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工 企 业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编 写 指 南 各 施 工 企 业 : 为 统 一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的 编 写, 确 保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的 编 写 质 量, 指 导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编 写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规 范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的 编 写 内 容 和 格 式,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指 南 附 :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编 写 指 南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总 工 程 师 委 员 会 二 O 一 O 年 二 月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1
附 :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编 写 指 南 一 工 艺 标 准 的 编 写 原 则 施 工 企 业 在 编 写 工 艺 标 准 时, 应 当 遵 守 以 下 原 则 : 1. 工 艺 标 准 的 编 写 应 做 到 格 式 规 范, 逻 辑 严 谨, 结 构 清 晰, 用 词 简 明, 规 定 明 确 ; 2. 一 个 工 艺 标 准 应 主 要 针 对 某 个 分 部 ( 子 分 部 ) 中 的 分 项 工 程 编 写, 必 须 具 有 完 整 的 施 工 工 艺 ; 3. 工 艺 标 准 文 本 中 不 应 有 违 反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内 容 ; 4. 工 艺 标 准 的 技 术 要 求 不 应 低 于 国 家 现 行 规 范 规 程 的 要 求 ; 5. 工 艺 标 准 中 高 于 国 家 现 行 规 范 规 定 要 求 的 部 分 应 用 红 颜 色 字 体 标 出 ( 电 子 文 档 中 仅 用 于 工 艺 标 准 评 审 用 ); 6. 企 业 编 写 工 艺 标 准 时, 应 按 照 深 圳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公 布 的 深 圳 市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目 录 内 容 的 要 求 编 写 ; 7. 如 果 企 业 编 写 的 工 艺 标 准 名 称 与 深 圳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公 布 的 深 圳 市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目 录 不 一 致, 应 由 评 审 专 家 确 认 该 标 准 与 深 圳 市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目 录 中 的 某 一 个 标 准 相 一 致 ; 8. 如 果 企 业 编 写 的 工 艺 标 准 不 在 深 圳 市 建 筑 业 协 会 公 布 的 深 圳 市 施 工 工 艺 标 准 目 录 中, 该 标 准 应 归 入 其 它 类 中 二 工 艺 标 准 的 编 写 内 容 工 艺 标 准 各 部 分 的 构 成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2
1. 前 引 部 分 ( 仅 用 于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 1) 封 面 ; 2) 扉 页 ; 3) 前 言 ; 4) 目 次 ; 5) 总 则 2. 正 文 部 分 ( 适 用 于 每 个 工 艺 标 准 ) 1 适 用 范 围 2 编 制 依 据 3 施 工 准 备 3.1 技 术 准 备 及 要 求 3.2 材 料 准 备 及 要 求 3.3 主 要 机 具 4.4 作 业 条 件 4 施 工 工 艺 4.1 工 艺 流 程 4.2 操 作 工 艺 5 质 量 标 准 5.1 主 控 项 目 5.2 一 般 项 目 5.3 质 量 要 求 6 成 品 保 护 7 安 全 环 保 措 施 7.1 安 全 措 施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3
7.2 环 保 措 施 8 质 量 记 录 三 工 艺 标 准 的 文 本 要 求 工 艺 标 准 的 文 本 格 式 必 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的 通 知 ( 建 标 [2008]182 号 ) 文 件 的 相 关 要 求 编 写 附 件 :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4
