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学 习,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1.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2.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岗 位 竞 聘 条 件 3. 重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Microsoft Word - 党发[2007]37号.doc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433A5C C6B73625C 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 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书面申请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编号: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4D F736F F D20C9C2CAA6D0A3B7A B9D8D3DAD3A1B7A2A1B6C9C2CEF7CAA6B7B6B4F3D1A7BFC6D1D0D2B5BCA8C8CFB6A8D4DDD0D0B0ECB7A8A3A8D7D4C8BBBFC6D1A7C0E0A3A9A1B7BACDA1B6C9C2CEF7CAA6B7B6B4F3D1A7B1EAD6BED0D4BFC6D1D0D2B5BCA8BEADB7D

三 岗 位 总 量 分 类 及 结 构 比 例 ( 一 ) 岗 位 总 量 根 据 上 海 市 编 制 委 员 会 核 定 的 我 校 事 业 编 制 数, 同 时 结 合 市 教 委 核 定 的 学 校 在 校 生 规 模 数 的 实 际, 参 照 国 家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生 师 比 18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4 岗 位 教 师 的 遴 选 以 满 足 国 科 大 教 学 和 科 研 需 求 为 目 标 遴 选 标 准 应 符 合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本 科 生 课 程 授 课 教 师 遴 选 的 指 导 意 见 ( 校 发 本 科 字 [2015]95 号 ) 和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研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一、资质申请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Microsoft Word D14.docx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社情民意(专刊 )

附件1:

玉师院党〔2005〕 号

一 要 尽 快 组 织 考 核 对 试 用 期 满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所 在 机 关 要 尽 快 组 织 对 其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两 个 等 次 考 核 程 序 为 : 新 录 用 公 务 员 个 人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江理工学〔2015〕10号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大 学 生 创 新 学 分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为 全 面 推 进 我 校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进 程, 积 极 探 索 新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其 实 现 途 径, 鼓 励 大 学 生 积 极 参 与 各 级 各 类 创 新 实 践 活 动, 培 养

Microsoft Word - 116永嘉县关于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

姓名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Microsoft Word - 02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定稿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附件一

A4纸

<4D F736F F D20C6F3D2B5C5E0D1B5CAA6B9FABCD2D6B0D2B5B1EAD7BC2E646F63>

的 下 一 级 岗 位 ( 已 是 本 职 务 最 低 等 级 的 不 再 下 降 ) ( 四 ) 缓 聘 若 不 符 合 本 单 位 ( 部 门 ) 聘 用 条 件, 学 校 暂 缓 聘 用 待 考 核 合 格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再 行 聘 用 第 六 条 教 师 二 级 岗 位 由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关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4 7 级 专 技 师 7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国 家 关 于 相 应 师 职 务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康, 严 谨 治, 爱 护 生, 具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师 风 和 团 队 意 识, 自 觉 维 护 校 声 誉 3 具 有 副 高 级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untitled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 四 ) 教 授 二 资 质 与 推 荐 ( 一 ) 实 行 教 师 资 质 管 理 的 国 家, 申 请 国 际 中 医 药 教 师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者, 必 须 具 有 所 在 国 教 育 部 认 定 的 教 师 资 格 ( 二 ) 没 有 实 行 教 师 资 质 管 理 的 国 家,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寒假放假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B8BDBCFE31A3BABAD3B1B1CAA6B7B6B4F3D1A7B8DFB2E3B4CEC8CBB2C5D5D0C6B8BCC6BBAE2E786C73>

课程类 别

校 级 2 3 年 1 分 /10 万 双 语 示 范 课 程 国 家 级 6 3 年 1 分 /10 万 精 品 教 材 国 家 主 编 2, 副 获 奖 当 年 ( 教 育 部 ) 主 编 1 省 部 级 5 在 研 究 期 间 1 分 /10 万 元 其 它 教 研 课 题 校 级 2 在 研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关于举办“培训者培训(TOT)”培训班的通知

<4D F736F F D20B9F0D6D0D2BDB4F3D6B0B8C4A1B A1B33232BAC5A1AAA1AAB9D8D3DAD3A1B7A2A1B6B9E3CEF7D6D0D2BDD2A9B4F3D1A7D7A8D2B5BCBCCAF5D6B0CEF1C6C0C6B8B9DCC0EDD4DDD0D0B0ECB7A8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Microsoft Word - 校字文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一 公 共 卫 生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的 概 述 学 位 论 文 是 对 研 究 生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或 承 担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全 面 训 练, 是 培 养 研 究 生 创 新 能 力,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的 意 见 ( 粤 发 号 ) 精 神, 根 据 高 水 平 大 学 建 设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 粤 府 办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一、资质申请

鄂考院﹝2016﹞2号

Transcription:

渝 化 职 院 2014 100 号 签 发 人 : 李 慧 民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为 推 进 人 事 制 度 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科 学 配 置 人 力 资 源, 规 范 竞 聘 上 岗 工 作, 调 动 广 大 教 职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根 据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渝 人 发 2008 2 号 )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渝 人 发 2008 43 号 ) 重 庆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竞 聘 上 岗 暂 行 规 定 ( 渝 人 发 2008 141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学 院 制 定 了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现 将 该 - 1 -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学 习,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1.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2.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岗 位 竞 聘 条 件 3.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2014 年 内 设 机 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表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2014 年 12 月 9 日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党 政 办 公 室 2014 年 12 月 9 日 印 发 - 2 -

