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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2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5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13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19 第 五 章 对 投 入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的 最 低 要 求... 32 第 六 章 项 目 概 况... 33 1

第 一 章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城 北 小 学 ( 暂 名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XQA16082)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1.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城 北 小 学 ( 暂 名 ) 工 程 已 经 甬 新 经 投 2016 41 号 文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为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杭 州 湾 新 区 财 政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请 有 意 向 参 与 的 潜 在 申 请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建 设 地 点 :_ 位 于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东 至 规 划 道 路 南 至 滨 海 七 路 西 至 未 出 让 地 块 北 至 规 划 道 路 ; 项 目 规 模 : 规 划 南 北 向 河 道 将 地 块 分 为 两 个 地 块, 其 中 1# 地 块 用 地 面 积 为 2.08 公 顷,2# 地 块 用 地 面 积 为 3.53 公 顷 ; 项 目 总 投 资 : 23450 万 元, 其 中 建 安 工 程 估 算 价 约 17200 万 元 ; 标 段 划 分 : 一 个 标 段 ;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入 围 单 位 进 行 概 念 性 方 案 设 计 投 标, 由 中 标 人 中 标 后 完 成 方 案 深 化 设 计 勘 察 初 步 ( 含 扩 大 初 步 概 算 )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内 容 包 括 建 安 工 程 ( 包 括 人 防 水 电 暖 消 防 ) 景 观 绿 化 ( 含 照 明 景 观 河 桥 梁 ) 基 坑 维 护 市 政 智 能 化 系 统 二 次 装 修 配 电 房 高 低 配 等 专 业 工 程 项 目 所 涉 及 到 的 全 部 的 设 计 设 计 周 期 : 总 周 期 70 日 历 天, 中 标 后 方 案 深 化 设 计 15 日 历 天, 初 步 ( 含 扩 初 概 算 ) 设 计 25 日 历 天, 施 工 图 设 计 30 日 历 天 ( 含 勘 察 服 务 期 限, 勘 察 进 度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 3.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3.1 申 请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3.2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要 求 申 请 人 同 时 具 备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 和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岩 土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资 质 ) 或 由 上 述 资 质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必 须 具 有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 ; 2

