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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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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解 读 一 什 么 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又 称 信 用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物, 借 入 资 金 买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或 借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并 卖 出 的 行 为 与 现 有 证 券 现 货 交 易 模 式 相 比 较,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向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增 加 可 用 于 交 易 的 资 金 和 证 券, 具 有 一 定 的 财 务 杠 杆 效 应 二 什 么 投 资 者 可 以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修 订 后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前,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了 解 该 投 资 者 的 身 份 财 产 与 收 入 状 况 证 券 投 资 经 验 和 风 险 偏 好 等 内 容 对 于 不 满 足 证 券 公 司 征 信 要 求 在 该 公 司 及 与 该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关 系 的 其 他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不 足 半 年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未 纳 入 第 三 方 存 管 证 券 投 资 经 验 不 足 缺 乏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或 者 有 重 大 违 约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证 券 公 司 的 股 东 关 联 人,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向 其 融 资 融 券 这 里 所 指 的 股 东, 不 包 括 上 市 证 券 公 司 仅 持 有 5% 以 下 上 市 流 通 股 份 的 股 东 修 订 之 处 :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转 常 规 后,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的 名 称 修 改 为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在 该 公 司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不 足 半 年 修 改 为 在 该 公 司 及 与 该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关 系 的 其 他 证 券 公 司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不 足 半 年 并 且 新 增 了 这 里 所 指 的 股 东, 不 包 括 上 市 证 券 公 司 仅 持 有 5% 以 下 上 市 流 通 股 份 的 股 东 1

三 什 么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开 展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试 点? 修 订 后 :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只 有 取 得 证 监 会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许 可 的 证 券 公 司, 方 可 开 展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未 经 证 监 会 批 准, 任 何 证 券 公 司 不 得 向 客 户 融 资 融 券 修 订 之 处 :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转 常 规 后, 删 除 试 点 两 字 四 投 资 者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前, 应 做 什 么 准 备 工 作? 投 资 者 向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前,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与 证 券 公 司 签 订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以 及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风 险 揭 示 书, 并 委 托 证 券 公 司 为 其 开 立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资 金 账 户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只 能 选 定 一 家 证 券 公 司 签 订 融 资 融 券 合 同, 在 一 个 证 券 市 场 只 能 委 托 证 券 公 司 为 其 开 立 一 个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五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申 报 内 容 具 体 包 括 哪 些?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委 托 与 申 报 分 为 担 保 品 交 易 融 资 交 易 融 券 交 易 和 平 仓 交 易 等 四 种 类 型 申 报 指 令 应 包 括 客 户 的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交 易 单 元 代 码 证 券 代 码 买 卖 方 向 价 格 ( 市 价 申 报 除 外 ) 数 量 融 资 融 券 标 识 等 内 容 其 中,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担 保 品 买 入 买 券 还 券 和 平 仓 买 入 ( 又 称 融 券 平 仓 ) 的 申 报 数 量 应 当 为 100 股 ( 份 ) 或 其 整 数 倍 六 融 券 卖 出 申 报 价 格 有 什 么 限 制? 为 了 防 范 市 场 操 纵 风 险, 投 资 者 融 券 卖 出 的 申 报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该 证 券 的 最 新 成 交 价 ; 如 该 证 券 当 天 还 没 有 产 生 成 交 的, 融 券 卖 出 申 报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其 前 收 盘 价 融 券 卖 出 申 报 价 格 低 于 上 述 价 格 的, 交 易 主 机 视 其 为 无 效 申 报, 自 动 撤 销 2

