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企 业 债 券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简 化 企 业 债 券 审 报 程 序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改 革 监 管 方 式 的 意 见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3127 号 ) 1 二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Similar documents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一 人 员 经 费 一 般 财 力 人 员 支 出 成 品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书面申请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 合 计 5,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工 资 福 利 2, 政 府 性 基 金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doc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4D F736F F 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 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万 元,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合 计 1,131, ,047,

 编号: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目 录 -2-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4D F736F F D 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 )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教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 )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 , , , ,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资质申请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股票代码:000936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年中国煤炭行业研究分析报告

章 节 涉 及 的 相 关 主 体 新 增 报 告 期 相 应 财 务 业 务 及 法 律 等 披 露 内 容 3. 根 据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更 新 重 组 报 告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第 一 章 本 次 交 易 概 况 第 六 章 发 行 股 份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附件2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 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4D F736F F D20B9E2B4F3B1A3B5C2D0C5BBF9BDF0B9DCC0EDD3D0CFDEB9ABCBBEB9D8D3DAD4DAD6D0D0C5D6A4C8AFB9C9B7DDD3D0CFDEB9ABCBBED0C2D4F6C6ECCFC2B2BFB7D6BBF9BDF0B4FACFFAD2B5CEF1BCB0BFAAB0ECBBF9BDF0B6A8C6DAB6A8B6EEC9EAB9BAD2B5CEF1B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Transcription:

贵 州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召 开 企 业 债 券 和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融 资 工 作 培 训 会 议 资 料 贵 州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6 年 3 月

目 录 企 业 债 券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简 化 企 业 债 券 审 报 程 序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改 革 监 管 方 式 的 意 见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3127 号 ) 1 二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发 电 对 发 改 办 财 金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1327 号 ) 文 件 的 补 充 说 明 29 三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功 能 支 持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促 进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1327 号 ) 31 四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755 号 ) 34 五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756 号 ) 35 六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养 老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817 号 ) 36 七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818 号 ) 44-1-

八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2010 号 48 九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双 创 孵 化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2894 号 ) 62 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配 电 网 建 设 改 造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2909 号 ) 66 十 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绿 色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3504 号 ) 70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十 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39 号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76 十 三 贵 州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备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黔 发 改 财 金 2015 767 号 ) 85-2-

( 一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简 化 企 业 债 券 审 报 程 序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改 革 监 管 方 式 的 意 见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3127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 为 深 化 企 业 债 券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推 进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由 核 准 制 向 注 册 制 过 渡, 进 一 步 发 挥 企 业 债 券 在 促 投 资 稳 增 长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支 持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项 目 融 资 和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现 就 进 一 步 简 化 审 报 程 序,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改 革 监 管 方 式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 一 简 化 申 报 程 序, 精 简 申 报 材 料, 提 高 审 核 效 率 ( 一 ) 简 化 申 报 程 序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规 范 国 务 院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改 进 行 政 审 批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5 6 号 ) 文 件 精 神, 地 方 企 业 直 接 向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提 交 企 业 债 券 申 报 材 料, 抄 送 地 市 级 县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我 委 转 报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区 域 内 发 债 企 业 的 辅 导 培 训, 做 好 政 策 解 读, 指 导 发 债 企 业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作 申 报 材 料 鼓 励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结 合 投 资 项 目 资 金 安 排 和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统 筹 做 好 项 目 投 融 资 工 作 ( 二 ) 精 简 申 报 材 料 企 业 债 券 申 报 不 再 要 求 提 供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预 审 意 见 ( 包 括 土 地 勘 察 报 告, 当 地 已 发 行 企 业 债 中 期 票 据 占 GDP 比 例 的 报 告 等 )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地 方 政 府 关 于 同 意 企 业 发 债 文 件 主 承 销 商 自 查 报 告 承 销 团 协 议 定 价 报 告 等 材 料, 改 为 要 求 发 行 人 对 土 地 使 用 权 采 矿 权 收 费 权 等 与 债 -1-

券 偿 债 直 接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公 示, 纳 入 信 用 记 录 事 项, 并 由 征 信 机 构 出 具 信 用 报 告 ( 三 ) 提 高 审 核 效 率 我 委 将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就 债 券 申 报 材 料 的 完 备 性 合 规 性 开 展 技 术 评 估, 同 时 优 化 委 内 审 核 程 序 债 券 从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转 报 直 至 我 委 核 准 时 间, 应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情 况 复 杂 的 不 超 过 60 个 工 作 日 ), 其 中 第 三 方 技 术 评 估 不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二 分 类 管 理, 鼓 励 信 用 优 良 企 业 发 债 融 资 ( 四 ) 信 用 优 良 企 业 发 债 豁 免 委 内 复 审 环 节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并 仅 在 机 构 投 资 者 范 围 内 发 行 和 交 易 的 债 券, 可 豁 免 委 内 复 审 环 节, 在 第 三 方 技 术 评 估 机 构 主 要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完 整 性 充 分 性 一 致 性 和 可 理 解 性 进 行 技 术 评 估 后 由 我 委 直 接 核 准 1. 主 体 或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级 的 债 券 2. 由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的 担 保 公 司 ( 指 担 保 公 司 主 体 评 级 在 AA+ 及 以 上 ) 提 供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保 证 担 保 的 债 券 3. 使 用 有 效 资 产 进 行 抵 质 押 担 保, 且 债 项 级 别 在 AA+ 及 以 上 的 债 券 ( 五 ) 放 宽 信 用 优 良 企 业 发 债 指 标 限 制 债 项 级 别 为 AA 及 以 上 的 发 债 主 体 ( 含 县 域 企 业 ), 不 受 发 债 企 业 数 量 指 标 的 限 制 ( 六 ) 创 建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示 范 城 市 所 属 企 业 发 债 及 创 新 品 种 债 券 可 直 接 向 我 委 申 报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企 业 可 直 接 向 我 委 申 报 发 行 债 券 ( 须 同 时 抄 送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由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并 行 出 具 转 报 文 件 ), 第 三 方 技 术 评 估 时 间 进 一 步 缩 减 至 10 个 工 作 日 1. 创 建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示 范 城 市 所 属 企 业 发 行 的 债 券 -2-

2. 创 新 品 种 债 券, 包 括 债 贷 组 合,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养 老 产 业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等 专 项 债 券,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可 续 期 债 券 等 三 增 强 债 券 资 金 使 用 灵 活 度,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 七 ) 进 一 步 匹 配 企 业 资 金 需 求 支 持 企 业 利 用 不 超 过 发 债 规 模 40% 的 债 券 资 金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发 债 企 业 可 选 择 以 一 次 核 准 分 期 发 行 的 方 式 发 行 债 券 充 分 发 挥 商 业 银 行 综 合 融 资 协 调 能 力 优 势, 鼓 励 商 业 银 行 利 用 直 接 融 资 和 间 接 融 资 双 重 手 段, 承 销 以 债 贷 组 合 方 式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券, 并 探 索 通 过 专 项 委 托 审 核 等 方 式, 推 动 项 目 资 金 足 额 到 位, 统 筹 防 范 金 融 风 险 ( 八 ) 支 持 债 券 资 金 用 于 项 目 前 期 建 设 为 满 足 项 目 前 期 资 金 需 求, 企 业 债 券 资 金 可 用 于 处 于 前 期 阶 段 的 项 目 建 设 企 业 申 报 债 券 时, 对 于 已 开 工 项 目, 应 提 供 项 目 合 规 性 文 件 ; 对 于 处 于 前 期 阶 段 的 项 目, 应 提 供 拟 支 持 的 项 目 名 单, 但 严 禁 企 业 虚 报 项 目 套 取 债 券 资 金 ( 九 ) 允 许 债 券 资 金 适 度 灵 活 使 用 为 提 高 债 券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对 闲 置 的 部 分 债 券 资 金, 发 行 人 可 在 坚 持 财 务 稳 健 审 慎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将 债 券 资 金 用 于 保 本 投 资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或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其 他 用 途, 但 不 得 由 财 政 部 门 统 筹 使 用, 或 用 于 股 票 投 资 等 高 风 险 投 资 领 域 ( 十 ) 确 保 债 券 资 金 按 时 到 位 用 于 项 目 建 设 发 行 人 应 确 保 债 券 资 金 按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进 度 按 比 例 到 位, 保 证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发 行 人 应 加 强 债 券 资 金 专 户 管 理, 严 格 通 过 专 户 支 付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项 目 建 设 发 行 人 应 每 半 年 将 债 券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工 程 下 一 步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 包 括 项 目 批 复 -3-

和 进 展 情 况 ) 等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 主 承 销 商 应 每 半 年 提 供 债 券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分 析, 向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报 备 对 小 微 企 业 增 信 集 合 债 券, 要 按 照 小 微 企 业 增 信 集 合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规 定 ( 附 件 1) 进 行 规 范 管 理 ( 十 一 ) 允 许 债 券 资 金 按 程 序 变 更 用 途 如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实 施 确 有 困 难, 需 要 办 理 募 投 项 目 变 更 的, 发 行 人 应 及 时 按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对 用 于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建 设 的 债 券 资 金, 确 需 变 更 用 途 的, 应 由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征 求 省 级 住 建 部 门 意 见 后, 由 发 行 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方 可 实 施 四 做 好 企 业 债 券 偿 债 风 险 分 解 ( 十 二 ) 规 范 开 展 债 券 担 保 业 务 承 担 债 券 担 保 的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应 建 立 符 合 审 慎 经 营 原 则 的 担 保 评 估 制 度 决 策 程 序 事 后 追 偿 和 处 置 制 度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机 制, 制 定 严 格 规 范 的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加 强 对 提 供 担 保 债 券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管 理, 做 好 债 券 风 险 分 解 ( 十 三 ) 鼓 励 开 展 债 券 再 担 保 业 务 鼓 励 融 资 性 再 担 保 机 构 承 担 企 业 债 券 再 担 保 业 务, 进 一 步 分 解 债 券 偿 债 风 险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通 过 资 金 注 入 财 政 补 贴 等 方 式, 支 持 新 设 立 的 或 已 有 的 融 资 性 再 担 保 机 构 做 大 做 强 ( 十 四 ) 探 索 发 展 债 券 信 用 保 险 鼓 励 保 险 公 司 等 机 构 发 展 债 券 违 约 保 险, 探 索 发 展 信 用 违 约 互 换, 转 移 和 分 散 担 保 风 险 五 强 化 信 息 披 露 ( 十 五 ) 完 善 企 业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我 委 将 以 投 资 者 需 求 为 导 向, 完 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 附 件 2) 等 企 业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体 系, 明 确 各 方 法 律 责 任 和 追 责 机 制, 依 法 追 -4-

