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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德 安 联 人 寿 [2009]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016 号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指 本 条 款 中 带 有 右 上 标 标 注 的 用 词 具 有 特 定 含 义, 您 可 参 阅 本 条 款 尾 部 的 释 义 获 取 相 关 解 释 第 一 部 分 您 与 我 们 的 合 同 1.1 附 加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由 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投 保 人 申 请, 我 们 同 意 承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成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附 属 于 主 合 同, 但 不 构 成 主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主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主 合 同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同 时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在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上 载 明 保 单 周 年 日 保 单 年 度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1.2 附 加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由 本 附 加 合 同 条 款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投 保 单 或 其 他 投 保 文 件 合 1.3 投 保 范 围 法 有 效 的 声 明 批 注 附 贴 批 单 及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构 成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未 在 主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或 批 注 中 加 以 记 载, 则 不 产 生 效 力 ; 未 经 您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我 们 在 保 险 单 上 批 注, 本 附 加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也 不 产 生 效 力 投 保 时 年 龄 自 出 生 满 七 天 至 六 十 四 周 岁 之 间 ( 含 六 十 四 周 岁 ) 者, 可 作 为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1.4 保 险 期 间 我 们 在 同 意 承 保 并 收 取 首 期 保 险 费 后, 自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起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于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自 保 单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起 至 满 期 日 [1] 二 十 四 时 止 1.5 犹 豫 期 1.6 附 加 合 同 责 任 终 止 为 保 护 您 的 权 利, 请 在 保 险 合 同 送 达 或 寄 达 于 您 时 书 面 签 收 自 您 签 收 本 附 加 合 同 次 日 起, 有 十 天 的 犹 豫 期 在 此 期 间 请 您 务 必 认 真 审 视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您 在 此 期 间 提 出 撤 销 本 附 加 合 同, 须 填 写 合 同 终 止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本 附 加 合 同 及 您 本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收 到 合 同 终 止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我 们 会 向 您 无 息 全 额 退 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全 部 已 交 保 险 费 自 您 书 面 申 请 撤 销 合 同 之 日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即 被 解 除, 我 们 自 始 不 承 担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发 生 主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以 及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 (1) 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向 我 们 申 请 撤 销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 (2) 首 次 重 大 疾 病 确 诊 日 五 年 后 对 应 日 的 二 十 四 时 ; (3) 因 主 合 同 约 定 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导 致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的 第 1 页 共 11 页

第 二 部 分 我 们 提 供 的 保 障 2.1 等 待 期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日 零 时 起 九 十 日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恢 复 日 零 时 起 九 十 日 为 等 待 期 2.2 保 险 责 任 ( 一 ) 首 次 重 大 疾 病 给 付 (1)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于 等 待 期 满 后 首 次 出 现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的 的 症 状 或 体 征, 并 且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对 于 重 大 疾 病 的 定 义 和 诊 断 标 准 被 医 院 [2] 初 次 确 诊 为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列 的 重 大 疾 病, 则 我 们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乘 以 下 表 所 示 比 例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事 