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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具 有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风 险 的, 包 括 : 生 产 销 售 化 学 物 品 的 单 位, 储 存 运 输 使 用 处 置 释 放 化 学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性 单 位 ; 产 生 收 集 贮 存 运 输 利 用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 涉 及 尾 矿 库 的 ; 涉 及 港 口 码 头 装 卸 站 以 及 有 关 作 业 的 ; 涉 及 石 油 天 然 气 开 采 的 ; 涉 及 石 油 天 然 气 输 送 管 道 的, 涉 及 城 镇 燃 气 管 道 的 ; 涉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及 配 套 管 网 的 ( 二 ) 可 能 受 到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影 响 的, 包 括 : 生 活 饮 用 水 集 中 式 供 水 单 位 ( 三 )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应 当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单 位 鼓 励 其 他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制 定 单 独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或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中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专 章, 并 备 案 鼓 励 可 能 造 成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群 体 性 活 动 主 办 单 位, 制 定 单 独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或 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中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专 章, 并 备 案 第 四 条 管 理 原 则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突 出 重 点 规 范 准 备, 形 式 审 查 属 地 为 主, 分 级 管 理 强 化 监 管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信 息 公 开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主 动 公 开 与 周 边 群 众 等 5

重 点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密 切 相 关 的 预 案 信 息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备 案 的 信 息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开 国 家 规 定 需 要 保 密 的 情 形 除 外 第 二 章 备 案 的 准 备 第 六 条 预 案 制 定 主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根 据 应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或 参 与 配 合 环 境 应 急 响 应 的 需 要, 将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制 定 纳 入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突 发 事 件 预 案 编 制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工 作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是 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责 任 主 体 可 以 自 行 编 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也 可 以 委 托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编 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但 应 指 定 本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全 程 参 与 第 七 条 预 案 一 般 内 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一 般 包 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和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预 警 机 制 处 置 程 序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以 及 事 后 恢 复 措 施 等 内 容 第 八 条 预 案 分 类 及 侧 重 点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在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时, 应 结 合 企 业 经 营 性 质 规 模 组 织 体 系 和 环 境 风 险 状 况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进 行 预 案 需 求 分 析, 合 理 确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及 其 内 容 重 大 环 境 风 险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可 按 照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现 场 处 置 应 急 预 案 的 模 式 建 立 自 己 的 预 案 体 系, 其 中 综 合 6

应 急 预 案 体 现 战 略 性,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体 现 战 术 性, 现 场 处 置 预 案 体 现 操 作 性 较 大 环 境 风 险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可 将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和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合 并 一 般 环 境 风 险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可 只 编 制 现 场 处 置 预 案 跨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一 般 应 编 制 分 县 域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第 九 条 预 案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步 骤 : ( 一 ) 成 立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组, 明 确 编 制 组 组 长 和 成 员 组 成 工 作 任 务 编 制 计 划 和 经 费 预 算 ( 二 ) 开 展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和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至 少 包 括 : 分 析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等 发 生 衍 化 规 律, 识 别 环 境 危 害 因 素 分 析 与 周 边 环 境 风 险 受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设 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及 其 后 果 情 景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至 少 包 括 : 调 查 本 单 位 第 一 时 间 可 调 用 的 环 境 应 急 队 伍 装 备 物 资 场 所 等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和 可 请 求 援 助 或 协 议 援 助 的 应 急 资 源 状 况 ( 三 ) 编 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按 照 第 八 条 要 求, 合 理 选 择 类 别, 确 定 内 容, 重 点 说 明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发 生 后 采 取 的 处 置 措 施 向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通 报 的 内 容 与 方 式 向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的 内 容 与 方 式 以 及 与 政 府 预 案 的 衔 接 方 式, 形 成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过 程 中, 应 充 分 征 求 员 工 和 社 会 公 众 尤 其 是 可 能 受 影 响 单 位 或 人 员 的 意 见 7

( 四 ) 签 署 发 布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须 经 本 单 位 有 关 会 议 审 议, 由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署 发 布 预 案 审 议 前, 应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开 展 演 练 进 行 检 验 第 十 条 预 案 修 订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至 少 每 三 年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修 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及 时 修 订 : ( 一 ) 面 临 的 环 境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需 要 重 新 进 行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的 ; ( 二 ) 应 急 管 理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三 ) 环 境 应 急 预 警 机 制 处 置 程 序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以 及 事 后 恢 复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四 ) 重 要 应 急 资 源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五 ) 在 突 发 事 件 实 际 应 对 和 应 急 演 练 中 发 现 问 题, 需 要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作 出 重 大 调 整 的 ; ( 六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修 订 的 其 他 情 况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重 要 修 订 的, 修 订 工 作 参 照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步 骤 组 织 进 行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个 别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修 订 工 作 可 适 当 简 化 第 三 章 备 案 的 实 施 第 十 一 条 备 案 事 项 公 开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环 境 应 8