融 券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所 有 或 控 制 的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与 其 融 券 卖 出 标 的 相 同 证 券 的, 卖 出 该 证 券 的 价 格 应 当 满 足 不 低 于 最 新 成 交 价 的 要 求, 但 超 出 融 券 数 量 的 部 分 除 外 七 投 资 者 如 何 了 结 融 资 交 易? 修 订 后 : 投 资 者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后, 可 以 通 过 直 接 还 款 或 卖 券 还 款 的 方 式 偿 还 融 入 资 金 投 资 者 以 直 接 还 款 方 式 偿 还 融 入 资 金 的, 按 照 其 与 证 券 公 司 之 间 的 约 定 办 理 ; 以 卖 券 还 款 偿 还 融 入 资 金 的,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委 托 证 券 公 司 卖 出 证 券, 结 算 时 投 资 者 卖 出 证 券 所 得 资 金 直 接 划 转 至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专 用 账 户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投 资 者 卖 出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融 资 买 入 尚 未 了 结 合 约 的 证 券 所 得 价 款, 须 先 偿 还 该 投 资 者 的 融 资 欠 款 修 订 之 处 :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卖 出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证 券 所 得 资 金, 须 优 先 偿 还 其 融 资 欠 款 修 改 为 投 资 者 卖 出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融 资 买 入 尚 未 了 结 合 约 的 证 券 所 得 价 款, 须 先 偿 还 该 投 资 者 的 融 资 欠 款 八 投 资 者 如 何 了 结 融 券 交 易? 投 资 者 融 券 卖 出 后, 可 以 通 过 直 接 还 券 或 买 券 还 券 的 方 式 偿 还 融 入 证 券 投 资 者 以 直 接 还 券 方 式 偿 还 融 入 证 券 的, 按 照 其 与 证 券 公 司 之 间 约 定, 以 及 交 易 所 指 定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以 买 券 还 券 偿 还 融 入 证 券 的, 投 资 者 通 过 其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委 托 证 券 公 司 买 入 证 券, 结 算 时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直 接 将 投 资 者 买 入 的 证 券 划 转 至 证 券 公 司 融 券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未 了 结 相 关 融 券 交 易 前, 投 资 者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资 金 除 了 用 于 买 券 还 券 外, 不 得 另 作 他 用 3

九 融 资 融 券 期 限 最 长 是 多 少? 为 了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证 券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约 定 的 融 资 融 券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 十 投 资 者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有 何 限 制? 修 订 后 : 投 资 者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不 得 用 于 买 入 或 转 入 除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以 外 的 证 券 同 时, 为 了 避 免 法 律 关 系 混 乱, 投 资 者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也 不 得 用 于 从 事 定 向 增 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购 及 赎 回 债 券 回 购 交 易 等 修 订 之 处 :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九 条, 将 担 保 物 及 本 所 公 布 的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修 改 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同 时 增 加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不 得 用 于 参 与 定 向 增 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购 及 赎 回 十 一 什 么 证 券 品 种 可 以 作 为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的 标 的 证 券? 修 订 后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符 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相 关 规 定 的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债 券 和 其 他 证 券, 经 交 易 所 认 可, 都 可 以 作 为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的 标 的 证 券 修 订 之 处 : 删 除 实 施 细 则 的 试 点 两 字 十 二 投 资 者 可 以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的 标 的 证 券 具 体 包 括 哪 些? 修 订 后 : 交 易 所 将 按 照 从 严 到 宽 从 少 到 多 逐 步 扩 大 的 原 则, 从 符 合 条 件 的 证 券 范 围 内, 选 取 并 确 定 可 作 为 标 的 证 券 的 名 单, 并 向 市 场 公 布 同 时, 证 券 公 司 也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客 户 资 信 等 因 素, 自 行 确 定 标 的 证 券 名 单, 但 其 自 行 确 定 的 标 的 证 券 名 4

单 不 得 超 出 交 易 所 公 布 的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因 此, 投 资 者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的 标 的 证 券 必 须 在 交 易 所 公 布 的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内, 同 时 也 必 须 在 证 券 公 司 自 行 确 定 的 标 的 证 券 名 单 上 修 订 之 处 : 融 资 融 券 转 入 常 规 业 务, 删 除 试 点 初 期 和 审 核 几 字 十 三 证 券 出 现 被 调 出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等 情 况 时, 投 资 者 如 何 处 理 相 关 融 资 融 券 关 系? 修 订 后 : 证 券 被 调 整 出 标 的 证 券 范 围 的,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未 了 结 的 融 资 融 券 关 系 仍 然 有 效,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在 到 期 日 了 结 相 关 融 资 融 券 关 系, 也 可 以 根 据 其 与 证 券 公 司 的 约 定 选 择 提 前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关 系 标 的 证 券 暂 停 交 易, 恢 复 交 易 日 在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到 期 日 之 后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根 据 与 证 券 公 司 的 约 定 延 长 融 资 融 券 合 约 的 期 限, 也 可 以 根 据 其 与 证 券 公 司 的 约 定 选 择 提 前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合 约 修 订 之 处 :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删 去 未 确 定 恢 复 交 易 日 或, 增 加 根 据 与 证 券 公 司 的 约 定 十 四 证 券 公 司 为 什 么 要 求 投 资 者 在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前 提 交 保 证 金? 为 了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证 券 公 司 向 投 资 者 融 资 融 券 前, 应 当 事 先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一 定 比 例 的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可 以 是 现 金, 也 可 以 以 证 券 充 抵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以 及 投 资 者 融 资 买 入 的 全 部 证 券 和 融 券 卖 出 所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整 体 作 为 投 资 者 对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所 生 债 务 的 担 保 物 5

