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陳 明 進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教 授 壹 前 言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引 起 許 多 關 注 與 探 討, 其 所 得 稅 法 改 革 強 調 統 一 稅 制 的 精 神, 包 括 :( 一 ) 統 一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內 外 資 企 業 適 用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 二 ) 統 一 並 降 低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至 25%;( 三 ) 統 一 規 範 內 外 資 企 業 之 稅 前 扣 除 辦 法 和 標 準 ;( 四 ) 統 一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實 行 產 業 優 惠 為 主, 區 域 優 惠 為 輔 的 新 稅 收 優 惠 體 系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揭 示 不 再 以 優 惠 的 租 稅 吸 引 外 資 投 資, 使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與 外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負 擔 相 同 的 租 稅 成 本, 並 且 對 於 產 業 發 展 朝 向 計 畫 性 篩 選 及 升 級 的 政 策 方 向 中 國 大 陸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取 消 生 產 性 外 商 企 業 二 免 三 減 半 再 投 資 退 稅 出 口 退 稅 延 長 減 半 徵 收 特 定 經 濟 特 區 優 惠 稅 率 等 租 稅 優 惠, 但 對 重 點 扶 持 和 鼓 勵 發 展 的 產 業 與 項 目 擴 大 租 稅 優 惠, 如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企 業 可 適 用 15% 的 優 惠 稅 率, 且 由 原 來 僅 限 定 設 立 於 國 家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開 發 區 的 企 業 擴 大 到 全 國 範 圍, 而 從 事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環 境 保 護 節 能 節 水 或 技 術 轉 讓 等 項 目 之 所 得, 可 免 徵 所 得 稅 ( 吳 德 豐 徐 麗 珍 2007) 這 些 租 稅 改 革 勢 必 會 造 成 中 國 大 陸 內 外 資 企 業 及 不 同 產 業 間 之 租 稅 重 分 配, 其 結 果 值 得 關 注 基 於 上 述 研 究 動 機, 本 文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具 體 而 言, 本 文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所 得 稅 制 及 上 市 公 司 特 性, 建 立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實 證 模 式, 並 藉 以 進 行 實 證 測 試 分 析 2008 年 前 後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之 變 動, 實 證 測 試 之 問 題 包 括 :( 一 )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後, 名 目 稅 率 由 33% 降 低 至 25%,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是 否 降 低? ( 二 )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後, 不 同 產 業 之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變 動 是 否 有 差 異? 尤 其 是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租 稅 優 惠 受 到 限 縮 後, 其 有 效 稅 率 是 否 提 高? ( 三 ) 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後, 外 資 優 惠 稅 率 待 遇 被 取 消, 其 有 效 稅 率 變 動 是 否 提 高? 貳 文 獻 回 顧 一 有 效 稅 率 國 外 文 獻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財 政 專 論 37 在 檢 討 一 個 國 家 的 稅 制 是 否 公 平 性 及 評 估 其 租 稅 改 革 之 成 效, 文 獻 上 經 常 以 有 效 稅 率 的 衡 量 結 果 作 為 分 析 及 評 估 的 指 標 ( 如 Citizens for Tax Justice 1985, 1986; Shevlin and Porter 1992; Gupta and Newberry 1997 ) 最 著 名 之 例 子 即 為 美 國 租 稅 正 義 公 民 會 (Citizens for Tax Justice, 1985, 1986) 的 分 析 發 現, 美 國 250 家 大 型 企 業 有 超 過 一 半 以 上, 在 1981 至 1984 年 的 4 年 期 間 內, 至 少 有 1 年 不 必 支 付 任 何 聯 邦 所 得 稅, 甚 至 可 收 到 聯 邦 退 稅 款 而 且 這 些 大 型 企 業 的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約 只 有 15%, 遠 低 於 當 時 美 國 名 目 最 高 的 所 得 稅 率 46%, 違 背 租 稅 公 平 原 則 一 般 認 為 美 國 租 稅 正 義 公 民 會 的 改 革 呼 籲 促 成 美 國 國 會 在 1986 年 通 過 近 30 年 來 最 重 大 的 租 稅 改 革 法 案 ( Tax Reform Act of 1986, TRA 86 ) (Birnbaum and Murray 1987) 國 外 實 證 研 究 發 現, 影 響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之 企 業 特 性 因 素 包 括 : 企 業 規 模 融 資 理 財 程 度 資 本 資 產 密 集 程 度 企 業 獲 利 能 力 及 產 業 類 別 等 企 業 若 能 享 有 租 稅 優 惠 可 降 低 其 有 效 稅 率, 但 各 產 業 間 適 用 這 些 租 稅 優 惠 之 機 會 並 不 均 等, 因 此 造 成 各 產 業 間 之 公 司 租 稅 負 擔 分 配 不 公 平, 如 從 事 天 然 資 源 開 採 之 企 業, 因 可 適 用 稅 法 規 定 之 優 惠 折 耗 法, 故 有 較 低 之 有 效 稅 率 (Siegfried 1974;Stickney and McGee 1982) 文 獻 上 對 於 有 效 稅 率 與 企 業 規 模 之 關 係 有 政 治 成 本 與 政 治 權 力 二 種 對 立 之 假 說 政 治 成 本 假 說 認 為 稅 負 是 企 業 所 須 負 擔 的 政 治 成 本 之 一, 大 型 企 業 受 到 政 府 與 公 眾 的 監 督 及 管 制 ( 例 如 國 稅 局 查 帳 抽 查 的 機 率 ) 較 大, 造 成 大 型 企 業 在 租 稅 負 擔 上 必 須 承 受 較 高 的 政 治 成 本, 故 大 型 公 司 之 有 效 稅 率 較 高 ( Zimmerman 1983; Omer, Molloy, and Ziebart 1993 ) 政 治 權 力 假 說 則 主 張 大 型 企 業 有 較 多 資 源 從 事 政 治 遊 說 及 聘 僱 專 業 人 才 從 事 租 稅 規 劃, 以 減 少 其 租 稅 負 擔, 故 有 效 稅 率 較 低 ( Siegfried 1974; Porcano 1986 ) 另 一 方 面, Stickney and McGee ( 1982 ) Kern and Morris ( 1992 ) Shevlin and Porter ( 1992 ) Manzon and Smith ( 1994 ) 等 之 研 究 卻 未 發 現 有 效 稅 率 與 企 業 規 模 間 有 顯 著 之 關 係 因 此, 許 多 國 外 文 獻 雖 然 著 墨 於 探 討 企 業 規 模 與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間 之 關 係, 但 迄 今 仍 無 一 致 之 結 論 企 業 之 營 運 投 資 及 籌 資 政 策 也 會 影 響 其 有 效 稅 率 企 業 有 較 高 的 舉 債 融 資 及 資 本 資 產 者, 有 較 多 的 利 息 及 折 舊 之 稅 盾 費 用 扣 除 額, 故 有 較 低 之 有 效 稅 率 ( Stickney and McGee 1982; Gupta and Newberry 1997 ) 獲 利 能 力 較 佳 之 企 業, 在 累 進 稅 率 級 距 下, 也 會 產 生 較 高 之 有 效 稅 率 ( Shevlin and Porter 1992; Gupta and Newberry 1997 ) 二 國 內 有 效 稅 率 文 獻 我 國 對 於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之 文 獻 亦 頗 為 豐 富, 早 期 的 研 究 亦 著 墨 於 企 業 規 模 與 產 業 特 性 對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負 擔 之 影 響 ( 周 添 城 徐 偉 初 宋 秀 玲 與 李 新 仁 1989; 周 添 城 徐 偉 初 與 李 新 仁 1989; 蔡 素 幸 1993; 林 世 銘 與 楊 朝 旭 1994 ) 晚 近 Liu et al. (2001) 以 70 年 至 85 年 度 上 市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資 料, 探 討 我 國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之 決 定 因 素,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在 該 樣 本 期 間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約 為 14.1%, 遠 低 於 當 時 法 定 最 高 稅
