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 国 船 级 社 技 术 管 理 处 (2002 年 ) 通 函 第 016 号 总 第 066 号 2002 年 5 月 13 日 ( 共 6 页 ) 发 : 总 部 各 有 关 处 室 各 分 社 办 事 处 船 厂 船 东 防 火 试 验 机 构 设 计 院 关 于 在 A 类 机 器 处 所 设 置 的 固 定 式 局 部 水 基 ( 水 雾 ) 灭 火 系 统 有 关 问 题 的 解 释 1 前 言 1.1 SOLAS 公 约 Reg.II-2/10.5.6 条 所 要 求 的 固 定 式 局 部 水 基 ( 水 雾 ) 灭 火 系 统, 其 技 术 要 求 和 性 能 试 验 应 符 合 经 IMO 海 上 安 全 委 员 会 (MSC) 第 668 号 通 函 (MSC/circ.668) 和 第 913 号 通 函 (MSC/circ.913) 的 有 关 规 定 1.2 鉴 于 所 要 求 的 固 定 式 局 部 水 基 ( 水 雾 ) 灭 火 系 统 是 一 种 新 的 装 置, 在 实 施 IMO 通 函 中 发 现 有 些 规 定 表 述 含 糊, 为 对 IMO 通 函 中 的 含 糊 表 述 和 本 社 认 为 需 要 作 出 进 一 步 说 明 之 处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特 制 订 本 解 释 1.3 一 旦 今 后 IMO 就 本 通 函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提 出 了 统 一 解 释, 届 时, 本 社 将 通 知 有 关 方 面 根 据 IMO 的 统 一 解 释 贯 彻 实 施, 并 相 应 修 改 本 通 函 1.4 MSC/circ.913 和 MSC/circ.668 分 别 刊 载 于 由 我 社 翻 译 发 行 的 第 71 届 海 上 安 全 委 员 会 与 第 21 届 大 会 通 过 的 部 分 决 议 及 通 函 和 1974SOLAS 公 约 第 三 届 缔 约 国 大 会 和 第 六 十 五 届 海 安 会 部 分 决 议 和 通 函 两 书 中 2 关 于 水 雾 喷 嘴 的 试 验 要 求 (MSC/circ.913 附 件 3.6 条 ) 对 于 开 式 喷 嘴, 所 要 求 的 试 验 项 目 见 表 2.1 CCS Circ TM No.066 Page 1/6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开 式 喷 嘴 试 验 项 目 表 表 2.1 序 号 试 验 项 目 试 验 MSC/circ.668/728 附 录 喷 头 A 对 应 条 款 1 目 测 检 查 4.2 2 功 能 试 验 4.5 3 水 流 量 试 验 4.10 4 1 水 分 布 和 水 滴 大 小 试 验 4.11 5 腐 蚀 试 验 4.12 6 耐 热 性 试 验 4.14 7 2 振 动 试 验 4.16 8 冲 击 试 验 4.17 9 3 阻 塞 试 验 4.21 10 水 雾 喷 头 标 志 要 求 5.1 注 :X 表 示 喷 嘴 应 做 的 试 验 项 目 1 考 虑 到 MSC/Circ.688 第 3.4.2 条 规 定, 进 行 水 分 布 和 水 滴 大 小 试 验 时, 应 选 用 满 足 耐 火 试 验 要 求 的 喷 嘴, 因 此, 凡 满 足 MSC/Circ.913 Circ.913 灭 火 试 验 喷 嘴, 可 考 虑 免 做 喷 嘴 的 水 分 布 试 验, 但 应 按 规 定 测 定 水 滴 大 小 2 考 虑 到 振 动 试 验 的 目 的 是 探 测 喷 嘴 经 振 动 试 验 后 仍 能 保 持 要 求 的 密 封 性 能 (MSC/ Circ.668 第 3.8.1 条 ) 和 热 响 应 元 件 释 放 功 能 (MSC/ Circ.668 第 3.5.1 条 ), 因 此, 对 于 开 式 喷 嘴 振 动 试 验 时 间 可 减 至 8h 3 不 带 泸 网 的 开 式 水 雾 喷 嘴, 使 用 淡 水 作 为 灭 火 介 质 或 采 用 高 压 柱 塞 泵 作 为 供 水 泵 的 局 部 水 雾 系 统, 可 考 虑 免 做 阻 塞 试 验 3 系 统 要 求 和 灭 火 试 验 3.1 受 保 护 的 高 着 火 危 险 目 标 的 保 护 范 围 的 确 定 (Reg II-2/10.5.6.3 条 ).1 对 于 作 为 主 推 进 机 械 的 内 燃 机 以 典 型 柴 油 机 为 例, 当 喷 嘴 垂 直 向 下 布 置 时, 其 保 护 范 围 应 包 括 长 宽 二 个 方 向 保 护 区 的 长 度 为 主 机 两 端 气 缸 顶 部 间 的 距 离 如 在 其 中 一 