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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 CEDAW/C/LBN/CO/2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22 July 200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届 会 议 2005 年 7 月 5 日 至 22 日 结 论 意 见 : 黎 巴 嫩 1. 委 员 会 在 2005 年 7 月 12 日 第 691 和 第 692 次 会 议 ( 见 CEDAW/C/SR.691 和 692 ) 上 审 议 了 黎 巴 嫩 的 初 次 和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 见 CEDAW/C/LBN/1 和 CEDAW/C/LBN/2) 缔 约 国 的 介 绍 2. 黎 巴 嫩 代 表 在 介 绍 报 告 时 强 调 批 准 公 约 的 重 大 意 义 黎 巴 嫩 在 批 准 公 约 时 尽 管 提 出 了 保 留 意 见, 但 着 重 提 到 政 府 对 两 性 平 等 的 承 诺 以 及 在 力 求 实 现 两 性 平 等 方 面 取 得 的 重 大 成 果 3. 即 使 在 1996 年 批 准 公 约 之 前, 黎 巴 嫩 在 实 现 两 性 平 等 方 面 已 树 立 了 若 干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包 括 1953 年 准 许 妇 女 享 有 政 治 权 利 ;1960 年 准 许 已 婚 妇 女 有 权 选 择 其 公 民 身 份 ;1963 年 准 许 妇 女 有 权 当 选 地 方 议 会 成 员 ;1974 年 废 除 旅 行 须 经 丈 夫 许 可 的 要 求 ;1983 年 废 除 不 得 使 用 避 孕 药 具 的 禁 令 ;1984 年 为 男 女 规 定 了 同 等 退 休 年 龄 和 社 会 保 障 福 利 4. 宪 法 规 定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妇 女 参 与 了 选 举 进 程, 她 们 在 行 政 和 法 律 领 域 的 人 数 增 加 今 天 的 黎 巴 嫩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子 同 等 的 法 律 权 利 - 她 们 拥 有 签 订 合 同 拥 有 财 产 进 入 法 院 诉 讼 程 序 的 同 等 法 律 行 为 能 力 在 得 到 法 律 服 务 方 面, 妇 女 拥 有 与 男 子 同 等 的 权 利 妇 女 还 与 男 子 一 样 有 权 获 取 保 留 或 改 变 其 公 民 身 份 与 外 籍 人 士 结 婚 的 妇 女 不 会 被 自 动 剥 夺 黎 巴 嫩 公 民 身 份 5. 这 位 代 表 指 出, 劳 工 法 并 未 区 别 男 女 在 就 业 方 面 有 何 不 同, 同 工 同 酬 的 原 则 普 遍 得 到 遵 守 妇 女 同 男 子 平 等 参 与 政 治 进 程 每 个 人 可 以 一 视 同 仁 地 接 受 教 育 ; 在 男 女 同 校 方 面 没 有 任 何 障 碍 各 级 教 育 领 域 的 妇 女 人 数 正 在 增 加, 妇 女 已 进 入 05-45047 (C) 080805 080805 *0545047*

传 统 上 由 男 子 把 持 的 领 域 妇 女 的 健 康 指 标 显 著 改 善, 绝 大 多 数 卫 生 工 作 者 由 妇 女 担 任 6. 这 位 代 表 提 请 注 意 该 国 关 于 保 护 人 权 的 一 般 性 框 架 及 宪 法 序 言 部 分 的 相 关 条 款 除 了 联 合 国 通 过 的 特 别 是 与 妇 女 有 关 的 各 项 人 权 文 书 以 外, 黎 巴 嫩 还 是 教 科 文 组 织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通 过 的 各 项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所 有 这 些 文 书 和 公 约 都 进 一 步 承 认 妇 女 的 权 利 2002 年, 黎 巴 嫩 在 阿 拉 伯 国 家 联 盟 框 架 内 加 入 了 关 于 建 立 阿 拉 伯 妇 女 组 织 的 一 项 协 定, 黎 巴 嫩 是 该 组 织 的 一 名 积 极 成 员 7. 这 位 代 表 表 示, 黎 巴 嫩 不 能 撤 除 对 第 9 条 第 2 款 ; 第 16 条 第 1 款 第 (c) (d) (f) 和 (g) 项 和 第 29 条 第 1 款 的 保 留 这 位 代 表 指 出, 没 有 一 项 可 适 用 所 有 黎 巴 嫩 人 的 统 一 人 身 法 相 反, 每 一 位 黎 巴 嫩 公 民 受 到 18 个 公 认 的 宗 教 社 区 中 其 中 一 个 宗 教 社 区 的 规 范 婚 姻 父 母 身 份 继 承 事 项 的 人 身 法 和 法 院 的 制 约 宗 教 多 元 化 不 仅 在 黎 巴 嫩 人 民 的 宪 法 中, 而 且 在 黎 巴 嫩 国 的 建 成 中 发 挥 重 大 作 用, 宗 教 多 元 化 同 其 他 经 济 和 政 治 因 素 一 起 继 续 发 挥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8. 妇 女 问 题 属 于 缔 约 国 在 处 理 很 多 优 先 事 项 时 最 显 著 的 一 个 优 先 事 项 国 家 和 民 间 社 会 在 很 多 方 面 协 调 努 力, 得 以 针 对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行 为 等 问 题 采 取 行 动, 从 而 能 够 为 受 害 者 提 供 协 助 采 取 立 法 行 动 和 惩 罚 行 为 者 这 些 努 力 也 加 深 了 社 会 对 性 别 问 题 的 认 识 民 间 社 会 各 组 织 可 在 国 家 自 由 活 动 9. 