38 率 的 25% 而 且 企 業 規 模 與 有 效 稅 率 之 關 係, 符 合 政 治 權 力 假 說 此 外, 該 文 的 實 證 結 果 也 發 現 研 究 發 展 費 用 比 率 及 融 資 比 率 較 高 的 公 司, 有 較 低 的 有 效 稅 率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及 轉 投 資 子 公 司 家 數 較 多 的 公 司, 其 有 效 稅 率 也 較 低 而 存 貨 比 例 較 高 之 企 業, 則 有 較 高 的 有 效 稅 率 Chen et al. (2001) 以 75 年 至 86 年 度 上 市 與 上 櫃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資 料, 探 討 我 國 證 券 及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免 稅 規 定 對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之 影 響,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我 國 上 市 與 上 櫃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列 報 有 重 大 比 例 的 證 券 及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足 以 重 大 的 影 響 其 有 效 稅 率, 此 一 實 證 結 果 提 供 我 國 所 得 稅 法 存 在 資 本 利 得 稅 制 不 公 後 果 之 實 證 證 據 惟 該 文 的 研 究 發 現, 大 型 企 業 有 較 高 的 有 效 稅 率, 支 持 政 治 成 本 的 假 說, 與 Liu et al.(2001) 發 現 的 結 果 不 同 陳 明 進 (2002 2003) 以 營 利 事 業 之 課 稅 資 料 實 證 研 究 探 討 影 響 我 國 營 利 事 業 有 效 稅 率 之 因 素,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整 體 營 利 事 業 所 負 擔 的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明 顯 高 於 國 內 文 獻 所 計 算 同 期 間 的 上 市 櫃 公 司 的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就 整 體 營 利 事 業 而 言, 有 效 稅 率 與 企 業 規 模 間 有 正 向 之 相 關, 符 合 政 治 成 本 假 說 ; 且 固 定 資 產 及 舉 債 融 資 是 影 響 營 利 事 業 有 效 稅 率 的 重 要 稅 盾, 固 定 資 產 及 融 資 比 率 較 高 的 營 利 事 業 有 顯 著 較 低 的 有 效 稅 率 ; 而 獲 利 能 力 較 佳 的 營 利 事 業 則 有 較 高 的 有 效 稅 率, 也 符 合 所 得 效 果 的 預 期 在 控 制 其 他 解 釋 因 素 後, 採 用 會 計 師 簽 證 申 報 的 營 利 事 業 有 較 高 的 有 效 稅 率 至 於 租 稅 優 惠 之 分 布 情 形,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之 5 年 免 稅 及 投 資 抵 減 主 要 集 中 於 製 造 業 與 電 子 業, 二 者 享 有 的 這 兩 項 租 稅 優 惠 金 額 占 全 部 金 額 高 達 約 94% 該 等 文 獻 擴 大 探 討 我 國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決 定 因 素 之 樣 本 對 象, 由 上 市 公 司 擴 大 至 一 般 營 利 事 業 三 中 國 大 陸 有 效 稅 率 文 獻 中 國 大 陸 實 證 研 究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之 文 獻 多 係 以 敘 述 性 或 單 變 量 關 係 之 統 計 分 析, 且 較 著 墨 於 上 市 公 司 地 區 別 及 行 業 別 與 有 效 稅 率 之 關 係 王 延 明 (2003) 將 1994 年 至 2000 年 度 的 中 國 大 陸 4,044 家 上 市 公 司 樣 本, 歸 屬 為 五 大 地 區 21 個 行 業 別, 探 討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在 不 同 地 區 及 行 業 之 分 布 情 形 該 文 研 究 發 現, 公 司 設 立 於 經 濟 特 區 上 海 及 西 部 地 區 的 有 效 稅 率 較 低 ; 而 產 業 為 農 林 牧 漁 業 電 子 製 造 業 及 交 通 運 輸 倉 儲 業 者, 其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較 低 此 外, 該 文 也 以 總 資 產 淨 資 產 及 主 營 業 收 入 等 衡 量 公 司 規 模,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規 模 大 的 公 司 負 擔 的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亦 較 高, 符 合 政 治 成 本 假 說 錢 晟 及 李 筱 強 (2003) 將 2001 年 至 2002 年 度 中 國 大 陸 公 司 樣 本 分 成 22 個 一 級 行 業 及 75 個 子 行 業, 研 究 行 業 間 租 稅 負 擔 分 布 情 形, 其 發 現 與 王 延 明 (2003) 研 究 結 果 大 致 相 同, 公 司 租 稅 負 擔 較 輕 者 為 農 林 牧 漁 業 木 材 家 具 製 造 業 及 電 子 製 造 業, 而 租 稅 負 擔 較 重 的 行 業 為 金 融 保 險 業 採 掘 業 及 房 地 產 業 這 些 文 獻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公 司 的 有 效 稅 率 在 地 區 及 產 業 間 分 布 不 均,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到 中 國 政 府 對 於 不 同 地 區 及 行 業 的 政 策 持 扶 差 異 影 響 所 致 ( 李 韜 2004) 惟 上 述 文 獻 係 於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前 之 發 現, 這 些 結 論 是 否 仍 適 用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施 行 後 的 租 稅 環 境 下, 仍 有 待 實 證 研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財 政 專 論 39 究 探 討 參 研 究 方 法 一 實 證 資 料 本 文 研 究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變 動 之 影 響, 研 究 樣 本 為 2005 年 至 2010 年 度 在 中 國 上 海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期 間 包 含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前 後 各 3 個 年 度 有 關 財 務 報 表 及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係 使 用 臺 灣 經 濟 新 報 社 之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市 場 資 料 庫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財 務 資 料 檔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檔 及 股 權 結 構 檔 等 原 始 總 樣 本 數 為 11,872 筆, 刪 除 金 融 保 險 業 之 樣 本 13 筆 稅 前 財 務 所 得 小 於 零 之 樣 本 1,147 筆 及 變 數 不 合 理 之 樣 本 256 筆 後, 實 際 採 用 的 樣 本 為 10,456 筆 二 研 究 假 說 歸 納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改 革 的 精 神 主 要 為 降 低 一 般 企 業 之 法 定 稅 率, 取 消 外 資 及 經 濟 特 區 之 租 稅 優 惠, 但 高 新 技 術 仍 可 以 享 有 15% 稅 率, 且 不 限 定 須 設 立 於 經 濟 特 區 這 些 改 變 之 立 法 規 定 實 行 後, 本 文 預 期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會 有 以 下 影 響 : ( 一 )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之 本 國 企 業 可 以 由 法 定 稅 率 33% 下 降 至 25%, 其 公 司 之 有 效 稅 率 將 可 降 低 ( 二 )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之 外 資 企 業, 由 於 二 免 三 減 半 經 濟 特 區 優 惠 稅 率 再 投 資 退 稅 等 廢 除 之 影 響, 將 逐 漸 與 中 國 大 陸 之 本 國 企 業 繳 納 相 同 之 有 效 稅 率, 其 公 司 之 有 效 稅 率 將 會 提 高 ( 三 ) 對 於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除 