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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体 系 概 述 一 西 班 牙 税 收 体 系 介 绍 ( 一 ) 西 班 牙 税 收 制 度 改 革 ( 二 ) 税 收 种 类 ( 三 ) 税 收 管 理 二 企 业 税 种 ( 一 ) 企 业 缴 纳 的 主 要 税 种 ( 二 ) 西 班 牙 居 民 企 业 股 东 征 税 制 度 三 其 他 相 关 税 收 规 定 ( 一 ) 关 税 ( 二 ) 免 征 关 税 ( 三 ) 关 税 的 主 要 类 别 ( 四 ) 发 达 的 服 务 业 四 五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税 收 优 惠 西 班 牙 与 中 国 的 双 边 税 收 协 议 - 1 -

1 Spain Business 西 中 贸 易 在 线 概 述 西 班 牙 的 税 收 体 系 是 现 代 型 且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根 据 税 收 和 社 保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比 重 所 计 算 的 税 负, 西 班 牙 比 周 边 国 家 都 要 低 5 个 百 分 点 西 班 牙 政 府 提 出 了 雄 心 勃 勃 的 税 改 计 划, 并 于 2007 年 实 施 此 次 税 改 以 及 其 他 多 种 因 素 都 对 降 低 企 业 税 率 起 到 了 显 著 作 用 - 2 -

一 税 收 ( 一 ) 西 班 牙 税 收 制 度 改 革 进 入 21 世 纪 以 来, 西 班 牙 进 行 过 多 次 税 制 改 革 2003 年 的 税 制 改 革 降 低 了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营 业 税 税 率 ; 公 司 所 得 税 中 对 于 再 投 资 企 业 的 利 润 加 大 了 优 惠 关 税 力 度 ; 增 值 税 在 征 收 范 围 上 做 了 一 定 补 充 和 调 整 2006 年 新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通 过, 于 2007 年 1 月 起 全 面 实 施 西 班 牙 税 制 改 革 一 方 面 是 为 刺 激 本 国 经 济 更 好 的 发 展, 另 一 方 面 是 为 国 内 外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公 平 的 税 收 环 境 1. 企 业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改 革 的 主 要 趋 势 近 年 来, 西 班 牙 直 接 税, 即 企 业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整 体 改 革 趋 势 是 简 化 税 种 提 高 个 人 纳 税 税 基 降 低 税 率 和 提 高 征 税 效 果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具 体 调 整 内 容 归 纳 为 以 下 方 面 (1) 企 业 所 得 税 1)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从 35% 降 到 32.5%,2008 年 又 降 至 30%; 2) 中 小 型 企 业 适 用 的 税 率 则 一 次 性 从 30% 降 为 25%; 3) 改 革 还 提 出,2013 年 之 前 将 逐 步 和 分 阶 段 取 消 税 收 抵 免 (2) 个 人 所 得 税 1)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从 5 档 下 调 至 4 档, 其 中 最 高 税 率 从 45% 降 到 43%, 最 低 税 率 从 15% 提 高 到 24%; 2) 纳 税 人 所 有 的 储 蓄 收 入 ( 含 动 产 收 益 ) 和 资 本 利 得 税 均 统 一 按 18% 的 税 率 征 收, 但 不 超 过 1500 欧 元 的 所 得 免 税 ; 3) 个 人 所 得 的 基 本 扣 除 标 准 从 3400 欧 元 增 加 到 5050 欧 元 ; 4) 调 整 抚 养 子 女 的 扣 除 额, 具 体 标 准 为 : 一 个 子 女 的 扣 除 额 从 1400 欧 元 增 加 到 1800 欧 元 ; 两 个 子 女 从 1500 欧 元 增 加 到 2000 欧 元 ; 三 个 子 女 从 2200 欧 元 增 加 到 3600 欧 元 ; 四 个 子 女 及 以 上 从 2300 欧 元 增 加 到 4100 欧 元 ; 5) 年 龄 在 65 岁 ~75 岁 的 老 年 人, 每 人 的 扣 除 标 准 从 1000 欧 元 调 高 到 1100 欧 元 - 3 -

2. 其 他 税 收 的 改 革 趋 势 其 他 税 收 的 改 革 集 中 表 现 在 财 产 税 的 改 革 上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西 班 牙 政 府 为 缓 解 经 济 危 机 引 发 的 经 济 衰 退 和 失 业 升 高 等 问 题, 取 消 了 财 产 税 的 征 收 ( 二 ) 税 收 种 类 西 班 牙 税 制 分 为 普 通 税 制 和 特 殊 税 制 两 种 普 通 税 制 适 用 于 绝 大 多 数 自 治 区, 以 中 央 自 治 区 和 市 镇 政 府 三 级 税 为 特 征 因 历 史 原 因, 巴 斯 克 和 纳 瓦 拉 两 个 自 治 区 拥 有 自 己 的 税 收 体 制 ; 加 纳 利 群 岛 因 其 自 由 贸 易 区 性 质 在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上 与 其 他 自 治 区 不 同 ; 休 达 和 梅 里 亚 两 市 因 其 特 殊 的 政 治 和 地 理 原 因 拥 有 独 自 的 税 收 体 制 从 普 通 税 制 看, 西 班 牙 税 收 有 中 央 政 府 征 收 的 直 接 税 间 接 税, 地 方 政 府 征 收 的 不 动 产 税 营 业 税 机 动 车 辆 税, 以 及 建 筑 工 程 税 和 城 市 用 地 增 值 税 等 1.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两 级 政 府 税 收 西 班 牙 的 直 接 税 和 间 接 税 由 中 央 政 府 统 一 征 收 之 后, 中 央 政 府 再 以 财 政 划 拨 的 方 式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向 自 治 区 政 府 转 移 税 收 资 金 因 此, 这 两 类 税 可 以 看 作 是 中 央 和 自 治 区 两 级 政 府 共 同 征 收 的 税 西 班 牙 的 直 接 税 包 括 企 业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及 资 产 税 ; 间 接 税 包 括 增 值 税 财 政 转 让 和 印 花 税 特 别 税 进 口 关 税 保 险 费 税 等 (1) 直 接 税 直 接 税 包 括 企 业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资 产 税 1) 企 业 所 得 税 根 据 西 班 牙 相 关 规 定, 所 有 依 据 西 班 牙 法 律 注 册 并 在 西 班 牙 境 内 实 际 管 理 的 经 济 实 体, 均 须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该 税 法 适 用 于 西 班 牙 境 内 除 巴 斯 克 自 治 区 纳 瓦 拉 自 治 区 加 那 利 群 岛 自 治 区 休 达 自 治 市 梅 利 亚 自 治 市 之 外 的 所 有 地 区 2006 年, 西 班 牙 政 府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进 行 了 调 整, 并 于 2007 年 起 实 施, 目 前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一 般 为 30%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税 率 应 税 收 入 的 计 算 等 内 容 将 在 第 二 节 中 作 进 一 步 介 绍 2) 个 人 所 得 税 西 班 牙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对 象 分 为 居 民 个 人 和 非 居 民 个 人 居 民 个 人 是 指 在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内 在 西 班 牙 居 住 超 过 183 天 或 者 将 西 班 牙 作 为 其 经 济 利 益 中 心 的 - 4 -