故 的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首 次 出 现 症 状 或 体 征 时 年 龄 不 满 一 周 岁 ( 不 含 一 周 岁 ) [3] 而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列 的 重 大 疾 病, 则 不 受 等 待 期 一 周 岁 至 两 周 岁 至 三 两 周 岁 ( 不 周 岁 ( 不 含 三 含 两 周 岁 ) 周 岁 ) 三 周 岁 至 四 四 周 周 岁 ( 不 含 四 岁 及 周 岁 ) 以 上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20% 40% 60% 80% 100% 调 整 比 例 (2)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内 首 次 出 现 本 附 加 合 同 约 定 的 重 大 疾 病 的 症 状 或 体 征, 或 者 在 等 待 期 内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对 于 重 大 疾 病 的 定 义 和 诊 断 标 准 被 医 院 初 次 确 诊 为 患 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列 的 重 大 疾 病,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仅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第 6.1 款 表 中 比 例 无 息 退 还 最 后 一 期 已 交 的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3) 续 保 时 不 再 受 等 待 期 影 响 ( 二 ) 第 二 次 重 大 疾 病 给 付 被 保 险 人 领 取 首 次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后, 自 首 次 重 大 疾 病 确 诊 之 日 起 五 年 内, 我 们 按 如 下 约 定 承 担 第 二 次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自 首 次 重 大 疾 病 确 诊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后, 初 次 出 现 首 次 重 大 疾 病 所 属 组 别 以 外 的 其 他 组 别 中 的 任 何 一 种 重 大 疾 病 的 症 状 或 体 征, 并 且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对 重 大 疾 病 的 定 义 和 诊 断 标 准, 被 医 院 初 次 确 诊 为 患 有 该 重 大 疾 病, 我 们 按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乘 以 上 表 所 示 比 例 给 付 第 二 次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第 二 次 重 大 疾 病 给 付 责 任 终 止 ( 三 )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撤 销 解 除 后 或 效 力 中 止 期 间, 我 们 不 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2.3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疾 病 达 到 疾 病 状 态 或 进 行 手 术 的,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3) 被 保 险 人 患 艾 滋 病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4] 后 患 病 ( 因 输 血 或 者 工 作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 (4)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5)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6)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7)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8) 遗 传 性 疾 病 [5] ( 不 包 括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6] 第 2 页 共 11 页

2.4 重 大 疾 病 的 定 义 本 附 加 合 同 承 保 三 十 一 种 重 大 疾 病, 共 分 为 两 类, 即 统 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和 自 行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符 合 以 下 定 义 所 述 条 件 的 疾 病, 应 当 由 相 应 的 专 科 医 生 [7] 明 确 诊 断 一 统 一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以 下 二 十 四 种 重 大 疾 病 的 名 称 及 定 义 均 出 自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颁 布 的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疾 病 定 义 使 用 规 范 : 1. 恶 性 肿 瘤 指 恶 性 细 胞 不 受 控 制 的 进 行 性 增 长 和 扩 散, 浸 润 和 破 坏 周 围 正 常 组 织, 可 以 经 血 管 淋 巴 管 和 体 腔 扩 散 转 移 到 身 体 其 它 部 位 的 疾 病 经 病 理 学 检 查 结 果 明 确 诊 断, 临 床 诊 断 属 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的 恶 性 肿 瘤 范 畴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原 位 癌 ; (2) 相 当 于 Binet 分 期 方 案 A 期 程 度 的 慢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 (3) 相 当 于 Ann Arbor 分 期 方 案 Ι 期 程 度 的 何 杰 金 氏 病 ; (4) 皮 肤 癌 ( 不 包 括 恶 性 黑 色 素 瘤 及 已 发 生 转 移 的 皮 肤 癌 ); (5) TNM 分 期 为 T1N0M0 期 或 更 轻 分 期 的 前 列 腺 癌 ; (6)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期 间 所 患 恶 性 肿 瘤 2.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指 因 冠 状 动 脉 阻 塞 导 致 的 相 应 区 域 供 血 不 足 造 成 部 分 心 肌 坏 死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三 项 条 件 : (1) 典 型 临 床 表 现, 例 如 急 性 胸 痛 等 ; (2) 新 近 的 心 电 图 改 变 提 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3) 心 肌 酶 或 肌 钙 蛋 白 有 诊 断 意 义 的 升 高, 或 呈 符 合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动 态 性 变 化 ; (4) 发 病 90 天 后, 经 检 查 证 实 左 心 室 功 能 降 低, 如 左 心 室 射 血 分 数 低 于 50% 3.