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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Gropius 1919 Bauhaus, William Morris Arts and Crafts Movement

高 教 要 闻 教 育 部 召 开 高 校 社 科 领 军 人 才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工 作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座 谈 会 教 育 部 副 部 长 国 家 总 督 学 刘 利 民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强 调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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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July 2012f

正 德 全 國 會 員 至 正 德 慈 善 醫 院 看 診 住 院 福 利 辦 法 正 德 南 部 第 一 家 都 市 醫 院 -- 旗 山 廣 聖 醫 院, 五 月 已 開 始 看 診, 故 從 六 月 起, 全 國 會 員 為 自 己 福 利, 得 主 動 向 正 德 全 國 各 院 報 填 身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takes no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tents of this announcement, makes no 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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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火 热 好 像 她 根 本 就 不 是 EXO 的 粉 丝 lay 走 下 台 去 牵 起 张 诺 雅 的 手, 将 她 领 上 台 按 照 以 前 的 经 验, 应 该 先 和 他 们 每 个 人 拥 抱 一 下, 而 这 个 举 动 引 起 了 粉 丝 们 的 尖 叫 在 拥 抱 之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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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Feb 20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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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aa Interactive International Limited 0434 * % 159, ,370 (28.1) 735,602 52,050 63,035 (17.4) 220, , ,335 (32.3) 514, ,39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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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日常生活與運動功能無關部分 (nM-EDL)

C O N T E N T S 05 New Opening QUALITY REVIEW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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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ty Stanzas of Guru Devotion

上汽集团.2015年3月19日

4. 27(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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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919 40,859 6 (1,752) (10,323) 36,167 30,536 35,919 30, (430) 36,167 30,

4 3,379,679 3,207,224 (2,574,040) (2,479,550) 805, , ,999 66,818 (435,016) (374,193) (90,274) (97,935) (138) (157) 5 367, ,207 6 (7

目 錄 一 照 片 6 二 客 人 1 三 跟 蹤 14 四 懷 疑 18 五 兩 個 陳 漠 然 22 六 物 品 26 七 結 案 3 八 消 失 34 九 尋 雪 38 十 阿 雪 42 十 一 追 問 46

调查高草大草原

4 1,383, ,629 (746,162) (461,904) 637, ,725 33,385 10, ,634 9,235 (119,841) (33,899) (44,891) (40,490) (47,439) (28,609) (7,671) (3,

Glorious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374 1, , % 1, ,89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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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CO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 % 3, , % % 20.5%

REDCO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 % 1,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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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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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3, , ,147 87, ,315 85, , , ,250 31, *** 82,108 56, * % 558, ,937 3

A 1..33

, ,414 (682,150) (632,696) 135, , ,174 2,306 (131) (49,336) (48,034) (79,460) (7


5 11,949,401 14,705,163 (10,285,277) (9,119,336) (4,000,836) (3,078,877) (5,859,443) (6,090,711) (924,836) (795,886) (8,236,323) (11,529,150) 391,234

2 汉 语 和 越 南 语 形 容 词 的 体 任 务 设 计 要 有 针 对 性 任 务 型 教 学 中 的 任 务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课 堂 练 习, 它 侧 重 于 对 学 生 自 我 完 成 任 务 的 能 力 和 策 略 的 培 养, 侧 重 学 习 者 在 完 成 任 务 过 程

2018 Hope Education Group Co., Ltd

3 989, , ,861 20,627 (402,840) (380,162) (256,279) (237,601) (55,812) (49,785) (58,153) (51,525) (105,918) (88,123) (68,619) (65,572) 5 (

,801,000 1,473,691 20,764 12,778 (548,084) (452,982) (483,269) (395,241) (97,289) (66,548) (278,473) (209,777) (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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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 , ,124 20,694 (26.9) 61,026 20, , , * % 123,341 76, ,029 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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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 十 屆 生 命 實 踐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裝 幀 刺 繡 石 上 書 紅 樓 夢 的 手 工 藝 術 與 女 性 書 寫 文 化 一 歷 劫 故 事 的 女 性 自 白 文 體 在 外 文 中, 名 詞 各 有 男 女 的 性 別, 而 貨 幣 被 視 為 女 性 名 詞 1

* % 403, ,104 (8.4) 53, ,120 (53.0) 80,140 73, , ,957 (14.4) * % 135, , ,059 26,067 (42.2) 35,607 29,53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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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29 83,208 (150,189) 29,614 40,160 65, ,546 98, , , , , , ,

二 闡 述 一 個 新 生 兒 從 呱 呱 落 地 的 那 一 天 開 始, 便 進 入 了 他 人 生 中 的 第 一 個 基 本 團 體 - 家 庭 當 他 逐 漸 長 大, 他 便 一 直 與 他 外 在 的 世 界, 發 生 社 會 關 係 因 此, 社 會 乃 是 以 個 人 為 最 基

南非马布拉8天(SA)

20,669 3,746 4,866 24,415 4, ,692 46,779 97,973 28,344 56,304 13, ,277 41, ,435 31,798 60,257 14, ,692 46,

目 錄

* % 129, ,280 (22.7) 20,694 55,078 (62.4) 20,230 21,598 (6.3) 170, ,956 (30.2) * % 76, ,742 (30.7) 93, ,214 (29.9)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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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 Cement (China) Holdings Corporation % 11,330,300,000 7,815,500,000 2,420,800, ,400,

Jiayuan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 ,787, % 52%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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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年 度 大 事 记 2015 年 4 月, 公 司 启 动 新 三 板 业 务 10 月 28 日, 大 唐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公 司,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内 蒙 古 大 唐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95

* % 403, , ,126 53,150 (43.3) 142,367 80, , , * % 125, ,082 (6.8) 5,315 15,059 (64.7) 33,193 35,607 (6.8)

3 51,115,551 37,662,173 14,041,946 14,048,008 (12,294,931) (13,969,624) (4,241,232) (5,114,524) 38,820,620 23,692,549 9,800,714 8,933,484 3,648,828 52

一周要闻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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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第 162 期 發 行 人 : 吳 信 賢 出 版 者 :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雜 誌 社 地 址 :708 台 南 市 健 康 路 三 段 三 0 八 號 (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內 ) 電 話 :(06) 298-7373 傳 真 :(06) 298-8383 E-Mail:tnnbar@tnnbar.org.tw 網 址 :www.tnnbar.org.tw 本 刊 訊 在 地 人 的 院 長 有 幹 勁 地 院 平 民 法 服 1/5 Grand Opening 本 會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下 午 3 時, 由 吳 理 事 長 信 賢 率 同 秘 書 長 宋 金 比 律 師 常 務 監 事 李 孟 哲 律 師 理 事 黃 紹 文 黃 雅 萍 吳 健 安 溫 三 郎 律 師, 監 事 黃 厚 誠 蔡 信 泰 律 師 及 副 秘 書 長 徐 建 光 律 師, 拜 會 台 南 地 院 吳 院 長 三 龍 吳 理 事 長 表 示 台 南 地 院 自 落 成 啟 用 後, 吳 院 長 為 第 一 位 在 地 台 南 人 擔 任 院 長, 肯 定 其 上 任 後 積 極 處 理 律 師 公 會 所 提 出 之 改 善 建 議 ; 吳 院 長 則 表 示, 前 司 法 院 翁 院 長 岳 生 提 倡 法 院 親 民 便 民 措 施, 要 求 各 級 法 院 配 合, 讓 法 院 資 源 能 與 社 區 結 合 並 說 明 台 南 地 院 施 行 法 庭 交 互 詰 問 程 序 錄 音 委 外 轉 譯, 只 要 36 小 時 即 可 轉 譯 完 成, 係 全 國 最 優, 不 僅 可 以 讓 法 庭 筆 錄 更 完 整, 也 不 致 因 書 記 官 打 字 趕 不 上 詰 問 速 度, 影 響 開 庭 程 序 進 行 吳 理 事 長 並 就 原 本 設 在 律 師 公 會 內 之 開 庭 顯 示 電 視 牆, 有 2 年 多 的 時 間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多 次 請 資 訊 室 維 修, 均 無 功 而 返, 最 後 只 好 關 閉, 造 成 律 師 同 道 要 在 法 庭 及 休 息 室 之 間 奔 走, 才 能 得 知 開 庭 進 度 相 較 於 台 南 地 檢 署 及 台 南 高 分 院 開 庭 顯 示 器 之 運 作, 不 僅 淺 顯 易 懂, 又 不 浪 費 太 多 空 間, 實 有 參 考 改 進 之 處 吳 院 長 得 知 上 情, 即 表 示 自 98 年 度 起, 更 換 律 師 公 會 二 間 律 師 休 息 室 的 法 庭 開 庭 電 視 顯 示 器 為 液 晶 螢 幕, 使 律 師 能 在 休 息 室 中 掌 握 開 庭 動 態 ; 吳 院 長 表 示 地 院 之 人 力 物 力 及 資 源 運 用 調 配, 應 使 民 眾 在 使 用 上 獲 得 最 大 方 便 性 為 考 量, 並 舉 出 在 地 院 一

樓 大 廳 兩 側, 設 置 液 晶 電 視, 達 到 宣 傳 法 規 效 果 吳 理 事 長 提 出 台 南 地 院 之 閱 卷 措 施, 有 同 道 反 應 閱 卷 室 之 職 員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閱 卷 繳 費 不 便, 並 以 鄰 近 之 台 南 高 分 院 為 例, 律 師 可 以 在 閱 卷 室 繳 費, 再 由 職 員 統 一 至 繳 款 處 繳 費, 將 收 據 彙 集 交 給 律 師, 律 師 不 必 拿 著 收 據 到 繳 款 處 排 隊 等 候 繳 款 ; 徐 建 光 副 秘 書 長 則 表 示 高 雄 高 分 院, 在 律 師 閱 卷 同 時, 已 有 替 代 役 男 詢 問 是 否 要 協 助 影 印, 效 率 非 常 高, 甚 至 有 替 代 役 男 自 行 簡 易 組 裝 腳 控 按 鈕, 影 印 時 手 翻 卷, 腳 採 按 鈕, 速 度 更 快 另 外 黃 紹 文 律 師 反 應, 雖 有 上 網 閱 卷 措 施, 但 因 開 庭 筆 錄 上 傳 速 度 太 慢, 以 致 於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連 續 幾 週 行 言 詞 辯 論 程 序, 卻 無 法 下 載 筆 錄, 造 成 律 師 無 法 在 最 後 一 次 辯 論 期 日 整 卷 提 出 辯 護 狀, 只 能 向 書 記 官 調 卷, 增 加 書 記 官 及 閱 卷 室 之 工 作 量 ; 吳 院 長 為 免 遺 漏, 請 杜 科 長 到 場 記 錄, 將 觀 摩 他 院 之 做 法 修 正, 亦 請 律 師 多 參 與 上 網 閱 卷 吳 健 安 理 事 提 出 法 庭 外 當 事 人 休 息 區, 在 沙 發 椅 上 方 有 木 板 飾 條, 但 因 其 位 置 剛 好 是 人 體 坐 下 後 往 後 躺 之 頭 部 部 位, 常 有 當 事 人 因 此 撞 到 頭, 建 議 改 善, 以 保 障 使 用 者 安 全 又 平 民 法 律 扶 助 中 心 訂 於 98 年 1 月 5 日 重 新 在 台 南 地 院 一 樓 東 側 開 張, 本 會 派 律 師 前 往 輪 值 服 務, 理 事 長 希 望 法 院 可 以 多 加 宣 導, 杜 科 長 表 示 會 在 法 院 網 站 上 公 布, 並 會 對 平 面 媒 體 發 新 聞 稿, 歡 迎 民 眾 多 加 利 用 黃 雅 萍 律 師 則 讚 許 舊 地 院 在 西 北 側 即 府 前 路 與 永 福 路 口, 拆 除 圍 牆, 規 劃 為 好 望 角, 深 具 古 蹟 庭 園 之 美, 是 台 南 市 最 有 分 量 的 好 望 角 吳 院 長 表 示 係 向 司 法 院 爭 取 經 費 整 作, 因 為 法 院 並 非 古 代 衙 門, 應 使 人 民 樂 於 親 近, 且 地 院 為 市 民 共 同 資 產, 規 劃 好 望 角, 可 以 與 民 共 享 杜 科 長 表 示 以 原 公 證 處 拆 除 之 石 板 及 紅 磚, 刻 上 愛 情 廣 場, 並 記 載 共 有 19505 對 佳 偶 在 此 地 公 證 結 婚, 法 院 將 加 派 人 手 巡 察, 避 免 遊 民 在 此 處 遊 蕩, 民 眾 可 以 前 往 觀 賞 地 院 之 美

訊 息 公 告 2 月 21 日 新 修 正 民 法 監 護 制 度 研 討 會 主 講 人 : 林 秀 雄 教 授 自 98 年 1 月 份 起 台 南 地 院 三 樓 東 側 律 師 第 二 休 息 室, 於 上 班 時 間 開 放, 請 善 加 利 用 本 會 律 師 休 息 室 於 午 休 時 間, 開 放 供 會 員 候 庭 使 用

焦 點 話 題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衡 量 蔡 信 泰 律 師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在 經 濟 與 社 會 活 動 中, 佔 非 常 高 比 例, 解 決 損 害 賠 償 事 件, 乃 是 當 前 社 會 之 重 要 課 題, 因 人 之 行 為 不 論 是 合 法 或 非 法, 而 導 致 他 人 受 到 損 害, 按 理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之 規 範 基 礎, 有 契 約 責 任 及 侵 權 行 為, 目 前 過 失 侵 權 行 為 之 損 害 賠 償 爭 議 較 多, 本 人 參 與 台 南 律 師 公 會 長 崎 訪 團, 於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下 午 4 時 拜 訪 長 崎 律 師 公 會, 並 舉 行 兩 國 交 通 事 故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問 題 研 討 會, 公 會 報 告 人 張 大 律 師 文 嘉 先 生 及 長 崎 律 師 公 會 律 師 福 田 浩 久 辯 護 士 作 精 簡 介 紹 兩 國 交 通 事 故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項 目 及 金 額, 因 兩 國 法 律 淵 源 幾 乎 相 似, 所 以 沒 有 特 別 之 處, 惟 日 本 認 定 過 失 責 任 之 比 例 有 制 度 化, 而 我 國 法 院 對 於 交 通 事 故 過 失 責 任 之 比 例 係 由 法 官 心 證 所 為, 因 為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鑑 定 意 見 書 大 部 份 記 載 主 因 次 因, 祗 有 民 事 判 決 書 記 載 過 失 責 任 比 例 作 為 過 失 賠 償 依 據 其 實 任 何 賠 償 問 題 最 大 爭 執 在 於 金 額 多 寡, 加 害 者 儘 量 不 要 賠 償, 被 害 者 要 求 賠 償 金 越 多 越 好, 所 以 要 作 到 公 平, 確 實 不 容 易, 尤 其 我 國 對 於 過 失 比 例 原 則 全 依 承 辦 法 官 心 證 所 得 結 論, 而 下 兩 造 之 過 失 責 任 比 例 判 賠 償 金 額, 本 人 不 敢 認 為 法 官 心 證 有 問 題, 但 量 定 賠 償 金 額 無 明 確 準 據, 易 使 人 產 生 質 疑, 本 人 拜 讀 司 法 周 刊 所 載 ( 一 ) 由 英 美 法 系 國 家 量 刑 基 準 之 制 定 談 我 國 量 刑 法 制 之 改 ( 最 高 法 院 庭 長 林 增 福 ) ( 二 ) 美 國 聯 邦 法 院 之 量 刑 與 量 刑 表 ( 摘 譯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庭 長 溫 耀 源 ) ( 三 ) 量 刑 前 報 告 書 範 本 ( 美 國 聯 邦 地 區 法 院 紐 約 東 區 ) ( 四 ) 量 刑 準 據 於 美 國 聯 邦 法 院 之 運 作 實 務 ( 台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法 官 許 金 釵 ) 等 大 作, 及 本 人 參 與 日 本 長 崎 律 師 公 會 法 律 問 題 研 討 會, 發 見 法 官 對 量 刑 或 過 失 責 任 之 比 例 認 定 均 有 其 準 據, 雖 然 無 法 達 到 完 美 準 確 之 程 度, 但 可 以 減 少 質 疑 或 紛 爭, 實 有 值 得, 我 國 在 認 定 過 失 責 任 之 比 例 及 量 刑 上 作 參 考 之 處

