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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書 面 回 復 事 項 分 辦 表 項 次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日 期 質 詢 事 項 主 政 機 關 頁 次 1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1/11/12 建 議 市 府 將 林 口 南 勢 國 小 能 朝 雙 語 教 學 方 向 推 動 教 育 局 5 2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1/11/12 林 口 民 眾 期 待 的 是 一 個 可 以 遮 風 蔽 雨 的 運 休 中 心, 而 非 運 動 公 園, 教 育 局 6 周 議 員 勝 考 中 央 對 司 法 園 區 用 地 之 規 劃 為 何? 是 否 規 3 等 27 位 議 員 101/11/12 劃 為 國 際 影 視 城? 目 標 期 程 為 何? 請 經 發 經 發 局 7 聯 合 質 詢 局 提 供 與 中 央 機 關 往 返 公 文 周 議 員 勝 考 林 口 文 化 一 路 忠 孝 路 口 全 國 電 子 附 近 每 天 4 等 27 位 議 員 101/11/12 有 民 眾 在 此 大 排 長 龍 等 車, 市 府 有 何 看 法? 交 通 局 65 聯 合 質 詢 請 協 調 三 重 客 運 業 者 增 加 1211 路 線 班 次 5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1/11/12 林 口 地 區 停 水 1 今 年 幾 次? 市 府 有 何 看 法? 2 為 何 恢 復 供 水 時 間 一 延 再 延? 3 未 來 會 再 停 水 幾 次? 4 是 否 因 石 門 水 庫 水 質 太 髒 而 停 水? 水 利 局 66 周 議 員 勝 考 106 年 板 一 計 畫 完 成 後 為 何 無 法 做 到 全 市 飲 6 等 27 位 議 員 101/11/12 用 翡 翠 水 庫 的 水? 請 市 府 能 爭 取 全 市 水 價 水 利 局 75 聯 合 質 詢 統 一 7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1/11/12 本 市 未 來 若 代 徵 污 水 下 水 道 費 用, 計 價 是 否 會 比 臺 北 市 高 水 利 局 77 周 議 員 勝 考 市 府 於 去 年 總 質 詢 時 允 諾 恢 復 本 市 體 育 大 8 等 27 位 議 員 101/11/12 市 光 榮, 為 何 全 民 運 全 中 運 名 次 退 步? 如 教 育 局 78 聯 合 質 詢 何 補 救? 有 無 檢 討 原 因? 周 議 員 勝 考 市 府 是 否 重 視 並 表 揚 體 育 有 功 人 員?11/1 9 等 27 位 議 員 101/11/12 辦 理 新 北 市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表 揚, 流 程 長 茶 教 育 局 80 聯 合 質 詢 敍 餐 點 不 足 等 細 節, 應 檢 討 改 進 10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1/11/12 本 市 自 殺 案 件 頻 傳, 市 府 有 何 看 法? 木 炭 上 鎖 是 否 可 減 少 自 殺 率? 主 : 衛 生 局 協 : 消 防 局 81 11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1/11/12 市 府 何 時 宣 布 結 合 1970 家 四 大 超 商 成 立 高 風 險 關 懷 專 案? 教 育 局 82 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議 員 設 計 i Care 新 北 市 政 府 關 懷 便 利 店 標 誌 Help 新 北 市 警 安 便 利 店 標 誌 贈 給 市 府, 1 請 市 府 設 計 醒 目 標 章 2 結 合 超 商 落 實 關 懷 孩 童, 無 法 溫 飽 時 至 超 商 登 記 可 領 取 便 當 御 飯 糰 麵 包 裹 腹, 費 用 由 市 府 負 擔, 並 通 報 市 府 社 會 局 至 家 庭 訪 主 : 教 育 局 101/11/12 視 3 利 用 超 商 監 視 系 統, 以 行 動 派 出 協 : 社 會 局 83 所 概 念 建 立 警 安 據 點 4 市 府 能 否 承 諾 警 察 局 何 時 可 落 實 此 一 政 策? 5 折 頁 文 宣 發 放 給 各 校 學 生 以 落 實 宣 導, 並 運 用 市 府 網 站 電 子 報 各 項 活 動 予 以 宣 傳 6 請 透 過 四 大 超 商 體 系 落 實 真 正 關 懷, 績 優 超 商 應 公 開 表 揚 教 育 議 題 1 教 育 局 為 何 遭 許 多 人 投 訴? 2 可 否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邀 請 各 校 教 育 從 101/11/12 101/11/12 101/11/12 101/11/12 101/11/12 業 人 員 共 同 探 討 教 育 何 去 何 從? 3 教 育 經 費 少 請 市 府 重 視 4 本 市 短 期 國 際 交 換 生 原 允 諾 100 位, 為 何 縮 水 為 30 位? 甄 選 訊 息 何 時 公 布? 甄 選 方 式 為 何? 教 育 局 85 請 市 府 支 持 校 園 反 毒, 對 全 市 國 高 中 生 開 學 健 檢 全 面 驗 血 驗 尿 教 育 局 87 市 府 推 動 子 宮 頸 疫 苗, 本 市 國 中 生 是 否 有 接 受 施 打? 衛 生 局 88 建 議 市 府 考 慮 提 供 本 市 小 學 生 免 費 營 養 午 餐 之 可 行 性 教 育 局 89 五 股 國 小 及 國 中 可 否 合 併 成 立 完 全 中 學? 請 教 育 局 專 案 研 究 教 育 局 90 101/11/12 本 市 未 來 2 3 年 有 無 可 能 進 行 區 域 調 整? 民 政 局 92 五 股 捷 運 所 需 經 費 規 劃 路 線 施 工 時 程 為 101/11/12 何? 請 至 地 方 召 開 說 明 會 交 通 局 93 2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1/11/12 為 表 明 核 四 不 是 核 能, 請 市 府 安 排 至 龍 門 電 廠 現 場 會 勘 101/11/12 102 年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是 否 發 放? 是 否 中 央 未 具 文 不 發 就 會 發 放? 101/11/12 101/11/12 經 發 局 94 人 事 處 95 蘆 洲 仁 愛 國 小 對 面 停 車 場 用 地 使 用 率 僅 七 成, 建 議 變 更 為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規 劃 地 下 主 : 交 通 局 停 車 場 公 托 幼 兒 園 圖 書 館 里 民 活 動 協 : 民 政 局 中 心 社 福 單 位 使 用 之 空 間 針 對 三 重 市 場 開 發 案 1 公 所 執 法 態 度 不 一 原 因 為 何? 2 召 開 協 調 會, 公 所 告 知 與 攤 商 無 共 識, 城 鄉 局 卻 解 讀 為 有 共 識, 其 共 識 為 何? 市 府 不 曾 給 過 議 員 公 文, 有 無 瞞 天 過 海 暗 渡 陳 倉 圖 利 他 人 之 嫌? 3 主 : 城 鄉 局 99 年 3 月 1 日 市 場 被 建 商 強 行 拆 除, 是 否 有 協 : 政 風 處 市 府 單 位 在 背 後 撐 腰? 市 府 有 無 行 政 疏 失 工 務 局 或 瑕 疵? 4 為 維 護 攤 商 權 益, 請 政 風 處 專 案 察 查, 並 撤 銷 奬 勵 興 辦 市 五 市 場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案 契 約 書 5 建 商 未 與 攤 商 達 成 協 議 前 應 暫 緩 核 發 建 築 及 使 用 報 照 101/11/12 K 他 命 列 為 三 級 毒 品, 請 提 高 為 一 或 二 級, 建 議 對 販 毒 給 青 少 年 者 應 加 重 其 刑 責 101/11/12 101/11/12 101/11/12 101/11/12 請 市 府 降 低 本 市 中 輟 生 人 數, 以 減 少 治 安 事 件 之 發 生 市 府 有 意 將 市 立 圖 書 館 部 分 用 地 規 劃 為 議 員 辦 公 室, 周 邊 居 民 反 對, 請 勿 貿 然 興 建, 應 另 覓 地 設 立 板 橋 有 一 海 砂 屋 已 存 在 20 年, 市 府 同 意 拆 除 重 建, 建 敝 率 可 否 提 高? 請 市 府 協 助 處 理 板 橋 公 館 街 因 建 案 造 成 隔 壁 建 物 鄰 損, 何 時 可 就 地 重 建? 96 97 警 察 局 137 教 育 局 139 文 化 局 141 城 鄉 局 142 工 務 局 143 3

29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101/11/12 江 翠 北 側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目 前 停 車 問 題 如 何 解 決? 城 鄉 局 145 周 議 員 勝 考 建 議 於 板 橋 江 翠 國 中 八 德 公 園 藝 文 中 30 等 27 位 議 員 101/11/12 心 音 樂 公 園 四 維 公 園 等 興 建 地 下 停 車 交 通 局 146 聯 合 質 詢 場 可 否 使 用 停 管 基 金 興 建? 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質 詢 事 項 : 建 議 市 府 將 林 口 南 勢 國 小 能 朝 雙 語 教 學 方 向 推 動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於 101 年 6 月 發 表 新 北 市 雙 語 實 驗 學 校 設 置 之 評 估 研 究 案, 其 中 評 估 結 果 即 建 議 分 北 中 南 東 西 5 區 設 置, 其 中 西 區 之 地 點 以 林 口 區 為 優 先 二 目 前 101 學 年 度 已 擇 定 林 口 區 頭 湖 國 民 小 學 優 先 試 辦 雙 語 實 驗 學 校 之 計 畫, 以 建 構 本 市 雙 動 雙 語 教 育 之 可 行 模 式 作 為 未 來 本 市 各 校 推 動 雙 語 教 育 之 參 考 三 有 關 南 勢 國 小 是 否 參 與 上 開 試 辦, 將 請 該 校 提 出 申 請 計 畫, 俾 評 估 後 協 助 辦 理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國 小 教 育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6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質 詢 事 項 : 林 口 民 眾 期 待 的 是 一 個 可 以 遮 風 蔽 雨 的 運 休 中 心, 而 非 運 動 公 園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興 建 運 動 設 施 係 以 廣 設 運 動 公 園 為 原 則, 並 搭 配 簡 易 運 動 場 館, 倘 人 口 密 集 達 15 萬 人 以 上 之 都 市 區 域, 則 結 合 地 區 運 動 特 性 及 需 求, 規 劃 符 合 全 民 休 閒 運 動 場 地, 增 設 多 元 化 多 功 能 體 育 設 備 平 價 消 費 之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結 合 民 間 企 業, 並 以 OT 模 式 經 營 管 理 二 林 口 已 於 體 育 場 用 地 ( 文 化 三 路 與 中 華 一 路 交 界 ) 規 劃 運 動 公 園, 其 設 施 項 目 初 步 規 劃 如 下, 詳 細 規 劃 時 將 邀 集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林 口 區 里 長 及 居 民 召 開 說 明 會 後, 再 行 修 正 確 認 : ( 一 ) 室 內 體 育 館 : 1. 運 動 空 間 : 多 用 途 綜 合 球 場 ( 羽 球 場 網 球 場 排 球 場 籃 球 場 及 活 動 使 用 ) 桌 球 室 壁 球 場 體 適 能 中 心 多 功 能 教 室 2. 非 運 動 空 間 : 咖 啡 店 販 賣 中 心 ( 二 ) 戶 外 設 施 : 體 適 能 運 動 站 運 動 休 閒 廣 場 綠 蔭 草 坪 梯 田 地 景 廣 場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體 育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質 詢 事 項 : 中 央 對 司 法 園 區 用 地 之 規 劃 為 何? 是 否 規 劃 為 國 際 影 視 城? 目 標 期 程 為 何? 請 經 發 局 提 供 與 中 央 機 關 往 返 公 文 答 復 內 容 : 一 中 央 對 於 司 法 園 區 用 地 ( 機 一 ) 之 規 劃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98 年 6 月 12 日 7 月 22 日 召 開 華 山 華 光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暨 林 口 ( 機 一 ) 機 關 用 地 整 體 規 劃 及 新 店 小 碧 潭 營 區 規 劃 案 會 議 決 議, 提 供 林 口 特 定 區 計 畫 機 一 機 關 用 地, 供 新 北 市 及 其 他 單 位 使 用, 並 由 內 政 部 負 責 協 調 推 動 二 內 政 部 於 99 年 9 月 30 日 將 機 一 配 置 方 案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經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99 年 12 月 10 日 函 核 示 ( 略 以 ):... 各 機 關 對 於 土 地 分 配 及 撥 用 方 式 尚 有 不 同 意 見, 建 請 內 政 部 會 同 各 進 駐 機 關 重 新 檢 視 本 基 地 興 建 廳 舍 樓 地 板 面 積 需 求 合 理 性 及 必 要 性..., 並 邀 集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研 考 會 及 財 政 部 等 單 位 綜 整 討 論... ( 附 件 一 ) 又 依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100 年 6 月 2 日 營 署 更 字 第 1000820143 號 函 檢 送 100 年 5 月 9 日 召 開 研 商 林 口 機 關 用 地 ( 機 1) 整 體 規 劃 配 置 方 案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結 論 ( 略 以 ): 各 單 位 所 提 供 的 具 體 意 見, 請 本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綜 整 作 為 後 續 相 關 規 劃 作 業 之 參 據... 各 機 關 所 需 求 面 積 循 程 序 陳 核 後 具 體 確 認... 再 循 程 序 報 行 政 院 ( 附 件 二 ) 三 又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101 年 11 月 13 日 營 署 都 字 第 1012925780 號 函 檢 送 101 年 10 月 26 日 聽 取 本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簡 報 擬 定 林 口 特 定 區 計 畫 機 一 機 關 用 地 細 部 計 畫 案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出 席 委 員 意 見 ( 略 以 ): 機 一 用 地 未 來 擬 進 駐 之 機 關 單 位 整 體 規 劃 配 置 開 發 建 設 經 費 開 發 主 體 及 相 關 管 制 事 項 等 內 容, 均 尚 待 行 政 院 核 定 確 認 相 關 擬 進 駐 之 機 關 單 位 後, 再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定 程 序 辦 理... ( 附 件 三 ) 故 中 央 對 機 一 用 地 之 規 劃 並 非 為 國 際 影 視 城, 惟 對 於 司 法 園 區 等 機 關 進 駐 之 整 體 規 劃 配 置 亦 迄 今 尚 未 定 案 且 期 程 未 定 四 為 爭 取 機 關 用 地 納 入 新 北 影 視 城 基 地, 本 府 於 101 年 6 月 7 日 檢 送 新 北 影 視 城 提 請 行 政 院 協 助 事 項 至 行 政 院, 請 行 政 院 協 助 影 視 城 推 動 事 宜 ( 附 件 四 ); 又 於 101 年 9 月 6 日 研 商 林 口 特 定 區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縣 市 座 談 會 -- 新 北 市 會 議 ( 附 件 五 ) 101 年 9 月 19 日 研 商 配 合 新 北 影 視 城 產 業 7

