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夏 理 财 - 增 盈 增 强 型 1109 号 64 天 期 产 品 说 明 书 一 银 行 销 售 的 理 财 产 品 与 存 款 存 在 明 显 区 别,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 二 本 产 品 适 合 于 无 投 资 经 验 及 有 投 资 经 验 投 资 者 ; 三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夏 银 行 ) 不 保 证 理 财 产 品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投 资 者 应 基 于 自 身 的 独 立 判 断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本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者 面 临 的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投 资 风 险 法 律 及 政 策 风 险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风 险 提 前 终 止 风 险 延 期 风 险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等 ; 如 果 与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相 关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主 体 发 生 违 约, 则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时 投 资 者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理 财 本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对 此 风 险 有 充 分 认 识 基 础 上 谨 慎 投 资 ; 四 华 夏 银 行 郑 重 提 示 : 在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前, 投 资 者 应 确 保 自 己 完 全 明 白 该 项 投 资 的 性 质 和 所 涉 及 的 风 险, 详 细 了 解 和 审 慎 评 估 该 理 财 产 品 的 资 金 投 资 方 向 风 险 类 型 及 预 期 收 益 等 基 本 情 况, 在 慎 重 考 虑 后 自 行 决 定 购 买 与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资 产 管 理 需 求 匹 配 的 理 财 产 品 ; 五 在 购 买 理 财 产 品 后, 投 资 者 应 随 时 关 注 该 理 财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及 时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一 产 品 概 述 华 夏 理 财 - 增 盈 增 强 型 1109 号 64 天 期 理 财 产 品 代 码 : 个 人 客 户 :5 万 ( 含 )-20 万 ( 不 含 ):ZG1105705 产 品 名 称 20 万 ( 含 )-70 万 ( 不 含 ):ZG1105706 70 万 ( 含 ) 以 上 :ZG1105707 机 构 客 户 :ZG1105708 根 据 华 夏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本 产 品 为 低 风 险 理 财 产 品 产 品 风 险 评 级 (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分 级 为 : 基 本 无 风 险 低 风 险 中 等 风 险 高 风 险 ) 经 华 夏 银 行 风 险 评 估, 评 定 为 稳 健 型 成 长 型 和 积 极 型 的 适 合 客 户 个 人 客 户 和 机 构 客 户 期 限 64 天 投 资 及 收 益 币 种 人 民 币 产 品 类 型 封 闭 式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理 财 产 品 计 划 发 行 下 限 1000 万 元 认 购 期 2011 年 6 月 23 日 -2011 年 6 月 29 日 ( 含 ) 认 购 期 结 束, 如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总 金 额 未 达 到 计 划 发 行 下 限, 华 夏 银 行 有 权 宣 布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如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华 夏 银 行 将 于 认 购 期 结 束 后 的 产 品 成 立 第 1 个 工 作 日 通 过 本 行 网 站 发 布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的 公 告, 并 于 原 定 成 立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已 认 购 资 金 退 回 投 资 者 指 定 账 户, 认 购 期 结 束 日 至 退 回 资 金 到 账 日 期 间 不 计 付 利 息 成 立 日 2011 年 6 月 30 日, 理 财 产 品 自 成 立 日 起 计 算 收 益 到 期 日 2011 年 9 月 2 日, 到 期 日 当 日 不 计 算 收 益, 逢 节 假 日 顺 延
兑 付 日 2011 年 9 月 3 日, 兑 付 日 一 次 返 还 本 金 及 投 资 收 益, 逢 节 假 日 顺 延 托 管 人 华 夏 银 行 根 据 本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的 收 益 情 况, 测 算 出 理 财 产 品 预 期 最 高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5 万 元 ( 含 )-20 万 元 ( 不 含 ) 的 个 人 客 户 3.7%;20 万 元 ( 含 )-70 万 元 收 益 率 测 算 ( 不 含 ) 的 个 人 客 户 3.75%;7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个 人 客 户 3.8% 机 构 客 户 3.4%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提 前 终 止 权 工 作 日 收 益 计 算 方 法 税 款 其 他 规 定 个 人 客 户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为 5 万 元, 高 于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部 分 应 为 1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机 构 客 户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为 100 万 元, 高 于 认 购 起 点 金 额 部 分 应 为 1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投 资 者 无 权 提 前 终 止 该 产 品 ; 华 夏 银 行 有 权 按 照 运 作 情 况, 提 前 终 止 该 产 品, 华 夏 银 行 在 提 前 终 止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发 布 信 息 公 告 如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华 夏 银 行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 1 如 遇 国 家 金 融 政 策 出 现 重 大 调 整 并 影 响 到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正 常 运 作 ; 2 理 财 资 金 所 投 资 的 信 托 计 划 及 其 他 相 关 金 融 产 品 均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形 由 于 华 夏 银 行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实 