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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阳 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附 加 突 发 急 性 病 身 故 保 险 条 款 (2013 版 ) 总 则 在 投 保 阳 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类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险 ) 的 基 础 上, 投 保 人 可 以 投 保 本 附 加 险 主 险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效 力 亦 同 时 终 止 ; 主 险 合 同 无 效,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亦 无 效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合 同 为 准 ; 主 险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为 准 凡 涉 及 本 附 加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为 主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第 三 条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与 主 保 险 合 同 一 致 第 四 条 订 立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指 定 一 人 或 数 人 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数 人 时, 应 确 定 其 受 益 顺 序 和 受 益 份 额 ; 未 确 定 受 益 份 额 的, 各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按 照 相 等 份 额 享 有 受 益 权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险 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产, 由 保 险 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继 承 法 的 规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 ( 一 ) 没 有 指 定 受 益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指 定 不 明 无 法 确 定 的 ; ( 二 ) 受 益 人 先 于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 ( 三 ) 受 益 人 依 法 丧 失 受 益 权 或 者 放 弃 受 益 权, 没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同 一 事 件 中 死 亡, 且 不 能 确 定 死 亡 先 后 顺 序 的, 推 定 受 益 人 死 亡 在 先 投 保 人 为 与 其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投 保 人 身 保 险, 不 得 指 定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以 外 的 人 为 受 益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可 以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由 保 险 人 在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上 批 注 对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发 生 的 法 律 纠 纷,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投 保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的, 应 经 被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应 由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或 变 更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第 五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且 在 保 险 责 任 生 效 日 起 30 日 后 ( 续 保 者 不 受 30 日 的 限 制 ), 被 保 险 人 突 发 急 性 病 ( 不 含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前 已 经 存 在 的 尚 未 治 愈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 且 自 发 病 之 日 起 7 日 内 直 接 完 全 因 该 疾 病 或 该 疾 病 并 发 症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保 险 金 额 给 付 突 发 急 性 病 身 故 保 险 金,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终 止 责 任 免 除

第 六 条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导 致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任 何 故 意 行 为 ; ( 二 ) 因 被 保 险 人 的 挑 衅 斗 殴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 ( 三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非 法 犯 罪 活 动 或 依 法 被 拘 留 服 刑 在 逃 ; ( 四 ) 被 保 险 人 酗 酒, 服 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或 未 经 注 册 医 师 处 方 的 麻 醉 剂 或 药 物 ; ( 五 ) 被 保 险 人 不 遵 守 医 院 规 章 制 度, 不 配 合 治 疗 的 行 为 造 成 的 后 果 ; ( 六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车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 七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武 术 比 赛 摔 跤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职 业 性 竞 技 性 高 风 险 运 动 期 间 ; ( 八 )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前 已 经 存 在 的 既 往 症 ( 或 其 并 发 症 ) ) 受 伤 或 异 常 检 查 结 果 及 慢 性 病 和 慢 性 病 的 急 性 发 作 ; ( 九 ) 被 保 险 人 妊 娠 ( 含 宫 外 孕 ) ) 流 产 分 娩 不 孕 不 育 症 ( 包 括 人 工 受 孕 试 管 婴 儿 等 ) ) 避 孕 及 节 育 手 术 或 由 妊 娠 分 娩 流 产 节 育 所 导 致 的 任 何 并 发 症 ; ( 十 ) 被 保 险 人 患 先 天 性 疾 病 遗 传 性 疾 病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被 保 险 人 患 艾 滋 病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期 间 ; 被 保 险 人 患 性 传 播 疾 病 法 定 传 染 病 ; ( 十 一 )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类 疾 病 如 精 神 分 裂 症 抑 郁 症 厌 食 症 失 眠 症 等 发 作 而 导 致 的 事 故 ; ( 十 二 )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身 故 ; ( 十 三 )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恐 怖 活 动 或 武 装 叛 乱 ; ( 十 四 )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所 造 成 的 爆 炸 灼 伤 污 染 或 辐 射 ; ( 十 五 ) 属 于 主 保 险 合 同 的 责 任 免 除 事 项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 一 )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 ( 二 ) 投 保 人 应 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交 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未 按 约 定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对 于 保 险 费 交 付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第 八 条 保 险 期 间 ( 一 ) 若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与 主 保 险 合 同 同 时 投 保, 则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与 主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相 同,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 二 ) 若 投 保 人 在 主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申 请 投 保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则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自 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 并 收 取 保 险 费 时 开 始, 至 主 保 险 合 同 期 满 之 日 止,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九 条 订 立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时, 采 用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格 式 条 款 的, 保 险 人 向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投 保 单 应 当 附 格 式 条 款,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合 同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第 十 条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人 认 为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人 收 到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 人 应 在 与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达 成 有 关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对 保 险 金 及 给 付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依 照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十 