个 人 按 照 西 班 牙 相 关 规 定, 居 民 个 人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全 世 界 的 所 得 资 本 利 得 与 财 产 等 进 行 纳 税 ; 非 居 民 个 人 仅 就 其 来 源 于 西 班 牙 境 内 的 所 得 资 本 利 得 与 财 产 纳 税 根 据 西 班 牙 2006 年 通 过 的 新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应 纳 税 所 得 分 为 两 大 类 : 一 类 为 普 通 所 得, 适 用 累 进 税 率 ; 另 一 类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所 得 和 资 本 利 得 等, 适 用 18% 比 例 税 率 下 表 列 出 个 人 普 通 所 得 税 累 进 税 率 此 外, 西 班 牙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还 对 下 列 情 况 做 出 要 求 :1 联 合 申 报 或 者 单 独 申 报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必 须 将 个 人 所 得 分 两 部 分 申 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67% 向 中 央 政 府 申 报,33% 向 纳 税 人 居 住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政 府 申 报 2 对 于 居 民 个 人, 个 人 所 得 税 与 财 富 税 累 计, 其 总 税 负 不 能 超 过 60% 3 对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一 般 所 得 适 用 24% 的 比 例 税 率 ; 资 本 利 得 适 用 18% 的 比 例 税 率 ; 利 息 适 用 18% 的 比 例 税 率, 对 于 欧 盟 居 民 利 息 免 税 ; 股 息 适 用 18% 的 比 例 税 率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适 用 18% 的 比 例 税 率 ; 支 付 给 欧 盟 居 民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适 用 10% 的 比 例 税 率 ; 养 老 金 适 用 8% 至 40% 的 累 进 税 率 西 班 牙 个 人 所 得 应 税 收 入 的 计 算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西 班 牙 个 人 所 得 应 税 收 入 的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项 目 雇 员 毛 所 得 资 本 利 得 和 投 资 所 得 资 本 损 失 个 人 所 得 应 税 收 入 的 扣 除 标 准 内 容 雇 员 应 纳 税 所 得 包 括 所 有 形 式 的 报 酬, 如 工 资 薪 金 生 活 补 助 住 房 补 助 奖 金 退 税 和 实 物 报 酬 ( 如 教 育 费 用 和 免 租 金 住 宅 供 给 ); 讲 课 出 席 研 讨 会 和 转 让 文 学 艺 术 科 学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而 获 得 的 报 酬 等 资 本 利 得 按 照 18% 的 比 例 税 率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非 居 民 处 于 西 班 牙 境 内 的 财 产 需 要 缴 纳 资 本 利 得 税 ; 股 息 利 息 养 老 金 名 义 租 金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各 种 费 用 实 际 租 金 年 金 赡 养 费 以 及 来 源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所 得 必 须 纳 税 ; 纳 税 人 出 租 或 者 转 租 的 城 市 房 产, 出 租 人 或 者 转 租 人 收 到 的 实 际 租 金 应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中 资 产 转 让 的 资 本 损 失 只 可 以 用 实 现 的 资 产 利 得 弥 补, 不 足 部 分 可 以 用 以 后 4 年 内 的 资 本 利 得 弥 补 1.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经 营 性 费 用 允 许 扣 除, 下 列 非 经 营 性 费 用 也 可 以 扣 除 : 社 会 保 障 税 ; 法 律 诉 讼 费 的 最 高 扣 除 额 为 300.51 欧 元 ; 与 投 资 所 得 相 关 的 必 要 费 用 与 自 然 损 耗 2. 股 息 扣 除 居 民 纳 税 人 每 年 取 得 的 最 高 为 1500 欧 元 (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为 1000 欧 元 ) 的 股 息 免 税 3. 法 定 扣 除 : 第 一, 个 人 最 低 扣 除 额 为 5050 欧 元,65 岁 以 上 纳 税 人 的 扣 除 额 为 5950 欧 元,75 岁 以 上 纳 税 人 - 5 -

