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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1 2 调 度 运 用 参 数 与 指 标... 5 3 水 文 气 象 情 报 与 预 报... 13 4 调 度 控 制 水 位 与 流 量... 15 5 防 洪 调 度... 18 6 发 电 调 度... 20 7 航 运 调 度... 23 8 水 资 源 调 度... 28 9 水 工 建 筑 物 安 全 运 行... 30 10 库 区 及 坝 下 游 河 道 管 理... 37 11 水 库 调 度 运 行 管 理... 40

1 总 则 1.0.1 为 科 学 调 度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明 确 调 度 和 运 行 管 理 各 方 职 责, 在 确 保 梯 级 枢 纽 工 程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充 分 发 挥 梯 级 枢 纽 的 综 合 效 益,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三 峡 和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初 步 设 计 三 峡 水 库 优 化 调 度 方 案, 结 合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175m 试 验 性 蓄 水 期 调 度 运 行 实 践, 制 定 本 规 程 1.0.2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正 常 运 行 期 1.0.3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的 调 度 任 务 是 在 保 证 工 程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充 分 发 挥 防 洪 发 电 航 运 水 资 源 利 用 等 综 合 效 益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是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的 航 运 反 调 节 枢 纽, 调 度 任 务 是 对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日 调 节 下 泄 的 非 恒 定 流 过 程 进 行 反 调 节, 在 保 证 航 运 安 全 和 畅 通 的 条 件 下 充 分 发 挥 发 电 效 益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与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梯 级 枢 纽, 必 须 联 合 统 一 调 度 1.0.4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的 调 度 原 则 为 兴 利 调 度 服 从 防 洪 调 度, 发 电 调 度 与 航 运 调 度 相 互 协 调 并 服 从 水 资 源 调 度, 协 调 兴 利 调 度 与 水 环 境 水 生 态 保 护 水 库 长 期 利 用 的 关 系, 提 高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的 综 合 效 益 1.0.5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按 照 初 步 设 计 确 定 的 特 征 水 位 运 行 即 正 常 蓄 水 位 175.0m,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145.0m, 枯 期 消 落 低 水 位 155.0m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正 常 运 行 水 位 66.0m, 最 低 运 行 水 位 暂 定 为 63.0m 枢 纽 的 其 它 运 行 控 制 水 位 及 运 行 方 式 按 本 规 程 第 4 章 ( 调 度 控 制 水 位 与 流 量 ) 规 定 执 行 1.0.6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的 防 洪 与 水 资 源 调 度 单 位 为 国 家 防 汛 抗 旱 总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防 总 ) 和 长 江 防 汛 抗 旱 总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长 江 防 总 ); 发 电 调 度 单 位 为 国 家 电 力 调 度 控 制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国 调 ); 航 运 调 度 单 位 为 交 通 运 输 部 长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长 航 局 ) 和 长 江 三 峡 通 航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三 峡 通 航 局 ); 梯 级 枢 纽 的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为 中 国 长 江 三 1

峡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 通 航 建 筑 物 的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在 整 体 竣 工 验 收 前 专 题 报 国 务 院 研 究 确 定 调 度 单 位 负 责 发 布 调 度 指 令 并 对 指 令 结 果 负 责,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负 责 具 体 运 行 操 作 并 对 操 作 结 果 负 责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对 调 度 指 令 有 异 议 时, 应 及 时 报 告 调 度 单 位, 在 调 度 指 令 没 有 改 变 之 前, 仍 应 执 行 原 调 度 指 令 1.0.7 为 便 于 协 调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现 场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相 互 关 系, 由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负 责 有 关 现 场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参 加 的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调 度 协 调 领 导 小 组,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协 商 处 理 有 关 现 场 运 行 管 理 中 的 问 题 1.0.8 防 洪 调 度 应 当 依 据 经 批 准 的 年 度 汛 期 调 度 运 用 方 案 和 防 洪 调 度 指 令 进 行, 并 服 从 国 家 防 总 和 长 江 防 总 的 调 度 指 挥 与 监 督 管 理 年 度 汛 期 调 度 运 用 方 案 应 当 依 据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长 江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和 长 江 洪 水 调 度 方 案 本 规 程 以 及 当 年 的 防 洪 形 势 枢 纽 运 行 状 况 等, 由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编 制, 经 长 江 防 总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国 家 防 总 批 准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入 库 流 量 不 超 过 30000m 3 /s, 且 库 水 位 在 4.1.1 和 4.1.2 规 定 的 汛 期 运 用 水 位 变 动 范 围 内, 原 则 上 由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负 责 调 度 ;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入 库 流 量 超 过 30000m 3 /s, 但 枝 城 流 量 小 于 56700m 3 /s, 由 长 江 防 总 负 责 调 度 ; 枝 城 流 量 超 过 56700m 3 /s, 或 需 对 城 陵 矶 河 段 进 行 补 偿 调 度, 由 长 江 防 总 提 出 调 度 方 案, 报 国 家 防 总 批 准 1.0.9 发 电 调 度 应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 (1) 按 照 发 电 调 度 服 从 电 网 统 一 调 度 的 原 则, 三 峡 电 站 500KV 开 关 场 及 发 变 组 葛 洲 坝 电 站 220KV 开 关 场 及 发 变 组 纳 入 国 调 调 度 管 辖 范 围, 国 调 对 三 峡 电 站 葛 洲 坝 电 站 机 组 开 停 机 进 行 许 可 (2) 当 汛 期 出 现 大 洪 水, 为 满 足 泄 洪 要 求, 泄 水 设 施 全 开 泄 洪 时, 电 站 参 与 泄 洪, 在 保 障 电 网 安 全 运 行 的 前 提 下, 发 电 调 度 单 位 要 尽 力 为 电 力 2

外 送 创 造 条 件 (3) 三 峡 电 站 根 据 电 网 需 要 进 行 调 峰 调 频 运 行 时, 应 保 障 通 航 安 全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按 反 调 节 要 求 配 合 运 行, 库 水 位 变 幅 应 在 满 足 通 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与 三 峡 电 站 调 峰 幅 度 相 适 应 1.0.10 三 峡 双 线 连 续 五 级 船 闸 升 船 机 及 葛 洲 坝 三 线 船 闸 实 行 船 舶 免 费 过 闸 1.0.11 梯 级 枢 纽 的 调 度 运 用 应 考 虑 水 资 源 利 用 与 保 护 水 生 态 与 水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 并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探 索 开 展 生 态 调 度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的 水 资 源 和 水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调 度 由 国 家 防 总 或 长 江 防 总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应 根 据 三 峡 库 区 及 长 江 中 下 游 生 活 工 农 业 生 产 生 态 环 境 用 水 及 航 运 用 水 等 需 求, 结 合 水 雨 情 预 报, 制 定 调 度 方 案, 在 防 洪 形 势 和 来 水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有 利 于 满 足 上 述 用 水 需 求 的 蓄 泄 调 度 1.0.12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各 项 建 筑 物 及 设 备 应 按 设 计 及 本 规 程 规 定 的 条 件 与 参 数 运 用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要 超 限 运 用 时, 应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论 证,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对 各 项 建 筑 物 及 设 备, 应 依 据 本 规 程 的 要 求, 分 别 编 制 专 门 的 管 理 操 作 规 程 管 理 操 作 规 程 经 审 核 发 布 后, 作 为 建 筑 物 及 设 备 运 用 检 修 的 依 据 要 做 好 建 筑 物 安 全 监 测 工 作, 及 时 整 理 分 析 观 测 资 料 并 对 安 全 状 况 做 出 评 价, 作 为 水 库 调 度 的 依 据 1.0.13 应 加 强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正 常 运 行 期 间 的 泥 沙 冲 淤 观 测, 为 水 库 调 度 提 供 依 据 在 编 制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蓄 水 期 及 消 落 期 的 调 度 计 划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及 库 岸 稳 定 对 枢 纽 库 水 位 变 动 的 要 求 1.0.14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的 调 度 运 用 应 依 据 可 靠 的 水 情 观 测 与 水 文 预 报, 结 合 3

短 期 气 象 预 报 水 情 观 测 网 应 完 善 可 靠, 报 汛 信 息 传 递 畅 通 快 速 水 情 观 测 报 汛 及 预 报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规 程 规 范 进 行 要 做 好 水 文 泥 沙 气 象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分 析 工 作, 保 证 梯 级 调 度 规 程 的 有 效 执 行 1.0.15 根 据 调 度 运 用 实 践 总 结 各 项 观 测 资 料 的 积 累 以 及 上 游 水 库 建 成 投 产 等 运 行 条 件 的 变 化, 在 充 分 研 究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可 对 本 规 程 进 行 修 订,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4

2 调 度 运 用 参 数 与 指 标 2.1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特 征 水 位 2.1.1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采 用 的 高 程 系 统 为 资 用 吴 淞,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下 游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为 冻 结 吴 淞 2.1.2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上 游 水 位 以 凤 凰 山 站 为 代 表 站, 下 游 水 位 以 三 斗 坪 站 为 代 表 站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上 游 水 位 以 5 号 站 为 代 表 站, 下 游 水 位 以 7 号 站 为 代 表 站, 下 游 通 航 水 位 以 庙 嘴 站 ( 资 用 吴 淞 ) 为 代 表 站 2.1.3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特 征 水 位 以 长 江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为 基 本 依 据, 见 表 2-1 表 2-1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特 征 水 位 名 称 正 常 运 行 期 水 位 (m) 库 容 ( 亿 m 3 ) 校 核 洪 水 位 180.4 450.44 设 计 洪 水 位 175.0 393.00 正 常 蓄 水 位 175.0 393.00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145.0 171.50 枯 期 消 落 低 水 位 155.0 228.00 2.1.4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特 征 水 位 以 长 江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和 长 江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为 基 本 依 据, 见 表 2-2 表 2-2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特 征 水 位 名 称 水 位 (m) 库 容 ( 亿 m 3 ) 校 核 洪 水 位 67.0 7.41 设 计 洪 水 位 66.0 7.11 正 常 运 行 水 位 66.0 7.11 最 低 运 行 水 位 62.0 6.00 注 : 库 容 为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两 坝 间 库 容 5

2.1.5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设 计 洪 水 采 用 宜 昌 站 设 计 成 果, 见 表 2-3 表 2-3 宜 昌 站 设 计 洪 水 成 果 洪 水 频 率 日 平 均 最 大 流 量 3 天 洪 量 7 天 洪 量 15 天 洪 量 30 天 洪 量 (%) (m 3 /s) ( 亿 m 3 ) ( 亿 m 3 ) ( 亿 m 3 ) ( 亿 m 3 ) 0.01 113000 282.1 547.2 1022.0 1767.0 0.02 111000 278.2 540.5 1009.6 1747.4 0.1 98800 247.0 486.8 911.8 1590.0 0.2 94600 236.6 467.5 880.3 1524.1 0.5 88400 221.0 442.8 833.2 1449.3 1 83700 209.3 420.8 796.5 1393.0 2 79000 197.6 401.5 759.8 1327.7 5 72300 180.7 368.5 702.2 1234.0 10 66600 166.5 344.6 656.2 1158.1 20 60500 151.2 316.4 603.8 1070.4 2.2 设 计 标 准 2.2.1 建 筑 物 洪 水 标 准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大 坝 电 站 厂 房 设 计 洪 水 标 准 为 1000 年 一 遇, 相 应 下 游 水 位 76.4m, 大 坝 校 核 洪 水 标 准 为 10000 年 一 遇 洪 水 加 大 10% 电 站 厂 房 校 核 洪 水 标 准 为 5000 年 一 遇, 相 应 下 游 水 位 80.9m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按 坝 址 洪 峰 流 量 86000m 3 /s 洪 水 设 计, 按 坝 址 洪 峰 流 量 110000m 3 /s 洪 水 校 核 电 站 厂 房 按 坝 址 洪 峰 流 量 86000m 3 /s 洪 水 设 计 相 应 下 游 水 位 为 二 江 59.38m, 大 江 58.93m 2.2.2 电 站 装 机 容 量 和 保 证 出 力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电 站 总 装 机 容 量 22500MW, 电 站 保 证 出 力 4990MW 其 中 坝 后 式 电 站 装 机 台 数 为 26 台, 单 机 容 量 700MW; 电 源 电 站 装 机 2 台, 单 机 容 量 50MW; 右 岸 地 下 电 站 装 机 6 台, 单 机 容 量 700MW 6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电 站 原 设 计 装 机 容 量 为 2735MW, 电 站 保 证 出 力 1040MW 二 江 电 站 装 机 7 台, 其 中, 单 机 容 量 170MW 机 组 2 台, 单 机 容 量 125MW 的 机 组 5 台 ; 大 江 电 站 装 机 14 台, 单 机 容 量 125MW; 电 源 电 站 装 机 1 台, 单 机 容 量 20MW 单 机 容 量 125MW 的 机 组 正 在 进 行 增 容 至 150MW 的 改 造, 改 造 全 部 完 成 后, 总 装 机 容 量 为 3210MW 2.2.3 通 航 标 准 三 峡 船 闸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为 56700m 3 /s, 闸 室 长 度 280m, 宽 度 34m 三 峡 升 船 机 设 计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56700m 3 /s, 承 船 厢 长 度 120m, 宽 度 18m 葛 洲 坝 三 江 2 号 3 号 船 闸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 需 要 通 过 三 峡 船 闸 的 船 舶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为 56700m 3 /s, 只 通 过 葛 洲 坝 船 闸 的 船 舶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为 60000m 3 /s 葛 洲 坝 大 江 1 号 船 闸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为 35000m 3 /s 葛 洲 坝 1 号 2 号 船 闸 闸 室 长 度 280m 宽 度 34m,3 号 船 闸 闸 室 长 度 120m, 宽 度 18m 2.3 基 本 资 料 2.3.1 库 容 曲 线 及 水 位 面 积 曲 线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库 容 曲 线 及 水 位 面 积 曲 线 为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采 用 的 1/10000 地 形 图 量 算 成 果, 三 峡 水 库 库 容 曲 线 见 表 2-4, 葛 洲 坝 水 库 库 容 曲 线 见 表 2-5 表 2-4 三 峡 水 库 水 位 库 容 曲 线 水 位 (m) 库 容 ( 亿 m³) 135.0 124.00 145.0 171.50 155.0 228.00 165.0 300.20 175.0 393.00 180.4 450.44 7

