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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规 范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推 动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化, 节 约 社 会 资 源, 提 高 会 计 软 件 和 相 关 服 务 质 量, 规 范 信 息 化 环 境 下 的 会 计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财 政 部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我 国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财 会 2009 6 号 ),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本 规 范 所 称 会 计 信 息 化, 是 指 企 业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通 信 等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开 展 会 计 核 算, 以 及 利 用 上 述 技 术 手 段 将 会 计 核 算 与 其 他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有 机 结 合 的 过 程 本 规 范 所 称 会 计 软 件, 是 指 企 业 使 用 的, 专 门 用 于 会 计 核 算 财 务 管 理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软 件 系 统 或 者 其 功 能 模 块 会 计 软 件 具 有 以 下 功 能 : ( 一 ) 为 会 计 核 算 财 务 管 理 直 接 采 集 数 据 ; ( 二 ) 生 成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报 表 等 会 计 资 料 ; ( 三 ) 对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转 换 输 出 分 析 利 用 本 规 范 所 称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是 指 由 会 计 软 件 及 其 运 行 所 依 赖 的 软 硬 件 环 境 组 成 的 集 合 体 第 三 条 企 业 ( 含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下 同 ) 开 展 会 计 信 息 ~ 1 ~

化 工 作, 软 件 供 应 商 ( 含 相 关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下 同 ) 提 供 会 计 软 件 和 相 关 服 务, 适 用 本 规 范 第 四 条 财 政 部 主 管 全 国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 一 ) 拟 订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化 发 展 政 策 ; ( 二 ) 起 草 制 定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化 技 术 标 准 ; ( 三 ) 指 导 和 监 督 企 业 开 展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 ( 四 ) 规 范 会 计 软 件 功 能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管 理 本 地 区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指 导 和 监 督 本 地 区 企 业 开 展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第 二 章 会 计 软 件 和 服 务 第 六 条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保 障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开 展 会 计 核 算, 不 得 有 违 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的 功 能 设 计 第 七 条 会 计 软 件 的 界 面 应 当 使 用 中 文 并 且 提 供 对 中 文 处 理 的 支 持, 可 以 同 时 提 供 外 国 或 者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界 面 对 照 和 处 理 支 持 第 八 条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的 会 计 科 目 分 类 和 编 码 功 能 ~ 2 ~

第 九 条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的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和 报 表 的 显 示 和 打 印 功 能 第 十 条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提 供 不 可 逆 的 记 账 功 能, 确 保 对 同 类 已 记 账 凭 证 的 连 续 编 号, 不 得 提 供 对 已 记 账 凭 证 的 删 除 和 插 入 功 能, 不 得 提 供 对 已 记 账 凭 证 日 期 金 额 科 目 和 操 作 人 的 修 改 功 能 第 十 一 条 鼓 励 软 件 供 应 商 在 会 计 软 件 中 集 成 可 扩 展 商 业 报 告 语 言 (XBRL) 功 能, 便 于 企 业 生 成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的 XBRL 财 务 报 告 第 十 二 条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的 数 据 接 口, 满 足 外 部 会 计 监 督 需 要 第 十 三 条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具 有 会 计 资 料 归 档 功 能, 提 供 导 出 会 计 档 案 的 接 口, 在 会 计 档 案 存 储 格 式 元 数 据 采 集 真 实 性 与 完 整 性 保 障 方 面,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的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记 录 生 成 用 户 操 作 日 志, 确 保 日 志 的 安 全 完 整, 提 供 按 操 作 人 员 操 作 时 间 和 操 作 内 容 查 询 日 志 的 功 能, 并 能 以 简 单 易 懂 的 形 式 输 出 第 十 五 条 以 远 程 访 问 云 计 算 等 方 式 提 供 会 计 软 件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技 术 上 保 证 客 户 会 计 资 料 的 安 全 完 整 对 于 因 供 应 商 原 因 造 成 客 户 会 计 资 料 泄 露 毁 损 的, 客 户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3 ~

