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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0835-1601126N0721 招 标 单 位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五 日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第 二 部 分 招 标 项 目 内 容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四 部 分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第 五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第 七 部 分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投 标 邀 请 函 各 投 标 人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受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的 委 托, 对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0835-1601126N0721)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一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0835-1601126N0721 二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三 招 标 预 算 ( 招 标 控 制 价 ): 人 民 币 110.24 万 元 四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及 内 容 : 1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2 项 目 内 容 :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完 成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按 照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所 发 出 的 相 关 文 件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内 容 为 准 3 工 程 位 置 : 广 州 市 大 学 城 外 环 西 路 168 号 4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5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的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包 或 分 包 本 项 目 投 标 价 格 应 包 括 : (1)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图 纸 范 围 内 材 料 设 备 的 采 购 施 工 和 安 装 运 输 质 保 期 售 后 服 务 全 额 含 税 发 票 人 工 费 用 管 理 费 利 润 措 施 费 2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预 见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2) 施 工 和 安 装 中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安 装 过 程 中 损 耗 额 外 材 料 局 部 设 计 费 等 ); (3) 按 规 定 需 完 成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的 相 关 费 用 ; (4) 承 包 方 式 : 按 采 购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工 程 造 价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计 价 承 包,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如 遇 新 增 项 目, 新 增 项 目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10%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材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验 收 和 包 税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施 工 3 施 工 单 位 需 保 证 按 照 本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内 容 和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施 工, 相 关 技 术 参 数 符 合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4 工 期 要 求 : 合 同 签 订 后 6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本 项 目 全 部 内 容 施 工 并 通 过 验 收 5 质 量 要 求 :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应 达 到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并 达 到 合 格 等 级 6 承 包 范 围 :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完 成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按 照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所 发 出 的 相 关 文 件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内 容 为 准 包 设 备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敷 设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括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利 润 和 税 金 材 料 设 备 的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风 险 等 7 付 款 方 式 : 合 同 价 按 中 标 价 签 定 合 同 签 订 后 预 付 合 同 价 的 30% 作 为 备 料 款, 工 程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60%, 收 到 竣 工 图 纸 和 结 算 书 及 电 子 版 文 件, 并 通 过 审 计 后 15 天 内 支 付 至 结 算 总 价 的 95%, 余 款 5% 作 为 质 保 金, 二 年 后 支 付 5% 质 保 金 ( 无 息 ) 3

五 合 格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货 物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投 标 人 须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3.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以 下 两 项 资 质 要 求 中 的 任 一 项 : 1) 建 筑 工 程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叁 级 < 或 以 上 >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 2) 同 时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 或 以 上 >( 或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三 级 < 或 以 上 >) 及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4.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5.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且 项 目 负 责 人 已 取 得 二 级 ( 或 以 上 ) 级 别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注 册 专 业 为 建 筑 工 程, 注 册 执 业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公 司 ; 并 且 无 在 建 项 目 6.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本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员 至 少 1 名,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 4

7.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注 : 资 格 条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及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的 复 印 件 需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齐 全 完 整, 原 件 中 标 后 核 查 ; 所 提 交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的 材 料 及 信 息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存 有 疑 问 时,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公 布 的 企 业 登 记 信 息 为 准 六 现 场 踏 勘 ( 答 疑 会 ) 时 间 地 点 :2016 年 4 月 18 日 上 午 9:00 地 点 : 大 学 城 校 区, 联 系 人 : 丘 老 师, 电 话 :020-39362117 投 标 单 位 可 派 相 关 项 目 负 责 人 到 现 场 考 察, 未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的 单 位, 在 投 标 中 及 中 标 后 出 现 的 任 何 问 题,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七 符 合 资 格 的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2016 年 4 月 6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期 间 ( 办 公 时 间 内,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由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等 相 关 证 件 到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 详 细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102 号 华 盛 大 厦 南 塔 15 楼 ) 报 名, 报 名 时 需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件 ( 加 盖 公 章 ) 如 下 : 1 购 买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2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书 原 件 和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3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4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5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6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资 格 证 注 册 证 安 全 考 核 B 证 复 印 件 社 保 缴 纳 记 录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5

7 专 职 安 全 员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岗 位 证 书 安 全 考 核 C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现 场 备 查 ) 以 上 资 料 一 式 壹 份 装 订 成 册, 复 印 件 均 需 加 盖 公 章, 原 件 备 查 投 标 人 报 名 时 须 自 行 准 备 密 封 袋 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7 日 14 时 00 分 ( 注 :13 时 30 分 开 始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 九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102 号 华 盛 大 厦 南 塔 15 楼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室 十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2016 年 4 月 27 日 14 时 00 分 十 一 开 标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102 号 华 盛 大 厦 南 塔 15 楼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十 二 评 标 方 法 : 本 次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十 三 招 标 人 及 代 理 机 构 的 联 系 方 式 1. 招 标 人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先 烈 中 路 102 号 华 盛 大 厦 南 塔 15 楼 邮 编 :510500 标 书 售 卖 保 证 金 处 理 联 系 人 : 何 小 姐 联 系 电 话 :020-87258495 业 务 咨 询 联 系 人 : 汤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20-87258495-106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广 州 永 福 支 行 户 名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银 行 账 号 : 4400 1490 9070 5300 3335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4 月 5 日 6

第 二 部 分 招 标 项 目 内 容 一 项 目 情 况 介 绍 一 )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二 ) 招 标 项 目 地 址 : 广 州 市 大 学 城 外 环 西 路 168 号 三 ) 招 标 预 算 ( 招 标 控 制 价 ): 人 民 币 110.24 万 元 四 ) 投 标 报 价 上 限 : 人 民 币 110.24 万 元 五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及 内 容 : 1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2 项 目 内 容 :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完 成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按 照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所 发 出 的 相 关 文 件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内 容 为 准 3 工 程 位 置 : 广 州 市 大 学 城 外 环 西 路 168 号 4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5 投 标 人 应 对 所 有 的 招 标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只 对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转 包 或 分 包 本 项 目 投 标 价 格 应 包 括 : (1)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图 纸 范 围 内 材 料 设 备 的 采 购 施 工 和 安 装 运 输 质 保 期 售 后 服 务 全 额 含 税 发 票 人 工 费 用 管 理 费 利 润 措 施 费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预 见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2) 施 工 和 安 装 中 的 相 关 费 用 ; (3) 按 规 定 需 完 成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的 相 关 费 用 ; 7 第 7 页

(4) 承 包 方 式 : 按 采 购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工 程 造 价 采 用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计 价 承 包,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如 遇 新 增 项 目, 新 增 项 目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10% 按 工 程 量 清 单 包 材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验 收 和 包 税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施 工 3 施 工 单 位 需 保 证 按 照 本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内 容 和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施 工, 相 关 技 术 参 数 符 合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4 工 期 要 求 : 合 同 签 订 后 6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本 项 目 全 部 内 容 施 工 并 通 过 验 收 5 质 量 要 求 :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应 达 到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并 达 到 合 格 等 级 6 承 包 范 围 :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完 成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按 照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所 发 出 的 相 关 文 件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内 容 为 准 包 设 备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敷 设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括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利 润 和 税 金 材 料 设 备 的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风 险 等 7 付 款 方 式 : 合 同 价 按 中 标 价 签 定 合 同 签 订 后 预 付 合 同 价 的 30% 作 为 备 料 款, 工 程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60%, 收 到 竣 工 图 纸 和 结 算 书 及 电 子 版 文 件, 并 通 过 审 计 后 15 天 内 支 付 至 结 算 总 价 的 95%, 余 款 5% 作 为 质 保 金, 二 年 后 支 付 5% 质 保 金 ( 无 息 ) 8 结 算 要 求 : (1) 结 算 方 式 : 综 合 单 价 不 变,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2)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和 结 算 时,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漏 列 而 由 监 理 单 位 或 招 标 人, 现 场 签 证 确 认 的 工 程 项 目 原 设 计 没 有 而 由 招 标 人 批 准 设 计 变 更 产 生 的 工 程 项 目, 视 为 新 增 项 目, 按 以 下 顺 序 确 定 价 格 (3)-(10): 8 第 8 页