附 件 1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为 推 进 人 事 制 度 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科 学 配 置 人 力 资 源, 规 范 竞 聘 上 岗 工 作, 调 动 广 大 教 职 员 工 的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根 据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渝 人 发 2008 2 号 )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渝 人 发 2008 43 号 ) 重 庆 市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竞 聘 上 岗 暂 行 规 定 ( 渝 人 发 2008 141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一 总 则 ( 一 ) 基 本 原 则 1. 按 需 设 岗, 统 筹 兼 顾 从 学 校 的 定 位 和 发 展 目 标 出 发,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实 际 需 要, 合 理 确 定 岗 位 总 量,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人 员 编 制 数 和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规 范 设 置 各 类 各 级 人 员 岗 位 数 量 及 其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统 筹 兼 顾 各 类 人 员 结 构 现 状, 适 度 留 有 发 展 空 间 2. 稳 定 骨 干, 优 化 结 构 以 教 师 队 伍 为 主 体, 向 一 线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倾 斜, 优 化 各 类 人 员 结 构 比 例,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资 源, 稳 定 - 3 -

和 激 励 各 类 骨 干 力 量 完 善 人 才 的 引 进 培 养 使 用 评 价 考 核 激 励 与 保 障 机 制, 实 现 学 院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3. 竞 聘 上 岗, 按 岗 聘 用 深 化 聘 用 制 改 革, 逐 步 实 现 由 身 份 管 理 向 岗 位 管 理 的 转 变, 以 岗 位 设 置 为 基 础, 以 岗 定 责, 双 向 选 择, 按 岗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组 织 教 职 工 按 照 工 作 需 要 和 岗 位 条 件,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地 分 别 竞 聘 岗 位 4. 分 类 管 理, 逐 级 聘 用 以 岗 位 类 别 和 层 级 为 基 础, 建 立 学 院 二 级 单 位 ( 部 门 ) 两 级 负 责 的 岗 位 设 置 和 管 理 体 制, 实 现 学 院 管 理 和 二 级 单 位 管 理 的 有 机 结 合 5. 平 稳 实 施, 稳 步 推 进 坚 持 科 学 论 证, 充 分 考 虑 学 院 现 状, 做 好 政 策 衔 接, 严 格 按 照 工 作 程 序, 有 序 推 进 岗 位 管 理 与 聘 用 工 作 ( 二 ) 实 施 范 围 1.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主 要 涉 及 的 人 员 范 围 : 在 岗 的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2.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 职 员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分 别 纳 入 相 应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3.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中 涉 及 学 院 领 导 干 部 的,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实 施 方 式 在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最 高 等 级 限 额 内, - 4 -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任 务 和 任 职 条 件 的 要 求, 实 行 聘 用 ( 竞 聘 ) 上 岗 在 岗 位 有 空 缺 的 条 件 下 同 时 符 合 岗 位 条 件 的 人 数 多 于 岗 位 数 额 时, 实 行 竞 聘 上 岗, 择 优 聘 用 人 员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宜 竞 聘 的 岗 位, 不 列 入 竞 聘 的 范 围 竞 聘 上 岗 一 般 在 学 院 内 部 进 行 二 岗 位 设 置 ( 一 ) 岗 位 总 量 根 据 上 级 核 定 的 事 业 编 制 数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确 定 岗 位 总 量 ( 二 ) 岗 位 类 别 学 院 岗 位 分 为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三 种 类 别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指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教 师 岗 位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是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主 体 (1) 教 师 岗 位 包 括 具 有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职 责 和 相 应 能 力 水 平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2)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包 括 工 程 实 验 图 书 资 料 编 辑 出 版 会 计 统 计 审 计 医 疗 卫 生 基 建 工 程 档 案 管 理 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2. 管 理 岗 位 指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管 理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3.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指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工 作 岗 位 ( 三 ) 结 构 比 例 - 5 -

各 类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按 重 庆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核 准 的 方 案 执 行 即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为 岗 位 总 量 的 76%( 其 中 教 师 岗 位 一 般 不 低 于 80%), 管 理 岗 位 为 岗 位 总 量 的 20%,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为 岗 位 总 量 的 4% ( 四 ) 岗 位 等 级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11 个 等 级 其 中 正 高 级 岗 位 为 三 至 四 级 ; 副 高 级 岗 位 为 五 至 七 级 ; 中 级 岗 位 为 八 至 十 级 ; 初 级 岗 位 为 十 一 至 十 三 级 ( 十 三 级 为 员 级 岗 位 )( 详 见 重 庆 市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对 应 表 ) 教 师 岗 位 分 为 10 个 等 级, 即 三 至 十 二 级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11 个 等 级, 即 三 至 十 三 级 正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一 至 四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副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副 教 授 一 级 岗 位 副 教 授 二 级 岗 位 副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五 至 七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中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讲 师 一 级 岗 位 讲 师 二 级 岗 位 讲 师 三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八 至 十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初 级 教 师 岗 位 名 称 为 助 教 一 级 岗 位 助 教 二 级 岗 位, 分 别 对 应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2. 管 理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学 院 管 理 岗 位 设 6 个 等 级, 即 四 至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四 级 职 员 岗 位 为 副 厅 级 岗 位,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为 正 处 级 岗 位,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为 副 处 级 岗 位,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为 正 科 级 岗 位,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为 副 - 6 -

