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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因 同 一 交 通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导 致 本 条 第 ( 一 ) 项 所 列 重 大 伤 残 而 住 院, 且 实 际 住 院 天 数 达 到 4 天 及 以 上 免 除 责 任 第 六 条 因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重 大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 一 ) 投 保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造 成 的 事 故 ; ( 三 ) 被 保 险 人 自 致 伤 害 或 自 杀, 但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 ( 四 )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被 谋 杀 殴 斗 ( 五 ) 因 疾 病 引 起 的 损 伤 ; 因 医 疗 事 故 引 起 的 损 伤 ; ( 六 )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所 造 成 的 爆 炸 灼 伤 污 染 或 辐 射 第 七 条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列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重 大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也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 一 )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动 或 武 装 叛 乱 恐 怖 袭 击 ; ( 二 ) 被 保 险 人 醉 酒 或 受 毒 品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期 间 ; ( 三 )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驶 醉 酒 驾 车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或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机 动 车 及 超 载 ; 被 保 险 人 驾 驶 或 乘 坐 非 7 座 ( 含 ) 以 下 非 营 运 客 车 ; ( 四 ) 被 保 险 人 中 途 离 开 机 动 车 辆 至 重 新 登 上 该 机 动 车 辆 期 间 ; ( 五 ) 被 保 险 人 双 脚 踏 上 机 动 车 辆 之 前 和 被 保 险 人 一 脚 离 开 该 机 动 车 辆 之 后 ; ( 六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探 险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运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驾 乘 滑 翔 机 赛 车 拉 力 赛, 狩 猎, 登 山, 冰 球, 水 球, 障 碍 比 赛, 冬 季 运 动, 游 艇, 跳 台 滑 雪, 涉 及 使 用 呼 吸 装 置 的 水 下 活 动, 使 用 机 械 驱 动 的 木 工 机 械, 任 何 速 度 比 赛 ( 除 了 步 行 ), 或 者 参 加 任 何 其 它 的 速 度 测 试, 耐 久 性 测 试 及 预 赛 ; ( 七 )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精 神 和 行 为 障 碍 (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为 准 ) 期 间 ; ( 八 )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职 业 运 动 员 或 专 业 运 动 员 参 加 训 练 或 比 赛 期 间 ; ( 九 )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或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或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邪 教 组 织 活 动 ; ( 十 ) 被 保 险 人 患 艾 滋 病 (AIDS)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HIV 呈 阳 性 ) 期 间 ; 2 / 12

( 十 一 ) 被 保 险 人 未 遵 医 嘱, 私 自 服 用 涂 用 注 射 药 物 第 八 条 由 于 前 述 责 任 免 除 的 情 形 导 致 的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重 大 伤 残 的,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第 九 条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投 保 人 应 该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交 纳 保 险 费 保 险 期 间 第 十 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采 用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格 式 条 款 的, 保 险 人 向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投 保 单 应 当 附 格 式 条 