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指 因 脑 血 管 的 突 发 病 变 引 起 脑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或 梗 塞, 并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项 以 上 [8] [9] ; ; [10]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4.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指 因 相 应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已 经 实 施 了 肾 脏 肝 脏 心 脏 或 肺 脏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造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指 因 造 血 功 能 损 害 或 造 血 系 统 恶 性 肿 瘤, 已 经 实 施 了 造 血 干 细 胞 ( 包 括 骨 髓 造 血 干 细 胞 外 周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和 脐 血 造 血 干 细 胞 ) 的 异 体 移 植 手 术 5.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 或 指 为 治 疗 严 重 的 冠 心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冠 状 动 脉 血 管 旁 路 移 植 的 手 术 冠 状 称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术 心 导 管 球 囊 扩 张 术 激 光 射 频 技 术 及 其 它 非 开 胸 的 介 入 手 术 腔 镜 手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6. 终 末 期 肾 病 ( 或 称 慢 指 双 肾 功 能 慢 性 不 可 逆 性 衰 竭, 达 到 尿 毒 症 期, 经 诊 断 后 已 经 进 行 了 至 少 90 天 的 规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尿 毒 症 期 ) 律 性 透 析 治 疗 或 实 施 了 肾 脏 移 植 手 术 第 3 页 共 11 页

7.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肢 体 自 腕 关 节 或 踝 关 节 近 端 ( 靠 近 躯 干 端 ) 以 上 完 全 性 断 离 8.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炎 指 因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引 起 肝 脏 组 织 弥 漫 性 坏 死, 导 致 急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且 经 血 清 学 或 病 毒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重 度 黄 疸 或 黄 疸 迅 速 加 重 ; (2) 肝 性 脑 病 ; (3) B 超 或 其 他 影 像 学 检 查 显 示 肝 脏 体 积 急 速 萎 缩 ; (4) 肝 功 能 指 标 进 行 性 恶 化 9. 良 性 脑 肿 瘤 指 脑 的 良 性 肿 瘤, 已 经 引 起 颅 内 压 增 高, 临 床 表 现 为 视 神 经 乳 头 水 肿 精 神 症 状 癫 痫 及 运 动 感 觉 障 碍 等, 并 危 及 生 命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并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颅 进 行 的 脑 肿 瘤 完 全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的 手 术 ; (2) 实 际 实 施 了 对 脑 肿 瘤 进 行 的 放 射 治 疗 脑 垂 体 瘤 脑 囊 肿 脑 血 管 性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0.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 偿 期 11.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炎 指 因 慢 性 肝 脏 疾 病 导 致 肝 功 能 衰 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持 续 性 黄 疸 ; (2) 腹 水 ; (3) 肝 性 脑 病 ; (4) 充 血 性 脾 肿 大 伴 脾 功 能 亢 进 或 食 管 胃 底 静 脉 曲 张 因 酗 酒 或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肝 功 能 衰 竭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指 因 患 脑 炎 或 脑 膜 炎 导 致 的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后 遗 症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12. 双 耳 失 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耳 听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11] 性 丧 失, 在 500 赫 兹 1000 赫 兹 和 2000 赫 兹 语 音 频 率 下, 平 均 听 阈 大 于 90 分 贝, 且 经 纯 音 听 力 测 试 声 导 抗 检 测 或 听 觉 诱 发 电 位 检 测 等 证 实 13. 双 目 失 明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双 眼 视 力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丧 失, 双 眼 中 较 好 眼 须 满 足 下 列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 (1) 眼 球 缺 失 或 摘 除 ; (2) 矫 正 视 力 低 于 0.02(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视 力 表, 如 果 使 用 其 它 视 力 表 应 进 行 换 算 ); (3) 视 野 半 径 小 于 5 度 14. 瘫 痪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两 肢 或 两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肢 体 机 能 永 久 完 全 丧 失, 指 疾 病 确 诊 180 天 后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180 天 后, 每 肢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仍 然 完 全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15.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心 脏 瓣 膜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进 行 的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或 修 复 的 手 术 第 4 页 共 11 页

