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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招 标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模 拟 试 题 ( 二 )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共 70 题, 每 题 1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 1. 下 列 主 体 在 其 注 册 地 从 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时, 可 以 不 适 用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是 ( ) A. 在 境 外 开 展 业 务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B. 境 内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C. 境 内 私 营 企 业 D. 境 内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2. 按 照 法 律 规 范 的 渊 源 划 分, 下 列 属 于 招 标 投 标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是 ( ) A.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颁 布 的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B. 发 改 委 联 合 其 他 部 委 颁 布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C. 淄 博 市 人 大 颁 布 的 淄 博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条 例 D.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颁 布 的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3.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的 规 定, 对 于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我 国 目 前 实 行 ( ) A. 审 批 制 B. 备 案 制 C. 核 准 制 D. 许 可 制 4. 在 招 标 投 标 基 本 程 序 中, 投 标 人 资 格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等 实 质 性 条 件 和 要 求 都 要 在 () 环 节 得 以 确 定 A. 投 标 B. 评 标 C. 开 标 D. 招 标 5.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工 程 建 设 类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10 人, 其 中 ( ) 不 少 于 5 人 A.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B. 注 册 咨 询 工 程 师 C.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D. 注 册 一 级 建 造 师 6.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两 个 条 件 是 () A. 响 应 招 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B.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C. 具 备 供 货 能 力,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D.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7. 关 于 乙 级 资 格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乙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只 能 从 事 总 投 资 5 亿 元 人 民 币 及 以 下 的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B.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乙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只 能 承 担 工 程 总 投 资 2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C. 政 府 采 购 乙 级 代 理 机 构 只 能 代 理 单 项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2000 万 元 以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D. 机 电 产 品 乙 级 国 际 招 标 机 构 只 能 从 事 一 次 性 委 托 金 额 在 4000 万 元 以 下 的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业 务 8.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 机 构 资 格 的 认 定 工 作 由 ( ) 负 责 A. 国 务 院 B.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C. 住 房 与 城 乡 建 设 部 D. 财 政 部 9.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在 认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时, 对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注 册 资 本 金 数 额 要 求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甲 级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乙 级 不 少 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B.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甲 级 不 少 于 200 万 元, 乙 级 不 少 于 100 万 元 C.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甲 级 不 少 于 8000 万 元 D.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甲 级 500 万 元 以 上, 乙 级 100 万 元 以 上 10.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规 定, 下 列 选 项 中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错 误 的 是 ( ) A. 拟 定 招 标 方 案 B.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C. 组 织 审 查 投 标 人 资 格 D. 签 订 合 同 1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仅 提 供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服 务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可 按 规 定 标 准 的 ( ) 计 取 A.20% B.30%C.35%D.25% 12.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中 规 定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服 务 的 采 购,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 )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A.30 B.100 C.200 D.50 13.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自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停 止 之 日 止,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 个 日 A.3 B.5 C.7 D.10 1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资 格 后 审 一 般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 开 始 时 进 行 A. 初 步 评 审 B. 详 细 评 审 C.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D. 授 予 合 同 15. 招 标 信 息 公 开 是 相 对 的, 对 于 一 些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项 是 不 可 以 公 开 的 如 (A ) 在 确 定 中 标 结 果 之 前 就 不 可 以 公 开 A.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B. 投 标 邀 请 书 C.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D. 招 标 活 动 的 信 息 16.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无 法 精 确 拟 定 技 术 规 格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可 以 ( ) A. 不 招 标 B. 议 标 C. 分 两 阶 段 进 行 招 标 D. 邀 请 招 标