款,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合 同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第 十 二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3 / 12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约 定 一 次 性 交 付 保 险 费 或 对 保 险 费 交 付 方 式 交 付 时 间 没 有 约 定 的, 投 保 人 应 在 保 险 责 任 起 始 日 前 一 次 性 交 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未 按 本 款 约 定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订 立 本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就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前 款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年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投 保 人 住 所 通 讯 地 址 或 电 话 等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给 投 保 人 第 十 九 条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在 48 小 时 内 或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若 因 急 诊 未 在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的, 应 在 48 小 时 内 或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根 据 病 情 及 时 转 入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若 确 需 转 入 非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的, 应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书 4 / 12

面 申 请, 保 险 人 在 接 到 申 请 后 三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对 于 保 险 人 同 意 在 非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的, 对 这 期 间 的 住 院 天 数 按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保 险 金 申 请 与 给 付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的, 应 提 供 其 他 合 法 有 效 的 材 料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核 实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一 )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 ( 二 )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正 本 ; ( 三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 四 ) 公 安 交 通 等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 ( 五 )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附 有 病 理 检 查 化 验 检 查, 影 像 学 检 查 及 其 他 医 疗 检 查 报 告 的 医 疗 诊 断 证 明 手 术 记 录 检 查 报 告 单, 门 诊 及 住 院 病 历 出 院 小 结 及 等 ; ( 六 )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 ( 七 ) 若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委 托 他 人 申 请 的, 还 应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争 议 处 理 和 法 律 适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且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二 十 三 条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条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经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可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应 填 写 变 更 合 同 申 请 书, 经 保 险 人 审 核 同 意, 并 在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上 加 以 批 注, 或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订 立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后 生 效 5 / 12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原 件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 (5) 保 险 人 需 要 的 