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锦 天 城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易 道 智 慧 生 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福 华 三 路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23 层 邮 编 :518048 电 话 :(86755)82816698 传 真 :(86755)82816898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易 道 智 慧 生 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致 : 深 圳 易 道 智 慧 生 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受 深 圳 易 道 智 慧 生 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易 道 智 慧 ) 的 委 托, 担 任 该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本 所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及 其 他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已 出 具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易 道 智 慧 生 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本 所 现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出 具 的 关 于 深 圳 易 道 智 慧 生 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第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提 及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是 对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补 充, 并 构 成 法 律 意 见 书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的 声 明 事 项 及 发 表 意 见 的 前 提 和 假 设 同 样 适 用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除 非 上 下 文 另 有 说 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所 使 用 的 简 称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的 简 称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易 道 智 慧 为 本 次 挂 牌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1
本 所 同 意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易 道 智 慧 申 请 本 次 挂 牌 所 必 备 的 法 律 文 件, 随 同 其 他 材 料 一 同 上 报,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所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出 具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如 下 : 一 反 馈 意 见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4 请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结 合 实 际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核 查 公 司 人 员 车 辆 的 以 下 事 项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 是 否 具 有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质 许 可 认 证 特 许 经 营 权, 对 其 齐 备 性 相 关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意 见 ;(2) 是 否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范 围 经 营 的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相 应 的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规 范 措 施,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3) 是 否 存 在 无 法 续 期 的 风 险,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的 影 响 ;(4) 是 否 存 在 借 用 个 人 资 质 资 质 挂 靠 等 情 况 而 取 得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情 况 ; (5) 是 否 存 在 外 借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给 其 他 公 司 取 得 参 与 招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围 标 等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况 回 复 : ( 一 ) 是 否 具 有 经 营 业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质 许 可 认 证 特 许 经 营 权, 对 其 齐 备 性 相 关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发 表 意 见 1.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及 主 营 业 务 根 据 公 司 现 行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生 态 旅 游 项 目 开 发, 园 林 景 观 设 计 与 施 工, 城 市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环 境 艺 术 设 计,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工 艺 品 设 计, 模 型 设 计 ( 以 上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农 业 项 目 开 发, 信 息 技 术 咨 询, 投 资 兴 办 实 业 ( 具 体 项 目 另 行 申 报 )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园 林 景 观 设 计 景 观 规 划 与 设 计 环 境 艺 术 设 计 园 林 绿 化 设 计 公 司 的 主 要 产 品 与 服 务 包 括 两 大 类 : 景 观 设 计 和 规 划 设 计, 属 于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业 ( 代 码 为 M74) 及 M7482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M7483 规 划 管 理 行 业 2