究 违 规 信 息 披 露 欺 诈 发 行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责 任, 对 发 行 人 和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责 任 人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严 厉 处 罚 并 记 入 信 用 记 录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十 六 ) 发 行 人 是 信 息 披 露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发 行 人 对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负 有 诚 信 责 任, 必 须 确 保 信 息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发 行 人 应 全 面 配 合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尽 职 调 查, 按 要 求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和 其 他 资 料 ; 在 存 续 期 内 定 期 披 露 财 务 数 据 债 券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等 相 关 信 息, 并 及 时 依 法 依 规 披 露 募 投 项 目 变 更 等 存 续 期 内 可 能 影 响 偿 债 能 力 的 重 大 事 项 ( 十 七 ) 中 介 机 构 应 协 助 发 行 人 做 好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主 承 销 商 必 须 诚 实 守 信 勤 勉 尽 责,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充 分 了 解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情 况 和 偿 债 风 险, 对 发 行 人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进 行 全 面 审 慎 核 查, 对 申 请 文 件 的 合 规 性 承 担 责 任, 对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做 出 专 业 判 断, 并 有 充 分 理 由 确 信 发 行 人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持 续 督 导 发 行 人 规 范 运 作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评 级 机 构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中 介 机 构 必 须 遵 照 执 业 规 范 和 监 管 规 则, 对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和 验 证, 确 保 其 出 具 的 专 业 文 件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六 强 化 中 介 机 构 责 任 ( 十 八 ) 提 高 债 券 申 报 材 料 质 量 主 承 销 商 应 组 建 有 企 业 债 券 承 销 业 务 经 验 的 项 目 团 队, 按 照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对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经 营 情 况 治 理 情 况 财 务 情 况 信 用 情 况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增 信 情 况 等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实 地 尽 职 调 查, 针 对 每 家 发 行 人 情 况 制 定 工 作 时 间 计 划, 采 取 问 卷 调 查 审 查 文 件 现 场 取 证 询 问 当 事 人 等 形 式 收 集 相 关 材 料, 充 分 了 -5-

解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状 况 及 其 面 临 的 风 险 和 问 题, 协 助 发 行 人 真 实 准 确 地 制 作 相 关 申 报 材 料, 并 妥 善 保 管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 十 九 ) 提 高 主 承 销 商 存 续 期 持 续 服 务 能 力 主 承 销 商 应 建 立 承 销 债 券 的 档 案 系 统,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勤 勉 尽 责, 协 助 发 行 人 做 好 存 续 期 债 券 管 理 工 作, 督 促 发 行 人 做 好 还 本 付 息 工 作 安 排 凡 因 机 构 变 动 人 员 流 动 等 因 素, 致 使 债 券 工 作 出 现 缺 失 的, 将 追 究 相 关 主 承 销 商 等 中 介 机 构 的 责 任 ( 二 十 ) 规 范 评 级 机 构 服 务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应 充 分 了 解 发 行 人 相 关 信 息, 揭 示 债 券 风 险, 确 保 评 级 机 构 结 果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严 禁 承 诺 评 级 级 别 虚 增 级 别 以 价 定 级 和 恶 意 价 格 竞 争 等 不 正 当 行 为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应 切 实 履 行 跟 踪 评 级 义 务, 发 生 影 响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的 重 大 事 件 时, 应 及 时 调 整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并 予 以 公 开 披 露 ( 二 十 一 ) 强 化 中 介 机 构 主 办 人 责 任 对 因 中 介 机 构 主 办 人 责 任, 导 致 在 债 券 申 报 材 料 和 存 续 期 管 理 中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或 遗 漏, 风 险 揭 示 严 重 缺 失, 存 在 市 场 违 约 案 例 或 不 尽 职 尽 责 行 为 的 中 介 机 构 主 办 人 员, 按 照 证 券 法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警 告 罚 款 等 惩 罚 措 施,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七 加 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 二 十 二 ) 充 分 发 挥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在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中 的 作 用 我 委 委 托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做 好 债 券 存 续 期 监 管 有 关 工 作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承 担 区 域 内 企 业 债 券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责 任 ; 加 强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的 监 督 检 查, 确 保 债 券 资 金 切 实 发 挥 作 用 ; 发 现 可 能 影 响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或 影 响 债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应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必 要 时 向 我 委 报 告 ; 实 施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动 -6-

态 监 控, 提 前 与 发 行 人 进 行 沟 通, 督 促 发 行 人 做 好 偿 还 本 息 准 备 ( 二 十 三 )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存 续 期 双 随 机 抽 查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5 58 号 ) 文 件 精 神, 我 委 ( 或 委 托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 将 对 企 业 债 券 存 续 期 管 理 实 行 双 随 机 抽 查,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债 券 发 行 人 随 机 选 派 抽 查 人 员, 检 查 企 业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合 规 使 用 情 况, 并 通 过 电 子 化 手 段, 做 到 全 程 留 痕, 实 现 责 任 可 追 溯 八 加 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 二 十 四 )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4-2020 年 ) 的 要 求, 我 委 将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立 包 括 发 行 人 基 础 信 息 债 券 信 息 发 行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相 关 人 员 信 息 监 管 备 忘 录 抽 查 情 况 及 舆 情 监 测 信 息 在 内 的 企 业 债 券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系 统, 并 与 我 委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通 过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规 范 企 业 债 券 相 关 主 体 行 为, 并 与 金 融 业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建 立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有 效 防 控 企 业 债 券 信 用 风 险 ( 二 十 五 ) 加 强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我 委 制 定 了 企 业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办 法 ( 附 件 3), 对 承 销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等 中 介 机 构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通 过 专 业 评 价 案 例 评 价 抽 查 评 价 等 方 式 对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评 价, 通 过 信 用 水 平 分 类 对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对 优 质 承 销 机 构 和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推 荐 的 企 业 债 券 项 目 实 行 绿 色 通 道 ( 二 十 六 ) 以 信 用 建 设 促 进 城 投 公 司 加 强 自 我 约 束 和 市 场 约 束 城 投 公 司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务 院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切 实 实 行 市 场 化 实 体 化 运 营, 建 立 与 政 府 信 用 的 严 格 隔 离 对 不 具 备 自 我 偿 债 能 -7-

力 的 空 壳 型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的 发 债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对 连 续 多 次 发 债 及 区 域 城 投 公 司 发 债 较 多 的, 要 加 强 诚 信 考 核 和 信 息 披 露, 强 化 风 险 监 测 控 制 对 擅 自 调 用 发 行 人 资 金 严 重 拖 欠 发 行 人 账 款 的 政 府 部 门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发 行 人 应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及 其 合 规 性 履 约 能 力 等 进 行 充 分 披 露, 严 禁 政 府 担 保 或 变 相 担 保 行 为 市 场 投 资 者 依 据 城 投 公 司 债 券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责 任 附 件 :1. 小 微 企 业 增 信 集 合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规 定 2.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3. 企 业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办 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2015 年 11 月 30 日 -8-

附 件 1 小 微 企 业 增 信 集 合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发 挥 小 微 企 业 增 信 集 合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小 微 债 ) 在 促 投 资 稳 增 长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规 范 小 微 债 审 批 发 行 程 序, 加 强 对 小 微 债 的 资 金 使 用 监 管, 有 效 防 范 偿 债 风 险, 切 实 发 挥 债 券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作 用,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规 定 如 下 : 一 对 委 贷 银 行 的 要 求 小 微 债 募 集 资 金 委 贷 银 行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为 信 贷 经 验 丰 富 风 险 防 控 措 施 有 效 的 上 市 银 行 ; ( 二 ) 建 立 小 微 债 委 贷 资 金 及 银 行 自 营 贷 款 资 金 间 防 火 墙, 确 保 实 现 资 金 和 业 务 双 隔 离 ; ( 三 ) 按 自 营 信 贷 业 务 标 准, 审 慎 提 出 委 贷 对 象 名 单 建 议 ; ( 四 ) 现 阶 段 小 微 债 对 委 贷 银 行 提 出 的 其 他 窗 口 指 导 要 求 二 对 小 微 债 募 集 资 金 委 贷 对 象 的 要 求 小 微 债 募 集 资 金 委 贷 对 象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符 合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中 的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 ( 二 ) 所 在 行 业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1-9-

( 三 ) 与 小 微 债 发 行 人 无 隶 属 代 管 或 股 权 关 系 ; ( 四 ) 在 小 微 债 募 集 资 金 委 贷 银 行 中 无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 五 ) 现 阶 段 商 业 银 行 对 信 用 贷 款 对 象 提 出 的 其 他 条 件 三 对 小 微 债 募 集 资 金 委 托 贷 款 集 中 度 的 要 求 对 单 个 委 贷 对 象 发 放 的 委 贷 资 金 累 计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1000 万 元 且 不 得 超 过 小 微 债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的 3% 同 一 控 制 人 下 的 企 业, 合 计 获 得 委 贷 资 金 不 得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数 额 和 比 例 四 做 好 小 微 债 委 贷 资 金 监 管 工 作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要 切 实 做 好 小 微 债 委 贷 资 金 监 管 工 作, 督 促 发 行 人 和 委 贷 银 行 将 小 微 债 委 贷 资 金 切 实 用 于 小 微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委 贷 银 行 主 承 销 商 等 中 介 机 构 应 加 强 责 任 意 识, 切 实 防 范 风 险 我 委 将 组 织 开 展 不 定 期 抽 查, 并 对 在 小 微 债 委 贷 资 金 使 用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依 法 依 规 予 以 惩 处 -10-2

附 件 2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2015 年 11 月 ) 本 指 引 为 募 集 说 明 书 信 息 披 露 的 原 则 性 要 求 发 行 人 在 制 作 募 集 说 明 书 时, 应 参 照 本 指 引 要 求 对 相 关 事 项 及 信 息 进 行 重 点 披 露 第 一 条 债 券 发 行 依 据 本 期 发 行 核 准 文 件 文 号 第 二 条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机 构 主 要 包 括 :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涉 及 的 机 构 名 称 法 人 代 表 经 办 人 员 办 公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等 第 三 条 发 行 概 要 主 要 包 括 : 债 券 名 称 发 行 总 额 期 限 利 率 还 本 付 息 发 行 价 格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发 行 期 认 购 托 管 承 销 方 式 信 用 级 别 信 用 安 排 重 要 提 示 等 债 券 简 称 应 遵 照 交 易 场 所 规 定 含 权 债 券 严 格 按 照 统 一 模 板 表 述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和 认 购 托 管 按 照 模 版 分 类 统 一 表 述 第 四 条 认 购 与 托 管 第 五 条 债 券 发 行 网 点 第 六 条 认 购 人 承 诺 1-11-

第 七 条 债 券 本 息 兑 付 办 法 第 八 条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 发 行 人 概 况 历 史 沿 革 股 东 情 况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发 行 人 与 母 子 公 司 等 投 资 关 系 主 要 控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发 行 人 领 导 成 员 或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等 发 行 人 概 况 : 公 司 名 称 成 立 日 期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业 类 型 住 所 发 行 人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历 史 沿 革 : 发 行 人 的 设 立 情 况 设 立 以 来 历 次 股 本 的 变 化 和 验 资 情 况 以 及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情 况 股 东 情 况 : 披 露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披 露 到 最 终 的 国 有 控 股 主 体 或 自 然 人 为 止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披 露 其 姓 名 简 要 背 景 及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同 时 披 露 该 自 然 人 对 其 他 企 业 的 主 要 投 资 情 况 与 其 他 主 要 股 东 的 关 系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法 人 的, 应 披 露 该 法 人 的 名 称 成 立 日 期 注 册 资 本 主 要 业 务 资 产 规 模 及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被 质 押 的 情 况 公 司 治 理 和 组 织 结 构 : 公 司 章 程 或 规 范 公 司 行 为 的 有 关 文 件 的 核 心 内 容 公 司 治 理 应 明 确 表 述 公 司 的 管 理 机 制 和 决 策 程 序 如 有 必 要, 增 加 关 于 公 司 独 立 性 方 面 的 披 露 及 内 控 制 度 的 披 露 发 行 人 控 股 和 参 股 子 公 司 情 况 : 发 行 人 应 以 图 表 方 式 披 露 其 组 织 结 构 和 对 其 他 企 业 的 重 要 权 益 投 资 情 况 ; 发 行 人 应 披 露 纳 入 合 并 -12-2

