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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 点 问 题 1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基 本 农 田 占 用 情 形 以 及 公 司 的 规 范 措 施 实 施 情 况, 对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的 挂 牌 条 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回 复 : 核 查 程 序 : (1) 对 四 川 杨 氏 管 理 层 进 行 访 谈, 了 解 公 司 租 赁 集 体 土 地 的 使 用 情 况 ; (2) 对 中 共 阆 中 市 委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访 谈, 了 解 公 司 租 赁 集 体 土 地 的 使 用 情 况 ; (3) 查 阅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对 公 司 租 赁 集 体 土 地 流 转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4) 取 得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专 项 说 明 ; (5) 取 得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承 诺 函 ; (6) 取 得 中 共 阆 中 市 委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出 具 关 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流 转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涉 及 基 本 农 田 的 专 项 说 明 ; (7) 取 得 阆 中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 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流 转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涉 及 基 本 农 田 的 专 项 说 明 ; (8)2015 年 4 月 25 日 至 2015 年 4 月 26 日 期 间, 项 目 组 成 员 签 字 律 师 黄 习 文 在 公 司 相 关 负 责 人 宋 海 东 的 陪 同 下, 前 往 四 川 省 阆 中 市 实 地 核 查 公 司 租 赁 的 基 本 农 田 的 使 用 情 况, 并 拍 照 作 为 工 作 底 稿 留 存, 核 查 区 域 包 括 宝 马 镇 回 龙 村 金 垭 镇 官 家 营 村 金 垭 镇 庙 子 滩 村 河 溪 镇 樊 家 桥 村 洪 山 镇 白 土 垭 村 朱 镇 乡 鹤 林 村 共 1500 亩 基 本 农 田, 经 核 查, 公 司 未 改 变 上 述 基 本 农 田 的 用 途 核 查 内 容 : (1) 四 川 杨 氏 在 四 川 省 阆 中 市 辖 区 内 通 过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方 式 取 得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共 23,028.22 亩 ( 其 中 包 含 基 本 农 田 约 1,500 亩, 占 比 为 6.5%), 该 等 流 转 土 地 分 布 于 四 川 省 阆 中 市 宝 马 镇 金 垭 镇 河 溪 镇 洪 山 镇 朱 镇 乡 5 个 乡 镇 共 35 个 村 其 中, 基 本 农 田 位 于 回 龙 村 庙 子 滩 村 官 家 营 村 樊 家 桥 村 白 土 垭 村 鹤 林 村 截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流 转 土 地 已 种 植 16,518.59 亩,

未 种 植 6,509.63 亩 未 种 植 的 6,509.63 亩 中 包 含 基 本 农 田 1500 亩, 不 存 在 占 用 改 变 基 本 农 田 用 途 的 情 形, 四 川 杨 氏 对 该 等 流 转 土 地 使 用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单 位 : 亩 未 种 植 果 苗 的 土 地 基 本 农 村 名 ( 所 属 乡 已 种 植 果 田 用 途 序 号 乡 / 镇 流 转 面 积 其 中 基 本 / 镇 名 称 ) 苗 的 土 地 总 数 是 否 改 农 田 变 1 明 清 村 254.05 254.05 0.00 0.00-2 大 柏 垭 村 980.67 980.67 0.00 0.00-3 多 宝 村 969.47 969.47 0.00 0.00-4 宝 马 镇 回 龙 村 1,013.07 826.57 186.50 186.50 否 5 玉 宝 村 998.96 0.00 998.96 0.00-6 金 鼎 村 862.63 862.63 0.00 0.00-7 金 山 观 村 872.31 872.31 0.00 0.00-8 琳 琅 街 村 592.81 592.81 0.00 0.00-9 庙 子 滩 村 1,552.36 1,266.46 285.90 285.90 否 10 介 福 观 村 731.87 731.87 0.00 0.00-11 金 垭 镇 板 桥 沟 村 484.74 484.74 0.00 0.00-12 观 音 庙 村 432.35 0.00 432.35 0.00-13 官 家 营 村 1,626.24 1,332.84 293.40 293.40 否 14 洞 子 岩 村 584.51 584.51 0.00 0.00-15 扶 农 村 660.47 0.00 660.47 0.00-16 茶 房 村 262.72 262.72 0.00 0.00-17 河 溪 镇 古 水 村 458.87 0.00 458.87 0.00-18 金 枝 垭 村 505.64 505.64 0.00 0.00-19 樊 家 桥 村 1,078.48 874.98 203.50 203.50 否 20 良 善 垭 村 299.74 299.74 0.00 0.00-21 长 房 子 村 226.72 0.00 226.72 0.00-22 董 家 店 村 267.73 267.73 0.00 0.00-23 洗 马 滩 村 358.22 0.00 358.22 0.00-24 太 洪 村 178.75 0.00 178.75 0.00-25 洪 山 镇 朱 洪 路 村 370.79 370.79 0.00 0.00-26 得 阳 村 341.94 341.94 0.00 0.00-27 东 庵 村 520.62 520.62 0.00 0.00-28 五 郎 坪 村 427.30 0.00 427.30 0.00-29 松 林 村 467.15 467.15 0.00 0.00-30 白 土 垭 村 359.40 0.00 359.40 244.20 否 31 鹤 林 村 667.61 0.00 667.61 286.50 否 朱 镇 乡 32 猫 儿 井 村 771.68 0.00 771.68 0.00 -

