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汉 工 程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2016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教 学 2015 9 号 ) 和 湖 北 省 2016 年 研 招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组 织 领 导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我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学 校 成 立 复 试 工 作 督 察 组, 由 纪 委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成 员 由 纪 委 研 究 生 处 等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受 理 举 报 安 排 巡 视 员 对 学 院 复 试 组 织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学 院 成 立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院 长 任 组 长,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党 委 副 书 记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副 院 长 等 为 主 要 成 员, 包 括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 一 般 应 有 副 教 授 以 上 职 称 ) 若 干 名, 负 责 制 定 本 学 院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指 导 复 试 专 家 组 进 行 具 体 考 核 工 作 负 责 处 理 复 试 过 程 中 考 生 提 出 的 质 疑 和 申 诉 学 院 按 招 生 学 科 ( 专 业 ) 成 立 复 试 专 家 组, 由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5 人 以 上 组 成, 有 直 系 亲 属 报 考 本 单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其 亲 属 所 报 考 专 业 的 复 试 工 作 复 试 专 家 组 在 学 院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具 体 实 施 复 试 考 核 工 作 学 院 成 立 复 试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组, 由 分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副 院 长 任 组 长, 负 责 对 考 生 的 身 份 证 件 学 历 证 书 学 生 证 等 报 名 材 料 原 件 及 考 生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必 要 时 组 织 核 查 考 生 的 初 试 试 卷 二 复 试 要 求 1. 各 学 院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文 件 及 湖 北 省 招 办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硕 士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以 武 汉 工 程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基 础, 结 合 本 学 院 的 实 际 情 况, 形 成 完 善 的 复 试 工 作 方 案 和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并 严 格 执 行, 确 保 复 试 工 作 程 序 严 谨, 操 作 规 范 各 单 位 复 试 工 作 方 案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复 试 分 数 线 复 试 时 间, 拟 招 1 / 6
生 人 数, 复 试 内 容 形 式 程 序 要 求 等, 各 学 院 的 复 试 工 作 方 案 经 研 究 生 处 审 核 后 复 试 前 在 本 学 院 网 站 上 公 布 2. 各 学 院 应 坚 持 按 需 招 生 德 智 体 全 面 衡 量 择 优 录 取 和 宁 缺 毋 滥 的 原 则, 加 强 复 试 工 作 各 学 院 根 据 学 院 招 生 计 划 数, 一 般 按 照 120% 的 比 例 确 定 复 试 名 单,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进 行 差 额 复 试, 生 源 充 足 的 招 生 专 业, 可 以 适 度 扩 大 差 额 复 试 比 例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完 成 的 招 生 计 划, 学 院 及 时 退 回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以 便 学 校 对 学 院 招 生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3. 各 学 院 应 遴 选 责 任 心 强 学 术 水 平 高 作 风 过 硬 的 人 员 参 与 复 试 工 作, 并 加 强 对 复 试 教 师 的 培 训, 严 肃 招 生 纪 律, 规 范 复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行 为 各 学 院 设 立 举 报 电 子 信 箱 电 话 号 码 受 理 举 报 部 门 和 通 讯 地 址, 保 证 考 生 举 报 和 申 诉 渠 道 畅 通,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4. 各 学 院 应 以 考 生 为 中 心, 通 过 设 立 考 生 等 候 室 考 生 引 导 员 考 生 qq 群 等 方 式 加 大 对 考 生 的 服 务, 尤 其 要 耐 心 回 答 淘 汰 考 生 的 咨 询 和 疑 问 5. 复 试 全 程 录 音 录 像, 并 做 好 资 料 保 存 6. 复 试 结 束 后 各 学 院 在 本 单 位 网 站 公 布 参 加 复 试 所 有 考 生 的 初 试 复 试 和 总 评 成 绩 三 复 试 内 容 及 方 式 ( 一 ) 资 格 审 查 各 学 院 应 根 据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简 章 关 于 报 考 条 件 的 要 求, 严 格 审 核 复 试 考 生 的 报 考 资 格, 尤 其 应 加 强 对 考 生 学 历 学 籍 的 审 查, 对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者, 不 予 复 试 复 试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由 学 院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组 组 织 实 施 考 生 的 报 考 信 息 以 现 场 确 认 的 信 息 为 准, 在 录 取 阶 段 一 律 不 作 修 改 具 体 要 求 :(1) 检 查 证 件, 诚 信 评 判 复 试 前, 学 院 将 对 考 生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学 历 证 书 学 生 证 等 报 名 材 料 原 件 及 考 生 资 格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强 化 诚 信 要 求, 对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规 定 者, 不 予 复 试 对 考 生 的 学 历 2 / 6
