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粤 教 师 函 2011 61 号 关 于 做 好 2011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1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粤 人 社 发 2011 123 号 ) 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现 将 今 年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受 理 范 围 省 教 育 厅 所 设 的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受 理 高 校 教 师 ( 含 科 研 实 验 人 员 )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和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副 高 级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各 有 关 高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或 原 人 事 厅 ) 批 准 设 立 的 学 科 评 审 组 受 理 教 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二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和 政 策 依 据
( 一 )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校 教 师 ( 含 科 研 人 员 )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执 行 粤 人 职 1999 28 号 文 件 ;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和 成 人 高 校 教 师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执 行 粤 人 职 2000 38 号 文 件 ; 从 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人 员 的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执 行 粤 人 职 2000 28 号 文 件 ; 从 事 图 书 资 料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人 员 的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执 行 粤 人 职 2000 24 号 文 件 上 述 文 件 中 有 关 学 历 资 历 条 件 的, 执 行 粤 人 发 2003 178 号 2004 108 号 等 文 件 职 称 外 语 条 件 执 行 粤 人 发 2007 120 号 文 件 计 算 机 条 件 执 行 粤 人 社 发 2010 176 号 文 件 ( 二 )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在 我 省 申 报 晋 升 的,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有 关 文 件 要 求, 对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确 认 的 暂 行 办 法 ( 粤 人 社 发 2010 306 号 ) 第 十 三 条 省 外 来 粤 人 员 须 经 确 认 取 得 我 省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方 可 在 我 省 申 报 评 审 晋 升 的 执 行 不 作 硬 性 要 求 三 对 职 称 申 报 若 干 问 题 的 说 明 ( 一 ) 关 于 申 报 系 列 及 专 业 今 年 我 省 继 续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聘 分 开 制 度 各 高 校 要 结 合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新 要 求, 把 职 称 工 作 与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统 筹 考 虑 申 报 人 要 按 照 在 职 在 岗 要 求, 申 报 相 应 的 系 列 和 专 业 高 职 院 校 教 师 只 能 申 报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系 列 教 师 职 称 本 科 院 校 专 职 从 事 高 职 类 学 生 教 学 的 教 师 可 申 报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系 列 教 师 职 称, 但 必 须 2
由 学 校 明 确 界 定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填 写 送 评 学 科 组 名 称 应 严 格 按 照 我 省 高 校 教 师 高 评 委 下 设 学 科 组 填 写, 所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称 应 规 范 ( 二 ) 关 于 教 师 的 师 德 表 现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教 人 2002 4 号 ) 和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 知 ( 教 社 科 2009 3 号 ) 等 文 件 要 求, 教 师 师 德 表 现 情 况 作 为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的 重 要 内 容, 执 行 师 德 一 票 否 决 制 申 报 人 取 得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以 来, 如 存 在 一 稿 多 投 抄 袭 他 人 成 果 等 情 况, 要 在 申 报 表 工 作 负 面 情 况 说 明 栏 注 明, 涉 及 的 有 关 材 料 不 得 作 为 申 报 材 料 提 交 ( 三 ) 关 于 教 师 资 格 问 题 我 省 高 校 教 师 申 报 评 审 或 认 定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必 须 具 备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教 师 资 格 已 申 请 但 当 年 还 未 获 得 批 准 的 申 报 人 员, 可 先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并 由 学 校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如 申 报 人 员 申 请 的 教 师 资 格 在 当 年 各 评 委 会 学 科 组 评 审 前 获 得 通 过 ( 以 省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中 心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可 作 为 有 效 资 格 对 待, 否 则 申 报 材 料 不 予 上 会 评 审 学 校 近 三 年 内 引 进 的 海 外 留 学 回 国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高 级 技 能 型 人 才 暂 未 具 备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可 由 学 校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 四 ) 关 于 对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的 考 核 评 价 各 高 校 要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从 2011 年 开 始, 各 高 校 要 对 当 年 申 报 教 学 系 列 教 师 获 现 资 格 以 来 的 教 学 能 力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效 果 等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并 按 照 优 秀 良 好 及 格 不 及 3