表 2-5 葛 洲 坝 水 库 库 容 曲 线 水 位 (m) 库 容 ( 亿 m³) 62.0 6.00 63.0 6.25 64.0 6.53 65.0 6.81 66.0 7.11 67.0 7.41 2.3.2 下 游 水 位 流 量 关 系 曲 线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下 游 水 位 流 量 关 系 曲 线 采 用 初 步 设 计 成 果 ;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下 游 水 位 流 量 关 系 曲 线 以 初 步 设 计 成 果 为 基 础, 采 用 根 据 实 际 冲 淤 情 况 进 行 修 正 后 的 成 果 2.3.3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泄 流 能 力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泄 洪 设 施 由 23 个 深 孔 2 个 泄 洪 排 漂 孔 22 个 表 孔 8 个 排 沙 底 孔 及 电 站 机 组 组 成, 全 部 泄 洪 建 筑 物 均 有 闸 门 控 制 枢 纽 的 泄 流 能 力 见 表 2-6 三 峡 电 站 发 电 水 头 和 流 量 见 表 2-7 8

表 2-6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泄 流 能 力 流 量 单 位 :m 3 /s 泄 洪 建 筑 物 泄 量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水 库 水 位 (m) 深 孔 (23 孔 ) 进 口 高 程 90m 排 漂 孔 (2 孔 ) 堰 顶 高 程 133m 排 沙 孔 (7 孔 ) 进 口 高 程 75/90/ 102 m 表 孔 22 孔 堰 顶 高 程 158m 机 组 20 台 进 口 高 程 108 m 枢 纽 总 泄 量 机 组 22 台 进 口 高 程 108 m 枢 纽 总 泄 量 机 组 24 台 进 口 高 程 108 m 枢 纽 总 泄 量 机 组 26 台 进 口 高 程 108m 枢 纽 总 泄 量 机 组 29 台 进 口 高 程 108/113 m 枢 纽 总 泄 量 机 组 32 台 进 口 高 程 108/113 m 枢 纽 总 泄 量 145 37900 1500 2400 / 18500 60300 20400 62200 22000 63800 23700 65500 26100 67900 28700 70500 150 39900 2600 2500 / 19100 64100 21000 66000 22700 67700 24500 69500 26900 71900 29600 74600 155 41800 3500 / / 19600 64900 21600 66900 23400 68700 25200 70500 27800 73100 30600 75900 158 42900 3900 / 0 19900 66700 21900 68700 23700 70500 25600 72400 28300 75100 31100 77900 160 43600 4100 / 800 20100 68600 22100 70600 24000 72500 25900 74400 28600 77100 31400 79900 165 45400 4600 / 5800 19600 75400 21700 77500 23700 79500 25800 81600 28300 84100 31500 87300 170 47100 5000 / 13600 18600 84300 20600 86300 22700 88400 24800 90500 27200 92900 30300 96000 175 48700 5400 / 23500 17900 95500 19800 97400 21900 99500 24100 101700 26200 103800 29100 106700 180 50300 5700 / 35300 17300 108600 19200 110500 21300 112600 23400 114700 25200 116500 28000 119300 183 51200 5900 42800 16700 116600 18500 118400 20300 120200 22100 122000 24700 124600 27500 127400 备 注 :(1)7 号 8 号 排 沙 孔 不 能 同 时 泄 洪 运 用, 上 表 中 仅 列 出 7 个 排 沙 孔 的 泄 流 能 力 1 号 和 7 号 排 沙 孔 进 口 高 程 为 90.0m,2 号 ~6 号 排 沙 孔 进 口 高 程 为 75.0m,8 号 排 沙 孔 进 口 高 程 为 102.0m (2) 左 右 厂 房 坝 段 共 26 台 电 站 机 组, 进 水 口 高 程 为 108.0m; 地 下 电 站 6 台 机 组, 进 水 口 高 程 为 113.0m 9

表 2-7 三 峡 电 站 发 电 水 头 和 流 量 电 站 额 定 水 头 (m) 单 机 额 定 流 量 (m 3 /s) 机 型 左 岸 14 台 80.6 995.6 VGS 991.8 ALSTOM 坝 后 电 站 85.0 928.5 东 方 电 机 右 岸 12 台 80.6 1000.0 ALSTOM 85.0 928.5 哈 尔 滨 电 机 85.0 928.5 东 方 电 机 地 下 电 站 6 台 80.6 1000.0 ALSTOM 85.0 928.5 哈 尔 滨 电 机 电 源 电 站 2 台 85.0 66.81 哈 尔 滨 电 机 2.3.4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泄 流 能 力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主 要 泄 水 设 施 由 二 江 泄 水 闸 大 江 泄 洪 冲 沙 闸 三 江 冲 沙 闸 组 成 主 要 泄 水 设 施 的 泄 流 能 力 见 表 2-8, 电 站 发 电 水 头 和 流 量 见 表 2-9 表 2-8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泄 流 能 力 单 位 :m 3 /s 库 水 位 (m) 二 江 泄 水 闸 (27 孔 ) 大 江 泄 水 闸 (9 孔 ) 三 江 冲 沙 闸 (6 孔 ) 孔 底 高 程 37.00m 孔 底 高 程 41.50m 孔 底 高 程 43.00m 总 泄 量 63.0 69120 16870 9480 95830 63.5 71280 17440 10100 98820 64.0 73440 18000 10360 101800 64.5 75330 18660 10600 104590 65.0 77490 19300 10850 107640 65.5 79650 19920 11090 110660 66.0 81540 20520 11340 113400 66.5 83700 21150 11580 116430 67.0 85860 21780 11830 119470 表 2-9 葛 洲 坝 电 站 发 电 水 头 和 流 量 名 称 125MW 机 组 150MW 机 组 170MW 机 组 额 定 水 头 (m) 18.6 18.6 18.6 额 定 流 量 (m 3 /s) 825( 哈 尔 滨 电 机 ) 947.9( 哈 尔 滨 电 机 ) 923.1( 东 方 电 机 ) 1130( 东 方 电 机 ) 10

2.3.5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左 岸 电 站 右 岸 电 站 地 下 电 站 和 电 源 电 站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出 力 限 制 线 分 别 见 表 2-10-1 表 2-10-2, 表 2-10-3, 表 2-10-4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电 站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出 力 限 制 线 见 表 2-11 表 2-10-1 三 峡 左 岸 电 站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出 力 限 制 线 VGS ALSTOM 水 头 (m) 60.9 75.5 78.5 80.6 出 力 (MW) 446.7 628.5 674.1 700.0 水 头 (m) 61.0 75.9 78.5 80.6 出 力 (MW) 423.0 630.2 665.2 700.0 表 2-10-2 三 峡 右 岸 电 站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出 力 限 制 线 东 方 电 机 ALSTOM 哈 尔 滨 电 机 水 头 (m) 63.0 67.0 78.5 85.0 出 力 (MW) 458.0 502.8 634.5 700.0 水 头 (m) 63.0 67.0 78.5 80.6 出 力 (MW) 475.7 530.7 684.3 700.0 水 头 (m) 63.0 67.0 78.5 85.0 出 力 (MW) 432.5 480.7 624.5 700.0 表 2-10-3 三 峡 地 下 电 站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出 力 限 制 线 东 方 电 机 ALSTOM 哈 尔 滨 电 机 水 头 (m) 71.0 78.5 85.0 出 力 (MW) 544.5 637.7 700.0 水 头 (m) 71.0 78.5 80.6 出 力 (MW) 575.3 684.3 700.0 水 头 (m) 71.0 78.5 85.0 出 力 (MW) 512.2 624.5 700.0 表 2-10-4 三 峡 电 源 电 站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出 力 限 制 线 哈 尔 滨 电 机 水 头 (m) 61.0 66.0 71.0 79.0 85.0 出 力 (MW) 28.4 33.0 37.6 45.0 50.0 11

出 力 水 头 (m) (MW) 表 2-11 葛 洲 坝 电 站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出 力 限 制 线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8.6 20.0 23.0 27.0 125MW 37 46.0 55.0 63.0 71.0 79.0 87.0 96.0 104.0 112.0 120.0 125.0 125.0 125.0 125.0 150MW 79.9 101 123.5 135.3 150.0 150.0 150.0 150.0 170MW 54.0 65.2 78.5 91.0 103.8 117.2 131.2 141.7 152.2 163.3 170.0 170.0 170 / 注 :(1) 出 力 限 制 线 可 在 实 际 运 行 中 根 据 机 组 性 能 修 正 (2)170MW 机 组 在 23.0m 水 头 以 下 能 够 安 全 运 行 2.3.6 长 江 中 下 游 沙 市 站 和 城 陵 矶 站 防 洪 控 制 水 位, 见 表 2-12 表 2-12 长 江 中 下 游 沙 市 城 陵 矶 站 防 洪 控 制 水 位 代 表 站 警 戒 水 位 (m) 保 证 水 位 (m) 沙 市 43.0 45.0 城 陵 矶 ( 莲 花 塘 ) 32.5 34.4 2.4 技 术 资 料 的 管 理 规 定 2.4.1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所 需 的 基 本 资 料, 是 梯 级 水 库 调 度 运 用 的 基 本 依 据,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2.4.2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应 有 针 对 性 地 安 排 相 关 监 测 试 验 和 测 绘 工 作 如 情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需 根 据 实 测 资 料 对 相 关 的 基 本 资 料 及 调 度 要 求 进 行 修 正 12

3 水 文 气 象 情 报 与 预 报 3.1 任 务 3.1.1 收 集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上 下 游 水 文 气 象 信 息, 开 展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工 作, 为 水 利 枢 纽 调 度 提 供 依 据 3.1.2 按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制 作 三 峡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梯 级 调 度 需 要 的 预 报 内 容 如 下 : (1) 入 库 流 量 过 程 短 期 (1~3 天 ) 预 报 ; (2) 沙 市 城 陵 矶 等 站 流 量 和 水 位 过 程 短 期 预 报 ; (3) 流 域 内 降 水 量 短 期 预 报 ; (4) 来 水 量 中 长 期 (4~10 天 旬 月 年 ) 预 测 预 报 3.2 水 文 气 象 站 网 及 泥 沙 观 测 3.2.1 充 分 利 用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上 下 游 已 建 的 水 文 气 象 站 网, 收 集 降 水 量 蒸 发 量 水 位 流 量 沙 量 等 信 息, 并 合 理 增 设 必 要 的 水 情 站 网 3.2.2 对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库 区 及 坝 址 下 游 进 行 泥 沙 观 测, 观 测 内 容 包 括 固 定 断 面 观 测 地 形 观 测 进 出 库 输 沙 观 测 床 沙 测 验 以 及 淤 积 泥 沙 容 重 测 验 等 3.2.3 及 时 对 观 测 资 料 进 行 整 理, 并 对 库 区 泥 沙 淤 积 量 分 布 以 及 淤 积 过 程 等 进 行 分 析 3.3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3.3.1 短 期 水 文 预 报 方 案 应 按 水 文 情 报 预 报 规 范 (GB/T 22482) 的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并 根 据 实 测 资 料 的 积 累 不 断 修 改 完 善 作 业 预 报 时, 应 根 据 水 文 情 势 变 化 进 行 滚 动 修 正 预 报 采 用 行 之 有 效 的 新 方 法 新 技 术, 加 强 产 汇 流 规 律 及 预 报 方 法 研 究, 不 断 提 高 预 报 精 度, 延 长 有 效 预 见 期 3.3.2 短 期 气 象 预 报 应 收 集 各 类 气 象 信 息, 如 常 规 地 面 高 空 天 气 雷 达 和 卫 星 云 图 信 息, 跟 踪 监 视 和 分 析 系 统 性 强 降 雨 的 发 展 过 程, 在 综 合 各 类 13

信 息 和 预 报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流 域 和 水 库 调 度 运 用 的 特 点, 编 制 短 期 降 水 预 报 方 案 3.3.3 加 强 三 峡 坝 址 以 上 和 坝 址 ~ 防 洪 控 制 断 面 区 间 中 长 期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工 作, 为 枢 纽 运 行 和 调 度 计 划 的 编 制 提 供 参 考 3.3.4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项 目 的 许 可 误 差 按 规 范 要 求 确 定, 枢 纽 调 度 时 应 考 虑 预 报 误 差 影 响 14

4 调 度 控 制 水 位 与 流 量 4.1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汛 期 水 位 与 流 量 4.1.1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汛 期 水 位 按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145.0m 控 制 运 行, 实 时 调 度 时 库 水 位 可 在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上 下 一 定 范 围 内 变 动 (1) 考 虑 泄 水 设 施 启 闭 时 效 水 情 预 报 误 差 和 电 站 日 调 节 需 要, 实 时 调 度 中 库 水 位 可 在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以 下 0.1m 至 以 上 1.0m 范 围 内 变 动 (2) 在 保 证 防 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为 有 效 利 用 洪 水 资 源, 在 满 足 沙 市 站 水 位 在 41.0m 以 下 城 陵 矶 站 ( 莲 花 塘 站, 下 同 ) 水 位 在 30.5m 以 下, 且 三 峡 水 库 入 库 流 量 小 于 30000m 3 /s 时, 库 水 位 的 变 动 上 限 可 在 4.1.1 款 (1) 的 基 础 上 再 增 加 0.5m 4.1.2 当 水 库 水 位 在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之 上 允 许 的 幅 度 内 运 行 时,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应 加 强 对 三 峡 水 库 上 下 游 水 雨 情 监 测 和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密 切 关 注 来 水 变 化 和 枢 纽 运 行 状 态, 及 时 向 长 江 防 总 通 报 有 关 信 息, 服 从 长 江 防 总 的 指 挥 调 度 当 预 报 上 游 或 者 长 江 中 游 河 段 将 发 生 洪 水 时, 应 及 时 有 效 地 采 取 预 泄 措 施, 将 库 水 位 降 低 至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1) 当 沙 市 站 水 位 达 到 41.0m 或 城 陵 矶 站 水 位 达 到 30.5m 且 预 报 继 续 上 涨, 或 三 峡 水 库 入 库 流 量 达 到 25000m 3 /s 且 短 期 预 报 将 达 到 30000m 3 /s 时, 若 库 水 位 在 146.0m 以 上, 应 根 据 上 下 游 水 情 状 况, 及 时 将 库 水 位 降 至 146.0m 以 下 (2) 当 城 陵 矶 站 水 位 达 到 30.8m, 或 短 期 预 报 三 峡 入 库 流 量 将 达 到 35000m 3 /s 时, 应 根 据 上 下 游 水 情 状 况, 及 时 将 库 水 位 降 至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运 行 4.1.3 8 月 31 日 后, 当 预 报 长 江 上 游 不 会 发 生 较 大 洪 水, 且 沙 市 城 陵 矶 站 水 位 都 分 别 低 于 40.3m 30.4m 时, 在 有 充 分 把 握 确 保 防 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15

