长 春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长 理 工 人 字 2016 4 号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关 于 印 发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有 关 单 位 : 学 校 经 研 究, 对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施 办 法 进 行 了 修 订, 经 2016 年 第 一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2016 年 1 月 25 日 - 1 -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实 施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依 照 国 家 及 省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组 织 和 领 导 为 加 强 统 一 领 导, 成 立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下 设 办 公 室, 挂 靠 人 事 处, 负 责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二 评 聘 范 围 ( 一 ) 凡 在 干 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的 人 员, 均 可 评 聘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二 ) 已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了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的, 允 许 参 加 评 聘 ( 三 ) 在 管 理 岗 位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师 资 管 理 人 员, 可 评 聘 研 究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四 ) 受 行 政 记 大 过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未 满 2 年 的 人 员, 暂 不 评 聘 高 一 级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因 重 大 案 件 受 审 查 未 做 结 论 劳 动 教 养 处 罚 期 限 未 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暂 不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2 -
三 标 准 和 条 件 ( 一 ) 严 格 执 行 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条 例 规 定 的 能 力 业 绩 资 历 本 专 业 学 历 和 相 应 的 外 语 计 算 机 水 平 等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 二 )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具 备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本 专 业 ( 或 相 近 专 业 ) 学 历 各 种 培 训 班 颁 发 的 结 业 证 书 或 专 业 证 书 不 能 作 为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学 历 依 据 ( 三 ) 现 从 事 专 业 和 所 学 专 业 不 一 致 人 员 ( 不 含 相 近 专 业 的 人 员 ), 评 聘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视 为 不 具 备 本 专 业 规 定 学 历 ( 四 ) 评 聘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后, 取 得 评 聘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规 定 学 历 的 人 员, 其 任 现 职 专 业 年 限, 从 取 得 评 聘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所 要 求 的 本 专 业 学 历 时 算 起 ( 五 ) 为 确 保 评 聘 质 量, 学 校 将 根 据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条 件, 细 化 评 聘 任 职 条 件 四 岗 位 设 置 ( 一 )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工 作 要 坚 持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聘 任 原 则, 在 科 学 合 理 地 设 置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 二 ) 依 据 工 作 性 质 责 任 轻 重 和 所 需 资 格 条 件, 在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职 务 限 额 内, 科 学 合 理 地 设 置 高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五 评 聘 数 额 学 校 将 根 据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及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本 着 保 证 重 点 统 筹 兼 顾 的 原 则, 在 岗 位 限 额 内 确 定 评 聘 数 额 - 3 -
六 评 聘 程 序 ( 一 )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同 时 提 交 毕 业 文 凭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以 及 本 学 科 领 域 业 绩 成 果 相 关 材 料 等 能 证 明 本 人 水 平 和 能 力 的 主 要 事 实 依 据 ( 二 ) 由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工 作 小 组, 对 申 请 参 加 评 聘 人 员 的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成 果 等 进 行 综 合 审 查 ( 三 ) 参 加 评 聘 人 员 经 学 科 评 议 组 评 议 通 过 后, 提 交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审 ( 四 ) 凡 参 加 评 聘 中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须 向 学 科 组 或 评 聘 委 员 会 作 述 职 报 告 ( 五 ) 评 聘 工 作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评 聘 通 过 人 员, 聘 任 时 间 以 省 人 社 厅 确 定 的 聘 任 时 间 为 准 七 破 格 评 聘 ( 一 ) 对 不 具 备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规 定 的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但 确 实 成 绩 显 著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以 破 格 评 聘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二 ) 根 据 各 系 列 工 作 性 质 的 不 同, 制 定 相 应 的 破 格 评 聘 条 件 同 时, 要 强 化 考 核 评 聘 程 序 八 岗 位 变 动 人 员 评 聘 ( 一 ) 岗 位 变 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要 按 拟 聘 职 务 重 新 考 核 评 审 或 确 认 任 职 资 格 岗 位 变 动 后, 系 列 与 专 业 完 全 相 同 的, 由 学 - 4 -
校 确 认 ; 系 列 不 同 专 业 相 同 的, 或 系 列 相 同 专 业 不 同 以 及 系 列 和 专 业 都 不 相 同 的, 在 现 岗 位 工 作 满 1 年 以 后, 可 按 现 从 事 岗 位 的 专 业 系 列 参 加 改 职 评 审 ( 二 ) 改 职 后, 评 审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专 业 完 全 相 同 或 专 业 相 近 的, 系 列 相 同 专 业 相 近 的, 改 职 前 和 改 职 后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年 限 可 连 续 计 算 ; 系 列 和 专 业 都 不 同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年 限 不 能 连 续 计 算, 从 取 得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之 日 算 起 ( 三 ) 从 无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的 系 列 ( 专 业 ), 改 职 到 有 要 求 的 系 列 ( 专 业 ), 评 审 时 应 提 交 相 应 等 级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合 格 通 知 书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九 业 绩 成 果 及 资 历 年 限 计 算 ( 一 ) 参 加 职 务 评 聘 人 员, 业 绩 成 果 的 计 算 起 始 日 期 为 现 职 务 任 职 日 期 其 中 2006 年 1 月 至 2009 年 1 月 任 职 人 员 从 上 一 年 的 1 月 1 日 算 起 ;2009 年 9 月 以 后 任 职 人 员 从 当 年 的 1 月 1 日 算 起 ; ( 二 ) 通 过 国 家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及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转 正 定 职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业 绩 成 果 的 计 算 起 始 日 期 为 取 得 资 格 日 期 ; ( 三 ) 业 绩 成 果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上 年 度 12 月 底 ( 其 中 评 聘 正 高 级 职 务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申 报 日 期 ); ( 四 ) 学 历 年 限 任 职 年 限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上 年 度 12 月 底 十 评 聘 委 员 会 组 建 ( 一 ) 根 据 人 职 发 1991 8 号 文 件 规 定, 组 建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 5 -
职 务 评 聘 委 员 会, 并 根 据 不 同 专 业 系 列, 下 设 若 干 专 业 ( 学 科 ) 评 审 组, 负 责 向 评 聘 委 员 会 推 荐 评 聘 人 选 ( 二 ) 评 聘 委 员 会 须 由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较 高, 办 事 公 道 的 专 家 组 成 一 般 要 有 二 十 五 人 以 上 的 预 备 人 选, 其 中, 五 十 五 岁 以 下 的 委 员 不 得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委 员 应 具 有 本 专 业 的 高 级 职 务 ( 三 ) 出 席 评 聘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17 人 被 评 审 人 员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委 员 同 意 即 为 通 过 未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不 得 委 托 投 票 或 补 充 投 票 各 级 评 聘 委 员 会 遇 有 评 委 亲 属 或 本 人 评 审 时, 该 评 委 要 回 避 十 一 评 聘 权 限 ( 一 )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我 校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科 学 研 究 实 验 技 术 等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权 ( 二 ) 我 校 不 具 有 评 审 权 的 系 列 ( 专 业 ) 报 省 相 应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评 审, 学 校 统 一 聘 任 十 二 毕 业 生 转 正 定 职 ( 一 )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全 日 制 正 规 大 中 专 院 校 的 毕 业 生, 从 事 专 业 与 所 学 专 业 一 致 的, 经 考 核 合 格, 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可 聘 任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国 家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水 平 考 试 的 专 业 系 列 除 外 ), 即 大 中 专 毕 业 见 习 期 满 可 聘 任 技 术 员 级 职 务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见 习 期 满 或 研 究 生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可 聘 任 为 助 教 级 职 务 ; 研 究 生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可 聘 任 为 讲 师 级 职 务 ( 二 ) 从 事 专 业 与 所 学 专 业 不 一 致 的 毕 业 生 ( 国 家 实 行 专 业 技 - 6 -