附 件 :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的 管 理, 统 一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要 求,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质 量, 有 利 于 正 确 理 解 和 使 用 标 准,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 以 下 统 称 为 标 准 ) 的 编 写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标 准 的 编 写,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标 准 编 写 应 做 到 格 式 规 范, 逻 辑 严 谨, 结 构 清 晰, 用 词 简 明, 规 定 明 确 第 四 条 在 编 写 标 准 条 文 的 同 时, 应 编 写 标 准 的 条 文 说 明, 并 应 同 时 出 版, 配 套 使 用 第 五 条 标 准 的 正 式 文 本 应 由 标 准 批 准 部 门 指 定 的 出 版 机 构 出 版 标 准 局 部 修 订 内 容 和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正 式 文 本, 可 在 标 准 批 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第 二 章 标 准 构 成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六 条 标 准 应 由 前 引 部 分 正 文 部 分 和 补 充 部 分 构 成 第 七 条 标 准 各 部 分 的 构 成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前 引 部 分 1 封 面 ; 2 扉 页 ; 3 公 告 ; 4 前 言 ; 5 目 次 二 正 文 部 分 1 总 则 ; 2 术 语 和 符 号 ; 3 技 术 内 容 三 补 充 部 分 1 附 录 ; 2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 3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第 二 节 前 引 部 分 第 八 条 标 准 封 面 应 包 括 标 准 类 别 检 索 代 号 分 类 符 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英 文 译 名 发 布 日 期 实 施 日 期 发 布 机 构 等 要 素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的 封 面 还 应 包 括 标 准 备 案 号 第 九 条 标 准 编 号 由 标 准 代 号 发 布 标 准 的 顺 序 号 发 布 标 准 的 年 号 组 成 同 一 类 或 同 一 领 域 标 准 的 代 号 应 统 一 当 标 准 中 无 强 制 性 条 文 时, 标 准 代 号 后 应 加 /T 表 示 例 如 :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5
某 项 有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国 家 标 准 编 号 采 用 GB 50-20 表 示, 某 项 无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国 家 标 准 编 号 采 用 GB/T 50-20 表 示 第 十 条 标 准 名 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标 准 名 称 应 简 练 明 确 地 反 映 标 准 的 主 题 内 容 ; 二 标 准 名 称 宜 由 标 准 的 对 象 用 途 和 特 征 名 三 部 分 组 成 ; 例 如 : 钢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对 象 ) ( 用 途 ) ( 特 征 名 ) 三 标 准 应 根 据 其 特 点 和 性 质, 采 用 标 准 规 范 或 规 程 作 为 特 征 名 ; 四 标 准 名 称 应 有 对 应 的 英 文 译 名 第 十 一 条 标 准 发 布 公 告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一 标 题 及 公 告 号 ; 二 标 准 名 称 和 编 号 ; 三 标 准 实 施 日 期 ; 四 有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应 列 出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编 号 ; 全 文 强 制 的, 用 文 字 表 明 ; 五 全 面 修 订 的 标 准 应 列 出 被 替 代 标 准 的 名 称 编 号 和 废 止 日 期 ; 六 局 部 修 订 的 标 准, 应 采 用 经 此 次 修 改 的 原 条 文 同 时 废 止 的 典 型 用 语 予 以 说 明 ; 七 批 准 部 门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标 准 的 前 言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制 订 ( 修 订 ) 标 准 的 任 务 来 源 ; 二 概 述 标 准 编 制 的 主 要 工 作 和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 对 修 订 的 标 准, 还 应 简 述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的 变 更 情 况 ; 三 当 标 准 中 有 强 制 性 条 文 时, 应 采 用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的 典 型 用 语, 予 以 说 明 ; 同 时 还 应 说 明 强 制 性 条 文 管 理 解 释 的 负 责 部 门 ; 四 标 准 的 管 理 部 门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解 释 单 位 名 称 邮 编 和 通 信 地 址 ; 五 标 准 的 主 编 单 位 参 编 单 位 主 要 起 草 人 和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名 单 必 要 时, 还 可 包 括 参 加 单 位 名 单 第 十 三 条 参 加 单 位 名 单 的 确 定 和 编 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对 在 标 准 编 制 过 程 中 提 供 技 术 科 研 试 验 验 证 等 支 持 且 贡 献 比 较 突 出 的, 同 时 而 未 具 体 承 担 标 准 编 写 的 单 位, 可 作 为 标 准 的 参 加 单 位 ; 二 