科 级 岗 位,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为 科 员 岗 位 按 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核 定 的 机 构 规 格, 学 院 管 理 岗 位 最 高 等 级 职 员 岗 位 为 四 级 职 员 岗 位 承 担 领 导 职 责 的 职 员 岗 位 设 置, 按 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核 定 的 单 位 领 导 职 数 和 内 设 机 构 领 导 职 数 确 定 ; 其 他 承 担 管 理 任 务 职 员 岗 位 设 置, 应 保 持 合 理 的 结 构 比 例 3.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包 括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其 中 技 术 工 岗 位 分 为 5 个 等 级, 即 一 至 五 级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依 次 对 应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一 至 五 级 ( 详 见 重 庆 市 高 等 学 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等 级 对 应 表 ) 4. 特 设 岗 位 设 置 特 设 岗 位 是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特 点, 为 聘 用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等 特 殊 需 要, 经 市 政 府 人 力 社 保 局 批 准 设 置 的 非 常 设 工 作 岗 位, 特 设 岗 位 不 受 学 院 岗 位 总 量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在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后,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予 以 核 销 三 岗 位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 一 )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1.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 3. 具 有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能 力 技 能 和 资 格 条 件 ; 4.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 5. 上 年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称 职 及 以 上 的 - 7 -

( 二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基 本 条 件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按 照 现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实 行 资 格 准 入 控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应 具 备 准 入 控 制 的 执 业 资 格 2. 竞 聘 专 业 技 术 各 等 级 岗 位 除 须 具 备 相 应 等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外, 还 须 满 足 学 院 拟 订 的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层 级 岗 位 职 级 的 竞 聘 条 件 3.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其 中 教 师 岗 位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4.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各 等 级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 竞 聘 同 一 系 列 岗 位 层 级 上 一 等 级, 须 在 本 岗 位 等 级 上 工 作 满 两 年 ( 三 ) 管 理 岗 位 基 本 条 件 1. 管 理 岗 位 的 基 本 条 件 主 要 参 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2014 修 订 ) 的 规 定 2. 职 员 岗 位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其 中 六 级 及 其 以 上 职 员 岗 位 一 般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3. 各 等 级 职 员 岗 位 的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 四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在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三 年 ;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在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两 年 ;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在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三 年 ;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在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三 年 ;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在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三 年 ; - 8 -

4. 管 理 岗 位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聘 用 5.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由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交 流 到 管 理 岗 位 的 人 员, 可 根 据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和 本 人 条 件, 直 接 聘 任 到 相 应 的 管 理 岗 位 6. 现 已 聘 在 管 理 岗 位 的 人 员, 在 上 一 等 级 岗 位 空 缺 且 本 人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和 竞 聘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可 竞 聘 上 一 等 级 岗 位 7. 管 理 岗 位 数 量 根 据 学 院 实 际 情 况, 本 着 从 严 从 紧 的 原 则, 按 照 上 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四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基 本 条 件 1.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二 级 岗 位 由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总 量 控 制 统 一 管 理, 具 体 办 法 参 照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一 级 二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岗 位 工 作 满 五 年, 并 分 别 通 过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技 术 等 级 考 评 3. 三 级 四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岗 位 工 作 满 五 年, 并 分 别 通 过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评 4.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学 徒 期 熟 练 期 满, 且 通 过 初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5. 普 通 工 岗 位, 须 学 徒 期 熟 练 期 满 四 岗 位 竞 聘 ( 一 ) 岗 位 竞 聘 程 序 1. 制 定 各 类 别 岗 位 竞 聘 条 件 2. 编 制 岗 位 说 明 书 - 9 -

全 院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岗 位 说 明 书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编 制, 教 师 岗 位 教 学 干 事 岗 位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编 制, 学 管 干 事 辅 导 员 岗 位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由 学 生 处 组 织 编 制, 各 单 位 ( 部 门 ) 编 制 本 单 位 ( 部 门 ) 其 余 岗 位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3. 公 布 岗 位 4. 个 人 申 请 竞 聘 者 提 交 填 写 岗 位 任 职 意 向 表,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拟 受 聘 单 位 ( 部 门 ) 5. 资 格 审 核 由 各 单 位 ( 部 门 )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和 竞 聘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人 事 处 负 责 资 格 复 审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六 级 及 以 上 管 理 岗 位 及 二 级 及 以 上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竞 聘 者 资 格 由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复 审 6.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根 据 岗 位 的 不 同 特 点, 采 取 个 人 申 请 用 人 部 门 推 荐 的 方 式, 运 用 组 织 考 察 双 向 选 择 的 方 法 进 行 各 单 位 ( 部 门 )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推 荐 本 部 门 岗 位 人 员 拟 聘 用 人 选,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各 岗 位 拟 聘 人 员 7. 聘 前 公 示 拟 聘 人 员 在 院 内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8. 上 报 核 准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送 市 教 委 和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核 准 并 登 记 备 案 - 10 -

9. 签 约 上 岗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政 策 和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受 聘 人 员 与 学 院 签 订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聘 用 期 限 与 学 院 三 年 一 轮 的 聘 任 ( 聘 用 ) 工 作 衔 接, 各 类 岗 位 的 聘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三 年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受 聘 人 员,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只 签 至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时 间, 聘 用 期 满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 聘 期 内 如 出 现 职 务 职 级 岗 位 变 动 或 工 作 调 动 等 情 况, 则 聘 期 相 应 调 整, 聘 用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也 应 做 出 相 应 变 更 学 院 与 新 进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3 个 月 ; 情 况 特 殊 的, 可 以 延 长,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试 用 期 包 括 在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内, 从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 二 ) 相 关 政 策 说 明 1. 在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期 内 或 正 在 接 受 立 案 审 查 或 停 职 审 查 尚 未 做 出 结 论 的 人 员, 暂 不 能 竞 聘 上 岗 2. 双 肩 挑 人 员 的 聘 用 学 院 双 肩 挑 人 员 范 围 : 处 级 及 以 上 领 导 职 务 且 具 有 副 教 授 ( 副 高 )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现 职 领 导 干 部 双 肩 挑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或 管 理 相 应 岗 位 等 级 竞 聘, 并 执 行 所 聘 岗 位 工 资 3.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原 则 上 聘 用 在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最 低 等 级 : (1) 教 师 岗 位 暂 不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2) 近 三 年 度 内 考 核 有 不 称 职 ( 不 合 格 ) 的 人 员 - 11 -

