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时 间 为 准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中 途 终 止 本 保 险 保 障, 该 被 保 险 人 在 该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得 再 重 新 投 保 在 美 国 全 日 制 学 校 上 学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在 申 请 承 保 或 理 赔 时 均 需 提 供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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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1 本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必 须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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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B,2012) 条 款 ( 平 保 寿 发 [2012]296 号,2012 年 10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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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第 九 条 宽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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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期 间, 发 出 的 呼 吁 总 额 为 亿 美 元, 其 中 本 组 织 筹 集 2618 万 美 元 这 一 数 字 占 处 理 影 响 约 27 个 国 家 和 领 地 的 紧 急 情 况 产 生 的 卫 生 问 题 所 需 资 金 的 17% 4. 对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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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泰 人 寿 [2011] 医 疗 保 险 004 号 华 泰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泰 人 寿 泰 然 无 忧 全 球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第 一 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被 保 险 人 清 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其 他 投 保 文 件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保 险 卡 网 络 医 院 名 册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 投 保 范 围 ( 一 )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均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投 保 人 ( 二 ) 主 被 保 险 人 凡 年 龄 在 十 八 至 七 十 周 岁 ( 连 续 参 加 本 保 险 的, 续 保 时 最 高 年 龄 可 放 宽 至 七 十 五 周 岁 ), 居 住 地 在 美 国 以 外 国 家 或 地 区, 每 周 工 作 至 少 20 小 时 并 能 正 常 劳 动 或 生 活 的 投 保 人 所 属 人 员 均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主 被 保 险 人 该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为 : 1 居 住 在 国 籍 国 之 外 地 区 或 国 家 的 人 员 ; 2 雇 佣 的 本 地 人 员 ( 三 )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并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约 定, 被 保 险 人 的 以 下 家 属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 1 配 偶 : 凡 年 龄 在 十 八 至 七 十 周 岁 ( 连 续 参 加 本 保 险 的, 续 保 时 最 高 年 龄 可 放 宽 至 七 十 五 周 岁 ),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工 作 劳 动 或 正 常 生 活 的 主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2 子 女 : 凡 年 龄 在 二 十 一 周 岁 及 以 下 ( 为 全 日 制 在 校 学 生, 或 存 在 身 体 缺 陷 或 智 力 障 碍 的, 投 保 年 龄 可 放 宽 至 二 十 四 周 岁 ) 未 婚 经 济 上 完 全 依 赖 主 被 保 险 人 的 主 被 保 险 人 子 女 若 需 承 保 有 身 体 缺 陷 或 智 力 障 碍 的 未 婚 子 女, 主 被 保 险 人 需 在 投 保 时 提 供 该 子 女 十 九 岁 生 日 之 前 发 生 残 疾 的 有 关 证 明, 并 在 此 之 后 根 据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定 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经 保 险 人 审 核 同 意 并 出 具 保 险 单 或 批 单, 以 上 人 员 即 可 获 得 被 保 资 格, 成 为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被 保 资 格 的 日 期 为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保 险 期 间 起 始 日 或 批 单 所 载 生 效 日, 以 两 者 间 较 晚 第 1 页 共 24 页

的 时 间 为 准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中 途 终 止 本 保 险 保 障, 该 被 保 险 人 在 该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得 再 重 新 投 保 在 美 国 全 日 制 学 校 上 学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在 申 请 承 保 或 理 赔 时 均 需 提 供 入 学 证 明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合 同 保 险 金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三 条 : 常 住 地 本 保 险 合 同 默 认 主 被 保 险 人 和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的 常 住 地 为 投 保 人 所 在 地 若 主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常 住 地 在 其 他 地 区, 投 保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如 被 保 险 人 的 常 住 地 为 非 投 保 人 所 在 地, 保 险 人 有 权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或 增 加 限 制 条 件 承 保 在 被 保 险 人 离 开 其 常 住 地 期 间 仍 可 以 享 受 保 障 但 若 被 保 险 人 离 开 其 常 住 地 累 积 超 过 4 个 月, 保 险 人 将 可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新 的 居 住 地 进 行 保 费 调 整 第 四 条 : 保 险 保 障 的 选 定 在 投 保 时, 投 保 人 应 选 择 与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障 类 型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免 赔 额 自 付 比 例, 确 定 具 体 的 保 险 保 障, 并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载 明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保 障 同 主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保 障 ( 一 ) 保 障 类 型 本 合 同 每 一 主 被 保 险 人 可 参 保 的 类 型 分 为 单 人 保 障 夫 妇 保 障 亲 子 保 障 家 庭 保 障 四 种 类 型, 具 体 如 下 : 1 单 人 保 障 : 无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仅 主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障 2 夫 妇 保 障 : 主 附 被 保 险 人 仅 为 夫 妻 双 方 的 保 障 3 亲 子 保 障 : 主 被 保 险 人 和 主 被 保 险 人 之 子 女 的 保 障 4 家 庭 保 障 : 主 被 保 险 人 和 主 被 保 险 人 之 配 偶 子 女 的 保 障 ( 二 ) 保 险 区 域 每 一 保 障 类 型 均 有 对 应 的 保 险 区 域, 在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内, 保 险 人 仅 对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投 保 时 选 择 的 相 应 保 险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 全 球 保 障 保 险 区 域 为 全 球 任 何 国 家 和 地 区 2 国 际 保 障 第 2 页 共 24 页

保 险 区 域 为 除 美 国 加 拿 大 外 的 全 球 任 何 国 家 和 地 区 3 国 际 增 强 保 障 保 险 区 域 为 除 美 国 加 拿 大 外 的 全 球 任 何 国 家 和 地 区, 但 保 险 人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在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发 生 的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的 紧 急 医 疗 费 用 也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在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接 受 紧 急 医 疗 前, 须 获 得 保 险 人 委 托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中 心 ) 的 许 可, 该 中 心 将 引 导 该 被 保 险 人 至 最 近 且 合 适 的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 对 任 何 未 经 中 心 批 准 而 在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接 受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若 在 紧 急 医 疗 情 况 下,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在 接 受 紧 急 医 疗 前 根 本 无 法 联 系 到 中 心 的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但 被 保 险 人 亦 须 在 该 紧 急 情 况 发 生 后 的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联 系 中 心 符 合 本 条 款 的 紧 急 医 疗 是 指 突 然 发 生 的 为 避 免 身 体 受 到 严 重 的 伤 害 或 死 亡 而 须 立 即 接 受 治 疗 的 症 状,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在 症 状 发 作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必 须 开 始 接 受 的 相 应 医 疗, 但 不 包 括 : (1) 被 保 险 人 在 到 达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之 前 已 患 上 的 疾 病 和 症 状 ; (2) 常 规 医 疗 ; (3) 可 以 被 合 理 延 迟 至 被 保 险 人 从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返 回 其 常 住 地 后 进 行 的 医 疗 ; (4) 被 保 险 人 事 先 计 划 好 的 医 疗 行 为 ; (5) 被 保 险 人 已 知 或 应 该 知 道 的 情 形 而 发 生 的 医 疗 ; (6) 妊 娠 分 娩 及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的 医 疗 4 大 中 华 保 障 保 险 区 域 为 中 国 大 陆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5 大 中 华 增 强 保 障 保 险 区 域 为 中 国 大 陆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大 中 华 地 区 ( 中 国 大 陆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 以 外 发 生 的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的 紧 急 医 疗 费 用 也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在 大 中 华 以 外 地 区 接 受 紧 急 医 疗 前, 须 获 得 保 险 人 委 托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中 心 ) 的 许 可, 该 中 心 将 引 导 该 被 保 险 人 至 最 近 且 合 适 的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 对 任 何 未 经 中 心 批 准 而 在 大 中 华 以 外 地 区 接 受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若 在 紧 急 医 疗 情 况 下,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在 接 受 紧 急 医 疗 前 根 本 无 法 联 系 到 中 心 的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但 被 保 险 人 亦 须 在 该 紧 急 情 况 发 生 后 的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联 系 中 心 符 合 本 条 款 的 紧 急 医 疗 是 指 突 然 发 生 的 为 避 免 身 体 受 到 严 重 的 伤 害 或 死 亡 而 须 立 即 接 受 治 疗 的 症 状,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在 症 状 发 作 后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必 须 开 始 接 受 的 相 应 医 疗, 但 不 包 括 : 第 3 页 共 24 页

