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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办 公 文 处 理 制 度 一 目 的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法 制 办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促 进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科 学 化 二 适 用 范 围 本 制 度 所 称 公 文 处 理, 主 要 指 公 文 的 办 理 管 理 整 理 ( 立 卷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相 互 关 联 衔 接 有 序 的 工 作 三 编 制 依 据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四 职 责 秘 书 处 主 管 法 制 办 的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公 文 种 类 行 政 机 关 的 公 文 种 类 主 要 有 : 1. 命 令 ( 令 ) 适 用 于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公 布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 宣 布 施 行 重 大 强 制 性 行 政 措 施 ; 嘉 奖 有 关 单 位 及 人 员 2. 决 定 4

适 用 于 对 重 要 事 项 或 重 大 行 动 做 出 安 排, 奖 惩 有 关 单 位 及 人 员,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下 级 机 关 不 适 当 的 决 定 事 项 3. 公 告 适 用 于 向 国 内 外 宣 布 重 要 事 项 或 者 法 定 事 项 4. 通 告 适 用 于 公 布 各 有 关 方 面 应 当 遵 守 或 者 周 知 的 事 项 5. 通 知 适 用 于 批 转 下 级 机 关 的 公 文, 转 发 上 级 机 关 和 不 相 隶 属 机 关 的 公 文, 传 达 要 求 下 级 机 关 办 理 和 需 要 有 关 单 位 周 知 或 者 执 行 的 事 项, 任 免 人 员 6. 通 报 适 用 于 表 彰 先 进, 批 评 错 误, 传 达 重 要 精 神 或 者 情 况 7. 议 案 适 用 于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向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审 议 事 项 8. 报 告 适 用 于 向 上 级 机 关 汇 报 工 作, 反 映 情 况, 答 复 上 级 机 关 的 询 问 9. 请 示 适 用 于 向 上 级 机 关 请 求 指 示 批 准 10. 批 复 适 用 于 答 复 下 级 机 关 请 示 事 项 11. 意 见 5

适 用 于 对 重 要 问 题 提 出 见 解 和 处 理 办 法 12. 函 适 用 于 不 相 隶 属 机 关 之 间 相 互 商 洽 工 作 询 问 和 答 复 问 题, 请 求 批 准 和 答 复 审 批 事 项 13. 会 议 纪 要 适 用 于 记 载 传 达 会 议 情 况 和 议 定 事 项 ( 二 ) 公 文 格 式 1. 公 文 一 般 由 秘 密 等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紧 急 程 度 发 文 机 关 标 识 发 文 字 号 签 发 人 标 题 主 送 机 关 正 文 附 件 说 明 成 文 日 期 印 章 附 注 附 件 主 题 词 抄 送 机 关 印 发 机 关 和 印 发 日 期 等 部 分 组 成 (1)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的 公 文 应 当 标 明 密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其 中, 绝 密 机 密 级 公 文 还 应 当 标 明 份 数 序 号 (2)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根 据 紧 急 程 度 分 别 标 明 特 急 急 件 其 中 电 报 应 当 分 别 标 明 特 提 特 急 加 急 平 急 (3) 发 文 机 关 标 识 应 当 使 用 发 文 机 关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 联 合 行 文, 主 办 机 关 排 列 在 前 (4) 发 文 字 号 应 当 包 括 机 关 代 字 年 份 序 号 联 合 行 文 只 标 明 主 办 机 关 发 文 字 号 (5) 上 行 文 应 当 注 明 签 发 人 会 签 人 姓 名 其 中, 请 示 应 当 在 附 注 处 注 明 联 系 人 的 姓 名 和 电 话 (6) 公 文 标 题 应 当 准 确 简 要 地 概 括 公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并 标 明 公 文 6

种 类, 一 般 应 当 标 明 发 文 机 关 公 文 标 题 中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名 称 加 书 名 号 外, 一 般 不 用 标 点 符 号 (7) 主 送 机 关 指 公 文 的 主 要 受 理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8) 公 文 如 有 附 件, 应 当 注 明 附 件 顺 序 和 名 称 (9) 公 文 除 会 议 纪 要 和 以 电 报 形 式 发 出 的 以 外, 应 当 加 盖 印 章 联 合 上 报 的 公 文, 由 主 办 机 关 加 盖 印 章 ; 联 合 下 发 的 公 文, 发 文 机 关 都 应 当 加 盖 印 章 (10) 成 文 日 期 以 负 责 人 签 发 的 日 期 为 准, 联 合 行 文 以 最 后 签 发 机 关 负 责 人 的 签 发 日 期 为 准 电 报 以 发 出 日 期 为 准 (11) 公 文 如 有 附 注 (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 应 当 加 括 号 标 注 (12) 公 文 应 当 标 注 主 题 词 上 行 文 按 照 上 级 机 关 的 要 求 标 注 主 题 词 (13) 抄 送 机 关 指 除 主 送 机 关 外 需 要 执 行 或 知 晓 公 文 的 其 他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全 称 或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14) 文 字 从 左 至 右 横 写 横 排 在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可 以 并 用 汉 字 和 通 用 的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 按 其 习 惯 书 写 排 版 ) 2. 公 文 中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标 识 规 则, 参 照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国 家 标 准 执 行 3. 公 文 用 纸 一 般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A4 型 (210mm 297mm), 左 侧 装 订 张 贴 的 公 文 用 纸 大 小,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 三 ) 发 文 办 理 7

1. 草 拟 公 文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1) 符 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如 提 出 新 的 政 策 规 定 等, 要 切 实 可 行 并 加 以 说 明 (2) 情 况 确 实, 观 点 明 确, 表 述 准 确, 结 构 严 谨, 条 理 清 楚, 直 述 不 曲, 字 词 规 范, 标 点 正 确, 篇 幅 力 求 简 短 (3) 公 文 的 文 种 应 当 根 据 行 文 目 的 发 文 的 职 权 和 与 主 送 机 关 的 行 文 关 系 确 定 (4) 拟 制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体 现 紧 急 的 原 因,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紧 急 程 度 (5) 人 名 地 名 数 字 引 文 准 确 引 用 公 文 应 当 先 引 标 题, 后 引 发 文 字 号 引 用 外 文 应 当 注 明 中 文 含 义 日 期 应 当 写 明 具 体 的 年 月 日 (6)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第 一 层 为 一, 第 二 层 为 ( 一 ), 第 三 层 为 1. 第 四 层 为 (1) (7)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8) 文 内 使 用 非 规 范 化 简 称, 应 当 先 用 全 称 并 注 明 简 称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外 文 名 称 或 其 缩 写 形 式, 应 当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注 明 准 确 的 中 文 译 名 (9) 公 文 中 的 数 字, 除 成 文 日 期 部 分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和 在 词 词 组 惯 用 语 缩 略 语 具 有 修 辞 色 彩 语 句 中 作 为 词 素 的 数 字 必 须 使 用 汉 字 外, 应 当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码 8

2. 公 文 送 办 领 导 签 发 前, 应 当 由 秘 书 处 审 核 审 核 重 点 是 : 是 否 确 需 行 文, 行 文 方 式 是 否 妥 当, 是 否 符 合 行 文 规 则 和 拟 制 公 文 的 有 关 要 求, 公 文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本 规 定 等 3. 以 法 制 办 名 义 制 发 的 上 行 文, 由 主 任 或 主 持 工 作 的 副 主 任 签 发 ; 以 本 机 关 名 义 制 发 的 下 行 文 或 平 行 文, 由 主 任 或 由 主 任 授 权 的 副 主 任 签 发 4. 公 文 正 式 印 制 前, 秘 书 处 应 当 对 签 批 签 发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附 件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格 式 是 否 统 一 规 范 等 事 项 逐 一 复 核 拟 文 处 室 应 提 供 与 领 导 签 批 文 稿 相 一 致 的 电 子 文 本 经 复 核 需 要 对 文 稿 进 行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应 按 程 序 复 审 5. 各 处 一 般 不 得 以 本 处 名 义 对 外 行 文 或 对 外 径 送 文 件 以 下 工 作 可 由 各 业 务 处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直 接 对 外 收 发 文 件 : (1) 政 府 规 章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草 案 制 定 ; (2)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 (3)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 四 ) 收 文 办 理 1. 公 文 的 签 收 (1) 下 发 和 报 送 给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的 公 文 信 件 资 料 及 领 导 批 示 件, 均 由 秘 书 处 统 一 签 收 (2) 投 送 办 领 导 个 人 的 信 件 及 其 他 处 室 的 信 件, 由 秘 书 处 签 收 后, 不 拆 封, 直 接 转 送 收 件 人 (3) 收 到 平 级 或 下 级 机 关 报 送 的 公 文, 秘 书 处 应 当 对 是 否 应 由 9

本 机 关 办 理 是 否 符 合 行 文 规 则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文 种 使 用 公 文 格 式 是 否 规 范 等 事 项 逐 一 审 核 经 审 核 合 格 的 予 以 登 记, 转 入 公 文 办 理 程 序 ; 不 合 格 的, 即 退 回 来 文 单 位, 并 说 明 原 因 告 知 其 重 新 报 送 (4) 行 政 立 法 征 求 意 见 反 馈 规 范 性 文 件 备 案 审 查 报 告 行 政 复 议 法 定 文 书 由 各 处 室 按 照 法 律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5) 一 般 的 复 印 件 和 简 报 不 登 记 2. 公 文 的 分 转 (1) 秘 书 处 对 收 文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后, 呈 报 主 任 阅 示 (2) 办 领 导 阅 批 的 公 文, 由 秘 书 处 按 批 示 意 见 转 办 (3) 公 文 分 转 须 履 行 必 要 的 交 接 手 续 (4) 综 合 指 导 处 执 法 监 督 处 行 政 复 议 应 诉 处 每 个 工 作 日 上 午 9:00 要 主 动 到 秘 书 处 收 取 待 办 公 文 如 有 紧 急 公 文, 秘 书 处 要 及 时 通 知 3. 公 文 的 办 理 和 督 办 (1) 承 办 处 室 收 到 交 办 的 公 文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不 得 延 误 推 诿 紧 急 公 文 应 当 按 照 时 限 要 求 办 理, 确 有 困 难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说 明 对 不 属 于 本 处 室 职 责 范 围 或 者 不 宜 由 本 处 室 办 理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办 领 导 说 明 理 由 (2) 公 文 的 办 结 期 限 : 一 般 公 文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 急 件 根 据 公 文 的 紧 急 程 度 确 定 ; 复 杂 特 殊 公 文, 可 适 当 延 长 办 结 期 限 (3) 秘 书 处 负 责 公 文 督 办 紧 急 公 文 跟 踪 督 办 重 要 公 文 重 点 10

督 办, 一 般 公 文 定 期 督 办 对 逾 期 未 办 结 的 公 文, 承 办 处 室 应 及 时 向 办 领 导 说 明 原 因 ( 三 ) 公 文 归 档 1. 公 文 办 理 完 毕 后, 应 当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整 理 ( 立 卷 ) 归 档 个 人 不 得 保 存 应 当 归 档 的 公 文 2. 拟 制 修 改 和 签 批 公 文, 应 当 使 用 黑 色 或 者 蓝 色 签 字 笔 钢 笔 和 毛 笔 3. 收 文 归 档 的 材 料 包 括 : 公 文 原 件 公 文 处 理 单 处 室 办 理 情 况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文 件 归 档 应 履 行 必 要 的 签 字 手 续 4. 发 文 归 档 的 材 料 包 括 : 制 发 公 文 2 份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办 领 导 历 次 修 改 稿 和 其 他 需 要 一 同 存 档 的 材 料 5. 呈 报 市 政 府 市 领 导 的 请 示 和 报 告, 如 有 批 复, 应 及 时 存 档, 并 将 复 印 件 转 相 关 处 室 ( 四 ) 公 文 管 理 1. 公 文 由 秘 书 处 统 一 收 发 审 核 用 印 归 档 和 销 毁 2. 借 阅 公 文 应 当 登 记 3. 不 具 备 归 档 和 存 查 价 值 的 公 文, 经 过 鉴 别 并 经 秘 书 处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销 毁 4. 销 毁 秘 密 公 文 应 当 到 指 定 场 所 由 二 人 以 上 监 销, 并 进 行 登 记 5. 涉 密 文 件 的 管 理 办 法 按 法 制 办 机 关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11