發 展 計 畫 空 間 規 劃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 附 件 六 ) 等 均 說 明 期 望 爭 取 機 關 用 地 作 為 影 視 基 地 以 及 尋 求 與 會 機 關 單 位 協 助 等 又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101 年 10 月 1 日 函 復 本 府 ( 略 以 ) 機 關 用 地... 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分 署 研 議 具 體 處 理 方 式, 並 會 同 本 府 及 擬 進 駐 機 關 進 行 協 商 ( 附 件 七 ) 惟 101 年 10 月 26 日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分 署 仍 提 案 擬 定 林 口 特 定 區 計 畫 機 一 機 關 用 地 細 部 計 畫 於 內 政 部 召 開 第 2 次 會 議, 故 會 議 上 本 府 仍 再 重 申 爭 取 機 關 用 地 作 為 影 視 發 展 基 地, 並 將 繼 續 與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協 調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工 商 企 劃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專 門 委 員 玫 秀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552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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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林 口 文 化 一 路 忠 孝 路 口 全 國 電 子 附 近 每 天 有 民 眾 在 此 大 排 長 龍 等 車, 市 府 有 何 看 法? 請 協 調 三 重 客 運 業 者 增 加 1211 路 線 班 次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1211 路 線 班 次 不 足 問 題, 本 府 非 常 重 視, 已 責 請 本 府 交 通 局 洽 請 三 重 汽 車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三 重 客 運 ) 於 尖 峰 時 間 派 員 於 乘 客 較 密 集 站 位 了 解 搭 乘 情 形, 並 適 度 調 度 車 輛 因 應, 以 避 免 搭 乘 民 眾 久 候, 該 局 亦 就 民 眾 反 應 時 間 地 點 派 員 前 往 稽 查, 以 適 時 協 助 三 重 客 運 輸 運 二 本 府 交 通 局 亦 向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北 區 監 理 所 協 調 同 意 增 加 班 次, 以 改 善 民 眾 搭 乘 之 不 便 三 另 為 改 善 林 口 至 松 山 機 場 尖 峰 班 次 不 足, 本 府 交 通 局 已 於 101 年 10 月 25 日 邀 集 臺 北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及 公 車 業 者 共 同 研 商 上 開 路 線 之 闢 駛, 後 續 將 提 報 雙 北 市 公 車 路 線 審 議 委 員 會 討 論, 並 進 行 公 告 徵 求 公 車 業 者 參 與 闢 駛 營 運, 期 能 改 善 林 口 至 松 山 機 場 現 行 班 次 不 足 之 問 題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運 輸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李 專 門 委 員 忠 台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6974 6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質 詢 事 項 : 林 口 地 區 停 水 一 今 年 幾 次? 市 府 有 何 看 法? 二 為 何 恢 復 供 水 時 間 一 延 再 延? 三 未 來 會 再 停 水 幾 次? 四 是 否 因 石 門 水 庫 水 質 太 髒 而 停 水? 答 復 內 容 : 一 今 年 水 公 司 因 汰 管 及 配 合 桃 園 縣 工 程, 林 口 區 共 計 停 水 3 次, 其 中 停 水 超 過 24 小 時 計 1 次 (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福 街 及 思 源 街 口 1200mmPSCP 管 線 遷 移 工 程 ), 停 水 18 小 時 計 2 次 ( 林 口 區 林 口 粉 寮 自 強 社 區 管 線 汰 換 工 程 )( 如 附 件 一 ) 二 經 詢 問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二 區 管 理 處 表 示 : 為 提 早 完 成 復 水 操 之 過 急, 於 混 凝 土 未 完 全 固 化 前 進 行 復 水 動 作, 發 生 特 殊 接 頭 鬆 脫 事 故, 導 致 復 水 作 業 延 後 26 小 時, 且 因 停 水 時 間 越 久 所 需 復 水 時 間 相 對 延 長, 爾 後 對 於 送 水 安 全 性 及 各 項 安 全 措 施 絕 對 要 落 實, 類 似 事 件 決 不 容 許 再 次 發 生, 要 對 廣 大 用 戶 負 責 與 承 諾 供 水 安 全 責 任 ( 如 附 件 二 ) 三 經 詢 問 水 公 司 表 示 : 林 口 區 年 底 前 因 管 網 工 程 預 估 上 可 能 再 停 水 一 次 四 本 年 度 目 前 3 次 停 水 均 因 林 口 區 林 口 粉 寮 自 強 社 區 管 線 汰 換 工 程 桃 園 縣 八 德 市 大 福 街 及 思 源 街 口 1200mmPSCP 管 線 遷 移 工 程 等 因 素 停 水, 故 非 石 門 水 庫 水 質 不 佳 所 致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水 利 行 政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專 員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7353 66

停 水 區 域 及 時 間 如 下 :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二 區 管 理 處 停 水 公 告 林 口 粉 寮 自 強 社 區 管 線 汰 換 工 程 公 告 停 水 停 水 區 域 外 寮 及 登 林 路 * 各 路 段 實 際 施 工 日 期 配 合 進 度 將 請 各 里 辦 公 處 協 助 廣 播 * 9 月 20 日 及 9 月 21 日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門 口 旁 有 水 車 提 供 民 生 用 水 服 務, 請 有 需 求 里 民 可 至 該 處 取 用 停 水 注 意 事 項 停 水 前 : 請 提 早 於 停 水 前 六 小 時 完 成 儲 水, 以 避 免 集 中 於 開 始 停 水 前 大 量 儲 水, 造 成 管 線 末 端 用 戶 無 水 可 用 停 水 期 間 : ( 一 ) 停 水 期 間 應 關 閉 抽 水 機 電 源, 並 請 慎 防 火 警 ( 二 ) 如 未 關 閉 抽 水 機 電 源 : 1 馬 達 空 轉 過 久 會 產 生 高 溫 致 馬 達 損 壞 或 造 成 火 災 2 易 造 成 供 水 管 網 產 生 負 壓 吸 入 污 水, 危 害 用 水 衛 生 安 全 ( 三 ) 建 築 物 之 自 來 水 進 水 口 低 於 地 面 之 用 戶, 在 停 水 期 間, 請 將 總 表 前 制 水 閥 栓 關 閉, 以 避 免 發 生 可 能 虹 吸 污 染 ( 四 ) 水 龍 頭 使 用 橡 皮 管 接 水 時, 勿 將 橡 皮 管 浸 在 水 中, 以 免 停 水 時 因 虹 吸 作 用 產 生 二 次 污 染 復 水 後 : 剛 恢 復 供 水 時, 請 將 全 部 水 閥 打 開 排 氣, 以 利 迅 速 恢 復 供 水, 管 線 末 端 或 高 地 區 用 戶, 如 因 水 壓 較 低 致 延 遲 供 水, 敬 請 諒 察 恢 復 供 水 後, 如 仍 無 ( 缺 ) 水 時, 請 通 知 水 公 司, 本 處 將 派 專 人 到 府 服 務 免 付 費 服 務 電 話 :1910 林 口 服 務 所 :02-26030522 水 公 司 停 水 消 息 請 上 網 查 詢 www.water.gov.tw 停 水 時 間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 自 強 一 至 九 街 ( 約 894 戶 ) 101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01 年 11 月 19 日 止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8 時 止 )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 工 六 路 工 九 路 ( 約 184 戶 ) 101 年 10 月 20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28 日 止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8 時 止 )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 粉 寮 路 東 林 街 力 行 路 101 年 9 月 20 日 起 至 101 年 9 月 21 日 止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8 時 止 ) 自 強 社 區 工 二 工 業 區 宏 昌 街 粉 寮 一 街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二 區 管 理 處 67