(1) 被 保 险 人 在 到 达 大 中 华 以 外 地 区 之 前 已 患 上 的 疾 病 和 症 状 ; (2) 常 规 医 疗 ; (3) 可 以 被 合 理 延 迟 至 被 保 险 人 从 大 中 华 以 外 地 区 返 回 其 常 住 地 后 进 行 的 医 疗 ; (4) 被 保 险 人 事 先 计 划 好 的 医 疗 行 为 ; (5) 被 保 险 人 已 知 或 应 该 知 道 的 情 形 而 发 生 的 医 疗 ; (6) 妊 娠 分 娩 及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的 医 疗 ( 三 )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投 保 人 可 为 全 部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投 保 健 康 检 查 眼 科 保 障 牙 科 保 障 战 争 和 恐 怖 主 义 损 害 保 障, 以 及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投 保 最 佳 福 利 套 餐 ( 四 ) 免 赔 额 本 合 同 的 免 赔 额 分 年 免 赔 额 或 次 免 赔 额, 具 体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载 明 ( 五 ) 自 付 比 例 本 合 同 的 自 付 比 例 分 为 0% 10% 20% 或 30%, 具 体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载 明 该 比 例 仅 适 用 于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符 合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累 计 在 人 民 币 70,000 元 以 内 ( 含 ) 的 费 用 ; 对 于 累 计 超 过 人 民 币 70,000 元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按 100% 比 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限 内,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保 障 利 益 表 的 最 大 限 额 内 对 以 下 项 目 进 行 赔 付 : 一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 一 )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与 其 保 障 类 型 对 应 的 保 险 区 域 内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罹 患 疾 病 经 医 师 诊 断 属 医 学 所 指 疾 病 或 伤 害 而 必 须 住 院 治 疗 的, 由 此 发 生 的 符 合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以 下 类 型 费 用,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一 般 疾 病 ( 伤 害 ) 和 一 般 项 目 住 院 费 用 : 1 双 人 病 房 ( 在 中 国 大 陆 公 立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的, 可 为 标 准 单 人 病 房 ) 的 床 位 费, 医 疗 必 须 的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床 位 费 ; 2 治 疗 费 检 查 费 药 品 费 化 验 费 ; 3 输 血 血 浆 血 浆 扩 容 药 物 以 及 所 有 相 关 化 验 操 作 设 备 和 服 务 费 用 ; 4 住 院 医 师 诊 疗 费 ; 5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费 ; 6 由 放 疗 师 实 施 的 为 治 疗 肿 瘤 的 放 射 治 疗 费 ; 7 由 医 师 或 注 册 呼 吸 治 疗 师 实 施 的 呼 吸 治 疗 费 ; 8 由 医 师 或 护 士 在 医 师 指 导 下 实 施 的 化 学 治 疗 费 ; 第 4 页 共 24 页

9 由 医 师 或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医 师 实 施 的 物 理 治 疗 职 业 疗 法 费 这 些 治 疗 须 为 该 被 保 险 人 医 师 书 面 治 疗 计 划 一 部 分, 且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1) 在 合 理 的 可 预 测 的 时 间 内 使 得 症 状 明 显 好 转 ; (2) 疗 法 复 杂 或 被 保 险 人 病 症 只 有 医 师 注 册 物 理 治 疗 师 或 职 业 治 疗 师 才 能 安 全 有 效 实 施 10 为 治 疗 吞 咽 障 碍 由 语 言 治 疗 师 实 施 的 电 子 喉 镜 检 查 费 ; ( 二 ) 住 院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方 能 得 到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 1 住 院 前 须 经 过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授 权 同 意 或 者 为 紧 急 住 院 ; 2 被 保 险 人 身 体 状 况 确 实 需 要 住 院 看 护 康 复, 并 由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对 此 作 出 决 定 如 果 住 院 仅 是 为 长 期 看 护 慢 性 病 的 疗 养 或 者 帮 助 被 保 险 人 日 常 寝 食 活 动, 则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责 任 二 门 诊 医 疗 服 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与 其 保 障 类 型 对 应 的 保 险 地 域 内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者 患 疾 病 经 医 师 诊 断 属 医 学 所 指 疾 病 或 伤 害 而 必 须 门 诊 治 疗 的, 由 此 发 生 的 符 合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以 下 类 型 费 用,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一 般 疾 病 ( 伤 害 ) 和 一 般 项 目 门 诊 处 方 药 费 用 : 1 因 意 外 伤 害 在 48 小 时 内 发 生 的 治 疗 费 用 ; 2 急 诊 室 费 非 紧 急 情 况 下 使 用 急 诊 室 的, 累 计 在 人 民 币 14,000 元 以 内 ( 含 )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按 50% 比 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对 于 累 计 超 过 人 民 币 14,000 元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按 100% 比 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3 急 诊 医 疗 服 务 费 ; 4 门 诊 医 生 诊 疗 费 医 疗 必 须 的 门 诊 医 师 诊 疗 费 每 日 限 一 次 若 被 保 险 人 因 医 疗 要 求 必 须 一 日 内 在 不 同 科 室 就 诊, 保 险 人 也 将 给 与 赔 付 若 无 特 别 约 定,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非 治 疗 为 目 的 的 常 规 体 检 ; 5 化 验 费 检 查 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心 电 图 检 查 超 声 波 检 查 费 CAT 检 查 PET 检 查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X 光 检 查 ; 6 内 窥 镜 检 查 ( 必 须 获 得 预 授 权, 如 果 该 手 术 发 生 在 美 国 则 必 须 使 用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 7 门 诊 手 术 费 包 含 穿 刺 检 查 ( 必 须 获 得 预 授 权, 如 果 该 手 术 发 生 在 美 国 则 必 须 使 用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 三 手 术 费 用 1 手 术 费 本 合 同 承 担 在 医 院 医 师 办 公 室 或 其 他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的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手 术 费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手 术 费 用 包 含 手 术 台 使 用 费 用 骨 折 和 关 节 错 位 治 疗 助 理 手 术 医 生 给 付 金 额 以 主 治 手 术 医 生 合 理 费 用 的 50% 为 限 第 5 页 共 24 页

2 麻 醉 师 费 除 了 手 术 医 生 和 其 助 手 之 外, 本 合 同 对 麻 醉 师 支 付 的 麻 醉 师 费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给 付 金 额 以 主 治 手 术 医 生 合 理 费 用 的 25% 为 限 四 特 殊 疾 病 和 特 殊 项 目 : 1 HIV(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AIDS(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 和 ARC( 艾 滋 相 关 综 合 症 ) 若 非 既 往 症, 保 险 人 对 于 治 疗 HIV(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AIDS(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 ARC( 艾 滋 相 关 综 合 征 ) 和 性 病 的 医 疗 必 须 的 非 实 验 的 费 用 承 担 给 付 责 任 2 医 生 巡 房 费 本 合 同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或 者 入 住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的 康 复 机 构 期 间 的 每 日 医 生 巡 房 费 若 该 医 生 巡 房 费 已 经 在 手 术 费 下 取 得 赔 偿, 则 本 项 目 不 进 行 重 复 赔 付 若 医 疗 需 要 在 一 天 内 有 多 个 科 室 的 医 生 进 行 巡 房, 保 险 人 也 可 以 支 付 相 应 的 费 用 若 因 病 情 严 重 需 要 延 长 或 者 多 次 巡 房 的, 保 险 人 需 获 得 有 关 的 记 录 并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赔 付 3 妊 娠 和 生 育 费 用 保 险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女 性 主 被 保 险 人 或 作 为 配 偶 的 女 性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在 医 院 或 生 育 中 心 发 生 的 任 何 与 妊 娠 有 关 的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 (1) 生 育 费 产 前 检 查 费 流 产 和 早 产 费 ; (2) 妊 娠 期 内 医 师 处 方 开 具 的 维 生 素 和 钙 剂 费 ; (3) 妊 娠 期 内 2 次 超 声 波 检 查 费 如 因 为 高 危 妊 娠 或 并 发 症 而 需 要 额 外 的 超 声 波 检 查, 则 需 向 保 险 人 提 交 医 师 书 面 证 明 审 核 批 准 4 产 科 服 务 麻 醉 费 分 娩 费 产 前 产 后 检 查 费 妊 娠 并 发 症 治 疗 费 流 产 费 以 及 其 它 妊 娠 有 关 的 费 用 5 新 生 婴 儿 费 对 于 享 有 生 育 福 利 的 女 性 主 被 保 险 人 或 作 为 配 偶 的 女 性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生 育 的 婴 儿 在 其 出 生 后 十 四 日 内 发 生 的 住 院 看 护 费 和 其 它 医 疗 费 用 属 于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该 新 生 婴 儿 费 用 将 单 独 计 算 并 需 要 满 足 保 单 的 免 赔 额, 不 计 入 产 妇 的 生 育 保 险 责 任 6 先 天 性 疾 病 费 用 保 险 人 仅 对 于 享 有 生 育 福 利 的 女 性 主 被 保 险 人 或 作 为 配 偶 的 女 性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的 子 女 自 出 生 即 日 起 加 入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持 续 承 保, 承 担 因 先 天 性 疾 病 所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7 针 灸 和 顺 势 疗 法 费 用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专 业 医 师 实 施 的 针 灸 治 疗 顺 势 疗 法 费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8 睡 眠 检 查 和 治 疗 费 第 6 页 共 24 页

