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牙 周 病 科 作 業 流 程 年 6 月 增 修 訂 牙 周 病 科 門 診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1. 牙 周 治 療 前 必 須 先 確 立 治 療 計 劃, 與 患 者 徹 底 溝 通 後, 方 可 進 行 治 療 2. 治 療 療 程 須 儘 量 縮 短 確 實, 勿 讓 患 者 有 白 跑 一 趟 之 感 覺 3. 若 收 到 較 複 雜 之 病 例 必 須 知 會 主 治 醫 師 或 科 內 的 住 院 醫 師, 並 把 病 患 的 基 本 資 料 收 集 完 備, 與 主 治 醫 師 討 論 治 療 計 劃 4. 治 療 過 程 中 如 遇 任 何 問 題 即 知 會 主 治 醫 師 或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5. 治 療 過 程 中 如 有 任 何 不 明 瞭 之 處 應 立 即 與 主 治 醫 師 或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6. 牙 周 治 療 之 器 械 應 注 意 使 用 方 法, 小 心 愛 惜 使 用 如 有 損 壞 或 短 缺 時, 請 告 知 科 內 的 住 院 醫 師 或 主 治 醫 師 7. 跟 診 時 若 有 疑 問, 應 立 即 提 出 問 題 請 教, 但 須 注 意 問 題 之 適 切 性 ; 若 不 適 合 當 場 提 出, 則 應 於 事 後 提 出 Cases 來 源 及 處 理 原 則 : 1. 一 般 牙 周 病 之 Cases 直 接 由 主 治 醫 師 轉 至 住 院 醫 師 或 實 習 醫 師 治 療, 若 為 special sheet 之 case 先 由 主 治 醫 師 轉 至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Fixed R) 接 手, 或 由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charting 及 data collection 後 轉 至 輪 值 本 科 之 住 院 醫 師 或 實 習 醫 師 治 療 若 輪 值 本 科 之 住 院 醫 師 或 實 習 醫 師 有 興 趣 做 special sheet 之 case, 告 知 主 治 醫 師 同 意 後 直 接 接 Case 2. 有 關 牙 周 病 之 case 原 則 上 接 手 之 住 院 醫 師 或 實 習 醫 師 應 完 成 基 本 治 療 並 maintenance 輪 值 之 住 院 醫 師 或 實 習 醫 師 在 本 科 course 結 束 時, 若 無 法 繼 續 完 成 治 療 則 應 將 病 人 轉 回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以 免 病 人 流 失 若 病 人 之 治 療 正 在 F/U, 且 做 O.D, Endo, 請 先 告 知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登 記, 待 完 成 後 轉 回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繼 續 治 療 3. 全 口 牙 周 病 cases, 主 治 醫 師 安 排 轉 至 住 院 醫 師 或 實 習 醫 師 治 療 時, 皆 經 過 登 記 於 登 記 本 上, 住 院 醫 師 或 實 習 醫 師 每 次 完 成 單 次 治 療 後 應 於 登 記 本 上 註 明 治 療 日 期, 以 便 主 治 醫 師 掌 握 治 療 進 度 及 成 效 4. 若 住 院 醫 師 或 實 習 醫 師 手 上 無 牙 周 病 case 時, 應 立 即 主 動 反 映 以 便 於 安 排 5. R2/R1, 至 少 做 一 至 二 個 special sheet 之 cases 由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安 排 並 登 記, 有 興 趣 者 可 多 做 跟 診 1. 輪 值 本 科 之 R2/R1/Intern 每 週 除 班 表 之 跟 診 時 間 外, 若 無 cases 時 按 本 科 排 定 之 牙 周 病 科 跟 診 表 跟 診 14