17. 下 列 关 于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招 标 投 标 法 原 则 上 规 定 了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范 围 B.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就 是 必 须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 C.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的 项 目 属 于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D. 不 同 类 型 项 目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具 体 范 围 是 不 同 的 18.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国 家 计 委 指 定 招 标 公 告 的 发 布 媒 介 是 ( ) A.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B.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C. 中 国 建 设 信 息 网 D.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杂 志 19. 按 照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文 件 审 核, 做 法 不 正 确 的 有 ( ) A. 招 标 机 构 应 当 将 招 标 文 件 送 评 审 专 家 审 核 B. 招 标 机 构 在 送 评 审 专 家 审 核 的 同 时 报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C. 评 审 专 家 填 写 专 家 审 核 招 标 文 件 意 见 表 D.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备 案 材 料 3 日 内 函 复 招 标 机 构 20. 以 下 关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时 限 的 描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不 得 少 于 20 日 B. 自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止, 大 型 设 备 或 成 套 设 备 的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期 不 得 少 于 50 日 C.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 日 前 进 行 D. 对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的 修 改, 至 少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5 日 前 进 行 21. 在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中, 对 综 合 评 价 最 优 的 投 标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的 审 查 应 在 ( ) 进 行 A. 初 步 评 审 时 B. 详 细 评 审 时 C.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时 D. 合 同 授 予 前 22. 按 照 标 准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规 定,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工 作 程 序 不 包 括 ( ) A. 招 标 人 审 查 确 定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申 请 人 B. 详 细 审 查 C.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修 改 D. 发 出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23. 下 列 关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投 标 保 证 金 B.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计 算 C.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D.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设 定 应 保 证 招 标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完 成 评 标 和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24. 下 列 关 于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不 得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B. 投 标 人 可 以 利 用 评 标 过 程 中 对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机 会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其 实 质 性 内 容

C.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可 使 用 单 独 的 文 件 进 行 密 封, 签 署 并 提 交 D. 投 标 人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有 权 接 受 较 原 投 标 文 件 更 为 优 惠 的 修 改 并 拒 绝 对 招 标 人 不 利 的 修 改 25. 关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撤 回,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有 权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B. 投 标 人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C.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应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D.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再 撤 回 已 经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6. 对 于 联 合 体 投 标,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 联 合 体 必 须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B. 联 合 体 各 方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C.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附 上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D.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在 同 一 投 标 项 目 中 单 独 投 标 27.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概 算 的 ( ) A. 1% B. 2% C. 5% D. 10% 28.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 ) 起 计 算 A.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之 日 B.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之 日 C.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D.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之 日 29. 通 过 电 汇 转 账 电 子 汇 兑 等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应 以 款 项 ( ) 作 为 送 达 时 间 A. 实 际 交 付 时 间 B. 实 际 转 账 时 间 C. 实 际 到 账 时 间 D. 实 际 划 拨 时 间 30. 在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时, 对 投 标 人 参 与 投 标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正 确 的 是 () A. 招 标 人 的 分 公 司 无 资 格 以 自 己 名 义 参 加 该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B.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两 个 法 人 可 以 参 加 同 一 个 项 目 投 标 C. 母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公 司 可 同 时 参 与 投 标 D. 接 受 委 托 编 制 标 底 的 中 介 机 构 可 以 参 加 受 托 编 制 标 底 项 目 的 投 标 31. 下 列 行 为 中, 表 明 投 标 人 已 参 与 投 标 竞 争 的 是 ( ) A. 资 格 预 审 通 过 B.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C.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D. 正 式 提 出 合 同 要 约 32.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投 标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机 构 应 在 开 标 时 制 作 开 标 记 录, 并 在 开 标 后 () 日 内 通 过 中 国 国 际 招 标 网 备 案 A.2 B.3 C.5 D.7