经 国 家 防 总 同 意,9 月 上 旬 浮 动 水 位 不 超 过 150.0m 4.2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蓄 水 期 水 位 与 流 量 4.2.1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开 始 兴 利 蓄 水 的 时 间 不 早 于 9 月 10 日 具 体 蓄 水 实 施 计 划 由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根 据 每 年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编 制, 明 确 实 施 条 件 控 制 水 位 及 下 泄 流 量 等, 报 国 家 防 总 批 准 后 执 行 (1) 当 沙 市 站 城 陵 矶 站 水 位 均 低 于 警 戒 水 位 ( 分 别 为 43.0m 32.5m), 且 预 报 短 期 内 不 会 超 过 警 戒 水 位 的 情 况 下, 方 可 实 施 蓄 水 方 案 (2)9 月 10 日,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库 水 位 一 般 不 超 过 150.0m (3) 一 般 情 况 下,9 月 底 控 制 水 位 162.0m, 经 国 家 防 总 同 意 后,9 月 底 蓄 水 位 视 来 水 情 况 可 调 整 至 165.0m,10 月 底 可 蓄 至 175.0m 在 蓄 水 期 间, 当 预 报 短 期 内 沙 市 城 陵 矶 站 水 位 将 达 到 警 戒 水 位, 或 三 峡 入 库 流 量 达 到 35000m 3 /s 并 预 报 可 能 继 续 增 加 时, 水 库 暂 缓 兴 利 蓄 水, 按 防 洪 要 求 进 行 调 度 4.2.2 蓄 水 期 间 下 泄 流 量 按 8.2.1 及 8.2.2 的 规 定 执 行 4.3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消 落 期 水 位 与 流 量 4.3.1 当 三 峡 水 库 水 位 已 蓄 至 175.0m, 如 预 报 入 库 流 量 将 超 过 18300m 3 /s, 应 适 当 降 低 库 水 位 运 行, 避 免 超 土 地 征 收 线 4.3.2 三 峡 水 库 蓄 水 到 175.0m 后 至 年 底, 应 尽 可 能 维 持 高 水 位 运 行, 实 时 调 度 中, 可 考 虑 周 调 节 和 日 调 峰 需 要, 在 175.0m 以 下 留 有 适 当 的 变 幅 4.3.3 1 月 至 5 月, 三 峡 水 库 水 位 在 综 合 考 虑 航 运 发 电 和 水 资 源 水 生 态 需 求 的 条 件 下 逐 步 消 落 水 库 下 泄 流 量 按 8.2.3 控 制 执 行 一 般 情 况 下,4 月 末 库 水 位 不 低 于 枯 水 期 消 落 低 水 位 155.0m,5 月 25 日 不 高 于 155.0m 如 遇 特 枯 水 年 份, 实 施 水 资 源 应 急 调 度 时, 可 不 受 以 上 水 位 流 量 限 制 4.3.4 消 落 期 间 下 泄 流 量 按 8.2.3 的 规 定 执 行 16

4.3.5 枯 水 期, 考 虑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安 全 及 库 岸 稳 定 对 水 库 水 位 下 降 速 率 的 要 求, 三 峡 水 库 库 水 位 日 下 降 幅 度 一 般 按 0.6m 控 制 4.3.6 三 峡 水 库 汛 前 应 逐 步 消 落 库 水 位,6 月 10 日 消 落 到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当 上 下 游 水 雨 情 满 足 4.1.1(2) 条 件 时, 可 消 落 至 4.1.1 允 许 的 变 动 范 围 内 4.3.7 对 消 落 期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 遇 长 江 中 下 游 来 水 特 枯, 需 三 峡 水 库 应 急 补 水 ; 发 生 重 大 水 上 安 全 事 故, 需 要 三 峡 水 库 采 取 调 度 措 施 予 以 配 合 ; 遇 重 大 地 质 灾 害 需 要 三 峡 水 库 进 一 步 放 缓 或 暂 停 降 水 位 等, 三 峡 水 库 需 启 动 应 急 调 度 措 施 具 体 的 应 急 调 度 方 式 根 据 国 家 防 总 或 长 江 防 总 调 度 指 令 执 行 4.4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运 行 水 位 4.4.1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正 常 运 行 水 位 为 66.0m 考 虑 预 报 泄 水 能 力 等 误 差 和 运 行 操 作 的 需 要, 实 时 调 度 中 运 行 库 水 位 允 许 变 化 幅 度 ±0.5m 4.4.2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在 配 合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进 行 反 调 节 运 用 时, 库 水 位 可 在 66.5m~63.0m 间 变 动 17

5 防 洪 调 度 5.1 调 度 任 务 与 原 则 5.1.1 防 洪 调 度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在 保 证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大 坝 安 全 和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度 汛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对 长 江 上 游 洪 水 进 行 调 控, 使 荆 江 河 段 防 洪 标 准 达 到 100 年 一 遇, 遇 100 年 一 遇 以 上 至 1000 年 一 遇 洪 水, 包 括 1870 年 同 大 洪 水 时, 控 制 枝 城 站 流 量 不 大 于 80000m 3 /s, 配 合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保 证 荆 江 河 段 行 洪 安 全, 避 免 两 岸 干 堤 溃 决 5.1.2 根 据 城 陵 矶 地 区 防 洪 要 求, 考 虑 长 江 上 游 来 水 情 况 和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适 度 调 控 洪 水, 减 少 城 陵 矶 地 区 分 蓄 洪 量 5.1.3 当 发 生 危 及 大 坝 安 全 事 件 时, 按 保 枢 纽 大 坝 安 全 进 行 调 度 5.2 防 洪 调 度 方 式 5.2.1 对 荆 江 河 段 进 行 防 洪 补 偿 的 调 度 方 式 (1) 对 荆 江 河 段 进 行 防 洪 补 偿 调 度 主 要 适 用 于 长 江 上 游 发 生 大 洪 水 的 情 况 (2) 汛 期 在 实 施 防 洪 调 度 时, 如 三 峡 库 水 位 低 于 171.0m, 依 据 水 情 预 报 及 分 析, 在 洪 水 调 度 的 控 制 面 临 时 段 内, 当 坝 址 上 游 来 水 与 坝 址 ~ 沙 市 区 间 来 水 叠 加 后 : 1 沙 市 站 水 位 低 于 44.5m 时, 则 在 该 时 段 内 : a. 如 库 水 位 为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则 按 泄 量 等 于 来 量 的 方 式 控 制 水 库 下 泄 流 量, 原 则 上 保 持 库 水 位 为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 b. 如 库 水 位 高 于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则 按 沙 市 站 水 位 不 高 于 44.5m 控 制 水 库 下 泄 流 量, 及 时 降 低 库 水 位 以 提 高 调 洪 能 力 2 沙 市 站 水 位 达 到 或 超 过 44.5m 时, 则 控 制 水 库 下 泄 流 量, 与 坝 址 ~ 沙 市 区 间 来 水 叠 加 后, 使 沙 市 站 水 位 不 高 于 44.5m 18

(3) 当 三 峡 水 库 水 位 在 171.0m~175.0m 之 间 时, 控 制 补 偿 枝 城 站 流 量 不 超 过 80000m 3 /s, 在 配 合 采 取 分 蓄 洪 措 施 条 件 下 控 制 沙 市 站 水 位 不 高 于 45.0m (4) 按 上 述 方 式 调 度 时, 如 相 应 的 枢 纽 总 泄 流 能 力 ( 含 电 站 过 流 能 力, 下 同 ) 小 于 确 定 的 控 制 泄 量, 则 按 枢 纽 总 泄 流 能 力 泄 流 5.2.2 兼 顾 对 城 陵 矶 地 区 进 行 防 洪 补 偿 的 调 度 方 式 (1) 兼 顾 对 城 陵 矶 地 区 进 行 防 洪 补 偿 调 度 主 要 适 用 于 长 江 上 游 洪 水 不 大, 三 峡 水 库 尚 不 需 为 荆 江 河 段 防 洪 大 量 蓄 水, 而 城 陵 矶 水 位 将 超 过 长 江 干 流 堤 防 设 计 水 位, 需 要 三 峡 水 库 拦 蓄 洪 水 以 减 轻 该 地 区 分 蓄 洪 压 力 的 情 况 (2) 汛 期 需 要 三 峡 水 库 为 城 陵 矶 地 区 拦 蓄 洪 水 时, 且 水 库 水 位 不 高 于 155.0m, 按 控 制 城 陵 矶 水 位 34.4m 进 行 补 偿 调 节, 水 库 当 日 下 泄 量 为 当 日 荆 江 河 段 防 洪 补 偿 的 允 许 水 库 泄 量 和 第 三 日 城 陵 矶 地 区 防 洪 补 偿 的 允 许 水 库 泄 量 二 者 中 的 较 小 值 (3) 当 三 峡 水 库 水 位 高 于 155.0m 之 后, 按 对 荆 江 河 段 进 行 防 洪 补 偿 调 度 5.2.3 当 三 峡 水 库 已 拦 洪 至 175.0m 水 位 后, 实 施 保 枢 纽 安 全 的 防 洪 调 度 方 式 原 则 上 按 枢 纽 全 部 泄 流 能 力 泄 洪, 但 泄 量 不 得 超 过 上 游 来 水 流 量 5.2.4 三 峡 水 库 调 洪 蓄 水 后, 在 洪 水 退 水 过 程 中, 应 按 相 应 防 洪 补 偿 调 度 及 库 岸 稳 定 的 控 制 条 件, 使 水 库 水 位 尽 快 消 落 至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以 利 于 防 御 下 次 洪 水 5.2.5 在 有 充 分 把 握 保 障 防 洪 安 全 时, 三 峡 水 库 可 以 相 机 进 行 中 小 洪 水 调 度 长 江 防 总 应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进 一 步 论 证 中 小 洪 水 调 度 的 条 件 目 标 原 则 和 利 弊 得 失, 研 究 制 定 中 小 洪 水 调 度 方 案, 报 国 家 防 总 审 批 19

6 发 电 调 度 6.1 调 度 任 务 与 原 则 6.1.1 根 据 水 库 来 水 蓄 水 和 下 游 用 水 情 况, 利 用 兴 利 库 容 合 理 调 配 水 量, 充 分 发 挥 水 库 发 电 效 益 6.1.2 发 电 调 度 服 从 防 洪 调 度 水 资 源 调 度, 并 与 航 运 调 度 相 协 调 6.1.3 三 峡 电 站 承 担 电 力 系 统 调 峰 调 频 事 故 备 用 任 务 ; 葛 洲 坝 电 站 在 三 峡 电 站 调 峰 时, 要 配 合 三 峡 电 站 调 峰 进 行 反 调 节, 满 足 航 运 要 求 6.2 调 度 方 式 6.2.1 三 峡 水 库 发 电 调 度 按 水 库 调 度 图 运 行, 制 定 水 库 调 度 图 ( 详 见 规 程 编 写 说 明 ) 的 主 要 规 则 如 下 (1) 汛 期 6 月 中 旬 ~ 三 峡 水 库 兴 利 蓄 水 前 水 库 维 持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运 行 当 防 洪 需 要 水 库 预 泄 时, 发 电 调 度 单 位 应 配 合 做 好 发 电 计 划 (2) 蓄 水 期, 电 站 按 照 兼 顾 下 游 航 运 流 量 和 生 态 生 产 用 水 需 求 所 确 定 的 泄 水 过 程 发 电 放 流, 拦 蓄 其 余 水 量, 水 库 平 稳 上 蓄 至 正 常 蓄 水 位 蓄 水 期 设 置 加 大 出 力 区, 实 际 运 用 中 日 间 出 力 尽 量 平 稳 (3) 枯 水 期, 电 站 按 不 小 于 保 证 出 力 及 水 资 源 调 度 确 定 的 下 泄 流 量 发 电, 并 依 照 水 库 调 度 图 的 规 定 控 制 运 行 水 位 与 出 力 若 水 库 已 消 落 至 枯 期 消 落 低 水 位, 一 般 情 况 下, 按 来 水 流 量 发 电, 若 遇 来 水 特 枯, 下 游 航 运 和 用 水 需 要 加 大 泄 量 时, 可 适 当 动 用 155.0m 以 下 库 容 通 过 加 大 发 电 出 力 进 行 补 偿 6.2.2 三 峡 电 站 运 行 方 式 枯 期 : 电 站 按 调 峰 方 式 运 行, 允 许 调 峰 幅 度 根 据 不 同 流 量 级 机 组 工 况 和 航 运 安 全 等 因 素 综 合 拟 定 电 站 日 调 峰 运 行 时, 要 留 有 相 应 的 航 运 基 荷 20