2. R1 輪 值 本 科 第 一 個 月 每 週 各 一 次 跟 Dr. 黃 & Dr. 鍾 的 診, 餘 按 上 項 規 定 執 行 轉 診 一. 患 者 在 別 的 醫 療 機 構 看 診 後 轉 介 來 本 院 看 診 者 皆 屬 之, 分 為 ( 一 ) 有 轉 診 單 1. 牙 科 病 歷 上 蓋 轉 診 章 2. 登 記 於 登 記 本 上, 轉 診 單 歸 檔 3. 申 報 轉 診 ( 注 意 : 全 口 潔 牙 不 可 報 轉 診 ) ( 二 ) 無 轉 診 單 1. 填 寫 轉 診 章, 並 告 知 患 者 回 原 轉 診 醫 療 機 構 蓋 章, 並 於 次 回 回 診 時 帶 回 2. 於 牙 科 病 歷 上 註 明 下 次 應 有 轉 診 單 3. 牙 科 病 歷 上 蓋 轉 診 章 4. 登 記 於 登 記 本 上, 轉 診 單 歸 檔 5. 申 報 轉 診 二. 轉 診 之 完 成 1. 在 phase I 治 療 完 成 後 三 個 月, 若 患 者 未 繼 續 回 診 治 療, 申 報 完 成 2. 在 phase I 治 療 完 成 後 三 個 月, 若 患 者 仍 在 治 療, 例 如 手 術 等, 則 待 手 術 完 成, 進 入 維 持 期 時, 申 報 完 成 3. 任 何 牙 周 治 療 後 三 個 月 內, 若 患 者 未 繼 續 回 診 治 療, 申 報 完 成, 但 須 註 明 患 者 未 繼 續 回 診 治 療 Minimum Requirement: I. Intern 注 意 事 項 : 1. Perio 期 間 8 週 2. Run 進 Perio 前 一 週 須 向 科 總 醫 師 報 到 並 與 之 前 Run 之 Intern 交 接 ( 含 Cases), 了 解 科 內 細 節 並 於 run 進 Perio 前 完 成 Pre-Clinic 3. Pre-Clinic: 找 牙 齒 ( 前 後 牙 都 要 ), 根 部 埋 在 石 膏 裡 固 定, 在 口 外 做 Scaling root planing 及 器 械 磨 銳 練 習, 給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或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Fixed R) 檢 查 並 於 Minimum Requirement 表 格 簽 名 4. 每 週 除 班 表 之 跟 診 時 間 外, 若 無 cases 時 按 本 科 排 定 之 牙 周 病 科 跟 診 表 跟 診, 本 項 須 確 實 遵 守 5. Minimum requirement 15
a. OHI:3 個 b. 全 口 Scaling:20 個 c. One quartern Root planing:20 個 d. 跟 刀 :5 次 e. OP:CLP or open eurettage:1~2 個 f. Reading part: -- Morning meeting: 依 照 總 醫 師 排 定 -- 實 用 牙 周 病 之 基 本 治 療 ( 需 寫 心 得 ) -- 認 識 牙 周 病 -- 植 牙 跟 診 必 讀 5. 按 排 定 之 植 牙 手 術 時 間 做 第 二 助 手 ( 不 著 手 術 服, 幫 忙 準 備 機 具 器 材 ) 或 第 一 助 手 II. R1/R2: 1. Perio 期 間 兩 年 共 3 個 月 2. Pre-Clinic: 與 Intern 同 3. R1 第 一 個 月 每 週 各 一 次 跟 Dr. 黃 & Dr. 鍾 的 診, 餘 依 門 診 表 排 定 之 跟 診 時 間 跟 診, 若 無 cases 時 按 本 科 排 定 之 牙 周 病 科 跟 診 表 跟 診 4. Minimum requirement a. Reading part: -- Morning meeting: 依 照 總 醫 師 排 定 -- 實 用 牙 周 病 之 基 本 治 療 ( 需 寫 心 得 ) -- 認 識 牙 周 病 -- 植 牙 跟 診 必 讀 b. Special Sheet Case:2 個 ( 至 少 完 成 data collection, phase I treatment) c. 全 口 case:5 個 d. 跟 刀 :CLP/open curettage 2 次 ;GTR/GBR 2 次 e. 手 術 :CLP/open curettage 5 次 * 手 術 必 須 要 跟 過 診, 且 在 本 科 VS cover 下 方 可 進 行 ** 植 牙 部 份 : a. 第 二 助 手 ( 不 著 手 術 服, 幫 忙 準 備 機 具 器 材 及 照 相 ) 2 次 b. 第 一 助 手 ( 著 手 術 服 實 際 參 與 植 牙 手 術 ) 1~2 次 c. 植 牙 原 則 上 需 為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Fixed R, R4) 且 符 合 科 內 規 定 並 經 本 科 VS 同 意 才 可 以 進 行, 不 過 若 有 合 適 的 case( 如 自 己 的 親 人 而 且 是 單 純 的 case, 在 經 本 科 VS 同 意 且 在 cover 下 方 可 以 進 行, 惟 需 先 做 口 外 練 習!) ** 植 牙 相 關 手 術 部 分 : 按 科 內 規 定 之 辦 法 施 行 16