33 太 华 村 1,280.15 1,280.15 0.00 0.00-34 王 家 山 村 397.66 397.66 0.00 0.00-35 沿 河 村 1,170.54 1,170.54 0.00 0.00 - 合 计 23028.22 16,518.59 6,509.63 1,500.00 (2) 公 司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杨 灿 伟 先 生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出 具 承 诺 函, 针 对 该 部 分 基 本 农 田, 四 川 杨 氏 将 采 取 符 合 其 用 途 的 方 式 使 用 或 通 过 流 转 形 式 将 其 转 让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关 经 济 损 失 将 由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杨 灿 伟 先 生 承 担 (3) 中 共 阆 中 市 委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出 具 关 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流 转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涉 及 基 本 农 田 的 专 项 说 明 : 中 共 阆 中 市 委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是 : 负 责 全 市 农 业 和 农 村 工 作 方 针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对 农 业 农 村 重 要 工 作 的 督 促 检 查 ; 综 合 协 调 市 级 涉 农 部 门 的 工 作 ; 负 责 抓 好 农 业 产 业 化 产 销 一 体 化 建 设 和 农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发 展 工 作, 农 村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和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流 转 工 作 等 职 责 ; 完 成 市 委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根 据 杨 氏 果 业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出 具 关 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农 田 的 专 项 说 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杨 氏 果 业 )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四 川 杨 氏 生 态 农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四 川 杨 氏 ) 在 本 辖 区 内 通 过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方 式 取 得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共 23,028.22 亩 ( 其 中 包 含 基 本 农 田 约 1,500 亩, 占 比 为 6.5%), 该 等 流 转 土 地 分 布 于 四 川 省 阆 中 市 宝 马 镇 金 垭 镇 河 溪 镇 洪 山 镇 朱 镇 乡 5 个 乡 镇 共 35 个 村 其 中, 基 本 农 田 位 于 回 龙 村 庙 子 滩 村 官 家 营 村 樊 家 桥 村 白 土 垭 村 鹤 林 村 截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流 转 土 地 已 种 植 16,518.59 亩, 未 种 植 6,509.63 亩 未 种 植 的 6,509.63 亩 中 包 含 基 本 农 田 1500 亩, 不 存 在 占 用 改 变 基 本 农 田 用 途 的 情 形 根 据 杨 氏 果 业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杨 灿 伟 先 生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针 对 该 部 分 基 本 农 田, 四 川 杨 氏 将 采 取 符 合 其 用 途 的 方 式 使 用 或 通 过 流 转 形 式 将 其 转 让 经 我 委 核 查, 前 述 杨 氏 果 业 关 于 23,028.22 亩 流 转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真 实 准 确 四 川 杨 氏 对 流 转 土 地 的 使 用, 不 存 在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改 变 其 用 途 的 行 为, 符 合 阆 中 市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我 委 也 将 对 四 川 杨 氏 的 上 述 基 本 农 田 的 后 续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确 保 其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其 用 途 使 用 上 述 基 本 农 田

(4) 阆 中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 出 具 关 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流 转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涉 及 基 本 农 田 的 专 项 说 明 :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杨 氏 果 业 )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四 川 杨 氏 生 态 农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四 川 杨 氏 ) 在 本 辖 区 内 通 过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方 式 取 得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共 23,028.22 亩 ( 其 中 包 含 基 本 农 田 约 1,500 亩, 占 比 为 6.5%) 截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流 转 土 地 已 种 植 16,518.59 亩, 未 种 植 6,509.63 亩 未 种 植 的 6,509.63 亩 中 包 含 基 本 农 田 1500 亩, 不 存 在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改 变 其 用 途 的 情 形 经 我 局 核 查, 前 述 杨 氏 果 业 关 于 23,028.22 亩 流 转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真 实 准 确 四 川 杨 氏 对 流 转 土 地 的 使 用, 不 存 在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改 变 其 用 途 的 行 为, 符 合 阆 中 市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我 局 也 将 对 四 川 杨 氏 的 上 述 基 本 农 田 的 后 续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其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其 用 途 使 用 上 述 基 本 农 田 核 查 结 论 : 主 办 券 商 认 为, 四 川 杨 氏 