端 设 有 废 气 透 平 增 压 器, 则 应 将 其 包 括 在 保 护 长 度 范 围 内 保 护 区 的 宽 度 为 自 高 压 油 泵 外 表 面 至 废 气 透 平 增 压 器 排 气 出 口 外 缘 间 的 距 离 当 喷 嘴 以 与 垂 向 有 一 倾 角 状 态 布 置 时, 其 保 护 范 围 还 应 包 括 高 度 方 向, 保 护 区 的 高 度 为, 自 高 压 油 泵 出 口 至 柴 油 机 气 缸 顶 部 之 间 的 距 离.2 对 于 发 电 机 所 用 柴 油 机 按 本 条.1 的 原 则 确 定.3 对 于 锅 炉 焚 烧 炉 保 护 范 围 为 水 雾 能 覆 盖 住 所 装 设 的 燃 烧 装 置.4 对 于 加 热 的 燃 油 分 油 机 CCS Circ TM No.066 Page 2/6
保 护 范 围 为 水 雾 能 覆 盖 住 整 个 分 油 机, 但 不 必 包 括 加 热 器 3.2 喷 嘴 的 有 效 覆 盖 范 围 的 确 定 (MSC/circ.913 附 则 3.3 条 3.4.2 条 ) 喷 嘴 的 有 效 覆 盖 范 围 应 在 最 小 和 最 大 喷 嘴 与 保 护 对 象 间 隔 距 离 下, 以 及 最 低 和 最 高 工 作 压 力 下, 通 过 按 MSC/circ.913 第 3.3.1 条 和 3.3.2 条 的 试 验 并 按 下 述 方 法 确 定 :.1 扑 灭 MSC/circ.913 图 3.3.2 所 示 a b c 项 试 验 火 情 的 喷 水 系 统 ( 按 3 3 网 格 布 置 喷 嘴 ) 有 效 覆 盖 范 围 为 : 灭 火 试 验 确 定 的 保 护 区 范 围 加 上 距 该 保 护 区 四 周 长 度 为 1/4 最 大 喷 嘴 间 距 处 所 围 成 的 框 形 面 积 ( 图 3.2.1 中 涂 有 阴 影 部 分 面 积 ) c a b 保 护 区 范 围 1/4 最 大 喷 嘴 间 距 图 3.2.1.2 扑 灭 MSC/circ.913 图 3.3.2 所 示 c d e 项 试 验 火 情 的 喷 水 系 统 ( 按 3 3 网 格 ( 见 本 通 函 图 3.2.2.1) 布 置 喷 嘴 或 2 2 网 格 ( 见 本 通 函 图 3.2.2.2) 布 置 喷 嘴 ) 有 效 覆 盖 范 围 为 灭 火 试 验 确 定 的 保 护 区 范 围, 即 图 3.2.1 3.2.2 所 围 面 积 e 保 护 区 范 围 保 护 区 范 c e 围 c d d 授 图 3.2.2.1(3 3 网 格 ) 图 3.2.2.2(2 2 网 格 ).3 对 于 使 用 单 个 喷 嘴 或 一 排 喷 嘴 即 可 提 供 保 护 的 系 统, 其 有 效 的 喷 嘴 覆 盖 范 围 ( 宽 度 和 长 度 ) 定 为 1/2 最 大 喷 嘴 间 距 ( 见 图 3.2.3 中 阴 影 面 积 ) CCS Circ TM No.066 Page 3/6
喷 射 范 围 喷 嘴 有 效 覆 盖 范 围 1/2 最 大 喷 嘴 间 距 1/2 最 大 喷 嘴 间 距 图 3.2.3 3.3 喷 嘴 的 型 式 实 船 布 置 和 工 作 参 数 (MSC/circ.913 附 件 3.8 条 3.19 条 ) 喷 嘴 的 型 式 实 船 布 置 和 工 作 参 数 应 保 持 与 灭 火 试 验 所 确 定 的 值 相 一 致 喷 嘴 的 布 置 应 避 免 将 水 雾 直 接 喷 射 到 废 气 透 平 增 压 器 柴 油 机 的 进 气 口 发 电 机 等 不 宜 进 水 部 位 为 避 免 遮 挡 物 的 阻 挡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对 灭 火 效 果 的 影 响, 或 为 避 免 将 水 雾 直 接 喷 射 到 不 宜 进 水 部 位, 或 为 避 开 其 它 安 装 好 的 设 备, 经 本 社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这 类 喷 嘴 的 位 置, 或 通 过 增 设 附 加 喷 嘴 解 决 3.4 喷 嘴 的 安 装 角 度 (MSC/circ.913 附 录 3.2.3.1 条 ) 限 于 机 舱 布 置, 保 护 主 机 的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的 喷 嘴, 可 以 采 用 与 垂 直 方 向 有 一 定 倾 角 的 安 装 方 式, 但 其 保 护 范 围 应 经 规 定 的 灭 火 试 验 验 证 确 定 3.5 试 验 次 数 (MSC//circ.913 附 录 3.3 条 ) 应 在 允 许 的 最 大 喷 嘴 间 距 下, 包 括 最 小 最 大 喷 嘴 与 保 护 目 标 间 距 离, 以 1KW 和 6KW 两 种 火 情, 最 大 和 