根 据 中 审 华 寅 会 计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以 下 简 称 审 计 报 告 ),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景 观 设 计 规 划 设 计, 公 司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24,494,533.74 元 32,897,649.89 元, 均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100%, 即 公 司 除 上 述 主 营 业 务 外, 无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来 源 2. 公 司 经 营 主 营 业 务 所 取 得 的 相 应 资 质 或 认 证 (1) 景 观 设 计 业 务 景 观 设 计 业 务 为 公 司 核 心 业 务 之 一, 根 据 审 计 报 告,2014 年 2015 年 景 观 设 计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分 别 为 75.50% 78.63%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公 司 主 要 服 务 于 城 市 景 观 设 计 ( 城 市 广 场 商 业 街 办 公 环 境 等 ) 居 住 区 景 观 设 计 城 市 公 园 规 划 与 设 计 滨 水 绿 地 规 划 设 计 旅 游 度 假 区 与 风 景 区 规 划 设 计 等 公 司 承 接 的 景 观 工 程 设 计 主 要 有 概 念 设 计 深 化 设 计 扩 初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设 计 交 付 等 设 计 阶 段 工 作 根 据 中 国 建 设 部 于 2007 年 3 月 29 日 发 布 的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标 准 及 其 附 件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标 准, 企 业 开 展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业 务, 编 制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需 要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的 子 公 司 易 道 规 划 已 于 2016 年 2 月 3 日 取 得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出 具 编 号 为 粤 建 许 准 [2016]1301 号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准 予 易 道 规 划 关 于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资 质 的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为 A244046612/[ 粤 ] 城 规 编 (152008) 号 根 据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标 准 规 定,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设 甲 乙 两 个 级 别, 各 级 别 对 应 相 应 的 承 包 工 程 能 力, 其 中 乙 级 资 质 承 包 范 围 为 可 承 担 中 型 以 下 规 模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项 目 和 投 资 额 在 2000 万 元 以 下 的 大 型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根 据 公 司 及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的 说 明,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开 展 的 景 观 设 计 服 务 业 务 未 受 到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未 与 合 同 相 对 方 发 生 任 何 纠 纷 或 争 议, 不 存 在 合 同 相 对 方 向 公 司 索 赔 或 主 张 违 约 责 任, 亦 未 发 生 任 何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的 情 况 ; 公 司 在 取 得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资 质 后 所 承 办 的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项 目 均 为 中 型 3
以 下 规 模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项 目 或 者 投 资 额 在 2000 万 元 以 下 的 大 型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公 司 已 取 得 景 观 设 计 服 务 业 务 所 需 的 经 营 资 质 (2) 规 划 设 计 业 务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公 司 的 规 划 设 计 主 要 为 城 市 设 计,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及 项 目 指 标 要 求, 提 供 城 市 设 计 概 念 规 划 历 史 文 化 规 划 总 体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等, 从 发 展 定 位 带 规 划 方 案 的 全 方 位 服 务 公 司 承 接 的 规 划 工 程 设 计 主 要 有 概 念 规 划 城 市 设 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交 付 等 设 计 阶 段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的 规 定, 城 乡 规 划 组 织 编 制 机 关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承 担 城 乡 规 划 的 具 体 编 制 工 作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的 子 公 司 易 道 规 划 已 于 2015 年 4 月 3 日 取 得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核 发 的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 粤 ] 城 规 编 (152008) 号 ), 证 书 等 级 为 乙 级, 有 效 期 限 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 根 据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规 定,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各 等 级 对 应 相 应 的 资 质 标 准 和 业 务 承 担 范 围, 其 中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可 以 在 全 国 承 担 下 列 业 务 :( 一 ) 镇 20 万 现 状 人 口 以 