最 近 的 议 会 选 举 即 使 没 有 实 施 配 额 制, 妇 女 在 议 会 中 的 人 数 也 从 2000 年 的 三 人 增 加 到 六 人 预 计 议 会 将 继 续 修 订 立 法, 例 如 刑 法, 以 便 与 公 约 保 持 一 致 10. 最 后, 这 位 代 表 强 调 战 争 阻 碍 了 黎 巴 嫩 妇 女 争 取 平 等 的 斗 争, 指 出 和 平 是 使 这 些 权 利 和 问 题 得 到 应 有 注 意 的 关 键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意 见 导 言 11. 委 员 会 赞 扬 缔 约 国 批 准 了 公 约, 并 对 缔 约 国 提 出 其 初 次 和 第 二 次 定 期 报 告 表 示 赞 赏 委 员 会 同 时 对 缔 约 国 没 有 遵 守 委 员 会 关 于 编 制 报 告 的 准 则, 对 报 告 逾 期 提 交 表 示 遗 憾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就 会 前 工 作 组 提 出 的 议 题 和 问 题 清 单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并 就 委 员 会 口 头 提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口 头 情 况 介 绍 和 进 一 步 澄 清 表 示 赞 赏 12. 委 员 会 欢 迎 缔 约 国 派 出 代 表 团, 并 赞 赏 代 表 团 同 委 员 会 成 员 进 行 了 建 设 性 对 话 13.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黎 巴 嫩 对 公 约 第 9 条 第 2 款 第 16 条 第 1 款 第 (c) (d) (f) 和 (g) 项 和 第 29 条 第 1 款 提 出 来 保 留 2

积 极 方 面 14. 委 员 会 对 妇 女 在 教 育 领 域, 特 别 是 在 高 等 学 院 中 取 得 的 进 展 表 示 赞 赏, 2002/2003 年, 妇 女 在 所 有 高 等 学 院 的 学 生 总 人 数 中 占 53.9% 15. 委 员 会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妇 女 在 司 法 界 人 数 增 加, 目 前 在 最 高 上 诉 法 院 的 37 名 法 官 中, 有 5 名 是 妇 女, 在 112 名 见 习 法 官 中, 有 71 名 是 妇 女 委 员 会 还 欣 见, 2004 年 11 月 首 次 有 一 名 妇 女 法 官 被 任 命 为 最 高 上 诉 法 院 检 察 官, 从 而 有 机 会 进 入 高 等 司 法 官 法 院 16. 委 员 会 欣 见 妇 女 参 加 劳 工 市 场 的 人 数 增 加 到 25%, 妇 女 参 与 私 人 经 济 部 门 和 公 共 经 济 部 门 的 情 况 都 有 所 改 善 主 要 关 切 的 领 域 和 各 项 建 议 17.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继 续 对 公 约 第 9 条 第 2 款 和 第 16 条 第 1 款 第 (c) (d) (f) 和 (g) 项 提 出 保 留 表 示 关 切 委 员 会 认 为 对 第 9 条 和 第 16 条 的 保 留 违 背 了 公 约 的 目 标 和 宗 旨 18. 委 员 会 敦 请 缔 约 国 加 快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限 制 并 最 终 撤 销 对 公 约 的 保 留 19.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的 立 法 中 没 有 按 照 公 约 第 2(a) 条 的 规 定 纳 入 保 障 性 别 平 等 的 条 款 表 示 关 切 20. 委 员 会 敦 请 缔 约 国 按 照 公 约 第 2(a) 条 的 规 定, 在 宪 法 或 其 他 适 当 立 法 中 纳 入 保 障 性 别 平 等 的 条 款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建 议 考 虑 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同 宪 法 序 言 部 分 提 到 的 各 项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列 在 一 起 21.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缔 约 国 努 力 改 革 歧 视 性 立 法 使 其 符 合 公 约 的 做 法 是 临 时 性 的 委 员 会 对 缔 约 国 没 有 充 分 理 解 它 应 根 据 公 约 承 担 的 义 务 表 示 关 切, 特 别 是 缔 约 国 侧 重 于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很 多 领 域 在 实 现 事 实 上 平 等 方 面 进 展 不 足, 包 括 没 有 制 定 有 时 限 的 指 标 22.