牙 周 病 治 療 步 驟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般 Cases: Cause-related therapy: 1. 強 化 患 者 治 療 動 機 2. OHI( 詳 閱 診 間 OHI 檢 查 部 分 ) 3. 全 口 潔 牙 及 全 口 牙 根 整 平 術, 注 意 是 否 有 轉 診 注 意 事 項 : 牙 根 整 平 術 需 Charting 包 括 P.D.,A.L.,B.O.P. & Mobility, furcation involvement, 需 使 用 制 式 之 記 錄 紙 a. Root planing 分 四 次, 欲 拔 之 teeth, 於 各 quadrant RP 時 一 起 拔 除 b. RP instruments: (1)L.A. (2) 極 細 cavitron (3)periodontal probe (4)curette No: 1~10 內 一 支,No: 11~12. No: 13~14.(5) 磨 刀 石 (6)X-ray film (7)Chart (8) 洞 巾 c. 先 上 L.A., 然 後 塗 disclosing agent 再 check P.I., 並 OHI ( 囑 咐 病 人 每 次 看 診 帶 牙 刷 及 牙 間 刷 ), 再 於 予 治 療 ; 治 療 處 理 後, 視 治 療 部 位 之 condition, 來 決 定 是 否 給 予 止 痛 劑 4. 拆 除 不 適 之 補 綴 物, 如 ill-fitting prosthesis overhanging margin of restoration 5. O.D. Endo treatment Re-examination: 待 全 口 牙 根 整 平 術 治 療 後 至 少 六 至 八 週 後, 全 口 重 新 檢 查, 並 備 妥 全 口 X 光 片 及 治 療 前 後 之 牙 周 檢 查 資 料 與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或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以 評 估 治 療 結 果, 決 定 後 續 治 療 計 劃 治 療 計 劃 需 詳 細 紀 錄 於 病 歷 上 或 special sheet chart 上 Corrective therapy: 包 含 拔 牙 牙 周 手 術 及 治 療 完 成 後 之 全 口 贗 復 治 療 牙 周 重 新 檢 查 評 估 後, 後 續 治 療 計 劃 應 與 患 者 徹 底 溝 通 後, 方 可 進 行 治 療 經 重 新 檢 查 評 估 後, 需 牙 周 手 術 治 療 者, 視 手 術 種 類 -- 1. 單 純 之 open debridement 或 CLP,R1/R2/Intern 需 在 跟 刀 過 後, 經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許 可 及 指 導 下 進 行 (R1/R2/Intern 注 意 需 完 成 之 Minimum requirement) 2. GTR 或 其 他 牙 周 手 術 需 由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或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執 行, 或 經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許 可 及 指 導 下 進 行 17
Maintenance Therapy: 患 者 治 療 完 成 後 依 患 者 狀 況 決 定 回 診 時 間, 一 般 約 三 個 月 回 診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 1. 評 估 患 者 之 口 腔 衛 生, 並 適 時 給 予 OHI 2. 全 口 或 局 部 潔 牙 3. 