际 理 财 期 限 可 能 小 于 预 定 期 限 如 果 本 理 财 产 品 提 前 终 止, 则 投 资 者 将 无 法 实 现 期 初 预 期 的 全 部 收 益 国 家 法 定 工 作 日 预 期 期 末 收 益 = 投 资 本 金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实 际 存 续 天 数 365( 为 方 便 起 见,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所 涉 及 的 数 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两 位 后 舍 位 ) 理 财 收 益 的 应 纳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申 报 及 缴 纳, 但 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或 税 务 等 国 家 机 关 的 命 令 或 要 求, 华 夏 银 行 有 义 务 代 扣 代 缴 投 资 者 承 担 的 税 费 时, 华 夏 银 行 将 进 行 代 扣 代 缴 认 购 日 至 成 立 日 之 间 客 户 资 金 按 照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计 息, 认 购 日 至 成 立 日 之 间 的 利 息 不 计 入 认 购 本 金 ;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日 至 兑 付 日 之 间 客 户 资 金 不 计 息 二 投 资 对 象 理 财 资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信 用 级 别 较 高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国 债 金 融 债 央 行 票 据 银 行 存 款 票 据 资 产 债 券 回 购 债 券 远 期 以 及 高 信 用 级 别 的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次 级 债 信 托 计 划 信 托 收 益 权 他 行 理 财 产 品 等 资 产 或 金 融 工 具 三 理 财 产 品 费 用 收 益 分 析 与 计 算 1. 理 财 产 品 所 承 担 的 相 关 费 用 如 理 财 产 品 实 际 年 化 收 益 率 超 过 预 期 最 高 年 化 收 益 率 时, 超 过 的 部 分 为 华 夏 银 行 收 取 的 理 财 管 理 费 用 如 理 财 产 品 实 际 年 化 收 益 率 低 于 或 等 于 预 期 最 高 年 化 收 益 率, 华 夏 银 行 不 收 取 理 财 管 理 费 用 2. 客 户 预 期 最 高 年 化 收 益 率 根 据 本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的 收 益 情 况, 测 算 出 理 财 产 品 预 期 最 高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 客 户 类 型 购 买 金 额 预 期 到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个 人 客 户 5 万 元 ( 含 )-20 万 元 ( 不 含 ) 3.7% 20 万 元 ( 含 )-70 万 元 ( 不 含 ) 3.75% 70 万 元 ( 含 ) 以 上 3.8%
机 构 客 户 1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3.4% 在 产 品 存 续 期 (2011 年 6 月 30 日 2011 年 9 月 2 日 ) 内, 如 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基 准 利 率 调 整, 该 产 品 相 应 调 整 预 期 最 高 年 化 收 益 率 理 财 产 品 分 段 计 息, 加 息 日 ( 含 ) 之 前 按 原 收 益 率 计 息, 从 加 息 次 日 起 按 原 收 益 率 加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上 调 绝 对 值 计 息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时, 如 果 与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相 关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主 体 发 生 违 约,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收 益 率 为 零 甚 至 损 失 理 财 本 金, 则 华 夏 银 行 将 在 尽 责 继 续 追 偿 或 寻 找 其 他 合 理 方 式 回 收 资 产, 扣 除 理 财 管 理 费 ( 如 有 ) 后 向 客 户 支 付 理 财 收 益 及 理 财 本 金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适 当 延 长 理 财 产 品 期 限 3. 预 期 收 益 计 算 公 式 预 期 期 末 收 益 = 投 资 本 金 预 期 年 化 收 益 率 实 际 存 续 天 数 365 ( 为 方 便 起 见,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所 涉 及 的 数 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两 位 后 舍 位 ) 4. 情 景 分 析 情 景 1: 以 某 个 人 客 户 投 资 5 万 元 为 例, 如 果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池 内 资 产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相 关 主 体 未 发 生 违 约,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为 64 天, 则 客 户 最 终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3.7%, 具 体 金 额 为 : 50,000 3.7% 64 365=324.38 元 情 景 2: 以 某 个 人 客 户 投 资 20 万 元 为 例, 如 果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池 内 资 产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相 关 主 体 未 发 生 违 约,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为 64 天, 则 客 户 最 终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3.75%, 具 体 金 额 为 : 200,000 3.75% 64 365=1,315.06 元 情 景 3: 以 某 个 人 客 户 投 资 70 万 元 为 例, 如 果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池 内 资 产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相 关 主 体 未 发 生 违 约,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为 64 天, 则 客 户 最 终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3.8%, 具 体 金 额 为 : 700,000 3.8% 64 365=4,664.10 元 情 景 4: 以 某 机 构 客 户 投 资 100 万 元 为 例, 如 果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池 内 资 产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相 关 主 体 未 发 生 违 约,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为 64 天, 则 客 户 最 终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3.4%, 具 体 金 额 为 : 1,000,000 3.4% 