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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篇 制 度 篇 第 一 部 分. 党 群 工 团 工 作 制 度 一. 党 委 工 作 职 能 1.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各 项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定 2. 实 行 现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院 长 负 责 制 党 委 坚 持 总 揽 全 局, 协 调 各 方 原 则, 发 挥 党 委 的 核 心 领 导 作 用,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坚 持 抓 方 向 议 大 事 管 全 局 ; 把 握 政 治 方 向 决 定 重 大 事 项 安 排 重 要 人 事 3. 坚 持 加 强 党 的 思 想 政 治 组 织 作 风 建 设, 着 眼 于 提 高 领 导 班 子, 党 员 干 部 队 伍 的 整 体 素 质 4. 抓 好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 领 导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开 展 创 建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活 动 5. 领 导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女 等 群 众 组 织 的 各 项 工 作 坚 持 长 期 共 存 互 相 监 督 肝 胆 相 照 荣 辱 与 共 的 方 针, 加 强 同 民 主 党 派 合 作 共 事 的 领 导,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6.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党 管 人 才 的 原 则 做 好 副 科 级 以 上 干 部 的 管 理 培 训 选 拔 任 免 及 后 备 干 部 的 确 定 人 才 的 培 养 等 工 作 对 医 院 职 工 晋 职 晋 级 等 工 作 进 行 审 查 7. 研 究 决 定 医 院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包 括 业 务 发 展 方 向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重 要 改 革 方 案 规 章 制 度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编 制 职 聘 方 案 经 费 预 决 算 职 工 福 利 奖 金 分 配 原 则 等 8. 坚 持 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 的 方 针,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职 业 道 德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支 持 纪 委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二. 党 委 会 议 制 度 1. 党 委 会 议 由 本 届 全 体 委 员 参 加,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党 委 委 员 到 会 方 可 召 开, 党 委 会 议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和 主 持, 书 记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可 委 托 副 书 记 召 集 主 持 会 议 党 委 会 议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党 委 委 员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时, 应 向 会 议 主 持 人 请 假 2. 党 委 会 议 一 般 情 况 下 每 季 度 召 开 1 2 次,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由 党 委 书 记 临 时 决 定 召 开 党 委 会 议 根 据 议 题 的 需 要, 可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列 席 会 议, 列 席 人 员 可 以 议 事, 无 表 决 权 3. 党 委 会 议 主 要 议 事 范 围 : 3.1. 传 达 学 习 和 贯 彻 上 级 党 组 织 有 关 决 定 指 示 及 会 议 精 神 3.2. 审 定 医 院 的 经 营 方 针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和 总 结 重 要 报 告 重 大 改 革 方 案 和 管 理 制 度 - 8 -

3.3. 审 定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的 立 项 投 资 及 资 金 安 排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购 买 以 及 医 院 管 理 医 疗 技 术 行 政 业 务 等, 对 医 院 发 展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3.4. 讨 论 党 委 的 工 作 计 划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规 划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女 等 群 众 组 织 的 重 大 问 题 部 署 党 委 各 个 时 期 的 中 心 工 作 3.5. 讨 论 决 定 本 单 位 科 室 的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编 制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的 任 免 调 配 和 奖 惩 聘 任 和 解 聘 3.6. 职 工 的 工 资 调 整 方 案 及 生 活 福 利 的 重 大 问 题,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问 题 3.7. 决 定 召 开 党 的 代 表 大 会, 解 决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建 设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和 审 批 新 党 员 三. 党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基 本 原 则 1. 党 的 个 人 服 从 党 的 组 织,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下 级 组 织 服 从 上 级 组 织, 全 党 各 个 组 织 和 全 体 党 员 服 从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和 中 央 委 员 会 2. 党 的 最 高 领 导 机 关, 是 党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所 产 生 的 中 央 委 员 会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领 导 机 关, 是 党 的 地 方 各 级 代 表 大 会 和 它 们 所 产 生 的 委 员 会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向 同 级 的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3. 党 的 上 级 组 织 要 经 常 听 取 下 级 组 织 和 党 员 群 众 的 意 见, 及 时 解 决 他 们 提 出 的 问 题 党 的 下 级 组 织 既 要 向 上 级 组 织 请 示 和 报 告 工 作, 又 要 独 立 负 责 地 解 决 自 己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问 题 上 下 级 组 织 之 间 要 互 通 情 况 互 相 支 持 和 互 相 监 督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要 使 党 员 对 党 内 事 务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和 参 与 4. 党 的 各 级 委 员 会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凡 属 重 大 问 题 都 要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由 党 的 委 员 会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决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要 根 据 集 体 的 决 定 和 分 工, 切 实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5. 党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个 人 崇 拜 要 保 证 党 的 领 导 人 的 活 动 处 于 党 和 人 民 的 监 督 之 下, 同 时 维 护 一 切 代 表 党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领 导 人 的 威 信 四. 党 委 会 重 大 问 题 议 事 制 度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党 委 的 核 心 作 用,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加 强 党 的 执 政 能 力 建 设 的 决 定 海 南 省 省 直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重 大 问 题 议 事 规 则 ( 试 行 ) 海 南 省 农 垦 三 亚 医 院 党 务 工 作 制 度 及 人 员 职 责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制 度 1. 重 大 问 题 议 题 范 围 1.1.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上 级 的 重 大 决 策 及 部 署 1.2. 党 组 织 建 设 及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1.3. 体 制 改 革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经 营 方 针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和 计 划 财 务 收 支 预 决 算 等 1.4. 涉 及 整 体 利 益 和 职 工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及 问 题 1.5.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编 制,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有 关 人 员 的 录 用 推 荐 任 免 调 整 奖 惩 等 1.6.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及 落 实 反 腐 败 工 作 责 任 方 面 的 重 大 问 题, 违 纪 案 件 查 处 - 9 -

1.7. 医 院 先 进 集 体 先 进 个 人 的 表 彰 审 定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2. 议 事 程 序 和 要 求 : 党 委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的 会 议, 由 党 委 书 记 或 党 委 书 记 委 托 副 书 记 主 持 会 议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党 委 委 员 到 会 方 可 举 行, 其 中 研 究 该 项 工 作 时, 分 管 该 项 工 作 的 党 委 委 员 必 须 到 会 讨 论 干 部 人 事 等 重 大 问 题 时, 实 到 会 党 委 委 员 人 数 必 须 占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根 据 议 题 需 要, 党 委 书 记 或 主 持 会 议 的 副 书 记 可 以 确 定 列 席 人 员 列 席 人 员 参 与 议 事, 没 有 表 决 权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重 大 问 题,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2.1. 会 前 调 研 党 委 在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之 前, 必 须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可 采 取 召 开 咨 询 会 座 谈 会 或 个 别 访 谈 等 形 式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对 涉 及 职 工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在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同 时, 应 当 先 进 行 公 示 2.2. 会 前 协 调 党 委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前, 议 题 应 在 相 关 党 委 成 员 之 间 作 会 前 协 调, 充 分 酝 酿 2.3. 会 议 准 备 医 院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的 议 题, 由 党 委 书 记 或 党 委 书 记 委 托 副 书 记 确 定, 由 分 管 党 委 委 员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准 备 上 会 材 料, 会 议 议 题 及 有 关 材 料 ( 除 在 会 前 需 要 保 密 的 外 ) 一 般 至 少 应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送 达 应 到 会 人 员, 确 实 无 法 书 面 送 达 的, 可 用 电 话 或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2.4. 讨 论 医 院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问 题, 应 首 先 由 分 管 党 委 委 员 或 有 关 部 门 介 绍 情 况 会 议 必 须 安 排 足 够 的 时 间 对 议 题 进 行 充 分 的 讨 论 讨 论 时, 主 要 负 责 人 一 般 不 应 首 先 表 明 自 己 的 观 点, 应 在 认 真 听 取 其 他 党 委 成 员 的 意 见 后 再 表 明 自 己 的 态 度 因 故 未 能 参 加 会 议 的 党 委 委 员 的 意 见,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表 达 2.5. 表 决 党 委 会 议 主 持 人 视 讨 论 情 况 决 定 可 否 进 入 表 决 程 序 意 见 比 较 一 致 时, 可 进 行 表 决 ; 讨 论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的, 应 暂 缓 表 决 会 议 实 行 逐 项 表 决 ; 表 决 一 般 采 用 记 名 形 式, 须 将 每 位 党 委 委 员 的 表 决 意 见 记 录 在 案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可 采 取 口 头 表 决 举 手 表 决 或 者 无 记 名 投 票 等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2.6. 决 策 党 委 会 议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方 式 进 行 决 策, 按 表 决 意 见 形 成 会 议 决 议, 赞 成 票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为 通 过 2.7. 形 成 纪 要 党 委 会 议 研 究 重 大 问 题, 应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说 明 会 议 讨 论 情 况 及 决 议, 说 明 形 成 决 议 的 依 据 和 理 由, 明 确 落 实 决 定 的 责 任 及 实 施 监 督 的 办 法 会 议 纪 要 发 给 医 院 党 委 成 员 和 有 关 部 门 科 室, 并 上 报 上 级 分 管 领 导 和 抄 报 有 关 单 位 五.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事 项 守 则 1. 认 真 执 行 干 部 队 伍 四 化 方 针 和 德 才 兼 备 原 则, 坚 持 任 人 唯 贤, 反 对 任 人 唯 亲 2. 严 格 按 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的 程 序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没 有 经 过 民 主 推 荐 的 不 提 名, 没 有 经 过 组 织 考 察 的 不 上 会 3. 必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党 委 成 员 到 会 对 拟 任 免 干 部 人 选, 应 逐 一 表 决, 以 应 到 会 成 员 过 半 数 同 意 形 成 决 定 4. 分 管 干 部 工 作 的 领 导 或 组 织 ( 人 事 ) 部 门 负 责 人, 要 全 面 准 确 清 楚 地 介 绍 所 讨 论 干 部 人 选 的 考 察 情 况 5. 到 会 成 员 应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或 有 重 大 问 题 不 清 楚 时, 应 暂 缓 作 出 决 定 6. 干 部 任 免 通 知 下 发 之 前 需 要 复 议 的, 须 经 党 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7. 讨 论 干 部 人 选, 凡 涉 及 与 会 人 员 本 人 及 其 家 属 的, 本 人 必 须 回 避 - 10 -

8. 不 得 以 书 记 办 公 会 领 导 圈 阅 等 形 式 代 替 党 委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9. 严 守 纪 律, 不 准 临 时 动 议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不 准 个 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不 准 泄 露 酝 酿 讨 论 情 况 六.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制 度 1. 以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为 重 点,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努 力 提 高 领 导 班 子 的 科 学 决 策 驾 驭 市 场 经 济 应 对 复 杂 局 面 依 法 执 政 总 揽 全 局 的 能 力 2. 加 强 党 性 观 念, 自 觉 参 加 双 重 民 主 生 活 会, 自 觉 接 受 党 内 外 监 督, 认 真 开 好 每 年 1 次 的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民 主 生 活 会, 积 极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3.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在 政 治 上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正 确 处 理 局 部 与 全 局 关 系, 在 领 导 班 子 内 部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决 策, 凡 属 重 大 问 题 都 要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集 中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原 则, 由 党 委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4.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与 时 俱 进, 以 改 革 创 新 的 精 神 研 究 新 情 况 总 结 新 经 验,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和 解 决 问 题 5.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改 进 领 导 作 风 深 入 基 层, 倾 听 群 众 呼 声, 关 心 群 众 疾 苦, 积 极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好 事, 做 到 对 上 级 负 责 和 对 职 工 群 众 负 责 6. 反 腐 倡 廉, 坚 持 立 党 为 公, 执 政 为 民, 正 确 行 使 权 力 以 身 作 则, 弘 扬 正 气, 不 准 以 权 谋 私, 自 觉 抵 制 拜 金 主 义 享 乐 主 义 个 人 主 义 7. 党 委 班 子 成 员 要 精 诚 团 结, 彼 此 尊 重, 互 相 支 持, 同 心 协 力, 聚 精 会 神 搞 建 设, 一 心 一 意 谋 发 展,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七. 党 委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制 度 1. 党 委 中 心 组 由 党 委 委 员 党 支 部 书 记 和 机 关 各 科 室 领 导 组 成 2. 党 委 中 心 组 以 自 学 为 主, 同 时 每 季 度 安 排 2 天 时 间 集 中 学 习 3. 学 习 的 重 点 是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的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中 央 领 导 的 重 要 讲 话 和 上 级 的 重 要 决 策 决 定 和 部 署 市 场 经 济 理 论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政 策 法 规 和 业 务 知 识 等, 努 力 使 每 个 领 导 成 员 成 为 具 有 较 高 理 论 素 养, 政 治 上 坚 定 熟 悉 业 务 成 为 有 一 定 市 场 经 济 知 识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的 领 导 者 4. 学 习 要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学 以 致 用 的 学 风 要 坚 持 高 标 准 严 要 求, 不 搞 形 式 主 义, 不 走 过 场 通 过 学 习, 使 领 导 班 子 和 中 层 干 部 保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和 政 治 立 场, 模 范 执 行 党 和 各 项 政 策 坚 持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廉 洁 奉 公 遵 纪 守 法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5. 中 心 组 每 半 年 召 集 一 次 学 习 汇 报 会, 交 流 学 习 体 会 和 检 验 学 习 成 果 党 委 书 记 院 长 要 在 学 习 中 起 表 率 作 用 ; 中 心 组 成 员 要 作 好 学 习 笔 记, 积 极 撰 写 论 文, 要 自 觉 承 担 一 些 理 论 辅 导 课 任 务, 以 党 委 中 心 组 的 学 习 促 进 全 院 的 政 治 学 习 八. 党 委 民 主 生 活 会 制 度 1. 党 委 民 主 生 活 会,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为 全 体 党 委 班 子 成 员,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由 党 委 根 据 会 议 内 容 确 定 列 席 人 员 可 以 发 言, 对 领 导 班 子 及 成 员 提 出 批 评 和 建 议 - 11 -

