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政 策 1.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财 税 (2014 年 )852 号... 7 上 海 政 策 1. 关 于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免 征



Similar documents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书面申请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doc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一、资质申请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附件2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年中国煤炭行业研究分析报告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编号: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目 录 -2-

入 池 资 产 笔 数 与 金 额 特 征 总 笔 数 33,021 笔 总 户 数 33,014 户 合 同 总 金 额 2,569,997, 元 入 池 总 金 额 1,499,999, 元 借 款 人 平 均 未 偿 本 金 余 额 45, 元 单 笔 贷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上证指数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上篇 财 务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江 西 万 向 昌 河 汽 车 底 盘 系 统 有 限 公 钱 潮 轴 承 有 限 公 万 向 钱 潮 传 动 轴 有 浙 江 万 向 精 工 有 浙 江 万 向 系 统 有 报 告 期 内 审 批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B1) 报 告 期 末 已 审 批 的 对 子 公 额 度 合 计 (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I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主 要 内 容 一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资 格 的 认 定 二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认 定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Transcription:

142 2014 年 9 月 2 日 最 新 政 策 速 递 (2014 年 8 月 ) 文 / 百 丞 税 务 孙 小 晶 目 录 国 家 政 策 关 于 增 值 税 1. 关 于 公 布 符 合 条 件 的 销 售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纳 税 人 名 单 ( 第 三 批 ) 暨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退 出 名 单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7 号... 3 关 于 营 改 增 1. 关 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税 (2014)54 号... 3 综 合 1. 关 于 扩 大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试 点 范 围 的 通 知 财 税 (2014)53 号... 4 2. 关 于 促 进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14)52 号... 5 3.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荷 兰 王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6 号... 6 4. 关 于 免 征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公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14 年 第 53 号... 6

北 京 政 策 1.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财 税 (2014 年 )852 号... 7 上 海 政 策 1. 关 于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免 征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通 知 沪 地 税 财 行 (2014)31 号... 8 广 东 政 策 1. 关 于 公 布 2014 年 第 一 批 广 东 省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 工 艺 ) 认 定 名 单 的 通 知 粤 国 税 函 (2014)570 号... 8 2. 关 于 发 布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实 施 规 定 的 公 告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3 号... 9 3. 关 于 发 布 办 理 涉 税 事 项 业 务 规 程 ( 征 管 类 ) 的 公 告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6 号... 11

国 家 政 策 关 于 增 值 税 1. 关 于 公 布 符 合 条 件 的 销 售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纳 税 人 名 单 ( 第 三 批 ) 暨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退 出 名 单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7 号 随 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工 作 在 全 国 逐 步 展 开, 金 税 盘 税 控 盘 等 增 值 税 防 伪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的 使 用 更 加 广 泛, 性 能 日 趋 成 熟 税 务 总 局 决 定, 全 面 推 行 金 税 盘 报 税 盘, 停 止 发 售 金 税 卡 IC 卡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增 值 税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服 务 单 位 只 允 许 发 售 金 税 盘 报 税 盘, 停 止 发 售 金 税 卡 IC 卡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原 使 用 金 税 卡 IC 卡 的 纳 税 人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金 税 卡 IC 卡 等 税 控 专 用 设 备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1. 符 合 条 件 的 销 售 熊 猫 普 制 金 币 纳 税 人 名 单 ( 略 ) 2.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退 出 名 单 ( 略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4 日 关 于 营 改 增 1. 