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1 公 司 变 更 ( 改 制 ) 登 记 申 请 书 ( 公 司 备 案 申 请 书 ) 注 册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公 司 名 称 : 敬 告 1 请 您 认 真 阅 读 本 表 内 容 和 有 关 注 解 事 项 在 申 办 登 记 过 程 中 如 有 疑 问, 请 您 登 录 北 京 工 商 网 站 (www.baic.gov.cn) 网 上 办 事 登 记 注 册 模 块 查 询 相 关 内 容, 或 直 接 到 工 商 部 门 现 场 咨 询 2 提 交 申 请 前, 请 您 了 解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确 知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3 请 您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确 保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4 本 申 请 书 的 电 子 版 可 通 过 上 述 网 址 获 取 5 本 申 请 书 请 使 用 正 楷 字 体 手 填 或 打 印 填 写 选 择 手 工 填 写 的, 请 您 使 用 蓝 黑 或 黑 色 墨 水, 保 持 字 迹 工 整, 避 免 涂 改 选 择 打 印 填 写 的, 请 您 填 好 后 使 用 A4 纸 打 印, 按 申 请 书 完 整 页 码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6 第 一 版 )
本 人 作 为 ( 公 司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向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下 列 申 请, 并 郑 重 承 诺 : 1. 本 公 司 如 实 向 登 记 机 关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并 对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2.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照 后 审 批 事 项 的, 在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将 及 时 到 相 关 审 批 部 门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在 取 得 审 批 前 不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需 要 开 展 未 经 登 记 的 后 置 审 批 事 项 经 营 的, 将 在 完 成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登 记 后, 及 时 办 理 相 应 审 批 手 续, 未 取 得 审 批 前 不 从 事 相 关 经 营 活 动 3. 本 人 不 存 在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所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情 形 4. 本 公 司 自 觉 参 加 年 度 报 告, 依 法 主 动 公 示 信 息, 对 报 送 和 公 示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及 时 性 负 责 5. 本 公 司 依 法 纳 税, 自 觉 履 行 法 定 统 计 义 务,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诚 实 守 信 经 营 申 请 变 更 事 项 ( 请 在 以 下 所 列 事 项 前 中 划 ) 公 司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营 业 期 限 股 东 公 司 类 型 股 东 ( 发 起 人 ) 改 变 姓 名 或 名 称 集 团 名 称 / 简 称 申 请 备 案 事 项 ( 请 在 以 下 所 列 事 项 前 中 划 ) 公 司 章 程 ( 含 股 东 内 部 转 让 部 分 股 权 ) 董 事 经 理 监 事 公 司 增 设 分 公 司 分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分 公 司 注 销 取 消 经 营 范 围 中 后 置 标 注 内 容 公 司 清 算 组 成 员 及 清 算 组 负 责 人 修 改 经 营 范 围 中 后 置 标 注 内 容 其 他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1 : 2 ( 清 算 组 负 责 人 签 字 ) 注 :1 申 请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的, 由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2 申 请 公 司 清 算 组 成 员 及 清 算 组 负 责 人 备 案 的, 由 清 算 组 负 责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第 1 页, 共 14 页
变 更 ( 改 制 ) 登 记 申 请 表 ( 一 ) ( 备 案 申 请 表 ) 事 项 原 登 记 内 容 申 请 变 更 后 内 容 公 司 名 称 住 1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 万 元 ) 经 营 范 围 营 业 期 限 年 年 公 司 类 型 集 团 名 称 / 简 称 ( 仅 企 业 集 团 变 更 填 写 ) / / 公 司 增 设 分 公 司 公 司 清 算 组 成 员 及 清 算 组 负 责 人 注 :1 填 写 住 所 时 请 列 明 详 细 地 址, 精 确 到 门 牌 号 或 房 间 号, 如 北 京 市 XX 区 XX 路 ( 街 )XX 号 XX 室 第 2 页, 共 14 页
变 更 ( 改 制 ) 登 记 申 请 表 ( 二 ) ( 备 案 申 请 表 ) 事 项 原 核 准 登 记 内 容 申 请 变 更 后 登 记 内 容 股 东 董 事 成 员 监 事 成 员 经 理 其 他 事 项 注 :1 上 述 事 项 如 涉 及 变 更 的, 应 完 整 填 写 变 更 前 后 的 内 容, 不 变 的 事 项 可 不 填 写 2 本 表 未 列 出 的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或 申 请 备 案 事 项 的, 请 在 其 他 事 项 栏 内 填 写 3 本 页 不 够 填 的, 可 复 印 续 填 第 3 页, 共 14 页