报 表 的 主 要 子 公 司 简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名 称 成 立 时 间 经 营 范 围 股 东 情 况 历 史 沿 革 业 务 概 况 财 务 概 况 发 行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人 员 简 历 统 一 包 括 姓 名 性 别 最 高 学 历 目 前 在 发 行 人 任 职 曾 任 职 等 几 部 分 第 九 条 发 行 人 业 务 情 况 9.1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情 况 列 表 分 析 近 三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比 达 到 10% 以 上 的 全 部 业 务 板 块 运 营 情 况, 包 括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毛 利 润 及 毛 利 率 对 于 有 关 指 标 发 生 大 幅 波 动 的, 请 逐 一 解 释 变 动 原 因 并 分 析 其 影 响 20XX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成 本 和 利 润 情 况 单 位 : 亿 元 % 业 务 板 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毛 利 润 毛 利 率 9.2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经 营 模 式 对 于 发 行 人 在 9.1 章 节 列 示 的 主 营 业 务 板 块, 应 参 照 下 文 不 同 业 务 类 型 进 行 充 分 信 息 披 露 9.2.1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等 业 务 请 详 细 描 述 发 行 人 主 营 业 务 板 块 的 盈 利 模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业 务 合 法 合 规 性 依 据 政 府 授 权 或 委 托 文 件 ( 如 有 ) 运 营 主 体, 盈 利 计 算 方 式 等 示 例 : 经 部 门 文 件 授 权, 发 行 人 经 营 业 务 依 据 与 部 门 签 订 的 协 议, 发 行 人 收 取 该 项 3-13-

收 入 发 行 人 该 业 务 由 公 司 负 责 实 施 详 细 披 露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定 价 方 式 及 收 回 期 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收 入 基 数 确 认 原 则, 利 润 率, 支 付 期 限 及 过 往 支 付 进 度 ; 土 地 整 理 业 务 请 披 露 收 入 返 还 模 式 或 固 定 收 益 率, 过 往 支 付 进 度 等 对 于 存 货 在 建 工 程 等 科 目 中 代 建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项 目 的 前 五 大 或 单 个 项 目 入 账 价 值 超 过 10 亿 元 的 项 目, 其 运 营 情 况 可 列 表 分 析 如 下 : 发 行 人 主 要 项 目 运 营 情 况 单 位 : 亿 元 项 目 名 称 总 投 资 已 投 资 已 确 认 收 入 已 回 款 金 额 项 目 1 项 目 2 项 目 3 项 目 4 项 目 5 合 计 9.2.2 公 用 事 业 类 业 务 公 用 事 业 类 业 务 指 发 行 人 主 要 经 营 资 产 属 于 城 市 公 用 基 础 设 施, 或 者 主 要 用 于 向 城 市 居 民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并 且 以 市 场 化 运 营 的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供 水 供 气 道 路 管 养 等 业 务, 应 参 照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披 露 运 营 模 式 : 包 括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性 依 据 相 关 部 门 授 权 运 营 年 限 收 费 定 价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主 要 经 营 资 产 情 况 该 资 产 产 权 模 -14-4

式 ( 自 有 租 赁 委 托 运 营, 租 赁 需 披 露 租 赁 费 用 情 况, 委 托 运 营 需 披 露 期 限 和 委 托 模 式 ) 政 府 补 贴 情 况 ( 补 贴 金 额 相 关 文 件 支 持 补 贴 标 准 ) 运 营 情 况 : 包 括 主 要 运 营 指 标 ( 行 业 可 比 指 标 ) 成 本 构 成 及 支 出 情 况 结 算 方 式 ( 是 否 需 要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代 为 收 取 后 支 付 ) 结 算 周 期 ( 多 长 时 间 回 款 一 次 ) 9.2.3 保 障 性 住 房 类 业 务 公 用 事 业 类 业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障 性 住 房 棚 户 区 改 造 限 价 商 品 房 公 租 房 廉 租 房 等 业 务, 应 参 照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披 露 运 营 模 式 : 包 括 相 关 部 门 授 权 是 否 列 入 政 府 保 障 性 住 房 或 棚 户 区 改 造 计 划 盈 利 模 式 回 款 模 式 政 府 支 持 情 况 等 运 营 情 况 : 包 括 在 售 项 目 情 况 在 建 项 目 情 况 拆 迁 安 置 情 况 等 9.2.4 交 通 运 输 类 业 务 交 通 运 输 类 业 务 应 参 照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披 露 运 营 模 式 : 包 括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性 依 据 相 关 部 门 授 权 运 营 年 限 政 府 支 持 情 况 收 费 定 价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等 运 营 情 况 : 请 披 露 主 要 运 营 指 标 ( 行 业 可 比 指 标 ) 近 三 年 流 量 情 况 ( 客 运 量 车 流 量 港 口 吞 吐 量 等 ) 成 本 构 成 及 支 出 情 况 在 建 工 程 拟 建 工 程 替 代 性 竞 争 力 分 析 ( 例 如 是 否 属 于 当 地 最 主 要 的 路 网 或 机 场 替 代 性 道 路 或 机 场 分 析 ) 9.2.5 产 业 类 业 务 5-15-

产 业 类 业 务 应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关 键 技 术 工 艺 盈 利 模 式 上 下 游 产 业 链 情 况 销 售 情 况 主 要 客 户 涉 及 行 业 主 要 产 品 产 销 区 域 运 输 条 件 和 能 力 行 业 地 位 关 联 交 易 占 比 情 况 等 如 发 行 人 上 述 经 营 情 况 中, 近 三 年 存 在 不 利 变 化 的 情 况, 请 详 细 描 述 原 因 及 对 盈 利 能 力 和 现 金 流 的 影 响 9.3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情 况 应 披 露 所 在 行 业 现 状 和 前 景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中 的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所 在 行 业 关 键 指 标 数 据 发 行 人 在 行 业 或 地 区 的 地 位 和 竞 争 优 势 和 劣 势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如 面 临 整 体 不 景 气 的 状 况, 也 应 详 细 披 露 并 分 析 对 自 身 偿 债 的 不 利 影 响 9.4 发 行 人 地 域 经 济 情 况 地 方 城 投 类 企 业 应 披 露 近 三 年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总 体 情 况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支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支 等 情 况 如 有 不 利 变 化 趋 势, 也 应 详 细 披 露 并 分 析 对 自 身 偿 债 的 不 利 影 响 第 十 条 发 行 人 财 务 情 况 10.1 发 行 人 财 务 总 体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经 审 计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及 利 润 分 配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 发 行 人 财 务 分 析 ( 包 括 偿 债 能 力 分 析 营 运 能 力 分 析 盈 利 能 力 分 析 和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等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分 析 ( 包 括 占 比 最 高 的 5 项 资 产 占 比 最 高 的 3 项 负 债 以 及 变 化 幅 度 在 30% 以 上 的 会 计 科 目, 分 析 变 动 情 况 及 变 动 原 因 ); 资 产 科 目 大 幅 变 动 的 原 因 10.2 资 产 情 况 分 析 : 对 于 涉 及 几 类 资 产 的, 应 参 考 ( 包 括 但 -16-6

不 限 于 ) 以 下 披 露 要 求 进 行 列 示 10.2.1 全 部 土 地 使 用 权 相 关 信 息 的 披 露 参 照 下 表 : 土 地 使 用 权 明 细 单 位 : 亿 元 序 号 取 得 方 式 ( 政 府 注 入 / 协 议 出 让 / 招 拍 挂 / 划 拨 / 作 价 出 资 ) 土 地 证 编 号 坐 落 证 载 使 用 权 类 型 ( 划 拨 / 出 让 ) 证 载 用 途 面 积 账 面 价 值 入 账 方 式 ( 成 本 法 / 评 估 法 ) 单 价 抵 押 情 况 是 否 缴 纳 土 地 出 让 金 合 计 10.2.2 全 部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相 关 信 息 的 披 露 参 照 下 表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明 细 单 位 : 亿 元 序 号 所 有 权 证 编 号 坐 落 证 载 用 途 面 积 账 面 价 值 入 账 方 式 ( 成 本 法 / 评 估 法 ) 单 价 抵 押 情 况 是 否 出 租 合 计 10.2.3 最 大 5 项 在 建 工 程 的 以 下 信 息 : 在 建 工 程 明 细 单 位 : 亿 元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类 型 ( 保 障 房 / 道 路 等 ) 建 设 期 限 是 否 为 政 府 代 建 账 面 价 值 合 计 10.2.4 应 收 款 项 应 详 细 披 露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长 期 应 7-17-

收 款 中 前 五 大 及 占 净 资 产 比 例 超 过 10% 的 款 项 明 细, 参 照 下 表 : 应 收 款 项 明 细 单 位 : 亿 元 序 号 欠 款 单 位 入 账 科 目 入 账 价 值 账 龄 性 质 工 程 款 / 往 来 款 / 代 建 管 理 费 等 合 计 10.2.5 资 产 分 析 其 他 要 求 对 于 已 经 注 入 发 行 人 的 政 府 机 关 公 园 学 校 等 公 益 性 资 产 及 储 备 土 地 使 用 权, 需 要 进 行 剔 除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以 评 估 价 值 入 账 的 资 产, 需 披 露 资 产 评 估 值 的 变 化 情 况, 对 利 润 的 影 响, 增 减 变 化 幅 度 较 大 的, 需 说 明 原 因, 并 明 确 账 务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或 国 家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10.3 负 债 情 况 分 析 10.3.1 有 息 负 债 明 细 对 于 发 行 人 最 大 10 项 有 息 负 债, 应 参 照 下 表 进 行 披 露 有 息 负 债 明 细 单 位 : 亿 元 序 号 债 权 人 债 务 类 型 ( 贷 款 债 券 信 托 等 ) 债 务 规 模 利 率 期 限 抵 质 押 情 况 合 计 10.3.2 债 务 偿 还 压 力 测 算 应 参 照 下 表, 开 展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有 息 负 债 偿 还 压 力 测 算 -18-8