参 加 单 位 名 单 应 在 参 编 单 位 名 单 之 后 顺 序 编 排 第 十 四 条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名 单 的 确 定 和 编 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应 是 参 与 标 准 审 查 的 专 家 组 成 员, 并 应 以 签 名 为 准 ; 二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名 单 应 在 主 要 起 草 人 名 单 之 后 另 行 编 排 第 十 五 条 标 准 正 文 目 次 应 包 括 中 文 目 次 和 英 文 目 次 ; 英 文 目 次 应 与 中 文 目 次 相 对 应, 并 在 中 文 目 次 之 后 另 页 编 排 ; 英 文 目 次 页 码 应 与 中 文 目 次 页 码 连 续 第 十 六 条 标 准 的 目 次 应 从 第 1 章 按 顺 序 列 出, 包 括 : 章 名 节 名 附 录 名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条 文 说 明 及 其 起 始 页 码 标 准 的 页 码 应 起 始 于 第 1 章 第 三 节 正 文 部 分 第 十 七 条 标 准 的 总 则 应 按 下 列 内 容 和 顺 序 编 写 : 一 制 定 标 准 的 目 的 ;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6
二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 三 标 准 的 共 性 要 求 ; 四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制 定 标 准 的 目 的, 应 概 括 地 阐 明 制 定 该 标 准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第 十 九 条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应 与 标 准 的 名 称 及 其 规 定 的 技 术 内 容 相 一 致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中, 当 有 不 适 用 的 内 容 时, 应 指 明 标 准 的 不 适 用 范 围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不 应 规 定 参 照 执 行 的 范 围 第 二 十 条 对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可 采 用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适 用 于... 的 典 型 用 语 ; 对 标 准 的 不 适 用 范 围 可 采 用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不 适 用 于... 的 典 型 用 语 第 二 十 一 条 标 准 的 共 性 要 求 应 为 涉 及 整 个 标 准 的 基 本 原 则, 或 是 与 大 部 分 章 节 有 关 的 基 本 要 求 当 共 性 要 求 的 内 容 较 多 时, 可 独 立 成 章, 章 名 宜 采 用 基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应 采 用..., 除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的 典 型 用 语 第 二 十 三 条 标 准 中 采 用 的 术 语 和 符 号 ( 代 号 缩 略 语 ), 当 现 行 标 准 中 尚 无 统 一 规 定, 且 需 要 给 出 定 义 或 涵 义 时, 可 独 立 成 章, 集 中 列 出 当 内 容 少 时, 可 不 设 此 章 第 二 十 四 条 标 准 中 的 符 号 ( 代 号 缩 略 语 )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当 现 行 标 准 中 没 有 规 定 时, 应 采 用 国 际 通 用 的 符 号 当 无 国 际 通 用 的 符 号 时, 应 采 用 字 母 符 号 表 示 第 二 十 五 条 标 准 中 的 物 理 量 和 计 量 单 位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使 用 方 法 和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标 准 中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一 应 规 定 需 要 遵 守 的 准 则 和 达 到 的 技 术 要 求 以 及 采 取 的 技 术 措 施, 不 得 叙 述 其 目 的 或 理 由 ; 二 定 性 和 定 量 应 准 确, 并 应 有 充 分 的 依 据 ; 三 纳 入 标 准 的 技 术 内 容, 应 成 熟 且 行 之 有 效 凡 能 用 文 字 阐 述 的, 不 宜 用 图 作 规 定 ; 四 标 准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抵 触, 相 关 的 标 准 条 文 应 协 调 一 致 不 得 将 其 他 标 准 的 正 文 或 附 录 作 为 本 标 准 的 正 文 或 附 录 ; 五 章 节 构 成 应 合 理, 层 次 划 分 应 清 楚, 编 排 格 式 应 符 合 统 一 要 求 ; 六 技 术 内 容 表 达 应 准 确 无 误, 文 字 表 达 应 逻 辑 严 谨 简 练 明 确 通 俗 易 懂, 不 得 模 棱 两 可 ; 七 表 示 严 格 程 度 的 用 词 应 恰 当, 并 应 符 合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的 规 定 ; 八 同 一 术 语 或 符 号 应 始 终 表 达 同 一 概 念, 同 一 概 念 应 始 终 采 用 同 一 术 语 或 符 号 ; 九 公 式 应 只 给 出 最 后 的 表 达 式, 不 应 列 出 推 导 过 程 在 公 式 符 号 的 解 释 中, 可 包 