对 流 转 取 得 的 土 地 利 用 情 况 符 合 阆 中 市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存 在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并 改 变 其 用 途 的 情 形, 同 时 四 川 杨 氏 将 采 取 符 合 其 用 途 的 方 式 使 用 或 通 过 流 转 形 式 将 其 转 让 公 司 不 存 在 违 反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挂 牌 条 件 的 情 形, 也 不 会 对 本 次 申 请 挂 牌 构 成 实 质 性 的 法 律 障 碍 律 师 认 为, 四 川 杨 氏 对 流 转 取 得 的 土 地 利 用 情 况 符 合 阆 中 市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存 在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并 改 变 其 用 途 的 情 形, 同 时 四 川 杨 氏 将 采 取 符 合 其 用 途 的 方 式 使 用 或 通 过 流 转 形 式 将 其 转 让 公 司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符 合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第 2.1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补 充 披 露 : 针 对 该 项 风 险 的 应 对 措 施, 详 见 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二 节 公 司 业 务 之 一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之 ( 一 ) 主 营 业 务 之 1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概 况 部 分 进 行 的 详 细 说 明 应 对 措 施 :

a 阆 中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 出 具 了 守 法 证 明 证 实,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土 地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不 存 在 因 违 法 违 规 而 受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 b 公 司 大 股 东 杨 灿 伟 已 出 具 承 诺 : 若 公 司 未 来 因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而 被 相 关 部 门 处 罚 的, 本 人 将 自 愿 以 现 金 形 式 向 公 司 足 额 补 偿 因 该 处 罚 给 公 司 带 来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c 公 司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杨 灿 伟 先 生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出 具 承 诺 函, 针 对 该 部 分 基 本 农 田, 四 川 杨 氏 将 采 取 符 合 其 用 途 的 方 式 使 用 或 通 过 流 转 形 式 将 其 转 让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关 经 济 损 失 将 由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杨 灿 伟 先 生 承 担 d 中 共 阆 中 市 委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出 具 关 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流 转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涉 及 基 本 农 田 的 专 项 说 明 : 中 共 阆 中 市 委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是 : 负 责 全 市 农 业 和 农 村 工 作 方 针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对 农 业 农 村 重 要 工 作 的 督 促 检 查 ; 综 合 协 调 市 级 涉 农 部 门 的 工 作 ; 负 责 抓 好 农 业 产 业 化 产 销 一 体 化 建 设 和 农 村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发 展 工 作, 农 村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和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流 转 工 作 等 职 责 ; 完 成 市 委 市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根 据 杨 氏 果 业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出 具 关 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农 田 的 专 项 说 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杨 氏 果 业 )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四 川 杨 氏 生 态 农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四 川 杨 氏 ) 在 本 辖 区 内 通 过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方 式 取 得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共 23,028.22 亩 ( 其 中 包 含 基 本 农 田 约 1,500 亩, 占 比 为 6.5%), 该 等 流 转 土 地 分 布 于 四 川 省 阆 中 市 宝 马 镇 金 垭 镇 河 溪 镇 洪 山 镇 朱 镇 乡 5 个 乡 镇 共 35 个 村 其 中, 基 本 农 田 位 于 回 龙 村 庙 子 滩 村 官 家 营 村 樊 家 桥 村 白 土 垭 村 鹤 林 村 截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流 转 土 地 已 种 植 16,518.59 亩, 未 种 植 6,509.63 亩 未 种 植 的 6,509.63 亩 中 包 含 基 本 农 田 1500 亩, 不 存 在 占 用 改 变 基 本 农 田 用 途 的 情 形 根 据 杨 氏 果 业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杨 灿 伟 先 生 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针 对 该 部 分 基 本 农 田, 四 川 杨 氏 将 采 取 符 合 其 用 途 的 方 式 使 用 或 通 过 流 转 形 式 将 其 转 让 经 我 委 核 查, 前 述 杨 氏 果 业 关 于 23,028.22 亩 流 转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真 