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终 用 户 和 最 终 用 途 说 明 申 办 指 南 一 办 理 程 序 二 办 理 规 定 ( 一 ) 进 口 商 应 当 是 中 国 内 地 有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许 可 或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的 企 业 法 人, 或 者 是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最 终 用 户 应 当 是 企 业 法 人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同 一 单 位 可 以 同 时 作 为 进 口 商 和 最 终 用 户 ( 二 ) 申 请 说 明 以 进 口 商 为 主 办 理 进 口 商 应 当 在 与 出 口 商 签 订 合 同 后 申 请 说 明, 原 则 上 一 份 合 同 办 理 一 份 但 同 一 个 合 同 涉 及 不 同 用 户 不 同 用 途 或 不 同 出 口 国 时, 可 办 理 相 应 份 数 ( 三 ) 境 外 赠 送 或 各 类 合 作 协 议 项 下 的 非 商 业 性 进 口, 在 办 理 时 需 提 供 境 外 赠 送 单 位 出 具 的 有 关 文 件 和 国 内 有 关 部 门 或 单 位 的 接 受 函 或 协 议 文 本 的 复 印 件, 证 明 该 项 进 口 系 非 商 业 性 进 口 ( 四 ) 经 中 国 商 务 部 审 核 出 具 的 说 明 由 进 口 商 通 过 出 口 商 递 交 出 口 国 政 府 出 口 许 可 证 审 批 部 门 自 出 具 之 日 起 1
6 个 月 内 递 交 有 效 其 他 材 料 由 商 务 部 存 档 到 货 证 明 由 进 口 商 和 最 终 用 户 在 商 品 到 货 并 交 付 最 终 用 户 后 一 个 月 内 通 过 本 系 统 填 写 并 在 线 提 交 ( 五 ) 取 得 说 明 的 进 口 商 改 变 申 请 进 口 的 受 管 制 商 品 和 技 术 的 最 终 用 户 最 终 用 途 或 型 号 数 量 的, 或 取 消 进 口 申 请, 应 当 将 原 说 明 交 回 商 务 部, 并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重 新 申 请 说 明 ( 六 ) 已 向 出 口 国 政 府 递 交 说 明, 但 又 取 消 申 请 进 口 的 敏 感 商 品 和 技 术, 或 者 未 能 取 得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进 口 商 应 当 及 时 向 商 务 部 书 面 说 明 情 况 ( 七 ) 出 口 国 政 府 对 已 收 到 说 明 的 受 管 制 商 品 和 技 术 出 口 提 出 进 行 许 可 前 最 终 用 户 访 问 或 者 到 货 后 最 终 用 户 访 问 的 要 求 的, 进 口 商 和 最 终 用 户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商 务 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接 受 出 口 国 政 府 的 最 终 用 户 访 问 要 求 和 安 排 访 问 ( 八 ) 商 务 部 可 对 最 终 用 户 进 行 检 查, 也 可 委 托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对 最 终 用 户 进 行 检 查, 最 终 用 户 和 进 口 商 有 义 务 予 以 配 合 最 终 用 户 检 查 的 方 式 包 括 :1. 出 具 前 现 场 检 查 ; 2. 出 具 后 现 场 检 查 ;3. 到 货 后 现 场 检 查 ;4. 商 务 部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其 他 检 查 三 出 具 的 国 家 地 区 2
目 前, 我 国 对 下 列 2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出 具 说 明 ( 按 英 文 名 称 首 字 母 排 序 排 列 ): 序 号 国 家 / 地 区 标 准 写 法 1 澳 大 利 亚 Australia 2 白 俄 罗 斯 Belarus 3 比 利 时 Belgium 4 加 拿 大 Canada 5 丹 麦 Denmark 6 法 国 France 7 德 国 Germany 8 希 腊 Greece 9 意 大 利 Italy 10 日 本 Japan 11 哈 萨 克 斯 坦 kazakstan 12 卢 森 堡 Luxembourg 13 荷 兰 Netherlands 14 挪 威 Norway 15 葡 萄 牙 Portugal 16 俄 罗 斯 Russia 17 西 班 牙 Spain 18 瑞 士 Switzerland 3
