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 位 申 请 表 A 1. 参 展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2. 联 合 参 展 商 ( 每 9 平 方 米 只 能 申 请 一 家 联 合 参 展 商 )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联 系 人 先 生 / 女 士 联 系 人 先 生 / 女 士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国 家 邮 编 国 家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手 机 手 机 电 子 邮 箱 邮 箱 公 司 网 址 www. 公 司 网 址 www. 3. 发 票 信 息 ( 原 则 上 与 参 展 公 司 一 致, 如 有 不 同, 需 另 附 代 付 款 证 明 )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可 抵 扣 ) 发 票 抬 头 ( 必 填 ) 公 司 地 址 公 司 税 号 公 司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4. 展 品 范 围 1 生 鲜 食 品 2 冷 冻 食 品 3 厨 房 烘 烤 原 料 4 便 利 食 品 糖 果 5 饮 料 6 其 他 食 品 7 纺 织 品 8 非 食 品 类 产 品 9 技 术 和 设 备 10 媒 体 服 务 供 应 商 5. 展 位 申 请 ( 请 在 方 框 内 填 上 预 定 展 位 的 平 米 数 ) 展 位 面 积 : 9 平 米 (3 米 x 3 米 ) 以 及 9 平 米 的 倍 数 选 项 1: 标 准 展 位 (9 平 米 起 租 ) 包 括 : 展 示 区 域, 白 色 背 板 及 侧 板, 地 毯,1 张 咨 询 台,2 把 折 椅,1 个 废 纸 篓,1 个 电 源 插 座 (5 安 /220 伏 ),2 盏 射 灯, 会 刊 登 陆, 网 站 推 广, 一 个 出 席 会 议 名 额 区 域 A ( 优 越 展 区 ) 1,400/ 平 米 区 域 B ( 普 通 展 区 ) 1,000/ 平 米 选 项 2: 光 地 (36 平 米 起 租 ) 这 个 选 项 不 包 括 任 何 展 位 搭 建 不 允 许 使 用 相 邻 展 会 的 隔 板 联 合 参 展 费 用 主 办 单 位 允 许 每 9 平 方 米 最 多 有 一 个 联 合 参 展 商 联 合 参 展 费 用 包 括 了 会 刊 登 陆 和 网 站 宣 传 1,190/ 平 米 1,500 每 家 联 合 参 展 商 900/ 平 米 总 价 请 将 此 表 与 表 格 B 以 及 有 效 的 有 机 认 证 证 书 一 起 回 传! 我 方 接 受 展 位 申 请 表 附 件 中 的 参 展 基 本 准 则 * 包 括 了 6% 的 增 值 税 ( 可 抵 扣 ) 此 申 请 表 即 为 参 展 合 同, 一 经 签 署 盖 章 即 时 生 效 ( 即 展 商 认 可 表 格 A B 及 参 展 基 本 准 则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 参 展 商 须 在 提 交 表 格 后 的 15 天 内 支 付 展 位 费 的 30% 作 为 定 金 如 展 商 在 开 展 前 三 个 月 内 撤 销 参 展, 须 支 付 全 额 展 位 费 本 合 同 传 真 件 有 效
参 展 认 可 申 请 表 B 参 展 商 : 联 系 人 : 1. 展 品 分 类 列 表 请 勾 选 参 展 展 品 分 类 : 01 生 鲜 食 品 01.01 水 果 蔬 菜 土 豆 蘑 菇 等 食 品 01.02 肉 类 肠 类 01.03 鱼 类 海 鲜 类 01.04 面 包 烘 烤 类 食 品 01.05 乳 制 品 01.06 牛 奶 替 代 肉 类 品 01.07 奶 酪 01.08 熟 食 01.09 蛋 类 其 他 新 鲜 食 品 02 冷 冻 食 品 02.01 冷 冻 方 便 食 品 02.02 肉 类 02.03 鱼 类 海 鲜 类 02.04 烘 烤 类 食 品 02.05 水 果 蔬 菜 草 药 类 02.06 冰 激 淋 03 厨 房 烘 烤 原 料 03.01 玉 米 豆 类 其 他 粉 类 产 品 03.02 面 包 烘 烤 类 食 品 蓬 松 剂 03.03 粉 状 食 品 03.04 番 茄 类 食 品 调 味 沙 司 03.05 辣 椒 盐 类 半 成 品 03.06 醋 类 调 味 品 03.07 橄 榄 油 03.08 其 他 油 类 产 品 03.09 方 便 食 品, 速 食 和 罐 装 食 品 03.10 甜 味 剂 2. 