( 学 籍 ) 信 息 有 疑 问 的, 请 考 生 在 4 月 20 日 之 前 提 供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证 证 明 根 据 报 考 条 件, 所 有 拟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根 据 本 人 情 况, 携 带 以 下 材 料 参 加 复 试 :a 全 日 制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的 考 生 须 携 带 准 考 证 身 份 证 学 生 证 所 在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开 具 的 学 籍 证 明 或 成 绩 单 ;b 所 有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的 本 专 科 毕 业 考 生 须 携 带 准 考 证 身 份 证 毕 业 证 ;c 成 人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的 考 生 须 携 带 准 考 证 身 份 证 所 在 学 校 成 人 教 育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的 该 生 已 通 过 成 人 高 考 且 2016 年 7 月 能 准 时 毕 业 的 学 籍 证 明 ;d 所 有 自 学 考 试 本 科 毕 业 的 考 生 须 携 带 准 考 证 身 份 证 和 通 过 自 学 考 试 获 得 的 毕 业 证 ;e 政 治 审 查 表 一 份 (2) 交 纳 复 试 费 100 元 (3) 通 知 书 需 邮 寄 的 考 生 填 写 录 取 通 知 书 寄 达 地 址 及 邮 编 ( 二 ) 复 试 复 试 一 般 由 专 业 课 考 试 外 国 语 能 力 测 试 综 合 素 质 考 查 三 项 组 成, 工 商 管 理 (MBA)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增 加 政 治 理 论 考 试 科 目 1. 专 业 课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以 我 校 当 年 的 招 生 简 章 为 准, 考 试 形 式 为 笔 试, 考 试 时 间 120 分 钟, 由 各 学 院 自 行 命 题 阅 卷, 满 分 为 100 分 2. 外 国 语 能 力 测 试 外 国 语 能 力 测 试 分 为 外 国 语 ( 英 语 ) 口 语 外 国 语 ( 英 语 ) 听 力 测 试 ( 面 试 ) 两 种 形 式 外 国 语 听 力 测 试 满 分 30 分, 测 试 时 间 30 分 钟 外 国 语 口 语 测 试 满 分 20 分, 测 试 时 间 由 测 试 教 师 把 握,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10 分 钟 可 以 通 过 对 话 形 式 进 行, 也 可 以 事 先 印 制 若 干 套 试 题, 由 考 生 以 抽 签 方 式 确 定 题 目 3. 综 合 素 质 考 查 综 合 素 质 考 查 满 分 50 分, 测 试 结 果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复 试 专 家 组 以 面 试 方 式 对 考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品 德 ( 含 诚 信 考 核 )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综 合 能 力 等 方 面 进 行 考 查 学 院 组 织 一 般 不 少 于 5 人 的 本 学 科 导 师 或 相 当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以 上 专 家 组 成 复 试 小 组, 对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进 行 综 合 素 3 / 6
质 考 查 各 复 试 专 家 组 要 充 分 利 用 考 生 的 诚 信 记 录, 将 考 生 诚 信 状 况 作 为 思 想 品 德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录 取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于 思 想 品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专 家 组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要 求 学 院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组 审 查 考 生 的 初 试 试 卷 4. 政 治 理 论 管 理 类 联 考 考 生 的 政 治 理 论 考 试 形 式 为 笔 试, 满 分 为 100 分, 考 试 时 间 90 分 钟 由 管 理 学 院 在 复 试 中 进 行, 报 考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的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可 不 加 试 5.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加 试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 包 括 毕 业 满 两 年 的 大 专 生 成 人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结 业 生 ), 须 按 招 生 简 章 要 求 加 试 与 报 考 专 业 相 关 的 两 门 本 科 主 干 课 程 ( 笔 试 ), 且 不 得 与 初 试 科 目 相 同 每 门 课 程 考 试 时 间 为 3 小 时, 满 分 100 分 试 题 难 易 程 度 按 本 科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掌 握 加 试 科 目 的 成 绩 不 计 入 复 试 总 成 绩, 单 科 成 绩 不 得 低 于 60 分, 否 则 不 予 录 取, 由 考 生 报 考 学 院 组 织 考 试 6. 跨 大 学 科 门 类 的 考 生 需 加 试 一 门 与 专 业 相 关 的 课 程 加 试 科 目 的 成 绩 不 计 入 复 试 总 成 绩, 加 试 科 目 满 分 100 分, 考 试 时 间 120 分 钟, 单 科 成 绩 不 得 低 于 60 分, 否 则 不 予 录 取 7.