檢 查 牙 周 狀 況 及 牙 齒 狀 況, 並 注 意 是 否 需 要 治 療 ( 不 論 牙 周 或 牙 齒 ) Special sheet cases 治 療 過 程 中 之 注 意 事 項 : # 1st appointment: 1hr ( 一 ) 問 診 : (1)C.C. (2)P.H. (3)Habits (4)P.E. ( 二 )Data collection: (1)photo (2)P.I. (3) X-ray (4)charting(5)vertical Bite-wing (6)study cast (7)OHI 排 schedule (8) X-ray copy ( 一 )&( 二 ) 之 (1)~(4) 項 須 在 1st appointment 完 成, 若 時 間 不 足,(5)~(8) 可 在 2nd appointment 完 成 ( 三 ) scaling: (1) Charting 之 data copy 一 份 貼 病 歷, 原 稿 放 Special sheet 內 (2) 要 先 photo, 然 後 用 disclosing agent 再 紀 錄 P.I. (3) 用 white stone 灌 cast, 然 後 集 中 至 11th 台 之 集 中 櫃 Charting 之 項 目 包 括 P.D. A.L. B.O.P. Mobility & furcation involvement. # 2 nd appointment ~ last RP appointment:30min/ 次 1. Root planing 分 四 次, 欲 拔 之 teeth, 於 各 quadrant RP 時 一 起 拔 除 2. RP instruments: (1)L.A. (2) 極 細 cavitron (3)periodontal probe (4)curette No: 1~10 內 一 支,No: 11~12. No: 13~14.(5) 磨 刀 石 (6)X-ray film (7)Chart (8) 洞 巾 3. 先 上 L.A., 然 後 塗 disclosing agent 再 check P.I., 並 OHI ( 囑 咐 病 人 每 次 看 診 帶 牙 刷 及 牙 間 刷 ), 再 於 予 治 療 ; 治 療 處 理 後, 視 治 療 部 位 之 condition, 來 決 定 給 予 止 痛 劑 # 5 th appointment~ 至 少 6 weeks after RP 之 間 : O.D., Endo, impaction teeth extraction.; 若 無, 每 1~2 weeks F/U,check P.I. 及 OHI # 至 少 6 week after last RP: (1)photo (2)re-charting (3)P.I. ( 照 先 後 順 序 ), 然 後 約 下 一 次 appointment 解 說 18
在 病 人 下 一 次 來 之 前, 先 將 病 人 之 data collection, 並 先 自 行 評 估 是 否 有 OP 之 必 要, 並 訂 定 Tx plan, 再 請 鍾 V 黃 V 周 V 或 陳 V check 診 間 OHI 檢 查 : 準 備 器 材 : 牙 菌 斑 顯 示 劑 Disclosing agent 凡 士 林 鏡 子 患 者 自 用 之 牙 刷 及 牙 間 刷 步 驟 :1. 先 用 凡 士 林 塗 抹 於 患 者 嘴 唇 避 免 嘴 唇 沾 染 顯 示 劑 2. 患 者 上 下 牙 齒 輕 咬, 撐 開 嘴 唇, 然 後 將 牙 菌 斑 顯 示 劑 滴 於 牙 齒 約 五 滴 3. 令 患 者 閉 嘴, 並 以 舌 頭 於 口 內 攪 動 提 醒 患 者 以 舌 將 頰 唇 撐 開 攪 動 約 15 秒, 然 後 漱 口 4. 給 患 者 鏡 子, 指 出 其 缺 點 並 告 知 解 決 方 法, 記 錄 P.I. 牙 周 病 科 Special Sheet Slide 照 相 準 備 器 具 : 相 機 大 拉 鉤 兩 支 側 面 長 鏡 咬 合 面 鏡 白 色 Suction 牙 周 病 科 Special Sheet Slide 照 相 順 序 : 正 照 左 側 頰 側 右 上 舌 側 右 下 舌 側 上 顎 前 牙 舌 側 下 顎 前 牙 舌 側 右 側 頰 側 左 上 舌 側 左 下 舌 側 上 顎 咬 合 面 下 顎 咬 合 面 舌 頭 置 於 鏡 子 後 正 照 上 顎 咬 合 面 下 顎 咬 合 面, 請 照 1:2 其 餘 請 照 1:1.2 手 術 區 域 一 律 照 1:1, 除 少 數 特 殊 以 外 ( 以 上 為 傳 統 相 機 的 比 例, 數 位 相 機 會 略 有 不 同 ) 全 口 報 告 之 cases 或 其 他 cases 一 律 用 數 位 相 機 拍 照, 記 憶 卡 (CF card or SD card) 自 備 牙 周 手 術 注 意 事 項 : 術 前 準 備 事 項 : 1. 再 次 詢 問 患 者 有 無 systemic disease 2. 檢 查 器 械 是 否 齊 全 準 備 之 手 術 器 械 及 物 件 :(1) 牙 周 手 術 包 (2) L.A. (3) chrohexidine 漱 口 水 (4) 明 尼 蘇 達 retractor (5) X-ray films (6) high/low speed (7) burs 泡 Hibitane # DFDBA & GTR membrane 視 需 要 準 備 3. 看 case 而 定, 先 photo (1:1) surgical site (buccal / lingual / occlusal view) 4. 記 錄 PD AL BOP 及 Mobility 5. 手 術 前 :(1) 病 人 先 用 chlorhexidine mouth rinsing 30 秒 ~ 1 分 鐘 (2) 戴 手 套, 覆 蓋 洞 巾 19