(3) 中 标 的 询 价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适 用 综 合 单 价, 则 沿 用 ; (4) 中 标 的 询 价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则 按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对 相 应 子 目 消 耗 量 单 价 等 进 行 调 整 换 算, 原 管 理 费 利 润 水 平 不 变 如 中 标 的 询 价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有 两 个 以 上, 则 由 招 标 人 按 消 耗 量 最 少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取 费 最 低 的 优 先 顺 序 选 择 类 似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换 算 如 换 算 时 出 现 类 似 项 目 中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按 施 工 同 期 广 州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计 算, 广 州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由 甲 方 询 价 后 确 认 (5) 中 标 的 询 价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相 同 项 目 或 类 似 项 目 的, 如 可 套 取 相 关 定 额, 则 以 相 关 定 额 为 基 数 按 照 中 标 价 相 对 于 最 高 询 价 最 高 报 价 值 的 下 浮 率 下 浮 计 算 单 价 (6) 如 相 关 定 额 没 有 相 应 子 目 的, 其 计 价 方 式 由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7)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的 使 用 必 须 按 照 采 购 方 的 要 求 办 理, 否 则 不 予 结 算 (8) 因 设 计 变 更 或 签 证 导 致 费 用 增 加, 须 报 招 标 人 书 面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工 (9) 工 程 变 更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10%, 否 则 超 出 部 分 视 为 中 标 方 无 偿 项 目, 采 购 方 不 予 认 定 (10) 材 料 变 更 的 处 理 : 若 仅 是 变 更 主 要 材 料 的 选 用, 则 只 调 整 中 标 综 合 单 价 中 的 主 要 材 料 费, 其 余 费 用 不 作 调 整 ; 如 换 算 时 出 现 类 似 项 目 中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按 广 州 市 造 价 管 理 站 同 期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计 算,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调 解 决 二 合 格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9 第 9 页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货 物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投 标 人 须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能 力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3.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以 下 两 项 资 质 要 求 中 的 任 一 项 : 1) 建 筑 工 程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 叁 级 < 或 以 上 >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 2) 同 时 具 备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二 级 < 或 以 上 >( 或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三 级 < 或 以 上 >) 及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4.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5.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持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项 目 经 理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且 项 目 负 责 人 已 取 得 二 级 ( 或 以 上 ) 级 别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注 册 专 业 为 建 筑 工 程, 注 册 执 业 单 位 为 投 标 人 公 司 ; 并 且 无 在 建 项 目 6. 投 标 人 拟 委 派 本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员 至 少 1 名, 具 有 有 效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证 ); 7.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注 : 资 格 条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书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及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的 复 印 件 需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10 第 10 页

齐 全 完 整, 原 件 中 标 后 核 查 ; 所 提 交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的 材 料 及 信 息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存 有 疑 问 时,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公 布 的 企 业 登 记 信 息 为 准 二 招 标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1. 工 期 : 本 工 程 施 工 工 期 为 60 个 日 历 天, 具 体 开 工 时 间 以 业 主 开 工 令 为 准 2. 对 投 标 人 的 其 他 要 求 : 投 标 人 必 须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对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关 于 材 料 采 购 报 价 工 程 量 工 期 质 量 结 算 等 方 面 作 出 承 诺 3.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按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4. 总 包 及 分 包 规 定 : 一 律 不 允 许 转 包 分 包 5. 项 目 保 修 期 ( 质 保 期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2 年 6. 中 标 人 履 行 完 合 同 义 务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验 收 要 求 验 收 标 准 及 方 法 如 下 : 6.1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规 程 规 范 标 准 和 本 项 目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质 量 验 收 若 承 包 人 有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和 标 准 或 施 工 质 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令 其 停 止 ( 或 暂 停 ) 施 工,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6.2 检 查 和 返 工 6.2.1 工 程 师 的 检 查 检 验 : 因 检 查 发 现 不 合 格 或 验 收 发 现 不 合 格 的, 承 包 人 须 无 偿 返 工, 工 程 师 按 规 范 标 准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和 频 率 所 进 行 的 检 查 检 测 不 应 成 为 承 包 人 工 期 顺 延 的 理 由 6.3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6.3.1 双 方 约 定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 按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要 求 执 行 6.4 重 新 检 验 : 发 包 人 要 求 对 已 经 隐 蔽 的 工 程 重 新 检 验 时, 承 包 人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并 在 检 验 后 重 新 覆 盖 或 修 复, 如 检 验 合 格,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工 期 给 予 顺 延 ; 如 检 验 不 合 格,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11 第 11 页

7. 其 它 要 求 : (1) 施 工 管 理 要 求 1) 在 施 工 前 根 据 业 主 的 使 用 功 能 及 具 体 要 求, 结 合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相 关 的 深 化, 完 善 施 工 图 纸 2) 施 工 期 间, 承 包 单 位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建 设 单 位 的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进 入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佩 戴 工 作 证, 无 故 不 得 带 领 闲 杂 人 员 进 入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人 员 不 得 留 宿 和 明 火 煮 食, 食 宿 由 施 工 单 位 自 行 解 决 3) 承 包 单 位 在 施 工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防 火 和 施 工 安 全 以 及 文 明 施 工 等 规 定, 建 立 规 章 制 度 和 防 护 措 施 并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发 生 的 费 用 4) 中 标 人 在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接 受 甲 方 及 现 场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管 理, 结 合 现 场 环 境 的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施 工 安 排, 应 全 面 负 责 工 程 施 工 范 围 内 的 现 场 施 工 管 理, 对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用 水 用 电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 防 火 和 保 卫 ) 文 明 施 工 与 卫 生 施 工 方 法 的 完 备 和 稳 定 及 安 全 场 地 内 的 施 工 协 调 负 有 全 部 的 管 理 责 任 所 有 材 料 进 场 的 路 径 及 堆 放 的 位 置 需 经 业 主 同 意 工 程 量 清 单 以 外 的 新 增 材 料 选 择 使 用 按 设 计 要 求 的 样 板 先 行 报 送, 经 监 理 及 业 主 确 认 后 方 可 使 用 5) 因 学 校 为 教 学 单 位, 如 遇 学 校 举 行 重 大 活 动 或 施 工 噪 音 严 重 影 响 教 学 时, 中 标 单 位 需 无 条 件 接 受 学 校 的 时 间 安 排, 招 标 人 不 再 因 此 另 行 增 加 费 用, 非 招 标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停 工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投 标 人 需 充 分 考 虑 本 项 目 存 在 的 工 程 成 本 风 险 6) 本 项 目 使 用 的 所 有 主 材 必 须 经 招 标 人 及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后 方 可 使 用, 否 则 相 关 责 任 由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12 第 12 页

7) 本 项 目 所 有 因 设 计 变 更 或 签 证 导 致 费 用 增 加, 须 附 工 作 联 系 单 增 加 的 预 算 书 ( 必 须 使 用 广 联 达 预 算 软 件 编 制 ) 纸 质 版 和 电 子 版 报 招 标 人 ( 学 校 后 勤 管 理 处 ) 书 面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工, 非 学 校 后 勤 管 理 处 最 终 确 认 并 由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的, 已 施 工 的 项 目 在 结 算 时 不 予 认 可 并 不 予 签 证, 相 关 责 任 由 中 标 方 自 行 承 担 8) 中 标 单 位 在 施 工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防 火 爆 破 和 施 工 安 全 以 及 文 明 施 工 深 夜 施 工 环 卫 和 城 管 计 划 生 育 等 规 定, 建 立 规 章 制 度 和 防 护 措 施 由 于 自 身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的 事 故 责 任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均 由 中 标 单 位 负 责 9) 中 标 单 位 应 按 安 全 施 工 的 要 求, 采 取 严 格 科 学 的 安 全 措 施,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和 第 三 者 的 安 全,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安 全 措 施 不 力 所 造 成 的 事 故 责 任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责 任 (2) 竣 工 验 收 要 求 : 1) 本 项 目 验 收 前 需 要 中 标 单 位 组 织 招 标 方 监 理 单 位 及 中 标 单 位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现 场 抽 检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 甲 醛 等 ) 合 格 情 况, 并 由 第 三 方 机 构 出 具 合 格 的 检 测 报 告, 抽 检 费 用 已 含 本 项 目 预 算 内, 招 标 方 不 再 因 此 增 加 费 用 2) 中 标 人 在 按 国 家 现 行 规 范 设 计 图 纸 完 成 本 招 标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作, 所 有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自 行 验 收 完 毕 后, 并 经 监 理 公 司 初 验 完 毕, 向 现 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提 交 竣 工 报 告, 经 现 场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合 格 后 提 交 业 主 由 业 主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组 成 验 收 组 进 行 审 查 和 工 程 总 验 收, 并 通 知 中 标 人 移 交 竣 工 资 料 3) 中 标 人 需 提 供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竣 工 文 件 一 式 四 份, 竣 工 文 件 的 内 容 和 完 13 第 13 页