实 准 确 四 川 杨 氏 对 流 转 土 地 的 使 用, 不 存 在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改 变 其 用 途 的 行 为, 符 合 阆 中 市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我 委 也 将 对 四 川 杨 氏 的 上 述 基 本 农 田 的 后 续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确 保 其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其 用 途 使 用 上 述 基 本 农 田 e 阆 中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 出 具 关 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流 转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涉 及 基 本 农 田 的 专 项 说 明 :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杨 氏 果 业 )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 四 川 杨 氏 生 态 农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四 川 杨 氏 ) 在 本 辖 区 内 通 过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方 式 取 得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共 23,028.22 亩 ( 其 中 包 含 基 本 农 田 约 1,500 亩, 占 比 为 6.5%) 截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流 转 土 地 已 种 植 16,518.59 亩, 未 种 植 6,509.63 亩 未 种 植 的 6,509.63 亩 中 包 含 基 本 农 田 1500 亩, 不 存 在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改 变 其 用 途 的 情 形 经 我 局 核 查, 前 述 杨 氏 果 业 关 于 23,028.22 亩 流 转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真 实 准 确 四 川 杨 氏 对 流 转 土 地 的 使 用, 不 存 在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改 变 其 用 途 的 行 为, 符 合 阆 中 市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我 局 也 将 对 四 川 杨 氏 的 上 述 基 本 农 田 的 后 续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其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其 用 途 使 用 上 述 基 本 农 田 f 主 办 券 商 认 为, 四 川 杨 氏 对 流 转 取 得 的 土 地 利 用 情 况 符 合 阆 中 市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存 在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并 改 变 其 用 途 的 情 形, 同 时 四 川 杨 氏 将 采 取 符 合 其 用 途 的 方 式 使 用 或 通 过 流 转 形 式 将 其 转 让 故 四 川 杨 氏 并 不 存 在 对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条 件 违 反 的 情 形, 也 不 会 对 本 次 申 请 挂 牌 构 成 实 质 性 的 法 律 障 碍 律 师 认 为, 四 川 杨 氏 对 流 转 取 得 的 土 地 利 用 情 况 符 合 阆 中 市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存 在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并 改 变 其 用 途 的 情 形, 同 时 四 川 杨 氏 将 采 取 符 合 其 用 途 的 方 式 使 用 或 通 过 流 转 形 式 将 其 转 让 公 司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符 合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第 2.1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2 申 报 文 件 显 示, 公 司 将 四 川 杨 氏 的 相 关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通 过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科 目 核 算 (1) 针 对 未 成 熟 的 生 物 资 产, 请 公 司 结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充 分 分 析 论 述 将 土 地 租 金 资 本 化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是 否 可 比 性 原 则,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关 会 计 核 算 及 后 续 摊 销 政 策 等 ;(2) 针 对 成 熟 的 生 物 资 产, 请 公 司 结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充 分 分 析 论 述 将 土 地 租 金 计 入 营 业 成 本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收 入 成 本 是 否 配 比, 并 细 化 披 露 报 告 期 各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明 细 ;(3)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对 上 述 会 计 处 理 核 查 分 析, 说 明 相 关 准 则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并 作 简 要 披 露 ;(4) 请 会 计 师 测 算 上 述 土 地 租 金 在 费 用 化 和 现 资 本 化 方 式 下 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各 期 损 益 的 影 响 (1) 针 对 未 成 熟 的 生 物 资 产, 请 公 司 结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充 分 分 析 论 述 将 土 地 租 金 资 本 化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是 否 可 比 性 原 则,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关 会 计 核 算 及 后 续 摊 销 政 策 等 ; 回 复 : 分 析 论 述 : 1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的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讲 