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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 安 标 准 人 寿 [2016] 医 疗 保 险 009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 安 标 准 附 加 靶 向 药 物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目 录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需 要 了 解 的 内 容... 2 1.1.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及 构 成... 2 1.2. 投 保 条 件... 2 1.3. 保 险 期 间... 2 1.4.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和 终 止... 2 1.5. 犹 豫 期... 2 1.6.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2 2.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障 和 利 益... 3 2.1. 保 险 金 额... 3 2.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3 2.3. 我 们 不 承 担 的 责 任... 3 3. 您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3 3.1. 保 险 费 的 交 付... 3 3.2. 保 证 续 保... 3 3.3. 宽 限 期... 4 3.4.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的 处 理... 4 3.5.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4 4.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4 4.1.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4 4.2.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4 4.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和 给 付... 4 5.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其 他 内 容... 5 5.1. 年 龄 计 算 和 错 误 处 理... 5 5.2. 联 系 方 式 的 变 更... 5 5.3. 身 体 检 查 及 司 法 鉴 定... 5 5.4. 争 议 处 理... 5 6. 条 款 的 解 释... 5 1/7

1. 您 与 我 们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需 要 了 解 的 内 容 1.1.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及 构 成 您 作 为 投 保 人, 与 我 们 订 立 的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为 恒 安 标 准 附 加 靶 向 药 物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保 险 条 款 为 恒 安 标 准 附 加 靶 向 药 物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保 险 条 款 ) 您 只 有 在 与 我 们 订 立 我 们 所 规 定 的 主 险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险 合 同 ) 以 及 我 们 所 规 定 的 其 它 附 加 合 同 时, 才 可 以 选 择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本 附 加 保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关 的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投 保 文 件 声 明 批 单 协 议, 以 及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关 的 主 险 合 同 和 其 它 附 加 合 同 所 附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等 均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如 果 本 附 加 保 险 条 款 与 主 险 合 同 或 其 它 附 加 合 同 所 附 保 险 条 款 或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以 本 附 加 保 险 条 款 为 准 读 我 们 在 本 附 加 保 险 条 款 第 6 条 中 对 重 要 术 语 进 行 了 解 释, 术 语 含 义 以 该 条 中 的 解 释 为 准, 请 您 注 意 阅 1.2. 投 保 条 件 一 投 保 人 投 保 时 年 龄 应 当 在 18 周 岁 ( 含 ) 以 上, 并 且 应 当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二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时 年 龄 符 合 我 们 的 要 求 且 身 体 健 康 的,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均 可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1.3. 保 险 期 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算 如 果 续 保 的, 则 每 次 续 保 的 保 险 期 间 也 为 1 年, 自 前 一 保 险 期 间 终 止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算 1.4.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和 终 止 一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您 完 成 投 保 申 请,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自 您 交 付 的 保 险 费 到 达 我 们 的 账 户 之 日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具 体 的 生 效 日 期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我 们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二 保 险 责 任 的 终 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自 动 终 止 : 1. 主 险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2. 主 险 合 同 处 于 交 清 状 态 或 变 更 为 减 额 交 清 ; 3. 主 险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 4. 被 保 险 人 生 存 至 年 满 85 周 岁 后 首 个 合 同 生 效 日 对 应 日 ; 5.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6. 本 附 加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约 定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或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的 情 形 1.5. 犹 豫 期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犹 豫 期 与 主 险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一 致, 续 保 时 则 没 有 犹 豫 期 1.6.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在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时, 我 们 应 向 您 说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条 款 中 免 除 我 们 责 任 的 条 款, 我 们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您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您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我 们 可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询 问 您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您 有 义 务 如 实 告 知 您 故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我 们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您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即 使 本 附 加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我 们 也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您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我 们 对 本 附 加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将 退 还 保 险 费 前 项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2/7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我 们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您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2.