整 性 必 须 符 合 科 学 技 术 档 案 案 卷 构 成 的 一 般 要 求 和 技 术 制 图 复 制 图 的 折 叠 方 法 中 标 人 必 须 按 实 际 情 况 报 送 工 程 结 算, 并 协 助 采 购 方 归 档 资 料 4) 施 工 期 间 使 用 的 水 电 费 经 双 方 约 定 一 次 性 向 采 购 方 缴 交 (3) 中 标 人 应 为 该 工 程 雇 用 的 人 员 承 担 工 伤 事 故 保 险 的 责 任, 在 整 个 工 期 内 持 续 这 种 保 险 并 由 中 标 人 为 自 身 在 现 场 的 设 备 办 理 保 险 (4) 中 标 单 位 必 须 配 备 足 够 的 人 力 物 力 在 项 目 要 求 工 期 内 完 成 本 项 目, 如 中 标 单 位 为 赶 工 期 需 要 进 行 夜 间 施 工 等 情 况 的, 招 标 人 不 再 因 此 增 加 费 用, 责 任 由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5) 中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因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引 起 的 任 何 纠 纷 与 招 标 人 无 关,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的 食 宿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解 决 (6) 招 标 方 不 予 承 担 墙 面 地 面 等 制 版 费 用, 中 标 单 位 需 考 虑 墙 面 地 面 等 制 版 成 本 (7) 本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会 纪 要 和 中 标 人 中 标 承 诺 是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参 照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文 本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对 上 述 文 件 有 异 议, 不 愿 遵 照 执 行, 除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外, 招 标 人 将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作 进 一 步 处 理 (8) 本 项 目 合 同 执 行 本 招 标 文 件 精 神, 关 于 支 付 方 式 等 有 明 确 要 求 的, 签 订 合 同 时 不 予 更 改, 投 标 人 需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标 文 件 并 全 部 响 应 中 标 单 位 必 须 承 诺 : 已 经 详 细 阅 读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附 件 ), 完 全 理 解 并 同 意 放 弃 有 不 明 及 误 解 的 权 利 (9)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对 所 投 标 的 使 用 的 材 料 品 牌 规 格 说 明, 否 则 后 果 14 第 14 页

自 负 8. 售 后 服 务 从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属 非 人 为 因 素 损 坏, 中 标 单 位 应 上 门 免 费 保 修 不 少 于 二 年 ; 保 修 期 内, 中 标 单 位 接 到 电 话 报 修 24 小 时 内 到 场 处 理, 保 用 期 限 内, 非 人 为 原 因, 中 标 单 位 无 条 件 上 门 服 务 ; 保 修 范 围 专 指 本 次 工 程 范 围 15 第 15 页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概 念 释 义 1. 招 标 人 是 指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处 3.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4.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要 求 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并 授 以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7. 合 格 的 工 程 : 满 足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等 规 定, 并 符 合 本 项 目 相 关 质 量 要 求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的 工 程 二 招 标 文 件 8. 适 用 范 围 8.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9.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9.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 投 标 邀 请 书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招 标 项 目 内 容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9.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16 第 16 页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10.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10.1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是 指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遗 漏 错 误 词 义 表 达 不 清 或 对 比 较 复 杂 的 事 项 进 行 说 明, 回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各 种 问 题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是 指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的 错 误 进 行 修 订 10.2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其 收 到 的 书 面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要 求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答 复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该 答 复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投 标 人 有 约 束 力 10.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具 有 约 束 力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10.4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十 五 个 日 历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该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采 购 人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期 少 于 十 五 个 日 历 天 的, 应 征 得 各 投 标 人 的 同 意, 同 时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分 析,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延 长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10.5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并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 人, 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17 第 17 页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信 息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11. 投 标 费 用 11.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11.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中 标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须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中 标 服 务 费 不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单 列 12. 投 标 的 语 言 及 计 量 12.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12.2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及 其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所 有 往 来 文 件 中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3.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3.1 投 标 人 编 制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少 于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所 有 内 容 14.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4.1 投 标 人 应 按 本 须 知 13.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14.2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4.3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5. 投 标 报 价 18 第 18 页

15.1 如 招 标 文 件 无 特 殊 规 定, 投 标 价 格 以 人 民 币 填 报 15.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投 标 人 漏 报 或 不 报, 招 标 人 将 视 为 该 漏 报 或 不 报 部 分 的 费 用 已 包 括 在 已 报 的 分 项 报 价 中 而 不 予 支 付 : 1) 投 标 报 价 应 为 包 括 设 计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 理 费 利 润 项 目 措 施 费 规 费 税 金 配 合 费 暂 列 金 额 预 留 金 以 及 施 工 合 同 包 含 的 所 有 风 险 责 任 等 各 项 应 有 费 用 2)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15.3 任 何 有 选 择 性 报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6. 备 选 方 案 16.1 除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项 目 要 求 另 有 规 定, 本 项 目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7. 联 合 体 投 标 17.1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18.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8.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8.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要 求 携 带 原 件 的, 投 标 人 应 该 在 开 标 现 场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否 则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19. 投 标 保 证 金 19.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形 式 和 金 额 时 间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其 它 单 位 代 缴, 投 标 单 位 应 在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代 缴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或 传 真 件 ), 原 件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并 递 交 19 第 19 页

19.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 银 行 划 账 19.3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10000.00(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 19.4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 银 行 划 账, 最 迟 交 纳 并 到 帐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17:00 前 开 标 会 现 场 不 接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收 款 人 :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广 州 永 福 支 行 帐 号 :4400 1490 9070 5300 3335 (2) 投 标 保 证 金 银 行 划 账 后, 请 把 划 账 单 ( 注 上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传 真 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020-87284598), 并 注 明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及 所 投 包 组, 以 方 便 统 计 之 用 19.5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9.6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9.7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交 纳 了 中 标 服 务 费 并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了 合 同, 凭 合 同 正 本 到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无 息 退 还 手 续,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退 还 手 续 19.8 不 管 投 标 保 证 金 来 源 何 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只 向 投 标 单 位 退 回 19.9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2)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招 标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20. 投 标 有 效 期 20 第 20 页

20.1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开 标 之 日 起 90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时 间 短 的 将 被 作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20.2 特 殊 情 况 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为 书 面 形 式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对 于 同 意 该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其 修 改 报 价 文 件 但 将 要 求 其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有 关 退 还 和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21.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21.1 投 标 人 应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五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四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21.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加 盖 私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21.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21.4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形 式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接 受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2.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22.1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进 行 密 封 22.2 为 了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备 有 一 个 唱 标 信 封, 唱 标 信 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1) 投 标 一 览 表 ( 复 印 件 ); (2)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缴 纳 凭 证 ( 含 退 回 账 号 信 息 ) 复 印 件 22.3 每 一 密 封 信 封 均 应 : (1) 标 明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并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21 第 21 页