繼 續 享 受 稅 率 優 惠 之 條 件 變 得 更 嚴 格 外, 產 業 別 認 定 亦 更 為 限 縮, 因 此 預 期 整 體 高 科 技 產 業 公 司 之 有 效 稅 率 應 該 會 提 高 基 於 上 述 之 分 析 推 論, 本 文 提 出 以 下 測 試 之 研 究 假 說 : H1: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修 訂 實 施 後, 上 市 公 司 之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其 有 效 稅 率 將 會 降 低 H2: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修 訂 實 施 後, 上 市 公 司 外 資 持 股 比 率 高 之 企 業, 其 有 效 稅 率 將 會 提 高 H3: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修 訂 實 施 後,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其 有 效 稅 率 將 會 提 高 此 外,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統 一 內 外 資 企 業 的 費 用 扣 除 標 準, 外 資 不 再 享 有 較 寬 裕 的 費 用 扣 除 標 準 因 此, 在 2008 年 之 前, 身 分 別 ( 內 外 資 )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的 影 響 較 為 攸 關, 而 費 用 扣 除 對 於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的 係 數 較 小 但 在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後,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的 負 擔, 受 到 身 分 別 ( 內 外 資 ) 的 影 響 降 低, 而 費 用 扣 除 對 於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的 係 數 應 會 提 高 因 此, 本 文 以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財 報 上 可 供 使 用 的 重 要 之 折 舊 費 用 稅 盾, 提 出 以 下 測 試 之 研 究 假 說 : H4: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修 訂 實 施 後, 折 舊 費 用 對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的 係 數 將 會 提 高
40 三 實 證 模 式 本 文 依 據 國 外 文 獻 所 探 討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之 決 定 因 素,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租 稅 環 境 之 特 性, 建 立 實 證 測 試 假 說 的 基 本 迴 歸 式 第 (1) 式 如 下 ( 變 數 定 義 詳 表 1): ETR it = β 0 + β 1 ROA it + β 2 SIZE it + β 3 DEBT it + β 4 DEP it + β 5 FOR it + β 6 DOM it + β 7 DYEAR t + β 8 DYEAR t DEP it + β 9 DYEAR t FORit + β 10 DYEAR t DOM it + ε it (1) 此 外, 企 業 因 其 不 同 行 業 而 產 生 享 有 租 稅 優 惠 機 會 之 差 異, 為 控 制 產 業 別 對 於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之 影 響, 本 文 依 中 國 大 陸 之 上 市 產 業 分 類, 將 樣 本 公 司 分 為 12 個 產 業 別, 而 以 製 造 業 為 對 照 組 (excluded group), 將 其 他 11 個 產 業 別 變 數 ( 含 訊 息 產 業 TECH ) 加 入 實 證 模 式, 建 立 迴 歸 式 (2) 如 下 : ETR it = β 0 + β 1 ROA it + β 2 SIZE it + β 3 DEBT it + β 4 DEP it + β 5 FOR it + β 6 DOM it + β 7 TECH it + β 8 DYEAR t + β 9 DYEAR t DEP it + β 10 DYEAR t FOR it + β 11 DYEAR t DOM it + β 12 DYEAR TECH it + β 13 I_AGRI it + β 14 I_MINING it + β 15 I_UTILITY it + β 16 I_BUILD it + β 17 I_TRANS it + β 18 RETAIL it + β 19 I_PROPERTY it +β 20 I_SERVICE it + β 21 I_MEDIA it + β 22 I_CONGLOM it + ε it (2) 最 後,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國 有 企 業 占 有 相 當 大 之 比 例, 且 國 有 企 業 之 經 營 目 的 與 私 人 企 業 間 往 往 存 有 差 異, 為 控 制 國 有 企 業 特 性 對 於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後 有 效 稅 率 之 影 響, 本 文 於 迴 歸 模 式 中 加 入 國 有 企 業 之 控 制 變 數 ( STATE ), 以 分 析 2008 年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對 國 有 企 業 租 稅 負 擔 之 改 變, 建 立 迴 歸 式 (3) 如 下 ETR it = β 0 + β 1 ROA it +β 2 SIZE it + β 3 DEBT it + β 4 DEP it + β 5 FOR it + β 6 DOM it + β 7 TECH it + β 8 STATE it + β 9 DYEAR t + β 10 DYEAR t DEP it + β11dyear t FOR it + β 12 DYEAR t DOM it + β 13 DYEAR t TECH it + β 14 DYEAR t STATE it + β 15 I_AGRI it + β 16 I_MINING it + β 17 I_UTILITY it + β 18 I_BUILD it + β 19 I_TRANS it + β 20 RETAIL it + β 21 I_PROPERTY it + β 22 I_SERVICE it + β 23 I_MEDIA it + β 24 I_CONGLOM it + ε it (3) 上 述 迴 歸 式 中, 下 標 號 i 表 示 個 別 公 司 樣 本 ;t 係 年 度 別, 樣 本 期 間 自 2005 年 至 2010 年 度 ;β's 表 示 各 項 變 數 以 迴 歸 模 式 估 計 結 果 的 迴 歸 係 數 表 1 彙 整 迴 歸 式 中 應 變 數 與 各 自 變 數 名 稱 及 定 義, 以 下 說 明 主 要 之 測 試 變 數 及 解 釋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財 政 專 論 41 表 1 實 證 模 型 變 數 說 明 變 數 代 號 變 數 名 稱 變 數 定 義 ETR 有 效 稅 率 所 得 稅 費 用 稅 前 財 務 所 得 SIZE 企 業 規 模 總 資 產 取 自 然 對 數 ROA 資 產 報 酬 率 稅 前 息 前 淨 利 總 資 產 DEBT 財 務 槓 桿 長 期 負 債 總 資 產 DEP 折 舊 費 用 折 舊 費 用 期 末 總 資 產 FOR 外 資 企 業 外 資 企 業 的 虛 擬 變 數, 若 樣 本 企 業 之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達 全 部 股 份 20% 者 為 1, 否 則 為 0 DOM 境 內 企 業 境 內 企 業 的 虛 擬 變 數, 若 樣 本 企 業 之 內 資 持 股 比 例 達 全 部 股 份 50% 者 為 1, 否 則 為 0 TECH 高 科 技 產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信 息 技 術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STATE 國 有 企 業 國 有 企 業 的 虛 擬 變 數, 若 樣 本 企 業 之 國 有 持 股 比 例 達 全 部 股 份 50% 者 為 1, 否 則 為 0 DYEAR 2008 年 以 後 期 間 樣 本 期 間 之 虛 擬 變 數, 屬 2008 年 以 後 者 ( 含 2008 年 ) 為 1, 否 則 為 0 DYEAR DEP 2008 年 後 之 折 舊 費 用 DYEAR 與 DEP 的 交 乘 項 DYEAR FOR 2008 年 後 之 外 資 企 業 DYEAR 與 FOR 的 交 乘 項 DYEAR STATE 2008 年 後 之 國 有 企 業 DYEAR 與 STATE 的 交 乘 項 DYEAR DOM 2008 年 後 之 境 內 法 人 企 業 DYEAR 與 DOM 的 交 乘 項 I_AGRI 農 林 牧 漁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農 林 牧 漁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I_MINING 採 掘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採 掘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I_UTILITY 電 力 煤 氣 及 水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電 力 煤 氣 及 