術 後 注 意 事 項 : (3) 用 消 毒 好 的 錫 箔 紙 將 light handle 及 high power suction 包 好 1. 告 知 患 者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並 冰 敷 使 用 漱 口 水 2. 回 診 時 間 3. 牙 周 手 術 登 記 牙 周 疾 病 代 碼 名 稱 : 523.0 急 性 齒 齦 炎 523.1 慢 性 齒 齦 炎 523.2 齒 齦 萎 縮 523.3 急 性 牙 周 炎 523.4 慢 性 牙 周 炎 523.5 牙 周 病 523.8 其 它 牙 周 疾 病 523.9 未 明 示 之 齒 齦 與 牙 周 疾 病 528.0 口 腔 炎 528.2 口 瘡 健 保 申 報 項 目 : 91001C 牙 周 緊 急 處 理 91002C 牙 周 敷 料 91003C 清 洗 牙 結 石 ( 局 部 ) 91004C 清 洗 牙 結 石 ( 全 口 ) 91006C 齒 齦 下 刮 除 ( 全 口 ) 91007C 齒 齦 下 刮 除 ( 半 口 )(1/2arch) 91008C 齒 齦 下 刮 除 ( 局 部 <3 齒 ) 91009B 牙 周 翻 瓣 手 術 ( 局 部 <3 齒 ) 91010B 牙 周 翻 瓣 手 術 (1/3 顎 >3 齒 ) 91011C 齒 齦 切 除 術 ( 局 部 <3 齒 ) 91012C 齒 齦 切 除 術 (1/3 顎 >3 齒 ) 91088C 申 報 轉 診 91014C 牙 周 疾 病 控 制 基 本 處 置 20
健 保 申 報 套 餐 : 齒 齦 下 刮 除 診 斷 :523.4 全 口 (Full mouth) 91006C 34001Cx12 96001Cx4 半 口 (1/2 arch) 91007C 34001x3 96001Cx1 局 部 (<3 齒 ) 91008C 34001 96001C 要 有 牙 周 囊 帶 深 度 記 錄 ; 至 少 一 面 5mm; 每 半 年 只 能 申 報 一 次 34001C( 根 尖 片 ) 96001C ( 阻 斷 麻 醉 ) 牙 周 翻 瓣 手 術 診 斷 :523.4 局 部 (<3 齒 ) 91009B 1/3 顎 (>3 齒 ) 91010B 要 有 牙 周 囊 帶 深 度 記 錄 ; 至 少 一 面 5mm; 同 一 區 域 每 2 年 只 能 申 報 一 次 ; 要 簽 手 術 同 意 書 ( 含 手 術 費 X 光 片 麻 醉 牙 周 敷 料 拆 線 及 14 天 內 該 部 位 之 診 察, 處 置 ) 皆 為 同 一 療 程 齒 齦 切 除 術 診 斷 :523.9 局 部 (<3 齒 ) 91011C 96001C 91002C 1/3 顎 (>3 齒 ) 91012C 96001C 91002C 要 有 牙 周 囊 帶 深 度 記 錄 ; 至 少 一 面 5mm; 91002C ( 牙 周 敷 料 ); 96001C ( 阻 斷 麻 醉 );( 含 麻 藥 ) *** 自 費 項 目 牙 周 引 導 組 織 再 生 術 牙 冠 增 長 術 游 離 牙 齦 或 結 締 組 織 移 植 齒 槽 脊 增 高 術 人 工 植 牙 及 其 相 關 手 術 等 項 目 按 科 內 公 布 最 新 自 費 項 目 為 準, 並 由 cover 之 主 治 醫 師 作 確 認 健 保 申 報 注 意 事 項 : 1. Special Sheeth case 申 報 流 程 : 診 斷 :523.4 慢 性 牙 周 炎 申 報 :Scaling 清 洗 牙 結 石 ( 全 口 ) 4 次 RP 齒 齦 下 刮 除 F/U 時 可 申 報 a.523.3 急 性 牙 周 炎 91001C b.528.0 口 腔 炎 c.528.2 口 瘡 可 開 或 不 開 藥 d. 報 OD ( 注 意 是 否 有 轉 診 ) 21
2. Periodontal abscess: 診 斷 :523.9 其 它 牙 周 疾 病 申 報 :91001C 牙 周 緊 急 處 理 3. 牙 周 緊 急 處 理 診 斷 :523.9 其 它 牙 周 疾 病 or 523.3 急 性 牙 周 炎 申 報 :91001C 牙 周 緊 急 處 理 當 月 申 報 不 可 超 過 兩 次, 且 不 能 在 同 一 區 域 4. 回 診 請 進 行 其 他 牙 齒 之 O.D. 申 報 或 申 報 523.3 急 性 牙 周 炎 91001C 牙 周 緊 急 處 理 若 申 報 91001C 牙 周 緊 急 處 理, 當 月 申 報 不 可 超 過 兩 次, 且 不 能 在 同 一 區 域 5. 