字 样 ; (2) 注 明 于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之 前 不 准 启 封 的 字 样 22.4 如 果 信 封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22.1 条 和 第 22.3 条 要 求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2.5 投 标 文 件 未 密 封 的 或 在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23. 投 标 截 止 期 23.1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地 点 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接 收 投 标 文 件, 超 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23.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10.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24.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24.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承 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24.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5. 开 标 25.1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招 标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22 第 22 页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5.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委 托 的 机 构 检 查 并 见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其 证 书 等 级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5.3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6.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6.1 评 标 由 广 东 元 正 招 标 采 购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 共 5 名 )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1 名 和 依 法 建 立 的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的 4 名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26.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26.3 本 次 评 标 具 体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见 第 四 章 内 容 27.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审 查 27.1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步 审 查 包 括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资 格 性 审 查 包 括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投 标 投 标 人 是 否 满 足 资 格 要 求 ; 符 合 性 审 查, 包 括 是 否 完 整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有 效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等 只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进 行 后 续 的 比 较 与 评 价, 否 则 将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7.2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一 览 表 总 价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总 价 不 一 致 的, 以 投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价 格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7.3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相 符 没 23 第 23 页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27.4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7.5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时 间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总 金 额 超 过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的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招 标 文 件 明 示 盖 公 章 处 未 加 盖 公 章 的 ; 6) 招 标 文 件 明 示 需 签 字 或 盖 章 处 未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7)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8)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条 款 产 生 偏 离 的 9)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10)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28.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8.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24 第 24 页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印 章 28.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9. 投 标 的 比 较 与 评 价 29.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30. 授 标 30.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并 编 写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30.2 定 标 程 序 招 标 人 应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投 标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 30.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1. 评 标 注 意 事 项 31.1 评 委 会 除 主 动 要 求 询 标 外, 从 开 标 后 至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期 间, 任 何 投 标 人 均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联 系 31.2 为 保 证 采 购 活 动 的 公 正 性, 除 本 须 知 第 28 条 的 规 定 外, 在 开 标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私 下 交 换 意 见 在 招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参 与 评 标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泄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六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32. 合 同 的 订 立 32.1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25 第 25 页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2.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招 标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3. 合 同 的 履 行 33.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招 标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33.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招 标 人 需 追 加 工 程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投 标 人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33.2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33.2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投 标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以 此 类 推 七 公 告 3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按 规 定 应 当 发 布 的 所 有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八 适 用 法 律 35.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26 第 26 页

第 四 部 分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一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即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各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技 术 价 格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并 量 化 打 分, 最 后 根 据 各 项 得 分 之 和 ( 其 中 : 技 术 评 价 总 分 35 分 商 务 评 价 总 分 20 分 价 格 评 估 总 分 45 分 ) 计 算 出 通 过 初 审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对 所 有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推 荐 前 二 名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二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初 审 比 较 与 评 价 : ( 一 ) 初 审 ( 审 查 内 容 详 见 初 步 审 查 表 ) 1. 资 格 性 检 查 ; 2. 符 合 性 检 查 ; ( 二 ) 比 较 与 评 价 1. 技 术 商 务 评 价 : 各 评 委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对 照 采 购 需 求 各 项 技 术 商 务 要 求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并 量 化 打 分 评 价 ( 打 分 内 容 详 见 技 术 商 务 评 价 表 ); 取 所 有 评 委 的 技 术 商 务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该 投 标 人 技 术 商 务 评 价 得 分 2. 价 格 评 价 : 以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当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该 评 标 价 得 分 等 于 40 分 ; 当 评 标 价 比 评 标 基 准 价 高 27 第 27 页

时, 每 高 1% 扣 1.2 分, 当 评 标 价 比 评 标 基 准 价 低 时, 每 低 1% 扣 1 分, 按 比 例 扣 分, 最 多 扣 至 0 分 止, 得 分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3.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 将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商 务 评 价 得 分 和 价 格 评 估 得 分 相 加, 计 算 得 出 该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 三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各 投 标 人 综 合 评 价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对 所 有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排 序, 推 荐 综 合 排 名 第 一 的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综 合 排 名 第 二 的 为 中 标 备 选 人 28 第 28 页

三 评 标 标 准 初 步 审 查 表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A B C 1 投 标 人 资 质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3 保 证 金 是 否 足 额 提 交 4 投 标 有 效 期 是 否 为 90 天 5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要 求 6 技 术 响 应 主 要 内 容 不 低 于 用 户 需 求 书 要 求 7 8 9 商 务 响 应 主 要 内 容 无 明 显 偏 离 用 户 需 求 书 的 要 求 投 标 报 价 是 固 定 唯 一 价 且 没 有 超 出 本 项 目 投 标 限 价 范 围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无 经 评 委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内 容 和 条 款 结 论 注 : 1. 每 一 项 符 合 的 打, 不 符 合 的 打 2. 结 论 一 栏 填 写 通 过 或 不 通 过 ; 任 何 一 项 出 现 的,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 不 通 过 的 为 无 效 投 标 3.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的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则 该 投 标 人 为 不 通 过 初 步 审 查 投 标 人,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步 技 术 商 务 和 价 格 评 审 29 第 29 页

2 技 术 评 价 表 评 审 项 目 ( 各 投 标 人 横 向 比 较 ) 分 值 投 标 人 A 投 标 人 B 投 标 人 C 优 秀 ( 分 析 准 确, 方 案 合 理, 针 对 性 强, 完 全 可 行 ) 6 分 本 工 程 施 工 的 重 点 与 良 好 ( 分 析 准 确, 方 案 合 理, 有 一 定 难 点 分 析 及 实 施 方 案 针 对 性, 可 行 ) 3-4 分 (6 分 ) 一 般 ( 分 析 基 本 准 确, 方 案 基 本 合 理 可 行, 有 一 定 针 对 性 ) 0-1 分 施 工 部 署 包 括 平 面 布 置 图 施 工 主 要 设 备 及 进 场 计 划 劳 动 力 及 材 料 计 划 (4 分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包 括 横 道 图 和 网 络 图 (4 分 )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方 案 (6 分 )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方 案 (5 分 )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和 保 质 保 修 服 务 承 诺 ( 应 急 响 应 时 间 质 保 期 交 付 使 用 期 等, 横 向 比 较 )(5 分 ) 优 秀 ( 施 工 部 署 组 织 方 案 完 全 合 理 ) 良 好 ( 施 工 部 署 组 织 方 案 合 理 ) 一 般 ( 计 划 安 排 基 本 合 理,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计 划 基 本 完 善 ) 优 秀 ( 计 划 安 排 完 全 合 理,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计 划 完 善 ) 良 好 ( 计 划 安 排 合 理,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计 划 完 善 ) 一 般 ( 计 划 安 排 基 本 合 理,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计 划 基 本 完 善 ) 优 秀 (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明 确 各 项 措 施 切 实, 特 殊 工 作 界 面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有 重 点 ) 良 好 ( 安 全 措 施 较 合 理 有 保 证 措 施, 特 殊 工 作 界 面 有 涉 及 到 ) 一 般 ( 安 全 措 施 简 单 对 各 界 面 施 工 及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不 充 分 ) 优 秀 ( 方 法 及 技 术 措 施 考 虑 全 面 具 体 可 行 可 靠, 针 对 性 好, 对 特 殊 的 工 作 界 面 质 量 措 施 有 重 点 ) 良 好 ( 方 法 及 技 术 措 施 考 虑 较 全 面 较 可 行 较 可 靠, 对 特 殊 的 工 作 界 面 质 量 措 施 可 行 ) 一 般 ( 方 法 及 技 术 措 施 相 对 简 单 ) 优 秀 良 好 一 般 4 分 2 分 0-1 分 4 分 2-3 分 0-1 分 5-6 分 2-4 分 0-1 分 5 分 3-4 分 0-2 分 4-5 分 2-3 分 0-1 分 30 第 30 页

优 秀 ( 架 构 合 理 专 业 齐 全 主 要 管 项 目 管 理 团 队 实 力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完 整, 且 类 似 项 目 ( 须 附 团 队 人 员 证 明 经 验 丰 富 ) 材 料 复 印 件 )(5 分 ) 良 好 ( 架 构 相 对 合 理 主 要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较 合 理, 有 一 定 经 验 ) 一 般 ( 架 构 一 般 化 主 要 管 理 及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一 般 ) 5 分 3-4 分 1-2 分 合 计 35 分 备 注 :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31 第 31 页