最 小 工 作 压 力 以 及 三 种 喷 水 位 置 的 组 合 来 确 定 所 应 进 行 试 验 次 数, 即 至 少 进 行 24 种 组 合 试 验 3.6 发 电 机 组 柴 油 机 的 保 护 (MSC/circ.913 附 件 1 条 3.2 条 ) 一 般, 每 台 发 电 机 的 柴 油 机 应 有 自 己 的 独 立 的 局 部 水 雾 系 统 予 以 保 护 这 样, 一 旦 某 台 柴 油 机 失 火, 在 对 其 进 行 灭 火 保 护 时, 可 切 断 其 燃 油 供 给 使 其 停 机, 与 此 同 时 启 动 备 用 发 电 机, 从 而 仍 保 持 发 电 机 组 正 常 供 电 和 无 需 要 撤 离 人 员 考 虑 到 机 舱 布 置 实 际 情 况, 发 电 机 组 的 配 置 情 况, 经 本 社 同 意 可 以 用 一 公 共 局 部 系 统 对 发 电 机 组 的 柴 油 机 组 进 行 保 护 但 此 时 发 电 机 组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用 保 护 水 量 应 小 于 主 机 保 护 所 需 水 量 3.7 局 部 水 雾 系 统 可 能 对 主 机 机 动 性 降 低 的 影 响 (MSC/circ.913 附 件 3.2 条 ) 目 前, 本 社 不 强 制 要 求 柴 油 机 接 受 局 部 水 雾 系 统 的 喷 水 试 验, 但 制 造 厂 应 确 保 主 机 能 满 足 MSC/circ.913 附 件 3.2 条 要 求, 本 社 鼓 励 柴 油 机 制 造 厂 对 其 典 型 产 品 用 水 雾 枪 进 行 台 架 模 拟 试 验 CCS Circ TM No.066 Page 4/6
3.8 局 部 水 雾 系 统 可 能 对 电 气 设 备 造 成 失 电 的 影 响 (MSC/circ.913 附 件 3.2 条 ) 考 虑 IEC 和 本 社 规 范 中 对 于 机 舱 内 电 气 设 备 防 水 性 能 要 求, 兼 顾 局 部 压 力 水 雾 系 统 喷 水 特 性, 目 前 本 社 不 强 制 要 求 对 电 气 设 备 接 受 局 部 水 雾 系 统 的 喷 水 试 验 但 制 造 厂 应 确 保 发 电 机 能 满 足 MSC/circ.913 附 件 3.2 条 要 求 安 装 在 局 部 水 雾 系 统 保 护 区 内 或 与 之 相 临 近 的 电 气 设 备 至 少 应 具 有 IP44 防 护 等 级 安 装 在 远 离 区 的 电 气 设 备 应 至 少 具 有 IP22 防 护 等 级 如 果 电 气 设 备 防 护 等 级 达 不 到 规 定 的 要 求 时, 需 设 置 专 门 的 防 护 措 施, 并 经 试 验 验 证 本 社 鼓 励 制 造 厂 对 控 制 箱, 电 机 接 受 工 作 条 件 下 喷 水 试 验 来 验 证 它 们 的 防 护 等 级 3.9 进 行 灭 火 试 验 的 处 所 (MSC/circ.913 附 件 3.2.1 条 ) 附 录 3.2.1 条 规 定, 试 验 应 在 指 定 容 积 的 围 闭 处 所 内 进 行, 这 种 围 闭 处 所 可 以 是 在 面 积 和 高 度 大 于 3.2.1.2 条 所 规 定 的 容 积 值 的 室 内 通 过 围 闭 而 成 的 试 验 处 所, 也 可 以 是 通 过 围 闭 而 形 成 的 符 合 3.2.1.2 要 求 的 单 独 围 闭 处 所 鉴 于 3.2.1.2 条 明 确 试 验 处 所 可 以 采 用 自 然 通 风, 因 此 围 闭 试 验 处 所 允 许 在 四 周 壁 上 留 有 一 定 面 积 的 开 口, 以 保 证 能 提 供 足 够 量 的 自 然 通 风 3.10 系 统 的 通 风 (MSC/circ.913 附 录 3.2.1.1 条 附 件 3.4 条 ) 附 录 3.2.1.1 条 规 定 : 灭 火 试 验 期 间 应 提 供 足 够 量 的 自 然 通 风 或 强 制 通 风, 以 保 证 在 灭 火 试 验 期 间 起 火 位 置 处 的 氧 浓 度 保 持 在 20%( 体 积 浓 度 ) 以 上, 但 附 录 对 灭 火 保 护 区 应 保 持 的 风 量, 风 压 未 作 具 体 规 定 考 虑 到 附 件 3.4 条 规 定 : 系 统 应 能 在 风 机 运 转 并 向 保 护 处 所 输 入 空 气 情 况 下, 实 施 对 火 的 抑 制 或 通 过 系 统 施 放 自 动 切 断 风 机 的 空 气 供 给, 以 保 证 灭 火 介 质 不 被 吹 散, 因 此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制 造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所 设 计 系 统 