术 资 格 水 平 考 试 的 专 业 系 列 除 外 ), 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参 加 相 应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学 校 统 一 聘 任 十 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一 ) 国 家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水 平 考 试 的 专 业 系 列, 必 须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相 应 的 任 职 资 格, 并 具 备 相 应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要 求, 学 校 统 一 聘 任 ( 二 ) 实 行 考 评 结 合 的 专 业 系 列, 符 合 参 评 条 件 的 人 员 在 取 得 相 应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后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评 聘 ( 三 )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水 平 考 试 人 员, 要 按 照 国 家 省 有 关 规 定,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校 同 意, 省 人 社 厅 批 准 后 方 可 参 加 考 试 十 四 其 他 ( 一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吉 林 省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对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中, 伪 造 学 历 资 历 虚 报 业 绩 成 果, 以 及 拉 选 票 无 理 取 闹 纠 缠 领 导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取 消 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资 格, 且 2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 二 ) 各 级 组 织 及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弄 虚 作 假, 搞 不 正 之 风, 如 有 违 纪 者, 要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行 政 处 分 ( 三 ) 有 关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考 试, 提 倡 业 余 时 间 培 训, 考 试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培 训 或 脱 产 学 习 ( 四 )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执 行, 解 释 权 在 人 事 处 - 7 -
附 件 :1. 教 师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2.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业 绩 量 化 考 核 标 准 3.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师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4. 高 教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5. 实 验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6. 工 程 图 书 资 料 卫 生 等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7. 关 于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对 外 语 计 算 机 要 求 的 有 关 规 定 8. 吉 林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水 平 等 级 要 求 对 照 表 9. 吉 林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等 级 对 照 表 - 8 -
附 件 1 教 师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件 适 用 于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评 聘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含 相 应 级 别 的 研 究 系 列 职 务, 以 下 同 ) 的 教 师 第 二 条 基 本 条 件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忠 诚 人 民 教 育 事 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治 学 严 谨, 团 结 协 作, 能 全 面 熟 练 地 履 行 现 职 务 职 责,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积 极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遵 纪 守 法, 身 体 健 康,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达 到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级 别 要 求 的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任 现 职 期 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第 三 条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一 教 授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5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12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7 年 以 上, 受 聘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二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破 格 评 审 - 9 -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且 不 足 5 年, 符 合 相 应 业 绩 条 件 二 副 教 授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0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7 年 以 上, 受 聘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二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 ( 三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破 格 评 审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且 不 足 5 年, 符 合 相 应 业 绩 条 件 三 讲 师 ( 一 )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5 年 以 上, 受 聘 助 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助 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第 四 条 业 绩 条 件 一 教 授 ( 一 ) 具 有 广 博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专 业 基 础,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能 及 时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在 本 学 科 有 一 定 声 誉 和 影 响 - 10 -
( 二 ) 有 相 对 稳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群 体,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内 有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能 够 组 织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学 科 平 台 ( 基 地 ) 和 专 业 建 设 等 工 作 ( 三 ) 系 统 担 任 过 至 少 两 门 课 程 的 讲 授 工 作 ( 至 少 一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每 年 完 成 额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 评 聘 研 究 员 职 务 不 作 教 学 工 作 量 要 求 ) ( 四 ) 学 位 点 学 科 的 教 师, 至 少 独 立 完 成 指 导 一 届 研 究 生 ; 其 它 学 科 ( 专 业 ) 的 教 师, 独 立 指 导 过 青 年 教 师 ( 五 ) 作 为 项 目 组 长 正 在 主 持 或 完 成 省 部 级 以 上 课 题 1 项 破 格 评 聘 教 授, 还 须 作 为 组 长 正 在 主 持 或 完 成 国 家 级 项 目 至 少 1 项 ( 六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 均 为 独 撰 或 第 一 作 者, 不 含 增 刊 论 文 集 和 论 文 稿 件 的 录 用 通 知, 以 下 同 )6 篇 以 上, 其 中 在 一 类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以 上 ( 破 格 评 聘 教 授 在 一 类 期 刊 上 发 表 4 篇 以 上 ) ( 七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破 格 评 聘 教 授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著 作 ( 前 二 名 ) 或 教 材 1 部 ( 第 一 名 ); 2. 获 得 国 家 级 一 等 二 等 奖 ( 前 六 名 ), 或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 前 五 名 ), 或 省 部 级 一 等 奖 ( 前 四 名 ), 或 省 部 级 二 等 奖 省 部 级 教 材 一 等 奖 ( 前 三 名 ), 或 省 部 级 三 等 奖 省 部 级 教 材 二 等 奖 ( 前 二 名 )1 项 以 上, 或 市 级 一 等 奖 ( 前 二 名 ) 二 等 奖 ( 第 一 名 ), 或 省 部 级 教 材 三 等 奖 ( 第 一 名 ) 或 军 工 集 团 一 等 奖 ( 前 二 名 ) 二 等 奖 ( 第 一 名 ); 3. 教 学 型 教 师 年 平 均 教 学 工 作 量 400 学 时 以 上 ; - 11 -