括 简 单 的 参 数 取 值 规 定, 不 得 作 其 他 技 术 性 规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标 准 中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编 写 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为 直 接 涉 及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人 身 健 康 环 境 保 护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和 其 他 公 共 利 益, 且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的 条 文 ; 二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是 完 整 的 条, 当 特 殊 需 要 时 可 为 完 整 的 款 ; 三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采 用 黑 体 字 标 志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专 门 的 术 语 标 准 或 符 号 标 准, 其 技 术 内 容 构 成 可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标 准 编 写 规 则 第 1 部 分 : 术 语 GB/T20001.1 和 标 准 编 写 规 则 第 2 部 分 : 符 号 GB/T20001.2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7
第 四 节 补 充 部 分 第 二 十 九 条 附 录 应 与 正 文 有 关, 并 为 正 文 条 文 所 引 用 附 录 应 属 于 标 准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内 容 具 有 与 标 准 正 文 同 等 的 效 力 第 三 十 条 标 准 中 表 示 严 格 程 度 的 用 词 应 采 用 规 定 的 典 型 用 词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应 单 独 列 出, 编 排 在 正 文 之 后, 有 附 录 时 应 排 在 附 录 之 后 典 型 用 词 及 其 说 明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 二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 三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 四 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采 用 可 第 三 十 一 条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应 是 标 准 正 文 所 引 用 过 的 标 准 或 参 照 采 纳 的 国 际 标 准 国 外 标 准,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标 准 编 号 应 与 正 文 的 引 用 方 式 一 致 ; 二 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地 方 标 准 及 参 照 采 纳 的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标 准 的 层 次, 依 次 列 出 ; 三 当 每 个 层 次 有 多 个 标 准 时, 应 按 先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后 产 品 标 准 的 顺 序, 依 标 准 编 号 顺 序 排 列 ; 四 参 照 采 纳 的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标 准 应 按 先 国 际 标 准 后 国 外 标 准 的 顺 序, 依 标 准 编 号 顺 序 排 列 第 三 章 层 次 划 分 及 编 号 第 一 节 层 次 划 分 第 三 十 二 条 标 准 正 文 应 按 章 节 条 款 项 划 分 层 次 在 同 一 层 次 中 应 按 先 主 后 次 共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进 行 排 序 第 三 十 三 条 章 是 标 准 的 分 类 单 元, 节 是 标 准 的 分 组 单 元, 条 是 标 准 的 基 本 单 元 条 应 表 达 一 个 具 体 内 容, 当 其 层 次 较 多 时, 可 细 分 为 款, 款 亦 可 再 分 成 项 当 某 节 内 容 较 多 或 内 容 较 复 杂 时, 可 在 该 节 增 加 次 分 组 单 元, 但 所 属 节 的 条 文 编 号 应 连 续 ; 次 分 组 单 元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大 写 罗 马 数 字 顺 序 编 号 第 二 节 层 次 编 号 第 三 十 四 条 标 准 的 章 节 条 编 号 应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层 次 之 间 加 圆 点, 圆 点 应 加 在 数 字 的 右 下 角 第 三 十 五 条 章 的 编 号 应 在 同 一 标 准 内 自 始 至 终 连 续 ; 节 的 编 号 应 在 所 属 章 内 连 续 ; 条 的 编 号 应 在 所 属 的 节 内 连 续 当 章 内 不 分 节 时, 条 的 编 号 中 对 应 节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0 表 示 第 三 十 六 条 款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项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带 右 半 括 号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款 的 编 号 应 在 所 属 的 条 内 连 续 ; 项 的 编 号 应 在 所 属 的 款 内 连 续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8