关 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税 (2014)5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各 地 反 映 的 情 况, 现 将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 111 号 ) 有 关 合 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事 项 补 充 明 确 如 下 : 一 对 财 税 2013 111 号 文 件 的 附 件 2, 更 名 和 增 补 本 通 知 附 件 所 列 的 分 支 机 构 自 上 述 分 支 机 构 提 供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及 相 关 的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之 日 起, 按 照 财 税 2013 111 号 文 件 以 及 本 通 知 的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二 对 财 税 2013 111 号 文 件 附 件 2 所 列 的 分 支 机 构, 在 维 持 由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汇 总 计 算 应 交 增 值 税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实 行 由 合 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总 部 汇 总 预 缴 增 值 税 的 办 法 ( 一 ) 合 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总 部 本 级 及 其 下 属 站 段 ( 含 委 托 运 输 管 理 的 站 段, 下 同 ) 本 级 的 销 售 额 适 用 的 预 征 率 调 整 为 1%, 本 级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计 入 预 算 科 目 101010401 目 改 征 增 值 税 本 级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 本 级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1% ( 二 ) 合 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总 部 及 其 下 属 站 段 汇 总 的 销 售 额 适 用 的 预 征 率 仍 为 3%, 合 资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总 部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汇 总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计 入 预 算 科 目 101010401 目 改 征 增 值 税 汇 总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 总 部 本 级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下 属 站 段 本 级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3% ( 总 部 本 级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 下 属 站 段 本 级 应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 三 本 通 知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税 2013 111 号 文 件 第 三 条 相 应 废 止 已 经 按 照 3% 预 缴 的 增 值 税,

由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2014 年 年 终 结 算 方 式 予 以 调 整 附 件 : 分 支 机 构 名 单 ( 略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5 日 综 合 1. 关 于 扩 大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试 点 范 围 的 通 知 财 税 (2014)5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各 直 属 海 关,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38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前 期 试 点 情 况, 决 定 扩 大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试 点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政 策 适 用 范 围 对 从 启 运 地 启 运 报 关 出 口, 并 由 符 合 条 件 的 运 输 企 业 承 运, 从 水 路 转 关 直 航 运 输 经 上 海 ( 以 下 称 离 境 地 )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 以 下 称 离 境 港 ) 离 境 的 集 装 箱 货 物, 实 行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 一 )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启 运 地 口 岸 为 南 京 市 龙 潭 港 苏 州 市 太 仓 港 连 云 港 市 连 云 港 港 芜 湖 市 朱 家 桥 港 九 江 市 城 西 港 青 岛 市 前 湾 港 武 汉 市 阳 逻 港 岳 阳 市 城 陵 矶 港 ( 以 下 称 启 运 港 ), 出 口 口 岸 为 洋 山 保 税 港 区, 运 输 方 式 为 水 路 运 输 ( 二 )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运 输 企 业 和 运 输 工 具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运 输 企 业 应 在 启 运 地 与 离 境 地 之 间 设 有 直 航 航 线,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被 税 务 机 关 评 价 为 B 级 及 以 上, 并 且 三 年 内 无 走 私 违 规 记 录 2. 运 输 工 具 应 配 备 导 航 定 位 全 程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并 且 符 合 海 关 对 承 运 海 关 监 管 货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的 相 关 要 求 相 关 省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的 税 务 部 门 应 会 同 当 地 财 政 海 关 等 部 门, 根 据 上 述 条 件 确 定 运 输 企 业 和 运 输 工 具 名 单, 定 期 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汇 总 发 布 ( 三 ) 适 用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出 口 企 业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纳 税 信 用 级 别 被 税 务 机 关 评 价 为 B 级 及 以 上, 并 且 不 属 于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关 注 信 息 中 关 注 企 业 级 别 为 一 至 三 级 的 自 营 出 口 企 业 2. 