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目 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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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 海 大 道 瓯 海 段 整 治 提 升 项 目 建 筑 立 面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 除 整 村 居 民 小 区 修 饰 外 )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人 :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城 市 建 设 办 公 室 ( 盖 章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欧 邦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目 录 1

1. 招 标 条 件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本 招 标 项 目 瓯 海 大 道 瓯 海 段 整 治 提 升 项 目 建 筑 立 面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 除 整 村 居 民 小 区 修 饰 外 ) 已 由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以 温 瓯 发 改 审 [2016]26 号 文 件 批 准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为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城 市 建 设 办 公 室,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统 筹,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特 邀 请 有 兴 趣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项 目 范 围 为 瓯 海 大 道 瓯 海 段 两 侧 各 50 米, 东 起 龙 霞 路, 西 至 宁 波 路, 全 长 约 8750 米 建 设 内 容 为 建 筑 立 面 修 补 提 升 沿 线 附 属 设 施 整 治 等 具 体 以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施 工 图 纸 为 准 项 目 工 程 费 用 约 4575 万 元 ; 招 标 工 期 :70 日 历 天 3.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 具 备 建 市 [2014]159 号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建 建 [2001]82 号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符 合 其 一 即 可 并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其 中,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且 担 任 或 担 任 过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建 设 项 目 已 竣 工 3.2 其 他 要 求 : 见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4. 资 格 预 审 方 法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5.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获 取 请 申 请 人 于 时 间 安 排 表 上 规 定 的 时 间 在 以 下 网 址 下 载 预 审 文 件 网 址 : 瓯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wzoh.wzzbtb.com) 建 设 项 目 交 易 - 工 程 在 线 栏 目 申 请 人 在 以 下 时 间 办 理 交 易 证 刷 卡 : 见 时 间 安 排 表 6.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6.1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间 : 详 见 时 间 安 排 表, 地 点 为 浙 江 欧 邦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瓯 海 大 厦 1421 室 ) 6.2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温 州 日 报 温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瓯 海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发 布 8.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城 市 建 设 办 公 室 联 系 人 : 张 先 生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 江 欧 邦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何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13566283308 2016 年 4 月 2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 标 人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1.1.4 项 目 名 称 招 标 人 :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城 市 建 设 办 公 室 地 址 : 瓯 海 中 心 区 9 号 楼 联 系 人 : 张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577-88570162 名 称 : 浙 江 欧 邦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车 站 大 道 诚 信 商 厦 2 幢 402 室 联 系 人 : 何 女 士 联 系 电 话 :13566283308 瓯 海 大 道 瓯 海 段 整 治 提 升 项 目 建 筑 立 面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 除 整 村 居 民 小 区 修 饰 外 ) 1.1.5 建 设 地 点 瓯 海 大 道 瓯 海 段, 东 起 龙 霞 路, 西 至 宁 波 路 1.2.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统 筹 1.2.2 出 资 比 例 100%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项 目 范 围 为 瓯 海 大 道 瓯 海 段 两 侧 各 50 米, 东 起 龙 霞 路, 西 至 宁 波 路, 全 长 约 8750 米 建 设 内 容 为 建 筑 立 面 修 补 提 升 沿 线 附 属 设 施 整 治 等 具 体 以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施 工 图 纸 为 准 1.3.2 计 划 工 期 70 日 历 天 1.3.3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1.4.1 申 请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备 建 市 [2014]159 号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建 建 [2001]82 号 资 质 标 准 中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符 合 其 一 即 可 2 财 务 要 求 : 无 3 信 誉 要 求 : (1)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申 请 人 没 有 被 瓯 海 区 住 建 局 或 温 州 市 住 建 委 或 浙 江 省 住 建 委 ( 含 浙 江 省 建 筑 业 管 理 局 ) 或 住 建 部 限 制 参 加 投 标 在 资 格 预 审 阶 段, 申 请 人 没 有 被 瓯 海 区 住 建 局 或 温 州 市 住 建 委 或 浙 江 省 住 建 委 ( 含 浙 江 省 建 筑 业 管 理 局 ) 或 住 建 部 已 经 确 认 并 公 示 ( 或 发 布 ) 的 正 处 于 公 示 ( 或 发 布 ) 期 间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2) 要 求 申 请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评 审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当 日 没 有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名 单, 若 申 请 人 已 执 行 完 结 需 提 供 法 院 结 案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否 则 否 决 其 投 标 (3) 申 请 人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等 重 大 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不 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或 者 其 投 标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4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贰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资 格 (1) 申 请 人 拟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上 担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不 得 为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以 通 过 验 收 为 准 );(2) 所 指 通 过 验 收 的 证 明 材 料 标 准 按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9.7 款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3