91004C 全 口 牙 結 石 清 除, 病 歷 需 記 載 OHI( 潔 牙 說 明 ) (180 天 內 只 能 報 一 次 ) 6. 91003C 局 部 牙 結 石 清 除, 請 儘 量 少 申 報, 應 比 照 91004C 清 洗 牙 結 石 ( 全 口 ), 得 隔 180 天 方 能 再 申 報 清 洗 牙 結 石 (91003C 需 依 四 象 限 申 報 ) 7. 兒 童 ( 十 三 歲 以 下 ) 非 全 口 性 牙 周 病 者, 不 得 申 報 全 口 牙 結 石 清 洗 8. 全 口 牙 結 石 清 洗 後 一 個 月 內 不 得 申 報 齒 齦 切 除 術 9. 全 口 牙 結 石 清 洗 齒 齦 下 刮 除 術 (91006C~91008C) 須 一 個 月 後, 方 可 做 牙 周 翻 瓣 手 術 (91009B~91010B) 另 齒 齦 下 刮 除 術 半 年 內 同 一 象 限 不 得 重 複 申 報 10. 全 口 牙 結 石 清 洗 齒 齦 下 刮 除 術 後 不 得 再 申 報 術 後 處 理 11. 特 殊 情 況 牙 結 石 清 除 ( 全 口 ) 91104C a. 適 用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 限 經 牙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特 殊 服 務 項 目 醫 療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之 中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核 備 醫 師 申 報 ) 化 療 放 射 線 治 療 患 者 b. 限 有 治 療 需 要 支 患 者 每 90 天 最 多 申 報 一 次 12. 牙 周 疾 病 控 制 基 本 處 置 91014C a. 牙 菌 斑 檢 查 與 清 除 b. 須 與 全 口 洗 牙 一 起 申 報 c. 一 年 只 能 申 報 一 次 d. 請 小 姐 蓋 病 歷 章 13. 牙 周 翻 瓣 手 術 : 91009B ( 局 部 <3 齒 ) 91010B (1/3 顎 >3 齒 ) 已 含 X 光 片 麻 藥 牙 周 敷 料, 拆 線 14 天 內 該 部 位 之 處 置 含 皆 為 同 一 療 程 另 兩 年 內 同 一 部 位 不 得 重 複 申 報 14. 牙 冠 增 長 術 (Crown Lengthening Procedure) 診 斷 :523.9 未 明 示 之 齒 齦 與 牙 周 疾 病 ( 齒 齦 增 生 ) 申 報 : 齒 齦 切 除 術 (91011C 91012C) 或 牙 周 翻 瓣 手 術 局 部 或 齒 齦 切 除 術 (91013C) * 若 申 報 齒 齦 切 除 術 (91013C) 不 可 申 報 拆 線 請 申 報 92001 傷 口 沖 洗 * 若 申 報 齒 齦 切 除 術 (91011C 91012C), 需 附 牙 周 囊 袋 記 錄, 每 顆 應 詳 細 記 載 6 個 測 量 部 位, 其 中 至 少 一 部 為 5mm ( 含 ) 以 上 *92001 每 月 申 報, 不 論 部 位, 不 得 超 過 兩 次 15. 齒 齦 切 除 術 (91011C 91012C) 不 得 和 Endo. 或 O.D. 同 時 申 報 ; 但 齒 齦 切 除 術 (91013C)( 施 行 根 管 治 療 或 牙 體 復 形 時, 所 需 之 牙 齦 切 除 術 ) 應 與 根 管 治 療 或 牙 體 復 形 合 併 申 報 16. 可 以 申 報 轉 診 之 情 形 a. 拔 牙 b. 齒 銀 下 刮 除 c. 牙 周 手 術 d. 牙 周 緊 急 處 理 22
牙 周 病 科 教 學 1. 所 有 R2/R1/Intern 均 要 參 加 每 周 一 上 午 8:00~9:00 之 perio meeting 2. 輪 值 本 科 之 R2/R1/Intern 均 要 參 加 每 周 一 中 午 1:00~2:00 之 perio meeting 3. R2/R1/Intern 輪 值 本 科 時, 須 參 加 每 周 五 中 午 12:30 於 成 大 之 台 南 區 聯 合 討 論 會 4. Intern 輪 值 本 科 須 完 成 minimum-requirement 並 在 check 後 簽 名 方 算 完 成 5. R2/R1/Intern 輪 值 本 科 時, 每 週 除 班 表 之 跟 診 時 間 外, 若 無 cases 時 須 按 本 科 排 定 之 牙 周 病 科 跟 診 表 跟 診 6. 科 內 參 考 資 料 : 書 籍 Periodontic in practice Rateinshak: Color Atlas of Periodontology. 