4. 鉴 定 的 国 家 级 项 目 ( 前 二 名 ), 或 鉴 定 的 省 部 级 项 目 ( 第 一 名 ), 或 鉴 定 的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 前 二 名 ) 到 款 大 于 200 万 元, 或 鉴 定 的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 第 一 名 ) 到 款 大 于 100 万 元 且 小 于 200 万 元 1 项 以 上 ; 5. 职 务 发 明 专 利 获 授 权 ( 第 一 名 )1 项 以 上 ; 6. 国 家 级 教 学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 前 三 名 ) 或 省 级 教 学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 前 二 名 )1 项 以 上 ; 7. 科 技 成 果 ( 第 一 名 ) 对 外 转 化 大 于 10 万 元 且 小 于 20 万 元, 或 科 技 成 果 ( 第 二 名 ) 对 外 转 化 大 于 20 万 元 1 项 二 副 教 授 ( 一 )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科 研 实 践 经 验, 以 及 较 强 的 教 学 科 研 能 力, 能 及 时 掌 握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发 展 的 动 态, 能 积 极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学 科 和 专 业 建 设 ( 二 ) 系 统 担 任 过 两 门 以 上 课 程 的 讲 授 工 作 ( 至 少 一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每 年 完 成 额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 评 聘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不 作 教 学 工 作 量 要 求 ) ( 三 ) 协 助 指 导 硕 士 生 至 少 一 届 ; 或 指 导 10 名 以 上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 无 学 生 单 位 教 师 不 作 要 求 ) ( 四 ) 参 与 ( 独 立 承 担 部 分 研 究 任 务 ) 在 研 项 目 1 项, 破 格 评 聘 副 教 授, 还 须 作 为 组 长 正 在 主 持 或 完 成 国 家 级 项 目 至 少 1 项 ( 五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4 篇 以 上, 其 中 在 一 类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破 格 评 聘 副 教 授 在 一 类 - 12 -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以 上 ) ( 六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破 格 评 聘 副 教 授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著 作 ( 前 三 名 ), 或 教 材 1 部 ( 主 编 或 独 立 撰 写 一 章 以 上 ); 2. 教 学 或 科 研 项 目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奖 励 1 项 以 上 ; 3. 教 学 型 教 师 年 平 均 教 学 工 作 量 400 学 时 以 上 ; 4. 鉴 定 的 国 家 级 项 目 ( 前 八 名 ), 或 鉴 定 的 省 部 级 项 目 ( 前 五 名 ), 或 鉴 定 的 市 级 项 目 ( 前 三 名 ), 或 鉴 定 的 横 向 科 研 项 目 ( 前 三 名 )1 项 以 上 ; 5. 职 务 发 明 专 利 获 授 权 ( 前 三 名 ), 或 职 务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获 授 权 ( 第 一 名 )1 项 以 上 ; 6. 国 家 级 教 学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 前 四 名 ), 或 省 教 学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 前 三 名 ), 或 校 级 教 学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 前 二 名 )1 项 以 上 7. 科 技 成 果 ( 前 三 名 ) 对 外 转 化 10 万 元 以 上 1 项 三 讲 师 ( 一 ) 具 有 本 学 科 系 统 的 理 论 基 础 及 从 事 教 学 与 科 学 研 究 管 理 的 能 力, 了 解 本 学 科 发 展 动 态, 参 与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学 科 和 专 业 建 设 ( 二 ) 独 立 系 统 地 担 任 过 一 门 以 上 课 程 的 讲 授 工 作, 每 年 完 成 额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 评 聘 助 理 研 究 员 职 务 不 作 教 学 工 作 量 要 求 ) - 13 -
( 三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或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1 篇,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教 学 或 科 研 项 目 获 得 校 级 以 上 奖 励 1 项 以 上 ; 2. 参 加 或 主 持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 3. 教 学 型 教 师 年 平 均 教 学 工 作 量 100 学 时 以 上 ; 4. 申 请 或 获 授 权 专 利 1 项 ; 5. 科 技 成 果 对 外 转 化 1 项 ; 6. 校 级 以 上 教 学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组 成 员 ; 7. 参 加 编 撰 学 术 专 著 教 材 或 教 学 参 考 书 第 五 条 附 则 一 上 述 业 绩 是 指 申 报 学 科 领 域 的 业 绩 二 论 文 是 指 正 式 刊 物 ( 有 ISSN CN 刊 号 或 ISBN 出 版 号 的 刊 物 ) 已 公 开 发 表 的 ; 著 作 教 材 等 必 须 是 正 式 出 版 社 已 公 开 发 行 的 ( 有 ISBN 出 版 号 ) 三 一 类 期 刊 是 指 学 校 确 认 的 期 刊 核 心 期 刊 以 北 京 大 学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为 准 被 SCI SSCI 检 索 的 论 文 国 外 期 刊 被 EI 检 索 的 论 文 视 为 一 类 期 刊 论 文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视 为 核 心 期 刊 其 他 国 外 期 刊, 视 为 一 般 期 刊 四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获 得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 前 三 名 ); 或 作 为 组 长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 重 大 项 目 或 重 点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在 SCIENCE 或 NATURE 上 发 表 论 文 1 篇 以 上 ( 学 校 - 14 -
为 署 名 单 位 且 本 校 作 者 排 名 第 一 ) 申 报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直 接 提 交 校 评 委 会 等 额 评 审 ( 在 当 年 学 校 核 定 的 评 聘 数 额 内 ) 五 国 家 863 国 家 973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或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或 科 技 部 重 大 专 项, 或 国 防 科 工 委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的 项 目 组 长 ; 或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以 上 前 六 名 ; 或 理 工 类 发 表 SCI 检 索 论 文 10 篇 ( 第 一 名, 且 在 一 类 期 刊 发 表 ), 或 文 科 类 发 表 SSCI 检 索 论 文 3 篇 ( 第 一 名, 且 在 一 类 期 刊 发 表 ); 或 职 务 发 明 专 利 获 授 权 10 项 ( 第 一 名 ); 或 单 项 横 向 科 研 到 款 达 500 万 元 ( 第 一 名 ) 以 上 人 员 申 报 上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不 受 其 他 业 绩 条 件 限 制 ( 不 含 破 格 申 报 人 员 ) 六 横 向 科 研 到 款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科 研 项 目 等 同 于 省 部 级 科 研 项 目 七 体 育 教 师 担 任 国 家 级 裁 判 员 或 国 家 级 体 育 社 会 指 导 员, 或 者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国 家 教 育 部 举 办 的 集 体 项 目 ( 只 限 足 篮 排 ) 国 家 前 八 名 或 单 项 体 育 竞 赛 国 家 前 三 名 ; 艺 术 类 教 师 在 中 国 美 术 家 协 会 举 办 的 全 国 美 术 展 览 中 入 围 1 次 及 以 上 或 在 省 文 联 所 属 专 业 协 会 主 办 的 专 业 展 览 中 入 选 3 次 及 以 上 ;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在 评 聘 门 槛 中 减 少 1 篇 ( 仅 限 1 篇 ) 一 类 期 刊 要 求 八 发 生 教 学 事 故, 一 年 内 不 允 许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评 聘 - 15 -
附 件 2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业 绩 量 化 考 核 标 准 序 号 内 容 教 授 A B A B 副 教 授 1 著 作 教 材 学 术 著 作 前 2 名 第 3 4 名 前 3 名 第 4 5 名 规 划 教 材 前 2 名 第 3 4 名 前 3 名 第 4 5 名 公 开 出 版 教 材 ( 不 含 辅 助 用 书 ) 第 1 名 第 2 名 前 2 名 第 3 4 名 编 编 著 译 著 第 1 名 第 2 名 前 2 名 第 3 4 名 校 内 印 刷 教 材 (32 学 时 以 上 且 使 用 一 届 )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2 名 国 外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书 籍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2 名 - 16 -
国 家 一 二 等 奖 前 6 名 第 7 8 9 名 前 8 名 第 9 名 以 后 2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获 奖 国 家 三 等 奖 前 5 名 第 6 7 名 前 6 名 第 7 8 名 省 部 级 一 等 奖 前 4 名 第 5 6 名 前 5 名 第 6 7 名 省 部 级 二 等 奖 省 部 级 教 材 一 等 奖 前 3 名 第 4 5 名 前 4 名 第 5 6 名 省 部 级 三 等 奖 省 部 级 教 材 二 等 奖 前 2 名 第 3 4 名 前 3 名 第 4 5 名 军 工 集 团 级 市 级 一 等 奖 前 2 名 第 3 4 名 前 3 名 第 4 5 名 军 工 集 团 级 市 级 二 等 奖 省 部 级 教 材 三 等 奖 第 1 名 第 2 3 名 前 2 名 第 3 4 名 军 工 集 团 级 市 级 三 等 奖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2 3 名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特 等 奖 第 1 名 第 2 名 前 3 名 第 4 5 名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第 1 名 前 2 名 第 3 4 名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二 等 奖 第 1 名 第 2 3 名 校 教 学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前 2 名 校 教 学 质 量 科 研 开 发 奖 一 等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 17 -