4.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最 高 等 级, 原 则 上 应 低 于 教 师 岗 位 5.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因 工 作 岗 位 发 生 变 更, 且 变 更 前 后 的 专 业 属 不 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应 按 规 定 转 评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未 按 规 定 转 评 的 人 员 可 暂 保 留 现 有 待 遇, 但 原 则 上 不 参 加 层 级 竞 聘 6. 未 聘 用 到 相 应 岗 位 较 高 等 级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自 动 保 留 现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7.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年 限 参 照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中 任 职 年 限 的 计 算 方 式 计 算 8. 五 至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 院 级 副 职 岗 位 除 外 ) 三 至 七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一 至 二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经 市 教 委 审 核, 报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核 准 后, 由 学 院 聘 用 七 至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八 至 十 三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三 至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由 学 院 聘 用 9. 应 聘 为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未 取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或 职 ( 执 )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可 暂 按 拟 聘 方 式 对 应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核 准 时 在 表 格 中 备 注 拟 聘 岗 位 ), 待 其 获 得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或 职 ( 执 ) 业 资 格 后 再 竞 聘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10. 当 符 合 同 一 岗 位 职 级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基 本 条 件 和 竞 聘 条 件 且 应 聘 人 数 小 于 或 等 于 相 应 岗 位 职 级 设 置 数 时, 可 直 接 拟 聘 用 为 相 应 岗 位 及 相 应 岗 位 职 级 - 12 -

11. 当 符 合 同 一 岗 位 职 级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基 本 条 件 和 竞 聘 条 件 且 应 聘 人 数 大 于 相 应 岗 位 职 级 设 置 数 时, 适 用 竞 聘, 竞 聘 岗 位 职 级 按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顺 序 优 先 晋 级 : (1) 取 得 现 任 职 称 ( 职 务 ) 时 间 长 的 人 员 ; (2) 任 现 职 级 岗 位 时 间 长 的 人 员 ; (3) 工 龄 长 的 人 员 ; (4) 科 研 成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 (5) 任 现 职 级 岗 位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次 数 多 的 人 员 ; (6) 教 龄 长 的 人 员 12. 岗 位 聘 用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受 聘 人 员 若 与 聘 用 单 位 ( 部 门 )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等, 不 得 被 聘 用 从 事 该 单 位 ( 部 门 ) 负 责 人 的 秘 书 或 者 人 事 财 务 纪 律 检 查 岗 位 的 工 作, 也 不 得 在 有 直 接 上 下 级 领 导 关 系 的 岗 位 工 作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机 构 人 员 在 办 理 岗 位 聘 用 事 项 时, 遇 有 与 自 己 有 上 述 亲 属 关 系 的, 也 应 当 回 避 五 岗 位 聘 后 管 理 ( 一 ) 工 资 待 遇 聘 用 人 员 在 聘 期 内 按 照 所 聘 岗 位 及 相 关 规 定 兑 现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 二 ) 考 核 奖 惩 1. 年 度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聘 用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工 作 态 度 - 13 -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工 作 绩 效 情 况 2. 聘 期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聘 期 内 聘 用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况, 重 点 是 工 作 业 绩 3.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解 聘 竞 聘 调 整 岗 位 等 的 依 据 (1) 上 年 度 考 核 为 称 职 及 以 上 人 员, 可 参 加 本 年 度 空 缺 岗 位 竞 聘, 或 续 聘 (2) 上 年 度 考 核 为 基 本 称 职 人 员, 不 能 参 加 本 年 度 空 缺 岗 位 竞 聘, 可 以 续 聘 (3) 上 年 度 考 核 为 不 称 职 人 员, 在 本 年 度 本 岗 位 应 降 低 至 相 应 类 别 下 一 等 级 ; 连 续 三 年 度 考 核 为 不 称 职 人 员, 予 以 岗 位 调 整 或 解 聘 ( 三 ) 岗 位 调 整 1. 根 据 学 院 事 业 发 展 及 人 员 变 化 情 况, 学 校 视 岗 位 空 缺 情 况 允 许 每 年 9 月 份 对 各 类 岗 位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同 时 预 留 一 定 比 例 的 高 级 岗 位 用 于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2. 严 格 按 照 三 大 类 岗 位 进 行 管 理, 各 类 岗 位 的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转 类 别 岗 位 确 需 转 类 别 岗 位 且 符 合 转 岗 条 件 的,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由 用 人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人 事 处 审 核, 经 学 院 研 究 同 意 后 方 可 转 岗 3. 学 院 鼓 励 具 有 研 究 生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具 备 高 校 教 师 任 职 资 格 的 非 专 任 教 师 岗 位 人 员 且 符 合 转 岗 条 件 的 转 为 - 14 -