债 券 存 续 期 有 息 负 债 偿 还 压 力 测 算 单 位 : 亿 元 年 份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有 息 负 债 当 年 偿 付 规 模 其 中 : 银 行 借 款 偿 还 规 模 信 托 计 划 偿 还 规 模 ( 如 有 ) 已 发 行 债 券 偿 还 规 模 ( 如 有 ) 其 他 债 务 偿 还 规 模 ( 如 有 ) 本 期 债 券 偿 付 规 模 合 计 10.4 参 照 下 表 详 细 披 露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对 外 担 保 明 细 单 位 : 亿 元 序 号 被 担 保 方 担 保 金 额 担 保 类 型 ( 贷 款 债 券 等 ) 担 保 方 式 ( 信 用 担 保 抵 质 押 担 保 ) 期 限 反 担 保 措 施 ( 如 有 ) 合 计 10.5 详 细 披 露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期 末 的 受 限 资 产 情 况, 具 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产 名 称 账 面 价 值 期 限 等 10.6 详 细 披 露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关 联 方 产 生 原 因 关 联 资 金 占 用 情 况 等 对 于 关 联 方 往 来 款 占 比 较 高 的 非 政 府 性 企 业, 需 披 露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9-19-

并 对 其 合 规 性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主 要 包 括 : 已 发 行 尚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等 融 资 情 况 统 计, 已 发 行 未 兑 付 企 业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完 整 披 露 发 行 人 已 发 行 未 兑 付 的 债 券 中 票 短 融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债 权 计 划 理 财 产 品 及 其 他 各 类 私 募 债 权 品 种 情 况, 代 建 回 购 融 资 租 赁 售 后 回 租 等 方 式 融 资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筹 集 资 金 用 途 12.1 发 行 债 券 时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已 全 部 或 部 分 明 确 的, 应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12.1.1 列 表 说 明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的 基 本 情 况, 含 名 称 股 权 投 资 额 拟 使 用 债 券 资 金 资 金 使 用 比 例 等 12.1.2 本 次 发 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土 地 环 评 规 划 等 相 关 文 件 的 名 称 文 号 发 文 机 关 印 发 时 间 和 主 要 内 容 ( 保 障 房 项 目 应 披 露 住 建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的 标 题 文 号 和 主 要 内 容, 披 露 项 目 是 否 纳 入 省 级 保 障 房 计 划, 披 露 是 否 存 在 强 拆 强 建 等 情 况 ) 12.1.3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及 其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以 及 募 投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披 露 项 目 开 工 时 间 及 建 设 期 限 12.1.4 募 投 项 目 的 盈 利 性 分 析, 说 明 项 目 可 研 报 告 中 的 投 资 回 收 期 和 内 部 收 益 率 ( 如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项 目 收 入 无 法 覆 盖 总 投 资, 原 则 上 发 行 人 应 为 债 券 到 期 偿 付 提 供 的 增 信 措 施 ) -20-10

12.1.5 发 债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及 管 理 制 度 12.2 发 行 债 券 时 尚 未 明 确 具 体 募 投 项 目 的, 应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12.2.1 募 集 资 金 拟 使 用 方 向 和 计 划,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拟 投 资 项 目 类 型, 拟 使 用 项 目 资 金, 预 计 建 设 期 限,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项 目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12.2.2 拟 投 资 项 目 预 计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项 目 收 入 可 覆 盖 总 投 资 的, 应 提 供 初 步 项 目 收 益 测 算 分 析, 如 不 能 覆 盖 原 则 上 发 行 人 应 为 本 期 债 券 提 供 相 应 增 信 措 施 12.2.3 发 行 人 相 关 承 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承 诺 项 目 收 入 优 先 用 于 偿 还 本 期 债 券 ; 承 诺 按 相 关 要 求 披 露 债 券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下 一 步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 包 括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和 施 工 进 展 情 况 ) 等 ; 承 诺 如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变 更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偿 债 保 证 措 施 13.1 自 身 偿 付 能 力 主 要 包 括 发 行 人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等 内 容 13.2 项 目 收 益 测 算 发 行 人 需 根 据 募 投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等 文 件 编 制 项 目 收 益 测 算 报 告, 明 确 债 券 存 续 期 和 项 目 运 营 期 的 收 入 和 净 收 益 收 入 种 类 较 多 的 应 采 用 列 表 形 式 披 露 收 入 总 额 收 入 来 源 结 构 运 营 成 本 及 费 用 税 金 等 情 况 参 照 下 表 : 项 目 收 益 测 算 年 份 债 券 存 续 期 运 营 期 2016 2017 20 项 目 收 入 11-21-

运 营 成 本 及 费 用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如 有 ) 净 收 益 发 行 人 募 投 项 目 收 入 需 提 供 合 理 的 测 算 依 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指 导 定 价 文 件 同 类 可 比 价 格 等 13.3 增 信 措 施 ( 如 有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第 三 方 担 保 抵 质 押 担 保 等 第 三 方 担 保 : 需 披 露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财 务 情 况 (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报 表 ) 资 信 情 况 担 保 函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1 担 保 人 概 况 : 基 本 情 况 经 营 情 况 行 业 地 位 竞 争 优 势 等 ;2 担 保 人 资 信 状 况 ;3 累 计 担 保 余 额 ;4 担 保 人 财 务 数 据 ;5 担 保 人 发 行 债 券 情 况 ;6 担 保 函 主 要 内 容 : 金 额 担 保 方 式 担 保 期 限 担 保 范 围 ;7 担 保 人 与 发 行 人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债 权 代 理 人 ) 债 券 持 有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8 担 保 协 议 及 程 序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资 产 抵 质 押 担 保 : 需 披 露 抵 质 押 资 产 的 名 称 金 额 ( 账 面 价 值 或 评 估 值 ) 抵 质 押 资 产 金 额 与 所 发 行 债 券 本 息 总 额 之 间 的 比 例, 并 说 明 抵 质 押 资 产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的 解 决 方 案 及 持 续 披 露 安 排 ; 应 提 供 抵 质 押 资 产 的 评 估 登 记 保 管 和 相 关 法 律 手 续 保 障 投 资 者 履 行 权 利 的 有 关 制 度 安 排 等 情 况 13.4 其 他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偿 债 计 划 人 员 制 度 安 排 偿 债 专 户 / 基 金 设 置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可 变 现 资 产 ( 土 地 股 权 上 市 公 -22-12

司 股 票 等 ) 政 府 回 购 安 排 政 府 支 持 政 策 ( 资 产 资 金 特 许 经 营 权 等 ) 募 投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和 现 金 流 预 期 等 第 十 四 条 风 险 揭 示 相 关 风 险 揭 示 及 应 对 措 施 和 安 排 具 体 可 参 照 下 文 列 示 : 14.1 与 本 期 债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主 要 是 利 率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偿 付 风 险 募 投 项 目 投 资 风 险 违 规 使 用 债 券 资 金 的 相 关 风 险 抵 质 押 资 产 或 第 三 方 担 保 相 关 风 险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相 关 风 险 等 14.2 与 发 行 人 相 关 的 风 险 主 要 是 因 发 行 人 经 营 情 况 变 化 管 理 能 力 下 降 及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引 起 的 风 险, 如 盈 利 能 力 下 降 风 险 经 营 模 式 不 可 持 续 风 险 行 业 经 营 环 境 变 化 风 险 子 公 司 管 理 风 险 跨 行 业 经 营 风 险 应 收 账 款 回 收 风 险 其 他 应 收 款 回 收 风 险 期 间 费 用 增 长 风 险 未 来 资 本 支 出 规 模 较 大 风 险 对 外 担 保 占 比 较 大 风 险 关 联 交 易 占 比 较 大 风 险 等 14.3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是 因 法 律 法 规 宏 观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对 企 业 产 生 的 具 体 政 策 性 风 险, 如 财 政 金 融 税 收 土 地 产 业 环 保 经 营 许 可 外 汇 价 格 等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对 企 业 产 生 的 影 响 第 十 五 条 信 用 评 级 15.1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的 内 容 概 要 以 及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等 发 行 人 应 披 露 所 聘 请 的 评 级 机 构 及 其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情 况, 信 用 评 13-23-

级 的 主 要 情 况 应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1 评 级 结 论 及 标 志 所 代 表 的 涵 义 ;2 评 级 报 告 中 关 于 发 行 人 及 本 期 债 券 的 主 要 风 险 概 要 ;3 跟 踪 评 级 安 排 15.2 发 行 人 信 用 评 级 情 况 包 括 : 近 三 年 历 史 主 体 评 级 情 况 评 级 机 构 主 体 评 级 调 整 的 情 况 及 原 因. 发 行 人 债 项 评 级 高 于 主 体 评 级 的, 披 露 具 体 原 因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在 境 内 发 行 其 他 债 券 债 券 融 资 工 具 委 托 进 行 资 信 评 级 且 主 体 评 级 结 果 与 本 次 评 级 结 果 有 差 异 的, 应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充 分 披 露 原 因 15.3 发 行 人 银 行 授 信 情 况, 包 括 近 一 期 主 要 贷 款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已 使 用 额 度 及 未 使 用 额 度 15.4 发 行 人 信 用 记 录, 包 括 近 三 年 是 否 存 在 违 约 的 情 况, 以 及 债 务 违 约 的 金 额 时 间 原 因 及 处 置 进 度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意 见 主 要 包 括 法 律 事 务 所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等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的 概 要 律 师 应 对 监 管 协 议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等 所 有 的 法 律 文 件 发 表 意 见 第 十 七 条 其 他 应 说 明 的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备 查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备 查 文 件 清 单 查 阅 地 点 方 式 联 系 人 等 -24-14

附 件 3 企 业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切 实 提 高 企 业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推 进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企 业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是 我 委 企 业 债 券 市 场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我 委 将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并 开 展 企 业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中 的 中 介 机 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企 业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以 及 其 它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第 二 章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第 四 条 我 委 将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建 立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档 案, 全 面 采 集 中 介 机 构 基 本 信 息 和 中 介 机 构 行 为 信 息 第 五 条 中 介 机 构 基 础 信 息 包 括 中 介 机 构 名 称 业 务 范 围 及 资 质 信 用 代 码 主 办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等 基 础 信 息 由 中 介 机 构 在 企 业 债 券 申 报 时 一 并 上 报, 我 委 集 中 录 入 第 六 条 中 介 机 构 行 为 信 息 包 括 正 面 行 为 信 息 和 负 面 行 为 信 息 1-25-

第 七 条 正 面 行 为 信 息 包 括 中 介 机 构 承 销 情 况 业 务 创 新 情 况 申 报 材 料 质 量 情 况 等, 由 我 委 每 年 综 合 评 定 并 向 市 场 公 示 后 一 次 性 录 入 第 八 条 负 面 行 为 信 息 是 信 用 档 案 的 核 心 内 容 具 体 分 为 重 大 失 信 失 职 行 为 一 般 失 信 失 职 行 为 和 不 专 业 行 为 第 九 条 重 大 失 信 失 职 行 为 包 括 : 1 中 介 机 构 未 履 行 诚 信 尽 职 义 务, 导 致 发 行 申 报 材 料 或 存 续 期 信 息 披 露 材 料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 中 介 机 构 未 按 规 定 开 展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承 销 信 用 评 级 审 计 法 律 顾 问 资 产 评 估 等 中 介 服 务 工 作, 存 在 利 益 输 送 行 为 的 ; 3 中 介 机 构 未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尽 职 调 查 督 促 报 告 跟 踪 评 级 等 义 务, 且 相 关 企 业 债 券 发 生 偿 付 违 约 的 ; 4 中 介 机 构 不 配 合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自 律 机 构 等 进 行 应 急 处 理 或 业 务 调 查 等 市 场 管 理 和 存 续 期 监 管 业 务 的 ; 5 中 介 机 构 未 恪 守 保 密 义 务,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6 中 介 机 构 采 用 商 业 贿 赂 利 益 输 送 或 违 反 业 务 规 范 职 业 道 德 等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手 段 承 揽 业 务 的 ; 7 审 计 部 门 我 委 稽 察 部 门 等 有 关 方 面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中 介 机 构 存 在 重 大 失 职 行 为 的 ; 8 其 它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重 大 负 面 影 响 的 失 信 失 职 行 为 -26-2