停 水 區 域 及 時 間 如 下 :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二 區 管 理 處 停 水 公 告 林 口 粉 寮 自 強 社 區 管 線 汰 換 工 程 公 告 停 水 停 水 區 域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 工 六 路 工 九 路 ( 約 184 戶 ) 101 年 10 月 20 日 起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8 時 止 ) * 各 路 段 實 際 施 工 日 期 配 合 進 度 將 請 各 里 辦 公 處 協 助 廣 播 停 水 注 意 事 項 停 水 前 : 請 提 早 於 停 水 前 六 小 時 完 成 儲 水, 以 避 免 集 中 於 開 始 停 水 前 大 量 儲 水, 造 成 管 線 末 端 用 戶 無 水 可 用 停 水 期 間 : ( 一 ) 停 水 期 間 應 關 閉 抽 水 機 電 源, 並 請 慎 防 火 警 ( 二 ) 如 未 關 閉 抽 水 機 電 源 : 1 馬 達 空 轉 過 久 會 產 生 高 溫 致 馬 達 損 壞 或 造 成 火 災 2 易 造 成 供 水 管 網 產 生 負 壓 吸 入 污 水, 危 害 用 水 衛 生 安 全 ( 三 ) 建 築 物 之 自 來 水 進 水 口 低 於 地 面 之 用 戶, 在 停 水 期 間, 請 將 總 表 前 制 水 閥 栓 關 閉, 以 避 免 發 生 可 能 虹 吸 污 染 ( 四 ) 水 龍 頭 使 用 橡 皮 管 接 水 時, 勿 將 橡 皮 管 浸 在 水 中, 以 免 停 水 時 因 虹 吸 作 用 產 生 二 次 污 染 復 水 後 : 剛 恢 復 供 水 時, 請 將 全 部 水 閥 打 開 排 氣, 以 利 迅 速 恢 復 供 水, 管 線 末 端 或 高 地 區 用 戶, 如 因 水 壓 較 低 致 延 遲 供 水, 敬 請 諒 察 恢 復 供 水 後, 如 仍 無 ( 缺 ) 水 時, 請 通 知 水 公 司, 本 處 將 派 專 人 到 府 服 務 免 付 費 服 務 電 話 :1910 林 口 服 務 所 :02-26030522 水 公 司 停 水 消 息 請 上 網 查 詢 www.water.gov.tw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二 區 管 理 處 停 水 時 間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 自 強 一 至 九 街 ( 約 894 戶 ) 101 年 9 月 20 日 起 至 101 年 11 月 19 日 止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8 時 止 ) 68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二 區 管 理 處 停 水 公 告 配 合 桃 園 縣 政 府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辦 理 八 德 市 大 福 街 及 思 源 街 口 1200mmPSCP 管 線 遷 移 及 大 湳 高 壓 電 氣 設 備 檢 驗 等 工 程 公 告 停 水 ( 如 遇 豪 雨 及 颱 風 順 延 一 週 ) 停 水 區 域 及 時 間 如 下 : 新 北 市 桃 園 縣 停 水 區 域 停 水 時 間 新 北 市 : 101 年 10 月 27 日 上 午 7 林 口 區 : 全 部 時 起 至 101 年 10 月 29 五 股 區 : 登 林 路 ( 福 德 村 ) 部 份 日 上 午 7 時 止 泰 山 區 : 大 科 路 ( 大 科 村 ) 部 份 泰 山 區 : 橫 窠 雅 路 ( 黎 明 村 ) 部 份 南 林 路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坑 子 村 八 德 一 路 赤 塗 崎 路 龜 山 鄉 : 大 坑 村 大 崗 村 大 湖 村 大 華 村 公 西 村 文 化 村 長 庚 村 樂 善 村 嶺 頂 村 新 嶺 村 兔 坑 村 ( 大 江 山 社 區 ) 楓 樹 村 ( 中 坑 街 及 風 尾 街 ) 舊 路 村 部 分 振 興 路 ( 舊 路 大 橋 以 上 ( 往 長 庚 醫 院 方 向 )-- 含 東 西 舊 路 坑 ) 桃 園 市 : 除 建 國 里 雲 林 里 大 林 里 福 林 里 豐 林 里 福 安 里 大 豐 里 東 山 里 萬 壽 里 東 門 里 成 功 里 三 民 里 朝 陽 里 青 溪 里 龜 山 工 業 區 水 壓 降 低 外 其 餘 各 地 區 均 停 水 八 德 市 : 陸 光 里 大 成 里 大 同 里 大 智 里 大 正 里 大 福 里 大 宏 里 大 慶 里 廣 隆 里 廣 興 里 白 鷺 里 茄 苳 里 高 明 里 永 豐 里 高 城 里 龜 山 鄉 : 山 頂 村 ( 華 國 新 村 除 外 ) 山 福 村 山 德 村 中 興 村 幸 福 村 陸 光 村 新 路 村 新 興 村 大 同 村 福 源 村 兔 坑 村 龍 壽 村 舊 路 村 楓 樹 村 精 忠 村 龜 山 村 101 年 10 月 27 日 上 午 7 時 起 至 101 年 10 月 27 日 下 午 24 時 止 101 年 10 月 27 日 上 午 7 時 起 至 101 年 10 月 28 日 下 午 24 時 止 蘆 竹 鄉 : 全 部 101 年 10 月 27 日 上 午 7 大 園 鄉 : 三 石 村 菓 林 村 海 口 村 竹 圍 村 時 起 至 101 年 10 月 28 龜 山 鄉 : 南 上 村 南 美 村 日 上 午 6 時 止 工 業 載 水 站 :( 請 事 先 於 上 班 時 間 至 臨 近 服 務 所 辦 理 購 水 ) 地 點 : 平 鎮 給 水 廠 (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南 豐 路 267 號 ) 69

臨 時 供 水 站 : 1 林 口 區 佳 林 路 40 號 前 ( 林 口 服 11 八 德 市 高 城 路 鐵 路 邊 佈 告 欄 務 所 前 ) 2 林 口 區 仁 愛 路 1 段 378 號 前 ( 林 12 八 德 市 中 華 路 292 號 前 口 區 公 所 前 ) 3 林 口 區 竹 林 路 ( 林 口 國 小 大 門 13 蘆 竹 鄉 六 福 路 265 號 口 ) 4 林 口 區 公 園 路 ( 麗 林 國 小 大 門 14 蘆 竹 鄉 六 福 路 248 號 口 ) 5 林 口 區 南 勢 路 與 南 勢 四 街 口 15 蘆 竹 鄉 福 祿 一 街 77 號 6 龜 山 鄉 光 峰 路 2 號 ( 龜 山 服 務 16 龜 山 鄉 南 上 路 520 巷 內 社 區 所 ) 7 大 湳 給 水 廠 龜 山 第 三 加 壓 站 17 龜 山 鄉 南 上 路 41 巷 口 ( 大 崗 村 大 湖 巷 8 號 工 四 工 業 區 旁 ) 8 龜 山 鄉 萬 壽 路 二 段 6 巷 111 號 前 ( 壽 山 巖 前 ) 18 八 德 市 高 城 路 鐵 路 邊 佈 告 欄 9 八 德 市 富 城 街 36 號 19 10 八 德 市 永 豐 路 游 泳 池 前 20 停 水 注 意 事 項 停 水 前 : 請 提 早 於 停 水 前 六 小 時 完 成 儲 水, 以 避 免 集 中 於 開 始 停 水 前 大 量 儲 水, 造 成 管 線 末 端 用 戶 無 水 可 用 停 水 期 間 : ( 一 ) 停 水 期 間 應 關 閉 抽 水 機 電 源, 並 請 慎 防 火 警 ( 二 ) 如 未 關 閉 抽 水 機 電 源 : 1 馬 達 空 轉 過 久 會 產 生 高 溫 致 馬 達 損 壞 或 造 成 火 災 2 易 造 成 供 水 管 網 產 生 負 壓 吸 入 污 水, 危 害 用 水 衛 生 安 全 ( 三 ) 建 築 物 之 自 來 水 進 水 口 低 於 地 面 之 用 戶, 在 停 水 期 間, 請 將 總 表 前 制 水 閥 栓 關 閉, 以 避 免 發 生 可 能 虹 吸 污 染 ( 四 ) 水 龍 頭 使 用 橡 皮 管 接 水 時, 勿 將 橡 皮 管 浸 在 水 中, 以 免 停 水 時 因 虹 吸 作 用 產 生 二 次 污 染 復 水 後 : 剛 恢 復 供 水 時, 請 將 全 部 水 閥 打 開 排 氣, 以 利 迅 速 恢 復 供 水, 管 線 末 端 或 高 地 區 用 戶 須 延 後 6 小 時 復 水, 如 因 水 壓 較 低 致 延 遲 供 水, 敬 請 諒 察 恢 復 供 水 後, 如 仍 無 ( 缺 ) 水 時, 請 通 知 水 公 司, 本 處 將 派 專 人 到 府 服 務 免 付 費 服 務 電 話 :1910 林 口 服 務 所 :02-26011013 桃 園 服 務 所 :03-3346128~9 龜 山 服 務 所 :03-3294999 大 園 服 務 所 :03-3862021 水 公 司 停 水 消 息 請 上 網 查 詢 www.water.gov.tw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二 區 管 理 處 70

27/10 龜 山 林 口 地 區 停 水 事 件 檢 討 報 告 壹 停 水 事 由 本 公 司 為 配 合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 八 德 市 大 福 街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必 須 遷 移 大 福 街 及 思 源 街 口 供 應 龜 山 及 林 口 之 口 徑 1200mmPSCP 送 水 管 線, 爰 訂 於 10 月 27 日 上 午 7 時 至 10 月 29 日 上 午 7 時 止 辦 理 停 水 及 施 作 作 業 貳 工 程 施 工 及 復 水 過 程 為 避 免 相 同 地 區 重 複 公 告 停 水, 造 成 用 戶 用 水 不 便, 本 公 司 即 利 用 這 次 停 水 時 間 內, 除 辦 理 前 述 大 福 街 及 思 源 街 口 管 線 遷 移 工 程 外, 並 同 時 辦 理 龜 山 鄉 忠 義 路 ( 三 站 至 復 興 一 路 ) 管 線 汰 換 工 程 大 湳 廠 高 壓 電 氣 設 備 檢 驗 工 程 及 內 壢 供 水 系 統 1200mm 管 線 遷 移 工 程 等 4 件, 施 工 前 多 次 辦 理 現 場 勘 查 並 於 10 月 17 日 召 開 各 項 介 面 協 調 會 議, 確 認 各 項 施 工 作 業 流 程 範 圍 停 水 公 告 及 宣 導 等 事 項, 並 於 施 工 前 以 宣 傳 車 廣 播 停 水 訊 息 刊 登 各 網 站 停 水 公 告 簡 訊 通 知 村 里 長 以 及 刊 登 各 大 媒 體 等 前 置 作 業 本 案 工 程 於 10 月 27 日 上 午 7 時 即 準 時 進 場 施 工, 至 10 月 28 日 凌 晨 3 時 即 完 成 下 水 道 船 型 管 底 部 工 作 面 開 挖, 及 管 線 組 裝 焊 接 及 特 殊 接 頭 安 裝 等 工 作, 並 於 5 時 45 分 完 成 管 件 混 擬 土 灌 漿 作 業, 由 於 稍 嫌 超 之 過 急 於 10 月 28 日 上 午 8 時 45 分 即 開 始 逐 台 啟 動 抽 水 機 送 水, 恐 因 澆 築 之 混 凝 土 未 達 初 凝 時 間, 強 度 不 足, 且 林 口 龜 山 高 地 送 水 壓 力 甚 高 (4Kg/cm2 以 上 ), 致 當 日 上 午 11 時 40 分 於 施 工 接 合 處 發 生 特 殊 接 頭 鬆 脫 事 件, 必 需 緊 急 停 止 供 水, 辦 理 搶 修 重 置 作 業, 搶 修 內 容 包 括 : 將 已 回 填 約 100 餘 立 方 公 尺 混 凝 土 挖 除 及 運 棄, 並 切 割 已 焊 接 完 成 之 鋼 管, 重 新 組 裝 接 特 殊 接 頭 並 再 次 焊 接 鋼 管 後 重 新 回 填 灌 注 混 凝 土 本 項 搶 修 及 回 填 作 業, 於 10 月 29 71

日 凌 晨 4 時 20 分 完 成 底 部 CLSM( 控 制 性 低 強 度 回 填 材 料 ) 澆 注, 並 且 於 上 午 7 時 30 分 完 成 管 線 兩 端 固 定 台 混 凝 土 澆 置, 為 安 全 起 見 於 10 月 29 日 上 午 9 時 方 謹 慎 開 啟 第 一 台 400HP 抽 水 機 開 始 送 水, 爲 避 免 相 同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故 視 混 凝 土 已 達 初 凝 狀 況 時 再 陸 續 啟 動 第 二 台 600HP 第 三 台 600HP 抽 水 機 送 水, 直 至 10 月 29 日 下 午 14 時 起 才 滿 載 送 水, 林 口 及 龜 山 地 區 逐 步 恢 復 供 水, 為 避 免 之 前 過 度 樂 觀 提 早 送 水 導 致 擴 大 延 遲 供 水 情 事, 恢 復 期 間 仍 有 部 份 地 勢 較 高 及 管 線 末 端 地 區 ( 如 龜 山 台 地 之 復 興 一 路 中 山 高 速 間 之 文 化 二 路 三 路, 長 庚 醫 謢 新 村 等 ) 無 法 正 常 供 水, 本 處 已 針 對 該 等 復 水 較 艱 困 地 區 以 水 車 方 式 送 水 因 應 爾 後 本 處 將 以 更 嚴 謹 態 度 確 認 工 程 現 況 難 易 度 及 送 水 安 全 性, 並 審 慎 評 估 工 期 作 業 估 算 停 復 水 作 業 時 間, 以 防 類 似 情 形 再 發 生, 造 成 用 水 不 便, 將 深 刻 檢 討 原 因 並 徹 底 予 以 改 善, 期 能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供 水 信 賴 度 參 復 水 延 遲 原 因 檢 討 一 延 誤 恢 復 供 水 為 提 早 完 成 復 水 超 之 過 急, 於 混 凝 土 未 完 全 固 化 前 進 行 復 水 動 作, 發 生 特 殊 接 頭 鬆 脫 事 故, 導 致 復 水 作 業 延 後 26 小 時, 且 因 停 水 時 間 越 久 所 需 復 水 時 間 相 對 延 長 二 供 水 系 統 已 達 滿 載 龜 山 及 林 口 地 區 供 水, 係 由 大 湳 給 水 廠 ( 標 高 110 公 尺 ) 加 壓 進 入 龜 山 市 區 龜 山 第 一 加 壓 站 ( 標 高 120 公 尺 ) 龜 山 第 二 加 壓 站 ( 標 高 190 公 尺 ) 龜 山 第 三 加 壓 站 ( 標 高 250 公 尺 ) 再 分 別 供 應 至 龜 山 及 林 口 台 地 用 水, 由 於 林 口 及 龜 山 台 地 發 展 過 於 迅 速, 本 系 統 供 水 量 已 達 滿 載 ( 每 日 13 萬 噸 ), 72