格 四 个 等 次 给 出 评 价 结 果 没 有 教 学 综 合 评 价 意 见 及 评 价 结 果 的, 视 同 申 报 材 料 不 全, 不 予 受 理 要 鼓 励 教 师 承 担 实 践 性 教 学 任 务 和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 作 教 师 指 导 学 生 实 验 实 训 实 习, 或 指 导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以 及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各 类 学 科 竞 赛 技 能 竞 赛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等 取 得 的 成 果 均 可 作 为 教 师 本 人 的 教 学 业 绩 坚 持 把 教 学 成 果 与 科 研 成 果 等 效 评 价 ( 五 ) 关 于 教 师 的 继 续 教 育 各 高 校 要 根 据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要 求, 结 合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认 真 做 好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规 划,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督 促 教 师 积 极 参 与 继 续 教 育 教 师 要 积 极 参 加 以 新 理 论 新 知 识 新 技 术 和 新 方 法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继 续 教 育 教 师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要 达 到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六 ) 关 于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论 文 代 表 作 的 送 审 今 年 继 续 对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的 两 篇 论 文 代 表 作 实 行 匿 名 送 审, 并 一 律 使 用 代 表 作 复 印 件 作 为 送 审 材 料 论 文 代 表 作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分 别 装 入 两 个 材 料 袋 提 交, 代 表 作 原 件 与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放 入 主 材 料 袋 提 交 ( 七 ) 关 于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答 辩 工 作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评 审 质 量, 继 续 对 申 报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和 申 报 图 书 资 料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组 织 答 辩, 同 时 抽 取 部 分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进 行 答 辩 (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通 知 ) 无 特 殊 原 因 4
不 按 时 到 会 答 辩 者, 不 提 交 评 委 会 评 审 答 辩 人 员 要 按 规 定 交 纳 答 辩 费 ( 八 ) 关 于 大 中 专 院 校 毕 业 生 初 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省 属 和 民 办 高 校 要 按 照 粤 人 职 [1998]15 号 文 要 求, 负 责 对 本 单 位 申 请 认 定 初 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认 定 从 2011 年 开 始, 省 教 育 厅 不 再 受 理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考 核 认 定 工 作 各 高 校 考 核 认 定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需 报 省 直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考 核 认 定 通 过 人 员 按 资 格 审 批 权 限 报 省 直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由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省 人 社 厅 统 一 印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 九 ) 关 于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申 报 职 称 的 问 题 根 据 省 人 社 厅 有 关 要 求, 海 外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回 国 后 要 通 过 此 绿 色 通 道 申 报 职 称 的, 首 先 申 报 人 必 须 是 回 国 后 首 次 申 报, 提 交 的 业 绩 材 料 必 须 是 在 国 外 期 间 取 得 的, 可 以 是 论 文, 也 可 以 是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 其 次, 这 些 成 果 要 有 较 高 的 水 平, 得 到 国 内 三 位 以 上 同 行 专 家 的 一 致 认 可 或 推 荐 最 后, 其 实 际 水 平 能 力 要 由 评 委 会 来 评 定 另 外, 高 层 次 留 学 回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取 得 的 学 历 ( 学 位 ), 须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认 证 证 明, 与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 十 ) 关 于 规 范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以 同 时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但 不 得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同 一 系 列 或 同 一 专 业 的 两 个 资 格 同 时 申 报 两 个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必 须 按 各 自 资 格 条 件 规 定, 分 别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并 把 申 报 另 一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表 作 为 申 报 本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5