1.4.2 2.2.1 2.2.2 2.2.3 2.3.1 2.3.2 3.1.1 3.2.4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申 请 人 要 求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招 标 人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申 请 人 确 认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招 标 人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申 请 人 确 认 收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申 请 人 需 补 充 的 其 他 材 料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3.2.5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3.2.7 目 的 年 份 要 求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的 年 份 要 求 3.3.1 签 字 和 盖 章 要 求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3) 根 据 浙 政 发 [2014]39 号 文 件 要 求, 在 合 同 工 程 未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或 合 同 解 除 前, 项 目 负 责 人 确 需 更 换 的, 应 征 得 项 目 业 主 同 意, 原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备 案 主 管 部 门 的, 还 应 征 得 备 案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且 更 换 后 的 人 员 不 得 低 于 原 投 标 承 诺 人 员 所 具 有 的 资 格 和 业 绩 条 件 不 接 受 详 见 时 间 安 排 表 详 见 时 间 安 排 表 收 到 澄 清 文 件 24 小 时 内 同 本 章 前 附 表 2.2.2 同 本 章 前 附 表 2.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不 要 求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不 要 求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相 应 地 方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不 得 以 投 标 专 用 章 分 公 司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代 替, 下 同 ) 并 经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 其 中 一 份 副 本 不 密 封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一 式 六 份, 不 分 正 副 本 ;( 其 中 一 份 不 密 封 )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一 份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按 照 申 请 人 须 知 正 文 第 3.1.1 项 规 定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装 订 : 分 册 装 订, 分 别 为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资 格 预 审 密 封 袋 上 应 写 明 项 目 名 称 4.2.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详 见 时 间 安 排 表 4

4.2.2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4.2.3 是 否 退 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5.1.2 审 查 委 员 会 人 数 5.2 资 格 审 查 方 法 浙 江 欧 邦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车 站 大 道 诚 信 商 厦 2 幢 402 室 ) 否,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除 外 审 查 委 员 会 构 成 5 人 或 以 上 单 数 审 查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按 规 定 组 建 有 限 数 量 制 采 用 打 分 法 选 择 得 分 排 名 前 9 名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参 加 投 标, 若 合 格 申 请 人 为 9 名 及 以 下 的 则 邀 请 所 有 合 格 的 申 请 人 参 加 投 标 5.2.1 资 格 预 审 会 议 时 间 详 见 时 间 安 排 表 6.1 6.3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通 知 时 间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的 确 认 时 间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一 个 月 内 申 请 人 自 收 到 招 标 人 的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后 3 日 内 予 以 确 认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9.1 9.3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面 谈 相 关 要 求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审 查 要 求 (1) 参 加 面 谈 人 员 要 求 : 项 目 负 责 人 (2) 参 加 面 谈 人 员 到 场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时 间 安 排 表 参 加 面 谈 人 员 到 场 地 点 : 瓯 海 区 行 政 中 心 2 号 楼 4 楼 瓯 海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分 中 心 开 标 室 ( 瓯 海 娄 桥 洲 洋 路 2 号 ) (3) 参 加 面 谈 人 员 到 场 相 关 规 定 : 1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加 面 谈 的, 应 随 带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并 在 到 场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场 2 投 标 申 请 人 参 加 面 谈 的 人 员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携 带 相 关 资 料 或 未 在 到 场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场 或 未 参 加 面 谈 或 参 加 面 谈 的 任 一 人 员 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申 请 3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投 标 申 请 人 少 于 等 于 9 家 时, 则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按 上 述 规 定 到 场 并 经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核 对 身 份 后 退 场, 可 以 不 用 面 谈 根 据 建 建 发 [2005]266 号 关 于 在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和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时 对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及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的 通 知, 本 工 程 规 定 如 下 : (1) 投 标 申 请 人 应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资 料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供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副 本 ) 和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的 原 件 进 行 核 对 ( 评 审 会 议 后 退 还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包 括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以 及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2)A 类 证 书 中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必 须 和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副 本 上 载 明 的 情 况 一 致,A 类 证 书 中 的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必 须 与 提 供 的 任 职 文 件 相 一 致 (3)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A 类 证 书 若 能 在 浙 江 省 建 设 信 息 港 或 其 他 省 级 及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上 查 询 到, 则 可 不 需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对 能 够 通 过 其 他 省 级 及 以 上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网 站 上 查 询 到 的 必 须 提 供 网 站 查 询 结 果 的 打 印 件, 否 则 视 为 查 询 不 到 若 投 标 人 既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又 能 在 网 站 上 查 询 到 的 则 以 原 件 核 对 后 的 复 印 件 为 准 9.4 投 标 人 行 贿 犯 罪 档 1 根 据 温 检 会 ( 预 ) 2010 1 号 文 件 精 神 关 于 共 同 做 好 行 贿 犯 5