33. 具 有 通 用 技 术 性 能 标 准 或 者 招 标 人 对 其 技 术 性 能 没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一 般 适 用 的 评 标 方 法 ( ) A. 性 价 比 法 B. 经 评 审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C. 综 合 评 价 法 D.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3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的 招 标, 因 投 标 人 未 出 席 开 标 会, 不 能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主 持 人 当 场 宣 布 () A. 该 投 标 文 件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B. 视 同 认 可 唱 标 结 果 C. 请 监 督 人 代 替 该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D. 请 其 他 投 标 人 代 表 代 替 该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35.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开 标 应 由 ( ) 主 持 A.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投 标 人 C.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D. 评 标 委 员 会 36. 根 据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投 标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重 要 商 务 和 技 术 条 款 ( 参 数 ) 加 注 星 号 (*), 并 注 明 不 满 足 将 ( ) A. 要 求 澄 清 B. 给 予 减 分 C. 继 续 评 标 D. 导 致 废 标 37.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后, 招 标 人 应 ( ) A. 协 商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B. 要 求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再 次 投 标 C. 从 投 标 人 中 指 定 中 标 人 D.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38. 下 列 专 家 中, 可 以 担 任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是 ( ) A. 已 经 参 加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下 其 他 编 号 招 标 文 件 审 核 工 作 的 专 家 B. 与 招 标 项 目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外 聘 专 家 C. 与 投 标 人 及 其 制 造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外 聘 专 家 D. 任 职 单 位 与 招 标 人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39. 关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下 列 情 形 中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的 是 ( ) A. 大 部 分 投 标 被 否 决 或 界 定 为 废 标 B.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有 效 投 标 少 于 3 个 的 C.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少 于 3 个 D.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40.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以 下 做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小 写 金 额 为 准 B.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总 价 金 额 为 准, 但 总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C.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D.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可 直 接 将 其 废 标 41.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项 目 规 模 和 技 术 复 杂 程 度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评 标 时 间 超 过 ()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为 评 标 时 间 不 够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A. 二 分 之 一 B. 三 分 之 一 C. 四 分 之 一 D. 五 分 之 一 42.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以 下 做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小 写 金 额 为 准 B.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总 价 金 额 为 准, 但 总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C.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D.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可 直 接 将 其 废 标 43. 根 据 重 大 装 备 自 主 化 依 托 工 程 设 备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规 定, 招 标 需 要 的 有 关 评 审 专 家 原 则 上 应 由 招 标 机 构 和 业 主 单 位 从 中 国 国 际 招 标 网 的 ( ) 产 生 A. 国 际 级 专 家 库 中 直 接 确 定 B. 国 际 级 专 家 库 中 选 择 后 报 相 应 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确 定 C. 国 际 级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D. 地 方 级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44.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最 迟 应 当 在 书 面 合 同 签 订 后 () 内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A.5 个 工 作 日 B.5 日 C.3 个 工 作 日 D.7 日 45.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招 标 人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的 时 间 自 ( ) 之 日 起 15 日 内 A.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B. 确 定 中 标 人 C. 订 立 合 同 D. 中 标 人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46. 在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中 标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招 标 人 一 般 应 向 中 标 人 提 交 ( ) A. 支 付 担 保 B. 等 额 履 约 担 保 C. 预 付 款 担 保 D. 全 部 进 度 款 担 保 47. 以 下 关 于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招 标 机 构 应 当 在 招 标 网 进 行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B.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为 7 日 C.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招 标 机 构 应 当 将 评 标 报 告 送 至 相 关 的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D. 中 标 结 果 的 公 示 内 容 不 包 括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48.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者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招 标 人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的, 应 当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由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审 查 确 认 A. 重 新 抽 取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B. 招 标 人