我 们 是 04 便 利 食 品 糖 果 04.01 坚 果 类 干 果 类 04.02 巧 克 力 类 04.03 甜 食 类 04.04 咸 食 类 05 饮 料 05.01 果 汁 碳 酸 性 饮 料 05.02 饮 用 水 05.03 茶 类 05.04 咖 啡 类 05.05 其 他 热 饮 05.06 其 他 无 酒 精 饮 料 05.07 酒 类 05.08 啤 酒 类 05.09 其 他 含 酒 精 饮 料 06 其 他 食 品 06.01 谷 物 类 燕 麦 片 类 06.02 蜂 蜜 制 品 06.03 涂 抹 类 食 品 06.04 熟 食 类 小 食 类 06.05 营 养 食 品 婴 儿 食 品 06.06 营 养 品 06.07 其 他 营 养 类 产 品 06.08 药 物 类 06.09 食 品 补 充 剂 06.10 原 材 料 06.11 米 类 米 类 产 品 06.12 其 他 食 品 07 纺 织 品 07.01 成 人 服 饰 类 07.02 孩 童 服 饰 类 07.03 家 具 纺 织 品 07.04 时 尚 配 饰 类 07.05 鞋 类 08 非 食 品 类 产 品 08.01 洗 涤 剂 清 洁 剂, 08.02 宠 物 产 品 08.03 种 子 类 产 品 08.04 天 然 化 妆 品 08.05 其 他 药 物 产 品 08.06 其 他 非 食 品 类 产 品 09 技 术 和 设 备 09.01 生 产 包 装 制 造 类 09.02 销 售 设 备 类 09.03 其 他 技 术 和 设 备 10 媒 体 服 务 供 应 商 10.01 公 众 媒 体 组 织 和 协 会 10.02 认 证 机 构 第 三 方 组 织 10.03 培 训 调 研 类 10.04 其 他 服 务 供 应 商 11. 生 产 商 12. 批 发 商 13. 进 / 出 口 商 3. 展 品 中 部 分 产 品 / 服 务 属 于 以 下 分 类 : 14. 餐 饮 酒 店 类 15. 素 食 16. 清 真 类 17. 公 平 贸 易 产 品 18. 符 合 犹 太 教 教 规 的 产 品 兹 此 确 认 所 示 信 息 的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参 展 认 可 申 请 表 C 参 展 商 : 联 系 人 : 中 国 国 际 有 机 食 品 博 览 会 (BIOFACH CHINA) 对 于 将 在 展 示 会 上 展 示 的 产 品 会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查 在 BIOFACH CHINA 期 间, 所 有 展 位 都 要 进 行 核 对, 从 而 确 保 所 有 展 商 及 展 品 都 遵 守 展 会 的 要 求 一 经 发 现 展 示 的 产 品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主 办 方 有 权 要 求 撤 除 展 品, 甚 至 撤 销 展 位 1. 没 有 参 加 德 国 BIOFACH 的 参 展 商 : 我 们 没 有 参 加 过 BIOFACH Germany 随 表 附 上 参 展 品 的 参 展 认 可 申 请 表 : 表 格 D +D1: 有 机 食 品 有 机 食 品 补 充 物 有 机 药 材 农 业 补 充 物 表 格 D +D2: 有 机 天 然 化 妆 品 精 油 表 格 D +D3: 清 洁 剂 ( 可 以 登 录 www.biofachchina.com 下 载 申 请 表 或 者 联 系 主 办 方 索 要 表 格 ) 只 有 提 交 了 完 整 的 展 品 参 展 准 则 申 请 表, 得 到 主 办 方 的 审 核 后 才 能 有 参 展 的 资 格 2. 参 加 过 德 国 BIOFACH 的 参 展 商 : 我 们 参 加 了 BIOFACH Germany 2015 2016 我 们 保 证 会 在 BIOFACH CHINA 2016 上 展 示 与 在 BIOFACH Germany 2015/ 2016 上 展 示 的 同 样 的 产 品, 并 且 严 格 遵 守 所 有 的 有 机 标 准 ( 未 在 BIOFACH Germany 上 展 示 的 产 品, 我 们 会 明 确 汇 报 给 主 办 方 ) 3. 