水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I_BUILD 建 築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建 築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I_TRANS 交 通 運 輸 倉 儲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交 通 運 輸 倉 儲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I_RETAIL 批 發 和 零 售 貿 易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批 發 和 零 售 貿 易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I_PROPERTY 房 地 產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房 地 產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I_SERVICE 社 會 服 務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社 會 服 務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I_MEDIA 傳 播 與 文 化 產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傳 播 與 文 化 產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I_CONGLOM 綜 合 業 樣 本 企 業 所 屬 行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若 為 綜 合 業 為 1, 否 則 為 0
42 ETR: 有 效 稅 率 在 國 外 文 獻 上 經 常 以 當 期 所 得 稅 費 用 除 以 稅 前 淨 利 衡 量 ETR 的 分 母 以 財 務 會 計 稅 前 所 得 為 基 礎, 而 非 課 稅 所 得 額, 係 為 了 讓 有 效 稅 率 能 更 適 切 反 映 企 業 的 經 濟 所 得 所 負 擔 之 所 得 稅 比 率 ROA: 係 以 稅 前 息 前 淨 利 除 以 總 資 產 衡 量, 用 以 控 制 企 業 獲 利 能 力 對 有 效 稅 率 之 影 響 當 企 業 獲 利 能 力 愈 高, 如 果 固 定 費 用 之 稅 盾 ( tax shields ) 無 法 與 所 得 增 加 呈 同 比 例 增 加 時, 則 企 業 所 得 負 擔 稅 負 之 比 例 將 會 提 高 (Shevlin and Portor 1992) 故 在 其 他 條 件 相 同 下, 本 文 預 期 ROA 的 迴 歸 係 數 應 為 正 向 SIZE: 係 以 總 資 產 取 自 然 對 數 衡 量, 是 企 業 規 模 之 代 理 變 數 在 政 治 成 本 假 說 下, 企 業 規 模 與 有 效 稅 率 呈 正 相 關 ( Zimmerman 1983 ); 但 在 政 治 權 力 假 說 下, 企 業 規 模 與 有 效 稅 率 則 為 負 相 關 ( Siegfried 1974; Porcano 1986 )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大 型 企 業 國 有 股 份 比 例 很 高, 直 接 受 到 政 府 監 督 及 管 理, 經 理 人 考 量 政 治 成 本 的 壓 力 較 大, 利 用 其 地 位 從 事 減 少 租 稅 規 劃 的 誘 因 較 低 故 本 文 推 論, 在 中 國 的 經 濟 環 境 下, 企 業 規 模 與 有 效 稅 率 的 關 係 應 較 偏 向 政 治 成 本 假 說, 預 期 SIZE 的 迴 歸 係 數 應 呈 正 向 DEBT: 係 以 長 期 負 債 除 以 總 資 產 衡 量 之, 用 以 控 制 企 業 籌 資 政 策 與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之 關 係 企 業 籌 措 資 金 可 透 過 自 有 資 本 ( 股 本 ) 或 對 外 借 款 ( 負 債 ) 之 方 式 進 行, 但 因 舉 債 之 利 息 費 用 相 較 於 股 利 支 出, 具 有 稅 盾 利 益, 故 預 期 公 司 舉 債 愈 多 者, 其 利 息 費 用 愈 多, 有 效 稅 率 亦 愈 低 (Stickney and McGee 1982;Gupta and Newberry 1997), 故 預 期 DEBT 的 迴 歸 係 數 應 為 負 向 DYEAR: 為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施 行 後 年 度 的 虛 擬 變 數, 當 樣 本 在 2008 年 及 以 後 的 年 度 時,DYEAR = 1, 否 則 DYEAR = 0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修 訂 將 名 目 稅 率 降 低 至 25%,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多 數 仍 為 內 資 企 業, 整 體 上 受 惠 之 程 度 應 較 大, 因 此, 在 本 文 H1 之 假 說 推 論 下,DYEAR 的 迴 歸 係 數 應 為 負 向 DEP 及 DYEAR DEP:DEP 係 以 折 舊 費 用 除 以 期 末 總 資 產 衡 量, 是 衡 量 折 舊 費 用 對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之 係 數 DYEAR DEP 是 DYEAR 與 DEP 之 交 乘 項 變 數, 是 衡 量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後, 折 舊 費 用 對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係 數 之 改 變 在 本 文 H4 之 假 說 推 論 下, DYEAR DEP 的 迴 歸 係 數 應 為 負 向 DOM FOR STATE 及 DYEAR DOM DYEAR FOR DYEAR STATE:DOM FOR 及 STATE 代 表 股 東 股 權 結 構 之 變 數 DOM 代 表 中 國 大 陸 內 資 持 股 比 例 達 全 部 股 份 50% 以 上 之 虛 擬 變 數,FOR 代 表 樣 本 企 業 的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達 全 部 股 份 20% 以 上 之 虛 擬 變 數,STATE 則 代 表 樣 本 企 業 的 國 有 持 股 比 例 達 全 部 股 份 50% 以 上 之 虛 擬 變 數 三 項 股 權 結 構 變 數 是 用 以 衡 量 企 業 身 分 別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之 影 響 DYEAR DOM DYEAR FOR DYEAR STATE 分 別 是 DYEAR 與 DOM FOR 及 STATE 的 交 乘 項 變 數, 是 衡 量 中 國 大 陸 2008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財 政 專 論 43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後, 內 資 企 業 外 資 企 業 及 國 有 企 業 身 分 別 對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係 數 之 改 變 在 本 文 H2 之 假 說 推 論 下,DYEAR FOR 的 迴 歸 係 數 應 為 正 向 而 境 內 企 業 及 國 有 企 業 在 2008 年 之 前, 因 相 較 於 外 資 企 業 有 較 少 租 稅 優 惠 之 機 會, 故 在 2008 年 之 後, 法 定 稅 率 調 降 對 其 租 稅 負 擔 之 降 低 應 有 較 顯 著 之 影 響, 故 本 文 預 期 DYEAR DOM 及 DYEAR STATE 的 迴 歸 係 數 應 為 負 向 TECH 及 DYEAR TECH:TECH 是 信 息 技 術 產 業 之 虛 擬 變 數, 作 為 高 科 技 產 業 公 司 適 用 中 國 大 陸 獎 勵 產 業 發 展 租 稅 優 惠 機 會 之 代 理 變 數 DYEAR TECH 是 DYEAR 與 TECH 的 交 乘 項 變 數, 是 衡 量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於 科 技 產 業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係 數 之 改 變 在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改 革 揭 示 追 求 產 業 升 級 之 政 策 目 的 下, 對 於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適 用 15% 優 惠 稅 率 之 條 件 訂 定 得 更 嚴 格 ( 例 如 須 符 合 研 發 人 數 比 研 發 經 費 比 等 規 定 ), 信 息 技 術 產 業 也 著 重 於 企 業 技 術 創 新 及 產 品 發 展 之 效 益, 非 僅 是 科 技 產 業 即 可 享 有 租 稅 優 惠 因 此, 在 本 文 H3 之 假 說 推 論 下,DYEAR TECH 的 迴 歸 係 數 應 為 正 向 肆 實 證 結 果 與 分 析 一 敘 述 統 計 分 析 及 單 變 量 統 計 檢 定 表 2 列 示 本 文 迴 歸 模 式 中 各 項 變 數 的 敘 述 性 統 計 值 從 2005 年 至 2010 年 度 整 體 樣 本 的 有 效 稅 率 平 均 值 約 為 18.87%, 遠 低 於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前 及 實 施 後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之 名 目 稅 率 33% 及 25%, 顯 示 整 體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企 業 無 論 在 稅 制 改 革 前 或 改 革 後 都 享 有 優 渥 的 租 稅 減 免 優 惠 在 股 權 結 構 方 面 FOR( 外 資 企 業 ) 的 平 均 值 為 0.0319,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的 上 市 企 業 主 要 仍 以 中 國 大 陸 之 國 有 企 業 及 民 營 企 業 為 主,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高 者 占 整 體 上 市 公 司 比 率 仍 不 高 就 產 業 分 布 情 況 來 看, 其 中 I_MFG( 製 造 業 ) 的 平 均 值 最 高, 高 達 0.6031, 顯 示 有 60.31% 的 樣 本 企 業 是 屬 於 製 造 業, 此 一 現 象 反 映 中 國 大 陸 現 在 仍 是 世 界 經 濟 的 生 產 工 廠, 因 此 多 數 上 市 企 業 仍 屬 於 製 造 業