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为 系 统 地 审 查 和 修 订 所 有 立 法 制 定 战 略, 包 括 确 定 有 时 限 的 指 标, 以 便 全 面 遵 守 公 约 的 各 项 条 款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依 照 公 约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确 保 妇 女 与 男 子 一 样 享 有 事 实 上 平 等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系 统 地 监 督 国 家 立 法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影 响, 在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资 料 说 明 这 些 措 施 的 影 响 和 取 得 的 具 体 进 展 23. 委 员 会 感 到 关 切 的 是, 黎 巴 嫩 不 存 在 统 一 的 人 身 法, 在 人 身 法 规 范 方 面, 每 一 个 黎 巴 嫩 公 民 受 到 与 其 宗 教 社 区 有 关 的 法 律 和 法 院 制 约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在 报 告 和 口 头 情 况 说 明 中 没 有 提 供 充 分 资 料 说 明 在 黎 巴 嫩 存 在 的 宗 教 社 区 情 况, 包 括 有 关 指 导 这 些 社 区 的 各 种 人 身 法 的 资 料, 特 别 是 它 们 的 实 施 范 围 和 对 妇 女 平 等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3

24. 委 员 会 敦 请 缔 约 国 通 过 符 合 公 约 的 统 一 的 人 身 法, 它 应 适 用 于 黎 巴 嫩 每 个 妇 女, 不 论 其 宗 教 派 别 如 何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列 入 详 细 资 料 说 明 在 该 国 存 在 的 各 种 宗 教 社 区 情 况, 包 括 影 响 妇 女 的 各 种 人 身 法 25. 委 员 会 欢 迎 黎 巴 嫩 妇 女 全 国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努 力, 但 关 切 这 个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的 国 家 机 构 没 有 足 够 的 权 力 或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来 有 效 促 进 男 女 平 等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和 公 约 的 执 行 26.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加 强 现 有 国 家 机 构, 在 各 个 层 次 上 给 予 其 适 当 的 权 力 及 人 力 和 财 政 资 源, 使 之 在 履 行 授 权 任 务 方 面 更 有 效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在 各 个 部 门 的 一 切 政 策 和 方 案 中, 将 社 会 性 别 观 点 纳 入 主 流, 包 括 通 过 有 关 社 会 性 别 问 题 的 培 训 和 能 力 建 设 措 施, 并 且 创 建 社 会 性 别 问 题 协 调 中 心 27.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针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暴 力 仍 在 发 生,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强 奸 以 维 护 名 誉 为 名 犯 下 的 罪 行 委 员 会 特 别 关 切 黎 巴 嫩 刑 法 第 562 条 规 定 可 以 对 以 维 护 名 誉 为 名 犯 下 的 罪 行 减 轻 处 罚, 而 且 该 缔 约 国 显 然 没 有 开 展 工 作, 宣 传 反 对 造 成 残 杀 妇 女 现 象 得 到 延 续 和 纵 容 这 种 现 象 的 名 誉 观 28.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优 先 重 视 采 取 综 合 办 法, 考 虑 到 委 员 会 关 于 针 对 妇 女 暴 力 的 一 般 性 建 议 19, 解 决 针 对 妇 女 和 女 孩 的 暴 力 问 道 委 员 会 吁 请 该 缔 约 国, 修 正 黎 巴 嫩 刑 法 中 规 定 对 以 维 护 名 誉 为 名 犯 下 的 罪 行 可 以 减 轻 处 罚 的 第 562 条, 并 就 包 括 家 庭 暴 力 在 内 的 针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行 为 通 过 具 体 立 法, 明 确 规 定 时 限, 确 保 受 害 妇 女 和 女 孩 能 得 到 保 护 和 有 效 救 济, 并 有 效 起 诉 和 惩 处 犯 下 此 种 行 为 者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对 公 职 人 员, 特 别 是 执 法 人 员 司 法 人 员 和 保 健 服 务 提 供 者 进 行 有 关 针 对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的 性 别 敏 感 培 训, 使 他 们 能 警 惕 一 切 形 式 的 针 对 妇 女 的 暴 力 行 为, 并 能 对 此 做 出 充 分 的 响 应 委 员 会 还 吁 请 缔 约 国 采 取 措 施, 努 力 改 变 仍 然 放 任 针 对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的 社 会 文 化 和 传 统 态 度, 包 括 名 誉 观 29. 