表 格 B 中 您 填 写 的 有 机 产 品 其 认 证 机 构 是 : 随 表 附 上 产 品 有 机 认 证 证 书 是 否 若 不 能 随 申 请 表 附 上 有 机 证 书 的, 请 确 切 注 明 递 交 证 书 的 只 有 递 交 了 有 效 的 有 机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并 经 确 认 后, 才 能 获 得 展 位 我 们 特 此 证 实 上 述 声 明 的 完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我 们 明 白 一 经 发 现 展 示 的 产 品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主 办 方 有 权 要 求 撤 除 展 品, 甚 至 撤 销 展 位 展 位 费 的 缴 纳 不 受 此 影 响 若 对 参 展 展 品 申 请 有 任 何 问 题, 请 联 系 : 纽 伦 堡 会 展 服 务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天 目 西 路 218 号 嘉 里 不 夜 城 ( 第 一 座 )3508-3510 室 施 佳 卿 先 生 电 话 :+86(0)21.60 36 12 14 传 真 :+86(0)21.52 28 40 11 Ethan.shi@nm-china.com.cn
参 展 基 本 准 则 1. 申 请 必 须 通 过 主 办 方 印 制 的 参 展 申 请 表 申 请 参 展, 准 确 完 整 填 写 表 格 并 签 名 盖 章 使 其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此 申 请 表 作 为 与 主 办 方 签 订 参 展 合 同 的 文 件 之 一 签 署 该 申 请 表 后, 参 展 基 本 原 则 被 视 为 是 对 申 请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效 力 的 文 本 同 时, 申 请 人 还 负 责 保 证 活 动 期 间 由 其 雇 佣 的 工 作 人 员 能 够 遵 守 所 述 条 件 此 外, 有 关 展 会 及 场 所 具 体 的 规 章 会 在 参 展 商 手 册 中 明 述, 并 构 成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 订 立 合 同 通 过 返 回 填 写 完 毕 的 参 展 申 请 表 订 购 展 位 参 展 商 和 主 办 方 之 间 的 租 赁 合 同 以 主 办 方 确 认 展 位 起 开 始 生 效 倘 若 展 位 确 认 书 的 内 容 与 申 请 内 容 不 符, 将 根 据 展 位 确 认 书 订 立 合 同 3. 更 改 主 办 方 保 留 取 消 延 迟 或 更 改 展 会 地 点 以 及 缩 短 或 延 长 展 会 时 间 的 权 利 或 出 于 技 术 官 方 主 办 方 认 为 的 强 制 性 原 因 保 留 为 参 展 商 安 排 其 他 展 位 或 更 改 展 位 面 积 的 权 利 恕 不 接 受 因 此 类 操 作 而 取 消 合 同 的 行 为 4. 入 场 许 可 及 展 位 确 认 参 展 商 以 及 所 列 展 品 的 入 场 许 可 由 主 办 方 全 权 处 理, 将 会 在 展 位 确 认 书 中 进 行 相 关 确 认 合 同 对 入 场 许 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未 经 主 办 方 书 面 确 认, 申 请 表 中 规 定 的 保 留 条 款 或 条 件 无 效 基 于 场 地 因 素 考 虑, 尤 其 当 可 用 展 位 不 够 时, 主 办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纳 个 体 或 参 展 商 参 加 展 会 或 者 为 了 确 保 展 会 效 果, 主 办 方 会 限 制 个 别 参 展 商 或 供 应 商 出 席 活 动 主 办 方 有 权 限 制 已 申 请 展 品 以 及 展 位 的 改 动 入 场 许 可 仅 适 于 申 请 书 中 指 定 的 展 品 参 展 商 以 及 所 述 展 位 不 得 展 示 除 被 允 许 或 已 列 出 参 展 展 品 之 外 的 其 他 货 品 5. 