本 刊 訊 舊 台 南 地 院 院 舍 開 始 整 修 西 側 假 門 廊 重 現 令 人 驚 豔 自 從 台 南 地 院 遷 移 新 址 後, 舊 台 南 地 院 院 舍 已 閒 置 近 8 年, 雖 然 地 方 人 士 及 許 多 法 律 人 積 極 倡 議 將 院 舍 作 為 司 法 博 物 館, 司 法 院 也 有 意 願, 曾 配 合 社 區 大 學 舉 辦 司 法 史 展 示 活 動, 但 成 立 博 物 館 茲 事 體 大, 需 相 當 的 經 費, 要 蒐 集 足 夠 的 文 物 以 供 展 示, 還 要 有 專 業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以 目 前 政 府 財 政 拮 据 狀 況, 司 法 院 已 決 定 暫 不 設 立 司 法 博 物 館 被 列 為 2 級 古 蹟 的 台 南 地 院 院 舍, 興 建 迄 今 已 近 百 年, 上 次 積 極 整 修 是 在 民 國 70 年 間,20 餘 年 來 院 舍 均 未 徹 底 整 修, 目 前 漏 水 蟲 蛀, 甚 至 建 築 物 傾 斜 之 狀 況 越 來 越 嚴 重, 去 年 司 法 院 決 定 撥 款 進 行 整 修 自 去 年 11 月 間 起, 首 先 將 西 側 建 物 拆 除, 這 棟 建 物 是 民 國 61 年 興 建, 為 2 層 樓 之 西 式 建 築, 與 原 有 巴 洛 克 式 樣 建 築 完 全 無 法 搭 配, 而 且 緊 鄰 舊 院 舍, 將 舊 院 舍 西 側 外 牆 華 麗 的 假 門 廊 完 全 遮 住, 這 棟 2 層 樓 建 築 物, 歷 年 來 作 為 公 證 處 民 事 執 行 處 辦 公 室, 已 極 為 陳 舊, 去 年 12 月 初 全 部 拆 除 完 竣, 舊 院 舍 西 側 假 門 廊 終 於 重 建 天 日, 假 門 廊 有 華 麗 的 三 角 形 山 牆, 帶 有 花 飾 的 愛 奧 尼 克 式 圓 柱, 很 像 有 個 門 廊 要 給 民 眾 進 出, 其 實 只 是 美 化 裝 飾 性 質 的 門 廊, 此 為 巴 洛 克 式 樣 建 築 常 見 之 表 現 手 法 接 著 開 始 整 建 院 舍 西 側 空 地, 配 合 台 南 市 政 府 整 建 為 好 望 角, 已 於 去 年 12 月 底 完 工 好 望 角 是 個 有 樹 木 花 草 的 公 園, 中 央 樹 立 一 塊 水 泥 板, 是 當 年 公 證 處 的 地 板, 中 間 挖 一 方 洞, 平 放 一 張 結 婚 證 書, 反 面 懸 掛 一 金 屬 牌, 上 書 : 原 台 南 地 方 法 院 公 證 處 位 於 此 處 三 樓, 自 1972 年 1 月 啟 用, 至 2001 年 4 月 遷 移, 於 2008 年 11 月 拆 除, 其 間 共 有 19505 對 新 人 於 此 約 定 終 身, 為 失 去 的 舊 建 築 留 下 一 個 見 證 好 望 角 是 台 南 市 政 府 美 化 街 道 的 政 策, 將 面 臨 十 字 路 口 的 空 地 或 公 有 地 之 圍 牆 拆 除, 並 進 行 綠 化 及 裝 設 街 道 傢 俱, 對 改 善 市 容 頗 有 幫 助 此 次 整 建 院 舍 西 側 空 地 為 好 望 角, 可 能 將 是 台 南 市 面 積 最 大 又 最 漂 亮 的 好 望 角, 為 台 南 市 民 增 添 一 處 休 閒 場 所 至 於 院 舍 本 體 的 整 建 工 程, 將 於 今 年 進 行 整 修 的 規 劃 設 計, 明 年 開 始 施 工, 由 於 古 建 築 的 整 修 較 具 專 業, 施 工 難 度 高, 預 計 要 3 至 5 年 才 能 完 工

- 律 師 公 會 架 構 的 變 與 不 變 - 蘇 友 辰 律 師 一 前 言 法 務 部 為 律 師 公 會 目 的 事 業 的 主 管 機 關, 也 是 律 師 法 的 主 管 單 位 為 健 全 律 師 制 度, 呼 應 改 革 的 聲 音, 特 於 2006 年 3 月 成 立 律 師 法 研 究 修 正 委 員 會, 進 行 大 翻 修 的 工 作 其 成 員 除 由 法 務 部 常 務 次 長 檢 察 司 司 長 副 司 長 擔 任 委 員 外, 尚 延 聘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各 一 人 學 者 三 人 司 改 會 一 人, 加 上 律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遴 派 的 12 人 出 任, 委 員 總 人 數 有 19 人 之 多 自 民 國 ( 下 同 )95 年 3 月 30 日 起 迄 今 已 召 開 36 次 研 修 會 由 於 委 員 就 每 個 章 節 及 每 個 條 文 的 討 論 都 非 常 熱 烈 深 入, 以 致 進 度 緩 慢, 初 步 達 成 共 識 的 條 文 祇 有 32 條 目 前 已 進 入 最 艱 困 的 關 鍵 階 段, 那 就 是 律 師 公 會 組 織 架 構 及 運 作 的 調 整 如 何 在 變 與 不 變 之 間 尋 求 共 識, 與 時 推 移 完 成 任 務, 研 修 會 本 於 負 責 態 度, 決 定 下 鄉 探 尋 各 方 普 遍 都 能 接 受 的 方 案 個 人 參 與 公 會 事 務 多 年, 願 以 所 見 所 聞 所 錄, 就 教 各 方 同 道 先 進 二 法 務 部 律 師 法 研 究 修 正 會 的 設 題 及 意 向 ( 一 ) 法 務 部 有 鑑 於 律 師 法 之 修 正, 攸 關 律 師 權 益 及 實 務 運 作 甚 鉅, 為 使 修 法 能 符 合 社 會 脈 動, 貼 近 律 師 界 之 期 許, 乃 於 96 年 10 月 間 排 除 萬 難, 依 全 聯 會 所 提 供 寄 發 雜 誌 的 名 條, 向 全 國 律 師 發 出 問 卷 調 查, 共 發 出 4,675 份, 回 收 1,201 份 有 效 問 卷, 其 中 有 關 全 聯 會 組 織 架 構 有 51% 認 為 全 聯 會 應 由 律 師 個 人 組 成, 各 地 方 公 會 改 成 分 會, 其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有 二,1. 為 全 聯 會 由 個 人 會 員 組 成, 全 聯 會 始 具 完 全 民 意 基 礎, 能 代 表 全 體 律 師 發 聲, 以 健 全 全 聯 會 組 織, 有 利 推 展 會 務 與 活 動, 完 成 律 師 神 聖 使 命 ;2. 為 未 來 律 師 執 業 將 只 須 加 入 一 個 公 會, 即 可 全 國 執 業, 則 毋 須 於 各 地 執 業 還 須 加 入 當 地 律 師 公 會, 除 免 除 律 師 執 業 會 費 的 負 擔 或 將 入 會 費 轉 嫁 當 事 人, 形 成 不 公 義 情 形, 最 重 要 是 台 灣 幅 員 不 大, 交 通 便 捷, 加 之 高 鐵 通 車 後, 台 灣 已 成 一 日 生 活 圈, 因 此 是 否 有 必 要 設 這 麼 多 的 公 會 以 就 近 管 理 執 業 律 師? 現 制 律 師 公 會 未 能 完 全 自 律 自 治, 泰 半 肇 因 全 聯 會 功 能 不 彰, 不 但 財 源 短 絀, 且 因 理 監 事 及 理 事 長 非 直 選, 無 民 意 基 礎 ( 問 卷 顯 示 有 35.3%, 認 全 聯

會 不 能 表 達 意 見 ), 無 法 得 到 律 師 的 認 同, 足 見 大 多 數 的 律 師 並 不 清 楚 全 聯 會 功 能 為 何? 全 聯 會 實 應 負 有 凝 聚 全 體 律 師 共 識 之 責, 職 前 或 在 職 教 育 全 體 律 師 了 解 律 師 的 使 命, 並 發 揮 自 治 自 律 機 能 行 使 律 師 懲 戒 權, 因 此 認 為 律 師 公 會 的 組 織 架 構 有 檢 討 變 革 之 必 要! ( 二 ) 法 務 務 部 於 97 年 12 月 5 日 第 36 次 研 修 會 議, 設 定 4 個 議 題, 包 括 1. 全 國 聯 合 會 架 構 ;2.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架 構 ;3. 律 師 個 人 得 否 為 全 聯 會 之 會 員 ;4. 公 會 應 否 登 記 為 社 團 法 人 其 引 導 議 題 討 論 的 說 明 指 出, 依 律 師 法 第 11 條 規 定 以 地 方 法 院 所 在 地 設 立 地 方 公 會, 再 由 各 地 方 公 會 組 織 全 國 律 師 公 會 聯 合 會 律 師 非 加 入 公 會 不 得 執 行 職 務 另 依 第 21 條 規 定 律 師 應 加 入 事 務 所 所 在 地 及 執 行 職 務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導 致 : 1. 入 會 費 轉 嫁 至 當 事 人 : (1) 現 今 律 師 加 入 公 會 之 入 會 費 約 為 23,000 元 至 50,000 元 不 等, 且 每 月 月 費 約 為 300 至 850 元, 設 一 初 任 律 師 欲 在 北 部 地 區 執 業, 初 估 最 少 需 加 入 基 隆 台 北 桃 園 等 三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合 計 入 會 費 約 53,500 元 至 71,500 元, 每 月 月 費 約 為 1,350 元 至 1,450 元, 一 年 月 會 費 約 為 16,200 元 至 17,400 元 (2) 因 案 至 各 地 執 行 業 務, 必 需 加 入 當 地 律 師 公 會, 現 今 僅 有 桃 園 律 師 公 會 有 兼 區 會 員 之 制 ( 會 費 較 低 ), 均 需 另 行 支 付 入 會 費 及 每 月 月 費, 不 少 律 師 遂 將 入 會 轉 嫁 由 當 事 人 負 擔, 造 成 當 事 人 額 外 之 負 擔 亦 使 不 少 律 師 公 會 會 員 人 數 因 此 虛 胖, 地 方 公 會 所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如 演 講 旅 遊, 非 在 地 律 師 多 數 無 法 參 加, 平 時 亦 無 法 與 在 地 會 員 同 享 公 會 提 供 的 服 務 ( 參 照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第 16 頁 ), 最 多 為 至 法 院 開 庭 時 提 供 茶 水 或 休 息 的 服 務 而 已 ( 參 照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第 17 頁 ) 2. 最 高 法 院 高 院 ( 含 分 院 ) 及 專 業 法 院 等 執 行 職 務 入 會 問 題 : 本 法 91 年 修 正 時 第 21 條 增 訂 律 師 應 加 入 執 行 職 務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揆 其 條 文 意 旨 乃 係 為 使 公 會 得 以 就 近 管 理 律 師 且 律 師 得 以 得 到 公 會 的 服 務, 故 至 最 高 法 院 高 院 ( 含 分 院 ) 及 專 業 法 院 等 執 行 職 務, 需 加 入 該 法 院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轄 區 所 設 立 之 律 師 公 會, 形 成 入 會 費 之 負 擔

( ( 三 ) 基 於 以 上 理 由, 法 務 部 認 為 推 動 單 一 入 會, 全 國 執 業 改 革, 符 合 民 意 及 公 平 正 義, 並 可 解 決 目 前 實 務 上 至 最 高 法 院 專 業 法 院 高 院 ( 含 分 院 ) 執 業 需 加 入 該 法 院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法 院 轄 區 所 設 立 之 律 師 公 會 問 題, 應 為 律 師 界 最 大 利 多, 將 來 取 得 共 識 後, 會 漸 進 推 動 完 成 三 全 聯 會 過 去 正 式 表 達 的 意 見 記 錄 ( 一 ) 本 會 第 6 屆 於 93 年 8 月 21 日 在 台 北 舉 行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 第 1 任 陳 前 理 事 傳 月 任 內 ) 由 當 時 任 會 員 代 表 林 俊 雄 林 春 榮 等 58 人 共 同 提 案 ( 議 程 戊 臨 時 動 議 二 ): 堅 決 反 對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會 員 分 為 主 會 員 兼 區 會 員 兩 種, 主 要 理 由 是 : 1. 將 地 方 公 會 會 員 分 為 主 會 員 兼 區 會 員 2 種, 兼 區 會 員 之 會 費 不 得 超 過 主 會 員 之 五 分 之 一 現 時 中 小 型 律 師 公 會 會 員 人 數 勢 必 減 少 為 20~30 人 或 10 人 以 下, 與 成 立 律 師 公 會 之 15 人 以 上 要 件 不 符, 且 會 員 人 數 銳 減, 對 於 會 務 營 運, 財 務 收 入, 勢 必 發 生 重 大 打 擊, 甚 至 無 法 存 續 而 消 失 2. 所 謂 兼 區 會 員 受 理 案 件 及 收 益, 並 不 比 所 謂 主 會 員 少, 反 而 比 當 地 會 員 多, 繳 納 各 項 會 費 減 少 為 當 地 會 員 五 分 之 一, 顯 為 不 合 理 不 公 平, 會 費 之 繳 納, 既 為 相 同, 更 無 分 類 之 必 要 決 議 : 經 表 決 通 過, 建 請 法 務 部 參 酌 ( 二 ) 同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由 同 一 組 會 員 代 表 共 同 提 案 ( 議 程 戊 臨 時 動 議 四 ): 堅 決 反 對 修 正 案 增 列 律 師 個 人 為 全 國 律 師 會 公 會 聯 合 會 會 員, 並 反 對 全 聯 會 增 設 全 體 個 人 會 員 大 會 之 體 制, 主 要 理 由 是 : 1. 全 聯 會 依 現 行 律 師 法 第 7 條 第 3 項 或 修 正 第 11 條 第 2 項, 均 以 各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得 以 7 個 以 上 之 發 起 及 全 體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組 織 全 國 律 師 公 會 聯 合 會 亦 即 全 聯 會 由 各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之 團 體 發 起 並 組 成, 其 會 員 當 然 以 各 地 律 師 公 會 團 體 為 會 員 為 限, 不 應 再 有 律 師 個 人 會 員 否 則 變 成 名 不 正 言 不 順 2. 現 時 我 國 職 業 同 業 公 會 之 中 央 級 團 體, 均 採 團 體 會 員 之 聯 合 會 組 織, 如 醫 師 公 會 聯 合 會 會 計 師 商 業 公 會 等 等 不 勝 枚 舉, 蓋 因 同 業 人 數 眾 多, 散 布 各 地, 組 織 龐 大, 會 務

