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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认 购 金 额 最 终 认 购 对 象 ( 万 元 ) 赵 建 忠 4,570.00 张 世 潮 4,570.00 张 涛 4,570.00 李 怀 庆 4,570.00 初 文 韬 3,500.00 赵 晓 强 2,820.00 钱 旺 2,580.00 吴 浩 2,500.00 赵 艳 华 2,000.00 叶 阳 2,000.00 肖 庆 喜 2,000.00 王 浩 2,000.00 郭 宝 剑 1,980.00 杜 淑 敏 1,342.00 刘 俊 杰 1,200.00 江 世 梅 1,020.00 程 琳 1,020.00 张 宝 钢 1,000.00 杨 梦 1,000.00 王 一 960.00 孙 国 英 900.00 于 斌 820.00 尹 雪 812.00 高 斌 780.00 刘 少 宇 645.00 安 薇 薇 562.00 臧 绍 林 500.00 吴 孟 璠 500.00 李 健 350.00 李 波 350.00 梁 加 旻 322.00 郑 福 成 250.00 2

序 号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认 购 金 额 最 终 认 购 对 象 ( 万 元 ) 姚 龙 200.00 韩 德 鹏 160.00 杨 加 利 100.00 上 海 新 谷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30,547.00 6 郁 金 香 投 资 468,000.00 合 计 3,168,000.00 ( 二 ) 穿 透 后 涉 及 主 体 数 量 的 说 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认 购 对 象 穿 透 至 自 然 人 有 限 公 司 主 体 后, 涉 及 主 体 数 量 具 体 如 下 : 序 号 认 购 对 象 涉 及 主 体 数 量 备 注 1 草 原 糖 业 1 最 终 穿 透 至 草 原 糖 业 1 名 2 3 4 5 中 信 信 诚 中 信 信 诚 华 实 金 2 最 终 穿 透 至 尹 成 迎 和 郭 凤 芝 2 人 ( 注 1) 融 投 资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前 海 金 鹰 资 管 前 海 金 鹰 粤 最 终 穿 透 至 张 宪 宾 苏 丽 和 赵 加 存 3 人 3 通 36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注 2) 九 州 证 券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6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新 时 代 证 券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43 ( 注 3) 6 郁 金 香 投 资 7 最 终 穿 透 至 李 飞 赵 子 良 提 建 设 于 振 亭 李 建 伟 彭 晓 东 等 6 人 最 终 穿 透 至 尉 宏 鹏 孙 华 伟 李 庆 阳 赵 建 忠 张 世 潮 张 涛 李 怀 庆 初 文 韬 赵 晓 强 钱 旺 吴 浩 赵 艳 华 叶 阳 肖 庆 喜 王 浩 郭 宝 剑 杜 淑 敏 刘 俊 杰 江 世 梅 程 琳 张 宝 钢 杨 梦 王 一 孙 国 英 于 斌 尹 雪 高 斌 刘 少 宇 安 薇 薇 臧 绍 林 吴 孟 璠 李 健 李 波 梁 加 旻 郑 福 成 姚 龙 韩 德 鹏 杨 加 利 陈 学 军 刘 志 江 徐 文 斌 丁 立 燕 和 邹 春 娥 等 43 人 ( 注 3) 最 终 穿 透 至 贾 晓 蓉 程 东 胜 仲 丛 林 刘 炳 军 吴 井 峰 马 宝 生 和 王 军 等 7 人 注 1: 尹 成 迎 和 郭 凤 芝 系 上 海 宁 玺 国 际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股 东 ; 注 2: 张 宪 宾 苏 丽 和 赵 加 存 系 天 津 凯 博 川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股 东 ; 注 3: 陈 学 军 刘 志 江 徐 文 斌 丁 立 燕 和 邹 春 娥 为 上 海 新 谷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股 东 3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认 购 发 行 对 象 穿 透 至 自 然 人 和 有 限 公 司 共 计 62 名 主 体, 未 超 过 200 名 二 草 原 糖 业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 一 ) 草 原 糖 业 财 务 状 况 及 资 产 状 况 1 草 原 糖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成 立 日 期 住 所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20,000 万 人 民 币 宋 卫 东 1989 年 9 月 28 日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包 头 市 东 河 区 东 兴 二 街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 无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电 子 元 器 件 的 生 产, 计 算 机 配 件 的 生 产 及 销 售, 高 科 技 开 发 应 用, 机 械 制 造 安 装,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塑 料 编 织 袋, 复 合 肥 炉 渣 砖 的 生 产 销 售 2 草 原 糖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348,664,376.34 总 负 债 212,200,048.64 所 有 者 权 益 1,136,464,327.70 项 目 2015 年 营 业 收 入 625,546.76 营 业 利 润 36,622,709.39 净 利 润 39,267,273.38 注 : 以 上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3 草 原 糖 业 的 资 产 状 况 截 至 本 回 复 出 具 日, 草 原 糖 业 持 有 的 主 要 资 产 为 152,717,960 股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占 华 资 实 业 总 股 本 的 31.49% 除 持 有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外, 草 原 糖 业 持 有 包 头 4