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障 和 利 益 2.1. 保 险 金 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额 由 您 与 我 们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2.2.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我 们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一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满 180 日 后 ( 不 含 第 180 日, 若 为 续 保 合 同, 则 不 受 该 180 日 期 限 的 限 制 ), 初 次 罹 患 并 被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对 被 保 险 人 自 确 诊 之 日 起 1 年 内, 在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及 公 立 肿 瘤 专 科 医 院 支 出 的 必 要 且 合 理 的, 用 于 治 疗 靶 向 药 物 列 表 中 相 应 病 理 分 型 的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而 产 生 的 该 列 表 中 的 靶 向 药 物 费 用, 在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已 就 该 项 费 用 从 其 他 渠 道 取 得 的 补 偿 后,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部 分 所 对 应 的 给 付 比 例 ( 如 下 表 所 示 ) 给 付 靶 向 药 物 医 疗 保 险 金 我 们 累 计 给 付 的 靶 向 药 物 医 疗 保 险 金 数 额 以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的 靶 向 药 物 费 用 给 付 比 例 对 于 10 万 元 的 部 分 90% 对 于 >10 万 元 且 20 万 元 的 部 分 80% 对 于 >20 万 元 的 部 分 70% 上 述 必 要 且 合 理 的 靶 向 药 物 费 用 应 符 合 该 药 物 经 国 家 药 监 部 门 批 准 上 市 产 品 的 说 明 书 适 应 症 及 用 量 等 内 容 二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180 日 内 ( 含 第 180 日 ), 经 诊 断 患 有 足 以 导 致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的 疾 病, 或 经 诊 断 患 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恶 性 肿 瘤,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向 您 返 还 您 已 交 付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费 2.3. 我 们 不 承 担 的 责 任 因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患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并 发 生 靶 向 药 物 费 用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故 意 造 成 疾 病 ; 二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三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四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五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呈 阳 性 ) 或 患 艾 滋 病 (AIDS); 六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七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 八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被 保 险 人 因 上 述 任 一 情 形 身 患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按 照 3.4 款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在 扣 除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的 35% 作 为 手 续 费 后, 向 您 或 其 他 权 利 人 退 还 剩 余 金 额 3. 您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3.1. 保 险 费 的 交 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按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率 确 定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在 投 保 时 交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应 在 主 险 合 同 每 年 的 合 同 生 效 日 对 应 日 交 付, 主 险 合 同 生 效 日 对 应 日 即 为 续 保 保 险 费 的 约 定 交 付 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续 保 保 险 费 和 主 险 合 同 的 续 期 保 险 费 应 同 时 交 付 3.2. 保 证 续 保 3/7

自 与 您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之 日 起 3 年 内 我 们 保 证 续 保 在 保 证 续 保 的 3 年 期 间 内, 您 在 上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前 未 提 出 不 续 保 申 请 的, 视 为 您 申 请 续 保 本 附 加 保 险 在 该 3 年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届 满 时, 如 您 未 提 出 不 续 保 申 请 的, 则 视 为 您 申 请 续 保 本 附 加 保 险, 但 我 们 会 审 核 被 保 险 人 是 否 符 合 续 保 条 件 来 确 定 是 否 同 意 您 续 保 如 果 我 们 同 意 您 续 保, 则 进 入 下 一 个 保 证 续 保 的 3 年 期 间, 您 应 按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交 付 保 险 费, 此 后 依 此 方 法 续 保 您 每 一 次 续 保 时 应 处 于 主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且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应 当 不 超 过 84 周 岁 3.3. 宽 限 期 在 每 一 个 保 证 续 保 的 3 年 期 间 内, 如 您 未 在 某 一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前 提 出 不 续 保 的 申 请, 而 又 未 按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日 期 交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则 自 该 保 险 期 间 终 止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60 日 为 宽 限 期 ; 在 每 一 个 保 证 续 保 的 3 年 期 间 届 满 前, 如 您 未 提 出 不 续 保 的 申 请, 经 我 们 审 核 同 意 您 续 保 后, 而 您 未 按 照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日 期 交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则 自 该 3 年 期 间 终 止 日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60 日 为 宽 限 期 在 宽 限 期 内 您 可 以 继 续 交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我 们 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扣 除 您 应 交 的 保 险 费 如 果 您 在 宽 限 期 届 满 时 仍 未 交 付 保 险 费, 则 自 宽 限 期 满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3.4.