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的 复 试 工 作 须 按 分 类 复 试 分 别 进 行 各 有 侧 重 的 要 求 进 行 各 学 院 应 充 分 考 虑 考 生 的 生 源 特 点, 结 合 全 日 制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培 养 要 求, 研 究 制 定 适 合 专 业 学 位 研 究 生 选 拔 特 点 的 复 试 方 法 和 内 容, 更 加 突 出 对 专 业 知 识 的 应 用 和 专 业 能 力 倾 向 的 考 查 ; 加 强 对 考 生 实 践 经 验 和 科 研 动 手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考 查 ; 同 时 还 应 注 重 对 考 生 兴 趣 爱 好 特 长 及 就 业 意 向 等 方 面 的 考 查 ( 三 ) 体 检 体 检 工 作 由 学 校 在 复 试 时 统 一 组 织 进 行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学 位 招 生 类 别 的 考 生 提 交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体 检 表 ( 常 规 体 检 项 目, 含 血 常 规 肺 部 X 光 片 等, 体 检 表 需 经 医 院 盖 章 ) 的, 可 不 参 加 校 医 院 体 检 体 检 标 准 依 4 / 6
据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中 国 残 联 印 发 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体 检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3]3 号 )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学 生 入 学 身 体 检 查 取 消 乙 肝 项 目 检 测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2010 2 号 ) 执 行 考 生 准 备 一 寸 近 期 免 冠 照 片 1 张, 按 照 校 医 院 指 定 时 间 和 要 求 体 检, 体 检 费 35 元, 由 考 生 自 理 ( 四 ) 成 绩 核 算 1. 复 试 总 成 绩 按 100 分 制 评 分, 其 中 外 语 听 说 测 试 占 30%, 专 业 笔 试 占 50%, 面 试 占 20% 复 试 成 绩 = 面 试 成 绩 (50 分 )*40%+ 外 国 语 ( 翻 译 写 作 听 力 口 语 ) 成 绩 (50 分 )* 60%+ 专 业 课 笔 试 成 绩 (100 分 )*50% 2. 初 复 试 总 成 绩 按 初 试 成 绩 占 70% 复 试 成 绩 占 30% 计 算 其 中, 初 试 4 门 考 试 总 成 绩 应 按 百 分 制 进 行 折 算 复 试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 复 试 成 绩 以 100 分 算, 低 于 60 分 者 ) 诚 信 考 评 不 合 格 者 体 检 结 果 不 合 格 者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的 加 试 课 程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跨 大 学 科 门 类 加 试 不 合 格 者, 均 不 予 录 取 资 格 审 查 未 通 过 者 不 予 复 试 和 录 取 3. 各 学 院 3 月 24 日 前 上 报 拟 录 取 考 生 复 试 成 绩, 并 及 时 在 学 院 网 站 或 公 示 栏 公 示 复 试 结 果,3 月 26 日 前 研 招 办 公 布 拟 录 取 名 单, 考 生 如 有 异 议 必 须 在 10 日 内 提 出 申 诉 四 调 剂 1. 调 剂 基 本 条 件 (1) 须 符 合 招 生 简 章 中 规 定 的 调 入 专 业 的 报 考 条 件 (2) 初 试 成 绩 符 合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专 业 在 调 入 地 区 的 全 国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3) 调 入 专 业 与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4) 初 试 科 目 与 调 入 专 业 初 试 科 目 相 同 或 相 近, 统 考 科 目 原 则 上 应 相 同 2. 调 剂 工 作 要 求 (1) 调 剂 考 生 3 月 18 日 起 ( 含 校 外 单 位 调 剂 和 本 校 内 部 调 剂 ) 通 过 中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办 理 调 剂 手 续 5 / 6
(2) 学 校 将 根 据 考 生 所 在 学 校 学 科 背 景 科 研 潜 质 综 合 素 质 等 情 况 确 定 接 受 调 剂 名 单 调 剂 工 作 由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归 口 管 理 并 统 一 安 排 五 破 格 工 作 生 源 充 足 的 专 业 原 则 上 不 搞 破 格 录 取 ; 生 源 不 足 的 专 业 以 调 剂 外 单 位 线 上 生 源 为 主, 破 格 录 取 为 辅 破 格 条 件 严 格 按 照 武 汉 工 程 大 学 关 于 硕 士 研 究 生 考 生 破 格 参 加 复 试 的 规 定 ( 校 研 2014(14) 号 ) 执 行, 破 格 申 请 ( 报 考 学 院 院 长 签 字 盖 章 )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3 月 21 日 17:00 六 录 取 1. 复 试 成 绩 不 及 格 体 检 不 合 格 的 考 生 不 参 与 录 取 排 名 2. 考 生 按 总 评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录 取 3. 新 生 报 到 时, 学 校 将 对 考 生 报 考 资 格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专 业 素 质 健 康 状 况 等 进 行 全 面 复 查, 复 查 不 符 合 者,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4. 拟 录 取 名 单 由 研 究 生 处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七 其 他 1. 各 学 院 应 高 度 重 视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认 真 做 到 严 格 程 序 规 范 管 理 有 序 推 进 人 性 服 务 2.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办 公 室 按 要 求 对 考 生 的 初 试 试 卷 进 行 核 查, 对 在 报 名 及 考 试 中 有 违 规 行 为 的 考 生, 学 校 将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3. 对 违 反 招 生 工 作 纪 律 的 学 院 和 个 人, 学 校 将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武 汉 工 程 大 学 研 究 生 处 2016 年 3 月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