2 nd, 3 rd ed. Cohen: Atlas of Periodontal Surgery, 2 nd ed. Carranza s Clinical Periodontology 10th edition. Clinical Periodontology and Implant Dentistry, 5th ed Fundamentals of Periodontal Instrumentation, 3rd edition. VCD Vedio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 1. R1 之 Pre-Clinic 部 分 至 少 須 於 run 進 科 內 後 第 一 週 內 完 成 並 檢 查 通 過 2. 第 一 及 二 年 住 院 醫 師 為 患 者 進 行 治 療 時, 應 安 排 在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或 主 治 醫 師 上 班 時, 且 R1 輪 值 本 科 第 一 週 每 個 治 療 步 驟 皆 需 經 檢 查 3. 對 於 新 接 到 之 全 口 治 療 牙 周 病 患 者, 在 進 行 治 療 之 前 一 天 或 一 天 以 上, 需 把 患 者 的 資 料, 如 全 口 X-ray Study cast 及 治 療 計 畫 等 預 先 給 指 導 醫 師 檢 查, 方 可 治 療 病 人 4. Rotate 至 Perio 的 住 院 醫 師 需 至 少 準 備 一 個 病 例 於 晨 間 討 論 會 時 報 告,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患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全 口 Charting 表 ( 包 括 P.D. A.L. B.O.P. Mobility & furcation involvement) 全 口 X-ray 治 療 計 畫 及 治 療 前 後 的 口 內 外 photo pictures, 必 要 時 需 加 上 Study cast 5. Fixed 的 住 院 醫 師 治 療 的 special sheet cases 皆 要 收 集 詳 細 資 料 及 報 告 治 療 計 劃, 並 在 治 療 完 成 後 報 告 治 療 過 程 6. 若 住 院 醫 師 手 上 無 牙 周 病 cases 時, 應 立 即 反 映 便 於 安 排 實 習 醫 師 訓 練 : 1. 實 習 醫 師 之 Pre-Clinic 部 分 至 少 須 於 第 一 週 內 完 成 並 檢 查 通 過 2. 實 習 醫 師 為 患 者 進 行 治 療 時, 應 安 排 在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或 主 治 醫 師 上 班 時, 每 個 治 療 步 驟 皆 需 檢 查 23
3. 對 於 新 接 到 之 全 口 治 療 牙 周 病 患 者, 在 進 行 治 療 之 前 一 天 或 一 天 以 上, 需 把 患 者 的 資 料, 如 全 口 X-ray Study cast 及 治 療 計 畫 等 預 先 給 指 導 醫 師 檢 查, 方 可 治 療 病 人 4. Rotate 至 Perio 的 實 習 醫 師 需 至 少 準 備 一 個 病 例 於 晨 間 討 論 會 時 報 告, 報 告 內 容 包 括 患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全 口 Charting 表 ( 包 括 P.D. A.L. B.O.P. Mobility & furcation involvement) 全 口 X-ray 治 療 計 畫 及 治 療 前 後 的 口 內 外 photo pictures, 必 要 時 需 加 上 Study cast 5. 實 習 醫 師 若 手 上 無 牙 周 病 cases 時, 應 立 即 反 映 便 於 安 排 6. 實 習 醫 師 在 Perio. 的 minimal requirements 需 完 成, 每 次 治 療 步 驟 完 成 後 應 請 檢 查 之 主 治 醫 師 或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簽 名, 於 實 習 結 束 時 送 交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結 算 完 成 的 治 療 個 案 數 目, 作 為 實 習 成 績 考 核 的 依 據 7. Intern 之 本 科 內 學 習 成 績, 必 要 時 得 以 另 行 口 試 或 筆 試 方 式, 以 為 學 習 成 績 評 比 之 參 考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