属 于 海 关 管 理 的 B 类 及 以 上 企 业 二 主 要 流 程 ( 一 ) 启 运 地 海 关 依 出 口 企 业 申 请, 对 其 从 启 运 港 启 运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货 物 办 理 放 行 手 续 后, 签 发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 以 下 称 退 税 证 明 联 ) ( 二 ) 出 口 企 业 凭 启 运 地 海 关 出 具 的 退 税 证 明 联 及 相 关 材 料 到 主 管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退 税 出 口 企 业 首 次 申 请 办 理 退 税 前, 应 向 主 管 出 口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启 运 港 退 税 备 案 ( 三 ) 在 退 税 证 明 联 所 列 全 部 货 物 进 入 离 境 港 后, 离 境 地 海 关 办 理 转 关 核 销 手 续, 启 运 地 海 关 办 理 结 关 核 销 手 续 ( 四 ) 海 关 总 署 将 已 启 运 并 签 发 退 税 证 明 联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加 标 识 ) 实 时 发 送 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每 月 将 正 常 结 关 核 销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加 标 识 ) 和 未 实 际 到 达 离 境 港 货 物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 加 标 识 ) 发 送 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将 已 退 税 的 报 关 单 数 据 反 馈 海 关 总 署 ( 五 ) 主 管 出 口 退 税 的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清 分 的 退 税 证 明 联 及 结 关 核 销 报 关 单 数 据, 为 出 口 企 业 办 理 退 税 及 调 整 已 退 税 额

对 已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手 续 的 货 物, 自 启 运 日 起 2 个 月 内 未 办 理 结 关 核 销 手 续 的, 视 为 未 实 际 出 口 货 物, 应 追 缴 已 退 税 款, 不 再 享 受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 六 ) 货 物 如 未 运 抵 离 境 港 出 口, 海 关 撤 销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收 回 已 签 发 的 退 税 证 明 联 并 由 海 关 总 署 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提 供 相 应 的 电 子 数 据 对 已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手 续 的 货 物, 企 业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向 海 关 提 供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货 物 已 补 税 或 未 退 税 证 明 三 启 运 港 退 税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海 关 总 署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制 定 四 各 地 海 关 和 国 税 部 门 应 加 强 沟 通, 建 立 联 系 配 合 机 制, 互 通 企 业 守 法 诚 信 信 息 和 货 物 异 常 出 运 情 况 财 政 海 关 和 国 税 部 门 要 密 切 跟 踪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运 行 情 况, 对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上 报 财 政 部 ( 税 政 司 ) 海 关 总 署 ( 监 管 司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 五 本 通 知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在 上 海 试 行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 14 号 ) 自 本 通 知 执 行 之 日 起 废 止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7 月 30 日 2. 关 于 促 进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发 展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14)5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西 藏 宁 夏 青 海 省 ( 自 治 区 ) 国 家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1 45 号 )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等 部 门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保 2010 87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决 定 继 续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和 运 营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现 将 有 关 政 策 通 知 如 下 : 一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期 间 用 地 及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成 后 占 地 免 征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在 其 他 住 房 项 目 中 配 套 建 设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依 据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材 料, 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免 征 建 设 管 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涉 及 的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二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免 征 建 设 管 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涉 及 的 印 花 税 在 其 他 住 房 项 目 中 配 套 建 设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依 据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相 关 材 料, 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免 征 建 设 管 理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涉 及 的 印 花 税 三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购 买 住 房 作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免 征 契 税 印 花 税 ;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赁 双 方 免 征 签 订 租 赁 协 议 涉 及 的 印 花 税 四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转 让 旧 房 作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房 源, 且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20% 的, 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五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捐 赠 住 房 作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对 其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个 人 捐 赠 住 房 作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对 