专 任 教 师 岗 位 4. 学 院 鼓 励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在 管 理 ( 职 员 ) 岗 位 上 工 作 且 符 合 转 岗 条 件 的 可 申 请 转 为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四 ) 岗 位 调 整 解 聘 在 任 职 期 间, 对 发 生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高 校 师 德 建 设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等 规 定 的 严 禁 行 为 的 人 员 予 以 岗 位 调 整 或 解 聘, 并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分 六 组 织 管 理 及 监 督 ( 一 ) 组 织 机 构 1.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由 学 院 主 要 领 导 任 组 长, 副 院 级 领 导 任 副 组 长, 人 事 处 监 察 审 计 处 党 政 办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工 会 负 责 人 及 教 代 会 代 表 为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领 导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负 责 研 究 制 订 有 关 制 度, 决 定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的 重 要 事 项, 统 筹 协 调 相 关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事 处,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人 事 处 处 长 担 任 办 公 室 负 责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的 日 常 工 作 2. 二 级 单 位 或 部 门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学 院 各 二 级 单 位 或 部 门 成 立 部 门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或 部 门 相 关 工 作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由 单 位 或 部 门 行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 15 -

( 二 ) 监 督 管 理 1.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接 受 市 教 委 和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的 指 导 检 查 和 学 院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监 督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受 理 竞 聘 者 提 出 的 投 诉 申 诉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2. 争 议 与 处 理 (1) 应 聘 者 对 聘 用 程 序 聘 用 结 果 等 有 异 议 的, 有 权 向 各 级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机 构 提 出 复 议 要 求 或 书 面 申 诉, 有 关 机 构 在 接 到 复 议 要 求 或 申 诉 后 应 及 时 研 究 处 理 并 回 复 意 见 复 议 要 求 或 申 诉 应 在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2) 申 诉 或 复 议 要 求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签 署 真 实 姓 名, 受 理 机 构 有 责 任 为 申 诉 人 保 密, 任 何 单 位 及 个 人 都 不 得 对 申 诉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申 诉 人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经 查 实, 属 于 捏 造 事 实 者, 将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3) 当 事 人 对 争 议 处 理 结 果 仍 有 异 议 的, 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上 级 申 请 复 议 或 向 人 事 仲 裁 机 构 提 出 仲 裁 要 求 七 附 则 本 办 法 从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实 施, 解 释 权 归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人 事 处 ) - 16 -

附 件 2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和 管 理 岗 位 竞 聘 条 件 第 一 部 分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教 师 岗 位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竞 聘 条 件 包 括 业 务 条 件 和 聘 任 条 件 一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业 务 条 件 ( 一 ) 教 师 岗 位 在 上 一 级 岗 位 空 缺 的 前 提 下, 竞 聘 上 一 级 岗 位 的, 须 满 足 如 下 业 务 条 件 : 1. 任 现 岗 位 职 级 以 来, 已 独 立 承 担 至 少 1 门 课 程 的 教 学 任 务, 教 学 时 数 专 任 教 师 平 均 不 低 于 280 学 时 / 年, 兼 课 教 师 平 均 不 低 于 64 学 时 / 年 2. 任 现 岗 位 职 级 以 来, 积 极 参 与 教 研 科 研 工 作, 纳 入 统 计 的 教 科 研 项 目 如 下, 教 科 研 具 体 要 求 见 各 岗 位 职 级 要 求 : (1) 项 目 类 1 完 成 1 项 国 家 级 教 改 项 目 ( 排 名 前 3) 或 主 持 并 完 成 1 项 省 ( 部 ) 级 项 目 ; 2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项 目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 17 -

示 范 建 设 精 品 公 开 课 程 ( 资 源 共 享 课 程 视 频 公 开 课 程 ) 及 教 学 资 源 库 建 设 项 目 等 主 要 成 员 ( 个 人 排 名 前 3); 3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成 员 ( 个 人 排 名 前 5) 或 重 庆 市 财 政 支 持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成 员 ( 个 人 排 名 前 3); 4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其 他 项 目 主 要 成 员 ( 个 人 排 名 前 3) (2) 团 队 类 1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团 队 ( 个 人 排 名 前 3); 2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科 研 团 队 ( 个 人 排 名 前 3); 3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大 师 工 作 室 ( 个 人 排 名 前 3); 4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其 他 团 队 ( 个 人 排 名 前 3) (3) 成 果 类 1 获 市 ( 省 部 ) 级 科 技 成 果 二 等 及 以 上 奖 项 ( 排 名 前 3) 1 项 或 三 等 奖 ( 主 持 人 )2 项 ; 2 独 著 或 主 编 ( 本 人 至 少 撰 写 5 万 字 ) 教 材 一 部 或 主 编 国 家 规 划 教 材 一 部 ; 3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教 研 教 改 或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1 篇 ; 4 拥 有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1 项 或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至 少 2 项 ; 5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其 他 成 果 奖 二 等 及 以 上 奖 项 ( 排 名 前 3) (4) 竞 赛 类 1 个 人 荣 获 教 育 部 等 主 办 的 全 国 技 能 竞 赛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 - 18 -

2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国 家 级 竞 赛 二 等 及 以 上 ( 项 目 排 名 前 2), 或 市 ( 省 部 ) 级 竞 赛 一 等 及 以 上 ( 排 名 前 2) 奖 项 ; 3 所 带 学 生 团 队 获 得 市 ( 省 部 ) 级 荣 誉 称 号 1 次 ; 4 个 人 荣 获 市 ( 省 部 ) 级 各 类 教 学 竞 赛 信 息 化 大 赛 辅 导 员 竞 赛 等 二 等 及 以 上 ; 5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其 他 竞 赛 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5) 政 府 奖 励 类 1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者 等 荣 誉 称 号 ; 2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名 师 ; 3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 4 市 ( 省 部 ) 级 及 以 上 其 他 先 进 荣 誉 称 号 (6) 其 他 类 1 完 成 社 会 服 务 科 研 项 目 一 项 ( 到 帐 资 金 5 万 元 ); 2 获 得 院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比 赛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 3 主 持 并 完 成 院 级 及 以 上 教 科 研 项 目 课 题 一 项 ; 4 在 公 开 期 刊 上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3 篇 ( 二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在 上 一 级 岗 位 空 缺 的 前 提 下, 竞 聘 上 一 级 岗 位 的, 须 满 足 如 下 业 务 条 件 : 1. 承 担 较 为 重 要 的 教 学 科 研 辅 助 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任 务, 胜 任 本 职 岗 位 工 作 2. 任 现 岗 位 职 级 以 来, 积 极 参 与 教 研 科 研 工 作, 纳 入 统 计 - 19 -