繁 雜 及 集 會 困 難 3. 律 師 個 人 除 參 加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會 員, 又 要 加 入 全 聯 會 會 員, 勢 必 增 加 繳 納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及 全 聯 會 之 雙 重 入 會 費 及 常 年 會 費 之 負 擔 決 議 : 經 表 決 通 過, 建 請 法 務 部 參 酌 ( 三 ) 本 會 95 年 9 月 23 日 召 開 第 7 屆 第 2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屏 東 律 師 公 會 提 案 決 議 要 求 全 聯 會 ( 第 1 任 古 前 理 事 長 嘉 諄 任 內 ) 請 全 聯 會 正 式 行 文 法 務 部, 函 知 針 對 律 師 法 修 正 草 案, 律 師 組 織 不 採 總 會 制, 經 二 次 全 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決 確 認, 請 法 務 部 尊 重 全 聯 會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決 議, 仍 維 持 現 制, 重 申 上 開 決 議, 反 對 律 師 法 改 為 總 會 制 ( 參 見 全 聯 會 95 年 11 月 6 日 (95) 律 聯 字 第 95284 號 函 ) 四 全 聯 會 第 七 屆 第 二 任 律 師 法 修 正 專 案 小 組 的 意 見 ( 由 第 7 屆 第 2 任 謝 前 理 事 長 文 田 領 導, 林 前 副 理 事 長 春 榮 撰 提 ) 律 師 法 第 21 條 修 正 案 為 : ( 一 ) 律 師 應 設 主 事 務 所 及 得 設 分 事 務 所, 並 加 入 各 該 事 務 所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但 同 一 地 方 法 院 管 轄 區 域 內, 不 得 設 2 以 上 之 事 務 所, 並 不 得 另 設 其 他 名 目 之 事 務 所 ( 二 ) 律 師 得 加 入 事 務 所 以 外 之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為 兼 區 會 員 ( 三 ) 兼 區 會 員 不 計 入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之 開 會 人 數, 並 不 得 享 有 表 決 權 選 舉 權 被 選 舉 權 及 罷 免 權 ( 四 ) 兼 區 會 員 之 各 項 會 費 不 得 超 過 主 會 員 之 三 分 之 一 ( 五 ) 律 師 事 務 所 變 更, 應 通 知 全 國 律 師 公 會 聯 合 會 及 其 所 加 入 之 地 方 律 師 公 會 五 各 地 方 公 會 對 律 師 第 21 條 修 正 草 案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全 聯 會 將 第 7 屆 第 2 任 律 師 法 修 正 專 案 小 組 所 草 擬 的 修 正 草 案 函 送 各 個 地 方 公 會 徵 詢 意 見, 其 中 對 第 21 條 修 正 部 分, 正 式 回 覆 表 示 強 烈 反 對 有 屏 東 公 會 ; 提 出 置 疑 其 適 法 性 與 合 理 性 者 有 基 隆 新 竹 高 雄 雲 林 公 會 ; 提 出 修 正 建 議 者 有 嘉 義 公 會, 其 餘 各 公 會 並 未 作 可 否 之 表 態 看 來 駐 區 與 兼 區 會 員 制 似 可 依 桃 園 公 會 成 功 的 事 例 進 行 推 動 六 全 聯 會 第 七 屆 第 三 任 律 師 法 修 正 專 案 小 組 的 意 見

由 第 7 屆 第 3 任 林 前 理 事 長 永 發 領 導 研 議, 成 員 包 括 法 務 部 律 師 法 研 究 修 正 委 員 會 委 員, 針 對 律 師 法 第 21 條 修 正 與 第 2 任 修 正 版 本 相 同, 並 無 新 創 七 國 立 法 例 ( 一 ) 依 法 務 部 會 議 資 料 記 載, 外 國 立 法 例 可 供 參 照 者, 有 日 本 德 國 法 國 美 國 及 中 國 大 陸 其 中 日 本 - 律 師 法 人 及 各 地 方 公 會 第 45 條 : 全 國 之 辯 護 士 會, 應 設 立 日 本 辯 護 士 聯 合 會 日 本 辯 護 士 聯 合 會, 鑑 於 辯 護 士 及 辯 護 士 法 人 之 使 命 及 職 務, 為 謀 求 保 持 其 品 格, 提 昇 改 善 辯 護 士 及 辯 護 士 法 人 之 事 務, 以 執 行 關 於 辯 護 士 辯 護 士 法 人 及 辯 護 士 會 之 指 導 聯 繫 及 監 督 之 事 務 為 目 的 日 本 辯 護 士 聯 合 會 為 法 人 第 47 條 : 辯 護 士 辯 護 士 法 人 及 辯 護 士 會, 當 然 為 日 本 辯 護 士 聯 合 會 之 會 員 德 國 - 各 律 師 公 會 第 175 條 :( 聯 邦 律 師 公 會 之 組 成 及 所 在 地 ) 1. 各 律 師 公 會 應 合 組 聯 邦 律 師 公 會 2. 聯 邦 律 師 公 會 之 所 在 地 依 其 章 程 定 之 中 國 大 陸 (2007 年 修 正 版 )- 律 師 律 師 事 務 所 第 45 條 : 律 師 律 師 事 務 所 應 當 加 入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律 師 協 會 加 入 地 方 律 師 協 會 的 律 師 律 師 事 務 所, 同 時 是 全 國 律 師 協 會 的 會 員 律 師 協 會 會 員 享 有 律 師 協 會 章 程 則 定 的 權 利, 履 行 律 師 協 會 章 程 則 定 的 義 務 美 國 - 美 國 法 曹 協 會 組 織, 其 會 員 分 為 正 式 會 員 及 贊 助 會 員, 正 式 會 員 限 具 有 律 師 身 分 之 人, 非 律 師 身 分 ( 如 法 學 教 授 法 官 法 院 行 政 人 員 等 ) 亦 可 成 為 贊 助 會 員 美 國 律 師 無 需 加 入 此 協 會 始 得 執 業, 至 各 州 執 業 則 視 各 州 之 規 定, 是 否 應 加 入 該 州 律 師 公 會, 例 如 在 紐 約 州 執 業 就 不 需 加 入 律 師 公 會, 而 在 加 州 執 業 即 需 加 入 該 州 之 律 師 公 會 ( 二 ) 依 上 列 比 較 顯 示, 日 本 與 大 陸 相 近, 似 採 單 一 入 會 總 會 制, 有 個 人 會 員 組 織 運 作 型 態 ; 德 國 則 採 全 聯 會 與 地 方 公 會 併 存

制, 與 我 國 相 同 何 者 為 優, 因 無 詳 細 資 料 可 供 分 析 比 較, 無 法 作 進 一 步 討 論 八 結 語 ( 調 整 方 案 的 試 探 ) ( 一 ) 據 上 所 述 法 務 部 有 鑑 於 全 聯 會 功 能 不 彰, 財 源 短 絀, 理 監 事 選 舉 欠 缺 民 意 基 礎 ; 而 且 為 了 方 便 律 師 一 次 入 會 全 國 可 以 執 業, 減 輕 各 地 入 會 的 負 擔, 避 免 會 用 的 轉 嫁, 損 及 當 事 人 的 權 益 等 由, 力 主 朝 向 單 一 入 會, 全 國 執 業 的 方 式 調 整 公 會 的 組 織 架 構 ( 二 ) 由 於 法 務 部 的 規 劃 出 自 良 善 的 動 機, 且 用 心 良 苦, 研 修 會 與 會 委 員 頗 多 能 認 同 不 過 依 單 一 入 會 調 整, 最 後 是 否 形 成 總 會 制 的 型 態, 仍 有 很 大 的 疑 慮, 需 待 釐 清 古 嘉 諄 前 理 事 長 表 明 公 會 組 織 有 調 整 的 空 間, 基 本 目 標 應 朝 向 壯 大 全 聯 會, 強 化 地 方 公 會 功 能 性 的 規 劃, 其 中 有 關 入 會 費 財 務 選 舉 等 事 項 都 要 有 所 精 算, 以 求 兩 者 均 衡 發 展, 避 免 顧 此 失 彼, 陷 入 不 必 要 紛 爭 當 然 也 有 委 員 提 出 更 有 爭 議 性 的 配 套, 建 議 取 消 聯 合 會 及 地 方 的 名 稱, 中 小 型 地 方 公 會 進 行 合 併, 入 會 費 可 以 統 收 統 支 作 合 理 分 配, 以 求 城 鄉 平 衡, 但 此 又 可 能 陷 入 總 會 制 的 迷 思 如 何 站 在 全 體 律 師 執 業 的 方 便 性, 減 少 不 必 要 多 次 入 會 的 負 擔 來 設 想 ; 在 現 有 組 織 架 構 變 動 最 少, 衝 激 最 小, 反 彈 最 小 的 要 求 下, 果 能 尋 找 出 一 個 妥 適 可 行 的 方 案, 當 是 我 全 體 律 師 共 同 的 願 望 ( 三 ) 全 聯 會 自 第 6 屆 以 降, 在 具 規 劃 協 調 長 才 的 古 前 理 事 長 領 導 折 衝 樽 俎 之 下, 以 及 歷 任 理 事 長 理 監 事 及 各 地 方 公 會 領 導 幹 部 同 心 協 力 配 合 之 下,6 年 來 各 次 所 舉 辦 的 律 師 節 慶 祝 大 會 及 全 國 律 師 聯 誼 會 報 名 參 加 的 同 道 與 次 俱 增, 最 高 達 到 七 八 百 人, 充 分 顯 現 出 律 師 界 空 前 的 凝 聚 力 及 向 心 力 如 果 說 這 是 現 行 律 師 公 會 組 織 架 構 的 合 諧 運 作 的 成 果, 已 獲 得 我 律 師 同 道 的 肯 定 與 認 同, 則 此 時 再 掀 談 組 織 架 構 的 變 似 不 合 時 宜 然 而 法 與 時 轉 則 治, 治 與 時 宜 則 有 功 古 有 明 訓, 法 制 為 配 合 社 會 的 脈 動 及 生 活 變 遷 的 需 要, 必 須 隨 時 調 整 而 往 前 推 移, 好 要 求 更 好, 美 也 要 求 更 美, 停 滯 不 前 或 不 變 就 是 落 伍 要 知, 過 往 律 師 由 僅 能 在 一 轄 區 登 錄 執 業, 到 可 以 在 四 個 轄 區 登 錄 執 業, 再 到 可 以 全 國 登 錄 執 業, 那 是 幾 經 我 律 師 前 輩 長 年 累 月 奮 鬥 不 懈 努 力 爭 取 的 結 果 如 何 掙 脫 戒 嚴

餘 緒 的 管 制, 朝 向 自 律 自 治 的 方 向 發 展, 除 向 主 管 機 關 繼 續 抗 爭 之 外, 凡 是 對 我 律 師 界 整 體 執 業 尊 嚴 方 便 性 發 展 性 有 利 者, 吾 等 自 應 跳 脫 本 位 的 利 害 考 量, 不 祇 是 為 我 們 這 一 代 過 來 人 著 想, 更 要 為 年 青 的 下 一 代 設 想 在 保 守 卻 步 與 變 通 改 革 發 展 之 間 尋 求 一 平 衡 點, 運 用 大 家 智 慧, 在 變 與 不 變 的 衝 突 與 矛 盾 之 間 找 出 共 創 雙 贏 的 方 案, 當 是 跳 脫 彼 此 推 拒 糾 結 無 解 狀 態 必 要 的 選 擇 ( 四 ) 在 壯 大 全 聯 會, 強 化 地 方 公 會 大 原 則 指 導 之 下, 沒 有 所 謂 消 滅 小 型 地 方 公 會 的 問 題, 如 果 未 來 的 發 展 不 得 不 進 行 合 併, 那 也 是 一 種 強 化 的 蛻 變 ; 而 強 化 地 方 就 是 壯 大 全 聯 會 的 基 礎, 更 沒 有 以 大 吃 小 的 問 題 雖 然 強 化 全 聯 會 的 功 能 方 法 有 多 端 ( 如 有 效 排 除 主 管 機 關 對 全 聯 會 爭 取 合 理 辯 護 權 的 打 壓 等 ), 但 為 建 立 可 長 可 久 的 運 作 機 制, 兩 者 如 何 作 相 輔 相 成 及 相 得 益 彰 的 規 劃, 吾 等 自 應 勇 於 面 對, 而 不 是 堅 持 固 守, 欠 缺 理 性 的 溝 通 或 採 取 強 烈 排 斥 的 態 度 ( 五 ) 故 在 變 與 不 變 的 兩 全 權 衡 之 下, 綜 合 第 36 次 研 修 會 初 步 討 論 結 果, 除 維 持 現 制 不 變 之 意 見 外, 另 提 出 下 列 二 種 漸 進 式 的 調 整 方 案, 以 供 大 家 深 入 探 討 再 作 抉 擇 : 1. 折 衷 妥 協 的 方 案 : (1) 贊 同 追 求 單 一 入 會, 全 國 執 業 的 目 標, 但 反 對 全 聯 會 兼 採 個 人 會 員 制 (2) 在 達 成 目 標 之 前, 過 渡 時 間 鼓 勵 採 行 主 區 及 兼 區 會 員 制 相 關 條 文 的 規 劃, 就 如 前 述 全 聯 會 第 7 屆 第 2 3 任 律 師 法 修 正 專 案 小 組 所 設 計 者 ( 如 不 願 被 剝 奪 主 會 員 的 權 利, 亦 可 選 擇 為 駐 區 會 員 入 會 ) (3) 未 來 發 展 結 果, 如 造 成 部 分 小 公 會 無 以 為 繼, 除 由 全 聯 會 或 大 型 地 方 公 會 作 功 能 性 的 補 貼 扶 持 外, 不 得 已 贊 同 區 域 合 併 2. 變 革 前 進 的 方 案 (1) 實 行 單 一 入 會, 全 國 執 業, 但 仍 維 持 現 行 公 會 組 織 架 構 運 作 (2) 全 聯 會 製 作 服 務 券, 交 由 在 非 入 會 區 域 開 庭 之 律 師 購

用, 每 年 結 算 總 收 入, 除 全 聯 會 抽 取 部 分 支 用 外, 其 餘 按 登 記 服 務 案 件 數 量 或 財 務 狀 況 比 例 分 配 與 各 該 公 會 (3) 各 公 會 入 會 費 及 月 會 費 統 一 金 額, 就 月 會 費 收 入 仍 按 舊 例 提 撥 一 定 金 額 上 繳 與 全 聯 會