其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未 超 过 其 申 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 的 部 分, 准 予 从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六 对 符 合 地 方 政 府 规 定 条 件 的 低 收 入 住 房 保 障 家 庭 从 地 方 政 府 领 取 的 住 房 租 赁 补 贴,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七 对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免 征 房 产 税 对 经 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所 取 得 的 租 金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应 单 独 核 算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金 收 入, 未 单 独 核 算 的, 不 得 享 受 免 征 营 业 税 房 产 税 优 惠 政 策 八 享 受 上 述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是 指 纳 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批 准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按 照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保 2010 87

号 ) 和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九 本 通 知 执 行 期 限 为 2013 年 9 月 28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9 月 28 日 以 后 已 征 的 应 予 减 免 的 税 款, 在 纳 税 人 以 后 应 缴 的 相 应 税 款 中 抵 减 或 者 予 以 退 还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和 廉 租 住 房 并 轨 运 行 的 通 知 ( 建 保 2013 178 号 ) 规 定,2014 年 以 前 年 度 已 列 入 廉 租 住 房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的 在 建 项 目, 自 本 通 知 印 发 之 日 起, 统 一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廉 租 住 房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和 住 房 租 赁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8 24 号 ) 中 有 关 廉 租 住 房 税 收 政 策 的 规 定 自 本 通 知 印 发 之 日 起 同 时 废 止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11 日 3.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荷 兰 王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46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荷 兰 王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 以 下 简 称 协 定 ) 及 议 定 书 已 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 在 北 京 正 式 签 署 中 荷 双 方 分 别 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 和 2014 年 7 月 14 日 相 互 通 知 已 完 成 该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生 效 所 必 需 的 各 自 国 内 法 律 程 序 根 据 协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该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将 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 起 生 效, 并 适 用 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的 所 得 上 述 协 定 及 议 定 书 文 本 已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发 布 特 此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4 年 8 月 1 日 4. 关 于 免 征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公 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014 年 第 53 号 为 促 进 我 国 交 通 能 源 战 略 转 型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支 持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现 将 免 征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购 置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二 对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通 过 发 布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 以 下 简 称 目 录 ) 实 施 管 理 ( 一 ) 列 入 目 录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获 得 许 可 在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的 纯 电 动 汽 车 插 电 式 ( 含 增 程 式 )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2. 使 用 的 动 力 电 池 不 包 括 铅 酸 电 池 3. 纯 电 动 续 驶 里 程 须 符 合 附 件 1 要 求 4.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乘 用 车 综 合 燃 料 消 耗 量 ( 不 含 电 能 转 化 的 燃 料 消 耗 量 ) 与 现 行 的 常 规 燃 料 消 耗 量 国 家 标 准 中 对 应 目 标 值 相 比 小 于 60%;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商 用 车 综 合 燃 料 消 耗 量 ( 不 含 电 能 转 化 的 燃 料 消 耗 量 ) 与 现 行 的 常 规 燃 料 消 耗 量 国 家 标 准 中 对 应 限 值 相 比 小 于 60% 5. 通 过 新 能 源 汽 车 专 项 检 测, 符 合 新 能 源 汽 车 标 准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2 ( 二 )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或 进 口 汽 车 经 销 商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提 交 目 录 申 请 报 告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件 3 提 出 申 请 的 企 业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生 产 或 进 口 符 合 列 入 目 录 条 件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2. 