第 三 节 附 录 第 三 十 七 条 附 录 的 层 次 划 分 和 编 号 方 法 应 与 正 文 相 同 但 附 录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大 写 正 体 英 文 字 母, 从 A 起 连 续 编 号 编 号 应 写 在 附 录 两 字 后 面 例 如 : 附 录 A;A.2;A.2.1 等 附 录 号 不 得 采 用 I O X 三 个 字 母 第 三 十 八 条 附 录 应 按 在 正 文 中 出 现 的 先 后 顺 序 依 次 编 排 附 录 应 设 置 标 题, 其 排 列 格 式 应 在 附 录 号 后 空 一 字 加 标 题 居 中 ; 每 个 附 录 应 另 页 编 排 第 三 十 九 条 附 录 中 表 公 式 图 的 编 号 方 法 应 与 正 文 中 的 表 公 式 图 的 编 号 方 法 一 致 第 四 十 条 当 一 个 附 录 中 的 内 容 仅 为 一 个 表 时, 不 应 编 节 条 号, 应 在 附 录 号 前 加 表 字 编 号 例 如 附 录 C 为 一 个 表, 其 编 号 为 表 C 第 四 十 一 条 当 一 个 附 录 中 的 内 容 仅 为 一 个 图 时, 不 应 编 节 条 号, 应 在 附 录 号 前 加 图 字 编 号 例 如 附 录 C 为 一 个 图, 其 编 号 为 图 C 第 四 章 格 式 编 排 第 四 十 二 条 标 准 中 的 每 章 应 另 起 一 页 编 排 章 节 应 设 置 标 题, 其 排 列 格 式 应 在 章 节 号 后 空 一 字 加 标 题 居 中 ; 条 号 的 排 列 格 式 从 左 起 顶 格 书 写 ; 款 号 从 左 起 空 二 字 书 写 ; 条 款 的 内 容 应 在 编 号 后 空 一 字 书 写, 换 行 时 应 顶 格 书 写 项 号 应 左 起 空 三 字 书 写, 其 内 容 应 在 编 号 后 接 写, 换 行 时 应 与 上 行 首 字 对 齐 若 条 文 分 段 叙 述 时, 每 段 第 一 行 均 左 起 空 二 字 书 写 第 四 十 三 条 术 语 符 号 一 章, 当 同 时 存 在 术 语 和 符 号 时, 应 分 节 编 写 每 个 术 语 应 编 写 为 一 条,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中 文 名 称 英 文 名 称 术 语 定 义 中 文 名 称 和 英 文 名 称 应 在 编 号 后 空 一 字 书 写, 中 文 名 称 后 空 两 字 书 写 英 文 对 应 词, 术 语 定 义 应 在 英 文 名 称 换 行 后 空 两 字 书 写 符 号 内 容 应 包 括 符 号 及 其 涵 义, 符 号 与 涵 义 之 间 应 加 破 折 号, 符 号 的 计 量 单 位 不 应 列 出 符 号 可 不 编 号, 但 应 按 字 母 顺 序 排 列 对 性 质 相 同 的 多 个 符 号 可 归 为 一 条 第 五 章 引 用 标 准 第 四 十 四 条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可 以 引 用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不 应 引 用 地 方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可 以 引 用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被 引 用 的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必 须 是 经 备 案 的 标 准 第 四 十 五 条 当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标 准 的 有 关 内 容 时, 不 得 引 用 其 名 称 和 编 号, 应 将 采 纳 的 相 关 内 容 结 合 标 准 编 写 的 实 际, 作 为 标 准 的 正 式 条 文 列 出 第 四 十 六 条 当 标 准 中 涉 及 的 内 容 在 有 关 的 标 准 中 已 有 规 定 时, 宜 引 用 这 些 标 准 代 替 详 细 规 定, 不 宜 重 复 被 引 用 标 准 中 相 关 条 文 的 内 容 第 四 十 七 条 对 标 准 条 文 中 引 用 的 标 准 在 其 修 订 后 不 再 适 用, 应 指 明 被 引 用 标 准 的 名 称 代 号 顺 序 号 年 号 例 如 : GB50***-2006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标 准 条 文 中 被 引 用 的 标 准 在 其 修 订 后 仍 然 适 用, 应 指 明 被 引 用 标 准 的 名 称 代 号 和 顺 序 号, 不 写 年 号 例 如 : GB50*** 第 四 十 九 条 强 制 性 条 文 中 引 用 其 他 标 准, 仅 表 示 在 执 行 该 强 制 性 条 文 时, 必 须 同 时 执 行 被 引 用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强 制 性 条 文 中 不 应 引 用 本 标 准 中 非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内 容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9