草 原 糖 业 集 团 汽 车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35.4% 股 权 包 头 泰 兴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1.67% 股 权 等 ( 二 ) 草 原 糖 业 认 购 资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草 原 糖 业 认 购 资 金 主 要 来 源 于 自 有 资 金 股 东 借 款 或 增 资 及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1 草 原 糖 业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草 原 糖 业 于 2016 年 4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公 司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公 司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2 本 公 司 具 有 履 行 与 华 资 实 业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能 力 3 如 本 公 司 无 法 按 照 与 华 资 实 业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认 购 义 务,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华 资 实 业 支 付 认 购 款 10% 的 违 约 金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导 致 华 资 实 业 及 相 关 方 遭 受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 草 原 糖 业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草 原 糖 业 的 间 接 控 股 股 东 明 天 控 股 具 有 较 强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明 天 控 股 旗 下 控 股 西 水 股 份 (600291) 明 天 科 技 (600091) 华 资 实 业 (600191) 等 三 家 上 市 公 司, 并 控 股 新 时 代 证 券 新 时 代 宏 图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新 时 代 宏 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融 通 资 本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天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金 融 机 构 明 天 控 股 及 其 控 股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投 资 咨 询 财 产 保 险 证 券 业 务, 基 金 业 务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机 器 设 备 生 产 销 售 等 多 元 化 领 域 明 天 控 股 于 2016 年 4 月 出 具 承 诺 : 1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增 资 股 东 借 款 提 供 担 保 等 方 式 确 保 包 头 草 原 糖 业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能 够 及 时 足 额 筹 集 资 金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2 本 公 司 承 诺, 本 公 司 通 过 增 资 股 东 借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等 方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不 包 含 结 构 化 收 益 的 产 品, 不 存 在 资 金 来 源 不 合 法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险 的 情 形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导 致 发 行 人 及 相 关 方 遭 受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承 5

担 赔 偿 责 任 根 据 2016 年 5 月 明 天 控 股 与 某 金 融 机 构 签 署 的 战 略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该 机 构 拟 协 调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资 金 参 与 明 天 控 股 及 其 子 公 司 关 联 公 司 业 务 领 域 中 存 在 的 为 其 认 可 的 投 资 机 会, 预 计 合 作 规 模 不 超 过 200 亿 元 根 据 上 述 协 议, 明 天 控 股 拥 有 较 强 筹 资 能 力, 能 够 为 草 原 糖 业 提 供 资 金 及 融 资 支 持 三 上 海 宁 玺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 一 ) 上 海 宁 玺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财 务 状 况 1 上 海 宁 玺 的 基 本 情 况 法 定 代 表 人 成 立 日 期 住 所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尹 成 迎 2012 年 7 月 16 日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耀 华 路 488 号 2008A 室 从 事 货 物 及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计 算 机 销 售 ( 除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 从 事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领 域 内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 不 得 从 事 代 理 记 帐 ),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2 上 海 宁 玺 的 财 务 状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13,128,214.90 总 负 债 13,000,000.00 所 有 者 权 益 100,128,214.90 注 : 以 上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二 ) 上 海 宁 玺 认 购 资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1 上 海 宁 玺 及 相 关 方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上 海 宁 玺 于 2016 年 5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公 司 通 过 中 信 信 诚 华 实 金 融 投 资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6