的 扣 除 额 为 7050 欧 元, 残 疾 纳 税 人 的 扣 除 额 为 6900 欧 元 ; 第 二, 家 庭 最 低 扣 除 额 为 : 若 家 中 有 65 岁 以 上 的 老 人, 需 要 依 靠 纳 税 人 生 活, 纳 税 人 年 收 入 低 于 8000 欧 元, 那 么 每 位 老 人 享 有 的 扣 除 额 为 900 欧 元, 若 老 人 为 75 岁 以 上, 扣 除 额 增 加 到 2000 欧 元 ; 若 家 中 有 25 岁 以 下 的 单 身 后 代, 第 一 个 孩 子 的 扣 除 额 为 1800 欧 元, 第 二 个 孩 子 的 扣 除 额 为 2000 欧 元, 第 三 个 孩 子 的 扣 除 额 为 3600 欧 元, 三 个 以 上 孩 子 每 个 孩 子 的 扣 除 额 为 4100 欧 元 ; 第 三, 根 据 法 院 判 决 而 获 得 的 赡 养 费 和 生 活 维 持 费 ; 第 四, 用 于 养 老 金 计 划 的 支 出, 每 年 最 高 扣 除 额 为 10000 欧 元 (50 岁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为 12500) 资 料 来 源 : 西 班 牙,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孙 红 梅 编 译,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273674/n4273774/n4273857/6100112.html 3) 资 产 税 资 产 税 包 括 财 产 税 遗 产 和 赠 与 税 1 财 产 税 在 西 班 牙 居 住 的 自 然 人 应 就 其 所 拥 有 的 已 根 据 税 务 规 则 定 价 的 全 部 财 产 ( 全 球 财 产 ) 于 每 年 12 月 31 日 缴 纳 财 产 净 值 税 非 居 民 仅 就 西 班 牙 境 内 财 产 纳 税 一 般 而 言, 居 民 的 财 产 税 最 低 免 征 额 为 108182.18 欧 元, 超 过 该 金 额 须 履 行 财 产 申 报 义 务 ; 纳 税 人 经 常 性 住 房 最 低 免 征 额 为 150253.03 欧 元 非 居 民 没 有 财 产 税 免 税 待 遇 2 遗 产 与 赠 与 税 西 班 牙 人 作 为 境 内 和 境 外 财 产 的 继 承 人 受 益 人 和 受 赠 人 时, 须 缴 纳 遗 产 与 赠 与 税 此 外, 西 班 牙 相 关 法 律 对 一 些 财 产 继 承 和 赠 与 还 做 了 相 应 减 免 的 规 定 (2) 间 接 税 1) 增 值 税 (IVA) 西 班 牙 增 值 税 法 规 与 欧 盟 其 他 国 家 基 本 相 似 在 西 班 牙 境 内, 只 有 加 那 利 自 治 区 休 达 自 治 市 梅 利 亚 自 治 市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自 1993 年 1 月 1 日 起, 加 那 利 自 治 区 征 收 以 增 值 税 为 基 础 的 普 通 间 接 税, 税 率 为 5% 在 休 达 和 梅 利 亚 两 个 自 治 城 市, 征 收 生 产 服 务 和 进 口 税 目 前 西 班 牙 的 增 值 税 制 遵 守 着 欧 盟 的 统 一 规 定, 增 值 税 的 税 率 根 据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销 售 额 征 收, 视 行 业 而 异, 具 体 共 分 3 种 : 一 般 商 品 劳 务 和 含 酒 精 类 饮 料 为 16%; 住 宅 水 不 含 酒 精 饮 料 等 货 物 和 运 输 宾 馆 饭 店 等 服 务 为 7%; 药 品 牛 奶 果 蔬 等 为 4% 此 外, 西 班 牙 对 某 些 特 殊 交 易, 如 金 融 与 保 险 医 疗 服 务, 教 学 服 务, 住 宅 租 赁 等, 免 征 增 值 税 - 6 -

2) 财 产 转 让 和 印 花 税 西 班 牙 对 以 下 几 种 交 易 征 收 财 产 转 让 和 印 花 税 : 企 业 成 立 增 加 或 减 少 企 业 股 本 等, 税 率 为 1%; 不 动 产 转 让 税 率 为 6%; 动 产 及 管 理 特 许 权 的 转 让 税 率 为 4%; 某 些 物 权 转 让 税 率 为 1%; 某 些 公 证 书 税 率 为 0.5% 各 自 治 区 政 府 有 权 对 企 业 成 立 股 本 的 增 加 或 减 少 等 企 业 交 易 选 择 不 同 的 税 率, 很 多 自 治 区 政 府 税 率 高 达 7% 3) 特 别 税 指 西 班 牙 根 据 欧 盟 共 同 法 令 对 特 定 消 费 品, 如 酒 及 含 酒 精 饮 料 碳 氢 化 合 物 烟 草 等 产 品, 在 其 生 产 加 工 进 口 等 过 程 中 征 收 的 间 接 税 一 般 情 况 下, 在 加 纳 利 群 岛 自 治 区 ( 烈 性 酒 和 啤 酒 例 外 ) 休 达 和 梅 利 亚 两 个 自 治 市 不 征 收 特 别 税 西 班 牙 半 岛 本 土 对 汽 车 征 收 12% 的 牌 照 税, 在 加 那 利 征 收 11% 的 牌 照 税 ; 休 达 和 梅 利 亚 牌 照 税 税 率 为 0 对 于 排 气 量 低 于 1600CC 的 汽 油 车 和 排 气 量 低 于 2000CC 的 柴 油 车, 西 班 牙 半 岛 本 土 征 收 7% 的 牌 照 税, 加 那 利 征 收 6% 的 牌 照 税 有 3 个 及 其 以 上 孩 子 的 家 庭 使 用 的 5 至 9 座 汽 车 实 行 50% 的 减 免 政 策 此 外, 西 班 牙 还 征 收 电 力 税, 税 率 为 4.864% 4) 进 口 关 税 从 1987 年 开 始 西 班 牙 执 行 欧 共 体 的 共 同 关 税 政 策, 与 其 他 成 员 国 采 取 统 一 的 关 税 税 率 5) 保 险 费 税 保 险 费 税 税 率 为 6%, 由 投 保 人 支 付, 保 险 机 构 按 月 申 报 缴 纳 2. 地 方 市 镇 级 政 府 税 收 根 据 1988 年 12 月 生 效 的 地 方 财 政 税 (Normativa sobre Financiación e Impuestos Locales) 规 定, 城 镇 政 府 必 须 征 收 的 地 方 税 有 不 动 产 税 营 业 税 和 机 动 车 辆 税, 选 择 性 征 收 的 地 方 税 有 建 筑 工 程 税 和 城 市 用 地 增 值 税 (1) 不 动 产 税 地 方 政 府 每 年 对 辖 区 内 不 动 产 按 其 登 记 价 值 征 收 的 一 种 地 方 税 市 区 不 动 产 最 高 税 率 为 1.17%, 农 村 不 动 产 最 高 税 率 为 1.11% - 7 -