16.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指 因 大 脑 进 行 性 不 可 逆 性 改 变 导 致 智 能 严 重 衰 退 或 丧 失, 临 床 表 现 为 明 显 的 认 知 能 力 障 碍 行 为 异 常 和 社 交 能 力 减 退, 其 日 常 生 活 必 须 持 续 受 到 他 人 监 护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且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神 经 官 能 症 和 精 神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7.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头 部 遭 受 机 械 性 外 力,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18. 严 重 帕 金 森 病 是 一 种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的 退 行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震 颤 麻 痹 共 济 失 调 等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药 物 治 疗 无 法 控 制 病 情 ; (2)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继 发 性 帕 金 森 综 合 征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19. 严 重 Ⅲ 度 烧 伤 指 烧 伤 程 度 为 Ⅲ 度, 且 Ⅲ 度 烧 伤 的 面 积 达 到 全 身 体 表 面 积 的 20% 或 20% 以 上 体 表 面 20.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积 根 据 中 国 新 九 分 法 计 算 指 不 明 原 因 的 肺 动 脉 压 力 持 续 性 增 高, 进 行 性 发 展 而 导 致 的 慢 性 疾 病, 已 经 造 成 永 久 不 可 逆 性 的 体 力 活 动 能 力 受 限, 达 到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病 学 会 心 功 能 状 态 分 级 IV 级, 且 静 息 状 态 下 肺 动 脉 平 均 压 超 过 30mmHg 21.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是 一 组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运 动 神 经 元 的 进 行 性 变 性 疾 病, 包 括 进 行 性 脊 肌 萎 缩 症 进 行 性 延 髓 麻 痹 症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肌 萎 缩 性 侧 索 硬 化 症 须 满 足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的 条 件 22.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指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完 全 丧 失 语 言 能 力,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至 少 12 个 月 ( 声 带 完 全 切 除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精 神 心 理 因 素 所 致 的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被 保 险 人 申 请 理 赔 时 年 龄 必 须 在 二 周 岁 以 上, 并 且 提 供 理 赔 当 时 的 语 言 丧 失 的 诊 断 及 检 查 证 据 23.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指 因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慢 性 持 续 性 衰 竭 导 致 的 贫 血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及 血 小 板 减 少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骨 髓 穿 刺 检 查 或 骨 髓 活 检 结 果 支 持 诊 断 ; (2) 外 周 血 象 须 具 备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1)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值 0.5 10 9 /L ; 2) 网 织 红 细 胞 <1%; 3) 血 小 板 绝 对 值 20 10 9 /L 24. 主 动 脉 手 术 指 为 治 疗 主 动 脉 疾 病, 实 际 实 施 了 开 胸 或 开 腹 进 行 的 切 除 置 换 修 补 病 损 主 动 脉 血 管 的 手 术 主 动 脉 指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不 包 括 胸 主 动 脉 和 腹 主 动 脉 的 分 支 血 管 第 5 页 共 11 页

动 脉 内 血 管 成 形 术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二 自 行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以 下 七 种 重 大 疾 病 由 于 没 有 行 业 统 一 的 名 称 和 定 义, 为 自 行 定 义 的 重 大 疾 病 25. 原 发 性 心 肌 病 指 不 明 原 因 引 起 的 一 类 心 肌 病 变, 包 括 原 发 性 扩 张 型 心 肌 病 原 发 性 肥 厚 型 心 肌 病 及 原 发 性 限 制 型 心 肌 病 三 种, 病 变 必 须 已 造 成 事 实 上 心 室 功 能 障 碍 而 出 现 明 显 的 心 功 能 衰 竭 (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协 会 心 功 能 分 类 标 准 心 功 能 达 IV 级 ), 且 有 相 关 住 院 医 疗 记 录 显 示 IV 级 心 功 能 衰 竭 状 态 持 续 至 少 一 百 八 十 天 该 疾 病 索 赔 时 须 要 由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心 内 科 专 科 医 生 做 出 明 确 诊 断 继 发 于 全 身 性 疾 病 或 其 它 器 官 系 统 疾 病 以 及 由 于 酒 精 和 药 物 滥 用 导 致 的 心 肌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美 国 纽 约 心 脏 协 会 分 类 标 准 心 功 能 IV 级 是 指 有 医 院 的 医 疗 记 录 显 示 病 人 不 能 进 行 任 何 活 动, 休 息 时 仍 有 心 悸 呼 吸 困 难 等 心 力 衰 竭 表 现 26. 