詩 與 典 故 一 生 真 偽 有 誰 知 周 公 恐 懼 流 言 日 王 莽 謙 恭 下 士 時 假 使 當 年 身 便 死 一 生 真 偽 有 誰 知 陳 清 白 律 師 不 知 從 那 裏 蹦 出 這 麼 一 則 新 聞 : 阿 扁 說 自 己 像 古 時 候 的 王 莽 這 個 消 息 從 何 而 來? 阿 扁 為 什 麼 自 比 為 王 莽? 媒 體 報 得 不 清 不 楚, 觀 眾 們 也 看 得 迷 迷 糊 糊 偏 偏 討 厭 阿 扁 的 人 還 真 不 少, 一 有 話 題, 一 堆 所 謂 的 名 嘴, 便 馬 上 圍 了 過 來, 趁 機 又 狠 狠 的 一 頓 修 理, 揶 揄 他 誰 不 好 比, 比 一 個 簒 國 的 奸 臣 事 隔 兩 天, 阿 扁 辦 公 室 出 面 澄 清, 否 認 阿 扁 說 過 這 樣 的 話 看 來 大 家 多 少 知 道, 王 莽 的 形 象 雖 然 比 西 門 慶 ( 註 一 ) 要 好 一 點, 但 人 氣 指 數 其 實 也 低 得 可 憐 不 只 現 代 人 喜 歡 拿 自 己 和 名 人 相 提 並 論, 古 人 更 是 好 比 成 性 別 的 不 說, 光 是 一 部 水 滸 傳, 就 有 多 少 前 人 的 影 子 例 如 : 小 李 廣 花 榮 活 閻 羅 阮 小 七 病 尉 遲 孫 立, 小 溫 侯 呂 方 賽 仁 貴 郭 盛 八 臂 哪 吒 項 充 好 像 沒 有 沾 一 點 古 人 的 光, 就 不 算 英 雄 好 漢, 因 此, 長 得 漂 亮 一 點 的 就 叫 賽 西 施, 聰 明 一 點 的 就 叫 小 諸 葛, 就 連 諸 葛 亮 本 人, 都 自 比 為 管 仲 樂 毅 ; 而 曹 操 也 自 比 為 周 公 可 見 就 算 阿 扁 自 比 為 王 莽, 也 不 過 是 效 法 先 賢 而 已, 何 勞 批 評? 只 不 過 自 比 名 人, 多 的 是 往 自 己 臉 上 貼 金, 哪 有 自 己 塗 糞 的 道 理? 要 不 然 誰 聽 說 過, 有 人 封 自 己 是 潘 金 蓮 第 二 呢? 文 前 的 詩, 出 自 三 國 演 義 第 五 十 六 回 : 曹 操 大 宴 銅 雀 台, 孔 明 三 氣 周 公 瑾 話 說 建 安 十 五 年 春, 曹 操 為 了 慶 祝 銅 雀 台 落 成, 大 宴 群 臣, 席 間, 命 武 將 比 試 弓 箭, 文 官 登 台 賦 詩 眾 將 官 們, 在 這 個 可 以 大 展 身 手 的 機 會, 莫 不 摩 拳 擦 掌, 各 顯 神 通 當 然 詩 作 及 應 對 中 免 不 了 對 老 曹 歌 功 頌 德 一 番, 甚 至 勸 他 合 當 受 命 ( 註 二 ) 俗 話 說 : 千 穿 萬 穿 馬 屁 不 穿, 老 曹 在 灌 飽 迷 湯 之 後, 開 始 自 吹 自 擂 起 來 從 舉 孝 廉 討 董 卓 剿 黃 巾 除 袁 術 ; 口 沫 橫 飛 一 路 講 到 破 呂 布 滅 袁 紹 平 天 下 最 後 夸 夸 其 言 : 如 國 家 無 孤 一 人, 正 不 知 幾 人 稱 帝, 幾 人 稱 王, 言 下 之 意, 他 老 人 家 比 起 輔 佐 成 王 的 周 公, 更 不 遑 多 讓 最 後 這 一 幫 馬 屁 啦 啦 隊, 起 身 叩 拜 稱 頌 : 雖 伊 尹

周 公 不 及 丞 相 矣 三 國 演 義 對 於 這 一 段 故 事, 最 後 以 後 人 有 詩 曰 : 周 公 恐 懼 流 言 日, 王 莽 謙 恭 下 士 時, 假 使 當 年 身 便 死, 一 生 真 偽 有 誰 知 作 結 為 了 解 釋 這 首 詩, 有 必 要 先 介 紹 一 下 周 公 及 王 莽 周 公, 姓 姬 名 旦, 是 周 文 王 的 第 四 子, 周 武 王 在 位 十 七 年 過 世, 子 成 王 繼 位, 成 王 年 幼, 由 周 公 攝 政 成 王 的 另 外 兩 位 叔 叔 管 叔 蔡 叔 心 生 不 滿, 散 佈 流 言, 說 周 公 將 奪 成 王 之 天 下, 因 此 聯 合 武 庚 叛 變 是 時, 周 朝 根 基 未 穩, 然 在 周 公 的 領 導 下, 終 於 平 定 叛 亂 此 後, 周 公 營 建 東 都, 擴 大 疆 域, 並 建 立 封 建 及 宗 法 制 度, 奠 定 了 周 朝 長 治 久 安 的 基 礎 周 公 一 生 功 績 彪 炳, 孔 子 曾 讚 美 尊 崇 他 為 儒 家 的 典 範 曹 操 自 比 為 周 公, 不 但 是 往 自 己 臉 上 貼 滿 了 千 足 的 赤 金, 同 時, 也 讓 世 人 見 識 到 他 的 詭 詐 聰 明 詩 的 另 一 個 主 角 為 王 莽 王 莽 出 身 西 漢 沒 落 貴 族, 根 據 史 書 記 載, 他 少 年 孤 貧, 折 節 讀 書, 勤 身 博 學, 恭 讓 誠 樸 成 帝 時 開 始 從 政, 一 路 從 新 都 侯 做 到 騎 都 尉 光 祿 大 夫 侍 中 隨 著 官 愈 做 愈 大, 操 守 卻 愈 發 嚴 謹 為 了 結 交 公 卿 延 攬 名 士, 他 不 惜 散 盡 家 財, 因 此 甚 孚 眾 望 成 帝 崩, 哀 帝 即 位, 莽 一 度 罷 官 哀 帝 崩, 莽 迎 立 年 僅 九 歲 的 平 帝, 受 封 安 漢 公, 加 號 宰 衡, 此 時 國 家 大 權 已 完 全 掌 握 在 王 莽 手 裏 不 久, 平 帝 崩, 兩 歲 的 孺 子 嬰 繼 位, 由 王 莽 攝 政, 稱 假 皇 帝, 再 過 三 年, 簒 漢 自 立, 改 國 號 為 新 新 朝 建 立 以 後, 王 莽 銳 意 改 革, 但 終 因 志 大 才 疏, 空 有 理 想 卻 昧 於 現 實, 加 上 用 人 不 當, 最 後 造 成 農 商 失 業, 食 貨 俱 廢, 改 革 終 歸 失 敗, 新 王 朝 也 因 天 下 大 亂 盜 賊 群 起 而 隨 之 滅 亡 比 較 了 周 公 與 王 莽 可 知, 周 公 初 受 流 言 困 擾, 終 因 志 節 堅 定 而 成 大 業 而 王 莽, 早 年 禮 賢 下 士, 後 來 卻 野 心 勃 勃, 簒 位 自 立, 最 後 因 改 革 失 效, 而 一 敗 塗 地 故 而 此 詩 的 大 意, 簡 單 的 講, 就 是 : 假 如 周 公 在 流 言 四 起 時 就 過 世, 王 莽 在 禮 賢 下 士 時 就 提 前 歸 西, 那 麼 後 世 對 於 他 們 的 評 價, 將 就 此 蓋 棺 論 定 沒 有 了 後 半 生, 誰 真? 誰 偽? 誰 善? 誰 惡, 又 有 誰 能 夠 分 辨? 最 近 政 壇 傳 說 施 明 德 正 與 李 登 輝 謀 劃 要 共 同 籌 組 第 三 勢 力, 以 引 領 挽 救 台 灣 聽 到 這 個 消 息, 我 的 心 像 左 手 握 右 手, 一 點 感 覺 也 沒 有 我 們 試 著 回 顧 他 們 的 過 去, 再 看 看 他 們 現

在 的 處 境, 我 不 禁 要 想 : 假 如 施 明 德 在 美 麗 島 事 件 發 生 後 被 判 處 死 刑 並 執 行 槍 決 ; 假 如 李 登 輝 在 政 黨 輪 替 後, 從 此 歸 隱 山 林, 到 處 傳 教 ; 假 如 阿 扁 在 三 一 九 槍 擊 案 發 生 時 就 一 命 嗚 呼 那 麼, 他 們 一 生 的 是 非 功 過, 想 必 會 有 截 然 不 同 的 評 價 吧! 註 一 : 立 委 邱 毅 把 阿 扁 比 喻 為 西 門 慶 註 二 : 受 天 命, 當 皇 帝 的 意 思

塵 封 往 事 玉 山 尋 蹤 記 葉 清 華 律 師 壹 引 言 緣 由 憶 往 事 尋 芳 蹤,, 征 服 玉 山 前 後 有 故 事 一 30 年 前 的 個 人 塵 封 往 事 : 距 今 三 十 年 前, 也 就 是 民 國 67 年 11 月 5 日 6 日 兩 天, 筆 者 以 下 簡 稱 我 偕 同 內 人 蘇 秀 琴 參 加 當 時 台 南 電 信 局 登 山 隊 舉 辦 的 登 玉 山 活 動 一 行 人 約 20 多 位, 在 前 一 天 11 月 4 日 下 午 從 台 南 出 發 前 進 南 投 縣 的 水 里, 於 5 日 凌 晨 二 時 許, 改 搭 載 貨 卡 車 走 產 業 道 路 摸 黑 前 進 塔 塔 加 鞍 部 的 玉 山 登 山 口 位 於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境 內, 在 車 斗 上 一 路 顛 簸 搖 晃 6 小 時 才 到 達, 下 卡 車 時 已 疲 累 不 堪, 實 在 辛 苦 萬 分! 因 為 當 時, 阿 里 山 公 路 未 開 闢, 一 般 要 去 攀 登 玉 山, 如 果 要 從 塔 塔 加 鞍 部 的 登 山 口 進 入, 只 有 二 條 路 可 選 擇, 公 路 就 是 這 條 水 里 至 塔 塔 加 的 產 業 道 路 現 在 已 是 寬 大 的 柏 油 公 路, 當 時 是 土 路 而 另 一 條 線 是 嘉 義 到 阿 里 山 的 高 山 鐵 路, 再 從 阿 里 山 搭 交 涉 運 木 材 的 輕 便 車 或 徒 步 三 小 時 以 上, 才 能 抵 達 登 山 口 開 始 上 山 前 進, 都 是 極 為 辛 苦 就 這 樣 進 入 首 次 征 服 玉 山 的 創 舉 行 程 二 30 年 後 的 啟 封 再 次 玉 山 尋 蹤 : 台 南 律 師 公 會 曾 於 10 年 前 民 國 87 年 10 月 31 日 11 月 1 日 2 日 首 次 舉 辦 登 玉 山 活 動, 當 時 阿 里 山 公 路 已 開,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已 成 立, 要 上 山 當 然 比 較 容 易 方 便, 遊 覽 車 可 直 達 塔 塔 加 登 山 口 據 說 是 由 黃 正 彥 理 事 長 率 領 老 將 施 煜 培 金 輔 政 當 嚮 導 共 29 人, 在 阿 里 山 賓 館 過 夜, 再 去 塔 塔 加 鞍 部 進 入 登 山 口 完 成 壯 舉 當 年 我 沒 有 報 名 參 加, 覺 得 有 點 可 惜 今 年 剛 好 滿 十 週 年,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10 月 份 刊 出 登 大 山 通 知, 正 好 我 個 人 登 玉 山 成 功 登 頂 屆 滿 30 週 年 當 年 我 是 42 歲 青 壯, 現 在 已 是 72 歲 老 漢, 立 即 鼓 起 報 名 參 加 之 強 烈 意 願, 因 為 以 後 我 的 年 齡 體 力 可 能 沒 有 機 會 了, 因 此 立 即 向 公 會 承 辦 的 楊 小 姐 報 名, 但 說 是 排 雲 山 莊 的 床 位 抽 不 到, 無 法 按 期 於 10 月 底 成 行 而 延 期, 至 10 月 19 日 四 師 聯 誼 會 在 大 億 麗 緻 酒 店 舉 行, 我 積 極 探 詢 登 山 活 動 情 形, 林 瑞 成 道 長 說 12 月 7 日 有 抽 到 名 額 11 人 已 額 滿 翌 日 向 公 會 求 證, 果 然 我 是 候 補 第 一 名, 我 表 達 強 烈 參 加 意 願, 公 會 承 辦 人 員 立 即 設 法 解 決 而 多 爭 取 5 位 名 額 共 16 人 可 成 行 參 加, 我 終 於 有 機 會 一 償 宿 願, 這 是 我 的 老 年 征 服 玉 山 第 二 次 壯 舉, 也 是 30 年 後 的 玉 山 尋 蹤 行 程, 我 要 去 看 看 山 景 及 設 施 有 何 變 化, 並 考 驗 一 下 自 己 之 體 力, 就 這 樣 遵 從 公 會 主 辦 之 相 關

告 知 事 項, 高 興 的 參 加 了 這 次 公 會 登 玉 山 活 動, 在 圓 滿 成 功 後, 將 30 年 前 後 不 同 之 事 實 及 尋 蹤 過 程 之 感 觸, 以 比 較 的 方 式 提 筆 記 實, 用 以 分 享 同 道 好 友 樂 哉! 貳 往 事 只 能 回 味, 這 次 圓 滿 成 功 玉 山 登 頂 辛 苦 之 後 無 限 快 樂 一 行 程 摘 要 : 30 年 前 的 行 程 只 是 單 攻 玉 山 主 峰 而 已, 這 次 的 行 程 內 容 最 後 確 定 的 第 1 天 12 月 6 日 鹿 林 山, 第 2 天 12 月 7 日 是 上 山 至 排 雲 山 莊 再 攻 西 峰, 第 3 天 12 月 8 日 攻 主 峰 轉 東 峰 回 排 雲 再 下 山 全 隊 成 員 16 人 會 員 10 人, 非 會 員 6 人, 夫 妻 2 對, 領 隊 陳 琪 苗, 十 年 前 的 會 員 老 將 施 煜 培 金 輔 政 方 文 賢 3 人, 最 老 的 76 歲, 最 年 輕 的 35 歲, 加 上 代 辦 的 登 山 社 人 員 2 男 1 女 嚮 導 及 助 理 總 共 19 人, 開 二 部 9 人 座 休 旅 車, 參 加 人 員 只 需 帶 自 己 的 裝 備, 其 餘 中 途 炊 具 食 物 均 由 登 山 社 王 明 章 先 生 負 責, 因 此 算 是 比 較 輕 鬆, 但 每 個 人 之 背 包 還 是 重 裝, 有 點 辛 苦 我 30 年 前 還 要 自 帶 炊 具 食 物, 那 是 更 辛 苦 因 此 30 年 前 從 登 山 口 至 排 雲 山 莊 最 後 一 位 是 上 午 7 點 走 至 晚 上 8 點 這 一 次 全 隊 在 下 午 四 點 以 前 均 抵 達 下 午 一 點 半 到 達 排 雲 的 五 壯 士 陳 琪 苗 方 文 賢 方 文 獻 孿 生 兄 弟 鄭 銘 仁 蔡 敬 文 立 即 轉 攻 西 峰 成 功, 於 下 午 五 時 前 回 排 雲 山 莊 第 三 天 的 攻 頂 主 峰 除 了 金 輔 政 一 人 以 外, 其 餘 18 人 全 部 攻 頂 成 功 金 律 師 大 概 是 去 年 10 月 單 攻 成 功 才 放 棄 再 登 頂 很 巧 合,30 年 前 10 年 前 這 次 全 隊 都 是 一 人 未 登 頂 而 這 次 的 第 三 天 攻 東 峰 放 棄 因 下 雪 封 閉, 限 於 時 間 及 體 力 亦 無 法 完 成 雙 攻 之 舉 而 能 順 利 完 成 主 峰 標 高 3952 公 尺 之 攻 頂 成 功, 大 家 都 非 常 得 意 高 興 二 景 點 之 變 遷 改 換 : 以 近 況 憶 遠 昔, 依 行 程 路 線 由 下 向 上 回 程 相 反 值 得 比 較 記 述 : 1. 鹿 林 山 標 高 2845 公 尺 : 五 年 前 民 國 92 年 11 月 23 日 我 曾 參 加 其 他 登 山 隊 爬 過 位 於 塔 塔 加 的 鹿 林 山, 這 次 第 一 天 的 行 程, 由 登 山 社 王 明 章 嚮 導 在 登 山 口 前 的 公 路 旁, 就 地 煮 雞 塊 冬 粉 湯 供 全 隊 午 餐, 之 後 開 始 上 山, 抵 達 鹿 林 山 莊, 突 然 開 始 下 雪, 看 到 雪 花 紛 飛 約 10 分 鐘, 大 家 非 常 興 奮, 由 此 下 雪 之 狀 況 可 以 推 測 較 高 海 拔 之 玉 山 上 必 然 飄 雪, 因 為, 這 次 正 好 碰 到 冷 氣 團 來 襲, 但 第 2 天 玉 山 未 下 雪, 只 見 昨 日