3.3 项 目 主 设 计 师 要 求 :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1 名, 须 本 单 位 人 员 ( 注 :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及 2015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5 月 份 连 续 6 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以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格 式 为 准, 未 注 明 中 断 缴 纳 的 视 为 连 续 ) ; 3.4 项 目 勘 察 负 责 人 要 求 :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1 名, 须 本 单 位 人 员 ( 注 :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及 2015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5 月 份 连 续 6 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以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格 式 为 准, 未 注 明 中 断 缴 纳 的 视 为 连 续 ); 3.5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只 接 受 分 别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和 勘 察 任 务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但 联 合 体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两 家,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为 承 担 全 部 设 计 任 务 的 设 计 单 位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不 接 受 不 同 设 计 单 位 为 完 成 设 计 任 务 而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4. 资 格 预 审 方 法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5.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获 取 5.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的 潜 在 申 请 人, 请 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 ( 含 ) 前, 使 用 交 易 证 用 户 名 和 密 码 登 录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http://hzwggzy.com/nbwcms/), 交 纳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文 本 费 人 民 币 300 元 后, 自 行 下 载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逾 期 交 纳, 将 不 能 下 载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同 时 将 不 能 参 加 投 标 5.2 请 已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随 时 登 录 关 注 本 项 目 变 动 情 况, 如 有 补 充 文 件, 请 自 行 下 载, 不 再 提 供 纸 质 补 充 文 件, 如 有 遗 漏, 责 任 自 负 5.3 本 项 目 不 再 在 交 易 中 心 窗 口 售 卖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网 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前, 须 先 办 理 宁 波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证 办 理 办 法 详 见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通 知 公 告 栏 中 关 于 启 动 办 理 宁 波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证 的 通 知 5.4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网 上 下 载 操 作 办 法 详 见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通 知 公 告 栏 中 关 于 在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实 施 招 标 文 件 网 上 浏 览 和 下 载 的 通 知 附 件 网 上 售 卖 标 书 操 作 指 南 ( 投 标 单 位 ) 6.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6.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8 日 9 时 30 分, 地 点 为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一 )( 杭 州 湾 新 区 兴 慈 一 路 296 号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三 楼 328 室 ) 6.2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其 他 说 明 7.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及 项 目 主 设 计 师 和 勘 察 负 责 人 在 截 至 资 格 审 查 时 不 得 有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本 级 宁 波 市 本 级 浙 江 省 本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或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正 在 公 示 且 被 限 制 投 标 的 3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7.2 2011 年 5 月 1 日 以 来 投 标 人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拟 派 主 设 计 师 勘 察 负 责 人 不 得 有 全 国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库 中 的 有 关 记 录 7.3 资 格 预 审 报 名 后 主 设 计 师 和 勘 察 负 责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若 须 更 换 的, 须 经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7.4 外 地 投 标 单 位 ( 注 册 地 在 浙 江 省 外 的 ) 应 自 行 负 责 外 地 企 业 进 浙 备 案 登 记 手 续 的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手 续 自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即 可 办 理, 或 中 标 单 位 必 须 在 公 示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办 理 完 成, 否 则 将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7.5 若 以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均 需 具 有 宁 波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证 并 在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时 进 行 网 上 登 记 7.6 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为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详 情 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为 准 8. 招 标 ( 代 理 )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求 是 工 程 咨 询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地 址 : 慈 溪 市 青 少 年 宫 北 路 429 号 ( 嘉 元 大 厦 三 楼 ) 联 系 人 : 孙 工 联 系 人 : 王 工 俞 工 电 话 : 0574-63070016 电 话 : 0574-63036567 63014188 传 真 : 0574-89280050 传 真 : 0574-63014188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中 心 交 易 证 办 理 : 许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0574-63991908 财 务 : 张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0574-63991854 4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地 址 : 杭 州 湾 新 区 联 系 人 : 孙 工 电 话 :0574-63070016 名 称 : 浙 江 求 是 工 程 咨 询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慈 溪 市 青 少 年 宫 北 路 429 号 ( 嘉 元 大 厦 三 楼 ) 联 系 人 : 王 工 俞 工 电 话 :0574-63036567 63014188 1.1.4 项 目 名 称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城 北 小 学 ( 暂 名 )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1.1.5 建 设 地 点 位 于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东 至 规 划 道 路 南 至 滨 海 七 路 西 至 未 出 让 地 块 北 至 规 划 道 路 1.2.1 资 金 来 源 杭 州 湾 新 区 财 政 1.2.2 出 资 比 例 100%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1.3.2 设 计 周 期 1.3.3 质 量 要 求 1.4.1 申 请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入 围 单 位 进 行 概 念 性 方 案 设 计 投 标, 由 中 标 人 中 标 后 完 成 方 案 深 化 设 计 勘 察 初 步 ( 含 扩 大 初 步 概 算 )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内 容 包 括 建 安 工 程 ( 包 括 人 防 水 电 暖 消 防 ) 景 观 绿 化 ( 含 照 明 景 观 河 桥 梁 ) 基 坑 维 护 市 政 智 能 化 系 统 二 次 装 修 配 电 房 高 低 配 等 专 业 工 程 项 目 所 涉 及 到 的 全 部 的 设 计 总 周 期 70 日 历 天, 中 标 后 方 案 深 化 设 计 15 日 历 天, 初 步 ( 含 扩 初 概 算 ) 设 计 25 日 历 天, 施 工 图 设 计 30 日 历 天 ( 含 勘 察 服 务 期 限, 勘 察 进 度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 按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及 规 程, 达 到 国 家 规 范 主 管 部 门 及 设 计 任 务 书 要 求 的 设 计 深 度 1. 申 请 人 须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2.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要 求 申 请 人 同 时 具 备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 和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岩 土 工 程 甲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甲 级 资 质 ) 或 由 上 述 资 质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必 须 具 有 建 筑 行 业 ( 建 筑 工 程 ) 设 计 甲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 3. 项 目 主 设 计 师 要 求 : 国 家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1 名, 须 本 单 位 人 员 ( 注 :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及 2015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5 月 份 连 续 六 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以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格 式 为 准, 未 注 明 中 断 缴 纳 的 视 为 连 续 ); 4. 项 目 勘 察 负 责 人 要 求 :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1 名, 须 本 5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2.2.1 申 请 人 要 求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2.2 招 标 人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3.2.3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3.3.1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单 位 人 员 ( 注 :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及 2015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5 月 份 连 续 六 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以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格 式 为 准, 未 注 明 中 断 缴 纳 的 视 为 连 续 );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只 接 受 分 别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和 勘 察 任 务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但 联 合 体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两 家,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须 为 承 担 全 部 设 计 任 务 的 设 计 单 位,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不 接 受 不 同 设 计 单 位 为 完 成 设 计 任 务 而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7 天 前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5 天 前 2011 年 5 月 1 日 至 本 工 程 资 格 预 审 日 之 前 第 四 章 提 供 的 格 式 中 有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的, 需 按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 单 位 章 即 指 单 位 公 章, 下 同 )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4.2.1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8 日 9 时 30 分 4.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提 交 4.2.3 是 否 退 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5.1.2 审 查 委 员 会 人 数 收 件 人 :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教 育 发 展 中 心 地 点 :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室 ( 一 )( 杭 州 湾 新 区 兴 慈 一 路 296 号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大 楼 三 楼 328 室 )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6 月 8 日 9 时 30 分 均 不 予 退 还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5 人 或 以 上 单 数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按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5.2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有 限 数 量 制 6.1 6.3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通 知 时 间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确 认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3 日 17 时 止 2016 年 6 月 14 日 17 时 止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招 标 人 将 邀 请 所 有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被 邀 请 9.1 的 人 员 应 当 按 时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活 动, 相 关 人 员 须 向 招 标 人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如 委 托 代 理 人 到 场 的, 还 须 出 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否 则, 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6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请 有 兴 趣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申 请 人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的 资 质 条 件 ( l ) 资 质 条 件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 2 ) 主 设 计 师 资 格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 3 ) 勘 察 负 责 人 资 格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 4 )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组 成 要 求 : 不 低 于 第 五 章 所 列 设 计 人 员 数 量 最 低 要 求 ; ( 5 ) 其 他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4.2.1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及 中 标 后 签 署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1.4.2.2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牵 头 人, 并 约 定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责 任 和 权 利 义 务 1.4.2.3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1.4.2.4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如 有 违 反, 其 申 请 和 与 此 有 关 的 联 合 体 的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1.4.2.5 联 合 体 中 标 后,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为 履 行 合 同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7