法 制 办 发 文 办 理 流 程 图 拟 文 处 室 草 拟 修 改 公 文 拟 文 处 室 处 长 审 核 ( 当 日 ) 秘 书 处 审 核 (1 个 工 作 日 ) 分 管 主 任 签 发 ( 当 日 ) 主 任 签 发 ( 当 日 ) 公 文 归 档 ( 当 日 ) 秘 书 处 制 发 公 文 ( 当 日 ) 拟 文 处 室 将 电 子 文 本 和 相 关 附 件 送 秘 书 处 ( 当 日 ) 印 刷 公 文 法 制 办 收 文 办 理 流 程 图 接 收 上 级 文 件 接 收 各 区 市 县 政 府, 各 先 导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各 委 办 局 各 直 属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文 件 和 外 埠 文 件 审 核 ( 即 时 ) 退 文 ( 即 时 ) 签 收 即 时 秘 书 处 提 出 拟 办 意 见 当 日 呈 主 任 阅 示 当 日 呈 分 管 主 任 阅 示 ( 当 日 ) 转 相 关 处 室 办 理 ( 当 日 ) 秘 书 处 督 办 或 催 办 答 复 工 作 进 入 公 文 制 发 程 序 秘 书 处 存 档 ( 当 日 ) 12

六 相 关 / 支 持 文 件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国 务 院 公 文 主 题 词 表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校 对 符 号 及 其 用 法 法 制 办 公 文 文 稿 审 核 制 度 法 制 办 公 文 督 办 制 度 法 制 办 机 要 通 信 管 理 制 度 法 制 办 机 关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法 制 办 印 章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法 制 办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七 记 录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发 文 登 记 簿 法 制 办 收 文 处 理 单 收 文 登 记 簿 公 文 借 阅 登 记 表 公 文 销 毁 登 记 表 13

第 14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公 文 文 稿 审 核 制 度 一 目 的 进 一 步 提 高 法 制 办 公 文 的 质 量 和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效 率 二 适 用 范 围 以 法 制 办 名 义 制 发 的 公 文 审 核 三 编 制 依 据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四 职 责 秘 书 处 负 责 法 制 办 的 公 文 文 稿 审 核 工 作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公 文 种 类 及 适 用 范 围 1.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文 件 ( 字 号 : 大 政 法 办 号 ), 用 于 转 发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文 件 ; 向 市 政 府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请 示 报 告 工 作 ; 对 全 市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做 出 安 排 部 署 和 规 定 ; 通 报 重 要 工 作 情 况 或 事 项 ; 答 复 各 区 市 县 政 府 法 制 办 的 请 示 ; 其 他 需 要 以 此 形 式 行 文 的 事 项 2.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函 ( 字 号 : 大 政 法 办 函 号 ), 用 于 同 市 政 府 其 他 部 门 申 请 解 决 答 复 商 洽 有 关 工 作 ; 其 他 需 要 以 此 形 式 行 文 的 事 项 3.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便 笺 ( 字 号 : 大 政 法 办 笺 字 - 14 -

第 15 页 共 221 页 号 ), 用 于 向 市 政 府 领 导 请 示 报 告 工 作 ;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的 答 复 ; 向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报 送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 其 他 需 要 以 此 形 式 行 文 的 事 项 ( 二 ) 文 稿 审 核 1. 是 否 属 于 法 制 办 名 义 发 文 范 围 2.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和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3. 是 否 符 合 公 文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标 题 醒 目, 主 题 明 确, 文 字 精 炼, 情 况 详 实, 问 题 清 楚, 观 点 清 晰, 意 见 明 确, 措 施 得 当 4. 按 要 求 填 写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5. 公 文 格 式 审 核 经 过 审 核 的 文 件, 其 秘 密 等 级 紧 急 程 度 发 文 机 关 标 识 发 文 字 号 签 发 人 标 题 主 送 机 关 正 文 附 件 说 明 成 文 时 间 附 注 主 题 词 抄 送 机 关 印 发 机 关 和 印 发 日 期 等 准 确 完 整 规 范, 符 合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要 求 (1) 紧 急 程 度 文 件 分 为 特 急 急 件 由 拟 稿 人 员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秘 书 处 报 办 领 导 确 定 (2) 秘 密 等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秘 密 等 级 分 为 绝 密 机 密 秘 密 3 种, 同 时 可 在 密 级 后 加 上 保 密 期 限 秘 密 等 级 由 法 制 办 保 密 委 员 会 决 定 (3) 发 文 字 号 由 机 关 代 字 年 份 和 序 号 组 成 由 秘 书 处 核 稿 人 员 根 据 规 定 和 需 要 拟 定 (4) 公 文 标 题 一 般 由 发 文 机 关 名 称 事 由 和 文 种 组 成 标 题 中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名 称 加 书 名 号 外, 一 般 不 使 用 标 点 符 号 - 15 -

第 16 页 共 221 页 (5) 主 送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全 称 或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6) 成 文 时 间 一 般 以 主 任 或 者 授 权 的 副 主 任 签 发 日 期 为 准 ; 联 合 行 文 以 最 后 一 个 机 关 负 责 人 签 发 日 期 为 准 (7) 附 注 由 拟 稿 人 员 拟 定, 标 注 在 落 款 日 期 之 下, 并 用 圆 括 号 括 起 来 请 示 件 应 在 附 注 处 注 明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8) 主 题 词 由 拟 稿 人 员 根 据 国 务 院 主 题 词 表 确 定 (9) 抄 送 机 关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 三 ) 文 稿 送 审 签 发 程 序 1. 待 审 核 签 发 的 文 稿 需 填 写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程 序 是 : 拟 稿 人 签 名 - 拟 稿 处 处 长 签 署 对 该 文 意 见 - 核 稿 人 核 稿 - 核 稿 处 处 长 核 稿 - 分 管 主 任 审 签 - 主 任 或 主 任 授 权 的 分 管 主 任 签 发 2. 对 违 反 送 审 程 序 的 文 稿, 如 需 作 文 字 改 动 的, 报 分 管 主 任 确 定 ; 如 需 作 实 质 内 容 改 动 的, 由 主 任 重 新 审 定 后 签 发 ( 四 ) 文 稿 审 核 注 意 事 项 1. 对 办 领 导 已 有 明 确 意 见 的 文 稿,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紧 急 处 理 的 文 稿, 抓 紧 审 核 后 逐 级 上 报 审 批 2. 除 文 稿 正 文 和 附 件 外, 应 将 有 存 档 价 值 的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如 重 要 的 修 改 稿 会 签 意 见 领 导 批 示 意 见 等 按 顺 序 清 理 好, 附 在 文 稿 之 后 3.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制 度 领 导 批 示 原 件 和 有 关 内 容,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向 外 单 位 提 供 - 16 -

第 17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公 文 文 稿 审 核 流 程 图 拟 文 处 室 草 拟 修 改 公 文 拟 文 处 室 处 长 审 核 ( 当 日 ) 秘 书 处 政 务 秘 书 审 核 (1 个 工 作 日 ) 秘 书 处 处 长 审 核 (1 个 工 作 日 ) 秘 书 处 制 发 公 文 主 任 签 发 ( 当 日 ) 分 管 主 任 签 发 ( 当 日 ) 六 相 关 / 支 持 文 件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校 对 符 号 及 其 用 法 法 制 办 公 文 处 理 制 度 七 记 录 公 文 审 核 建 议 书 - 17 -

第 18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公 文 督 办 制 度 一 目 的 进 一 步 提 高 公 文 办 理 效 率 二 适 用 范 围 由 法 制 办 承 办 的 市 政 府 领 导 的 批 示 件 需 要 反 馈 办 理 结 果 的 文 件 和 其 他 办 领 导 认 为 需 要 督 办 的 文 件 均 列 为 督 办 件 三 编 制 依 据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四 职 责 公 文 的 督 办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督 办 的 原 则 : 市 政 府 领 导 的 批 示 件 重 点 督 办 ; 特 别 紧 急 事 项 跟 踪 督 办 ; 一 般 文 件 定 期 督 办, 确 保 在 办 结 期 限 内 办 结 ( 二 ) 秘 书 处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启 动 督 办 程 序 : 1. 市 政 府 领 导 的 批 示 件 ( 在 办 结 时 限 内 至 少 要 督 办 一 次 ); 2. 文 件 逾 期 未 办 结 ; 3. 办 领 导 批 示 的 督 办 事 项 ( 三 ) 秘 书 处 经 分 管 主 任 同 意 后, 向 承 办 处 室 下 发 工 作 督 办 通 知 单, 并 履 行 签 收 手 续 - 18 -

第 19 页 共 221 页 ( 四 ) 承 办 处 室 接 到 工 作 督 办 通 知 单 后, 应 立 即 将 文 件 办 理 的 进 展 情 况 送 秘 书 处 文 件 已 经 办 结 的, 承 办 处 室 应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按 法 制 办 公 文 处 理 制 度 报 办 领 导 ( 五 ) 督 办 要 求 1. 文 件 办 理 情 况 的 内 容 体 例 格 式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并 将 来 文 附 后 一 并 上 报 2. 加 强 对 市 领 导 批 示 件 的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做 到 不 失 密 不 泄 密, 确 保 市 领 导 批 示 件 的 安 全 运 转 3. 对 各 处 室 文 件 办 理 情 况, 质 管 办 将 列 入 年 度 内 审 计 划, 敦 促 其 持 续 改 进 法 制 办 公 文 督 办 流 程 图 市 政 府 领 导 同 志 的 批 示 件 文 件 逾 期 未 办 结 办 领 导 批 示 的 督 办 事 项 秘 书 处 拟 定 工 作 督 办 通 知 ( 当 日 ) 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 ( 当 日 ) 终 止 督 办 秘 书 处 下 发 工 作 督 办 通 知 单 ( 当 日 ) 承 办 处 室 将 文 件 办 理 的 进 展 情 况 送 秘 书 处 (1 日 ) 呈 管 理 者 代 表 阅 示 ( 当 日 ) 六 相 关 / 支 持 文 件 法 制 办 公 文 处 理 制 度 七 记 录 工 作 督 办 通 知 单 - 19 -

第 20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机 关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一 目 的 规 范 法 制 办 机 关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二 适 用 范 围 法 制 办 机 关 干 部 选 调 录 用 任 免 考 核 培 训 人 事 纪 律 三 编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四 职 责 ( 一 ) 法 制 办 人 员 选 用 和 调 动 由 办 党 组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秘 书 处 负 责 承 办 ( 二 ) 秘 书 处 根 据 办 党 组 意 见 干 部 队 伍 状 况 以 及 工 作 岗 位 需 要, 向 办 党 组 提 出 干 部 任 免 的 方 案 和 建 议 ( 三 ) 干 部 考 核 工 作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 四 ) 干 部 培 训 工 作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每 年 制 定 全 年 培 训 工 作 计 划, 经 办 党 组 审 定 后, 秘 书 处 负 责 实 施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选 调 录 用 1. 法 制 办 人 员 选 用 和 调 动 由 办 党 组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秘 书 处 负 责 承 办 - 20 -