以 目 前 現 有 設 備 ( 包 括 管 線 抽 水 機 蓄 水 池 容 量 ) 而 言, 已 顯 不 足 供 水 風 險 度 甚 高, 因 此 每 於 停 水 後 復 水 時 間 確 實 無 法 有 效 縮 短 三 蓄 水 池 容 量 不 足 本 處 林 口 及 龜 山 供 水 系 統 每 日 需 水 量 約 13 萬 噸, 惟 因 龜 山 一 站 蓄 水 容 量 僅 1.2 萬 噸, 龜 山 二 站 甚 至 僅 0.5 萬 噸, 雖 龜 山 三 站 蓄 水 量 有 5 萬 噸, 然 林 口 台 地 ( 即 指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以 西 ) 地 勢 甚 高 且 並 無 任 何 蓄 水 池 可 供 調 配, 供 水 風 險 相 對 提 高 四 本 公 司 已 計 畫 辦 理 林 口 及 龜 山 供 水 系 統 擴 建 工 程,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龜 山 第 二 加 壓 站 配 水 池 加 大, 並 增 設 龜 山 及 林 口 第 二 套 供 水 系 統, 以 達 到 穩 定 供 水 及 縮 短 復 水 時 間 之 效 肆 檢 討 與 對 策 一 本 次 延 遲 復 水, 本 公 司 承 認 有 認 知 上 作 業 疏 失, 爾 後 對 於 送 水 安 全 性 及 各 項 安 全 措 施 絕 對 要 落 實, 類 似 事 件 決 不 容 許 再 次 發 生, 要 對 廣 大 用 戶 負 責 與 承 諾 供 水 安 全 責 任 二 為 增 加 北 桃 園 ( 包 括 林 口 地 區 ) 送 水 能 力, 辦 理 中 之 大 湳 淨 水 場 三 期 15 萬 噸 擴 建 工 程, 已 積 極 加 班 趕 辦 中, 預 計 將 於 102 年 6 月 底 先 行 完 成 功 能 性 出 水, 屆 時 可 大 幅 增 加 淨 水 及 供 水 能 力 三 大 湳 廠 龜 山 一 站 送 水 管 線 瓶 頸 ( 龜 山 萬 壽 路 龜 山 陸 橋 段 約 650 公 尺 ) 已 列 計 畫 將 提 早 於 102 年 先 行 斥 資 約 8,000 萬 元 施 作, 以 埋 設 或 推 進 方 式 辦 理 口 徑 1200mm 送 水 管 線, 完 成 後 可 增 加 林 口 及 龜 山 地 區 送 水 能 力 約 2~3 萬 噸 四 大 湳 廠 龜 山 一 站 間 再 增 設 一 條 送 水 管 線, 本 處 已 於 本 (101) 年 度 配 合 國 道 二 號 下 水 道 工 程 施 工 先 行 以 並 聯 方 式 埋 設 二 條 800 mm 送 水 管 線 ( 長 約 2000 73

公 尺 ), 目 前 仍 剰 前 後 兩 端 ( 大 湳 廠 國 際 路 口 ; 介 壽 路 桃 鶯 路 山 鶯 路 與 建 國 東 路 口 ) 尚 待 延 伸 銜 接, 俟 完 成 後 可 增 加 送 水 能 力 達 10 萬 CMD 以 上 五 龜 山 第 二 加 壓 站 增 設 抽 水 機 工 程, 計 畫 於 102 年 再 斥 資 ( 約 2,000 萬 元 ) 增 購 800 馬 力 抽 水 機 三 台, 提 升 效 率 可 增 加 二 站 三 站 送 水 能 力 約 2 萬 噸 六 龜 山 二 站 三 站 間 原 有 口 徑 1000 公 厘 送 水 管 線 ( 長 約 3,000 公 尺 ), 於 靠 近 三 站 間 之 PSCP 材 質 送 水 管 線, 發 現 有 漏 水 現 象 及 輸 水 瓶 頸, 已 計 畫 汰 換 該 管 段 約 1300 公 尺, 並 加 大 管 徑 為 1350 公 厘, 本 工 程 斥 資 ( 約 8,500 萬 元 ) 已 發 包 完 成 準 備 施 工 中, 預 計 明 (102) 年 1 月 底 前 完 成, 完 成 後 可 明 顯 增 加 二 站 三 站 間 輸 水 能 力 七 為 配 合 機 場 捷 運 A7 車 站 開 發 ( 捷 運 A7 站 位 於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與 菁 山 路 口, 開 發 區 域 面 積 共 236.74 公 頃, 包 括 住 宅 商 業 區 及 產 業 特 定 區 等 需 水 量 約 4.2 萬 CMD) 及 林 口 新 市 鎮 發 展 等 供 水 需 要, 為 此, 計 畫 自 大 湳 廠 龜 山 一 站 二 站 三 站 再 增 設 第 二 套 送 水 管 線 設 備 及 加 大 龜 山 第 二 加 壓 站 蓄 水 池 容 量 等, 相 關 工 程 至 為 浩 大, 已 列 入 本 公 司 重 大 工 程 計 畫 推 動 中 八 另 為 穩 定 林 口 新 市 鎮 開 發 供 水 需 要, 擬 建 議 新 北 市 於 林 口 地 區 能 配 合 釋 出 公 有 土 地 乙 筆 ( 約 需 二 公 頃 ), 再 由 本 公 司 斥 資 興 建 約 5 萬 噸 大 型 蓄 水 乙 座, 如 此 方 可 穩 定 供 應 及 確 保 林 口 高 地 區 用 水 7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106 年 板 新 計 畫 完 成 後 為 何 無 法 做 到 全 市 飲 用 翡 翠 水 庫 的 水? 請 市 府 能 爭 取 全 市 水 價 統 一 答 復 內 容 : 一 無 法 全 市 飲 用 翡 翠 水 庫 水 原 因 ( 一 ) 水 量 不 足 : 依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板 新 地 區 供 水 改 善 計 畫 係 以 流 域 生 活 圈 概 念, 採 新 店 溪 大 漢 溪 水 源 調 配 方 式, 透 過 供 水 系 統 共 同 調 度, 平 衡 區 域 用 水 需 求 本 計 畫 接 引 經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處 理 之 新 店 溪 水 源, 透 過 跨 越 新 店 溪 之 聯 通 管 路, 供 應 大 漢 溪 水 源 供 水 區 域, 惟 翡 翠 水 庫 設 計 供 水 量 346 萬 CMD, 除 目 前 供 應 北 水 處 供 水 轄 區 水 量 約 250 萬 CMD 外, 若 再 加 上 供 應 板 新 一 二 期 計 畫 ( 供 水 轄 區 包 括 新 北 市 板 橋 新 莊 土 城 樹 林 泰 山 五 股 蘆 洲 三 峽 八 里 鶯 歌 及 三 重 中 和 部 份 地 區 ) 供 水 量 101 萬 CMD 後, 翡 翠 水 庫 已 無 多 餘 可 供 調 配 水 量, 故 無 法 供 應 本 市 其 餘 區 域 ( 台 水 公 司 一 區 及 二 區 供 水 轄 區 ) ( 二 ) 管 線 未 連 通 : 因 前 揭 因 素 且 本 市 其 餘 區 域 ( 台 水 公 司 一 區 及 二 區 供 水 轄 區 ) 水 源 尚 足 夠, 中 央 未 將 其 納 入 板 新 計 畫 供 水 範 圍, 故 無 設 置 連 通 管 線 ( 三 ) 綜 上, 板 新 計 畫 完 成 後 無 法 做 到 全 市 飲 用 翡 翠 水 庫 的 水 二 爭 取 全 市 水 價 統 一 : 有 關 爭 取 全 市 水 價 統 一 部 分, 前 經 本 府 函 請 水 利 署 研 議, 水 利 署 回 函 表 示 102 年 度 將 辦 理 大 臺 北 地 區 自 來 水 事 業 經 營 型 態 調 75

整 可 行 性 之 研 究, 持 續 審 慎 研 議 大 台 北 地 區 成 立 單 一 自 來 水 事 業 對 基 隆 大 台 北 桃 園 及 新 竹 等 地 區 整 體 水 源 有 效 利 用 效 率 與 調 度 之 衝 擊 與 可 行 性, 本 府 將 持 續 追 蹤 水 利 署 辦 理 結 果, 並 以 同 水 同 價 為 目 標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水 利 行 政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專 員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7353 7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未 來 若 代 徵 污 水 下 水 道 費 用, 計 價 是 否 會 比 臺 北 市 高 答 復 內 容 : 有 關 新 北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徵 收 使 用 費 計 價 一 案, 實 際 成 本 概 估 至 少 需 25 元 /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惟 考 量 社 會 觀 感 及 民 眾 對 於 使 用 費 開 徵 接 受 度 等 問 題, 目 前 本 府 擬 定 之 新 北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徵 收 自 治 條 例 草 案 規 劃 方 向 擬 先 比 照 臺 北 市 徵 收 5 元 / 立 方 公 尺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使 用 費, 以 不 高 於 該 費 率 為 原 則 辦 理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水 利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污 水 設 施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專 員 劍 清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7353 7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質 詢 事 項 : 市 府 於 去 年 總 質 詢 時 允 諾 恢 復 本 市 體 育 大 市 光 榮, 為 何 全 民 運 全 中 運 名 次 退 步? 如 何 補 救? 有 無 檢 討 原 因?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全 民 運 精 進 建 議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加 強 宣 導 獎 勵 方 式, 改 善 選 拔 制 度, 提 升 參 賽 人 數 : 1 101 年 4 月 25 日 已 公 告 修 正 本 市 獎 助 金 發 給 要 點, 針 對 全 民 運 動 會 參 賽 種 類 不 分 類 獎 勵 方 式, 未 來 將 加 強 宣 導 此 一 政 策, 提 升 選 手 奪 金 動 機 且 本 年 度 雖 僅 獲 得 總 錦 標 第 5 名, 獎 金 發 給 金 額 仍 較 上 屆 增 加 500 萬 元 以 上, 故 將 加 強 宣 導 修 正 後 獎 勵 方 式, 以 激 勵 各 單 項 代 表 隊 之 團 隊 精 神, 使 其 在 團 隊 合 作 之 下 共 同 爭 取 佳 績 2 本 屆 參 賽 選 手 人 數, 本 市 為 六 都 中 最 少, 未 來 選 拔 部 分 依 據 11 月 14 日 所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中 各 單 項 之 建 議, 將 由 體 育 處 成 立 選 拔 委 員 會, 全 面 性 辦 理 選 拔 賽, 並 由 體 育 處 支 應 相 關 選 拔 及 培 訓 經 費, 以 利 各 種 類 選 拔 出 更 優 秀 的 參 賽 選 手 ( 二 ) 提 供 並 協 助 訓 練 環 境 資 源 :101 年 11 月 14 日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決 議, 各 單 項 於 組 訓 期 間 所 需 集 訓 場 地, 本 處 所 屬 場 館 將 優 先 提 供 使 用, 並 協 助 協 調 已 完 成 借 用 的 時 段 供 各 單 項 減 免 場 地 使 用 費 若 需 借 用 學 校 場 地, 亦 將 協 調 免 費 借 用 ( 水 電 費 用 仍 需 依 學 校 情 形 配 合 繳 交 ), 另 在 經 費 足 夠 前 提 下 編 列 比 賽 專 業 服 裝 訓 練 及 比 賽 用 消 耗 性 78