委 员 会 严 重 关 切, 对 于 妇 女 和 男 子 在 家 庭 工 作 场 所 和 社 会 中 的 角 色 和 职 责, 重 男 轻 女 态 度 和 根 深 蒂 固 的 传 统 和 文 化 定 性 观 念 仍 很 普 遍, 严 重 阻 碍 了 妇 女 享 受 人 权, 妨 碍 了 公 约 的 充 分 执 行 30.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加 紧 努 力, 拟 订 和 执 行 全 面 提 高 认 识 方 案, 鼓 励 更 好 地 理 解 和 支 持 社 会 各 个 层 次 上 的 男 女 平 等 这 些 努 力 应 旨 在 按 照 公 约 第 2 条 (f) 项 和 第 5 条 (a) 项 的 要 求, 改 变 妇 女 和 男 子 在 家 庭 工 作 场 所 和 社 会 中 角 色 和 职 责 方 面 的 定 性 态 度 和 传 统 规 范, 增 进 社 会 对 男 女 平 等 的 支 持 31. 委 员 会 欢 迎 国 民 议 会 中 妇 女 代 表 所 占 百 分 比 翻 了 一 番, 从 1992 年 的 2.3% 增 加 到 2005 年 的 4.3%, 但 依 然 关 切 决 策 职 位 上 妇 女 人 数 极 少, 尤 其 是 各 级 民 选 机 构 和 任 命 机 构, 在 行 政 和 外 交 部 门 的 妇 女 人 数 也 很 少 4

32.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持 续 采 取 措 施, 包 括 根 据 公 约 第 4 条 第 1 款 和 委 员 会 一 般 性 建 议 25 采 取 临 时 特 别 措 施, 在 公 共 生 活 的 各 个 领 域, 加 速 增 加 民 选 机 构 和 任 命 机 构 中 的 妇 女 人 数 33.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尽 管 在 就 业 领 域 进 行 了 法 律 改 革, 妇 女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仍 处 于 不 利 地 位, 职 业 上 的 隔 离 严 重, 男 女 工 资 差 别 依 然 存 在 34.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加 紧 努 力, 消 除 职 业 上 的 隔 离, 确 保 男 女 在 劳 动 力 市 场 机 会 均 等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建 立 监 测 机 制, 确 保 落 实 要 求 雇 主 做 到 同 工 同 酬 的 立 法 委 员 会 要 求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帮 助 调 和 家 庭 与 职 业 责 任, 鼓 励 男 女 分 担 家 务 和 家 庭 责 任 35. 委 员 会 欢 迎 将 生 殖 保 健 服 务 纳 入 初 级 保 健 系 统, 但 仍 然 关 切 并 非 所 有 妇 女 都 能 享 受 此 种 服 务, 特 别 是 农 村 地 区 委 员 会 还 十 分 关 切 非 法 堕 胎 造 成 的 妇 女 死 亡 36.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政 府, 特 别 在 农 村 地 区 加 强 方 案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为 妇 女 提 供 获 得 保 健 信 息 和 服 务 的 有 效 途 径, 特 别 是 生 殖 健 康 方 面 的 信 息 和 服 务 以 及 负 担 得 起 的 避 孕 办 法, 防 止 非 法 堕 胎 委 员 会 还 敦 促 缔 约 国 不 将 在 有 情 可 原 情 况 下 所 做 的 人 工 流 产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委 员 会 建 议 采 取 措 施, 按 照 委 员 会 关 于 妇 女 和 保 健 的 一 般 性 建 议 24 和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保 护 妇 女 免 受 不 安 全 流 产 对 健 康 的 不 利 影 响 37. 委 员 会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妇 女 中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发 病 率 很 高, 在 感 染 者 中 占 18.2%, 对 于 妇 女 防 范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没 有 拟 订 任 何 特 别 方 案 38.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拟 订 和 实 施 对 性 别 问 题 有 敏 感 认 识 的 综 合 方 案, 并 为 防 治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调 拨 足 够 的 经 费, 强 化 包 括 提 高 认 识 在 内 的 预 防 措 施, 确 保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的 妇 女 和 女 孩 不 会 受 到 歧 视, 得 到 适 当 的 援 助 和 治 疗 39.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报 告 中 没 有 按 性 别 划 分 的 最 新 数 据, 包 括 妇 女 移 民 工 人 和 针 对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方 面 的 数 据 40. 