第 六 章 编 写 细 则 第 一 节 一 般 规 定 第 五 十 条 标 准 的 编 号 应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标 准 一 经 编 号, 其 顺 序 号 不 应 改 变 经 修 订 重 新 发 布, 应 将 原 标 准 发 布 年 号 改 为 该 标 准 重 新 发 布 的 年 号 行 业 标 准 和 地 方 标 准 的 备 案 顺 序 号 不 应 改 变 第 五 十 一 条 标 准 的 封 面 及 扉 页 应 按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出 版 印 刷 规 定 的 格 式 编 写 第 二 节 典 型 用 语 第 五 十 二 条 标 准 条 文 中, 条 款 之 间 承 上 启 下 的 连 接 用 语, 应 采 用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或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等 典 型 用 语 第 五 十 三 条 在 本 标 准 条 文 中 引 用 其 他 条 文 时, 应 采 用 符 合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第 *.*.* 条 的 规 定 或 按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第 *.*.* 条 的 规 定 采 用 等 典 型 用 语 第 五 十 四 条 在 本 标 准 条 文 中 引 用 其 他 表 公 式 时, 应 分 别 采 用 按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表 *.*.* 的 规 定 取 值 和 按 本 标 准 ( 规 范 规 程 ) 公 式 (*.*.*) 计 算 等 典 型 用 语 第 五 十 五 条 在 叙 述 性 文 字 段 中 描 述 偏 差 范 围 时, 应 采 用 允 许 偏 差 为 的 典 型 用 语, 不 应 写 成 大 于 ( 或 小 于 ) 超 过 等 第 三 节 表 第 五 十 六 条 当 条 文 中 采 用 表 有 利 于 对 标 准 的 理 解 时, 宜 采 用 表 格 的 方 式 表 述 第 五 十 七 条 表 应 有 表 名, 并 应 列 于 表 格 上 方 居 中 第 五 十 八 条 条 文 中 的 表 应 按 条 号 前 加 表 字 编 号 当 同 一 个 条 文 中 有 多 个 表 时, 可 在 条 号 后 加 表 的 顺 序 号 例 如 : 第 3.2.5 条 的 两 个 表, 其 表 编 号 应 分 别 为 表 3.2.5-1 表 3.2.5-2 表 的 编 号 后 应 空 一 字 列 出 表 名, 一 并 居 中 排 于 表 格 顶 线 上 方 例 如 : 表 4.7.2 围 墙 与 各 建 ( 构 ) 筑 物 的 最 小 间 距 建 ( 构 ) 筑 物 名 称 最 小 间 距 (m) 甲 类 物 料 仓 库 及 堆 场 10.0 一 般 建 筑 物 5.0 道 路 路 面 1.5 标 准 轨 距 铁 路 5.0 第 五 十 九 条 表 应 排 在 有 关 条 文 附 近, 与 条 文 的 内 容 相 呼 应, 并 应 采 用 符 合 表 *.*.* 规 定 或 按 表 *.*.* 的 规 定 确 定 等 典 型 用 语 表 中 的 栏 目 和 数 值 可 根 据 情 况 横 列 或 竖 列 当 遇 大 表 格 需 跨 两 页 及 以 上 时, 应 在 每 页 重 复 表 的 编 号, 并 在 续 排 表 的 编 号 前 加 续 表 二 字 第 六 十 条 表 内 数 值 对 应 位 置 应 对 齐, 表 栏 中 文 字 或 数 字 相 同 时, 应 重 复 写 出 当 表 栏 中 无 内 容 时, 应 以 短 横 线 表 示, 不 留 空 白 表 内 同 一 表 栏 中 数 值 应 以 小 数 点 或 者 以 等 符 号 为 准 上 下 对 齐 ; 数 值 的 有 效 位 数 应 相 同 第 六 十 一 条 表 中 各 栏 数 值 的 计 量 单 位 相 同 时, 应 把 共 同 的 计 量 单 位 加 括 号 后 紧 接 表 格 名 右 方 书 写 若 计 量 单 位 不 同 时, 应 将 计 量 单 位 分 别 写 在 各 栏 标 题 或 各 栏 数 值 的 右 方 或 正 下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10
方 第 四 节 公 式 第 六 十 二 条 条 文 中 的 公 式 应 按 条 号 编 号, 并 加 圆 括 号, 列 于 公 式 右 侧 顶 格 当 同 一 条 文 中 有 多 个 公 式 时, 应 连 续 编 号 例 如 :(3.2.5-1) (3.2.5-2) 第 六 十 三 条 条 文 中 的 公 式 应 居 中 书 写 第 六 十 四 条 公 式 应 接 排 在 有 关 条 文 的 后 面, 与 条 文 的 内 容 相 呼 应, 并 可 采 用 按 下 式 计 算 或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等 典 型 用 语 第 六 十 五 条 公 式 中 符 号 的 涵 义 和 计 量 单 位, 应 在 公 式 下 方 式 中 二 字 后 注 释 公 式 中 多 次 出 现 的 符 号, 应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加 以 注 释, 以 后 出 现 时 可 不 重 复 注 释 第 六 十 六 条 公 式 中 符 号 的 注 释 不 得 再 出 现 公 式 式 中 二 字 应 左 起 顶 格, 加 冒 号 后 接 写 需 注 释 的 符 号 符 号 与 注 释 之 间 应 加 破 折 号, 破 折 号 占 两 字 每 条 注 释 均 应 另 起 一 行 书 写 若 注 释 内 容 较 多 需 要 回 行 时, 文 字 应 在 破 折 号 后 对 齐, 各 破 折 号 也 应 对 齐 第 五 节 图 第 六 十 七 条 标 准 中 引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图 时,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第 六 十 八 条 图 应 有 图 名, 并 应 列 于 图 下 方 居 中 第 六 十 九 条 条 文 中 的 图 应 按 条 号 前 加 图 字 编 号 当 一 个 条 文 中 有 多 个 图 时, 可 在 条 文 号 后 加 图 的 顺 序 号 例 如 : 第 3.2.5 条 有 两 个 图, 其 图 号 应 分 别 为 图 3.2.5-1 图 3.2.5-2 第 七 十 条 对 几 个 分 图 组 成 一 个 图 号 的 图, 在 每 个 分 图 下 方 采 用 (a) (b) (c)... 顺 序 编 号 并 书 写 分 图 名 第 七 十 一 条 图 应 排 在 有 关 条 文 内 容 之 后 可 在 条 文 中 采 用 括 号 标 出 图 的 编 号 第 七 十 二 条 图 中 不 宜 写 文 字, 可 采 用 图 注 号 1 2 3... 或 a b c..., 图 注 应 在 图 的 编 号 及 图 名 下 方 排 列 例 如 : 图 6.2.10-3 预 留 洞 法 拼 樘 料 与 墙 体 的 固 定 1 拼 樘 料 ;2 伸 缩 缝 填 充 物 ;3 增 强 型 钢 ;4 水 泥 砂 浆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11