脊 髓 灰 质 炎 是 由 于 脊 髓 灰 质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致 的 瘫 痪 性 疾 病, 临 床 表 现 为 运 动 功 能 损 害 或 呼 吸 无 力 脊 髓 灰 质 炎 必 须 由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神 经 内 科 专 科 医 生 诊 断 未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瘫 痪 的 脊 髓 灰 质 炎 将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其 他 病 因 所 致 的 瘫 痪, 例 如 格 林 巴 利 综 合 征 ( 急 性 感 染 性 多 发 性 神 经 炎 或 急 性 多 发 性 神 经 根 神 经 炎 )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27. 经 输 血 导 致 的 人 类 免 被 保 险 人 感 染 上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HIV) 并 且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1) 在 保 障 起 始 日 或 效 力 恢 复 日 之 后, 被 保 险 人 因 治 疗 必 须 而 接 受 输 血, 并 且 因 输 血 而 感 染 HIV; (2)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院 出 具 该 项 输 血 感 染 属 医 疗 责 任 事 故 的 报 告, 或 者 法 院 终 审 裁 定 为 医 疗 责 任 ; (3) 提 供 输 血 治 疗 的 输 血 中 心 或 医 院 必 须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4) 受 感 染 的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血 友 病 患 者 ; 在 任 何 治 愈 爱 滋 病 (AIDS AIDS) 或 阻 止 HIV 病 毒 作 用 的 疗 法 被 发 现 以 后, 或 能 防 止 AIDS 发 生 的 医 疗 方 法 被 研 究 出 来 以 后, 本 保 障 将 不 再 予 以 赔 付 任 何 因 其 他 传 播 方 式 ( 包 括 : 性 传 播 或 静 脉 注 射 毒 品 ) 导 致 的 HIV 感 染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拥 有 获 得 使 用 被 保 险 人 的 血 液 样 本 的 权 利 和 能 够 对 这 些 样 本 进 行 独 立 检 验 的 权 利 28.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指 一 组 遗 传 性 肌 肉 变 性 病 变, 临 床 特 征 为 与 神 经 系 统 无 关 的 骨 骼 肌 对 称 地 进 行 性 无 力 和 萎 缩, 其 诊 断 须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肌 电 图 显 示 典 型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的 阳 性 改 变 ; (2) 肌 肉 活 检 的 病 理 学 诊 断 符 合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的 肌 肉 细 胞 变 性 坏 死 等 阳 性 改 变 (3) 已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持 续 超 过 三 个 月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29. 多 发 性 硬 化 症 指 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白 质 多 灶 性 脱 髓 鞘 病 变, 病 变 有 时 累 及 灰 质 多 发 性 硬 化 症 必 须 由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神 经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诊 断 须 包 括 : 永 久 的 运 动 及 感 觉 功 能 障 碍 必 须 不 间 断 地 持 续 至 少 六 个 月, 必 须 有 典 型 的 脱 髓 鞘 症 状 和 运 动 及 感 觉 功 能 障 碍 的 客 观 证 据, 如 腰 穿 听 觉 诱 发 反 应 视 觉 诱 发 反 应 和 MRI 检 查 的 典 型 改 变 30.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由 于 病 理 性 自 身 抗 体 和 免 疫 复 合 物 的 沉 积 破 坏 了 血 管 和 细 胞 而 导 致 的 一 种 自 体 免 疫 性 疾 病 由 于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会 损 害 肾 功 能 而 导 致 狼 疮 肾 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根 据 肾 脏 活 检 结 果 将 狼 疮 肾 炎 分 成 I 型 到 VI 型 六 种 类 型, 但 本 附 加 合 同 仅 承 保 导 致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狼 疮 肾 炎 分 类 的 III 型 到 VI 型 的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第 6 页 共 11 页

对 狼 疮 肾 炎 的 六 种 分 类 为 : WHO I 型 : 正 常 肾 小 球 ; WHO II 型 : 单 纯 系 膜 增 生 型 ; WHO III 型 : 局 灶 或 节 段 性 增 生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 WHO IV 型 : 弥 漫 性 增 生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 WHO V 型 : 弥 漫 膜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 WHO VI 型 : 进 行 性 硬 化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其 他 类 型 的 狼 疮, 例 如 盘 状 红 斑 狼 疮 或 那 些 只 影 响 血 液 和 关 节 的 红 斑 狼 疮,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31. 系 统 性 硬 化 病 系 统 性 硬 化 病 又 称 硬 皮 病, 是 以 弥 漫 性 皮 肤 血 管 及 内 脏 器 官 结 缔 组 织 纤 维 化 硬 化 及 萎 缩 为 特 点 的 结 缔 组 织 病 必 须 由 我 们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风 湿 免 疫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必 须 有 活 体 组 织 检 查 和 血 清 学 的 检 查 作 为 确 诊 依 据 病 变 须 累 及 心 脏, 肺 脏 或 肾 脏 下 列 疾 病 不 在 保 障 范 围 内 : (1) 局 限 性 硬 皮 病 ( 包 括 带 状 硬 皮 病 硬 斑 病 ); (2) 嗜 酸 细 胞 性 筋 膜 炎 ; (3) CREST 综 合 征 三 重 大 疾 病 组 分 类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列 的 31 种 重 大 疾 病 保 障 分 为 以 下 3 组 : A 组 : B 组 : C 组 : 1. 