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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12 月 11 日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第 9 号 公 布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危 险 货 物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环 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际 公 约,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在 港 口 内 进 行 装 卸 过 驳 储 存 包 装 危 险 货 物 或 者 对 危 险 货 物 集 装 箱 进 行 装 拆 箱 等 作 业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危 险 货 物, 是 指 列 入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制 定 的 国 际 海 运 危 险 货 物 规 则 和 国 家 标 准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GB12268), 具 有 爆 炸 易 燃 毒 害 感 染 腐 蚀 放 射 性 等 特 性, 容 易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毁 损 或 者 对 环 境 造 成 危 害 而 需 要 特 别 防 护 的 货 物 第 四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主 管 全 国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的 港 口,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该 港 口 的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港 口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的 港 口, 由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该 港 口 的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本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负 责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管 理 工 作 的 部 门 统 称 为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章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审 查 第 五 条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的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 由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通 过,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第 六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指 导 监 督 全 国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工 作 国 务 院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交 通 运 输 部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由 省 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其 他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第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前, 应 当 对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并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资 质 的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对 该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第 八 条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 一 ) 建 设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港 口 总 体 规 划 的 安 全 要 求 ; ( 二 ) 建 设 项 目 内 在 的 危 险 和 有 害 因 素 对 安 全 生 产 的 影 响 ; ( 三 ) 建 设 项 目 与 周 边 设 施 或 者 单 位 人 员 密 集 区 敏 感 性 设 施 和 敏 感 环 境 区 域 在 安 全 方 面 的 相 互 影 响 ; ( 四 ) 自 然 条 件 对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的 影 响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审 批 或 者 核 准 前, 向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并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 一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申 请 书 ; ( 二 )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 三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报 告 ;

( 四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第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向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市 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属 于 本 级 管 理 权 限 的 申 请 材 料 予 以 受 理 并 进 行 审 查 ; 对 属 于 上 级 管 理 权 限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并 逐 级 上 报 转 报 工 作 应 当 在 5 日 内 完 成 第 十 一 条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45 日 内 作 出 审 查 决 定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过 程 中 要 有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参 加 并 听 取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在 综 合 各 方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审 查 决 定 第 十 二 条 已 经 通 过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和 安 全 评 价, 并 重 新 申 请 审 查 : ( 一 )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周 边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 二 ) 变 更 建 设 地 址 的 ; ( 三 )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规 模 进 行 调 整 的 ; ( 四 ) 建 设 项 目 平 面 布 置 装 卸 储 运 货 种 工 艺 设 备 设 施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第 十 三 条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评 价 的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资 质, 取 得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应 当 包 括 化 学 原 料 化 学 品 及 医 药 制 造 业 仓 储 业 和 港 口 码 头, 其 中 从 事 液 化 天 然 气 码 头 安 全 评 价 的 机 构 取 得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还 应 当 包 括 管 道 运 输 业, 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 一 )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评 价 的 甲 级 机 构, 应 当 至 少 拥 有 1 名 熟 悉 港 口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具 有 港 口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从 事 港 口 安 全 港 口 工 程 技 术 等 相 关 工 作 5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的 专 职 一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以 及 1 名 具 有 油 气 储 运 相 关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从 事 油 气 储 运 等 相 关 工 作 5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的 专 职 一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 二 )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评 价 的 乙 级 机 构, 应 当 至 少 拥 有 1 名 熟 悉 港 口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具 有 港 口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从 事 港 口 安 全 港 口 工 程 技 术 等 相 关 工 作 3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的 专 职 二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以 及 1 名 具 有 油 气 储 运 相 关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从 事 油 气 储 运 等 相 关 工 作 3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的 专 职 二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评 