9.5 9.6 案 查 询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的 意 见, 本 工 程 规 定 如 下 : 申 请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或 投 标 无 效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的 认 定 (1) 参 加 投 标 的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拟 派 参 加 投 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有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的 查 询 期 限 为 10 年, 否 则 取 消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或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2) 投 标 人 提 供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证 明 原 件 ; (3) 在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之 日 前 2 个 月 内, 各 级 各 地 检 察 机 关 的 行 贿 犯 罪 查 询 结 果 均 有 效 ; (4) 申 请 人 在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可 以 不 用 提 供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在 中 标 公 示 阶 段 由 中 标 候 选 人 提 供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投 标 人 发 生 合 并 分 立 破 产 等 重 大 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告 知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不 再 具 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或 者 其 投 标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其 投 标 无 效 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 (1) 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2)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 (3) 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 (4)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 (5) 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7)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8)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9)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10)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1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12)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并 将 有 关 信 息 泄 露 给 其 他 投 标 人 ; (13) 招 标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向 投 标 人 泄 露 标 底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信 息 ; (14)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压 低 或 者 抬 高 投 标 报 价 ; (15) 招 标 人 授 意 投 标 人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 (16) 招 标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投 标 人 为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提 供 方 便 ; (17)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为 谋 求 特 定 投 标 人 中 标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2 根 据 温 委 发 [2011]89 号 关 于 进 一 步 整 顿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市 场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 (1)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在 规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协 助 投 标 撤 换 投 标 文 件 夹 更 改 报 价 的 ; (2) 招 标 人 (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向 利 害 关 系 人 泄 露 投 标 人 名 称 数 量 或 联 系 方 式 等 应 当 保 密 事 项 的 ; (3) 不 同 投 标 人 使 用 同 一 人 或 者 同 一 单 位 的 资 金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6

9.7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提 供 的 要 求 金 的 ; (4)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人 或 者 同 一 单 位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或 提 供 投 标 咨 询 服 务 的 ( 或 担 任 不 同 单 位 的 中 心 交 易 员 ); (5) 不 同 投 标 人 与 同 一 投 标 人 联 合 投 标 的 ; (6) 不 同 投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一 处 以 上 ( 含 一 处 ) 错 误 一 致 的 ; (7) 不 同 投 标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相 近 和 各 分 项 报 价 综 合 单 位 分 析 表 内 容 存 在 异 常 一 致 或 呈 规 律 性 变 化, 且 不 能 合 理 解 释 的 ; (8) 不 同 投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出 现 同 一 人 的 ; (9) 不 同 投 标 的 投 标 相 互 混 装 的 ; (10) 不 同 投 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项 目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等 有 在 同 一 个 单 位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 (11) 投 标 人 之 间 相 互 约 定 给 予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费 用 补 偿 的 ; (12) 不 同 投 标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电 脑 编 制 或 同 一 台 附 属 设 备 打 印, 或 投 标 报 价 同 一 个 预 算 编 制 软 件 密 码 锁 制 作, 或 出 自 同 一 电 子 文 档 的 ; (13)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1) 企 业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应 同 时 提 供 :1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施 工 合 同 ; 2 工 程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表 或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或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表 或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或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出 具 的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3 以 上 证 明 材 料 须 提 供 原 件 ( 或 提 供 经 档 案 馆 盖 章 的 复 印 件 ) 备 查 (2)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应 同 时 提 供 :1 能 证 明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施 工 合 同 ;2 工 程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 能 证 明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表 或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或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表 或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出 具 的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或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出 具 的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3 以 上 证 明 材 料 须 提 供 原 件 ( 或 提 供 经 档 案 馆 盖 章 的 复 印 件 ) 备 查 (3) 业 绩 证 明 时 间 以 竣 工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4) 业 绩 中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名 字 建 设 规 模 和 特 征 需 从 以 上 某 项 资 料 中 得 到 明 确 体 现, 否 则 该 业 绩 证 明 不 予 认 可 如 为 专 业 工 程 则 上 述 第 (1)(2)(3) 点 中 的 工 程 验 收 证 明 材 料 是 指 专 业 ( 分 部 分 项 ) 工 程 通 过 验 收 的 证 明 材 料 7