第 六 节 数 值 第 七 十 三 条 标 准 中 的 数 值 应 采 用 正 体 阿 拉 伯 数 字 但 在 叙 述 性 文 字 段 中, 表 达 非 物 理 量 的 数 字 为 一 至 九 时, 可 采 用 中 文 数 字 书 写 例 如 : 三 力 作 用 于 一 点 第 七 十 四 条 分 数 百 分 数 和 比 例 数 的 书 写, 应 采 用 数 学 符 号 表 示 例 如 : 四 分 之 三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和 一 比 三 点 五, 应 分 别 写 成 3/4 34% 和 1 3.5 第 七 十 五 条 当 书 写 的 数 值 小 于 1 时, 必 须 写 出 前 定 位 的 0 小 数 点 应 采 用 圆 点 例 如 :0.001 第 七 十 六 条 书 写 四 位 和 四 位 以 上 的 数 字, 应 采 用 三 位 分 节 法 例 如 :10,000 第 七 十 七 条 标 准 中 标 明 量 的 数 值, 应 反 映 出 所 需 的 精 确 度 数 值 的 有 效 位 数 应 全 部 写 出 例 如 : 级 差 为 0.25 的 数 列, 数 列 中 的 每 一 个 数 均 应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正 确 的 书 写 :1.50,1.75,2.00 不 正 确 的 书 写 :1.5,1.75,2 第 七 十 八 条 当 多 位 数 的 数 值 需 采 用 10 的 幂 次 方 式 表 达 时, 有 效 位 数 中 的 0 必 须 全 部 写 出 例 如 :100000 这 个 数, 若 已 明 确 其 有 效 位 数 是 三 位, 则 应 写 成 100 10 3, 若 有 效 位 数 是 一 位 则 应 写 成 1 10 5 第 七 十 九 条 多 位 数 数 值 不 应 断 开 换 行 换 页 第 八 十 条 带 有 表 示 偏 差 范 围 的 数 值 应 按 下 列 示 例 书 写 : 20 ±2 或 (20±2), 不 应 写 成 20±2 ; 2 20 2 1, 不 应 写 成 ; 20 1 0.65±0.05, 不 应 写 成 0.65±.05; 50 2 50 2 mm, 不 应 写 成 mm; 0 0 (55±4)%, 不 应 写 成 55±4% 或 55%±4% 第 八 十 一 条 表 示 参 数 范 围 的 数 值,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书 写 : 10N~15N 或 (10~15)N, 不 应 写 成 10~15N; 10%~12%, 不 应 写 成 10~20%; 1.1 10 5 ~1.3 10 5, 不 应 写 成 1.1~1.3 10 5 ; 18 ~36 30', 不 应 写 成 18~36 30'; 18 30'~-18 30', 不 应 写 成 ±18 ±30' 第 八 十 二 条 带 有 长 度 单 位 的 数 值 相 乘,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书 写 : 外 形 尺 寸 l b h(mm):240 120 60, 或 240mm 120mm 60mm, 不 应 写 成 240 120 60mm 第 七 节 量 单 位 的 名 称 及 符 号 第 八 十 三 条 标 准 中 的 物 理 量 和 有 数 值 的 单 位 应 采 用 符 号 表 示, 不 应 使 用 中 文 外 文 单 词 ( 或 缩 略 词 ) 代 替 第 八 十 四 条 符 号 代 表 特 定 的 概 念, 代 号 代 表 特 定 的 事 项 在 条 文 叙 述 中, 不 得 使 用 符 号 代 替 文 字 说 明 例 如 : 正 确 书 写 不 正 确 书 写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12
(1) 钢 筋 每 米 重 量 (1) 钢 筋 每 m 重 量 (2) 搭 接 长 度 应 大 于 12 倍 板 厚 (2) 搭 接 长 度 应 >12 倍 板 厚 (3) 测 量 结 果 以 百 分 数 表 示 (3) 测 量 结 果 以 % 表 示 第 八 十 五 条 在 标 准 中 应 正 确 使 用 符 号 单 位 的 符 号 应 采 用 正 体 字 母 物 理 量 的 主 体 符 号 应 采 用 斜 字 母, 上 角 标 下 角 标 应 采 用 正 体 字 母, 其 中 代 表 序 数 的 i j 为 斜 体 代 号 应 采 用 正 体 字 母 第 八 十 六 条 当 标 准 条 文 中 列 有 同 一 计 量 单 位 的 系 列 数 值 时, 可 仅 在 最 末 一 个 数 值 后 写 出 计 量 单 位 的 符 号 例 如 :10 12 14 16MPa 第 八 节 标 点 符 号 和 简 化 字 第 八 十 七 条 图 名 表 名 公 式 表 栏 标 题, 不 应 采 用 标 点 符 号 ; 表 中 文 字 可 使 用 标 点 符 号, 最 末 一 句 不 用 句 号 第 八 十 八 条 在 条 文 中 不 宜 采 用 括 号 方 式 表 达 条 文 的 补 充 内 容 ; 当 需 要 使 用 括 号 时, 括 号 内 的 文 字 应 与 括 号 前 的 内 容 表 达 同 一 含 义 第 八 十 九 条 标 点 符 号 应 采 用 中 文 标 点 书 写 格 式 句 号 应 采 用, 不 采 用. ; 范 围 符 号 应 采 用 ~, 不 采 用 ; 连 接 号 应 采 用 -, 只 占 半 格, 写 在 字 间 ; 破 折 号 占 两 格 第 九 十 条 每 个 标 点 符 号 应 占 一 格 各 行 开 始 的 第 一 格 除 引 号 括 号 省 略 号 和 书 名 号 外, 不 得 书 写 其 他 标 点 符 号, 标 点 符 号 可 书 写 在 上 行 行 末, 但 不 占 一 格 第 九 十 一 条 注 中 或 公 式 的 式 中, 其 中 间 注 释 结 束 后 加 分 号, 最 后 的 注 释 结 束 后 加 句 号 第 九 十 二 条 标 准 条 文 及 条 文 说 明 应 采 用 国 家 正 式 公 布 实 施 的 简 化 汉 字 第 九 节 注 第 九 十 三 条 注 应 采 用 1 2 3... 