19 土 耳 其 Turkey 20 乌 克 兰 Ukraine 21 英 国 United Kingdom 22 美 国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3 中 国 香 港 Hong Kong, China 四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1. 通 过 本 系 统 填 写 表 格, 用 A4 纸 打 印, 并 在 对 应 位 置 由 最 高 行 政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共 2 页 表 格 ) 2. 进 口 商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复 印 件 3. 最 终 用 户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4. 进 口 商 与 出 口 商 之 间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复 印 件 5. 进 口 商 与 最 终 用 户 之 间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复 印 件 6. 邮 寄 申 请 单 ( 如 需 商 务 部 将 出 具 后 的 说 明 寄 回 进 口 商 时 填 写 ) 7. 商 务 部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注 : 上 述 文 件 均 不 退 还, 请 自 行 留 底 五 地 方 初 审 说 明 进 口 商 所 在 地 为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江 苏 广 东 深 圳 4
山 东 四 川 安 徽 重 庆 陕 西 辽 宁 的 申 请 者, 应 当 将 申 请 材 料 寄 送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初 审, 初 审 通 过 的 由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将 审 核 通 过 的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报 送 商 务 部, 通 过 审 核 的, 由 商 务 部 出 具 最 终 用 户 和 最 终 用 途 说 明 六 表 格 填 写 说 明 每 套 说 明 有 两 页 表 格, 表 一 为 最 终 用 户 和 最 终 用 途 说 明 ; 表 二 为 进 口 商 及 最 终 用 户 声 明 同 一 套 表 格 右 上 角 的 流 水 号 相 同 每 套 说 明 均 包 含 到 货 证 明, 应 在 进 口 的 商 品 到 货 并 交 付 最 终 用 户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通 过 本 系 统 填 写 并 提 交 ( 一 ) 最 终 用 户 和 最 终 用 途 说 明 ( 表 一 ) 填 写 说 明 请 按 照 网 上 提 示 用 英 文 填 写 表 格 框 内 的 各 项, 不 得 空 缺 1. 出 口 国 别 或 地 区 (Country or Region of Export): 填 写 出 口 商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目 前, 我 国 对 2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出 具 说 明 ( 同 须 知 第 三 项 ) 2. 合 同 类 别 (Title of Contract): 填 写 所 签 合 同 的 种 类, 如 购 买 合 同 ( Purchase Contract)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Project Contract) 合 资 合 同 (Joint Venture Contract) 等 进 口 货 物 如 果 属 赠 送, 填 写 赠 送 (Donation) 如 果 属 按 5
政 府 间 协 议 进 口, 则 填 写 协 议 的 名 称 3. 合 同 号 (Contract No.): 填 写 进 口 商 与 出 口 商 之 间 签 定 的 进 口 合 同 的 合 同 号 如 属 赠 送 或 根 据 科 技 合 作 交 流 等 协 议 进 口 的 商 品 或 技 术, 可 不 填 此 栏, 或 填 写 协 议 号 4. 签 字 日 期 (Date of Sign.) : 填 写 进 口 合 同 正 式 签 字 的 日 期 如 属 赠 送 或 根 据 科 技 合 作 交 流 等 协 议 进 口 的 商 品 或 技 术, 填 写 境 外 单 位 出 具 赠 送 函 或 签 订 协 议 的 日 期 5. 进 口 商 名 称 (Name of Importer) : 填 写 对 外 签 订 进 口 合 同 的 涉 外 经 济 法 人 的 全 称 或 接 受 赠 送 的 国 内 单 位 全 称 不 得 填 写 进 口 商 的 简 称 或 英 文 缩 写 6. 出 口 商 名 称 (Name of Exporter) : 填 写 与 进 口 商 签 订 合 同 的 境 外 公 司 或 其 他 经 济 法 人 的 全 称, 如 属 赠 送 或 协 议 进 口, 填 写 国 外 赠 送 单 位 的 全 称 不 得 填 写 简 称 或 英 文 缩 写 7. 制 造 商 名 称 (Name of Manufacturer): 填 写 说 明 项 下 进 口 商 品 的 实 际 生 产 商 名 称 8. 最 终 用 户 (End User) : 填 写 进 口 商 品 在 国 内 最 终 使 用 单 位 的 名 称, 不 能 填 写 国 内 中 间 经 销 商 的 名 称 应 填 写 最 终 用 户 的 全 称, 不 得 填 写 简 称 或 缩 写 9. 最 终 用 途 (End Use) : 填 写 进 口 商 品 的 最 终 用 途 如 果 属 进 料 加 工 或 来 料 加 工, 最 终 用 途 一 定 要 写 明 进 来 料 加 工 6