3 学 术 论 文 一 类 期 刊 第 1 作 者 第 2 作 者 第 1 作 者 第 2 作 者 核 心 期 刊 第 1 作 者 第 1 作 者 第 2 作 者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 第 1 作 者 第 1 作 者 4 教 学 工 作 量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平 均 工 作 量 ( 限 基 础 课 教 师 ) 400 学 时 以 上 350-400 学 时 400 学 时 以 上 350-400 学 时 5 科 研 项 目 鉴 定 或 验 收 国 家 级 项 目 前 2 名 第 3 4 名 前 3 名 第 4 5 6 名 省 部 级 项 目 第 1 名 第 2 3 名 前 2 名 第 3 4 名 厅 局 级 项 目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2 3 名 单 项 ( 下 同 ) 横 向 科 研 到 款 200 万 前 2 名 元 第 3 4 名 前 3 名 第 4 5 6 名 100 万 元 横 向 科 研 到 款 <200 万 元 项 目 第 1 名 第 2 3 名 前 2 名 第 3 4 名 元 项 目 30 万 元 横 向 科 研 到 款 <100 万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2 3 名 - 18 -
6 在 研 项 目 国 家 级 项 目 第 1 名 第 2 3 名 前 2 名 第 3 4 名 省 部 级 项 目 前 2 名 第 1 名 第 2 3 名 厅 局 级 项 目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2 名 单 项 ( 下 同 ) 横 向 科 研 到 款 200 万 第 1 名 元 第 2 3 名 前 2 名 第 3 4 名 100 万 元 横 向 科 研 到 款 <200 万 元 项 目 前 2 名 第 1 名 第 2 3 名 30 万 元 横 向 科 研 到 款 <100 万 元 项 目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2 名 7 专 利 职 务 发 明 专 利 获 授 权 第 1 名 第 2 3 名 前 2 名 第 3 4 名 职 务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获 授 权 第 1 名 8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10 万 元 上 缴 学 校 费 用 <20 万 元 第 1 名 第 2 3 名 前 2 名 第 3 4 名 上 缴 学 校 费 用 20 万 元 前 2 名 第 3 4 名 前 3 名 第 4 5 名 - 19 -
师 德 标 兵 省 部 级 校 级 校 级 国 家 级 教 育 技 术 成 果 奖 第 1 名 第 2 名 前 3 名 第 4 5 名 国 家 级 学 科 创 新 竞 赛 优 秀 指 导 教 师 第 1 名 第 1 名 省 级 学 科 创 新 竞 赛 优 秀 指 导 教 师 第 1 名 第 1 名 省 级 教 育 技 术 成 果 ( 省 教 育 科 学 成 果 奖 ) 一 等 奖 第 1 名 第 1 2 名 第 3 4 名 9 其 它 获 奖 省 级 教 育 技 术 成 果 ( 省 教 育 科 学 成 果 奖 ) 二 等 奖 第 1 名 第 2 3 名 校 级 教 育 技 术 成 果 ( 省 教 育 科 学 成 果 奖 ) 一 等 奖 第 1 名 青 年 教 学 标 兵 校 级 青 年 教 师 讲 课 比 赛 省 一 等 奖 省 二 等 奖 校 省 三 等 奖 校 二 一 等 奖 等 奖 - 20 -
9 其 它 获 奖 指 导 国 家 级 一 等 奖 第 1 名 第 2 3 名 前 2 名 第 3 名 学 生 国 家 级 二 等 奖 前 2 名 前 2 名 第 3 名 各 种 国 家 级 三 等 奖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2 3 名 创 新 省 一 等 奖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2 3 名 竞 赛 省 二 等 奖 获 奖 第 1 名 指 导 国 家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第 1 名 第 1 名 研 究 国 家 级 学 术 学 会 优 秀 博 士 论 生 获 文 第 1 名 第 1 名 得 优 省 优 秀 博 士 论 文 第 1 名 第 1 名 秀 论 省 优 秀 硕 士 论 文 第 1 名 第 1 名 文 奖 励 校 优 秀 硕 士 论 文 第 1 名 指 导 学 生 单 项 能 力 竞 赛 获 奖 国 家 一 等 奖 以 上 国 家 一 等 奖 以 上 国 家 二 三 等 奖 - 21 -
10 11 教 学 改 革 建 设 项 目 论 证 报 告 国 家 级 前 3 名 第 4 5 名 前 4 名 第 5 6 名 省 级 前 2 名 第 3 4 名 前 3 名 第 4 5 名 省 优 秀 课 校 精 品 课 第 1 2 名 第 1 2 名 第 3 4 名 申 报 国 家 级 教 学 科 研 基 地 博 士 第 1 名 第 1 名 ( 不 成 功 ) 第 1 名 ( 成 第 1 名 ( 不 成 功 ) 点 ( 成 功 ) 第 2 名 ( 成 功 ) 功 ) 第 2 名 ( 成 功 申 报 省 部 级 教 学 科 研 基 地 硕 士 点 第 1 名 ( 成 功 ) 第 1 名 ( 成 功 ) 12 报 纸 上 发 表 学 术 文 章 国 家 级 省 级 省 级 以 上 13 自 制 实 验 设 备 ( 投 入 使 用 ) 第 1 名 第 1 名 第 2 名 出 国 留 学 半 年 以 上 ( 提 供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有 14 有 过 证 明 ) 过 注 :1. 获 国 家 级 奖 励, 按 相 应 条 款 的 5 倍 计 项 ; 省 部 级 奖 励, 按 相 应 条 款 的 3 倍 计 项 ; 2. 承 担 高 层 次 科 研 项 目, 按 相 应 条 款 的 2 倍 计 项 ( 高 层 次 项 目 一 般 指 国 家 863 国 家 973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科 技 部 重 大 专 项 国 防 科 工 委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总 装 备 部 创 新 项 目 ) 3. 在 重 要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按 下 表 计 项 : - 22 -
教 授 副 教 授 论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文 级 别 发 表 ISTP EI/CSSCI 人 大 SCI SSCI 发 表 ISTP EI/CSSCI 人 大 SCI SSCI 发 表 ISTP EI/CSSCI 人 大 SCI SSCI 发 表 ISTP EI/CSSCI 人 大 SCI SSCI 一 类 期 刊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A 1.5A 2.0A B 1.5B 2.0B A 1.5A 2.0A B 1.5B 2.0B B 1.0A 1.5A 1.0B 1.5B A 1.5A 2.0A B 1.5B 2.0B - 23 -
国 际 会 议 论 文 集 其 它 刊 物 B 1.5B 1.0A 1.5A 0.5B 1.0B 1.5B B A 1.5A 2.0A B 1.5B 2.0B 1.0A 1.5A 1.0B 1.5B 1.0A 1.5A 1.0B 1.5B 按 中 科 院 SCI 分 区 标 准,SCI 收 录 论 文 计 项 乘 以 相 应 系 数 K, 4 Ⅰ区 论 文 3 Ⅱ区 论 文 k 2 Ⅲ区 论 文 1 Ⅳ区 论 文 4.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到 款 槛 值 核 算 办 法 : 理 工 科 乘 以 系 数 1, 经 管 类 乘 以 系 数 0.3, 文 科 类 乘 以 系 数 0.1-24 -
附 件 3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教 师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件 适 用 于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 不 含 专 职 两 课 教 师 ), 评 聘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第 二 条 基 本 条 件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忠 诚 人 民 教 育 事 业,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治 学 严 谨, 团 结 协 作, 能 全 面 熟 练 地 履 行 现 职 务 职 责,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积 极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遵 纪 守 法, 身 体 健 康, 具 有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达 到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级 别 要 求 的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任 现 职 期 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第 三 条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一 教 授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5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12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7 年 以 上, 受 聘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二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破 格 评 审 - 25 -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且 不 足 5 年, 符 合 相 应 业 绩 条 件 二 副 教 授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0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7 年 以 上, 受 聘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二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 ( 三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破 格 评 审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且 不 足 5 年, 符 合 相 应 业 绩 条 件 三 讲 师 ( 一 )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5 年 以 上, 受 聘 助 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助 教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第 四 条 业 绩 条 件 一 教 授 ( 一 ) 具 有 本 学 科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承 担 以 政 治 理 论 思 想 品 德 形 势 与 就 业 教 育 党 规 党 性 心 理 健 康 等 内 容 的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平 均 每 年 完 成 40 学 时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育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26 -
( 二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 均 为 独 撰 或 第 一 作 者, 不 含 增 刊 论 文 集 和 论 文 稿 件 的 录 用 通 知, 以 下 同 )6 篇 以 上, 其 中 在 一 类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以 上 ( 破 格 评 聘 教 授 在 一 类 或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4 篇 以 上, 其 中 一 类 期 刊 不 少 于 2 篇 ) ( 三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破 格 评 聘 教 授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获 得 国 家 级 奖 励 1 项 ( 前 六 名 ); 2. 获 得 省 部 级 奖 励 1 项 ( 前 四 名 ); 3. 完 成 国 家 级 课 题 1 项 ( 前 二 名 ); 4. 完 成 省 部 级 课 题 1 项 ( 第 一 名 ); 5. 完 成 市 级 课 题 2 项 ( 第 一 名 ); 6. 在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科 技 日 报 经 济 日 报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第 一 名 ); 7.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1 部 ( 前 二 名 ) 二 副 教 授 ( 一 ) 具 有 系 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和 理 论 研 究 能 力, 熟 悉 并 掌 握 德 育 教 育 规 律, 在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 二 ) 承 担 以 政 治 理 论 思 想 品 德 形 势 与 就 业 教 育 党 规 党 性 心 理 健 康 等 内 容 的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平 均 每 年 完 成 30 学 时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育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27 -
