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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执 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的 建 议 尊 敬 的 客 户 : 您 好!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于 2014 年 1 月 17 日 发 布 了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经 第 一 时 间 与 协 会 沟 通, 我 们 有 以 下 的 认 识 和 建 议 : 第 一, 这 一 天 终 于 来 到 了, 是 私 募 基 金 行 业 值 得 高 兴 的 事 情, 咱 们 私 募 基 金 可 以 获 得 正 式 的 身 份 2 月 7 日 就 可 以 正 式 做 登 记 和 备 案 了, 行 业 从 此 有 章 可 循, 正 规 的 私 募 基 金 与 基 金 客 户 的 利 益 都 将 得 到 保 护 第 二 请 各 位 注 意, 本 次 的 办 法, 名 称 不 叫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而 是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也 就 是 说 不 限 于 私 募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凡 是 私 募 的 投 资 基 金, 包 括 私 募 房 地 产 基 金 私 募 艺 术 品 基 金 私 募 酒 类 基 金, 等 等 等 等, 只 要 是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一 网 打 尽! 都 需 要 登 记 和 备 案, 但 目 前 先 开 展 的 是 私 募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登 记 和 备 案 第 三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的 登 记, 必 须 先 完 成 协 会 会 员 的 申 请 ( 已 经 被 整 合 到 登 记 流 程 中 ) 据 咨 询, 目 前 对 申 请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资 格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对 其 机 构 本 身 的 注 册 资 本 规 模 其 管 理 的 私 募 基 金 的 规 模, 没 有 设 置 门 槛, 中 小 微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均 可 申 请, 基 本 的 要 求 就 是 从 业 人 员 需 要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的 要 求, 以 及 诚 信 如 实 登 记 备 案 的 要 求 ( 各 位 要 衷 心 的 感 谢 证 监 会 协 会 的 开 明 政 策, 比 较 一 下 银 行 保 险 证 券 期 货 行 业 的 监 管 程 度, 相 信 大 家 一 定 会 有 幸 运 感 和 感 恩 的 心 ) 请 各 位 亲 们 参 照 公 募 基 金 的 运 作, 确 定 前 台 和 后 台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人 员, 这 些 从 事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人 员 都 必 须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都 需 要 如 实 填 写 第 四 目 前 协 会 还 没 有 现 成 的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需 要 一 些 时 间 的 准 备 才 能 推 出 目 前 取 得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的 方 式, 就 是 过 去 三 年 以 上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的 经 历, 这 样 的 人 才 可 被 认 定 为 具 有 从 业 资 格 从 我 个 人 的 理 解, 还 是 比 较 宽 松 的, 请 尽 量 多 网 罗 这 样 的 人 才 第 五 请 各 位 高 度 重 视, 最 好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亲 自 学 习 办 法, 第 一 时 间 研 究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和 登 记 和 基 金 的 备 案 事 宜, 并 尽 快 登 记 和 备 案 越 早 规 范, 越 早 受 益 至 于 原 因, 亲, 你 懂 的! 从 合 规 的 角 度, 一 定 时 期 之 后, 我 们 期 货 公 司 今 后 将 只 能 为 在 协 会 登 记 和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提 供 设 立 和 行 政 管 理 服 务 希 望 亲 们 全 部 登 记 和 备 案, 我 们 能 够 继 续 为 各 位 亲 服 务 以 上 内 容 因 为 学 习 和 沟 通 时 间 较 少 的 关 系, 纯 属 本 人 的 个 人 理 解, 不 代 表 本 人 所 在 机 构 观 点 我 个 人 希 望 这 些 认 识 是 正 确 的, 能 对 各 位 亲 有 点 作 用 不 当 的 地 方, 请 各 位 亲 包 涵 欢 迎 与 本 人 沟 通 附 上 办 法 全 文, 以 及 登 记 和 备 案 流 程 这 些 都 可 从 协 会 的 网 站 查 到 协 会 的 咨 询 电 话 为 :010-66578200 黄 毅 ( 电 话 :18925290530) 2014 年 1 月 20 日 第 1 页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2014-01-17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中 央 编 办 关 于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基 金 ), 系 指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投 资 基 金, 包 括 资 产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普 通 合 伙 人 管 理 的 以 投 资 活 动 为 目 的 设 立 的 公 司 或 者 合 伙 企 业 第 三 条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及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对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活 动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第 四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提 供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和 备 案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信 息, 保 证 所 提 供 文 件 和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第 二 章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第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手 续 并 申 请 成 为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第 六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登 记, 应 当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如 实 填 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信 息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基 本 信 息 管 理 基 金 基 本 信 息 第 七 条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不 完 备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要 求 及 时 补 正 申 请 登 记 期 间,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业 协 会 并 变 更 申 请 登 记 内 容 第 八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采 取 约 谈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检 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相 