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的 处 理 犹 豫 期 过 后, 您 要 求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应 填 写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1)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2)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本 附 加 合 同 自 我 们 收 到 您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以 及 上 述 完 整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材 料 时 终 止 我 们 将 按 照 下 述 方 法 计 算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并 扣 除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的 35% 作 为 手 续 费, 在 收 到 您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您 退 还 剩 余 部 分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的 损 失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等 于 您 交 付 的 当 期 保 险 费 乘 以 下 面 保 险 费 比 例 表 中 保 险 期 间 剩 余 月 数 所 对 应 的 比 例 后 的 金 额, 其 中 剩 余 月 数 为 我 们 收 到 你 的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时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所 剩 余 的 整 数 月, 剩 余 天 数 不 足 一 个 月 的 部 分 不 计 算 在 内 保 险 费 比 例 表 剩 余 月 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 分 比 10% 20% 25% 35% 45% 50% 60% 70% 75% 85% 95% 100% 3.5.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您 与 我 们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本 附 加 合 同 内 容 我 们 同 意 您 的 变 更 申 请 并 出 具 修 改 批 单, 或 与 您 订 立 书 面 的 变 更 协 议 后, 变 更 方 能 生 效 4.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4.1.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靶 向 药 物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因 受 益 人 变 更 引 起 的 法 律 纠 纷, 我 们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2.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通 知 我 们, 否 则, 应 承 担 由 于 通 知 延 迟 致 使 我 们 增 加 的 查 勘 检 验 等 项 费 用,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延 迟 除 外 您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我 们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我 们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4.3.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和 给 付 一 由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向 我 们 提 交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和 下 列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给 付 : 1. 保 险 合 同 原 件 ; 2. 被 保 险 人 户 籍 证 明 或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 3. 由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患 恶 性 肿 瘤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原 件, 并 应 附 有 病 理 显 微 镜 检 查 血 液 检 验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的 检 验 报 告 ; 4/7

4. 由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或 公 立 肿 瘤 专 科 医 院 出 具 的 靶 向 药 物 处 方 ( 符 合 靶 向 药 物 列 表 中 药 物 通 用 名 ); 5. 符 合 该 种 靶 向 药 物 使 用 适 应 症 的 证 明 ; 6. 靶 向 药 物 使 用 证 明 ( 注 射 类 药 物 须 提 供 药 品 注 射 单 ); 7. 包 含 被 保 险 人 姓 名 的 靶 向 药 物 购 买 发 票 ; 8.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9. 如 果 申 请 人 已 从 其 他 渠 道 获 得 补 偿, 则 还 需 提 交 按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上 述 医 疗 费 用 补 偿 的 证 明 二 我 们 收 到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后, 认 为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不 完 整 的,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我 们 收 到 申 请 书 及 完 整 的 证 明 材 料 后, 将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将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的 除 外 : 1.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不 及 时 配 合 我 们 的 理 赔 调 查 ; 2. 被 保 险 人 身 处 偏 远 地 区, 导 致 我 们 不 能 及 时 了 解 情 况 ; 3.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我 们 不 能 及 时 进 行 理 赔 对 核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在 与 申 请 人 达 成 有 关 给 付 保 险 金 协 议 后 10 日 内 给 付 保 险 金 ; 未 及 时 给 付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核 定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我 们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我 们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将 先 予 支 付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材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最 终 确 定 应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我 们 将 扣 除 已 先 予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数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三 申 请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5. 您 需 要 了 解 的 其 他 内 容 5.1. 年 龄 计 算 和 错 误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按 周 岁 计 算 您 在 投 保 附 加 保 险 时, 应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真 实 年 龄 准 确 填 写 在 投 保 申 请 书 上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我 们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一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的,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并 按 照 第 3.4 款 中 的 规 定 计 算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后, 扣 除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的 35% 作 为 手 续 费, 向 您 无 息 返 还 剩 余 部 分 该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我 们 知 道 年 龄 申 报 不 真 实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但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我 们 不 得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并 依 据 本 款 第 二 第 三 项 办 理 二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交 的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交 的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不 足 的 部 分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照 实 付 保 险 费 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三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交 的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交 的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将 无 息 退 还 多 交 的 部 分 5.2. 