( 三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4 篇 以 上, 其 中 在 一 类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破 格 评 聘 副 教 授 在 一 类 或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以 上, 其 中 一 类 期 刊 不 少 于 1 篇 ) ( 四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破 格 评 聘 副 教 授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1 项 ; 2. 完 成 国 家 级 课 题 1 项 ( 前 四 名 ); 3. 完 成 省 部 级 课 题 1 项 ( 前 二 名 ); 4. 完 成 市 级 课 题 1 项 ( 第 一 名 ); 5. 在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科 技 日 报 经 济 日 报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前 二 名 ); 6.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或 教 材 1 部 ( 前 四 名 ) 三 讲 师 ( 一 ) 熟 悉 并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规 律, 能 独 立 分 析 和 处 理 有 关 教 育 管 理 问 题, 能 够 为 领 导 起 草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和 报 告,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 二 ) 每 年 完 成 20 学 时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方 面 教 学 任 务, 教 育 教 学 效 果 好 ( 三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四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奖 励 1 项 ; 2. 参 加 课 题 1 项 ; - 28 -
3. 参 与 书 籍 教 材 讲 义 的 编 写 工 作 ; 4.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报 纸 上 发 表 文 章 第 五 条 附 则 一 上 述 业 绩 是 指 任 现 职 期 间 取 得 的 并 属 所 申 报 学 科 领 域 的 业 绩 二 论 文 是 指 正 式 刊 物 ( 有 ISSN CN 刊 号 或 ISBN 出 版 号 的 刊 物 ) 已 公 开 发 表 的 ; 著 作 教 材 必 须 是 正 式 出 版 社 已 公 开 发 行 的 ( 有 ISBN 出 版 号 ) 三 一 类 期 刊 是 指 学 校 确 认 的 期 刊 核 心 期 刊 以 北 京 大 学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为 准 被 SCI SSCI 检 索 的 论 文 国 外 期 刊 被 EI 检 索 的 论 文 视 为 一 类 期 刊 论 文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视 为 核 心 期 刊 其 他 国 外 期 刊, 视 为 一 般 期 刊 - 29 -
附 件 4 高 教 管 理 研 究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件 适 用 于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管 理 ( 教 学 管 理 科 研 管 理 师 资 管 理 ) 研 究, 评 聘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第 二 条 基 本 条 件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团 结 协 作, 作 风 正 派,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能 全 面 熟 练 地 履 行 现 职 务 职 责,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积 极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达 到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级 别 要 求 的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任 现 职 期 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第 三 条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一 研 究 员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5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12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7 年 以 上, 受 聘 副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30 -
( 二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破 格 评 审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副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副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且 不 足 5 年, 符 合 相 应 业 绩 条 件 二 副 研 究 员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0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7 年 以 上, 受 聘 助 理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二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助 理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 ( 三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破 格 评 审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助 理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助 理 研 究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且 不 足 5 年, 符 合 相 应 业 绩 条 件 三 助 理 研 究 员 ( 一 )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5 年 以 上, 受 聘 研 究 实 习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研 究 实 习 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一 研 究 员 第 四 条 业 绩 条 件 ( 一 ) 具 有 高 教 管 理 相 关 学 科 的 广 博 理 论 知 识,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 31 -
经 验 和 决 策 能 力, 掌 握 高 教 管 理 研 究 的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 二 ) 在 高 教 管 理 方 面 成 绩 卓 著, 能 负 责 起 草 学 校 的 全 面 规 划 和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报 告, 能 直 接 参 与 省 ( 部 ) 有 关 部 门 重 要 文 件 和 工 作 报 告 的 起 草 及 学 术 评 审 等 ( 三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 均 为 独 撰 或 第 一 作 者, 不 含 增 刊 论 文 集 和 论 文 稿 件 的 录 用 通 知, 以 下 同 )6 篇 以 上, 其 中 在 一 类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以 上 ( 破 格 评 聘 研 究 员 在 一 类 或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4 篇 以 上, 其 中 一 类 期 刊 不 少 于 2 篇 ) ( 四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破 格 评 聘 研 究 员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获 得 国 家 级 奖 励 1 项 ( 前 六 名 ); 2. 获 得 省 部 级 奖 励 1 项 ( 前 四 名 ); 3. 完 成 国 家 级 课 题 1 项 ( 前 二 名 ); 4. 完 成 省 部 级 课 题 1 项 ( 第 一 名 ); 5. 完 成 市 级 课 题 2 项 ( 第 一 名 ); 6. 在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科 技 日 报 经 济 日 报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第 一 名 ); 7.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1 部 ( 前 二 名 ) 二 副 研 究 员 ( 一 ) 具 有 系 统 的 高 教 管 理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熟 悉 并 掌 握 高 教 管 理 规 律, 具 有 一 定 的 工 作 经 验 和 管 理 能 力 - 32 -
( 二 ) 在 高 教 管 理 工 作 中, 能 够 起 草 学 校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有 关 文 件 等 ; 或 参 与 起 草 省 ( 部 ) 有 关 部 门 的 调 研 报 告 和 政 策 建 议 等 ( 三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4 篇 以 上, 其 中 在 一 类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破 格 评 聘 副 研 究 员 在 一 类 或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以 上, 其 中 一 类 期 刊 不 少 于 1 篇 ) ( 四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破 格 评 聘 副 研 究 员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1 项 ; 2. 完 成 国 家 级 课 题 1 项 ( 前 四 名 ); 3. 完 成 省 部 级 课 题 1 项 ( 前 二 名 ); 4. 完 成 市 级 课 题 1 项 ( 第 一 名 ); 5. 在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科 技 日 报 经 济 日 报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前 二 名 ); 6.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或 教 材 1 部 ( 前 四 名 ) 三 助 理 研 究 员 ( 一 ) 具 有 高 教 管 理 研 究 的 相 关 理 论 知 识, 熟 悉 并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规 律, 能 独 立 分 析 和 处 理 有 关 管 理 问 题, 能 够 起 草 本 部 门 规 划 总 结 和 报 告 等 ; 或 为 学 校 提 供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和 调 研 报 告 等 ( 二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三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奖 励 1 项 ; 2. 参 加 课 题 1 项 ; - 33 -