第 21 页 共 221 页 2. 选 调 录 用 公 务 员 主 要 来 源 : 国 家 机 关 内 工 作 人 员 和 其 他 符 合 进 入 国 家 机 关 条 件 的 人 员 考 录 公 务 员 的 主 要 来 源 : 大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及 其 他 符 合 考 录 条 件 的 人 员 3. 选 调 录 用 公 务 员 除 符 合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公 务 员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录 用 选 调 正 科 级 以 下 公 务 员 一 般 不 超 过 35 岁, 调 任 副 处 级 以 上 公 务 员 一 般 不 超 过 40 岁 ; (2)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学 士 学 位 以 上 学 位 ; (3) 身 体 健 康 ; (4) 政 治 素 质 好 ; (5) 符 合 用 人 处 室 提 出 的 专 业 技 术 特 长 等 要 求 4. 选 调 录 用 的 程 序 : 一 般 应 履 行 考 试 考 核 面 试 体 检 等 程 序 考 试 考 核 由 秘 书 处 商 市 人 事 部 门 实 施, 面 试 由 办 主 管 领 导 秘 书 处 和 相 关 处 室 组 织 实 施, 合 格 后 由 秘 书 处 形 成 考 核 材 料, 报 办 党 组 讨 论 审 批, 批 准 后 报 市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选 调 录 用 手 续 5.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被 选 调 人 员 一 般 应 有 6 个 月 试 用 期, 试 用 合 格 后 办 理 调 入 手 续 录 用 公 务 员 试 用 期 为 一 年,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正 式 任 职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退 回 6. 因 工 作 需 要 调 用 借 用 人 员, 安 排 人 员 实 习 或 培 训, 需 报 办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送 秘 书 处 备 案 ( 二 ) 干 部 任 免 1. 秘 书 处 根 据 办 党 组 意 见 干 部 队 伍 状 况 以 及 工 作 岗 位 需 要, - 21 -

第 22 页 共 221 页 向 办 党 组 提 出 干 部 任 免 的 方 案 和 建 议 经 党 组 同 意 后 进 行 考 核, 报 党 组 讨 论 决 定 2. 干 部 任 职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1) 具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立 场 和 政 治 方 向,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在 思 想 上 政 治 上 行 动 上 自 觉 同 党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 (2)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管 理 协 调 综 合 能 力 和 较 好 的 文 字 综 合 语 言 表 述 水 平, 熟 悉 机 关 工 作 ; (3) 实 事 求 是, 公 道 正 派, 谦 虚 谨 慎, 组 织 纪 律 性 强, 团 结 合 作, 具 有 较 好 的 群 众 基 础 和 较 高 的 群 众 威 信 ; (4)40 岁 以 下 干 部 新 任 副 处 级 领 导 职 务 一 般 应 具 有 本 科 学 历, 优 秀 人 才 经 办 党 组 研 究, 可 破 格 提 拔 使 用 3. 正 副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按 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经 民 主 推 荐 群 众 测 评 组 织 考 核 和 党 组 集 体 讨 论 等 程 序 选 拔 任 用 秘 书 处 要 全 面 准 确 清 楚 地 介 绍 所 讨 论 干 部 人 选 的 考 察 结 果 4. 新 任 职 的 干 部 实 行 任 前 公 示 制 和 试 用 期 制 度 5. 任 职 决 定 通 过 后, 由 党 组 指 定 分 管 主 任 或 委 派 秘 书 处 负 责 人 进 行 任 职 前 谈 话 6. 非 领 导 职 务 晋 升 按 大 连 市 国 家 公 务 员 非 领 导 职 务 设 置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 三 ) 干 部 考 核 - 22 -

第 23 页 共 221 页 1. 干 部 考 核 工 作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2. 干 部 考 核 主 要 分 为 : 调 入 录 用 考 核 ; 任 职 晋 升 考 核 ;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的 考 核 3. 干 部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德 能 勤 绩 四 个 方 面, 重 在 政 绩 4. 干 部 考 核 应 广 泛 听 取 干 部 所 在 单 位 及 与 工 作 相 关 单 位 的 群 众 和 领 导 意 见, 采 取 述 职 谈 话 民 主 测 评 等 形 式 进 行 5. 干 部 的 调 入 录 用 考 核 应 由 2 人 进 行, 必 要 时 秘 书 处 和 相 关 处 室 领 导 同 时 参 加 考 核 时 要 认 真 准 确 求 实 全 面, 考 核 后 要 形 成 正 式 考 核 材 料, 考 核 人 对 考 核 结 果 负 责 6. 在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中 群 众 满 意 率 较 低 或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告 诫, 告 诫 期 为 3 6 个 月,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人 找 其 谈 话, 个 人 写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限 期 改 正 告 诫 期 满 后, 根 据 其 改 正 情 况 和 实 际 表 现 重 新 确 定 考 核 等 次 ; 连 续 三 年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7. 干 部 年 度 考 核 按 国 家 公 务 员 考 核 制 度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安 排, 以 处 室 为 单 位 进 行 处 以 下 公 务 员 每 年 填 写 年 度 考 核 呈 报 表 存 档 ( 四 ) 干 部 培 训 1. 干 部 培 训 工 作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每 年 制 定 全 年 培 训 工 作 计 划, 经 办 党 组 审 定 后, 秘 书 处 负 责 实 施 2. 干 部 培 训 主 要 指 初 任 培 训 任 职 培 训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更 新 知 识 培 训 3. 新 调 入 和 新 录 用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须 参 加 全 市 组 织 的 公 务 员 初 任 - 23 -

第 24 页 共 221 页 培 训 ; 新 任 职 的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期 间 应 参 加 任 职 培 训 ; 处 级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期 间 至 少 要 参 加 一 次 市 委 党 校 或 市 行 政 学 院 的 培 训 4. 支 持 和 鼓 励 专 业 技 术 干 部 学 习 深 造, 在 不 影 响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占 用 少 量 的 工 作 时 间 参 加 学 习, 一 般 每 周 不 超 过 半 个 工 作 日 支 持 和 鼓 励 在 职 干 部 参 加 学 历 教 育 5. 紧 密 联 系 法 制 办 工 作 实 际, 针 对 整 体 性 的 薄 弱 环 节, 加 强 素 质 培 训, 重 点 进 行 公 文 写 作 政 治 理 论 现 代 科 技 等 知 识 的 学 习 和 培 训 ( 五 ) 干 部 人 事 纪 律 1. 必 须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坚 持 干 部 队 伍 的 四 化 方 针 和 德 才 兼 备 标 准, 坚 持 任 人 唯 贤, 不 搞 任 人 唯 亲 2. 必 须 坚 持 选 拔 干 部 程 序 没 有 经 过 民 主 推 荐 和 初 步 考 核 的 不 能 提 名 ; 没 有 经 过 全 面 考 察 的 不 能 上 会 ; 研 究 干 部 问 题 应 会 前 将 讨 论 人 选 通 知 到 会 人 员, 不 搞 临 时 动 议 3. 必 须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上 会 前, 提 交 讨 论 的 干 部 名 单 应 经 党 组 书 记 初 审 同 意, 由 秘 书 处 与 党 组 成 员 沟 通 任 免 干 部 须 经 党 组 集 体 讨 论, 党 组 成 员 应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党 组 会 研 究 干 部 任 免, 党 组 成 员 一 般 应 全 部 到 会, 至 少 应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党 组 成 员 到 会 ; 通 过 干 部 任 免 时 应 逐 一 表 决, 不 搞 个 人 决 定 任 免 4.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增 加 透 明 度, 不 搞 暗 箱 操 作, 不 搞 封 官 许 愿, 不 搞 拉 拉 扯 扯, 不 搞 个 人 小 圈 子 5. 不 以 办 公 会 等 其 他 形 式 代 替 党 组 会, 不 以 个 别 沟 通 的 形 式 代 - 24 -

第 25 页 共 221 页 替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6. 研 究 干 部 任 免 时 必 须 全 面 准 确 清 楚 介 绍 干 部 的 主 要 情 况, 当 情 况 不 清 和 分 歧 较 大 时 暂 缓 决 定 7. 严 守 纪 律, 不 准 泄 漏 或 变 相 暗 示 党 组 会 讨 论 情 况 8. 机 关 总 支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对 选 拔 任 用 的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实 施 检 查 监 督 群 众 对 选 拔 干 部 工 作 中 的 违 纪 行 为 可 向 同 级 或 上 级 机 关 检 举 申 诉, 机 关 总 支 或 秘 书 处 核 实 后 报 办 党 组 研 究 处 理 法 制 办 机 关 干 部 选 调 录 用 流 程 图 市 人 事 部 门 考 试 考 核 商 人 事 部 门 组 织 面 试 ( 当 日 ) 秘 书 处 形 成 考 核 材 料 ( 当 日 ) 办 党 组 审 批 ( 当 日 )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录 用 手 续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正 式 调 入 手 续 人 事 部 门 考 核 试 用 法 制 办 机 关 干 部 任 免 流 程 图 秘 书 处 根 据 办 党 组 意 见 提 出 干 部 任 免 方 案 办 党 组 研 究 ( 当 日 ) 商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手 续 民 主 推 荐 群 众 测 评 秘 书 处 组 织 考 核 ( 当 日 ) 秘 书 处 试 用 期 考 核 试 用 公 示 办 党 组 研 究 决 定 ( 当 日 ) 秘 书 处 形 成 考 核 材 料 ( 当 日 ) 办 党 组 研 究 决 定 ( 当 日 ) 分 管 主 任 或 委 派 秘 书 处 任 职 前 谈 话 - 25 - 商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正 式 手 续

第 26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机 关 干 部 任 免 流 程 图 秘 书 处 根 据 办 党 组 意 见 提 出 干 部 任 免 方 案 办 党 组 研 究 ( 当 日 ) 商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手 续 民 主 推 荐 群 众 测 评 秘 书 处 组 织 考 核 ( 当 日 ) 秘 书 处 试 用 期 考 核 试 用 公 示 办 党 组 研 究 决 定 ( 当 日 ) 秘 书 处 形 成 考 核 材 料 ( 当 日 ) 办 党 组 研 究 决 定 ( 当 日 ) 分 管 主 任 或 委 派 秘 书 处 任 职 前 谈 话 商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正 式 手 续 法 制 办 机 关 干 部 考 核 流 程 图 秘 书 处 根 据 办 党 组 意 见 提 出 干 部 考 核 方 案 办 党 组 研 究 ( 当 日 ) 秘 书 处 组 织 考 核 ( 当 日 ) 秘 书 处 形 成 考 核 材 料 ( 当 日 ) 告 诫, 秘 书 处 谈 话 ( 当 日 ) 统 计 群 众 满 意 率 是 否 达 标 ( 当 日 ) 考 核 结 果 记 入 人 事 档 案 - 26 -

第 27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办 理 工 作 程 序 一 目 的 进 一 步 规 范 法 制 办 办 理 市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工 作 二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法 制 办 办 理 市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工 作 三 编 制 依 据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四 职 责 秘 书 处 负 责 法 制 办 办 理 市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工 作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承 接 建 议 提 案, 判 别 是 否 应 由 法 制 办 办 理 ; ( 二 ) 报 主 任 签 批, 确 定 承 办 处 室 ; ( 三 ) 按 主 任 签 批 意 见, 送 相 关 处 室 拟 定 答 复 意 见 ; ( 四 ) 将 处 室 答 复 意 见 送 分 管 主 任 审 核 ; ( 五 ) 将 经 分 管 主 任 审 核 的 答 复 意 见 报 主 任 签 发 ; ( 六 ) 答 复 代 表 委 员 ( 由 代 表 委 员 填 写 征 求 意 见 表 ) ( 七 ) 将 答 复 意 见 征 求 意 见 表 送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 答 复 意 见 征 求 意 见 表 复 印 件 归 档 ) - 27 -

第 28 页 共 221 页 将 答 复 意 见 秘 书 处 承 接 办 公 厅 秘 书 四 处 转 来 的 建 议 提 案, 判 断 是 否 应 由 法 制 报 主 任 签 批 按 主 任 签 批 意 见 送 相 关 处 室 拟 答 复 意 见 将 拟 定 意 见 送 分 管 主 任 审 核 送 主 任 签 发 将 答 复 意 见 向 代 表 委 员 反 馈 ( 由 代 表 委 员 填 写 提 案 办 理 情 况 征 询 意 见 表 ) 征 求 意 见 表 送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将 答 复 意 见 提 案 办 理 情 况 征 询 意 见 表 复 印 件 存 档 六 相 关 记 录 提 案 办 理 情 况 征 询 意 见 表 - 28 -