对 新 能 源 汽 车 动 力 电 池 电 机 电 控 等 关 键 零 部 件 提 供 不 低 于 5 年 或 10 万 公 里 ( 以 先 到 者 为 准 ) 质 保 3. 有 较 强 的 售 后 服 务 保 障 能 力 ( 三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等 部 门, 对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 车 型 列 入 目 录,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自 目 录 发 布 之 日 起, 购 置 列 入 目 录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 购 置 时 间 为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或 有 效 凭 证 ) 上 注 明 的 日 期 ( 四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等 部 门 将 适 时 组 织 开 展 目 录 车 型 专 项 检 查 企 业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产 品 质 量 负 责 对 产 品 与 申 报 材 料 不 符, 产 品 性 能 指 标 未 达 到 要 求,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虚 假 信 息 骗 取 列 入 目 录 车 型 资 格 的 企 业, 取 消 该 申 报 车 型 享 受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政 策 资 格, 并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五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将 根 据 我 国 新 能 源 汽 车 标 准 体 系 发 展 技 术 进 步 和 车 型 变 化, 适 时 修 订 调 整 列 入 目 录 车 型 的 条 件 三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根 据 目 录 确 定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车 辆, 税 务 机 关 据 此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 一 ) 标 注 免 税 标 识 1.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在 机 动 车 合 格 证 电 子 信 息 中 增 加 是 否 列 入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字 段 2. 对 列 入 目 录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企 业 上 传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信 息 时, 在 是 否 列 入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字 段 标 注 是, 即 免 税 标 识 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对 企 业 上 传 的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信 息 中 的 免 税 标 识 进 行 审 核, 并 将 通 过 审 核 的 信 息 传 送 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二 ) 税 务 机 关 依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传 送 的 车 辆 合 格 证 电 子 信 息 中 的 免 税 标 识, 办 理 免 税 手 续 附 件 :1. 新 能 源 汽 车 纯 电 动 续 驶 里 程 要 求 ( 略 ) 2.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品 专 项 检 查 标 准 目 录 ( 略 ) 3.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申 请 报 告 ( 略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2014 年 8 月 1 日 北 京 政 策 1.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京 财 税 (2014 年 )852 号 各 区 县 财 政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市 地 税 局 直 属 分 局 : 现 将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103 号, 以 下 简 称 财 税 [2013]103 号 文 件 ) 转 发 给 你 们, 并 补 充 通 知 如 下, 请 一 并 遵 照 执 行 一 2014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凡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企 业 和 个 人 实 际 缴 存 企 业 年 金 到 个 人 账 户 的 或 事 业 单 位 按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职 业 年 金,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人 实 际 缴 存 职 业 年 金 到 个 人 账 户 的, 按 照 财 税 [2013]103 号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二 2014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建 立 年 金 计 划 的 单 位 除 按 照 财 税 [2013]103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报 送 相 应 材 料, 还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与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的 协 议 三 在 年 金 领 取 环 节, 年 金 托 管 人 要 按 照 个 人 当 月 领 取 的 年 金 以 前 年 度 缴 费 情 况 及 对 应 的 纳 税 明 细 计 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并 向 托 管 人 法 人 注 册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附 件 :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略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4 年 5 月 6 日 上 海 政 策 1. 关 于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免 征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通 知 沪 地 税 财 行 2014 31 号 市 税 务 三 分 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近 接 甘 肃 省 农 垦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免 征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申 请 ( 甘 垦 资 经 2014 8 号 ), 要 求 对 无 偿 划 转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有 股 股 权 免 征 证 券 交 易 印 花 税 鉴 于 甘 肃 亚 盛 盐 化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持 有 的 甘 肃 亚 盛 实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7537.1852 万 股 股 份, 已 经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复 同 意 ( 国 资 产 权 2014 734 号 ) 无 偿 划 转 给 甘 肃 省 农 垦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办 理 上 市 公 司 国 有 股 权 无 偿 转 让 暂 不 征 收 证 券 ( 股 票 ) 交 易 印 花 税 有 关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4 941 号 )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同 意 对 上 述 国 有 股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行 为 涉 及 的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免 征 证 券 ( 股 票 ) 交 易 印 花 税 特 此 通 知 上 海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4 年 8 月 13 日 广 东 政 策 1. 