十 五 什 么 证 券 品 种 可 以 充 抵 保 证 金? 修 订 后 : 经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可 的 股 票 (A 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债 券 等, 可 以 充 抵 保 证 金 修 订 之 处 : 明 确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股 票 为 A 股 十 六 投 资 者 可 以 提 交 证 券 公 司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具 体 包 括 哪 些? 修 订 后 : 交 易 所 将 遵 循 审 慎 原 则, 选 取 并 确 定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的 名 单, 并 向 市 场 公 布 同 时,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客 户 资 信 等 因 素, 自 行 确 定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名 单, 但 其 自 行 确 定 的 名 单 不 得 超 出 本 所 公 布 的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因 此, 投 资 者 向 证 券 公 司 提 交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必 须 在 交 易 所 公 布 的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内, 同 时 也 必 须 在 证 券 公 司 自 行 确 定 的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名 单 上 修 订 之 处 : 删 除 试 点 初 期 和 审 核 等 文 字 十 七 以 证 券 充 抵 保 证 金 时, 如 何 计 算 保 证 金 金 额? 投 资 者 以 现 金 作 为 保 证 金 时, 可 以 全 额 计 入 保 证 金 金 额 ; 以 证 券 充 抵 保 证 金 时, 应 当 以 证 券 市 值 或 净 值 按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下 列 折 算 率 进 行 折 算 : ( 一 ) 上 证 180 指 数 成 份 股 股 票 的 折 算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70%, 非 上 证 180 指 数 成 份 股 股 票 的 折 算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65%; ( 二 )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折 算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90%; ( 三 ) 国 债 折 算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95%; ( 四 ) 其 他 上 市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债 券 折 算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80%; ( 五 ) 被 实 行 特 别 处 理 和 暂 停 上 市 的 A 股 为 0%; ( 六 ) 权 证 为 0% 6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证 券 公 司 可 以 在 不 高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证 券 流 动 性 波 动 性 等 指 标 自 行 确 定 各 类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不 同 的 折 算 率 举 个 简 单 的 例 子, 如 果 某 投 资 者 信 用 账 户 内 有 100 元 现 金 和 100 元 市 值 的 证 券 A, 假 设 证 券 A 的 折 算 率 为 70% 那 么, 该 投 资 者 信 用 账 户 内 的 保 证 金 金 额 为 170 元 (100 元 现 金 100%+100 元 市 值 70%) 十 八 什 么 是 保 证 金 比 例? 保 证 金 比 例 是 指 投 资 者 交 付 的 保 证 金 与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金 额 的 比 例, 具 体 分 为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和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保 证 金 比 例 用 于 控 制 投 资 者 初 始 资 金 的 放 大 倍 数, 投 资 者 进 行 的 每 一 笔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交 付 的 保 证 金 都 要 满 足 保 证 金 比 例 要 求 在 投 资 者 保 证 金 金 额 一 定 的 情 况 下, 保 证 金 比 例 越 高, 投 资 者 向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的 规 模 就 越 小, 财 务 杠 杆 效 应 越 低 十 九 什 么 是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是 指 投 资 者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时 交 付 的 保 证 金 与 融 资 交 易 金 额 的 比 例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 保 证 金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数 量 买 入 价 格 ) 100% 二 十 投 资 者 融 资 买 入 时,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具 体 如 何 规 定? 修 订 后 :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投 资 者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时,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50% 证 券 公 司 在 不 超 过 上 述 交 易 所 规 定 比 例 的 基 础 上, 自 行 确 定 相 关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例 如,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信 用 账 户 中 有 100 元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保 证 7