于 本 公 司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形 2 本 公 司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资 金 来 源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等 结 构 化 产 品, 不 存 在 任 何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不 存 在 资 金 来 源 不 合 法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险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情 形 3 本 公 司 资 产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或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等 影 响 认 购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具 有 履 行 与 中 信 信 诚 签 署 中 信 信 诚 华 实 金 融 投 资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能 力 如 因 本 公 司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公 司 未 能 及 时 向 中 信 信 诚 缴 付 投 资 款 ) 导 致 中 信 信 诚 未 能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而 需 承 担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上 海 宁 玺 与 中 信 信 诚 签 署 的 中 信 信 诚 华 实 金 融 1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约 定 : 资 产 委 托 人 保 证 委 托 财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2 上 海 宁 玺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上 海 宁 玺 将 优 先 以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2016 年 4 月, 上 海 宁 玺 与 某 银 行 签 署 的 合 作 意 向 函, 该 银 行 拟 与 上 海 宁 玺 开 展 合 作,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规 定 的 前 提 条 件 下, 经 按 照 其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审 批 通 过 后 向 上 海 宁 玺 提 供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0 亿 元 借 款, 用 于 上 海 宁 玺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若 以 上 方 式 仍 不 能 足 额 筹 得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上 海 宁 玺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四 天 津 凯 博 川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 一 ) 天 津 凯 博 川 的 基 本 状 况 1 天 津 凯 博 川 的 基 本 情 况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成 立 日 期 住 所 80,000 万 人 民 币 张 宪 宾 2013 年 12 月 03 日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万 新 村 松 风 东 里 14 号 楼 前 平 房 1 号 7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电 子 产 品 五 金 交 电 机 电 产 品 通 讯 器 材 批 发 兼 零 售 ;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技 术 开 发 ; 商 务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服 务 (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行 业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件,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经 营, 国 家 有 专 项 专 营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办 理 ) 2 天 津 凯 博 川 的 财 务 状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898,386,525.76 总 负 债 1,055,819,992.70 所 有 者 权 益 842,566,533.06 项 目 201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920,423,711.05 营 业 利 润 18,050,855.05 净 利 润 12,123,831.30 注 : 以 上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二 ) 天 津 凯 博 川 认 购 资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1 天 津 凯 博 川 及 相 关 方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天 津 凯 博 川 于 2016 年 5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公 司 通 过 前 海 金 鹰 粤 通 36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公 司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形 2 本 公 司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资 金 来 源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等 结 构 化 产 品, 不 存 在 任 何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不 存 在 资 金 来 源 不 合 法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险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情 形 3 本 公 司 资 产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或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等 影 响 认 购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情 形 本 公 司 具 有 履 行 与 前 海 金 鹰 资 管 签 署 前 海 金 鹰 粤 通 36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能 力 如 因 本 公 司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公 司 未 能 及 时 向 前 海 金 鹰 资 管 缴 付 投 资 款 ) 导 致 前 海 金 鹰 资 管 未 能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而 需 承 担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8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天 津 凯 博 川 与 前 海 金 鹰 签 署 的 前 海 金 鹰 粤 通 36 号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中 约 定 : 资 产 委 托 人 声 明 委 托 财 产 为 其 拥 有 合 法 所 有 权 或 处 分 权 的 财 产, 保 证 委 托 财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且 对 委 托 资 金 的 运 用 以 及 履 行 了 所 有 必 要 的 核 准 审 核 及 批 准 等 法 定 程 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必 要 的 内 容 批 准 程 序 及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的 核 准 或 批 准 程 序, 保 证 有 完 全 及 合 法 的 授 权 委 托 财 产 管 理 人 和 资 产 托 管 人 对 该 委 托 财 产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且 该 权 利 不 会 为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质 疑 2 天 津 凯 博 川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天 津 凯 博 川 注 册 资 本 8 亿 元, 将 优 先 以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根 据 2016 年 5 月 天 津 凯 博 川 与 某 银 行 签 署 的 授 信 意 向 协 议, 该 银 行 拟 与 天 津 凯 博 川 开 展 合 作,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规 定 的 前 提 条 件 下, 按 照 其 内 部 授 信 审 批 等 规 章 制 度 经 审 批 通 过 后 向 天 津 凯 博 川 提 供 不 超 过 30 亿 元 授 信 若 以 上 方 式 仍 不 能 足 额 筹 得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天 津 凯 博 川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五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委 托 人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委 托 人 为 李 飞 赵 子 良 提 建 设 于 振 亭 李 建 伟 彭 晓 东 六 人 委 托 人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如 下 : ( 一 ) 李 飞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李 飞 目 前 担 任 华 夏 保 险 的 董 事 长 2010 年 9 月 起 至 今, 任 华 夏 保 险 第 二 届 第 三 届 董 事, 担 任 董 事 长 职 务 1 李 飞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李 飞 已 于 2016 年 5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人 通 过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形 ;2 本 人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资 金 来 源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等 结 构 化 产 品, 本 人 与 本 产 品 其 他 委 托 人 不 存 在 任 何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9

险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情 形 3 本 人 资 产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或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等 影 响 认 购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情 形 本 人 具 有 履 行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能 力 如 因 本 人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人 未 能 及 时 向 九 州 证 券 缴 付 投 资 款 ) 导 致 九 州 证 券 未 能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而 需 要 承 担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之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的,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李 飞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委 托 人 承 诺 委 托 人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所 投 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风 险 能 力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 一 ) 个 人 或 者 家 庭 金 融 资 产 合 计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二 ) 公 司 企 业 等 机 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九 州 证 券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 1 本 公 司 设 立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委 托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和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2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对 资 管 计 划 均 不 享 有 权 益, 资 管 计 划 的 最 终 出 资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结 构 化 设 计 产 品, 委 托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3 如 本 公 司 无 法 按 照 与 华 资 实 业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认 购 义 务,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华 资 实 业 支 付 认 购 款 10% 的 违 约 金 2 李 飞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根 据 2016 年 5 月 李 飞 与 某 金 融 机 构 签 署 的 借 款 意 向 协 议, 该 机 构 拟 向 李 飞 提 供 人 民 币 4.5 亿 元 借 款, 用 于 其 通 过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认 购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该 机 构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资 金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伞 型 信 托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资 金 情 形, 该 等 资 金 不 涉 及 任 何 结 构 化 安 排 若 以 上 方 式 仍 不 能 足 额 筹 得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李 飞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10