(2) 营 业 税 营 业 税 根 据 企 业 经 营 种 类 营 业 面 积 员 工 数 量 等 决 定 征 收 数 量 中 央 政 府 公 布 营 业 税 最 低 标 准, 市 级 政 府 可 进 行 修 改 (3) 机 动 车 辆 税 机 动 车 辆 税 一 般 根 据 车 辆 马 力 进 行 征 收 人 口 超 过 10 万 人 的 城 市 最 多 可 将 该 税 提 高 一 倍 (4) 建 筑 工 程 税 建 筑 工 程 税 一 般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和 业 务 的 实 际 成 本 进 行 征 收, 税 率 为 2.4%-4.0%, 人 口 超 过 10 万 人 的 城 市 最 多 可 征 收 4% (5) 城 市 用 地 增 值 税 城 市 用 地 增 值 税 一 般 根 据 土 地 转 让 时 的 土 地 价 值 增 值 进 行 征 收, 税 率 为 26%- 30% ( 三 ) 税 收 管 理 西 班 牙 税 法 规 定, 企 业 和 个 人 须 严 格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未 正 确 履 行 该 义 务 的 纳 税 人 将 被 处 以 未 纳 税 款 的 50% 至 150% 的 罚 款, 还 有 可 能 将 在 今 后 5 年 内 失 去 免 税 权 以 及 接 受 国 家 补 贴 和 与 国 家 或 其 它 公 共 组 织 签 订 合 同 的 权 利 对 于 延 期 纳 税, 延 期 0-3 个 月, 将 加 征 5%; 延 期 4-6 个 月, 将 加 征 10%; 延 期 6-12 个 月, 加 征 15%; 延 误 12 个 月 以 上 时, 加 征 20%, 同 时 加 征 滞 纳 期 间 的 利 息 纳 税 人 有 义 务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信 息, 如 不 履 行 应 尽 义 务, 将 被 处 以 罚 款 单 一 税 种 漏 税 金 额 超 过 90151.82 欧 元 时, 将 构 成 税 务 罪 骗 取 国 家 补 贴 金 额 超 过 60101.21 欧 元 时, 也 构 成 犯 罪 对 偷 漏 税 行 为 的 处 罚 最 多 可 达 偷 漏 税 金 额 6 倍 的 罚 款 和 1 至 4 年 的 监 禁 如 果 违 法 者 为 法 人, 公 司 董 事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将 被 视 为 犯 罪 人, 企 业 管 理 者 同 意 或 参 与 了 违 法 行 为 时, 应 共 同 承 担 处 罚 - 8 -

二 企 业 税 种 ( 一 ) 企 业 缴 纳 的 主 要 税 种 1. 企 业 所 得 税 (1) 征 税 对 象 西 班 牙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分 为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两 类 居 民 企 业 是 指 根 据 西 班 牙 法 律 注 册 的 实 体 和 在 西 班 牙 境 内 有 经 营 或 者 管 理 场 所 的 实 体 非 居 民 企 业 指 依 照 其 他 国 家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西 班 牙 境 内, 但 有 来 源 于 西 班 牙 境 内 所 得 的 企 业 西 班 牙 居 民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全 世 界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非 居 民 企 业 仅 就 其 来 源 于 西 班 牙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2) 税 率 西 班 牙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标 准 税 率 为 :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的 财 政 年 度 适 用 的 税 率 为 30% 一 些 特 殊 的 实 体 和 经 营 类 型 适 用 其 他 税 率 (35% 25% 20% 10% 1% 和 0%) 小 型 企 业 ( 前 一 年 的 流 转 额 低 于 800 万 欧 元 的 企 业 ) 适 用 以 下 税 率 : 年 利 润 低 于 120202.41 欧 元 适 用 25% 的 税 率, 超 过 此 数 额 按 照 标 准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纳 税 外 国 实 体 的 西 班 牙 常 设 机 构 缴 纳 非 居 民 税, 税 率 为 其 利 润 的 30% 分 支 机 构 的 所 得 按 照 30% 的 标 准 税 率 计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支 付 给 境 外 总 机 构 的 经 营 与 管 理 费 用, 按 照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分 摊 额 进 行 扣 除 分 支 机 构 支 付 给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利 息 股 息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必 须 缴 纳 预 提 税, 税 率 为 18% - 9 -