64 365=5,961.64 元 情 景 5: 以 某 客 户 投 资 200 万 元 为 例, 如 果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池 内 资 产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相 关 主 体 发 生 违 约, 实 际 理 财 天 数 为 64 天, 理 财 产 品 实 际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1.5%, 则 客 户 最 终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1.5%, 具 体 金 额 为 : 2,000,000 1.5% 64 365=5,260.27 元 上 述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测 算 中 所 有 数 据 仅 为 示 例 假 设 水 平, 仅 供 参 考, 不 代 表 本 理 财 产 品 实 际 收 益 水 平 最 不 利 的 投 资 情 形 : 如 果 与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相 关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主 体 发 生 违 约, 则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时 投 资 者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理 财 本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对 此 风 险 有 充 分 认 识 基 础 上 谨 慎 投 资 5. 理 财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支 付
(1) 本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或 提 前 终 止 日 后, 华 夏 银 行 将 于 兑 付 日 向 投 资 者 一 次 性 支 付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2)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日 或 提 前 终 止 日, 如 果 与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相 关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主 体 发 生 违 约, 则 华 夏 银 行 将 在 尽 责 继 续 追 偿 或 寻 找 其 他 合 理 方 式 回 收 资 产, 扣 除 理 财 管 理 费 ( 如 有 ) 后 向 客 户 支 付 理 财 收 益 及 理 财 本 金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适 当 延 长 理 财 产 品 期 限 延 期 期 间, 华 夏 银 行 不 收 取 理 财 管 理 费, 且 不 向 客 户 计 算 收 益 6. 特 别 说 明 产 品 成 立 日 至 产 品 到 期 日 为 理 财 期, 理 财 期 内 产 品 封 闭, 不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四 风 险 揭 示 本 理 财 产 品 为 非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型 产 品, 客 户 可 能 主 要 面 临 以 下 风 险 : ( 一 )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风 险 :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保 证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来 源 于 本 理 财 产 品 项 下 投 资 组 合 的 回 报, 容 易 受 到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变 化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情 况 以 及 投 资 管 理 方 投 资 能 力 的 影 响, 在 最 不 利 的 情 况 下, 本 理 财 产 品 理 财 收 益 率 可 能 为 零, 甚 至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本 金 和 理 财 收 益 不 确 定 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二 ) 信 用 风 险 : 如 果 与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相 关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主 体 发 生 违 约,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进 而 导 致 本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为 零 以 至 本 金 遭 受 损 失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 投 资 者 没 有 提 前 终 止 权 ( 四 ) 投 资 风 险 :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取 决 于 所 投 资 金 融 工 具 的 收 益 率, 投 资 者 应 对 此 有 充 分 的 认 识 除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收 益 或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外, 任 何 预 计 收 益 预 期 收 益 测 算 收 益 或 类 似 表 述 均 属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用 语, 不 代 表 投 资 者 可 能 获 得 的 实 际 收 益, 亦 不 构 成 华 夏 银 行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任 何 收 益 承 诺, 仅 供 投 资 者 期 初 进 行 投 资 决 定 时 参 考 ( 五 ) 法 律 及 政 策 风 险 : 本 理 财 产 品 是 针 对 当 前 的 相 关 法 规 和 政 策 设 计 的 如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以 及 市 场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理 财 产 品 的 受 理 投 资 偿 还 等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本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率 为 零 甚 至 损 失 理 财 本 金 ( 六 ) 最 不 利 的 投 资 情 形 : 如 果 与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相 关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主 体 发 生 违 约, 则 理 财 产 品 到 期 时 投 资 者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理 财 产 品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理 财 本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对 此 风 险 有 充 分 认 识 基 础 上 谨 慎 投 资 ( 七 )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风 险 : 认 购 期 结 束, 如 理 财 产 品 认 购 总 金 额 未 达 到 计 划 发 行 下 限, 华 夏 银 行 有 权 宣 布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成 立 ( 八 ) 提 前 终 止 风 险 : 如 遇 国 家 