器 材 項 目, 提 供 集 訓 及 比 賽 使 用 ( 三 ) 落 實 基 層 訓 練, 培 訓 年 輕 選 手 接 棒 : 成 立 全 民 運 體 育 重 點 發 展 學 校, 培 訓 年 輕 選 手, 針 對 選 手 特 質 進 行 不 同 種 類 的 重 點 訓 練, 另 可 聘 任 專 任 教 練, 加 強 設 備 資 源 ( 培 訓 比 賽 經 費 訓 練 場 地 及 設 備 ), 由 上 而 下 暢 通 升 學 管 道, 留 住 優 秀 選 手 為 本 市 爭 取 佳 績 ( 四 ) 積 極 輔 導 成 績 低 落 之 項 目 : ( 五 ) 1 本 屆 滑 輪 溜 冰 男 子 組 及 巧 固 球 女 子 組 在 賽 會 中 已 逐 步 提 升 成 績, 未 來 可 針 對 此 2 項 目 進 行 積 極 輔 導, 以 求 於 下 屆 賽 會 獲 得 更 優 成 績 ( 六 ) 2 另 本 市 須 加 強 培 訓 之 種 類 為 健 力 劍 道 槌 球 等, 連 續 3 年 成 績 不 佳, 將 深 入 瞭 解 其 培 訓 狀 況, 並 視 培 訓 比 賽 成 績 進 行 補 助, 其 年 度 培 訓 狀 況 將 作 為 下 次 參 加 全 民 運 動 會 之 參 考 ( 七 ) 3 103 年 全 民 運 將 由 嘉 義 市 主 辦, 未 來 將 加 強 培 訓 該 市 強 項 種 類, 經 查 該 市 強 項 種 類 有 木 球 蹼 泳 等, 木 球 為 本 市 強 項 之 ㄧ, 惟 蹼 泳 仍 需 加 強 培 訓 二 有 關 全 中 運 成 績 相 關 問 題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全 中 運 業 已 於 97 年 舉 辦 準 則 訂 定 後, 不 再 設 置 縣 市 總 錦 標 改 成 獎 勵 績 優 學 校 ( 二 ) 本 市 參 加 100 年 全 中 運 獲 66 金 75 銀 63 銅, 縣 市 獎 牌 數 排 名 第 4, 業 經 去 年 檢 討 後 101 年 獲 76 金 85 銀 75 銅 已 有 進 步, 縣 市 排 名 第 2 ( 三 ) 針 對 部 分 項 目 成 績 較 差 者, 以 檢 視 培 訓 經 費 足 夠 與 否 行 及 增 設 運 動 專 任 人 力 為 目 標, 希 冀 能 更 加 精 進, 成 績 在 能 向 上 提 升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體 育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7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質 詢 事 項 : 市 府 是 否 重 視 並 表 揚 體 育 有 功 人 員?11 月 1 日 辦 理 新 北 市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表 揚, 流 程 長 茶 敘 餐 點 不 足 等 細 節, 應 檢 討 改 進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府 相 當 重 視 新 北 市 的 體 育 發 展, 所 以 每 年 都 會 舉 行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表 揚 事 宜, 由 各 單 位 提 名 後, 經 由 委 員 會 選 出 年 度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並 擇 期 舉 行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表 揚 頒 獎 典 禮, 以 對 這 些 勞 苦 功 高 默 默 耕 耘 的 體 育 園 丁 表 達 崇 高 的 敬 意 二 今 年 沿 襲 以 往 辦 理, 為 提 供 受 獎 者 於 典 禮 開 始 前 輕 鬆 享 用 點 心, 故 於 典 禮 開 始 前 的 報 到 時 間 ( 下 午 7:00-7:30) 即 提 供 餐 點 供 受 獎 者 與 陪 同 觀 禮 的 親 友 們 享 用 惟 為 使 典 禮 流 程 順 暢 且 尊 重 受 獎 者, 於 典 禮 開 始 進 行 時 先 行 暫 停 供 應 茶 點, 後 於 中 場 表 演 時 隨 即 恢 復 提 供 今 年 辦 理 精 神 希 望 朝 精 緻 有 創 意, 結 合 學 校 特 色 發 展 表 演 模 式 進 行, 頒 獎 典 禮 約 歷 時 1 小 時 完 成 三 未 來 辦 理 頒 獎 典 禮, 將 考 量 受 獎 者 上 班 及 用 餐 時 間, 研 議 於 周 六 或 周 日 上 午 或 下 午 時 段 舉 行, 以 避 免 趕 車 或 影 響 用 餐 情 形 發 生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體 育 處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絡 電 聯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80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本 市 自 殺 案 件 頻 傳, 市 府 有 何 看 法? 木 炭 上 鎖 是 否 可 減 少 自 殺 率? 答 復 內 容 : 一 自 殺 行 為 背 後 的 原 因 複 雜, 爰 此 自 殺 防 治 需 多 元 化 的 策 略, 並 結 合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共 同 推 動 自 殺 防 治, 本 市 已 規 劃 相 關 策 略, 如 營 造 支 持 性 環 境 木 炭 非 開 放 性 陳 列 辦 理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員 課 程 及 心 理 衛 生 暨 自 殺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拍 攝 轉 念 短 片, 提 供 心 理 師 駐 點 諮 詢 服 務 及 相 關 求 助 管 道 結 合 社 區 及 醫 療 資 源 辦 理 憂 鬱 情 緒 量 表 篩 檢, 並 針 對 篩 檢 分 數 為 高 危 者 給 予 衛 教 及 相 關 服 務 等 二 依 據 國 外 推 動 經 驗 與 研 究, 顯 示 增 加 自 殺 工 具 取 得 的 困 難 度, 可 以 降 低 特 定 工 具 所 採 行 的 自 殺 行 為 爰 此, 本 府 邀 集 精 神 科 專 家 與 廠 商 取 得 共 識, 增 加 木 炭 取 得 的 困 難, 以 降 低 燒 炭 自 殺 死 亡 的 人 數 有 關 評 估 此 方 式 執 行 成 效, 專 家 建 議 至 少 需 觀 察 1 年 的 資 料, 作 為 參 考 三 另, 本 府 消 防 局 配 合 遇 有 自 殺 傾 向 或 行 為 之 民 眾 皆 會 緊 急 處 置 執 行 送 醫 及 進 行 通 報 事 宜, 並 配 合 衛 生 局 辦 理 在 職 或 所 管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安 排 自 殺 防 治 或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相 關 課 程 以 減 少 民 眾 自 殺 案 件 發 生 承 辦 局 ( 處 會 ): 衛 生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心 理 衛 生 及 長 期 照 顧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楊 股 長 時 豪 聯 絡 電 話 :(02)22577155 分 機 1212 8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市 府 何 時 宣 布 結 合 1970 家 四 大 超 商 成 立 高 風 險 關 懷 專 案?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市 高 風 險 家 庭 整 合 型 安 全 網 服 務 計 畫, 目 前 已 結 合 本 府 各 局 處 資 源 提 供 服 務, 惟 為 了 更 落 實 隨 處 發 現 即 時 服 務 關 懷 輔 導 轉 介 支 持 之 精 神,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結 合 四 大 超 商 成 立 高 關 懷 通 報 網 二 9 月 18 日 召 開 厝 邊 超 商 IN- 幸 福 家 庭 YES 記 者 會, 原 記 者 會 主 軸 為 號 召 四 大 超 商 共 襄 盛 舉, 此 一 理 念 在 記 者 會 前 夕 獲 得 四 大 超 商 認 同, 在 本 市 1,970 間 分 店 均 願 意 全 面 加 入, 並 承 諾 記 者 會 後 持 續 進 行 內 部 員 工 相 關 宣 導 事 宜 三 各 超 商 除 透 過 內 部 網 絡, 針 對 各 級 主 管 與 幹 部 宣 達 通 告 配 合 本 專 案 之 執 行, 亦 陸 續 進 行 基 層 員 工 宣 導 為 落 實 本 案 執 行, 本 府 教 育 局 亦 於 10 月 31 日 函 請 四 大 超 商 協 助 加 強 對 基 層 員 工 之 宣 導 與 訓 練, 主 動 關 懷 更 多 的 高 風 險 家 庭 弱 勢 學 童, 以 提 供 更 即 時 之 協 助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學 生 事 務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8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2 月 5 日 質 詢 事 項 : 議 員 設 計 i Care 新 北 市 政 府 關 懷 便 利 店 標 誌 Help 新 北 市 警 安 便 利 店 標 誌 贈 給 市 府, 1 請 市 府 設 計 醒 目 標 章 2 結 合 超 商 落 實 關 懷 孩 童, 無 法 溫 飽 時 至 超 商 登 記 可 領 取 便 當 御 飯 糰 麵 包 裹 腹, 費 用 由 市 府 負 擔, 並 通 報 市 府 社 會 局 至 家 庭 訪 視 3 利 用 超 商 監 視 系 統, 以 行 動 派 出 所 概 念 建 立 警 安 據 點 4 市 府 能 否 承 諾 何 時 可 落 實 此 一 政 策? 5 折 頁 文 宣 發 放 給 各 校 學 生 以 落 實 宣 導, 並 運 用 市 府 網 站 電 子 報 各 項 活 動 予 以 宣 傳 6 請 透 過 四 大 超 商 體 系 落 實 真 正 關 懷, 績 優 超 商 應 公 開 表 揚 答 復 內 容 : 一 四 大 超 商 加 入 本 府 高 風 險 家 庭 整 合 型 安 全 網 服 務 通 報 網 絡 之 標 章 及 提 供 食 物 部 分, 於 12 月 3 日 由 侯 副 市 長 主 持 本 市 與 四 大 超 商 合 作 案 後 續 作 為 會 議 邀 集 四 大 超 商 社 會 局 與 會 討 論, 針 對 本 案 執 行 細 節 另 訂 於 12 月 6 日 再 次 邀 請 四 大 超 商 與 會 研 議 討 論 二 建 立 警 安 據 點 部 分 : ( 一 ) 係 屬 犯 罪 偵 查 工 作, 事 涉 民 眾 權 益 及 隱 私 權 保 障 受 理 報 案 場 所 必 需 安 靜 安 全, 始 能 讓 報 案 人 安 心 並 詳 實 陳 述, 以 利 偵 查 ( 二 ) 考 量 便 利 超 商 係 屬 營 利 場 所, 購 物 民 眾 出 入 頻 繁, 欲 使 報 案 人 在 此 環 境 陳 述 案 情 實 屬 不 易, 所 製 作 之 筆 錄 恐 無 證 據 能 力, 亦 會 影 響 日 後 案 件 起 訴 審 判 之 結 果 ( 三 ) 另 考 量 現 有 超 商 非 但 空 間 不 夠, 相 關 電 腦 設 備 耗 材 及 經 費 等 問 題, 均 無 法 提 供 受 理 報 案 之 用, 偵 查 資 料 及 民 眾 隱 私 亦 難 以 獲 得 保 障, 爰 建 議 受 理 報 案 仍 應 至 各 分 駐 派 出 所 受 理 為 宜, 以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 四 ) 超 商 為 營 利 機 構 且 該 空 間 為 一 公 共 開 放 場 所, 購 物 者 多 具 有 地 緣 關 係, 如 83

民 眾 借 由 該 場 所 為 報 案 ( 含 家 暴 ) 場 所, 易 有 個 資 外 洩 擔 憂 及 引 發 鄰 居 好 奇 及 傳 頌 而 造 成 當 事 人 自 身 困 擾, 再 則 超 商 店 員 多 為 打 工 學 生, 無 能 力 應 付 突 如 其 來 的 狀 況, 反 易 成 為 受 害 者, 本 府 警 察 局 仍 以 現 行 報 案 機 制 為 主, 民 眾 如 有 急 難 救 助 事 件 時, 可 直 接 撥 打 報 案 專 線 110 請 超 商 店 員 代 為 撥 打 報 案 電 話 或 親 自 到 派 出 所 報 案, 而 家 暴 案 件 可 透 過 報 案 專 線 電 話 110 或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113 請 求 協 助 三 與 四 大 超 商 合 作 提 供 食 物 協 助 部 分, 預 定 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 起 實 施, 並 透 過 折 頁 文 宣 發 放 給 各 校 學 生 以 落 實 宣 導, 並 運 用 網 站 電 子 報 各 項 活 動 予 以 宣 傳 四 針 對 協 助 之 績 優 超 商 另 亦 規 劃 予 以 公 開 表 揚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學 生 事 務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8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質 詢 事 項 : 教 育 議 題 1 教 育 局 為 何 遭 許 多 人 投 訴? 2 可 否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邀 請 各 校 教 育 從 業 人 員 共 同 探 討 教 育 何 去 何 從? 3 教 育 經 費 少 請 市 府 重 視 4 本 市 短 期 國 際 交 換 生 原 允 諾 100 位, 為 何 縮 水 為 30 位? 甄 選 訊 息 何 時 公 布? 甄 選 方 式 為 何?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本 府 教 育 局 遭 許 多 人 投 訴,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68 條 : 人 民 對 於 行 政 興 革 之 建 議 行 政 法 令 之 查 詢 行 政 違 失 之 舉 發 或 行 政 上 權 益 之 維 護,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陳 情 ; 本 市 亦 設 立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給 予 市 民 多 元 陳 情 管 道, 經 統 計 本 府 教 育 局 101 年 每 月 接 獲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量 約 為 400 至 700 件 ( 二 ) 本 府 教 育 局 所 屬 公 私 立 國 中 國 小 及 市 立 高 中 高 職 計 293 所, 不 論 校 數 及 學 生 人 數 皆 為 全 國 之 冠, 許 多 教 師 管 教 親 師 溝 通 學 生 行 為 等 議 題 在 近 來 爆 料 文 化 風 行 下, 易 造 成 市 民 觀 感 不 佳 故 本 府 教 育 局 竭 力 於 正 向 新 聞 輿 情 露 出, 尤 以 2012 年 訂 為 教 育 精 進 年, 持 續 精 進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政 策, 以 落 實 在 地 就 學 在 地 樂 活 目 標, 新 聞 行 銷 著 力 於 教 育 主 題 月 規 劃 教 育 得 獎 紀 錄 各 級 學 校 活 動 辦 理 等, 皆 獲 得 有 效 露 出, 讓 市 民 有 感 教 育 正 向 力 量 二 針 對 召 開 專 案 會 議, 邀 請 各 校 教 育 從 業 人 員 共 同 探 討 教 育 何 去 何 從,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本 市 學 校 共 劃 分 為 九 大 分 區, 均 定 期 召 開 分 區 校 長 會 議, 討 論 各 分 區 所 面 臨 的 共 同 性 問 題, 並 將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報 本 府 辦 理, 本 府 教 育 局 均 於 彙 整 各 科 室 辦 理 情 形 後, 統 一 函 覆 學 校 ( 二 ) 此 外, 本 府 每 年 度 辦 理 2 次 全 市 校 長 會 議, 均 於 開 學 前 或 學 期 初 辦 理, 尤 以 每 年 8 月 份 辦 理 為 期 2 天 之 校 長 會 議 為 本 市 教 育 專 業 對 話 之 盛 會 除 邀 請 業 界 著 名 之 首 長 與 會 演 講, 期 待 以 企 業 的 角 度 詮 釋 未 來 教 育 遠 景, 啟 發 學 校 特 色 經 營 的 創 新 能 量, 也 讓 全 市 3 百 多 位 85