带 责 任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应 被 授 权 作 为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代 表,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责 任 和 接 受 指 令, 并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的 全 面 履 行 和 接 受 本 项 目 合 同 款 的 支 付 1.4.2.6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和 说 明, 本 须 知 中 的 申 请 人 一 词 亦 指 联 合 体 各 方 1.4.3 申 请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否 则 其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 ( l )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2 ) 为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 3 )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 4 )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 5 )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 6 )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 7 )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 8 )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 9 )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 10 )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 11 )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5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来 往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6 费 用 承 担 申 请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2.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2.1.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包 括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申 请 人 须 知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以 及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第 2.3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1.2 当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申 请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以 便 补 齐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一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将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表 一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补 充 文 件 的 形 式 通 过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供 所 有 已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登 陆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后 8

自 行 下 载, 但 不 指 明 问 题 的 来 源, 未 下 载 的 视 为 无 异 议 补 充 文 件 必 须 经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应 相 应 顺 延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3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修 改 以 补 充 文 件 的 形 式 通 过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供 所 有 已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登 陆 电 子 招 投 标 系 统 后 自 行 下 载, 未 下 载 的 视 为 无 异 议 补 充 文 件 必 须 经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应 相 应 顺 延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3.2 补 充 文 件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当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与 补 充 文 件 在 同 一 内 容 上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招 标 补 充 文 件 为 准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3.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1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附 件 1); ( 2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附 件 2)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3)( 如 有 ); ( 3 )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附 件 4);( 如 有 ) ( 4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 5 )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 6 )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组 成 表 ( 附 件 5); ( 7 )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 附 件 6) 及 注 册 ( 职 称 )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2015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5 月 连 续 6 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以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格 式 为 准, 未 注 明 中 断 缴 纳 的 视 为 连 续 ) 及 学 校 设 计 经 验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 如 有 ) 复 印 件 ; ( 8 )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 格 式 自 拟 ); ( 9 ) 投 标 单 位 诚 信 承 诺 书 ( 附 件 7); ( 10 ) 驻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书 ( 附 件 8);( 如 有 ) ( 11 ) 资 格 审 查 自 评 分 表 ( 附 件 9) 及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要 求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复 印 件 ; ( 12 ) 申 请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9

3.2.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按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并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具 3.2.3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签 字 3.3.1 申 请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3.1 款 和 第 3.2 款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当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包 装 在 同 一 个 密 封 袋 中, 包 封 上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盖 章 ) 并 加 盖 单 位 章 4.1.2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封 套 上 还 应 写 明 招 标 人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认 ; 4.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2 申 请 人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申 请 人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3 资 格 预 审 程 序 4.3.1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 (1) 公 布 在 资 格 预 审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名 称, 并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身 份 确 (2) 由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人 代 表 检 查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10