对 于 经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许 可 的 疑 为 发 作 性 睡 眠 或 阻 塞 性 呼 吸 暂 停 症 状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费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不 包 括 对 失 眠 多 动 腿 综 合 症 的 睡 眠 检 查 和 治 疗 费 9 器 官 移 植 费 ( 含 人 体 器 官 骨 髓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 被 保 险 人 作 为 受 体 接 受 器 官 骨 髓 血 干 细 胞 移 植 治 疗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被 保 险 人 需 事 先 向 保 险 人 授 权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申 请 器 官 移 植 供 体 费 用 器 官 储 藏 费 用 不 属 于 本 合 同 保 障 范 围 10 紧 急 牙 科 治 疗 费 对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而 受 损 的 原 未 经 过 任 何 治 疗 的 完 整 无 损 的 自 身 牙 齿 的 紧 急 治 疗 和 修 复 费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五 精 神 和 心 理 障 碍 治 疗 费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学 认 可 的 精 神 心 理 专 科 医 疗 机 构 或 设 有 精 神 心 理 科 室 的 医 疗 机 构, 为 治 疗 精 神 和 心 理 障 碍, 接 受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资 格 的 医 师 或 心 理 学 家 实 施 的 住 院 门 诊 医 疗 或 咨 询 费 用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精 神 和 心 理 障 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神 经 性 贪 食 症 神 经 性 厌 食 症 悲 伤 辅 导 和 悲 伤 治 疗 失 眠 症 注 意 力 缺 陷 障 碍 注 意 缺 陷 多 动 障 碍, 但 不 包 括 智 能 测 试 教 育 测 试 婚 姻 和 家 庭 心 理 咨 询 六 临 终 关 怀 费 发 生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事 故 的 被 保 险 人 因 该 事 故 导 致 的 病 症 ( 伤 害 ) 而 被 诊 断 患 终 末 期 疾 病 且 存 活 期 在 二 百 四 十 日 以 下 ( 含 ), 经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批 准, 该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临 终 关 怀 机 构 提 供 的 由 专 业 人 员 和 志 愿 者 组 成 的 跨 学 科 在 医 学 指 导 下 实 施 的 姑 息 性 支 持 性 医 护 设 施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不 包 括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发 生 的 临 终 关 怀 费 用 )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入 住 临 终 关 怀 机 构 接 受 临 终 关 怀 的, 须 基 于 病 情 和 家 庭 的 必 要 七 专 业 护 士 家 庭 护 理 费 专 业 护 理 费 是 指 为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治 疗 或 减 缓 病 症, 医 师 处 方 要 求 的 仅 专 业 护 士 才 能 提 供 的 每 日 至 少 持 续 四 个 小 时 的 住 院 或 门 诊 护 理 费 专 业 护 士 家 庭 护 理 费, 指 曾 住 院 接 受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人 出 院 后 随 即 在 其 家 中 接 受 医 师 要 求 的 医 学 必 需 的 专 业 护 士 护 理 ( 不 包 括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发 生 的 家 庭 护 理 费 用 ) 且 每 日 至 少 持 续 四 个 小 时 以 上 的 护 理 专 业 护 士 家 庭 护 理 属 医 学 必 需, 须 满 足 以 下 全 部 条 件 : 1 被 保 险 人 对 专 业 护 士 护 理 确 有 需 要, 非 出 于 方 便 家 庭 成 员 为 目 的 2 每 日 专 业 护 士 护 理 时 间 不 超 过 十 二 小 时,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1) 住 院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人 被 运 送 回 家 当 日 ; (2) 被 保 险 人 病 情 急 重, 须 接 受 十 二 小 时 以 上 专 业 护 士 护 理 以 免 入 院 接 受 治 疗 ; (3) 根 据 医 疗 实 践 和 标 准 被 保 险 人 需 要 在 专 业 护 理 机 构 接 受 护 理, 但 专 业 护 理 机 构 没 有 空 余 床 位 第 7 页 共 24 页

接 受 鼻 饲 或 胃 造 口 管 喂 养 的 被 保 险 人 无 其 他 对 专 业 护 士 护 理 需 要 而 在 家 接 受 的 专 业 护 士 护 理, 不 属 医 学 必 需, 保 险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八 处 方 药 1 在 美 国 以 外 地 区 或 国 家 发 生 的 药 费 : (1) 按 80% 比 例 报 销 ; (2) 以 90 日 用 量 为 上 限 ; (3) 没 有 自 付 额 上 限 2 在 美 国 发 生 的 药 费 : 在 美 国 发 生 的 药 费 必 须 是 在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美 国 网 络 药 店 所 购 买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在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保 险 卡 中 找 到 相 关 的 网 络 药 店 内 容 并 在 购 买 药 品 时 出 示 该 保 险 卡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购 买 品 牌 药 而 非 同 类 普 通 药, 则 被 保 险 人 须 承 担 二 者 之 间 的 差 价, 即 超 过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部 分 的 门 诊 处 方 药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医 师 书 面 要 求 必 须 使 用 品 牌 药 的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3 药 费 赔 付 折 扣 (1) 在 美 国 之 外 地 区 或 国 家 购 买 的 药 物 按 80% 比 例 报 销 ; (2) 在 美 国 指 定 网 络 药 店 内 购 买 的 药 物 按 80% 比 例 报 销 ; (3) 在 美 国 非 指 定 网 络 药 店 内 购 买 的 药 物 按 60% 比 例 报 销 4 剂 量 限 制 : (1) 在 美 国 发 生 的 药 费 以 180 日 用 量 为 上 限 ; (2) 非 美 国 地 区 或 国 家 发 生 的 药 费 以 90 日 用 量 为 上 限 九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购 买 或 租 赁 费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购 买 或 租 赁 费, 指 医 师 处 方 要 求 的 满 足 基 本 医 疗 需 要 的 康 复 设 备 矫 形 支 具 以 及 其 他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的 购 买 或 租 赁 费 ( 以 相 应 符 合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购 买 价 格 为 上 限 ), 以 及 随 后 修 理 更 换 的 费 用, 但 保 险 人 仅 就 修 理 更 换 费 用 的 50% 比 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对 于 患 癌 症 接 受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的 乳 房 切 除 术 的 被 保 险 人, 两 义 乳 及 可 放 入 义 乳 的 胸 衣 费 用 亦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康 复 设 备 和 矫 形 支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腿 臂 背 和 颈 支 具, 人 造 腿 臂 眼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不 包 括 自 动 轮 椅 或 自 动 床 额 外 的 牙 科 切 磨 器 舒 适 设 备 ( 如 电 话 托 臂 和 床 上 多 用 桌 ) 空 气 质 量 或 温 度 调 控 设 备 ( 如 空 调 湿 度 调 节 器 除 湿 器 和 空 气 净 化 器 ) 健 身 脚 踏 车 太 阳 能 或 加 热 灯 加 热 垫 坐 浴 盆 盥 洗 凳 浴 缸 凳 桑 拿 浴 升 降 机 涡 流 按 摩 浴 健 身 器 材 及 其 他 类 似 设 备 十 医 疗 及 身 故 援 助 保 险 服 务 第 8 页 共 24 页

1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费 用 对 于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出 于 医 疗 必 要, 以 专 业 救 护 车 将 被 保 险 人 运 至 医 疗 机 构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2 紧 急 医 疗 转 运 费 被 保 险 人 遇 有 生 命 危 险 得 不 到 及 时 治 疗 将 导 致 身 故 或 严 重 伤 害 的, 如 果 在 当 地 不 能 获 得 适 当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或 相 关 人 员 可 联 系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经 中 心 许 可, 中 心 将 负 责 安 排 运 送 被 保 险 人 至 离 被 保 险 人 最 近 且 能 够 提 供 所 需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病 情 或 伤 势, 保 险 人 有 权 决 定 运 送 目 的 地 和 医 疗 机 构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不 在 中 心 安 排 的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自 该 医 疗 机 构 至 被 保 险 人 选 定 的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的 运 送 费 用, 完 全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负 担 未 经 中 心 许 可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安 排 运 送 的, 运 送 费 用 完 全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治 疗 完 成 或 病 情 稳 定 后, 保 险 人 将 安 排 其 以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飞 机 限 经 济 舱 ) 返 回 其 常 住 地, 相 应 交 通 费 用 亦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3 遗 体 运 返 或 安 葬 费 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国 籍 国 以 外 国 家 或 地 区 身 故, 在 事 发 地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将 负 责 运 送 其 遗 体 至 其 国 籍 国 或 安 排 当 地 安 葬,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十 一 特 殊 风 险 保 障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治 疗 由 战 争 和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引 起 的 伤 害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不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 1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参 加 或 受 训 于 战 争 和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 2 核 化 学 生 物 大 规 模 杀 伤 性 武 器 引 起 的 伤 害 第 六 条 : 可 选 保 险 责 任 在 基 本 保 险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投 保 人 可 为 全 体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投 保 预 防 性 健 康 检 查 牙 科 保 障 或 眼 科 保 障, 为 全 体 或 部 分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投 保 最 佳 福 利 套 餐 一 预 防 性 健 康 检 查 被 保 险 人 每 年 一 次 全 身 体 检 费 以 及 相 关 检 查 化 验 费 免 疫 费 常 规 检 查 化 验 费, 均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1 - 自 付 比 例 ) 支 付 健 康 检 查 保 险 金 保 险 人 对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本 项 费 用 累 计 以 人 民 币 1,400 或 2,800 元 为 上 限, 具 体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约 定 并 于 保 险 合 同 中 载 明 二 牙 科 保 障 对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属 于 以 下 保 险 范 围 内 的 牙 科 费 用, 保 险 人 按 类 别 进 行 赔 付, 并 以 保 险 合 同 第 9 页 共 24 页

