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600271 证 券 简 称 : 航 天 信 息 编 号 :2015-064 证 券 代 码 :110031 证 券 简 称 : 航 信 转 债 航 天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航 信 转 债 开 始 转 股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中 的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内 容 提 示 : 可 转 债 转 股 代 码 :110031 转 股 简 称 : 航 信 转 债 可 转 债 转 股 代 码 :190031 转 股 简 称 : 航 信 转 股 转 股 价 格 :86.61 元 / 股 转 股 期 起 止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 一 可 转 债 发 行 上 市 概 况 ( 一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997 号 文 核 准, 公 司 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 公 开 发 行 了 2,400 万 张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每 张 面 值 100 元, 发 行 总 额 240,000 万 元 发 行 方 式 采 用 向 公 司 原 A 股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原 A 股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后 余 额 部 分 ( 含 原 A 股 股 东 放 弃 优 先 配 售 部 分 ) 采 用 网 下 对 机 构 投 资 者 配 售 和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认 购 不 足 24 亿 元 的 部 分, 由 主 承 销 商 包 销 ( 二 )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自 律 监 管 决 定 书 [2015] 279 号 文 同 意, 公 司 24 亿 元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将 于 2015 年 6 月 30 起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债 券 简 称 航 信 转 债, 债 券 代 码 110031 该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后 可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质 押 券 申 报 和 转 回 代 码 为 105825 ( 三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公 司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公 司 该 次 发 行 的 航 信 转 债 自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起 可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股 份 1
二 航 信 转 债 转 股 的 相 关 条 款 ( 一 ) 发 行 规 模 : 人 民 币 240,000 万 元 ( 二 ) 票 面 金 额 : 人 民 币 100 元 / 张, 共 2,400 万 张 ( 三 ) 票 面 利 率 : 第 一 年 0.20% 第 二 年 0.50% 第 三 年 1.00% 第 四 年 1.50% 第 五 年 1.50% 第 六 年 1.60% ( 四 ) 债 券 期 限 : 本 可 转 债 存 续 期 限 为 自 发 行 之 日 起 6 年, 自 2015 年 6 月 12 日 起, 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 止 ( 五 ) 转 股 期 起 止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 ( 六 ) 转 股 价 格 : 初 始 转 股 价 格 为 86.61 元 / 股, 如 可 转 债 存 续 期 内 转 股 价 格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条 件 发 生 调 整, 则 按 照 当 时 生 效 的 转 股 价 格 进 行 转 股 三 转 股 申 报 的 有 关 事 项 ( 一 ) 转 股 代 码 和 简 称 可 转 债 转 股 代 码 :190031 可 转 债 转 股 简 称 : 航 信 转 股 ( 二 ) 转 股 申 报 程 序 1 转 股 申 报 应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以 报 盘 方 式 进 行 2 持 有 人 可 以 将 自 己 账 户 内 的 航 信 转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申 请 转 为 本 公 司 股 票 3 可 转 债 转 股 申 报 单 位 为 手, 一 手 为 1000 元 面 额, 转 换 成 股 份 的 最 小 单 位 为 一 股 ; 同 一 交 易 日 内 多 次 申 报 转 股 的, 将 合 并 计 算 转 股 数 量 转 股 时 不 足 转 换 1 股 的 可 转 债 部 分, 本 公 司 将 于 转 股 申 报 日 的 次 一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现 金 兑 付 4 可 转 债 转 股 申 报 方 向 为 卖 出, 价 格 为 100 元, 转 股 申 报 一 经 确 认 不 能 撤 单 5 可 转 债 买 卖 申 报 优 先 于 转 股 申 报 对 于 超 出 当 日 清 算 后 可 转 债 余 额 的 申 报, 按 实 际 可 转 债 数 量 ( 即 当 日 余 额 ) 计 算 转 换 股 份 ( 三 ) 转 股 申 报 时 间 持 有 人 可 在 转 股 期 内 ( 即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21 年 6 月 11 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正 常 交 易 时 间 申 报 转 股, 但 下 述 时 间 除 外 : 1 航 信 转 债 停 止 交 易 前 的 可 转 债 停 牌 时 间 2