第 十 条 一 般 失 信 失 职 行 为 包 括 : 1 中 介 机 构 未 履 行 诚 信 尽 职 义 务, 导 致 发 行 申 报 材 料 或 存 续 期 信 息 披 露 材 料 存 在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或 不 完 善 的 情 况, 但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2 中 介 机 构 未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尽 职 调 查 督 促 报 告 跟 踪 评 级 等 义 务, 且 所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等 ) 发 生 偿 付 违 约 的 ; 3 中 介 机 构 未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尽 职 调 查 督 促 报 告 跟 踪 评 级 等 义 务, 但 企 业 债 券 未 发 生 偿 付 违 约 的 ; 4 审 计 部 门 我 委 稽 察 部 门 等 有 关 方 面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中 介 机 构 存 在 一 般 失 职 行 为 的 ; 5 其 他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重 大 负 面 影 响 的 失 信 失 职 行 为 第 十 一 条 不 专 业 行 为 包 括 : 1 中 介 机 构 制 作 的 发 行 申 报 材 料 或 存 续 期 信 息 披 露 材 料 不 符 合 形 式 要 求, 存 在 表 述 不 一 致 数 据 未 更 新 用 印 不 规 范 等 情 形 的 ; 2 中 介 机 构 制 作 的 补 充 材 料 不 符 合 反 馈 意 见 要 求, 被 多 次 出 具 反 馈 意 见 的 ; 3 其 它 影 响 发 行 审 核 存 续 期 管 理 工 作 效 率 的 不 专 业 行 为 第 三 章 中 介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我 委 通 过 建 立 守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对 企 业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信 用 评 价 3-27-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中 介 机 构 正 面 行 为, 我 委 将 定 期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组 织 开 展 评 估, 并 将 评 价 结 果 以 适 当 形 式 公 开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重 大 失 信 失 职 行 为, 我 委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当 事 机 构 和 责 任 人 给 予 警 告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有 关 情 况 在 发 展 改 革 系 统 内 部 通 报, 并 以 适 当 形 式 公 开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一 般 失 信 失 职 行 为, 我 委 将 与 当 事 机 构 和 责 任 人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有 关 情 况 在 发 展 改 革 系 统 内 部 通 报 第 十 六 条 对 于 不 专 业 行 为, 我 委 将 责 令 当 事 机 构 和 责 任 人 限 期 改 正 对 多 次 发 生 不 专 业 行 为 的, 我 委 将 与 当 事 机 构 和 责 任 人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有 关 情 况 在 发 展 改 革 系 统 内 部 通 报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28-4

( 二 )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发 电 对 发 改 办 财 金 (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1327 号 ) 文 件 的 补 充 说 明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改 委 : 为 做 好 优 质 企 业 发 债 用 于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项 目 融 资 工 作, 在 发 改 办 财 经 2015 1327 号 文 件 政 策 措 施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以 下 补 充 说 明 : 一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 的 发 债 主 体, 以 自 身 合 法 拥 有 的 资 产 进 行 抵 质 押 或 由 担 保 公 司 提 供 第 三 方 担 保 的 债 券, 或 项 目 自 身 收 益 确 定 且 回 报 较 短 的 债 券, 亦 不 受 发 债 企 业 数 量 指 标 的 限 制 二 鼓 励 以 省 级 ( 含 计 划 单 列 市 ) 投 融 资 公 司 作 为 主 体 发 行 重 点 领 域 项 目 集 合 债 券, 以 直 投 或 转 贷 合 作 单 位 使 用 等 形 式 支 持 同 类 型 项 目 的 批 量 建 设 三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不 低 于 AA 且 债 项 级 别 不 低 于 AA+ 的 债 券, 允 许 企 业 使 用 不 超 过 40% 的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和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四 允 许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专 项 用 于 偿 还 为 在 建 项 目 举 债 且 已 进 入 偿 付 本 金 阶 段 的 原 企 业 债 券 及 其 它 高 成 本 融 资 : 符 合 国 发 2014 43 号 文 件 精 神 在 建 募 投 项 目 具 有 稳 定 收 益, 或 以 资 产 抵 质 押 第 三 方 担 保 等 作 为 增 信 措 施 ; 企 业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评 级 和 债 项 评 级 不 低 于 原 有 评 级 ; 新 发 行 债 券 规 模 不 超 过 被 置 换 债 券 发 的 本 息 余 额 五 按 照 国 发 办 2015 42 号 文 件 已 实 现 市 场 化 运 营 的 城 投 公 司 开 展 规 范 的 PPP 项 目 发 债 融 资, 不 受 发 债 企 业 数 量 指 标 的 限 -29-

制 建 立 PPP 项 目 发 挥 在 绿 色 审 核 通 道 社 会 资 本 方 在 参 加 PPP 项 目 招 投 标 时, 可 将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纳 入 项 目 融 资 方 案 一 并 考 虑, 并 同 时 向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报 送 企 业 债 券 申 请 资 料, 由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提 前 预 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2015 年 6 月 19 日 -30-

( 三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充 分 发 挥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功 能 支 持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促 进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1327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 为 进 一 步 发 挥 企 业 债 券 在 促 投 资 稳 增 长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支 持 重 点 领 域 和 重 点 项 目 融 资, 促 进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4 43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在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强 化 偿 债 保 障 严 格 防 范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更 加 有 效 地 发 挥 企 业 债 券 的 直 接 融 资 功 能, 科 学 设 置 发 债 条 件, 简 化 发 债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扩 大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规 模, 大 力 支 持 市 场 化 运 营 资 产 真 实 有 效 的 企 业 以 自 身 信 用 为 基 础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支 持 企 业 加 快 结 构 调 整 和 转 型 升 级, 支 持 企 业 以 各 种 形 式 参 与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建 设 现 通 知 如 下 : 一 鼓 励 优 质 企 业 发 债 用 于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项 目 融 资 ( 一 ) 对 于 债 项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级 或 由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的 担 保 公 司 ( 主 体 评 级 在 AA+ 及 以 上 ) 提 供 第 三 方 担 保 或 使 用 有 效 资 产 进 行 抵 质 押 担 保 使 债 项 级 别 达 到 AA+ 及 以 上 的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七 大 类 重 大 投 资 工 程 包 六 大 领 域 消 费 工 程 项 目 融 资, 不 受 发 债 企 业 数 量 指 标 的 限 制 ( 二 ) 发 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养 老 产 业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创 新 创 业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电 网 改 造 等 重 点 领 域 专 项 债 券, 不 受 发 债 企 业 数 量 指 标 的 限 制 -31-

二 支 持 县 域 企 业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 三 ) 县 域 企 业 发 行 用 于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的 优 质 企 业 债 和 专 项 债 券 ( 见 ( 一 ) ( 二 )), 不 受 发 债 企 业 数 量 指 标 的 限 制 三 科 学 设 置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条 件 ( 四 ) 将 城 投 类 企 业 和 一 般 生 产 经 营 类 企 业 需 提 供 担 保 措 施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分 别 放 宽 至 65% 和 75%; 主 体 评 级 AA+ 的, 相 应 资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放 宽 至 70% 和 80%; 主 体 评 级 AAA 的, 相 应 资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进 一 步 放 宽 至 75% 和 85% ( 五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可 按 照 净 利 润 和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净 利 润 孰 高 者 测 算 净 利 润 指 标 ( 六 ) 将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占 项 目 总 投 资 比 例 放 宽 至 不 超 过 70% 四 合 理 确 定 和 把 握 区 域 经 济 和 债 券 风 险 迹 象 预 警 线 ( 七 ) 符 合 国 发 2014 43 号 文 件 精 神,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完 善 的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不 与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率 和 地 方 财 政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挂 钩 ( 八 ) 将 本 区 域 企 业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余 额 一 般 不 超 过 上 年 度 GDP8% 的 预 警 线 提 高 到 12% 五 简 化 企 业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变 更 程 序 ( 九 ) 在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完 善 不 影 响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的 情 况 下, 发 债 企 业 如 需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用 于 其 他 符 合 国 家 鼓 励 方 向 的 项 目 建 设, 应 发 布 公 告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自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如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未 偿 还 债 券 本 金 总 额 10% 及 以 上 -32-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 以 公 告 日 为 债 权 登 记 日 ) 向 债 权 代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则 需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对 变 更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通 过 后 中 央 企 业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地 方 企 业 报 省 级 ( 计 划 单 列 市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备 案 后 实 施 变 更 如 没 有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则 发 债 企 业 直 接 向 相 应 部 门 备 案 后 实 施 变 更 六 鼓 励 企 业 发 债 用 于 特 许 经 营 等 PPP 项 目 建 设 ( 十 ) 鼓 励 一 般 生 产 经 营 类 企 业 和 实 体 化 运 营 的 城 投 企 业 通 过 发 行 一 般 企 业 债 券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可 续 期 债 券 等, 用 于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特 许 经 营 等 PPP 项 目 建 设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2015 年 5 月 25 日 -33-

( 四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755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 为 加 大 债 券 融 资 方 式 对 信 息 电 网 油 气 等 重 大 网 络 工 程 健 康 与 养 老 服 务 生 态 环 保 清 洁 能 源 粮 食 和 水 利 交 通 油 气 及 矿 产 资 源 保 障 工 程 等 七 大 类 重 大 投 资 工 程 包, 以 及 信 息 消 费 绿 色 消 费 住 房 消 费 旅 游 休 闲 消 费 教 育 文 体 消 费 和 养 老 健 康 消 费 等 六 大 领 域 消 费 工 程 的 支 持 力 度, 拉 动 重 点 领 域 投 资 和 消 费 需 求 增 长, 现 将 我 委 制 定 的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印 发 你 们, 请 在 企 业 债 券 预 审 工 作 中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2015 年 3 月 31 日 -34-