44 表 2 實 證 模 式 變 數 之 敘 述 性 統 計 值 變 數 # 平 均 值 最 小 值 最 大 值 標 準 差 ETR 0.1887 0.0000 0.5968 0.1302 ROA 0.0935 0.0001 0.3763 0.0709 SIZE 14.2954 9.4324 18.1137 1.3642 DEBT 0.0592 0.0000 0.4014 0.0917 DEP 0.0235 0.0000 0.0776 0.0162 FOR 0.0319 0.0000 1.0000 0.1758 DOM 0.0624 0.0000 1.0000 0.2418 TECH 0.0735 0.0000 1.0000 0.2610 STATE 0.1378 0.0000 1.0000 0.3447 DYEAR 0.5490 0.0000 1.0000 0.4976 DYEAR DEP 0.0122 0.0000 0.0776 0.0163 DYEAR FOR 0.0167 0.0000 1.0000 0.1283 DYEAR DOM 0.0305 0.0000 1.0000 0.1720 DYEAR TECH 0.0429 0.0000 1.0000 0.2027 DYEAR STATE 0.0477 0.0000 1.0000 0.2132 I_AGRI 0.0216 0.0000 1.0000 0.1454 I_MINING 0.0230 0.0000 1.0000 0.1501 I_MFG 0.6031 0.0000 1.0000 0.4893 I_UTILITY 0.0350 0.0000 1.0000 0.1838 I_BUILD 0.0211 0.0000 1.0000 0.1438 I_TRANS 0.0382 0.0000 1.0000 0.1916 I_RETAIL 0.0579 0.0000 1.0000 0.2335 I_PROPERTY 0.0563 0.0000 1.0000 0.2306 I_SERVICE 0.0317 0.0000 1.0000 0.1751 I_MEDIA 0.0104 0.0000 1.0000 0.1016 I_CONGLOM 0.0273 0.0000 1.0000 0.1628 #: 各 變 數 定 義 及 衡 量 詳 見 表 1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財 政 專 論 45 表 3 列 示 依 照 行 業 別 在 各 年 度 計 算 之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就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稅 制 改 革 前 後 分 析, 稅 改 實 施 後 之 2008 年 至 2010 年 度 的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約 為 18%, 低 於 稅 改 實 施 前 之 2004 年 至 2007 年 度 的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20% 而 就 行 業 別 分 析,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最 高 者 為 房 地 產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貿 易 業, 分 別 為 28% 及 27%, 而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最 低 者 則 為 農 林 牧 漁 業 以 及 信 息 技 術 業, 分 別 為 8% 及 13%, 此 一 結 果 符 合 中 國 大 陸 主 要 租 稅 優 惠 之 產 業 為 農 林 牧 漁 業 以 及 晚 近 經 濟 發 展 著 重 之 信 息 技 術 業 此 外, 各 產 業 在 2008 年 至 2010 年 度 的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皆 低 於 2005 年 至 2007 年 度 的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度 降 低 企 業 所 得 稅 之 法 定 稅 率, 有 達 到 使 整 體 企 業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降 低 之 效 果 表 3 各 產 業 別 依 年 度 計 算 之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產 業 別 2005 2006 2007 2005 至 2006 平 均 2008 2009 2010 2005 至 2006 平 均 農 林 牧 漁 業 0.07 0.08 0.08 0.08 0.08 0.09 0.10 0.09 採 掘 業 0.25 0.24 0.24 0.24 0.19 0.22 0.24 0.22 製 造 業 0.21 0.19 0.18 0.19 0.16 0.17 0.16 0.16 電 力 煤 氣 及 水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0.23 0.21 0.22 0.22 0.21 0.21 0.20 0.20 建 築 業 0.27 0.23 0.23 0.24 0.20 0.21 0.22 0.21 交 通 運 輸 倉 儲 業 0.23 0.21 0.23 0.22 0.18 0.20 0.20 0.19 信 息 技 術 業 0.16 0.14 0.12 0.13 0.12 0.13 0.13 0.13 批 發 及 零 售 貿 易 業 0.31 0.29 0.29 0.30 0.24 0.24 0.24 0.24 房 地 產 業 0.29 0.29 0.29 0.29 0.27 0.27 0.28 0.27 服 務 業 0.21 0.23 0.23 0.23 0.21 0.20 0.22 0.21 傳 播 及 文 化 產 業 0.28 0.13 0.14 0.17 0.14 0.12 0.11 0.12 綜 合 業 0.28 0.26 0.29 0.28 0.27 0.22 0.22 0.24 總 平 均 0.22 0.21 0.19 0.20 0.17 0.18 0.18 0.18
46 表 4 列 示 依 照 股 權 結 構 分 別 計 算 之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表 5 進 一 步 列 示 依 照 股 權 結 構 分 別 計 算 2008 年 前 後 樣 本 期 間 之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其 結 果 顯 示,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達 20% 以 上 之 樣 本, 是 各 樣 本 組 群 中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最 低 者, 且 在 2008 年 之 前, 外 資 持 股 大 於 20% 之 企 業, 其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約 為 15.73%, 明 顯 低 於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低 於 20% 之 企 業 之 有 效 稅 率 ( 約 為 20.66%), 顯 示 在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改 制 前, 中 國 大 陸 的 外 資 企 業 享 有 較 優 渥 之 租 稅 優 惠, 明 顯 有 較 低 之 有 效 稅 率 但 在 2008 年 以 後, 此 一 差 距 已 明 顯 縮 小,2008 年 之 後, 外 資 持 股 大 於 20% 之 企 業, 其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約 為 15.74%, 但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低 於 20% 之 企 業 之 有 效 稅 率 則 降 低 至 17.59%, 二 者 僅 差 距 1.85% 以 境 內 法 人 持 股 比 例 或 國 有 持 股 比 例 是 否 達 50% 以 上 劃 分, 不 同 組 別 樣 本 間 之 有 效 稅 率 差 異 則 無 明 顯 之 差 距 表 4 依 股 權 結 構 特 性 分 類 計 算 之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股 權 結 構 特 性 是 個 數 百 分 比 平 均 數 個 數 百 分 比 平 均 數 否 內 資 持 股 是 否 達 50% 652 6.24% 0.1922 9,805 93.76% 0.1885 國 家 持 股 是 否 達 50% 1,441 13.78% 0.2081 9,016 86.22% 0.1856 外 資 持 股 是 否 達 20% 334 3.19% 0.1573 10,123 96.81% 0.1898 是 否 發 行 B 股 或 H 股 671 6.42% 0.1825 9,786 93.58% 0.1891 表 5 依 股 權 結 構 及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前 