( 二 ) 赵 子 良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赵 子 良 目 前 担 任 华 夏 保 险 的 总 经 理 2012 年 11 月 至 今, 供 职 于 华 夏 保 险, 2015 年 6 月 起 担 任 华 夏 保 险 总 经 理 1 赵 子 良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赵 子 良 已 于 2016 年 5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人 通 过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形 ;2 本 人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资 金 来 源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等 结 构 化 产 品, 本 人 与 本 产 品 其 他 委 托 人 不 存 在 任 何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险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情 形 3 本 人 资 产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或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等 影 响 认 购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情 形 本 人 具 有 履 行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能 力 如 因 本 人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人 未 能 及 时 向 九 州 证 券 缴 付 投 资 款 ) 导 致 九 州 证 券 未 能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而 需 要 承 担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之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的,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赵 子 良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委 托 人 承 诺 委 托 人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所 投 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风 险 能 力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 一 ) 个 人 或 者 家 庭 金 融 资 产 合 计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二 ) 公 司 企 业 等 机 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九 州 证 券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 1 本 公 司 设 立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委 托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和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2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对 资 管 计 划 均 不 享 有 权 益, 资 管 计 划 的 最 终 出 资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结 构 化 设 计 产 品, 委 托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3 如 本 公 司 无 法 按 照 与 华 资 实 业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认 购 义 务, 本 公 司 11

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华 资 实 业 支 付 认 购 款 10% 的 违 约 金 2 赵 子 良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根 据 2016 年 5 月 赵 子 良 与 某 金 融 机 构 签 署 的 借 款 意 向 协 议, 该 机 构 拟 向 赵 子 良 提 供 人 民 币 4.5 亿 元 借 款, 用 于 其 通 过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认 购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该 机 构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资 金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伞 型 信 托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资 金 情 形, 该 等 资 金 不 涉 及 任 何 结 构 化 安 排 若 以 上 方 式 仍 不 能 足 额 筹 得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赵 子 良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三 ) 提 建 设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提 建 设 目 前 担 任 华 夏 保 险 的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5 月 起, 任 华 夏 保 险 副 总 经 理 1 提 建 设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提 建 设 已 于 2016 年 5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人 通 过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形 ;2 本 人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资 金 来 源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等 结 构 化 产 品, 本 人 与 本 产 品 其 他 委 托 人 不 存 在 任 何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险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情 形 3 本 人 资 产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或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等 影 响 认 购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情 形 本 人 具 有 履 行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能 力 如 因 本 人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人 未 能 及 时 向 九 州 证 券 缴 付 投 资 款 ) 导 致 九 州 证 券 未 能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而 需 要 承 担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之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的,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提 建 设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12

合 法 委 托 人 承 诺 委 托 人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所 投 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风 险 能 力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 一 ) 个 人 或 者 家 庭 金 融 资 产 合 计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二 ) 公 司 企 业 等 机 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九 州 证 券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 1 本 公 司 设 立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委 托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和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2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对 资 管 计 划 均 不 享 有 权 益, 资 管 计 划 的 最 终 出 资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结 构 化 设 计 产 品, 委 托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3 如 本 公 司 无 法 按 照 与 华 资 实 业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认 购 义 务,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华 资 实 业 支 付 认 购 款 10% 的 违 约 金 2 提 建 设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根 据 2016 年 5 月 提 建 设 与 某 金 融 机 构 签 署 的 借 款 意 向 协 议, 该 机 构 拟 向 提 建 设 提 供 人 民 币 3.5 亿 元 借 款, 用 于 其 通 过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认 购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该 机 构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资 金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伞 型 信 托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资 金 情 形, 该 等 资 金 不 涉 及 任 何 结 构 化 安 排 若 以 上 方 式 仍 不 能 足 额 筹 得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提 建 设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四 ) 于 振 亭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于 振 亭 目 前 担 任 华 夏 保 险 的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2011 年 3 月 起 任 华 夏 保 险 审 计 责 任 人,2012 年 1 月 起 任 财 务 负 责 人,2014 年 8 月 起 兼 任 华 夏 保 险 副 总 经 理 1 于 振 亭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于 振 亭 已 于 2016 年 5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人 通 过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形 ;2 本 人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13