金 比 例 为 50%, 则 该 投 资 者 理 论 上 可 融 资 买 入 200 元 市 值 (100 元 保 证 金 50%) 的 证 券 修 订 之 处 :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删 除 可 以 根 据 融 资 买 入 标 的 证 券 在 计 算 保 证 金 金 额 时 所 适 用 的 折 算 率 标 准 的 表 述 二 十 一 什 么 是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是 指 投 资 者 融 券 卖 出 时 交 付 的 保 证 金 与 融 券 交 易 金 额 的 比 例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保 证 金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卖 出 价 格 ) 100% 二 十 二 投 资 者 融 券 卖 出 时,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具 体 如 何 规 定? 修 订 后 :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投 资 者 融 券 卖 出 时,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50% 证 券 公 司 在 不 超 过 上 述 交 易 所 规 定 比 例 的 基 础 上, 自 行 确 定 相 关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例 如, 某 投 资 者 信 用 账 户 中 有 100 元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保 证 金 比 例 为 50%, 则 该 投 资 者 理 论 上 可 融 券 卖 出 200 元 市 值 (100 元 保 证 金 50%) 的 证 券 修 订 之 处 :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删 除 试 点 两 字 和 删 除 可 以 根 据 融 券 卖 出 标 的 证 券 在 计 算 保 证 金 金 额 时 所 适 用 的 折 算 率 标 准 的 表 述 二 十 三 什 么 是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是 指 投 资 者 用 于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证 券 市 值 及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产 生 的 浮 盈 经 折 算 后 形 成 的 保 证 金 总 额, 减 去 投 资 者 未 8

了 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已 用 保 证 金 及 相 关 利 息 费 用 的 余 额 二 十 四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如 何 计 算? 投 资 者 进 行 每 一 笔 融 资 买 入 或 融 券 卖 出 时 所 使 用 的 保 证 金 应 以 其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为 限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 现 金 + (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市 值 折 算 率 )+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 折 算 率 ]+ [(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 折 算 率 ]-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金 额 融 资 保 证 金 比 例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利 息 及 费 用 其 中, 折 算 率 是 指 融 资 买 入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对 应 的 折 算 率, 当 融 资 买 入 证 券 市 值 低 于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或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市 值 高 于 融 券 卖 出 金 额 时, 折 算 率 按 100% 计 算 二 十 五 什 么 是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修 订 后 :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是 指 客 户 担 保 物 价 值 与 其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之 间 的 比 例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现 金 +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证 券 市 值 总 和 )/( 融 资 买 入 金 额 + 融 券 卖 出 证 券 数 量 当 前 市 价 + 利 息 及 费 用 总 和 ) 客 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出 现 被 调 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被 暂 停 交 易 被 实 施 特 别 处 理 等 特 殊 情 形 或 者 因 权 益 处 理 等 产 生 尚 未 到 账 的 在 途 证 券, 会 员 在 计 算 客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时, 可 以 根 据 与 客 户 的 约 定 按 照 公 允 价 格 或 其 他 定 价 方 式 计 算 其 市 值 修 订 之 处 :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条, 增 加 客 户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的 证 券, 出 现 被 调 出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证 券 范 围 被 暂 停 交 易 被 实 施 特 别 处 理 等 特 殊 情 形 或 者 因 权 益 处 理 等 产 生 尚 未 到 账 的 在 途 证 券, 会 员 在 计 算 客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时, 可 以 根 据 与 客 户 的 约 定 按 9