价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符 合 交 通 运 输 部 的 有 关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下 列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评 价 应 当 由 符 合 本 规 定 要 求 的 甲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承 担 : ( 一 ) 沿 海 10000 吨 级 以 上 内 河 1000 吨 级 以 上 的 码 头, 仓 储 总 容 量 50000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仓 储 设 施 ( 二 ) 装 卸 储 存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烟 花 爆 竹 剧 毒 化 学 品 液 化 易 燃 气 体 的 码 头 仓 储 设 施 第 十 五 条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评 价 的 机 构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甲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应 当 向 交 通 运 输 部 备 案, 乙 级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要 求 编 制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并 在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中 进 行 审 查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应 当 在 竣 工 验 收 前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建 成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专 项 验 收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不 得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第 三 章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 以 下 简 称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 除 应 当 符 合 港 口 经 营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09 年 第 13 号 ) 规 定 的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设 有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 二 ) 具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 三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危 险 货 物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以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 四 )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设 施 设 备 ; ( 五 )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设 施 设 备 第 十 八 条 申 请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资 质, 除 按 港 口 经 营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和 材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和 材 料 : ( 一 )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申 请 表 ; ( 二 )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应 急 设 备 设 施 清 单 ; ( 三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危 险 货 物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申 报 人 员 集 装 箱 装 箱 现 场 检 查 员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 四 ) 安 全 设 施 专 项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资 质, 应 当 向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上 述 材 料 其 中, 从 事 剧 毒 化 学 品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或 者 有 储 存 设 施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从 事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20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经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日, 并 应 当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符 合 许 可 条 件 的, 应 当 颁 发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并 对 每 个 具 体 的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场 所 配 发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附 证 ( 见 附 件 )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应 当 载 明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的 名 称 与 办 公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营 项 目 经 营 地 域 主 要 设 施 设 备 附 证 事 项 发 证 日 期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和 证 书 编 号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附 证 应 当 载 明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的 具 体 区 域 范 围 作 业 方 式 允 许 作 业 的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 集 装 箱 和 包 装 货 物 载 明 到 项 别 )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第 二 十 条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在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日 30 日 以 前, 向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延 续 手 续 申 请 办 理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延 续 手 续,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 ( 二 ) 除 本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之 外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 三 )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在 取 得 经 营 资 质 后,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评 价 机 构,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每 3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价, 提 出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对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的 整 改 方 案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的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以 及 整 改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报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根 据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附 证 上 载 明 的 危 险 货 物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应 的 监 测 监 控 通 风 防 晒 调 温 防 火 灭 火 防 爆 泄 压 防 毒 中 和 防 潮 防 雷 防 静 电 防 腐 防 泄 漏 以 及 防 护 围 堤 或 者 隔 离 操 作 等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并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保 证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的 正 常 使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在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同 时 还 应 当 在 其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通 信 报 警 装 置, 并 保 证 其 处 于 适 用 状 态 第 二 十 四 条 危 险 货 物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并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对 其 危 险 货 物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不 得 储 存 没 有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和 安 全 标 签 的 危 险 货 物 第 二 十 五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对 其 铺 设 的 危 险 货 物 输 送 管 道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检 