3. 参 与 书 籍 教 材 讲 义 的 编 写 工 作 ; 4.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报 纸 上 发 表 文 章 第 五 条 附 则 一 上 述 业 绩 是 指 任 现 职 期 间 取 得 的 并 属 所 申 报 学 科 领 域 的 业 绩 二 论 文 是 指 正 式 刊 物 ( 有 ISSN CN 刊 号 或 ISBN 出 版 号 的 刊 物 ) 已 公 开 发 表 的 ; 著 作 教 材 等 必 须 是 正 式 出 版 社 已 公 开 发 行 的 ( 有 ISBN 出 版 号 ) 三 一 类 期 刊 是 指 学 校 确 认 的 期 刊 核 心 期 刊 以 北 京 大 学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为 准 被 SCI SSCI 检 索 的 论 文 国 外 期 刊 被 EI 检 索 的 论 文 视 为 一 类 期 刊 论 文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视 为 核 心 期 刊 其 他 国 外 期 刊, 视 为 一 般 期 刊 - 34 -
附 件 5 实 验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件 适 用 于 从 事 实 验 技 术, 评 聘 高 级 实 验 师 实 验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第 二 条 基 本 条 件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团 结 协 作, 作 风 正 派,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能 全 面 熟 练 地 履 行 现 职 务 职 责,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积 极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达 到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级 别 要 求 的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任 现 职 期 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第 三 条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一 正 高 级 实 验 师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5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12 年 以 上,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7 年 以 上, 受 聘 高 级 实 验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二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破 格 评 审 - 35 -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高 级 实 验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高 级 实 验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且 不 足 5 年, 符 合 相 应 业 绩 条 件 二 高 级 实 验 师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0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7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20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中 专 学 历 25 年 以 上 并 取 得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受 聘 实 验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二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实 验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 ( 三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破 格 评 审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实 验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实 验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且 不 足 5 年, 符 合 相 应 业 绩 条 件 三 实 验 师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5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大 学 专 科 学 历 7 年 以 上, 受 聘 助 理 实 验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助 理 实 验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第 四 条 业 绩 条 件 一 正 高 级 实 验 师 ( 一 ) 具 有 组 织 指 导 大 型 实 验 和 解 决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准 确 把 握 本 学 科 实 验 技 术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 36 -
( 二 ) 能 够 根 据 本 学 科 发 展 趋 势 和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不 断 改 革 更 新 充 实 实 验 教 学 内 容 完 成 两 门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教 学 实 验 工 作 三 届 以 上, 或 一 门 以 上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教 学 实 验 工 作 三 届 以 上 实 验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三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 均 为 独 撰 或 第 一 作 者, 不 含 增 刊 论 文 集 和 论 文 稿 件 的 录 用 通 知, 以 下 同 )6 篇 以 上, 其 中 在 一 类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以 上 ( 破 格 评 聘 正 高 级 实 验 师 在 一 类 或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4 篇 以 上, 其 中 一 类 期 刊 不 少 于 2 篇 ) ( 四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破 格 评 聘 正 高 级 实 验 师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获 得 国 家 级 奖 励 1 项 ( 前 六 名 ); 2. 获 得 省 部 级 奖 励 1 项 ( 前 四 名 ); 3. 完 成 国 家 级 课 题 1 项 ( 前 二 名 ); 4. 完 成 省 部 级 课 题 1 项 ( 第 一 名 ); 5. 完 成 市 级 课 题 2 项 ( 第 一 名 ); 6. 在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科 技 日 报 经 济 日 报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第 一 名 ); 7.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1 部 ( 前 二 名 ) 二 高 级 实 验 师 ( 一 )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专 业 知 识, 有 比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能 及 时 了 解 和 掌 握 本 学 科 实 验 技 术 国 内 外 现 状 及 发 展 趋 势 - 37 -
( 二 ) 完 成 两 门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教 学 实 验 工 作 三 届 以 上, 或 负 责 三 届 以 上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 实 验 指 导 工 作 ; 或 独 立 完 成 一 门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教 学 实 验 工 作 三 届 以 上 ; 或 协 助 指 导 二 届 以 上 研 究 生 的 论 文 实 验 工 作 实 验 教 学 效 果 良 好 ( 三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4 篇 以 上, 其 中 在 一 类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破 格 评 聘 高 级 实 验 师 在 一 类 或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以 上, 其 中 一 类 期 刊 不 少 于 1 篇 ) ( 四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破 格 评 聘 高 级 实 验 师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1 项 ; 2. 完 成 国 家 级 课 题 1 项 ( 前 四 名 ); 3. 完 成 省 部 级 课 题 1 项 ( 前 二 名 ); 4. 完 成 市 级 课 题 1 项 ( 第 一 名 ); 5. 在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科 技 日 报 经 济 日 报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前 二 名 ); 6.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或 教 材 1 部 ( 前 四 名 ) 三 实 验 师 ( 一 ) 掌 握 与 本 门 业 务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具 有 独 立 设 计 实 验 方 案, 创 造 实 验 条 件 的 能 力, 有 娴 熟 实 验 技 能 技 巧, 能 够 对 实 验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检 修 和 排 除 故 障 ( 二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三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38 -
1.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奖 励 1 项 ; 2. 参 加 课 题 1 项 ; 3. 参 与 书 籍 教 材 讲 义 的 编 写 工 作 ; 4.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报 纸 上 发 表 文 章 第 五 条 附 则 一 上 述 业 绩 是 指 任 现 职 期 间 取 得 的 并 属 所 申 报 学 科 领 域 的 业 绩 二 论 文 是 指 正 式 刊 物 ( 有 ISSN CN 刊 号 或 ISBN 出 版 号 的 刊 物 ) 已 公 开 发 表 的 ; 著 作 教 材 必 须 是 正 式 出 版 社 已 公 开 发 行 的 ( 有 ISBN 出 版 号 ) 三 一 类 期 刊 是 指 学 校 确 认 的 期 刊 核 心 期 刊 以 北 京 大 学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为 准 被 SCI SSCI 检 索 的 论 文 国 外 期 刊 被 EI 检 索 的 论 文 视 为 一 类 期 刊 论 文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视 为 核 心 期 刊 其 他 国 外 期 刊, 视 为 一 般 期 刊 - 39 -