其 它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之 时 起,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释 义 1 保 险 人 : 指 与 投 保 人 签 订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中 华 联 合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周 岁 :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的 实 足 年 龄 3 非 营 运 客 车 :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行 驶 的, 非 从 事 公 务 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不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收 取 运 费 租 金 或 其 他 任 何 类 似 费 用 的 自 用 客 车 4 意 外 伤 害 : 指 以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和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的 原 因 致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5 认 可 的 医 疗 机 构 : 是 指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门 评 审 确 定 的 二 级 或 以 上 的 公 立 医 院 或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协 商 共 同 指 定 的 医 院 或 医 疗 机 构 本 合 同 中 所 指 医 院 不 包 括 以 下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 (1) 精 神 病 院 ; (2) 老 人 院 疗 养 院 戒 毒 中 心 和 戒 酒 中 心 ; (3) 健 康 中 心 或 天 然 治 疗 所 疗 养 或 康 复 院 6 住 院 :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意 外 伤 害, 经 医 生 根 据 临 床 诊 断, 必 须 入 住 医 院 之 正 式 病 房 进 行 治 疗, 正 式 办 理 入 院 手 续 且 连 续 住 院 二 十 四 小 时 以 上, 但 不 包 括 入 住 门 诊 观 察 室 家 庭 病 床 其 它 挂 床 住 院 及 不 合 理 的 住 院 如 被 保 险 人 因 非 医 疗 目 的 自 行 离 开 病 房 12 小 时 ( 含 ) 以 上, 视 为 自 动 出 院 挂 床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过 程 中 一 日 内 未 接 受 与 入 院 诊 断 相 关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或 一 日 内 住 院 不 满 二 十 四 小 时, 遵 医 嘱 到 外 院 接 受 临 时 诊 疗 的 除 外 6 / 12

7 实 际 住 院 天 数 :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院 住 院 部 病 房 内 实 际 的 住 院 治 疗 日 数 住 院 满 二 十 四 小 时 为 一 日, 但 不 含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擅 自 离 院 期 间 的 日 数 8 醉 酒 : 每 100 毫 升 血 液 中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和 超 过 80 毫 克 即 为 醉 酒 9 酒 后 驾 车 :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10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无 驾 驶 证 或 驾 驶 证 有 效 期 已 届 满 ; (2)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符 ; (3)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客 车 或 者 载 有 爆 炸 物 品 易 燃 易 爆 化 学 物 品 剧 毒 或 者 放 射 性 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的 机 动 车 牵 引 挂 车 ; (4) 持 未 按 规 定 审 验 的 驾 驶 证, 以 及 在 暂 扣 扣 留 吊 销 注 销 驾 驶 证 期 间 驾 驶 机 动 车 ; (5) 使 用 各 种 专 用 机 械 车 特 种 车 的 人 员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操 作 证, 驾 驶 营 业 性 客 车 的 驾 驶 人 无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资 格 证 书 ; (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不 允 许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驾 车 11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无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行 驶 证 号 牌, 或 临 时 号 牌 或 临 时 移 动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 (3) 未 在 规 定 检 验 期 限 内 进 行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或 检 验 未 通 过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12 管 制 药 物 :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被 列 为 特 殊 管 理 的 药 品, 包 括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品 毒 性 药 品 及 放 射 性 药 品 13 艾 滋 病 (AIDS) 或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它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14 保 险 事 故 : 指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7 / 12