汛 期 : 按 来 水 流 量 实 施 不 同 发 电 方 式 当 入 库 流 量 大 于 装 机 最 大 过 水 能 力 时, 机 组 原 则 上 按 预 想 出 力 运 行 当 入 库 流 量 小 于 装 机 最 大 过 水 能 力 时, 在 保 障 通 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可 适 当 承 担 一 定 的 调 峰 任 务 实 时 调 度 中, 三 峡 梯 调 中 心 及 时 与 三 峡 通 航 局 互 通 调 度 相 关 信 息 6.2.3 葛 洲 坝 电 站 运 行 方 式 葛 洲 坝 电 站 在 三 峡 电 站 按 调 峰 方 式 运 行 时, 利 用 两 坝 间 库 容 进 行 反 调 节, 葛 洲 坝 电 站 可 配 合 三 峡 电 站 联 合 调 峰 运 用, 但 葛 洲 坝 电 站 调 峰 幅 度 应 小 于 单 独 运 行 时 的 幅 度 6.3 实 时 调 度 6.3.1 三 峡 梯 调 中 心 根 据 入 库 流 量 预 报 和 设 备 工 况, 编 制 三 峡 电 站 日 发 电 计 划 建 议 上 报 国 调, 国 调 根 据 电 网 运 行 要 求 编 制 日 运 行 方 式 ( 含 各 分 厂 96 点 上 网 电 力 计 划 和 机 组 启 停 计 划 等 ), 下 达 三 峡 梯 调 中 心 执 行 6.3.2 葛 洲 坝 电 站 按 国 调 下 达 的 发 电 计 划 实 施 开 停 机 运 行 6.3.3 三 峡 梯 调 中 心 应 将 三 峡 和 葛 洲 坝 枢 纽 的 日 下 泄 流 量 及 时 通 报 三 峡 通 航 局 实 时 调 度 中, 遇 水 位 和 流 量 大 幅 变 化 时, 应 当 提 前 通 报 三 峡 通 航 局, 给 船 舶 避 让 和 港 口 安 全 作 业 留 出 合 理 的 时 间 6.4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安 全 运 行 6.4.1 三 峡 电 站 机 组 运 行 的 最 大 水 头 为 113.0m; 左 岸 电 站 右 岸 电 站 电 源 电 站 运 行 最 小 水 头 为 61.0m; 地 下 电 站 运 行 最 小 水 头 为 71.0m 6.4.2 葛 洲 坝 电 站 机 组 运 行 的 设 计 最 小 水 头 为 8.3m, 最 大 水 头 为 27.0m 在 运 行 水 头 超 过 23.0m 时, 宜 使 用 125MW(150MW) 机 组, 如 需 运 行 170MW 机 组, 应 加 强 机 组 运 行 工 况 监 测, 保 证 机 组 安 全 6.4.3 机 组 开 停 机 时 应 快 速 通 过 不 稳 定 区 水 轮 机 的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范 围 应 根 据 采 购 合 同 确 定 的 运 行 区 间 和 实 际 运 行 情 况 拟 定 21

6.4.4 若 机 组 运 行 过 程 中 振 动 幅 度 加 剧 时, 应 采 取 减 振 避 振 措 施 直 至 达 到 正 常 运 行 状 况, 否 则 应 立 即 停 机 6.4.5 当 发 生 较 多 发 电 机 组 紧 急 切 机 时, 为 避 免 大 坝 上 游 出 现 过 大 的 浪 涌 及 下 游 水 位 的 急 剧 变 化, 须 立 即 加 大 枢 纽 泄 量, 并 及 时 通 知 三 峡 通 航 局 6.4.6 三 峡 电 站 排 漂 应 以 导 排 为 主, 辅 以 机 械 清 漂 ; 葛 洲 坝 电 站 排 漂 应 以 导 为 主, 导 排 疏 清 相 结 合 6.4.7 三 峡 葛 洲 坝 电 站 拦 污 栅 压 差 信 号 器 发 出 信 号 时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见 表 6-1 表 6-1 三 峡 葛 洲 坝 电 站 拦 污 栅 压 差 控 制 措 施 拦 污 栅 压 差 (cm) 三 峡 电 站 葛 洲 坝 大 江 电 站 葛 洲 坝 二 江 电 站 信 号 采 取 措 施 100 50 100 一 般 加 强 清 污 200 180 200 警 报 紧 急 措 施 400 300 停 机 22

7 航 运 调 度 7.1 调 度 任 务 和 原 则 7.1.1 保 障 三 峡 与 葛 洲 坝 枢 纽 通 航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用, 保 障 航 运 安 全 和 畅 通 7.1.2 保 障 过 坝 船 舶 安 全 便 捷 有 序 通 过 7.1.3 统 筹 兼 顾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上 游 水 域 交 通 管 制 区 至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下 游 中 水 门 锚 地 航 段 的 航 运 要 求, 以 及 三 峡 库 区 干 流 和 葛 洲 坝 下 游 航 道 的 运 用, 以 利 于 长 江 干 流 上 下 游 航 运 贯 通 7.2 运 用 水 位 要 求 7.2.1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通 航 水 位 运 用 要 求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上 游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175.0m,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144.9m 下 游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为 73.8m,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为 62.0m, 一 般 情 况 下, 下 游 通 航 水 位 不 低 于 63.0m 7.2.2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上 游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为 66.5m,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暂 定 为 63.0m 葛 洲 坝 库 水 位 日 变 幅 最 大 为 3.0m, 小 时 变 幅 小 于 1.0m 7.2.3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下 游, 大 江 航 道 及 船 闸,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为 50.6m( 资 用 吴 淞 ); 三 江 航 道 及 船 闸,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为 54.5m; 下 游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应 满 足 过 坝 船 舶 安 全 正 常 航 行 的 要 求, 按 39.0m( 庙 嘴 水 位, 资 用 吴 淞, 下 同 ) 控 制 7.3 下 泄 流 量 运 用 要 求 7.3.1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为 56700m 3 /s 三 峡 通 航 局 可 根 据 三 峡 入 库 流 量 预 报 或 枢 纽 下 泄 流 量, 确 定 超 过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的 停 航 时 机 三 峡 至 葛 洲 坝 河 段 航 道 水 流 条 件 应 满 足 船 舶 安 全 航 行 的 要 求 三 峡 电 站 日 调 节 下 泄 流 量 应 逐 步 稳 定 增 加 或 减 少, 汛 期 应 限 制 三 峡 电 站 调 峰 容 量, 避 免 恶 化 两 坝 间 水 流 条 件 实 际 运 行 中 如 日 调 节 产 生 的 非 恒 定 流 影 响 航 运 23

安 全 时, 应 通 过 调 整 三 峡 和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的 出 流 量 变 化 速 度 解 决 汛 期 当 流 量 大 于 25000m 3 /s, 且 下 泄 流 量 日 变 幅 大 于 5000m 3 /s, 由 调 度 单 位 通 知 三 峡 通 航 局 7.3.2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三 江 上 游 航 道 迎 向 运 行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为 45000m 3 /s, 单 向 运 行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为 60000m 3 /s; 三 江 下 游 航 道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为 60000m 3 /s 葛 洲 坝 大 江 航 道 的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为 35000m 3 /s 船 舶 通 航 分 级 流 量 按 交 通 运 输 部 规 定 执 行 葛 洲 坝 下 泄 流 量 应 逐 步 增 加 或 减 少, 最 小 下 泄 流 量 应 满 足 葛 洲 坝 下 游 庙 嘴 水 位 不 低 于 39.0m 7.3.3 汛 期 当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枢 纽 上 下 游 大 量 船 舶 积 压 时, 在 保 证 防 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长 江 防 总 的 指 令 可 相 机 控 制 三 峡 下 泄 流 量, 为 集 中 疏 散 船 舶 提 供 条 件 7.3.4 三 峡 水 库 汛 后 蓄 水 运 用 要 兼 顾 三 峡 库 尾 和 葛 洲 坝 下 游 的 航 道 畅 通, 三 峡 水 库 下 泄 流 量 总 体 上 应 逐 渐 稳 步 减 少 在 下 泄 流 量 低 于 12000 m 3 /s 时, 当 日 降 幅 大 于 1500m 3 /s, 三 峡 梯 调 中 心 应 及 时 通 知 三 峡 通 航 局 7.3.5 枯 水 期 三 峡 电 站 进 行 日 调 节, 葛 洲 坝 枢 纽 进 行 航 运 反 调 节 运 行, 此 时, 应 充 分 利 用 反 调 节 库 容, 使 下 泄 流 量 满 足 葛 洲 坝 下 游 的 航 运 要 求 三 峡 水 库 枯 水 期 以 发 保 证 出 力 运 行 方 式 下 泄 发 电 流 量, 以 利 于 葛 洲 坝 枢 纽 下 游 航 运 的 流 量 要 求 遇 特 枯 年 份, 水 库 要 充 分 合 理 地 使 用 兴 利 调 节 库 容, 在 降 低 出 力 时, 要 兼 顾 葛 洲 坝 下 游 最 低 通 航 水 位 的 要 求 三 峡 通 航 局 应 根 据 大 江 三 江 航 道 实 际 水 深,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实 施 葛 洲 坝 船 闸 优 化 调 度 预 案, 加 强 引 航 道 的 清 淤 工 作 和 船 舶 过 闸 管 理, 尽 可 能 保 证 船 舶 过 坝 7.4 过 闸 调 度 的 基 本 要 求 与 基 本 原 则 7.4.1 在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和 船 舶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保 证 三 峡 和 葛 洲 坝 船 闸 正 常 24

运 行, 合 理 安 排 通 航 泄 流 冲 沙 清 淤 检 修 等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通 航 效 益 7.4.2 进 出 三 峡 枢 纽 水 上 交 通 管 制 区 通 航 水 域 的 过 闸 船 舶 须 遵 从 长 江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水 上 交 通 管 制 区 域 通 航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服 从 三 峡 通 航 局 的 统 一 调 度 7.4.3 应 贯 彻 交 通 发 展 规 划, 推 进 船 舶 标 准 化, 船 舶 船 型 应 适 应 闸 室 尺 度 的 要 求, 提 高 过 闸 效 率 7.4.4 三 峡 船 闸 和 葛 洲 坝 船 闸 实 行 统 一 调 度, 缩 短 过 闸 时 间, 减 少 两 坝 间 船 舶 滞 留, 保 障 船 舶 安 全 便 捷 有 序 通 过 两 坝 和 两 坝 间 同 时, 应 充 分 利 用 闸 室 有 效 尺 度, 提 高 闸 室 利 用 率 和 用 水 经 济 效 益 7.4.5 三 峡 库 水 位 高 于 150.0m 漫 上 游 隔 流 堤 顶 后, 船 闸 上 游 航 迹 带 仍 与 库 水 位 未 漫 隔 流 堤 顶 时 一 致 同 时 应 设 置 通 航 标 志, 保 障 通 航 安 全 7.4.6 当 船 闸 检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过 坝 船 舶 滞 留 过 多 时, 应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措 施,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应 保 证 必 要 的 过 坝 运 输 条 件 7.5 梯 级 枢 纽 航 道 的 维 护 7.5.1 在 三 峡 葛 洲 坝 枢 纽 入 库 下 泄 流 量 以 及 水 位 满 足 设 计 条 件 情 况 下, 应 保 障 三 峡 和 葛 洲 坝 上 下 游 航 道 尺 度, 满 足 过 坝 船 舶 ( 队 ) 的 航 行 要 求 7.5.2 当 葛 洲 坝 水 库 进 行 反 调 节 运 行 时, 有 关 单 位 应 根 据 各 自 的 责 任 做 好 两 坝 之 间 码 头 和 锚 地 等 设 施 的 各 项 维 护 及 必 要 的 改 造 工 作, 以 保 障 其 安 全 运 行 7.5.3 对 引 航 道 的 碍 航 淤 积 解 决 措 施, 三 峡 引 航 道 以 机 械 清 淤 为 主, 动 水 冲 沙 为 辅 葛 洲 坝 引 航 道 采 用 静 水 通 航, 动 水 冲 沙, 对 冲 沙 或 航 道 泄 流 冲 沙 效 果 较 低 无 效 甚 至 造 成 进 一 步 落 淤 的 局 部 地 带, 辅 以 机 械 清 淤 措 施 葛 洲 坝 大 江 三 江 航 道 的 冲 沙 应 错 时 进 行, 汛 期 最 后 一 次 冲 沙 宜 先 大 江 后 25

三 江 7.5.4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大 江 三 江 引 航 道 的 冲 沙 流 量 见 表 7-1 表 7-1 葛 洲 坝 大 江 三 江 引 航 道 冲 沙 流 量 航 道 运 用 情 况 入 库 流 量 (m 3 /s) 冲 沙 流 量 (m 3 /s) 上 游 水 位 (m) 汛 期 冲 沙 45000 9000~10000 63.0~66.0 三 江 引 航 道 汛 末 冲 沙 24000 8000~9000 63.0~66.0 汛 后 冲 沙 10000~12000 5250~6000 63.0~66.0 大 江 引 航 道 汛 期 冲 沙 35000 10000~15000 63.0~66.0 45000 15000~20000 63.0~66.0 汛 末 冲 沙 25000 10000 63.0~66.0 7.5.5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三 江 引 航 道 的 冲 沙 和 大 江 引 航 道 的 汛 末 冲 沙, 可 根 据 航 道 的 淤 积 情 况 进 行 每 次 冲 沙 历 时 三 江 为 10h~12h, 大 江 为 24h~48h 三 峡 葛 洲 坝 梯 级 调 度 协 调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当 年 水 文 泥 沙 情 况 联 系 有 关 单 位 讨 论 决 定 冲 沙 方 案, 由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对 外 发 布 航 行 通 ( 警 ) 告 7.5.6 三 峡 库 水 位 漫 上 游 隔 流 堤 顶 后, 漂 浮 物 可 能 进 入 上 游 引 航 道, 当 漂 浮 物 影 响 船 闸 输 水 系 统 进 口 闸 门 正 常 运 行 或 船 舶 航 行 安 全 时,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应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清 除 7.6 枢 纽 通 航 安 全 规 定 7.6.1 三 峡 和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水 域 的 通 航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管 理 7.6.2 三 峡 通 航 局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部 有 关 规 定, 对 枢 纽 通 航 水 域 实 行 交 通 管 制, 停 止 船 闸 运 行 或 禁 止 航 道 通 航 7.6.3 特 殊 情 况 下, 水 位 或 水 位 日 变 幅 小 时 变 幅 超 出 正 常 范 围, 应 立 即 通 知 三 峡 通 航 局, 由 三 峡 通 航 局 通 知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航 行 通 ( 警 ) 告 和 实 施 有 关 规 定 7.6.4 严 格 执 行 长 江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安 全 保 卫 条 例 除 公 务 执 法 船 舶 以 及 26

持 有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签 发 的 作 业 任 务 书 和 三 峡 通 航 局 签 发 的 施 工 作 业 许 可 证 的 船 舶 外, 任 何 船 舶 和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禁 航 区 对 因 机 械 故 障 等 原 因 失 去 控 制 有 可 能 进 入 水 域 安 全 保 卫 区 的 船 舶, 三 峡 通 航 局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使 其 远 离 对 违 反 规 定 进 入 管 制 区 通 航 区 的 船 舶, 公 安 机 关 三 峡 通 航 局 应 当 立 即 制 止 并 将 其 带 离 对 违 反 规 定 进 入 禁 航 区 的 船 舶,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执 勤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进 行 拦 截 并 责 令 驶 离 ; 对 拒 绝 驶 离 的, 应 当 立 即 依 法 予 以 控 制 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7.6.5 应 加 强 三 峡 至 葛 洲 坝 河 段 航 运 设 施 的 管 理 与 维 护, 及 时 进 行 三 峡 船 闸 和 葛 洲 坝 船 闸 引 航 道 的 清 淤, 以 利 于 发 挥 葛 洲 坝 枢 纽 的 反 调 节 作 用 和 保 障 航 行 安 全 7.6.6 在 三 峡 库 区 两 坝 间 及 葛 洲 坝 以 下 近 坝 河 段, 当 船 舶 发 生 海 损 机 损 搁 浅 火 灾 事 故, 打 捞 沉 船, 航 道 水 深 严 重 不 足 影 响 通 航,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水 面 水 下 作 业 时, 如 果 枢 纽 有 能 力 调 整 流 量 和 水 位, 由 长 航 局 提 出 需 求, 有 关 调 度 单 位 商 定 后,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尽 可 能 予 以 配 合 27