(3) 应 税 收 入 的 计 算 1 存 货 定 价 存 货 按 照 取 得 或 者 生 产 的 成 本 计 价 西 班 牙 允 许 采 用 先 进 先 出 法 和 后 进 先 出 法, 但 是 不 允 许 采 用 基 本 存 货 法 和 重 置 价 值 法 2 资 本 利 得 按 照 标 准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3 企 业 间 股 息 来 源 于 其 他 企 业 的 股 息 应 当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如 果 股 息 的 支 付 者 为 国 内 企 业, 股 息 接 受 人 持 有 支 付 者 5% 以 上 的 股 份 并 且 持 有 1 年 以 上, 允 许 股 息 全 额 税 收 抵 免 ; 若 达 不 到 5% 的 持 股 比 例 或 者 持 股 不 到 1 年, 则 允 许 抵 免 一 半 4 折 旧 与 折 耗 除 土 地 之 外 的 所 有 固 定 资 产, 都 允 许 折 旧 通 常 可 以 采 用 直 线 折 旧 法,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1 年 的 部 分 固 定 资 产 可 以 采 用 余 额 递 减 折 旧 法, 但 是 建 筑 物 家 具 等 不 允 许 采 用 该 方 法 5 净 经 营 亏 损 亏 损 可 以 向 前 ( 将 来 ) 结 转 15 个 财 政 年 度, 但 是 不 能 向 后 结 转 6 支 付 给 外 国 机 构 的 费 用 支 付 给 外 国 机 构 的 费 用 必 须 按 照 正 常 交 易 原 则 计 价 才 能 进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扣 除, 超 过 市 场 价 的 费 用 不 能 进 行 企 业 税 扣 除 支 付 给 避 税 港 的 费 用 完 全 不 能 扣 除, 除 非 有 合 理 证 明 实 际 供 应 价 是 按 照 正 常 交 易 原 则 计 算 的 7 税 款 的 扣 除 企 业 缴 纳 的 税 款 可 以 扣 除 8 集 团 企 业 税 收 西 班 牙 允 许 集 团 企 业 合 并 纳 税, 条 件 是 企 业 要 在 采 用 集 团 企 业 税 收 制 度 的 纳 税 年 度 之 前 进 行 正 式 的 选 择, 合 并 纳 税 的 企 业 必 须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持 有 西 班 牙 居 民 附 属 企 业 至 少 75% 股 份 1 年 以 上 2. 增 值 税 西 班 牙 实 行 的 是 最 终 消 费 增 值 税 的 税 收 体 制, 即 纳 税 责 任 人 为 买 方 而 非 卖 方 如 买 方 购 买 商 品 的 目 的 是 用 于 经 营 而 非 个 人 消 费, 则 该 税 亦 可 计 入 买 方 的 经 营 成 本 进 行 抵 扣 该 制 度 于 1986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10 -

(1) 税 率 西 班 牙 的 增 值 税 制 遵 守 欧 盟 的 统 一 规 定, 增 值 税 的 税 率 根 据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销 售 额 征 收, 视 行 业 而 异, 具 体 分 为 3 种 : 1 标 准 税 率 16%: 适 用 于 一 般 的 货 物 劳 务 和 含 酒 精 饮 料 2 优 惠 税 率 7%: 适 用 于 生 活 必 需 品 在 欧 盟 内 部 购 买 和 进 口 以 下 货 物 ( 用 于 除 酒 精 饮 料 外 的 食 品 及 饲 料 水 住 宅 ) 及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运 输 旅 馆 餐 馆 剧 院 和 电 影 院 ) 时, 执 行 7% 的 优 惠 税 率 3 最 低 税 率 4%: 适 用 于 不 征 收 7% 税 率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对 以 下 商 品 ( 面 包 面 粉 牛 奶 奶 酪 鸡 蛋 水 果 和 蔬 菜 ; 基 本 上 不 含 广 告 的 书 籍 报 纸 和 杂 志 ; 药 品 ; 残 疾 人 专 用 车 辆 ; 残 疾 人 专 用 假 肢 ; 某 些 受 政 府 保 护 的 住 房 ) 实 行 4% 的 超 低 税 率 (2) 税 收 减 免 1 某 些 经 营 活 动 可 免 征 增 值 税, 如 金 融 与 保 险 交 易 医 疗 及 教 育 等 公 共 服 务 住 宅 租 赁 文 化 活 动 等 2 一 般 减 税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包 括 公 共 场 所 的 清 洁 服 务 供 水 旅 客 运 输 展 览 会 销 售 鲜 花 植 物 和 清 凉 饮 料 等 3 高 减 增 值 税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适 用 于 销 售 普 通 面 包 药 品 残 疾 人 用 的 假 肢 和 轮 椅 乳 制 品 蔬 菜 水 果 书 籍 和 刊 物 (3) 申 报 和 缴 纳 1 企 业 或 商 人 应 按 季 度 交 纳 增 值 税, 一 般 应 在 下 一 个 纳 税 季 度 的 第 一 个 月 的 月 底 前 交 纳, 如 一 季 度 的 增 值 税 应 在 4 月 底 前 交 纳 2 一 般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报 价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交 易 中 买 方 要 另 向 国 家 缴 纳, 由 卖 方 代 收 代 缴 卖 方 亦 将 在 发 票 中 单 独 注 明 买 方 对 此 须 应 特 别 注 意 3. 营 业 税 营 业 税 为 地 方 税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市 镇 政 府 根 据 企 业 经 营 种 类 营 业 面 积 员 工 数 量 等 决 定 进 行 征 收 税 率 不 等 中 央 政 府 公 布 营 业 税 最 低 标 准, 市 级 政 府 可 进 行 修 改 - 11 -