第 29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受 理 社 会 公 众 举 报 投 诉 工 作 程 序 一 目 的 进 一 步 规 范 法 制 办 受 理 社 会 公 众 举 报 投 诉 工 作 二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领 导 交 办 市 行 政 投 诉 中 心 转 办 和 公 众 借 助 中 国 大 连 公 众 交 流 平 台 向 法 制 办 提 出 举 报 投 诉 等 信 息 的 处 理 和 反 馈 工 作 三 编 制 依 据 GB/T19000:2008 idt ISO9000: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基 础 和 术 语 GB/T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质 量 手 册 四 职 责 ( 一 ) 秘 书 处 负 责 承 接 领 导 交 办 市 行 政 投 诉 中 心 转 办 和 下 载 公 众 借 助 中 国 大 连 公 众 交 流 平 台 向 法 制 办 提 出 的 举 报 投 诉 信 息, 并 做 好 报 送 和 反 馈 工 作 ; ( 二 ) 相 关 处 室 按 照 领 导 批 示, 具 体 办 理 公 众 的 举 报 投 诉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秘 书 处 填 写 社 会 公 众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单, 报 主 任 分 管 主 任 ; ( 二 ) 按 照 主 任 分 管 主 任 的 批 示 意 见, 送 相 关 处 室 办 理 ; ( 三 ) 将 相 关 处 室 处 理 结 果 报 分 管 主 任 主 任 ; ( 四 ) 向 提 出 投 诉 举 报 的 公 众 反 馈 - 29 -

第 30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受 理 社 会 公 众 举 报 投 诉 工 作 流 程 领 导 市 政 府 投 诉 中 心 中 国 大 连 公 众 交 流 平 台 填 写 社 会 公 众 投 诉 举 报 受 理 单 主 任 阅 示 分 管 主 任 阅 示 相 关 处 室 处 理 分 管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秘 书 处 反 馈 受 理 单 存 档 时 限 : 自 收 到 举 报 投 诉 之 日 起, 一 般 于 10 日 内 办 结, 特 别 复 杂 60 日 内 办 结 六 相 关 记 录 社 会 公 众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单 - 30 -

第 31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信 息 网 上 发 布 工 作 流 程 一 目 的 进 一 步 规 范 法 制 办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的 网 上 发 布 工 作, 切 实 发 挥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在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中 的 情 况 交 流 作 用, 实 现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二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在 大 连 法 制 信 息 网 上 发 布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信 息 工 作 三 职 责 ( 一 ) 秘 书 处 负 责 法 制 办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的 网 上 发 布 工 作 ; ( 二 ) 各 处 室 依 照 管 理 权 限 发 布 本 处 室 相 关 信 息 四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法 制 办 各 处 室 产 生 的 信 息 : 1. 填 写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上 网 信 息 审 批 表 送 秘 书 处 ; 2. 秘 书 处 处 长 签 署 意 见 ; 3. 信 息 工 作 分 管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 4. 按 管 理 权 限 在 网 上 发 布 ( 二 ) 各 区 市 县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报 送 的 信 息 : - 31 -

第 32 页 共 221 页 由 秘 书 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直 接 在 网 上 发 布, 并 承 担 保 密 责 任 ( 三 ) 上 级 文 件 及 市 政 府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市 法 制 办 已 正 式 印 发 文 件 的 网 上 发 布 工 作 可 简 化 审 批 程 序, 相 关 处 室 可 按 管 理 权 限 在 网 上 发 布, 并 承 担 保 密 责 任 ( 四 )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网 站 及 外 阜 法 制 网 站 登 载 的 重 要 法 制 信 息, 可 由 秘 书 处 工 作 人 员 直 接 转 载 法 制 办 产 生 信 息 发 布 流 程 相 关 处 室 填 写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上 网 信 息 审 批 表 秘 书 处 处 长 签 署 意 见 信 息 工 作 分 管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发 布 1 个 工 作 日 六 相 关 记 录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上 网 信 息 审 批 表 - 32 -

第 33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一 目 的 规 范 法 制 办 档 案 管 理, 保 持 档 案 的 原 始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和 时 效 性, 做 好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鉴 定 保 管 统 计 和 利 用 工 作 二 适 用 范 围 ( 一 ) 法 制 办 名 义 制 发 的 公 文 和 资 料 ; ( 二 ) 上 级 机 关 颁 发 同 级 机 关 和 不 相 隶 属 机 关 制 发 下 级 机 关 上 报 的 法 制 工 作 文 件 资 料 ; ( 三 ) 市 以 上 领 导 的 重 要 讲 话 以 及 相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 四 ) 全 市 法 制 工 作 会 议 有 关 资 料, 有 关 领 导 重 要 活 动 的 录 像 照 片 等 ( 五 ) 领 导 交 办 事 项 的 办 理 结 果 三 编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辽 宁 省 档 案 条 例 大 连 市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大 连 市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细 则 四 职 责 ( 一 ) 秘 书 处 负 责 法 制 办 公 文 等 文 件 资 料 的 归 档 和 档 案 管 理 工 - 33 -

第 34 页 共 221 页 作 ; ( 二 ) 各 业 务 处 室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准 备 归 档 的 文 件 资 料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档 案 管 理 1. 归 档 文 件 的 接 收 : (1) 各 业 务 处 室 于 每 年 1 月 底 之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需 要 存 档 的 文 件 资 料 移 交 档 案 室 (2) 各 业 务 处 室 须 将 齐 全 完 整 的 文 件 资 料 准 确 编 页 确 定 保 管 期 限 加 盖 档 号 章 加 盖 档 号 章 时 应 尽 量 不 要 压 住 字 迹, 也 不 宜 与 批 示 文 字 或 收 文 章 等 交 叉 档 案 室 对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文 件 不 予 接 收 (3) 双 方 必 须 根 据 交 接 目 录 清 点 核 对, 并 在 交 接 目 录 上 签 字 交 接 目 录 应 在 交 接 文 件 清 册 卷 内 保 存 2. 档 案 的 保 存 : (1)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大 连 市 归 档 文 件 整 理 细 则 整 理 归 档 文 件, 文 件 资 料 在 整 理 装 袋 时, 质 量 上 要 严 格 把 关 ; 必 须 将 虫 蛀 或 霉 变 等 破 损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补 ; 字 迹 模 糊 或 易 褪 变 的 文 件 应 予 以 复 制 ; 去 除 文 件 易 锈 蚀 的 金 属 物 ; 对 过 大 的 文 件 进 行 折 叠 装 袋 文 件 做 到 整 齐 美 观, 不 影 响 阅 读 (2) 采 用 年 度 - 保 管 期 限 - 机 构 ( 问 题 ) 分 类 方 案, 归 档 文 件 排 列 顺 序 应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依 分 类 方 案 和 排 列 顺 序 逐 件 编 号 (3) 立 卷 程 序 应 符 合 要 求, 不 同 机 构 不 同 类 别 的 归 档 文 件 不 应 放 入 同 一 档 案 盒, 卷 内 文 件 材 料 按 编 号 系 统 排 列 - 34 -

第 35 页 共 221 页 (4) 将 归 档 文 件 的 名 称 文 号 保 管 期 限 责 任 者 日 期 页 数 等 信 息 录 入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生 成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并 打 印 装 订 成 册 3. 档 案 的 销 毁 : 对 超 过 保 管 期 限 的 档 案, 要 进 行 鉴 定 销 毁, 成 立 档 案 鉴 定 小 组, 编 制 销 毁 档 案 目 录, 形 成 鉴 定 销 毁 报 告, 经 秘 书 处 处 长 鉴 定 审 批 后, 鉴 定 小 组 成 员 签 字 后 实 行 监 督 销 毁 经 签 字 盖 章 的 销 毁 档 案 目 录 和 鉴 定 销 毁 报 告 应 在 销 毁 档 案 清 册 卷 内 保 存 4. 档 案 的 统 计 : 档 案 接 收 移 出 数 量 利 用 情 况 要 及 时 统 计, 并 将 统 计 结 果 报 送 办 领 导 ; 每 年 向 市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按 时 上 报 档 案 工 作 统 计 报 表 5. 档 案 的 移 交 : 按 照 市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定 期 向 市 档 案 馆 移 交 档 案 经 签 字 盖 章 的 移 交 档 案 目 录 和 移 交 情 况 报 告 应 在 移 交 档 案 清 册 卷 内 保 存 6. 档 案 的 保 密 : 按 照 档 案 保 密 的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档 案 保 密 工 作, 确 保 档 案 秘 密 安 全, 防 止 发 生 档 案 丢 失 和 泄 密 事 件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档 案 室 时, 应 将 案 卷 锁 在 档 案 柜 中, 不 准 摆 在 桌 上 或 擅 自 将 档 案 带 出 档 案 室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档 案 室 7. 档 案 的 检 查 : 分 管 主 任 应 定 期 检 查 档 案 年 度 归 档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应 立 即 处 理 并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经 验 收 符 合 要 求 后,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经 签 字 盖 章 在 检 查 档 案 卷 内 保 存 ( 二 ) 档 案 查 阅 1. 查 阅 密 级 文 件 或 大 批 利 用 档 案 资 料 的, 报 分 管 主 任 批 准 2. 因 工 作 需 要, 查 阅 和 复 印 一 般 档 案 中 的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必 须 - 35 -

第 36 页 共 221 页 经 秘 书 处 处 长 批 准 3. 查 阅 档 案 限 定 在 档 案 室 内 进 行, 不 得 将 档 案 带 出 法 制 办 档 案 管 理 流 程 图 每 年 1 月 底 之 前, 各 业 务 处 室 向 档 案 室 移 交 文 件 资 档 案 室 审 核 文 件 整 理 分 类 排 列 编 号 录 入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装 盒 立 卷 编 制 归 档 文 件 目 录 永 久 30 年 档 案 档 案 移 交 档 案 销 毁 档 案 查 阅 档 案 统 计 档 案 修 复 六 相 关 / 支 持 文 件 法 制 办 公 文 处 理 制 度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文 书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和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规 定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文 书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表 七 记 录 借 阅 档 案 登 记 表 - 36 -

第 37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一 目 的 规 范 法 制 办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保 持 档 案 的 原 始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和 时 效 性, 做 好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鉴 定 保 管 统 计 和 利 用 工 作 二 适 用 范 围 法 制 办 人 事 档 案 三 编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辽 宁 省 档 案 条 例 大 连 市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干 部 档 案 工 作 条 例 四 职 责 法 制 办 人 事 档 案 由 秘 书 处 统 一 专 人 分 类 管 理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档 案 的 收 集 1. 随 时 收 集 有 关 人 事 资 料, 对 各 类 资 料 进 行 鉴 别, 看 其 是 否 符 合 归 档 的 要 求 - 37 -

第 38 页 共 221 页 2. 按 照 人 事 资 料 的 属 性 内 容, 确 定 其 归 档 的 具 体 位 置 3. 在 人 事 档 案 目 录 上 补 登 文 件 名 称 及 有 关 内 容 ( 二 ) 档 案 的 保 管 使 用 组 织 部 门 统 一 规 定 的 档 案 盒 分 类 存 放, 建 立 检 索, 专 柜 存 放, 实 行 标 准 化 管 理 防 火 防 盗 防 潮 防 蛀 ( 三 ) 档 案 的 利 用 查 阅 档 案 须 经 法 制 办 分 管 主 任 批 准, 并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查 阅 外 单 位 阅 档 须 持 有 单 位 介 绍 信, 调 阅 档 案 须 经 分 管 主 任 批 准 并 登 记 ( 四 ) 档 案 的 鉴 定 和 清 理 每 年 初 全 面 整 理 一 次 人 事 档 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对 无 效 资 料 档 案 进 行 鉴 定 清 理, 保 持 档 案 的 时 效 性 ( 五 ) 档 案 的 移 交 档 案 移 交 应 认 真 清 点 核 对, 由 交 接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当 事 人 档 案 一 般 不 得 由 本 人 管 理 ( 六 ) 无 关 人 员 不 准 翻 阅 档 案, 不 准 透 露 档 案 内 容, 任 何 人 不 准 查 阅 本 人 档 案 法 制 办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流 程 图 人 事 资 料 的 收 集 鉴 别 文 件 登 记 归 档 保 存 定 期 清 理 整 理 有 效 文 件 档 案 查 阅 档 案 统 计 档 案 修 复 文 件 销 毁 - 38 -