殘 雪, 心 中 亦 感 寒 冷, 隨 著 隊 伍 至 山 頂 之 三 角 點 岔 路 轉 攻 鹿 林 前 山, 那 是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天 文 台 所 在 地, 約 下 午 2 點 半 開 始 下 山, 經 古 木 大 鐵 杉 檢 查 站, 最 後 至 上 東 埔 山 莊 夜 宿 全 部 是 玉 山 登 山 客 我 帶 著 一 張 5 年 前 的 舊 照 片, 找 到 了 昔 日 拍 照 的 舊 地 路 標 指 示 牌, 這 是 唯 一 原 地 尋 蹤 達 成 心 願, 很 感 滿 意 2. 玉 山 登 山 口 :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民 國 74 年 成 立 後, 所 有 民 間 車 輛 不 得 進 入, 只 能 由 管 理 處 之 公 有 接 駁 車 運 載 至 登 山 口 下 車 登 山 口 的 位 置 30 年 來 未 變, 但 當 年 沒 有 任 何 設 施 路 標 現 在 全 部 水 泥 磚 鋪 地, 現 場 路 標 以 外 還 放 置 二 座 鮮 豔 深 藍 色 流 動 廁 所, 並 在 路 口 南 側 立 有 大 石 碑 刻 寫 玉 山 登 山 口 五 字, 凡 登 山 客 大 都 會 拍 照 後 才 開 始 登 山 路 程, 這 是 30 年 前 所 沒 有 的 3. 孟 祿 斷 崖 的 孟 祿 亭 : 從 登 山 口 出 發 至 1.7 公 里 處 即 是 孟 祿 夢 露 亭, 在 30 年 前 並 無 設 亭 這 是 開 始 較 吃 力 的 上 坡 段, 背 著 重 裝 大 家 氣 喘 呼 呼, 似 乎 是 對 登 山 客 先 下 馬 威, 告 訴 眾 客 登 玉 山 不 是 這 想 像 中 的 簡 單 事, 大 家 應 鼓 起 勇 氣 加 足 馬 力 否 則, 全 程 8.5 公 里 至 排 雲 山 莊, 加 上 攻 頂 2.4 公 里, 合 起 來 登 山 口 至 主 峰 頂 10.9 公 里 全 程 每 0.5 公 里 設 有 路 距 牌, 山 客 一 目 瞭 然, 這 是 30 年 前 沒 有 的 4. 懸 空 棧 橋 : 現 在 從 登 山 口 至 排 雲 山 莊, 設 有 82 座 大 小 不 同 的 棧 橋, 用 粗 鋼 管 墊 底 鋪 上 密 集 木 質 浸 油 處 理 過 的 防 腐 木 板, 堅 固 平 穩, 有 平 板 式 扶 梯 式 單 邊 或 雙 邊, 亦 有 雙 邊 鋼 管 造 在 30 年 前 稱 為 棧 道, 用 枕 木 像 鐵 路 橋 樑 間 隔 約 20 公 分, 如 失 足 即 會 跌 落, 相 當 可 怕 如 今 全 部 改 善, 已 是 今 非 昔 比, 難 怪 有 人 說 國 家 公 園 成 立 後, 玉 山 之 步 道 已 成 觀 光 路 線, 表 示 沿 途 設 備 大 大 改 善 以 前 沿 途 沒 有 公 廁, 現 在 設 有 二 處 無 水 之 公 廁, 對 女 客 較 方 便 5. 前 峰 登 山 口 : 在 2.7 公 里 處 立 有 玉 山 前 峰 登 山 口 之 路 標 很 明 顯, 山 客 可 由 此 攀 登 前 峰 這 次 玉 山 行, 原 來 是 首 登 前 峰 再 進 排 雲, 因 路 程 艱 困, 怕 傷 腳 力 而 放 棄, 改 至 排 雲 後 攻 西 峰, 30 年 前 好 像 沒 有 此 大 型 路 標, 故 記 憶 中 找 不 到 印 象 但 海 拔 3000 公 尺 處, 原 來 有 溫 帶 林 寒 帶 林 之 界 標, 現 在 不 知 何 故 而 失 蹤

6. 白 木 林 亭 : 這 是 最 大 的 休 息 黑 色 木 亭 30 年 前 只 有 西 峰 下 一 個 牌 子, 背 面 山 脊 就 是 一 大 片 白 木 林 區, 一 根 根 白 色 枯 木 以 前 火 災 後 形 成 數 十 年 不 變, 距 登 山 口 5 公 里 現 今 設 有 這 座 大 涼 亭, 山 客 上 階 梯 後, 可 休 息 並 午 餐 我 隊 嚮 導 王 明 章 先 行 背 炊 具 趕 去 煮 關 廟 麵 魚 丸 湯 供 大 家 享 用, 停 留 約 一 小 時 在 該 亭 可 以 看 到 大 峭 壁 及 遠 處 玉 山 主 峰, 很 多 人 都 會 拍 照 留 念, 這 也 是 以 前 缺 乏 的 設 備 7. 大 峭 壁 : 這 是 到 達 排 雲 山 莊 前 0.5 公 里 的 最 後 重 要 景 點, 半 邊 峭 壁 高 度 約 60 公 尺, 由 旁 邊 路 過, 排 雲 在 望, 一 般 遊 客 也 會 短 暫 停 留 深 呼 吸 後 趕 上 最 後 的 路 段 8. 排 雲 山 莊 排 雲 101 : 這 是 玉 山 主 峰 下 的 唯 一 旅 館, 海 拔 3402 公 尺 30 年 前 沒 有 門 牌, 木 造 屋 舍 內 部 老 舊, 裡 面 兩 排 單 層 大 通 舖, 廁 所 髒 臭, 令 人 不 敢 領 教, 記 得 當 時 只 有 一 位 老 管 理 員, 山 客 沒 有 管 制 人 數, 在 例 假 日 真 是 塞 爆, 人 山 人 海, 寸 步 難 移, 山 莊 內 幾 無 容 身 之 處, 因 不 供 飲 食 又 缺 水 源, 真 是 辛 苦! 現 在 完 全 改 觀, 入 山 住 宿 應 上 網 抽 籤, 床 位 共 90 名, 屋 外 帳 篷 40 名, 也 要 抽 籤 決 定, 總 量 每 日 限 制 130 名 長 方 形 硬 體 屋 舍 位 置 不 變, 但 已 全 面 隔 間 重 修, 背 後 山 壁 前 臨 深 谷, 正 門 進 入, 小 公 廳 旁 通 道 有 二 間 上 下 舖 及 公 務 房 ( 床 位 16 人, 我 隊 住 此 特 房 尚 稱 舒 適 ), 後 面 設 廚 房 及 機 房, 其 餘 空 間 都 是 上 下 舖 之 大 統 舖 抽 到 床 位 入 住 者 各 團 隊 分 批 供 應 伙 食 付 費 廁 所 大 號 自 行 提 水 沖 洗 還 算 乾 淨, 廁 所 北 側 山 壁 設 有 大 水 塔 一 座, 由 別 處 引 山 泉 儲 水, 立 有 節 約 用 水 告 示 牌 最 特 別 的 是 : 在 30 年 前 沒 有 門 牌, 現 在 正 門 邊 釘 有 綠 色 門 牌, 大 字 是 排 雲 101, 小 字 是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中 山 村 第 六 鄰, 另 一 大 字 牌 寫 著 排 雲 山 莊, 海 拔 3402 公 尺 Paiyun Lodge, 在 台 灣 有 台 北 101, 在 玉 山 上 也 有 排 雲 101, 因 此 101 就 是 最 高 建 築 物 的 代 表, 不 是 嗎? 9. 碎 石 坡 風 口 : 由 排 雲 山 莊 向 主 峰 攻 頂, 這 是 途 中 必 須 通 過 的 危 險 路 段 30 年 前, 我 是 凌 晨 2 時 出 發, 這 次 是 3 點 半 出 發, 相 同 的 唯 一 路 線, 蜿 蜒 陡 坡 向 上, 隊 員 一 個 接 著 一 個, 由 嚮 導 帶 領 指 揮, 一 路 頭 燈 開 放 挺 進, 因 天 暗 根 本 不 知 險 峻, 回 程 天 亮 始 發 現 原 來 一 大 片 碎 石 坡 無 法 直 上, 現 在 的 崎 嶇 步 道 改 為 之 字 形 狀,30 年 前 是 直 線 形, 很 難 上 下 又 容 易 滑 倒 過 了 碎 石 坡, 接 著 就 是 出 名 的 風 口 地 區, 現 在 已 改

用 鋼 條, 上 方 及 側 邊 固 定 密 封, 防 止 強 風 吹 落 山 客 並 防 上 方 落 石 但 30 年 前 並 沒 有 這 些 安 全 設 施, 常 在 此 地 區 發 生 不 幸 山 難 過 了 風 口 就 是 最 後 登 頂 前 的 艱 辛 爬 岩 路 段, 全 靠 抓 緊 鐵 鍊 奮 力 而 上, 一 旦 鬆 手, 可 能 就 會 滾 落 萬 丈 深 谷, 真 是 太 恐 怖! 所 以 有 人 說 以 後 不 敢 再 來 了, 真 是 危 險! 10. 玉 山 主 峰 登 頂 成 功 : 現 今 標 高 海 拔 3952 公 尺,30 年 前 是 標 高 3997 公 尺, 上 面 平 台 直 立 于 右 任 前 監 察 院 長 銅 像 3 公 尺, 合 為 玉 山 4000 公 尺 高 度, 成 為 東 北 亞 當 時 說 是 東 南 亞 第 一 高 峰 30 年 前 我 首 次 登 頂, 是 很 好 天 氣, 站 在 峰 頂 上, 可 觀 日 出 景 象, 北 峰 氣 象 測 候 所 及 北 北 峰 東 峰 西 峰 南 峰, 都 清 晰 可 見, 均 在 眼 睛 水 平 線 下, 形 成 眾 山 小 的 主 峰 最 高 印 象, 因 此 拍 得 很 好 的 紀 念 照 片 存 留 這 次 三 十 年 後 再 度 登 頂, 天 象 很 差 但 未 下 雨, 當 時 攝 氏 零 下 6.8 度 的 低 溫, 加 上 強 風 吹 襲, 實 在 令 人 難 受, 因 此 在 刻 有 玉 山 主 峰 之 石 頭 平 台 處 拍 照 後, 立 即 紛 紛 下 山 30 年 前 的 于 右 任 銅 像 不 見 了! 原 來 是 在 民 國 84 年 間 遭 人 斷 頭 丟 入 山 谷, 才 改 立 玉 山 天 然 巨 石 但 這 次 登 頂 所 看 到 巨 石, 似 又 變 為 較 小 石 頭, 看 起 來 並 不 偉 大, 不 很 壯 觀, 而 峰 頂 上 的 站 立 空 間, 可 能 因 長 期 風 化 也 變 小 了, 又 那 麼 多 人 同 時 間 攻 頂, 單 獨 拍 照 還 可 以 輪 流 進 行, 我 們 全 隊 也 沒 有 團 體 合 照 的 機 會, 現 在 覺 得 有 些 遺 憾, 不 過 順 利 登 頂 成 功, 這 是 事 實, 值 得 全 隊 慶 賀 高 興 參 結 語 玉 山 確 是 好 山, 有 過 去 才 有 想 念, 有 現 在 才 能 追 憶 玉 山 是 台 灣 人 的 聖 山, 想 去 攀 登 玉 山 攻 頂 的 人 很 多,30 年 前 上 山 的 條 件 較 差, 感 覺 很 辛 苦 然 而, 物 換 星 移, 歷 經 30 年 變 化, 山 景 依 舊 在, 山 客 千 千 萬 萬, 已 全 非 如 今 管 控 嚴 格, 上 山 秩 序 較 佳, 卻 也 機 會 難 得 希 望 有 心 人 都 能 如 願 心 想 事 成 玉 山 登 頂 我 們 台 南 律 師 公 會 又 完 成 了 一 次 圓 滿 成 功 的 登 大 山 活 動, 謝 謝 主 辦 人 員, 更 感 謝 登 山 社 的 辛 苦 安 排, 期 盼 公 會 還 有 十 年 後 的 第 三 次 第 四 次.. 尚 未 登 玉 山 的 同 道 好 友, 請 把 握 未 來 的 機 會, 預 祝 大 家 都 能 勝 利 成 功 征 服 我 們 台 灣 美 麗 的 聖 山 玉 山!

譜 一 段 山 巒 戀 曲 莊 美 玉 律 師 本 會 97 年 度 登 大 山 活 動, 在 登 山 社 社 長 陳 琪 苗 律 師 及 會 務 人 員 楊 媛 琪 小 姐 的 費 心 安 排 連 絡 下, 於 12 月 6 日 至 8 日 舉 辦 登 玉 山 活 動, 由 已 有 20 多 年 高 山 嚮 導 經 驗 的 王 明 章 先 生 領 隊 參 加 會 員 計 有 施 煜 培 金 輔 政 葉 清 華 林 瑞 成 陳 琪 苗 楊 丕 銘 蔡 敬 文 吳 政 遇 方 文 賢 及 我 一 行 人 於 6 日 早 上 7 時 在 忠 義 國 小 集 合 後 即 踏 上 旅 程 此 次 活 動, 在 氣 候 方 面, 可 說 是 承 蒙 老 天 爺 的 厚 待 天 氣 雖 冷, 然 全 程 無 雨, 且 在 寒 冷 的 天 氣 中 有 機 會 經 歷 飄 雪 之 景 緻 第 一 天 中 午 用 過 午 膳 抵 達 鹿 林 山 莊, 大 夥 兒 在 氣 喘 噓 噓 暫 歇 登 山 步 伐 中, 但 見 天 空 飄 起 雪 花 有 人 開 玩 笑 地 說, 莫 非 葉 及 陳 有 冤 屈, 遂 起 了 風 雪 有 人 馬 上 吐 槽, 現 在 又 不 是 6 月 天, 不 適 用 6 月 雪 的 典 故, 大 夥 兒 聞 言 笑 成 一 團 不 過, 王 嚮 導 說, 以 他 多 年 之 登 山 經 驗, 倒 是 未 曾 見 過 鹿 林 山 莊 飄 雪, 是 一 個 難 得 的 景 像 第 一 天 晚 上 夜 宿 上 東 埔 山 莊, 山 莊 內 有 多 隊 登 山 客, 於 山 間 用 餐 伙 食 不 若 平 地 豐 盛, 然 而 在 嚴 寒 的 山 間, 有 熱 呼 呼 的 食 物, 嚐 起 來 覺 得 格 外 美 味 用 過 簡 單 的 晚 餐 後, 有 人 圍 桌 泡 茶 聊 天, 有 人 戴 起 頭 燈 來 一 段 飯 後 散 步, 舉 頭 只 見 繁 星 點 點, 本 以 為 以 當 地 的 高 度, 應 可 見 斗 大 辰 星, 好 像 一 抬 頭 即 可 摘 取 一 般, 實 情 卻 是 相 反, 感 覺 星 星 離 得 好 遠 好 遠 宇 宙 星 辰 本 是 隨 時 可 觀 看, 或 因 日 常 瑣 事 纏 身, 或 因 少 了 一 份 生 活 閒 情, 往 往 只 有 置 身 郊 野 中, 方 能 興 起 觀 星 賞 月 雅 興 第 二 天 的 重 點 是 從 塔 塔 加 登 山 口, 步 行 8.5 公 里 的 山 路 上 排 雲 山 莊 這 一 段 登 山 路 程, 有 人 說 是 一 段 與 群 山 共 舞, 漫 步 在 疊 翠 山 巒 及 變 化 無 常 雲 氣 間 的 心 靈 之 旅 在 一 呼 一 吸 的 氣 息 間, 在 舉 步 前 進 間, 四 週 山 景 有 時 是 赤 裸 裸 的 瓦 礫 石 塊, 行 進 其 間 陽 光 滿 照, 不 知 不 覺 地 熱 了 起 來 可 是 一 個 山 坳 轉 彎 處, 又 見 蓊 鬱 樹 林 景 像, 遠 近 山 巒 交 疊, 白 雲 飄 盪 其 間, 隊 友 們 於 中 途 休 息 時, 挑 一 塊 大 石 頭, 暫 卸 大 背 包, 享 受 暖 暖 的 陽 光, 頓 時 間 有 一 股 幸 福 的 感 覺 此 段 8.5 公 里 的 路 程, 除 了 排 雲 山 莊 的 門 牌 號 碼 : 排 雲 101 外, 尚 有 門 牌 號 碼 排 雲 88, 各 位 可 知 是 啥? 原 來 是 沒 有 沖 水 設 備 的 山 間 茅 廁 一 間 有 人 開 玩 笑 地 表 示, 學 學 海 角 七 號 影 片, 寫 信 到 排 雲 88, 看 看 郵 差 先 生 如 何 達 成 任 務? 這 一 路 上, 有 人 腳 程 快, 去 了 主 峰 繞 了 西 峰, 趕 在 晚 餐 前 回 到 排 雲 山 莊 有 人 一 路 慢 慢 地 走, 或 拍 照 留 念, 或 與 隊 友 天 南 地 北 地 閒 聊 半 路 遇 到 從 排 雲 山 莊 下 山 的 山 友, 彼 此 間 或 恭 賀 登 頂 成 功, 或 勉 勵 繼 續 奮