1. 总 则 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特 邀 请 有 兴 趣 承 担 本 标 段 的 申 请 人 提 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出 资 比 例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资 质 条 件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信 誉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其 他 要 求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必 须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3)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联 合 体, 其 各 方 组 成 结 构 或 职 责, 以 及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等 资 格 条 件 不 得 改 变 ; (4)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1.4.3 申 请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8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 (13) 被 同 一 家 公 司 控 股 且 有 参 股 关 系 的,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的 1.5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来 往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6 费 用 承 担 申 请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2.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 2.1.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包 括 招 标 公 告 申 请 人 须 知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项 目 建 设 概 况, 以 及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第 2.3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1.2 当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申 请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下 同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2.2.2 招 标 人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或 在 指 定 网 站 公 布 的 形 式 将 澄 清 内 容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2.2.3 申 请 人 收 到 澄 清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招 标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招 标 人 应 相 应 顺 延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3.2 申 请 人 收 到 修 改 的 内 容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3.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3.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三 部 分 9

3.1.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部 分 ( 原 件 单 独 提 供 核 对 )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3)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4) 申 请 人 自 审 表 ; (5) 根 据 资 格 审 查 评 审 标 准 2.3 款 要 求 需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原 件 单 独 提 供, 复 印 件 装 订 在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内 ); (6) 企 业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7) 项 目 负 责 人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8) 拟 派 现 场 的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 (9) 申 请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3.1.1.2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部 分 : (1)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及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任 职 资 格 审 查 表 ; (2) 承 诺 书 ;( 格 式 附 后 ) (3) 提 供 已 办 理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相 应 的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或 提 供 建 筑 业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承 诺 书 原 件 ; (4)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全 本, 含 附 页 变 更 页 ) 复 印 件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评 审 会 议 后 退 还 ; (5)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全 本, 含 附 页 变 更 页 ) 复 印 件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评 审 会 议 后 退 还 ; (6)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副 本 ( 全 本, 含 附 页 变 更 页 ) 复 印 件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评 审 会 议 后 退 还 ; (7)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复 印 件 ( 含 附 页 变 更 页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评 审 会 议 后 退 还 ( 符 合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3 款 规 定 的, 可 不 用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 (8)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的 任 职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9)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10) 申 请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11) 如 有 提 供 业 绩 材 料 的,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1.1.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部 分 及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中 相 关 原 件 单 独 密 封 备 查, 评 审 时 如 发 现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原 件 为 准 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3.2.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按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如 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并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签 字 或 盖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应 签 字 或 盖 章 3.2.3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资 料 : 见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10

3.2.4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 不 要 求 3.2.5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资 料 :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按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相 关 要 求 提 供 3.2.6 正 在 施 工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 不 要 求 3.2.7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 不 要 求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装 订 签 字 3.3.1 申 请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3.1 款 和 第 3.2 款 的 要 求, 编 制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盖 单 位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单 位 章 或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当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一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3.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并 编 制 目 录, 具 体 装 订 要 求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4.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的 密 封 : 投 标 人 应 注 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和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装 入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资 料 密 封 袋, 并 在 密 封 袋 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不 得 以 投 标 专 用 章 分 公 司 章 等 其 他 形 式 印 章 代 替, 下 同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要 求 备 查 的 原 件 由 投 标 申 请 人 自 行 封 装, 在 提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资 料 时 一 并 提 交 4.1.2 封 套 还 应 写 明 的 其 他 内 容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 项 或 第 4.1.2 项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2 申 请 人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地 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本 款 规 定 的 外, 申 请 人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原 件 除 外 4.2.4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5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 须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交 易 证 刷 卡 单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否 则 不 予 接 受 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5.1 审 查 委 员 会 5.1.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招 标 人 组 建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组 建 5.1.2 审 查 委 员 会 人 数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2 资 格 审 查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11