构 检 查 并 公 证 );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开 启 ;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评 审 ; (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结 束 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5.1 审 查 委 员 会 5.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资 格 预 审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组 建 5.1.2 审 查 委 员 会 人 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2 资 格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对 所 有 己 受 理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依 据 6. 通 知 和 确 认 6.1 通 知 招 标 人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6.2 解 释 应 申 请 人 书 面 要 求, 招 标 人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作 出 解 释, 但 不 保 证 申 请 人 对 解 释 内 容 满 意 6.3 确 认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收 到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不 得 再 参 加 投 标 因 此 造 成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7.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组 织 机 构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等 资 格 条 件 或 相 关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使 其 不 再 实 质 上 满 足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投 标 不 被 接 受 8 纪 律 与 监 督 8.1 严 禁 贿 赂 严 禁 申 请 人 向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在 资 格 预 审 期 间, 不 得 邀 请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到 中 请 人 单 位 参 观 考 察, 或 出 席 申 请 人 主 办 赞 助 的 任 何 活 动 11

8.2 不 得 干 扰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申 请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的 审 查 工 作,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8.3 保 密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比 较 过 程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布 前 透 露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情 况 8.4 投 诉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办 公 室 或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单 位 12 家 2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申 请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一 致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3.1 项 规 定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详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细 主 设 计 师 资 格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2.2 审 查 勘 察 负 责 人 资 格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标 准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组 成 要 求 不 低 于 第 五 章 所 列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数 量 最 低 要 求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2.3 评 分 标 准 ( 评 分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 满 分 100 分 ) 申 请 人 业 绩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单 项 合 同 建 筑 面 积 达 到 41000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申 请 人 设 计 完 成 的 学 校 项 目 的, 得 25 分 业 绩 时 间 确 定 : 距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截 单 项 合 同 建 筑 面 积 达 到 32800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止 时 间 最 近 的 施 工 图 审 查 合 格 证 明 上 注 的, 得 20 分 明 的 时 间 建 筑 面 积 以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上 注 明 的 单 项 合 同 建 筑 面 积 达 到 24600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建 筑 面 积 或 已 完 施 工 图 审 查 合 格 证 明 上 的, 得 15 分 13

总 分 100 分 ) 的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进 行 确 认 上 述 资 料 中 没 有 体 现 建 筑 面 积 的 不 予 认 可 本 项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合 同 和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或 施 工 图 审 查 合 格 证 明 资 料 ), 缺 少 其 中 一 项 的 不 予 认 可 如 为 联 合 体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的, 该 业 绩 须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业 绩 本 项 只 就 高 计 取 一 个 工 程, 不 累 计 计 分 申 请 人 获 奖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申 请 人 设 计 完 成 的 学 校 项 目 获 得 过 设 计 行 业 最 高 奖 项 的, 获 奖 时 间 以 文 件 或 证 书 颁 发 时 间 为 准 本 项 根 据 合 同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颁 发 的 获 奖 文 件 或 证 书 2 项 证 明 资 料 确 认 如 为 联 合 体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的, 该 获 奖 项 目 须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获 奖 项 目 本 项 只 就 高 计 取 一 个 工 程, 不 累 计 计 分 拟 派 主 设 计 师 业 绩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拟 派 主 设 计 师 以 主 设 计 师 身 份 设 计 完 成 的 学 校 项 目 业 绩 时 间 确 定 : 距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最 近 的 施 工 图 审 查 合 格 证 明 上 注 明 的 时 间 建 筑 面 积 以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上 注 明 的 建 筑 面 积 或 已 完 施 工 图 审 查 合 格 证 明 上 的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进 行 确 认 上 述 资 料 中 没 有 体 现 建 筑 面 积 的 不 予 认 可 本 项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合 同 和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或 施 工 图 审 查 合 格 证 明 资 料 ), 缺 少 其 中 一 项 的 不 予 认 可 上 述 资 料 中 没 有 体 现 主 设 计 师 身 份 的 须 同 时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业 主 证 明 资 料 本 项 只 就 高 计 取 一 个 工 程, 不 累 计 计 分 其 余 情 况, 得 0 分 国 家 级 的, 得 20 分 省 级 的, 得 15 分 ; 其 余 情 况, 得 0 分 单 项 合 同 建 筑 面 积 达 到 41000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的, 得 20 分 单 项 合 同 建 筑 面 积 达 到 32800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的, 得 15 分 单 项 合 同 建 筑 面 积 达 到 24600 平 方 米 及 以 上 的, 得 10 分 其 余 情 况, 得 0 分 拟 派 主 设 计 师 获 奖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拟 派 主 设 计 师 以 主 设 计 师 身 份 设 计 完 成 的 学 校 获 得 过 设 计 行 业 最 高 奖 国 家 级 的, 得 10 分 14