C. 监 管 机 构 D.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49.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依 法 提 出 异 议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作 出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应 当 () A. 继 续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B.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C. 取 消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D. 终 止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50. 下 列 关 于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投 标 质 疑 的 说 法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接 受 质 疑 的 主 体 是 招 标 投 标 的 主 管 部 门 B. 质 疑 人 应 保 证 其 提 出 质 疑 内 容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及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C. 有 权 提 出 质 疑 的 只 能 是 投 标 人 D. 质 疑 必 须 在 公 示 期 内 在 网 上 向 相 应 的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51. 在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中, 供 应 商 不 能 质 疑 的 内 容 是 ( ) A. 招 标 文 件 B. 投 标 文 件 C. 招 标 过 程 D. 中 标 结 果 52. 关 于 招 标 投 标 争 议 行 政 诉 讼, 确 定 管 辖 法 院 的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有 ( ) A. 可 以 由 最 初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B.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也 可 以 由 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C. 经 复 议 的 案 件,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也 可 以 由 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机 关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D. 两 个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都 有 管 辖 权 的 案 件, 由 其 共 同 上 级 法 院 决 定 管 辖 53. 刑 事 处 罚 中 属 于 附 加 刑 的 是 ( ) A. 管 制 B. 罚 金 C. 拘 役 D. 有 期 徒 刑 54.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或 者 参 加 评 标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对 前 述 行 为,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方 式 中 不 含 ( ) A. 警 告 B. 没 收 收 受 财 物 C. 取 消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资 格 D. 拘 留 55. 招 标 人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规 定, 对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国 有 资 金, 将 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的, 其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为 ( ) A. 重 新 招 标 B. 宣 布 中 标 无 效 C. 暂 停 项 目 的 执 行 或 暂 停 资 金 的 拨 付 D. 废 除 招 标 项 目

5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不 履 行 代 理 机 构 的 职 责, 因 严 重 的 不 负 责 任 致 使 采 购 人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合 同 后 遭 受 重 大 的 利 益 损 失, 构 成 犯 罪 的, 以 ( ) 论 罪 处 罚 A. 串 通 投 标 罪 B. 受 贿 罪 C. 签 订 履 行 合 同 失 职 被 骗 罪 D.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57.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采 购 人 对 应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的 项 目, 不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的, 采 购 人 可 能 承 担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是 ( ) A. 采 购 活 动 终 止 B.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C. 赔 偿 损 失 D. 停 止 按 预 算 资 金 支 付 58. 以 下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法 适 用 范 围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从 地 域 方 面, 适 用 范 围 划 定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但 不 包 括 香 港 和 澳 门 B. 从 主 体 方 面, 适 用 范 围 划 定 在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及 自 然 人 C. 从 资 金 方 面, 适 用 范 围 划 定 在 财 政 性 资 金, 包 括 预 算 资 金 政 府 基 金 和 预 算 外 资 金 D. 从 调 整 对 象 方 面, 是 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的 或 者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59. 关 于 采 用 询 价 方 式 的 政 府 采 购, 以 下 说 法 哪 个 是 正 确 的 () A. 询 价 小 组 负 责 编 制 评 定 成 交 的 标 准 B. 供 应 商 提 交 报 价 后, 采 购 人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2 名 专 家, 组 成 询 价 小 组 C.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三 家 以 上 供 应 商 发 出 询 价 通 知 书 D. 询 价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60.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获 得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招 标 可 以 采 取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情 形 是 ( ) A.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性 质 特 殊, 不 能 确 定 详 细 规 格 的 B.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费 用 占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总 价 值 的 比 例 过 大 的 C. 只 能 从 唯 一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的 D. 采 用 招 标 所 需 时 间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紧 急 需 要 的 61. 有 关 合 同 效 力 问 题, 以 下 描 述 错 误 的 是 () A. 当 事 人 采 用 合 同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 自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时 合 同 成 立 B. 合 同 订 立 时, 一 方 存 在 以 欺 诈 胁 迫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使 对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合 同, 合 同 无 效 C.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 自 成 立 时 生 效 D. 因 重 大 误 解 订 立 的 合 同, 可 以 申 请 撤 销 62. 按 照 合 同 法 规 定, 有 关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只 能 全 部 转 让 不 能 部 分 转 让 B. 合 同 权 利 转 让 需 经 合 同 相 对 方 同 意 C. 出 让 人 与 受 让 人 按 照 转 让 合 同 约 定 享 受 合 同 权 利 D. 转 让 合 同 权 利 自 转 让 合 同 签 订 时 对 义 务 人 生 效 63. 下 列 各 项 中, 关 于 要 约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生 效