后 复 出 口 10. 商 品 名 称 (Commodities and Descriptions) 数 量 (Quantity) 金 额 (Value) 总 金 额 (Total): 填 写 需 要 向 出 口 国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商 品 的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金 额 及 总 金 额 同 一 合 同 中 无 需 向 出 口 国 政 府 申 请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商 品 不 要 填 写, 也 不 要 计 入 总 金 额 之 内 ( 商 品 品 种 较 多 时, 表 一 后 会 自 动 生 成 附 页 ) ( 二 ) 进 口 商 及 最 终 用 户 声 明 ( 表 二 ) 填 写 说 明 请 按 照 网 上 提 示,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写 1. 进 口 商 名 称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一 相 同 ; 法 定 地 址 : 填 写 省 市 区 街 及 门 牌 号, 应 与 在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的 地 址 一 致 ; 公 司 注 册 号 : 填 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注 册 号 ; 联 系 人 姓 名 : 填 写 经 办 此 项 进 口 的 业 务 人 员 的 姓 名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填 写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电 话 : 填 写 地 区 号 和 联 系 人 的 电 话 号 码 包 括 移 动 电 话 号 码, 如 电 话 是 分 机, 须 写 明 分 机 号 2. 出 口 商 名 称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一 相 同, 须 用 英 文 填 写 ; 法 定 地 址 : 填 写 出 口 商 在 本 国 或 地 区 经 营 场 所 的 地 址, 应 写 明 国 家 或 地 区 城 市 区 街 及 门 牌 号, 须 用 外 文 填 写 ; 联 系 人 姓 名 : 填 写 经 办 此 项 合 同 的 业 务 人 员 的 姓 名 ; 电 话 : 填 写 国 家 号 地 区 号 和 联 系 人 的 电 话 号 码 3. 合 同 号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一 相 同 7
4. 签 字 日 期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一 相 同 5. 进 口 商 品 名 称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一 相 同 ; 出 口 控 制 分 类 编 号 : 填 写 出 口 国 的 出 口 控 制 分 类 编 号 (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ECCN) 可 通 过 出 口 商 查 询, 不 要 误 填 海 关 编 码 ; 数 量 单 价 总 额 美 元 合 计 金 额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一 相 同 6. 最 终 用 户 信 息 : 填 写 方 法 与 填 写 进 口 商 信 息 相 同 7. 详 细 最 终 用 途 : 填 写 对 表 一 所 填 最 终 用 途 的 进 一 步 说 明 或 补 充, 中 英 文 用 途 应 一 致 8. 第 6 项 所 列 最 终 用 户 对 第 5 项 所 列 进 口 商 品 的 处 理 或 使 用 : 本 栏 共 有 六 个 选 择 项 目 最 终 用 户 须 按 照 对 进 口 商 品 的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选 择 填 写 至 少 一 项 9. 其 他 关 于 最 终 用 户 和 最 终 用 途 需 说 明 的 情 况 :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填 写 或 不 填 写 10. 最 终 用 户 声 明 中, 最 终 用 户 代 表 人 签 字 : 应 由 最 终 用 户 最 高 行 政 负 责 人 ( 正 副 职 皆 可 ) 亲 笔 签 字 ( 圆 珠 笔 铅 笔 签 字 无 效 ); 职 务 : 填 写 签 字 人 的 现 任 行 政 职 务 ; 日 期 : 填 写 签 字 的 日 期 ; 加 盖 公 章 : 应 加 盖 最 终 用 户 的 单 位 印 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或 部 门 印 章 无 效 11. 进 口 商 声 明 中, 进 口 商 代 表 人 签 字 : 应 由 进 口 商 最 高 行 政 负 责 人 ( 正 副 职 皆 可 ) 亲 笔 签 字 ( 圆 珠 笔 铅 笔 签 字 无 效 ); 职 务 : 填 写 签 字 人 的 现 任 行 政 职 务 ; 日 期 : 填 写 签 字 的 日 期 ; 8