15 保 险 金 申 请 人 : 指 受 益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继 承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依 法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自 然 人 16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7 未 满 期 保 费 : 未 满 期 保 费 = 保 险 费 [1-( 保 险 单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天 数 )]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18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 保 险 费 [1-( 保 险 单 已 经 过 天 数 / 保 险 期 间 天 数 )] (1-25%) 经 过 天 数 不 足 一 天 的 按 一 天 计 算 附 表 : 交 通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重 大 伤 残 表 序 号 重 大 损 伤 重 伤 分 类 重 大 损 伤 定 义 1 颅 脑 损 伤 1.1 严 重 头 皮 损 伤 1.2 颅 脑 损 伤 引 起 严 重 外 伤 性 癫 痫 1.3 颅 脑 损 伤 致 成 硬 脑 膜 外 血 肿 硬 脑 膜 下 血 肿 或 者 脑 内 血 肿 1.4 颅 底 骨 折 伴 有 面 神 经 及 听 神 经 损 伤, 或 者 脑 脊 液 漏 长 期 不 愈 严 重 头 皮 损 伤, 头 皮 连 同 帽 状 腱 膜 撕 脱, 头 皮 整 层 缺 损, 颅 骨 外 露, 病 人 大 量 出 血 可 致 休 克 需 要 医 学 证 明 深 及 帽 状 筋 膜 的 头 皮 撕 脱 伤, 头 皮 损 伤 致 使 头 皮 丧 失 生 存 能 力, 范 围 达 头 皮 面 积 百 分 之 二 十, 需 要 植 皮 修 复 外 伤 性 癫 痫 是 指 继 发 于 颅 脑 损 伤 后 的 癫 痫 性 发 作, 药 物 不 能 控 制, 大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一 次 以 上 或 局 限 性 发 作 平 均 每 月 四 次 以 上 需 要 医 学 证 明, 脑 电 图 检 查, 脑 CT 或 MRI 扫 描 任 一 项 证 实,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出 现 机 动 车 创 伤 所 致 癫 痫 有 颅 脑 外 伤 史 硬 脑 膜 外 血 肿 是 指 血 液 积 聚 于 颅 骨 与 硬 脑 膜 之 间 的 血 肿 硬 脑 膜 下 血 肿 指 硬 脑 膜 与 蛛 网 膜 之 间 的 出 血, 脑 内 血 肿 是 指 脑 实 质 内 的 血 肿,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颅 底 骨 折 指 颅 前 窝 骨 折 颅 中 窝 骨 折 颅 后 窝 骨 折 任 一 项, 需 颅 脑 CT 或 MRI 检 查 证 实 面 神 经 损 伤 指 出 现 面 肌 瘫 痪, 患 侧 失 去 表 情, 口 角 偏 向 健 侧, 眼 睑 闭 合 不 全 脑 脊 液 漏 长 期 不 愈 指 脑 脊 液 漏 达 四 周 以 上 8 / 12

2 3 颈 部 损 伤 胸 部 损 伤 1.5 意 外 所 致 严 重 脑 损 伤 出 现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2.1 颈 部 损 伤 引 起 一 侧 颈 动 脉, 椎 动 脉 血 栓 形 成, 颈 动 脉 瘘 2.2 颈 部 损 伤 累 及 臂 丛, 严 重 影 响 上 肢 功 能, 颈 部 损 伤 致 气 胸 引 起 呼 吸 困 难 2.3 甲 状 腺 损 伤 伴 有 喉 返 神 经 损 伤 致 其 功 能 严 重 障 碍 2.4 胸 导 管 损 伤 3.1 胸 部 损 伤 引 起 双 侧 血 胸 或 气 胸, 并 发 生 呼 吸 困 难 严 重 脑 损 伤 指 因 机 动 车 意 外 所 致 引 起 脑 重 要 部 位 损 伤, 导 致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须 由 头 颅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等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神 经 系 统 永 久 性 的 功 能 障 碍, 指 脑 损 伤 180 天 后, 仍 遗 留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障 碍 :(1) 一 肢 或 一 肢 以 上 肢 体 机 能 完 全 丧 失 ;(2) 语 言 能 力 或 咀 嚼 吞 咽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3)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无 法 独 立 完 成 六 项 基 本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中 