後 計 算 之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股 權 結 構 特 性 2005-2007 2008-2010 個 數 百 分 比 平 均 數 個 數 百 分 比 平 均 數 境 內 法 人 企 業 國 有 企 業 外 資 持 股 > 50% 333 3.18% 0.2107 320 3.05% 0.1730 < 50% 4,383 41.91% 0.2045 5,422 51.85% 0.1755 > 50% 943 9.01% 0.2200 499 4.77% 0.1856 < 50% 3,774 36.09% 0.2012 5,242 50.13% 0.1744 > 20% 159 1.52% 0.1573 176 1.67% 0.1574 < 20% 4,557 43.58% 0.2066 5,566 53.23% 0.1759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財 政 專 論 47 本 文 亦 進 行 迴 歸 模 式 主 要 變 數 間 之 皮 爾 森 相 關 係 數 分 析 ( 為 節 省 篇 幅, 不 列 示 其 相 關 係 數 表 ), 其 結 果 顯 示,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ETR) 與 2008 年 稅 制 改 革 後 期 間 (DYEAR) 間 之 相 關 係 數 為 負 值, 且 p-value 達 0.0001, 符 合 本 文 研 究 假 說 H1 之 預 期, 即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企 業 在 2008 年 施 行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後, 上 市 公 司 之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其 有 效 稅 率 降 低 此 外,ETR 與 高 科 技 產 業 ( TECH ) 呈 現 顯 著 負 相 關 (p-value 達 0.0001), 顯 示 屬 於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其 有 效 稅 率 較 其 他 產 業 之 公 司 為 低 ; 惟 ETR 與 DYEAR TECH 則 呈 現 顯 著 負 相 關 (p-value 達 0.0001), 表 示 在 2008 年 之 後 屬 於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其 有 效 稅 率 仍 較 其 他 產 業 公 司 低, 顯 示 在 施 行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後, 並 未 能 立 即 讓 高 科 技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有 較 低 有 效 稅 率 之 現 象 消 除 ETR 與 DEP 呈 現 負 相 關, 但 p-value 未 達 5% 顯 著 水 準, 未 支 持 折 舊 費 用 在 實 務 上 是 重 要 之 稅 盾, 足 以 使 企 業 有 效 稅 率 顯 著 降 低 惟 ETR 與 DYEAR DEP 則 呈 現 顯 著 負 相 關 (p-value 達 0.0001), 表 示 在 2008 年 之 後, 折 舊 費 用 之 稅 盾 效 果 顯 著 的 提 高, 支 持 本 文 之 推 論 上 述 單 變 量 之 相 關 性 分 析, 並 未 控 制 其 他 可 能 之 干 擾 因 素 影 響, 故 本 研 究 接 著 進 行 迴 歸 分 析 以 測 試 本 研 究 之 假 說 二 迴 歸 實 證 結 果 表 6 列 示 迴 歸 式 (1) 之 實 證 結 果, 整 體 迴 歸 模 式 之 adjusted R 2 約 為 0.062,F 值 達 66.804 (p-value < 0.0001), 顯 示 整 體 迴 歸 模 式 具 有 顯 著 之 解 釋 能 力 DYEAR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負 數 且 p-value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支 持 本 文 假 說 H1, 亦 即 2008 年 實 施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後, 中 國 大 陸 整 體 上 市 公 司 之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有 顯 著 之 降 低 SIZE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正 數 且 p-value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顯 示 企 業 規 模 越 大 的 上 市 公 司, 其 有 效 稅 率 愈 高, 亦 即 中 國 大 陸 之 大 型 企 業 在 租 稅 負 擔 上 較 符 合 政 治 成 本 之 假 說 DEP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顯 著 之 負 值 (p-value < 0.05), 符 合 本 文 之 預 期, 顯 示 折 舊 是 實 務 上 重 要 之 稅 盾, 折 舊 費 用 越 高 者, 公 司 之 有 效 稅 率 愈 低 DYEAR DEP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負 值, 雖 然 符 合 假 說 H4 之 預 期, 但 p-value 未 達 5% 顯 著 水 準, 因 此 本 文 未 發 現 支 持 在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後, 公 司 折 舊 稅 盾 對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更 顯 著 之 實 證 證 據 FOR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負 值, 且 p-value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符 合 本 文 預 期, 外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享 有 較 優 惠 之 租 稅 待 遇, 因 此 公 司 之 有 效 稅 率 較 低 此 外,DYEAR FOR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正 值, 且 p-value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支 持 本 文 H2, 亦 即 外 資 企 業 在 2008 年 施 行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後, 租 稅 待 遇 與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相 同, 故 其 租 稅 負 擔 亦 顯 著 提 高
48 表 6 迴 歸 式 (1) 之 實 證 結 果 解 釋 變 數 # 迴 歸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Intercept 0.0756 0.0155 4.89 *** ROA -0.2533 0.0187-13.51 *** SIZE 0.0114 0.0011 10.74 *** DEBT 0.0209 0.0148 1.41 DEP -0.2808 0.1150-2.44 ** FOR -0.4500 0.0102-4.89 *** DOM 0.0016 0.0072 0.22 DYEAR -0.0330 0.0046-7.25 *** DYEAR DEP -0.0782 0.1542-0.51 DYEAR FOR 0.0325 0.0141 2.31 ** DYEAR DOM -0.0039 0.0103-0.38 R 2 = 0.0629 Adj. R 2 = 0.0620 F 值 = 66.8046 (p-value < 0.0001) #: 各 變 數 定 義 及 衡 量 詳 見 表 1 **: 表 示 p-value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p-value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表 7 列 示 加 入 高 科 技 產 業 ( TECH ) 及 其 他 10 個 產 業 別 變 數 的 迴 歸 結 果, 整 體 迴 歸 模 式 adj. R2 提 高 至 0.1350, 且 F 值 達 64.1508 ( p-value < 0.0001 ), 顯 示 迴 歸 式 (2) 具 有 顯 著 之 解 釋 能 力 在 控 制 產 業 別 後,DYEAR 的 迴 歸 係 數 仍 為 顯 著 負 值 ( p-value < 0.01 ),FOR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顯 著 負 值 ( p-value < 0.01 ), 且 DYEAR FOR 的 迴 歸 係 數 則 為 顯 著 正 值 ( p-value < 0.05 ) 而 DEP 與 DYEAR DEP 的 迴 歸 係 數 則 均 未 達 傳 統 實 證 結 果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在 產 業 別 之 實 證 結 果,TECH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顯 著 負 值 ( p-value < 0.01 ), 符 合 本 研 究 預 期, 中 國 大 陸 的 租 稅 優 惠 著 重 於 農 漁 林 牧 業 及 高 科 技 之 訊 息 產 業, 故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公 司 有 較 低 之 有 效 稅 率 而 DYEAR TECH 則 為 顯 著 正 值 ( p-value < 0.05 ), 支 持 本 文 H3 之 推 