校 長 進 行 教 育 專 業 對 話 與 交 流, 同 時 由 本 府 教 育 局 長 及 各 科 室 主 管 進 行 年 度 重 要 施 政 工 作 報 告, 使 學 校 人 員 掌 握 施 政 主 軸 與 方 向 ( 三 ) 本 (101) 年 度 8 月 份 首 次 規 劃 校 長 分 組 研 討, 國 高 中 的 主 題 聚 焦 於 因 應 十 二 年 國 教, 如 何 紮 實 新 北 市 高 中 職 教 育 根 基, 落 實 國 中 教 學 正 常 化, 並 強 化 適 性 輔 導 ; 國 小 的 研 討 議 題 則 為 深 化 弱 勢 學 生 課 業 照 顧, 以 及 強 化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機 制, 期 待 透 過 分 區 校 長 們 的 專 業 對 話 與 交 流, 建 構 新 北 市 在 地 化 的 教 育 策 略, 邁 向 優 質 教 育 爾 後 亦 將 延 續 以 全 市 校 長 會 議 作 為 校 長 進 行 教 育 專 業 對 話 與 交 流 之 場 域, 共 同 激 盪 出 新 北 教 育 未 來 的 願 景 三 教 育 經 費 少 請 市 府 重 視,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本 市 改 制 後 近 三 年 教 育 支 出 經 費 分 別 為 100 年 度 372.76 億 元 101 年 度 390.74 億 元 102 年 度 預 算 數 408.20 億 元, 已 逐 年 增 加 教 育 預 算 之 編 列 ( 二 ) 就 歲 入 面 分 析 : 主 要 係 因 教 育 部 補 助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9.95 億 元 未 及 列 入 102 年 度 預 算, 其 餘 教 育 經 費 並 未 較 101 年 度 減 少 ( 三 ) 就 歲 出 面 分 析 : 每 位 學 生 教 育 成 本 由 132,139 元 增 加 至 135,072 元, 教 育 經 費 每 位 學 生 實 質 增 加 2,933 元 四 有 關 本 市 短 期 國 際 交 換 生 之 人 數 甄 選 訊 息 及 甄 選 方 式 等 問 題,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本 短 期 選 送 學 生 赴 美 交 換 學 習 計 畫, 原 訂 規 劃 為 20 至 30 位 學 生 參 加, 基 於 本 市 與 辛 辛 那 提 市 雙 方 之 學 習 安 全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接 待 家 庭 及 班 級 學 伴 數 量 美 方 行 政 輔 導 與 安 全 管 理 等 因 素 考 量, 並 經 雙 方 討 論 協 商 後, 爰 將 交 換 學 生 人 數 訂 為 30 位 ( 二 ) 甄 選 公 文 已 於 101 年 11 月 2 日 發 函 本 市 22 所 公 立 高 中 ( 三 ) 甄 選 方 式 包 含 學 校 甄 選 薦 派 及 本 局 甄 試 選 送 兩 階 段 : 1 前 述 22 所 學 校 先 行 辦 理 校 內 初 選 甄 試, 薦 派 3 名 學 生, 其 中 得 有 1 名 優 秀 且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並 於 101 年 11 月 30 日 前 函 報 本 府 教 育 局 以 辦 理 後 續 甄 選 事 宜 2 本 府 教 育 局 於 12 月 13 日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作 業, 將 自 66 名 學 生 中 選 出 30 名 於 明 年 前 往 辛 辛 那 提 進 行 交 換 學 習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秘 書 室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8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市 府 支 持 校 園 反 毒, 對 國 高 中 生 開 學 健 檢 全 面 驗 血 驗 尿 答 復 內 容 : 一 二 三 本 府 目 前 依 據 99 年 10 月 5 日 修 正 之 學 生 健 康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案, 檢 查 對 象 及 項 目 依 該 辦 法 之 附 表 規 定 執 行, 國 小 1 4 年 級 及 國 中 七 年 級 為 免 費 健 康 檢 查, 其 中 尿 液 檢 查 為 檢 查 項 目 之 ㄧ, 檢 查 內 容 為 : 尿 蛋 白 尿 糖 潛 血 酸 鹼 度 ; 國 中 七 年 級 另 增 列 血 液 檢 查 部 分, 檢 查 內 容 為 : 血 液 常 規 檢 查 肝 功 能 檢 查 腎 功 能 檢 查 血 脂 肪 檢 查 血 清 免 疫 學 及 糖 尿 病 檢 查 高 中 新 生 部 分 為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由 學 生 自 行 繳 費 受 檢, 尿 液 檢 查 及 血 液 檢 查 為 應 檢 查 項 目, 尿 液 檢 查 內 容 為 : 尿 蛋 白 尿 糖 潛 血 酸 鹼 度 ; 血 液 檢 查 內 容 為 : 血 液 常 規 : 血 色 素 白 血 球 紅 血 球 血 小 板 平 均 血 球 容 積 比 : 肝 功 能 :SGOT SGPT 腎 功 能 :CREATININE 尿 酸 血 脂 肪 : 總 膽 固 醇 (T-CHOL) 血 清 免 疫 學 :HBs Ag Hbs Ab 及 其 他 上 述 健 康 檢 查 並 無 毒 品 檢 驗 項 目, 因 目 前 法 規 針 對 毒 品 檢 測 並 無 法 源 依 據, 僅 就 特 定 對 象 進 行 檢 測, 若 實 施 全 面 性 檢 查 國 高 中 生 毒 品 檢 測 恐 於 法 無 據 並 易 造 成 家 長 質 疑 侵 犯 人 權 之 虞, 有 待 評 估 另 經 費 部 分, 因 毒 品 檢 測 所 費 不 貲, 勢 必 增 加 市 府 財 政 負 擔, 若 向 學 生 家 長 收 費 亦 有 難 處, 有 待 商 榷, 故 目 前 仍 以 依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為 原 則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學 生 事 務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87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質 詢 事 項 : 市 府 推 動 子 宮 頸 疫 苗, 本 市 國 中 生 是 否 有 接 受 施 打? 答 復 內 容 : 為 降 低 婦 女 因 感 染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所 導 致 之 子 宮 頸 癌, 降 低 婦 女 因 罹 患 子 宮 頸 癌 對 家 人 造 成 照 顧 上 的 負 擔 及 消 耗 社 會 經 濟 成 本, 及 減 輕 婦 女 施 打 疫 苗 的 經 濟 障 礙, 本 市 101 年 度 提 供 設 籍 本 市 或 就 讀 本 市 之 國 一 女 生 公 費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疫 苗 接 種, 並 由 專 業 醫 護 團 隊 前 往 校 園 進 行 施 打 承 辦 局 ( 處 會 ): 衛 生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健 康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楊 股 長 時 豪 聯 絡 電 話 :(02)22577155 分 機 1212 88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建 議 市 府 考 慮 提 供 本 市 小 學 生 免 費 營 養 午 餐 之 可 行 性 答 復 內 容 : 一 以 每 週 5 天 午 餐 計 算, 每 年 約 需 34.22 億 元 380,237( 人 ) 45( 元 ) 200( 天 )=34.22 億 元 二 免 費 午 餐 之 優 缺 點 分 析 ( 一 ) 優 點 : 1 全 面 補 助 本 市 學 生, 解 決 社 會 經 濟 不 景 氣 下, 確 無 力 支 付 午 餐 費 之 家 庭 困 境 2 即 時 並 全 面 協 助 所 需 家 庭, 避 免 弱 勢 學 生 標 籤 化 ( 二 ) 缺 點 : 1 有 能 力 支 付 午 餐 費 者, 亦 可 接 受 本 項 補 助 2 全 市 免 費 午 餐 所 需 經 費 在 教 育 經 費 不 成 長 之 狀 況 下, 約 佔 教 育 經 費 預 算 7.08% 3 現 行 午 餐 補 助 政 策 已 針 對 經 濟 弱 勢 之 學 生, 業 以 主 動 發 現 立 即 協 助 之 原 則 補 助 其 午 餐 費 4 恐 排 擠 原 有 教 育 經 費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學 生 事 務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89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五 股 國 小 及 國 中 可 否 合 併 成 立 完 全 中 學? 請 教 育 局 專 案 研 究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五 股 國 小 及 五 股 國 中 兩 校 可 否 合 併 及 規 劃 成 立 完 全 中 學 案 之 教 育 資 源 評 估,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依 教 育 部 設 備 基 準, 國 小 學 生 平 均 使 用 面 積 12 平 方 公 尺 國 中 14.3 平 方 公 尺, 目 前 五 股 國 小 每 生 享 有 約 8 平 方 公 尺, 低 於 教 育 部 設 備 基 準 ; 五 股 國 中 每 生 享 有 約 20 平 方 公 尺, 高 於 教 育 部 設 備 基 準, 若 合 併 後 每 位 學 生 平 均 使 用 面 積 將 降 為 15 平 方 公 尺 ( 二 ) 另 兩 校 倘 合 併 後 規 劃 成 立 完 全 中 學, 以 增 加 高 中 部 9 班 ( 最 低 估 算 ) 進 行 評 估, 以 目 前 環 境 設 備 而 言, 設 立 高 中 部 之 空 間 需 求, 至 少 需 21 個 學 習 空 間, 包 括 : 各 年 級 教 室 專 科 教 室 行 政 處 室 及 圖 書 館 等, 惟 校 地 緊 鄰 山 坡 地, 且 兩 校 分 屬 不 同 校 區, 有 成 泰 路 做 明 顯 的 地 理 切 割, 擴 建 不 易, 每 位 學 生 平 均 使 用 面 積 將 低 於 教 育 部 設 備 基 準 ( 三 ) 依 學 齡 人 口 數 及 五 股 區 國 小 就 讀 五 股 國 中 比 例 為 65%( 五 股 國 中 學 區 內 應 就 讀 該 校 學 生 709 人 / 五 股 區 國 小 畢 業 生 1,081 人 ) 推 估 :103 學 年 度 五 股 區 國 小 畢 業 生 就 讀 五 股 國 中 新 生 人 數 約 632 人 (18 班 );106 學 年 度 約 520 人 (15 班 );109 學 年 度 約 480 人 (14 班 );112 學 年 度 約 347 人 (10 班 ) 顯 示 僅 以 學 齡 人 數 推 估,12 年 後 五 股 國 中 國 一 新 生 人 數 將 降 至 10 班, 倘 將 五 股 都 市 計 畫 區 納 入 分 析, 其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新 增 面 積 總 共 約 44 公 頃, 依 容 積 率 120% 計, 居 住 密 度 每 公 頃 約 500 人, 依 此 推 估 若 全 面 開 發, 容 納 量 增 加 人 口 2 萬 2,155 人 若 以 7 成 開 發 率,7 成 進 駐 率 推 估 人 口 可 能 約 1 90