2. 民 主 生 活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党 委 书 记 对 民 主 生 活 会 负 主 要 责 任, 应 重 视 会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对 领 导 班 子 基 本 状 况 及 存 在 问 题 要 做 到 中 心 有 数, 并 带 头 进 行 自 我 检 查,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努 力 提 高 民 主 生 活 会 质 量 3. 民 主 生 活 会 的 主 要 内 容 按 照 总 局 党 委 具 体 方 案 执 行 4. 民 主 生 活 会 的 会 前 和 会 后 要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4.1. 根 据 总 局 党 委 的 部 署 和 医 院 中 心 工 作, 确 定 民 主 生 活 会 的 主 题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议 题 和 要 求, 须 提 前 一 周 通 知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以 便 认 真 准 备, 并 提 前 15 天 报 告 总 局 党 委, 以 便 派 人 员 指 导 4.2. 组 织 好 学 习 针 对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组 织 集 中 学 习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领 导 班 子 每 个 成 员, 要 认 真 阅 读 规 定 的 篇 目, 为 对 照 检 查 自 我 剖 析 和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做 好 准 备 4.3. 党 委 相 关 部 门 要 广 泛 征 求 职 工 群 众 对 领 导 班 子 及 其 成 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如 实 向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每 个 成 员 反 馈, 班 子 成 员 要 认 真 准 备 述 职 报 告, 对 领 导 班 子 和 个 人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4.4. 党 委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同 领 导 班 子 的 成 员 谈 心, 肯 定 成 绩, 指 出 存 在 问 题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之 间 要 互 相 谈 心 互 相 帮 助 化 解 矛 盾 增 进 团 结 4.5.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都 要 认 真 总 结 自 己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对 群 众 提 出 的 意 见, 要 虚 心 改 进, 不 符 合 事 实 的, 要 做 出 说 明 4.6. 及 时 向 总 局 党 委 和 纪 委 报 送 会 议 情 况 报 告 和 整 改 措 施 和 会 议 记 录 九. 党 委 政 治 工 作 制 度 ( 一 ). 党 的 组 织 会 议 制 度 1. 党 委 纪 委 换 届 选 举 大 会, 五 年 进 行 一 次, 听 取 和 审 议 本 届 党 委 工 作 报 告, 听 取 和 审 议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选 举 产 生 下 届 党 的 委 会 及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2. 党 员 大 会, 每 年 召 开 1 2 次, 向 党 员 报 告 工 作 和 部 署 新 的 工 作 任 务, 表 彰 先 进 党 组 织 和 优 秀 党 员 3. 党 委 会 议, 根 据 需 要 每 年 召 开 若 干 次, 审 议 医 院 建 设 的 长 远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和 计 划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新 党 员 及 研 究 贯 彻 上 级 党 委 的 重 大 指 示 4. 党 委 民 主 生 活 会 议, 每 年 召 开 1 次, 党 委 成 员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互 相 交 心, 增 强 团 结, 促 进 工 作 5. 支 部 委 员 会, 每 季 度 召 开 1 次, 研 究 贯 彻 党 委 部 署 的 工 作, 分 析 本 支 部 工 作 情 况, 研 究 本 支 部 今 后 的 工 作 任 务 6. 支 部 大 会, 每 季 度 召 开 1 次, 向 党 员 报 告 工 作, 部 署 下 阶 段 工 作 7. 党 小 组 会, 每 季 度 召 开 1 次,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汇 报 入 党 对 象 培 养 情 况, 讨 论 如 何 贯 彻 落 实 党 支 部 布 置 的 工 作 任 务 8. 党 课, 每 季 度 进 行 1 次, 由 党 支 部 或 党 委 办 组 织 进 行 9.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每 年 进 行 1 次, 评 议 每 个 党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工 作 态 度 作 风 纪 律 联 系 群 众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是 否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 二 ). 政 治 工 作 制 度 1. 政 治 学 习 制 度 : 每 月 最 后 一 周 周 五 下 午 定 为 政 治 学 习 时 间, 各 科 室 按 党 委 办 下 发 的 学 习 计 划 内 容 要 求, 组 织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和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常 识 学 习 - 12 -

2.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每 年 举 行 1 2 次, 听 取 和 审 议 院 长 所 作 的 关 于 医 院 上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和 本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报 告, 听 取 职 工 代 表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三 ). 宣 传 工 作 制 度 1. 各 科 室 选 拔 1 名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写 作 水 平 较 高, 热 心 于 宣 传 报 导 工 作 的 干 部 职 工, 作 为 业 余 通 讯 报 道 员, 组 成 全 院 的 业 余 通 讯 报 道 网 2. 建 立 科 普 宣 传 栏 院 报 等 宣 传 阵 地 3. 全 院 各 科 室 每 月 要 完 成 1 篇 新 闻 报 导 稿 4. 党 委 办 和 宣 传 科 每 年 召 开 1 次 业 余 通 讯 报 道 员 表 彰 会, 奖 励 积 极 写 稿 投 稿 的 通 讯 报 道 员 ( 四 ). 入 党 培 养 对 象 培 养 考 察 制 度 对 申 请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所 在 党 小 组 和 党 支 部, 要 认 真 进 行 培 养, 凡 确 定 为 培 养 对 象 者, 党 支 部 要 填 报 入 党 培 养 对 象 考 察 记 实 簿, 分 工 专 人 认 真 负 责 教 育 考 察 培 养,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记 实, 定 期 汇 报 分 析 研 究 培 养 对 象 的 情 况, 将 培 养 成 熟 具 备 入 党 条 件 的 对 象 报 告 党 委 办 审 核 后, 按 党 章 规 定 和 中 组 部 的 要 求 填 写 入 党 志 愿 书 办 理 入 党 手 续 十. 党 委 党 建 工 作 制 度 1. 贯 彻 执 行 中 央 和 上 级 党 组 织 关 于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的 决 议 决 定 和 指 示, 研 究 制 定 本 院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规 划 计 划 制 度 和 措 施, 并 组 织 实 施 2. 建 立 健 全 党 的 基 层 组 织, 扩 大 党 的 工 作 覆 盖 面, 领 导 和 指 导 基 层 党 组 织 有 效 开 展 工 作 3. 加 强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选 好 配 强 基 层 党 支 部 书 记, 及 时 整 顿 软 弱 涣 散 不 起 作 用 的 基 层 党 组 织 4. 加 强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指 导 基 层 党 组 织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注 意 在 临 床 一 线 发 展 党 员, 注 意 发 展 年 轻 党 员, 加 强 对 党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监 督 和 服 务, 认 真 做 好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和 创 先 争 优 工 作 引 导 党 员 自 觉 履 行 义 务, 保 障 党 员 充 分 行 使 权 利 5. 关 心 爱 护 基 层 党 务 干 部, 为 基 层 党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6. 做 好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的 督 促 检 查 和 考 核 评 价 十 一. 党 委 统 战 工 作 制 度 1. 坚 持 长 期 共 存 互 相 监 督 肝 胆 相 照 荣 辱 与 共 的 方 针, 加 强 同 民 主 党 派 合 作 共 事 的 领 导,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2. 定 时 召 开 民 主 党 派 人 士 座 谈 会, 听 取 他 们 对 医 院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同 迎 挑 战 共 谋 发 作, 共 创 医 院 美 好 未 来 3. 大 胆 提 拔 和 任 用 民 主 党 派 人 士, 充 实 医 院 干 部 队 伍 积 极 发 展 民 主 党 派 人 士 中 的 骨 干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的 人 才 和 骨 干 效 益, 为 医 院 建 功 立 业 4. 支 持 民 主 党 派 组 织 开 展 的 各 项 公 益 事 业 活 动, 在 时 间 人 员 经 费 等 方 面 给 予 大 力 协 助, 共 建 文 明 和 谐 社 会 5. 积 极 参 加 上 级 统 战 部 门 组 织 和 召 开 的 各 种 统 战 工 作 会 议 和 联 谊 活 动 ; 认 真 做 好 民 主 党 派 人 士 的 基 本 信 息 备 案 工 作 ; 每 年 对 统 战 工 作 认 真 进 行 总 结 - 13 -

十 二. 院 领 导 接 访 日 工 作 制 度 为 了 密 切 干 群 关 系, 改 进 机 关 作 风, 更 好 地 倾 听 职 工 群 众 意 见, 建 议 和 要 求, 及 时 正 确 地 处 理 好 职 工 群 众 反 映 的 实 际 问 题, 促 进 医 院 和 谐 稳 定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访 条 例 制 定 本 制 度 1. 凡 属 本 院 的 职 工 和 家 属, 都 欢 迎 来 信 来 访 向 本 院 领 导 反 映 问 题 意 见 建 议 和 要 求 2. 每 月 第 二 周 第 四 周 的 星 期 五 为 院 领 导 接 访 日, 由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轮 流 值 班, 接 待 来 访 职 工 和 家 属 接 访 地 点 设 在 院 办 公 楼 一 楼 接 待 室 3. 值 班 领 导 要 热 情 接 待 来 访 人 员, 认 真 听 取 来 访 者 意 见, 耐 心 解 答 有 关 问 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推 诿 来 访 者 4. 对 来 访 事 项 能 马 上 答 复 或 可 以 马 上 处 理 的, 应 当 立 即 答 复 或 处 理 ; 如 需 进 一 步 调 查 核 实 的, 应 向 来 访 人 讲 明, 并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对 不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的 不 合 理 诉 求 要 进 行 说 服 教 育, 化 解 矛 盾 5. 设 立 来 访 登 记 簿, 对 所 有 来 访 者 均 实 行 登 记, 登 记 的 内 容 包 括 : 来 访 者 姓 名 来 访 事 项 来 访 时 间 和 来 访 者 意 见 十 三. 流 动 党 员 管 理 和 服 务 制 度 根 据 总 局 党 委 组 织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流 动 党 员 活 动 证 发 放 和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精 神,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流 动 党 员 发 放 活 动 证 和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制 定 本 制 度 1. 认 真 做 好 流 动 党 员 管 理 工 作 1.1. 院 党 委 和 各 支 部 要 把 流 动 党 员 管 理 工 作 纳 入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1.2. 党 委 办 公 室 要 确 定 专 人 与 流 动 党 员 保 持 联 系, 明 确 地 址 和 电 话, 及 时 督 促 他 们 与 所 在 地 党 组 织 联 系,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了 解 他 们 的 思 想 工 作 和 生 活 情 况, 帮 助 他 们 解 除 后 顾 之 忧 1.3. 院 党 委 办 要 按 时 向 上 级 报 送 相 关 情 况 报 表 和 信 息 2. 抓 好 流 动 党 员 活 动 证 发 放 工 作 2.1. 院 党 委 要 对 每 个 流 动 党 员 登 记 造 册, 建 立 流 动 党 员 持 活 动 证 情 况 档 案 2.2. 明 确 发 放 活 动 证 的 流 动 党 员 范 围 是 : 长 期 ( 六 个 月 以 上 ) 因 各 种 原 因 离 开 所 在 单 而 又 无 法 回 所 在 单 位 参 加 党 组 织 生 活 的 流 动 党 员 对 长 期 流 动 在 外, 经 多 次 联 系 和 做 工 作 不 愿 意 领 取 活 动 证, 又 长 期 不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的 党 员, 要 在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时 给 予 妥 善 处 理 3. 积 极 为 持 活 动 证 的 流 动 党 员 提 供 服 务 3.1. 院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热 情 接 待 外 地 持 活 动 证 的 流 动 党 员 参 加 本 单 位 的 组 织 生 活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要 将 接 收 的 活 动 证 流 动 党 员 及 时 安 排 在 一 个 党 支 部 过 组 织 生 活 各 级 党 组 织 都 要 主 动 尽 力 为 持 活 动 证 的 流 动 党 员 提 供 帮 助 和 服 务, 增 强 党 组 织 的 凝 聚 力 十 四. 党 支 部 工 作 制 度 ( 一 ). 党 支 部 工 作 制 度 1. 宣 传 和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团 结 组 织 党 内 外 的 干 部 和 群 众, 开 展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努 力 完 成 本 单 位 所 担 负 的 任 务 - 14 -