論, 亦 即 整 體 高 科 技 產 業 在 2008 年 施 行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後, 其 有 效 稅 率 有 顯 著 之 提 高 5% 顯 著 水 準 這 些 實 證 結 果 與 表 6 迴 歸 式 (1) 之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財 政 專 論 49 表 7 迴 歸 式 (2) 之 實 證 結 果 解 釋 變 數 # 迴 歸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Intercept 0.1325 0.0154 8.58 *** ROA -0.2411 0.0184-13.09 *** SIZE 0.0058 0.0011 5.53 *** DEBT -0.0332 0.0151-2.20 ** DEP 0.1458 0.1163 1.25 FOR -0.0467 0.0098-4.76 *** DOM 0.0011 0.0069 0.16 TECH -0.0496 0.0072-6.88 *** DYEAR -0.0310 0.0046-6.79 *** DYEAR DEP -0.0216 0.1502-0.14 DYEAR FOR 0.0342 0.0135 2.53 ** DYEAR DOM -0.0086 0.0099-0.87 DYEAR TECH 0.0239 0.0093 2.56 ** I _AGRI -0.0949 0.0082-11.55 *** I _MINING 0.0557 0.0082 6.80 *** I _UTILITY 0.0238 0.0069 3.43 *** I _BUILD 0.0351 0.0084 4.17 *** I _TRANS 0.0238 0.0064 3.70 *** I _RETAIL 0.0816 0.0052 15.57 *** I _PROPERTY 0.0977 0.0057 17.25 *** I _SERVICE 0.0423 0.0068 6.18 *** I _MEDIA -0.0275 0.0117-2.35 ** I _CONGLOM 0.0696 0.0074 9.37 *** R 2 = 0.1368 Adj. R 2 = 0.1350 F 值 = 64.1508 (p-value < 0.0001) #: 各 變 數 定 義 及 衡 量 詳 見 表 1 **: 表 示 p-value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p-value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表 8 列 示 加 入 STATE 及 DYEAR STATE 變 數 之 實 證 結 果,STATE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正 值, 但 p-value 未 達 5% 顯 著 水 準 然 而,DYEAR STATE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負 值, 且 p-value 達 5% 顯 著 水 準 此 一 結 果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國 有 企 業 在 實 施 2008 年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後, 受 惠 於 法 定 稅 率 調 降, 其 有 效 稅 率 有 顯 著 減 少 在 本 文 的 假 說 測 試 變 數 實 證 結 果,DYEAR 的 迴 歸 係 數 仍 為 顯 著 負 值 ( p-value < 0.01 ),FOR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顯 著 負 值 ( p-value < 0.01 ), 且 DYEAR FOR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顯 著 正 值 ( p-value < 0.05 ) TECH 的 迴 歸 係 數 為 顯 著 負 值 ( p-value < 0.01 ), 而 DYEAR TECH 則 為 顯 著 正 值 ( p-value < 0.05 ) 這 些 結 果 仍 支 持 本 文 假 說 H1 H2 及
50 H3, 與 表 6 及 表 7 之 實 證 結 果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綜 合 表 6 至 表 8 之 迴 歸 實 證 結 果,DYEAR 的 迴 歸 係 數 大 約 在 -0.033 至 -0.0299 間,DYEAR FOR 的 迴 歸 係 數 大 約 在 0.0325 至 0.0342 間, DYEAR TECH 的 迴 歸 係 數 大 約 在 0.0231 至 0.0239 間, 依 據 上 述 迴 歸 係 數 推 論, 在 控 制 其 他 影 響 因 素 下, 中 國 大 陸 於 2008 年 施 行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後, 整 體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的 有 效 稅 率 平 均 大 約 降 低 2.99 至 3.33 個 百 分 點, 但 外 資 企 業 的 有 效 稅 率 平 均 大 約 增 加 3.25 至 3.42 個 百 分 點, 高 科 技 訊 息 產 業 公 司 的 有 效 稅 率 平 均 大 約 增 加 2.31 至 2.39 個 百 分 點 這 些 稅 負 效 果 的 變 動 符 合 中 國 大 陸 施 行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所 揭 示 的 政 策 目 的 統 一 內 外 資 企 業 稅 負 待 遇 及 統 一 產 業 間 稅 收 優 惠 待 遇 表 8 迴 歸 式 (3) 之 實 證 結 果 解 釋 變 數 # 迴 歸 係 數 標 準 差 t 值 Intercept 0.1382 0.0157 8.18 *** ROA -0.2408 0.0184-13.06 *** SIZE 0.0061 0.0011 5.67 *** DEBT -0.0341 0.0151-2.25 ** DEP 0.1362 0.1166 1.17 FOR -0.0461 0.0098-4.68 *** DOM 0.0015 0.0070 0.22 TECH -0.0491 0.0072-6.82 *** STATE 0.0021 0.0046 0.46 DYEAR -0.0299 0.0047-6.42 *** DYEAR DEP -0.0015 0.1507-0.01 DYEAR FOR 0.0327 0.0135 2.42 ** DYEAR DOM -0.0101 0.0099-1.01 DYEAR TECH 0.0231 0.0093 2.48 ** DYEAR STATE -0.0148 0.0073-2.03 ** I _AGRI -0.0950 0.0082-11.57 *** I _MINING 0.0570 0.0082 6.91 *** I _UTILITY 0.0242 0.0070 3.48 *** I _BUILD 0.0353 0.0084 4.19 *** I _TRANS 0.0244 0.0065 3.78 *** I _RETAIL 0.0814 0.0052 15.53 *** I _PROPERTY 0.0981 0.0057 17.31 *** I _SERVICE 0.0427 0.0069 6.23 *** I _MEDIA -0.0265 0.0117-2.26 ** I _CONGLOM 0.0699 0.0074 9.40 *** R 2 = 0.1373 Adj. R 2 = 0.1353 F 值 = 64.1417 #: 各 變 數 定 義 及 衡 量 詳 見 表 1 **: 表 示 p-value 達 0.05 顯 著 水 準 ;***: 表 示 p-value 達 0.01 顯 著 水 準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上 市 公 司 有 效 稅 率 影 響 財 政 專 論 51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文 以 實 證 研 究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對 整 體 上 市 公 司 內 外 資 企 業 及 不 同 產 業 公 司 間 租 稅 負 擔 之 影 響, 本 文 實 證 結 果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2008 年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後, 整 體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的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顯 著 降 低, 由 20% 降 低 至 18%, 反 映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將 法 定 稅 率 降 低 之 影 響 此 外, 本 文 迴 歸 結 果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2008 年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後, 國 有 企 業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顯 著 降 低, 而 外 資 企 業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則 呈 現 顯 著 增 加,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統 一 內 外 資 企 業 租 稅 待 遇, 有 產 生 減 少 內 外 資 企 業 租 稅 負 擔 差 異 之 效 果 最 後,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公 司 12 個 產 業 中, 除 改 制 前 享 有 優 渥 租 稅 優 惠 之 農 林 漁 