3 商 务 评 价 表 评 审 内 容 ( 各 投 标 人 横 向 评 比 ) 分 值 投 标 人 A 投 标 人 B 投 标 人 C 商 务 要 求 整 体 响 应 情 况 评 价 (4 分 ) 财 务 能 力,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情 况 ( 依 据 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2 分 )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基 本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近 两 年 中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均 为 1000 万 元 或 以 上 且 两 个 年 度 净 利 润 均 为 正 值 的 近 两 年 中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均 为 500 万 元 ( 含 )-1000 万 元 ( 不 含 ) 且 两 个 年 度 净 利 润 均 为 正 值 的 近 两 年 中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500 万 元 及 以 下 或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负 值 的 4 分 3 分 2 分 2 分 1 分 0.5 分 投 标 人 银 行 信 用 等 级 (2 分 ) 投 标 人 获 得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称 号 情 况 (2 分 ) 企 业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评 审 比 较 ; 原 件 中 标 后 备 查 )(8 分 ) 获 得 银 行 颁 发 的 信 用 AAA 级 获 得 银 行 颁 发 的 信 用 AA 级 获 得 银 行 颁 发 的 信 用 A 级,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连 续 5 年 或 以 上 连 续 3( 含 )-5 年 ( 不 含 ) 2 分 1 分 0.5 分 2 分 1 分 连 续 3 年 以 下,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0.5 类 似 业 绩 单 个 合 同 金 额 100 万 或 以 上 的, 每 具 有 一 个 有 效 类 似 业 绩 得 1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8 分 业 绩 需 同 时 具 备 1 和 2: 1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的 关 键 页 复 印 件 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日 期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2 装 饰 装 修 类 项 目 0-8 分 合 计 20 分 备 注 :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32 第 32 页

第 五 部 分 合 同 书 ( 样 本, 待 合 同 谈 判 时 最 后 补 充 完 善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项 目 地 点 : 广 州 市 大 学 城 外 环 西 路 168 号 发 包 人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承 包 人 : 签 订 日 期 : 二 一 六 年 月 日 33 第 33 页

一 协 议 书 发 包 人 ( 全 称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承 包 人 (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双 方 就 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工 程 概 况 工 程 名 称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工 程 地 点 : 广 州 市 大 学 城 外 环 西 路 168 号 工 程 内 容 :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完 成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按 照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所 发 出 的 相 关 文 件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内 容 为 准 二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承 包 范 围 : 结 合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的 承 包 方 式, 投 标 总 价 为 合 同 总 价, 即 按 中 标 综 合 单 价 包 施 工 包 材 料 包 淤 泥 排 放 包 保 险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环 境 卫 生 包 验 收 合 格 包 保 修 等 全 部 内 容 三 合 同 工 期 合 同 工 期 天 数 :60 个 日 历 天 四 质 量 标 准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五 合 同 价 款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六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34 第 34 页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8) 工 程 量 清 单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10)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谈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七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九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 它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十 合 同 生 效 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2016 年 月 日 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广 州 市 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 公 章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承 包 人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经 办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35 第 35 页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36 第 36 页

二 专 用 条 款 1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 2.1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8) 工 程 量 清 单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 (10)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3 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标 准 及 规 范 3.1 本 合 同 所 有 文 件 均 使 用 汉 字 书 写 解 释 和 说 明 3.2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 本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规 章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和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的 有 关 文 件,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文 件 ; 其 中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和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的 有 关 文 件,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文 件 优 先 适 用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3.3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适 用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国 家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和 验 收 标 准 ; 发 包 人 根 据 本 工 程 具 体 情 况, 聘 请 专 家 委 员 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制 订 的 施 工 技 术 规 定 及 验 收 办 法 除 由 发 包 人 聘 请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制 订 的 施 工 技 术 规 定 及 验 收 办 法 外, 发 包 人 不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任 何 标 准 与 规 范 确 需 由 发 包 人 聘 请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制 订 施 工 技 术 规 定 及 验 收 办 法 的, 由 发 包 人 在 不 影 响 施 工 进 度 的 合 适 时 间 内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该 资 料 一 式 一 份 37 第 37 页

3.4 承 包 人 必 须 接 受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工 程 的 监 督, 并 无 条 件 配 合 政 府 指 定 的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4 图 纸 4.1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日 期 和 套 数 : 发 包 人 在 开 工 前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1 套 图 纸 承 包 人 确 需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发 包 人 应 当 予 以 同 意, 所 需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发 包 人 对 图 纸 的 保 密 要 求 :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文 件 等, 未 经 发 包 人 许 可, 承 包 人 不 得 用 于 或 转 借 出 让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保 密 措 施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二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 7 项 目 经 理 根 据 承 包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本 项 目 承 包 方 项 目 经 理 姓 名 : 职 务 : 自 项 目 开 工 之 日 起,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始 终 驻 施 工 现 场,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工 作, 直 至 本 工 程 竣 工 8 发 包 人 工 作 8.1 发 包 人 应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施 工 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的 要 求 及 完 成 的 时 间 : 发 包 人 负 责 在 开 工 前 完 成 施 工 场 地 的 相 关 工 作, 具 备 按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场 地 平 整 施 工 的 条 件 (2) 将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电 电 讯 线 路 接 至 施 工 场 地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供 应 要 求 : 发 包 人 负 责 开 工 前 将 施 工 所 需 的 水 电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边 缘, 并 提 供 水 电 驳 接 点 (3)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的 提 供 时 间 : 开 工 前 提 供 (4) 由 发 包 人 办 理 的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批 件 的 名 称 和 完 成 时 间 : 发 包 人 负 责 办 理 本 工 程 投 资 许 可 证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报 建 审 核 书 建 设 用 地 通 知 书 8.2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应 办 理 的 工 作 :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报 监 手 续 8.3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及 承 包 人 的 承 诺, 发 包 人 保 留 下 列 的 权 利 : 8.3.1 对 本 工 程 使 用 之 主 要 材 料 品 质 及 工 程 质 量 确 认 审 查 的 权 利 8.3.2 有 权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需 要 增 加 或 减 少 部 分 工 程, 承 包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要 求 调 整 任 何 单 价 及 收 费 38 第 38 页

9 承 包 人 工 作 9.1 承 包 人 应 按 约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承 包 人 须 提 供 如 下 计 划 报 表,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 应 完 成 的 工 程 进 度 和 实 际 完 成 进 度 ( 包 括 自 行 施 工 及 分 包 工 程 项 目 ) 统 计 报 表 ( 说 明 提 前 或 拖 延 原 因 );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包 括 自 行 施 工 及 分 包 工 程 项 目 ) 申 报 ;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情 况 报 告 ; 承 包 人 负 责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工 程 事 故 报 告 ( 如 果 发 生 时 ) (2) 承 包 人 应 执 行 当 地 供 电 供 水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向 发 包 人 交 纳 水 电 费 (3)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与 当 地 供 电 部 门 联 络, 协 调 解 决 变 电 所 开 通 前 的 有 关 工 作 (4)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承 包 人 提 供 和 维 修 白 天 或 夜 间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围 栏 设 施, 并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若 承 包 人 未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造 成 工 程 财 产 人 身 损 害 等,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及 因 此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5) 需 承 包 人 办 理 的 有 关 场 地 交 通 环 卫 和 施 工 噪 音 管 理 等 手 续 : 按 工 程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6)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的 特 殊 要 求 及 费 用 承 担 : 未 交 付 发 包 人 使 用 前, 对 自 行 施 工 或 他 人 施 工 的 已 完 工 工 程 的 保 护 工 作 及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发 生 损 坏 由 承 包 人 自 费 修 复 ; 交 付 发 包 人 使 用 后 按 房 屋 建 筑 配 套 的 消 防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已 完 工 程 成 品 保 护 工 作, 承 包 人 负 有 总 包 管 理 义 务, 按 施 工 总 承 包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7) 承 包 人 应 对 施 工 场 地 及 周 围 的 地 下 管 线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 含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古 树 名 木 之 状 况 进 行 勘 察, 根 据 勘 察 结 果 确 定 具 体 的 保 护 措 施 并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8)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卫 生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须 按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现 场 布 置 放 置 材 料 机 械 及 其 他 设 施, 及 时 将 施 工 垃 圾 余 泥 运 出 场 外, 保 证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符 合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卫 生 工 作, 承 包 人 负 有 总 包 管 理 义 务, 按 施 工 总 承 包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9.3 承 包 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中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所 使 用 的 机 械 设 备 的 标 准 与 数 量 不 得 低 于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标 准 与 数 量, 否 则, 视 为 违 约, 并 按 第 37 条 违 约 的 相 应 条 款 处 罚 39 第 39 页