联 系 方 式 的 变 更 您 被 保 险 人 以 及 受 益 人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或 电 子 邮 箱 等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我 们 您 未 书 面 通 知 的, 我 们 按 您 最 后 提 供 的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子 邮 箱 向 您 寄 送 文 件 5.3. 身 体 检 查 及 司 法 鉴 定 在 申 请 保 险 金 给 付 的 期 间, 我 们 有 权 要 求 由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或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相 关 检 查 或 鉴 定, 您 和 有 关 人 员 应 给 予 配 合 和 协 助 5.4. 争 议 处 理 本 附 加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一 因 履 行 本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双 方 均 认 可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二 因 履 行 本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6. 条 款 的 解 释 您 : 指 的 是 投 保 人, 即 购 买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保 险 的 人 5/7

我 们 : 指 的 是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周 岁 :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准 ( 不 足 1 年 不 计 ) 6/7 恒 安 标 准 司 字 [2016]70 号 附 件 :2.2 被 保 险 人 : 是 指 受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障 的 人 保 险 费 : 指 您 为 购 买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保 险 而 支 付 的 金 额 保 险 事 故 : 是 指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我 们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保 险 金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我 们 给 付 的 金 额 保 险 金 额 : 是 指 我 们 与 您 在 附 加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我 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初 次 罹 患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一 生 中 首 次 罹 患 某 种 疾 病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 我 们 指 定 的 医 院 见 保 险 单 中 的 附 表 若 被 保 险 人 居 住 地 及 事 故 发 生 地 没 有 我 们 指 定 的 医 院, 则 为 国 家 卫 生 部 规 定 的 医 院 等 级 分 类 中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 含 二 级 甲 等 ) 或 虽 未 达 到 该 等 级 但 我 们 认 为 其 医 疗 水 平 满 足 我 们 要 求 的 医 院 当 被 保 险 人 因 紧 急 抢 救 不 受 此 限 制, 但 经 急 救 处 理 伤 情 稳 定 后, 必 须 及 时 转 入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治 疗 专 科 医 生 :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恶 性 肿 瘤 :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I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TNM 分 期 为 T 1N 0M 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 本 附 加 合 同 中 所 指 的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只 包 括 首 次 发 生 于 靶 向 药 物 列 表 中 恶 性 肿 瘤 类 型 栏 中 列 明 部 位 的 恶 性 肿 瘤 原 位 癌 转 移 性 恶 性 肿 瘤 ( 指 恶 性 肿 瘤 细 胞 从 原 发 部 位 侵 入 血 管 淋 巴 管 或 体 腔, 并 在 其 他 部 位 或 器 官 继 续 生 长, 形 成 与 原 发 部 位 恶 性 肿 瘤 相 同 类 型 的 恶 性 肿 瘤 ) 或 病 理 学 描 述 为 癌 前 病 变 的 肿 瘤 不 在 保 障 责 任 范 围 内 其 他 渠 道 : 包 括 公 费 医 疗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所 有 商 业 性 费 用 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或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等 毒 品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酒 后 驾 驶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被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认 定 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没 有 驾 驶 证 驾 驶 ; (2)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3) 驾 驶 员 持 审 验 不 合 格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4) 未 经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持 未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5)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 (6)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的 情 况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在 法 律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恒 安 标 准 司 字 [2016]70 号 附 件 :2.2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艾 滋 病 病 毒 是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的 简 称 如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他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者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患 艾 滋 病 : 艾 滋 病 是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征 (AIDS) 的 简 称 如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他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者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且 同 时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可 避 免 且 无 法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靶 向 药 物 列 表 : 靶 向 药 物 列 表 如 下, 该 列 表 会 随 医 疗 技 术 的 进 步 而 更 新, 具 体 以 公 司 官 网 的 披 露 为 准 原 发 性 恶 性 肿 瘤 类 型 病 理 分 型 靶 向 药 物 中 文 通 用 名 盐 酸 厄 洛 替 尼 片 吉 非 替 尼 片 肺 癌 白 血 病 胃 肠 间 质 瘤 (GIST) 乳 腺 癌 胃 癌 结 直 肠 癌 淋 巴 癌 肝 癌 肾 癌 多 发 性 骨 髓 瘤 鼻 咽 癌 非 小 细 胞 肺 癌 (NSCLC) 费 城 染 色 体 阳 性 的 慢 性 髓 性 白 血 病 (Ph+CML) 弥 漫 大 B 细 胞 非 霍 奇 金 淋 巴 瘤 (DLBCL) 滤 泡 性 非 霍 奇 金 淋 巴 瘤 (FL) 套 细 胞 淋 巴 瘤 肝 细 胞 癌 克 唑 替 尼 胶 囊 重 组 人 血 管 内 皮 抑 制 素 贝 伐 珠 单 抗 盐 酸 埃 克 替 尼 片 尼 洛 替 尼 胶 囊 达 沙 替 尼 片 甲 磺 酸 伊 马 替 尼 片 / 胶 囊 甲 磺 酸 伊 马 替 尼 片 / 胶 囊 苹 果 酸 舒 尼 替 尼 胶 囊 注 射 用 曲 妥 珠 单 抗 甲 苯 磺 酸 拉 帕 替 尼 片 注 射 用 曲 妥 珠 单 抗 甲 磺 酸 阿 帕 替 尼 片 贝 伐 珠 单 抗 注 射 液 西 妥 昔 单 抗 注 射 液 利 妥 昔 单 抗 注 射 液 利 妥 昔 单 抗 注 射 液 硼 替 佐 米 甲 苯 磺 酸 索 拉 非 尼 片 碘 [131I] 美 妥 昔 单 抗 甲 苯 磺 酸 索 拉 非 尼 片 依 维 莫 司 片 苹 果 酸 舒 尼 替 尼 胶 囊 阿 昔 替 尼 注 射 用 硼 替 佐 米 尼 妥 珠 单 抗 注 射 液 脑 和 神 经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室 管 膜 下 巨 细 胞 星 形 细 胞 瘤 依 维 莫 司 片 胰 腺 癌 胰 腺 神 经 内 分 泌 瘤 苹 果 酸 舒 尼 替 尼 胶 囊 头 颈 部 癌 鳞 状 上 皮 癌 西 妥 昔 单 抗 注 射 液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