解 第 六 章 第 二 节, 对 自 行 繁 殖 营 造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而 言, 如 企 业 自 己 繁 育 的 奶 牛 种 猪, 自 行 营 造 的 橡 胶 树 果 树 茶 树 等, 其 成 本 确 定 的 一 般 原 则 是 按 照 其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前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确 定, 包 括 直 接 材 料 直 接 人 工 其 他 直 接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自 行 营 造 的 林 木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前 发 生 的 造 林 费 抚 育 费 营 林 设 施 费 良 种 试 验 费 调 查 设 计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等 必 要 支 出 由 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仅 仅 是 规 定 了 企 业 财 务 处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而 具 体 财 务 事 项 处 理 要 在 不 违 反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企 业 具 体 业 务 实 质 情 况, 做 出 合 理 的 财 务 处 理 具 体 分 析 如 下 : 首 先, 准 则 明 确 规 定, 自 行 营 造

的 橡 胶 树 果 树 茶 树 等, 其 成 本 确 定 的 一 般 原 则 是 按 照 其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前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确 定, 包 括 直 接 材 料 直 接 人 工 其 他 直 接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也 就 是 说 在 果 树 未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前, 必 要 支 出 都 可 以 计 入 生 物 资 产, 很 难 说 企 业 为 栽 种 果 树 付 出 的 土 地 租 金, 不 是 果 树 成 熟 前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 其 次, 准 则 强 调 一 贯 性 原 则, 如 果 公 司 一 开 始 将 土 地 租 金 费 用 化, 期 后 又 将 土 地 租 金 资 本 化, 则 不 符 合 会 计 处 理 的 谨 慎 性 和 一 贯 性 原 则, 而 目 前 公 司 实 际 上 一 开 始 就 将 土 地 租 金 计 入 生 物 资 产 因 此, 公 司 将 果 树 产 果 期 前 的 土 地 租 金 支 出 计 入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未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进 行 资 本 化,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企 业 业 务 实 质, 符 合 一 贯 性 原 则 2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案 例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生 物 资 产 会 计 政 策 较 为 格 式 化, 不 能 将 所 有 计 入 生 物 资 产 的 支 出 明 细 进 行 列 示 因 此, 找 到 上 市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生 物 资 产 会 计 政 策 明 确 说 明 将 土 地 租 金 计 入 生 物 资 产 的 案 例, 比 较 难 以 实 现 经 咨 询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核 小 组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高 级 合 伙 人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高 级 合 伙 人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高 级 合 伙 人 等 专 业 人 士, 了 解 到 海 南 橡 胶 ( 股 票 代 码 :601118) 张 裕 A( 股 票 代 码 :000869) 以 及 园 林 类 上 市 公 司 将 土 地 租 金 计 入 未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进 行 核 算, 较 为 常 见 另 外, 海 南 橡 胶 ( 股 票 代 码 :601118) IPO 保 荐 承 销 商 为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咨 询 项 目 成 员, 了 解 到 : 在 橡 胶 树 未 成 熟 之 前, 将 土 地 租 金 计 入 生 物 性 资 产, 成 熟 后 根 据 折 旧 年 限 计 入 生 产 成 本, 体 现 收 入 成 本 配 比 原 则, 该 回 复 已 得 到 证 监 会 预 审 员 的 认 可 因 此, 公 司 将 果 树 产 果 期 前 的 土 地 租 金 支 出 计 入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未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进 行 资 本 化, 符 合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符 合 可 比 性 原 则 综 上 所 述, 公 司 将 果 树 产 果 期 前 的 土 地 租 金 支 出 计 入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未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进 行 资 本 化,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的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符 合 可 比 性 原 则 补 充 披 露 :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五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之 ( 九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讲 解 第 六 章 第 二 节, 外 购 的 生 物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运 输 费 保 险 费 以 及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购 买 该 资 产 的 其 他 支 出 ; 自 行 营 造 的 林 木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前 发 生 的 造 林 费 抚 育 费 营 林 设 施 费 良 种 试 验 费 调 查 设 