测, 并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在 港 区 内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危 险 货 物 输 送 管 道 安 全 的 施 工 作 业,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开 工 的 7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并 与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应 当 指 派 专 门 人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管 道 安 全 保 护 指 导 第 二 十 六 条 船 舶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进 出 港 口,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将 有 关 申 报 信 息 通 报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第 二 十 七 条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委 托 人 应 当 向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提 供 完 整 准 确 的 危 险 货 物 名 称 联 合 国 编 号 危 险 性 分 类 包 装 数 量 应 急 措 施 等 资 料 作 业 委 托 人 不 得 在 委 托 作 业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货 物, 不 得 将 危 险 货 物 匿 报 或 者 谎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对 涉 嫌 在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货 物, 或 者 将 危 险 货 物 匿 报 或 者 谎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的,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开 拆 查 验,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查 验 情 况 相 互 通 报, 避 免 重 复 开 拆 第 二 十 八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在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装 卸 过 驳 作 业 开 始 24 小 时 前, 应 当 将 作 业 委 托 人, 以 及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数 量 理 化 性 质 作 业 地 点 和 时 间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等 事 项 向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报 告 后 24 小 时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作 业 的 决 定, 通 知 报 告 人, 并 及 时 将 有 关 信 息 通 报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人 在 取 得 作 业 批 准 后 72 小 时 内 未 开 始 作 业 的, 应 当 重 新 报 告 未 经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不 得 进 行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时 间 内 容 和 方 式 固 定 的 港 内 危 险 货 物 装 卸 过 驳 作 业, 可 以 按 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实 行 定 期 申 报 第 二 十 九 条 禁 止 在 港 口 装 卸 储 存 国 家 禁 止 通 过 水 路 运 输 的 危 险 货 物 第 三 十 条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作 业 标 准 规 程 和 制 度, 并 在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的 现 场

指 挥 或 者 监 控 下 进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港 口 内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作 业 的, 作 业 前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相 关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第 三 十 二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对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包 装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不 得 予 以 作 业, 并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作 业 委 托 人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危 险 货 物 包 装 进 行 抽 查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可 以 责 令 作 业 委 托 人 处 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并 报 告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 一 ) 发 现 未 申 报 或 者 申 报 不 实 申 报 有 误 的 危 险 货 物 ; ( 二 ) 在 普 通 货 物 或 者 集 装 箱 中 发 现 夹 带 危 险 货 物 ; ( 三 ) 在 危 险 货 物 中 发 现 性 质 相 抵 触 的 危 险 货 物 对 涉 及 船 舶 航 行 作 业 安 全 的 相 关 信 息,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所 在 地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第 三 十 四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进 行 爆 炸 品 气 体 易 燃 液 体 易 燃 固 体 易 于 自 燃 的 物 质 遇 水 放 出 易 燃 气 体 的 物 质 氧 化 性 物 质 有 机 过 氧 化 物 毒 性 物 质 感 染 性 物 质 放 射 性 物 质 腐 蚀 性 物 质 的 港 口 作 业, 应 当 划 定 作 业 区 域, 明 确 责 任 人 并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理 作 业 区 域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禁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和 无 关 船 舶 停 靠 第 三 十 五 条 危 险 货 物 应 当 储 存 在 港 区 专 用 的 库 场 储 罐,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货 物, 应 当 单 独 存 放, 并 实 行 双 人 收 发 双 人 保 管 制 度 危 险 货 物 的 储 存 方 式 方 法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货 物 出 入 库 核 查 登 记 制 度 对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货 物,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将 其 储 存 数

量 储 存 地 点 以 及 管 理 措 施 管 理 人 员 等 情 况, 报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十 七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向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备 案 : ( 一 ) 危 险 货 物 种 类 数 量 或 者 装 卸 储 存 方 式 及 其 相 关 设 备 设 施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 ( 二 ) 发 生 火 灾 爆 炸 或 者 危 险 货 物 泄 漏, 导 致 人 员 死 亡, 或 者 人 员 重 伤 和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达 到 较 大 事 故 以 上 的 ; ( 三 ) 周 边 环 境 因 素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可 能 对 港 口 安 全 生 产 带 来 重 大 影 响 的 第 三 十 八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确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级 别, 进 行 分 级 管 理, 对 本 单 位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登 记 建 档, 并 报 送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对 涉 及 船 舶 航 行 作 业 安 全 的 重 大 危 险 源 信 息,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第 三 十 九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实 施 危 险 货 物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与 监 控 方 案, 定 期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第 四 十 条 重 大 危 险 源 出 现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一, 可 能 影 响 重 大 危 险 源 级 别 和 风 险 程 度 的, 应 当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重 新 进 行 辨 识 分 级 安 全 评 估 修 改 档 案, 并 及 时 报 送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重 新 备 案 第 四 十 一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定 期 开 展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并 将 检 查 及 处 理 情 况 形 成 书 面 记 录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将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排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向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体 