恶 性 肿 瘤 2.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3. 脑 中 风 后 遗 症 4.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术 或 造 5. 冠 状 动 脉 搭 桥 术 7. 多 个 肢 体 缺 失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术 15.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9. 良 性 脑 肿 瘤 6. 终 末 期 肾 病 20. 严 重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11. 脑 炎 后 遗 症 或 脑 膜 8.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重 症 肝 高 压 炎 后 遗 症 炎 24. 主 动 脉 手 术 12. 双 耳 失 聪 10. 慢 性 肝 功 能 衰 竭 失 代 25. 原 发 性 心 肌 病 13. 双 目 失 明 偿 期 30.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14. 瘫 痪 19. 严 重 III 度 烧 伤 31. 系 统 性 硬 化 病 16. 严 重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23.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17. 严 重 脑 损 伤 27. 经 输 血 导 致 的 人 类 免 18. 严 重 帕 金 森 病 疫 缺 陷 病 毒 感 染 21. 严 重 运 动 神 经 元 病 22. 语 言 能 力 丧 失 26. 脊 髓 灰 质 炎 28.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29. 多 发 性 硬 化 症 第 三 部 分 保 证 续 保 第 7 页 共 11 页

3.1 保 证 续 保 自 您 首 次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单 生 效 日 起, 或 自 您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单 生 效 日 起, 每 五 个 保 单 年 度 为 一 个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复 效, 则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自 最 近 复 效 日 的 前 一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或 最 近 复 效 日 ( 若 最 近 复 效 日 与 保 单 周 年 日 是 同 一 日 期 ) 起 重 新 计 算 但 该 期 间 若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则 不 再 续 保 : (1) 发 生 本 附 加 合 同 1.6 条 附 加 合 同 责 任 终 止 的 情 形 ; (2) 发 生 首 次 重 大 疾 病 给 付 责 任 的 ; (3) 您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 (4)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不 属 于 我 们 承 保 范 围 的 在 每 个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若 您 于 每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前 ( 含 保 单 周 年 日 ) 未 向 我 们 提 出 终 止 续 保 的 书 面 要 求, 则 本 附 加 合 同 将 自 动 续 保 一 年, 直 至 该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届 满, 但 续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最 高 不 应 超 过 七 十 九 周 岁 在 每 个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临 近 届 满 时, 我 们 将 重 新 审 核 被 保 险 人 是 否 符 合 续 保 条 件 : 若 本 公 司 同 意 续 保, 则 新 的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将 从 上 一 个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届 满 后 的 首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起 再 延 续 五 个 保 单 年 度 ; 若 我 们 不 同 意 续 保, 则 我 们 将 在 新 的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开 始 前 的 三 十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您, 本 附 加 合 同 将 从 上 一 个 保 证 续 保 期 间 届 满 后 的 首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二 十 四 时 自 动 终 止 第 四 部 分 如 何 支 付 保 险 费 4.1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及 宽 限 期 您 须 按 照 保 险 单 中 约 定 的 交 费 方 式,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每 个 保 险 费 约 定 支 付 日, 向 我 们 4.2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支 付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各 期 保 险 费 您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的 各 期 保 险 费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当 时 有 效 的 保 险 费 率 计 算 确 定 主 合 同 有 关 保 险 费 支 付 及 宽 限 期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但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另 有 关 于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费 支 付 及 宽 限 期 的 特 别 规 定, 则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相 同 产 品 项 下 ( 包 括 相 同 费 率 及 条 款 ) 相 关 费 率 的 定 价 假 设 与 实 际 经 验 相 比 有 实 质 性 的 改 变, 则 我 们 保 留 提 高 或 降 低 本 附 加 合 同 保 险 费 率 之 权 利 保 险 费 率 的 调 整 适 用 于 相 同 产 品 项 下 ( 包 括 相 同 费 率 及 条 款 )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或 同 一 投 保 年 龄 和 性 别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我 们 调 整 保 险 费 率 后, 您 应 当 自 调 整 后 的 首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起 按 新 的 保 险 费 率 支 付 保 险 费 若 我 们 需 要 调 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率, 则 我 们 将 书 面 通 知 您 第 五 部 分 如 何 申 请 领 取 保 险 金 5.1 受 益 人 本 附 加 合 同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8 页 共 11 页