展 位 分 配 将 按 照 展 会 的 主 题 和 计 划 分 配 展 位, 并 受 限 于 展 位 资 源 主 办 方 将 尽 可 能 考 虑 申 请 表 中 的 展 位 位 置 请 求 申 请 表 的 提 交 顺 序 不 是 展 位 分 配 的 唯 一 决 定 性 因 素 如 有 需 要, 主 办 方 有 权 改 动 所 分 配 展 位 的 大 小 形 状 和 位 置 如 有 可 能, 主 办 方 会 在 展 会 其 他 地 方 提 供 一 个 类 似 的 展 位, 并 及 时 通 知 参 展 商 如 果 展 台 租 赁 费 用 也 有 相 应 改 动, 主 办 方 应 做 相 应 退 款 或 追 加 付 款 处 理 参 展 商 有 权 在 收 到 此 类 通 知 一 周 内 取 消 申 请, 任 何 一 方 无 权 要 求 索 赔 参 展 商 应 接 受 自 准 入 时 间 起 其 他 展 台 的 位 置 可 能 已 经 变 动 的 情 况, 不 得 因 此 类 变 动 要 求 索 赔 未 经 主 办 方 许 可 不 得 与 其 他 参 展 商 交 换 分 配 展 位 或 将 展 位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即 使 是 部 分 交 换 或 转 让 也 不 允 许 6. 联 合 参 展 商 一 名 或 多 名 联 合 参 展 商 需 要 缴 纳 相 关 规 定 的 费 用 主 参 展 商 应 确 保 联 合 参 展 商 履 行 其 承 诺 的 全 部 责 任 7. 展 台 租 赁 付 款 条 件 留 置 权 展 台 租 赁 费 如 申 请 表 所 示 参 展 商 应 按 照 申 请 表 支 付 展 台 预 订 的 预 付 款 收 到 主 办 方 付 款 通 知 后 一 周 内 应 支 付 预 付 款 展 会 开 始 前 两 个 月 内 支 付 总 余 额 展 商 必 须 按 照 付 款 通 知 书 上 的 付 款 条 件 和 日 期 付 款 只 有 在 付 清 全 部 款 项 后 才 能 兑 现 分 配 的 展 位, 且 只 有 在 付 款 通 知 书 开 出 后 14 天 内 提 交 的 有 关 申 诉 才 能 予 以 考 虑 主 办 方 有 权 在 书 面 通 知 其 意 图 后 行 使 留 置 权 并 在 公 开 市 场 出 售 任 何 扣 押 财 产 除 非 蓄 意 或 因 重 大 过 失 导 致 任 何 扣 押 货 品 的 损 坏, 否 则 主 办 方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8. 广 告 仅 允 许 在 参 展 商 租 赁 的 区 域 内 为 其 公 司 或 由 其 生 产 或 经 销 的 货 品 开 展 各 类 广 告 宣 传, 此 类 宣 传 必 须 已 在 申 请 表 中 列 出 并 获 得 主 办 方 的 许 可 利 用 仪 器 和 设 备 通 过 视 觉 和 / 或 听 觉 效 果 增 强 广 告 效 应 需 要 得 到 主 办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禁 止 任 何 具 有 政 治 性 质 的 广 告 ; 禁 止 竞 争 性 的 促 销 活 动, 除 非 得 到 主 办 方 的 批 准 9. 照 片 图 像 影 片 主 办 方 有 权 将 展 会 展 品 展 会 结 构 以 及 展 台 制 成 照 片 图 像 和 影 片, 并 利 用 其 进 行 宣 传 或 出 版, 参 展 商 不 能 以 任 何 理 由 反 对 这 还 适 用 于 经 主 办 方 同 意 由 出 版 社 或 通 过 电 视 直 接 制 作 的 照 片 对 于 付 款 制 作 展 台 照 片 图 像 和 影 片, 参 展 商 只 能 使 用 由 主 办 方 授 权 并 具 有 相 关 许 可 的 摄 影 师 只 有 这 些 展 会 摄 影 师 有 权 在 展 会 开 展 之 前 或 之 后 进 行 拍 照 这 些 时 段 内 不 接 纳 其 他 服 务 承 包 商 不 允 许 参 展 商 制 作 其 他 参 展 商 的 展 台 照 片 图 像 和 影 片 10. 撤 销 参 展 取 消 预 订 的 服 务 项 目 或 缩 小 展 位 面 积 申 请 若 展 商 撤 销 参 展 申 请 取 消 合 同 中 预 订 的 服 务 项 目 或 缩 小 展 位 面 积, NMC 有 权 将 展 商 撤 销 的 展 位 面 积 用 于 其 它 用 途 并 或 向 第 三 方 租 赁 在 NMC 确 认 展 商 的 撤 销 申 请 后, 参 展 商 仍 应 承 担 一 定 比 例 的 租 赁 费 或 服 务 费, 具 体 如 下 : 距 离 开 展 90 天 以 上 须 支 付 所 有 费 用 的 50% 距 离 开 展 30 天 -90 天 须 支 付 所 有 费 用 的 80% 距 离 开 展 30 天 以 内 须 支 付 全 额 费 用 以 上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由 于 法 律 原 因 被 强 制 撤 销 申 请 或 取 消 展 位 的 参 展 商 若 由 于 参 展 商 单 方 面 原 因 导 致 NMC 无 法 将 其 取 消 的 展 位 租 赁 给 第 三 方, 参 展 商 有 义 务 承 担 所 有 费 用 NMC 保 留 对 其 他 损 坏 进 行 索 赔 的 权 利 参 展 商 的 撤 销 申 请 只 可 在 NMC 出 具 相 关 的 书 面 同 意 书 后 方 可 生 效 11. 