金 融 政 策 出 现 重 大 调 整 并 影 响 到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正 常 运 作, 或 发 生 其 他 信 托 计 划 提 前 终 止 的 情 形, 华 夏 银 行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本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者 可 能 无 法 实 现 期 初 预 期 的 全 部 收 益 ( 九 ) 延 期 风 险 : 如 果 与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资 产 相 关 的 信 托 受 托 人 债 务 人 担 保 人 ( 如 有 ) 等 主 体 发 生 违 约, 导 致 资 产 未 全 部 及 时 变 现, 则 本 理 财 产 品 不 能 按 时 偿 还 本 金 及 理 财 收 益, 理 财 期 限 将 相 应 延 长 ( 十 ) 信 息 传 递 风 险 :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披 露 方 式 及 时 查 询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相 关 信 息 华 夏 银 行 按 照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的 约 定, 发 布 理 财 产 品 的 信 息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的 约 定 及 时 登 录 华 夏 银 行 网 站 或 致 电 华 夏 银 行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95577) 或 到 华 夏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查 询 如 果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查 询, 或 由 于 通 讯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投 资 者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理 财 产 品 信 息, 并 由 此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决 策,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另 外, 投 资 者 预 留 在 华 夏 银 行 的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华 夏 银 行 如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告 知 华 夏 银 行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的, 华 夏 银 行 将 可 能 在 需 要 联 系 投 资 者 时 无 法 及 时 联 系 上, 并 可 能 会 由 此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决 策,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十 一 ) 其 他 风 险 : 指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严 重 影 响 金 融 市 场 的 正 常 运 行, 从 而 导 致 理 财 资 产 收 益 降 低 或 损 失, 甚 至 影 响 理 财 产 品 的 受 理 投 资 偿 还 等 的 正 常 进 行, 进 而 影 响 理 财 产 品 的 资 金 收 益 安 全 本 理 财 计 划 是 高 风 险 投 资 产 品, 您 的 本 金 可 能 会 因 市 场 变 动 而 蒙 受 重 大 损 失, 您 应 充 分 认 识 投 资 风 险, 谨 慎 投 资 五 信 息 披 露 1. 有 关 本 理 财 产 品 运 行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及 到 期 公 告 将 通 过 我 行 网 站 (www.hxb.com.cn) 或 手 机 短 信 方 式 通 知 客 户 以 上 信 息 在 发 布 或 发 出 之 日 视 为 通 知 送 达, 请 客 户 及 时 查 询 2. 产 品 到 期 公 告 于 兑 付 日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布 或 发 出 3. 本 理 财 产 品 运 行 期 间,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有 关 事 宜 的 说 明, 将 通 过 我 行 网 站 (www.hxb.com.cn)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平 台 渠 道 发 布 4. 投 资 者 应 定 期 通 过 上 述 相 关 渠 道 获 知 有 关 本 理 财 产 品 相 关 信 息, 并 及 时 通 过 上 述 渠 道 或 致 电 华 夏 银 行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95577) 或 到 华 夏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查 询 如 果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查 询, 或 由 于 通 讯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使 得 投 资 者 无 法 及 时 了 解 产 品 信 息,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5. 华 夏 银 行 将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规 范 的 要 求 在 华 夏 银 行 网 站 (www.hxb.com.cn) 或 相 关 营 业 网 点 及 时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6. 银 行 出 具 的 到 期 清 算 报 告 无 需 审 计 如 监 管 机 构 认 为 需 要 审 计, 则 相 关 审 计 费 用 由 理 财 资 产 承 担 六 特 别 提 示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为 华 夏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 以 下 简 称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 不 可 分 割 之 组 成 部 分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的 任 何 预 计 收 益 预 期 收 益 测 算 收 益 或 类 似 表 述 均 属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用 语, 不 代 表 投 资 者 可 能 获 得 的 实 际 收 益, 亦 不 构 成 华 夏 银 行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任 何 收 益 承 诺, 仅 供 投 资 者 期 初 进 行 投 资 决 定 时 参 考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解 释 权 归 华 夏 银 行 所 有 若 投 资 者 对 本 理 财 产 品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向 华 夏 银 行 咨 询 投 资 者 在 签 署 理 财 产 品 协 议 书 前 已 阅 读 本 理 财 产 品 风 险 提 示, 充 分 了 解 并 知 晓 本 理 财 产 品 的 风 险, 自 愿 承 担 相 关 风 险, 并 授 权 华 夏 银 行 根 据 本 理 财 方 案 进 行 投 资 甲 方 / 代 理 人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乙 方 ( 发 售 行 业 务 公 章 ):
单 位 客 户 ( 公 章 ): 理 财 人 员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