股 票 的 资 金 来 源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等 结 构 化 产 品, 本 人 与 本 产 品 其 他 委 托 人 不 存 在 任 何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险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情 形 3 本 人 资 产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或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等 影 响 认 购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情 形 本 人 具 有 履 行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能 力 如 因 本 人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人 未 能 及 时 向 九 州 证 券 缴 付 投 资 款 ) 导 致 九 州 证 券 未 能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而 需 要 承 担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之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的,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于 振 亭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委 托 人 承 诺 委 托 人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所 投 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风 险 能 力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 一 ) 个 人 或 者 家 庭 金 融 资 产 合 计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二 ) 公 司 企 业 等 机 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九 州 证 券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 1 本 公 司 设 立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委 托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和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2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对 资 管 计 划 均 不 享 有 权 益, 资 管 计 划 的 最 终 出 资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结 构 化 设 计 产 品, 委 托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3 如 本 公 司 无 法 按 照 与 华 资 实 业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认 购 义 务,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华 资 实 业 支 付 认 购 款 10% 的 违 约 金 2 于 振 亭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根 据 2016 年 5 月 于 振 亭 与 某 金 融 机 构 签 署 的 借 款 意 向 协 议, 该 机 构 拟 向 于 振 亭 提 供 人 民 币 3.5 亿 元 借 款, 用 于 其 通 过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认 购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该 机 构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资 金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伞 型 信 托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资 金 情 形, 该 等 资 金 不 涉 及 任 何 结 构 化 安 排 若 以 上 方 式 仍 不 能 足 额 筹 得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于 振 亭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14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五 ) 李 建 伟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李 建 伟 目 前 担 任 华 夏 保 险 的 总 精 算 师 先 后 任 职 于 光 大 永 明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民 生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李 建 伟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李 建 伟 已 于 2016 年 5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人 通 过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形 ;2 本 人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资 金 来 源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等 结 构 化 产 品, 本 人 与 本 产 品 其 他 委 托 人 不 存 在 任 何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险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情 形 3 本 人 资 产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或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等 影 响 认 购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情 形 本 人 具 有 履 行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能 力 如 因 本 人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人 未 能 及 时 向 九 州 证 券 缴 付 投 资 款 ) 导 致 九 州 证 券 未 能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而 需 要 承 担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之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的,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李 建 伟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委 托 人 承 诺 委 托 人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所 投 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风 险 能 力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 一 ) 个 人 或 者 家 庭 金 融 资 产 合 计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二 ) 公 司 企 业 等 机 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九 州 证 券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 1 本 公 司 设 立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委 托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和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2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对 资 管 计 划 均 不 享 有 权 益, 资 管 计 划 的 最 终 出 资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结 构 化 设 计 产 品, 委 托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3 如 本 公 司 无 法 按 照 与 华 资 实 15

业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认 购 义 务,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华 资 实 业 支 付 认 购 款 10% 的 违 约 金 2 李 建 伟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根 据 2016 年 5 月 李 建 伟 与 某 金 融 机 构 签 署 的 借 款 意 向 协 议, 该 机 构 拟 向 李 建 伟 提 供 人 民 币 2 亿 元 借 款, 用 于 其 通 过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认 购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该 机 构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资 金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伞 型 信 托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资 金 情 形, 该 等 资 金 不 涉 及 任 何 结 构 化 安 排 若 以 上 方 式 仍 不 能 足 额 筹 得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李 建 伟 先 生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六 ) 彭 晓 东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彭 晓 东 目 前 担 任 华 夏 保 险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2010 年 10 月 起 担 任 华 夏 保 险 董 事 会 秘 书 1 彭 晓 东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彭 晓 东 已 于 2016 年 5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人 通 过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形 ;2 本 人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资 金 来 源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等 结 构 化 产 品, 本 人 与 本 产 品 其 他 委 托 人 不 存 在 任 何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险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情 形 3 本 人 资 产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或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等 影 响 认 购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情 形 本 人 具 有 履 行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能 力 如 因 本 人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人 未 能 及 时 向 九 州 证 券 缴 付 投 资 款 ) 导 致 九 州 证 券 未 能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而 需 要 承 担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之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的,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彭 晓 东 与 九 州 证 券 签 署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16