准, 对 所 有 已 受 理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不 得 作 为 审 查 依 据 5.2.1 资 格 预 审 会 议 时 间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 通 知 和 确 认 6.1 通 知 招 标 人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向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6.2 解 释 应 申 请 人 书 面 要 求, 招 标 人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作 出 解 释, 但 不 保 证 申 请 人 对 解 释 内 容 满 意 6.3 确 认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收 到 投 标 邀 请 书 后, 应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在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不 得 再 参 加 投 标 因 此 造 成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不 再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而 直 接 招 标 7.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组 织 机 构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等 资 格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使 其 不 再 实 质 上 满 足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投 标 不 被 接 受 8. 纪 律 与 监 督 8.1 严 禁 贿 赂 严 禁 申 请 人 向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在 资 格 预 审 期 间, 不 得 邀 请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到 申 请 人 单 位 参 观 考 察, 或 出 席 申 请 人 主 办 赞 助 的 任 何 活 动 及 其 他 任 何 有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平 的 活 动 8.2 不 得 干 扰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申 请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的 审 查 工 作,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8.3 保 密 招 标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比 较 进 行 保 密, 不 得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布 前 透 露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情 况 8.4 投 诉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9.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有 限 数 量 制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人 数 9 名 2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 申 请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初 步 申 请 文 件 签 字 盖 章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3.1 项 规 定 2.1 审 查 标 准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符 合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其 他 1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4.1 款 要 求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审 查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3 款 规 定 财 务 状 况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2.2 详 细 审 查 信 誉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标 准 1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项 目 负 责 人 2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造 师 证 书 原 件 ( 必 须 提 供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或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其 他 要 求 1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规 定 2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1.1 项 规 定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2 项 规 定 承 诺 违 反 承 诺 书 中 的 约 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申 请 第 一 阶 段 资 信 评 审 13

2.3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评 审 说 明 评 审 标 准 1 企 业 近 五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20 分 ) 2 企 业 综 合 实 力 荣 誉 创 杯 情 况 /10 3 申 请 人 信 用 评 分 (20 分 ) 4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五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10 分 ) 5 申 请 人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15 分 ) 1. 中 标 价 或 合 同 金 额 10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个 业 绩 得 8 分 ; 2. 中 标 价 或 合 同 金 额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个 业 绩 得 6 分 ; 3. 中 标 价 或 合 同 金 额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个 业 绩 得 4 分 4. 本 项 最 高 20 分 5. 类 似 业 绩 指 外 立 面 改 造 提 升 等 相 应 种 类 项 目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方 可 计 分 : 1. 类 似 项 目 完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间 必 须 是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 2. 每 个 业 绩 仅 按 最 高 分 值 计 分 一 次, 业 绩 金 额 以 单 份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施 工 合 同 上 的 中 标 金 额 或 合 同 金 额 为 准 ; 3. 申 请 人 按 第 二 章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7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一 档 /10-7 分, 二 档 /7-4 分,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注 册 资 金 信 誉 三 档 /4-1 企 业 获 得 的 荣 誉 以 及 创 杯 情 况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档 打 分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资 格 预 审 当 日 评 审 时 登 录 温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网 站 (www.wzztb.cn) 查 询 的 申 请 人 房 建 总 承 包 类 企 业 诚 信 分 值 20% 作 为 申 请 人 信 用 评 分, 得 分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1. 中 标 价 或 合 同 金 额 500 万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类 似 项 目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个 业 绩 得 7 业 绩 方 可 计 分 : 分 ; 1. 类 似 项 目 完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间 2. 中 标 价 或 合 同 金 额 300 必 须 是 2011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个 业 绩 得 5 2. 每 个 业 绩 仅 按 最 高 分 值 计 分 分 ; 一 次, 业 绩 金 额 以 单 份 中 标 通 知 3. 中 标 价 或 合 同 金 额 100 万 书 或 施 工 合 同 上 的 中 标 金 额 或 元 及 以 上 的, 每 个 业 绩 得 3 合 同 金 额 为 准 ; 分 3. 申 请 人 按 第 二 章 须 知 前 附 表 4. 本 项 最 高 10 分 5. 类 似 业 绩 指 外 立 面 改 造 第 9.7 款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材 料 提 升 等 相 应 种 类 项 目 一 档 /15-11 分, 二 档 /11-7 分, 三 档 /7-4 分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请 人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横 向 比 较 打 分, 须 提 供 人 员 证 书 职 称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第 二 阶 段 项 目 负 责 人 面 谈 (25 分 ) 14