中 约 定 的 每 年 最 高 赔 付 限 额 为 限 1 预 防 性 治 疗 费 保 险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比 例 支 付 该 项 目 保 险 金, 费 用 包 括 : (1) 常 规 牙 科 检 查 ; (2) 咬 翼 片 X 光 片 检 查 ; (3) 牙 齿 预 防 治 疗 ; (4) 洁 齿 ; (5) 涂 氟 治 疗, 限 19 周 岁 以 下 被 保 险 人 2 基 础 修 补 性 治 疗 费 保 险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比 例 支 付 该 项 目 保 险, 费 用 包 括 : (1) 牙 齿 填 充 ; (2) 拔 牙 ; (3) 牙 根 管 治 疗 ; (4) 牙 周 病 治 疗 ; (5) 口 腔 手 术 以 及 相 关 的 麻 醉 师 费 ; (6) 紧 急 止 痛 ; (7) 抗 生 素 注 射 3 重 大 修 复 性 治 疗 费 用 保 险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比 例 支 付 该 项 目 保 险 金, 费 用 包 括 : (1) 根 管 填 充 ; (2) 牙 冠 和 嵌 体 ; (3) 桥 式 义 齿 ( 包 括 化 验 和 麻 醉 费 用 ); (4) 智 齿 拔 除 费 4 重 大 修 复 性 治 疗 费 用 保 险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比 例 对 被 保 险 人 牙 齿 矫 正 费 用 给 付 保 险 金, 并 以 约 定 的 最 大 赔 付 金 额 为 限 但 仅 适 用 于 19 岁 及 以 下 被 保 险 人 与 牙 科 保 障 对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不 包 括 以 美 容 为 目 的 牙 齿 处 理 义 齿 高 嵌 体 种 植 牙 贴 面 及 相 关 费 用 三 眼 科 保 障 对 于 眼 科 保 障,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包 括 : 1 一 次 眼 科 检 查 费 ; 2 眼 镜 框 架 费 ; 3 一 副 镜 片 费 与 眼 科 保 障 对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不 包 括 太 阳 镜 及 相 关 配 件 的 费 用 第 七 条 : 责 任 免 除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以 下 费 用 或 者 由 于 以 下 一 种 或 多 种 原 因 发 生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第 10 页 共 24 页

1 不 符 合 医 学 界 普 遍 认 可 的 并 用 于 实 践 的 治 疗 方 法 手 段 设 备 药 品 等 试 验 性 医 疗 费 ; 2 根 据 工 伤 补 偿 职 业 病 或 其 他 与 职 业 疾 病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可 从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费 用 ; 3 由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家 庭 成 员 拥 有 全 部 或 部 分 所 有 权 的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药 品 设 备 或 服 务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4 复 印 及 其 它 非 医 学 必 需 的 费 用 ; 5 已 从 政 府 慈 善 机 构 其 他 福 利 计 划 或 医 疗 保 险 计 划 获 得 补 偿 的 费 用 ; 6 超 过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费 用 ; 7 非 医 师 处 方 要 求 的 服 务 费 用, 不 符 合 专 业 认 可 标 准 或 为 进 行 适 当 治 疗 所 不 必 要 的 医 疗 和 牙 科 服 务 费 用 ; 8 电 话 咨 询 费, 没 有 按 时 就 诊 的 预 约 费 用 ; 9 非 医 疗 必 须 的 医 疗 费 用, 没 有 经 过 医 师 批 准 或 建 议 的 费 用 及 不 在 执 业 范 围 的 医 疗 服 务 费 用 ; 10 对 由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或 因 此 引 起 的 或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伤 害 病 症 治 疗 费 用 ; 11 因 超 过 办 公 时 间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12 为 个 人 舒 适 或 方 便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视 单 人 病 房 房 屋 打 扫 访 客 膳 食 和 住 宿 电 话 家 庭 设 备 旅 行 费 本 合 同 没 有 列 明 的 急 救 费 以 及 其 他 非 医 学 必 需 的 服 务 和 设 备,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不 在 此 限 ; 13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后 发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在 此 后 按 疗 程 使 用 的 处 方 药 品 费 用 ); 14 健 康 检 查 费, 出 于 行 政 或 管 理 事 务 目 的 ( 比 如 与 投 保 保 险 招 聘 入 学 或 运 动 相 关 的 体 格 检 查 ) 发 生 的 体 检,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不 在 此 限 ; 15 疫 苗 费,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不 在 此 限 ; 16 旅 行 和 宾 馆 住 宿 费 用 ; 17 非 处 方 药 品 和 设 备 戒 烟 药 物 食 欲 抑 制 剂 头 发 再 生 药 物 抗 光 老 化 药 物 美 容 用 品 大 剂 量 维 生 素 维 他 命 费, 中 草 药 代 加 工 成 粉 剂 药 丸 胶 囊 胶 膏 或 其 他 制 剂 发 生 的 加 工 费,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不 在 此 限 ; 18 未 经 被 保 险 人 医 师 推 荐 的 放 射 治 疗 化 学 治 疗 物 理 治 疗 美 式 脊 椎 矫 正 职 业 疗 法 和 语 音 治 疗 费, 但 紧 急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医 师 完 全 了 解 相 应 治 疗 后 同 意 如 此 治 疗 的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19 视 觉 治 疗 相 关 费 用, 激 光 角 膜 切 开 术, 准 分 子 激 光 原 位 角 膜 磨 镶 术, 屈 光 不 正 ( 包 括 近 视 远 视 ) 校 正 手 术 费 ; 20 静 养 疗 法 监 护 及 家 居 照 料 费, 在 护 理 之 家 养 老 院 接 受 护 理 费 ; 21 为 休 息 观 察 而 实 施 的 环 境 疗 法 费, 在 任 何 长 期 护 理 机 构 矿 泉 疗 养 地 水 疗 院 门 诊 康 复 机 构 疗 养 院 养 老 院 等 非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的 服 务 或 治 疗 费 ; 22 被 保 险 人 因 无 居 所 而 住 院, 医 疗 机 构 已 实 际 成 为 或 倾 向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住 家 或 常 住 处 的 情 形 下 发 生 的 费 用 ; 23 选 择 性 手 术 和 治 疗 费 用, 被 合 格 医 师 鉴 定 为 非 医 疗 必 须 的 费 用 ; 24 仅 为 改 善 或 提 高 目 前 身 体 状 况 而 发 生 的 非 医 学 必 需 的 费 用 ; 第 11 页 共 24 页

25 美 容, 整 容 手 术, 除 因 为 非 工 伤 引 起 的 并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手 术 ; 26 无 论 是 否 出 于 心 理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美 容 整 容 ( 包 括 牙 科 治 疗 ) 费 用 ; 27 对 皮 肤 表 面 非 囊 肿 粉 刺 的 治 疗 ; 28 对 未 表 现 出 可 疑 细 胞 行 为 ( 如 近 期 大 小 形 状 颜 色 发 生 改 变 ) 的 良 性 皮 肤 损 害 的 治 疗 ; 29 美 容 性 质 的 白 癫 风 治 疗 费 ; 30 对 浅 表 静 脉 曲 张 蜘 蛛 脉 除 瘢 痕 疙 瘩 型 外 的 其 他 瘢 痕 纹 身 去 除 皮 肤 变 色 的 治 疗 或 手 术 费 ; 31 丰 胸 或 缩 胸 手 术 及 其 并 发 症 治 疗 费 用 ; 32 与 脱 发 相 关 的 治 疗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男 性 型 脱 发 或 其 他 种 类 秃 发 的 治 疗, 以 激 光 电 解 蜡 或 其 他 方 法 祛 除 毛 发, 发 生 男 性 型 脱 发 女 性 与 年 龄 相 关 脱 发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导 致 的 脱 发 等 情 形 时 的 头 发 移 植 ; 33 睡 眠 呼 吸 暂 停 治 疗, 除 本 合 同 另 作 约 定 经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预 授 权 的 睡 眠 呼 吸 暂 停 治 疗 除 外 ; 34 戒 烟 治 疗 费 ; 35 减 肥 和 任 何 为 减 肥 接 受 的 治 疗 咨 询 饮 食 费, 减 肥 代 餐 费 ; 36 与 单 纯 性 肥 胖 和 病 理 性 肥 胖 相 关 治 疗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胃 旁 路 术 胃 球 置 放 术 胃 分 隔 术 空 肠 回 肠 旁 路 术 ) 及 相 应 并 发 症 治 疗 费 ; 37 器 官 移 植 供 体 费 用 器 官 来 源 费 用 低 温 储 藏 费 用 ; 38 与 不 孕 不 育 症 或 生 育 治 疗 相 关 的 移 植 费 用 任 何 类 型 助 孕 费 ( 包 括 受 胎 药 不 孕 不 育 症 药 人 工 授 精 试 管 授 精 配 子 输 卵 管 内 移 植 受 精 卵 输 卵 管 植 入 术 代 理 怀 孕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与 此 相 关 的 怀 孕 妊 娠 并 发 症 分 娩 产 后 护 理 费 等 ; 39 优 生 优 育 咨 询 筛 查 检 查 和 治 疗 费 用 ; 40 选 择 性 流 产 及 并 发 症 费 用 ; 41 男 女 生 育 控 制 ; 42 输 精 管 切 除 术 和 绝 育 术 ; 43 男 性 或 女 性 绝 育 恢 复 手 术, 性 别 转 换 症 性 障 碍 治 疗 ; 44 伟 哥 以 及 其 他 用 于 提 高 性 功 能 的 药 物 费 ; 45 作 为 子 女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怀 孕 及 相 关 症 状 治 疗 费 ; 46 生 育 前 培 训, 选 择 性 剖 腹 产 ; 47 包 皮 环 切 术, 医 疗 必 须 并 取 得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的 授 权 同 意 不 在 此 限 ; 48 对 由 酒 精 溶 剂 或 毒 品 滥 用 引 起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的 治 疗 费 对 完 全 或 部 分 由 服 用 酒 精 非 法 药 物 非 医 师 处 方 要 求 药 物 或 非 医 师 处 方 要 求 用 量 药 物 引 起 的 伤 害 的 治 疗 费 ; 49 所 有 自 残, 自 杀 或 者 企 图 自 杀 ( 无 论 被 保 险 人 精 神 正 常 与 否 ); 50 眼 镜 隐 形 眼 镜, 被 保 险 人 享 有 眼 科 保 障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51 除 紧 急 牙 科 外 的 其 他 牙 科 治 疗 费 ( 包 括 对 咀 嚼 食 物 或 其 他 外 物 引 起 的 牙 齿 伤 害 的 治 疗 费 ),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不 在 此 限 ; 52 任 何 治 疗 颞 下 颌 关 节 紊 乱 综 合 征 的 费 用 ; 第 12 页 共 24 页