计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等 必 要 支 出 公 司 将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之 前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包 括 土 地 流 转 费 用 机 械 作 业 费 人 工 费 等 归 集 在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未 成 熟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核 算, 进 行 资 本 化 处 理,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的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符 合 可 比 性 原 则 柑 橘 类 水 果 的 培 育 期 一 般 为 3-5 年, 公 司 判 断 其 进 入 正 常 生 产 期 的 标 准 为 : 以 果 树 第 一 次 开 花 结 果 为 准 当 柑 橘 类 水 果 果 树 达 到 生 产 期 标 准 时, 借 记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成 熟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科 目, 贷 记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未 成 熟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科 目 公 司 对 于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按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使 用 寿 命 确 定 为 13-15 年, 无 残 值, 借 记 生 产 成 本 等 科 目, 贷 记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累 计 折 旧 科 目 (2) 针 对 成 熟 的 生 物 资 产, 请 公 司 结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充 分 分 析 论 述 将 土 地 租 金 计 入 营 业 成 本 的 依 据 及 合 理 性, 收 入 成 本 是 否 配 比, 并 细 化 披 露 报 告 期 各 期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明 细 ; 回 复 : 分 析 论 述 : 1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的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讲 解 第 六 章 第 二 节, 生 物 资 产 在 郁 闭 或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后, 为 了 维 护 或 提 高 其 使 用 效 能, 需 要 对 其 进 行 管 护 饲 养 等, 但 此 时 的 生 物 资 产 能 够 产 出 农 产 品, 带 来 现 实 的 经 济 利 益, 因 此 所 发 生 的 这 类 后 续 支 出 应 当 予 以 费 用 化,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由 于 公 司 针 对 成 熟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每 年 支 付 的 土 地 租 金, 与 成 熟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产 生 的 经 济 利 益 流 入 直 接 相 关, 不 属 于 对 其 进 行 管 护 饲 养 等 相 关 费 用 支 出, 根 据 收 入 成 本 配 比 原 则, 应 当 将 针 对 成 熟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每 年 支 付 的 土 地 租 金 计 入 生 产 成 本 : 如 果 产 成 品 当 年 实 现 销 售, 该 部 分 生 产 成 本 结 转 营 业 成 本, 反 之, 该 部 分 生 产 成 本 结 转 存 货 2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案 例 - 海 南 橡 胶 (A 股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代 码 : 601118) 根 据 海 南 天 然 橡 胶 产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招 股 说 明 书 第 十 一 节 管 理 层 讨 论 与 分 析 之 二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之 ( 二 ) 成 本 及 毛 利 分 析, 具 体 披 露 如 下 : 本 公 司 自 产 橡 胶 产 品 的 变 动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胶 工 的 工 资 及 社 保 费 胶 水 运 费 加 工 费 用 等 其 中, 胶 工 的 工 资 及 社 保 费 所 占 比 重 较 高, 对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影 响 较 大, 其 他 项 目 相 对 比 较 稳 定 本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胶 工 的 人 工 成 本 与 产 量 挂 钩, 并 与 橡 胶 市 场 价 格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关 联,2008 年 以 来, 随 着 开 割 胶 园 职 工 长 期 承 包 制 度 的 全 面 实 施, 胶 工 的 收 入 由 归 己 产 量 与 橡 胶 原 料 市 场 价 格 决 定, 从 而 使 得 本 公 司 自 产 胶 的 变 动 成 本 与 橡 胶 产 品 的 市 场 价 格 联 系 更 加 紧 密 自 产 橡 胶 产 品 的 固 定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橡 胶 林 木 折 旧 费 地 租 费 定 期 发 生 的 化 肥 农 药 费 生 产 辅 助 人 员 的 人 工 成 本 等 报 告 期 各 年 度 的 固 定 成 本 基 本 稳 定, 比 重 相 对 较 高, 导 致 本 公 司 的 盈 利 能 力 对 橡 胶 产 品 产 量 及 价 格 敏 感 程 度 较 高, 在 产 量 相 对 稳 定 的 情 况 下, 对 橡 胶 产 品 的 市 场 价 格 最 为 敏 感 本 公 司 非 自 产 胶 的 成 本 主 要 为 橡 胶 产 品 或 橡 胶 原 料 的 收 购 成 本, 与 市 场 价 格 紧 密 联 系 根 据 上 述 披 露 内 容, 海 南 天 然 橡 胶 产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将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的 土 地 租 金 支 出 计 入 营 业 成 本, 与 公 司 会 计 处 理 一 致 3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收 入 成 本 配 比 分 析 1E A 公 司 对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 猕 猴 桃 果 园 的 管 理 : 对 于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 猕 猴 桃 果 园, 公 司 实 行 划 片 经 营 分 级 管 理 绩 效 考 核 的 管 理 模 式, 即 在 公 司 层 面 设 立 了 生 产 管 理 部 统 筹 各 基 地 各 片 区 的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各 基 地 又 依 据 规 模 大 小 及 种 植 果 品 品 种 设 立 若 干 片 区, 各 片 区 设 立 片 区 负 责 人, 各 片 区 的 日 常 生 产 管 理 包 括 苗 木 维 护 浇 水 施 肥 生 产 物 资 领 用 等 工 作,