项 的, 获 奖 时 间 以 文 件 或 证 书 颁 发 时 间 为 准 本 项 根 据 合 同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颁 发 的 获 奖 文 件 或 证 书 2 项 证 明 资 料 确 认 上 述 资 料 中 没 有 体 现 主 设 计 师 身 份 的 须 同 时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业 主 证 明 资 料 本 项 只 就 高 计 取 一 个 工 程, 不 累 计 计 分 设 计 团 队 人 员 组 成 驻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省 级 的, 得 8 分 ; 其 余 情 况, 得 0 分 设 计 团 队 组 成 合 理, 专 业 齐 全, 配 备 人 员 需 满 足 最 低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设 计 人 员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 勘 察 负 责 人 除 外 ) 中 全 部 有 学 校 设 计 经 验 的 得 20 分,80% 及 以 上 人 员 ( 其 中 必 须 包 括 给 排 水 电 气 暖 通 专 业 设 计 负 责 人 ) 有 学 校 设 计 经 验 的 得 16 分,60% 及 以 上 人 员 ( 其 中 必 须 包 括 给 排 水 电 气 暖 通 专 业 设 计 负 责 人 ) 有 学 校 设 计 经 验 的, 得 12 分,60% 以 下 人 员 有 学 校 设 计 经 验 或 给 排 水 电 气 暖 通 任 何 一 个 专 业 设 计 负 责 人 无 学 校 设 计 经 验 的, 得 5 分 本 项 内 容 以 申 请 人 在 本 项 目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中 填 写 的 人 员 主 要 经 历 内 容 及 经 专 业 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设 计 图 纸 ( 或 其 他 能 证 明 专 业 设 计 负 责 人 有 学 校 设 计 经 验 的 相 关 资 料 ) 为 准 作 为 评 分 依 据 注 : 按 比 例 计 取 人 数 计 算 得 分 时, 以 整 数 为 单 位, 四 舍 五 入 申 请 人 承 诺 派 出 具 有 5 年 以 上 设 计 经 验 的 设 计 人 员 在 施 工 全 过 程 驻 现 场 服 务 的, 得 5 分, 其 余 情 况, 得 0 分 补 充 说 明 3.4.1 3.4.2 3.4.3 当 满 足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小 于 3 家 时,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当 满 足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数 量 小 于 等 于 12 家 且 大 于 等 于 3 家 时, 允 许 全 部 合 格 申 请 人 参 加 本 工 程 投 标, 不 再 进 行 评 分 当 满 足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的 申 请 人 超 过 12 家 时, 招 标 人 根 据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审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排 序, 取 足 12 家 入 围 投 标 申 请 人 总 得 分 相 同 时, 抽 签 确 定 其 排 序 注 : 1 关 于 原 件 资 料 的 提 交 要 求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涉 及 资 格 评 审 和 评 分 条 件 的 有 关 证 书 或 证 明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申 请 人 应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原 件 供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查 申 请 人 如 未 提 供 原 件, 或 原 件 不 齐 全, 或 复 印 件 未 编 入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或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不 一 致 的, 该 证 明 资 料 将 被 作 无 效 处 理, 相 应 评 审 内 容 不 予 认 可 2 获 奖 文 件 必 须 能 在 政 府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网 站 上 查 询 到, 并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自 评 15

分 表 中 按 要 求 提 供 能 直 接 查 询 到 获 奖 文 件 页 面 的 有 效 网 址, 并 将 网 页 打 印 件 编 入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3 关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应 有 招 标 管 理 部 门 或 交 易 中 心 盖 章,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4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后 续 投 标 申 请 人 不 再 递 补 5 申 请 人 须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如 招 标 人 认 为 有 需 要, 资 格 预 审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将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对 资 格 预 审 入 围 单 位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内 容 进 行 考 察, 如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的 将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1) 取 消 该 单 位 资 格 预 审 入 围 资 格 ;(2) 申 请 将 该 企 业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6 资 格 预 审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将 组 织 对 资 格 预 审 入 围 单 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具 体 会 议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16

1. 审 查 方 法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和 详 细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量 化 打 分,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不 超 过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数 量 2. 审 查 标 准 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2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3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3. 审 查 程 序 3.1 初 步 审 查 3.1.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1.2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3.2 详 细 审 查 3.2.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2.2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除 应 满 足 本 章 第 2.1 款 第 2.2 款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外, 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1) 不 按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2) 有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3) 在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标 人 和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3.4 评 分 3.4.1 当 满 足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小 于 3 家 时,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3.4.2 当 满 足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数 量 小 于 等 于 12 家 且 大 于 等 于 3 家 时, 允 许 全 部 合 格 申 请 人 参 加 本 工 程 投 标, 不 再 进 行 评 分 3.4.3 当 满 足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的 申 请 人 超 过 12 家 时, 招 标 人 根 据 申 请 人 资 格 预 17