关 于 公 布 2014 年 第 一 批 广 东 省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 工 艺 ) 认 定 名 单 的 通 知 粤 国 税 函 (2014)570 号 广 州 各 地 级 市 深 汕 合 作 区 国 家 税 务 局 : 现 将 广 东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公 布 2014 年 第 一 批 广 东 省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产 品 ( 工 艺 ) 认 定 名 单 的 通 知 ( 略 )( 粤 经 信 节 能 函 2014 1216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知 照 各 级 国 税 机 关 在 办 理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税 收 减 免 手 续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税 收 减 免 税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2014 年 8 月 29 日

2. 关 于 发 布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实 施 规 定 的 公 告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3 号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13 号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全 省 国 税 系 统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全 省 实 际 情 况,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制 定 了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实 施 规 定,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2014 年 8 月 13 日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实 施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全 省 国 税 系 统 普 通 发 票 ( 含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及 其 他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全 省 税 收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 以 下 简 称 省 国 税 局 ) 统 一 负 责 全 省 国 税 系 统 的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工 作, 省 国 税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处 负 责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管 理,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负 责 其 他 普 通 发 票 的 管 理 各 市 ( 不 含 深 圳 市 ) 县 ( 市 区 ) 国 家 税 务 局 依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普 通 发 票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条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统 一 设 置 的 普 通 发 票 票 种 外, 省 国 税 局 负 责 设 置 其 他 普 通 发 票 票 种 和 式 样 第 四 条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税 局 统 一 印 制 的 普 通 发 票 ( 含 印 有 企 业 单 位 名 称 的 发 票 ) 式 样, 按 照 省 国 税 局 的 统 一 要 求 确 定 第 二 章 发 票 的 印 制 第 五 条 普 通 发 票 印 制 实 行 统 一 式 样 统 一 防 伪 集 中 印 制 的 原 则 普 通 发 票 印 制 企 业 防 伪 专 用 品 生 产 企 业 由 省 国 税 局 统 一 招 标 确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六 条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外, 发 票 必 须 套 印 全 国 统 一 的 发 票 监 制 章 发 票 监 制 章 由 省 国 税 局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 统 一 规 定 制 作 和 发 放 省 国 税 局 统 一 印 制 的 普 通 发 票, 套 印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发 票 监 制 章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税 局 统 一 印 制 的 普 通 发 票 ( 含 印 有 企 业 单 位 名 称 的 发 票 ), 套 印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发 票 监 制 章 第 七 条 承 印 省 国 税 局 统 一 普 通 发 票 的 定 点 印 刷 企 业 由 省 国 税 局 发 票 管 理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 承 印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税 局 统 一 印 制 的 普 通 发 票 的 定 点 印 刷 企 业 和 防 伪 专 用 品 生 产 企 业 由 所 在 地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税 局 发 票 管 理 部 门 按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第 八 条 普 通 发 票 印 制 企 业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印 发 票, 不 得 将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印 制 的 发 票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印 制 第 三 章 发 票 的 领 取 第 九 条 需 要 领 取 普 通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持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明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式 样 制 作 的 发 票 专 用 章 印 模,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发 