下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编 制 ;( 二 ) 镇 登 记 注 册 所 在 地 城 市 和 100 万 现 状 人 口 以 下 城 市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的 编 制 ;( 三 )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 四 ) 乡 村 庄 规 划 的 编 制 ;( 五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规 划 选 址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以 及 核 查 已 签 订 的 重 大 业 务 合 同,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在 乙 级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范 围 内 从 事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未 受 到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未 与 合 同 相 对 方 发 生 任 何 纠 纷 或 争 议, 不 存 在 合 同 相 对 方 向 公 司 索 赔 或 主 张 违 约 责 任, 亦 未 发 生 任 何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的 情 况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公 司 已 取 得 规 划 设 计 服 务 业 务 所 需 的 经 营 资 质 3. 公 司 取 得 的 其 他 认 证 4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公 司 现 持 有 长 城 ( 天 津 ) 质 量 保 证 中 心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00916Q10381R0M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证 明 易 道 智 慧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标 准 GB/T19001-2008/ISO9001:2008, 覆 盖 范 围 为 景 观 城 市 规 划 咨 询 ( 有 行 政 许 可 要 求 的, 按 行 政 许 可 范 围 ); 证 书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9 月 15 日 (2)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公 司 现 持 有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协 会 2015 年 12 月 24 日 核 发 的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有 效 期 至 2018 年 12 月 23 日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在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及 主 营 业 务 中 不 涉 及 需 特 许 经 营 权 的 项 目,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亦 不 存 在 以 其 作 为 授 权 方 或 被 授 权 方 与 任 何 第 三 方 签 署 特 许 经 营 权 协 议 的 情 况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主 营 业 务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公 司 所 从 事 的 业 务 已 经 取 得 相 关 资 质 许 可 认 证 文 件, 不 存 在 持 续 经 营 的 法 律 障 碍 ( 二 ) 是 否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范 围 经 营 的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相 应 的 法 律 风 险,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规 范 措 施,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根 据 公 司 现 行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公 司 章 程,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生 态 旅 游 项 目 开 发, 园 林 景 观 设 计 与 施 工, 城 市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环 境 艺 术 设 计,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工 艺 品 设 计, 模 型 设 计 ( 以 上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农 业 项 目 开 发, 信 息 技 术 咨 询, 投 资 兴 办 实 业 ( 具 体 项 目 另 行 申 报 )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园 林 景 观 设 计 景 观 规 划 与 设 计 环 境 艺 术 设 计 园 林 绿 化 设 计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并 核 查 公 司 的 经 营 资 质 主 管 机 关 出 具 的 无 违 法 违 规 证 明 已 签 订 的 重 大 业 务 合 同,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已 取 得 开 展 相 应 业 务 的 的 资 质, 且 相 应 资 质 均 未 到 期, 公 司 在 资 质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其 实 际 从 事 的 业 务 与 工 商 登 记 上 记 载 的 经 营 范 围 一 致, 公 司 不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或 使 用 过 期 资 质 5
等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的 情 形 ( 三 ) 是 否 存 在 无 法 续 期 的 风 险, 对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的 影 响 ;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并 经 核 查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公 司 的 业 务 经 营 稳 定, 在 现 有 业 务 范 围 内 营 运 状 况 良 好, 公 司 具 备 与 主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资 质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属 行 业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要 求, 未 发 现 存 在 丧 失 资 质 续 期 条 件 的 情 形, 公 司 经 营 资 质 无 法 续 期 的 风 险 较 小, 不 会 对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资 