第 39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机 关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一 目 的 规 范 法 制 办 涉 密 文 电 资 料 和 涉 密 会 务 及 接 待 的 管 理 二 适 用 范 围 法 制 办 涉 密 文 电 资 料 和 涉 密 会 务 及 接 待 的 管 理 三 编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保 密 法 四 职 责 ( 一 ) 法 制 办 的 保 密 工 作 在 办 党 组 和 上 级 保 密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由 办 保 密 委 员 会 负 责 办 保 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秘 书 处, 日 常 工 作 由 秘 书 处 承 担 ( 二 ) 各 处 室 负 责 人 为 本 处 室 保 密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保 密 工 作, 经 常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保 密 教 育, 并 把 保 密 工 作 作 为 岗 位 责 任 制 的 重 要 内 容,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保 密 制 度 规 定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涉 密 文 电 资 料 的 管 理 1. 凡 属 涉 密 文 电 资 料 ( 含 存 储 秘 密 内 容 的 计 算 机 硬 盘 软 盘 和 录 音 磁 带 等 ), 都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秘 密 文 电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定, 由 专 人 负 责, 按 照 上 级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传 阅 范 围,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随 意 扩 大 - 39 -

第 40 页 共 221 页 借 阅 涉 密 文 电 资 料 和 档 案, 须 经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并 严 格 履 行 登 记 签 字 手 续, 用 后 即 还, 未 经 批 准, 不 准 复 制 抄 录 和 保 存 机 密 文 电 资 料 应 存 放 在 严 密 加 锁 的 文 件 柜 内, 妥 善 保 管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办 公 室 时, 要 关 窗 锁 门, 钥 匙 随 身 携 带, 不 得 乱 放 2. 认 真 做 好 涉 密 文 件 材 料 的 制 印 工 作 在 制 文 过 程 中, 从 拟 稿 审 核 到 签 发, 要 逐 级 负 责 确 定 密 级, 并 在 稿 纸 上 标 明 复 印 涉 密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严 格 按 上 级 规 定 执 行, 复 印 件 要 与 原 件 一 样 登 记 编 号, 用 后 收 回, 妥 善 处 理 3. 涉 密 文 电 要 定 期 检 查 清 理, 发 现 短 缺 立 即 查 找, 如 有 丢 失 要 及 时 报 告 秘 书 处 负 责 对 密 码 电 报 的 管 理 和 传 阅 工 作, 随 来 随 办 收 到 密 码 电 报 后, 立 即 送 有 关 领 导 阅 批, 并 及 时 传 请 有 关 领 导 及 有 关 单 位 阅 办, 不 得 延 误 严 格 阅 读 范 围, 密 码 电 报 不 得 在 领 导 手 中 过 夜 保 密 工 作 人 员 要 经 常 核 对 密 码 电 报 不 得 复 制 全 文 或 成 段 抄 录 复 印, 外 借 密 码 电 报 要 按 规 定 由 秘 书 处 长 或 机 要 秘 书 请 示 市 机 要 局 方 可 借 阅 密 码 电 报, 每 三 个 月 清 退 一 次 短 缺 丢 失 文 件 一 律 按 失 泄 密 文 件 对 待 工 作 人 员 在 调 动 工 作 时, 必 须 将 本 人 所 管 理 保 存 的 涉 密 文 件 资 料, 认 真 清 点 交 接 4. 涉 密 文 电 要 通 过 机 要 交 通 或 派 专 人 递 送 发 送 外 地 的 密 码 电 报 绝 密 件, 必 须 派 双 人 专 送 机 要 秘 书 执 行 投 递 任 务 时, 不 得 在 无 关 单 位 场 所 办 理 其 他 事 项, 要 做 到 人 在 文 件 在, 文 件 不 准 失 控 5. 严 格 执 行 通 信 保 密 规 定, 不 得 在 没 有 保 密 装 置 的 有 线 电 话 无 线 电 话 对 讲 机 传 真 机 微 波 电 话 和 明 码 电 报 中 传 递 秘 密 事 项 - 40 -

第 41 页 共 221 页 涉 密 文 件 ( 密 码 电 报 ) 必 须 通 过 加 密 传 真 机 传 输, 必 须 做 到 密 来 密 去, 严 禁 密 来 明 去, 明 密 混 用 机 密 级 以 上 文 件 不 得 进 入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得 通 过 计 算 机 网 络 传 送 不 得 与 境 外 境 外 驻 国 内 机 构 联 网 或 进 行 数 据 通 信 6. 销 毁 涉 密 文 件 资 料, 要 逐 件 清 点 登 记, 写 废 及 印 废 的 文 件 资 料 稿 不 得 随 意 扔 进 纸 篓 及 垃 圾 箱, 经 领 导 批 准 后, 派 专 人 护 送 到 指 定 造 纸 厂 监 销 ; 严 禁 将 内 部 文 件 刊 物 资 料 等 作 废 纸 出 售 ( 二 ) 涉 密 会 务 及 接 待 的 管 理 1. 做 好 会 务 保 密 工 作 法 制 办 组 织 的 涉 密 会 议, 其 文 件 要 有 专 人 分 管 分 发, 需 收 回 的 文 件 要 登 记 编 号 按 时 收 回 会 场 及 其 扩 音 设 备 要 符 合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会 议 内 容 在 未 公 布 之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外 传 2.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规 定 和 纪 律, 对 领 导 人 抵 连 时 间 活 动 内 容 住 址 电 话 号 码 乘 坐 航 班 或 车 次 ( 号 ) 等, 不 得 泄 露 ( 三 ) 保 密 工 作 纪 律 1. 法 制 办 工 作 人 员 要 认 真 维 护 党 和 国 家 的 利 益, 树 立 高 度 的 保 密 观 念, 养 成 良 好 的 保 密 习 惯, 不 该 说 不 该 问 不 该 看 不 该 记 录 的 秘 密 绝 对 不 说 不 问 不 看 不 记 录 不 在 非 保 密 本 上 记 录 机 密, 不 在 私 人 通 信 中 涉 及 秘 密, 不 通 过 办 公 网 络 进 行 私 人 通 讯 不 在 公 共 场 所 和 家 属 子 女 亲 友 面 前 谈 论 秘 密 不 准 携 带 涉 密 材 料 游 览 参 观 探 亲 访 友 和 出 入 公 共 场 所 2. 领 导 干 部 要 带 头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制 度 对 涉 密 - 41 -

第 42 页 共 221 页 较 多 的 工 作 人 员 要 加 强 保 密 教 育, 对 不 适 合 的 人 员 要 及 时 进 行 调 换 3. 各 处 室 文 电 管 理 人 员 要 加 强 对 存 放 涉 密 文 电 档 案 等 文 件 柜 的 管 理, 健 全 保 密 设 施 每 年 法 定 节 日 之 前, 都 要 进 行 一 次 保 密 检 查 4. 外 出 工 作 或 开 会, 一 般 不 得 携 带 涉 密 文 件, 必 须 携 带 的 要 经 领 导 批 准, 并 要 采 取 措 施 严 加 保 密, 及 时 归 还 开 会 带 回 的 文 件, 要 先 登 记, 后 阅 办 5. 涉 外 活 动 要 坚 决 遵 守 国 家 的 涉 外 保 密 规 定 和 外 事 纪 律, 不 得 泄 露 党 和 国 家 的 秘 密 出 国 人 员 使 用 外 国 通 信 设 备 与 国 内 或 我 驻 外 机 构 联 系 时, 不 得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与 国 外 机 关 团 体 和 个 人 往 来 或 同 海 外 亲 友 通 信, 不 得 涉 及 尚 未 公 开 的 事 项 6. 对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制 度, 保 密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处 室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扬 奖 励 ; 对 违 反 保 密 制 度, 造 成 失 泄 密 的, 要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直 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42 -

第 43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会 议 制 度 一 目 的 规 范 法 制 办 会 务 管 理 二 适 用 范 围 党 组 会 议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行 政 例 会 法 制 办 全 体 大 会 专 项 业 务 会 议 三 职 责 ( 一 ) 党 组 会 由 办 党 组 书 记 召 集 和 主 持 ( 二 )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由 主 任 或 委 托 副 主 任 召 集 和 主 持 ( 三 ) 行 政 例 会 由 主 任 确 定 召 开, 并 由 主 任 或 委 托 副 主 任 召 集 和 主 持 ( 四 ) 召 开 法 制 办 全 体 大 会 由 办 党 组 会 或 主 任 办 公 会 决 定, 特 殊 情 况 可 由 法 制 办 主 任 临 时 决 定 召 开 法 制 办 全 体 大 会 由 法 制 办 主 任 或 委 托 副 主 任 召 集 和 主 持 法 制 办 全 体 大 会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承 办 ( 五 ) 专 项 业 务 会 议 由 有 关 处 室 承 办 或 与 秘 书 处 共 同 承 办 四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党 组 会 议 党 组 会 是 办 党 组 研 究 法 制 办 重 大 事 项 的 会 议 党 组 会 由 办 党 组 书 记 召 集 和 主 持 1. 党 组 会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 43 -

第 44 页 共 221 页 (1) 传 达 贯 彻 上 级 党 委 的 重 要 指 示 和 会 议 精 神, 研 究 本 级 党 组 贯 彻 落 实 的 意 见 和 措 施 ; (2) 研 究 机 构 设 置 职 能 确 定 干 部 调 整 人 员 任 免 和 奖 惩 培 训 福 利 等 重 要 事 项 ; (3) 研 究 机 关 党 的 思 想 组 织 作 风 纪 律 和 廉 政 建 设 等 重 要 事 项 ; (4) 其 他 应 由 党 组 会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项 2. 党 组 会 的 议 题 由 办 党 组 书 记 及 成 员 提 出, 由 党 组 秘 书 负 责 收 集 汇 总, 报 党 组 书 记 审 定 ; 议 题 确 定 后, 党 组 秘 书 应 在 会 前 将 相 关 情 况 通 报 党 组 成 员, 党 组 会 上 不 允 许 临 时 动 议 3. 党 组 会 由 党 组 成 员 参 加, 必 要 时 可 以 召 开 党 组 扩 大 会 议 ; 党 组 会 原 则 上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需 要 时 由 党 组 书 记 决 定 随 机 召 开 ; 4. 党 组 会 议 应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实 行 正 确 集 中 讨 论 时, 党 组 成 员 应 当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分 歧 较 大 或 有 重 大 问 题 不 清 楚 时, 暂 缓 做 出 决 定 在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的 基 础 上, 由 党 组 书 记 实 行 集 中, 形 成 决 议 后 应 坚 决 执 行 5. 党 组 会 与 会 人 员 应 遵 守 纪 律 原 则 和 保 密 原 则, 不 得 向 外 泄 露 会 议 讨 论 事 项 和 会 上 发 表 的 个 人 观 点, 更 不 得 有 与 党 组 决 议 相 悖 行 为 6. 秘 书 处 处 长 和 党 组 秘 书 列 席 会 议, 党 组 秘 书 负 责 党 组 会 议 记 录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由 党 组 成 员 负 责 落 实, 秘 书 处 对 责 任 部 门 负 责 督 办 ( 二 )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 44 -

第 45 页 共 221 页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是 研 究 处 理 法 制 办 行 政 重 要 事 项 或 需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事 项 的 会 议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由 主 任 或 委 托 副 主 任 召 集 和 主 持 1.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1) 传 达 贯 彻 上 级 重 要 指 示, 研 究 确 定 法 制 办 贯 彻 落 实 的 办 法 和 措 施 ; (2) 研 究 讨 论 和 决 定 法 制 办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和 重 要 工 作 部 署 ; (3) 研 究 和 审 定 法 制 办 重 大 财 务 开 支 和 基 本 建 设 等 重 大 事 项 ; (4) 对 重 要 工 作 或 专 题 工 作 研 究 协 调 ; (5) 其 他 应 由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审 定 的 事 项 2.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议 题 由 主 任 及 副 主 任 提 出,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收 集 汇 总, 报 主 任 审 定 议 题 确 定 后, 会 前 秘 书 处 应 将 相 关 情 况 通 报 副 主 任 及 与 会 人 员 3.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由 法 制 办 主 任 副 主 任 参 加, 有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根 据 需 要 参 加 会 议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原 则 上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需 要 时 可 由 主 任 决 定 随 机 召 开 4.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由 秘 书 处 承 办 重 要 会 议 由 秘 书 处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报 法 制 办 主 任 签 发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由 分 管 主 任 负 责 落 实, 秘 书 处 对 责 任 部 门 负 责 督 办 ( 三 ) 行 政 例 会 行 政 例 会 是 对 法 制 办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和 总 结 部 署 工 作 及 其 他 需 要 所 召 集 的 会 议 行 政 例 会 由 主 任 确 定 召 开, 并 由 主 任 或 - 45 -