委 员 会 建 议 缔 约 国, 进 行 全 面 数 据 收 集 工 作, 覆 盖 公 约 各 个 领 域, 包 括 妇 女 移 民 工 人 境 况 和 针 对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方 面, 以 便 能 够 评 估 趋 势 以 及 方 案 对 妇 女 的 影 响, 并 在 下 一 份 定 期 报 告 中 反 映 这 些 数 据 和 有 关 分 析 41.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妇 女 的 总 体 文 盲 率 下 降 了, 但 十 分 关 切 农 村 妇 女 文 盲 率 仍 然 很 高 委 员 会 还 很 关 切 对 农 村 妇 女 地 位 的 立 法 保 护 不 够 42.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进 一 步 实 施 方 案, 特 别 是 旨 在 降 低 农 村 妇 女 文 盲 率 的 方 案, 并 且 颁 布 有 关 农 村 妇 女 的 新 法 律, 确 保 充 分 执 行 公 约 第 14 条 5

43. 委 员 会 欢 迎 民 间 社 会 生 机 勃 勃, 但 关 切 政 府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执 行 公 约 方 面 缺 乏 合 作 委 员 会 表 示 关 切, 对 执 行 公 约 和 促 进 男 女 平 等 方 面 国 家 的 义 务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作 用, 缔 约 国 显 然 缺 乏 认 识 44. 委 员 会 敦 促 缔 约 国 在 执 行 公 约 方 面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更 有 效 地 合 作, 同 时 在 履 行 公 约 规 定 的 义 务 方 面 充 分 承 担 责 任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缔 约 国 在 编 写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时 征 求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意 见 45. 委 员 会 鼓 励 缔 约 国 批 准 公 约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并 尽 快 接 受 对 公 约 第 20 条 第 1 款 有 关 委 员 会 开 会 时 间 的 修 正 46. 委 员 会 促 请 缔 约 国 在 实 施 公 约 各 项 义 务 时 充 分 利 用 充 实 公 约 各 项 规 定 的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并 请 缔 约 国 在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47. 委 员 会 还 强 调, 要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必 须 充 分 有 效 实 施 公 约 委 员 会 要 求 在 各 项 实 现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的 工 作 中, 纳 入 社 会 性 别 观 点, 充 分 体 现 公 约 的 各 项 规 定, 并 请 缔 约 国 在 其 下 一 次 定 期 报 告 中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48. 委 员 会 指 出, 各 国 遵 守 七 项 主 要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1 将 改 善 妇 女 在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享 受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情 况 因 此, 委 员 会 鼓 励 黎 巴 嫩 政 府 考 虑 批 准 尚 未 加 入 的 条 约, 即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49. 委 员 会 要 求 在 黎 巴 嫩 广 泛 散 发 本 结 论 意 见, 使 黎 巴 嫩 人 民, 包 括 政 府 官 员 政 治 人 物 议 员 及 妇 女 组 织 和 人 权 组 织, 了 解 为 确 保 妇 女 在 法 律 上 和 事 实 上 的 平 等 已 采 取 哪 些 步 骤, 以 及 将 来 在 这 方 面 必 须 采 取 的 步 骤 委 员 会 还 请 该 缔 约 国 广 泛 地 特 别 是 向 妇 女 组 织 和 人 权 组 织 散 发 公 约 及 其 任 择 议 定 书 委 员 会 的 一 般 性 建 议 和 北 京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要, 以 及 散 发 大 会 第 二 十 三 届 特 别 会 议 题 为 2000 年 妇 女 : 二 十 一 世 纪 两 性 平 等 发 展 与 和 平 的 成 果 50. 委 员 会 请 缔 约 国 在 根 据 公 约 第 18 条 应 于 2006 年 5 月 提 交 的 下 一 份 定 期 报 告 中, 答 复 本 结 论 意 见 中 的 关 切 问 题 注 1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公 民 及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盟 约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