票 领 取 手 续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纳 入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管 理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领 取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第 十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首 次 领 取 普 通 发 票 或 变 更 发 票 种 类 数 量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根 据 领 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经 营 行 业 经 营 项 目 和 经 营 规 模, 对 其 领 取 发 票 的 种 类 数 量 版 面 金 额 以 及 领 取 方 式,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确 认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在 票 种 核 定 后, 应 进 行 防 伪 税 控 相 关 专 用 设 备 的 授 权 发 行 工 作 对 首 次 领 取 普 通 发 票 或 者 一 年 内 有 违 章 记 录 的 纳 税 人, 核 定 其 领 用 发 票 的 数 量 应 控 制 在 1 个 月 使 用 量 范 围 内 ;

使 用 普 通 发 票 比 较 规 范 且 无 违 章 记 录 的 纳 税 人, 可 适 当 放 宽, 但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的 使 用 量 ; 印 有 企 业 单 位 名 称 普 通 发 票 的 每 次 印 制 数 量 应 控 制 在 不 超 过 1 年 的 使 用 量 第 十 一 条 普 通 发 票 领 取 实 行 验 旧 供 新 方 式 在 办 理 普 通 发 票 验 旧 手 续 时, 持 发 票 领 购 簿 已 开 具 的 发 票 存 根 联 ( 已 作 废 的 发 票 需 携 带 全 部 联 次 ) 已 填 开 红 字 发 票 的 发 票 联 及 有 效 的 书 面 证 明 等 有 关 资 料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的 验 旧, 按 税 务 总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二 条 临 时 在 本 省 内 跨 地 市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凭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的 外 出 经 营 活 动 税 收 管 理 证 明, 向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领 取 经 营 地 发 票, 并 在 外 出 经 营 结 束 后 向 经 营 地 税 务 机 关 缴 销 所 领 取 的 发 票 临 时 在 本 市 内 跨 县 ( 市 ) 区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领 取 发 票 的 办 法,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税 局 规 定 第 四 章 发 票 的 开 具 和 保 管 第 十 三 条 除 另 有 规 定 外, 未 经 省 国 税 局 批 准, 不 得 携 带 空 白 发 票 跨 地 市 使 用, 发 票 仅 限 于 领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本 市 内 开 具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税 局 可 以 规 定 跨 县 ( 市 ) 区 开 具 发 票 的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使 用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启 用 发 票 前, 应 当 检 查 发 票 是 否 有 缺 号 串 号 重 号 缺 联 防 伪 标 识 等 质 量 问 题, 发 现 问 题 发 票 时, 应 当 于 发 现 问 题 当 日 报 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同 时 封 存 发 票, 交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或 服 务 项 目 种 类 较 多, 在 同 一 份 发 票 无 法 详 细 列 明 的, 可 以 汇 总 开 具 发 票, 但 必 须 同 时 附 送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或 应 税 服 务 清 单 ( 见 附 件 )(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应 通 过 防 伪 税 控 开 票 系 统 打 印 ), 清 单 应 列 明 发 票 代 码 发 票 号 码 详 细 的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金 额 并 加 盖 发 票 专 用 章 取 得 汇 总 开 具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同 时 取 得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或 应 税 服 务 清 单 方 可 作 为 入 账 凭 据 第 十 六 条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时, 应 如 实 填 写 购 货 方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及 单 位 全 称, 购 货 方 无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和 单 位 名 称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可 填 写 15 个 0, 单 位 名 称 应 填 写 购 买 人 个 人 名 字 第 十 七 条 填 写 错 误 的 普 通 发 票, 应 当 注 明 作 废 字 样, 全 部 联 次 应 当 完 整 保 存 纳 税 人 开 具 的 红 字 发 票, 应 在 小 写 金 额 前 加 - 字, 大 写 金 额 前 加 负 字 作 废 或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按 防 伪 税 控 一 机 多 票 系 统 的 有 关 要 求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向 消 费 者 个 人 零 售 小 额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零 星 服 务, 金 额 100 元 以 下 的, 可 免 予 逐 笔 开 具 发 票, 但 消 费 者 个 人 要 求 提 供 发 票 的 除 外 第 十 九 条 使 用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当 期 已 开 具 的 发 票 数 据, 包 括 发 票 代 码 发 票 号 码 开 票 金 额 开 票 日 期 等 明 细 数 据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报 告 发 票 使 用 情 况 有 困 难 的,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税 局 可 以 自 行 规 定 适 当 延 期 报 送 并 向 省 国 税 局 备 案,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自 领 取 发 票 之 日 起 90 天 内 报 送 第 二 十 条 开 具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的 规 定 存 放 和 保 管 发 票, 不 得 擅 自 损 毁 对 存 放 和 保 管 普 通 发 票 需 有 明 确 分 工,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发 票, 有 专 门 存 放 发 票 的 设 施, 有 防 盗, 防 火, 防 霉, 防 虫 蛀 