关 专 业 协 会 征 询 意 见 等 方 式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第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完 备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自 收 齐 登 记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通 过 网 站 公 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结 登 记 手 续 网 站 公 示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登 记 时 间 住 所 联 系 方 式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基 本 诚 信 信 息 公 示 信 息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管 理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第 十 条 经 登 记 后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及 时 注 销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第 2 页

第 三 章 基 金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完 毕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进 行 备 案, 并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注 明 基 金 类 别, 如 实 填 报 基 金 名 称 资 本 规 模 投 资 者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以 下 统 称 基 金 合 同 ) 等 基 本 信 息 公 司 型 基 金 自 聘 管 理 团 队 管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该 公 司 型 基 金 在 作 为 基 金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同 时, 还 需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不 完 备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要 求 及 时 补 正 第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材 料 完 备 且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应 当 自 收 齐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通 过 网 站 公 示 私 募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的 方 式, 为 私 募 基 金 办 结 备 案 手 续 网 站 公 示 的 私 募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私 募 基 金 的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备 案 时 间 主 要 投 资 领 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基 本 信 息 第 十 四 条 经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可 以 申 请 开 立 证 券 相 关 账 户 第 四 章 人 员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送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及 变 更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的 专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以 认 定 为 具 有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 一 ) 通 过 基 金 业 协 会 组 织 的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 ( 二 ) 最 近 三 年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业 务 ; ( 三 ) 基 金 业 协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七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诚 实 守 信, 最 近 三 年 没 有 重 大 失 信 记 录, 未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措 施 前 款 所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 合 规 风 控 负 责 人 以 及 实 际 履 行 上 述 职 务 的 其 他 人 员 第 十 八 条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定 期 参 加 基 金 业 协 会 或 其 认 可 机 构 组 织 的 执 业 培 训 第 五 章 信 息 报 送 第 十 九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基 金 规 模 单 位 净 值 投 资 者 数 量 等 第 二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等 非 证 券 类 私 募 基 金 的 相 关 信 息, 包 括 认 缴 规 模 实 缴 规 模 投 资 者 数 量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等 第 3 页

第 二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每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或 合 伙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所 管 理 的 私 募 基 金 等 基 本 信 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每 年 度 四 月 底 之 前,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填 报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受 托 管 理 享 受 国 家 财 税 政 策 扶 持 的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当 报 送 所 受 托 管 理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微 企 业 情 况 及 社 会 经 济 贡 献 情 况 等 报 告 第 二 十 二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生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的,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变 更 ;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发 生 变 更 ; ( 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立 或 者 合 并 ; ( 四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五 )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 六 ) 可 能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三 条 私 募 基 金 运 行 期 间, 发 生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 ( 一 ) 基 金 合 同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二 ) 投 资 者 数 量 超 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三 ) 基 金 发 生 清 盘 或 清 算 ; ( 四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生 变 更 ; ( 五 ) 对 基 金 持 续 运 行 投 资 者 利 益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每 季 度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业 