53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使 用 和 保 养 指 导 费 ; 54 定 制 或 改 造 任 何 交 通 工 具 洗 浴 设 备 或 者 住 宅 设 备 费 ; 55 所 有 非 处 方 医 疗 器 械 费 ; 56 非 手 术 中 必 需 的 假 体 矫 正 器 具 或 相 似 的 器 具 费, 医 师 认 为 治 疗 必 不 可 少 的 假 体 或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不 在 此 限 ; 57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不 包 括 电 动 轮 椅, 电 动 床, 为 个 人 舒 适 或 者 方 便 的 器 材 如 电 话, 桌 板, 空 调, 加 湿 器, 除 湿 器, 桑 拿 房, 电 梯, 健 身 脚 踏 车 等 ; 58 矫 正 鞋 或 其 他 脚 支 撑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足 弓 支 撑 器 矫 正 器 或 任 何 其 他 预 防 性 的 服 务 或 器 材 ) 费, 任 何 用 于 治 疗 弱 足 矫 形 足 不 稳 足 扁 平 足 或 足 弓 塌 陷 的 器 材 费, 任 何 与 跗 骨 跖 骨 相 关 的 治 疗 费, 对 脚 表 面 损 害 ( 如 鸡 眼 老 茧 角 质 化 ) 治 疗 ( 但 有 关 骨 外 露 肌 腱 或 韧 带 的 手 术 不 在 此 限 ) 费 ; 59 常 规 足 部 治 疗 费, 因 意 外 伤 害 或 疾 病 引 起 的 足 部 治 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60 在 政 府 当 局 指 导 下, 实 施 的 与 传 染 病 相 关 的 治 疗 药 品 设 备 服 务 和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费 ; 61 生 长 激 素 治 疗 费, 经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批 准 的 医 学 必 需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62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等 待 期 内 对 约 定 的 相 应 病 症 的 治 疗 费 ; 63 因 健 康 原 因 被 医 师 建 议 不 宜 旅 行 的 被 保 险 人 执 意 旅 行 引 起 的 伤 害 或 病 症 的 治 疗 费 ; 64 对 由 下 列 任 何 异 常 风 险 引 起 的 伤 害 的 治 疗 费 用 : 参 加 或 受 训 职 业 体 育 运 动, 战 争 和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化 学 污 染, 放 射 材 料 辐 射 或 核 燃 料 燃 烧, 无 必 要 但 主 动 置 身 于 风 险 ( 抢 救 他 人 性 命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65 超 出 保 单 承 保 保 险 区 域 的 ; 66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领 养 的 子 女, 本 合 同 在 其 被 收 养 后 12 月 之 内 不 承 担 对 既 往 症 的 赔 付 除 非 子 女 自 出 生 起 就 加 入 保 险 计 划, 否 则 本 合 同 不 承 担 对 先 天 性 疾 病 的 赔 付 ; 67 对 属 于 既 往 症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AIDS, 艾 滋 病 ) 艾 滋 相 关 综 合 征 (ARCS) 和 其 他 与 HIV 病 毒 相 关 的 性 传 染 病 或 症 状 的 治 疗 费 用 ; 68 对 本 合 同 中 特 别 约 定 除 外 疾 病 和 症 状 以 及 被 要 求 健 康 告 知 的 被 保 险 人 未 告 知 的 既 往 症 的 治 疗 费 上 述 情 形 下 或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保 险 人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并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第 八 条 :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以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若 保 险 人 同 意, 投 保 人 可 于 每 个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或 之 前, 按 照 续 保 当 时 保 险 人 执 行 的 条 款 和 费 率 向 保 险 人 交 纳 续 保 保 险 费, 则 本 保 险 合 同 将 延 续 有 效 一 年 本 合 同 可 按 前 述 续 保 方 式 续 第 13 页 共 24 页

保 至 被 保 险 人 已 达 到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保 险 人 有 权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续 保 当 时 的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调 整 续 保 费 率 或 有 条 件 续 保 本 保 险 续 保 前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其 已 知 或 已 患 的 疾 病 或 其 它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保 险 人 第 九 条 :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保 险 金 额 是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投 保 人 应 该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交 纳 保 险 费 第 十 条 :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和 事 先 授 权 ( 一 )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保 险 人 建 立 了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并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予 以 通 报, 被 保 险 人 亦 可 登 陆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或 致 电 查 询 相 关 信 息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人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内 的 医 疗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 接 受 治 疗 的,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约 定 类 型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中 应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部 分, 保 险 人 将 直 接 与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结 算, 毋 需 被 保 险 人 先 行 支 付 被 保 险 人 在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接 受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人 须 在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内 接 受 治 疗 ; 在 其 他 地 区 接 受 治 疗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在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内 接 受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在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的, 对 其 发 生 的 不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负 担 但 医 疗 机 构 未 向 被 保 险 人 收 取 的 医 疗 费 用, 在 接 到 保 险 人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通 知 后,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三 十 日 内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 未 在 三 十 日 内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的, 本 合 同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且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且 保 险 人 有 权 向 其 继 续 追 偿 相 应 费 用 在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内 接 受 治 疗, 未 在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内 接 受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额 外 自 付 一 定 比 例 ( 即 非 网 络 自 付 比 例 )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依 据 与 当 地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平 均 价 格 水 平 一 致 的 价 格 水 平 确 定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费 用, 并 根 据 第 五 六 条 计 算 的 保 险 金 (1 - 非 网 络 自 付 比 例 ) 支 付 保 险 金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和 非 网 络 自 付 比 例 如 下 : (1)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包 括 第 一 医 疗 网 (First Health Providers) 以 及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美 国 和 第 14 页 共 24 页

加 拿 大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被 保 险 人 在 首 选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的, 非 网 络 自 付 比 例 为 0% (2) 非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被 保 险 人 本 可 在 位 于 方 圆 五 十 公 里 内 的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却 自 行 在 非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的, 非 网 络 自 付 比 例 为 20% (3) 无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被 保 险 人 因 方 圆 五 十 公 里 内 无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而 在 非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的, 非 网 络 自 付 比 例 为 0% ( 二 ) 事 先 授 权 接 受 下 列 治 疗 前, 被 保 险 人 须 在 预 定 开 始 治 疗 日 期 前 至 少 五 个 工 作 日 向 保 险 人 委 托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事 先 授 权 申 请 表 : (1) 住 院 治 疗 ; (2) 需 全 身 麻 醉 的 门 诊 手 术 ; (3) 化 学 治 疗 和 放 射 治 疗 ; (4) 癌 症 治 疗 ; (5) 专 业 护 士 家 庭 护 理 ; (6) 肾 衰 血 液 透 析 和 腹 膜 透 析 治 疗 ; (7) 购 买 或 租 用 非 一 次 性 耐 用 医 疗 设 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胰 岛 素 泵 及 其 配 套 器 械 ; (8) 器 官 骨 髓 干 细 胞 和 其 他 组 织 移 植 ; (9) 紧 急 医 疗 转 运 ; (10) 紧 急 牙 科 治 疗 ; (11) 每 剂 超 过 人 民 币 7,000 元 的 药 剂 或 疫 苗 ; (12) 酒 精 和 药 物 滥 用 戒 断 治 疗 ; (13) 对 疑 为 发 作 性 睡 眠 或 阻 塞 性 呼 吸 暂 停 症 状 的 睡 眠 检 查 和 治 疗 ; (14) 不 符 合 本 项 第 1 至 13 条 约 定 但 保 险 期 间 内 预 期 累 计 医 疗 费 用 超 过 人 民 币 35,000 元 的 任 何 治 疗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事 先 授 权 申 请,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将 予 以 书 面 回 复 并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内 接 受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收 到 书 面 许 可 回 复 后 开 始 接 受 治 疗, 保 险 人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接 受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予 以 配 合 未 获 得 书 面 许 可 回 复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治 疗, 或 保 险 人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接 受 治 疗 但 被 保 险 人 未 在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内 接 受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额 外 自 付 相 应 全 部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的 40%, 即 保 险 人 根 据 第 五 六 条 计 算 的 保 险 金 (1 - 非 网 络 自 付 比 例 ) (1-40%) 支 付 医 疗 保 险 金 ; 未 获 得 书 面 许 可 回 复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紧 急 医 疗 转 运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发 生 紧 急 情 况 的, 被 保 险 人 可 在 开 始 治 疗 后 通 知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但 须 在 开 始 接 受 治 疗 后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并 可 在 就 近 网 络 或 非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保 险 人 将 对 该 次 治 疗 第 15 页 共 24 页