萬 1,000 人, 學 齡 人 口 每 年 段 約 160 人 (5 班 ) ( 四 ) 依 上 述 說 明, 以 學 齡 人 口 數 推 估 12 年 後 五 股 國 中 國 一 新 生 人 數 將 降 至 10 班, 考 量 都 市 計 畫 區 人 口 每 年 級 約 增 加 5 班, 未 來 12 年 其 國 一 容 納 量 約 需 15 班 以 現 有 五 股 國 中 之 國 一 容 納 量 20 班 教 育 資 源, 尚 可 容 納 新 開 發 社 區 之 所 需, 但 校 地 及 校 舍 量 體 容 納 量 仍 不 足 以 提 供 合 併 後 規 劃 完 全 中 學 教 育 資 源 之 所 需 二 綜 上, 本 案 需 就 該 區 域 就 學 人 口 成 長 地 方 教 育 資 源 容 納 量 政 策 發 展 及 社 區 發 展 等 因 素 通 盤 評 估 衡 量, 以 達 有 效 增 置 教 育 資 源 之 目 的, 惟 本 府 教 育 局 將 持 續 觀 察 該 區 經 濟 發 展 與 人 口 移 入 後 之 就 學 需 求, 進 行 可 行 性 評 估, 以 落 實 本 市 推 動 在 地 就 學 之 理 念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中 等 教 育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2833 9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未 來 2 3 年 本 市 有 無 可 能 進 行 區 域 調 整? 答 復 內 容 : 一 依 內 政 部 98 年 9 月 1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09801629255 號 函 示, 臺 北 縣 改 制 直 轄 市 後, 除 原 屬 山 地 鄉 或 偏 遠 地 區 外, 俟 行 政 區 劃 法 完 成 立 法 後, 應 參 酌 人 口 規 模 區 域 發 展 等 因 素, 進 行 區 之 整 併, 以 建 立 行 政 區 域 之 合 理 規 模 二 有 關 內 政 部 擬 具 行 政 區 劃 法 ( 草 案 ) 陳 報 行 政 院 於 101 年 2 月 23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又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101 年 4 月 18 日 已 討 論 完 竣, 決 議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分 區 舉 辦 公 聽 會, 廣 邀 原 住 民 部 落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地 方 政 府 及 民 意 機 關 代 表 等 表 達 意 見, 並 請 行 政 院 通 盤 檢 討 行 政 區 劃 法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法 及 國 土 計 畫 法 草 案 後, 將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及 草 案 送 該 會, 再 擇 期 進 行 逐 條 討 論 故 本 市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實 施 時 程 因 事 涉 中 央 立 法 進 度, 尚 非 本 府 所 能 掌 握, 惟 行 政 區 劃 法 通 過 後, 本 府 自 當 積 極 辦 理 承 辦 局 ( 處 會 ): 民 政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地 方 行 政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林 主 任 百 誠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8079 9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五 股 捷 運 所 需 經 費 規 劃 路 線 施 工 時 程 為 何? 請 至 地 方 召 開 說 明 會 答 復 內 容 : 一 為 使 五 股 中 心 地 區 亦 能 有 捷 運 路 線 服 務, 本 府 於 98 年 爭 取 獲 交 通 部 補 助 辦 理 五 股 地 區 設 置 捷 運 系 統 可 行 性 研 究, 規 劃 內 容 如 下 : ( 一 ) 路 線 : 五 股 - 泰 山 : 由 蘆 洲 線 蘆 洲 站 經 洲 子 洋 重 劃 區 30M 計 畫 道 路, 續 沿 新 五 路 轉 入 中 港 南 路, 再 與 機 場 線 A5a 站 銜 接 ( 二 ) 經 費 : 五 股 - 泰 山 : 總 經 費 166.99 億 元, 本 府 負 擔 94.39 億 元 二 本 府 於 99 年 8 月 將 五 股 地 區 設 置 捷 運 系 統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提 報 中 央 審 議, 依 據 交 通 部 審 查 意 見, 須 將 整 合 性 土 地 開 發 計 畫 及 財 務 計 畫 收 益 納 入 規 劃 報 告 再 行 送 審, 故 目 前 施 工 時 程 未 定 惟 本 府 交 通 局 已 積 極 於 101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辦 理 委 外 研 究, 刻 正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俟 得 標 廠 商 完 成 初 步 成 果 後 將 儘 速 辦 理 說 明 會, 並 預 計 102 年 完 成 成 果 再 續 報 交 通 部 審 查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軌 道 工 程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李 專 門 委 員 忠 台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6974 93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市 府 安 排 至 龍 門 電 廠 現 場 會 勘 答 復 內 容 : 本 府 將 排 定 現 場 會 勘 行 程 承 辦 局 ( 處 會 ): 經 濟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公 用 事 業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陳 專 門 委 員 玫 秀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5525 94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102 年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是 否 發 放? 是 否 中 央 未 具 文 不 發 就 會 發 放? 答 復 內 容 : 一 茲 以 102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已 送 貴 會 審 議, 其 中 退 休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係 參 照 行 政 院 100 年 12 月 26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1000063087 號 函 訂 頒 一 百 年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及 慰 問 金 發 給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以 本 府 退 休 人 員 人 數 予 以 編 列, 至 上 開 預 算 審 議 結 果, 本 府 予 以 尊 重 二 另 查 往 年 行 政 院 均 會 於 春 節 前 訂 頒 年 終 慰 問 金 發 給 規 定, 屆 時 如 行 政 院 訂 頒 通 案 性 之 規 定, 本 府 將 據 以 研 議 處 理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人 事 處 承 辦 科 ( 組 室 ): 給 與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高 專 員 玉 秀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7963 95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蘆 洲 仁 愛 國 小 對 面 停 車 場 用 地 使 用 率 僅 七 成, 建 議 變 更 為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規 劃 地 下 停 車 場 公 托 幼 兒 園 圖 書 館 里 民 活 動 中 心 社 福 單 位 使 用 之 空 間 答 復 內 容 : 本 府 民 政 局 已 於 101 年 10 月 29 日 於 案 址 辦 理 本 市 蘆 洲 區 仁 愛 停 車 場 用 地 ( 停 一 ) 規 劃 興 建 多 功 能 活 動 中 心 會 勘, 俟 確 認 本 府 各 機 關 使 用 需 求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後, 本 府 民 政 局 將 再 擇 期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之 可 行 性 承 辦 局 ( 處 會 ): 交 通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停 車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李 專 門 委 員 忠 台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6974 96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質 詢 事 項 : 一 針 對 三 重 市 場 開 發 案 : 公 所 執 法 態 度 不 一 原 因 為 何? 二 召 開 協 調 會, 公 所 告 知 與 攤 商 無 共 識, 城 鄉 局 卻 解 讀 為 有 共 識, 其 共 識 為 何? 市 府 不 曾 給 過 議 員 公 文, 有 無 瞞 天 過 海 暗 渡 陳 倉 圖 利 他 人 之 嫌? 三 99 年 3 月 1 日 市 場 被 建 商 強 行 拆 除, 是 否 有 市 府 單 位 在 背 後 撐 腰? 市 府 有 無 行 政 疏 失 或 瑕 疵? 四 為 維 護 攤 商 權 益, 請 政 風 處 專 案 察 查, 並 撤 銷 奬 勵 興 辦 市 五 市 場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案 契 約 書 五 建 商 未 與 攤 商 達 成 協 議 前 應 暫 緩 核 發 建 築 及 使 用 報 照 答 復 內 容 : 一 本 案 前 經 臺 北 縣 政 府 96 年 4 月 11 日 北 府 城 開 字 第 0960200586 號 函 已 原 則 同 意 三 重 區 ( 市 五 ) 市 場 用 地 開 發 作 多 目 標 使 用 在 案, 因 臺 北 縣 三 重 市 公 所 以 99 年 2 月 12 日 北 縣 重 建 字 第 0990007648 號 函 送 廣 一 公 司 變 更 事 業 計 畫 書 乙 份 申 請 變 更 ; 惟 99 年 3 月 2 日 三 重 市 溪 尾 街 151 號 ( 市 五 ) 市 場 用 地 攤 商 數 十 人 至 本 府, 陳 情 該 市 場 臨 時 建 築 物 於 99 年 3 月 1 日 凌 晨 遭 不 明 人 士 拆 除, 本 府 ( 法 制 局 工 務 局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城 鄉 發 展 局 ) 臨 時 召 開 協 調 會 受 理 陳 情, 並 於 會 議 中 原 則 建 議 在 受 理 程 序 未 完 備 前, 依 三 重 公 所 及 廣 一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簽 訂 獎 勵 投 資 辦 理 市 五 市 場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案 契 約 書 第 十 二 條 所 示, 請 三 重 公 所 應 確 實 協 調 該 公 司 與 原 地 攤 商 協 商 安 置 事 宜, 再 予 審 酌 變 更 事 業 計 畫 二 案 經 監 察 院 99 年 8 月 6 日 (99) 院 台 財 字 第 0992200594 號 函 及 99 年 12 月 14 日 (99) 院 台 財 字 第 0992201064 號 函, 告 知 臺 北 縣 三 重 市 公 所 疑 似 不 97

當 終 止 獎 勵 興 辦 市 五 市 場 預 定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案 契 約 時, 臺 北 縣 政 府 即 分 別 以 99 年 8 月 23 日 99 年 8 月 31 日 99 年 9 月 8 日 99 年 10 月 14 日 99 年 11 月 8 日 99 年 12 月 8 日 北 府 城 開 字 第 0990757584 號 北 府 城 開 字 第 0990758500 號 北 府 城 開 字 第 0990836686 號 北 府 城 開 字 第 0990976485 號 北 府 城 開 字 第 0991038440 號 及 北 府 城 開 字 第 0991107260 號 函 多 次 督 促 該 所 就 與 廣 一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之 獎 勵 興 辦 ( 市 五 ) 市 場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案 契 約 書 有 關 該 公 司 應 與 原 地 攤 商 協 商 容 納 安 置 及 補 償 事 宜 是 否 已 竣 事 說 明 三 臺 北 縣 三 重 市 公 所 99 年 12 月 23 日 北 縣 重 建 字 第 0990071166 號 函 表 示 依 廣 一 公 司 99 年 12 月 18 日 廣 一 99 重 建 字 第 011 號 函 說 明, 原 地 合 格 攤 商 106 位 已 辦 理 竣 事 並 附 切 結 書, 剩 餘 攤 商 因 無 證 明 文 件 已 辦 理 信 託, 其 倘 未 領 取 補 償 費 之 攤 商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該 公 司 全 權 負 責 後 續 法 律 責 任, 該 公 所 同 意 依 現 況 予 以 備 查 本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認 為 該 公 所 既 同 意 備 查 廣 一 公 司 對 於 兩 造 所 簽 訂 契 約 書 有 關 與 原 地 攤 商 協 商 容 納 安 置 之 處 理, 故 擬 續 辦 本 案 有 關 獎 勵 投 資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辦 法 暨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辦 法 事 業 計 劃 書 變 更 審 查 作 業 四 本 市 三 重 區 公 所 續 於 100 年 3 月 31 日 100 年 4 月 11 日 及 100 年 4 月 25 日 邀 集 廣 一 公 司 與 原 地 攤 商 舉 辦 計 三 次 協 調 會 議, 且 依 該 公 所 100 年 5 月 24 日 新 北 重 建 字 第 1000021744 號 函 表 示, 廣 一 公 司 提 出 承 諾 優 先 安 置 攤 商 為 雙 方 初 步 認 同 共 識, 程 序 上 已 辦 理 三 次 協 商 完 妥, 考 量 本 案 既 經 公 所 三 次 協 商 會 議 廣 一 公 司 與 攤 商 已 有 初 步 認 同 共 識, 且 程 序 上 已 協 商 完 妥, 基 於 人 民 依 法 申 請 案 件, 本 府 應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准 駁, 故 續 辦 該 案 變 更 之 獎 投 暨 多 目 標 審 查 作 業 至 於 未 來 若 有 原 地 攤 商 異 議 產 生 之 合 約 爭 議 事 宜, 仍 應 由 三 重 區 公 所 依 權 責 卓 處 ; 續 查 該 案 三 重 區 公 所 與 投 資 者 ( 廣 一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簽 訂 之 契 約 第 12 條 內 已 明 訂, 該 公 司 應 依 照 該 變 更 獎 投 暨 多 目 標 事 業 計 畫 書 與 原 地 攤 商 協 商 以 超 市 經 營 方 式 容 納 安 置, 且 有 關 補 償 費 部 分 業 以 金 融 機 構 信 託 方 式 辦 理 信 託, 故 本 府 以 100 年 5 月 27 日 北 府 城 開 字 第 1000538933 號 函 同 意 本 案 多 目 標 使 用 事 業 計 畫 變 更 案 五 另 因 99 年 12 月 25 日 臺 北 縣 改 制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新 北 市, 依 據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7-2 條 : 縣 ( 市 ) 改 制 或 與 其 他 直 轄 市 縣 ( 市 ) 合 併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原 直 轄 市 縣 ( 市 ) 及 鄉 ( 鎮 市 ) 自 治 法 規 應 由 改 制 後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廢 止 之 ; 其 有 繼 續 適 用 之 必 要 者, 得 經 改 制 後 之 直 轄 市 政 府 核 定 公 98