8 水 资 源 调 度 8.1 调 度 任 务 与 原 则 8.1.1 三 峡 水 库 的 水 资 源 调 度, 应 当 首 先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并 兼 顾 生 产 生 态 用 水 以 及 航 运 等 需 要, 注 意 维 持 三 峡 库 区 及 下 游 河 段 的 合 理 水 位 和 流 量 8.1.2 在 有 条 件 时 实 施 有 利 于 水 生 态 环 境 的 调 度, 合 理 控 制 水 库 蓄 泄 过 程, 尽 量 减 少 水 库 泥 沙 淤 积 8.1.3 汛 期, 在 保 证 防 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合 理 利 用 水 资 源 8.1.4 水 库 蓄 水 期 间, 下 泄 流 量 应 平 稳 变 化, 尽 量 减 少 对 下 游 地 区 供 水 航 运 水 生 态 与 环 境 等 方 面 的 影 响 8.1.5 水 库 供 水 期, 根 据 下 游 地 区 供 水 航 运 水 生 态 与 环 境 以 及 发 电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调 节 下 泄 流 量 8.2 调 度 方 式 8.2.1 9 月 份 蓄 水 期 间, 当 水 库 来 水 流 量 大 于 等 于 10000m 3 /s 时, 按 不 小 于 10000m 3 /s 下 泄 ; 当 来 水 流 量 大 于 等 于 8000m 3 /s 但 小 于 10000m 3 /s 时, 按 来 水 流 量 下 泄, 水 库 暂 停 蓄 水 ; 当 来 水 流 量 小 于 8000 m 3 /s 时, 若 水 库 已 蓄 水, 可 根 据 来 水 情 况 适 当 补 水 至 8000m 3 /s 下 泄 8.2.2 10 月 蓄 水 期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水 库 下 泄 流 量 按 不 小 于 8000m 3 /s 控 制, 当 水 库 来 水 流 量 小 于 8000m 3 /s 时, 可 按 来 水 流 量 下 泄 11 月 份 和 12 月 份, 水 库 最 小 下 泄 流 量 按 葛 洲 坝 下 游 庙 嘴 水 位 不 低 于 39.0m 且 三 峡 电 站 发 电 出 力 不 小 于 保 证 出 力 对 应 的 流 量 控 制 8.2.3 蓄 满 年 份,1 月 ~2 月 份 水 库 下 泄 流 量 按 6000m 3 /s 控 制,3 月 ~5 月 份 的 最 小 下 泄 流 量 应 满 足 葛 洲 坝 下 游 庙 嘴 水 位 不 低 于 39.0m 未 蓄 满 年 份, 根 28

据 水 库 蓄 水 和 来 水 情 况 合 理 调 配 下 泄 流 量 如 遇 枯 水 年 份, 实 施 水 资 源 应 急 调 度 时, 可 不 受 以 上 流 量 限 制, 库 水 位 也 可 降 至 155.0m 以 下 进 行 补 偿 调 度 8.2.4 5 月 上 旬 到 6 月 底 四 大 家 鱼 集 中 产 卵 期, 在 防 洪 形 势 和 水 雨 情 条 件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可 有 针 对 性 地 实 施 有 利 于 鱼 类 繁 殖 的 蓄 泄 调 度, 为 四 大 家 鱼 的 繁 殖 创 造 适 宜 的 水 流 条 件 8.2.5 在 协 调 综 合 利 用 效 益 发 挥 的 前 提 下, 结 合 水 库 消 落 过 程, 当 上 游 来 水 利 于 库 尾 冲 沙 时, 可 进 行 库 尾 减 淤 调 度 试 验, 并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编 制 泥 沙 调 度 方 案 8.3 应 急 调 度 8.3.1 当 三 峡 水 库 或 下 游 河 道 发 生 重 大 水 污 染 事 件 和 重 大 水 生 态 事 故 时, 由 国 家 防 总 或 长 江 防 总 下 达 应 急 水 资 源 调 度 指 令,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执 行 8.3.2 当 长 江 中 下 游 发 生 较 重 干 旱 或 出 现 供 水 困 难, 需 实 施 水 资 源 应 急 调 度 时, 由 国 家 防 总 或 长 江 防 总 下 达 调 度 指 令,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执 行 29

9 水 工 建 筑 物 安 全 运 行 9.1 一 般 原 则 9.1.1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应 负 责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及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建 筑 物 等 的 巡 视 检 查 及 安 全 监 测, 按 照 运 行 管 理 规 程 的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9.1.2 在 非 汛 期, 应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对 水 工 建 筑 物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泄 洪 时, 应 加 强 对 水 工 建 筑 物 的 巡 视 检 查 和 安 全 监 测, 并 及 时 采 集 整 理 分 析 监 测 资 料, 发 现 异 常 或 突 变 现 象 应 分 析 原 因, 必 要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9.1.3 泄 水 设 施 应 按 防 洪 调 度 泥 沙 调 度 发 电 和 通 航 的 要 求 控 制 运 行 库 水 位 和 枢 纽 下 泄 流 量, 做 到 安 全 准 确 可 靠 正 常 运 行 期 各 泄 水 设 施 的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和 具 体 调 度 运 用 方 式, 应 遵 照 各 项 建 筑 物 及 泄 水 设 施 闸 门 启 闭 机 等 设 备 的 管 理 操 作 规 程 执 行 9.2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泄 水 设 施 运 用 调 度 9.2.1 泄 水 设 施 安 全 运 用 条 件 (1) 深 孔 : 设 计 最 低 运 用 水 位 为 135.0m 正 常 运 用 水 位 为 145.0m 以 上 深 孔 弧 形 工 作 闸 门 不 应 局 部 开 启 运 用 (2) 排 漂 孔 :1 号 2 号 为 泄 洪 排 漂 孔, 可 用 于 排 漂 或 参 与 泄 洪, 运 用 水 位 为 135.0m~150.0m 以 及 155.0m 以 上 3 号 排 漂 孔 仅 当 需 要 排 漂 时 运 用, 不 参 与 泄 洪 调 度, 运 用 水 位 为 135.0m~150.0m 排 漂 孔 弧 形 工 作 闸 门 不 应 局 部 开 启 运 用 (3) 表 孔 : 正 常 泄 流 时 排 漂 运 用 水 位 宜 在 161.0m 以 上 表 孔 平 板 工 作 闸 门 最 高 挡 水 位 为 175.0m 闸 门 不 得 局 部 开 启 运 用 (4) 排 沙 孔 :1 号 ~7 号 排 沙 孔 用 于 左 右 电 站 建 筑 物 排 沙 运 用,8 号 排 沙 30

孔 用 于 地 下 电 站 排 沙 运 用 排 沙 孔 运 用 水 位 为 135.0m~150.0m, 平 板 工 作 闸 门 不 得 局 部 开 启 运 用 宜 尽 量 少 用 排 沙 孔 泄 洪, 必 要 时 可 在 150m 以 下 参 与 泄 洪 排 沙 孔 不 过 流 时, 应 运 用 事 故 门 挡 水 (5) 两 孔 冲 沙 闸 : 开 闸 冲 沙 的 水 位 与 流 量 组 合 为 : 三 峡 库 水 位 135.0m~ 150.0m, 下 游 葛 洲 坝 坝 前 水 位 63.0m~66.0m; 三 峡 枢 纽 总 泄 量 20000m 3 /s~ 35000m 3 /s 冲 沙 闸 仅 用 于 通 航 建 筑 物 航 道 拉 沙 冲 淤 运 用, 不 参 与 泄 洪 调 度, 其 设 计 最 大 冲 沙 流 量 为 2500m 3 /s 冲 沙 闸 冲 沙 时 可 分 级 开 启 弧 形 门, 平 板 门 作 为 事 故 检 修 门, 在 不 冲 沙 挡 水 期 间, 运 用 平 板 门 挡 水 9.2.2 泄 水 设 施 泄 洪 调 度 运 用 要 求 (1) 泄 水 设 施 泄 洪 运 用 开 启 顺 序 : 机 组 深 孔 排 漂 孔 表 孔 当 需 要 减 少 下 泄 流 量 时, 按 上 述 相 反 的 顺 序 关 闭 (2) 深 孔 和 表 孔 各 孔 开 启 泄 洪 顺 序 应 满 足 在 分 布 上 保 持 均 匀 间 隔 对 称 的 原 则 进 行, 关 闭 时 按 相 反 的 顺 序 进 行 不 得 无 间 隔 地 集 中 开 启 某 一 区 域 孔 口 泄 流 (3) 运 用 深 孔 泄 流, 宜 使 各 深 孔 的 运 行 时 间 较 均 匀, 不 宜 过 分 集 中 使 用 某 些 孔 口 (4) 运 用 排 漂 孔 泄 洪 时, 首 先 运 用 2 号 排 漂 孔, 再 运 用 1 号 排 漂 孔, 且 宜 少 用 1 号 排 漂 孔 3 号 排 漂 孔 不 参 与 泄 洪 调 度 排 漂 运 用 时, 可 根 据 需 要 合 理 选 择 (5) 表 孔 投 入 泄 流 运 用 后, 宜 启 闭 深 孔 来 调 节 下 泄 流 量 9.2.3 泄 水 设 施 的 排 沙 调 度 运 用 要 求 (1) 排 沙 孔 主 要 用 于 厂 前 排 沙 排 沙 时, 首 先 开 启 2 号 ~6 号 排 沙 孔, 31

再 开 启 1 号 7 号 排 沙 孔 7 号 8 号 排 沙 孔 不 应 与 3 号 排 漂 孔 同 时 运 用 7 号 8 号 排 沙 孔 应 避 免 同 时 运 用 运 行 中 应 尽 量 多 使 用 8 号 排 沙 孔 ( 地 下 电 站 排 沙 孔 ), 但 应 避 免 单 支 洞 运 行 (2) 冲 沙 闸 冲 沙 时, 两 孔 冲 沙 孔 的 弧 形 工 作 门 应 同 步 均 匀 开 启 冲 沙 流 量 一 般 分 三 级 运 用 :1000m 3 /s 1750m 3 /s 2500m 3 /s, 关 门 时 流 量 逐 级 减 小, 直 至 全 关 分 级 启 闭 的 间 隔 时 间 为 0.5h~1h 9.3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泄 水 设 施 运 用 调 度 9.3.1 泄 水 设 施 安 全 运 用 条 件 (1) 二 江 泄 水 闸 最 大 泄 流 能 力 达 80000m 3 /s 以 上, 在 正 常 运 用 条 件 下, 运 用 弧 形 工 作 门 局 部 开 启 来 调 节 下 泄 流 量, 一 般 不 得 采 取 敞 泄 运 用 方 式 只 有 遭 遇 特 大 洪 水 或 上 下 游 水 位 差 小 于 6.3m, 才 允 许 开 启 弧 形 门 上 方 的 平 板 门 采 用 敞 泄 方 式 运 行 当 电 站 需 要 排 漂 时, 泄 水 闸 左 ( 右 ) 区 少 数 闸 孔 可 采 取 敞 泄 运 用 方 式 泄 流 排 漂, 排 漂 结 束 后, 应 立 即 关 闭 平 板 门, 调 整 闸 门 开 度, 恢 复 正 常 运 行 方 式 (2) 大 江 泄 洪 冲 沙 闸 主 要 任 务 是 泄 洪 与 冲 沙, 其 最 大 泄 流 能 力 约 为 20000m 3 /s, 除 必 要 时 需 要 使 用 最 大 泄 流 能 力 而 采 用 敞 泄 方 式 外, 一 般 均 采 用 对 称 均 匀 局 部 开 启 方 式 运 行 (3) 三 江 冲 沙 闸 主 要 任 务 是 冲 沙, 其 次 是 参 与 大 流 量 ( 大 于 60000m 3 /s) 泄 洪, 其 最 大 泄 流 能 力 约 为 10500m 3 /s, 除 特 大 洪 水 需 要 闸 门 全 开 外, 一 般 应 采 用 对 称 均 匀 局 部 开 启 方 式 运 行 (4) 二 江 电 站 排 沙 底 孔 冲 沙 时 机 宜 安 排 在 汛 初 或 汛 末 来 水 流 量 为 32

20000m 3 /s~25000m 3 /s 期 间 二 江 电 站 排 沙 底 孔 运 用 时 ( 检 修 时 除 外 ), 下 游 水 位 (7 号 水 尺 ) 不 得 低 于 下 列 限 值 : 1# 2# 机 组 43.0m; 3#~7# 机 组 44.6m (5) 大 江 电 站 排 沙 底 孔 在 每 年 汛 初 和 汛 末 来 水 流 量 25000m 3 /s~ 30000m 3 /s 期 间, 应 进 行 一 次 冲 泄 沙 大 江 电 站 排 沙 底 孔 排 沙 洞 运 用 时 ( 检 修 时 除 外 ) 下 游 水 位 不 得 低 于 下 列 限 值 : 排 沙 底 孔 排 沙 洞 ( 单 独 运 用 ) 44.6m; 46.6m (6) 大 江 电 站 排 漂 孔 在 来 水 流 量 大 于 或 等 于 25000m 3 /s 时 运 用, 其 运 用 尾 水 位 不 得 低 于 下 列 限 值 : 排 漂 孔 单 独 运 用 47.0m; 排 漂 孔 与 排 沙 洞 联 合 运 用 库 水 位 66m 时 库 水 位 63m 时 47.0m; 49.0m 9.3.2 泄 水 设 施 调 度 运 用 要 求 (1) 枢 纽 泄 流 主 要 依 靠 二 江 泄 水 闸 大 江 泄 洪 冲 沙 闸 和 三 江 冲 沙 闸 其 它 泄 水 设 施 除 执 行 自 身 任 务 ( 如 排 沙 冲 沙 排 漂 等 ) 参 加 泄 洪 外, 一 般 不 单 独 泄 洪 各 泄 水 设 施 调 度 运 用 程 序 见 表 9-1 表 9-1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泄 水 设 施 调 度 运 用 程 序 来 水 流 量 (m 3 /s) 参 加 泄 洪 运 用 的 泄 水 建 筑 物 备 注 <20000 二 江 泄 水 闸 下 泄 弃 水 20000~25000 二 江 泄 水 闸 排 漂 孔 >25000~35000 二 江 泄 水 闸 大 江 泄 洪 冲 沙 闸 排 漂 孔 排 沙 底 孔 ( 洞 ) 33

