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王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文 件 桂 职 办 (2016) 42 号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度 广 西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职 改 办, 自 治 区 各 系 列 ( 行 业 单 位 ) 职 改 办, 自 治 区 直 属 中 直 驻 桂 有 关 单 位 职 改 办 ( 人 事 干 部 处 ) : 为 做 好 2016 年 度 广 西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明 确 如 下 : 政 策 依 据 (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及 各 级 职 称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评 审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文 件 规 定 : 1 中 央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各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意 见 ;
F 2 国 家 及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发 文 公 布 的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有 关 政 策 文 件 ; 3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确 定 的 相 关 职 称 管 理 工 作 文 件 ; 4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发 文 公 布 的 各 系 列 ( 行 业 专 业 ) 评 审 条 件 及 职 称 管 理 政 策 文 件 ; 5 各 厅 局 会 同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或 自 治 区 职 改 部 门 发 布 的 涉 及 职 称 管 理 的 相 关 文 件 ( 二 ) 政 策 文 件 规 定 如 有 冲 突, 按 照 上 位 政 策 优 于 下 位 政 策 新 政 策 优 于 旧 政 策 专 项 性 政 策 优 于 般 性 政 策 等 原 则 理 解 适 用 自 治 区 政 策 文 件 均 可 在 广 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站 查 询 ( 三 ) 除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及 本 通 知 另 有 规 定 外,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推 荐 评 审 转 正 定 职 重 新 确 认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等 基 本 条 件 和 程 序, 按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评 审 认 定 暂 行 办 法 )) ( 桂 职 办 (2000 J 49 号 ) 执 行 二 申 报 范 围 和 对 象 ( ) 符 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相 应 系 列 或 专 业 申 报 条 件 的 以 下 在 职 人 员 均 可 申 报 : 1 在 广 西 境 内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中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与 用 人 单 位 已 建 立 年 以 上 人 事 ( 劳 动 ) 关 系, 符 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相 应 系 列 或 专 业 申 报 条 件 的 ; 2 不 在 广 西 境 内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中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但 其 户 口 在 广 西 或 人 事 档 案 托 管 在 广 西 各 级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年 以 上 的 ; 3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期 间 达 到 离 退 休 年 龄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今 年 仍 可 申 报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二 ) 除 符 合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并 按 照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了 延 长 退 休 年 龄 手 续 者 以 外, 2015 年 1 2 月 31 日 以 前 已 办 理 离 退 休 手 续 或 已 达 规 定 离 退 休 年 龄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申 报 ( 三 ) 无 职 称 申 报 及 破 格 申 报 的 范 围 及 程 序 1 无 职 称 申 报 应 符 合 关 于 规 范 无 职 称 申 报 评 审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桂 职 办 (2014 J 64 号 )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范 围 国 家 机 关 分 流 或 交 流 到 企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无 职 称 申 报 限 于 副 高 级 ( 含 )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2 破 格 申 报 应 符 合 所 申 报 系 列 破 格 条 件 要 求 破 格 申 报 不 等 同 于 无 职 称 申 报 或 越 级 晋 升 申 报 ; 3 无 职 称 申 报 或 破 格 申 报 均 应 在 申 报 前 经 相 关 系 列 职 改 办 审 批 同 意 副 高 级 无 职 称 申 报 副 高 级 以 上 破 格 申 报 审 批 各 系 列 职 改 办 应 从 严 掌 握, 相 关 系 列 职 改 办 应 及 时 将 审 批 结 果 报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备 案 三 申 报 程 序 及 要 求 ( ) 申 报 途 径 1 广 西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通 过 其 所 在 单 位 申 报 已 在 广 西 各 级 人 才 市 场 办 理 档 案 托 管 的, 也 可 经 所 在 单 位 同 意, 通 过 广 西 各 级 人 才 市 场 申 报 ; - 3