2. 组 织 党 员 认 真 学 习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学 习 科 学 文 化 和 业 务 知 识 3. 对 党 员 进 行 教 育 管 理 和 监 督, 提 高 党 员 素 质, 增 强 党 性, 严 格 执 行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维 护 和 执 行 党 的 纪 律, 监 督 党 员 履 行 义 务, 保 障 党 员 的 权 利 不 受 侵 犯 4.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经 常 了 解 群 众 对 党 员 党 的 工 作 的 批 评 和 意 见, 维 护 群 众 的 正 当 权 利 和 利 益, 做 好 群 众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5. 对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教 育 和 培 养,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重 视 吸 收 在 工 作 第 一 线 的 知 识 分 子 青 年 职 工 中 的 优 秀 分 子 入 党 6. 监 督 党 员 干 部 和 其 他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国 法 政 纪,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财 政 经 济 法 规 和 人 事 制 度, 不 得 侵 占 国 家 集 体 和 群 众 的 利 益 7. 教 育 党 员 和 群 众 自 觉 抵 制 不 良 倾 向, 坚 决 同 各 种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作 斗 争 ( 二 ). 党 支 部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1. 支 委 会 : 每 季 召 开 1 2 次, 学 习 传 达 贯 彻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或 会 议 精 神 ; 讨 论 制 定 支 部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 研 究 支 部 工 作, 分 析 党 员 思 想 状 况 ; 制 定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和 发 展 对 象 计 划 并 分 析 讨 论 他 们 的 思 想 工 作 学 习 情 况 2. 支 部 大 会 : 由 支 部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每 季 度 召 开 1 次 组 织 政 治 学 习, 传 达 重 要 文 件 和 会 议 精 神 ; 讨 论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报 告 支 部 工 作, 听 取 党 员 意 见, 讨 论 决 定 支 部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讨 论 发 展 新 党 员 工 作 ; 通 过 对 违 纪 党 员 的 处 分 ; 评 选 优 秀 党 员 ; 部 署 安 排 工 作 任 务 3. 党 小 组 会 : 每 月 召 开 1 次, 时 间 定 为 每 月 最 后 一 周 星 期 五 下 午 组 织 党 员 进 行 政 治 学 习, 汇 报 思 想 工 作 情 况,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沟 通 思 想 ; 讨 论 研 究 人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考 察 发 展 工 作 ; 评 比 先 进, 帮 助 教 育 后 进 党 员 4. 党 课 教 育 制 度 : 由 党 委 办 负 责, 每 年 组 织 2 3 次 全 院 性 党 课 教 育 党 支 部 每 季 度 举 行 1 次 有 主 题 思 想, 以 中 心 发 言 和 讨 论 相 结 合 的 教 育 课 ( 三 ). 党 支 部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制 度 1.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的 目 的 : 一 是 提 高 党 员 的 综 合 素 质 ; 二 是 处 置 不 合 格 党 员 ; 三 是 增 强 党 组 织 的 凝 聚 力 和 战 斗 力 2.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的 基 本 步 骤 : 2.1. 学 习 教 育 : 通 过 学 习 党 章 和 有 关 文 件, 对 党 员 进 行 坚 持 党 员 标 准 的 教 育, 增 强 党 员 意 识, 明 确 评 议 要 求, 做 好 评 议 的 思 想 准 备 2.2. 自 我 评 价 : 党 员 对 照 党 员 标 准, 围 绕 评 议 内 容, 认 真 对 自 己 一 年 来 的 思 想 工 作 学 习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肯 定 成 绩, 找 出 差 距,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2.3. 民 主 评 议 : 党 支 部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对 每 个 党 员 进 行 评 议 2.4. 表 彰 和 处 置 : 通 过 评 议, 对 表 现 突 出 的 党 员 给 予 表 彰, 对 不 合 格 的 党 员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处 置 2.5. 总 结 整 改 : 党 支 部 对 整 个 民 主 评 议 过 程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总 结, 对 评 议 中 暴 露 出 来 的 问 题, 制 定 出 相 应 完 善 的 措 施 3. 时 间 和 要 求 : 一 般 每 年 进 行 1 次 党 员 评 议, 评 议 工 作 结 束 后, 各 支 部 上 报 一 份 书 面 总 结 交 党 委 办 存 档 每 个 党 员 要 认 真 填 写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登 记 表, 由 支 部 签 署 意 见 后 上 报 党 委 办 存 档 - 15 -

( 四 ).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制 度 培 养 考 察 好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是 党 支 部 的 一 项 政 治 责 任 党 支 部 应 从 实 际 出 发,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形 式 和 方 法, 注 重 实 效 1. 指 定 1 至 2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对 他 们 进 行 个 别 帮 助 和 指 导, 按 要 求 填 写 好 入 党 培 养 对 象 考 察 写 实 簿 2. 要 求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参 加 党 内 的 有 关 活 动, 使 他 们 受 到 党 内 生 活 的 实 际 教 育 3. 给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分 配 一 定 的 社 会 工 作, 并 检 查 他 们 完 成 工 作 的 情 况,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提 供 接 受 锻 炼 和 考 察 的 机 会 4. 要 求 入 党 的 积 极 分 子 经 常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自 己 的 思 想 和 工 作 情 况, 定 期 对 他 们 的 表 现 进 行 考 察, 肯 定 成 绩, 指 出 不 足 和 努 力 方 向 5. 有 针 对 性 地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培 训, 使 他 们 的 素 质 达 到 规 定 的 要 求 6. 党 支 部 每 半 年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一 次 入 党 动 机 思 想 觉 悟 政 治 品 质 和 工 作 表 现 的 全 面 考 察 7. 建 立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档 案, 内 容 包 括 入 党 申 请 书 思 想 汇 报 考 察 及 外 调 材 料 等 ( 五 ).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制 度 预 备 党 员 在 预 备 期 间, 虽 然 参 加 党 的 组 织 生 活, 但 仍 需 要 党 组 织 从 思 想 政 治 上 进 行 培 养 和 教 育, 以 便 使 他 们 通 过 预 备 期 的 锻 炼 具 备 正 式 党 员 的 条 件 1. 进 行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的 教 育, 使 预 备 党 员 进 一 步 了 解 党 的 性 质 任 务 和 目 标 组 织 原 则 党 的 纪 律 优 良 传 统 和 作 风 等, 不 断 提 高 他 们 对 党 的 认 识 2. 进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教 育, 使 其 提 高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的 自 觉 性, 树 立 共 产 主 义 远 大 理 想, 扎 实 地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3. 对 预 备 党 员 的 考 察, 主 要 是 考 察 他 们 的 政 治 立 场, 思 想 品 质, 入 党 动 机, 对 党 是 否 忠 诚 老 实, 能 不 能 认 真 履 行 党 员 的 义 务, 执 行 党 的 政 策 和 决 议,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等 4. 对 预 备 党 员 尚 未 弄 清 的 问 题 继 续 进 行 审 查 通 过 考 察, 看 其 是 否 真 正 具 备 正 式 党 员 的 条 件 5. 党 支 部 对 预 备 党 员, 每 半 年 进 行 1 次 认 真 地 考 察 并 填 写 好 预 备 党 员 考 察 表 十 五. 党 费 的 收 缴 管 理 和 使 用 制 度 1. 党 费 的 收 缴 和 管 理 : 1.1. 全 院 党 费 的 收 缴 和 使 用 工 作 由 党 委 办 具 体 负 责, 由 专 人 收 缴 党 费, 并 及 时 上 交 院 财 务 科 代 管 ; 党 费 的 使 用 由 党 委 办 计 划 和 审 核, 党 委 书 记 审 批 1.2. 党 委 办 每 年 度 进 行 一 次 党 费 检 查 工 作, 对 党 费 的 使 用 收 缴 进 行 审 查 核 对, 同 时 接 受 上 级 检 查 监 督, 并 在 全 院 党 员 大 会 上 通 报 党 费 收 缴 和 使 用 情 况, 接 受 党 员 监 督 1.3. 党 支 部 党 费 的 收 缴 工 作, 由 党 支 部 组 织 委 员 具 体 负 责, 党 员 多 的 由 小 组 长 收 齐 后 交 组 织 委 员, 每 季 度 未 如 数 将 党 费 交 党 委 办 1.4. 党 支 部 应 将 本 支 部 的 党 费 收 缴 金 额 登 记 造 册, 妥 善 保 管 收 据, 便 于 接 受 检 查 ; 党 员 交 纳 的 党 费 党 支 部 要 按 时 上 缴, 任 何 人 不 准 挪 用 党 费 1.5. 对 党 费 的 收 缴 情 况, 支 部 要 每 季 度 检 查 1 次, 并 向 支 部 大 会 作 出 报 告, 以 接 受 党 员 的 监 督 1.6. 交 纳 党 费 是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义 务, 是 党 员 关 心 党 的 事 业 和 组 织 观 念 的 体 现 ; 新 党 员 应 - 16 -

以 党 组 织 批 准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月 开 始 交 纳 党 费 ; 党 员 无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半 年 不 交 纳 党 费, 视 为 自 行 脱 党 2. 党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 2.1. 按 中 组 部 规 定 上 缴 上 级 党 组 织 60%( 其 中 总 局 党 委 组 织 部 50%, 三 亚 市 委 组 织 部 10%); 40% 用 于 本 院 党 组 织 开 展 党 员 活 动 2.2. 订 阅 党 支 部 和 党 员 日 常 政 治 学 习 资 料 2.3. 表 彰 先 进 党 支 部 和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的 部 分 开 支 2.4. 节 日 慰 问 困 难 党 员 和 老 党 员 以 及 给 予 党 员 适 当 困 难 补 助 十 六.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 一 ).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1. 医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在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领 导 下 的 党 的 纪 律 监 督 检 查 机 关, 业 务 上 接 受 上 级 纪 检 部 门 的 指 导 2. 纪 检 部 门 对 全 院 干 部 党 员 特 别 是 党 员 干 部 行 使 纪 律 监 督 检 查 权 力, 各 科 室 和 部 门 及 个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支 持 纪 检 工 作 并 自 觉 接 受 其 纪 律 检 查 3. 纪 检 工 作 人 员 要 认 真 学 习 政 治 与 业 务, 学 习 党 在 各 个 不 同 时 期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不 断 提 高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与 实 际 业 务 工 作 能 力, 认 真 履 行 党 的 纪 律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坚 持 纪 检 工 作 原 则, 做 到 为 政 清 廉, 带 头 遵 纪 守 法, 秉 公 办 案, 不 以 权 谋 私, 不 徇 私 情, 正 确 处 理 好 各 种 违 纪 案 件 4. 认 真 执 行 集 体 领 导 原 则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纪 检 委 员 会 会 议, 学 习 上 级 文 件 精 神, 研 究 落 实 措 施 ; 分 析 研 究 党 风 党 纪 现 状, 制 定 教 育 计 划, 重 大 问 题 必 须 经 纪 委 委 员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5.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工 作 作 风, 调 查 处 理 问 题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党 纪 为 准 绳 讲 究 工 作 实 效,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6.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经 常 深 入 支 部 科 室, 听 取 党 内 外 群 众 意 见, 拓 宽 信 息 渠 道, 为 监 督 和 纠 正 不 正 之 风 提 供 依 据 7. 纪 检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妥 善 保 管 好 各 类 保 密 文 件, 不 泄 露 纪 检 工 作 的 机 密 8. 完 善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制 度, 设 立 来 信 来 访 登 记 本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 二 ). 监 察 工 作 制 度 1.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决 定 命 令 和 医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并 督 促 各 职 能 部 门 贯 彻 执 行 2. 围 绕 医 院 的 中 心 工 作 开 展 行 政 监 察, 严 肃 查 处 违 纪 失 职 行 为 3. 深 入 各 科 室, 认 真 听 取 工 作 人 员 的 意 见, 积 极 主 动 有 针 对 性 的 对 医 院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4. 热 情 接 待 院 内 外 的 来 访, 认 真 做 好 来 信 来 访 的 登 记 和 查 处 工 作 5. 定 期 召 开 工 休 员 和 社 会 合 同 单 位 代 表 座 谈 会, 并 将 情 况 及 时 向 院 领 导 汇 报 6. 每 年 召 开 1 2 次 社 会 监 督 员 座 谈 会, 聆 听 社 会 各 界 对 医 院 医 德 医 风 及 有 关 医 疗 问 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7. 利 用 正 反 两 个 方 面 的 典 型 事 例, 不 定 期 对 监 察 对 象 实 施 教 育, 促 进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 17 -