附 件 6 工 程 图 书 资 料 卫 生 等 系 列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条 件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件 适 用 于 从 事 工 程 卫 生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档 案 新 闻 出 版 编 辑 会 计 经 济 审 计 统 计 翻 译 幼 儿 教 师 等 工 作, 评 聘 相 应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第 二 条 基 本 条 件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团 结 协 作, 作 风 正 派,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能 全 面 熟 练 地 履 行 现 职 务 职 责,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积 极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达 到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级 别 要 求 的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水 平 任 现 职 期 间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第 三 条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一 正 高 级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5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12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7 年 以 上, 受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40 -
( 二 )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破 格 评 审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且 不 足 5 年, 符 合 相 应 业 绩 条 件 二 副 高 级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10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7 年 以 上,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二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 ( 三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破 格 评 审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年 限,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年 以 上, 且 不 足 5 年, 符 合 相 应 业 绩 条 件 三 中 级 ( 一 )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5 年 以 上, 受 聘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受 聘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2 年 以 上 第 四 条 业 绩 条 件 一 正 高 级 ( 一 ) 熟 知 行 业 发 展 动 态, 主 持 或 参 与 制 定 本 单 位 科 学 长 远 的 发 展 规 划 ; 凝 聚 行 业 专 家 及 专 门 人 才, 开 展 研 究 合 作, 不 断 提 升 业 务 水 平 ; 并 能 为 学 校 整 体 发 展 科 ( 教 )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 41 -
人 才 培 养 学 术 交 流 等 工 作 提 供 高 水 平 服 务, 推 动 本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不 断 进 步 ( 二 ) 承 担 重 要 的 管 理 与 服 务 职 能, 对 相 关 业 务 工 作 进 行 审 核 与 评 价 ; 指 导 副 高 等 级 及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培 养 行 业 专 门 人 才, 开 展 梯 队 建 设 ( 三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 均 为 独 撰 或 第 一 作 者, 不 含 增 刊 论 文 集 和 论 文 稿 件 的 录 用 通 知, 以 下 同 )6 篇 以 上, 其 中 在 一 类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以 上 (( 破 格 评 聘 正 高 级 在 一 类 或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4 篇 以 上, 其 中 一 类 期 刊 不 少 于 2 篇 )) ( 四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破 格 评 聘 正 高 级 职 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获 得 国 家 级 奖 励 1 项 ( 前 六 名 ); 2. 获 得 省 部 级 奖 励 1 项 ( 前 四 名 ); 3. 完 成 国 家 级 课 题 1 项 ( 前 二 名 ); 4. 完 成 省 部 级 课 题 1 项 ( 第 一 名 ); 5. 完 成 市 级 课 题 2 项 ( 第 一 名 ); 6. 在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科 技 日 报 经 济 日 报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第 一 名 ); 7.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1 部 ( 前 二 名 ) 二 副 高 级 ( 一 ) 承 担 重 要 的 管 理 与 服 务 工 作, 协 助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制 定 规 划 指 导 业 务 或 审 核 工 作, - 42 -
( 二 ) 解 决 部 门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难 点 问 题 或 提 出 改 进 方 案, 不 断 提 升 辅 助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服 务 水 平,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指 导 中 初 层 次 各 等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培 养 专 业 人 才, 参 与 梯 队 建 设 ( 三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4 篇 以 上, 其 中 在 一 类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破 格 评 聘 副 高 级 在 一 类 或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2 篇 以 上, 其 中 一 类 期 刊 不 少 于 1 篇 ) ( 四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破 格 评 聘 副 高 级 职 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二 ): 1. 获 得 省 部 级 以 上 奖 励 1 项 ; 2. 完 成 国 家 级 课 题 1 项 ( 前 四 名 ); 3. 完 成 省 部 级 课 题 1 项 ( 前 二 名 ); 4. 完 成 市 级 课 题 1 项 ( 第 一 名 ); 5. 在 人 民 日 报 光 明 日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科 技 日 报 经 济 日 报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1 篇 ( 前 二 名 ); 6. 公 开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或 教 材 1 部 ( 前 四 名 ) 三 中 级 ( 一 ) 协 助 高 级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开 展 工 作, 拟 定 部 门 或 本 岗 位 的 工 作 计 划 或 方 案 ( 二 )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不 断 优 化 工 作 程 序, 解 决 实 际 工 作 中 较 为 复 杂 的 问 题, 提 高 辅 助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 三 ) 公 开 发 表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四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43 -
1. 获 得 校 级 及 以 上 奖 励 1 项 ; 2. 参 加 课 题 1 项 ; 3. 参 与 书 籍 教 材 讲 义 的 编 写 工 作 ; 4.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报 纸 上 发 表 文 章 第 五 条 附 则 一 上 述 业 绩 是 指 任 现 职 期 间 取 得 的 并 属 所 申 报 学 科 领 域 的 业 绩 二 论 文 是 指 正 式 刊 物 ( 有 ISSN CN 刊 号 或 ISBN 出 版 号 的 刊 物 ) 已 公 开 发 表 的 ; 著 作 教 材 必 须 是 正 式 出 版 社 已 公 开 发 行 的 ( 有 ISBN 出 版 号 ) 三 一 类 期 刊 是 指 学 校 确 认 的 期 刊 核 心 期 刊 以 北 京 大 学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为 准 被 SCI SSCI 检 索 的 论 文 国 外 期 刊 被 EI 检 索 的 论 文 视 为 一 类 期 刊 论 文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视 为 核 心 期 刊 其 他 国 外 期 刊, 视 为 一 般 期 刊 四 本 条 件 如 与 省 里 相 应 系 列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不 符 时, 按 省 里 相 应 政 策 执 行 五 经 校 评 委 会 评 审 后, 要 按 照 省 里 相 应 系 列 的 条 件, 报 省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评 审, 学 校 统 一 聘 任 - 44 -
附 件 7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和 职 称 计 算 机 免 试 政 策 相 关 问 题 一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免 试 政 策 的 问 题 ( 一 ) 免 试 的 系 列 ( 专 业 )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艺 术 文 学 创 作 系 列 ; 卫 生 系 列 中 临 床 中 医 药 专 业 ; 档 案 和 文 博 系 列 中 古 籍 整 理 历 史 时 期 考 古 专 业 ; 县 ( 市 区 ) 所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农 业 林 业 水 利 地 质 矿 山 测 绘 勘 探 铁 路 和 公 路 建 设 施 工 等 专 业 ( 二 ) 免 试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的 人 员 ; 在 国 外 获 得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社 教 育 部 门 认 证 ) 或 通 过 专 业 培 训 专 业 进 修 及 做 访 问 学 者 等 方 式 连 续 在 国 外 有 半 年 以 上 留 学 经 历 的 人 员 ;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正 式 出 版 过 外 文 专 著 译 著 的 人 员 ; 通 过 全 国 工 商 企 业 出 国 培 训 备 选 人 员 外 语 考 试 ( 简 称 BFT) 的 人 员 ; 具 有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并 一 直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 认 定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首 次 认 定 的 机 关 调 转 人 员 部 队 转 业 干 部 ; 认 定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特 殊 人 才 ; 省 派 援 外 回 省 后 首 次 申 评 上 一 级 职 称 人 员 ; 乡 镇 及 其 以 下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 除 民 办 高 校 民 办 医 院 外 的 企 业 人 员 ; 申 报 初 级 职 称 认 定 人 员 ; 其 他 能 够 证 明 具 有 较 高 外 语 水 平 的 - 45 -