顺 序 编 号 注 的 字 体 应 比 正 文 字 体 小 一 号 第 九 十 四 条 当 条 文 中 有 注 释 时, 其 内 容 应 纳 入 条 文 说 明 当 确 有 必 要 时, 可 在 条 文 的 下 方 列 出 注 释 内 容 中 不 得 出 现 图 表 或 公 式 第 九 十 五 条 表 注 可 对 表 的 内 容 作 补 充 说 明 和 补 充 规 定 表 注 应 列 于 表 格 下 方, 采 用 注 与 其 他 注 释 区 分 表 中 只 有 一 个 注 时, 应 在 注 的 第 一 行 文 字 前 标 明 注 : ; 同 一 表 中 有 多 个 注 时, 应 标 明 注 :1 2 3... 等 第 九 十 六 条 图 注 不 应 对 图 的 内 容 作 规 定, 仅 对 图 的 理 解 作 说 明 图 注 列 于 图 名 的 下 方 第 九 十 七 条 角 注 可 对 条 文 或 表 中 的 内 容 作 解 释 说 明, 术 语 和 符 号 不 得 采 用 角 注 角 注 应 标 注 在 所 需 注 释 内 容 的 右 上 角 第 九 十 八 条 注 的 排 列 格 式 应 另 起 一 行 列 于 所 属 条 文 下 方, 左 起 空 二 字 书 写, 在 注 字 后 加 冒 号, 接 写 注 释 内 容 每 条 注 释 换 行 书 写 时, 应 与 上 行 注 释 的 首 字 对 齐 第 七 章 条 文 说 明 第 九 十 九 条 条 文 说 明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一 标 准 正 文 中 的 条 文 宜 编 写 相 应 的 条 文 说 明 ; 当 正 文 条 文 简 单 明 了 易 于 理 解 无 需 解 释 时, 可 不 作 说 明 ;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13
二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编 写 条 文 说 明, 且 必 须 表 述 作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理 由 ; 三 条 文 说 明 不 得 对 标 准 正 文 的 内 容 作 补 充 规 定 或 加 以 引 伸 ; 四 条 文 说 明 不 得 写 入 涉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保 密 内 容 ; 五 条 文 说 明 不 得 写 入 有 损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的 内 容 第 一 百 条 条 文 说 明 应 包 括 封 面 页 制 订 ( 或 修 订 ) 说 明 目 次 所 需 说 明 的 内 容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条 文 说 明 封 面 页 应 包 括 标 准 类 别 标 准 名 称 标 准 编 号 以 及 条 文 说 明 字 样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制 订 ( 或 修 订 ) 说 明 应 简 述 标 准 编 制 遵 循 的 主 要 原 则 编 制 工 作 概 况 重 要 问 题 说 明 以 及 尚 需 深 入 研 究 的 有 关 问 题 对 修 订 标 准, 尚 应 包 括 上 次 标 准 内 容 变 化 的 主 要 情 况 及 编 制 单 位 主 要 人 员 名 单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应 根 据 条 文 说 明 的 实 际 章 节 按 顺 序 列 出 章 名 节 名 及 页 码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条 文 说 明 的 章 节 标 题 和 编 号 应 与 正 文 相 一 致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条 文 说 明 内 容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应 按 标 准 的 章 节 条 顺 序, 以 条 为 基 础 进 行 说 明 需 对 术 语 符 号 说 明 时, 可 按 章 或 节 为 基 础 进 行 说 明 ; 二 条 文 说 明 应 主 要 说 明 正 文 规 定 的 目 的 理 由 主 要 依 据 及 注 意 事 项 等 对 引 用 的 重 要 数 据 和 图 表 还 应 说 明 出 处 ; 三 条 文 说 明 的 表 述 应 严 谨 明 确 简 练 易 懂, 具 有 较 强 的 针 对 性 ; 四 内 容 相 近 的 相 邻 条 文 可 合 写 说 明, 其 编 号 可 采 用 ~ 简 写 例 如 :3.2.2~3.2.6; 五 对 修 订 或 局 部 修 订 的 标 准, 其 修 改 条 文 的 说 明 应 作 相 应 修 改, 并 应 对 新 旧 条 文 进 行 对 比 说 明 未 修 改 的 条 文 宜 保 留 原 条 文 说 明, 也 可 根 据 需 要 重 新 进 行 说 明 ; 六 条 文 说 明 的 表 格 图 和 公 式 编 号, 可 分 别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按 流 水 号 连 续 编 排 ; 七 条 文 说 明 的 内 容 不 得 采 用 注 释 ; 八 当 条 文 说 明 与 正 文 合 订 出 版 时, 其 页 码 应 与 正 文 连 续 编 排, 其 中 封 面 页 应 为 暗 码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标 准 定 额 司 负 责 解 释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深 圳 建 筑 业 协 会 编 写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