此 外, 企 业 还 需 为 职 工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金 额 将 根 据 工 人 的 实 际 收 入 来 确 定, 从 0% 到 40% 不 等 ( 二 ) 西 班 牙 居 民 企 业 股 东 征 税 制 度 为 鼓 励 长 期 投 资, 西 班 牙 在 税 制 设 计 上 采 取 了 一 定 的 低 税 率 优 惠 措 施 1. 股 息 界 定 范 围 西 班 牙 税 收 制 度 对 股 息 的 界 定 不 明 确, 如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23 条 将 股 息 笼 统 界 定 为 任 何 企 业 ( 包 括 合 伙 企 业 ) 按 照 股 东 资 格 以 现 金 或 实 物 形 式 分 配 给 股 东 的 全 部 利 润 2. 西 班 牙 居 民 个 人 股 东 和 重 要 居 民 法 人 股 东 西 班 牙 由 于 对 所 有 股 息 都 要 征 收 预 提 税, 因 此 存 在 股 息 总 额 的 概 念, 公 式 为 : 股 息 总 额 = 居 民 个 人 股 东 实 际 收 到 的 股 息 + 已 征 收 的 股 息 预 提 税 其 应 税 股 息 等 于 股 息 总 额 加 上 归 集 抵 免 额, 这 里 的 归 集 抵 免 额 一 般 为 股 息 总 额 的 40%, 但 是, 如 果 股 息 是 从 负 责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的 政 府 机 构 以 及 不 具 备 30 /1994 号 法 律 规 定 的 享 受 基 金 特 别 制 度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性 临 时 社 团 取 得 的, 该 比 例 为 25%; 如 果 股 息 是 从 不 动 产 投 资 企 业 不 动 产 和 动 产 投 资 基 金 财 政 支 持 的 合 作 企 业 取 得 的, 该 比 例 为 0%; 另 外, 如 果 是 在 股 息 分 配 前 2 个 月 内 购 买 或 股 息 分 配 后 2 个 月 内 处 置 股 份 的, 该 比 例 也 为 0% 由 于 归 集 抵 免 制 的 适 用, 按 照 应 税 股 息 和 所 得 税 率 计 算 出 来 的 所 得 税 并 不 是 居 民 个 人 股 东 的 实 际 应 纳 税 额, 其 实 际 应 纳 税 额 还 要 在 按 以 上 方 法 计 算 出 来 的 所 得 税 的 基 础 上 减 去 归 集 抵 免 额 和 股 息 预 提 税 重 要 居 民 法 人 股 东 可 享 受 关 联 企 业 特 殊 优 惠 政 策, 享 受 该 优 惠 政 策 的 条 件 是 : 母 公 司 应 当 在 宣 布 分 配 股 息 前 至 少 连 续 1 年 的 期 限 内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持 有 居 民 子 公 司 至 少 5% 的 资 本 享 受 关 联 企 业 特 殊 优 惠 政 策 的 股 东 不 仅 可 以 享 受 所 得 股 息 总 额 100% 的 税 收 抵 免, 而 且 对 其 获 得 的 股 息 免 征 预 提 税 也 就 是 说, 对 于 居 民 企 业 从 其 他 居 民 子 公 司 取 得 的 股 息 应 当 计 入 该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但 是 如 果 股 息 接 受 者 持 有 居 民 子 公 司 5% 以 上 的 股 份 并 且 持 - 12 -

有 1 年 以 上, 则 股 息 允 许 全 额 扣 除 并 且 对 该 股 息 免 征 股 息 预 提 税 ; 但 若 达 不 到 5% 的 持 股 比 例 或 者 持 股 不 到 1 年, 则 允 许 扣 除 一 半 的 股 息, 但 不 能 享 受 免 征 股 息 预 提 税 3. 西 班 牙 居 民 企 业 非 居 民 股 东 西 班 牙 对 所 有 股 息 一 律 征 收 预 提 税, 因 此 其 非 居 民 股 东 获 得 的 股 息 除 了 承 担 相 应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外, 还 要 被 征 收 股 息 预 提 税 4. 资 本 利 得 税 资 本 利 得 税, 也 叫 资 本 收 益 税, 是 对 纳 税 人 出 售 或 转 让 资 本 性 资 产 实 现 的 增 值 收 益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由 于 资 本 利 得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为 收 益 额, 也 即 所 得 额, 因 此 资 本 利 得 税 通 常 被 归 为 所 得 税 类 西 班 牙 并 没 有 规 定 单 独 的 资 本 利 得 税, 通 常 将 资 本 利 得 计 入 居 民 个 人 股 东 应 纳 税 的 普 通 所 得 中,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累 进 税 率 表 来 交 税 非 居 民 个 人 股 东 取 得 的 资 本 利 得 适 用 35% 的 比 例 税 率 当 然, 西 班 牙 为 了 鼓 励 长 期 持 有 财 产, 对 短 期 资 本 利 得 ( 指 持 有 期 限 不 超 过 1 年 ) 计 入 税 基 的 普 通 部 分, 按 照 一 般 税 率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而 长 期 资 本 利 得 ( 指 持 有 期 超 过 一 年 ) 计 入 税 基 的 特 殊 部 分, 按 照 18% 的 税 率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5. 重 要 法 人 股 东 西 班 牙 的 重 要 法 人 股 东 获 得 的 资 本 利 得 均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一 般 税 率 30% 缴 税 - 13 -