人 员 ( 三 ) 相 关 规 定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的 国 家 和 我 省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长 期 有 效,A 级 合 格 证 书 可 申 评 各 级 别 职 称,B 级 和 C 级 合 格 证 书 可 申 评 国 家 规 定 的 对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和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副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人 员, 须 取 得 相 应 级 别 职 称 外 语 合 格 证 书 不 作 职 称 外 语 免 试 的 县 ( 市 ) 申 评 人 员, 在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时, 可 降 低 一 个 等 级 标 准 进 行 申 报 因 工 作 原 因 在 省 外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的 人 员, 中 直 单 位 委 托 我 省 评 审 的 人 员, 必 须 达 到 或 取 得 国 家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 或 原 国 家 人 事 部 ) 合 格 标 准 或 颁 发 的 合 格 证 书, 方 可 在 我 省 参 加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评 审 外 省 ( 市 ) 委 托 我 省 评 审 的 人 员 需 提 供 本 省 ( 市 ) 有 效 的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合 格 证 书, 方 可 在 我 省 参 加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评 审 二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职 称 计 算 机 免 试 政 策 的 问 题 ( 一 ) 免 试 人 员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 年 申 报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年 满 50 周 岁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年 满 40 周 岁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通 过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资 格 考 试 或 水 平 考 试, 取 得 程 序 员 资 格 证 书,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取 得 高 级 程 序 员 资 格 证 书, 评 审 正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 46 -
( 二 ) 暂 免 考 试 人 员 中 小 学 教 师 ; 艺 术 职 称 系 列 人 员 ; 卫 生 职 称 系 列 的 护 理 人 员 ; 年 满 35 周 岁 以 上 的 体 育 教 练 人 员 ; 县 ( 市 区 ) 有 关 部 门 派 驻 在 农 村 乡 ( 镇 ) 的 单 位 和 农 村 乡 ( 镇 ) 所 属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乡 镇 及 其 以 下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 省 派 援 外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人 员 ; 申 报 高 层 次 人 才 职 称 认 定 人 员 ; 申 报 机 关 调 转 人 员 部 队 转 业 干 部 职 称 认 定 人 员 ; 申 报 新 型 城 镇 化 特 殊 人 才 认 定 人 员 ( 三 ) 对 照 等 级 不 作 免 试 或 暂 免 考 试 规 定 的 申 评 人 员,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时, 须 提 交 4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时, 须 提 交 3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时, 须 提 交 2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取 得 我 省 职 称 计 算 机 中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在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时, 须 再 提 交 1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时, 须 再 提 交 2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取 得 我 省 职 称 计 算 机 副 高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在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时, 须 再 提 交 1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的, 须 提 交 1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的, 须 提 交 1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申 评 正 高 级 职 称, 须 提 交 2 个 科 目 的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县 ( 市 ) 所 属 单 位 申 评 人 员 ( 面 试 或 暂 免 考 试 人 员 除 外 ) 申 评 各 级 别 职 称, 可 只 提 交 2 个 科 目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四 ) 其 他 规 定 - 47 -
职 称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不 受 证 书 有 效 期 限 制, 长 期 有 效 因 工 作 原 因 在 省 外 参 加 职 称 计 算 机 考 试 的 人 员 和 中 直 单 位 或 外 省 ( 市 ) 委 托 我 省 评 审 的 人 员 须 提 供 本 ( 外 ) 省 ( 市 ) 有 效 职 称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方 可 在 我 省 参 加 相 应 级 别 的 职 称 评 审 - 48 -
附 件 8 吉 林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水 平 等 级 要 求 对 照 表 系 列 ( 专 业 ) A 级 B 级 C 级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农 业 技 术 人 员 教 授 副 教 授 讲 师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助 理 研 究 员 员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助 理 研 究 员 员 主 任 医 ( 药 护 主 治 ( 管 ) 医 师, 技 ) 师 副 主 任 主 管 药 ( 护 技 ) 医 ( 药 护 技 ) 师 师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正 高 级 农 艺 ( 畜 牧 兽 医 ) 师 农 艺 ( 畜 牧 兽 高 级 农 艺 ( 畜 医 ) 师 ; 牧 兽 医 ) 师 - 49 -
审 计 专 业 人 员 统 计 专 业 人 员 正 高 级 审 计 师 高 级 审 计 师 审 计 师 正 高 级 统 计 师 高 级 统 计 师 统 计 师 经 济 专 业 人 员 正 高 级 经 济 师 高 级 经 济 师 经 济 师 中 专 学 校 教 师 正 高 级 讲 师 高 级 讲 师 讲 师 技 工 学 校 教 高 级 讲 师 ( 高 级 正 高 级 讲 师 师 指 导 教 师 ) 讲 师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正 高 级 实 验 师 高 级 实 验 师 实 验 师 新 闻 专 业 人 高 级 记 者 ( 编 主 任 记 者 ( 编 员 辑 ) 辑 ) 记 者 ( 编 辑 ) 出 版 专 业 人 编 辑 ( 技 术 编 编 审 副 编 审 员 辑 ) 一 级 校 对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人 员 研 究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馆 员 文 物 博 物 专 业 人 员 研 究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馆 员 档 案 专 业 人 员 研 究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馆 员 工 艺 美 术 专 高 级 工 艺 美 术 业 人 员 师 美 术 师 体 育 教 练 员 国 家 级 教 练 高 级 教 练 教 练 - 50 -
广 播 电 视 播 音 员 播 音 指 导 主 任 播 音 员 一 级 播 音 员 翻 译 专 业 人 员 译 审 ( 限 第 二 外 语 ) 副 译 审 ( 限 第 二 外 语 ) 一 级 演 员 ( 西 洋 二 级 演 员 ( 西 洋 艺 术 专 业 人 唱 法 ) 一 级 美 唱 法 ) 二 级 美 员 术 师 术 师 律 师 一 级 律 师 二 级 律 师 三 级 律 师 公 证 员 一 级 公 证 员 二 级 公 证 员 三 级 公 证 员 - 51 -
附 件 9 吉 林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等 级 对 照 表 申 科 免 试 人 员 报 级 目 标 年 龄 免 试 能 力 学 历 免 试 暂 免 人 员 相 关 规 定 别 准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4 科 3 科 距 法 定 年 龄 退 休 不 足 5 年 人 员 距 法 定 年 龄 退 休 不 足 5 年 或 年 满 50 周 岁 申 评 副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1. 全 国 计 算 机 软 件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高 级 程 序 员 资 格 证 书 人 员 ; 2.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副 1. 中 小 学 教 师 ; 2. 艺 术 职 称 系 列 人 员 ; 3. 卫 生 职 称 系 列 护 理 人 员 ; 4. 年 满 35 周 岁 以 上 的 体 育 教 练 人 员 ; 5. 县 ( 市 区 ) 有 关 部 门 派 驻 在 农 村 乡 ( 镇 ) 单 位 的 人 员 ; 6. 乡 镇 及 其 以 下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 7. 省 派 援 外 服 务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人 员 ; 8. 申 报 高 层 次 1. 以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须 提 交 1 科 ; 2.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须 提 交 2 科 ; 3. 取 得 副 高 级 合 格 证 书 人 员 须 再 提 交 1 科 ; 4. 县 ( 市 ) 所 属 单 位 参 评 人 员 提 交 2 科 1.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报 须 提 交 1 科 ; 2. 取 得 中 级 合 格 证 书 人 员 须 再 提 交 1 科 ; 3. 县 ( 市 ) 所 属 - 52 -
中 级 2 科 距 法 定 年 龄 退 休 不 足 5 年 或 年 满 40 周 岁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人 才 职 称 认 定 人 员 ; 9. 申 报 机 关 调 转 人 员 部 队 转 业 干 部 职 称 认 定 人 员 ; 1. 全 国 计 算 机 10. 申 报 新 型 城 软 件 资 格 考 试 镇 化 特 殊 人 才 取 得 程 序 员 资 认 定 人 员 格 证 书 人 员 ; 2. 以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申 评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单 位 参 评 人 员 提 交 2 科 长 春 理 工 大 学 学 校 办 公 室 2016 年 1 月 25 日 印 发 - 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