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期 10 进 度 计 划 10.1 计 划 的 提 交 和 确 认 10.1.1 承 包 人 应 于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4 天 内 提 交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和 材 料 的 使 用 计 划,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10 天 内 提 交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应 当 内 容 全 面 详 实, 针 对 工 程 的 全 部 或 分 项 施 工 作 业 和 特 点 提 出 施 工 方 法 安 排 顺 序 和 时 间 表, 并 在 各 节 点 位 置 标 注 有 相 应 的 工 程 量 及 材 料 消 耗 量 10.2 群 体 工 程 中 单 位 工 程 分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应 按 群 体 工 程 和 单 位 ( 单 项 ) 工 程 分 别 进 行 编 制 具 体 内 容 在 由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另 行 以 书 面 方 式 约 定 并 构 成 本 合 同 附 件 11 开 工 及 延 期 开 工 11.1 开 工 日 期 和 竣 工 日 期 11.1.1 本 工 程 开 工 日 期 拟 定 为 年 月 日 ( 注 : 具 体 开 工 日 期 以 监 理 工 程 师 正 式 签 发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 合 同 工 期 为 60 天 ( 指 日 历 天 数 ) 四 质 量 与 检 验 15 工 程 质 量 15.1.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15.1.1 本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为 : 合 格 质 量 验 收 以 招 标 文 件 及 国 家 或 行 业 的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为 依 据 17 隐 蔽 工 程 和 中 间 验 收 17.1 双 方 约 定 中 间 验 收 部 位 : 按 招 标 文 件 执 行 和 穗 建 监 字 (2001)068 号 文 件 执 行 验 收 程 序 按 通 用 条 款 第 17 条 执 行 验 收 人 员 组 成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及 关 联 工 程 承 建 等 有 关 单 位 六 合 同 价 款 与 支 付 25 合 同 价 款 及 调 整 25.1 合 同 价 款 按 照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价 款 执 行 协 议 书 约 定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执 行 25.2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合 同 价 款 部 分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内, 综 合 单 价 不 作 任 何 调 整 待 完 工 时, 以 竣 工 图 纸 及 发 包 人 签 认 的 现 场 签 证 为 依 据, 以 实 际 工 程 量 进 行 结 算 25.3 承 包 人 必 须 认 真 配 合 其 他 工 程 施 工, 包 括 配 合 已 施 工 的 隐 蔽 工 程 和 40 第 40 页

后 续 工 程 及 其 他 与 本 工 程 有 衔 接 的 工 程, 涉 及 的 费 用 已 包 在 中 标 价 内 若 由 于 承 包 人 不 积 极 配 合 或 协 调 不 力, 造 成 相 关 工 程 工 期 延 误, 其 发 生 所 有 费 用 及 相 关 责 任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25.4 合 同 价 款 的 调 整 按 照 下 述 约 定 执 行 : 25.4.1 工 程 造 价 调 整 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可 对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调 整 : ⑴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 ⑵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共 同 确 认 的 新 增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变 更 或 工 程 洽 商 及 现 场 签 证 上 述 两 款 内 容 的 增 加 额 度 累 计 达 到 合 同 造 价 的 10% 以 上 时,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其 款 项 支 付 在 补 充 合 同 内 确 定, 但 在 竣 工 结 算 审 计 完 成 前 工 程 款 支 付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补 充 合 同 的 65% 所 有 新 增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的 单 价 或 价 格, 均 按 照 第 八 条 第 33 款 本 招 标 文 件 执 行 25.5 承 包 人 应 在 第 25.4 款 情 况 发 生 后 3 天 内, 将 调 整 原 因 金 额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发 包 人,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作 为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及 拨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依 据 25.6 现 场 签 证 的 计 价 由 于 施 工 场 地 条 件 和 设 计 变 化 必 须 进 行 现 场 签 证 时 ( 须 提 供 彩 色 图 片 ), 所 有 现 场 签 证 必 须 在 发 生 后 2 天 内 经 监 理 单 位 或 发 包 人 现 场 核 实 计 量 后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承 包 人 根 据 现 场 签 证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5 天 内 编 制 预 算 报 发 包 人 审 核 由 发 包 人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凡 是 没 有 经 过 发 包 人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的 现 场 签 证, 其 增 加 的 费 用 不 予 确 认 支 付 25.7 承 包 人 承 诺 : 所 有 变 更 引 起 的 计 价 计 量 调 整 审 批 过 程, 均 不 得 影 响 变 更 的 执 行, 不 得 以 此 为 理 由 公 开 或 变 相 拖 延 或 延 误 工 程, 否 则, 承 包 人 将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及 工 期 延 误 的 责 任 26 工 程 预 付 款 工 程 预 付 款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履 行 : 26.1 合 同 签 订 向 承 包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的 30% 作 为 备 料 款 26.2 承 包 人 应 将 预 付 款 专 用 于 实 施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施 工 机 械 工 程 设 备 材 料 及 人 员 费 用 28 工 程 款 支 付 41 第 41 页

28.1 双 方 约 定 的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方 式 和 时 间 : (1) 支 付 方 式 : 合 同 价 按 中 标 价 签 定 合 同 签 订 后 预 付 合 同 价 的 30% 作 为 备 料 款, 工 程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60%, 收 到 竣 工 图 纸 和 结 算 书 及 电 子 版 文 件, 并 通 过 审 计 后 15 天 内 支 付 至 结 算 总 价 的 95%, 余 款 5% 作 为 质 保 金, 二 年 后 支 付 5% 质 保 金 ( 无 息 ) 七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30 承 包 人 采 购 材 料 设 备 : 即 乙 供 材 料 30.1 对 于 承 包 人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无 论 发 包 人 有 无 条 件 到 生 产 制 造 现 场 监 造 或 验 收, 以 及 无 论 材 料 设 备 到 达 施 工 场 地 后 发 包 人 是 否 进 行 验 收,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等 共 同 组 织 工 程 整 体 验 收 评 定, 该 次 验 收 方 为 本 工 程 的 最 终 验 收 经 验 收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均 应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修 复 或 拆 除 或 重 新 采 购,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赔 偿 发 包 人 的 损 失,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30.7 乙 供 材 料 的 采 购 应 是 发 包 人 招 标 时 推 荐 的 品 牌 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 中 高 档 次 ), 且 必 须 是 已 经 过 权 威 机 构 认 定 的 产 品, 具 体 的 主 要 材 料 选 用 详 见 用 户 需 求 书 的 技 术 要 求, 承 包 人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主 要 材 料 须 报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签 字 认 可 方 可 使 用 八 工 程 变 更 33 确 定 变 更 价 款 33.1 在 工 程 变 更 出 现 清 单 外 价 款 计 算 时, 承 包 人 按 如 下 原 则 提 出 变 更 价 格,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 1) 主 材 须 按 所 列 参 考 标 准 中 的 中 高 档 次 来 选 择 品 牌 并 报 价, 超 出 参 考 标 准 并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的 则 按 实 予 以 调 整 2) 投 标 文 件 中 凡 同 一 种 材 料 或 子 目 出 现 2 个 及 以 上 的 价 格 者, 则 按 低 价 者 为 准 3) 以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报 价 的 项 目 1 当 发 生 设 计 变 更, 若 仅 是 变 更 工 程 量, 按 照 中 标 的 综 合 包 干 单 价 乘 以 增 加 ( 或 减 少 ) 的 工 程 量 进 行 结 算 2 当 发 生 设 计 变 更, 若 仅 是 变 更 主 要 材 料 的 选 用, 则 只 调 整 中 标 综 合 单 价 中 的 主 要 材 料 费, 其 余 费 用 不 作 调 整 如 换 算 时 出 现 类 似 项 目 中 没 有 的 材 42 第 42 页