力 前 進, 為 寂 靜 的 山 間 添 增 些 許 陌 生 的 熱 情 第 三 天 的 重 頭 戲 是 登 頂 玉 山 主 峰, 在 黑 夜 中 前 進 樹 林 區 碎 石 坡, 但 見 前 方 山 友 頭 燈 發 出 的 點 點 光 亮, 在 颯 颯 聲 的 寒 風 吹 襲 下, 有 時 得 扶 持 著 峭 壁 前 進, 此 時 心 中 有 一 股 千 山 獨 行 之 感 受 雖 是 登 山 山 友 蜿 蜒 一 線, 但 登 頂 之 路 總 是 得 自 己 走, 任 何 人 都 替 不 了 啊! 為 了 趕 上 日 出 時 刻, 中 途 也 不 敢 耽 擱 太 久 再 者, 嚴 寒 的 山 風 對 於 靜 止 不 動 者 而 言, 更 是 一 大 考 驗, 不 僅 冷 得 直 打 哆 嗦, 掛 在 臉 上 的 鼻 水 馬 上 結 霜 呢! 為 了 要 將 此 次 的 登 頂 活 動 留 下 見 證, 大 夥 紛 紛 在 主 峰 標 高 的 平 台 處 拍 下 英 雄 照, 待 下 山 後 向 玉 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申 請 登 頂 證 明 這 令 我 想 起, 曾 在 網 路 上 閱 讀 到 有 網 友 表 示, 附 有 英 雄 照 的 登 頂 證 明 書 可 比 結 婚 證 書 來 得 重 要 啊! 雖 然 看 法 見 仁 見 智, 但 由 此 亦 可 得 知 登 頂 成 功 所 帶 來 的 喜 悅 及 成 就 感, 是 令 人 珍 惜 的 登 山 就 是 這 麼 一 回 事, 所 有 的 路 程 都 假 不 得 旁 人, 隊 友 們 可 以 代 勞 的 有 限, 或 幫 你 背 一 些 物 品, 減 輕 行 囊 重 量, 或 為 你 加 油 打 氣, 除 此 之 外, 一 切 都 得 自 己 來 啊! 此 外, 這 中 間 過 程 還 得 克 服 睡 眠 不 足 腳 力 不 支 及 種 種 體 能 問 題, 雖 是 艱 辛, 然 而 一 旦 走 過, 回 憶 都 是 美 好 的 身 居 寶 島, 有 機 會 實 應 親 自 體 會 玉 山 之 美

夜 讀 隨 筆 希 望 和 友 誼 的 小 屋 逸 思 莫 妮 卡 的 芒 果 雨 讀 後 書 名 : 莫 尼 卡 的 芒 果 雨 作 者 : 克 莉 絲 霍 洛 威 譯 者 : 楊 彝 安 出 版 者 : 木 馬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nique and the Mango Rains kris Holloway 這 是 在 非 洲 馬 利 共 和 國 落 後 的 偏 遠 地 區,1 位 可 敬 的 助 產 士 的 故 事, 是 馬 利 南 波 薩 拉 村 的 醫 護 人 員 兼 助 產 士, 這 個 只 有 1,400 人 的 村 莊 沒 有 醫 生 莫 妮 卡 不 是 正 式 受 過 基 本 訓 練 的 護 士 或 助 產 士, 她 只 在 傳 統 助 產 士 身 邊 當 學 徒 見 習 兩 年, 再 接 受 9 個 月 的 醫 護 訓 練, 這 已 經 是 很 好 了, 在 非 洲 撒 哈 拉 沙 漠 以 南 含 馬 利 在 內 ), 每 個 人 能 分 配 到 的 醫 生 和 護 士, 是 全 世 界 最 少 的, 南 波 薩 拉 村 還 算 幸 運 南 波 薩 拉 村 是 在 西 非 馬 利 東 南 方 靠 近 布 吉 納 法 索 的 1 個 塵 沙 漫 天 炎 熱 缺 水 又 極 為 貧 困 的 小 村 莊,1 年 只 有 3 個 月 的 雨 季, 居 民 大 多 信 奉 依 斯 蘭 教, 分 之 1 信 仰 基 督 教, 最 近 的 城 市 是 12 公 里 外 的 科 錫 拉 鎮, 南 波 薩 拉 村 沒 有 電 沒 有 自 來 水 沒 有 醫 生 沒 有 牙 醫, 居 民 也 沒 有 牙 刷, 沒 有 衛 生 棉 沒 有 保 險 套 沒 有 避 孕 藥, 當 然 不 可 能 施 打 疫 苗, 甚 至 沒 有 見 過 白 人, 當 地 盛 行 早 婚, 子 早 在 18 歲 就 結 婚 了, 平 均 每 個 女 人 生 6.8 個 子 女, 馬 利 是 撒 哈 拉 沙 漠 以 南 非 洲 生 育 率 最 高 的 國 家 之 一, 產 婦 死 亡 率 也 是 全 球 前 10 高, 施 行 避 孕 的 婦 女 不 到 百 分 之 6 在 如 此 惡 劣 環 境 下 的 莫 妮 卡, 以 有 限 的 醫 療 知 識 及 少 的 可 憐 的 醫 藥, 波 薩 拉 村 民 的 健 康, 她 有 1 間 鄉 村 健 康 診 所, 另 外 還 有 1 間 破 敗 的 生 產 小 屋 妮 卡 連 橡 皮 手 套 都 沒 有, 就 在 這 裡 為 所 有 村 中 的 婦 女 接 生 小 孩, 遇 到 無 法 處 理 的 狀 況, 除 了 以 機 車 ( 因 為 沒 有 人 有 汽 車, 也 沒 有 任 何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將 產 婦 或 病 患 送 到 科 錫 拉 鎮 之 外, 只 有 眼 睜 睜 地 等 死 其 實 更 困 難 的 是 村 民 形 同 赤 貧 來 到 大 城 市 的 醫 院, 卻 負 擔 不 起 醫 療 費 用, 因 此, 馬 利 的 婦 女 每 12 人 就 有 死 於 懷 孕 或 生 產, 而 美 國 則 每 3 千 人 才 有 1 人, 也 就 是 莫 妮 卡 的 工 作 經 常 在 和 死 亡 賽 跑 這 位 可 敬 的 醫 護 人 員 只 受 過 6 年 的 國 小 教 育 及 9 個 月 的 醫 護 訓 練, 她 手 中 的 工 具 只 有 體 重 計 血 壓 計 聽 診 器 胎 室 內 窺 鏡 ( 聽 胎 兒 心 跳 的 工 具, 翻 譯 似 有 錯 誤 ) 嬰 兒 體 重 計, 少 許 的 藥 品 及 針 劑, 沒 有 點 滴, 沒 有 X 光, 沒 有 控 制 生 育

的 藥 物 莫 妮 卡 要 為 懷 孕 婦 女 進 行 產 檢, 小 孩 出 生 後, 要 監 督 母 親 注 意 孩 子 營 養 狀 況, 每 月 固 定 幾 天 是 為 寶 寶 量 體 重 的 日 子, 如 果 紀 錄 上 顯 示 孩 子 體 重 增 加 緩 慢, 莫 妮 卡 會 提 醒 母 親, 並 教 導 母 親 以 手 邊 可 取 得 的 食 物, 調 製 營 養 補 充 食 品 即 令 如 此, 還 是 有 漫 不 經 心 的 母 親, 老 是 忽 略 孩 子 的 營 養 狀 況 在 如 此 惡 劣 的 工 作 環 境 下, 莫 妮 卡 無 日 無 夜 辛 勤 的 工 作, 工 作 時 還 要 背 著 她 的 第 3 個 孩 子 巴 索, 另 1 個 女 兒 由 娘 家 父 母 照 顧 ( 還 有 個 男 孩 因 腹 瀉 死 亡 工 作 之 餘 要 料 理 家 務 耕 種 自 家 田 地, 而 她 擔 任 醫 護 人 員 的 薪 水 卻 大 部 分 由 公 公 取 走, 她 的 丈 夫 叫 法 蘭 索, 是 在 她 5 歲 時 被 家 人 訂 下 婚 姻, 兩 人 婚 後 感 情 冷 淡 法 蘭 索 只 有 吃 飯 時 回 家, 不 回 家 睡 覺, 在 外 另 有 情 婦, 從 不 拿 錢 出 來 養 家 在 村 莊 裡 精 心 經 營 1 個 似 是 沙 漠 中 的 伊 甸 園 般 的 菜 園, 卻 從 來 沒 拿 過 菜 蔬 回 家 後 來 莫 妮 卡 意 外 懷 孕, 到 7 個 月 才 有 首 次 產 檢, 法 蘭 索 甚 至 不 讓 她 到 科 錫 拉 鎮 生 產, 他 說 她 是 產 婆 所 以 能 幫 自 己 接 生, 這 個 自 私 的 男 人, 後 來 竟 讓 身 為 助 產 士 的 莫 妮 卡 因 難 產 而 喪 命 在 依 斯 蘭 教 國 家 女 性 權 益 本 來 就 低 落, 在 饑 餓 邊 緣 掙 扎 的 地 方, 女 人 小 孩 的 人 權 更 是 不 堪 聞 問, 男 性 至 上 的 心 態, 連 吃 飯 都 是 男 人 先 吃 肉 和 菜, 剩 下 的 才 是 小 孩 和 女 人, 遭 受 男 性 強 暴 幾 乎 是 每 個 女 人 都 會 碰 到 的 事, 家 暴 也 是 理 所 當 然 不 會 有 人 出 面 阻 止, 女 人 是 生 孩 子 的 工 具, 而 且 要 生 男 孩 才 行, 小 孩 越 多 越 好 有 錢 的 男 人 有 好 幾 個 老 婆, 男 人 不 喜 歡 太 太 避 孕, 更 討 厭 戴 保 險 套, 愛 滋 病 已 悄 悄 地 在 漫 延, 可 是 男 人 都 當 做 不 知 道 每 個 女 孩 在 成 年 之 前 都 要 接 受 科 蘿 波 禮 的 儀 式 ( 註 1.), 父 母 親 都 說 科 蘿 波 禮 能 讓 女 孩 成 為 好 太 太, 生 兒 育 女 產 過 後 的 婦 女 幾 乎 沒 有 機 會 調 養 身 體, 馬 上 要 承 擔 繁 重 的 家 務, 有 的 男 人 整 天 玩 紙 牌, 卻 讓 剛 生 產 的 太 太 挑 水 煮 飯, 常 有 婦 女 因 而 出 血 不 止 而 喪 命 生 產 之 屋 其 實 什 麼 設 備 都 沒 有, 屋 頂 還 破 了 1 個 大 洞, 產 台 只 是 個 像 石 棺 的 水 泥 床, 連 橡 皮 手 套 都 沒 有, 只 能 用 肥 皂 消 毒 雙 手, 醫 藥 箱 中 只 有 讓 子 宮 收 縮 的 針 劑 書 都 沒 有 提 到 有 產 後 縫 合 的 手 術 有 時 莫 妮 卡 要 走 很 遠 的 路 去 外 地 接 生, 段 時 間 她 要 去 科 錫 拉 鎮 的 醫 院 補 充 藥 物, 自 私 的 丈 夫 從 不 把 家 中 的 機 車 給 她 用 如 果 沒 有 機 會 搭 便 車, 只 有 頂 著 烈 日, 背 著 巴 索, 在 塵 沙 滿 天 的 路 上 跋 涉 本 書 的 作 者 是 美 國 俄 亥 俄 州 的 克 莉 絲 霍 洛 威, 她 是 密 西 根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碩 士, 能 說 流 利 的 法 語, 畢 業 後 加 入 和 平 工 作 團 ( 註 2.), 來 到 馬 利 共 和 國 工 作 月 薪 只 有 45 美 元, 這 在 南 波 薩 拉 村 已 是 豐 厚 的 收 入, 莫 妮 卡 才 23 美 元, 多 由 公 公 取 得, 作 者 來 到 南 波 薩 拉 村 時 為 22 歲, 莫 妮 卡 也 才 24 歲 作 者 沒 有 醫 療 方 面 的 能 力, 從 沒 看 過 女 人 生 孩 子, 她 在 會 說 法 語 的 莫 妮 卡 身 邊 當 助 手 和 平 團 另 1 位 男 性 志 工 約 翰 也 來 到 村 裡 幫 忙, 兩 人 發 生 戀 情, 一 共 在 南 波 薩 拉 村 工 作 了 1 年