同 约 定 :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委 托 人 承 诺 委 托 人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指 具 备 相 应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所 投 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风 险 能 力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 一 ) 个 人 或 者 家 庭 金 融 资 产 合 计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人 民 币 ;( 二 ) 公 司 企 业 等 机 构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九 州 证 券 出 具 承 诺 函, 承 诺 : 1 本 公 司 设 立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委 托 人 的 自 有 资 金 和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2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 对 资 管 计 划 均 不 享 有 权 益, 资 管 计 划 的 最 终 出 资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结 构 化 设 计 产 品, 委 托 人 之 间 不 存 在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3 如 本 公 司 无 法 按 照 与 华 资 实 业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认 购 义 务, 本 公 司 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华 资 实 业 支 付 认 购 款 10% 的 违 约 金 2 彭 晓 东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根 据 2016 年 5 月 彭 晓 东 与 某 金 融 机 构 签 署 的 借 款 意 向 协 议, 该 机 构 拟 向 彭 晓 东 提 供 人 民 币 2 亿 元 借 款, 用 于 其 通 过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认 购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该 机 构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资 金 不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银 行 理 财 资 金 伞 型 信 托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资 金 情 形, 该 等 资 金 不 涉 及 任 何 结 构 化 安 排 若 以 上 方 式 仍 不 能 足 额 筹 得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由 彭 晓 东 将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六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为 尉 宏 鹏 孙 华 伟 等 38 位 自 然 人 和 上 海 新 谷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一 ) 自 然 人 委 托 人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1 自 然 人 委 托 人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新 时 代 资 管 计 划 全 体 自 然 人 委 托 人 已 于 2016 年 5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人 / 本 公 司 通 过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17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人 / 本 公 司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形 ;2 本 人 / 本 公 司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资 金 来 源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等 结 构 化 产 品, 不 存 在 任 何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险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情 形 ;3 本 人 / 本 公 司 资 产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或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等 影 响 认 购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情 形 本 人 / 本 公 司 具 有 履 行 与 新 时 代 证 券 签 署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能 力 如 因 本 人 / 本 公 司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人 / 本 公 司 未 能 及 时 向 新 时 代 证 券 缴 付 投 资 款 ) 导 致 新 时 代 证 券 未 能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而 需 承 担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的, 本 人 /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2 自 然 人 委 托 人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资 管 计 划 的 自 然 人 委 托 人 拟 通 过 自 有 资 金 或 自 筹 资 金 参 与 认 购 根 据 前 述 资 管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已 提 供 的 家 庭 存 款 余 额 证 明 理 财 财 产 余 额 证 明 股 票 账 户 市 值 证 明 房 产 证 结 婚 证 等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其 与 担 保 公 司 签 署 的 合 作 意 向 协 议 某 银 行 的 合 作 协 议 等 资 料 委 托 人 具 备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认 缴 出 资 能 力 和 资 金 筹 集 能 力, 担 保 公 司 将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规 定 的 前 提 条 件 下, 为 部 分 委 托 人 合 法 筹 集 上 述 认 购 款 项 提 供 必 要 的 信 息 服 务 和 足 额 担 保 支 持 某 银 行 与 部 分 委 托 人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在 符 合 相 关 政 策 自 身 准 入 条 件 审 批 条 件 及 自 身 制 度 管 理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为 该 等 委 托 人 本 次 认 购 提 供 融 资 若 以 上 方 式 仍 不 能 足 额 筹 得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委 托 人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 二 ) 上 海 新 谷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1 上 海 新 谷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资 产 状 况 (1) 上 海 新 谷 的 基 本 情 况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成 立 日 期 150,000 万 人 民 币 晁 冬 宜 2001 年 1 月 2 日 18

住 所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清 路 2315 号 404 室 实 业 投 资 及 管 理 企 业 购 并 资 产 经 营 ( 非 金 融 业 务 ) 及 其 以 上 相 关 业 务 的 咨 询 服 务,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研 制 销 售, 园 林 绿 化, 室 内 装 潢, 国 内 贸 易 ( 专 项 除 外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和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但 国 家 限 定 公 司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 外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2) 上 海 新 谷 的 财 务 状 况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750,226,399 总 负 债 254,864,130 所 有 者 权 益 1,495,362,269 注 : 以 上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2 上 海 新 谷 认 购 资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1) 上 海 新 谷 及 相 关 方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上 海 新 谷 于 2015 年 5 月 出 具 承 诺 : 1 本 人 / 本 公 司 通 过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人 / 本 公 司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不 存 在 代 持 情 形 2 本 人 / 本 公 司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资 金 来 源 不 包 含 任 何 杠 杆 融 资 等 结 构 化 产 品, 不 存 在 任 何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华 资 实 业 华 夏 保 险 及 其 关 联 方 的 情 形 3 本 人 / 本 公 司 资 产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不 存 在 任 何 违 约 到 期 未 偿 还 债 务 或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等 影 响 认 购 本 计 划 份 额 的 情 形 本 人 / 本 公 司 具 有 履 行 与 新 时 代 证 券 签 署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能 力 如 因 本 人 / 本 公 司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人 / 本 公 司 未 能 及 时 向 新 时 代 证 券 缴 付 投 资 款 ) 导 致 新 时 代 证 券 未 能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而 需 承 担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赔 偿 责 任 的, 本 人 /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上 海 新 谷 与 新 时 代 证 券 签 署 的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19

管 理 合 同 中 约 定 :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财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2) 上 海 新 谷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上 海 新 谷 净 资 产 为 149,536.23 万 元 ( 未 审 计 ) 上 海 新 谷 具 备 良 好 的 资 产 状 况 和 认 购 能 力, 将 优 先 以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若 自 有 资 金 不 足,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上 海 新 谷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七 郁 金 香 投 资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 一 ) 郁 金 香 投 资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资 产 状 况 1 郁 金 香 投 资 的 基 本 情 况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成 立 日 期 住 所 主 要 经 营 范 围 北 京 郁 金 香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海 淀 北 二 街 8 号 6 层 710-177 号 投 资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 下 期 出 资 时 间 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 ;1 不 得 以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2 不 得 公 开 交 易 证 券 类 产 品 和 金 融 衍 生 品 ;3 不 得 发 放 贷 款 ;4 不 得 向 所 投 资 企 业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5 不 得 向 投 资 者 承 诺 投 资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承 诺 最 低 收 益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依 批 准 的 内 容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蓉 郁 金 香 投 资 的 合 伙 人 包 括 北 京 郁 金 香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自 然 人 贾 晓 2 郁 金 香 投 资 的 财 务 状 况 郁 金 香 投 资 最 近 一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如 下 : 单 位 : 元 项 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 资 产 159,900,930.98 总 负 债 103,647,947.26 20