8. 以 礼 待 人, 尊 重 公 民 权 利, 保 守 国 家 和 公 务 机 密 十 七.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 一 ). 领 导 干 部 廉 政 建 设 制 度 1.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按 照 党 章 准 则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模 范 遵 守 党 纪 国 法, 带 头 廉 洁 自 律, 做 到 自 重 自 省 自 警 自 励,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纪 委 提 出 的 五 个 不 准 要 求 即 : 1.1. 不 准 个 人 擅 自 决 定 单 位 的 大 额 度 资 金 运 作 生 产 经 营 和 医 院 改 革 的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的 人 事 任 免 等 事 项 1.2. 不 准 将 国 有 资 产 转 移 到 个 人 名 义 或 其 他 企 业 谋 利 非 法 利 益 ; 不 准 将 国 有 资 产 以 个 人 名 义 在 国 ( 境 ) 外 注 册 公 司 或 投 资 参 股 ;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为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他 亲 属 经 商 办 企 业 提 供 便 利 和 优 惠 条 件 1.3. 不 准 配 偶 子 女 个 人 从 事 可 能 侵 害 医 院 利 益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1.4. 不 准 弄 虚 作 假 谎 报 成 绩 ; 或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财 会 人 员 做 假 帐 或 设 立 法 定 账 册 以 外 的 任 何 账 册 1.5. 不 准 擅 自 兼 任 下 属 企 业 或 其 他 企 业 的 领 导 职 务 经 批 准 兼 职 的 不 得 领 取 兼 职 工 资, 或 其 他 报 酬, 不 准 动 用 公 款 以 个 人 名 义 或 伙 同 他 人 买 卖 股 票 2. 全 面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纳 入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干 部 目 标 管 理, 与 医 院 经 济 建 设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和 医 教 研 中 心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定 期 分 析 研 究 党 风 现 状,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坚 决 克 服 落 实 责 任 制 中 的 推 诿 扯 皮 现 象 2.1. 实 行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总 责, 领 导 班 子 其 他 成 员 根 据 分 工,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制 度, 形 成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党 政 齐 抓 共 管, 纪 委 组 织 协 调,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依 靠 群 众 支 持 和 参 与 的 反 腐 败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2.2. 实 行 党 政 一 把 手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年 终 报 告 制 度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及 班 子 成 员 每 年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本 人 上 年 度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以 及 廉 洁 从 政 方 面 的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报 告, 并 留 存 纪 委 备 案 3. 贯 彻 执 行 院 务 公 开 制 度 坚 持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党 政 工 团 齐 抓 共 管, 各 部 门 相 互 协 调, 职 工 群 众 全 员 参 与 的 领 导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凡 属 职 工 关 心 的 热 点 改 革 的 难 点 廉 政 建 设 的 关 键 点 医 院 重 大 事 项 都 要 进 行 公 开, 让 职 工 群 众 享 有 知 情 权 4. 严 格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按 时 按 规 定 交 纳 党 费, 自 觉 过 好 双 重 民 主 生 活 会 大 胆 管 好 部 属, 自 觉 地 接 受 党 和 群 众 的 监 督, 不 准 搞 特 权 5.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刻 苦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和 业 务 知 识, 坚 决 贯 彻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在 工 作 中 坚 持 党 性 原 则, 公 道 正 派, 说 实 话 办 实 事 求 实 效, 严 格 按 规 定 和 程 序 办 事, 做 到 八 个 坚 持, 八 个 反 对 6. 在 住 房 用 车 和 通 讯 接 待 费 等 问 题 上,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和 医 院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7. 在 干 部 的 使 用 上, 认 真 执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暂 行 条 例, 坚 持 任 人 唯 贤, 反 对 任 人 唯 亲, 不 谋 求 特 殊 照 顾, 带 头 执 行 人 事 工 作 回 避 制 度 8. 务 必 保 持 谦 虚 谨 慎 不 骄 不 燥 的 作 风, 务 必 保 持 艰 苦 奋 斗 的 作 风 注 意 保 持 普 通 劳 动 者 的 本 色, 反 对 和 禁 止 职 工 群 众 对 领 导 干 部 的 一 些 老 板 老 大 头 儿 等 - 18 -

不 妥 当 称 谓, 努 力 当 好 人 民 的 公 仆 ( 二 ). 领 导 干 部 重 大 问 题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1.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必 须 坚 持 重 大 问 题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以 便 于 上 级 党 委 或 部 门 对 领 导 干 部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2. 医 院 党 委 向 总 局 党 委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 2.1. 年 度 工 作 的 计 划 和 总 结 ; 2.2. 反 映 新 的 或 带 有 倾 向 性 的 问 题, 新 的 经 验 总 结 ; 2.3.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 2.4. 重 大 会 议 情 况 报 告, 专 题 调 查 研 究 ; 2.5. 总 局 党 委 要 求 上 报 的 情 况 ; 3. 根 据 海 南 省 农 垦 党 员 干 部 报 告 个 人 有 关 事 项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院 领 导 干 部 个 人 向 总 局 党 委 或 部 门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 3.1. 本 人 的 婚 姻 变 化 情 况 ; 3.2. 本 人 持 有 因 私 出 国 ( 境 ) 证 件 的 情 况 ; 3.3. 本 人 因 私 出 国 ( 境 ) 的 情 况 ; 3.4. 子 女 与 外 国 人 港 澳 台 居 民 通 婚 的 情 况 ; 3.5. 配 偶 子 女 出 国 ( 境 ) 定 居 及 有 关 情 况 ; 3.6.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 指 同 财 共 居 的 子 女, 下 同 ) 私 人 在 国 ( 境 ) 外 经 商 办 企 业 的 情 况 ; 3.7. 配 偶 共 同 生 活 的 子 女 担 任 外 国 公 司 驻 华 港 澳 台 公 司 驻 境 内 分 支 机 构 主 管 人 员 的 情 况 ; 3.8. 配 偶 子 女 被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情 况 ; 3.9. 本 人 认 为 应 当 向 组 织 报 告 的 其 他 事 项 同 时, 要 继 续 认 真 执 行 1995 年 中 央 颁 布 的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县 ( 处 )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收 入 申 报 的 规 定 4. 坚 持 请 销 假 制 度 4.1. 院 领 导 干 部 外 出 ( 指 本 单 位 以 外, 本 省 以 内 有 ), 院 长 要 向 党 委 书 记 报 告, 书 记 要 向 院 长 报 告, 副 职 领 导 向 书 记 院 长 请 假 报 告, 并 在 办 公 室 登 记 在 册 4.2. 领 导 干 部 因 公 ( 私 ) 事 出 国 出 境 请 假, 须 经 院 党 委 或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后, 提 前 书 面 向 总 局 党 委 报 告 总 局 党 委 组 织 部 受 理 外 出 报 告, 按 程 序 向 总 局 党 委 书 记 和 总 局 分 管 领 导 报 批, 并 及 时 将 结 果 向 请 假 领 导 反 馈 ( 三 ). 领 导 干 部 联 系 群 众 制 度 1. 领 导 干 部 深 入 科 室 联 系 群 众 帮 助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是 密 切 党 群 关 系 干 群 关 系 保 持 医 院 经 济 和 政 治 稳 定 的 重 要 措 施, 对 于 切 实 改 进 干 部 作 风, 推 进 工 作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院 领 导 要 经 常 ( 每 周 不 少 于 1 次 ) 深 入 到 科 室 了 解 情 况, 调 查 研 究, 直 接 掌 握 情 况, 抓 好 典 型, 及 时 总 结 推 广 先 进 经 验 2. 深 入 科 室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2.1. 真 心 诚 意 地 倾 听 职 工 群 众 和 病 员 对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 回 答 群 众 关 心 的 焦 点 和 疑 难 问 题, 了 解 掌 握 和 改 进 工 作 - 19 -

2.2. 宣 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加 强 党 的 组 织 建 设, 加 强 职 工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耐 心 细 致 地 进 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动 员 职 工 群 众 积 极 完 成 年 度 的 各 项 任 务 2.3. 深 入 科 室, 重 点 抓 医 疗 护 理 教 学 科 研 后 勤 保 障 以 及 服 务 质 量 病 人 生 活 等 工 作, 同 科 室 干 部 和 职 工 群 众 一 起 商 量, 出 主 意, 想 办 法, 解 决 工 作 和 生 活 中 的 实 际 困 难 3.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每 年 要 保 证 一 定 的 时 间 深 入 分 管 部 门 科 室 调 查 研 究, 其 中 要 有 一 次 以 上 专 题 调 查, 并 要 自 己 动 手 写 出 调 查 报 告 4. 要 坚 持 行 政 查 房 和 接 访 日 制 度, 班 子 成 员 要 轮 流 值 班, 定 期 接 待 来 访 者, 倾 听 职 工 家 属 的 呼 声 对 职 工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反 映 的 问 题, 要 给 予 答 复 和 说 明, 对 一 时 解 决 不 了 的 问 题, 要 做 出 入 情 入 理 的 说 明, 一 时 回 答 不 了 的 问 题 应 向 上 反 映,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负 责 逐 项 研 究, 提 出 意 见 ( 四 ).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行 为 规 范 1.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廉 洁 奉 公, 忠 于 职 守 禁 止 利 用 职 权 和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1.1. 索 取 管 理 服 务 对 象 的 钱 物 1.2.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物 馈 赠 和 宴 请 1.3.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接 受 礼 金 和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1.4. 接 受 下 属 单 位 和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赠 送 的 信 用 卡 及 其 他 支 付 凭 证 1.5. 以 虚 报 谎 报 等 手 段 获 取 荣 誉 职 称 及 其 他 利 益 1.6. 用 公 款 公 物 操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和 借 机 敛 财 2.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严 防 商 品 交 换 原 则 侵 入 党 的 政 治 生 活 和 国 家 机 关 的 政 务 活 动, 禁 止 私 自 从 事 营 利 活 动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2.1. 个 人 经 营 办 企 业 2.2. 违 反 规 定 在 经 济 实 体 中 兼 职 或 者 兼 职 取 酬, 以 及 从 事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2.3. 违 反 规 定 买 卖 股 票 2.4. 个 人 在 国 ( 境 ) 外 注 册 公 司 或 者 投 资 入 股 3.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遵 守 公 共 财 物 管 理 和 使 用 的 规 定 禁 止 假 公 济 私 化 公 为 私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3.1. 用 公 款 报 销 或 者 用 本 单 位 的 信 用 卡 支 付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3.2. 借 用 公 款 逾 期 不 还 3.3. 公 费 出 国 ( 境 ) 旅 游 或 者 变 相 出 国 ( 境 ) 旅 游 3.4. 用 公 款 参 与 高 消 费 娱 乐 活 动 和 获 取 各 种 形 式 的 俱 乐 部 会 员 资 格 3.5. 以 个 人 名 义 存 储 公 款 4.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遵 守 组 织 人 事 纪 律, 严 格 按 照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制 度 办 事, 禁 止 借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之 机 谋 取 私 利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4.1.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为 本 人 谋 取 职 位 4.2. 泄 露 酝 酿 讨 论 干 部 任 免 的 情 况 4.3. 在 工 作 调 动 机 构 变 动 时, 突 击 提 拔 干 部, 或 者 在 调 离 后 干 预 原 地 区 原 单 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 20 -