的 教 科 研 项 目 同 教 师 岗 位 要 求 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聘 任 条 件 ( 一 ) 现 岗 位 职 级 聘 任 条 件 聘 用 为 现 岗 位 职 级 的, 须 完 成 本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效 果 良 好 ( 二 ) 引 进 人 才 的 岗 位 职 级 聘 任 条 件 1. 引 进 的 紧 缺 高 层 次 人 才 学 院 在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上 引 进 的 紧 缺 高 层 次 人 才, 按 照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紧 缺 高 层 次 引 进 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和 学 院 与 之 签 定 的 人 才 引 进 协 议 执 行, 协 议 期 满 后 按 照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2. 引 进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1) 教 师 岗 位 : 学 院 作 为 教 师 岗 位 新 引 进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享 有 两 年 的 过 渡 期, 在 过 渡 期 内 可 参 加 教 师 岗 位 竞 聘 ( 未 满 足 高 校 教 师 岗 位 条 件 以 前 为 拟 聘 ) 满 足 高 校 教 师 岗 位 条 件 的 人 员, 按 照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过 渡 期 满 后 仍 未 满 足 教 师 岗 位 条 件 的, 不 能 参 加 竞 聘 ; 若 引 进 四 年 后 仍 未 满 足 高 校 教 师 岗 位 条 件 的, 原 则 上 应 转 为 非 教 师 岗 位 (2)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学 院 作 为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新 引 进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不 享 有 过 渡 期 - 20 -

( 三 ) 破 格 聘 任 条 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在 岗 位 空 缺 的 前 提 下, 可 聘 用 在 相 应 岗 位 层 级 最 高 等 级 1. 获 得 在 国 际 上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学 术 技 术 特 殊 荣 誉 奖 ; 2.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获 得 者 ; 3. 获 得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 一 等 奖 排 名 前 5 二 等 奖 排 名 前 3 三 等 奖 主 持 人 ) 至 少 1 项, 或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 排 名 前 5)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5) 至 少 1 项, 或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排 名 前 3) 或 省 ( 部 )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一 等 奖 ( 排 名 前 5) 至 少 1 项 4. 获 得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全 国 劳 动 模 范 或 全 国 先 进 工 作 者 称 号 ; 5. 教 育 部 跨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入 选 者 或 新 世 纪 优 秀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入 选 者 ; 6. 教 育 部 高 等 学 校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奖 励 基 金 ( 高 校 青 年 教 师 奖 ) 获 得 者 7. 获 得 其 它 国 家 级 科 技 科 研 奖 项 ( 四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竞 聘 聘 任 条 件 在 上 一 级 岗 位 空 缺 的 前 提 下, 符 合 下 列 各 岗 位 职 级 聘 任 条 件 的, 可 参 与 同 一 岗 位 系 列 同 一 层 级 等 级 竞 聘 1. 教 授 三 级 (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 岗 位 (1) 任 职 教 授 四 级 (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 岗 位 满 两 年 ; - 21 -

(2) 在 教 授 四 级 (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 岗 位 上 任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至 少 两 篇, 同 时 具 备 教 师 岗 位 业 务 条 件 中 教 科 研 项 目 中 前 四 类 别 中 任 意 5 项, 可 申 报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2. 教 授 四 级 (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 岗 位 取 得 教 授 或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教 授 四 级 (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 岗 位 3. 副 教 授 一 级 ( 专 业 技 术 五 级 ) 岗 位 (1) 任 职 副 教 授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六 级 ) 岗 位 满 两 年 ; (2) 在 副 教 授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六 级 ) 岗 位 上 任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至 少 一 篇, 同 时 具 备 教 师 岗 位 业 务 条 件 中 教 科 研 项 目 中 前 四 类 别 中 任 意 3 项, 可 申 报 副 教 授 一 级 ( 专 业 技 术 五 级 ) 岗 位 4. 副 教 授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六 级 ) 岗 位 (1) 任 职 副 教 授 三 级 ( 专 业 技 术 七 级 ) 岗 位 满 两 年 ; (2) 在 副 教 授 三 级 ( 专 业 技 术 七 级 ) 岗 位 上 任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至 少 一 篇, 同 时 具 备 教 师 岗 位 业 务 条 件 中 教 科 研 项 目 中 前 四 类 别 中 任 意 2 项, 可 申 报 副 教 授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六 级 ) 岗 位 5. 副 教 授 三 级 ( 专 业 技 术 七 级 ) 岗 位 取 得 副 教 授 或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副 教 授 三 级 ( 专 业 技 术 七 级 ) 岗 位 - 22 -