1 申 请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面 谈 情 况 (25 分 ) 一 档 /25-20 分, 二 档 /20-15 分, 三 档 /15-10 分 根 据 面 谈 了 解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答 题 准 确 性 专 业 水 平 管 理 能 力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档 评 分 合 计 100 分 1 第 一 阶 段 资 信 评 审 评 分 要 求 (1) 评 分 标 准 要 求 提 交 的 资 料, 提 供 的 资 料 不 全 或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的, 经 审 查 委 员 会 评 定, 可 不 予 计 分 (2)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汇 总 后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最 后 得 分 ( 得 分 小 数 点 后 取 2 位,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 (3) 招 标 人 可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对 投 标 人 情 况 进 行 核 实, 若 核 实 情 况 时 不 予 配 合 或 所 报 资 料 虚 假 或 核 实 情 况 特 别 差 的, 经 委 员 会 评 定, 可 以 否 决 其 申 请 2 项 目 负 责 人 面 谈 区 间 确 定 (1) 资 信 评 审 完 成 后, 有 效 申 请 文 件 >15 个, 则 按 资 信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取 15 位 申 请 人 ( 按 实 际 进 入 家 数 计 算 排 名, 最 后 一 名 得 分 相 同 的 则 均 进 入 面 谈 )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项 目 负 责 人 面 谈, 其 余 投 标 人 不 进 入 后 续 所 有 阶 段 的 评 审 (2) 资 信 评 审 完 成 后, 有 效 申 请 文 件 <15 个, 则 全 部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项 目 负 责 人 面 谈 3 第 二 阶 段 项 目 负 责 人 面 谈 (1)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各 项 目 负 责 人 面 谈 打 分 汇 总 分 数 里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各 投 标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面 谈 的 最 后 得 分 值 ( 小 数 点 后 取 二 位 小 数,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4 资 格 评 审 综 合 得 分 = 资 信 评 审 得 分 + 项 目 负 责 人 面 谈 得 分 15

1. 审 查 方 法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通 过 第 2.1 款 初 步 审 查 和 第 2.2 款 详 细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打 分,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不 超 过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数 量 2. 审 查 标 准 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2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3 评 审 标 准 评 审 标 准 :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3. 审 查 程 序 3.1 初 步 审 查 3.1.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2 详 细 审 查 3.2.1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有 一 项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2.2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除 应 满 足 本 章 第 2.1 款 第 2.2 款 规 定 的 审 查 标 准 外, 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1) 不 按 审 查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或 说 明 的 ; (2) 有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3) 未 按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1 款 规 定 参 加 面 谈 的 ; (4) 在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如 存 在 上 述 任 一 情 形 的,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申 请 或 取 消 正 式 投 标 人 资 格 或 取 消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在 审 查 过 程 中,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并 不 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标 人 和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3.4 评 分 3.4.1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不 少 于 3 个 且 没 有 超 过 本 章 第 1 条 规 定 数 量 的, 均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不 再 进 行 评 分 16

3.4.2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超 过 本 章 第 1 条 规 定 数 量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3 款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 如 得 分 相 等 影 响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人 数 的, 则 由 审 查 委 员 会 投 票 决 定 排 名 先 后 ) 4. 审 查 结 果 4.1 提 交 审 查 报 告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完 成 审 查 后,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4.2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或 招 标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申 请 人 的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招 标 人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不 再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而 直 接 招 标 17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18