格 的 附 件 一 并 提 交, 不 得 以 同 样 的 业 绩 材 料 同 时 或 不 同 时 申 报 不 同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十 一 ) 关 于 缴 交 社 保 凭 证 学 校 申 报 教 师 实 验 图 书 资 料 系 列 任 职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其 缴 交 社 保 的 凭 证, 可 由 学 校 统 一 到 相 应 社 保 机 关 开 具 四 关 于 申 报 材 料 的 提 交 及 审 核 ( 一 ) 申 报 人 应 根 据 自 己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对 照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和 申 报 评 审 办 法 的 规 定, 真 实 客 观 完 整 填 报 相 关 表 格, 并 提 供 由 有 关 部 门 对 填 报 资 格 经 历 业 绩 论 文 以 及 评 价 等 方 面 情 况 出 具 的 有 效 佐 证 材 料 申 报 人 需 对 同 类 材 料 按 规 定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一 次 性 提 交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供 所 在 单 位 审 查 无 单 位 核 实 盖 章 确 认 其 真 实 性 的 佐 证 材 料, 以 及 无 相 应 佐 证 材 料 的 资 格 经 历 ( 资 历 ) 业 绩 论 文 和 评 价 意 见 等 均 视 为 无 效 材 料 ( 二 ) 各 高 校 要 指 定 专 人 对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严 格 的 审 查 1.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要 认 真 核 对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与 申 报 人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论 文 业 绩 及 所 起 的 作 用 年 度 考 核 等 客 观 事 实 相 符 凡 复 印 件 需 经 单 位 审 核 人 认 真 审 查 原 件, 核 实 后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写 与 原 件 相 符 字 样, 并 签 署 审 核 人 姓 名 和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单 位 的 推 荐 意 见 要 客 观 准 确 反 映 申 报 人 的 工 作 表 现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业 绩 6
2.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要 认 真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省 相 应 专 业 资 格 条 件 的 申 报 条 件 要 求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应 注 明 原 因 退 回, 并 及 时 告 知 申 报 人 3.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要 全 面 清 点 申 报 的 基 础 材 料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著 作 等 是 否 完 整 提 交, 各 类 表 格 中 的 必 填 栏 目 (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经 历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和 时 效 等 ) 是 否 出 现 空 白, 是 否 存 在 隐 瞒 或 虚 报 行 政 职 务 未 填 报 负 面 情 况 等 现 象 4.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性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所 有 申 报 材 料 的 时 效 均 截 止 于 当 年 8 月 31 日, 其 后 取 得 的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计 算 机 模 块 考 试 合 格 证 学 历 ( 学 位 ) 证 等 均 不 得 作 为 当 年 评 审 的 有 效 材 料 对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材 料,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应 注 明 原 因 退 回, 并 及 时 告 知 申 报 人 ( 三 ) 省 教 育 厅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对 各 高 校 报 送 的 申 报 材 料 组 织 初 审 初 审 包 括 : 一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的 数 量 主 要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的 数 量 与 送 评 材 料 目 录 单 的 记 录 是 否 相 符 且 齐 全 二 审 核 学 校 推 荐 的 程 序 重 点 审 查 申 报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政 策 规 定, 公 示 是 否 规 范, 有 关 证 书 证 明 复 印 件 有 否 审 核 盖 章, 申 报 时 间 公 示 时 间 和 单 位 审 核 时 间 是 否 存 在 矛 盾 等 情 况 三 审 核 基 本 条 件 按 照 省 的 职 称 政 策 规 定 和 资 格 条 件 以 及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 部 分 政 策 规 定 及 要 求 见 附 件 14), 逐 项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7
