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 动 员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管 理 办 法 (2009 年 10 月 13 日 体 育 总 局 办 公 厅 发 布, 根 据 2013 年 8 月 2 日 体 育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修 改 < 运 动 员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修 改 )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运 动 员 的 身 心 健 康, 保 证 运 动 员 的 伤 病 得 到 及 时 安 全 的 治 疗, 保 障 运 动 员 公 平 参 与 体 育 运 动 的 权 利, 根 据 国 务 院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参 照 世 界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和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国 际 标 准 的 有 关 条 款,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是 指 运 动 员 因 治 疗 目 的 确 需 使 用 禁 用 清 单 中 规 定 的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时,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予 以 使 用 获 得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的 运 动 员, 发 生 批 准 使 用 的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的 兴 奋 剂 检 测 阳 性 结 果, 不 作 为 兴 奋 剂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参 加 全 国 性 体 育 竞 赛 省 级 综 合 性 运 动 会 或 在 全 国 性 体 育 社 会 团 体 注 册 的 运 动 员 第 四 条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反 兴 奋 剂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反 兴 奋 剂 中 心 ) 成 立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批 运 动 员 的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由 医 学 专 家 和 反 兴 奋 剂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医 学 专 家 不 少 于 3 人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过 半 数 的 成 员 不 得 在 反 兴 奋 剂 中 心 担 任 任 何 正 式 职 务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应 当 制 定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指 南, 针 对 不 同 伤 病 所 需 的 医 学 信 息, 提 供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的 示 范 文 本, 引 导 和 规 范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第 五 条 运 动 员 申 请 赛 外 使 用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的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应 当 在 使 用 之 日 的 至 少 15 日 前, 向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提 交 申 请 ; 如 果 申 请 赛 内 使 用, 应 当 在 该 赛 事 开 始 之 日 的 至 少 15 日 前 提 交 申 请 除 急 救 或 处 理 急 性 病 症 必 须 使 用 该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等 意 外 情 况 外,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不 受 理 任 何 事 后 追 补 方 式 提 交 的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运 动 员, 应 当 在 使 用 该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之 日 起 7 日 内, 向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追 补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第 六 条 运 动 员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 一 )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表 ( 见 附 1) ( 二 ) 有 关 病 历 ( 包 括 实 验 室 和 影 像 学 检 查 结 果 )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三 ) 依 法 享 有 处 方 权 的 执 业 医 师 对 使 用 该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的 必 要 性, 以 及 使 用 其 它 非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对 治 疗 影 响 的 文 字 说 明
( 四 ) 申 请 人 同 意 将 其 申 请 豁 免 的 所 有 信 息 提 交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以 及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专 家 的 书 面 意 见 ( 五 )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第 七 条 提 交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资 料, 可 以 采 用 当 场 提 交 邮 寄 发 送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无 论 采 用 何 种 提 交 方 式, 申 请 人 都 应 当 保 存 所 有 提 交 资 料 的 原 件 以 备 查 询 第 八 条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应 当 根 据 下 列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处 理 : ( 一 ) 申 请 事 项 属 于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的 职 权 范 围, 申 请 资 料 齐 全, 符 合 规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受 理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 二 ) 申 请 事 项 依 规 定 不 需 要 获 得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批 准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予 受 理 并 说 明 理 由 ( 三 ) 申 请 事 项 不 属 于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职 权 范 围, 而 应 当 由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或 机 构 负 责 的, 应 当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或 机 构 申 请 ( 四 ) 申 请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在 五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第 九 条 审 批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确 实 没 有 其 它 合 理 的 可 以 替 代 该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的 治 疗 措 施