B. 采 用 数 据 电 文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收 件 人 指 定 特 定 系 统 接 收 数 据 电 文 的, 该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该 特 定 系 统 的 时 间, 视 为 到 达 时 间 C. 未 指 定 特 定 系 统 的, 该 数 据 电 文 进 入 收 件 人 的 任 何 系 统 的 首 次 时 间, 视 为 到 达 时 间 D. 要 约 可 以 撤 销,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之 前 或 者 与 要 约 同 时 到 达 受 要 约 64.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分 为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工 程 监 理 专 业 资 质 以 及 工 程 监 理 ( ) A. 劳 务 资 质 B. 行 业 资 质 C. 事 务 所 资 质 D. 专 项 资 质 65. 有 关 施 工 许 可 期 限 描 述 错 误 的 是 ( ) A.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开 工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B. 已 经 领 取 了 施 工 许 可 证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项 目, 可 以 延 期 但 延 期 以 两 次 为 限, 每 次 不 超 过 6 个 月 C. 在 建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并 按 规 定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D. 中 止 施 工 满 1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6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 ) A.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B.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竣 工 C.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招 标 同 时 施 工 D. 同 时 招 标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67. 以 下 有 关 法 人 的 分 类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将 法 人 分 为 企 业 法 人 机 关 事 业 法 人 和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B. 机 关 事 业 法 人 和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又 称 为 非 企 业 法 人 C.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属 于 企 业 法 人 D. 公 益 基 金 会 属 于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68. 诉 讼 时 效 的 起 算 是 指 ( ) A. 从 权 利 人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之 日 开 始 算 起 B. 从 义 务 人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之 日 开 始 算 起 C. 从 权 利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D. 以 上 说 法 都 不 正 确 69. 项 目 投 融 资 管 理 中 的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不 包 括 ( ) A. 处 罚 B. 审 批 C. 核 准 D. 备 案 70.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和 亚 洲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国 际 招 标 编 制 和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必 须 使 用 的 语 言 是 ( ) A. 借 款 人 本 国 的 语 言 B. 英 语 C. 法 语 D. 西 班 牙 语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共 25 题, 每 题 2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符 合 题 意, 至 少 有 1 个 错 项 错 选, 本 题 不 得 分 ; 少 选, 所 选 的 每 个 选 项 得 0.5 分 ) 71. 按 照 立 法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法 律 法 规 之 间 出 现 不 一 致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原 则 有 ( ) A. 法 律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由 全 国 人 大 裁 决 B.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由 国 务 院 裁 决 C.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问 对 同 一 事 项 规 定 不 一 致,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 见 D.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规 定 不 一 致,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 见 国 务 院 认 为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的, 应 当 决 定 在 该 地 方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的 规 定 E.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之 间 对 统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由 国 务 院 裁 决 7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有 哪 几 类 ( ) A.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B. 中 央 投 资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C.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机 构 资 格 D. 药 品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E. 通 信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73.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监 督 的 职 责 分 工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A. 对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行 政 监 督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具 体 职 权 划 分,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B. 乡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对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C. 国 务 院 指 定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和 协 调 全 国 招 投 标 工 作 D. 机 电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监 督 执 行, 由 商 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E. 审 计 部 门 依 据 审 计 法 的 规 定, 可 以 对 政 府 投 资 和 以 政 府 投 资 为 主 的 建 设 项 目 国 际 组 织 贷 款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74. 甲 级 国 际 招 标 机 构 两 年 累 计 业 绩 符 合 下 列 () 之 一 的, 资 格 核 验 予 以 通 过 A. 国 际 招 标 中 标 金 额 达 到 1.6 亿 美 元 的 ; B. 完 成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包 达 到 150 个 的 ; C. 国 际 招 标 中 标 金 额 达 到 所 属 地 区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下 同 ) 同 期 一 般 贸 易 项 下 机 电 产 品 进 口 总 额 15% 的 D. 注 册 资 本 在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E. 两 年 累 计 国 际 招 标 中 标 金 额 达 到 1 亿 美 元 或 两 年 累 计 完 成 国 际 招 标 项 目 包 达 到 80 个 的 75.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 A. 拟 签 订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B. 招 标 项 目 的 技 术 要 求 C.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标 准 D.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E. 评 标 标 准 76.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 等 都 应 当 公 开 A. 评 标 的 程 序 B. 评 标 人 的 名 单