撤 销 入 场 许 可 或 展 位 确 认 如 下 情 况, 主 办 方 有 权 撤 销 参 展 商 入 场 许 可 并 将 展 位 转 租 其 他 公 司 : 在 搭 建 日 期 最 后 一 天 的 下 午 3 点 前 展 商 仍 然 没 有 进 馆 搭 建 如 果 无 法 在 协 议 时 间 内 支 付 展 台 租 赁 费, 主 办 方 给 予 宽 限 后 仍 无 果 ; 已 登 记 的 参 展 商 没 有 履 行 展 位 确 认 书 的 条 款 或 如 果 主 办 方 发 现 参 展 商 参 展 条 件 与 展 会 规 定 不 符 参 展 商 违 反 展 馆 规 章 主 办 方 保 留 此 类 情 况 下 对 参 展 商 进 行 损 坏 索 赔 的 权 利 12. 清 除 展 品 主 办 方 有 权 要 求 清 除 未 列 于 申 请 表 或 证 明 其 属 危 险 扰 人 不 合 适 或 经 证 明 违 反 知 识 产 权 的 货 品 如 果 参 展 商 未 遵 守 该 要 求, 上 述 货 品 将 由 主 办 方 负 责 清 除,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承 担 13. 展 台 搭 建 设 备 安 装 和 撤 展 展 台 搭 建 必 须 符 合 展 会 的 总 体 布 局 主 办 方 保 留 禁 止 设 立 不 合 适 的 展 台 搭 建 或 监 督 由 参 展 商 出 资 对 其 进 行 改 动 的 权 利 展 会 期 间 展 台 各 项 设 备 须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人 员 在 指 定 的 时 间 进 行 搭 建 安 装 必 须 在 展 台 搭 建 所 允 许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展 台 的 搭 建 并 清 除 展 台 的 所 有 包 装 材 料 展 台 内 必 须 清 楚 地 显 示 参 展 商 名 称 和 地 址 重 型 展 品 的 展 出 需 获 得 主 办 方 的 同 意 禁 止 装 饰 展 馆 地 面 展 会 结 束 后, 必 须 归 还 由 主 办 方 提 供 的 基 础 物 件, 确 保 其 没 有 受 损 且 保 持 原 始 状 态 由 于 过 失 或 未 在 发 生 时 立 即 报 告 主 办 方 而 引 起 的 损 坏 应 由 参 展 商 负 责 赔 偿 对 于 超 出 拆 除 展 台 所 允 许 期 限 仍 留 在 展 台 的 展 品,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出 资 清 除 和 储 存 禁 止 参 展 商 在 展 会 结 束 前 清 除 展 品 或 拆 除 展 台 如 参 展 商 提 前 撤 展 或 清 除 展 品, 主 办 方 有 权 给 予 该 展 商 人 民 币 1000 元 的 罚 款, 或 者 取 消 该 参 展 商 下 年 参 展 资 格 14. 不 可 抗 力 如 果 并 非 因 为 参 展 商 本 身 或 主 办 方 的 原 因 ( 不 可 抗 力 ) 导 致 参 展 商 无 法 参 加 活 动, 展 台 租 赁 费 减 半 如 果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主 办 方 无 法 举 办 活 动, 应 立 即 通 知 参 展 商, 不 得 延 误 此 类 情 况 下 展 台 租 赁 费 的 索 赔 无 效 但 若 参 展 商 仍 有 意 向 参 展, 主 办 方 可 向 其 收 取 为 完 成 其 预 定 所 需 的 相 关 费 用 如 果 主 办 方 能 够 在 后 期 或 其 他 场 所 举 办 展 会, 主 办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参 展 商, 不 得 延 误 参 展 商 有 权 在 接 到 展 会 时 间 或 场 所 改 动 通 知 的 一 周 内 取 消 参 展 如 果 在 展 会 开 始 后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主 办 方 被 迫 缩 短 或 取 消 活 动, 参 展 商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展 台 租 赁 费 的 偿 付 或 取 消 15. 