6. 讲 师 一 级 ( 专 业 技 术 八 级 ) 岗 位 (1) 任 职 讲 师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九 级 ) 岗 位 满 两 年 ; (2) 在 讲 师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九 级 ) 岗 位 上 任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至 少 一 篇, 同 时 具 备 教 师 岗 位 业 务 条 件 中 教 科 研 项 目 中 前 四 类 别 中 任 意 1 项 或 前 五 类 别 中 任 意 2 项, 可 申 报 讲 师 一 级 ( 专 业 技 术 八 级 ) 岗 位 7. 讲 师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九 级 ) 岗 位 (1) 任 职 讲 师 三 级 ( 专 业 技 术 十 级 ) 岗 位 满 两 年 ; (2) 在 讲 师 三 级 ( 专 业 技 术 十 级 ) 岗 位 上 任 职 以 来,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上 发 表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至 少 一 篇, 同 时 具 备 教 师 岗 位 业 务 条 件 中 教 科 研 项 目 中 前 五 类 别 中 任 意 2 项, 可 申 报 讲 师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九 级 ) 岗 位 8. 讲 师 三 级 ( 专 业 技 术 十 级 ) 岗 位 取 得 讲 师 或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讲 师 三 级 ( 专 业 技 术 十 级 ) 岗 位 9. 助 教 一 级 ( 专 业 技 术 十 一 级 ) 岗 位 (1) 任 助 教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十 二 级 ) 岗 位 满 两 年 ; (2) 在 助 教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十 二 级 ) 岗 位 上 任 职 以 来, 具 备 教 师 岗 位 业 务 条 件 中 教 科 研 项 目 中 前 五 类 别 中 任 意 1 项, 可 申 报 助 教 一 级 ( 专 业 技 术 十 一 级 ) 岗 位 10. 助 教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十 二 级 ) 岗 位 取 得 助 教 级 或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 23 -

者, 可 申 报 助 教 二 级 ( 专 业 技 术 十 二 级 ) 岗 位 11. 专 业 技 术 十 三 级 岗 位 取 得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按 见 习 期 ( 初 期 ) 工 作 人 员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部 分 管 理 岗 位 一 四 级 职 员 岗 位 岗 位 条 件 按 照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聘 用, 报 市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二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1. 院 级 领 导 ( 副 职 ): 岗 位 条 件 按 照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聘 用, 报 市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2. 学 院 现 职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 岗 位 条 件 按 照 党 政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例 和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经 市 教 委 审 核, 报 市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后, 由 学 院 聘 用 3. 在 六 级 职 员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以 来,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同 时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管 理 论 文 1 篇 以 上 和 公 开 刊 物 发 表 管 理 类 论 文 3 篇 以 上, 可 申 报 五 级 职 员 4. 具 有 五 级 职 员 资 格,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 24 -

三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1. 学 院 现 职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 岗 位 条 件 按 照 党 政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条 例 和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经 市 教 委 审 核, 报 市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核 准 后, 由 学 院 聘 用 2. 具 有 六 级 职 员 资 格,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四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1. 在 八 级 职 员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以 来,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中 能 起 骨 干 作 用 并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公 开 刊 物 发 表 管 理 类 论 文 2 篇 以 上,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2. 具 有 七 级 职 员 资 格,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五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1. 在 九 级 职 员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以 来,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有 一 定 成 绩,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在 公 开 刊 物 发 表 管 理 类 论 文 1 篇 以 上,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2. 具 有 八 级 职 员 资 格,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六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1. 在 十 级 职 员 管 理 岗 位 任 职 以 来,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有 一 定 成 - 25 -

绩,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2. 具 有 九 级 职 员 资 格,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七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具 有 十 级 职 员 资 格, 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者, 可 申 报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第 三 部 分 附 则 一 学 院 聘 用 到 管 理 岗 位 上 的 教 师 岗 位 人 员, 教 学 时 数 要 求 从 2015 年 竞 聘 时 开 始 执 行 兼 课 教 师 标 准 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业 务 条 件 和 聘 任 条 件 中 教 科 研 项 目 要 求 从 2015 年 竞 聘 时 开 始 执 行 三 本 竞 聘 条 件 从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执 行, 解 释 权 归 人 事 处 - 26 -

附 件 3 重 庆 化 工 职 业 学 院 2014 年 内 设 机 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表 机 构 类 别 序 号 处 室 岗 位 名 称 及 岗 位 控 制 数 量 教 师 系 列 岗 位 数 岗 位 类 别 岗 位 数 科 室 设 置 专 技 岗 其 他 专 技 系 列 岗 位 数 管 理 岗 岗 位 数 工 勤 技 能 岗 岗 位 数 科 室 设 置 或 控 制 数 备 注 党 党 政 办 公 主 任 1 1 政 室 校 友 会 副 主 任 1 1 管 办 公 室 党 综 合 干 事 2 2 其 中 新 校 区 1 人 理 1 委 宣 传 部 机 要 秘 书 1 1 部 ( 党 委 网 络 文 字 秘 书 1 1 门 工 作 部 )( 共 宣 传 干 事 1 1 (8 计 12 岗 位 ) 驾 驶 员 5 5 其 中 新 校 区 1 人 个 ) 党 委 组 织 处 长 1 1 1 部 党 委 统 科 长 1 1 人 事 劳 兼 人 事 干 事 2 战 部 人 事 劳 资 干 事 1 1 资 科 处 ( 共 计 4 个 岗 位 ) 组 织 干 事 1 1 3 纪 委 办 公 主 任 ( 处 长 )1 1 室 监 察 审 纪 监 干 事 1 1 计 处 (3 个 岗 位 数 ) 审 计 干 事 1 1 4 处 长 1 1-27 -