质 许 可 认 证 均 在 有 效 期 内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质 许 可 认 证 无 法 续 期 的 风 险, 其 持 续 经 营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 四 ) 是 否 存 在 借 用 个 人 资 质 资 质 挂 靠 等 情 况 而 取 得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情 况 ; 经 核 查, 公 司 目 前 持 有 的 业 务 资 质 及 人 员 情 况 对 照 表 如 下 : 证 书 名 称 资 质 等 级 对 专 业 人 员 要 求 公 司 人 员 情 况 是 否 符 合 条 件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少 于 25 人, 其 中 具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 粤 ] 城 规 编 (152008) 号 ) 乙 级 有 城 乡 规 划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不 少 于 2 人, 具 有 高 级 建 筑 师 不 少 于 1 人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1 人 ; 具 有 城 乡 规 划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不 少 于 5 人,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中 级 技 术 职 高 级 职 称 4 人 ; 中 级 规 划 职 称 6 人 ; 其 他 中 级 职 称 18 人 ; 注 册 人 员 4 人 符 合 称 的 不 少 于 10 人 ; 园 林 技 术 负 责 人 1 人 ; 园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 粤 ] 城 规 编 (152008) 号 风 景 园 林 工 程 设 计 专 项 乙 级 园 林 专 业 6 人, 注 册 二 级 结 构 师 1 人, 注 册 二 级 建 筑 师 1 人, 注 册 暖 通 空 调 工 程 师 1 人, 注 册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师 1 人,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1 人, 概 预 算 1 人 林 专 业 中 级 7 人 ; 概 预 算 中 级 1 人 ; 二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1 人 ; 注 册 结 构 师 1 人 ; 注 册 暖 通 工 程 师 1 人, 注 册 给 排 水 工 程 师 1 人, 注 符 合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1 人 6
根 据 公 司 的 说 明, 公 司 在 册 员 工 一 共 有 27 名 工 程 师, 其 中, 高 级 工 程 师 3 名, 经 核 查 上 述 人 员 劳 动 合 同 公 司 工 资 明 细 表, 社 保 缴 费 凭 证 以 及 公 司 的 资 质 证 书, 公 司 已 合 法 获 得 从 事 主 营 业 务 所 必 需 的 资 质 许 可 及 认 证, 拥 有 承 办 与 其 实 力 规 模 业 绩 相 适 应 的 设 计 资 质, 公 司 不 存 在 借 用 个 人 资 质 资 质 挂 靠 等 情 况 而 取 得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的 情 况 ( 五 ) 是 否 存 在 外 借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给 其 他 公 司 取 得 参 与 招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围 标 等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况 根 据 公 司 已 签 订 的 重 大 业 务 合 同 审 计 报 告 等, 未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外 借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给 其 它 公 司 取 得 参 与 招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围 标 等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况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承 诺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所 取 得 的 资 质 许 可 所 核 定 的 内 容 开 展 业 务, 不 存 在 外 借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给 其 他 公 司 取 得 参 与 招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围 标 等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况 ; 若 公 司 存 在 上 述 情 形 导 致 公 司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而 需 要 承 担 任 何 罚 款 或 损 失 的, 本 人 愿 在 无 须 公 司 支 付 任 何 对 价 的 情 形 下 承 担 所 有 相 关 的 金 钱 赔 付 责 任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公 司 不 存 在 外 借 公 司 业 务 资 质 给 其 它 公 司 取 得 参 与 招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围 标 等 违 法 违 规 的 情 况 二 反 馈 意 见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5 公 司 股 东 王 何 投 资 是 否 为 私 募 基 金, 若 是, 请 主 办 券 商 核 查 其 私 募 备 案 情 况 根 据 王 何 投 资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料 以 及 公 司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登 陆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官 方 网 站 (http://www.amac.org.cn/)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综 合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王 何 投 资 系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王 志 军 何 乘 枫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的 持 有 公 司 股 权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王 何 投 资 并 未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不 曾 发 行 基 金 产 品, 不 属 于 关 于 加 强 参 与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业 务 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管 理 的 监 管 问 答 函 所 提 及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7