参 展 商 胸 卡 及 搭 建 商 货 运 代 理 施 工 证 参 展 商 胸 卡 在 展 会 搭 建 撤 馆 及 展 会 期 间 有 效 每 家 参 展 商 将 免 费 得 到 胸 卡, 胸 卡 数 量 取 决 于 参 展 的 展 台 大 小 和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订 购 9m2 展 位 的 参 展 商 可 免 费 获 得 3 张 胸 卡, 每 多 订 购 9m2 展 位 可 免 费 再 获 得 1 张 胸 卡 展 商 最 多 可 免 费 获 得 10 张 胸 卡 展 台 搭 建 和 撤 馆 期 间 由 展 馆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监 管 提 供 搭 建 货 运 人 员 的 施 工 证 这 些 施 工 证 的 有 效 性 仅 限 于 展 台 搭 建 和 撤 馆 期 间, 不 包 括 展 览 展 示 期 间 这 些 施 工 证 上 印 有 个 人 姓 名, 不 得 转 让, 且 只 有 出 示 身 份 证 才 能 使 用 滥 用 施 工 证 将 被 吊 销 16. 监 督 主 办 方 将 在 展 会 中 心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这 不 应 影 响 第 17 条 中 的 责 任 规 定 强 烈 建 议 参 展 商 为 确 保 其 展 台 和 展 品 的 安 全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并 办 理 相 关 保 险 能 够 轻 易 移 动 的 贵 重 物 品 应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参 展 商 可 自 行 出 资 委 托 由 主 办 方 聘 请 的 服 务 承 包 商 提 供 额 外 的 展 台 监 督 17. 责 任 保 险 事 故 预 防 只 有 在 活 动 期 间 由 于 主 办 方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疏 忽 而 导 致 展 会 期 间 出 现 明 显 的 损 坏, 主 办 方 才 负 责 向 参 展 商 及 其 授 权 人 员 赔 偿 最 高 人 民 币 50,000 元 的 费 用 主 办 方 对 展 品 和 展 台 设 备 的 损 坏 失 窃 或 其 他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坏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参 展 商 应 向 主 办 方 承 担 一 定 责 任 强 烈 建 议 参 展 商 购 买 参 展 商 责 任 保 险 参 展 商 必 须 按 照 相 关 专 业 协 会 的 事 故 预 防 条 例 使 用 安 全 装 置 装 配 参 展 用 机 械 设 备 主 办 方 有 权 决 定 禁 止 机 械 和 / 或 设 备 的 展 示 或 操 作 18.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保 护 展 品 的 版 权 或 其 他 专 利 权 是 参 展 商 的 责 任 并 得 到 主 办 方 的 支 持 19. 展 馆 规 章 及 违 纪 参 展 商 应 同 意 在 展 会 期 间 遵 守 展 会 中 心 各 部 分 的 规 章 制 度 必 须 遵 守 佩 带 工 作 证 的 主 办 方 员 工 的 指 示 若 参 展 商 违 反 参 展 基 本 准 则 或 展 馆 规 章 制 度, 且 在 警 告 后 继 续 违 反, 主 办 方 有 权 立 即 关 闭 展 台, 由 此 引 起 的 风 险 和 费 用 由 参 展 商 自 行 承 担, 且 不 享 有 索 赔 权 20. 直 销 不 允 许 直 销, 除 非 明 确 许 可, 且 物 品 标 明 价 格 参 展 商 负 责 确 保 从 有 关 贸 易 和 卫 生 当 局 获 得 许 可, 并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21. 数 据 保 护 由 主 办 方 及 其 展 会 服 务 合 作 伙 伴 ( 如 适 用 ) 负 责 收 集 处 理 和 使 用 个 人 资 料 22. 执 行 和 管 辖 所 在 地 域 中 国 上 海 是 执 行 和 管 辖 所 在 地 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