5 6 7 财 务 处 ( 共 计 6 个 岗 位 数 ) 党 委 学 生 工 作 部 学 生 处 保 卫 处 ( 党 委 武 装 部 ) 团 委 ( 共 计 10 个 岗 位 数 ) 教 务 处 高 教 所 对 外 合 作 与 交 流 处 科 研 处 ( 共 计 9 个 岗 位 数 ) 招 生 与 就 业 指 导 处 ( 共 计 8 个 岗 位 数 ) 副 处 长 或 科 长 1 1 协 助 处 长 工 作 综 合 干 事 1 1 兼 新 校 区 出 纳 会 计 2 2 出 纳 1 1 处 长 1 1 1 副 处 长 1 1 副 处 长 团 委 书 记 1 1 综 合 干 事 1 1 教 育 干 事 1 1 保 卫 处 综 合 干 事 2 2 其 中 分 校 区 1 人 团 委 副 书 记 1 1 团 委 干 事 1 1 心 理 咨 询 干 事 1 1 处 长 1 1 1 副 处 长 1 1 教 学 运 行 干 事 1 1 成 绩 及 考 务 干 事 1 1 学 籍 管 理 干 事 1 1 兼 分 校 区 团 委 书 记 国 际 合 作 干 事 1 1 兼 外 事 翻 译 校 企 合 作 干 事 1 1 科 研 干 事 1 1 质 量 管 理 干 事 1 1 处 长 1 1 1 副 处 长 1 1 1 综 合 干 事 1 1 招 生 干 事 4 2 2 兼 就 业 干 事 就 业 干 事 2 1 1 兼 招 生 干 事 处 长 1 1-28 -

8 1 2 基 建 后 勤 与 资 产 管 理 处 (13+x 个 岗 位 数 ) 化 学 工 程 系 ( 7+X 个 岗 位 数 ) 环 境 与 质 量 检 测 系 ( 6+X+3 个 岗 位 数 ) 副 处 长 1 1 综 合 干 事 5 2 2 资 产 管 理 干 事 1 1 基 建 干 事 x x 校 医 2 2 水 电 木 工 3 3 系 主 任 1 1 1 党 总 支 书 记 1 1 教 学 干 事 1 1 其 中 分 校 区 1 人 新 校 区 1 人 1 人 为 临 时 特 设 岗 位 根 据 建 设 需 要 设 置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增 加 学 管 干 事 1 1 兼 团 总 支 书 记 专 职 辅 导 员 2 2 其 中 分 校 区 1 人 专 任 教 师 x X 实 验 员 1 1 系 主 任 1 1 1 党 总 支 书 记 1 1 教 学 干 事 1 1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学 管 干 事 1 1 兼 团 总 支 书 记 专 职 辅 导 员 2 2 其 中 分 校 区 1 人 专 任 教 师 x X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3 实 验 员 3 3 其 中 1 人 兼 制 药 系 实 验 员 系 主 任 1 1 1 制 药 工 程 系 党 总 支 书 记 1 1 ( 6+X 个 岗 教 学 干 事 1 1 位 数 ) 学 管 干 事 1 1 兼 团 总 支 书 - 29 -

4 5 6 机 械 与 自 动 化 工 程 系 ( 9+X 个 岗 位 数 ) 建 筑 工 程 系 ( 6+X 个 岗 位 数 ) 经 济 管 理 系 ( 6+X 个 岗 位 数 ) 记, 暂 缓 聘 用 专 职 辅 导 员 1 1 暂 不 聘 用 专 任 教 师 x X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实 验 员 1 1 暂 不 聘 用 系 主 任 1 1 1 党 总 支 书 记 1 1 教 学 干 事 1 1 学 管 干 事 1 1 兼 团 总 支 书 记 专 职 辅 导 员 2 2 其 中 分 校 区 1 人 专 任 教 师 x X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实 验 员 3 3 系 主 任 1 1 暂 缓 聘 用 党 总 支 书 记 1 1 暂 缓 聘 用 教 学 干 事 1 1 暂 缓 聘 用 学 管 干 事 1 1 兼 团 总 支 书 记 暂 缓 聘 用 专 职 辅 导 员 1 1 暂 不 聘 用 专 任 教 师 x X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实 验 员 1 1 暂 缓 聘 用 系 主 任 1 1 1 党 总 支 书 记 1 1 教 学 干 事 1 1 学 管 干 事 1 1 兼 团 总 支 书 记 专 职 辅 导 员 2 2 其 中 分 校 区 1 人 专 任 教 师 x X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实 验 员 1 1 教 7 主 任 1 1 1-30 -

学 单 位 及 教 辅 机 构 (9 个 ) 群 团 组 织 8 9 1 公 共 课 教 学 部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教 学 研 究 部 军 事 体 育 工 作 部 (3+X 个 岗 位 数 )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 共 计 5 个 岗 位 数 ) 图 书 馆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共 计 8 个 岗 位 数 ) 工 会 办 公 室 离 退 休 工 作 处 (3 个 岗 位 数 ) 教 学 干 事 1 1 专 任 教 师 x 实 验 员 1 1 X 副 院 长 1 1 鉴 定 管 理 干 事 1 1 培 训 干 事 1 1 成 教 干 事 2 2 馆 长 ( 主 任 )1 1 采 编 兼 综 合 干 事 1 1 图 书 流 通 干 事 1 1 阅 览 室 管 理 员 1 1 网 络 技 术 干 事 1 1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其 中 1 人 暂 不 聘 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增 加 信 息 技 术 干 事 2 1 1 暂 聘 1 人 设 备 维 护 管 暂 不 聘 用 1 理 干 事 1 主 任 ( 处 长 ) 1 1 综 合 干 事 2 2 分 类 统 计 62 30 38 10 说 明 合 计 14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