是 否 属 紧 急 情 况 予 以 审 核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人 员 或 医 疗 机 构 可 致 电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了 解 事 先 授 权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相 关 情 况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中 心 许 可 回 复, 不 意 味 着 其 发 生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医 疗 费 用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 保 险 人 义 务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采 用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格 式 条 款 的, 保 险 人 向 投 保 人 提 供 的 投 保 单 应 当 附 格 式 条 款,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对 保 险 合 同 中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条 款,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应 当 在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作 出 足 以 引 起 投 保 人 注 意 的 提 示, 并 对 该 条 款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形 式 向 投 保 人 作 出 明 确 说 明 ; 未 作 提 示 或 者 明 确 说 明 的,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保 险 人 依 据 第 十 二 条 所 取 得 的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保 险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自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超 过 二 年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保 险 人 按 照 第 十 三 条 的 约 定, 认 为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补 充 提 供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的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是 否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但 保 险 责 任 的 核 定 必 须 依 赖 于 特 定 证 明 鉴 定 判 决 裁 定 或 其 他 证 据 材 料 的, 保 险 人 应 在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提 供 或 自 行 取 得 上 述 证 据 材 料 起 三 十 日 内 做 出 核 定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保 险 金 义 务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保 险 人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16 页 共 24 页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赔 偿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十 二 条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应 当 在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交 清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未 按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交 付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就 保 险 标 的 或 者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的,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人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 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限 制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人 应 当 在 扣 除 手 续 费 后,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保 险 费 投 保 时, 被 要 求 填 写 健 康 问 卷 调 查 表 的 被 保 险 人 须 如 实 告 知 既 往 症 及 保 险 人 要 求 的 其 他 医 疗 症 状 等 信 息, 保 险 人 将 进 行 审 核 并 确 定 是 否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投 保 人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未 通 知 的,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的 有 关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发 送 给 投 保 人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在 48 小 时 内 或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第 17 页 共 24 页

上 述 约 定, 不 包 括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的 迟 延 第 十 三 条 :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被 保 险 人 在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受 保 险 人 委 托, 该 医 疗 机 构 对 被 保 险 人 免 收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向 受 益 人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数 额 对 应 的 医 疗 费 用 的 ; 若 保 险 人 已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的, 则 受 益 人 不 得 就 此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其 他 情 形, 受 益 人 可 根 据 本 合 同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保 险 金 时, 申 请 人 ( 即 受 益 人 或 其 受 托 人 ) 可 从 保 险 人 指 定 网 站 下 载 保 险 金 申 请 表 ; 经 申 请 人 要 求, 保 险 人 亦 可 通 过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向 其 发 送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应 完 整 地 填 写 申 请 表 的 第 一 部 分, 并 请 被 保 险 人 主 治 医 师 完 整 填 写 申 请 表 的 第 二 部 分, 且 在 当 次 治 疗 完 成 后 一 百 八 十 日 内 与 医 疗 费 用 原 始 收 据 一 并 寄 至 本 合 同 指 定 地 址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保 险 金 申 请 资 料 归 保 险 人 所 有 保 险 人 有 权 对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被 保 险 人 有 义 务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所 有 医 疗 报 告 和 记 录, 若 为 处 理 本 合 同 相 关 事 宜, 经 保 险 人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应 授 权 许 可 保 险 人 取 得 其 完 整 全 面 的 医 疗 病 历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除 法 律 和 宗 教 禁 止 的 情 形 外, 保 险 人 有 权 要 求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尸 检 受 益 人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虚 假 理 赔 申 请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追 回 已 支 付 的 保 险 金 ; 受 益 人 与 第 三 方 串 通 侵 害 保 险 人 利 益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资 格 终 止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 被 保 险 人 员 变 更 ( 一 ) 被 保 险 人 员 变 更 保 险 期 间 内, 投 保 人 可 申 请 变 更 被 保 险 人 员, 保 险 人 按 下 列 约 定 予 以 受 理 : 1 对 于 本 合 同 成 立 时 可 参 加 而 未 参 加 本 保 险 的 人 员,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投 保 人 不 得 加 保 该 人 员, 该 人 员 可 于 续 保 时 参 加 本 保 险 对 于 在 本 合 同 成 立 时 因 其 他 原 因 而 未 参 加 本 保 险 的 人 员, 投 保 人 可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加 保 该 人 员, 并 按 照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提 供 其 健 康 问 卷 调 查 表 及 保 险 人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保 险 人 将 根 据 该 健 康 问 卷 调 查 表 及 其 推 迟 加 入 本 保 险 的 具 体 原 因 确 定 承 保 与 否 和 承 保 条 件 2 投 保 人 因 人 员 变 动 需 要 增 加 主 被 保 险 人 员 的, 应 在 其 符 合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主 被 保 险 人 和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约 定 的 条 件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按 照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提 供 该 人 员 雇 佣 日 期 或 开 始 符 合 本 合 同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日 期 工 作 情 况 以 及 保 险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第 18 页 共 24 页

其 他 文 件 拟 增 加 人 员 原 拥 有 与 本 合 同 等 效 的 医 疗 保 险 的,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保 险 人 可 对 其 既 往 症 按 约 定 承 担 一 定 额 度 的 保 险 责 任 ; 拟 增 加 人 员 无 与 本 合 同 等 效 的 医 疗 保 险 的, 保 险 人 将 对 其 进 行 医 疗 核 保 经 保 险 人 审 核 同 意 后, 保 险 人 自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起 始 日 期 开 始 按 相 关 约 定 对 其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并 按 日 收 取 相 应 保 险 费 3 因 主 被 保 险 人 婚 姻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需 要 增 加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员 的, 投 保 人 应 在 三 十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进 行 医 疗 核 保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保 险 人 自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起 始 日 期 开 始 按 相 关 约 定 对 其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并 根 据 加 人 前 后 不 同 参 保 类 型 保 险 费 差 额 按 日 收 取 相 应 保 险 费 4 投 保 人 因 离 职 停 薪 留 职 长 期 缺 勤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减 少 主 被 保 险 人 员 的, 投 保 人 应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向 保 险 人 退 还 保 险 卡 保 险 人 将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或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终 止 日 期 次 日 零 时 ( 以 较 晚 者 为 准 ) 起 终 止 对 该 主 被 保 险 人 及 相 应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保 障, 并 退 还 相 应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5 因 主 被 保 险 人 婚 姻 状 态 发 生 变 化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减 少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员 的, 投 保 人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向 保 险 人 退 还 保 险 卡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或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终 止 日 期 次 日 零 时 ( 以 较 晚 者 为 准 ) 起 终 止 对 相 应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保 障, 并 根 据 减 人 前 后 不 同 参 保 类 型 保 险 费 差 额 按 日 退 还 保 险 费 ( 二 ) 保 障 续 延 对 于 保 险 期 间 内 减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 限 于 非 因 欺 诈 或 其 它 保 险 犯 罪 行 为 而 被 终 止 保 障 者 ), 原 已 参 加 本 保 险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可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投 保 保 险 人 当 时 可 提 供 的 其 他 个 人 医 疗 保 险 产 品, 并 填 写 健 康 问 卷 调 查 表, 供 保 险 人 医 疗 核 保 并 确 定 是 否 承 保 ( 三 ) 保 险 期 间 内 生 育 婴 儿 或 收 养 子 女 保 险 期 间 内 女 性 主 被 保 险 人 或 作 为 配 偶 的 女 性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生 育 婴 儿 的,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可 为 该 婴 儿 投 保 本 保 险, 并 递 交 将 本 合 同 参 保 类 型 更 改 为 家 庭 保 障 或 亲 子 保 障 的 申 请 在 该 婴 儿 出 生 后 十 四 日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人 从 婴 儿 出 生 之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对 婴 儿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在 该 婴 儿 出 生 十 四 日 后 通 知 保 险 人 的,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保 险 人 自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起 始 日 期 零 时 起 对 该 婴 儿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该 婴 儿 既 往 症 将 适 用 为 期 十 二 个 月 等 待 期, 保 险 人 对 该 婴 儿 在 此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既 往 症 医 疗 费 用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同 时, 保 险 人 根 据 加 保 该 婴 儿 前 后 不 同 参 保 类 型 保 险 费 差 额 按 日 收 取 相 应 保 险 费 经 政 府 相 关 机 构 批 准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期 间 内 合 法 收 养 子 女 的,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可 为 该 子 女 投 保 本 保 险, 并 递 交 本 合 同 参 保 类 型 更 改 为 家 庭 保 障 或 亲 子 保 障 的 申 请 在 该 子 女 被 批 准 收 养 之 日 起 十 四 日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人 从 该 子 女 被 批 准 收 养 之 日 次 日 零 时 起 对 该 子 女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在 该 子 女 被 批 准 收 养 之 日 起 十 四 日 后 通 知 保 险 人 的,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保 险 人 自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起 始 日 期 零 时 起 对 该 子 女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无 论 何 种 情 形, 该 子 女 既 往 症 将 适 用 为 期 十 二 个 月 等 待 期, 保 险 人 对 该 子 女 在 此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既 往 症 医 疗 费 用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同 时, 保 险 人 根 据 加 保 该 子 女 前 后 不 同 参 保 类 型 保 险 费 差 额 按 日 收 取 相 应 保 险 费 第 19 页 共 24 页