加 盖 公 章 : 应 加 盖 进 口 商 的 单 位 印 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或 部 门 印 章 无 效 ( 三 ) 到 货 证 明 填 写 说 明 办 理 过 最 终 用 户 和 最 终 用 途 说 明 的 商 品 到 货, 并 交 付 最 终 用 户 后 一 个 月 内, 进 口 商 或 最 终 用 户 应 及 时 通 过 本 系 统 填 写 此 证 明 并 提 交 如 办 理 过 说 明 的 商 品 由 于 未 能 获 得 出 口 国 发 放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或 其 他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到 货, 应 将 情 况 写 成 书 面 材 料 递 交 审 查 机 关 1. 进 口 商 品 名 称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二 相 同 2. 出 口 商 名 称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二 相 同 3. 最 终 用 户 名 称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二 相 同 4. 出 口 国 别 或 地 区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一 相 同 5. 说 明 序 号 : 与 表 一 表 二 相 同 6. 货 物 的 运 输 方 式 : 填 写 进 口 商 品 的 运 输 方 式, 如 空 运 陆 运 或 海 运 7. 报 关 地 点 : 填 写 进 口 商 品 进 入 我 国 口 岸 的 报 关 及 验 放 地 点 8. 商 品 名 称 : 填 写 方 法 与 表 二 相 同 9. 报 关 单 号 : 请 如 实 填 写 注 意 :1. 如 商 品 是 分 批 到 货, 则 每 次 到 货 后 均 需 通 过 本 系 统 提 交 到 货 证 明 ;2. 任 何 拖 延 填 写 提 交 到 货 证 明 的 9
行 为, 将 会 影 响 进 口 商 和 最 终 用 户 此 后 办 理 说 明 七 提 交 及 领 取 方 式 进 口 商 所 在 地 为 北 京 上 海 广 东 深 圳 四 川 安 徽 辽 宁 重 庆 江 苏 山 东 陕 西 天 津 的 申 请 者, 应 当 将 申 请 材 寄 送 至 所 在 地 的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初 审 进 口 商 槊 通 过 本 系 统 提 交 表 格 后 以 邮 寄 方 式 向 商 务 部 递 交 经 过 签 字 和 盖 章 的 书 面 表 格 及 有 关 材 料 邮 寄 地 址 为 : 北 京 市 东 长 安 街 2 号 邮 编 :1007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产 安 业 全 与 司 管 制 安 全 审 查 处 收 邮 寄 时 请 务 必 采 用 中 国 邮 政 国 内 特 快 专 递 (EMS) 或 挂 号 函 件 向 商 务 部 邮 寄 表 格 时, 可 附 上 填 写 完 整 的 邮 寄 申 请 单, 以 便 商 务 部 在 审 查 后 能 迅 速 准 确 地 将 出 具 的 表 格 邮 寄 给 进 口 商 确 有 必 要 时 可 直 接 到 商 务 部 安 全 与 管 制 申 请 对 外 办 公 时 间 为 每 周 一 三 五 上 午 8:30 11:00 地 址 : 商 务 部 2 号 楼 7 层 2739 房 间 前 来 递 交 申 请 的 人 员 应 随 身 携 带 有 效 证 件 ( 工 作 证, 或 身 份 证 连 同 单 位 介 绍 信 ), 否 则 无 法 办 理 进 入 商 务 部 的 登 记 手 续 商 务 部 采 用 挂 号 函 件 方 式 将 办 理 好 的 说 明 按 照 邮 10
寄 申 请 单 上 所 提 供 的 地 址 邮 寄 给 进 口 商 目 前 因 条 件 所 限, 不 能 采 用 特 快 专 递 方 式 邮 寄 如 自 行 领 取, 时 间 地 点 同 上 八 审 查 时 限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商 务 部 应 当 自 收 到 全 部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同 意 或 者 不 同 意 出 具 说 明 的 决 定 说 明 申 请 经 审 查 同 意 的, 由 商 务 部 签 署 出 具 说 明, 并 加 盖 专 用 章 进 口 商 提 交 的 说 明 表 格 和 文 件 不 合 格 或 不 完 整 的, 审 查 期 限 自 收 到 全 部 补 正 的 表 格 和 文 件 之 日 起 计 算 需 要 会 同 其 他 部 门 进 行 审 查 的 和 需 要 进 行 出 具 前 现 场 检 查 的, 不 受 上 述 时 限 限 制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