第 46 页 共 221 页 委 托 副 主 任 召 集 和 主 持 1. 行 政 例 会 的 主 要 内 容 : (1) 传 达 贯 彻 上 级 重 要 指 示, 部 署 法 制 办 工 作 任 务 ; (2) 听 取 各 处 室 的 工 作 汇 报 和 工 作 安 排, 提 出 加 强 和 改 进 工 作 的 指 导 性 意 见 ; (3) 对 重 要 工 作 任 务 进 行 协 调 和 部 署 ; (4) 其 他 需 由 行 政 例 会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项 2. 行 政 例 会 的 参 加 人 员 包 括 : 法 制 办 主 任 副 主 任 ; 各 处 室 负 责 人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参 加 会 议 的 人 员 3. 行 政 例 会 原 则 上 每 周 一 召 开, 会 务 工 作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承 办 人 员 要 做 好 会 议 的 通 知 签 到 和 记 录 等 工 作 会 议 决 定 事 项 落 实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督 办 ( 四 ) 法 制 办 全 体 大 会 法 制 办 全 体 大 会 是 法 制 办 对 全 体 职 工 传 达 贯 彻 上 级 会 议 精 神 总 结 部 署 工 作 和 通 报 有 关 情 况 的 会 议 召 开 法 制 办 全 体 大 会 由 办 党 组 会 或 主 任 办 公 会 决 定, 特 殊 情 况 可 由 法 制 办 主 任 临 时 决 定 召 开 法 制 办 全 体 大 会 由 法 制 办 主 任 或 委 托 副 主 任 召 集 和 主 持 1. 全 体 大 会 原 则 上 每 年 召 开 2 至 3 次, 需 要 时 由 主 任 决 定 随 机 召 开 2. 法 制 办 全 体 大 会 由 秘 书 处 负 责 承 办 ( 五 ) 专 项 业 务 会 议 专 项 业 务 会 议 是 法 制 办 有 关 处 室 筹 备, 以 法 制 办 名 义 召 开 的 全 市 - 46 -

第 47 页 共 221 页 专 业 性 工 作 会 议 1. 有 关 处 室 召 开 全 市 专 业 性 工 作 会 议, 应 在 年 初 提 出 会 议 计 划, 经 分 管 主 任 同 意, 报 主 任 批 准 特 殊 情 况 须 另 报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2. 经 批 准 确 定 召 开 的 专 项 业 务 会 议, 有 关 处 室 应 在 会 前 十 天 以 上 将 请 示 ( 包 括 会 议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参 加 人 员 邀 请 领 导 经 费 和 收 费 标 准 等 ) 报 秘 书 处 和 分 管 主 任 审 核, 分 管 主 任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法 制 办 主 任 签 批 实 施 3. 专 项 业 务 会 议 由 有 关 处 室 承 办 或 与 秘 书 处 共 同 承 办 4. 专 项 业 务 会 议 经 费 预 算 和 结 算 须 报 秘 书 处 审 核 后, 由 秘 书 处 报 请 主 任 签 批 报 销 法 制 办 会 议 流 程 图 会 议 召 集 人 召 集 会 议 拟 定 会 议 议 题 ( 内 容 ) 和 参 会 人 员 ( 当 日 ) 主 任 或 分 管 主 任 审 定 ( 当 日 ) 会 议 通 知 ( 当 日 ) 召 开 会 议 五 相 关 / 支 持 文 件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三 定 规 定 六 记 录 会 议 议 题 单 - 47 -

第 48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印 章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一 目 的 规 范 法 制 办 印 章 管 理 二 适 用 范 围 ( 一 ) 法 制 办 党 组 印 章 使 用 范 围 1. 以 法 制 办 党 组 名 义 制 发 的 公 文 材 料 等 ; 2. 法 制 办 干 部 人 事 任 免 ; 3. 需 要 使 用 法 制 办 党 组 印 章 的 其 它 事 项 ( 二 ) 法 制 办 印 章 使 用 范 围 1. 以 法 制 办 名 义 制 发 的 公 文 材 料 等 ; 2. 需 要 使 用 法 制 办 印 章 的 其 它 事 项 三 职 责 1. 法 制 办 印 章 钢 印 和 法 制 办 党 组 印 章 由 秘 书 处 统 一 管 理, 专 人 负 责, 专 柜 存 放, 确 保 安 全 2.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专 用 章 及 主 管 市 长 印 章 由 行 政 复 议 应 诉 处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管 理 使 用 3.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印 章 由 综 合 指 导 处 管 理 并 使 用 四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48 -

第 49 页 共 221 页 ( 一 ) 审 批 手 续 1. 使 用 法 制 办 党 组 印 章, 应 报 党 组 书 记 签 批 2. 使 用 法 制 办 印 章 或 钢 印, 应 报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签 批 3. 如 发 生 法 制 办 领 导 电 话 通 知 用 印 等 特 殊 情 况, 用 印 后 应 及 时 补 签 ( 二 ) 印 章 管 理 1. 印 章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授 权 使 用 印 章 办 理 时, 要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审 核 用 印 内 容, 对 手 续 不 全 用 印 内 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不 准 用 印 2. 使 用 印 章 必 须 留 存 领 导 签 批 的 底 稿 或 底 稿 复 印 件 ; 承 办 人 应 在 印 章 使 用 登 记 簿 上 登 记, 注 明 用 印 时 间 用 印 单 位 ( 处 室 ) 事 由 用 印 数 经 办 人 批 准 人 等 3. 盖 印 应 端 正 清 晰 4. 发 现 私 自 用 印 越 权 用 印 的, 应 及 时 追 查 处 理, 并 向 有 关 领 导 报 告 ; 造 成 损 失 和 危 害 的, 应 视 情 节 轻 重, 按 国 务 院 关 于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印 章 的 规 定 ( 国 发 1993 21 号 ) 予 以 处 理 法 制 办 印 章 使 用 管 理 流 程 图 用 印 处 室 用 印 处 室 提 出 用 印 事 项 分 管 主 任 或 主 任 审 批 ( 当 日 ) 填 写 印 章 使 用 登 记 薄 用 印 ( 即 时 ) ( 即 时 ) - 49 -

第 50 页 共 221 页 五 相 关 / 支 持 文 件 法 制 办 公 文 处 理 制 度 六 相 关 记 录 印 章 使 用 登 记 薄 - 50 -

第 51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机 要 通 信 管 理 制 度 一 目 的 为 保 证 法 制 办 机 要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及 时 安 全 准 确 送 达 二 适 用 范 围 法 制 办 机 要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的 递 送 三 编 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保 密 法 四 职 责 秘 书 处 负 责 法 制 办 机 要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的 递 送 工 作, 并 须 确 定 专 职 机 要 工 作 人 员 拟 文 处 室 需 根 据 公 文 的 密 级 和 紧 急 程 度 拟 定 公 文 的 送 达 方 式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工 作 要 求 ( 一 ) 送 达 方 式 1. 工 作 人 员 直 接 送 达 2. 机 要 送 达 3. 市 委 交 换 站 中 转 ( 二 ) 递 送 信 件 时,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填 写 机 要 邮 政 发 文 登 记 簿, 以 便 及 时 安 全 准 确 送 达 市 邮 政 局 机 要 局 ( 三 ) 寄 往 外 地 的 秘 密 文 件 通 过 机 要 通 信 投 递, 严 禁 通 过 未 采 取 加 密 措 施 的 计 算 机 网 络 和 普 通 传 真 机 传 输 秘 密 文 件 - 51 -

第 52 页 共 221 页 ( 四 ) 到 市 委 交 换 文 件 时, 必 须 携 带 文 件 交 换 证, 履 行 签 字 手 续, 文 件 清 单 须 保 存 2 年 备 查 绝 密 级 文 件 要 严 格 按 保 密 规 定, 专 人 专 车 取 送 ( 五 ) 机 要 人 员 不 得 带 密 级 文 件 出 入 公 共 场 所, 不 得 向 无 关 人 员 泄 漏 密 级 文 件 内 容 法 制 办 机 要 发 送 流 程 图 拟 文 处 室 拟 定 公 文 送 达 方 式 发 文 处 室 将 包 装 好 的 非 公 文 材 料 送 秘 书 处 管 理 者 代 表 审 核 ( 当 日 ) 发 文 处 室 填 写 机 要 邮 政 发 文 登 记 簿 ( 即 时 ) 机 要 人 员 根 据 机 要 邮 政 发 文 登 记 簿 核 对, 按 确 定 方 式 送 达 ( 当 日 ) 直 接 送 达 机 要 送 达 市 委 交 换 站 中 转 法 制 办 机 要 收 取 流 程 图 送 件 人 直 接 送 达 收 文 人 签 收 邮 局 机 要 送 达 ( 即 使 ) 文 件 登 记 市 委 交 换 站 取 件 机 要 人 员 签 收 ( 即 时 ) 机 要 人 员 将 文 件 送 收 文 人 员 ( 当 日 ) 六 相 关 / 支 持 文 件 法 制 办 公 文 处 理 制 度 七 记 录 机 要 邮 政 发 文 登 记 簿 - 52 -

第 53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印 刷 制 品 管 理 制 度 一 目 的 进 一 步 规 范 法 制 办 印 刷 制 品 的 管 理, 有 效 控 制 印 刷 费 用 支 出,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切 实 推 进 节 约 型 机 关 建 设 二 适 用 范 围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等 以 法 制 办 名 义 印 发 的 公 文 和 有 关 处 室 培 训 材 料 和 宣 传 材 料 等 综 合 材 料 涉 密 或 内 容 敏 感 的 内 部 资 料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三 职 责 ( 一 ) 秘 书 处 负 责 印 刷 制 品 登 记 簿 的 日 常 管 理 ( 二 ) 印 刷 回 执 单 由 送 印 处 室 2 日 内 送 回 秘 书 处 ( 三 ) 送 印 处 室 应 对 印 刷 成 品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进 行 验 收 ( 四 ) 根 据 办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安 排, 秘 书 处 将 定 期 对 印 刷 制 品 登 记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四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1. 印 刷 材 料 的 处 室 需 按 要 求 到 秘 书 处, 按 每 批 次 印 刷 材 料 的 数 量 纸 型 等 内 容, 填 写 印 刷 制 品 登 记 簿 送 印 人 登 记 后, 方 可 执 印 刷 制 品 单 到 印 刷 厂 衔 接 印 刷 事 宜 印 刷 厂 在 印 刷 制 品 单 上 填 写 单 价 和 总 额 后, 回 执 由 送 印 人 送 回 秘 书 处 存 档 - 53 -

第 54 页 共 221 页 2. 印 刷 材 料 的 处 室 在 取 件 前 须 对 印 刷 品 进 行 验 收 3. 所 有 印 刷 项 目 必 须 按 照 市 政 府 要 求 到 市 政 府 定 点 印 刷 厂 印 刷 定 点 印 刷 厂 不 能 承 印 或 确 因 情 况 特 殊 需 要 到 定 点 印 刷 厂 以 外 厂 家 印 刷 的, 需 报 主 任 审 核 同 意 法 制 办 印 刷 制 品 管 理 流 程 图 业 务 处 室 提 出 印 制 申 请 分 管 主 任 或 主 任 审 批 ( 当 日 ) 印 刷 处 室 填 写 印 刷 制 品 登 记 薄 ( 即 时 ) 执 印 刷 制 品 单 赴 印 刷 厂 排 版 校 稿 ( 当 日 ) 取 件 ( 即 时 ) 印 刷 处 室 验 收 ( 当 日 ) 印 刷 厂 印 刷 五 相 关 / 支 持 文 件 法 制 办 公 文 处 理 制 度 六 相 关 记 录 印 刷 制 品 登 记 簿 - 54 -