5.2 保 险 金 申 请 5.3 诉 讼 时 效 在 申 请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时, 受 益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须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 (1) 主 合 同 及 本 附 加 合 同 ; (2)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3) 我 们 指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出 具 的 附 有 病 理 显 微 镜 检 查 血 液 检 验 及 其 他 科 学 方 法 检 验 报 告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 以 上 证 明 皆 须 原 件 或 加 盖 医 院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我 们 保 留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病 情 做 进 一 步 会 诊 的 权 利 ; (4)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遗 产 时,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可 证 明 其 享 有 合 法 继 承 权 的 相 关 文 件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我 们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受 益 人 向 我 们 请 求 给 付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六 部 分 如 何 解 除 附 加 合 同 6.1 合 同 的 解 除 及 风 险 如 您 在 犹 豫 期 后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请 填 写 合 同 终 止 申 请 书 并 向 我 们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本 附 加 合 同 ; (2) 您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自 我 们 收 到 合 同 终 止 申 请 书 时 起,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我 们 自 收 到 合 同 终 止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下 表 所 示 比 例 退 还 当 前 保 单 年 度 最 后 一 期 已 交 的 保 险 费 本 附 加 合 同 终 止 日 至 下 一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的 月 数 不 同 交 费 方 式 下 退 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年 交 第 一 个 保 单 年 度 第 二 个 保 单 年 度 及 以 后 其 他 交 费 方 式 满 10 个 月 0% 60% 0% 满 9 个 月 但 不 满 10 个 月 0% 50% 0% 满 8 个 月 但 不 满 9 个 月 0% 40% 0% 满 7 个 月 但 不 满 8 个 月 0% 30% 0% 满 6 个 月 但 不 满 7 个 月 0% 25% 0% 不 满 6 个 月 0% 0% 0% 如 您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的 损 失, 故 请 您 慎 重 考 虑 和 决 定 第 七 部 分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7.1 年 龄 或 性 别 错 误 您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将 与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相 符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出 生 日 期 及 其 真 实 性 别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办 理 : (1)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我 们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向 您 退 还 本 合 同 未 经 过 净 保 险 费 (2)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您 补 交 保 险 费 ;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3) 您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或 性 别 不 真 实, 致 使 您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我 们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您 7.2 职 业 变 更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职 业 的,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于 变 更 后 十 日 之 内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我 们 (1) 若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不 属 于 我 们 的 承 保 范 围,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自 其 职 业 变 更 之 日 起 终 止, 我 们 按 6.1 合 同 的 解 除 及 风 险 表 中 比 例 退 还 最 后 一 第 9 页 共 11 页