系,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并 保 持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第 四 章 应 急 管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危 险 货 物 应 急 预 案, 配 备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和 必 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设 备,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应 急 救 援 培 训 和 演 练, 并 根 据 演 练 结 果 对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修 订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将 其 应 急 预 案 及 其 修 订 情 况 报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第 四 十 四 条 当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发 生 险 情 或 者 事 故 时, 港 口 经 营 人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应 急 行 动, 排 除 事 故 危 害, 控 制 事 故 进 一 步 扩 散,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十 五 条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货 物 事 故 应 急 体 系, 制 定 危 险 货 物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组 织 建 立 专 业 化 应 急 队 伍 和 应 急 资 源 储 备,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应 急 培 训 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提 高 应 急 能 力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发 生 事 故 时,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规 定 向 上 级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并 及 时 组 织 救 助 第 四 十 六 条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港 口 重 大 危 险 源 风 险 分 析, 建 立 健 全 本 辖 区 内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档 案, 建 立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监 管 系 统, 加 强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监 管 和 应 急 准 备 第 五 章 安 全 监 督 与 管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对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的 资 质 进 行 年 度 核 验,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资 质 条 件 的, 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依 法 撤 消 其 资 质 第 四 十 八 条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对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对 危 险 货 物 装 卸 储 存 区 域 进 行 重 点 巡 查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可 以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进 入 并 检 查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场 所, 查 阅 抄 录 复 印 相 关 的 文 件 或 者 资 料,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 二 ) 发 现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作 业 和 设 施 设 备 装 置 器 材 运 输 工 具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标 准 要 求 的,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 三 ) 检 查 中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责 令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限 期 消 除 ; 安 全 隐 患 严

重 影 响 生 产 安 全 的, 应 当 责 令 停 止 作 业 ; ( 四 )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当 场 予 以 纠 正 或 者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 五 ) 经 本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批 准, 查 封 违 法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场 所, 扣 押 违 法 储 存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并 应 当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阻 碍 第 四 十 九 条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安 全 监 管 队 伍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依 法 规 范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的 执 法 行 为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的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安 全 检 查 装 备, 建 立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系 统, 具 备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能 力 第 五 十 条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举 报 制 度,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并 认 真 落 实 各 类 投 诉 和 举 报 第 五 十 一 条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管 理 专 家 库 专 家 库 应 由 熟 悉 港 口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港 口 安 全 技 术 港 口 工 程 港 口 安 全 管 理 和 港 口 应 急 救 援 等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组 织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和 专 项 验 收 或 者 其 他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管 理 工 作 时, 需 要 吸 收 专 家 参 加 或 者 听 取 专 家 意 见 的, 应 当 从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专 家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二 条 未 经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建 设 项 目 的, 由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三 条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或 者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没 有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或 者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的 ; ( 二 )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 的 ; ( 三 ) 安 全 设 施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擅 自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第 五 十 四 条 未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的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从 事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经 营 的, 由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经 营,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违 法 所 得 十 万 元 以 上 的,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十 万 元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五 十 五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 一 ) 未 对 其 铺 设 的 危 险 货 物 管 道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志, 或 者 未 对 危 险 货 物 管 道 定 期 检 查 检 测 的 ; ( 二 ) 进 行 可 能 危 及 危 险 货 物 管 道 安 全 的 施 工 作 业,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书 面 通 知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或 者 未 与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共 同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或 者 管 道 所 属 单 位 未 指 派 专 门 