60000 86000 二 江 泄 水 闸 大 江 泄 洪 冲 沙 闸 三 江 冲 沙 闸 排 沙 底 孔 ( 洞 ) 二 江 泄 水 闸 大 江 泄 洪 冲 沙 闸 三 江 冲 沙 闸 排 沙 底 孔 ( 洞 ) (2) 为 保 证 过 闸 水 流 均 匀 平 稳, 二 江 泄 水 闸 各 闸 孔 区, 以 及 大 江 三 江 冲 沙 闸 的 闸 门 开 度 应 基 本 上 均 匀 一 致 闸 门 开 启 顺 序, 对 奇 数 闸 孔 的 泄 水 建 筑 物 应 由 中 部 向 两 侧 对 称 间 隔 开 启 ; 对 偶 数 闸 孔 则 应 由 中 部 向 两 侧 间 隔 开 启 ; 关 闭 时 顺 序 相 反 (3) 当 二 江 泄 水 闸 弧 形 闸 门 开 启 到 最 大 开 度, 需 要 开 启 平 板 闸 门 时, 原 则 上 应 逐 档 开 启 (4) 二 江 大 江 泄 水 闸 和 三 江 冲 沙 闸 的 过 闸 流 量 必 须 与 下 游 水 位 相 适 应, 使 水 跃 发 生 在 消 力 池 规 定 范 围 内 ; 过 闸 水 流 要 均 匀 平 稳, 避 免 产 生 集 中 水 流 折 冲 水 流 回 流 漩 涡 八 字 水 等 不 正 常 现 象 泄 流 时 应 监 测 消 力 池 内 的 水 跃 位 置 以 及 流 态, 如 发 现 异 常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之 (5) 电 站 排 沙 底 孔 一 般 应 采 取 隔 孔 开 启 或 轮 流 开 启 方 式, 也 可 根 据 电 站 前 池 和 尾 水 渠 的 淤 积 情 况 开 启 部 分 底 孔 (6) 二 江 电 站 排 沙 底 孔 冲 沙 时, 为 导 排 来 沙, 二 江 泄 水 闸 左 区 应 考 虑 泄 流, 每 次 冲 沙 历 时 1~2 天 尾 水 渠 的 冲 淤 可 视 需 要, 在 入 库 流 量 大 于 25000m 3 /s 时 进 行 (7) 大 江 电 站 排 沙 底 孔 每 次 冲 泄 沙 时 间 不 宜 少 于 2 天 此 外, 在 来 水 流 量 大 于 40000m 3 /s 的 大 汛 期 间, 根 据 当 年 水 沙 情 况 再 开 启 1~2 次, 每 次 冲 泄 沙 历 时 宜 在 2 天 以 上, 开 启 孔 数 不 少 于 14 孔 排 沙 洞 宜 在 汛 初 汛 末 与 排 沙 底 孔 同 时 开 启, 为 发 挥 导 排 来 沙 的 作 用, 底 孔 冲 泄 沙 时, 二 江 泄 水 闸 右 区 应 开 启 泄 流 (8) 大 江 二 江 电 站 排 沙 底 孔 的 汛 初 或 汛 末 的 运 用 应 当 错 开 进 行 (9) 泄 水 设 施 具 体 运 用 管 理 按 修 订 后 的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运 行 操 作 规 程 执 34

行 9.4 大 坝 及 茅 坪 溪 防 护 坝 安 全 运 行 9.4.1 三 峡 茅 坪 溪 防 护 坝 坝 前 水 位 不 宜 骤 涨 骤 落,24h 水 位 上 升 不 超 过 5.0m, 24h 水 位 下 降 不 超 过 3.0m 9.4.2 加 强 葛 洲 坝 枢 纽 左 岸 土 石 坝 与 3 号 船 闸 大 坝 与 两 岸 山 体 结 合 处 土 坝 坝 顶 和 上 下 游 坝 坡 有 无 渗 漏 管 涌 坍 陷 和 滑 坡 等 情 况 的 检 查, 确 保 大 坝 安 全 运 行 9.5 电 站 建 筑 物 安 全 运 行 要 求 9.5.1 三 峡 坝 后 电 站 安 全 运 行 要 求 泄 洪 期 间, 预 计 尾 水 位 超 过 校 核 尾 水 位 80.9m 时, 应 采 取 封 堵 或 防 护 措 施, 防 止 淹 没 厂 房 9.5.2 三 峡 地 下 电 站 安 全 运 行 要 求 (1) 泄 洪 期 间, 预 计 尾 水 位 超 过 校 核 尾 水 位 80.9m 时, 应 对 交 通 洞 和 电 缆 廊 道 等 采 取 封 堵 或 防 护 措 施, 防 止 淹 没 厂 房 (2) 地 下 电 站 排 沙 孔 (8 号 排 沙 孔 ) 运 行 时 应 对 支 洞 及 总 洞 的 流 态 及 压 力 分 布 进 行 监 测, 运 用 后 应 对 孔 壁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3) 在 水 位 150.0m 以 下 运 行 时, 应 加 强 进 水 口 流 态 监 测, 并 根 据 监 测 成 果 合 理 调 度 9.5.3 葛 洲 坝 电 站 安 全 运 行 要 求 泄 洪 期 间, 预 计 大 江 电 站 和 二 江 电 站 下 游 水 位 分 别 超 过 59.5m 和 59.38m 时, 应 采 取 封 堵 或 防 护 措 施, 防 止 淹 没 厂 房 35

9.6 船 闸 安 全 运 行 9.6.1 三 峡 船 闸 安 全 运 行 要 求 (1) 正 常 运 行 时, 船 闸 第 1 闸 首 事 故 检 修 门 处 于 备 用 状 态 汛 期 库 水 位 超 过 175.0m 时, 船 闸 用 第 1 闸 首 事 故 检 修 门 挡 水, 第 1 闸 室 充 水 至 高 程 165.0m 平 压 (2) 当 下 游 水 位 超 过 最 高 通 航 水 位 停 航 时, 船 闸 第 6 闸 首 人 字 门 敞 开 并 锁 定 在 门 龛 内, 第 5 闸 室 的 水 位 为 下 游 水 位 (3) 及 时 采 集 整 理 分 析 船 闸 建 筑 物 以 及 高 边 坡 安 全 监 测 资 料, 发 现 异 常 或 突 变 现 象, 应 分 析 原 因, 必 要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9.6.2 葛 洲 坝 船 闸 安 全 运 行 要 求 (1) 当 来 水 流 量 大 于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时, 船 闸 应 停 航, 由 上 闸 首 事 故 检 修 门 挡 水 (2) 当 航 道 泄 洪 冲 沙 时, 由 船 闸 上 闸 首 事 故 检 修 门 挡 水, 下 闸 首 人 字 门 关 闭, 船 闸 充 泄 水 阀 门 处 于 关 闭 状 态, 并 控 制 闸 室 水 位 高 于 下 游 水 位 3.0m~ 5.0m 在 泄 洪 冲 沙 接 近 结 束 时, 船 闸 应 连 续 进 行 2 次 以 上 的 充 泄 水, 并 打 开 下 闸 首 人 字 门 后 的 冲 淤 系 统, 连 续 冲 淤 36

10 库 区 及 坝 下 游 河 道 管 理 10.1 管 理 原 则 与 范 围 10.1.1 库 区 及 坝 下 游 河 道 管 理 应 满 足 枢 纽 工 程 安 全 和 正 常 运 用 的 要 求, 促 进 库 区 及 坝 下 游 河 道 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和 航 运 发 展 10.1.2 管 理 范 围 包 括 三 峡 水 库 淹 没 区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和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坝 区 三 峡 和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下 游 河 道 (1) 淹 没 区 : 移 民 迁 移 线 以 下 区 域 : 坝 前 177.0m(175.0m 正 常 蓄 水 位 加 2.0m 风 浪 淹 没 影 响 ) 接 20 年 一 遇 洪 水 回 水 水 位 线 以 下 陆 域 土 地 征 收 线 以 下 区 域 : 坝 前 175.0m 接 5 年 一 遇 洪 水 回 水 水 位 线 以 下 陆 域 (2) 坝 区 : 三 峡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经 批 准 的 划 定 区 域 (3)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坝 下 游 河 道 :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至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之 间 的 河 道 (4)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下 游 河 道 :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下 游 右 岸 至 卷 桥 河 左 岸 至 镇 川 门 的 河 道 10.2 库 区 及 河 道 管 理 10.2.1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库 区 土 地 征 收 线 以 下, 因 水 库 在 库 水 位 175.0m~145.0m 之 间 调 度 运 用 出 现 的 库 区 临 时 性 出 露 的 陆 地 ( 以 下 简 称 消 落 区 ), 由 三 峡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未 经 有 权 限 的 三 峡 水 库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使 用 消 落 区 ( 设 置 航 标 等 公 益 性 助 航 设 施 除 外 ) 经 核 准 使 用 消 落 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采 取 措 施 维 护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环 境 安 全, 并 在 三 峡 水 库 蓄 水 前 和 主 汛 期 到 来 前 进 行 库 底 清 理 因 三 峡 水 库 调 度 给 消 落 区 使 用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不 予 37

补 偿 10.2.2 水 库 移 民 迁 移 线 或 土 地 征 收 线 所 埋 设 的 界 桩 ( 水 泥 桩 或 岩 刻 标 记 ), 水 库 管 理 范 围 内 所 设 水 文 气 象 测 报 情 报 设 施 和 库 区 测 量 标 志 等 均 为 永 久 保 护 设 施,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更 改 移 动 侵 占 和 破 坏 10.2.3 为 保 护 三 峡 水 库 水 质 库 容 人 居 和 生 态 安 全,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 (1) 在 岸 线 保 护 区 进 行 围 垦 和 集 镇 开 发, 引 进 污 染 项 目 ; 在 岸 线 保 留 区 岸 线 控 制 区 引 进 污 染 严 重 的 项 目 (2) 修 坟 立 碑, 遗 弃 掩 埋 动 物 尸 体 以 及 弃 土 弃 物 和 填 埋 其 他 物 体 (3) 毁 林 开 荒 或 种 植 果 树 等 多 年 生 植 物 ( 生 物 性 治 理 措 施 除 外 ) (4) 直 接 排 放 粪 便 污 水 废 液 及 其 他 超 过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污 水 废 水 (5) 使 用 有 污 染 的 农 药 化 肥 (6)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消 落 区 生 态 环 境 破 坏 水 土 流 失 和 污 染 水 体 的 行 为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10.2.4 加 强 水 库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水 土 保 持, 划 定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保 护 带, 控 制 农 药 化 肥 施 用 量, 禁 止 乱 砍 乱 伐 和 陡 坡 地 开 荒, 严 格 执 行 水 土 保 持 三 同 时 制 度, 控 制 减 少 入 库 泥 沙 和 面 源 污 染, 保 护 库 区 及 坝 下 游 河 道 区 生 态 环 境 10.2.5 三 峡 水 库 水 位 调 度 运 用 时 应 考 虑 库 水 位 变 化 对 库 岸 稳 定 的 影 响, 不 宜 骤 涨 骤 落 库 水 位 涨 落 速 率, 暂 按 三 峡 库 区 三 期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工 程 设 计 技 术 要 求 提 出 的 对 水 库 蓄 水 最 大 速 率 要 求 不 超 过 3m/d, 一 般 情 况 下 库 水 位 下 降 速 率 要 求 汛 期 不 超 过 2m/d, 枯 水 期 为 0.6m/d 10.2.6 当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上 游 交 通 管 制 区 至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下 游 中 水 门 锚 地 内 的 水 域 发 生 重 大 环 境 事 故 或 重 大 水 上 安 全 事 故, 需 要 通 过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采 取 调 度 措 施 加 以 消 除 或 缓 解 其 不 良 影 响 时, 经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商 定 后,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应 尽 可 能 予 以 配 合 处 理 38

10.2.7 坝 下 游 河 道 应 保 持 设 计 规 定 的 过 水 能 力, 不 得 设 障 阻 水 10.2.8 为 维 护 航 道 安 全, 不 准 在 引 航 道 内 和 护 坡 上 堆 放 物 资 修 建 建 筑 物 倾 倒 垃 圾 及 其 它 废 物 捕 鱼 游 泳 非 法 渡 运 10.2.9 库 区 涉 水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应 加 强 观 测, 注 意 水 库 水 位 变 化,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10.3 枢 纽 水 域 管 理 禁 区 10.3.1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水 域 管 理 禁 区, 上 游 以 经 过 上 隔 流 堤 端 点 作 与 坝 轴 线 的 平 行 线 为 界 下 游 以 西 陵 长 江 大 桥 为 界 之 间 的 水 域 及 岸 边 ( 不 含 通 航 水 域 ), 归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管 理 10.3.2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水 域 管 理 禁 区 为 现 行 的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警 戒 范 围, 即 上 游 以 三 江 大 江 防 淤 堤 端 点 连 线, 下 游 以 大 江 江 心 堤 下 游 端 点 分 别 至 二 江 泄 洪 闸 左 右 导 墙 端 点 以 及 二 江 泄 洪 闸 左 右 导 墙 端 点 与 坝 轴 线 平 行 连 线 为 界, 归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管 理 10.3.3 为 保 护 枢 纽 建 筑 物 设 备 船 舶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的 安 全, 枢 纽 水 域 管 理 禁 区 内, 除 已 批 准 的 工 程 设 施 外, 不 得 构 筑 任 何 水 上 设 施 未 经 批 准 的 船 舶 一 律 不 得 进 入 管 理 禁 区 禁 止 在 管 理 禁 区 游 泳 任 何 单 位 及 个 人 不 得 在 管 理 禁 区 内 从 事 堆 放 货 物 炸 捕 水 生 物 开 荒 种 植 及 开 采 石 料 等 危 害 枢 纽 工 程 的 任 何 活 动 39