学 校 送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经 省 教 育 厅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为 正 式 受 理 省 教 育 厅 按 正 式 受 理 数 通 知 学 校 交 纳 相 关 评 审 费 用 对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程 序 或 不 属 于 本 评 委 会 受 理 范 围 的 申 报 材 料, 按 原 报 送 渠 道 退 回, 同 时 书 面 告 知 申 报 人, 当 年 不 再 受 理 该 申 报 人 的 申 报 材 料 五 公 示 和 受 理 要 求 ( 一 ) 落 实 评 前 公 示 制 度 各 高 校 应 按 规 定 要 求 及 时 将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有 关 材 料 ( 特 别 是 申 报 人 的 推 荐 表 ) 单 位 的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及 电 话, 同 时 在 单 位 显 著 位 置 张 榜 和 单 位 网 站 首 页 进 行 公 示 不 便 于 张 榜 和 网 上 公 示 的 其 他 申 报 材 料 应 统 一 有 序 放 置 在 会 议 室 等 场 所 对 外 开 放, 以 备 查 验 公 示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受 理 投 诉 主 要 由 学 校 人 事 ( 职 称 ) 部 门 负 责, 并 接 受 单 位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单 位 纪 检 ( 监 察 ) 或 人 事 部 门 在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前 公 示 情 况 表 上 如 实 加 具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连 同 申 报 材 料 一 并 报 送 公 示 期 间 凡 经 查 实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和 其 它 违 规 行 为 的 申 报 材 料 一 律 不 得 报 送,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对 举 报 问 题 一 时 难 以 核 实 的, 应 如 实 注 明, 先 行 报 送, 但 不 得 停 止 核 查, 核 查 结 果 应 及 时 报 送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 二 ) 认 真 做 好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工 作 各 学 校 要 根 据 有 关 要 求, 及 时 将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名 单 通 过 的 资 格 名 称 在 单 位 张 榜 和 网 上 公 示 公 示 结 束 后, 由 单 位 纪 检 ( 监 察 ) 或 人 事 部 门 在 评 8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情 况 表 ( 见 附 件 ) 上 如 实 加 具 意 见 并 加 盖 公 章, 报 送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六 收 费 标 准 评 审 收 费 标 准 按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转 发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费 标 准 的 复 函 > 的 通 知 ( 粤 人 发 [2007]35 号 ) 执 行, 即 高 级 评 审 费 每 人 580 元 论 著 鉴 定 费 每 人 200 元 答 辩 费 每 人 140 元, 中 级 评 审 费 每 人 450 元, 初 级 评 审 ( 认 定 ) 费 每 人 280 元 报 省 教 育 厅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在 正 式 受 理 后 由 省 教 育 厅 评 委 会 日 常 工 作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开 具 相 关 凭 证, 学 校 据 凭 证 以 现 金 或 转 帐 方 式 付 清 有 关 费 用 七 纪 律 要 求 申 报 人 要 真 实 准 确 填 写 各 类 表 格 各 类 表 格 之 间 相 同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不 得 漏 填 涂 改 造 假 在 职 称 申 报 中 发 现 并 查 证 属 实 有 伪 造 身 份 学 历 资 历 业 绩, 或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以 及 有 意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未 如 实 申 报 者, 将 按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各 高 校 要 根 据 职 称 政 策 有 关 要 求, 严 格 把 好 材 料 审 核 关,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增 加 或 减 少 受 理 及 评 审 范 围, 不 得 降 低 评 审 标 准 和 申 报 条 件, 不 得 违 反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 凡 违 反 的, 评 审 结 果 一 律 无 效 八 报 送 材 料 时 间 各 高 校 向 省 教 育 厅 所 设 评 委 会 申 报 评 审 教 师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送 审 论 文 复 印 件 和 网 上 数 据 务 必 于 9 月 23 日 前 提 交, 其 9
余 申 报 材 料 于 10 月 8 日 至 10 月 12 日 期 间 提 交, 材 料 报 送 地 点 为 广 东 工 业 大 学 东 风 路 校 区 图 书 馆 6 楼 605 房,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高 校 如 需 委 托 其 他 系 统 专 业 评 委 会 评 审 的, 请 按 有 关 要 求 及 时 将 评 审 材 料 送 我 厅 师 资 管 理 处 审 核 并 办 理 委 托 评 审 手 续 本 通 知 及 附 件 均 可 在 我 厅 网 站 下 载 附 件 :1. 送 评 材 料 目 录 表 2.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表 3.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初 次 认 定 职 务 审 批 表 4.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名 册 表 5.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表 6. 高 等 学 校 考 核 认 定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表 7. 送 专 家 鉴 定 代 表 作 申 请 表 8.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前 公 示 情 况 表 9.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信 息 录 入 表 10. 高 等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信 息 录 入 表 11. 证 书 证 明 材 料 表 12.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表 10
13. 普 通 高 校 教 师 高 评 委 下 设 学 科 组 名 称 14.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填 报 问 题 的 有 关 说 明 15.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公 示 情 况 表 二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联 系 电 话 :020 37628623,37628071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