( 涉 及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的 填 写 此 页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事 经 理 监 事 信 息 表 2 姓 名 3 民 族 现 居 所 4 职 务 职 务 信 息 任 职 期 限 5 产 生 方 式 是 否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6 法 定 代 表 人 移 动 电 话 注 :1 本 页 不 够 填 的, 可 复 印 续 填 2 请 在 此 页 完 整 填 写 新 任 职 人 员 的 信 息 本 次 未 发 生 变 化 人 员 仅 需 填 写 姓 名 及 职 务 两 栏 即 可 3 现 居 所 栏, 中 国 公 民 填 写 户 籍 登 记 住 址, 非 中 国 公 民 填 写 居 住 地 址 4 职 务 指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副 董 事 长 董 事 经 理 监 事 会 主 席 监 事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置 独 立 董 事 的 应 在 职 务 栏 内 注 明 5 产 生 方 式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填 写, 董 事 监 事 一 般 应 为 选 举 或 委 派 ; 经 理 一 般 应 为 聘 任 6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的, 新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且 需 符 合 企 业 法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对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人 员, 请 在 对 应 的 是 否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栏 内 填, 其 他 人 员 勿 填 此 栏 第 4 页, 共 14 页
请 将 新 任 职 董 事 经 理 监 事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粘 贴 在 本 页, 本 页 如 不 够 可 复 印 使 用 董 事 经 理 监 事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请 正 反 面 粘 贴 ) 董 事 经 理 监 事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请 正 反 面 粘 贴 ) 董 事 经 理 监 事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请 正 反 面 粘 贴 ) 第 5 页, 共 14 页
涉 及 自 然 人 股 东 ( 发 起 人 ) 变 更 的, 请 将 其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粘 贴 在 本 页, 本 页 如 不 够 粘 贴 可 复 印 使 用 自 然 人 股 东 ( 发 起 人 ) 身 份 证 明 粘 贴 页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请 正 反 面 粘 贴 )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请 正 反 面 粘 贴 )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请 正 反 面 粘 贴 ) 第 6 页, 共 14 页
1 涉 及 非 自 然 人 股 东 ( 发 起 人 ) 变 更 的, 请 将 其 资 格 证 明 证 件 复 印 件 夹 在 A 面 和 B 面 之 间 ( 复 印 件 大 小 控 制 在 A4 页 面 之 内 ) 非 自 然 人 股 东 ( 发 起 人 ) 资 格 证 明 夹 页 注 :1 非 自 然 人 股 东 ( 发 起 人 ) 资 格 证 明 有 关 要 求 参 见 投 资 办 照 通 用 指 南 及 风 险 提 示 以 及 相 应 的 变 更 登 记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第 7 页, 共 14 页
非 自 然 人 股 东 ( 发 起 人 ) 资 格 证 明 夹 页 第 8 页, 共 14 页
( 涉 及 住 所 变 更 时 填 写 此 页 ) 住 所 证 明 公 司 名 称 住 1 所 北 京 市 区 ( 县 ) ( 门 牌 号 ) 同 意 将 上 述 地 址 提 供 给 该 公 司 使 用 2 产 权 人 证 明 产 权 人 盖 章 ( 签 字 ): 年 月 日 需 证 情 要 明 3 况 上 述 住 所 产 权 人 为 为 特 此 证 明 证 明 单 位 公 章 : 证 明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 房 屋 用 途 年 月 日 注 :1 请 在 住 所 一 栏 写 清 详 细 地 址, 精 确 到 门 牌 号 或 房 间 号, 如 北 京 市 XX 区 XX 路 ( 街 )XX 号 XX 室 2 产 权 人 为 单 位 的, 应 在 产 权 人 证 明 一 栏 内 加 盖 公 章 ; 产 权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由 产 权 人 亲 笔 签 字 同 时 需 提 交 由 产 权 人 盖 章 或 签 字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复 印 件 3 若 住 所 暂 未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可 由 有 关 部 门 在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一 栏 盖 章, 视 为 对 该 房 屋 权 属 用 途 合 法 性 的 确 认 具 体 可 出 证 的 情 况 请 参 见 投 资 办 照 通 用 指 南 及 风 险 提 示 第 9 页, 共 14 页