4.4.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隐 瞒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4.5.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封 官 许 愿, 打 击 报 复, 营 私 舞 弊 5.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对 涉 及 与 配 偶 子 女 其 他 亲 友 及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事 项, 应 当 奉 公 守 法, 禁 止 利 用 职 权 和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为 亲 友 及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谋 取 利 益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5.1. 要 求 或 者 指 使 提 拔 配 偶 子 女 其 他 亲 友 及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5.2. 用 公 款 支 付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他 亲 友 学 习 培 训 的 费 用 5.3. 为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他 亲 友 出 国 ( 境 ) 旅 游 探 亲 留 学 向 国 ( 境 ) 外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索 取 资 助 5.4. 妨 碍 涉 及 配 偶 子 女 其 他 亲 友 及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案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5.5. 为 配 偶 子 女 及 其 他 亲 友 经 商 办 企 业 提 供 便 利 和 优 惠 条 件 6.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要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禁 止 讲 排 场 比 阔 气 挥 霍 公 款 铺 张 浪 费 不 准 有 下 列 行 为 : 6.1. 在 国 内 公 务 活 动 中 接 受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接 待 6.2. 违 反 规 定 用 公 款 装 修 购 买 住 房 6.3. 擅 自 用 公 款 包 租 或 者 占 用 客 房 供 个 人 使 用 6.4. 违 反 规 定 配 备 使 用 小 汽 车 6.5. 擅 自 用 公 款 配 备 使 用 通 信 工 具 ( 五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责 任 内 容 1. 党 委 和 行 政 的 领 导 班 子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党 委 和 行 政 的 领 导 班 子 的 正 职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总 责, 领 导 班 子 其 他 成 员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2. 党 委 和 行 政 的 职 能 部 门 的 领 导 班 子 领 导 干 部 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 2.1.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分 析 研 究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状 况, 研 究 制 定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2.2.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完 善 管 理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和 治 理 腐 败 2.3. 组 织 党 员 干 部 学 习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理 论, 学 习 党 风 廉 政 法 规, 进 行 党 性 党 风 党 纪 和 廉 政 教 育 2.4. 贯 彻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党 风 廉 政 法 规 制 度,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医 院 的 党 风 廉 政 法 规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2.5.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对 所 辖 部 门 系 统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情 况,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考 核 2.6.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防 止 和 纠 正 用 人 上 的 不 正 之 风 2.7. 依 法 领 导 组 织 并 支 持 执 纪 执 法 机 关 履 行 职 责 ( 六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责 任 考 核 1. 党 委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对 党 员 干 部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考 核 工 作 考 核 工 作 要 与 工 作 目 标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医 德 考 评 等 结 合 进 行,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组 织 专 门 考 核 在 考 核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党 委 应 将 贯 彻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情 况, - 21 -

列 入 年 度 总 结 或 工 作 报 告, 报 上 级 党 委 纪 委 2.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执 行 和 考 核, 应 与 民 主 评 议 民 主 测 评 领 导 干 部 相 结 合, 广 泛 听 党 内 外 群 众 的 意 见 3.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领 导 干 部 的 业 绩 评 定 奖 励 惩 处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4. 领 导 干 部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情 况, 列 为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述 职 报 告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5.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七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责 任 追 究 1. 领 导 干 部 违 反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责 任 内 容 第 二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党 纪 处 分 ; 1.1. 对 直 接 管 辖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明 令 禁 止 的 不 正 之 风 不 制 止 不 查 处, 或 者 对 上 级 领 导 机 关 交 办 的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拒 不 办 理, 或 者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隐 瞒 不 报 压 制 不 查 的,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1.2. 直 接 管 辖 范 围 发 生 重 大 案 件, 致 使 国 家 集 体 资 产 和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责 令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辞 职 或 者 对 其 免 职 1.3. 违 反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 提 拔 任 用 明 显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人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或 者 留 党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1.4. 授 意 指 使 强 令 下 属 人 员 违 反 财 政 金 融 税 务 审 计 统 计 法 规, 弄 虚 作 假 的,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1.5. 授 意 指 使 纵 容 下 属 人 员 阻 挠 干 扰 对 抗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案 件 查 处, 或 者 对 办 案 人 检 举 控 告 人 证 明 人 打 击 报 复 的, 给 予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1.6. 对 配 偶 子 女 身 边 工 作 人 员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知 情 不 管 的 责 令 其 辞 职 或 者 对 其 免 职 ; 包 庇 纵 容 的, 给 予 撤 销 党 内 职 务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留 党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党 籍 处 分 其 他 违 反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责 任 内 容 第 二 款 规 定,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责 令 作 出 检 查,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相 应 的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党 纪 处 分 具 有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需 要 追 究 政 纪 责 任 的, 比 照 所 给 予 的 党 纪 处 分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 实 施 责 任 追 究, 要 实 事 求 是, 分 清 集 体 责 任 与 个 人 责 任,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和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 八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规 定 1. 在 医 院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医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由 纪 委 监 察 科 具 体 负 责 加 强 对 党 员 干 部 的 党 纪 政 纪 及 医 德 医 风 的 教 育, 履 行 党 纪 政 纪 医 德 医 风 的 监 督 职 能 受 理 院 内 外 群 众 对 医 院 干 部 职 工 违 法 违 纪 等 现 象 的 检 举, 揭 发 和 控 告, 做 到 专 案 有 专 人 处 理 2. 把 廉 洁 与 否 作 为 考 察 评 议 提 拔 干 部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对 廉 洁 奉 公 的 人 员 给 予 表 扬 - 22 -

和 奖 励, 对 违 反 廉 洁 规 定 者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3.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不 准 从 事 经 商 活 动, 未 经 批 准, 任 何 人 不 得 到 医 院 外 兼 职, 不 得 在 院 外 开 设 私 人 诊 所 4.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不 准 以 各 种 名 义 或 借 口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病 人 家 属 索 取 财 物, 不 准 接 受 患 者 及 其 亲 友 的 红 包 物 品 和 宴 请, 不 准 非 法 私 下 推 销 药 品,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吃 拿 卡 要 5.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对 病 人 要 热 情 耐 心, 不 准 推 诿 病 人, 不 能 开 人 情 方, 人 情 假 单, 人 情 检 验 报 告 单 或 采 用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手 段, 从 中 谋 取 私 利, 不 许 搭 车 开 药 6.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不 准 接 受 医 疗 器 械 药 品 试 剂 等 生 产 销 售 企 业 或 人 员 以 各 种 名 义 形 式 给 予 的 回 扣 提 成 和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7.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不 准 通 过 介 绍 病 人 到 其 他 单 位 检 查 治 疗 或 购 买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等 收 取 回 扣 或 提 成 8.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物 价 政 策, 按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一 切 收 费 凭 证 必 须 按 医 院 规 定 执 行 医 院 财 务 科 出 具 的 统 一 收 据 单, 不 准 任 何 科 室 和 个 人 在 国 家 规 定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之 外, 自 立 分 解 项 目 收 费 或 提 高 标 准 加 收 费 用 十 八. 审 计 工 作 职 责 及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 一 ).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制 度 ( 二 ). 计 划 和 立 项 审 计 制 度 每 年 年 末,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部 署 和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需 要, 拟 出 下 一 年 度 的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和 立 项 审 计 项 目 并 上 报 主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实 施 ( 三 ).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定 期 向 医 院 主 要 领 导 和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 四 ). 定 期 审 计 制 度 定 期 对 相 关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审 计 ( 五 ). 不 定 期 专 项 调 查 制 度 对 医 院 经 济 运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内 控 机 制 问 题 展 开 审 计 调 查 ( 六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对 医 院 相 关 科 室 主 要 负 责 人 实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和 有 关 建 议 向 院 领 导 报 告 ( 七 ). 限 期 审 计 处 理 制 度 1. 关 于 零 星 修 缮 工 程 预 ( 决 ) 算 送 审 材 料, 应 于 收 到 工 程 预 ( 决 ) 算 材 料 之 日 起 五 天 内 审 计 完 毕 2. 关 于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以 及 大 型 修 缮 工 程 预 ( 决 ) 算 送 审 材 料, 应 于 收 到 工 程 预 ( 决 ) 算 材 料 之 日 起 半 个 月 内 审 计 完 毕 3. 关 于 财 务 审 计 离 任 审 计 等 审 计 项 目, 应 于 就 地 审 计 结 束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将 审 计 结 果 审 计 意 见 或 建 议, 书 面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意 见, 然 后 出 具 正 式 的 书 面 审 计 报 告 ( 八 ). 回 避 制 度 审 计 人 员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者 审 计 事 项 有 利 害 关 系, 应 当 回 避 - 23 -

( 九 ). 保 密 制 度 审 计 人 员 在 执 行 审 计 过 程 中 知 悉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或 个 人 隐 私,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 十 ). 廉 洁 自 律 制 度 审 计 人 员 在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时,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以 身 作 则 廉 洁 奉 公 ( 十 一 ). 审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对 已 经 办 理 的 审 计 事 项 建 立 审 计 档 案,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 十 二 ). 学 习 培 训 制 度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审 计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的 政 治 学 习 和 有 计 划 的 业 务 培 训 十 九. 宣 传 科 工 作 制 度 1. 围 绕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及 院 党 委 中 心 工 作 任 务, 组 织 开 展 医 院 宣 传 工 作 2. 制 定 医 院 年 度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计 划, 做 好 医 院 年 度 宣 传 思 想 工 作 总 结 3. 健 全 院 内 宣 传 报 道 网 络, 抓 好 院 内 宣 传 报 道 工 作 加 强 与 新 闻 部 门 的 联 系, 做 好 对 外 宣 传 工 作 4. 增 强 与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联 络, 做 好 宣 传 报 道 信 息 沟 通 积 极 参 与 新 闻 与 上 级 组 织 的 学 习 培 训, 加 强 自 身 修 养,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5. 与 有 关 部 门 配 合, 在 职 工 中 开 展 多 层 次 多 种 形 式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活 动, 建 设 文 明 医 院 二 十. 工 会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 一 ). 工 会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1. 坚 决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反 映 职 工 群 众 的 愿 望 和 要 求 根 据 医 院 工 会 组 织 的 特 点,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积 极 主 动 独 立 负 责 地 开 展 工 作, 发 挥 连 结 党 和 职 工 群 众 的 纽 带 和 桥 梁 作 用 2. 执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工 会 委 员 会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和 分 工 负 责 制, 对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的 决 定, 任 何 人 都 必 须 坚 决 执 行 工 会 工 作 中 的 下 列 重 大 问 题, 必 须 经 过 工 会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 2.1. 关 于 如 何 贯 彻 医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的 重 要 指 示 和 重 要 决 定 的 问 题 2.2. 工 会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2.3. 向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报 送 的 重 要 材 料 报 告 2.4. 工 会 经 费 的 使 用 范 围, 财 务 的 预 决 算, 以 及 临 时 性 的 重 大 财 务 支 出 2.5. 工 会 的 重 要 组 织 问 题, 开 除 工 会 会 员 的 会 籍 2.6. 有 关 职 工 权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向 行 政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出 的 重 大 建 议 3. 坚 持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工 会 委 员 会 民 主 生 活 会,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互 相 帮 助 活 动 虚 心 接 受 工 会 会 员 的 批 评, 认 真 改 正 自 己 的 缺 点,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4. 坚 持 各 项 会 议 制 度 : 4.1. 工 会 委 员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向 会 员 报 告 工 作 和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4.2. 工 会 委 员 会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总 结 上 季 工 作, 研 究 下 季 工 作 计 划, 商 量 决 定 重 大 - 24 -