這 是 南 波 薩 拉 村 村 民 第 1 次 見 到 的 白 人, 好 奇 的 小 孩 還 想 拔 約 翰 的 金 毛 艱 苦 的 工 作 中, 作 者 與 莫 妮 卡 產 生 深 厚 的 友 誼, 成 為 無 話 不 談 的 摯 友, 兩 人 一 起 到 科 錫 拉 鎮 辦 事 補 充 藥 材 上 教 堂, 探 視 莫 妮 卡 娘 家 的 父 母, 莫 妮 卡 在 科 錫 拉 鎮 有 位 男 性 密 友 帕 斯 卡, 作 者 與 男 友 約 翰 和 他 們 一 起 看 電 影 作 者 幫 忙 診 所 及 產 房 的 工 作, 還 協 助 莫 妮 卡 進 行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作 者 學 會 當 地 方 言 班 巴 拉 語 下 鄉 教 導 母 親 製 作 營 養 液 給 腹 瀉 的 小 孩 製 作 補 充 營 養 食 品 給 發 育 不 良 的 小 孩 甚 至 幫 莫 妮 卡 爭 取 被 公 公 拿 走 的 薪 水, 爭 取 1 個 星 期 的 假 期, 對 美 國 的 親 友 募 款 修 建 生 產 小 屋, 並 向 世 界 展 望 會 爭 取 免 費 的 避 孕 藥 經 由 作 者, 莫 妮 卡 第 1 次 看 到 珍 珠 項 鍊, 第 1 次 聽 到 如 何 坐 飛 機, 第 到 女 人 不 必 接 受 科 蘿 波 禮 的 儀 式, 男 友 帕 斯 卡 在 戰 火 中 喪 生, 作 者 陪 莫 妮 卡 度 過 傷 心 欲 絕 的 日 子 志 工 工 作 結 束, 作 者 返 美 後 立 即 與 約 翰 結 婚, 接 著 安 排 莫 妮 卡 到 美 國 旅 遊 1 個 月, 物 質 文 明 令 莫 妮 卡 嘖 嘖 稱 奇, 川 流 不 息 的 汽 車 與 平 滑 的 道 路, 讓 莫 妮 卡 驚 嘆 : 這 些 人 要 去 那 裡?, 作 者 也 安 排 莫 妮 卡 作 數 場 演 講, 還 幫 她 治 療 蛀 牙 此 後 多 年 雙 方 保 持 連 繫, 作 者 持 續 為 莫 妮 卡 寄 送 藥 物 及 器 材, 作 者 陸 續 生 下 2 子, 莫 妮 卡 從 事 裁 縫 的 父 親 寄 來 親 手 縫 製 的 童 裝, 接 著 莫 尼 卡 因 病 停 服 避 孕 藥, 因 而 意 外 懷 孕, 不 幸,6 個 月 後 傳 來 莫 妮 卡 去 世 的 消 息 作 者 與 約 翰 決 定 返 回 南 波 薩 拉 村, 看 看 到 底 發 生 什 麼 事, 這 時 作 者 已 離 開 年 了, 生 產 小 屋 混 亂 不 堪, 助 產 士 是 莫 妮 卡 的 學 徒, 只 不 過 學 徒 生 涯 才 兩 週 要 正 式 上 陣 至 於 莫 妮 卡 的 死 因, 則 沒 有 人 能 說 清 楚, 莫 妮 卡 就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突 然 去 世 此 後 作 者 所 能 做 的, 就 是 持 續 在 美 國 提 供 財 務 支 持, 照 顧 莫 妮 卡 的 小 孩 莫 妮 卡 10 歲 的 妹 妹, 發 願 進 護 理 學 校 進 修, 將 來 繼 續 從 事 姊 姊 的 工 作 薩 拉 村 也 略 有 進 步, 表 哥 馬 辛 開 設 1 家 農 村 診 所, 為 紀 念 莫 妮 卡, 命 名 為 卡 醫 護 之 家, 全 書 在 懷 念 氣 氛 中 結 束 莫 妮 卡 對 作 者 說 : 我 們 該 感 謝 芒 果 雨, 芒 果 雨 就 是 雨 季 未 來 前, 間 的 小 雨, 能 讓 芒 果 變 甜, 對 焦 渴 的 大 地 人 畜, 無 疑 是 天 賜 甘 霖, 可 敬 的 莫 妮 卡 犧 牲 自 己 服 務 村 民, 更 是 南 波 薩 拉 村 的 芒 果 雨 本 書 譯 筆 流 暢 通 順, 但 仍 有 小 瑕 疵, 例 如 書 中 常 提 到 的 錫 箱 子 錫 屋 頂 應 是 鋁 箱 鋁 皮 屋 頂 才 合 理, 可 能 在 原 著 就 弄 錯 了, 但 譯 者 似 應 略 作 說 明 又 如 作 者 曾 提 供 1 卷 反 對 女 性 割 禮 的 錄 音 帶 給 莫 妮 卡 ( 第 174 頁 ), 後 來 莫 妮 卡 說 : 我 已 經 放 出 來 看 第 一 次 了 ( 第 219 頁 ), 沒 有 電 力 或 發 電 機 的 地 方 是 不 可 能 看 錄 影 帶 的, 而 使 用 乾 電 池 的 手 提 錄 音 機 播 放 錄 音 帶 則 較 有 可 能, 莫 妮 卡 赴

美, 就 帶 回 1 台 大 錄 音 機 給 丈 夫, 譯 文 有 矛 盾 之 處 註 1. 科 蘿 波 禮 儀 式 即 女 性 割 禮 (FGM), 盛 行 於 非 洲 28 個 國 家 中 之 信 仰 依 斯 蘭 教 的 族 群, 地 老 婦 施 行, 由 於 器 具 簡 陋 又 無 消 毒 麻 醉 觀 念, 許 多 女 孩 因 流 血 不 止 或 感 染 而 死 亡, 幸 而 痊 癒 的 往 往 導 致 日 後 性 行 為 時 裂 傷, 不 同 程 度 的 感 染 常 造 成 不 孕, 而 且 此 種 割 禮 也 不 可 能 令 婦 女 易 於 生 育 但 當 地 人 認 為 女 性 無 法 控 制 自 己 的 性 慾, 未 受 割 禮 的 女 子 不 能 成 為 稱 職 的 母 親, 如 不 做 這 種 手 術, 整 個 家 庭 就 岌 岌 可 危 請 參 閱 沙 漠 之 花 ykuo.ncue.edu.tw/article/055.htm 1 位 索 馬 利 亞 籍 世 界 知 名 模 特 兒 反 抗 割 禮 反 抗 父 權 的 自 傳 註 2. 本 通 訊 第 146 期 (96 年 10 月 ) 夜 讀 隨 筆 專 欄 洋 鬼 子 看 古 老 的 中 國, 曾 介 紹 彼 得 海 斯 勒 所 著 消 失 中 的 江 城 一 書, 該 書 作 者 也 是 參 加 和 平 工 作 團, 到 中 國 四 川 涪 陵 教 授 英 文, 與 本 書 作 者 在 馬 利 辛 苦 又 危 險 地 工 作 比 起 來, 在 四 川 教 英 文 形 同 度 假

童 話 世 界 中 的 薑 餅 屋 - 白 川 鄉 合 掌 屋 林 國 明 律 師 西 元 13 世 紀 左 右, 平 氏 與 源 氏 決 戰, 源 賴 朝 戰 勝, 建 立 鐮 倉 幕 府, 戰 敗 的 平 氏 餘 族, 為 了 逃 避 源 氏 的 追 殺, 乃 潛 藏 入 深 山 之 中, 建 造 隨 時 可 遷 移 的 特 殊 建 築 合 掌 屋 這 群 平 氏 遺 族 從 此 過 著 與 世 無 爭 的 生 活, 直 到 西 元 1935 年, 始 為 德 國 建 築 家 布 魯 諾. 陶 德 (Bruno Taut) 發 現, 而 將 此 村 落 公 諸 於 世, 布 氏 著 述 日 本 美 再 發 現 一 書, 向 全 世 界 大 力 推 薦 白 川 鄉 合 掌 屋 的 人 文 蘊 涵 坐 落 在 日 本 北 陸 岐 阜 縣 白 川 鄉 荻 町 的 傳 統 建 築 合 掌 屋, 於 西 元 1995 年 12 月 9 日 被 列 為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有 如 雙 掌 合 十 造 型 的 合 掌 屋, 共 有 113 棟, 地 處 日 本 內 陸, 位 置 偏 僻 幽 遠, 四 面 環 山, 水 田 縱 橫, 長 期 與 外 界 隔 絕, 有 如 世 外 桃 源 人 口 約 有 1900 人, 一 直 被 世 人 所 遺 忘 平 成 天 皇 為 了 開 發 偏 遠 的 內 陸 村 落, 改 善 當 地 居 民 的 生 活, 乃 建 造 密 集 的 道 路 網, 讓 被 世 人 遺 忘 的 村 落 能 與 現 代 的 都 會 聯 絡 合 掌 屋 如 同 深 埋 在 泥 土 中 的 寶 石 被 人 挖 掘 出 來, 展 現 其 光 芒, 令 人 驚 艷, 每 年 吸 引 無 數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的 觀 光 客 前 來 一 探 究 竟 合 掌 屋 四 季 各 有 風 情, 惟 相 較 於 春 夏, 其 冬 季 的 的 景 緻 更 是 一 絕 冬 季 大 雪 覆 蓋 著 合 掌 屋 之 屋 頂 厚 達 三 公 尺, 有 如 糖 霜 般 的 白 雪 披 覆 在 蒲 葦 (pampas grass) 屋 頂 上, 就 像 童 話 世 界 中 的 薑 餅 屋, 吸 引 世 人 的 追 尋 與 響 往 就 算 在 炎 熱 的 夏 季, 合 掌 屋 坐 落 在 青 翠 的 綠 草 上, 依 然 美 麗 動 人 113 棟 的 合 掌 屋 造 形 大 同 小 異, 都 是 用 蒲 葦 搭 蓋 的 斜 屋 頂, 避 免 冬 季 下 雪 時 壓 垮 屋 頂 屋 頂 內 部 的 構 造 使 用 繩 子 綑 綁, 沒 有 使 用 任 何 鐵 釘 當 地 居 民 為 了 方 便 養 蠶, 乃 建 造 了 屋 頂 成 60 度 的 三 角 形 房 屋, 屋 頂 又 高 又 斜, 約 有 三 層 樓 高, 在 冬 季 裡,1 樓 的 熱 氣 會 上 升 至 2 樓 以 上, 2 3 樓 作 為 養 蠶 之 場 所, 縱 然 在 嚴 寒 的 春 天, 也 能 在 屋 內 養 蠶, 被 德 國 建 築 家 布 魯 諾. 陶 德 稱 為 人 類 最 合 理, 最 天 人 合 一 的 建 築 由 於 房 屋 結 構 樑 柱 全 部 使 用 木 材, 屋 頂 又 是 覆 蓋 曬 乾 的 蒲 葦 草, 所 以 家 家 均 有 消 防 設 備 約 隔 三 四 十 年 就 必 須 更 換 屋 頂 上 的 蒲 葦, 每 逢 一 家 的 屋 頂 需 要 翻 修, 全 村 的 村 民 就 會 動 員 前 來 合 作 完 成, 全 村 的 村 民 一 起 爬 上 屋 頂 更 換 蒲 葦 之 場 景, 非 常 壯 觀 白 川 鄉 的 居 民 為 了 妥 善 保 護 這 些 建 築, 發 起 保 護 運 動, 於 西 元 1971 年 成 立 白 川 鄉 荻 町 村 落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會, 訂 定 了 保 護 這 些 建 築 資 產 的 規 章 及 至 西 元 1995 年, 被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列 為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合 掌 村 的 歷 史, 值 得 我 們 借 鏡 台 南 安 平 老 街 中 的 傳 統 建 築 與 特 有 防 盜 巷 道 設 計, 未 能 妥 善 保 存 與 發 揚, 令 人 汗 顏

本 刊 訊 四 師 聯 合 會 好 遠 遠 遠 的 高 鐵 站 邀 請 許 添 財 市 長 談 市 政 台 南 區 醫 師 律 師 建 築 師 會 計 師 四 師 聯 合 會 97 年 度 第 4 次 會 議 於 12 月 28 日 ( 週 日 ) 下 午 4 時 30 分 假 大 億 麗 緻 酒 店 5 樓 常 紅 廳 舉 行 本 次 會 議 輪 由 會 計 師 公 會 主 辦, 邀 請 台 南 市 大 家 長 許 添 財 市 長 談 市 政 本 會 參 加 人 員 有 理 事 長 吳 信 賢 律 師, 本 會 多 位 理 監 事 及 顧 問 黃 正 彥 翁 瑞 昌 林 國 明 律 師 及 林 聯 輝 許 安 德 利 律 師 等 道 長, 會 後 並 在 該 酒 店 聚 餐 許 市 長 開 場 白 即 客 氣 地 表 示, 很 榮 幸 受 邀 參 加 四 師 聯 合 會, 由 於 在 座 者 都 是 專 業 人 士, 由 他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實 屬 班 門 弄 斧, 因 此 希 望 將 專 題 演 講, 改 以 意 見 交 流 的 方 式 進 行 凡 對 市 政 有 疑 問 或 欲 瞭 解 者, 均 歡 迎 提 出 來, 其 必 為 詳 細 解 答, 不 會 敷 衍 回 應 待 確 認 進 行 之 方 式 後, 台 下 即 有 人 員 提 出, 台 南 地 區 的 高 鐵 站 設 置 在 台 南 縣 沙 崙, 對 於 台 南 市 區 民 眾 而 言, 似 乎 太 遠 了, 不 知 市 政 府 對 此 是 否 有 何 因 應 措 施 或 規 劃? 許 市 長 回 應, 政 治 人 物 應 具 備 的 2 個 重 要 特 質, 即 是 良 心 與 智 慧 台 南 地 區 的 高 鐵 站 設 置 在 沙 崙, 可 以 說 是 一 件 沒 有 良 心 的 事 試 觀 全 世 界 高 速 運 輸 工 具 的 車 站 莫 不 設 置 在 人 口 集 中 處, 再 將 旅 客 從 市 中 心 往 外 運 送 反 觀 我 國 是 反 其 道 而 行, 美 其 名 是 為 了 發 展 偏 遠 地 區, 然 而 市 區 若 尚 未 完 全 開 發, 何 有 餘 力 發 展 偏 遠 地 區? 因 此, 說 穿 了 其 實 就 是 一 場 美 麗 的 謊 言, 充 其 量 只 是 為 了 便 利 某 些 利 益 人 士 炒 地 皮 罷 了 此 外, 其 身 為 地 方 首 長 曾 多 次 向 中 央 反 應, 爭 取 在 南 科 設 置 一 個 高 鐵 站, 無 奈 中 央 全 然 置 之 不 理 南 科 要 能 吸 引 投 資, 發 揮 功 用, 首 先 必 須 解 決 交 通 便 利 的 問 題 試 觀 中 科 的 起 步 比 南 科 晚, 卻 發 展 得 比 南 科 好,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即 在 於 其 地 理 位 置 的 便 利 性 就 經 濟 層 面 言, 許 市 長 提 出 台 南 市 要 生 存, 必 須 要 與 台 灣 脫 軌 而 與 國 際 接 軌, 如 此 方 能 走 出 自 己 的 一 片 天 地 將 之 擴 展 到 全 國 也 是 如 此, 以 台 灣 每 年 花 費 3000 萬 飼 養 大 陸

貓 熊 為 例, 若 將 該 筆 經 費 用 來 飼 養 台 灣 黑 熊, 不 是 更 有 意 義 嗎? 此 外, 有 人 提 出 運 河 星 鑽 計 劃 前 景 問 題, 許 市 長 回 應, 對 此 市 政 府 有 一 系 列 的 相 關 規 劃, 例 如 清 流 計 劃, 整 建 下 水 道 系 統, 讓 運 河 的 水 可 以 流 通, 即 可 改 善 臭 氣 沖 天 問 題 家 戶 接 管 計 劃, 完 成 後 全 台 南 市 街 道 水 溝 除 了 下 雨 天 有 水 外, 平 日 都 是 乾 涸 的, 如 此 可 避 免 蚊 蟲 滋 生 現 在 的 中 國 城, 日 後 將 予 以 拆 除 改 為 興 建 碼 頭 占 地 1600 公 頃 的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內 有 種 類 繁 多 的 保 育 類 動 物 是 屬 國 家 級 的 濕 地, 現 已 呈 報 內 政 部, 待 規 劃 完 成 將 是 台 南 市 的 另 一 景 點 最 後, 許 市 長 以 威 尼 斯 為 指 標, 將 其 任 內 之 市 政 建 設 冠 以 該 名, 則 台 江 國 家 公 園 屬 於 生 態 威 尼 斯, 安 平 港 歷 史 風 景 區 則 為 文 化 威 尼 斯, 其 期 待 這 有 歷 史 背 景 的 文 化 古 都, 在 大 家 的 努 力 下 可 以 再 現 風 華