牧 業 及 高 科 技 之 訊 息 產 業 外, 其 餘 10 個 產 業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在 實 施 2008 年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後 都 呈 現 降 低 之 結 果 本 文 迴 歸 分 析 結 果 也 顯 示, 高 科 技 訊 息 產 業 的 有 效 稅 率 在 實 施 2008 年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後 有 顯 著 增 加 此 一 結 果 反 映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有 產 生 減 少 產 業 間 不 公 平 的 租 稅 優 惠 措 施 政 策 目 的 之 效 果 在 租 稅 政 策 意 涵 上,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的 影 響, 對 於 我 國 企 業 乃 至 國 際 企 業 繼 續 經 營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而 言, 均 屬 重 要 之 關 注 事 件 本 文 實 證 結 果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2008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改 革 體 現 其 統 一 稅 制, 達 到 其 平 衡 產 業 間 及 內 外 資 企 業 間 租 稅 負 擔 分 配 之 政 策 目 的 因 此, 臺 商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市 場 及 製 造 基 地 之 經 營 模 式, 不 能 再 以 獲 取 特 別 租 稅 優 惠 待 遇 為 主 要 考 量, 因 為 在 中 國 大 陸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制 下, 仰 賴 特 別 租 稅 優 惠 作 為 成 本 競 爭 優 勢 之 空 間 已 受 到 大 幅 之 限 縮 參 考 資 料 1. 王 延 明, 上 市 公 司 所 得 稅 負 擔 研 究 : 來 自 規 模 地 區 和 行 業 的 經 驗 證 據, 管 理 世 界, 第 1 期,(2003): 頁 115-122 2. 林 世 銘 與 楊 朝 旭, 上 市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負 擔 之 研 究, 財 稅 研 究 26 卷 6 期, (1994): 頁 34-52 3. 李 韜,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所 得 稅 稅 負 的 行 業 特 徵 的 實 證 研 究, 天 津 市 財 貿 管 理 幹 部 學 院 學 報, 第 3 期,(2004): 頁 35-37 4. 周 添 城 徐 偉 初 宋 秀 玲 與 李 新 仁, 部 門 產 業 間 之 稅 負 分 配 研 究, 財 政 部 賦 稅 改 革 委 員 會 專 題 報 告,1989 5. 周 添 城 徐 偉 初 與 李 新 仁, 不 同 企 業 規 模 組 織 之 稅 負 分 配 研 究, 財 政 部 賦 稅 改 革 委 員 會 專 題 報 告,(1989) 6. 吳 德 豐 徐 麗 珍,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變 革 與 臺 商 因 應 策 略,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258 期,(2007): 頁 50-59 7. 陳 明 進, 營 利 事 業 有 效 稅 率 決 定 因 素 之 實 證 研 究, 會 計 評 論, 第 34 期,(2002): 頁 57-75 8. 陳 明 進, 我 國 租 稅 優 惠 對 營 利 事 業 租 稅 負 擔 之 影 響, 管 理 評 論,22 卷 1 期,(2003): 頁 127-151 9. 蔡 素 幸, 臺 灣 上 市 公 司 規 模 與 有 效 稅 率 關 係 之 實 證 研 究 - 實 徵 會 計 理 論 政 治 成 本 假 設 之
52 探 討,(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1993) 10. 錢 晟 李 筱 強, 對 我 國 上 市 公 司 2001 2002 年 企 業 所 得 稅 負 擔 的 實 證 研 究, 稅 務 研 究, 第 9 期,(2003): 頁 30-36 11.Birnbaum, J. H. and A. S. Murray. 1987. Showdown at Gucci Gulch: Lawmakers, Lobbyists, and the Unlikely Triumph of Tax Reform, New York: Random House. 12.Chen, Ming-Chin, Suming Lin, and Tien-Hsun Chang. 2001. The impact of tax-exempt stock and land capital gains on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Taiwan Accounting Review 2 (April): pp.33-56. 13.Citizens for Tax Justice. 1985. Corporate Tax Payers and Corporate Freeloaders: Four Years of Continuing, Legalized Tax Avoidance by America's Largest Corporations, 1981-1984, Washington. DC, Citizens for Tax Justice. 14.Citizens for Tax Justice. 1986. 130 Reasons Why We Need Tax Reform, Washington. DC, Citizens for Tax Justice. 15.Gupta, S. and K. Newberry. 1997. Determinants of the variability in corporate effect tax rates: Evidence from longitudinal data,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16 (1):pp. 1-34. 16.Kern, B and M. Morris. 1992. Taxes and firm size: The effects of tax legislation during the 1980s,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Taxation Association 14:pp.80-96. 17.Liu, Chi-Chun, Suming Lin, and Der-Fen Huang. 2001. Factors influencing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in Taiwan, Taiwan Accounting Review 2 (April): pp.57-84. 18.Manzon, G. and W. R. Smith. 1994. The effect of the 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of 1981 and the Tax Reform Act of 1986 on the distribution of effective tax rat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13(4): pp.349-362. 19.Omer, T. C, K. Molloy, and D. Ziebart. 1993.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firm size-effective tax rate relation in the 1980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 8:pp. 167-181. 20.Porcano, T. 1986. Corporate tax rates: Progressive, proportional, or regressive,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Taxation Association 7 (2): pp.17-31. 21.Shevlin, T. and S. Porter. 1992. The corporate tax comeback in 1987: Some further evidence,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Taxation Association 14 (1):pp. 58-79. 22.Siegfried, J. 1974. Effective average U. S. corporation income tax rates, National Tax Journal 27 (2): pp.245-259. 23.Stickney, C. and V. McGee. 1982. Effective corporate tax rates: The effect of size, capital intensity, leverage, and other factor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1 (2): pp.125-152. 24.Zimmerman, J. 1983. Taxes and firm size,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5 (2): pp.119-149. 本 文 係 作 者 個 人 觀 點, 不 代 表 機 關 立 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