四 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第 十 五 条 订 立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2 年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与 给 付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交 作 为 索 赔 依 据 的 证 明 和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的, 应 提 供 其 它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若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填 写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并 凭 下 列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 ( 一 ) 保 险 单 正 本 原 件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原 件 ; ( 二 ) 受 益 人 户 籍 证 明 及 身 份 证 明 ; ( 三 ) 公 安 部 门 或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医 院 或 保 险 人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被 保 险 人 突 发 急 性 病 死 亡 的 证 明 ; ( 四 )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 ( 五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其 他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十 八 条 争 议 处 理 和 法 律 适 用 因 履 行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可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九 条 与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及 台 湾 法 律 ) 释 义 1 周 岁 :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实 足 年 龄 2 保 险 人 : 指 与 投 保 人 签 订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阳 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指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或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4 急 性 病 : 指 被 保 险 人 突 然 发 生 的 不 及 时 救 治 将 危 及 生 命 安 危 的, 且 在 本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前 30 日 内 未 曾 接 受 诊 断 或 治 疗 的 疾 病 或 症 状 5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无 驾 驶 证 或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已 届 满 ; (2)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 (3)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客 车 或 者 载 有 爆 炸 物 品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剧 毒 或 者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牵 引 挂 车 ; (4) 持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以 及 在 暂 扣 扣 留 吊 销 注 销 驾 驶 证 期 间 驾 驶 机 动 车 ; (5) 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 械 车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操 作 证, 驾 驶 营 业 性 客 车 的 驾 驶 人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资 格 证 书 ; (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允 许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驾 车 6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号 牌, 或 临 时 号 牌 或 临 时 移 动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3) 未 在 规 定 检 验 期 限 内 进 行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或 检 验 未 通 过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7 武 术 比 赛 : 指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 对 抗 性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散 打 拳 击 等 各 种 拳 术 及 各 种 使 用 器 械 的 对 抗 性 比 赛 8 特 技 : 指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9 先 天 性 疾 病 : 指 一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疾 病 ( 症 状 或 体 征 ) 这 些 疾 病 是 指 因 人 的 遗 传 物 质 ( 包 括 染 色 体 以 及 位 于 其 中 的 基 因 ) 发 生 了 对 人 体 有 害 的 改 变 而 引 起 的, 或 因 母 亲 怀 孕 期 间 受 到 内 外 环 境 中 某 些 物 理 化 学 和 生 物 等 因 素 的 作 用, 使 胎 儿 局 部 体 细 胞 发 育 异 常, 导 致 婴 儿 出 生 时 有 关 器 官 系 统 在 结 构 或 功 能 上 呈 现 异 常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生 殖 细 胞 或 受 精 卵 的 遗 传 物 质 ( 染 色 体 和 基 因 ) 发 生 突 变 或 畸 变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通 常 具 有 由 亲 代 至 后 代 的 垂 直 传 递 的 特 征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10 既 往 症 :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单 生 效 日 之 前 所 患 的 已 知 或 应 该 知 道 的 疾 病 或 已 存 在 的 症 状 11 并 发 症 : 指 在 某 种 原 发 疾 病 或 情 况 发 展 进 程 中 发 生 的 由 于 原 发 疾 病 或 情 况 或 其 他 独 立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继 发 疾 病 或 情 况 12 艾 滋 病 :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 后 天 性 免 疫 缺 乏 综 合 症,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制 定 的 定 义 为 准, 如 在 血 液 样 本 中 发 现 后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则 可 认 定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或 艾 滋 病 病 毒 艾 滋 病 病 毒 : 指 后 天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综 合 症 病 毒 即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在 人 类 血 液 或 其 他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的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13 性 传 播 疾 病 : 发 生 在 生 殖 器 官 的 内 源 性 或 外 源 性 通 过 性 行 为 或 非 性 行 为 传 播 的 传 播 性 疾 病 14 法 定 传 染 病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的 传 染 病 分 为 甲 类 乙 类 和 丙 类 甲 类 传 染 病 是 指 : 鼠 疫 霍 乱 乙 类 传 染 病 是 指 :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艾 滋 病 病 毒 性 肝 炎 脊 髓 灰 质 炎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麻 疹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狂 犬 病 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 登 革 热 炭 疽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肺 结 核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 百 日 咳 白 喉 新 生 儿 破 伤 风 猩 红 热 布 鲁 氏 菌 病 淋 病 梅 毒 钩 端 螺 旋 体 病 血 吸 虫 病 疟 疾 丙 类 传 染 病 是 指 : 流 行 性 感 冒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风 疹 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 麻 风 病 流 行 性 和 地 方 性 斑 疹 伤 寒 黑 热 病 包 虫 病 丝 虫 病, 除 霍 乱 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伤 寒 和 副 伤 寒 以 外 的 感 染 性 腹 泻 病 上 述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根 据 其 暴 发 流 行 情 况 和 危 害 程 度, 需 要 列 入 乙 类 丙 类 传 染 病 的,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决 定 并 予 以 公 布 15 恐 怖 活 动 : 指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的 行 为 : (1) 声 称 或 未 声 称 其 以 取 得 经 济 种 族 民 族 主 义 政 治 人 种 或 宗 教 的 利 益 为 目 的 ( 无 论 是 否 宣 布 该 利 益 ), 而 对 自 然 人 财 产 或 政 府 实 施 的 任 何 实 际 威 胁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直 接 造 成 或 导 致 其 损 害 伤 害 危 害 或 破 坏, 或 危 及 人 类 生 命 或 财 产 的 行 为 ( 抢 劫 或 其 他 主 要 为 私 人 利 益 的 犯 罪 行 为, 或 任 何 主 要 起 因 于 受 害 者 与 加 害 者 之 间 先 前 的 私 人 关 系 的 犯 罪 行 为 不 应 视 为 恐 怖 活 动 ) (2) 由 当 地 国 家 政 府 证 实 或 认 定 为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的 任 何 活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