三 其 他 相 关 税 收 规 定 ( 一 ) 关 税 大 体 而 言, 除 了 极 少 数 特 殊 产 品 或 原 料 以 外, 其 他 货 品 都 可 以 自 由 安 全 出 入 西 班 牙 至 于 受 限 制 的 特 殊 产 品, 大 多 是 因 为 公 众 利 益 和 国 家 安 全 理 由 而 必 须 预 先 通 知 西 班 牙 有 关 当 局, 甚 至 取 得 其 批 准 方 可 进 口 西 班 牙 作 为 欧 盟 成 员 国, 执 行 欧 盟 有 关 关 税 的 各 种 法 令 和 欧 盟 的 共 同 对 外 贸 易 政 策, 包 括 执 行 欧 盟 统 一 关 税 税 率, 但 从 联 系 国 或 特 殊 协 定 国 家 的 进 口 例 外 西 班 牙 自 1993 年 1 月 起, 已 全 面 豁 免 欧 盟 国 家 产 品 关 税, 其 他 国 家 的 产 品 则 须 缴 纳 的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根 据 欧 盟 共 同 对 外 关 税 制 度, 所 有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成 员 及 与 欧 盟 签 定 双 边 协 定 的 国 家, 包 括 中 国, 输 往 西 班 牙 的 货 品 均 按 协 定 ( 最 惠 国 ) 税 率 缴 纳 关 税 欧 盟 关 税 以 到 岸 交 货 价 (CIF) 作 为 缴 纳 有 关 进 口 税 的 估 价 依 据, 关 税 值 中 包 括 运 输 及 相 关 费 用, 大 多 数 关 税 以 从 价 方 式 征 收 另 外, 须 按 不 同 进 口 国 的 规 定 缴 付 增 值 税 以 标 准 增 值 税 税 率 来 说, 西 班 牙 相 对 较 低, 仅 为 16%( 进 口 货 和 本 土 产 品 均 须 缴 纳 16% 的 增 值 税, 但 食 品 动 物 饲 料 水 书 本 报 纸 药 用 制 品 和 上 学 用 品 只 需 缴 纳 7%), 其 余 部 分 欧 盟 国 家 为 : 奥 地 利 20%; 比 利 时 21%; 丹 麦 25%; 芬 兰 22%; 法 国 20.6%; 德 国 16%; 希 腊 18%; 爱 尔 兰 21%; 意 大 利 19%; 荷 兰 17.5%; 葡 萄 牙 17%; 瑞 典 25%; 英 国 17.5% 欧 盟 采 用 8 位 数 字 关 税 术 语, 这 种 根 据 商 品 统 一 分 类 法 制 定 的 术 语 称 为 综 合 术 语 (CN), 表 明 每 种 产 品 的 关 税 以 及 欧 盟 在 进 口 方 面 采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等 内 容 ( 二 ) 免 征 关 税 西 班 牙 是 临 时 免 税 进 口 制 度 的 缔 约 国, 对 某 些 产 品 的 关 税 实 行 临 时 免 税 制 度, 如 样 品 和 展 品 等 将 货 品 运 往 该 国 作 短 暂 展 览 或 示 范 用 的 公 司, 如 果 不 愿 按 正 式 进 口 货 缴 纳 关 税, 可 以 申 请 临 时 免 税 进 口 证 临 时 免 税 进 口 证 经 常 用 于 临 时 进 口 样 品 和 展 品 等, 有 效 期 为 一 年 - 14 -

在 该 国 参 加 展 览 的 公 司 也 可 向 当 地 海 关 提 供 与 应 缴 关 税 等 额 的 银 行 担 保, 有 关 货 品 一 离 开 西 班 牙, 海 关 便 会 发 还 保 证 金 作 为 商 业 样 本 及 广 告 物 品 进 口 国 际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在 西 班 牙, 商 业 样 品 如 果 几 乎 没 有 商 用 价 值, 可 以 获 准 免 除 关 税 和 税 收 商 业 样 品 只 能 用 于 示 范 或 用 于 帮 助 商 品 订 货 等 目 的 展 品 可 以 获 得 临 时 免 税 的 待 遇, 例 如 用 于 在 展 览 会 上 公 开 展 示 的 产 品 等 如 果 这 种 产 品 用 于 任 何 未 经 允 许 的 用 途, 或 未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出 境, 就 必 须 办 理 清 关 手 续 和 缴 纳 相 关 税 金 西 班 牙 关 税 税 则 为 协 调 制 欧 盟 自 1980 年 7 月 1 日 起, 按 成 交 价 格 征 税 1988 年 1 月 1 日 起, 按 协 调 商 品 统 一 编 码 系 统 (HS) 制 定 的 共 同 关 税 税 率 表 征 税 ( 三 ) 关 税 的 主 要 类 别 1. 进 口 税 可 分 为 自 主 税 率 和 协 定 税 率 自 主 税 率 指 对 与 欧 盟 没 有 签 订 协 议 的 国 家 实 行 的 普 通 税 率, 也 是 最 高 的 税 率 协 定 税 率 指 对 与 欧 盟 签 订 有 双 边 或 多 变 贸 易 协 定 的 国 家 实 行 的 优 惠 税 率, 即 最 惠 国 税 率 自 主 税 率 和 协 定 税 率 均 为 固 定 税 率 欧 盟 的 进 口 税 总 体 上 并 不 高, 对 原 材 料 征 税 一 般 不 超 过 4%; 对 半 成 品 课 税 在 4%-20% 之 间 ; 对 工 业 产 成 品 平 均 征 税 税 率 为 3% 左 右 ; 农 产 品 的 进 口 和 征 税 受 欧 盟 共 同 农 业 政 策 的 监 管, 进 口 纺 织 品 的 征 税 受 多 纤 维 协 定 的 管 制 享 受 普 惠 制 待 遇 的 产 品 可 免 税 或 减 税 进 口, 没 有 商 业 价 值 的 样 品 免 税 进 口, 复 出 口 产 品 可 免 税 进 口 有 关 加 工 材 料 2. 农 产 品 差 价 税 欧 盟 对 大 宗 农 产 品 和 绝 大 部 分 加 工 农 产 品 食 品 征 收 农 产 品 差 价 税 它 是 一 种 不 固 定 税 率 的 关 税, 也 是 一 种 保 护 地 方 产 品 的 关 税, 税 率 较 高 其 差 额 等 于 内 部 市 场 价 格 与 世 界 市 场 价 格 的 差 额 当 国 际 市 场 价 格 下 降, 与 欧 盟 内 部 市 场 价 格 差 增 大 时, 进 口 差 价 税 上 升, 反 之 则 降 低 目 的 是 使 到 岸 价 格 不 低 于 欧 盟 的 内 部 市 场 价 对 主 要 农 产 品 规 定 有 最 低 进 口 限 价, 称 为 闸 门 价 ; 产 品 不 得 以 低 于 闸 门 价 的 价 格 进 口, 以 此 限 制 进 口 保 护 内 部 生 产 ; 如 果 低 于 闸 门 价, 就 要 另 征 收 进 口 附 加 税 3. 附 加 税 附 加 税 是 一 种 不 固 定 税 率 的 关 税, 包 括 消 费 税 差 价 税 调 节 税 卫 生 保 护 税 特 种 税 担 保 税 特 种 税 等 等 - 15 -