瓯 海 大 道 瓯 海 段 整 治 提 升 项 目 建 筑 立 面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 除 整 村 居 民 小 区 修 饰 外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19

目 录 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二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二 (2)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三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四 申 请 人 自 审 表 ; 五 根 据 资 格 审 查 评 审 标 准 2.3 款 要 求 需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并 编 入 下 列 表 格 : 企 业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均 应 附 业 绩 证 明 资 料 ); 六 拟 派 现 场 的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七 申 请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20

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城 市 建 设 办 公 室 : 1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我 方 ( 申 请 人 )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用 于 你 方 ( 招 标 人 ) 审 查 我 方 参 加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的 投 标 资 格 2 我 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包 含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1.1 项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3 我 方 接 受 你 方 的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调 查, 以 审 核 我 方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通 过 我 方 的 客 户,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有 关 财 务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情 况 4 你 方 授 权 代 表 可 通 过 (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电 话 : 传 真 : 申 请 人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21

二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申 请 人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22

二 (2)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申 请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澄 清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施 工 招 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法 定 代 表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 委 托 代 理 人 二 代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申 请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23

三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申 请 人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传 真 电 话 网 址 组 织 结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项 目 负 责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注 册 资 金 其 中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技 工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24

四 申 请 人 自 审 表 序 号 评 分 内 容 企 业 具 备 的 内 容 备 注 1 竣 工 日 期, 项 目 名 称, 类 型 ( 注 明 属 于 企 业 近 五 年 完 成 类 似 项 公 共 建 筑 什 么 功 能 ), 总 建 筑 面 积, 其 1 目 业 绩 中 地 下 室 面 积 ( 如 有 ) 2 企 业 近 五 年 完 成 项 目 创 1 日 期, 工 程 名 称, 级 别 ( 注 明 市 级 省 2 杯 获 得 荣 誉 企 业 综 级 或 鲁 班 奖 ) 合 实 力 介 绍 说 明 等 情 况 2 3 竣 工 日 期, 项 目 名 称, 类 型 ( 注 明 属 于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五 年 完 成 公 共 建 筑 什 么 功 能 ), 总 建 筑 面 积, 其 3 类 似 业 绩 中 地 下 室 面 积 ( 如 有 ) 4 项 目 负 责 人 获 得 荣 誉 称 日 期 级 别 ( 市 级 省 级 或 国 家 级 ), 颁 奖 4 号 部 门, 奖 项 称 号 1 项 目 部 人 员 姓 名, 职 称 身 份 证 号 码 项 目 部 设 置 人 员 配 置 5 从 事 工 作 时 间, 经 历 等 情 况 2 6 其 他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25

五 根 据 资 格 审 查 评 审 标 准 2.3 款 要 求 需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并 编 入 下 列 表 格 : 近 五 年 完 成 的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包 人 名 称 发 包 人 地 址 发 包 人 电 话 合 同 价 格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承 担 的 工 作 工 程 质 量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电 话 项 目 描 述 备 注 26

近 五 年 项 目 负 责 人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包 人 名 称 发 包 人 地 址 发 包 人 电 话 合 同 价 格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承 担 的 工 作 工 程 质 量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电 话 项 目 描 述 备 注 27

附 :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8

六 拟 派 现 场 的 管 理 人 员 一 览 表 工 程 名 称 : 拟 为 本 工 程 投 入 的 关 键 人 员 拟 担 任 职 务 资 历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证 书 情 况 工 作 年 限 备 注 29

七 申 请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30

封 面 瓯 海 大 道 瓯 海 段 整 治 提 升 项 目 建 筑 立 面 改 造 二 期 工 程 ( 除 整 村 居 民 小 区 修 饰 外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投 标 申 请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 31

一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及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任 职 资 格 审 查 表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时 间 : 企 业 概 况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及 联 系 电 话 建 设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及 证 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编 号 及 有 效 时 间 工 程 投 标 情 况 工 程 名 称 建 筑 面 积 层 数 工 程 造 价 名 称 姓 名 证 号 职 称 身 份 证 号 码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任 职 资 格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经 理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企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拟 投 入 项 目 经 理 及 专 职 安 全 员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32

附 :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 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33