由 片 区 负 责 人 组 织 实 施 ; 一 个 生 产 季 后, 该 片 区 的 总 产 出 数 量 及 销 售 金 额 与 该 生 产 季 的 总 成 本 ( 人 工 费 用 农 用 物 资 费 土 地 租 赁 费 等 ) 之 差 即 为 效 益, 作 为 对 该 片 区 的 奖 励 依 据 ; 产 出 优 质 果 越 多, 投 入 越 少, 效 益 越 高, 并 以 此 作 为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考 核, 从 而 保 证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与 公 司 利 益 的 一 致 性 ; 从 财 务 核 算 归 集 上 来 讲, 依 据 以 上 管 理 模 式, 公 司 财 务 部 按 片 区 设 立 了 分 类 明 细 账, 日 常 业 务 发 生 的 人 工 农 用 物 资 领 用 土 地 租 金 等 都 按 片 区 归 集, 果 品 的 采 摘 入 库 数 量 以 及 销 售 收 入 都 按 片 区 分 类 汇 总, 一 个 生 产 季 后 核 算 该 片 区 的 经 济 效 益, 按 相 应 规 定 实 施 奖 罚 ; A 2E A 公 司 对 阆 中 市 未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 在 建 基 地 ) 的 管 理 : 由 于 目 前 基 地 处 于 在 建 阶 段, 一 般 需 3-5 年 投 产, 相 关 的 机 械 作 业 费 果 苗 款 租 金 人 工 等 都 列 入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科 目 进 行 统 一 核 算, 待 投 产 后 再 分 期 摊 销 进 入 生 产 成 本 科 目 中 核 算 ; 综 上 所 述, 公 司 将 针 对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支 付 的 土 地 租 金 结 转 至 营 业 成 本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的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符 合 收 入 成 本 配 比 原 则 补 充 披 露 :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四 报 告 期 内 利 润 形 成 的 有 关 情 况 之 ( 一 )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及 毛 利 率 的 主 要 构 成 变 化 趋 势 及 原 因 分 析 之 4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及 毛 利 率 分 析 之 (2)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明 细 表 如 下 :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 元 ) 金 额 ( 元 ) 金 额 ( 元 ) (%) (%) (%) 直 接 材 料 192,094,683.61 87.67 236,307,416.03 80.07 159,243,875.98 75.37 直 接 人 工 5,188,388.72 2.37 16,035,084.27 5.43 12,606,742.97 5.97 制 造 费 用 17,187,853.69 7.84 39,511,469.76 13.39 35,013,995.66 16.57 其 中 : 土 地 租 金 118,835.06 0.05 86,374.95 0.03 - - 自 营 出 口 成 本 税 率 差 4,633,605.74 2.11 3,283,868.17 1.11 4,426,993.28 2.10 合 计 219,104,531.76 100.00 295,137,838.23 100.00 211,291,607.89 100.00 公 司 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之 后 发 生 的 土 地 租 金 结 转 至 营 业 成 本,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的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符 合 收 入 成 本 配 比 原 则 (3) 请 主 办 券 商 及 会 计 师 对 上 述 会 计 处 理 核 查 分 析, 说 明 相 关 准 则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并 作 简 要 披 露 ; 回 复 : 核 查 程 序 : A 1E A 对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进 行 访 谈, 并 结 合 记 账 凭 证 土 地 流 转 合 同 发 票 付 款 凭 证 等 原 始 单 证, 了 解 公 司 对 未 成 熟 和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的 土 地 租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 A 2E A 查 阅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分 析 公 司 对 未 成 熟 和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的 土 地 租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是 否 符 合 其 相 关 规 定 ; A 3E A 查 找 同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针 对 土 地 租 金 的 会 计 处 理 案 例 ; A 4E A 咨 询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核 小 组 立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高 级 合 伙 人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高 级 合 伙 人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高 级 合 伙 人 等 专 业 人 士, 询 问 其 专 业 意 见 ; A 5E A 咨 询 海 南 橡 胶 ( 股 票 代 码 :601118)IPO 项 目 人 员, 询 问 其 对 于 橡 胶 树 未 成 熟 和 成 熟 阶 段 发 生 的 土 地 租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核 查 结 论 : 经 核 查, 主 办 券 商 申 报 会 计 师 认 为, 公 司 将 未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的 