料 单 价, 按 广 州 市 造 价 管 理 站 同 期 广 州 地 区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 设 备 ) 厂 商 价 格 信 息 计 算, 广 州 地 区 建 设 工 程 材 料 ( 设 备 ) 厂 商 价 格 信 息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3 若 发 生 设 计 变 更, 引 起 工 程 量 和 主 要 材 料 的 选 用 同 时 发 生 变 更, 则 按 以 上 原 则 同 时 调 整 工 程 量 和 主 要 材 料 费 4 若 发 生 设 计 变 更, 原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或 没 有 相 类 似 的 项 目, 按 照 施 工 时 期 相 应 的 有 效 定 额 及 收 费 标 准 和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文 件 的 下 限 进 行 计 价, 用 税 前 总 价 乘 以 投 标 下 浮 率 即 为 工 程 的 结 算 价 ( 关 于 投 标 下 浮 率 =(1- 投 标 中 标 价 / 最 高 限 价 )x100%) 5 若 发 生 设 计 变 更, 出 现 原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或 没 有 相 类 似 且 无 相 关 定 额 的 项 目, 承 包 人 按 照 施 工 当 时 的 市 场 价 格 编 制 预 算, 由 发 包 人 审 定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6 材 料 设 备 变 更 的 处 理 : 按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35.1 条 第 2) 款 执 行 九 竣 工 验 收 与 结 算 34 竣 工 验 收 34.1 承 包 人 提 供 竣 工 图 的 约 定 : 在 确 定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前 14 天 内,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工 程 竣 工 图 及 有 关 资 料 一 式 四 份 ( 竣 工 验 收 时 签 发 的 文 件 除 外 ) 34.2 中 间 交 工 工 程 的 范 围 和 竣 工 时 间 : 按 协 议 书 约 定 34.3 验 收 依 据 和 标 准 :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图 纸, 图 纸 说 明, 有 关 设 计 变 更 资 料 和 图 纸, 技 术 交 底 及 会 议 纪 要, 国 家 颁 布 的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规 定 34.4 工 程 基 本 完 工 后, 承 包 人 经 自 检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后 才 向 发 包 人 发 出 竣 工 预 检 通 知 书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34.6 经 验 收 评 定, 工 程 质 量 及 工 程 内 容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均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书 上 盖 章 签 字 ;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或 工 程 内 容 有 尚 未 完 成 者, 由 承 包 人 在 商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修 补 后, 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直 至 达 到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为 止, 并 按 最 后 验 收 合 格 的 日 期 作 为 竣 工 日 期,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发 包 人 逾 期 组 织 验 收 的, 除 应 向 承 包 人 偿 付 违 约 金 外, 工 期 顺 延 34.7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应 于 验 收 合 格 后 10 天 内 签 署 工 程 交 接 验 收 证 明 文 件, 承 包 人 将 场 地 清 理 干 净 后 将 工 程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管 理 34.8 工 程 ( 包 括 中 间 验 收 工 程 ) 未 经 验 收, 发 包 人 提 前 使 用 或 擅 自 使 用, 43 第 43 页

由 此 而 发 生 的 质 量 或 其 他 问 题, 概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35 竣 工 结 算 (1) 结 算 方 式 : 综 合 单 价 不 变,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2)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和 结 算 时,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漏 列 而 由 监 理 单 位 或 招 标 人, 现 场 签 证 确 认 的 工 程 项 目 原 设 计 没 有 而 由 招 标 人 批 准 设 计 变 更 产 生 的 工 程 项 目, 视 为 新 增 项 目, 按 以 下 顺 序 确 定 价 格 : (3) 中 标 的 询 价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适 用 综 合 单 价, 则 沿 用 ; (4) 中 标 的 询 价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已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则 按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对 相 应 子 目 消 耗 量 单 价 等 进 行 调 整 换 算, 原 管 理 费 利 润 水 平 不 变 如 中 标 的 询 价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类 似 项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有 两 个 以 上, 则 由 招 标 人 按 消 耗 量 最 少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取 费 最 低 的 优 先 顺 序 选 择 类 似 项 目 综 合 单 价 进 行 换 算 如 换 算 时 出 现 类 似 项 目 中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按 施 工 同 期 广 州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计 算, 广 州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由 甲 方 询 价 后 确 认 (5) 中 标 的 询 价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没 有 相 同 项 目 或 类 似 项 目 的, 如 可 套 取 相 关 定 额, 则 以 相 关 定 额 为 基 数 按 照 中 标 价 相 对 于 最 高 询 价 最 高 报 价 值 的 下 浮 率 下 浮 计 算 单 价 (6) 如 相 关 定 额 没 有 相 应 子 目 的, 其 计 价 方 式 由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7)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的 使 用 必 须 按 照 采 购 方 的 要 求 办 理, 否 则 不 予 结 算 (8) 因 设 计 变 更 或 签 证 导 致 费 用 增 加, 须 报 招 标 人 书 面 审 核 批 准 后 方 可 施 工 (9) 工 程 变 更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10%, 否 则 超 出 部 分 视 为 中 标 方 无 偿 项 目, 采 购 方 不 予 认 定 (10) 材 料 变 更 的 处 理 : 若 仅 是 变 更 主 要 材 料 的 选 用, 则 只 调 整 中 标 综 合 单 价 中 的 主 要 材 料 费, 其 余 费 用 不 作 调 整 ; 如 换 算 时 出 现 类 似 项 目 中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按 广 州 市 造 价 管 理 站 同 期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计 算, 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没 有 的 材 料 单 价,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调 解 决 35.1 承 包 人 提 交 结 算 报 告 的 时 间 : 竣 工 验 收 后 30 天 内 十 违 约 索 赔 和 争 议 37 违 约 37.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及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方 式 44 第 44 页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35.1 款 约 定 发 包 人 违 约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顺 延 工 期, 但 不 作 费 用 赔 偿 37.2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及 承 担 违 约 承 担 的 方 式 37.2.1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形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限 期 改 正 (2) 解 除 合 同 当 承 包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符 合 解 除 全 部 合 同 的 条 件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解 除 全 部 合 同 的 通 知, 该 通 知 在 送 达 承 包 人 时 解 除 合 同 即 生 效 解 除 合 同 的 法 律 后 果 依 照 第 46 条 的 相 关 约 定 执 行 (7) 赔 偿 损 失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发 包 人 经 济 损 失 的,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赔 偿 因 其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7.2.2 根 据 37.1 款 各 项 的 规 定, 承 包 人 违 约 须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金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中 直 接 抵 扣, 承 包 人 不 得 有 异 议 如 在 工 程 进 度 款 无 法 扣 付, 或 扣 除 工 程 进 度 款 会 影 响 工 程 正 常 施 工 时, 发 包 人 将 按 履 约 金 实 施 管 理 明 细 约 定 比 例 扣 除 37.2.4 工 期 延 误 方 面 的 违 约 责 任 (1) 承 包 人 违 反 协 议 书 及 专 用 条 款 第 11.1 款 约 定 延 期 开 工 的, 每 迟 延 开 工 1 天, 应 给 发 包 人 支 付 本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的 0.5 的 违 约 金 ; 迟 延 开 工 超 过 10 天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将 本 工 程 另 行 发 包, 并 不 免 除 承 包 人 的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2) 承 包 人 违 反 专 用 条 款 第 12.1 款 约 定 单 方 停 工 的, 比 照 第 37.2.4 款 (1) 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3) 承 包 人 违 反 第 13.2.2 款 的 约 定 造 成 工 程 关 键 节 点 工 期 延 误 时, 每 延 误 1 天 的, 应 给 发 包 人 支 付 本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的 1 的 违 约 金 ; 延 误 超 过 5 天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停 发 相 应 的 工 程 进 度 款 ; 延 误 10 天 以 上 的, 承 包 人 应 在 2 天 内 制 定 出 具 体 可 行 的 自 行 赶 工 措 施,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如 发 包 人 认 为 承 包 人 的 赶 工 计 划 不 可 行,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承 包 人 赔 偿 发 包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4) 承 包 人 违 反 通 用 条 款 第 14.2 款 约 定 造 成 工 程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协 议 书 及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竣 工 的, 每 逾 期 1 日,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合 同 总 价 的 1%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的 总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30%), 并 赔 偿 发 包 人 因 此 遭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 逾 期 超 过 30 天 的, 承 包 人 除 必 须 支 付 违 约 金 和 赔 偿 损 失 外, 发 包 人 还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未 完 成 部 分 工 程 合 同 37.2.5 工 程 质 量 方 面 的 违 约 责 任 45 第 45 页