三 反 馈 意 见 之 一 公 司 特 殊 问 题 之 6 请 公 司 披 露 : 报 告 期 初 至 申 报 审 查 期 间,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若 存 在, 请 说 明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占 用 主 体 发 生 的 时 间 与 次 数 金 额 决 策 程 序 的 完 备 性 资 金 占 用 费 的 支 付 情 况 是 否 违 反 相 应 承 诺 规 范 情 况 请 主 办 券 商 律 师 及 会 计 师 核 查 前 述 事 项, 并 就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挂 牌 条 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1 报 告 期 内 的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如 下 : 2014 年 关 联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 单 位 : 元 ) 关 联 方 2014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占 用 累 计 发 生 额 本 期 偿 还 累 计 发 生 额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拆 出 : 何 乘 枫 1,396,400.00 2,890,817.11-4,287,217.11 徐 莉 芬 - 23,400.00-23,400.00 王 志 军 811,249.38-52,784.54 758,464.84 拆 入 : 王 志 军 1,931,911.75 1,168,751.54-763,160.21 2015 年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 单 位 : 元 ) 关 联 方 2015 年 1 月 1 日 本 期 占 用 累 计 本 期 偿 还 累 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 生 额 发 生 额 拆 出 : 何 乘 枫 4,287,217.11-4,287,217.11 - 徐 莉 芬 23,400.00-23,400.00 - 王 志 军 758,464.84-758,464.84 - 拆 入 : 王 志 军 763,160.21 1,849,028.37 1,329,468.88 243,600.72 钱 桂 凤 - 950,830.00 1,000,000.00 49,170.00 在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之 第 四 节 公 司 财 务 之 六 关 联 方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交 易 之 ( 三 ) 偶 发 性 关 联 交 易 中 补 充 披 露 : 报 告 期 内 拆 借 明 细 情 况 ( 拆 借 主 体 日 期 金 额 ) ( 单 位 : 元 ) 8
关 联 方 拆 借 资 金 起 始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拆 出 何 乘 枫 -834,056.35 2014/2/27 2015/6/30 何 乘 枫 -103,531.00 2014/3/7 2015/6/30 何 乘 枫 -700,000.00 2014/3/26 2015/6/30 何 乘 枫 -83,880.00 2014/4/2 2015/6/30 何 乘 枫 -30,000.00 2014/4/9 2015/6/30 何 乘 枫 -16,000.00 2014/4/17 2015/6/30 何 乘 枫 -250,000.00 2014/5/6 2015/6/30 何 乘 枫 -7,368.00 2014/5/7 2015/6/30 何 乘 枫 -46,482.76 2014/6/16 2015/6/30 何 乘 枫 -450,000.00 2014/6/17 2015/6/30 何 乘 枫 -89,530.00 2014/7/16 2015/6/30 何 乘 枫 -50,000.00 2014/7/24 2015/6/30 何 乘 枫 -52,000.00 2014/8/15 2015/6/30 何 乘 枫 -7,669.00 2014/8/28 2015/6/30 何 乘 枫 -2,300.00 2014/10/16 2015/6/30 何 乘 枫 -56,000.00 2014/10/20 2015/6/30 何 乘 枫 -56,000.00 2014/11/18 2015/6/30 何 乘 枫 -56,000.00 2014/12/17 2015/6/30 何 乘 枫 小 计 -2,890,817.11 王 志 军 -33,862.00 2014/1/2 2014/8/31 王 志 军 -13,018.00 2014/1/10 2014/10/31 王 志 军 -350,000.00 2014/1/27 2015/4/30 王 志 军 -150,000.00 2014/2/28 2015/5/31 王 志 军 -200,000.00 2014/3/26 2015/5/31 王 志 军 -20,000.00 2014/5/7 2015/5/31 王 志 军 -50,000.00 2014/6/17 2015/5/31 王 志 军 -130,000.00 2014/7/2 2015/6/30 王 志 军 -5,000.00 2014/1/2 2014/8/31 王 志 军 -50,000.00 2014/9/30 2015/6/30 王 志 军 -10,000.00 2014/9/30 2015/6/30 王 志 军 -10,000.00 2014/10/31 2015/6/30 王 志 军 -150,000.00 2014/12/29 2015/6/30 王 志 军 -5,000.00 2014/12/31 2015/6/30 王 志 军 -55,000.00 2015/1/31 2015/6/30 王 志 军 -400,000.00 2015/2/28 2015/6/30 王 志 军 -5,000.00 2015/3/31 2015/6/30 王 志 军 -625,202.62 2015/8/31 2015/8/31 王 志 军 -755,697.29 2015/12/31 2015/12/31 9
王 志 军 小 计 -3,017,779.91 徐 莉 芬 -18,400.00 2014/5/7 2015/1/31 徐 莉 芬 -5,000.00 2014/11/12 2015/1/31 徐 莉 芬 小 计 -23,400.00 钱 桂 凤 -520,830.00 2015/6/30 2015/9/30 钱 桂 凤 -430,000.00 2015/6/30 2015/9/30 钱 桂 凤 小 计 -950,830.00 拆 出 小 计 - 6,882,827.02 拆 入 何 乘 枫 30,000.00 2014/1/1 2015/4/30 何 乘 枫 600,000.00 2014/1/1 2015/5/31 何 乘 枫 1,457,217.11 2014/1/1 2015/5/31 何 乘 枫 2,200,000.00 2014/2/27 2015/6/30 何 乘 枫 小 计 4,287,217.11 王 志 军 1,282.00 2014/1/2 2014/3/28 王 志 军 10,000.00 2014/1/2 2014/3/31 王 志 军 2,120.00 2014/1/2 2014/4/30 王 志 军 10,000.00 2014/1/2 2014/8/31 王 志 军 3,334.00 2014/1/2 2014/7/31 王 志 军 1,627.00 2014/1/2 2014/8/29 王 志 军 5,000.00 2014/1/2 2014/8/31 王 志 军 15,000.00 2014/1/2 