( 二 ) 运 动 员 在 治 疗 急 性 或 慢 性 伤 病 过 程 中, 如 果 停 止 使 用 该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会 对 运 动 员 的 身 体 健 康 造 成 明 显 损 害 ( 三 ) 运 动 员 使 用 该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只 是 为 了 使 身 体 恢 复 至 正 常 状 态, 而 不 会 产 生 任 何 增 强 运 动 能 力 的 作 用 除 病 理 原 因 外, 不 允 许 使 用 任 何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提 高 内 源 性 激 素 水 平 ( 四 ) 运 动 员 使 用 该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的 原 因, 不 是 由 于 非 治 疗 目 的 使 用 了 任 何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所 造 成 第 十 条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与 申 请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在 审 查 该 申 请 时, 应 当 回 避 第 十 一 条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审 查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时, 可 以 征 求 其 认 为 合 适 的 医 学 或 其 它 学 科 专 家 的 意 见 第 十 二 条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成 员 和 反 兴 奋 剂 中 心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审 批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运 动 员 医 疗 信 息 保 密 第 十 三 条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所 要 求 的 与 申 请 有 关 的 物 理 检 查 实 验 室 检 查 和 影 像 学 检 查 等 费 用 由 提 出 申 请 的 运 动 员 本 人 或 其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和 标 准 的,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应 当 作 出 批 准 使 用 的 决 定, 并 发 给 申 请 人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批 准 书 ( 见 附 2, 以 下 简 称 批 准 书 )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作 出 不 予 批 准 决 定 的, 应 当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理 由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将 审 批 结 果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运 动 员 和 运 动 员 所 在 单 位, 并 报 世 界 反 兴 奋 剂 机 构 备 案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的 批 准 使 用 期 限 最 长 截 止 到 当 年 的 12 月 31 日 如 需 继 续 使 用, 应 于 到 期 前 15 日 再 次 提 交 申 请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未 获 批 准 的 运 动 员 可 以 依 照 世 界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和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国 际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世 界 反 兴 奋 剂 机 构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申 请 重 新 审 查 第 十 六 条 运 动 员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书 的 要 求 用 药 如 果 服 药 次 数 剂 量 给 药 途 径 和 持 续 时 间 发 生 变 化, 应 当 重 新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未 按 照 批 准 书 要 求 用 药 的,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应 当 撤 消 对 该 运 动 员 的 用 药 批 准 运 动 员 需 要 延 长 已 经 取 得 的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的 有 效 期 的, 应 当 重 新 提 交 申 请, 经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使 用 第 十 七 条 运 动 员 接 受 兴 奋 剂 检 查 时, 应 当 向 兴 奋 剂 检 查 人 员 出 示 批 准 书, 并 在 兴 奋 剂 检 查 记 录 单 上 填 写 允 许 使 用 的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名 称 以 及 批 准 书 编 号 第 十 八 条 允 许 运 动 员 吸 入 使 用 沙 丁 胺 醇 (salbutamol) (24 小 时 内 最 大 使 用 剂 量 不 超 过 1600 微 克 ) 吸 入 使 用 福 莫 特 罗 (formoterol)( 24 小 时 内 最 大 摄 入 剂 量 不 超 过 54 微 克 )
及 依 照 生 产 厂 商 推 荐 治 疗 剂 量 吸 入 使 用 沙 美 特 罗 (salmeterol), 不 需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接 受 兴 奋 剂 检 查 时 应 在 检 查 记 录 单 上 写 明 用 药 情 况 使 用 上 述 三 种 药 物 超 出 规 定 剂 量 的, 或 使 用 其 他 β2 激 动 剂 包 括 其 全 部 相 应 的 旋 光 异 构 体 均 应 当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第 十 九 条 运 动 员 赛 内 通 过 口 服 静 脉 注 射 肌 肉 注 射 或 直 肠 给 药 途 径 使 用 糖 皮 质 类 固 醇, 应 当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运 动 员 非 系 统 性 使 用 糖 皮 质 类 固 醇, 包 括 关 节 内 关 节 周 围 腱 周 围 硬 膜 皮 下 及 吸 入 途 径, 应 当 在 接 受 赛 内 兴 奋 剂 检 查 时, 在 兴 奋 剂 检 查 记 录 单 上 填 写 用 药 名 称 使 用 时 间 和 方 式 第 二 十 条 参 加 国 际 体 育 竞 赛 和 列 入 各 国 际 体 育 组 织 注 册 检 查 库 的 运 动 员, 应 当 依 照 世 界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或 所 属 国 际 体 育 单 项 联 合 会 的 规 定, 向 有 关 国 际 体 育 组 织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上 款 规 定 的 运 动 员 应 当 在 获 得 有 关 国 际 体 育 组 织 的 批 准 书 之 日 起 5 日 内, 将 批 准 书 报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备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反 兴 奋 剂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运 动 员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附 1 /ANNEX 1: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表 Therapeutic Use Exemptions(TUE) 请 打 印 或 用 正 楷 填 写 /Please complete all sections in capital letters or typing 1. 运 动 员 信 息 Athlete Information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日 期 : Name Sex Date of Birth 注 册 单 位 : 代 表 单 位 : Registration Representation 注 册 证 号 码 : 身 份 证 号 码 : Registration Number ID card Number 项 目 : 小 项 / 位 置 : Sport Discipline/Position 通 讯 地 址 : 邮 编 : Address Postcode 联 系 电 话 ( 附 国 际 代 码 ): 传 真 : Tel. (with international code) Fax 手 机 : 电 子 邮 件 : Mobile E-mail 所 属 国 际 或 国 家 体 育 协 会 名 称 : International or National Sport Organization 如 果 运 动 员 是 残 疾 人, 请 申 明 残 疾 情 况 : If athlete with disability, indicate disability 2. 医 务 人 员 信 息 Medical practitioner s information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Name Sex Age 职 务 : 职 称 : Position Title 医 学 科 别 : Medical Division 执 业 医 师 证 书 编 号 Medical practitioner certificate number 工 作 单 位 Work Unit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 Tel. Mobile 电 子 邮 件 : E-mail 诊 断 : Diagnosis with sufficient medical information