问 题 4.3.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分 会 工 会 主 席 会 议 汇 报 检 查 布 置 工 作 5. 工 会 干 部 要 坚 持 群 众 路 线, 一 切 为 了 职 工 群 众, 全 心 全 意 依 靠 职 工, 经 常 深 入 科 室, 了 解 职 工 群 众 的 要 求 和 意 见, 发 现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及 时 向 院 党 政 领 导 汇 报, 当 好 党 政 领 导 的 参 谋 6.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自 下 而 上 的 工 会 总 结 评 比 工 作, 对 评 比 出 的 工 会 先 进 集 体, 优 秀 工 会 积 极 分 子, 给 予 荣 誉 和 物 质 奖 励, 并 建 立 先 进 集 体 和 各 类 积 极 分 子 光 荣 手 册 ( 二 ). 工 会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1.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由 医 院 工 会 自 下 而 上 推 选 在 群 众 中 有 威 信 有 能 力 热 心 为 女 职 工 办 事 的 积 极 分 子 组 成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2.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凡 属 重 大 问 题 要 由 委 员 会 进 行 充 分 的 民 主 讨 论 后 作 出 决 定 3. 围 绕 医 院 的 中 心 工 作, 带 领 女 职 工 认 真 学 习, 努 力 工 作, 圆 满 完 成 上 级 交 给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4. 组 织 动 员 女 职 工 开 展 巾 帼 建 功 五 好 文 明 家 庭 创 建 活 动, 并 对 女 职 工 工 作 中 的 先 进 事 迹 及 先 进 人 物 及 时 推 荐 上 报 上 级 组 织 5. 定 期 向 院 工 会 委 员 会 报 告 工 作, 主 动 向 党 政 领 导 汇 报 情 况 和 存 在 问 题, 取 得 党 政 领 导 的 支 持 6. 参 与 本 院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工 作, 代 表 和 维 护 女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关 心 她 们 的 工 作 学 习 生 活, 反 映 她 们 的 意 见 建 议 和 要 求 7. 丰 富 和 活 跃 女 职 工 的 业 余 生 活, 因 地 制 宜 地 开 展 有 利 于 女 职 工 身 心 健 康 的 文 化 体 育 娱 乐 活 动 二 十 一. 共 青 团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 一 ). 共 青 团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医 院 共 青 团 委 会 是 反 映 团 员 青 年 呼 声 和 团 结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的 领 导 机 构 在 农 垦 总 局 团 委 和 院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工 作 其 职 责 范 围 是 : 1. 按 照 农 垦 总 局 团 委 和 院 党 委 的 指 示, 围 绕 医 院 中 心 工 作, 研 究 制 定 团 的 工 作 计 划 ; 依 照 团 章 规 定 和 院 情, 定 时 召 开 团 委 委 员 会 议 团 支 部 书 记 会 议,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讨 论 布 置 检 查 工 作 ; 定 时 向 上 级 和 院 党 委 汇 报 工 作 2. 领 导 医 院 各 支 部, 对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进 行 团 章 团 纪 教 育 ; 努 力 做 好 团 员 青 年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组 织 建 设, 负 责 定 期 培 训 考 察 干 部 做 好 吸 纳 新 团 员 和 超 龄 团 员 退 团 的 工 作 3. 协 助 党 组 织, 做 好 优 秀 青 年 加 入 党 组 织 的 培 养 教 育 推 荐 工 作, 表 彰 优 秀 团 干 优 秀 团 员 和 优 秀 青 年 的 工 作 4. 负 责 搞 好 全 院 青 年 的 医 院 文 化 活 动, 组 织 团 员 青 年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5. 做 好 共 青 团 宣 传 工 作, 协 助 医 院 宣 传 科 办 好 与 团 工 作 相 关 内 容 的 院 报 6. 负 责 全 院 团 员 档 案 管 理, 团 员 组 织 关 系 接 转, 团 费 收 缴 保 管 和 使 用, 对 违 纪 团 员 的 教 育 和 处 分 要 以 理 服 人 7. 完 成 院 领 导 和 上 级 团 委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二 ). 共 青 团 委 员 会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 25 -

1. 组 织 生 活 是 团 组 织 对 团 员 进 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团 员 自 我 教 育 的 具 体 形 式, 是 加 强 团 的 建 设 的 重 要 途 径 组 织 生 活 的 核 心 是 发 扬 团 内 民 主, 渐 趋 昂 落 实 三 会 两 制 一 课 制 度 2. 坚 持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团 员 大 会 支 部 团 员 大 会 是 全 体 成 员 共 同 讨 论 决 定 重 要 问 题 的 会 议 讨 论 的 问 题,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2.1. 学 习 和 讨 论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国 内 外 大 事, 讨 论 本 科 室 部 门 工 作, 提 出 各 种 有 益 的 建 议 和 批 评 ; 2.2. 根 据 党 支 部 和 行 政 的 要 求, 讨 论 团 员 在 工 作 和 学 习 中 如 何 发 挥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 2.3. 讨 论 青 年 的 要 求 和 意 见, 加 强 团 员 的 群 众 观 念, 密 切 团 组 织 同 青 年 的 联 系 ; 2.4. 讨 论 团 委 的 决 议, 讨 论 支 委 会 向 团 员 大 会 作 的 工 作 报 告 ; 2.5. 讨 论 团 员 思 想 上 工 作 上 学 习 上 的 问 题,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表 扬 先 进 人 物 ; 2.6. 选 举 支 部 委 员 会, 选 举 出 席 上 级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讨 论 接 收 新 团 员, 讨 论 对 团 员 的 奖 励 和 处 分 等 3.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支 委 会 议 支 部 委 员 会 会 议 是 为 完 成 支 委 会 工 作 任 务 而 召 开 的, 它 有 利 于 团 支 部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正 确 解 决 问 题 支 委 会 会 议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3.1. 学 习 和 讨 论 党 的 各 项 方 针 政 策 和 国 内 外 大 事, 同 意 团 支 部 委 员 的 思 想 认 识 ; 3.2. 讨 论 团 支 部 活 动 ; 3.3. 讨 论 支 部 团 课 民 主 生 活 会 团 小 组 会 等 一 系 列 必 要 的 工 作 ; 3.4.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搞 好 支 委 会 的 自 身 建 设 4. 坚 持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一 次 团 小 组 会 议 团 小 组 会 议 室 团 的 组 织 生 活 的 重 要 内 容,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学 习 上 级 团 级 的 决 议 指 示 和 号 召, 学 习 团 的 基 础 知 识, 学 习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和 文 化 知 识 ;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对 团 员 实 行 监 督 ; 酝 酿 支 部 选 举 ; 对 处 分 团 员 接 受 新 团 员 工 作 提 出 初 步 意 见 等 5. 开 展 团 员 教 育 评 议 工 作 团 员 教 育 评 议 工 作 即 对 团 员 进 行 意 识 教 育 和 民 主 评 议 团 员 团 员 教 育 评 议 工 作 在 上 年 度 第 四 季 度 至 本 年 度 第 一 季 度 进 行, 原 则 上 未 一 周 左 右 时 间 一 般 按 学 习 教 育 个 人 小 结 民 主 评 议 和 表 彰 处 理 四 步 进 行 6. 开 展 年 度 团 籍 注 册 工 作 年 度 团 籍 注 册 是 对 团 员 团 籍 的 连 续 认 定, 是 实 行 团 员 证 制 度, 形 成 团 员 管 理 新 体 制 的 关 键 环 节 团 员 每 年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上 年 度 第 四 季 度 至 本 年 度 第 一 季 度 ) 持 证 向 所 在 团 支 部 申 请 注 册, 办 理 年 度 团 籍 注 册 手 续 除 组 织 原 因 外, 团 员 没 按 时 办 理 团 籍 注 册 手 续, 团 支 部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极 个 别 组 织 观 念 淡 薄 经 教 育 仍 超 过 规 定 注 册 时 间 一 年 未 注 册 的 团 员, 应 注 销 其 团 员 证, 按 自 行 脱 团 处 理 7. 坚 持 每 季 度 上 1 次 团 课 团 课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引 导 和 帮 助 团 员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 帮 助 团 员 了 解 和 掌 握 辨 证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世 界 观 和 方 法 论 ; 了 解 团 章 的 基 本 内 容 和 团 的 优 良 传 统, 对 团 员 进 行 团 员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团 的 组 织 纪 律 教 育 ; 组 织 团 员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党 的 光 荣 传 统 和 光 荣 历 史, 培 养 提 高 团 员 的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坚 定 团 圆 的 共 产 主 义 信 念 ; 宣 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引 导 团 员 做 党 的 政 策 的 坚 定 拥 护 者 和 自 觉 实 践 者 ( 三 ). 党 建 带 团 工 作 制 度 1. 党 委 要 从 新 时 期 党 的 建 设 全 局 高 度, 重 视 党 建 带 团 建 工 作, 把 团 的 建 设 作 为 党 建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由 党 委 书 记 亲 自 抓 党 建 带 团 建 - 26 -

2. 推 优 工 作 要 坚 持 标 准, 确 保 质 量 团 组 织 要 把 推 优 工 作 的 立 足 点 放 在 对 团 员 的 培 养 教 育 上 对 于 基 本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优 秀 团 员, 团 委 和 团 的 支 部 要 及 时 向 党 组 织 推 荐 3. 推 优 工 作 的 具 体 步 骤 是 : 团 支 部 团 员 大 会 提 出 推 荐 对 象 ;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确 定 推 荐 名 单 并 报 团 委 审 定 ; 团 委 经 进 一 步 考 核 后 签 署 意 见, 由 团 支 部 向 所 在 党 支 部 推 荐 团 支 部 书 记 副 书 记 由 团 委 直 接 向 其 所 在 的 党 支 部 推 荐 团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由 总 局 团 委 向 医 院 党 组 织 推 荐 4. 团 组 织 在 向 党 组 织 推 荐 入 选 后, 要 继 续 协 助 党 组 织 做 好 培 养 和 考 察 工 作 5. 党 组 织 要 重 视 团 组 织 的 推 优 意 见, 及 时 讨 论 研 究, 对 被 推 荐 的 优 秀 团 员, 条 件 成 熟 的 可 以 确 定 为 发 展 对 象, 需 要 进 一 步 培 养 教 育 的 可 以 列 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 四 ). 团 费 收 缴 管 理 制 度 1. 共 青 团 员 按 照 团 章 规 定, 应 自 觉 地 交 纳 团 费 团 委 和 各 团 支 部 团 小 组 要 按 照 团 中 央 关 于 团 费 交 纳 和 管 理 使 用 的 规 定, 认 真 做 好 团 费 的 收 缴 使 用 和 管 理 工 作 2. 团 员 缴 纳 团 费 的 标 准 2.1. 每 月 工 资 收 入 在 600 元 以 下 者, 缴 纳 月 工 资 收 入 的 0.5% 2.2. 每 月 工 资 收 入 在 600 元 以 上 者, 缴 纳 月 工 资 收 入 的 1% 2.3. 没 有 经 济 收 入 或 依 靠 抚 恤 救 济 为 生 的 团 员, 每 月 缴 纳 团 费 1 角 团 员 如 确 有 生 活 困 难, 无 力 交 纳 团 费,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同 意, 团 委 批 准, 可 以 少 交 或 者 免 交 团 费 2.4. 保 留 团 籍 的 共 产 党 员, 从 取 得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起, 应 交 纳 党 费, 可 不 缴 纳 团 费, 自 愿 交 纳 团 费 者 不 限 2.5. 团 员 除 按 规 定 交 纳 团 费 外, 本 人 自 愿 多 交 不 限 2.6. 对 不 按 规 定 交 纳 团 费 的 团 员, 团 组 织 应 批 评 教 育 无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6 个 月 不 交 纳 团 费 的, 按 自 行 脱 团 处 理 3. 团 费 缴 纳 的 办 法 3.1. 团 费 一 般 由 团 员 本 人 每 月 交 给 所 在 团 支 部 组 织 委 员, 然 后 交 给 团 支 部 书 记 3.2. 支 部 组 织 委 员 要 负 责 督 促 团 员 按 时 交 纳 团 费, 每 季 度 将 支 部 团 费 上 交 团 委 3.3. 团 委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比 例, 将 应 上 交 的 团 费 及 时 交 到 总 局 团 委 4. 团 费 的 使 用 4.1. 团 费 只 能 用 于 团 的 事 业 和 团 的 活 动 的 必 要 开 支, 用 于 对 全 体 团 员 有 益 的 事 项 上 4.2. 开 支 团 费 须 经 过 团 委 会 决 定, 由 团 委 书 记 或 副 书 记 签 字 使 用 团 费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范 围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不 能 超 越 团 费 开 支 范 围, 不 能 乱 支 和 超 支 5. 团 费 的 管 理 5.1. 团 费 由 团 委 派 专 人 管 理 支 部 团 费 的 收 缴 由 组 织 委 员 和 支 部 所 属 团 小 组 组 长 负 责 团 费 专 管 人 员 尚 有 调 动, 须 于 调 动 前 办 妥 团 费 的 核 帐 移 交 手 续 5.2. 收 缴 使 用 团 费, 应 该 建 立 专 用 账 册, 收 缴 和 使 用 团 费 应 逐 笔 登 记 团 委 在 收 到 各 团 支 部 团 小 组 上 缴 的 团 费 时, 应 出 具 团 费 收 据, 并 加 盖 公 章 5.3. 团 委 对 团 费 的 收 缴 使 用 管 理 的 情 况, 要 定 期 检 查 团 委 应 每 年 将 团 费 结 算 一 次, 年 终 向 总 局 团 委 书 面 报 告 团 费 的 收 缴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 27 -