第 十 六 条 客 户 以 远 程 访 问 云 计 算 等 方 式 使 用 会 计 软 件 生 成 的 电 子 会 计 资 料 归 客 户 所 有 软 件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的 数 据 接 口 供 客 户 导 出 电 子 会 计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客 户 导 出 电 子 会 计 资 料 的 请 求 第 十 七 条 以 远 程 访 问 云 计 算 等 方 式 提 供 会 计 软 件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做 好 本 厂 商 不 能 维 持 服 务 情 况 下, 保 障 企 业 电 子 会 计 资 料 安 全 以 及 企 业 会 计 工 作 持 续 进 行 的 预 案, 并 在 相 关 服 务 合 同 中 与 客 户 就 该 预 案 做 出 约 定 第 十 八 条 软 件 供 应 商 应 当 努 力 提 高 会 计 软 件 相 关 服 务 质 量,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解 决 用 户 使 用 中 的 故 障 问 题 会 计 软 件 存 在 影 响 客 户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问 题 的, 软 件 供 应 商 应 当 为 用 户 免 费 提 供 更 正 程 序 第 十 九 条 鼓 励 软 件 供 应 商 采 用 呼 叫 中 心 在 线 客 服 等 方 式 为 用 户 提 供 实 时 技 术 支 持 第 二 十 条 软 件 供 应 商 应 当 就 如 何 通 过 会 计 软 件 开 展 会 计 监 督 工 作, 提 供 专 门 教 程 和 相 关 资 料 第 三 章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化 第 二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充 分 重 视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加 强 ~ 4 ~

组 织 领 导 和 人 才 培 养, 不 断 推 进 会 计 信 息 化 在 本 企 业 的 应 用 除 本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外, 企 业 应 当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或 者 岗 位 负 责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未 设 置 会 计 机 构 和 配 备 会 计 人 员 的 企 业, 由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开 展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企 业 开 展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应 当 根 据 发 展 目 标 和 实 际 需 要, 合 理 确 定 建 设 内 容, 避 免 投 资 浪 费 第 二 十 三 条 企 业 开 展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应 当 注 重 信 息 系 统 与 经 营 环 境 的 契 合, 通 过 信 息 化 推 动 管 理 模 式 组 织 架 构 业 务 流 程 的 优 化 与 革 新, 建 立 健 全 适 应 信 息 化 工 作 环 境 的 制 度 体 系 第 二 十 四 条 大 型 企 业 企 业 集 团 开 展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应 当 注 重 整 体 规 划, 统 一 技 术 标 准 编 码 规 则 和 系 统 参 数, 实 现 各 系 统 的 有 机 整 合, 消 除 信 息 孤 岛 第 二 十 五 条 企 业 配 备 的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二 章 要 求 第 二 十 六 条 企 业 配 备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技 术 力 量 以 及 业 务 需 求, 考 虑 软 件 功 能 安 全 性 稳 定 性 响 应 速 度 可 扩 展 性 等 要 求, 合 理 选 择 购 买 定 制 开 发 购 买 与 开 发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定 制 开 发 包 括 企 业 自 行 开 发 委 托 外 部 单 位 开 发 企 业 与 外 部 单 位 联 合 开 发 ~ 5 ~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通 过 委 托 外 部 单 位 开 发 购 买 等 方 式 配 备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在 有 关 合 同 中 约 定 操 作 培 训 软 件 升 级 故 障 解 决 等 服 务 事 项, 以 及 软 件 供 应 商 对 企 业 信 息 安 全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促 进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信 息 系 统 的 一 体 化, 通 过 业 务 的 处 理 直 接 驱 动 会 计 记 账, 减 少 人 工 操 作, 提 高 业 务 数 据 与 会 计 数 据 的 一 致 性, 实 现 企 业 内 部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第 二 十 九 条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开 展 本 企 业 信 息 系 统 与 银 行 供 应 商 客 户 等 外 部 单 位 信 息 系 统 的 互 联, 实 现 外 部 交 易 信 息 的 集 中 自 动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企 业 进 行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前 端 系 统 的 建 设 和 改 造, 应 当 安 排 负 责 会 计 信 息 化 工 作 的 专 门 机 构 或 者 岗 位 参 与, 充 分 考 虑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的 数 据 需 求 第 三 十 一 条 企 业 应 当 遵 循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要 求, 加 强 对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规 划 设 计 开 发 运 行 维 护 全 过 程 的 控 制, 将 控 制 过 程 和 控 制 规 则 融 入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对 违 反 控 制 规 则 情 况 的 自 动 防 范 和 监 控, 提 高 内 部 控 制 水 平 第 三 十 二 条 对 于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且 具 有 明 晰 审 核 规 则 的 会 计 凭 证, 可 以 将 审 核 规 则 嵌 入 会 计 软 件, 由 计 算 机 自 动 审 核 未 经 自 动 审 核 的 会 计 凭 证, 应 当 先 经 人 工 审 核 再 ~ 6 ~