2014/10/31 王 志 军 5,000.00 2014/1/2 2014/11/28 王 志 军 7,550.00 2014/1/2 2014/12/24 王 志 军 99,127.54 2014/1/27 2015/3/31 王 志 军 104,471.92 2014/1/27 2015/4/30 王 志 军 600,000.00 2014/2/28 2015/5/31 王 志 军 900,000.00 2014/9/30 2015/6/30 王 志 军 176,205.80 2015/8/31 2015/8/31 王 志 军 200,000.00 2015/12/31 2015/12/31 王 志 军 小 计 2,140,718.26 徐 莉 芬 23,400.00 2014/5/7 2015/1/31 钱 桂 凤 1,000,000.00 2015/6/30 2015/9/30 拆 入 小 计 7,451,335.37 易 道 智 慧 实 际 未 对 关 联 方 借 款 约 定 到 期 日 期, 上 表 到 期 日 期 系 实 际 已 清 理 往 来 的 时 间 上 述 关 联 方 的 具 体 关 联 关 系 如 下 : 关 联 方 名 称 ( 姓 名 ) 何 乘 枫 与 公 司 关 系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总 经 理 10
王 志 军 徐 莉 芬 钱 桂 凤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长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监 事 股 东 王 志 军 之 配 偶 公 司 股 东 2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的 形 成 原 因 及 决 策 程 序 完 备 性 报 告 期 内, 由 于 公 司 融 资 渠 道 有 限, 在 资 金 方 面, 需 借 助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解 决 短 期 周 转 问 题, 同 时, 关 联 方 也 因 为 资 金 需 要, 从 公 司 借 取 资 金, 解 决 其 周 转 问 题 上 述 资 金 拆 借 各 方 均 未 签 署 书 面 借 款 合 同, 且 不 计 算 利 息 在 改 制 成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前, 易 道 有 限 未 建 立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关 联 交 易 均 由 总 经 理 审 批 确 定, 部 分 关 联 交 易 未 经 过 必 要 的 决 策 程 序 3 关 联 资 金 占 用 费 的 支 付 情 况 及 资 金 占 用 清 理 情 况 由 于 公 司 向 关 联 方 借 出 资 金 时 各 方 并 未 约 定 利 息, 因 此 关 联 方 在 清 偿 占 用 资 金 时 并 未 支 付 资 金 占 用 费, 公 司 在 清 偿 对 关 联 方 的 债 务 时, 亦 未 支 付 资 金 占 用 费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 司 已 全 部 收 回 了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的 款 项, 具 体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名 称 关 联 方 名 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其 他 应 付 款 钱 桂 凤 49,170.00 - 其 他 应 付 款 王 志 军 243,600.72 763,160.21 其 他 应 收 款 王 志 军 - 758,464.84 其 他 应 收 款 何 乘 枫 - 4,287,217.11 其 他 应 收 款 徐 莉 芬 - 23,400.00 易 道 有 限 改 制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为 防 止 发 生 股 东 及 关 联 方 占 用 或 转 移 公 司 资 金 资 产 的 行 为, 创 立 大 会 在 制 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了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与 程 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制 定 了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此 外,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及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具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承 诺 书 等 方 式 对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或 者 转 移 公 司 资 金 及 资 产 的 行 为 做 出 相 关 约 束 安 排 4 报 告 期 末 至 审 查 期 间 资 金 占 用 情 形 的 核 查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2016 年 1 月 至 6 月 的 未 审 财 务 数 据 公 司 的 科 目 余 额 表 及 11
往 来 核 算 明 细 帐, 并 经 公 司 说 明, 公 司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情 形 5 律 师 核 查 意 见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存 在 一 定 数 量 的 资 金 往 来, 主 要 由 于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均 存 在 资 金 周 转 需 求 由 于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均 未 约 定 利 息 或 资 金 占 用 费, 但 公 司 利 益 并 未 因 此 受 到 实 质 性 影 响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公 司 已 不 存 在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的 情 形 申 报 审 核 期 间,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章 程 及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相 关 规 定, 避 免 发 生 关 联 资 金 占 用 行 为 经 核 查 期 后 财 务 数 据, 未 发 现 公 司 在 此 期 间 存 在 资 金 被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占 用 的 情 形 综 上, 本 所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虽 存 在 关 联 方 占 用 资 金 情 形, 但 已 于 报 告 期 内 回 收 全 部 被 占 用 资 金, 并 在 成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建 立 规 范 的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在 申 报 审 核 期 间 无 关 联 方 占 用 资 金 的 情 形, 其 防 范 关 联 资 金 占 用 的 制 度 落 实 到 位, 符 合 挂 牌 条 件 ( 以 下 无 正 文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