6. 团 委 会 届 满, 团 委 负 责 同 志 应 在 团 代 会 上 做 团 费 收 缴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报 告, 接 受 团 代 会 的 审 议 二 十 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 一 ).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1.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例 会, 学 习 有 关 计 生 工 作 文 件, 总 结 计 生 工 作 情 况, 讨 论 计 生 工 作 问 题, 布 置 计 生 工 作 事 项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由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委 员 决 定 临 时 召 集 会 议 2.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关 于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的 现 行 政 策, 结 合 本 院 实 际, 做 好 全 院 范 围 内 育 龄 妇 女 的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建 立 档 案 卡 以 及 做 好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3. 深 入 基 层 调 查 摸 底 做 好 初 婚 育 龄 妇 女 登 记 工 作 4. 对 孕 产 妇 进 行 系 统 管 理, 执 行 一 册 一 表 一 卡 制 度, 按 月 上 报 有 关 报 表,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工 作 明 确 5. 做 好 计 划 生 育 指 标 申 请 工 作, 把 计 划 生 育 指 标 安 排 落 实 到 人, 做 到 结 婚 有 登 记, 生 育 有 指 标, 不 生 有 措 施, 严 格 执 行 第 二 胎 生 育 申 请 程 序 和 上 报 审 批 制 度 6. 将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做 得 好 坏 与 否, 作 为 本 单 位 本 年 度 评 选 先 进 集 体 先 进 个 人 提 拔 晋 升 考 核 职 工 干 部 政 绩 的 一 个 硬 性 标 准, 并 实 行 一 票 否 决 制 7. 加 强 对 外 来 人 口 的 管 理, 定 时 或 不 定 时 进 行 检 查, 以 便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问 题 8. 利 用 形 式 多 样 的 宣 传 方 式, 向 全 院 职 工 宣 传 党 的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和 优 生 优 育 好 处, 增 强 计 划 生 育 意 识 提 高 对 搞 好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的 自 觉 性 ( 二 ).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1. 建 立 流 动 人 口 的 普 查 登 记 制 度, 走 访 了 解 辖 区 内 流 动 人 口 的 计 划 生 育 情 况 并 进 行 登 记 2. 审 核 生 育 材 料, 发 现 流 动 人 口 有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及 时 反 馈 信 息, 并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3. 协 助 河 西 区 计 生 办 查 验 流 动 人 口 的 婚 育 证 明, 对 外 没 有 持 证 的 外 出 没 有 办 证 的 育 龄 妇 女 督 促 补 办 4. 建 立 重 点 管 理 对 象 的 随 访 制 度, 对 流 动 人 口 中 的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定 期 进 行 访 视, 发 放 避 孕 药 具 5. 组 织 流 动 人 口 参 加 计 划 生 育 法 律 法 规 避 孕 节 育 优 生 优 育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孕 环 情 生 殖 健 康 检 查, 督 促 落 实 安 全 可 靠 的 避 孕 节 育 措 施 ( 三 ). 出 租 屋 主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1. 出 租 屋 主 有 配 合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的 义 务 配 合 院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做 好 流 动 人 口 的 普 查 登 记 建 档 工 作 发 现 流 动 人 口 有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及 时 反 馈 信 息 并 配 合 做 好 工 作 2. 督 促 居 住 的 流 动 人 口 到 院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交 验 流 动 人 口 的 婚 育 证 明, 对 外 来 没 有 持 证 的 育 龄 妇 女 督 促 补 办 3. 院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负 责 向 出 租 屋 主 宣 传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法 规 避 孕 节 育 生 殖 健 康 知 识 提 供 必 要 的 计 划 生 育 宣 传 资 料 4. 院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定 期 向 出 租 屋 主 询 问 居 住 的 流 动 人 口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婚 育 生 育 情 况 5. 督 促 居 住 的 流 动 人 口 已 婚 育 龄 妇 女 参 加 孕 查 和 生 殖 健 康 检 查 6. 出 租 屋 主 发 现 居 住 的 流 动 人 口 育 龄 妇 女 非 意 愿 妊 娠, 应 及 时 向 院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通 报, 并 配 合 院 计 划 生 育 办 做 好 补 救 工 作 ( 四 ). 计 划 生 育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职 责 - 28 -

1. 在 分 管 院 领 导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工 作, 严 格 贯 彻 落 实 海 南 省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计 划, 及 时 完 成 院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布 置 的 各 项 任 务 积 极 协 助 分 管 院 领 导 工 作 2. 负 责 我 院 常 住 人 口 和 流 动 人 口 信 息 的 建 档 和 管 理 工 作 三 负 责 流 动 人 口 婚 育 证 的 查 验 工 作 3. 负 责 院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宣 传 专 栏 的 出 版 工 作 ;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经 常 走 访 辖 区 内 群 众, 向 他 们 宣 传 党 的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使 我 院 职 工 的 计 划 生 育 率 晚 婚 率 独 生 子 女 领 证 率 达 百 分 之 百 4. 做 好 医 院 辖 区 内 的 孕 情 管 理 及 查 环 查 孕 工 作 5. 了 解 掌 握 辖 区 计 划 生 育 动 态, 及 时 向 院 领 导 汇 报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情 况 7. 为 辖 区 内 群 众 提 供 节 育 避 孕 服 务, 做 到 勤 了 解 勤 关 心, 帮 助 他 们 消 除 思 想 顾 虑 8. 做 好 避 孕 药 具 的 统 计 及 发 放 工 作, 做 好 避 孕 药 具 使 用 人 员 随 访 工 作 9. 做 好 计 划 生 育 各 类 报 表 的 填 写 及 统 计 工 作 10. 总 结 工 作, 交 流 经 验 第 二 部 分.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一. 医 院 领 导 干 部 深 入 科 室 制 度 1. 经 常 深 入 科 室 调 查 研 究 1.1 医 院 领 导 干 部 要 经 常 深 入 所 分 管 的 科 室, 调 查 研 究, 直 接 掌 握 情 况, 抓 好 典 型, 协 助 总 结 推 广 先 进 经 验 ; 1.2 深 入 科 室, 围 绕 患 者 安 全, 重 点 抓 医 疗 护 理 教 学 科 研 后 勤 保 证 以 及 服 务 质 量 病 人 生 活 等 工 作 征 求 科 室 及 各 类 人 员 对 医 院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医 院 长 远 规 划 和 近 期 目 标 )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表 扬 好 人 好 事, 改 进 工 作 ; 1.3 院 领 导 要 参 加 部 分 业 务 实 践, 如 查 房 重 大 手 术 疑 难 病 例 的 会 诊 危 重 病 员 的 抢 救 及 其 他 有 关 业 务 活 动 等 2. 医 院 领 导 行 政 查 房 2.1 医 院 领 导 至 少 每 月 主 持 一 次 行 政 查 房, 各 相 关 职 能 科 室 负 责 人 参 加, 深 入 到 一 线 科 室, 重 点 检 查 医 疗 护 理 医 技 教 学 后 勤 保 障 及 科 室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情 况, 听 取 病 员 和 临 床 科 室 职 工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 2.2 行 政 查 房 前, 相 关 职 能 科 室 要 到 基 层 了 解 情 况, 听 取 意 见 反 映, 作 好 准 备 每 次 查 房 要 确 定 主 题, 围 绕 主 题 展 开 ; 2.3 行 政 查 房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需 要 形 成 书 面 简 报, 相 关 科 室 必 须 限 期 给 予 答 复 和 反 馈, 并 在 下 一 次 查 房 时 作 汇 报 3.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专 题 研 究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3.1 医 院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至 少 每 季 度 一 次, 讨 论 在 保 持 医 院 的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质 量 指 标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与 措 施, 并 有 反 馈 记 录 文 件 ; - 29 -

3.2 紧 密 围 绕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的 重 点 与 目 标, 对 存 在 的 不 良 事 件 与 缺 陷, 要 从 管 理 的 体 系 运 行 机 制 与 制 度 程 序 中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整 改 意 见, 形 成 良 好 的 医 院 安 全 文 化 氛 围 3.3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有 医 院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参 加 的 医 疗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全 院 专 题 工 作 会 议, 以 及 不 同 层 次 多 种 形 式 的 工 作 会 议 二. 会 议 制 度 1. 院 行 政 办 公 会 : 由 院 长 主 持, 全 体 院 级 领 导 机 关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每 二 周 一 次,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研 究 和 安 排 工 作 2. 院 周 会 : 由 正 副 院 长 主 持, 科 主 任 ( 负 责 人 ) 护 士 长 及 各 科 负 责 人 参 加 每 二 周 一 次,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小 结 上 周 工 作, 布 置 本 周 工 作 3. 科 主 任 会 : 由 正 副 院 长 主 持, 科 ( 室 ) 主 任 或 负 责 人 参 加, 汇 报 研 究 及 交 流 医 疗 管 理 科 研 教 学 等 工 作 情 况 4. 科 周 会 : 由 科 室 正 副 主 任 主 持, 病 房 门 诊 负 责 医 师 等 和 护 士 长 参 加 每 周 一 次,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研 究 和 安 排 本 周 工 作 检 查 各 项 制 度 和 工 作 人 员 职 责 的 执 行 情 况, 总 结 和 布 置 工 作 5. 护 士 长 例 会 : 由 护 理 部 正 副 主 任 或 正 副 总 护 士 长 主 持, 各 科 室 病 区 护 士 长 参 加 每 二 周 一 次, 总 结 上 周 护 理 工 作, 布 置 本 周 护 理 工 作 6. 门 诊 例 会 : 由 医 务 科 或 门 诊 部 正 副 主 任 主 持, 所 有 在 门 诊 工 作 的 各 科 负 责 人 参 加, 每 月 一 次, 研 究 解 决 医 疗 质 量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态 度 急 诊 抢 救 病 人 就 诊 以 及 门 急 诊 管 理 等 有 关 问 题, 协 调 各 科 工 作 7. 晨 会 : 由 病 房 负 责 医 师 或 护 士 长 主 持, 全 病 房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每 晨 上 班 十 五 分 钟 内 召 开, 进 行 交 接 班, 听 取 值 班 人 员 汇 报, 解 决 医 疗 护 理 以 及 管 理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布 置 当 日 工 作 8. 住 院 患 者 座 谈 会 : 由 病 房 护 士 长 或 指 定 专 人 召 开, 患 者 代 表 参 加 院 每 季 一 次, 科 室 一 般 每 月 一 次, 听 取 并 征 求 住 院 病 员 及 家 属 的 意 见, 相 互 沟 通, 增 进 了 解 和 信 任, 改 进 工 作 9. 医 护 技 联 席 会 议 : 由 业 务 院 长 主 持, 相 关 职 能 管 理 与 医 疗 护 理 医 技 科 室 主 任 或 负 责 人 参 加, 汇 报 对 诊 疗 服 务 流 程 中 存 在 的 缺 陷, 提 出 整 改 与 协 调 的 意 见 与 措 施 三. 会 议 室 接 待 室 管 理 制 度 1. 会 议 室 由 院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1.1 会 议 室 是 医 院 举 行 会 议, 接 待 来 客 的 场 所 会 议 室 只 限 本 医 院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使 用, 外 单 位 借 用 会 议 室 须 经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批 准 各 部 门 无 权 将 会 议 室 借 给 外 单 位 使 用 ; 1.2 医 院 各 部 门 使 用 会 议 室 须 经 办 公 室 同 意 后,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领 取 会 议 室 钥 匙 ; 1.3 使 用 会 议 室 的 部 门, 必 须 爱 护 会 议 室 的 设 施, 保 持 会 议 室 清 洁 用 后 应 及 时 打 扫 卫 生, 检 查 安 全, 锁 好 门 关 好 窗, 将 钥 匙 交 还 给 办 公 室 ; 1.4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未 经 办 公 室 同 意 不 得 将 会 议 室 的 各 种 设 施 拿 出 会 议 室 或 转 做 他 用 ; 1.5 会 议 室 内 的 卫 生 每 周 至 少 要 清 洁 一 次, 遇 有 会 议 或 接 待 来 宾 时, 要 一 次 一 清 洁 ; - 30 -