鼠 咬 等 措 施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应 与 防 伪 税 控 IC 卡 或 金 税 盘 分 开 存 放 第 二 十 一 条 使 用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发 票 丢 失 被 盗 情 形 时, 应 当 在 发 现 丢 失 被 盗 的 当 日 书 面 报 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并 到 地 级 以 上 市 发 行 的 报 刊 和 省 国 税 局 门 户 网 站 上 刊 登 发 票 作 废 声 明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税 局 发 票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辖 区 内 发 生 的 发 票 丢 失 被 盗 在 省 国 税 局 门 户 网 站 上 的 登 载 工 作,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对 丢 失 被 盗 发 票 的 缴 销 手 续 第 二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已 开 具 的 发 票 存 根 联 和 发 票 领 购 簿 保 存 期 满 5 年, 需 要 销 毁 的, 应 书 面 报 告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查 验 后 方 可 进 行 销 毁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每 半 年 向 上 一 级 税 务 机 关 报 告 发 票 领 用 存 情 况, 地 级 以 上 市 税 务 机 关 发 票 库 存 量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年 均 用 量 的 四 分 之 一

第 五 章 发 票 的 检 查 第 二 十 四 条 税 务 机 关 需 要 调 出 外 县 ( 市 ) 区 的 发 票 查 验 时, 应 向 该 县 ( 市 ) 区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证 明, 由 该 县 ( 市 ) 区 税 务 机 关 开 具 发 票 换 票 证 调 换 发 票 对 外 县 ( 市 ) 区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调 取 发 票 或 协 查 发 票 违 法 违 章 的 案 件,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应 及 时 办 理, 不 得 拖 延 或 推 诿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地 级 以 上 市 国 税 局 发 票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年 度 终 了 后 30 天 内, 对 辖 区 内 违 反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被 行 政 处 罚 2 次 以 上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被 单 次 罚 款 金 额 达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本 市 国 税 局 门 户 网 站 上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以 上 以 下 均 含 本 数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广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从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全 省 国 税 系 统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附 件 : 销 售 货 物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或 应 税 服 务 清 单 ( 略 ) 3. 关 于 发 布 办 理 涉 税 事 项 业 务 规 程 ( 征 管 类 ) 的 公 告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公 告 2014 年 第 6 号 为 规 范 办 税 流 程, 提 高 办 税 效 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广 东 地 方 税 收 实 际, 特 制 定 办 理 涉 税 事 项 业 务 规 程 ( 征 管 类 ), 现 予 以 发 布,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办 理 涉 税 事 项 业 务 规 程 ( 征 管 类 ) 涉 及 的 各 类 表 单.zip( 略 ) 广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2014 年 8 月 4 日 版 权 声 明 : 本 刊 物 所 载 的 资 料 为 国 家 或 地 方 颁 布 的 相 关 法 规, 百 丞 就 某 个 或 某 些 专 题 而 提 供 的 分 析, 并 非 对 此 类 问 题 的 详 尽 描 述, 仅 供 客 户 参 考 之 用, 并 不 构 成 对 客 户 的 专 业 建 议 百 丞 认 为 所 作 分 析 内 容 及 观 点 客 观 公 正, 但 不 担 保 其 内 容 的 完 整 性, 亦 不 对 上 述 内 容 做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表 述 或 保 证, 客 户 不 应 单 纯 依 靠 本 资 料 所 分 析 内 容 而 取 代 个 人 的 专 业 判 断, 并 将 其 作 为 可 能 影 响 业 务 决 策 的 唯 一 基 础 2010 百 丞 税 务 咨 询 公 司 及 百 丞 在 上 海 北 京 的 服 务 机 构 版 权 所 有

百 丞 税 务 介 绍 百 丞 税 务 成 立 于 2003 年, 是 一 家 专 门 面 向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高 端 税 务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目 前 在 上 海 北 京 山 东 等 地 均 有 分 支 机 构 国 家 AA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HLB 浩 信 国 际 会 计 公 司 中 国 独 立 成 员 所 百 丞 在 国 内 率 先 完 整 地 提 出 了 企 业 纳 税 风 险 管 理 理 论 系 统, 并 以 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建 设 诚 信 纳 税 社 会 环 境 为 经 营 理 念, 专 注 并 致 力 于 向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纳 税 风 险 解 决 方 案, 促 进 客 户 和 税 务 机 关 有 效 沟 通, 帮 助 客 户 健 康 安 全 依 法 纳 税 百 丞 拥 有 一 支 了 解 企 业 税 务 需 求 精 通 各 类 税 收 法 规 熟 悉 企 业 财 务 运 作 能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特 点 提 供 专 业 解 决 方 案 的 专 家 团 队 多 年 来 百 丞 一 直 为 电 力 石 油 化 工 金 融 房 地 产 钢 铁 采 矿 等 行 业 的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提 供 税 务 服 务, 拥 有 一 大 批 忠 实 的 高 端 客 户, 常 年 顾 问 客 户 续 签 率 为 100% 百 丞 在 税 务 审 计 企 业 改 制 资 本 运 作 税 务 内 控 制 度 设 计 专 项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申 请 税 收 政 策 培 训 转 让 定 价 涉 外 税 务 等 方 面 完 成 了 大 量 的 实 务 操 作 案 例,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是 业 内 公 认 的 税 务 专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