告 後, 繼 續 適 用 二 年, 故 新 北 市 獎 勵 投 資 興 建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辦 法 已 於 101 年 1 月 18 日 發 布 實 施, 雖 獎 勵 辦 法 及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辦 法 係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30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規 定 訂 定, 該 法 權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城 鄉 發 展 局, 惟 本 市 市 場 攤 販 業 務 係 屬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權 管, 且 該 局 業 於 100 年 1 月 19 日 北 府 經 秘 字 第 10000480101 號 及 100 年 2 月 23 日 北 府 法 規 字 第 1000163013 號 委 由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辦 理, 惟 考 量 程 序 之 完 備 及 周 延 性, 故 後 續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將 再 依 據 新 北 市 獎 勵 投 資 興 建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辦 法 公 告 統 一 委 任 各 區 公 所 代 為 執 行, 故 本 案 後 續 仍 由 三 重 區 公 所 協 助 代 為 執 行, 併 予 敘 明 六 檢 送 本 案 辦 理 歷 程 說 明 資 料 及 相 關 會 議 記 錄 影 本 一 份 供 參 承 辦 局 ( 處 會 ): 城 鄉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開 發 管 理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謝 專 員 惠 琦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7124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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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K 他 命 列 為 三 級 毒 品, 請 提 高 為 一 或 二 級, 建 議 對 販 毒 給 青 少 年 者 應 加 重 其 刑 責 答 復 內 容 : 一 按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規 定, 毒 品 依 其 成 癮 性 濫 用 性 及 對 社 會 危 害 性 分 為 第 一 級 至 第 四 級 毒 品, 毒 品 之 分 級 由 法 務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組 成 審 議 委 員 會 檢 討, 報 由 行 政 院 公 告 調 整 增 減 之 二 有 關 第 三 級 毒 品 K 他 命 改 列 為 第 二 級 毒 品 之 議 案, 法 務 部 從 92 年 迄 今 已 6 次 提 案 至 毒 品 審 議 委 員 會, 然 多 數 委 員 有 鑑 於 此 類 毒 品, 在 醫 學 上 有 用 於 治 療 之 必 要, 且 多 用 於 青 少 年 在 飲 酒 店 等 場 所 中 娛 樂 助 興, 在 醫 學 上 認 為 成 癮 性 極 低, 若 予 以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或 判 處 判 罰, 會 導 致 學 生 學 業 中 輟 及 白 領 階 級 工 作 中 斷 等 負 面 影 響, 將 造 成 不 可 彌 補 之 傷 害, 社 會 成 本 反 較 重 三 為 整 體 有 效 推 動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自 95 年 7 月 開 始, 陸 續 於 各 縣 市 政 府 成 立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並 有 預 防 宣 導 組 保 護 扶 助 組 轉 介 服 務 組 及 綜 合 規 劃 組 等 分 組, 結 合 教 育 社 政 勞 政 ( 就 業 職 訓 ) 醫 療 警 政 司 法 保 護 等 機 關 功 能 積 極 防 制 毒 品 危 害 ; 於 99 年 11 月 24 日 修 正 公 布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之 1, 增 訂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由 專 責 組 織, 執 行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據 此 本 市 防 制 毒 品 危 害 工 作 均 有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進 行 整 合 資 源, 並 針 對 此 類 問 題 向 中 央 法 務 部 反 應, 另 本 府 警 察 局 亦 常 於 警 政 工 作 相 關 會 報 中 提 出 肅 毒 工 作 之 檢 討 與 策 進, 以 防 制 轄 內 毒 品 案 件 四 另 對 青 少 年 販 賣 毒 品 加 重 刑 責 部 份, 依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第 4 條 之 規 定, 販 賣 第 一 級 毒 品 者, 處 死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二 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販 賣 第 二 級 毒 品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販 賣 第 三 級 毒 品 者,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七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販 賣 第 四 級 毒 品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37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依 上 述 法 條 內 容, 販 賣 毒 品 於 量 刑 上 已 為 重 刑 考 量, 對 於 販 賣 毒 品 給 青 少 年 是 否 從 重 量 刑, 則 為 法 院 依 職 權 於 刑 度 範 圍 內 判 決 五 經 詢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施 技 佐 美 喧 表 示 : 此 項 議 題 已 多 次 向 法 務 部 反 映, 本 府 警 察 局 將 於 是 類 會 議 請 該 中 心 持 續 提 案 承 辦 局 ( 處 會 ): 警 察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翁 股 長 耀 奎 聯 絡 電 話 :02-80725454 分 機 3097 138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質 詢 事 項 : 請 市 府 降 低 本 市 中 輟 生 人 數, 以 減 少 治 安 事 件 之 發 生 答 復 內 容 : 關 於 中 輟 生, 本 府 教 育 局 相 關 策 進 作 為 如 下 : 一 公 布 月 報 表 : 每 月 月 初 函 文 各 校 公 布 上 月 底 各 區 中 輟 人 數 中 輟 率 及 中 輟 前 10 名 之 學 校 二 督 學 到 校 督 導 : 每 月 將 上 月 底 分 區 中 輟 人 數 各 校 中 輟 人 數 及 中 輟 率 排 名 予 各 分 區 之 督 學, 請 督 學 依 檢 核 表 至 各 校 進 行 訪 視 列 管 三 辦 理 高 關 懷 聯 繫 會 議 及 訪 視 : 透 過 跨 局 處 室 之 聯 繫 會 議, 共 同 協 助 中 輟 人 數 較 高 的 學 校 降 低 中 輟 數, 設 定 降 低 之 人 數 之 目 標 值 並 持 續 列 管 追 蹤 四 辦 理 高 關 懷 班 分 區 觀 摩 分 享 : 於 學 年 初 辦 理 分 區 高 關 懷 班 觀 摩, 邀 請 辦 理 優 秀 之 學 校 進 行 分 享, 並 由 承 辦 人 進 行 工 作 說 明, 強 化 各 校 高 關 懷 班 運 作 共 識 五 設 立 獎 勵 機 制, 相 關 辦 法 如 下 : ( 一 ) 於 聯 繫 會 議 後 1 個 月 內 達 到 會 議 決 議 之 降 低 人 數 目 標 者, 主 辦 或 協 辦 中 輟 防 治 工 作 人 員 5 人 得 嘉 獎 2 次 ( 二 ) 該 學 年 度 輟 學 率 降 低 並 低 於 教 部 網 頁 公 告 之 全 國 輟 學 率 者, 主 辦 或 協 辦 中 輟 防 治 工 作 人 員 6 人, 至 多 3 人 小 功 1 支,3 人 嘉 獎 2 支 六 召 開 高 關 懷 學 生 個 案 研 討 會 : 藉 由 個 案 實 務 工 作 之 討 論, 讓 教 師 對 中 輟 學 生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提 昇 教 師 協 助 中 輟 個 案 之 效 能, 培 訓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落 實 學 生 輔 導 與 關 懷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建 構 完 整 輔 導 體 系, 落 實 輔 導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工 作 七 強 化 中 輟 替 代 役 男 知 能 : 為 有 效 執 行 中 輟 生 之 復 學 輔 導 工 作, 藉 由 具 139

教 育 與 輔 導 背 景 之 中 輟 役 男 投 入, 提 供 適 確 具 體 之 協 助, 並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以 有 效 輔 導 中 輟 學 生 復 學, 降 低 中 輟 人 數 承 辦 局 ( 處 會 ): 教 育 局 承 辦 局 ( 處 會 ): 特 殊 教 育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黃 督 學 麗 鈴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 02)29603456 分 機 2765 140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質 詢 事 項 : 市 府 有 意 將 市 立 圖 書 館 部 分 用 地 規 劃 為 議 員 辦 公 室, 周 邊 居 民 反 對, 請 勿 貿 然 興 建, 應 另 覓 地 設 立 答 復 內 容 : 有 關 本 局 所 屬 市 立 圖 書 館 現 有 空 間 於 未 來 新 館 工 程 完 工 後, 將 有 部 分 進 行 搬 遷, 惟 圖 書 館 服 務 均 仍 維 持 現 有 之 功 能, 關 於 圖 書 館 空 間 是 否 規 劃 為 議 員 辦 公 室 目 前 仍 在 研 議 中, 並 無 定 案 承 辦 局 ( 處 會 ): 文 化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文 化 發 展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羅 專 員 珮 瑄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4491 141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質 詢 事 項 : 板 橋 有 一 海 砂 屋 已 20 年, 市 府 同 意 拆 除 重 建, 建 率 可 否 提 高? 請 市 府 協 助 處 理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建 蔽 率 規 定 除 避 免 環 境 開 發 過 於 擁 擠 外, 其 積 極 意 義 係 透 過 法 定 空 地 的 留 設, 提 供 都 市 準 開 放 空 間, 以 創 造 高 品 質 生 活 環 境 二 另 本 府 考 量 本 市 發 展 特 性 及 執 行 疑 義, 並 配 合 三 重 等 二 十 處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之 成 果, 訂 定 都 市 計 畫 法 新 北 市 施 行 細 則, 其 中 草 案 內 容 已 納 入 高 氯 離 子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築 物 經 本 府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核 准 拆 除 重 建 者, 因 基 地 情 況 特 殊, 並 經 都 設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依 原 建 蔽 率 重 建 三 承 上, 目 前 該 施 行 細 則 草 案 已 於 101 年 1 月 6 日 提 報 內 政 部, 目 前 仍 在 審 議 階 段 尚 未 通 過, 故 有 關 高 氯 離 子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築 物 重 建 或 改 建, 建 蔽 率 仍 應 依 現 行 規 定 辦 理 承 辦 局 ( 處 會 ): 城 鄉 發 展 局 承 辦 科 ( 組 室 ): 計 畫 審 議 科 資 料 聯 絡 人 : 府 會 聯 絡 人 謝 專 員 惠 琦 聯 絡 電 話 : 本 市 境 內 1999 (02)29603456 分 機 7124 142

新 北 市 議 會 第 1 屆 第 4 次 定 期 會 總 質 詢 書 面 答 復 表 質 詢 議 員 周 議 員 勝 考 等 27 位 議 員 聯 合 質 詢 質 詢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答 復 機 關 新 北 市 政 府 答 復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質 詢 事 項 : 板 橋 公 館 街 因 建 案 造 成 隔 壁 建 物 鄰 損, 何 時 可 就 地 重 建? 答 復 內 容 : 一 有 關 本 案 是 否 得 就 地 原 地 原 貌 重 建 部 分, 按 都 市 計 畫 法 臺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第 39 條 : 合 法 建 築 物 因 地 震 風 災 水 災 爆 炸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變 而 遭 受 損 害, 經 縣 ( 市 ) 政 府 認 定 為 危 險 或 有 安 全 之 虞 者, 土 地 權 利 關 係 人 得 於 一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依 原 建 蔽 率 原 規 定 容 積 率 或 原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重 建 二 經 查 本 案 已 於 101 年 6 月 29 日 由 城 鄉 局 召 開 研 商 本 市 板 橋 區 公 館 段 1809 地 號 因 鄰 房 施 工 造 成 建 築 物 受 損 申 請 修 建 執 照, 擬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臺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第 39 條 申 請 依 原 建 蔽 率 原 規 定 容 積 率 或 原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重 建 相 關 事 宜 法 令 適 用 性, 其 會 議 結 論 為 :... 本 案 現 階 段 尚 難 認 定 為 都 市 計 畫 法 臺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第 39 條 規 定 其 他 不 抗 力 事 變 所 造 成..., 故 不 適 用 前 開 法 令 規 定 三 另 依 建 築 法 第 9 條 規 定 :... 修 建 : 建 築 物 之 基 礎 樑 柱 承 重 牆 壁 樓 地 板 屋 架 或 屋 頂 其 中 任 何 一 種 有 過 半 之 修 理 或 變 更 者... 及 臺 灣 省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公 會 鑑 定 報 告 書 第 11 項 鑑 定 結 果 及 後 續 處 理 建 議 ( 三 ) 第 3 點 :... 經 適 當 修 復 及 正 常 使 用 下, 尚 不 致 影 響 原 結 構 安 全, 故 若 欲 保 留 原 建 蔽 率 原 容 積 率 或 原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本 案 建 議 以 修 建 方 式 至 本 府 工 務 局 提 出 申 請 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