3.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详 情 Medication details 禁 用 物 质 名 称 使 用 方 式 使 用 剂 量 使 用 频 次 Prohibited substance(s) Route Dose Frequency Generic name 1. 2. 3. 计 划 使 用 时 间 Intended duration of Treatment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赛 内 使 用 : In Competition Use 赛 外 使 用 : Out of Competition Use 以 前 是 否 申 请 过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 是 否 Have you submitted any previous TUE application? 如 果 是, 日 期 : When? 批 准 单 位 : To whom? 审 批 结 果 ( 请 附 上 以 前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审 批 结 果 ): Decision (Please attach prior TUE application result) 如 果 有 允 许 使 用 的 物 质 或 方 法 可 以 用 于 治 疗 该 运 动 员 的 伤 病, 请 说 明 申 请 使 用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的 理 由 : If there is any injury that can justify the treatment to the athlete with the prohibited substance or method, please specify the reason for the use of the prohibited substance or the method. 4. 如 有 其 它 说 明 请 提 出, 并 附 上 充 分 证 实 该 诊 断 和 使 用 禁 用 物 质 必 要 性 的 医 学 资 料 If there is any other declaration, please present here. Medical file satisfactorily proving the diagnosis and the necessity of the use of the prohibited substance or the method should be attached.
5. 医 务 人 员 和 运 动 员 声 明 Declaration of Medical practitioner and Athlete 我 保 证 运 动 员 使 用 上 述 违 禁 物 质 对 于 其 上 述 的 伤 病 是 正 确 的 治 疗 I certify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treatment is medically appropriate and that the use of alternative medication not on the prohibited list would be unsatisfactory for this condition. 医 务 人 员 签 名 : 日 期 : Medical practitioner s signature Date 我 保 证 在 1 项 中 关 于 我 的 信 息 是 准 确 的, 并 确 认 我 正 在 要 求 批 准 使 用 兴 奋 剂 目 录 中 的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我 同 意 将 我 个 人 的 医 学 信 息 提 交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反 兴 奋 剂 中 心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以 及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专 家 I certify that the information under column 1 is accurate and that I am requesting approval to use a Substance or Method from the WADA Prohibited List. I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personal medical information to China Anti-Doping Agency (CHINADA) as well as to WADA staff, to the WADA TUEC (Therapeutic Use Exemption Committee) and to other Anti-Doping Organization (ADO)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de. I understand that if I ever wish to revoke the right of these organizations to obtain my health information on my behalf, I must notify my medical practitioner and CHINADA in writing of that fact. 运 动 员 签 名 : 日 期 : Athlete s signature Date 6 运 动 员 注 册 单 位 或 代 表 单 位 意 见 ( 盖 章 ) Declaration of the Athlete s Registration or representation team (confirmed by official stamp) 运 动 员 赛 外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由 运 动 员 注 册 单 位 同 意 ; 运 动 员 赛 内 申 请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由 运 动 员 代 表 单 位 同 意 协 议 积 记 分 或 双 记 分 运 动 员, 涉 及 的 单 位 均 应 同 意 Athlete s application for out-of-competition use of prohibited substances or method has to be agreed by the registration team of the Athlete. Athlete s application for in-competition use of prohibited substances or method has to be agreed by the representation team of the Athlete. TUE application for by exchanged Athlete has to be agreed by all teams involved. 7 不 完 整 的 申 请 将 被 退 回 并 需 要 重 新 提 交 Incomplete Applications will be returned and will need to be resubmitted.
附 2 编 号 :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批 准 书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反 兴 奋 剂 中 心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于 年 月 日 收 到 运 动 员 报 送 的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申 请 经 审 查, 同 意 该 运 动 员 使 用 以 下 禁 用 物 质 或 方 法, 请 严 格 按 照 下 述 要 求 执 行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项 目 : 代 表 单 位 : 注 册 单 位 运 动 员 身 份 证 号 码 : 运 动 员 所 患 伤 病 : 批 准 使 用 的 含 禁 用 物 质 的 药 物 或 禁 用 方 法 : 使 用 剂 量 方 法 和 频 次 : 使 用 起 始 日 期 : 使 用 截 止 日 期 : 特 殊 说 明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反 兴 奋 剂 中 心 治 疗 用 药 豁 免 委 员 会 ( 章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 1 运 动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药 物 剂 量 方 法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使 用 2 请 运 动 员 在 接 受 兴 奋 剂 检 查 时 向 兴 奋 剂 检 查 人 员 出 示 此 批 准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