11 水 库 调 度 运 行 管 理 11.1 调 度 计 划 编 制 和 执 行 11.1.1 三 峡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的 年 度 汛 期 调 度 运 用 方 案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蓄 水 实 施 计 划, 由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编 制, 报 国 家 防 总 审 批 11.1.2 三 峡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的 年 月 日 发 电 计 划, 由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根 据 预 报 来 水 情 况 编 制, 报 国 调 审 批 11.1.3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负 责 水 库 的 水 文 气 象 情 报 及 预 报 编 制 水 库 调 度 计 划 及 实 时 调 度 方 案, 按 本 规 程 及 调 度 管 理 单 位 下 达 的 调 度 指 令 和 批 准 的 调 度 计 划 实 施 调 度 11.2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调 度 日 常 工 作 11.2.1 建 立 严 格 的 水 库 调 度 值 班 制 度 11.2.2 应 将 实 时 水 情 和 枢 纽 调 度 信 息, 报 送 国 家 防 总 和 长 江 防 总 11.2.3 应 将 水 库 流 域 内 实 时 水 雨 情 和 枢 纽 调 度 信 息 以 及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结 果 及 时 报 送 国 调 11.2.4 应 将 三 峡 实 时 水 情 入 库 流 量 预 报 及 枢 纽 调 度 信 息 通 报 三 峡 通 航 局 11.2.5 安 排 专 职 人 员 定 期 检 查 泄 水 设 施 的 闸 门 启 闭 机 的 调 试 和 维 护 工 作, 要 求 汛 前 达 到 待 命 运 行 状 态, 保 证 整 个 汛 期 的 安 全 运 行 11.2.6 编 制 水 库 发 电 调 度 月 报, 报 送 国 调 11.2.7 建 立 梯 级 水 库 调 度 运 用 技 术 档 案 制 度 及 时 整 编 归 档 雨 情 水 情 沙 情 资 料, 综 合 利 用 资 料,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成 果, 调 度 方 案 及 计 算 成 果, 调 度 运 行 数 据 和 有 关 文 件 等 11.2.8 编 制 年 度 度 汛 总 结, 上 报 国 家 防 总 和 长 江 防 总 40

11.3 应 急 调 度 管 理 11.3.1 当 需 要 三 峡 水 库 实 施 水 资 源 航 运 等 应 急 调 度 时, 国 家 防 总 或 长 江 防 总 下 达 调 度 指 令,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执 行 11.3.2 在 通 信 中 断 且 水 情 特 别 紧 急 并 危 及 大 坝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可 根 据 本 规 程 规 定 的 防 洪 调 度 方 式 及 现 场 情 况 作 出 应 急 调 度 决 策 并 进 行 处 理, 以 确 保 大 坝 安 全, 并 采 取 措 施 尽 快 上 报 41

三 峡 ( 正 常 运 行 期 ) 葛 洲 坝 1 总 则 水 利 枢 纽 梯 级 调 度 规 程 编 写 说 明 1.0.2 关 于 本 规 程 的 适 用 期 三 峡 工 程 按 照 一 次 建 成 分 期 蓄 水 的 建 设 方 案, 初 步 设 计 安 排 工 程 经 过 围 堰 发 电 期 ( 蓄 水 位 135m) 初 期 运 行 期 ( 汛 后 蓄 水 位 156m) 运 用 后, 水 库 汛 后 蓄 水 至 正 常 蓄 水 位 175m, 工 程 进 入 正 常 运 行 期 运 用 三 峡 工 程 2003 年 蓄 水 运 用 以 来, 按 照 国 务 院 三 峡 工 程 建 设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围 堰 发 电 期 初 期 运 行 期 调 度 规 程 工 程 运 用 良 好 2008 年 三 峡 工 程 已 具 备 蓄 水 至 正 常 蓄 水 位 175m 的 条 件, 并 进 行 175m 试 验 性 蓄 水, 进 入 试 验 蓄 水 期,2010 年 汛 后 三 峡 工 程 实 现 蓄 水 175m 目 标 本 规 程 各 条 款 按 三 峡 水 库 最 终 规 模 175m 方 案 编 制 三 峡 水 库 处 在 长 江 上 游 的 末 端 是 长 江 干 流 有 调 节 能 力 水 库 的 最 下 游 一 级, 三 峡 上 游 水 库 的 逐 步 投 入 使 三 峡 水 库 的 水 文 情 势 不 断 发 生 变 化, 同 时 长 江 中 下 游 用 水 需 求 也 在 提 高, 上 下 游 对 水 资 源 需 求 的 矛 盾 集 中 体 现 在 三 峡 水 库 本 规 程 编 制 的 内 容 主 要 适 应 三 峡 水 库 进 入 正 常 期 运 用 初 期 的 一 段 时 期, 经 过 运 行 实 践 并 随 上 游 水 库 投 入 的 规 模 增 大, 本 规 程 还 将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修 订 1.0.4 为 提 高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在 社 会 责 任 和 公 益 性 贡 献 方 面 的 作 用, 调 度 运 用 的 任 务 明 确 提 出 在 承 担 初 步 设 计 的 防 洪 发 电 航 运 等 任 务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水 资 源 利 用 ( 即 供 水 抗 旱 ) 和 水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 主 要 指 水 环 境 保 护 鱼 类 繁 殖 ) 等 方 面 的 调 度 任 务 1.0.5 本 规 程 按 三 峡 工 程 最 终 规 模 正 常 蓄 水 位 175m 方 案 编 制 水 库 蓄 水 期 42

间 消 落 期 间 汛 期 未 进 行 防 洪 蓄 泄 的 时 段 等 水 库 调 度 运 用 过 程 中 的 运 行 控 制 水 位 流 量, 在 第 4 章 调 度 控 制 水 位 与 流 量 和 第 8 章 水 资 源 调 度 中 规 定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最 低 运 行 水 位 目 前 暂 定 为 63.0m, 在 葛 洲 坝 二 号 船 闸 上 闸 首 遗 留 的 施 工 期 叠 梁 移 除 后, 在 满 足 设 计 最 小 通 航 水 深 5.0m 的 要 求 下,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最 低 运 行 水 位 为 62.0m 1.0.8 关 于 防 洪 调 度 1 根 据 防 洪 法 的 规 定, 凡 承 担 防 洪 任 务 的 水 库, 汛 期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以 上 的 防 洪 库 容, 由 防 汛 部 门 负 责 调 度 三 峡 工 程 是 长 江 中 下 游 防 洪 的 关 键 工 程, 应 由 国 家 防 汛 抗 旱 总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防 总 ) 和 长 江 防 汛 抗 旱 总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长 江 防 总 ) 负 责 调 度 2 年 度 汛 期 调 度 运 用 方 案 应 当 依 据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经 批 准 的 长 江 流 域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和 长 江 洪 水 调 度 方 案 本 规 程 以 及 当 年 的 防 洪 形 势 枢 纽 运 行 状 况 等, 由 中 国 长 江 三 峡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 在 兴 利 服 从 防 洪,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编 制, 并 在 汛 前 提 交 长 江 防 总 和 国 家 防 总 进 入 审 批 程 序 三 峡 水 库 防 洪 调 度 方 案 应 根 据 当 年 汛 期 工 程 情 况 ( 枢 纽 具 备 的 防 洪 度 汛 运 用 条 件 等 ) 以 及 水 库 上 下 游 防 洪 要 求 ( 可 能 产 生 新 的 变 化 和 要 求 ) 编 制 年 度 汛 期 调 度 运 用 方 案 编 制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防 洪 调 度 任 务 和 目 标 枢 纽 建 筑 物 的 防 洪 标 准 和 度 汛 条 件 防 洪 调 度 方 式 未 发 生 洪 水 时 汛 期 水 位 控 制 运 用 方 式 防 洪 调 度 组 织 机 构 防 洪 调 度 权 限 和 程 序 等 3 关 于 汛 期 调 度 权 限 (1) 防 洪 调 度 权 限 的 划 分, 水 利 部 在 2001 年 以 水 函 [2001]106 号 文 作 了 规 定, 具 体 规 定 为 : 当 三 峡 来 水 不 超 过 25000m 3 /s 时, 原 则 上 由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负 责 调 度, 库 水 位 不 超 过 汛 限 水 位 ; 当 来 水 超 过 25000m 3 /s, 但 枝 城 流 量 小 于 56700m 3 /s, 原 则 上 由 国 家 防 总 授 权 长 江 防 总 负 责 调 度 ; 当 枝 城 流 量 超 过 56700m 3 /s 时, 长 江 防 总 提 出 调 度 方 案 上 报 国 家 防 总, 由 国 家 防 总 下 达 43

调 度 命 令 围 堰 发 电 期 规 程 初 期 运 行 期 规 程 执 行 了 上 述 规 定 针 对 正 常 期 三 峡 水 库 防 洪 运 用 的 情 况, 在 2011 年 国 家 防 总 批 复 长 江 洪 水 调 度 方 案 和 本 次 规 程 中 对 防 洪 调 度 权 限 的 划 分 做 了 进 一 步 的 补 充 规 定 即 1 长 江 防 总 调 度 职 责, 增 加 负 责 相 机 对 中 小 洪 水 采 取 调 洪 运 用 ; 需 对 城 陵 矶 河 段 进 行 补 偿 调 度 时, 由 长 江 防 总 提 出 调 度 方 案 2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负 责 调 度 的 范 围, 调 整 为 当 水 库 入 库 流 量 不 超 过 30000m 3 /s, 同 时 规 定 库 水 位 在 规 程 规 定 的 汛 期 运 用 水 位 浮 动 范 围 内 时 (2)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是 汛 期 调 度 的 执 行 单 位 汛 期 当 来 水 流 量 小 于 30000m 3 /s, 且 库 水 位 在 本 规 程 规 定 的 汛 期 运 用 水 位 变 动 范 围 内, 并 在 以 下 情 况 时 由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负 责 调 度 1 预 报 没 有 洪 水 发 生, 未 实 施 防 洪 调 度 ;2 未 进 行 航 运 应 急 调 度 ( 指 三 峡 至 葛 洲 坝 两 坝 间 船 舶 疏 散 调 度 ) 由 于 该 调 度 主 要 针 对 航 运 方 面 的 需 求, 同 时 涉 及 到 对 上 下 游 防 洪 方 面 的 影 响, 因 此, 需 要 长 江 防 总 组 织 协 调 三 峡 电 站 ( 包 括 地 下 电 站 ) 共 装 有 机 组 32 台, 汛 期 当 全 部 机 组 投 入 发 电 时, 全 开 引 用 流 量 为 30000m 3 /s 当 来 水 小 于 此 流 量, 三 峡 水 库 未 进 行 防 洪 调 度 和 两 坝 间 船 舶 疏 散 等 调 度 时, 主 要 由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根 据 电 网 要 求 实 施 发 电 调 度 1.0.9 关 于 发 电 调 度 本 条 的 规 定 与 围 堰 发 电 期 初 期 运 行 期 试 验 蓄 水 期 基 本 相 同, 实 践 证 明, 这 些 规 定 是 合 适 的, 有 效 的 1.0.10 关 于 航 运 调 度 根 据 国 办 函 [2002]86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长 江 三 峡 枢 纽 工 程 建 设 期 通 航 建 筑 物 管 理 体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三 峡 枢 纽 工 程 通 航 建 筑 物 的 最 终 管 理 模 式 在 枢 纽 工 程 竣 工 时 研 究 确 定 1.0.11 水 资 源 保 护 和 库 区 及 坝 下 游 水 生 态 与 环 境 保 护 是 三 峡 水 库 调 度 运 用 44

应 考 虑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三 峡 水 库 的 综 合 利 用 调 度 应 包 括 水 资 源 利 用 与 保 护 和 水 生 态 与 水 环 境 保 护, 本 规 程 第 8 章 水 资 源 调 度 中 拟 定 了 相 关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三 峡 水 库 优 化 调 度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和 水 利 部 颁 布 的 三 峡 水 库 调 度 和 库 区 水 资 源 与 河 道 管 理 办 法, 三 峡 水 库 的 水 资 源 调 度 由 国 家 防 总 或 长 江 防 总 负 责 ; 水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调 度 根 据 相 关 方 面 提 出 的 要 求, 由 国 家 防 总 或 长 江 防 总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2011 年 以 来, 三 峡 水 库 开 展 了 有 利 于 四 大 家 鱼 繁 殖 两 湖 及 中 下 游 补 水 的 生 态 和 水 资 源 调 度 试 验, 产 生 了 积 极 效 果 生 态 调 度 涉 及 面 广, 比 较 复 杂, 一 些 问 题 还 需 要 深 入 研 究, 故 本 条 只 是 提 出 了 要 开 展 生 态 调 度 的 原 则 要 求, 下 一 步, 积 极 研 究 并 开 展 生 态 调 度 实 践, 生 态 调 度 的 具 体 规 定 可 在 今 后 的 实 践 中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尽 快 充 实 完 善 1.0.15 上 游 水 库 的 调 度 运 用 对 三 峡 水 库 的 水 文 情 势 有 较 大 影 响 当 上 游 水 库 形 成 一 定 规 模 后, 三 峡 水 库 的 洪 水 径 流 来 沙 过 程 较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发 生 较 大 的 变 化 按 照 长 江 流 域 规 划 的 总 体 安 排, 上 游 水 库 将 和 三 峡 水 库 联 合 调 度, 共 同 应 对 流 域 性 灾 害 和 全 面 发 挥 水 资 源 利 用 的 综 合 作 用 因 此, 随 着 上 游 水 库 投 入, 三 峡 水 库 运 行 调 度 实 践 和 各 项 观 测 资 料 的 积 累, 有 些 调 度 方 式 将 需 要 在 本 规 程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优 化 调 整, 同 时 考 虑 到 三 峡 水 库 正 常 运 行 期 调 度 运 用 的 各 项 规 定, 还 需 进 一 步 验 证 和 完 善, 本 条 规 定 了 通 过 相 关 程 序 规 程 可 以 修 订 45