1.6 每 次 会 议 之 前, 管 理 人 员 应 进 行 电 源 检 查 卫 生 检 查 配 备 饮 用 水 水 果 ( 必 要 时 ) 鲜 花 ( 必 要 时 ) 等 工 作 ; 1.7 与 会 人 员 要 爱 护 会 议 室 的 公 用 设 施, 损 坏 赔 偿, 不 许 将 室 内 物 品 移 做 他 用 ; 1.8 会 议 室 管 理 人 员 要 严 格 室 内 物 品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 含 花 木 等 ), 做 到 会 散 人 走 电 源 关 门 上 锁 2. 接 待 室 是 医 院 接 待 国 内 外 宾 客 的 专 用 场 地, 其 使 用 统 一 由 院 办 公 室 管 理 2.1 接 待 室 所 有 财 产 应 立 帐 管 理, 保 证 财 产 的 完 好 和 正 常 使 用 ; 2.2 医 院 各 部 门 使 用 会 议 室 须 经 院 办 公 室 同 意 后,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领 取 接 待 室 钥 匙 ; 2.3 外 单 位 借 用 接 待 室 须 经 办 公 室 主 任 批 准, 各 部 门 无 权 将 接 待 室 借 给 外 单 位 使 用 ; 2.4 做 好 室 内 的 清 洁 卫 生, 保 持 室 内 整 齐 清 洁 ; 2.5 接 待 客 人 要 做 到 热 情 周 到 有 礼 貌 ; 2.6 接 待 完 毕 要 及 时 清 理 干 净, 关 好 空 调 机 电 灯 定 期 喷 酒 消 毒, 茶 具 要 清 洁 消 毒, 防 止 传 染 病 四. 院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 1. 承 办 院 领 导 所 交 办 的 各 项 工 作 并 及 时 将 承 办 结 果 向 院 领 导 汇 报 ; 2. 做 好 调 研 工 作, 遇 事 应 及 时 向 院 领 导 汇 报, 做 好 领 导 的 参 谋 和 助 手 ; 3. 负 责 全 院 性 会 议 的 安 排 准 备 工 作, 负 责 院 领 导 召 开 的 各 种 会 议 的 记 录 及 会 议 的 组 织 工 作 ; 4. 协 调 各 科 室 之 间 因 工 作 发 生 的 问 题, 做 好 医 院 规 章 制 度 的 解 释 工 作 ; 5. 负 责 接 待 工 作 ; 6. 负 责 收 发 室 征 订 邮 信 件 报 刊 杂 志 等 工 作 ; 7. 必 要 时 院 领 导 授 权 可 检 查 督 促 各 科 室 的 工 作 情 况 ; 8. 负 责 检 查 医 院 工 作 计 划 的 完 成 情 况 及 进 度, 了 解 各 部 门 在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及 时 向 院 领 导 汇 报 ; 9. 负 责 车 辆 的 使 用 安 排 管 理 ; 10. 负 责 通 讯 设 施 的 管 理 工 作 ; 11. 负 责 文 件 的 收 发 及 归 档 管 理 工 作 ; 12. 负 责 打 字 复 印 室 的 管 理 工 作 ; 13. 负 责 医 院 的 文 件 计 划 总 结 的 起 草 ; 14. 负 责 文 秘 工 作, 掌 握 医 院 印 章 及 介 绍 信, 文 件 的 收 发 传 转, 催 办 归 档 和 组 织 实 施 ; 15. 负 责 会 议 室 的 管 理 安 排 工 作 ; 16. 负 责 摄 影 摄 像 及 其 资 料 的 管 理 工 作 五.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1.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31 -

1.1 医 院 全 部 档 案 ( 病 案 除 外 )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各 类 档 案 按 要 求 于 相 应 期 限 内 统 一 归 档, 任 何 科 室 或 个 人 不 得 长 期 或 私 自 保 存 应 归 档 的 文 件 资 料 保 证 档 案 的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 1.2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设 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其 它 医 院 应 设 专 ( 兼 ) 职 人 员 管 理, 建 立 档 案 统 计 制 度, 对 档 案 的 收 进 移 出 保 管 利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档 案 业 务 管 理 机 关 报 送 档 案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表 ; 1.3 根 据 需 要 编 制 各 种 检 索 工 具, 并 利 用 计 算 机 进 行 检 索, 开 展 档 案 编 研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档 案 利 用 工 作, 提 高 利 用 效 果 ; 1.4 保 存 的 档 案, 主 要 供 本 单 位 和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利 用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的 借 阅 制 度 和 档 案 室 保 密 制 度, 档 案 立 卷 归 档 制 度 档 案 鉴 定 制 度 档 案 库 房 管 理 制 度 专 兼 职 档 案 员 职 责 等 各 种 制 度 ; 1.5 根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本 单 位 或 本 专 业 系 统 的 档 案 材 料 保 管 期 限 表, 并 报 档 案 业 务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1.6 医 院 档 案 库 房 应 该 坚 固, 并 做 到 有 防 盗 防 火 防 虫 防 鼠 防 潮 防 尘 防 高 温 等 设 施 定 期 检 查 档 案 保 管 状 况, 对 破 损 或 变 质 的 档 案 应 及 时 修 补 复 制 或 作 其 它 技 术 处 理 ; 1.7 档 案 保 管 不 善, 造 成 毁 坏 和 丢 失,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法 律 责 任 并 予 以 处 罚 ; 1.8 档 案 保 管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档 案 法 和 保 密 法, 在 公 共 场 所 不 得 随 意 谈 论 档 案 中 的 有 关 秘 密 事 项, 档 案 保 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时, 应 在 离 职 前 办 好 交 接 手 续 ; 1.9 保 密 材 料 严 格 按 领 导 批 准 的 份 数 打 印, 不 得 擅 自 多 印 多 留 未 经 院 领 导 允 许 不 得 私 自 复 制 复 印 件 视 同 原 件 管 理, 打 印 或 复 印 过 程 形 成 的 废 页 废 件 及 时 销 毁 ; 1.10 外 出 工 作 须 携 带 保 密 材 料, 要 经 医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出 国 工 作 携 带 保 密 材 料 的, 除 经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外, 还 须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 1.11 对 保 密 内 容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摘 抄 翻 印 复 印 摄 影 转 借 或 损 坏,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当 事 人 承 担 责 任 2. 公 章 管 理 制 度 2.1 印 章 的 种 类 2.1.1 印 章 : 医 院 向 主 管 机 关 登 记 的 医 院 印 章 或 指 定 业 务 专 用 的 医 院 印 章 ; 2.1.2 职 章 : 刻 有 医 院 主 管 院 长 或 分 管 院 长 职 衔 的 印 章 ; 2.1.3 部 门 章 : 刻 有 意 愿 部 门 名 称 的 印 章 其 不 对 外 的 部 门 章 可 加 注 对 内 使 用 ; 2.1.4 职 衔 签 字 章 : 刻 有 医 院 分 管 院 长 及 主 管 院 长 职 衔 及 签 名 的 印 章 2.2 印 章 的 刻 制 2.2.1 医 院 印 章 刻 制 均 须 报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由 院 办 公 室 凭 医 院 介 绍 信 统 一 到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刻 制 手 续 ; 2.2.2 印 章 的 形 体 和 规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2.2.3 各 部 门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申 请 刻 制 内 部 或 对 外 用 章, 但 须 主 管 院 长 批 准 2.3 印 章 的 启 用 2.3.1 新 印 章 要 做 好 戳 记, 并 留 样 保 存, 以 便 备 查 ; - 32 -

2.3.2 印 章 启 用 须 事 先 发 启 用 通 知, 注 明 启 用 日 期 发 放 单 位 和 使 用 范 围 启 用 印 模 应 用 蓝 色 印 油, 以 示 首 次 使 用 2.4 印 章 的 保 管 交 接 和 停 用 2.4.1 医 院 的 正 式 印 章 专 用 印 章 钢 印 手 章 应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 2.4.2 各 部 门 印 章 由 各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保 管 ; 2.4.3 印 章 保 管 须 有 记 录, 注 明 印 章 名 称 办 法 机 关 枚 数 收 到 日 期 启 用 日 期 领 取 人 保 管 人 批 准 人 图 样 等 信 息 ; 2.4.4 印 章 保 管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须 加 锁 保 存 特 制 印 章 要 放 在 保 险 柜 不 准 委 托 他 人 代 管 ; 2.4.5 印 章 保 管 必 须 有 一 场 现 象 或 遗 失, 应 保 护 现 场, 及 时 汇 报, 配 合 安 保 部 门 查 处 ; 2.4.6 印 章 移 交 须 办 理 手 续, 签 署 移 交 证 明, 注 明 移 交 人 交 接 人 监 交 人 移 交 时 间 图 样 等 信 息 ; 2.4.7 机 构 变 动 或 机 构 名 称 改 变 上 级 部 门 通 知 改 变 印 章 图 样 印 章 使 用 损 坏 印 章 遗 失 或 被 窃, 声 明 作 废 均 停 止 使 用 印 章 ; 2.4.8 印 章 停 用 要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并 报 经 领 导 批 准, 及 时 将 停 用 印 章 送 制 发 机 关 封 存 销 毁, 建 立 印 章 上 交 清 退 存 档 销 毁 的 登 记 档 案 ; 2.4.9 公 章 必 须 放 在 保 密 室, 由 保 密 室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严 禁 将 印 章 带 出 院 外, 如 不 得 不 带 出 医 院, 需 要 请 院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 2.4.10 印 章 如 发 生 丢 失 损 毁 或 被 盗 情 况, 应 迅 速 向 院 主 管 领 导 或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汇 报 2.5 印 章 的 使 用 2.5.1 凡 属 以 医 院 名 义 对 外 发 文 开 具 介 绍 信 报 送 报 表 等 一 律 加 盖 医 院 院 章 ; 2.5.2 凡 属 医 院 内 部 行 文 通 知, 使 用 医 院 内 部 印 章 ; 2.5.3 凡 属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加 盖 部 门 印 章 ; 2.5.4 凡 属 合 同 类 的 用 合 同 专 用 章 ; 2.5.5 凡 属 财 务 会 计 业 务 的 用 财 务 专 用 章 ; 2.5.6 使 用 印 章, 一 律 实 行 审 批 制 度 用 印 前 先 填 写 用 印 申 请 单, 经 分 管 院 领 导 核 准 审 批 后, 连 同 经 审 核 的 文 件 等 交 监 印 人 用 印 印 权 限 分 级 掌 握, 使 用 哪 级 印 章, 由 哪 级 领 导 批 准, 并 由 其 负 责 凡 不 符 合 用 印 规 定 的 应 拒 绝 盖 印 ; 2.5.7 使 用 印 章, 一 律 实 行 登 记 制 度, 注 明 用 印 事 由 数 量 申 请 人 批 准 人 用 印 日 期 ; 2.5.8 使 用 印 章 时, 保 管 人 应 对 盖 印 的 文 书 内 容 手 续 格 式 把 关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找 领 导, 妥 善 解 决 ; 2.5.9 严 谨 在 空 白 的 信 笺 介 绍 信 合 同 上 用 印, 印 章 保 管 人 长 期 外 出 时 须 将 印 章 妥 善 移 交, 以 免 贻 误 工 作 2.6 印 章 的 监 印 2.6.1 院 长 职 章 及 特 定 业 务 专 用 章 由 院 长 核 定 监 印 人 员 ; 2.6.2 院 长 职 衔 签 字 章 的 监 印 人 员 为 院 办 公 室 主 任 ; 2.6.3 中 层 干 部 职 衔 签 字 章 及 部 门 章 由 中 层 干 部 指 定 监 印 人 员 或 本 人 监 管 ; 2.6.4 监 印 人 对 未 经 判 定 文 件 不 得 擅 自 用 印, 违 者 受 处 罚 ; 2.6.5 印 章 遗 失 时 除 立 即 向 上 级 报 备 外, 并 因 依 法 公 告 作 废 -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