人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管 道 安 全 保 护 指 导 的 ; ( 三 ) 未 在 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未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通 信 报 警 装 置 的 ; ( 四 ) 危 险 货 物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未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的 ; ( 五 ) 危 险 货 物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未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或 者 对 储 存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货 物 未 实 行 双 人 收 发 双 人 保 管 制 度 的 ; ( 六 ) 未 建 立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核 查 登 记 制 度 的 ( 七 ) 储 存 没 有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或 者 安 全 标 签 的 危 险 货 物 的 第 五 十 六 条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直 至 吊 销 其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件 : ( 一 ) 未 根 据 危 险 货 物 的 种 类 和 危 险 特 性,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相 关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的 ; ( 二 ) 未 依 照 本 规 定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 ( 三 ) 未 将 危 险 货 物 储 存 在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内, 或 者 未 将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货 物 在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内 单 独 存 放 的 ; ( 四 ) 危 险 货 物 的 储 存 方 式 方 法 或 者 储 存 数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 ( 五 ) 危 险 货 物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 六 ) 未 对 危 险 货 物 专 用 库 场 储 罐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备 定 期 进 行 检 测 检 验 的 第 五 十 七 条 港 口 经 营 人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未 将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以 及 整 改 方 案 的 落 实 情 况 报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或 者 未 将 其 剧 毒 化 学 品 以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货 物 的 储 存 数 量 储 存 地 点 管 理 措 施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等 情 况 报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由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五 十 八 条 在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由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港 口 经 营 人 装 卸 国 家 禁 止 通 过 该 港 口 水 域 水 路 运 输 的 危 险 货 物 的 ; ( 二 ) 在 港 口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添 加 抑 制 剂 或 者 稳 定 剂 作 业 前, 未 将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相 关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经 营 人 的 ; ( 三 ) 港 口 经 营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危 险 货 物 的 包 装 进 行 检 查 的 ; ( 四 ) 港 口 经 营 人 未 将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排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及 时 向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的

第 五 十 九 条 在 托 运 的 普 通 货 物 中 夹 带 危 险 货 物, 或 者 将 危 险 货 物 谎 报 或 者 匿 报 为 普 通 货 物 托 运 的, 由 所 在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拒 不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第 六 十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港 口 作 业 的 人 员 未 按 照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作 业 的, 由 港 口 经 营 人 予 以 批 评 教 育, 依 照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予 以 处 分 ; 造 成 重 大 事 故,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六 十 一 条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未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程 序 和 期 限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 ( 二 )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未 依 法 予 以 制 止 查 处, 情 节 严 重 的 ; ( 三 ) 未 履 行 本 规 定 设 定 的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四 ) 有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危 险 化 学 品, 是 指 列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目 录, 具 有 毒 害 腐 蚀 爆 炸 燃 烧 助 燃 等 性 质, 对 人 体 设 施 环 境 具 有 危 害 的 剧 毒 化 学 品 和 其 他 化 学 品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3 年 8 月 29 日 交 通 部 发 布 的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3 年 第 9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附 证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附 证 编 号 :

港 口 经 营 人 : 作 业 区 域 范 围 : 年 度 审 验 情 况 作 业 方 式 : 盖 章 : 盖 章 : 作 业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 日 期 : 日 期 : 发 证 机 关 : 发 证 日 期 : 有 效 期 至 : 附 :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附 证 填 写 说 明

一 港 口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附 证 纸 张 大 小 设 定 为 A4 格 式, 外 观 设 计 背 景 加 国 徽 底 纹 等 二 附 证 编 号 : 由 各 地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后 加 再 加 具 体 的 码 头 ( 泊 位 )(M 表 示 ) 储 罐 (C 表 示 ) 堆 场 (D 表 示 ) 仓 库 (K 表 示 ) 过 驳 (B 表 示 ) 汉 语 拼 音 字 母 缩 写 表 示 例 :( 苏 宁 ) 港 经 证 (00026) 号 M001; ( 苏 宁 ) 港 经 证 (00026) 号 C001; ( 苏 宁 ) 港 经 证 (00026) 号 D001;( 苏 宁 ) 港 经 证 (00026) 号 K001; ( 苏 宁 ) 港 经 证 (00026) 号 B001 三 作 业 区 域 范 围 : 由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港 口 经 营 人 共 同 确 定, 分 为 码 头 ( 泊 位 ) 单 个 储 罐 堆 场 仓 库 过 驳 区 五 种 作 业 区 域 范 围, 分 别 发 放 附 证, 并 明 确 作 业 区 域 的 位 置, 以 及 泊 位 等 级 储 罐 容 量 堆 场 面 积 仓 库 面 积 过 驳 水 域 面 积 等 例 : 南 京 港 XX 港 区 XX 作 业 区 608 码 头 (5000 吨 级 ); 南 京 港 XX 港 区 XX 作 业 区 XX 储 罐 区 XX 号 储 罐 (5 万 立 方 ); 南 京 港 XX 港 区 XX 作 业 区 XX 危 险 货 物 堆 场 (1 万 平 方 米 ), 南 京 港 XX 港 区 XX 作 业 区 XX 危 险 货 物 仓 库 (1 万 平 方 米 ), 南 京 港 XX 港 区 XX 水 域 XX 过 驳 锚 地 (5 平 方 公 里 ) 四 作 业 方 式 : 如 船 管 道, 船 管 道 储 罐 ; 储 罐 管 道 船, 船 船 等 方 式 五 作 业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 根 据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 (GB12268) 和 国 际 海 运 危 险 货 物 规 则 最 新 版 填 写 具 体 的 作 业 品 种 名 称 ( 集 装 箱 和 包 装 货 物 载 明 到 项 别 ) 六 年 度 审 验 情 况 :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3 年, 附 证 随 港 口 经 营 许 可 证 同 时 发 放, 有 效 期 为 3 年, 分 为 两 个 审 验 年 度, 审 验 通 过 要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第 3 年 到 期 时 由 港 口 经 营 人 向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换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