照 公 允 价 格 或 其 他 定 价 方 式 计 算 其 市 值 的 表 述 二 十 六 投 资 者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应 满 足 什 么 规 定? 修 订 后 :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投 资 者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30% 证 券 公 司 在 不 超 过 上 述 交 易 所 规 定 比 例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客 户 资 信 状 况 等 因 素, 自 行 确 定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的 最 低 标 准 二 十 七 投 资 者 信 用 账 户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规 定 标 准 时, 证 券 公 司 将 采 取 什 么 措 施? 当 投 资 者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低 于 130% 时, 证 券 公 司 应 当 通 知 投 资 者 在 不 超 过 2 个 交 易 日 的 期 限 内 追 加 担 保 物, 且 客 户 追 加 担 保 物 后 的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50% 投 资 者 未 能 按 期 交 足 担 保 物 或 者 到 期 未 偿 还 融 资 融 券 债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将 采 取 强 制 平 仓 措 施, 处 分 投 资 者 担 保 物, 不 足 部 分 还 可 以 向 投 资 者 追 索 二 十 八 投 资 者 可 不 可 以 提 取 保 证 金? 当 投 资 者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超 过 300% 时, 投 资 者 可 以 提 取 保 证 金 可 用 余 额 中 的 现 金 或 充 抵 保 证 金 的 证 券 部 分, 但 提 取 后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300% 二 十 九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包 括 什 么 内 容? 交 易 所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开 市 前, 根 据 证 券 公 司 在 前 一 交 易 日 22:00 前 报 送 的 数 据 汇 总, 向 市 场 公 布 以 下 信 息 : ( 一 ) 前 一 交 易 日 单 只 标 的 证 券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信 息, 包 括 融 资 买 入 额 融 资 余 额 融 券 卖 出 量 融 券 余 量 等 信 息 ; 10

( 二 ) 前 一 交 易 日 市 场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总 量 信 息 三 十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规 模 有 何 限 制? 修 订 后 : 为 了 防 范 市 场 过 度 波 动 风 险,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对 单 只 证 券 的 融 资 融 券 规 模 进 行 了 以 下 限 制 : ( 一 ) 单 只 标 的 证 券 的 融 资 余 额 达 到 该 证 券 上 市 可 流 通 市 值 的 25% 时, 交 易 所 可 以 在 次 一 交 易 日 暂 停 其 融 资 买 入 ; 当 其 融 资 余 额 降 低 至 20% 以 下 时, 交 易 所 可 以 在 次 一 交 易 日 恢 复 其 融 资 买 入 ; ( 二 ) 单 只 标 的 证 券 的 融 券 余 量 达 到 该 证 券 上 市 可 流 通 量 的 25% 时, 交 易 所 可 以 在 次 一 交 易 日 暂 停 其 融 券 卖 出 ; 当 其 融 券 余 量 降 低 至 20% 以 下 时, 交 易 所 可 以 在 次 一 交 易 日 恢 复 其 融 券 卖 出 修 订 之 处 : 删 除 实 施 细 则 的 试 点 两 字 三 十 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出 现 异 常 时, 交 易 所 可 以 采 取 什 么 监 管 措 施? 为 了 防 范 市 场 操 纵 风 险, 交 易 所 对 市 场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进 行 监 控 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出 现 异 常 时,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并 向 市 场 公 布 : ( 一 ) 调 整 标 的 证 券 标 准 或 范 围 ; ( 二 ) 调 整 可 充 抵 保 证 金 有 价 证 券 的 折 算 率 ; ( 三 ) 调 整 融 资 融 券 保 证 金 比 例 ; ( 四 ) 调 整 维 持 担 保 比 例 ; ( 五 ) 暂 停 特 定 标 的 证 券 的 融 资 买 入 或 融 券 卖 出 交 易 ; ( 六 ) 暂 停 整 个 市 场 的 融 资 买 入 或 融 券 卖 出 交 易 ; ( 七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措 施 三 十 二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存 在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交 易 所 可 以 采 取 什 11

么 监 管 措 施? 交 易 所 对 投 资 者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存 在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的, 交 易 所 可 以 视 情 形 采 取 限 制 相 关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交 易 等 措 施 三 十 三 持 有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如 何 履 行 信 息 报 告 披 露 等 义 务? 修 订 后 : 投 资 者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通 过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合 计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权 益 的 数 量 或 者 其 增 减 变 动 达 到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交 易 所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比 例 时,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信 息 报 告 披 露 或 者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修 订 之 处 :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六 条, 将 投 资 者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通 过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或 其 权 益 的 数 量, 合 计 达 到 修 改 为 投 资 者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通 过 普 通 证 券 账 户 和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合 计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权 益 的 数 量 或 者 其 增 减 变 动 达 到 三 十 四 投 资 者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有 关 分 红 派 息 配 股 等 权 益 如 何 处 理? 修 订 后 : 投 资 者 信 用 证 券 账 户 内 证 券 的 分 红 派 息 配 股 等 权 益 处 理, 按 照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证 券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约 定 办 理 修 订 之 处 : 删 除 证 券 公 司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试 点 两 字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