本 刊 訊 縣 府 法 服 歲 末 尾 牙 縣 長 期 勉 法 律 人 多 多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台 南 縣 政 府 民 眾 法 律 扶 助 服 務 處, 於 97 年 12 月 26 日 ( 週 五 ) 下 午 6 時 30 分 假 致 穩 人 文 商 旅 ( 永 康 市 中 正 北 路 56-20 號 ) 舉 辦 歲 末 尾 牙, 邀 請 縣 府 民 眾 法 律 扶 助 律 師 黃 品 彰 黃 正 彥 許 雅 芬 律 師 等 人 與 會 蘇 縣 長 煥 智 致 詞 時 首 先 致 詞 感 謝, 扶 助 律 師 一 年 來 擔 任 縣 府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的 辛 勞 其 次, 分 享 其 以 一 位 法 律 人 擔 任 縣 長 的 心 得, 並 期 待 律 師 同 道 應 該 多 多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特 別 是 現 今 國 會 中 的 民 意 代 表, 有 法 律 背 景 者 寥 寥 可 數 然 而, 法 治 國 家 的 進 步, 缺 乏 法 律 人 的 參 與, 實 難 竟 其 功 縣 長 並 舉 縣 政 府 之 環 保 事 務 為 例, 環 保 相 關 規 定 散 見 各 法 令, 缺 乏 整 合 之 規 劃, 如 果 法 令 之 制 定 是 由 有 法 律 背 景 者 參 與, 相 信 所 制 定 的 法 令 比 較 有 一 體 性 再 者, 以 身 為 地 方 首 長 推 行 縣 政 而 言, 由 於 縣 府 事 務 由 各 處 室 分 工, 幕 僚 們 在 擬 定 相 關 法 令 草 案 時, 大 都 難 脫 本 位 主 義, 此 時 惟 賴 領 導 者 整 合 然 而, 若 空 有 一 身 好 本 領, 而 沒 有 足 夠 的 權 力, 何 能 達 成 目 的? 因 此, 期 待 律 師 同 道 們 能 夠 挺 身 而 出, 多 多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特 別 是 出 馬 競 選 民 意 代 表, 可 以 對 社 會 貢 獻 更 多 的 心 力 聽 聞 此 番 言 語, 有 道 長 開 玩 笑 地 表 示, 縣 長 好 像 在 辦 理 徵 才 活 動 啊! 副 縣 長 致 詞 時 表 示, 相 對 於 縣 長 以 律 師 身 分 分 享 從 政 經 驗, 其 將 分 享 以 一 位 醫 師 之 背 景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之 經 驗 醫 生 在 從 事 病 情 診 斷 工 作, 有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前 提, 必 須 要 相 信 病 人 對 病 情 的 主 訴 為 真 如 此 的 人 格 特 性, 致 使 其 從 政 之 路, 遭 遇 些 許 矛 盾 此 外, 其 分 享 以 其 醫 生 背 景 參 與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等 相 關 醫 藥 業 務 之 經 驗, 醫 藥 法 令 的 制 定 若 少 了 醫 生 背 景 者 參 與, 所 制 定 出 來 的 法 令, 也 將 出 現 適 用 上 之 疑 慮 因 此, 社 會 要 更 好, 法 治 國 家 要 上 軌 道, 法 律 專 業 及 各 領 域 專 業 人 士 的 參 與 不 可 少 主 辦 單 位 邀 請 在 場 之 法 服 律 師 代 表 致 詞, 由 本 會 前 理 事 長 黃 正 彥 律 師 以 及 素 有 陽 光 美 少 婦 之 稱 的 許 雅 芬 律 師 代 表 致 詞 黃 律 師 表 示, 縣 府 自 開 辦 民 眾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7 年

多 來, 雖 然 不 是 每 年 都 舉 辦 尾 牙, 但 仍 不 減 律 師 們 服 務 的 熱 忱, 除 了 律 師 法 明 定 律 師 有 參 與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之 義 務 外, 本 於 律 師 對 社 會 之 職 責, 似 乎 也 不 能 自 免 於 外 許 雅 芬 律 師 表 示, 感 謝 縣 政 府 舉 辦 是 日 餐 會, 身 為 一 名 服 務 律 師, 明 年 (98 年 ) 仍 將 一 本 初 衷 地 繼 續 參 與

台 南 律 師 公 會 第 27 屆 98 年 度 1 月 份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6 時 30 分 地 點 : 富 霖 川 粵 海 鮮 港 式 餐 廳 出 席 : 吳 信 賢 蔡 敬 文 蘇 新 竹 張 文 嘉 莊 美 玉 黃 紹 文 黃 雅 萍 吳 健 安 溫 三 郎 莊 美 貴 黃 榮 坤 許 世 彣 李 孟 哲 蔡 進 欽 陳 慈 鳳 蔡 信 泰 列 席 : 林 國 明 楊 淑 惠 徐 建 光 主 席 : 吳 理 事 長 信 賢 壹 報 告 出 席 人 數 : 應 到 20 人, 實 到 16 人 貳 主 席 宣 佈 開 會 參 通 過 本 次 會 議 議 程 肆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參 見 第 161 期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伍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紀 錄 : 許 世 彣 案 由 :97 年 11 月 份 黃 文 玲 等 8 名 新 會 員 入 會 同 意 追 認 案 執 行 情 形 : 同 意 入 會, 已 於 97 年 12 月 23 日 辦 妥 意 外 險 加 保 手 續 及 核 發 會 員 證 陸 報 告 事 項 : 一 主 席 報 告 : 本 會 地 院 第 二 律 師 休 息 室 於 本 月 起 開 始 啟 用, 每 天 均 有 職 員 值 班, 且 庭 期 顯 示 螢 幕 及 聯 絡 電 話 均 已 在 地 院 吳 院 長 的 鼎 力 支 持 下 設 置 完 成, 請 會 員 候 庭 時 善 加 利 用 另 要 感 謝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已 將 台 南 律 師 通 訊 第 101 至 150 期 合 訂 本 完 成 出 爐 另 元 照 出 版 社 贈 送 本 會 會 員 法 學 書 籍 期 刊 1900 餘 冊, 一 併 謝 謝 宋 祕 書 長 的 費 心 處 理, 也 請 會 員 踴 躍 索 取 二 監 事 會 報 告 : 本 期 收 支 報 告 查 核 均 符 合 三 各 委 員 會 組 報 告 :

( 一 ) 學 術 進 修 委 員 會 ( 許 雅 芬 理 事 報 告 ) 於 2 月 21 日 與 全 聯 會 民 事 法 委 員 會 合 辦 關 於 新 修 正 民 法 監 護 制 度 研 討 會 請 林 秀 雄 教 授 擔 任 講 座 ( 二 ) 兩 岸 交 流 委 員 會 ( 林 瑞 成 顧 問 報 告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於 3 月 20 日 舉 辦 公 務 員 犯 罪 研 討 會, 建 議 本 會 贊 助 部 分 經 費 協 辦 ( 三 ) 平 民 法 律 服 務 中 心 ( 主 任 委 員 蔡 敬 文 常 務 理 事 報 告 ) 1. 12 月 財 務 報 告 表 詳 附 件 一 略 2. 本 中 心 每 日 上 午 在 台 南 高 分 院 之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自 98 年 1 月 份 起, 移 至 地 院 辦 理 ( 四 ) 司 法 改 革 委 員 會 ( 林 國 明 顧 問 報 告 ) 1. 法 扶 基 金 會 誠 徵 執 行 秘 書 2. 本 年 度 推 行 法 律 諮 詢 專 案 於 3 月 份 開 辦, 於 台 南 高 分 院 上 午 時 段 辦 理 3. 於 1 月 17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舉 辦 第 一 次 警 詢 陪 訊 業 務 座 談 會 ( 五 ) 秘 書 處 ( 宋 金 比 秘 書 長 報 告 ) 柒 討 論 事 項 : 1.97 年 度 12 月 份 退 會 之 會 員 : 李 鳳 翱 劉 志 忠 楊 永 成 張 皓 帆 王 百 治 丁 中 原 賴 淑 惠 沈 棱 蔡 振 修 陳 明 ( 以 上 10 名 月 費 均 繳 清 ) 王 柏 棠 ( 月 費 繳 至 96 年 10 月 ) 黃 斐 旻 ( 月 費 繳 至 97 年 11 月 ) 簡 宏 明 ( 月 費 繳 至 97 年 7 月 ), 截 至 12 月 底 會 員 總 數 875 人 2. 法 務 部 網 站 所 建 置 之 律 師 查 詢 系 統, 未 來 將 增 設 律 師 受 懲 戒 之 資 料 供 民 眾 查 閱 參 考 全 聯 會 函 復 : 為 免 受 停 止 職 行 職 務 及 除 名 二 種 處 分 之 律 師 違 法 繼 續 執 業, 同 意 於 律 師 查 詢 系 統 公 布 其 受 懲 戒 之 資 訊 ; 至 於 律 師 受 其 餘 懲 戒 處 分 之 資 訊, 則 不 同 意 公 布 之 一 案 由 :97 年 12 月 份 加 入 本 會 為 會 員 之 律 師 : 張 國 清 宋 重 和

江 肇 欽 蔡 東 泉 劉 興 業 張 冀 明 林 琦 勝 孫 小 萍 張 立 中 羅 名 威 等 10 名, 請 追 認 說 明 :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於 會 議 時 提 交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二 案 由 : 審 核 本 會 97 年 12 月 份 財 務 收 支 報 告 表, 請 討 論 說 明 : 詳 附 件 二 略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三 案 由 : 本 會 98 年 度 各 委 員 會 及 社 團 安 排 之 活 動 計 畫 及 經 費 預 算 審 核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各 活 動 規 劃 內 容 及 預 算 詳 附 件 三 略 決 議 : 修 改 法 律 研 委 員 會 8 萬 元,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15 萬 元, 高 爾 夫 球 隊 及 壘 球 隊 均 13 萬 元, 太 極 拳 班 5 萬 元, 司 法 改 革 委 員 會 10 萬 元 後, 全 部 通 過 四 案 由 : 自 98 年 1 月 份 起, 本 會 之 台 南 高 分 院 律 師 休 息 室 及 台 南 地 院 第 一 律 師 休 息 室, 於 午 休 時 間 12:00~13:30 開 放 供 會 員 休 息 候 庭 之 用, 每 日 執 勤 之 會 務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酌 發 加 班 費 或 誤 餐 費, 請 討 論 決 議 : 同 意 試 辦, 值 勤 人 員 以 核 發 加 班 費 方 式 辦 理, 並 記 錄 使 用 情 形, 提 交 下 一 屆 理 監 事 會 檢 討 五 案 由 : 本 會 會 務 工 作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第 22 條 第 2 款 條 文 修 正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詳 如 所 附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表 決 議 : 請 秘 書 處 就 本 辦 法 進 行 整 體 檢 討, 研 擬 修 正 草 案, 提 交 理 監 事 會 討 論 六 案 由 : 本 會 98 年 3 月 20 日 舉 辦 國 外 旅 遊 北 京 五 日 之 旅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行 程 規 劃 及 報 價 單 詳 附 件 五 略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援 往 例 方 式 補 助, 請 文 康 福 利 及 會 刊 編 輯 委 員 會 規 劃 辦 理 捌 臨 時 動 議

一 案 由 : 檢 察 事 務 官 是 否 列 入 本 會 司 法 改 革 之 評 鑑, 請 討 論 說 明 : 鑑 於 本 會 於 司 法 改 革 方 面, 已 對 檢 察 官 法 官 辦 理 評 鑑, 而 對 受 承 辦 檢 察 官 指 示 並 協 助 辦 案 且 詢 問 案 情 之 檢 察 事 務 官 未 納 入 評 鑑, 似 有 不 足, 故 建 請 併 列 入 評 鑑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二 案 由 : 就 台 南 地 檢 署 以 傳 票 同 日 傳 訊 多 位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經 檢 察 事 務 官 詢 問 後, 即 將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限 制 於 24 偵 訊 室, 並 由 法 警 看 守, 禁 止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擅 自 離 去 或 與 所 委 任 之 律 師 討 論 案 情, 本 會 是 否 應 就 此 拜 會 台 南 地 檢 署 檢 察 長 研 商, 請 討 論 說 明 : 有 道 長 反 應, 台 南 地 檢 署 以 傳 票 同 日 傳 訊 多 位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經 檢 察 事 務 官 詢 問 後, 於 承 辦 或 協 助 之 檢 察 官 尚 未 複 訊 時, 均 將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限 制 於 24 偵 訊 室, 並 由 法 警 看 守, 禁 止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擅 自 離 去 或 與 所 委 任 之 律 師 討 論 案 情, 應 已 嚴 重 侵 害 人 身 自 由 而 有 妨 害 他 人 自 由 之 嫌 及 律 師 之 辯 護 權, 故 建 請 本 會 是 否 就 此 拜 會 台 南 地 檢 署 之 檢 察 長 研 商, 以 免 知 法 違 法 並 惡 化 檢 辯 關 係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玖 自 由 發 言 拾 散 會

新 會 員 介 紹 (97 年 7~8 月 份 入 會 ) 康 文 彬 律 師 男,28 歲, 台 北 大 學 司 法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南,97 年 7 月 1 日 加 入 本 會 林 志 雄 律 師 男,41 歲,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南,97 年 7 月 3 日 加 入 本 會 林 合 民 律 師 男,49 歲, 台 灣 大 學 法 研 所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4 日 加 入 本 會 蔡 俊 有 律 師 男,75 歲,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4 日 加 入 本 會 楊 啟 宏 律 師 男,37 歲, 淡 江 大 學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8 日 加 入 本 會 吳 仲 立 律 師 男,44 歲,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8 日 加 入 本 會 林 文 凱 律 師 男,30 歲, 台 灣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10 日 加 入 本 會 陳 德 峯 律 師 男,56 歲,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15 日 加 入 本 會 黃 觀 榮 律 師 男,68 歲, 日 本 駒 沢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17 日 加 入 本 會 洪 瑞 隆 律 師 男,27 歲, 台 灣 大 學 會 計 所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17 日 加 入 本 會 謝 思 賢 律 師 男,36 歲, 中 興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17 日 加 入 本 會 簡 宏 明 律 師 男,39 歲,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碩 士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 97 年 7 月 21 日 加 入 本 會 薛 欽 峰 律 師 男,41 歲,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21 日 加 入 本 會 劉 至 芳 律 師 女,28 歲,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24 日 加 入 本 會

丁 榮 聰 律 師 男,48 歲,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7 月 29 日 加 入 本 會 李 國 豪 律 師 男,32 歲, 東 海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中,97 年 7 月 29 日 加 入 本 會 阮 詠 芳 律 師 女,32 歲, 政 治 大 學 法 研 所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南,97 年 8 月 1 日 加 入 本 會 孟 昭 安 律 師 男,43 歲, 政 治 作 戰 學 校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高 雄,97 年 8 月 6 日 加 入 本 會 姜 至 軒 律 師 男,34 歲,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桃 園,97 年 8 月 7 日 加 入 本 會 李 進 建 律 師 男,32 歲, 銘 傳 大 學 法 研 所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彰 化 縣, 97 年 8 月 11 日 加 入 本 會 周 中 臣 律 師 男,50 歲, 政 治 大 學 法 研 所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高 雄,97 年 8 月 15 日 加 入 本 會 林 偉 超 律 師 男,42 歲,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中,97 年 8 月 28 日 加 入 本 會 謝 其 演 律 師 男,32 歲,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8 月 28 日 加 入 本 會 蕭 富 山 律 師 男,48 歲, 東 吳 大 學 法 研 所 碩 士,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 97 年 8 月 28 日 加 入 本 會 廖 俊 嘉 律 師 男,30 歲,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主 事 務 所 設 於 台 北,97 年 8 月 28 日 加 入 本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