期 已 交 的 保 险 费 (2) 若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属 于 我 们 的 承 保 范 围, 变 更 之 日 所 在 保 单 年 度 的 保 险 费 维 持 不 变, 但 在 续 保 时, 您 须 按 续 保 当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职 业 支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 若 您 或 被 保 险 人 未 按 前 述 约 定 通 知 我 们, 而 仍 然 按 变 更 前 的 职 业 支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我 们 按 如 下 规 定 办 理 : 1) 若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依 照 我 们 的 职 业 分 类 其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我 们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交 续 保 保 险 费 与 应 交 续 保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计 算 实 际 已 交 保 险 费 对 应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 2) 若 被 保 险 人 变 更 后 的 职 业, 依 照 我 们 的 职 业 分 类 其 危 险 程 度 降 低, 我 们 将 本 保 单 年 度 多 交 的 续 保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您 所 购 买 的 基 本 保 险 金 额 维 持 不 变 释 义 1. 满 期 日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约 定 的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之 日, 即 最 后 一 个 保 单 周 年 日 2. 医 院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机 构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经 营 的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 含 二 级 ) 或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医 院 ; (2) 具 有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有 关 医 院 管 理 规 则 设 施 标 准 的 医 疗 设 备, 且 全 天 24 小 时 有 合 格 医 师 ( 合 格 医 师 指 具 有 与 请 求 赔 付 的 疾 病 或 重 大 手 术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资 格 认 证 和 诊 断 处 方 权, 且 正 在 上 述 医 院 执 业 的 医 师, 但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除 外 ) 及 护 士 驻 院 提 供 医 疗 及 护 理 服 务 ; (3) 不 包 括 未 达 卫 生 行 政 管 理 规 定 的 二 级 医 院 标 准 的 分 院 联 合 医 院 及 病 房 外 设 挂 靠 的 门 诊 部 ; 也 不 包 括 诊 所 康 复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3 意 外 事 故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客 观 事 件 4. 患 艾 滋 病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病 毒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5. 遗 传 性 疾 病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传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6.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7. 专 科 医 生 专 科 医 生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项 资 格 条 件 : (1)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2)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按 期 到 相 关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 (3) 具 有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治 医 师 或 主 治 医 师 以 上 职 称 的 医 师 职 称 证 书 ; (4) 在 二 级 或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相 应 科 室 从 事 临 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8.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指 肢 体 的 三 大 关 节 中 的 两 大 关 节 僵 硬, 或 不 能 随 意 识 活 动 肢 体 是 指 包 括 肩 关 节 的 整 个 上 肢 或 包 括 髋 关 节 的 整 个 下 肢 9.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语 言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无 法 发 出 四 种 语 音 ( 包 括 口 唇 音 齿 舌 音 口 盖 音 和 喉 头 音 ) 中 第 10 页 共 11 页

力 完 全 丧 失 的 任 何 三 种, 或 声 带 全 部 切 除, 或 因 大 脑 语 言 中 枢 受 伤 害 而 患 失 语 症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指 因 牙 齿 以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器 质 障 碍 或 机 能 障 碍,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咽 运 动, 除 流 质 食 物 外 不 能 摄 取 或 吞 咽 的 状 态 10.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指 : (1) 穿 衣 : 自 己 能 够 穿 衣 及 脱 衣 ; (2) 移 动 : 自 己 从 一 个 房 间 到 另 一 个 房 间 ; (3) 行 动 : 自 己 上 下 床 或 上 下 轮 椅 ; (4) 如 厕 : 自 己 控 制 进 行 大 小 便 ; (5) 进 食 : 自 己 从 已 准 备 好 的 碗 或 碟 中 取 食 物 放 入 口 中 ; (6) 洗 澡 : 自 己 进 行 淋 浴 或 盆 浴 11. 永 久 不 可 逆 指 自 疾 病 确 诊 或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经 过 积 极 治 疗 180 天 后 仍 无 法 通 过 现 有 医 疗 手 段 恢 复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