C. 开 标 的 程 序 D. 评 标 的 标 准 E. 中 标 的 结 果 77.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配 套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下 列 关 于 资 格 评 审 方 法 的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A. 评 审 方 法 采 取 合 格 制 或 有 限 数 量 制 B. 编 制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人 有 权 选 择 是 否 使 用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标 准 文 本 C.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发 售 期 不 得 少 于 5 日 D.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2 日 前 提 出 E. 必 须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评 审 由 招 标 人 组 建 的 评 标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78.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可 以 申 请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的 情 形 有 ( ) A. 资 格 条 件 符 合 要 求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家, 不 能 形 成 有 效 竞 争 的 B. 技 术 复 杂 有 特 殊 要 求 或 受 自 然 环 境 限 制, 只 有 少 量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供 选 择 C.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的 费 用 占 项 目 合 同 金 额 比 例 过 大 D. 拟 公 开 招 标 的 费 用 与 项 目 的 价 值 相 比 不 值 得 的 E.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不 宜 招 标 的 79. 非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况 下, 招 标 人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有 权 () A. 拒 绝 延 长 并 要 求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B. 同 意 延 长, 要 求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C. 同 意 延 长, 但 因 内 部 人 员 变 动, 要 求 调 换 项 目 经 理 D. 同 意 延 长, 但 因 物 价 上 涨 原 因, 要 求 将 投 标 报 价 与 物 价 上 涨 系 数 同 比 例 上 调 E. 同 意 延 长, 但 认 为 受 到 损 失 的, 要 求 招 标 人 给 予 补 偿 80.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拒 收 的 有 () A. 未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B.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C.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D.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文 件 E.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81.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列 () 属 于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A.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其 他 投 标 人 B. 招 标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透 露 招 标 项 目 必 要 信 息 C.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者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D. 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E.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 82. 评 标 过 程 中 出 现 哪 些 情 况, 评 标 无 效,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进 行 评 标 或 者 重 新 进 行 招 标 :() A.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的 B.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含 有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投 标 人 内 容 的, 妨 碍 或 者 限 制 投 标 人 之 间 竞 争, 且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C. 应 当 回 避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人 参 与 评 标 的 D.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及 人 员 组 成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E.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某 个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83.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货 物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招 标 人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备 选 方 案 的, 考 虑 采 纳 备 选 方 案 的 前 提 有 ( ) A.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B.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标 明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审 C. 价 格 必 须 低 于 主 选 方 案 D. 技 术 规 格 必 须 高 于 主 选 方 案 E.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要 求 84. 下 列 关 于 开 标 的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 ) A. 开 标 应 制 作 开 标 的 记 录 并 作 为 评 标 报 告 的 组 成 部 分 存 档 B. 开 标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地 点 进 行 C. 利 用 国 外 贷 款 进 行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的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到 达 时,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D. 如 果 招 标 人 需 要 修 改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的,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的 收 受 人 E. 招 标 人 可 以 依 法 推 迟 开 标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二 次 85.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规 定,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应 予 废 标 的 情 形 是 ( ) A.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B.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C.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D. 供 应 商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担 保 或 者 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担 保 有 瑕 疵 E.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86. 关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以 下 正 确 的 是 () A.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要 约 B.