( 四 ) 被 保 险 人 风 险 信 息 变 化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住 址 工 作 婚 姻 状 态 以 及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提 供 的 其 他 信 息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者 身 故,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保 险 人 有 权 调 整 承 保 条 件 或 终 止 对 相 关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保 险 人 仅 对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符 合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医 疗 费 用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对 于 享 有 除 全 球 保 障 外 的 其 他 保 障 类 型 的 被 保 险 人,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价 格 水 平, 保 险 期 间 内 保 险 人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被 保 险 人 及 相 应 投 保 人 通 报 不 符 合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医 疗 机 构, 供 被 保 险 人 就 诊 参 考 罹 患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后, 被 保 险 人 应 尽 快 前 往 医 院 诊 所 医 师 等 处 接 受 治 疗, 尤 其 是 意 外 伤 害, 应 在 意 外 发 生 后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接 受 治 疗, 以 免 伤 情 恶 化 损 害 身 体 健 康 申 请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主 被 保 险 人, 即 意 味 着 主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任 何 医 疗 机 构 医 师 药 剂 师 等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保 险 人 认 为 处 理 本 合 同 相 关 事 宜 所 必 要 的 医 疗 信 息 ( 包 括 完 整 医 疗 病 历 和 诊 断 ) 保 险 人 将 对 这 些 信 息 保 密 申 请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主 被 保 险 人, 亦 意 味 着 主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保 险 人 将 所 有 医 疗 信 息 提 供 给 相 关 机 构 以 处 理 本 合 同 相 关 事 宜 第 十 六 条 : 争 议 处 理 和 法 律 适 用 因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依 法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与 本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以 及 履 行 本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处 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第 十 七 条 : 其 他 事 项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经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协 商 同 意 后, 可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应 填 写 变 更 合 同 申 请 书, 经 保 险 人 审 核 同 意, 并 在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单 或 其 它 保 险 凭 证 上 加 以 批 注, 或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订 立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后 生 效 第 20 页 共 24 页

在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后, 投 保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解 除 合 同, 但 保 险 人 已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除 外 投 保 人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 (1)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 (2) 保 险 单 原 件 ; (3) 保 险 费 交 付 凭 证 ; (4) 投 保 人 身 份 证 明 (5) 保 险 人 需 要 的 其 它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自 保 险 人 接 到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申 请 书 之 时 起,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效 力 终 止 保 险 人 收 到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退 还 保 险 单 的 未 满 期 净 保 费 本 保 险 合 同 涉 及 的 外 币 与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以 www.oanda.com 公 布 的 外 汇 汇 率 为 准, 其 中, 保 费 结 算 以 上 月 最 后 一 天 收 盘 汇 率, 赔 款 结 算 以 相 关 支 出 费 用 结 算 日 的 收 盘 汇 率 保 险 人 将 为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发 放 保 险 卡, 该 保 险 卡 将 载 明 以 下 信 息 : 保 险 单 号 码 次 免 赔 额 或 年 免 赔 额 自 付 比 例 保 障 类 型 是 否 享 有 健 康 检 查 是 否 享 有 牙 科 保 障 是 否 享 有 眼 科 保 障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号 码 如 何 联 系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等 信 息 保 险 卡,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享 受 直 接 付 费 服 务 的 凭 证 第 十 八 条 : 释 义 1 国 籍 国 : 指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相 应 护 照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对 于 拥 有 多 于 一 个 护 照 的 美 国 公 民, 其 国 籍 国 家 默 认 为 美 国 对 于 拥 有 多 于 一 个 护 照 的 其 他 国 家 公 民, 其 国 籍 国 家 以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为 准 2 周 岁 : 指 按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计 算 的 年 龄,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为 零 周 岁, 每 经 过 一 年 增 加 一 岁, 不 足 一 年 的 不 计 3 正 常 工 作 : 指 全 职, 能 够 以 惯 常 的 方 式 履 行 其 全 部 日 常 职 责, 且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二 十 小 时 4 子 女 : 指 与 主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父 母 与 子 女 关 系 的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子 女 养 子 女 和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子 女 5 每 次 治 疗 : 对 于 门 诊 治 疗, 每 次 治 疗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一 日 ( 零 时 起 至 二 十 四 时 止 ) 在 同 一 所 医 院 同 一 个 科 室 就 一 个 医 师 就 诊 的 门 诊 或 急 诊 ; 对 于 住 院 治 疗, 每 次 治 疗 指 一 次 入 出 院 6 次 免 赔 额 : 指 被 保 险 人 每 次 治 疗 发 生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中 须 首 先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负 担 的 金 额 第 21 页 共 24 页

7 年 免 赔 额 : 指 每 一 保 险 期 间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累 计 费 用 中 须 首 先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负 担 的 金 额 8 自 付 比 例 : 指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扣 除 免 赔 额 后 剩 余 部 分 中 须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负 担 的 比 例 9 保 险 金 额 : 指 保 险 人 承 担 相 应 保 险 责 任 的 最 大 限 额 10 医 学 必 需 : 指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使 用 或 服 用 的 治 疗 服 务 器 械 或 药 品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第 一, 医 师 处 方 要 求 且 对 治 疗 被 保 险 人 疾 病 或 伤 害 合 适 且 必 需 第 二, 与 接 受 治 疗 当 地 普 遍 接 受 的 医 疗 专 业 实 践 标 准 一 致 第 三, 并 非 为 了 个 人 舒 适 或 为 了 被 保 险 人 父 母 家 庭 医 师 或 其 他 医 疗 提 供 方 便 第 四, 最 恰 当 合 适 水 平 ; 住 院 接 受 治 疗 时, 无 法 以 门 诊 的 方 式 对 相 应 疾 病 和 症 状 提 供 安 全 的 医 疗, 且 当 前 病 症 处 于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状 态 需 要 持 续 接 受 治 疗 专 业 护 理 或 康 复 治 疗 ( 主 要 出 于 接 受 慢 性 病 治 疗 长 期 看 护 喘 息 照 护 慢 性 病 维 持 协 助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目 的 而 住 院 的, 不 属 医 学 必 需 ) 第 五, 非 病 人 学 术 教 育 或 职 业 培 训 的 一 部 分 或 与 之 相 关 第 六, 非 试 验 性 或 研 究 性 11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医 疗 费 用 : 指 以 下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 提 供 相 应 医 疗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对 此 医 疗 服 务 通 常 收 费 水 平, 同 一 地 区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对 居 住 在 同 一 地 区 的 ( 以 邮 政 编 码 为 准 ) 病 情 性 质 和 严 重 程 度 类 似 的 人 员 提 供 同 样 医 疗 服 务 的 平 均 收 费 水 平 若 某 医 疗 服 务 在 当 地 区 不 常 见 或 仅 当 地 区 少 数 医 疗 机 构 能 够 提 供, 保 险 人 将 参 考 下 列 因 素 确 定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医 疗 费 用 : 治 疗 复 杂 性, 治 疗 必 要 的 专 业 程 度, 必 要 的 医 疗 专 业 类 型, 相 应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范 围 和 种 类, 其 他 地 区 通 常 的 收 费 水 平 这 里, 地 区 指 根 据 普 遍 认 可 的 国 际 标 准 为 取 得 类 似 医 疗 机 构 或 类 似 医 疗 服 务 平 均 水 平 所 必 要 的 地 域 范 围, 可 为 一 个 城 市 国 家 或 更 广 的 区 域 12 意 外 伤 害 : 指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使 身 体 受 到 的 伤 害 13 针 灸 治 疗 :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医 师 以 针 或 激 光 为 工 具 实 施 的 治 疗 14 急 性 : 指 疾 病 病 程 短 病 情 相 对 严 重 ( 特 别 是 严 重 急 性 病 或 外 伤 ), 需 要 短 期 治 疗 15 慢 性 病 : 不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预 期 病 程 长 久 且 无 可 合 理 预 计 的 康 复 日 期, 可 能 复 发 需 要 连 续 或 定 期 护 理 的 伤 害 疾 病 或 症 状 16 亚 急 性 : 指 病 情 具 有 急 性 病 一 些 特 征, 处 于 急 性 和 慢 性 之 间 17 等 待 期 : 指 自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开 始 时 间 或 被 保 险 人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首 日 ( 以 较 晚 者 为 准 ) 起 保 险 人 与 投 保 人 约 定 长 度 的 期 间,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此 时 间 段 内 发 生 的 对 约 定 病 症 的 治 疗 和 诊 断 费 用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18 日 常 生 活 活 动 : 指 与 个 人 生 活 自 理 基 本 行 为 相 关 的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行 走 个 人 卫 生 睡 眠 如 厕 ( 控 制 大 小 便 的 能 力 ) 穿 衣 做 饭 进 食 上 下 床 19 监 护 : 包 括 以 下 情 形 : (1) 治 疗 医 师 认 为 已 达 到 最 大 限 度 康 复 但 仍 存 在 身 体 或 智 力 残 疾 的 人 员 提 供 的 床 位 护 理 等 服 务 ; (2) 对 预 计 医 疗 或 手 术 已 不 能 使 其 在 医 疗 机 构 外 生 活 人 员 提 供 的 床 位 护 理 等 服 务 ; (3) 修 养 疗 法 喘 息 照 护, 以 及 家 庭 成 员 提 供 的 家 庭 看 护 20 喘 息 照 护 : 指 出 于 减 轻 患 慢 性 病 或 终 末 期 疾 病 病 人 护 理 负 担 的 目 的, 病 人 住 院 接 受 的 第 22 页 共 24 页