附 件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是 实 施 统 一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和 维 护, 建 于 城 市 地 下 用 于 敷 设 市 政 公 用 管 线, 满 足 管 线 单 位 的 使 用 和 运 行 维 护 要 求, 同 步 配 套 消 防 供 电 照 明 监 控 与 报 警 通 风 排 水 标 识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是 保 障 城 市 运 行 的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为 加 快 推 进 以 人 为 本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推 进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保 障 城 市 安 全 运 行, 进 一 步 扩 大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发 挥 稳 增 长 的 积 极 作 用, 加 大 债 券 融 资 支 持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的 力 度, 制 定 本 指 引 一 鼓 励 各 类 企 业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可 续 期 债 券 等 专 项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在 相 关 手 续 齐 备 偿 债 措 施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比 照 我 委 加 快 和 简 化 审 核 类 " 债 券 审 核 程 序, 提 高 审 核 效 率 二 在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较 为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企 业 申 请 发 行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可 适 当 放 宽 企 业 债 券 现 行 审 核 政 策 及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风 险 防 范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规 定 的 部 分 准 入 条 件 ( 一 ) 发 行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的 城 投 类 企 业 不 受 发 债 指 标 限 制 ( 二 ) 募 集 资 金 占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比 例 由 不 超 过 60% 放 宽 至 不 超 过 70% ( 三 ) 将 城 投 类 企 业 和 一 般 生 产 经 营 性 企 业 需 提 供 担 保 措 施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分 别 放 宽 至 70% 和 75%; 主 体 评 级 AAA 的, 资 -35-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进 一 步 放 宽 至 75% 和 80% ( 四 ) 不 受 地 方 政 府 所 属 城 投 企 业 已 发 行 未 偿 付 的 企 业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余 额 与 地 方 政 府 当 年 GDP 的 比 值 超 过 8% 的, 其 所 属 城 投 企 业 发 债 应 严 格 控 制 的 限 制 ( 五 ) 城 投 类 企 业 不 受 单 次 发 债 规 模,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所 属 地 方 政 府 上 年 本 级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的 限 制 ( 六 ) 对 于 与 新 区 开 发 区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规 划 相 配 套 的 综 合 管 廊 项 目, 若 项 目 建 设 期 限 超 过 5 年, 可 将 专 项 债 券 核 准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从 现 行 的 1 年 延 长 至 2 年 企 业 可 在 该 期 限 内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需 求 和 市 场 情 况 自 主 择 机 发 行 三 发 债 企 业 可 根 据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项 目 建 设 和 资 金 回 流 特 点, 灵 活 设 计 专 项 债 券 的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时 间 安 排 以 及 发 行 安 排 四 地 方 政 府 应 积 极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参 与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项 目 建 设, 进 一 步 完 善 城 市 规 划, 积 极 制 定 投 资 分 担 使 用 付 费 明 晰 产 权 等 配 套 政 策, 为 企 业 发 行 专 项 债 券 投 资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项 目 创 造 收 益 稳 定 的 政 策 环 境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综 合 运 用 预 算 内 资 金 支 持 专 项 政 府 债 券 城 建 配 套 资 金 等 方 式, 制 定 多 层 次 风 险 缓 释 政 策, 统 筹 加 大 对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的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五 鼓 励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采 取 债 贷 组 合 增 信 方 式, 由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债 券 和 贷 款 统 筹 管 理 债 贷 组 合 是 按 照 融 资 统 一 规 划 债 贷 统 一 授 信 动 态 长 效 监 控 全 程 风 险 管 理 的 模 式, 由 银 行 为 企 业 制 定 系 统 性 融 资 规 划,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融 资 需 求, 将 企 业 债 券 和 贷 款 统 一 纳 入 银 行 综 合 授 信 管 理 体 系, 对 企 业 和 项 目 债 务 融 资 实 施 全 程 管 理 -36-

六 积 极 开 展 债 券 品 种 创 新 鼓 励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项 目 发 行 可 续 期 债 券, 根 据 与 使 用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和 付 款 安 排 特 点 设 置 续 期 和 利 息 偿 付 安 排 对 于 具 有 稳 定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的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建 设 项 目, 可 按 照 融 资 一 投 资 建 设 一 回 收 资 金 封 闭 运 行 的 模 式, 开 展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试 点 -37-

( 五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756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 为 加 大 债 券 融 资 方 式 对 信 息 电 网 油 气 等 重 大 网 络 工 程 健 康 与 养 老 服 务 生 态 环 保 清 洁 能 源 粮 食 和 水 利 交 通 油 气 及 矿 产 资 源 保 障 工 程 等 七 大 类 重 大 投 资 工 程 包, 以 及 信 息 消 费 绿 色 消 费 住 房 消 费 旅 游 休 闲 消 费 教 育 文 体 消 费 和 养 老 健 康 消 费 等 六 大 领 域 消 费 工 程 的 支 持 力 度, 拉 动 重 点 领 域 投 资 和 消 费 需 求 增 长, 特 别 是 为 增 强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支 撑 作 用, 培 育 新 的 增 长 点, 现 将 我 委 制 定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印 发 你 们, 请 在 企 业 债 券 预 审 工 作 中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办 公 厅 2015 年 3 月 31-38-

附 件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是 以 重 大 技 术 突 破 和 重 大 发 展 需 求 为 基 础, 对 经 济 社 会 全 局 和 长 远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引 领 带 动 作 用, 知 识 技 术 密 集 物 质 资 源 消 耗 少 成 长 潜 力 大 综 合 效 益 好 的 产 业 为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培 育 和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32 号 ) 精 神, 落 实 今 年 中 央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工 作 部 署, 加 大 企 业 债 券 对 培 育 和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支 持 力 度, 引 导 和 鼓 励 社 会 投 入, 制 定 本 指 引 一 鼓 励 节 能 环 保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生 物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汽 车 等 领 域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发 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融 资, 重 点 支 持 十 二 五 国 家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 国 发 2012 28 号 ) 中 明 确 的 重 大 节 能 技 术 与 装 备 产 业 化 工 程 重 大 环 保 技 术 装 备 及 产 品 产 业 化 示 范 工 程 重 要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工 程 宽 带 中 国 工 程 高 性 能 集 成 电 路 工 程 新 型 平 板 显 示 工 程 物 联 网 和 云 计 算 工 程 信 息 惠 民 工 程 蛋 白 类 等 生 物 药 物 和 疫 苗 工 程 高 性 能 医 学 诊 疗 设 备 工 程 生 物 育 种 工 程 生 物 基 材 料 工 程 航 空 装 备 工 程 空 间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先 进 轨 道 交 通 装 备 及 关 键 部 件 工 程 海 洋 工 程 装 备 工 程 智 能 制 造 装 备 工 程 新 能 源 集 成 应 用 工 程 关 键 材 料 升 级 换 代 工 程 以 及 新 能 源 汽 车 工 程 等 二 十 大 产 业 创 新 发 展 工 程 项 目 二 对 于 专 项 用 于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项 目 的 发 债 申 请, 在 相 关 手 续 齐 备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比 照 我 委 加 快 和 简 化 审 核 类 债 券 审 核 程 序, 提 高 审 核 效 率 -39-

三 鼓 励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采 取 债 贷 组 合 增 信 方 式, 由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债 券 和 贷 款 统 筹 管 理 债 贷 组 合 是 按 照 融 资 统 一 规 划 债 贷 统 一 授 信 动 态 长 效 监 控 全 程 风 险 管 理 的 模 式, 由 银 行 为 企 业 制 定 系 统 性 融 资 规 划,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融 资 需 求, 将 企 业 债 券 和 贷 款 统 一 纳 入 银 行 综 合 授 信 管 理 体 系, 对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实 施 全 程 管 理 四 优 化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品 种 方 案 设 计 一 是 可 根 据 项 目 资 金 回 流 的 具 体 情 况 科 学 设 计 债 券 发 行 方 案, 支 持 合 理 灵 活 设 置 债 券 期 限 选 择 权 及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二 是 支 持 发 债 企 业 利 用 债 券 资 金 优 化 债 务 结 构, 在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较 为 完 善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企 业 使 用 不 超 过 50% 的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和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三 是 积 极 探 索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担 保 方 式 四 是 允 许 发 债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领 域 兼 并 重 组 购 买 知 识 产 权 等 五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加 强 金 融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的 结 合, 综 合 运 用 预 算 内 资 金 支 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投 入 加 快 建 立 包 括 财 政 出 资 和 社 会 资 金 投 入 在 内 的 多 层 次 担 保 体 系, 以 及 财 政 贴 息 等 风 险 补 偿 优 惠 政 策, 统 筹 加 大 对 企 业 发 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的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六 发 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将 关 于 试 行 全 面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风 险 防 范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提 出 的 原 则 上 需 提 供 担 保 措 施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放 宽 至 75%; 主 体 评 级 达 到 AAA 的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进 一 步 放 宽 至 80% 七 积 极 开 展 债 券 品 种 创 新, 对 于 具 有 稳 定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类 项 目, 可 按 照 融 资 一 投 资 建 设 一 回 收 资 金 封 闭 运 行 的 模 式, 开 展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试 点 -40-

( 六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养 老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817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 为 加 大 债 券 融 资 方 式 对 信 息 电 网 油 气 等 重 大 网 络 工 程 健 康 与 养 老 服 务 生 态 环 保 清 洁 能 源 粮 食 和 水 利 交 通 油 气 及 矿 产 资 源 保 障 工 程 等 七 大 类 重 大 投 资 工 程 包, 以 及 信 息 消 费 绿 色 消 费 住 房 消 费 旅 游 休 闲 消 费 教 育 文 体 消 费 和 养 老 健 康 消 费 等 六 大 领 域 消 费 工 程 的 支 持 力 度, 拉 动 重 点 领 域 投 资 和 消 费 需 求 增 长, 现 将 我 委 制 定 的 养 老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印 发 你 们, 请 在 企 业 债 券 预 审 工 作 中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 养 老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2015 年 4 月 7 日 -41-

附 件 养 老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近 年 来, 我 国 养 老 服 务 业 快 速 发 展, 以 居 家 为 基 础 社 区 为 依 托 机 构 为 支 撑 的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初 步 建 立 但 总 体 上 看, 养 老 服 务 和 产 品 供 给 不 足 市 场 发 育 不 健 全 城 乡 区 域 发 展 不 平 衡 等 问 题 还 十 分 突 出 为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养 老 服 务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3 35 号 ) 精 神, 加 大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方 式 对 养 老 产 业 的 支 持 力 度, 引 导 和 鼓 励 社 会 投 入, 制 定 本 指 引 一 支 持 专 门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生 活 照 料 康 复 护 理 等 服 务 的 营 利 性 或 非 营 利 性 养 老 项 目 发 行 养 老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用 于 建 设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和 提 供 养 老 服 务 发 债 企 业 可 使 用 债 券 资 金 改 造 其 他 社 会 机 构 的 养 老 设 施, 或 收 购 政 府 拥 有 的 学 校 医 院 疗 养 机 构 等 闲 置 公 用 设 施 并 改 造 为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二 对 于 专 项 用 于 养 老 产 业 项 目 的 发 债 申 请, 在 相 关 手 续 齐 备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比 照 我 委 加 快 和 简 化 审 核 类 债 券 审 核 程 序, 提 高 审 核 效 率 三 在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较 为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企 业 申 请 发 行 养 老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可 适 当 放 宽 企 业 债 券 现 行 审 核 政 策 及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风 险 防 范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规 定 的 部 分 准 入 条 件 ( 一 ) 发 行 养 老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的 城 投 类 企 业 不 受 发 债 指 标 限 制 ( 二 )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可 用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中 配 套 建 设 的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项 目, 具 体 投 资 规 模 可 由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根 据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内 容 出 具 专 项 意 见 核 定 ( 三 ) 募 集 资 金 占 养 老 产 业 项 目 总 投 资 比 例 由 不 超 过 60% 放 宽 -42-