土 地 租 金 资 本 化 成 熟 生 物 资 产 的 土 地 租 金 结 转 至 营 业 成 本,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补 充 披 露 :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五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之 ( 九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公 司 将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之 前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包 括 土 地 流 转 费 用 机 械 作 业 费 人 工 费 等 归 集 在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未 成 熟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核 算, 进 行 资 本 化 处 理,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的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符 合 可 比 性 原 则 公 司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四 报 告 期 内 利 润 形 成 的 有 关 情 况 之 ( 一 ) 营 业 收 入 利 润 及 毛 利 率 的 主 要 构 成 变 化 趋 势 及 原 因 分 析 之 4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及 毛 利 率 分 析 之 (2)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构 成 明 细 表 如 下 : 2015 年 1-9 月 2014 年 度 2013 年 度 项 目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金 额 ( 元 ) 金 额 ( 元 ) 金 额 ( 元 ) (%) (%) (%) 直 接 材 料 192,094,683.61 87.67 236,307,416.03 80.07 159,243,875.98 75.37 直 接 人 工 5,188,388.72 2.37 16,035,084.27 5.43 12,606,742.97 5.97 制 造 费 用 17,187,853.69 7.84 39,511,469.76 13.39 35,013,995.66 16.57 其 中 : 土 地 租 金 118,835.06 0.05 86,374.95 0.03 - - 自 营 出 口 成 本 税 率 差 4,633,605.74 2.11 3,283,868.17 1.11 4,426,993.28 2.10 合 计 219,104,531.76 100.00 295,137,838.23 100.00 211,291,607.89 100.00 公 司 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之 后 发 生 的 土 地 租 金 结 转 至 营 业 成 本,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讲 解 的 相 关 规 定, 符 合 同 行 业 会 计 核 算 惯 例, 符 合 收 入 成 本 配 比 原 则 (4) 请 会 计 师 测 算 上 述 土 地 租 金 在 费 用 化 和 现 资 本 化 方 式 下 对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各 期 损 益 的 影 响 回 复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已 资 本 化 的 土 地 租 金 - - 11,387,389.50 营 业 收 入 304,868,220.27 411,128,276.34 646,582,568.65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例 0.00% 0.00% 1.76% 净 利 润 29,026,200.35 36,508,521.67 80,456,008.78 占 净 利 润 比 例 0.00% 0.00% 14.15% 注 : 其 中 2015 年 资 本 化 的 土 地 租 金 营 业 收 入 净 利 润 为 未 经 审 计 的 数 据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公 司 已 资 本 化 的 土 地 租 金 分 别 为 0.00 元 0.00 元 11,387,389.50 元, 占 各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00% 0.00% 1.76%, 占 比 较 小, 对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影 响 较 小 若 将 已 经 资 本 化 的 土 地 租 金 全 部 费 用 化, 对 各 期 净 损 益 的 影 响 为 0.00 元 0.00 元 -11,387,389.50 元, 占 各 期 净 利 润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0.00% 0.00% -14.15%, 占 比 较 低, 对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影 响 较 小 除 上 述 问 题 外, 请 公 司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会 计 师 对 照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条 件 适 用 基 本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及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补 充 说 明 是 否 存 在 涉 及 挂 牌 条 件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回 复 : 公 司 不 存 在 涉 及 挂 牌 条 件 信 息 披 露 以 及 影 响 投 资 者 判 断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关 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二 次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之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章 页 )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关 于 江 西 杨 氏 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二 次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之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签 章 页 ) 内 核 专 员 :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组 成 员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