第 55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政 务 接 待 工 作 制 度 一 目 的 规 范 法 制 办 政 务 接 待 工 作 二 适 用 范 围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及 各 省 市 法 制 办 来 连 出 席 会 议 检 查 指 导 考 察 调 研 学 习 交 流 或 执 行 其 他 公 务 的 团 组 三 职 责 ( 一 ) 政 务 接 待 报 告 单 经 秘 书 处 长 签 审 后, 报 主 任 批 准 ( 二 ) 必 要 时 相 关 业 务 处 人 员 参 与 接 待 ( 三 ) 接 待 费 用 实 行 逐 批 审 核 签 字 制 接 待 客 人 通 知 单 经 接 待 人 员 签 字 后, 由 秘 书 处 处 长 认 真 审 核, 报 分 管 主 任 签 字 四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接 待 原 则 政 务 接 待 应 坚 持 有 利 公 务 简 化 礼 仪 务 实 节 俭 杜 绝 浪 费 尊 重 少 数 民 族 风 俗 习 惯 的 原 则 出 行 活 动 应 当 集 中 乘 车,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警 车 严 格 控 制 陪 同 人 员, 不 搞 层 层 陪 同 ( 二 ) 接 待 程 序 1. 秘 书 处 经 办 人 根 据 公 务 活 动 需 要 填 写 政 务 接 待 报 告 单, 拟 定 接 待 方 案 经 秘 书 处 长 签 审 拟 办 意 见 后, 报 主 任 批 准 55

第 56 页 共 221 页 2. 秘 书 处 具 体 负 责 协 调 迎 送 车 辆 食 宿 陪 餐 订 购 返 程 票 顾 客 满 意 度 调 查 等 工 作 必 要 时 相 关 业 务 处 人 员 参 与 接 待 ( 三 ) 接 待 标 准 1. 住 宿 标 准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主 任 安 排 住 高 套 间 ; 副 主 任 住 中 套 间, 特 殊 需 要 经 分 管 主 任 批 准 可 住 高 套 间 ; 司 级 领 导 住 普 套 间 ; 随 行 人 员 住 标 准 间 各 市 法 制 办 安 排 在 定 点 饭 店 或 内 部 宾 馆 招 待 所 住 宿, 费 用 自 理 2. 伙 食 标 准 陪 餐 标 准 : 副 部 级 以 上 领 导 每 人 150 元, 司 级 领 导 每 人 120 元, 各 市 法 制 办 主 任 每 人 100 元,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60 元 原 则 上 只 陪 餐 一 次, 严 格 控 制 陪 餐 人 数 3. 其 他 费 用 在 连 期 间 患 病 的 客 人, 医 疗 费 原 则 上 自 理 长 途 电 话 费 洗 衣 费 及 商 务 费 ( 传 真 打 字 复 印 ) 由 客 人 自 理 除 凭 政 府 参 观 证 可 免 费 参 观 的 外, 收 费 景 点 费 用 原 则 上 自 理 ( 四 ) 经 费 结 算 1. 接 待 费 用 实 行 逐 批 审 核 签 字 制 接 待 客 人 通 知 单 经 接 待 人 员 签 字 后, 由 秘 书 处 处 长 认 真 审 核, 报 分 管 主 任 签 字, 做 到 手 续 齐 全, 帐 目 清 楚 2. 接 待 费 用 实 行 半 年 报 表 制 度, 每 半 年 由 核 算 员 汇 总 制 表 并 与 财 务 核 帐, 报 秘 书 处 长 分 管 主 任 主 任 审 定 56

第 57 页 共 221 页 法 制 办 政 务 接 待 工 作 流 程 图 秘 书 处 接 收 政 务 接 待 通 知 填 写 政 务 接 待 报 告 单, 拟 定 接 待 方 案 ( 当 日 ) 秘 书 处 处 长 审 批 ( 当 日 ) 主 任 审 批 ( 当 日 ) 按 接 待 方 案 执 行 ( 即 时 ) 满 意 度 调 查 ( 当 日 ) 六 记 录 政 务 接 待 报 告 单 57

第 58 页 共 221 页 依 法 行 政 领 导 小 组 公 文 起 草 工 作 作 业 指 导 书 一 目 的 进 一 步 提 高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依 法 行 政 领 导 小 组 ) 公 文 的 质 量 和 公 文 处 理 工 作 效 率 二 适 用 范 围 以 依 法 行 政 领 导 小 组 名 义 制 发 的 公 文 起 草 工 作 三 编 制 依 据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四 职 责 综 合 指 导 处 负 责 依 法 行 政 领 导 小 组 的 公 文 文 稿 起 草 审 核 工 作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公 文 种 类 及 适 用 范 围 1.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文 件 ( 字 号 : 大 政 依 法 办 号 ), 用 于 向 市 政 府 省 政 府 请 示 报 告 工 作 ; 对 全 市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总 体 工 作 做 出 安 排 部 署 和 规 定 ; 通 报 重 要 工 作 情 况 或 事 项 ; 其 他 需 要 以 此 形 式 行 文 的 事 项 2.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函 ( 字 号 : 大 政 依 法 办 函 号 ), 用 于 同 无 隶 属 关 系 的 部 门 单 位 商 洽 工 作, 沟 通 情 况 等 3.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笺 字 ( 字 号 : 大 政 依 法 办 笺 字 号 ), 用 于 向 市 政 府 领 导 请 示 报 58

第 59 页 共 221 页 告 工 作 ; 其 他 需 要 以 此 形 式 行 文 的 事 项 ( 二 ) 文 稿 审 核 1. 是 否 属 于 依 法 行 政 领 导 小 组 名 义 发 文 范 围 2. 是 否 符 合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定 3. 是 否 符 合 公 文 质 量 标 准 要 求 标 题 醒 目, 主 题 明 确, 文 字 精 炼, 情 况 详 实, 问 题 清 楚, 观 点 清 晰, 意 见 明 确, 措 施 得 当 4. 按 要 求 填 写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5. 公 文 格 式 审 核 经 过 审 核 的 文 件, 其 秘 密 等 级 紧 急 程 度 发 文 机 关 标 识 发 文 字 号 签 发 人 标 题 主 送 机 关 正 文 附 件 说 明 成 文 时 间 附 注 主 题 词 抄 送 机 关 印 发 机 关 和 印 发 日 期 等 准 确 完 整 规 范, 符 合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要 求 (1) 紧 急 程 度 文 件 分 为 特 急 急 件 由 拟 稿 人 员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秘 书 处 报 办 领 导 确 定 (2) 秘 密 等 级 和 保 密 期 限 秘 密 等 级 分 为 绝 密 机 密 秘 密 3 种, 同 时 可 在 密 级 后 加 上 保 密 期 限 秘 密 等 级 由 法 制 办 保 密 委 员 会 决 定 (3) 发 文 字 号 由 机 关 代 字 年 份 和 序 号 组 成 由 综 合 处 核 稿 人 员 根 据 规 定 和 需 要 拟 定 (4) 公 文 标 题 一 般 由 发 文 机 关 名 称 事 由 和 文 种 组 成 标 题 中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名 称 加 书 名 号 外, 一 般 不 使 用 标 点 符 号 (5) 主 送 机 关 应 当 使 用 全 称 或 规 范 化 简 称 统 称 59

第 60 页 共 221 页 (6) 成 文 时 间 一 般 以 主 任 或 者 授 权 的 副 主 任 签 发 日 期 为 准 ; 联 合 行 文 以 最 后 一 个 机 关 负 责 人 签 发 日 期 为 准 (7) 附 注 由 拟 稿 人 员 拟 定, 标 注 在 落 款 日 期 之 下, 并 用 圆 括 号 括 起 来 请 示 件 应 在 附 注 处 注 明 联 系 人 和 联 系 电 话 (8) 主 题 词 由 拟 稿 人 员 根 据 国 务 院 主 题 词 表 确 定 (9) 抄 送 机 关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 三 ) 文 稿 送 审 签 发 程 序 1. 待 审 核 签 发 的 文 稿 需 填 写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程 序 是 : 拟 稿 人 签 名 - 拟 稿 处 处 长 签 署 对 该 文 意 见 - 分 管 主 任 审 签 - 主 任 或 主 任 授 权 的 分 管 主 任 签 发 市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签 发 ( 以 市 政 府 名 义 印 发 或 转 发 的 文 件 ) 2. 对 违 反 送 审 程 序 的 文 稿, 如 需 作 文 字 改 动 的, 报 分 管 主 任 确 定 ; 如 需 作 实 质 内 容 改 动 的, 由 主 任 重 新 审 定 后 签 发 ( 四 ) 文 稿 审 核 注 意 事 项 1. 除 文 稿 正 文 和 附 件 外, 应 将 有 存 档 价 值 的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如 重 要 的 修 改 稿 会 签 意 见 领 导 批 示 意 见 等 按 顺 序 清 理 好, 附 在 文 稿 之 后 2. 严 格 执 行 保 密 制 度 领 导 批 示 原 件 和 有 关 内 容,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向 外 单 位 提 供 六 相 关 / 支 持 文 件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公 文 格 式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60

第 61 页 共 221 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校 对 符 号 及 其 用 法 法 制 办 公 文 处 理 制 度 七 记 录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附 表 : 依 法 行 政 领 导 小 组 公 文 起 草 工 作 流 程 图 草 拟 文 件 处 长 审 核 报 分 管 主 任 审 核 报 主 任 审 批 年 度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要 点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和 以 市 政 府 名 义 印 发 或 转 发 的 文 件, 以 市 法 制 办 文 件 报 分 管 常 务 副 市 长 签 发 以 市 依 法 行 政 办 文 件 制 发 公 文 61

第 62 页 共 221 页 大 连 市 依 法 行 政 年 度 计 划 ( 工 作 要 点 ) 拟 定 工 作 作 业 指 导 书 一 目 的 规 范 大 连 市 依 法 行 政 年 度 计 划 ( 工 作 要 点 ) 的 拟 定 工 作 全 面 推 进 我 市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加 快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进 程 二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大 连 市 依 法 行 政 年 度 计 划 ( 工 作 要 点 ) 的 拟 定 工 作 三 编 制 依 据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质 量 手 册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市 县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的 决 定 四 职 责 综 合 指 导 处 代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拟 定 大 连 市 依 法 行 政 年 度 计 划 ( 工 作 要 点 )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大 连 市 依 法 行 政 年 度 计 划 ( 工 作 要 点 ) 拟 定 工 作 流 程 图 ( 见 附 表 ) ( 二 ) 依 法 行 政 年 度 计 划 ( 工 作 要 点 ) 应 具 有 科 学 性 合 理 性 承 接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62

第 63 页 共 221 页 ( 三 ) 依 法 行 政 年 度 计 划 ( 工 作 要 点 ) 的 制 定 应 围 绕 市 委 市 政 府 的 中 心 工 作 六 记 录 ( 一 )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 二 )XXXX 年 度 综 合 指 导 处 制 发 公 文 记 录 63

第 64 页 共 221 页 附 表 : 大 连 市 依 法 行 政 年 度 计 划 ( 工 作 要 点 ) 拟 定 工 作 流 程 图 起 草 大 连 市 依 法 行 政 年 度 计 划 ( 工 作 要 点 ) 草 稿 报 分 管 主 任 审 核 根 据 分 管 主 任 审 批 意 见 形 成 征 求 意 见 稿, 送 分 管 主 任 签 发 汇 总 征 求 意 见, 形 成 送 审 稿 报 分 管 主 任 主 任 审 批 以 市 法 制 办 名 义 报 分 管 市 长 签 发 以 市 依 法 行 政 办 文 件 制 文 发 送 全 市 各 区 市 县 政 府 ( 先 导 区 管 委 会 )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并 抄 报 市 政 府 有 关 领 导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质 量 目 标 : 文 稿 无 重 大 错 误 ; 文 字 校 对 正 确 率 达 到 100% 64