照 料 和 护 理 21 先 天 性 疾 病 和 症 状 : 指 由 于 基 因 因 素 先 天 性 新 陈 代 谢 异 常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的 出 生 时 即 存 在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和 症 状 出 生 缺 陷 身 体 残 疾 智 障 等 发 育 不 完 全 正 常 的 疾 病 和 症 状, 这 些 疾 病 和 症 状 可 能 在 出 生 时 显 现 或 在 出 生 后 逐 步 显 现 22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23 顺 势 疗 法 : 一 种 通 过 小 剂 量 药 物 治 疗 以 使 病 人 症 状 渐 渐 接 近 常 人 的 治 疗 方 法, 比 如 通 过 给 予 小 剂 量 的 放 松 剂 治 疗 腹 泻 24 悲 伤 辅 导 和 悲 伤 治 疗 : 指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咨 询 师 精 神 科 医 师 心 理 医 师 牧 师 针 对 家 人 逝 世 或 终 末 期 病 人 的 治 疗 25 康 复 治 疗 : 指 在 既 定 的 疗 程 内 通 过 设 计 的 维 持 项 目 改 善 病 人 身 体 状 况, 以 免 恶 化 并 协 助 康 复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接 受 康 复 治 疗 的, 保 险 人 仅 对 处 于 急 性 或 亚 急 性 阶 段 的 病 人 住 院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且 须 经 过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中 心 批 准 26 医 院 : 指 被 接 受 医 疗 服 务 所 在 地 国 家 当 地 法 律 或 政 府 认 可 的 可 收 治 急 症 病 人 的 医 疗 机 构 该 医 疗 机 构 应 有 常 住 执 业 医 师 管 理 或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并 在 专 业 护 士 指 导 下 每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连 续 提 供 护 理 服 务 医 院 不 包 括 护 理 机 构 疗 养 机 构 康 复 机 构 养 老 院 家 居 服 务 机 构 酒 精 或 药 物 滥 用 看 护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目 的 的 机 构 27 生 育 中 心 : 指 主 要 目 的 为 供 怀 孕 期 末 期 孕 妇 生 产 婴 儿, 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 根 据 当 地 相 关 法 律 批 准 成 立 ;(2) 配 备 了 全 部 必 要 的 诊 断 和 化 验 设 备, 有 经 过 培 训 的 人 员 和 设 备 处 理 孕 妇 和 新 生 儿 可 能 发 生 的 紧 急 情 况, 二 十 四 小 时 在 医 师 或 注 册 护 士 监 控 下 营 运, 并 保 存 有 所 有 书 面 记 录 的 合 法 机 构, 该 机 构 应 与 至 少 一 家 医 院 有 书 面 协 议 以 在 发 生 分 娩 并 发 症 时 立 即 转 运 病 人 入 院, 并 通 常 在 分 娩 后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为 孕 妇 办 理 转 离 手 续 28 临 终 关 怀 机 构 : 指 对 终 末 期 病 人 提 供 集 成 家 庭 或 住 院 医 护 服 务 的 机 构, 该 机 构 应 满 足 下 列 全 部 条 件 : 第 一, 取 得 了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 第 二, 二 十 四 小 时 提 供 服 务 ; 第 三, 有 医 师 直 接 管 理 和 监 控 ; 第 四, 有 注 册 护 士 指 挥 协 调 护 理 服 务 ; 第 五, 被 批 准 从 事 社 会 服 务 指 导 和 协 调 ; 第 六, 主 要 目 的 为 提 供 临 终 关 怀 服 务 ; 第 七, 有 全 职 管 理 人 员 ; 第 八, 保 存 了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全 部 书 面 记 录 29 住 院 : 指 完 全 出 于 接 受 医 学 必 需 的 治 疗 目 的 被 保 险 人 彻 夜 占 用 医 疗 机 构 病 床 的 行 为 30 门 诊 : 指 以 除 在 医 院 住 院 彻 夜 治 疗 以 外 的 其 他 方 式 接 受 的 治 疗 31 医 师 : 指 具 有 医 疗 职 业 资 格 的 任 何 人, 包 括 内 科 医 师 全 科 医 师 专 业 医 师 医 学 顾 问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在 相 应 准 许 和 训 练 范 围 内 从 事 医 疗 服 务 的 人 员, 但 不 包 括 实 习 人 员 在 训 人 员 32 既 往 症 : 指 在 保 险 人 对 其 保 险 责 任 生 效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就 此 接 受 诊 断 医 学 咨 询 或 治 疗, 或 服 用 药 物, 或 显 现 症 状 的 疾 病 或 损 伤 33 妊 娠 并 发 症 : 指 需 要 住 院 接 受 治 疗 的 由 分 娩 引 起 或 加 剧 的 症 状, 该 症 状 与 分 娩 不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急 性 肾 炎 肾 变 病 心 代 偿 失 调 意 外 流 产 ; 非 选 择 性 剖 腹 产, 异 位 妊 娠 终 止, 妊 娠 期 内 无 法 分 娩 时 主 动 终 止 妊 娠 妊 娠 并 发 症 不 包 括 人 工 不 当 操 作 偶 发 点 滴 性 出 血 妊 娠 期 内 医 师 处 方 要 求 的 休 养 孕 妇 恶 心 妊 娠 剧 吐 以 及 其 他 不 属 疾 病 分 类 学 上 妊 娠 并 发 症 类 的 难 产 相 关 症 状 第 23 页 共 24 页

34 处 方 药 : 指 医 师 处 方 开 具 的 药 物 35 专 业 护 士 : 指 国 家 护 士 注 册 机 构 护 士 登 记 名 册 中 登 记 在 案 的 护 士 36 重 大 疾 病 : (1) 心 血 管 疾 病 - 包 括 冠 心 病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心 肌 梗 塞 主 动 脉 瘤 (2) 神 经 疾 病 - 包 括 脑 卒 中 脑 动 脉 瘤 阿 尔 茨 海 默 病 帕 金 森 病 脊 髓 空 洞 症 多 发 性 硬 化 症 (3) 血 液 疾 病 - 包 括 白 血 病 淋 巴 瘤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血 小 板 减 少 性 紫 癜 血 友 病 (4) 肺 部 疾 病 -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5) 消 化 疾 病 - 肝 硬 化 重 症 肝 炎 (6) 自 身 免 疫 性 疾 病 - 包 括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系 统 性 硬 皮 病 (7) 其 他 - 包 括 所 有 肿 瘤 主 要 器 官 衰 竭 或 移 植 囊 性 纤 维 化 黑 斑 息 肉 病 Ⅲ 度 烧 伤 37 注 意 力 缺 陷 症 : 是 一 种 生 物 学 方 面 改 变 所 致 的 病 理 状 态, 症 状 表 现 为 : 注 意 力 涣 散 活 动 过 多 冲 动 任 性 等 38 注 意 缺 陷 多 动 障 碍 : 一 种 常 见 的 儿 童 精 神 障 碍, 主 要 表 现 为 超 出 了 儿 童 年 龄 和 发 育 正 常 范 围 的 注 意 力 集 中 困 难 活 动 过 多 冲 动 任 性 等 症 状 39 肾 衰 竭 : 指 两 侧 肾 脏 长 期 不 可 逆 转 功 能 丧 失 肾 衰 竭 的 判 定, 须 有 定 期 接 受 肾 透 析 或 肾 移 植 的 证 明 40 艾 滋 病 : 指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的 简 称 41 艾 滋 病 病 毒 : 指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的 简 称 42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AIDS): 其 定 义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制 定 的 定 义 为 准 如 果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血 液 样 本 中 发 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则 认 定 被 保 险 人 己 被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或 患 艾 滋 病 43 与 本 合 同 等 效 的 医 疗 保 险 : 该 医 疗 保 险 在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程 度 上 应 与 本 保 险 等 同, 保 险 期 间 至 少 十 二 个 月, 且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日 与 被 保 险 人 参 加 本 保 险 日 不 超 过 三 十 日 44 战 争 : 包 括 入 侵 内 战 敌 对 国 家 行 为 叛 乱 革 命 武 装 叛 变 武 装 夺 权 战 争 武 器 爆 炸 等 类 似 战 争 的 行 为 视 为 战 争 45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 指 任 何 人 或 团 伙 出 于 政 治 宗 教 思 想 意 识 或 类 似 目 的, 为 对 政 府 施 加 影 响 和 ( 或 ) 使 全 体 或 部 分 公 众 处 于 恐 惧 不 安 状 态 的 行 为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实 际 使 用 或 威 胁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恐 怖 主 义 活 动, 可 仅 为 实 施 该 活 动 者 本 身 行 为, 或 代 表 某 一 机 构 政 府, 或 与 某 一 机 构 政 府 相 关 46 手 续 费 : 指 每 张 保 单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费 用 与 平 均 承 担 的 保 险 公 司 营 业 费 用 之 和, 手 续 费 为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的 20% 47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 指 与 每 一 主 被 保 险 人 参 保 类 型 对 应 的 保 险 费 未 经 过 日 数 / 相 应 保 险 期 间 日 数 ( 保 险 条 款 内 容 结 束 ) 第 24 页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