2 本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时 间 3 按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申 请 停 止 转 股 的 期 间 ( 四 ) 可 转 债 的 冻 结 及 注 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对 转 股 申 请 确 认 有 效 后, 将 记 减 ( 冻 结 并 注 销 )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的 转 债 余 额, 同 时 记 增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相 应 的 股 份 数 额, 完 成 变 更 登 记 ( 五 ) 可 转 债 转 股 新 增 股 份 的 上 市 交 易 和 所 享 有 的 权 益 当 日 买 进 的 可 转 债 当 日 可 申 请 转 股 可 转 债 转 股 新 增 股 份, 可 于 转 股 申 报 后 次 一 个 交 易 日 上 市 流 通 可 转 债 转 股 新 增 股 份 享 有 与 原 股 份 同 等 的 权 益 ( 六 ) 转 股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税 费 可 转 债 转 股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有 关 税 费, 由 纳 税 义 务 人 自 行 负 担 ( 七 ) 转 换 年 度 利 息 的 归 属 航 信 转 债 采 用 每 年 付 息 1 次 的 付 息 方 式, 计 息 起 始 日 为 本 可 转 债 发 行 首 日, 即 2015 年 6 月 12 日 在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前 ( 包 括 付 息 债 权 登 记 日 ) 转 换 成 股 份 的 可 转 债 不 享 受 当 期 及 以 后 计 息 年 度 利 息 四 可 转 债 转 股 价 格 的 调 整 ( 一 ) 初 始 转 股 价 格 和 最 新 转 股 价 格 截 至 本 公 告 刊 登 日, 航 信 转 债 的 初 始 转 股 价 格 为 86.61 元 / 股 本 次 可 转 债 转 股 前, 转 股 价 格 未 发 生 调 整 ( 二 ) 转 股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及 计 算 公 式 在 本 次 发 行 之 后, 当 公 司 因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 不 包 括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增 加 的 股 本 ) 配 股 或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等 情 况 使 公 司 股 份 发 生 变 化 时, 将 按 下 述 公 式 进 行 转 股 价 格 的 调 整 : 送 股 或 转 增 股 本 :P1=P0/(1+n);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P1=(P0+A k)/(1+k); 两 项 同 时 进 行 :P1=(P0+A k)/(1+n+k);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P1= P0-D; 上 述 三 项 同 时 进 行 :P1=(P0-D+A k)/(1+n+k) 其 中 :P0 为 初 始 转 股 价,n 为 送 股 率,k 为 增 发 新 股 或 配 股 率,A 为 增 发 新 股 价 或 配 股 3
价,D 为 每 股 现 金 股 利,P1 为 调 整 后 转 股 价 当 公 司 出 现 上 述 股 份 和 / 或 股 东 权 益 变 化 情 况 时, 将 依 次 进 行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于 公 告 中 载 明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调 整 办 法 及 暂 停 转 股 时 期 ( 如 需 ) 当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为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转 股 申 请 日 或 之 后, 转 换 股 票 登 记 日 之 前, 则 该 持 有 人 的 转 股 申 请 按 本 公 司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执 行 当 公 司 可 能 发 生 股 份 回 购 合 并 分 立 或 任 何 其 他 情 形 使 本 公 司 股 份 类 别 数 量 和 / 或 股 东 权 益 发 生 变 化 从 而 可 能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的 债 权 利 益 或 转 股 衍 生 权 益 时, 本 公 司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公 允 的 原 则 以 及 充 分 保 护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原 则 调 整 转 股 价 格 有 关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内 容 及 操 作 办 法 将 依 据 当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来 制 订 ( 三 )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条 款 1 修 正 权 限 和 修 正 幅 度 在 本 可 转 债 存 续 期 间, 当 本 公 司 股 票 在 任 意 连 续 20 个 交 易 日 中 有 1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的 90%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有 权 提 出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方 案 并 提 交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上 述 方 案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实 施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时, 持 有 本 可 转 债 的 股 东 应 当 回 避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应 不 低 于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本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和 前 一 交 易 日 均 价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同 时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不 低 于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每 股 净 资 产 和 股 票 面 值 若 在 前 述 20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在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前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前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计 算, 在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日 及 之 后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计 算 2 修 正 程 序 如 公 司 决 定 向 下 修 正 转 股 价 格 时, 公 司 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及 互 联 网 网 站 上 刊 登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告 修 正 幅 度 和 股 权 登 记 日 及 暂 停 转 股 期 间 从 股 权 登 记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 即 转 股 价 格 修 正 日 ), 开 始 恢 复 转 股 申 请 并 执 行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若 转 股 价 格 修 正 日 为 转 股 申 请 日 或 之 后, 转 换 股 份 登 记 日 之 前, 该 类 转 股 申 请 应 按 修 正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执 行 4