的 三 项 或 三 项 以 上 颈 部 或 颈 椎 受 到 直 接 或 间 接 外 伤 后, 导 致 颈 动 脉 出 血 血 栓 形 成 以 及 小 栓 子 脱 落 而 致 远 程 栓 塞 需 要 断 层 扫 描 (CT)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MRI) 或 正 电 子 发 射 断 层 扫 描 (PET) 任 一 项 影 像 学 检 查 证 实 颈 肩 部 受 到 外 力 损 伤 后 出 现 患 侧 上 肢 运 动 感 觉 功 能 障 碍, 须 经 2 次 以 上 神 经 电 生 理 检 查 证 实 为 臂 丛 神 经 损 伤, 且 结 果 基 本 一 致 颈 部 损 伤 累 及 胸 膜 顶 部 致 成 气 胸,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和 体 征 或 血 气 分 析 提 示 动 脉 血 氧 分 压 60mmHg, 并 接 受 给 氧 治 疗 甲 状 腺 损 伤 导 致 甲 状 腺 功 能 减 退, 依 赖 药 物 治 疗 伤 及 喉 返 神 经 损 伤 后 遗 留 不 能 恢 复 的 失 音 或 严 重 嘶 哑, 双 侧 喉 返 神 经 损 伤 时 可 并 发 呼 吸 困 难 严 重 嘶 哑 是 指 说 话 时 别 人 难 以 分 辨 其 语 言 内 容 胸 部 创 伤 史, 胸 部 受 到 直 接 或 间 接 暴 力 的 作 用 致 使 胸 导 管 全 层 破 裂, 乳 糜 液 溢 出, 直 立 位 X 线 胸 片 证 实 伤 侧 大 量 胸 腔 积 液, 诊 断 性 胸 穿 抽 出 乳 白 色 液 体 胸 部 损 伤 引 起 胸 壁 或 肺 组 织 挫 裂 伤 后 血 液 积 聚 胸 腔 或 胸 壁 贯 通 伤 致 使 气 体 进 入 胸 腔 适 用 本 条 须 具 备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 1) 胸 部 损 伤 形 成 血 胸 / 气 胸, 病 史 记 录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症 状 和 体 征 ;2) 胸 部 损 伤 形 成 血 胸 / 气 胸, 病 史 记 录 表 明 呼 吸 困 难 不 明 确, 但 血 气 分 析 提 示 动 脉 血 氧 分 压 低 于 60mmHg;3) 胸 部 损 伤 形 成 血 胸 / 气 胸, 病 史 记 录 表 明 呼 吸 困 难 不 明 确, 但 经 X 线 摄 片,CT 指 示 一 侧 胸 腔 积 血 达 肺 门 水 平 或 者 双 侧 胸 腔 积 血 量 接 近 肺 门 水 平, 临 床 行 闭 式 胸 腔 引 流 9 / 12

4 腹 部 损 伤 3.2 胸 部 损 伤 致 纵 膈 气 肿, 气 管, 支 气 管 破 裂 3.3 胸 部 损 伤 致 心 脏 损 伤, 胸 部 大 血 管 损 伤 4.1 胃, 肠, 胆 道 系 统 穿 孔, 破 裂 4.2 肝, 脾, 胰 器 官 破 裂, 因 损 伤 致 使 这 些 器 官 形 成 血 肿, 脓 肿 治 疗 ;4) 胸 部 损 伤 形 成 血 胸 / 气 胸, 病 史 记 录 表 明 呼 吸 困 难 不 明 确, 但 经 闭 式 胸 腔 引 流 证 实 一 侧 胸 腔 积 血 量 超 过 1000ml, 或 双 侧 胸 腔 积 血 量 累 计 超 过 1500ml, 临 床 行 闭 式 胸 腔 引 流 治 疗 ;5) 胸 部 损 伤 形 成 血 胸 / 气 胸, 经 X 线 摄 片 或 CT 显 示 一 侧 肺 萎 陷 75% 以 上 或 者 双 侧 肺 萎 陷 均 在 50% 以 上, 临 床 行 闭 式 胸 腔 引 流 治 疗 ;6) 胸 部 损 伤 形 成 血 胸 / 气 胸, 经 开 胸 手 术 治 疗 胸 部 损 伤 致 肺 泡 破 裂, 气 管 支 气 管 损 伤, 空 气 进 入 肺 间 质, 再 由 间 质 沿 支 气 管 及 血 管 进 入 纵 膈, 胸 部 损 伤 伴 气 管 或 支 气 管 破 裂, 主 要 是 指 气 管 或 支 气 管 损 伤 引 起 胸 部 及 纵 膈 皮 下 气 肿, 持 续 性 肺 脏 萎 陷, 需 要 提 供 超 声 检 查, 胸 部 X 线 平 片 或 胸 部 CT 检 查 证 实 持 续 性 肺 脏 萎 陷 是 由 气 管 或 支 气 管 损 伤 引 起 胸 部 及 纵 膈 皮 下 气 肿, 临 床 上 出 现 肺 萎 陷 1/3 以 上 有 胸 部 外 伤 史, 胸 部 受 到 直 接 或 间 接 暴 力 的 作 用, 心 脏 胸 部 大 血 管 损 伤 须 行 手 术 治 疗, 非 穿 通 性 心 壁 胸 部 大 血 管 损 伤, 出 现 血 气 胸 胸 闷 呼 吸 障 碍 和 低 血 容 量 休 克, 对 呼 吸 循 环 功 能 无 明 显 影 响 的, 不 适 用 本 条 呼 吸 循 环 功 能 出 现 明 显 影 响 的 胸 闷 蹩 气 呼 吸 困 难 胸 痛 ( 包 括 伤 后 6~8 小 时 发 生 心 前 压 痛 或 触 痛 持 续 多 日 等 ) 血 压 低 或 者 测 不 出 心 杂 音 心 音 微 弱 奇 脉 ( 正 常 人 吸 气 时 脉 搏 略 快 而 心 包 填 塞 时 吸 气 而 脉 搏 减 慢 甚 至 停 搏 ) 等 ; 心 电 图 改 变 ; 缺 血 性 典 型 改 变, 心 肌 损 伤 ( 撕 裂 或 者 肌 肉 出 血 ) 时 则 有 异 常 P 波 QRS 波 增 宽 ST 段 移 位 T 波 倒 置 等 有 腹 部 外 伤 史, 胃 肠 胆 道 系 统 穿 孔, 破 裂 是 指 脏 器 壁 全 层 破 裂, 腹 部 B 超, 腹 部 CT,MRI 任 一 项 检 查 证 实 有 腹 部 外 伤 史, 本 条 破 裂 是 指 真 性 破 裂 ( 即 脏 器 实 质 及 其 包 膜 均 有 破 裂 ) 形 成 血 肿 ( 包 括 实 体 内 及 包 膜 下 的 血 肿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肝 脾 胰 器 官 破 裂, 需 手 术 治 疗 ;2) 肝 脾 胰 器 官 损 伤 致 肝 内, 脾 内 或 胰 腺 内 血 肿 形 成, 需 手 术 治 疗 ;3) 肝 脾 胰 器 官 损 伤, 继 发 感 染, 形 成 肝 内 或 脾 内 或 胰 腺 内 脓 肿 需 要 腹 部 B 超, 腹 部 10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