所 有 者 权 益 56,252,983.72 项 目 2015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60,165,830.68 营 业 利 润 50,285,377.67 净 利 润 50,084,277.28 上 述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二 ) 郁 金 香 投 资 认 购 资 金 的 资 金 来 源 1 郁 金 香 投 资 关 于 资 金 来 源 的 承 诺 2016 年 4 月 郁 金 香 投 资 承 诺 : 1 本 合 伙 企 业 参 与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来 源 于 本 企 业 的 自 有 资 金 或 合 法 筹 集 资 金 ;2 本 合 伙 企 业 具 有 履 行 与 华 资 实 业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能 力 ;3 如 本 合 伙 企 业 无 法 按 照 与 华 资 实 业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履 行 认 购 义 务, 本 合 伙 企 业 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华 资 实 业 支 付 认 购 款 10% 的 违 约 金 如 本 合 伙 企 业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导 致 华 资 实 业 及 相 关 方 遭 受 损 失, 本 合 伙 企 业 将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郁 金 香 投 资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北 京 郁 金 香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016 年 4 月 出 具 承 诺 : 本 公 司 已 与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完 成 关 于 筹 资 借 款 的 洽 谈 事 宜, 并 保 证 北 京 郁 金 香 股 权 投 资 中 心 ( 有 限 合 伙 ) 能 够 及 时 足 额 筹 集 资 金 认 购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如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导 致 发 行 人 及 相 关 方 遭 受 损 失, 本 公 司 将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2 郁 金 香 投 资 筹 措 认 购 资 金 的 措 施 郁 金 香 投 资 将 优 先 以 自 有 资 金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此 外, 根 据 2016 年 5 月 郁 金 香 投 资 普 通 合 伙 人 北 京 郁 金 香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某 金 融 机 构 签 署 的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该 金 融 机 构 将 以 自 有 资 金 等 符 合 监 管 规 定 的 资 金 形 式 为 北 京 郁 金 香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资 金 和 服 务 未 来 五 年, 该 金 融 机 构 将 为 北 京 郁 金 香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或 主 体 提 供 不 超 过 50 亿 元 授 信 额 度 用 于 进 行 华 资 实 业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认 购 及 其 他 用 途 21

若 以 上 方 式 仍 不 能 足 额 筹 得 认 购 资 金,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郁 金 香 投 资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自 行 筹 集, 获 取 的 现 金 全 部 用 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保 荐 机 构 核 查 情 况 : 保 荐 机 构 对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最 终 认 购 对 象 资 金 来 源 和 筹 措 资 金 的 措 施 进 行 核 查, 取 得 了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最 终 认 购 对 象 出 具 的 承 诺 草 原 糖 业 间 接 控 股 股 东 明 天 控 股 及 郁 金 香 投 资 的 普 通 合 伙 人 郁 金 香 投 资 基 金 出 具 的 承 诺 法 人 认 购 主 体 的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章 程 财 务 报 表 或 审 计 报 告 认 购 对 象 与 合 作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的 签 署 的 战 略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合 作 意 向 函 授 信 意 向 协 议 借 款 意 向 协 议 合 作 意 向 协 议 合 作 协 议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认 购 对 象 资 产 证 明 银 行 账 户 余 额 证 明 房 产 证 股 票 账 户 资 产 证 明 及 银 行 对 账 单 理 财 账 户 余 额 证 明 等 资 料, 通 过 网 络 查 询 了 法 人 认 购 对 象 的 工 商 信 息,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的 年 报 等 ; 查 阅 了 发 行 人 与 认 购 对 象 签 署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最 终 认 购 对 象 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分 别 签 署 的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等, 并 对 草 原 糖 业 明 天 控 股 上 海 宁 玺 天 津 凯 博 川 上 海 新 谷 郁 金 香 投 资 郁 金 香 投 资 基 金 等 机 构 的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及 参 与 本 次 认 购 的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自 然 人 委 托 人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部 分 自 然 人 委 托 人 等 进 行 了 访 谈 根 据 认 购 对 象 提 供 的 资 产 证 明 文 件 出 具 的 相 关 承 诺 认 购 对 象 与 金 融 机 构 签 署 的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合 作 协 议 及 意 向 协 议 及 访 谈 情 况 等,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 1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最 终 认 购 对 象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为 自 有 或 自 筹 相 关 协 议 主 体 依 照 协 议 履 行 相 关 约 定 情 况 下,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最 终 认 购 对 象 具 备 认 购 能 力 2 参 与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的 资 金 系 来 源 于 认 购 对 象 的 工 资 薪 酬 投 资 资 产 等 合 法 自 有 资 金 或 从 金 融 机 构 合 法 筹 集 的 资 金, 不 存 在 资 金 直 接 或 间 接 来 源 于 发 行 人 情 形, 不 存 在 采 用 分 级 产 品 杠 杆 或 结 构 化 的 方 式 进 行 融 资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分 级 收 益 等 结 构 化 安 排 问 题 2: 申 请 人 控 股 股 东 参 与 认 购, 申 请 人 部 分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通 过 新 时 代 证 券 拟 设 立 的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本 次 认 22