审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排 序, 取 足 12 家 入 围 投 标 申 请 人 总 得 分 相 同 时, 抽 签 确 定 其 排 序 4. 审 查 结 果 4.1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完 成 审 查 后,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4.2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申 请 人 的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18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19

目 录 ( 1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附 件 1); ( 2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附 件 2)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附 件 3)( 如 有 ); ( 3 )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附 件 4);( 如 有 ) ( 4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 5 )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 6 )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组 成 表 ( 附 件 5); ( 7 )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 附 件 6) 及 注 册 ( 职 称 )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2015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5 月 连 续 6 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以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格 式 为 准, 未 注 明 中 断 缴 纳 的 视 为 连 续 ) 及 学 校 设 计 经 验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 如 有 ) 复 印 件 ; ( 8 )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 格 式 自 拟 ); ( 9 ) 投 标 单 位 诚 信 承 诺 书 ( 附 件 7); ( 10 ) 驻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书 ( 附 件 8);( 如 有 ) ( 11 ) 资 格 审 查 自 评 分 表 ( 附 件 9) 及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要 求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复 印 件 ; ( 12 ) 申 请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20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封 面 ( 项 目 名 称 )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名 称 :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申 请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的,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盖 章 或 签 字 21

附 件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招 标 人 名 称 ) : 1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我 方 ( 申 请 人 )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用 于 你 方 ( 招 标 人 ) 审 查 我 方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的 投 标 资 格 2 我 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包 含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1.1 项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3 你 方 授 权 代 表 可 通 过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4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电 话 : 传 真 : 申 请 人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注 : 申 请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的,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盖 章 或 签 字 22

附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申 请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年 月 日 注 : 如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出 具 此 证 明 书 23

附 件 3 授 权 委 托 书 (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时, 须 另 行 提 供 一 份 ) 本 人 ( 姓 名 ) 系 (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注 : 申 请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的, 此 委 托 书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具 24

附 件 4: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自 愿 组 成 ( 联 合 体 名 称 )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勘 察 设 计 资 格 申 请 现 就 联 合 体 投 标 资 格 申 请 事 宜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1 ( 某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为 ( 联 合 体 名 称 ) 牵 头 人 2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本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和 合 同 谈 判 活 动, 并 代 表 联 合 体 提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 信 息 及 指 示, 并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3 联 合 体 将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履 行 合 同, 并 对 外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 ( 牵 头 人 名 称 ) 承 担 本 工 程 设 计 任 务, ( 成 员 名 称 ) 承 担 本 工 程 勘 察 任 务 5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6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份,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招 标 人 各 执 份 注 : 本 协 议 书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牵 头 人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成 员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25

附 件 5 本 项 目 的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组 成 表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执 业 资 格 在 本 项 目 中 担 任 的 职 务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注 : 上 述 人 员 要 求 不 得 低 于 第 五 章 所 列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数 量 最 低 要 求, 否 则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26

附 件 6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毕 业 院 校 专 业 毕 业 时 间 年 月 日 从 事 本 专 业 时 间 为 申 请 人 服 务 时 间 执 业 注 册 职 称 在 本 项 目 拟 任 职 务 主 要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项 目 名 称 及 规 模 该 项 目 中 担 任 职 务 注 : 每 人 一 表, 后 附 劳 动 合 同 2015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5 月 连 续 6 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以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格 式 为 准, 未 注 明 中 断 缴 纳 的 视 为 连 续 )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 或 职 称 证 书 ) 及 学 校 设 计 经 验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 如 有 ) 复 印 件 27

附 件 7: 诚 信 承 诺 书 (1) 我 公 司 承 诺, 在 本 工 程 截 止 资 格 审 查 时, 没 有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本 级 宁 波 市 本 级 浙 江 省 本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查 处 并 正 在 被 公 示 且 被 限 制 投 标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一 经 查 实 本 公 司 有 以 上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查 处 并 正 在 被 公 示 且 被 限 制 投 标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愿 主 动 放 弃 此 次 申 请 和 中 标 资 格, 我 公 司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2) 我 公 司 承 诺,2011 年 5 月 1 日 以 来 投 标 人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拟 派 的 主 设 计 师 和 勘 察 负 责 人 在 截 至 资 格 审 查 时 没 有 全 国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库 中 的 有 关 记 录 一 经 查 实 本 公 司 有 以 上 有 关 记 录 的, 愿 主 动 放 弃 此 次 申 请 和 中 标 资 格, 我 公 司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3) 我 公 司 承 诺, 如 我 公 司 中 标, 我 公 司 将 按 工 程 所 在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备 案 事 宜 如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备 案 事 宜 的, 愿 主 动 放 弃 此 次 中 标 资 格, 我 公 司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4) 我 公 司 承 诺, 如 我 公 司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内 容 均 真 实 有 效,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的 资 料, 愿 主 动 放 弃 此 次 申 请 和 中 标 资 格, 我 公 司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注 : 申 请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的,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盖 章 或 签 字 28