抵 御 风 力 干 扰, 避 免 通 风 对 灭 火 能 力 产 生 影 响 的 条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和 数 据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制 造 供 应 商 应 与 船 舶 机 舱 布 置 设 计 者 及 时 沟 通, 以 便 合 理 地 进 行 机 舱 通 风 系 统 的 布 置, 或 确 定 在 局 部 灭 火 系 统 施 放 时 是 否 需 要 采 用 自 动 切 断 风 机 方 案 3.11 系 统 的 操 作 控 制 位 置 (MSC/circ.913 附 件 3.13 条 ) 系 统 的 操 作 控 制 位 置 可 以 布 置 在 保 护 处 所 之 内 能 方 便 到 达 并 不 易 被 保 护 区 内 失 火 隔 断 的 位 置 处 操 作 控 制 位 置 也 可 布 置 在 机 舱 集 控 室 内 但 是, 当 操 作 控 制 位 置 布 置 在 保 护 处 所 之 内 时, 应 在 保 护 处 所 外 易 于 方 便 到 达 之 处 布 置 能 对 局 部 系 统 进 行 紧 急 切 断 的 装 置 ( 机 舱 主 灭 火 系 统 也 采 用 压 力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时 例 外 ) 3.12 动 力 源 设 备 的 布 置 位 置 (MSC/circ.913 附 件 3.14 条 ) CCS Circ TM No.066 Page 5/6
动 力 源 设 备 可 布 置 在 保 护 处 所 内 远 离 保 护 区 的 位 置 处, 但 对 于 采 用 高 压 气 体 驱 动 的 压 力 水 系 统, 其 动 力 源 设 备 应 布 置 在 保 护 处 所 外 单 独 处 所 内 3.13 水 泵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的 驱 动 水 泵, 一 般 应 为 专 用 水 泵 如 果 主 消 防 泵 排 量 和 压 头 除 了 能 满 足 其 规 定 功 能 要 求 外, 还 能 兼 顾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的 排 量 和 压 头 要 求, 则 可 用 主 消 防 泵 作 兼 用 泵 高 压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应 选 用 多 缸 柱 塞 泵 3.14 采 用 高 压 气 体 驱 动 的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的 驱 动 气 体 (MSC/circ.913 附 件 3.14) 应 采 用 氮 气 作 为 驱 动 气 体 3.15 无 人 值 班 A 类 机 器 处 所 的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Reg II-2/10.5.6.2 条 ) 定 期 无 人 值 班 或 无 人 值 班 A 类 机 器 处 所 的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除 了 应 能 手 动 释 放 外, 还 应 能 自 动 释 放 和 报 警 为 了 防 止 误 释 放, 可 采 用 探 烟 和 火 焰 两 种 型 式 的 探 头 组 合 当 保 护 区 内 探 烟 探 测 器 启 动 时, 应 先 发 出 报 警 信 号, 通 知 船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巡 查 待 该 保 护 区 的 火 焰 探 测 器 启 动 时, 才 打 开 该 区 释 放 阀, 施 放 压 力 水 和 报 警 制 造 商 应 提 供 介 绍 探 测 器 性 能 和 操 作 布 置 要 求 的 说 明 书 3.16 装 船 后 试 验 局 部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装 船 后 除 了 应 进 行 MSC/circ.913 附 件 3.15 规 定 的 系 统 的 动 作 ( 泵 闭 的 动 作 ) 试 验 外, 还 至 少 选 择 2 个 保 护 区 进 行 30 秒 钟 的 效 用 试 验, 检 查 系 统 的 畅 通 性 和 观 察 喷 嘴 工 作 性 能, 此 时, 应 用 透 明 塑 料 罩 罩 住 喷 嘴 并 收 集 喷 水 对 于 自 动 喷 水 系 统, 还 应 进 行 报 警 和 自 动 启 动 试 验 CCS Circ TM No.066 Page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