人 员 及 私 募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第 六 章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类 型 设 立 相 关 专 业 委 员 会, 实 施 差 别 化 的 自 律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实 施 非 现 场 检 查 和 现 场 检 查,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信 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配 合 检 查 信 息 第 二 十 七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建 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诚 信 档 案, 跟 踪 记 录 其 诚 信 第 二 十 八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接 受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的 投 诉, 可 以 对 投 诉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对 私 募 基 金 业 务 纠 纷 进 行 调 第 4 页

解,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十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视 情 节 轻 重 可 以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警 告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备 案 取 消 会 员 资 格 等 措 施,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采 取 警 告 行 业 内 通 报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取 消 从 业 资 格 等 措 施,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情 节 严 重 的, 移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理 : ( 一 ) 违 反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 ( 二 )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基 金 备 案 及 其 他 信 息 报 送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和 信 息,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事 实 ; ( 三 )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一 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填 报 业 务 数 据 或 者 进 行 信 息 更 新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责 令 改 正 ; 一 年 累 计 两 次 以 上 未 按 时 填 报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信 息 更 新 的, 基 金 业 协 会 可 以 对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警 告 措 施, 情 节 严 重 的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2 月 7 日 起 施 行, 由 基 金 业 协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5 页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简 明 流 程 日 期 :2014-01-17 一 登 陆 网 址 及 操 作 流 程 请 登 录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进 行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系 统 网 址 为 :http://pf.amac.org.cn 系 统 将 于 2014 年 2 月 7 日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施 行 之 日 正 式 启 动 ( 一 ) 管 理 人 登 记 流 程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登 记 后, 对 于 尚 未 成 为 协 会 会 员 的 管 理 人, 基 金 业 协 会 将 办 理 相 应 入 会 手 续 如 发 现 以 下 三 种 情 形 之 一 的, 暂 缓 登 记 : 1 申 请 机 构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存 在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禁 止 任 职 情 形 的 ; 2 申 请 机 构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3 年 内 受 到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的 行 政 处 罚 或 正 在 被 立 案 调 查 的, 或 者 最 近 3 年 内 受 到 工 商 税 务 部 门 的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有 其 他 重 大 失 信 记 录 的, 或 者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采 取 市 场 禁 入 的 ; 3 申 请 机 构 提 交 的 登 记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的 ( 二 )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流 程 第 6 页

二 操 作 手 册 及 填 表 说 明 为 落 实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方 便 各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填 报, 基 金 业 协 会 制 作 了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系 统 填 表 说 明 和 常 见 问 题, 供 参 考 三 咨 询 热 线 在 填 报 过 程 中, 若 有 涉 及 填 写 内 容 或 IT 技 术 方 面 的 问 题,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基 金 业 协 会 咨 询 热 线 或 邮 件 咨 询 我 们 : 咨 询 热 线 : 010-66578200( 法 定 工 作 日 9:00-17:00) IT 热 线 : 010-66578294( 法 定 工 作 日 9:00-17:00) 咨 询 邮 箱 :pf@amac.org.cn 四 信 息 公 示 与 举 报 投 诉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后, 协 会 将 对 外 公 示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及 私 募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的 基 本 信 息 如 需 阅 览 公 示 信 息, 请 点 击 此 处 基 金 业 协 会 提 示 : 协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不 做 实 质 性 事 前 审 查 投 资 者 进 行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时 须 谨 慎 判 断 和 识 别 风 险 社 会 公 众 若 发 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及 从 业 人 员 公 示 信 息 中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信 息, 或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请 致 电 协 会 投 诉 电 话 :010-66578241, 或 将 相 关 实 名 举 报 或 投 诉 材 料 发 送 至 邮 箱 :pf@amac.org.cn, 或 发 送 至 传 真 :010-66578256, 或 邮 寄 至 基 金 业 协 会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0 号 交 通 银 行 大 厦 B 座 9 层, 邮 编 100033) 第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