( 设 立 企 业 集 团 的, 集 团 设 立 登 记 与 母 公 司 变 更 登 记 合 并 办 理, 请 在 此 表 填 写 集 团 及 其 成 员 单 位 信 息 ) 1 企 业 集 团 信 息 登 记 表 企 业 集 团 名 称 企 业 集 团 简 称 2 母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总 和 ( 万 元 ) 母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控 股 企 业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母 公 司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 母 公 司 出 资 比 例 3 备 注 参 股 企 业 及 其 他 成 员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注 册 资 本 ( 万 元 ) 母 公 司 出 资 数 额 ( 万 元 ) 母 公 司 出 资 比 例 3 备 注 注 :1 本 页 不 够 填 的, 可 复 印 续 填 2 母 公 司 指 企 业 集 团 核 心 企 业 3 备 注 栏 目 填 写 以 下 字 母 :A: 母 公 司 控 股 企 业 ;B: 母 公 司 参 股 企 业 ;C: 与 母 公 司 有 生 产 经 营 协 作 关 系 的 其 他 企 业 法 人 ;D: 与 母 公 司 有 生 产 经 营 协 作 关 系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E: 与 母 公 司 有 生 产 经 营 协 作 关 系 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第 10 页, 共 14 页
( 企 业 联 系 人 或 公 共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的 填 写 此 页 ) 1 企 业 联 系 人 信 息 姓 名 移 动 电 话 (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企 业 公 共 2 联 系 方 式 固 定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敬 请 留 意 : 1 企 业 联 系 人 : 负 责 本 企 业 与 工 商 等 部 门 的 联 系 沟 通, 及 时 转 达 工 商 部 门 对 企 业 传 达 的 信 息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政 策 性 意 见 ; 向 工 商 部 门 反 映 企 业 的 需 求 或 意 见 联 系 人 凭 本 人 个 人 信 息 登 录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示 本 企 业 有 关 信 息 联 系 人 应 了 解 登 记 相 关 法 规 和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有 关 规 定, 熟 悉 操 作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2 企 业 变 更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等 事 项 时 涉 及 公 共 联 系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的 填 写 此 项 第 11 页, 共 14 页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 备 案 通 知 书 ) 情 况 发 照 ( 通 知 书 ) 人 员 签 字 发 照 ( 通 知 书 ) 日 期 年 月 日 本 人 领 取 了 执 照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 备 案 通 知 书 份 领 执 照 ( 通 知 书 ) 情 况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注 一 次 性 告 知 记 录 您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修 改 或 补 充, 请 您 按 照 第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中 的 提 示 部 分 准 备 相 应 文 件, 此 外, 还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号 被 委 托 人 : 受 理 人 : 年 月 日 第 12 页, 共 14 页
一 次 性 告 知 记 录 您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修 改 或 补 充, 请 您 按 照 第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中 的 提 示 部 分 准 备 相 应 文 件, 此 外, 还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号 被 委 托 人 : 受 理 人 : 年 月 日 您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修 改 或 补 充, 请 您 按 照 第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中 的 提 示 部 分 准 备 相 应 文 件, 此 外, 还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号 被 委 托 人 : 受 理 人 : 年 月 日 第 13 页, 共 14 页
一 次 性 告 知 记 录 您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修 改 或 补 充, 请 您 按 照 第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中 的 提 示 部 分 准 备 相 应 文 件, 此 外, 还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号 被 委 托 人 : 受 理 人 : 年 月 日 您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修 改 或 补 充, 请 您 按 照 第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中 的 提 示 部 分 准 备 相 应 文 件, 此 外, 还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号 被 委 托 人 : 受 理 人 : 年 月 日 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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