附 件 8 驻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书 我 公 司 承 诺 在 项 目 施 工 全 过 程 中 派 出 具 有 5 年 以 上 设 计 经 验 的 设 计 人 员 常 驻 现 场 服 务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注 : 申 请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的,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盖 章 或 签 字 29

附 件 9 资 格 审 查 自 评 分 表 评 分 内 容 投 标 申 请 人 情 况 自 评 得 分 投 标 申 请 人 业 绩 投 标 申 请 人 获 奖 拟 派 主 设 计 师 业 绩 拟 派 主 设 计 师 获 奖 设 计 团 队 人 员 组 成 驻 现 场 设 计 服 务 合 计 注 : 后 附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30

申 请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复 印 件 31

第 五 章 对 投 入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的 最 低 要 求 序 号 本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的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技 术 职 称 或 执 业 资 格 要 求 数 量 要 求 ( 人 ) 备 注 1 主 设 计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1 项 目 负 责 人 2 勘 察 负 责 人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岩 土 ) 1 3 建 筑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1 4 结 构 一 级 注 册 结 构 师 1 5 给 排 水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 给 水 排 水 专 业 ) 1 6 电 气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1 7 暖 通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 暖 通 空 调 专 业 ) 1 8 概 预 算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1 9 智 能 化 10 装 修 11 景 观 绿 化 智 能 化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装 修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景 观 绿 化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1 1 1 注 :1 本 表 所 列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数 量 为 最 低 数 量 要 求, 可 按 工 程 实 际 需 要 增 设 ; 2 本 表 要 求 的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还 须 提 供 劳 动 合 同 2015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5 月 连 续 6 个 月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 养 老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以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格 式 为 准, 未 注 明 中 断 缴 纳 的 视 为 连 续 ) 相 应 的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 或 职 称 证 书 ) 学 校 设 计 经 验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 如 有 ), 未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的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不 予 认 可 ; 3 资 格 预 审 入 围 后 上 述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不 得 进 行 变 更, 如 有 变 更 将 取 消 其 资 格 预 审 入 围 资 格 32

第 六 章 项 目 概 况 一 建 设 规 模 和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 1. 建 设 规 模 : 规 划 南 北 向 河 道 将 地 块 分 两 个 地 块, 其 中 1# 地 块 用 地 面 积 为 2.08 公 顷,2# 地 块 用 地 面 积 为 3.53 公 顷 容 积 率 0.5-0.8, 建 筑 密 度 20-40%, 绿 地 率 35%, 建 筑 高 度 24m 2. 学 校 项 目 的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 建 设 成 完 全 小 学 60 班, 每 班 45 人 1) 学 校 教 学 用 房 应 配 置 普 通 教 室 专 用 教 室 和 公 共 教 学 用 房,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普 通 教 室 应 每 班 设 1 间,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61m2, 宜 为 4 层 或 4 层 以 下 建 筑, 层 高 不 应 低 于 3.6m; 2 专 用 教 室 应 配 置 自 然 教 室 音 乐 教 室 美 术 教 室 书 法 教 室 语 言 教 室 计 算 机 教 室 劳 动 教 室 等 专 用 教 室 及 辅 助 用 房 ; 层 高 不 应 低 于 3.9m; 3 公 共 教 学 用 房 应 配 置 多 功 能 教 室 合 班 教 室 图 书 室 科 技 活 动 室 心 理 咨 询 室 体 育 活 动 室 等 公 共 教 学 用 房 及 辅 助 用 房 4 学 校 办 公 用 房 应 配 置 教 学 办 公 室 行 政 办 公 室 社 团 办 公 室 及 广 播 室 会 议 接 待 室 校 史 德 育 展 览 室 和 卫 生 保 健 室 等 其 中, 教 学 办 公 用 房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4 m2/ 人 5 学 校 生 活 服 务 用 房 应 配 置 教 职 工 单 身 宿 舍 教 职 工 及 学 生 食 堂 等 2) 室 外 体 育 活 动 场 地 用 地 应 包 括 400 米 的 标 准 操 场 不 少 于 10 个 篮 ( 排 ) 球 场 ( 兼 部 分 课 间 操 场 地 ) 运 动 器 械 场 地 和 完 全 小 学 游 戏 场 地 3)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汽 车 库 考 虑 建 筑 面 积 按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确 定 二 建 设 投 资 估 算 及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总 投 资 23450 万 元 ( 其 中 包 括 建 安 投 资 约 17200 万 元 设 备 费 用 1980 万 元 ), 建 设 所 需 资 金 由 宁 波 杭 州 湾 新 区 财 政 出 资 三 总 体 设 计 原 则 设 计 方 案 注 重 学 校 的 使 用 功 能, 使 其 分 区 明 确, 流 线 清 晰, 空 间 组 织 合 理, 以 利 于 学 习 教 学 和 学 生 的 健 康 成 长 同 时, 注 重 学 校 与 城 市 和 地 域 的 联 系, 使 其 融 入 城 市, 与 城 市 形 成 开 放 互 动 的 有 机 整 体 导 入 新 型 教 学 理 念, 创 造 多 样 复 合 33