至 不 超 过 70% ( 四 ) 将 城 投 类 企 业 和 一 般 生 产 经 营 性 企 业 需 提 供 担 保 措 施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分 别 放 宽 至 70% 和 75%; 主 体 评 级 AAA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进 一 步 放 宽 至 75% 和 80% ( 五 ) 不 受 地 方 政 府 所 属 城 投 企 业 已 发 行 未 偿 付 的 企 业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余 额 与 地 方 政 府 当 年 GDP 的 比 值 超 过 8% 的, 其 所 属 城 投 企 业 发 债 应 严 格 控 制 的 限 制 ( 六 ) 城 投 类 企 业 不 受 单 次 发 债 规 模,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所 属 地 方 政 府 上 年 本 级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的 限 制 四 优 化 养 老 产 业 专 项 债 券 品 种 方 案 设 计 一 是 根 据 养 老 产 业 投 资 回 收 期 较 长 的 特 点, 支 持 发 债 企 业 发 行 10 年 期 及 以 上 的 长 期 限 企 业 债 券 或 可 续 期 债 券 二 是 支 持 发 债 企 业 利 用 债 券 资 金 优 化 债 务 结 构, 在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较 为 完 善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企 业 使 用 不 超 过 50% 的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和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五 支 持 发 债 企 业 按 照 国 土 资 源 部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指 导 意 见 有 关 规 定, 以 出 让 或 租 赁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为 债 券 设 定 抵 押 六 发 债 企 业 以 出 让 方 式 获 得 的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可 以 计 入 发 债 企 业 资 产 ; 对 于 政 府 通 过 PPP 补 助 投 资 贷 款 贴 息 运 营 补 贴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支 持 企 业 举 办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养 老 服 务 的, 在 计 算 相 关 发 债 指 标 时, 可 计 入 发 债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七 支 持 企 业 设 立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支 持 养 老 产 业 发 展, 支 持 企 业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扩 大 养 老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资 本 规 模 八 积 极 开 展 债 券 品 种 创 新, 对 于 具 有 稳 定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的 养 老 产 业 项 目, 可 按 照 融 资 投 资 建 设 回 收 资 金 封 闭 运 行 的 模 式, 开 展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试 点 -43-

( 七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818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 为 加 大 债 券 融 资 方 式 对 信 息 电 网 油 气 等 重 大 网 络 工 程 健 康 与 养 老 服 务 生 态 环 保 清 洁 能 源 粮 食 和 水 利 交 通 油 气 及 矿 产 资 源 保 障 工 程 等 七 大 类 重 大 投 资 工 程 包, 以 及 信 息 消 费 绿 色 消 费 住 房 消 费 旅 游 休 闲 消 费 教 育 文 体 消 费 和 养 老 健 康 消 费 等 六 大 领 域 消 费 工 程 的 支 持 力 度, 拉 动 重 点 领 域 投 资 和 消 费 需 求 增 长, 现 将 我 委 制 定 的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印 发 你 们, 请 在 企 业 债 券 预 审 工 作 中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2015 年 4 月 7 日 -44-

附 件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指 引 为 缓 解 我 国 城 市 普 遍 存 在 的 因 停 车 需 求 爆 发 式 增 长 而 导 致 的 停 车 难 问 题, 加 大 企 业 债 券 融 资 方 式 对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及 运 营 的 支 持 力 度, 引 导 和 鼓 励 社 会 投 入, 制 定 本 指 引 一 鼓 励 企 业 发 行 债 券 专 项 用 于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项 目, 在 相 关 手 续 齐 备 偿 债 措 施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比 照 我 委 加 快 和 简 化 审 核 类 债 券 审 核 程 序, 提 高 审 核 效 率 二 在 偿 债 保 障 措 施 较 为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企 业 申 请 发 行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可 适 当 放 宽 企 业 债 券 现 行 审 核 政 策 及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企 业 债 券 风 险 防 范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规 定 的 部 分 准 入 条 件 ( 一 ) 发 行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的 城 投 类 企 业 不 受 发 债 指 标 限 制 ( 二 )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可 用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主 体 项 目 ) 中 配 套 建 设 的 城 市 停 车 场 项 目, 具 体 投 资 规 模 可 由 主 体 项 目 审 批 部 门 根 据 主 体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内 容 出 具 专 项 意 见 核 定 ( 三 ) 募 集 资 金 占 城 市 停 车 场 项 目 总 投 资 比 例 由 不 超 过 60% 放 宽 至 不 超 过 70% ( 四 ) 将 城 投 类 企 业 和 一 般 生 产 经 营 性 企 业 需 提 供 担 保 措 施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分 别 放 宽 至 70% 和 75%; 主 体 评 级 AAA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要 求 进 一 步 放 宽 至 75% 和 80% ( 五 ) 不 受 地 方 政 府 所 属 城 投 企 业 已 发 行 未 偿 付 的 企 业 债 -45-

券 中 期 票 据 余 额 与 地 方 政 府 当 年 GDP 的 比 值 超 过 8% 的, 其 所 属 城 投 企 业 发 债 应 严 格 控 制 的 限 制 ( 六 ) 城 投 类 企 业 不 受 单 次 发 债 规 模,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所 属 地 方 政 府 上 年 本 级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收 入 的 限 制 三 发 债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按 照 政 府 出 地 市 场 出 资 公 私 合 作 模 式 (PPP) 建 设 的 城 市 停 车 场 项 目 的, 应 提 供 当 地 政 府 和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的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实 施 方 案 特 许 经 营 方 案 资 金 补 助 协 议, 同 时 应 明 确 项 目 所 用 土 地 的 权 属 和 性 质 四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综 合 运 用 预 算 内 资 金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专 项 资 金, 通 过 投 资 补 助 基 金 注 资 担 保 补 贴 贷 款 贴 息 等 多 种 方 式, 支 持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专 项 债 券 发 行 地 方 价 格 部 门 应 及 时 制 定 和 完 善 停 车 场 收 费 价 格 政 策, 保 护 城 市 停 车 场 的 合 理 盈 利 空 间 五 优 化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项 目 品 种 方 案 设 计 一 是 可 根 据 项 目 资 金 回 流 的 具 体 情 况 科 学 设 计 债 券 发 行 方 案, 支 持 合 理 灵 活 设 置 债 券 期 限 选 择 权 及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二 是 积 极 探 索 停 车 设 施 产 权 专 项 经 营 权 预 期 收 益 质 押 担 保 等 形 式 三 是 鼓 励 发 债 用 于 委 托 经 营 或 转 让 经 营 转 让 (TOT) 等 方 式, 收 购 已 建 成 的 停 车 场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六 鼓 励 城 市 停 车 场 建 设 项 目 采 取 债 贷 组 合 增 信 方 式, 由 商 业 银 行 进 行 债 券 和 贷 款 统 筹 管 理 债 贷 组 合 是 按 照 融 资 统 一 规 划 债 贷 统 一 授 信 动 态 长 效 监 控 全 程 风 险 管 理 的 模 式, 由 银 行 为 企 业 制 定 系 统 性 融 资 规 划,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融 资 需 求, 将 企 业 债 券 和 贷 款 统 一 纳 入 银 行 综 合 授 信 管 理 体 系, 对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实 施 全 程 管 理 -46-

七 积 极 开 展 债 券 品 种 创 新, 对 于 具 有 稳 定 偿 债 资 金 来 源 的 停 车 场 建 设 项 目, 可 按 照 融 资 投 资 建 设 回 收 资 金 封 闭 运 行 的 模 式, 开 展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试 点 -47-

( 八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财 金 2015 2010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精 神 和 党 中 央 2015 年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工 作 要 求, 扩 大 直 接 融 资 规 模, 规 范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工 作,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的 作 用, 现 将 我 委 制 定 的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你 们, 请 在 工 作 中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1.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申 请 材 料 参 考 目 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2015 年 7 月 29 日 -48-

附 件 1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立 法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规 范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发 行 管 理 工 作, 扩 大 直 接 融 资 规 模,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的 作 用, 根 据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基 本 概 念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是 由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或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行 的, 与 特 定 项 目 相 联 系 的,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特 定 项 目 的 投 资 与 建 设, 债 券 的 本 息 偿 还 资 金 完 全 或 主 要 来 源 于 项 目 建 成 后 运 营 收 益 的 企 业 债 券 第 三 条 资 金 用 途 发 行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募 集 的 资 金, 只 能 用 于 该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或 设 备 购 置, 不 得 置 换 项 目 资 本 金 或 偿 还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其 他 债 务, 但 偿 还 已 使 用 的 超 过 项 目 融 资 安 排 约 定 规 模 的 银 行 贷 款 除 外 第 二 章 发 行 与 上 市 第 四 条 发 行 方 式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可 以 以 招 标 或 簿 记 建 档 形 式 公 开 发 行, 也 可 以 面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每 次 发 行 时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不 超 过 二 百 人, 单 笔 认 购 不 少 -49-

于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非 公 开 发 行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的, 不 得 采 用 广 告 公 开 劝 诱 和 变 相 公 开 方 式 第 五 条 发 行 条 件 发 行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需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和 本 办 法 对 公 开 发 行 和 非 公 开 发 行 债 券 的 要 求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的 债 项 评 级 应 达 到 AA 及 以 上 第 六 条 申 报 方 式 发 行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应 按 照 企 业 债 券 申 报 程 序 和 要 求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核 准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以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平 台 为 依 托,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时 限 进 行 审 核 第 七 条 承 销 发 行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应 由 有 资 质 的 承 销 机 构 进 行 承 销 第 八 条 分 期 发 行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可 申 请 一 次 核 准, 根 据 项 目 资 金 需 求 进 度 分 期 发 行, 但 应 自 核 准 起 两 年 内 发 行 完 毕, 超 过 两 年 的 未 发 行 额 度 即 作 废 第 九 条 期 限 要 求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的 存 续 期 不 得 超 过 募 投 项 目 运 营 周 期 还 本 付 息 资 金 安 排 应 与 项 目 收 益 实 现 相 匹 配 第 十 条 债 券 形 式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为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债 券, 在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登 记 托 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应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统 一 登 记 托 管, 且 存 续 期 内 不 得 转 托 管 第 十 一 条 上 市 交 易 公 开 发 行 的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发 行 后, 可 在 国 家 依 法 设 立 的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流 通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仅 限 于 在 机 构 投 资 者 范 围 内 流 通 转 让 转 让 后, 持 有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二 百 人 -50-