急 预 案 备 案 的 依 据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供 的 全 部 材 料 目 录 和 备 案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其 办 公 场 所 和 网 站 公 示 第 十 二 条 备 案 时 限 和 分 级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在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签 署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可 能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备 案 的 较 大 和 重 大 环 境 风 险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抄 报 市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重 大 的 还 应 抄 报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三 条 备 案 文 件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办 理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一 式 四 份 ): ( 一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表 ; ( 二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及 编 制 说 明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件, 包 括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签 署 发 布 文 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编 制 说 明 包 括 编 制 过 程 概 述, 重 点 内 容 说 明, 征 求 意 见 及 采 纳 情 况 说 明, 演 练 记 录 及 通 过 演 练 对 预 案 进 行 修 改 的 说 明 ; ( 三 )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件 ; ( 四 ) 环 境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报 告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件 ; ( 五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评 审 意 见 及 采 纳 情 况 说 明 的 纸 质 文 件 和 电 子 文 件 第 十 四 条 审 查 和 处 理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报 送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文 件, 验 证 文 件 齐 全 后, 应 当 在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表 上 签 署 文 件 收 讫 9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报 送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文 件 不 齐 全 的, 应 补 齐 相 关 文 件, 并 按 期 再 次 申 请 备 案 再 次 申 请 备 案 的 期 限, 由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备 案 受 理 机 关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齐 的 文 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的 方 式 进 行 第 十 五 条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建 设 项 目 投 产 运 行 前 应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修 订 单 位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修 订 的 单 位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报 送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可 能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建 设 项 目 投 产 运 行 前, 将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或 者 修 订 的 单 位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按 环 境 风 险 级 别 抄 报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时 应 提 交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表 第 十 六 条 临 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申 请 试 生 产 的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前 应 制 定 临 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建 设 项 目 临 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向 负 责 受 理 其 试 生 产 申 请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负 责 受 理 备 案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建 设 项 目 试 生 产 前, 将 临 时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抄 送 下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按 环 境 风 险 级 别 抄 报 上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试 生 产 时 应 提 交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表 10

第 十 七 条 变 更 备 案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重 要 修 订 后, 应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原 受 理 备 案 的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变 更 备 案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个 别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需 要 告 知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应 在 修 订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修 订 的 内 容 告 知 受 理 备 案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八 条 备 案 的 规 范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备 案 时, 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不 得 加 重 或 者 变 相 加 重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负 担 第 四 章 备 案 的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管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指 定 专 门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备 案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预 案 的 汇 总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将 完 成 备 案 的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汇 总 整 理 归 档, 建 立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库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汇 总 整 理 的 信 息 作 为 制 定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重 要 基 础 第 二 十 一 条 备 案 的 检 查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情 况 备 案 情 况 及 内 容 真 实 情 况 的 检 查 纳 入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范 围, 合 理 安 排 备 案 的 后 续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第 二 十 二 条 责 任 倒 查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在 对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时, 应 把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制 定 备 11

案 日 常 管 理 及 实 施 情 况 纳 入 调 查 处 理 范 围 第 二 十 三 条 备 案 指 导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分 析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在 备 案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制 定 备 案 准 备 的 具 体 要 求, 推 荐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范 例, 加 强 对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预 案 备 案 的 指 导, 必 要 时 可 以 邀 请 相 关 专 家 参 加 第 二 十 四 条 监 管 不 免 除 责 任 各 级 环 保 部 门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检 查, 不 免 除 或 减 轻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对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履 行 的 法 定 责 任 和 义 务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预 案 制 定 责 任 应 当 制 定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而 不 制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处 罚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预 案 备 案 责 任 应 当 备 案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而 未 备 案 的, 或 者 申 请 备 案 时 提 交 的 材 料 不 全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责 令 其 限 期 备 案 或 进 行 补 正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逾 期 不 办 理 备 案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备 案 缺 陷 责 任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备 案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提 供 真 实 材 料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提 供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服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在 有 关 服 12

务 活 动 中 弄 虚 作 假,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外, 还 应 当 与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责 任 备 案 受 理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同 级 政 府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任 免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对 材 料 齐 全 的 不 予 备 案 或 者 拖 延 处 理 的 ; ( 二 ) 对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予 以 接 受 的 ; ( 三 ) 不 按 规 定 一 次 性 告 知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须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其 他 备 案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需 要 报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的, 按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条 施 行 日 期 本 办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附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表 13

附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人 传 真 机 构 代 码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经 度 纬 度 预 案 名 称 预 案 类 型 风 险 级 别 本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发 布 了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条 件 具 备, 备 案 文 件 齐 全, 现 报 送 备 案 本 单 位 承 诺, 本 单 位 在 办 理 备 案 中 所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及 其 信 息 均 经 本 单 位 确 认 真 实, 无 虚 假, 且 未 隐 瞒 事 实 预 案 制 定 单 位 ( 公 章 ) 预 案 签 署 人 报 送 时 间 14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文 件 目 录 1.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表 ; 2.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及 编 制 说 明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签 署 发 布 文 件 ;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 编 制 说 明 ; 3.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4. 环 境 应 急 资 源 调 查 报 告 ; 5. 环 境 应 急 预 案 的 评 审 意 见 及 采 纳 情 况 说 明 该 单 位 的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文 件 已 于 年 月 日 收 讫, 文 件 备 案 意 见 齐 全 备 案 受 理 单 位 ( 公 章 ) 年 月 日 备 案 编 号 抄 报 单 位 备 案 机 构 负 责 人 抄 送 单 位 经 办 人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