的 校 园 空 间, 形 成 具 有 体 验 感 场 所 感 的 情 景 校 园 (1) 功 能 第 一, 学 生 第 一 校 园 规 划 不 仅 关 注 校 园 内 各 部 分 的 有 机 联 系, 关 注 校 园 内 部 与 周 边 城 市 环 境 的 整 体 联 系, 也 要 充 分 考 虑 学 生 学 习 运 动 和 生 活 (2) 渗 透 融 合 通 过 宏 观 层 次 的 空 间 布 局 以 及 微 观 层 面 的 造 型 和 景 观 设 计, 把 地 域 历 史 文 化 融 入 到 建 筑 和 景 观 设 计 之 中, 并 加 以 物 化 和 表 达 (3) 环 境 育 人 要 让 建 筑 和 环 境 成 为 学 生 的 成 长 元 素, 寓 教 育 于 建 筑 和 环 境 之 中, 创 造 一 个 为 广 大 师 生 所 喜 爱 而 又 富 有 教 育 内 涵 的 优 美 和 谐 的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让 学 生 在 这 种 大 环 境 中 潜 移 默 化, 健 康 成 长 (4) 智 能 化 数 字 化 引 入 新 型 教 学 理 念, 预 留 数 字 网 络 平 台, 创 造 一 个 资 源 共 享 联 系 便 捷 信 息 容 量 大 的 现 代 智 能 化 数 字 化 的 校 园 (5) 实 行 功 能 分 区, 但 又 紧 密 衔 接 : 即 教 育 教 学 区 行 政 办 公 区 体 育 运 动 区 和 生 活 服 务 区 (6) 校 园 规 划 应 充 分 考 虑 到 未 来 的 发 展, 使 规 划 结 构 多 样 协 调 富 有 弹 性, 适 应 未 来 变 化, 满 足 可 持 续 发 展 四 项 目 阶 段 划 分 本 项 目 招 标 分 为 四 个 阶 段 : 1 第 一 阶 段 为 概 念 性 方 案 设 计 投 标, 所 有 资 格 预 审 入 围 单 位 均 参 与 该 阶 段 的 投 标 ; 2 第 二 阶 段 为 方 案 深 化 设 计 ; 3 第 三 阶 段 为 勘 察, 初 步 ( 含 扩 大 初 步 概 算 ) 设 计 ; 4 第 四 阶 段 为 施 工 图 设 计 ; 第 二 三 四 阶 段 均 由 中 标 人 中 标 后 完 成 五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资 格 预 审 结 束 后, 将 对 资 格 预 审 入 围 单 位 发 放 招 标 文 件, 入 围 单 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投 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并 根 据 最 终 评 标 报 告 结 果 推 荐 三 家 单 位 为 入 围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开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人 将 从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三 家 入 围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中 确 定 中 标 人, 但 对 其 他 二 家 落 选 单 位 不 作 任 何 落 标 解 释 六 成 本 补 偿 及 设 计 费 用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入 围 单 位, 凡 按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规 定 参 加 概 念 性 方 案 设 计 投 标 的,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出 的 五 家 优 秀 技 术 方 案 分 别 给 予 补 偿 ( 中 标 单 位 除 外 ), 其 34

中 进 入 推 荐 名 单 而 未 中 标 的 二 家 分 别 给 予 12 万 元 补 偿, 未 进 入 推 荐 名 单 的 二 家 分 别 给 予 5 万 元 补 偿 本 工 程 中 标 人 设 计 费 按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2002 年 修 订 本 计 算 标 准 的 80% 计 取, 设 计 费 基 数 为 中 标 人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有 设 计 内 容 所 涉 及 的 全 部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概 算 费 用 ( 经 批 准 ) 之 和 ( 中 标 人 未 完 成 至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内 容 不 予 计 算 设 计 费 ), 所 有 调 整 系 数 都 按 1.0 计 算 勘 察 费 以 总 用 地 面 积 计 算, 按 4 元 / 平 方 米 计 取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