购, 请 保 荐 机 构 和 申 请 人 律 师 核 查 其 从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六 个 月 至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六 个 月 内 是 否 存 在 减 持 情 况 或 减 持 计 划, 如 是, 就 该 等 情 形 是 否 违 反 证 券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 七 ) 项 的 规 定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如 否, 请 出 具 承 诺 并 公 开 披 露 回 复 : 一 核 查 对 象 情 况 根 据 发 行 人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方 案 以 及 发 行 人 与 认 购 对 象 签 订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控 股 股 东 草 原 糖 业, 发 行 人 部 分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通 过 新 时 代 证 券 设 立 的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本 次 认 购, 参 与 认 购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为 :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赵 建 忠 董 事 兼 财 务 总 监 张 世 潮 董 事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李 怀 庆 监 事 张 涛 吴 孟 璠 二 停 牌 前 6 个 月 至 今, 核 查 对 象 不 存 在 减 持 情 况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为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日 ( 即 2015 年 9 月 19 日 ),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日 为 2015 年 3 月 11 日 根 据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草 原 糖 业 参 与 本 次 认 购 的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具 的 承 诺 函, 并 经 保 荐 机 构 律 师 查 验 发 行 人 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和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查 阅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出 具 的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持 股 及 股 份 变 更 查 询 证 明 (2014 年 9 月 5 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草 原 糖 业 自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前 6 个 月 至 今, 不 存 在 减 持 发 行 人 股 票 的 情 况 ; 参 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认 购 的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赵 建 忠 董 事 兼 财 务 总 监 张 世 潮 董 事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李 怀 庆 监 事 张 涛 吴 孟 璠 未 持 有 发 行 人 股 票 三 核 查 对 象 公 开 承 诺 情 况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草 原 糖 业 已 签 署 承 诺 函, 承 诺 : (1) 本 公 司 自 华 资 实 业 股 票 停 牌 前 六 个 月 至 本 承 诺 出 具 日, 不 存 在 减 持 华 资 实 业 股 票 的 情 况 ;(2) 自 本 承 诺 出 具 日 至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后 六 个 月 内, 本 公 司 不 会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减 持 华 资 实 业 股 票 如 本 单 位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则 所 得 收 益 将 全 部 归 华 资 实 业 所 23

有 拟 通 过 参 与 新 时 代 华 资 实 业 定 增 1 号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参 与 本 次 认 购 的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赵 建 忠 张 世 潮 李 怀 庆 张 涛 吴 孟 璠 已 签 署 承 诺 函, 承 诺 : (1) 本 人 自 华 资 实 业 股 票 停 牌 前 六 个 月 至 本 承 诺 出 具 日, 不 存 在 减 持 华 资 实 业 股 票 的 情 况 ;(2) 自 本 承 诺 出 具 日 至 华 资 实 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完 成 后 六 个 月 内, 本 人 不 会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减 持 华 资 实 业 股 票 如 本 人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则 所 得 收 益 将 全 部 归 华 资 实 业 所 有 四 核 查 意 见 保 荐 机 构 律 师 查 阅 了 本 次 发 行 相 关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相 关 文 件, 发 行 人 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和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出 具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关 联 企 业 持 股 及 买 卖 变 动 证 明 ( 2014 年 9 月 5 日 - 2016 年 4 月 28 日 ), 取 得 了 草 原 糖 业 参 与 认 购 关 联 自 然 人 的 承 诺 ; 经 核 查, 保 荐 机 构 律 师 认 为, 本 次 参 与 认 购 的 发 行 人 控 股 股 东 草 原 糖 业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赵 建 忠 董 事 兼 财 务 总 监 张 世 潮 董 事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李 怀 庆 监 事 张 涛 吴 孟 璠, 自 发 行 人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6 个 月 至 今 不 存 在 减 持 公 司 股 票 情 况, 自 发 行 人 股 票 停 牌 前 6 个 月 至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六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减 持 计 划, 不 存 在 违 反 证 券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 七 )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问 题 3: 请 补 充 披 露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备 案 进 度 回 复 : 截 至 本 反 馈 回 复 出 具 日, 九 州 证 券 已 完 成 九 州 增 发 二 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备 案, 备 案 号 为 SF7556 24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文 件 口 头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的 签 署 页 )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5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文 件 口 头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的 签 署 页 ) 保 荐 代 表 人 : 傅 冠 男 韩 志 达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6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包 头 华 资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申 请 文 件 口 头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的 签 署 页 ) 保 荐 代 表 人 : 过 震 郭 纪 林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