四 与 投 资 有 关 的 税 收 优 惠 本 章 前 三 节 已 涉 及 一 些 具 体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下 面 主 要 对 西 班 牙 为 促 进 某 些 产 业 的 发 展 而 实 施 的 税 收 抵 免 政 策 做 进 一 步 说 明 : 第 一, 来 源 于 提 供 地 方 公 共 服 务 的 所 得, 其 企 业 税 税 额 的 99% 可 以 抵 免 第 二, 来 源 于 电 影 图 书 及 类 似 文 化 产 品 出 口 的 所 得, 将 其 利 润 再 投 资 于 与 这 些 经 营 行 为 有 关 的 资 产 购 置, 其 企 业 税 税 额 的 99% 可 以 抵 免 第 三, 抵 免 延 长 到 2011 年 的 税 收 有 :1 投 资 于 促 进 信 息 与 通 讯 技 术 发 展 (10% 至 15%);2 投 资 于 交 通 导 航 跟 踪 系 统 残 疾 人 交 通 工 具 的 改 良 以 及 雇 员 子 女 保 育 院 费 用 (10%);3 环 境 投 资 (10% 至 12%);4 职 业 培 训 成 本 (5%);5 雇 主 为 雇 员 养 老 金 计 划 退 休 计 划 和 作 为 养 老 基 金 的 互 助 受 益 基 金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10%) 第 四, 与 雇 员 继 续 教 育 计 划 相 关 的 支 出 允 许 5% 到 10% 的 税 收 抵 免 如 果 支 出 是 雇 主 为 了 使 雇 员 熟 悉 新 技 术 的 使 用 也 符 合 抵 免 要 求 这 些 支 出 不 被 视 为 给 雇 员 的 实 物 福 利 此 种 税 收 优 惠 至 2011 年 取 消 - 16 -

五 西 班 牙 与 中 国 的 双 边 税 收 协 议 中 西 两 国 于 1990 年 签 订 了 关 于 对 所 得 和 财 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该 协 定 于 1992 年 5 月 20 日 生 效 根 据 该 协 定, 两 国 对 企 业 和 个 人 在 西 班 牙 的 税 收 ( 个 人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财 产 税 地 方 对 所 得 和 财 产 征 税 ) 和 在 中 国 的 税 收 ( 个 人 所 得 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地 方 所 得 税 ) 就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方 面 进 行 了 详 细 规 定 该 协 定 规 定 采 用 抵 免 方 式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即 对 在 来 源 地 国 家 缴 纳 的 税 额, 可 以 在 本 国 汇 总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减 除 在 西 班 牙,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 西 班 牙 居 民 取 得 的 所 得 和 拥 有 的 财 产, 可 以 在 中 国 征 税 的, 除 协 定 中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和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以 外, 西 班 牙 应 对 该 项 所 得 和 财 产 免 予 征 税 ; 西 班 牙 居 民 取 得 的 各 项 所 得, 根 据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六 条 第 十 七 条 和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可 以 在 中 国 征 税 的, 西 班 牙 应 允 许 在 对 该 居 民 的 所 得 征 收 的 税 收 中 扣 除 在 中 国 缴 纳 的 税 额, 但 是 该 项 扣 除 额 不 应 超 过 属 于 在 中 国 征 税 的 那 部 分 所 得 应 纳 的 所 得 税 额 ; 在 第 二 项 中, 有 关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和 第 十 二 条 的 所 得 项 目 征 收 的 中 国 税 额, 应 视 为 等 于 股 息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利 息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总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五 ; 根 据 本 协 定 的 规 定, 西 班 牙 居 民 取 得 的 所 得 或 拥 有 的 财 产, 在 西 班 牙 免 予 征 税 的, 西 班 牙 在 计 算 该 居 民 其 余 所 得 或 财 产 的 税 额 时, 仍 可 对 免 予 征 税 的 所 得 或 财 产 予 以 考 虑 在 中 国,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 中 国 居 民 从 西 班 牙 取 得 的 所 得, 按 照 该 协 定 规 定 在 西 班 牙 缴 纳 的 税 额, 可 以 在 对 该 居 民 征 收 的 中 国 税 收 中 抵 免, 但 是 抵 免 额 不 应 超 过 对 该 项 所 得 按 照 中 国 税 法 和 规 章 计 算 的 中 国 税 收 数 额 ; 从 西 班 牙 取 得 的 所 得 是 西 班 牙 居 民 公 司 支 付 给 中 国 居 民 公 司 的 股 息, 同 时 该 中 国 居 民 公 司 拥 有 支 付 股 息 公 司 股 份 不 少 于 百 分 之 十 的, 该 项 抵 免 应 考 虑 支 付 该 股 息 公 司 就 该 项 所 得 缴 纳 的 西 班 牙 税 收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