发 包 人 按 照 第 16.5.3 款 的 约 定 抽 查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材 料 时, 发 现 所 检 查 的 材 料 与 该 条 款 约 定 的 标 准 的 任 何 一 项 不 符 合 时, 承 包 人 除 必 须 全 部 退 货 返 工, 并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38 索 赔 38.1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均 具 有 向 对 方 索 赔 的 权 力 38.2 承 包 人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各 项 义 务 或 发 生 错 误, 并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索 赔 参 照 37.2 4 款 约 定 的 程 序 执 行 38.3 在 任 何 索 赔 和 争 议 期 间, 不 论 索 赔 是 否 有 据, 均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此 为 借 口, 拒 不 履 行 或 拖 延 合 同 的 履 行 否 则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要 求 承 包 人 赔 偿 由 此 导 致 的 发 包 人 的 损 失 39 争 议 39.1 因 本 合 同 或 者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争 议,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由 广 州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 调 解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管 辖 法 院 提 请 诉 讼 十 一 其 他 40 工 程 分 包 40.1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承 包 人 不 得 对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进 行 转 包 或 分 包 41 不 可 抗 力 41.1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对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造 成 重 大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战 争 动 乱 ( 不 包 括 承 包 人 内 部 的 任 何 纠 纷 和 纷 争 ) 等 事 件 政 府 对 本 项 目 的 政 策 变 化 计 划 的 调 整, 导 致 本 项 目 不 能 如 期 进 行, 也 属 不 可 抗 力 的 范 围 41.2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费 用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各 自 承 担 自 已 的 损 失 ; 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的 工 期 延 误, 除 非 一 次 影 响 工 期 延 误 大 于 30 天, 否 则 竣 工 日 期 不 变, 分 段 工 期 或 者 节 点 工 期 可 以 顺 延, 但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下 一 个 节 点 或 分 段 竣 工 日 前 赶 回 43 担 保 43.3 本 工 程 双 方 约 定 担 保 事 项 如 下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担 保 方 式 为 : 本 项 目 不 设 履 约 保 证 金 46 第 46 页

44 知 识 产 权 44.1 承 包 人 应 保 证, 发 包 人 在 使 用 其 产 品 和 服 务 同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否 则 必 须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44.2 承 包 人 在 实 施 本 项 目 过 程 中 所 完 成 的 与 研 究 开 发 目 标 有 关 的 项 目 成 果, 包 括 专 利 二 次 开 发 系 统 的 版 权 和 软 件 著 作 权, 由 承 包 人 所 有, 发 包 人 享 有 使 用 权, 无 需 另 行 付 费 44.3 承 包 人 必 须 保 守 发 包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国 家 保 密 条 例, 不 得 将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涉 及 发 包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技 术 文 件 秘 密 故 意 或 过 失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否 则 依 法 承 担 商 业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46 合 同 解 除 46.1 部 分 解 除 合 同 承 包 人 违 约 致 部 分 解 除 合 同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承 包 人 在 此 承 诺 : 1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致 部 分 解 除 合 同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部 分 解 除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通 知 书, 该 通 知 送 达 承 包 人 时 部 分 解 除 合 同 即 生 效 2 承 包 人 在 接 到 违 约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在 2 天 内 停 止 该 部 分 工 程 的 施 工, 并 将 机 械 材 料 物 件 人 员 从 该 部 分 工 程 的 施 工 场 地 撤 离 3 停 工 3 天 内, 发 包 人 会 同 承 包 人 对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进 行 清 点 : 发 包 人 只 承 认 已 发 生 并 投 入 且 符 合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的 部 分 工 程, 对 于 已 订 货 而 未 到 现 场 或 在 现 场 未 使 用 的 材 料 设 备 等 均 不 予 承 认,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处 理 ; 对 于 承 包 人 已 开 工 但 经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承 包 人 在 发 包 人 发 出 通 知 的 限 期 内 拆 除, 并 清 运 出 工 地, 由 此 带 来 的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4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违 约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若 不 按 上 述 约 定 执 行, 发 包 人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承 包 人 滞 留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物 品, 处 理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5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违 约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发 包 人 就 该 部 分 解 除 合 同 的 工 程 即 可 另 行 与 其 他 单 位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承 包 人 不 得 阻 碍 新 的 承 包 人 进 场 施 工 6 当 部 分 解 除 合 同 的 工 程 额 达 到 施 工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50%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全 部 解 除 合 同 46.2 解 除 合 同 1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致 解 除 合 同 的 条 件 成 就 时, 发 包 人 有 权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全 部 解 除 合 同 的 违 约 责 任 通 知 书, 该 通 知 送 达 承 包 人 时 全 部 解 除 合 同 即 生 效 2 承 包 人 接 到 违 约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必 须 在 2 天 内 停 止 工 程 施 工, 并 47 第 47 页

在 10 天 内 将 机 械 材 料 物 件 人 员 从 施 工 现 场 撤 离 停 工 3 天 内, 发 包 人 将 会 同 承 包 人 对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进 行 清 点, 清 点 规 则 比 照 部 分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 处 理 3 承 包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离 场 的, 发 包 人 有 权 将 其 留 在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件 临 时 转 运 到 其 它 堆 放 处, 由 此 产 生 的 搬 运 保 管 费 用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在 此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任 何 非 发 包 人 主 观 故 意 引 起 的 损 坏 遗 失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负 责, 处 理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在 损 害 赔 偿 保 证 金 中 承 担 4 承 包 人 在 收 到 违 约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发 包 人 就 解 除 合 同 的 工 程 即 可 另 行 与 其 他 单 位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承 包 人 不 得 阻 碍 新 的 承 包 人 进 场 施 工 5 由 于 合 同 解 除 引 致 发 包 人 工 期 延 误 及 其 它 方 面 的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赔 偿 46.3 承 包 人 在 部 分 解 除 合 同 或 解 除 合 同 后, 还 必 须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好 已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和 实 物 的 交 底 移 交 工 作, 并 配 合 发 包 人 重 新 确 定 施 工 单 位 承 包 人 因 未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而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工 期 延 误 和 其 它 损 失 的, 应 赔 偿 发 包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46.7.1 合 同 解 除 后, 不 影 响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结 算 和 清 理 尾 款 的 效 力, 亦 不 能 免 除 承 包 人 对 已 完 工 项 目 的 保 修 责 任 48 合 同 份 数 48.1 双 方 约 定 合 同 份 数 :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捌 份, 发 包 人 肆 份, 承 包 人 肆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发 包 人 :( 公 章 )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承 包 人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经 办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48 第 48 页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帐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2016 年 月 日 2016 年 月 日 49 第 49 页

合 同 附 件 : 施 工 安 全 责 任 承 诺 书 为 确 保 广 州 美 术 学 院 大 学 城 校 区 建 筑 艺 术 设 计 学 院 办 公 室 教 学 场 地 提 升 改 造 项 目 组 织 施 工 安 全, 本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负 责 人 :, 郑 重 承 诺, 将 依 照 施 工 合 同 对 本 次 施 工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管 理 承 担 责 任, 承 诺 基 本 内 容 如 下 : 一 承 诺 在 施 工 期 间, 严 格 遵 守 和 落 实 国 家 及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的 各 项 防 火 施 工 安 全 及 文 明 施 工 深 夜 施 工 环 卫 和 城 管 等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的 规 定 若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均 由 乙 方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完 全 负 责, 与 甲 方 无 关 二 承 诺 针 对 本 项 目 设 置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和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配 备 本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员, 并 做 好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和 教 育 培 训, 特 殊 工 种 的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技 术 资 质 证 书 施 工 进 场 前, 将 本 单 位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证 件 和 施 工 人 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交 甲 方 备 案, 按 甲 方 规 定 办 理 临 时 施 工 出 入 证, 凭 证 出 入 施 工 现 场, 自 觉 接 受 和 服 从 甲 方 监 理 相 关 建 筑 主 管 部 门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检 查 三 建 筑 施 工 中 使 用 的 各 种 材 料 设 备 要 有 产 品 格 合 证 书, 材 料 设 备 的 安 装 使 用 要 符 合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四 承 诺 文 明 施 工, 在 本 项 目 工 程 建 设 中 安 全 管 理 的 重 点 场 所 地 点 部 位 等 处 都 要 设 立 醒 目 的 警 示 标 志 或 进 行 围 闭 施 工 施 工 期 间 确 保 环 境 卫 生 和 环 境 安 全, 不 对 周 边 日 常 生 活 产 生 过 大 影 响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不 出 现 消 防 安 全 事 故 和 工 伤 事 故, 保 证 施 工 人 员 和 甲 方 员 工 及 第 三 方 人 员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五 安 全 问 题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上 述 情 况, 如 有 未 尽 详 细 事 宜, 参 照 国 家 50 第 5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