二 承 诺 书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监 理 处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城 市 建 设 办 公 室 ( 招 标 人 名 称 ): 我 公 司 在 参 加 工 程 的 投 标 时 郑 重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1 我 公 司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均 为 真 实 有 效 的 保 证 据 实 提 供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各 种 表 格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及 工 程 业 绩 等 所 有 材 料 及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完 全 一 致 ) 2 我 公 司 严 格 执 行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 项 关 于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3 我 公 司 在 本 工 程 的 招 投 标 各 个 阶 段 提 供 证 书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均 为 真 实 有 效 的, 复 印 件 和 原 件 完 全 一 致, 若 证 书 经 贵 处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文 印 鉴 定 有 假, 我 公 司 愿 承 担 所 有 的 文 印 鉴 定 费 用 及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4 我 公 司 若 有 串 通 投 标 哄 抬 标 价 行 为 的, 愿 意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并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并 被 记 录 信 用 档 案, 接 受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5 本 工 程 没 有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创 文 明 标 化 工 地 标 准 的, 将 被 作 为 违 约 的 不 良 行 为 接 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公 示, 记 录 在 信 用 档 案, 并 退 出 温 州 建 筑 市 场 6 我 公 司 如 有 温 委 发 [2011]89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出 借 资 质 串 通 投 标 行 为 的, 愿 意 接 受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及 不 良 行 为 公 示, 同 意 取 消 今 后 一 年 至 三 年 内 参 加 我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投 标 资 格 7 我 公 司 对 上 述 1-6 项 内 容 作 出 慎 重 承 诺,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如 有 隐 瞒 事 实 弄 虚 作 假 等 行 为 的, 愿 承 担 一 切 后 果, 并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接 受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单 位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4

三 建 筑 业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承 诺 书 为 更 好 贯 彻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工 资 支 付 相 关 规 定, 切 实 保 障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特 作 如 下 郑 重 承 诺 并 保 证 履 行 :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和 省 市 劳 动 保 障 和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自 觉 服 从 劳 动 保 障 建 设 ( 市 政 园 林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依 法 招 用 工, 依 法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严 格 执 行 工 资 卡 制 度 按 照 温 州 市 区 建 筑 业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在 指 定 银 行 开 立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相 应 的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或 办 理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保 函 2. 本 企 业 确 保 向 所 有 参 与 工 程 施 工 的 劳 动 者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工 资 本 企 业 及 所 承 包 工 程 若 出 现 拖 欠 劳 动 者 工 资 情 况, 经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机 构 查 实 并 责 令 整 改, 期 满 后 仍 未 支 付 的, 同 意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书 面 通 知 银 行 直 接 从 本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账 户 中 划 拨, 用 于 支 付 拖 欠 的 职 工 工 资 3.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账 户 中 保 障 金 被 划 拨 用 于 支 付 拖 欠 的 职 工 工 资 后, 本 企 业 保 证 在 10 日 内 向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账 户 追 加 等 额 保 障 金 4. 本 企 业 在 市 区 范 围 内 所 承 包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6 个 月 后, 办 理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退 还 手 续 时 若 有 涉 及 本 企 业 的 欠 薪 案 件 尚 在 处 理 未 终 结 的, 同 意 暂 缓 办 理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退 还 手 续 5. 同 意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账 户 按 银 行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并 结 算 利 息 保 函 在 担 保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内 申 请 并 办 妥 下 一 担 保 期 手 续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账 户 设 立 期 间, 司 法 机 关 有 权 对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账 户 进 行 查 询 冻 结 扣 划 如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同 意 按 照 温 州 市 区 建 筑 业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管 理 办 法 和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本 承 诺 书 一 式 五 份, 企 业 招 标 人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建 设 或 市 政 园 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开 立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金 账 户 或 出 具 保 函 的 银 行 各 一 份, 盖 章 后 生 效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企 业 地 址 : 年 月 日 35

四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评 审 会 议 后 退 还 ) 五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评 审 会 议 后 退 还 ) 六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副 本 复 印 件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评 审 会 议 后 退 还 ) 七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三 类 人 员 A 类 证 书 复 印 件 ;(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评 审 会 议 后 退 还 ( 符 合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9.4 款 规 定 的, 可 不 用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 八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副 经 理 的 任 职 文 件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九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十 申 请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以 及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十 一 建 议 各 申 请 人 按 以 上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