五 可 转 债 赎 回 条 款 ( 一 ) 到 期 赎 回 条 款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到 期 后 5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行 人 将 按 债 券 面 值 的 107%( 含 最 后 一 期 利 息 ) 的 价 格 赎 回 未 转 股 的 可 转 债 ( 二 ) 有 条 件 赎 回 条 款 转 股 期 内, 当 下 述 两 种 情 形 的 任 意 一 种 出 现 时, 公 司 有 权 决 定 按 照 债 券 面 值 加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的 价 格 赎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未 转 股 的 可 转 债 : 1 在 转 股 期 内, 如 果 公 司 股 票 在 任 何 连 续 30 个 交 易 日 中 至 少 2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格 不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的 130%( 含 130%) 2 当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未 转 股 余 额 不 足 3,000 万 元 时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IA=B i t/365 IA: 指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 B: 指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将 赎 回 的 可 转 债 票 面 总 金 额 ; i: 指 可 转 债 当 年 票 面 利 率 ; t: 指 计 息 天 数, 即 从 上 一 个 付 息 日 起 至 本 计 息 年 度 赎 回 日 止 的 实 际 日 历 天 数 ( 算 头 不 算 尾 ) 若 在 前 述 30 个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在 调 整 前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前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计 算, 调 整 后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计 算 六 可 转 债 回 售 条 款 ( 一 ) 有 条 件 回 售 条 款 公 司 股 票 在 最 后 两 个 计 息 年 度 任 何 连 续 30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格 低 于 当 期 转 股 价 格 的 70% 时,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有 权 将 其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债 券 面 值 加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的 价 格 回 售 给 发 行 人 若 在 上 述 交 易 日 内 发 生 过 转 股 价 格 因 发 生 送 红 股 转 增 股 本 增 发 新 股 ( 不 包 括 因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转 股 而 增 加 的 股 本 ) 配 股 以 及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等 情 况 而 调 整 的 情 形, 则 在 调 整 前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前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 在 调 整 后 的 交 易 日 按 调 整 后 的 转 股 价 格 和 收 盘 价 格 计 算 如 果 出 现 转 股 价 格 向 下 修 正 的 情 况, 则 上 述 连 续 30 个 交 易 日 须 从 转 股 价 格 调 整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交 易 日 起 重 新 计 算 5
最 后 两 个 计 息 年 度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在 每 年 回 售 条 件 首 次 满 足 后 可 按 上 述 约 定 条 件 行 使 回 售 权 一 次, 若 在 首 次 满 足 回 售 条 件 而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未 在 公 司 届 时 公 告 的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申 报 并 实 施 回 售 的, 该 计 息 年 度 不 应 再 行 使 回 售 权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不 能 多 次 行 使 部 分 回 售 权 ( 二 ) 附 加 回 售 条 款 若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与 公 司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的 承 诺 情 况 相 比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被 视 作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或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为 改 变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享 有 一 次 回 售 的 权 利 可 转 债 持 有 人 有 权 将 其 持 有 的 可 转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按 债 券 面 值 加 当 期 应 计 利 息 的 价 格 回 售 给 公 司 持 有 人 在 附 加 回 售 条 件 满 足 后, 可 以 在 公 司 公 告 后 的 附 加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进 行 回 售, 本 次 附 加 回 售 申 报 期 内 不 实 施 回 售 的, 不 应 再 行 使 附 加 回 售 权 七 其 他 投 资 者 如 需 了 解 航 信 转 债 的 相 关 条 款, 请 查 阅 刊 登 在 2015 年 6 月 10 日 的 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刊 登 的 航 天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披 露 的 募 集 说 明 书 全 文 等 资 料 咨 询 部 门 :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咨 询 电 话 :010-88896053 传 真 :010-88896053 特 此 公 告 航 天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