2 运 用 参 数 与 指 标 2.1 三 峡 - 葛 洲 坝 梯 级 水 利 枢 纽 特 征 水 位 2.1.1 三 峡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设 计 采 用 的 高 程 系 统 为 资 用 吴 淞, 葛 洲 坝 下 游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为 冻 结 吴 淞 葛 洲 坝 下 游 宜 昌 水 文 站 观 测 水 位 采 用 冻 结 吴 淞, 但 葛 洲 坝 枢 纽 下 游 通 航 水 位 则 是 采 用 工 程 设 计 高 程 系 统 即 资 用 吴 淞 高 程 2.2 设 计 标 准 2.2.2 葛 洲 坝 电 站 装 有 单 机 容 量 125MW 机 组 19 台 单 机 容 量 170 MW 机 组 2 台 和 单 机 容 量 20MW 机 组 1 台, 设 计 总 装 机 容 量 为 2735MW 电 站 首 台 机 组 于 1981 年 7 月 并 网 发 电,1988 年 全 部 机 组 投 产 发 电, 迄 今 大 部 分 机 组 已 运 行 近 30 年, 根 据 机 组 运 行 情 况 目 前 葛 洲 坝 电 站 正 在 对 机 组 进 行 更 新 改 造 三 峡 电 站 的 投 运, 为 葛 洲 坝 电 站 充 分 利 用 水 能 资 源 创 造 了 有 利 条 件, 结 合 更 新 改 造 对 机 组 进 行 增 容, 可 以 使 葛 洲 坝 电 站 获 得 更 好 的 发 电 效 益 葛 洲 坝 电 站 机 组 改 造 增 容 方 案 为 将 单 机 容 量 125MW 的 机 组 改 造 为 150MW 的 机 组, 改 造 全 部 完 成 后, 葛 洲 坝 电 站 总 装 机 容 量 为 3210MW 2.2.3 三 峡 枢 纽 船 闸 设 计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3000t 级 船 队 为 56700m 3 /s,10000t 级 船 队 迎 向 运 行 为 45000m 3 /s, 三 峡 入 库 或 枢 纽 下 泄 超 过 此 流 量 时 即 停 航 葛 洲 坝 三 江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60000m 3 /s,1 号 2 号 船 闸 的 有 效 航 槽 宽 度 34.0m,3 号 船 闸 18.0m, 均 为 设 计 标 准 葛 洲 坝 大 江 河 势 调 整 工 程 完 成 后, 通 过 实 船 试 验 和 运 行 实 践, 交 通 运 输 部 已 经 批 准 葛 洲 坝 大 江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为 35000m 3 /s 各 类 船 舶 ( 队 ) 按 长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发 布 的 船 舶 ( 队 ) 通 过 葛 洲 坝 大 江 航 道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表 ( 暂 行 ) 控 制 三 峡 船 闸 和 葛 洲 坝 三 江 船 闸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不 一 致, 是 设 计 标 准 不 同 所 致 考 虑 到 两 坝 之 间 的 区 间 流 量, 葛 洲 坝 三 江 船 闸 最 大 通 航 流 量 略 大 于 三 峡 船 闸 是 合 理 的, 暂 不 作 变 动 或 统 一 考 虑 到 在 两 坝 之 间 有 数 处 码 头 ( 如 三 峡 坝 址 下 46

游 的 杨 家 湾 坝 河 口 夜 明 珠 码 头 ), 有 利 进 出 港 的 船 舶 在 流 量 60000m 3 /s 时 仍 能 通 过 三 江 船 闸 当 出 现 能 通 过 葛 洲 坝 三 江 船 闸, 而 不 能 通 过 三 峡 船 闸 流 量 时, 又 不 在 两 坝 间 码 头 停 靠 的 船 舶, 原 则 上 应 在 葛 洲 坝 下 游 的 锚 地 扎 水 等 候, 个 别 已 通 过 葛 洲 坝 的 船 舶 ( 队 ) 应 在 航 运 管 理 单 位 指 定 的 锚 地 扎 水 等 候, 并 应 防 止 走 锚, 避 免 发 生 海 损 事 故 2.3 基 本 资 料 2.3.1 三 峡 水 库 的 库 容 曲 线 及 面 积 曲 线 均 为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采 用 的 成 果 葛 洲 坝 水 利 枢 纽 为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下 游 的 反 调 节 梯 级, 葛 洲 坝 库 容 指 三 峡 和 葛 洲 坝 两 坝 间 的 库 容, 葛 洲 坝 水 库 库 容 曲 线 也 为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采 用 的 成 果 2.3.3 三 峡 电 站 机 组 的 过 流 能 力 是 根 据 VGS ALSTOM 东 方 电 机 及 哈 尔 滨 电 机 厂 等 单 位 提 供 的 出 力 图, 经 拟 合 后 形 成 综 合 出 力 线 图, 再 根 据 综 合 出 力 线 图 分 析 确 定 开 启 不 同 数 量 机 组 时 的 过 流 能 力 2.3.5 三 峡 电 站 装 设 有 32 台 单 机 容 量 700MW 机 组, 这 些 机 组 均 具 有 最 大 出 力 为 756MW 的 能 力, 且 在 最 大 出 力 区 机 组 可 稳 定 和 高 效 运 行 47

3 水 文 气 象 情 报 与 预 报 3.1 任 务 3.1.1 水 文 气 象 情 报 与 预 报 为 水 库 实 时 调 度 提 供 重 要 的 基 础 资 料, 随 着 调 度 深 入, 可 根 据 需 要 对 预 报 的 范 围, 情 报 内 容, 观 测 的 内 容 进 行 适 当 的 补 充 和 修 正 3.1.2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是 谁 调 度 谁 负 责, 中 国 三 峡 集 团 自 行 调 度 以 三 峡 梯 调 中 心 的 会 商 预 报 成 果 为 依 据 ; 长 江 防 总 调 度 以 长 江 委 水 文 局 水 文 情 报 预 报 中 心 会 商 预 报 成 果 为 依 据 ; 国 家 防 总 调 度 以 水 利 部 水 文 情 报 预 报 中 心 会 商 预 报 成 果 为 依 据 (1) 降 水 量 短 期 预 报 预 见 期 为 3 天, 中 期 降 水 量 预 报 预 见 期 为 7 天 ; 入 库 流 量 短 期 预 报 预 见 期 一 般 为 1~3 天, 考 虑 短 期 预 见 期 降 雨 预 报 可 达 5 天 沙 市 短 期 水 情 预 报 预 见 期 一 般 为 3 天, 城 陵 矶 的 短 期 水 位 预 报 预 见 期 为 5 天 (2) 中 长 期 来 水 量 预 报 包 括 中 期 (4~10 天 ) 入 库 流 量 过 程 预 报 和 长 期 水 量 预 测 预 报, 包 括 旬 月 季 及 汛 期 枯 期 来 水 量 预 报 (3) 三 峡 水 库 来 水 量 主 要 用 于 反 映 三 峡 水 库 来 水 的 总 量 和 组 成, 指 三 峡 水 库 回 水 末 端 附 近 入 库 站 寸 滩 站 武 隆 站, 寸 滩 武 隆 ~ 坝 前 区 间 ( 寸 武 ~ 清 溪 场 清 溪 场 ~ 坝 前 ) 叠 加 的 同 时 来 水 (4) 三 峡 水 库 的 入 库 流 量 指 的 是 同 时 汇 入 三 峡 水 库 的 来 水 流 量, 作 为 水 库 洪 水 预 报 调 度 方 案 编 制 水 库 调 度 图 编 制 水 库 洪 水 调 节 计 算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入 库 流 量 的 计 算 方 法 有 流 量 叠 加 法 和 水 量 平 衡 法, 流 量 叠 加 法 是 一 种 顺 演 方 法, 一 般 在 制 作 入 库 流 量 预 报 时 采 用 ; 水 量 平 衡 法 是 一 种 反 推 方 法, 通 过 计 算 时 段 内 库 内 蓄 水 量 ( 分 段 库 容 ) 的 变 化, 再 叠 加 出 库 流 量 来 得 到, 代 表 水 库 集 总 的 来 水 量 过 程 3.2 水 文 气 象 站 网 及 泥 沙 观 测 48

泥 沙 观 测 应 针 对 三 峡 水 库 运 行 特 点, 重 点 观 测 水 库 蓄 放 水 期 间 泥 沙 运 动 情 况, 内 容 包 括 固 定 断 面 观 测, 地 形 观 测, 进 出 库 输 沙 观 测, 水 库 变 动 回 水 区 典 型 河 段 水 流 泥 沙 观 测, 坝 下 游 泥 沙 观 测, 床 沙 测 验 以 及 淤 积 泥 沙 容 重 测 验 等 49

4 调 度 控 制 水 位 与 流 量 4.1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汛 期 水 位 与 流 量 4.1.1~4.1.2 关 于 汛 期 水 位 运 用 变 幅 1 汛 期 6 月 中 旬 至 9 月 开 始 汛 末 兴 利 蓄 水 前, 在 不 需 要 进 行 防 洪 蓄 水 时, 原 则 上 应 维 持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运 行 但 考 虑 到 工 程 泄 水 设 施 启 闭 时 效 水 情 预 报 误 差 及 电 站 日 调 节 等 因 素, 实 时 调 度 需 要 库 水 位 有 一 定 变 动 幅 度 在 初 期 规 程 中 规 定 的 允 许 变 动 范 围 为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以 下 0.1m 至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以 上 1.0m 为 利 用 洪 水 资 源 提 高 三 峡 工 程 发 电 效 益, 改 善 电 站 机 组 运 行 条 件, 并 结 合 上 述 运 行 操 作 的 需 要 方 案 研 究, 在 确 保 防 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当 来 水 平 稳, 三 峡 水 库 不 需 要 防 洪 蓄 水 下 游 主 要 控 制 站 水 位 较 低 时, 库 水 位 可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上 浮 运 行, 预 报 将 来 洪 水 时, 水 库 预 泄 至 防 洪 限 制 水 位, 不 影 响 水 库 发 挥 防 洪 作 用 的 预 报 预 泄 调 度 方 式 采 用 此 调 度 方 式 库 水 位 变 动 幅 度 可 在 原 初 期 规 程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相 应 适 当 扩 大 经 研 究, 由 于 在 预 报 来 洪 水 前 需 预 泄 一 定 的 水 量, 抬 高 了 下 游 水 位, 会 增 加 长 江 中 下 游 防 洪 负 担 考 虑 到 水 库 预 泄 很 大 程 度 上 依 靠 水 情 预 报, 而 三 峡 水 库 水 情 复 杂, 存 在 较 多 的 不 确 定 性 方 案 拟 定 库 水 位 上 浮 幅 度 在 原 初 期 规 程 1.0m 的 基 础 上, 再 适 当 增 加 0.5m 的 上 浮 范 围 总 结 试 验 蓄 水 以 来 的 运 行 情 况, 本 规 程 考 虑 汛 期 水 位 上 浮 范 围 预 泄 条 件 防 洪 安 全 的 调 度 措 施 等 仍 遵 照 方 案 的 相 关 规 定 随 预 报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运 行 经 验 的 积 累, 同 时 随 着 上 游 水 库 投 入 防 洪 库 容 的 增 加, 实 时 调 度 中 还 可 进 一 步 研 究 扩 大 运 行 水 位 的 变 幅 4.1.3 关 于 9 月 上 旬 上 浮 水 位 针 对 三 峡 水 库 运 用 以 来 多 次 遭 遇 上 下 游 均 枯 的 流 域 性 枯 水, 为 有 效 应 对 蓄 水 期 间 的 旱 情, 在 确 保 防 洪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采 取 以 汛 期 水 位 上 浮 运 行 的 方 式, 50

在 来 水 相 对 丰 沛 的 9 月 上 旬 预 存 部 分 水 量, 即 上 浮 结 合 汛 末 蓄 水 的 调 度 方 式 1 9 月 上 浮 的 判 别 条 件 : 主 要 根 据 预 报 预 测 的 水 文 条 件, 其 中 预 测 水 情 是 指 1 上 游 来 水 的 中 长 期 预 报, 即 蓄 水 期 来 水 偏 枯 上 游 水 库 蓄 水 明 显 不 足 ;2 下 游 主 要 防 洪 控 制 沙 市 城 陵 矶 站 所 处 的 水 位, 在 多 年 平 均 同 期 水 位 以 下 2 执 行 程 序 : 由 于 9 月 上 旬 仍 处 在 来 水 较 大 的 汛 期, 上 浮 的 水 位 和 上 升 进 程, 根 据 当 年 的 水 情 及 预 报 水 雨 情 由 长 江 防 总 制 定, 报 国 家 防 总 批 准 后 执 行 3 风 险 控 制 : 预 存 期 间 的 风 险 控 制 仍 遵 照 汛 末 蓄 水 方 式 4.2.1 第 (3) 款, 即 预 报 下 游 控 制 站 将 达 警 戒 水 位 或 入 库 流 量 达 35000m 3 /s, 并 继 续 增 加 时, 水 库 暂 缓 兴 利 蓄 水, 按 防 洪 要 求 调 度 4.2 三 峡 水 利 枢 纽 蓄 水 期 水 位 与 流 量 4.2.1 关 于 汛 末 蓄 水 1 提 前 蓄 水 方 式 : 三 峡 水 库 蓄 水 运 用 时 要 考 虑 下 游 生 活 和 生 态 用 水 需 求 兼 顾 三 峡 库 尾 和 葛 洲 坝 下 游 航 道 畅 通 及 生 产 用 水, 同 时 又 要 尽 可 能 蓄 满 水 库 根 据 各 有 关 方 面 对 水 库 蓄 水 期 间 下 泄 流 量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研 究 分 析 了 长 江 洪 水 特 性 泥 沙 观 测 成 果 及 下 游 用 水 需 求, 在 不 降 低 防 洪 标 准 前 提 下, 利 用 汛 末 洪 水 资 源, 将 汛 末 开 始 蓄 水 时 间 由 初 步 设 计 拟 定 的 10 月 1 日 提 前 至 9 月 10 日, 先 运 用 部 分 库 容 拦 蓄 水 量, 以 拉 长 蓄 水 过 程, 有 效 改 善 原 初 步 设 计 调 度 方 案 10 月 份 蓄 水 期 间 出 现 下 泄 流 量 较 小 的 情 况, 较 好 地 协 调 了 水 库 汛 末 蓄 水 与 下 游 用 水 的 矛 盾 2 9 月 末 水 库 控 制 蓄 水 位 : 为 保 证 防 洪 安 全 和 减 少 对 库 尾 泥 沙 淤 积 的 影 响, 采 取 分 段 控 制 库 水 位 上 蓄 进 程 的 方 式, 主 要 控 制 节 点 为 9 月 底 试 验 性 蓄 水 以 来 按 照 方 案 和 年 度 蓄 水 方 案 的 运 行 实 践 表 明, 9 月 底 水 位 蓄 至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