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承 诺 C. 中 标 通 知 书 一 经 发 出 合 同 即 成 立 D.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招 标 人 同 意 接 受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条 件 E.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87. 机 电 产 品 国 际 招 标 中 投 标 人 可 对 以 下 哪 些 内 容 进 行 质 疑 ( ) A. 招 标 程 序 的 合 法 性 B. 评 标 结 果 的 合 法 性 C.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合 法 性 D. 投 标 人 认 为 其 不 中 标 理 由 不 充 分 的 E.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88. 以 下 对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政 府 采 购 的 招 标 投 标 质 疑 活 动 为 投 诉 的 前 置 程 序 B. 被 质 疑 人 包 括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C. 供 应 商 认 为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D. 可 以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质 疑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和 招 标 过 程 E. 质 疑 应 向 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89. 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属 于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的 情 节 严 重 行 为, 由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取 消 其 1 年 至 2 年 内 参 加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 A. 以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B. 3 年 内 2 次 以 上 串 通 投 标 C.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损 害 招 标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0 万 元 D.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损 害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0 万 元 E.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情 节 严 重 的 行 为 90. 在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中, 经 设 区 的 市 自 治 州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后, 可 以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的 情 形 包 括 ( ) A. 具 有 特 殊 性, 只 能 从 有 限 范 围 的 供 应 商 处 采 购 的 B. 招 标 后 没 有 供 应 商 投 标 或 没 用 合 格 标 的 或 者 重 新 招 标 未 能 成 立 的 C.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性 质 特 殊, 不 能 确 定 详 细 规 格 或 者 具 体 要 求 的 D. 采 用 招 标 所 需 时 问 不 能 满 足 用 户 紧 急 需 要 的 E. 不 能 事 先 计 算 出 价 格 总 额 的 9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分 包 工 程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主 要 包 括 ( ) A. 禁 止 主 体 结 构 分 包 B. 禁 止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分 包 专 业 工 程 C. 禁 止 总 包 单 位 再 劳 务 分 包 D. 禁 止 分 包 单 位 再 分 包 E. 禁 止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92. 以 下 属 于 申 请 领 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的 有 ( ) A. 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B. 已 经 委 托 监 理 企 业 C.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D. 拆 迁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E.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93. 下 列 有 关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 A.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分 为 当 事 人 自 行 协 商 第 三 人 调 解 仲 裁 和 法 院 诉 讼 四 种 方 式 B. 调 解 按 照 其 特 点 分 为 人 民 调 解 仲 裁 机 构 调 解 和 法 院 调 解 C. 可 以 由 调 解 机 构 进 行 调 解 D. 仲 裁 具 有 一 裁 终 局 和 保 密 性 等 特 点 E. 仲 裁 是 解 决 争 议 的 最 终 手 段 之 一 94. 下 列 关 于 违 约 责 任 承 担 形 式 的 说 法, 最 准 确 的 是 () A. 继 续 履 行 与 采 购 补 救 措 施 不 能 同 时 适 用 B. 继 续 履 行 与 赔 偿 损 失, 可 以 同 时 适 用 C.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与 违 约 金 同 时 适 用 D. 赔 偿 损 失 与 违 约 金 不 可 以 同 时 适 用 E. 继 续 履 行 与 定 金 罚 则 不 能 同 时 适 用 95. 下 列 关 于 解 除 合 同 的 表 述, 符 合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的 是 ( ) A. 当 事 人 只 有 全 部 履 行 各 自 义 务 后 才 能 解 除 合 同 B.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C.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D.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解 除 合 同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通 过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确 认 解 除 的 效 力 E. 合 同 解 除 后, 当 事 人 均 不 得 在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任 何 人 责 任

2012 年 招 标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与 政 策 模 拟 试 题 ( 二 ) 标 准 答 案 ( 满 分 120) 说 明 : 第 1~70 题 为 单 项 选 择 题, 共 70 题, 每 题 1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只 有 1 个 最 符 合 题 意 ; 第 71~95 题 为 多 项 选 择 题, 共 25 题, 每 题 2 分 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符 合 题 意, 至 少 有 1 个 错 项 错 选, 本 题 不 得 分 ; 少 选, 所 选 的 每 个 选 项 得 0.5 分 [ 标 答 开 始 ] 01 A(1) 02 C(1) 03 C(1) 04 D(1) 05 C(1) 06 A(1) 07 A(1) 08 B(1) 09 C(1) 10 D(1) 11 B(1) 12 D(1) 13 B(1) 14 A(1) 15 A(1) 16 C(1) 17 B(1) 18 B(1) 19 B(1) 20 D(1) 21 D(1) 22 C(1) 23 B(1) 24 C(1) 25 C(1) 26 D(1) 27 A(1) 28 C(1) 29 C(1) 30 A(1) 31 D(1) 32 A(1) 33 B(1) 34 B(1) 35 C(1) 36 D(1) 37 D(1) 38 A(1) 39 D(1) 40 C(1) 41 B(1) 42 C(1) 43 C(1) 44 B(1) 45 B(1) 46 A(1) 47 C(1) 48 D(1) 49 B(1) 50 D(1) 51 B(1) 52 D(1) 53 B(1) 54 D(1) 55 C(1) 56 C(1) 57 D(1) 58 B(1) 59 A(1) 60 B(1) 61 B(1) 62 C(1) 63 D(1) 64 D(1) 65 B(1) 66 A(1) 67 C(1) 68 C(1) 69 A(1) 70 B(1) 71 CE(2) 72 ABCE(2) 73 ACDE(2) 74 ABC (2) 75 ABDE (2) 76 ACDE(2) 77 ACD(2) 78 BCD(2) 79 AE(2) 80 ABC (2) 81 ACDE(2) 82 ABCD(2) 83 AE(2) 84 ABD (2) 85 ABCE(2) 86 BCDE(2) 87 ABCD(2) 88 ABC(2) 89 ABCE(2) 90 BCDE(2) 91 ABDE(2) 92 ACE(2) 93 ABCD(2) 94 BC(2) 95 BCD(2) [ 标 答 结 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