第 65 页 共 221 页 依 法 行 政 综 合 调 研 工 作 作 业 指 导 书 一 目 的 规 范 依 法 行 政 综 合 性 调 研 工 作 发 挥 参 谋 助 手 和 法 律 顾 问 作 用, 向 市 政 府 提 出 完 善 制 度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意 见, 努 力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水 平, 指 导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践 二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依 法 行 政 综 合 调 研 工 作 三 编 制 依 据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质 量 手 册 四 职 责 综 合 指 导 处 负 责 依 法 行 政 综 合 调 研 工 作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依 法 行 政 综 合 调 研 工 作 流 程 图 ( 见 附 表 ) ( 二 ) 依 法 行 政 综 合 调 研 工 作, 一 是 遵 循 调 研 为 民 原 则 与 时 俱 进 原 则 调 研 经 济 原 则 和 借 鉴 吸 收 原 则 ; 二 是 遵 循 调 研 准 确 性 原 则 合 法 性 原 则 合 理 性 原 则 可 行 性 原 则 ( 三 ) 依 法 行 政 综 合 调 研 应 深 入 基 层, 并 注 重 开 发 和 利 用 各 种 资 源, 广 泛 听 取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专 家 学 者 的 意 见, 考 察 借 鉴 先 进 做 法, 增 强 调 研 形 式 的 多 样 性 和 协 调 指 导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65

第 66 页 共 221 页 六 记 录 XXXX 年 度 综 合 指 导 处 制 发 公 文 记 录 附 表 : 依 法 行 政 综 合 调 研 工 作 流 程 图 按 照 领 导 调 研 指 令 确 定 调 研 题 目 综 合 指 导 处 根 据 市 政 府 中 心 工 作 年 度 全 市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要 点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提 供 的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经 验 自 行 确 定 调 研 题 目. 拟 定 调 研 提 纲 制 定 调 研 计 划 开 展 调 研 形 成 调 研 报 告 送 秘 书 处 秘 书 处 报 分 管 主 任 主 任 审 批 形 成 调 研 报 告, 报 市 政 府 形 成 调 研 报 告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工 作 意 见 专 报 等, 报 市 政 府 有 关 领 导 或 有 关 工 作 部 门 质 量 目 标 : 文 稿 无 重 大 错 误 ; 文 字 校 对 正 确 率 达 到 100% 时 限 : 调 研 工 作 应 在 工 作 计 划 的 时 限 内 完 成 66

第 67 页 共 221 页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工 作 作 业 指 导 书 一 目 的 规 范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工 作 ; 提 高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人 员 的 思 想 理 论 水 平 ; 发 展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科 学, 探 索 解 决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疑 难 问 题 的 新 思 路 新 办 法, 指 导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实 践 二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工 作 三 编 制 依 据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质 量 手 册 四 职 责 综 合 指 导 处 负 责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工 作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工 作 流 程 图 ( 见 附 表 ) ( 二 )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工 作 指 导 思 想 : 以 党 的 十 七 大 精 神 和 深 入 贯 彻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市 县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的 决 定, 以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为 目 标, 紧 紧 围 绕 市 委 市 政 府 重 大 工 作 部 署, 探 索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和 政 府 法 制 监 督 等 各 项 工 作 的 新 思 路 新 办 法, 探 索 规 范 政 府 及 公 务 员 依 法 行 政 的 67

第 68 页 共 221 页 制 度 创 新, 为 实 现 我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提 供 法 制 保 障 ( 三 )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的 基 本 原 则 :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方 法, 坚 持 理 论 性 研 究 与 应 用 性 研 究 齐 头 并 进 相 互 作 用 互 为 依 存 相 得 益 彰 ( 四 )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的 基 本 方 法 : 1. 历 史 经 验 总 结 与 对 策 性 探 讨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2. 规 律 性 研 究 和 解 决 现 实 问 题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六 记 录 XXXX 年 度 综 合 指 导 处 制 发 公 文 记 录 68

第 69 页 共 221 页 附 表 : 依 法 行 政 和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工 作 流 程 图 按 照 领 导 批 示 确 定 政 府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课 题 综 合 指 导 处 依 据 市 政 府 中 心 工 作 年 度 全 市 法 制 工 作 要 点 自 行 确 定 政 府 法 制 理 论 研 究 课 题 拟 定 研 究 提 纲 制 定 研 究 计 划 开 展 理 论 研 究 形 成 理 论 研 究 报 告 秘 书 处 转 分 管 主 任 主 任 审 批 相 关 理 论 研 究 成 果 上 报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省 法 制 办 或 在 相 关 报 刊 网 站 等 发 表 质 量 目 标 : 文 稿 无 重 大 错 误 ; 文 字 校 对 正 确 率 达 到 100% 时 限 : 研 究 工 作 应 在 工 作 计 划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完 成 69

第 70 页 共 221 页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综 合 文 字 工 作 作 业 指 导 书 一 目 的 规 范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综 合 文 字 工 作, 促 进 政 府 转 变 职 能 改 进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维 护 法 制 统 一 二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综 合 文 字 工 作 三 编 制 依 据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质 量 手 册 四 职 责 综 合 指 导 处 负 责 全 市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综 合 文 字 工 作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综 合 文 字 工 作 流 程 图 ( 见 附 表 ) ( 二 )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综 合 文 字 起 草 要 准 确 领 会 领 导 意 图, 准 确 把 握 市 政 府 年 度 中 心 工 作 ( 三 ) 修 改 和 会 签 综 合 性 文 件, 应 按 照 发 文 单 位 的 时 限 要 求, 积 极 配 合, 完 成 反 馈 工 作 六 记 录 ( 一 )XXXX 年 度 综 合 指 导 处 制 发 公 文 记 录 ( 二 )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70

第 71 页 共 221 页 附 表 :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综 合 文 字 工 作 流 程 图 办 领 导 下 达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综 合 性 文 件 起 草 指 令 市 领 导 ( 或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来 函 ) 要 求 修 改 或 会 签 市 政 府 综 合 性 文 件 拟 定 市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和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综 合 性 文 件 初 稿 提 出 修 改 会 签 意 见 初 稿 秘 书 处 报 分 管 主 任 主 任 审 批 转 送 有 关 材 料 如 需 以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名 义 行 文 的 由 办 秘 书 处 行 文 质 量 目 标 : 文 稿 无 重 大 错 误 ; 文 字 校 对 正 确 率 达 到 100% 时 限 : 综 合 性 文 字 起 草 修 改 和 会 签 工 作 应 在 有 关 领 导 或 政 府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完 成 71

第 72 页 共 221 页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电 子 版 ) 主 办 工 作 作 业 指 导 书 一 目 的 规 范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电 子 版 ) 的 主 办 工 作, 提 高 出 刊 质 量, 更 好 地 总 结 经 验 推 动 全 市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理 论 研 究 和 创 新, 指 导 政 府 法 制 工 作 实 践 二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电 子 版 ) 的 主 办 三 编 制 依 据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质 量 手 册 四 职 责 综 合 指 导 处 负 责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电 子 版 ) 的 主 办 工 作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电 子 版 ) 主 办 工 作 流 程 图 ( 见 附 表 ) ( 二 )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电 子 版 ) 每 期 主 要 内 容, 由 综 合 指 导 处 处 长 根 据 市 政 府 的 中 心 工 作 和 市 法 制 办 的 工 作 计 划, 召 集 处 务 会 研 究 讨 论 确 定 72

第 73 页 共 221 页 ( 三 ) 综 合 指 导 处 分 管 编 辑 人 员 定 期 收 集 汇 总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电 子 版 ) 的 原 始 信 息 资 料 ( 四 ) 年 内 输 入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网 站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栏 目 的 材 料 不 少 于 12 篇 六 记 录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出 刊 审 批 表 73

第 74 页 共 221 页 附 表 :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电 子 版 ) 主 办 工 作 流 程 图 收 集 并 选 取 全 市 各 部 门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经 验 性 创 新 性 理 论 性 或 建 议 性 等 工 作 交 流 材 料 对 选 定 的 原 始 信 息 数 据 进 行 文 字 编 辑, 形 成 初 稿 报 处 长 审 阅 同 意 填 写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电 子 版 ) 出 刊 审 批 表, 将 初 稿 报 分 管 主 任 主 任 签 批 根 据 分 管 主 任 主 任 审 批 意 见 调 整, 形 成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 工 作 信 息 交 流 电 子 版 ) 刊 物 定 稿 将 定 稿 内 容 输 入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网 站 大 连 政 府 法 制, 并 制 定 纸 质 版 (2 份 ) 存 档 质 量 目 标 : 文 字 无 重 大 差 错, 文 字 校 对 正 确 率 达 到 100% 74

第 75 页 共 221 页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新 法 培 训 考 试 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培 训 工 作 作 业 指 导 书 一 目 的 规 范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新 法 培 训 考 试 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培 训 工 作,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建 立 高 素 质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队 伍, 提 高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意 识 和 能 力 二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新 法 培 训 考 试 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培 训 工 作 三 编 制 依 据 国 务 院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市 县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的 意 见 四 职 责 综 合 指 导 处 负 责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新 法 培 训 考 试 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培 训 工 作 五 工 作 程 序 和 要 求 ( 一 )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新 法 培 训 考 试 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培 训 工 作 流 程 图 ( 见 附 图 ) 75

第 76 页 共 221 页 ( 二 ) 培 训 考 试 工 作 应 遵 循 公 正 性 权 威 性 保 密 性 原 则 ( 三 ) 参 加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培 训 人 员 为 监 督 处 确 定 的 全 市 拟 上 岗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并 且 符 合 三 定 规 定 关 于 岗 位 职 责 的 规 定 参 加 知 识 实 务 新 法 培 训 考 试 人 员 为 全 市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执 法 单 位 已 取 得 辽 宁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或 辽 宁 省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证 持 有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和 省 直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且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人 员 ( 四 ) 严 肃 考 试 纪 律, 执 行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考 试 应 试 规 则 六 支 持 / 相 关 文 件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考 试 应 试 规 则 ( 见 附 件 ) 七 记 录 ( 一 )XXXX 年 度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培 训 考 试 申 报 表 ( 二 )XXXX 年 度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考 试 名 单 及 成 绩 表 ( 三 )XXXX 年 度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考 试 ( 补 考 ) 名 单 及 成 绩 单 ( 四 )XXXX 年 度 综 合 指 导 处 制 发 公 文 记 录 76

第 77 页 共 221 页 ( 五 ) 大 连 市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 六 ) 大 连 市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拟 文 稿 纸 77

第 78 页 共 221 页 大 连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政 知 识 实 务 新 法 培 训 考 试 及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资 格 培 训 工 作 流 程 图 根 据 监 督 处 提 供 的 符 合 资 格 的 培 训 人 员, 拟 定 培 训 方 案 按 办 领 导 批 示 意 见, 拟 定 年 度 全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知 识 实 务 新 法 培 训 工 作 方 案 讲 义 课 件, 确 定 教 材 根 据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情 况 ( 及 上 一 年 度 未 通 过 考 试 的 人 员 情 况 ) 确 定 准 予 考 试 人 员 名 单, 制 定 年 度 全 市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知 识 实 务 新 法 考 试 工 作 方 案 报 分 管 主 任 主 任 审 批 安 排 考 场 由 分 管 副 主 任 抽 取 试 卷 号, 确 定 考 试 用 卷 和 备 考 用 卷 资 格 培 训 按 照 省 法 制 办 的 规 定 进 行 知 识 实 务 新 法 以 市 依 法 行 政 办 文 件 下 发 培 训 通 知 综 合 处 印 刷 密 封 考 卷, 转 交 考 试 组 织 单 位 对 参 加 培 训 的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以 市 依 法 行 政 办 文 件 下 发 考 试 通 知 印 发 准 考 证 按 委 托 培 训 服 务 外 包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由 培 训 单 位 收 取 培 训 费 用 征 订 教 材 协 同 市 教 育 学 院, 组 织 考 试 协 同 培 训 单 位 组 织 培 训 以 市 依 法 行 政 办 文 件 通 报 考 试 情 况, 并 在 大 连 法 制 网 站 公 布 秘 书 处 按 照 委 托 培 训 服 务 外 包 协 议 书 和 委 托 考 试 服 务 外 包 协 议 书 的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处 理 财 务 收 支 事 宜 质 量 目 标 : 培 训 计 划 完 成 率 100%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