第 三 章 项 目 及 收 益 第 十 二 条 基 本 要 求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能 够 产 生 持 续 稳 定 的 现 金 流 第 十 三 条 鼓 励 类 重 点 支 持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项 目, 以 及 其 他 有 利 于 结 构 调 整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项 目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项 目, 通 过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融 资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应 该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或 仅 承 担 发 债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运 营 的 特 殊 目 的 载 体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负 责 募 投 项 目 的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根 据 约 定 享 有 项 目 的 收 益 权, 也 是 保 证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可 研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相 对 客 观 科 学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鼓 励 聘 请 具 有 相 应 行 业 甲 级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编 制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收 益 和 现 金 流 应 由 独 立 第 三 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具 有 咨 询 评 估 资 质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咨 询 公 司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等 ) 进 行 评 估, 并 对 项 目 收 益 和 现 金 流 覆 盖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资 金 出 具 专 项 意 见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除 债 券 资 金 外,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应 全 部 落 实, 其 中 投 资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例 需 符 合 国 务 院 关 于 项 目 资 本 金 比 例 的 有 关 要 求, 并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计 划 足 额 及 时 到 位, 贷 款 银 行 应 出 具 贷 款 承 诺 函, 其 他 资 金 来 源 应 提 供 相 关 依 据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对 项 目 可 能 超 概 算 情 况 提 前 作 出 融 资 安 排, 确 保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足 额 到 位 -51-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财 务 效 益 评 价 在 项 目 运 营 期 内 的 每 个 计 息 年 度, 项 目 收 入 应 该 能 够 完 全 覆 盖 债 券 当 年 还 本 付 息 的 规 模 项 目 投 资 内 部 收 益 率 原 则 上 应 大 于 8% 对 于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或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财 政 补 贴 占 全 部 收 入 比 例 超 过 30% 的 项 目, 或 运 营 期 超 过 20 年 的 项 目, 内 部 收 益 率 的 要 求 可 适 当 放 宽, 但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6%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收 入 的 认 定 项 目 收 入 是 指 与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有 关 的 所 有 直 接 收 益 和 可 确 认 的 间 接 收 益 项 目 收 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直 接 收 费 收 入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财 政 补 贴 等 其 中, 财 政 补 贴 应 逐 年 列 入 相 应 级 别 人 民 政 府 的 财 政 预 算 并 经 同 级 人 大 批 准 列 支, 条 件 成 熟 后 还 应 纳 入 有 权 限 政 府 的 中 期 财 政 规 划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合 法 合 规 的 财 政 补 贴 占 项 目 收 入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50%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收 益 权 的 排 他 性 发 行 人 应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债 权 代 理 人 协 议 中 约 定, 发 行 人 合 法 享 有 项 目 及 其 收 益 的 所 有 权, 相 关 项 目 的 所 有 直 接 和 可 确 认 的 间 接 收 益 将 根 据 有 关 账 户 协 议 和 账 户 监 管 要 求, 在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本 息 范 围 内 全 部 用 于 债 券 偿 债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不 得 对 项 目 及 其 收 益 设 定 抵 押 质 押 等 他 项 权 利, 但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进 度 的 要 求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原 则 上 应 为 已 开 工 项 目, 未 开 工 项 目 应 符 合 开 工 条 件, 并 于 债 券 发 行 后 三 个 月 内 开 工 建 设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建 设 保 障 为 保 障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鼓 励 发 行 人 为 募 投 项 目 购 买 工 程 保 险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承 包 商 应 提 供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52-

第 四 章 账 户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账 户 设 置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发 行 人 应 该 在 银 行 设 置 独 立 于 日 常 经 营 账 户 的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户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分 别 存 放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项 目 收 入 资 金 和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资 金 第 二 十 三 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户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户, 专 门 用 于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的 接 收 存 储 及 划 转,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临 时 闲 置 的 募 集 资 金, 只 能 用 于 银 行 存 款 国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低 风 险 保 本 投 资, 并 按 约 定 定 期 将 投 资 情 况 告 知 债 权 代 理 人 第 二 十 四 条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专 门 用 于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偿 债 准 备 资 金 的 接 收 存 储 及 划 转,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从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中 划 转 的 资 金 发 行 人 或 差 额 补 偿 人 划 入 的 其 他 资 金 除 偿 还 债 券 本 息 外,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资 金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临 时 闲 置 的 偿 债 资 金, 只 能 用 于 银 行 存 款 国 债 地 方 政 府 债 金 融 债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低 风 险 保 本 投 资, 并 在 付 息 或 兑 付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全 部 转 化 为 活 期 存 款 投 资 情 况 应 按 约 定 定 期 告 知 债 权 代 理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项 目 运 营 期 间 所 有 收 入 必 须 全 部 进 入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项 目 收 入 由 可 确 定 的 主 体 支 付 时, 应 在 相 关 协 议 中 约 定, 由 该 主 体 直 接 向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划 转 资 金 发 行 人 应 将 全 部 项 目 收 入 从 归 集 专 户 向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划 转, 作 为 债 券 偿 债 准 备 金 偿 债 准 备 金 以 待 偿 付 的 全 部 债 券 本 息 为 限, 划 转 次 数 和 具 体 时 点 可 由 发 行 人 债 权 代 理 人 和 监 管 银 行 根 据 项 -53-

目 收 益 实 现 特 点 约 定, 原 则 上 每 个 计 息 年 度 内 不 少 于 两 次 第 二 十 六 条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发 行 人 债 权 代 理 人 与 监 管 银 行 应 签 订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对 以 上 安 排 进 行 详 细 约 定, 并 约 定 发 行 人 不 得 在 以 上 账 户 设 定 任 何 权 利 限 制 第 二 十 七 条 监 管 银 行 的 监 管 责 任 监 管 银 行 应 保 证 各 个 账 户 内 资 金 按 约 定 用 途 和 程 序 使 用, 发 现 有 关 方 面 违 规 操 作 的, 应 及 时 采 取 相 关 措 施 并 向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对 于 举 借 银 行 贷 款 的 项 目,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和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原 则 上 应 开 立 于 提 供 贷 款 的 银 行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银 行 机 构 第 五 章 信 用 评 级 和 增 信 措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信 用 评 级 发 行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应 由 有 资 质 的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定 期 进 行 跟 踪 评 级 并 根 据 交 易 场 所 要 求 或 与 投 资 人 的 约 定 公 布 或 通 报 债 项 评 级 结 果 公 开 发 行 的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还 应 按 有 关 要 求 对 发 行 人 进 行 主 体 评 级 和 跟 踪 评 级 第 二 十 九 条 增 信 措 施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应 设 置 差 额 补 偿 机 制,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每 期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内 账 户 余 额 在 当 期 还 本 付 息 日 前 20 个 工 作 日 不 足 以 支 付 本 期 债 券 当 期 本 息 时, 差 额 补 偿 人 按 约 定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足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余 额 与 应 付 债 券 本 息 的 差 额 部 分 第 三 十 条 差 额 补 偿 协 议 发 行 人 差 额 补 偿 人 和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账 户 监 管 银 行 应 签 订 差 额 补 偿 协 议, 约 定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和 差 额 补 偿 程 序 第 三 十 一 条 担 保 措 施 在 设 置 完 善 的 差 额 补 偿 机 制 基 础 上, -54-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也 可 以 同 时 增 加 外 部 担 保, 对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提 供 无 条 件 不 可 撤 销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当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内 的 余 额 无 法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差 额 补 偿 人 也 无 法 按 时 补 足 差 额 时, 由 担 保 人 在 还 本 付 息 日 前 10 个 工 作 日 将 差 额 部 分 划 入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第 三 十 二 条 资 产 抵 质 押 发 行 人 应 于 募 投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并 办 理 权 利 凭 证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所 形 成 的 资 产 或 收 益 权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抵 押 或 质 押 的 部 分, 足 额 向 债 权 代 理 人 办 理 抵 质 押 手 续 第 六 章 投 资 者 保 护 第 三 十 三 条 投 资 者 风 险 告 知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发 行 前, 应 在 发 行 公 告 文 件 中 对 潜 在 投 资 者 进 行 充 分 的 风 险 告 知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应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承 诺 具 有 相 应 的 风 险 识 别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承 担 与 债 券 投 资 相 关 的 风 险 第 三 十 四 条 债 权 代 理 人 发 行 人 应 当 为 债 券 持 有 人 聘 请 债 权 代 理 人, 并 订 立 债 权 代 理 协 议 ;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由 债 权 代 理 人 按 照 规 定 或 协 议 的 约 定 维 护 债 券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第 三 十 五 条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发 行 人 应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明 确 项 目 发 行 人 或 项 目 本 身 发 生 重 大 事 项 时 的 应 对 措 施 重 大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发 行 人 除 募 投 项 目 之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或 业 务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事 项 ; ( 二 ) 债 券 发 行 后,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超 过 三 个 月 未 开 工 ; -55-

( 三 ) 项 目 建 设 或 运 营 过 程 中 出 现 可 能 影 响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或 收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 四 ) 债 项 评 级 下 降 ; ( 五 ) 项 目 现 金 流 恶 化 或 其 它 可 能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情 况 ; ( 六 )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发 生 违 约 后 的 债 权 保 障 及 清 偿 安 排 ; ( 七 ) 发 生 项 目 资 产 权 属 争 议 时 的 解 决 机 制 第 三 十 六 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发 行 人 和 债 权 代 理 人 应 制 定 完 备 的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当 发 行 人 或 项 目 本 身 出 现 对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时 或 作 出 重 大 资 产 处 置 决 策 前, 应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提 出 应 对 措 施 并 进 行 表 决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三 方 审 计 债 权 代 理 人 应 委 托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情 况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专 项 审 计 审 计 中 发 现 存 在 违 反 募 集 说 明 书 披 露 内 容 和 相 关 协 议 约 定 的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报 告 债 权 代 理 人 和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第 三 十 八 条 加 速 到 期 发 行 人 可 在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加 速 到 期 条 款 出 现 启 动 加 速 到 期 条 款 的 情 形 时, 由 债 权 代 理 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经 债 券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可 提 前 清 偿 部 分 或 全 部 债 券 本 金 可 以 启 动 加 速 到 期 条 款 的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债 券 发 行 三 个 月 后, 项 目 仍 未 开 工 ; ( 二 )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过 程 中 出 现 重 大 不 利 事 项, 导 致 项 目 收 益 不 能 达 到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第 三 方 专 项 意 见 的 预 测 水 平 ; ( 三 ) 发 行 人 破 产, 需 对 项 目 有 关 的 财 产 和 权 益 进 行 清 算 -56-

第 七 章 信 息 披 露 第 三 十 九 条 发 行 信 息 披 露 公 开 发 行 的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其 募 集 说 明 书 等 法 律 文 件 应 置 备 于 必 要 地 点 并 通 过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等 相 关 媒 体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其 募 集 说 明 书 等 法 律 文 件 应 通 过 适 当 渠 道 供 潜 在 机 构 投 资 者 查 阅 第 四 十 条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发 行 人 和 承 销 机 构 应 在 发 行 后 三 个 月 在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等 相 关 媒 体 上 公 告 或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报 项 目 实 施 进 展 情 况 及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专 户 项 目 收 入 归 集 专 户 和 偿 债 资 金 专 户 收 支 情 况, 此 后 每 半 年 公 告 或 通 报 上 述 情 况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项 目 建 设 运 营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发 行 人 发 生 对 债 券 持 有 人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应 按 照 规 定 或 约 定 履 行 程 序, 并 及 时 公 告 或 通 报 第 四 十 一 条 信 息 披 露 质 量 要 求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发 行 人 主 承 销 商 应 保 证 披 露 信 息 的 及 时 性 齐 备 性 一 致 性 和 可 理 解 性 发 行 人 承 销 机 构 中 介 机 构 应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政 和 刑 事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二 条 一 般 责 任 项 目 收 益 债 券 发 行 交 易 过 程 中, 相 关 主 体 存 在 违 反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由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前 述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