进 行 后 续 处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处 于 会 计 核 算 信 息 化 阶 段 的 企 业, 应 当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逐 步 实 现 资 金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预 算 控 制 成 本 管 理 等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化 处 于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化 阶 段 的 企 业, 应 当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逐 步 实 现 财 务 分 析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风 险 控 制 绩 效 考 核 等 决 策 支 持 信 息 化 第 三 十 四 条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数 量 多 分 布 广 的 大 型 企 业 企 业 集 团 应 当 探 索 利 用 信 息 技 术 促 进 会 计 工 作 的 集 中, 逐 步 建 立 财 务 共 享 服 务 中 心 实 行 会 计 工 作 集 中 的 企 业 以 及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为 外 部 会 计 监 督 机 构 及 时 查 询 和 调 阅 异 地 储 存 的 会 计 资 料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第 三 十 五 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使 用 的 境 外 投 资 者 指 定 的 会 计 软 件 或 者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统 一 部 署 的 会 计 软 件,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二 章 要 求 第 三 十 六 条 企 业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服 务 器 的 部 署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数 据 服 务 器 部 署 在 境 外 的, 应 当 在 境 内 保 存 会 计 资 料 备 份, 备 份 频 率 不 得 低 于 每 月 一 次 境 内 备 份 的 会 计 资 料 应 当 能 够 在 境 外 服 务 器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时, 独 立 满 足 企 业 开 展 会 计 工 作 的 需 要 以 及 外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需 要 第 三 十 七 条 企 业 会 计 资 料 中 对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描 述 ~ 7 ~

应 当 使 用 中 文, 可 以 同 时 使 用 外 国 或 者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对 照 第 三 十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电 子 会 计 资 料 备 份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会 计 资 料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的 持 续 稳 定 运 行 第 三 十 九 条 企 业 不 得 在 非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中 存 储 处 理 和 传 输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关 系 国 家 经 济 信 息 安 全 的 电 子 会 计 资 料 ; 未 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将 其 携 带 寄 运 或 者 传 输 至 境 外 第 四 十 条 企 业 内 部 生 成 的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和 辅 助 性 会 计 资 料,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以 不 输 出 纸 面 资 料 : ( 一 ) 所 记 载 的 事 项 属 于 本 企 业 重 复 发 生 的 日 常 业 务 ; ( 二 ) 由 企 业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 三 ) 可 及 时 在 企 业 信 息 系 统 中 以 人 类 可 读 形 式 查 询 和 输 出 ; ( 四 ) 企 业 信 息 系 统 具 有 防 止 相 关 数 据 被 篡 改 的 有 效 机 制 ; ( 五 ) 企 业 对 相 关 数 据 建 立 了 电 子 备 份 制 度, 能 有 效 防 范 自 然 灾 害 意 外 事 故 和 人 为 破 坏 的 影 响 ; ( 六 ) 企 业 对 电 子 和 纸 面 会 计 资 料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索 引 体 系 第 四 十 一 条 企 业 获 得 的 需 要 外 部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证 明 的 原 始 凭 证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可 以 不 ~ 8 ~

输 出 纸 面 资 料 : ( 一 ) 会 计 资 料 附 有 外 部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的 可 靠 的 电 子 签 名 ; ( 二 ) 电 子 签 名 经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 ( 三 ) 满 足 第 四 十 条 第 ( 一 ) 项 第 ( 三 ) 项 第 ( 五 ) 项 和 第 ( 六 ) 项 规 定 的 条 件 第 四 十 二 条 企 业 会 计 资 料 的 归 档 管 理,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实 施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通 用 分 类 标 准 的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向 财 政 部 报 送 XBRL 财 务 报 告 第 四 章 监 督 第 四 十 四 条 企 业 使 用 会 计 软 件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要 求 的, 由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限 期 不 改 的,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公 示,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报 同 级 相 关 部 门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第 四 十 五 条 财 政 部 采 取 组 织 同 行 评 议, 向 用 户 企 业 征 求 意 见 等 方 式 对 软 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会 计 软 件 遵 循 本 规 范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发 现 会 计 软 件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应 当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财 政 部 ~ 9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会 计 软 件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要 求 的, 有 权 向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反 映,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反 映 开 展 调 查, 并 按 本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软 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会 计 软 件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要 求 的, 财 政 部 可 以 约 谈 该 供 应 商 主 要 负 责 人,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限 期 内 未 改 正 的, 由 财 政 部 予 以 公 示,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报 相 关 部 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范 制 定 本 地 区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自 本 规 范 施 行 之 日 起, 会 计 核 算 软 件 基 本 功 能 规 范 ( 财 会 字 1994 27 号 ) 会 计 电 算 化 工 作 规 范 ( 财 会 字 1996 17 号 ) 不 适 用 于 企 业 及 其 会 计 软 件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范 自 2014 年 1 月 6 日 起 施 行,1994 年 6 月 30 日 财 政 部 发 布 的 商 品 化 会 计 核 算 软 件 评 审 规 则 ( 财 会 字 1994 27 号 )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办 法 ( 财 会 字 1994 27 号 ) 同 时 废 止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