2 申 报 人 身 份 性 质 应 根 据 其 申 报 时 人 事 ( 劳 动 ) 关 系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确 定 公 务 员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单 位 人 员 ) 及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性 质, 应 按 照 编 制 管 理 关 系 确 定, 不 得 以 兼 职 或 协 会 成 员 等 相 关 人 员 身 份 申 报, 否 则, 视 同 申 报 材 料 造 假 ; 3 中 直 驻 桂 单 位 或 外 省 驻 桂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分 公 司 办 事 处 等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 系 统 ) 统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职 称 ) 申 报 渠 道 申 报, 不 得 同 时 保 留 两 种 以 上 申 报 渠 道, 多 头 申 报 如 选 择 通 过 广 西 相 应 评 委 会 申 报 的, 中 直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或 外 省 驻 桂 企 业 的 总 公 司 ( 总 部 集 团 公 司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应 就 驻 桂 单 位 申 报 渠 道 问 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并 报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备 案 ; 4 除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等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可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分 支 机 构 以 外, 申 报 人 不 得 选 择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的 分 支 机 构 作 为 申 报 单 位 参 评 ; 5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在 同 年 度 申 报 评 审 两 个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如 同 时 申 报 的, 该 年 度 所 有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 二 )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1 所 有 申 报 证 明 材 料 原 则 上 应 提 供 原 件 扫 描 件 2 继 续 教 育 材 料 要 求 ( 1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完 成 本 部 门 本 行 业 或 政 府 人 社 部 门 规 定 的 继 续 教 育 任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2 ) 除 因 培 训 安 排 等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的 以 外, 申
堕 E r 鄂 r 飞 R - 报 人 应 完 成 2016 年 度 的 公 需 科 目 学 习 任 务 并 提 供 合 格 证 明 作 为 申 报 材 料 3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材 料 要 求 ( 1 ) 除 申 报 人 同 时 符 合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免 试 条 件 或 不 作 考 试 要 求 外, 申 报 人 在 申 报 前 应 自 行 登 陆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核 查 系 统 ( 通 过 广 西 人 事 考 试 网 www.gxpta.com.cn 登 陆 ) 对 本 人 职 称 计 算 机 外 语 合 格 成 绩 进 行 核 查 ; ( 2 ) 申 报 人 应 根 据 核 查 结 果, 确 认 是 否 达 到 评 审 条 件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职 称 外 语 合 格 标 准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模 块 数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将 生 成 的 核 查 代 码 填 入 申 报 系 统 并 作 为 申 报 人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的 有 效 证 明 ; ( 3 ) 根 据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核 查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桂 人 社 办 发 (2015 J 72 号 ) 规 定, 申 报 评 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人 无 须 提 供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通 知 单 等 作 为 达 到 外 语 条 件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材 料 要 求, 由 各 市 各 系 列 结 合 本 市 本 系 列 情 况 确 定 ; ( 4 ) 对 于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成 绩 核 查 系 统 及 核 查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各 系 列 ( 行 业 单 位 ) 职 改 部 门 应 及 时 与 当 地 人 事 考 试 部 门 或 广 西 人 事 考 试 院 联 系, 具 体 联 系 电 话 可 查 询 广 西 人 事 考 试 网 ( 网 址 : 趾 tp: / / www.gxpta.com.cn/contents/201/161.html) - 5
4 辅 助 证 明 材 料 要 求 ( 1 ) 申 报 人 除 提 交 学 历 或 学 位 证 书 复 印 件 外, 还 应 提 供 其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或 档 案 托 管 单 位 的 学 籍 档 案 查 档 证 明 ( 详 见 附 件 2 ) 作 为 证 明 材 料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确 实 无 法 提 供 学 籍 档 案 查 档 证 明 材 料 的, 申 报 人 员 可 提 供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学 历 认 证 材 料 证 明 国 境 外 取 得 的 学 历 ( 学 位 ), 申 报 人 员 应 提 供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学 历 认 证 材 料 ; ( 2 ) 非 公 经 济 组 织 和 社 会 组 织 人 员 申 报, 原 则 上 应 提 供 申 报 前 连 续 3 个 月 以 上 ( 不 含 申 报 当 月 ) 个 人 社 保 缴 费 证 明, 并 提 供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或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的 单 位 查 档 证 明 材 料, 证 明 单 位 性 质 ; ( 3 ) 破 格 申 报 的, 申 报 人 应 提 供 系 列 评 委 会 同 意 破 格 申 报 的 文 件 及 达 到 破 格 条 件 的 证 明 材 料 ; ( 4) 如 申 报 人 存 在 身 份 证 号 码 非 正 常 升 位 ( 变 动 ), 且 出 现 不 同 身 份 证 号 码 关 联 的 证 明 材 料 的 ( 如 学 历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外 语 或 计 算 机 成 绩 等 ), 应 在 申 报 材 料 中 提 供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关 于 两 个 身 份 证 号 码 属 于 同 人 的 证 明 材 料 ; ( 5 ) 对 于 因 特 殊 原 因 在 外 省 参 加 全 国 统 的 职 称 外 语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合 格 的, 应 就 参 加 外 省 考 试 的 原 因 作 出 情 况 说 明 并 提 供 有 效 的 成 绩 核 查 途 径 ( 即 查 询 电 话 或 网 址 ) 四 审 核 推 荐 要 求 ( ) 单 位 审 核 推 荐
= 1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 部 门 )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开 展 本 单 位 ( 部 门 ) 申 报 审 核 工 作 各 单 位 ( 部 门 ) 应 明 确 审 查 责 任 人, 签 署 承 诺 书, 明 确 审 核 责 任 ; 2 各 单 位 ( 部 门 ) 对 申 报 人 的 学 历 资 历 专 业 技 术 经 历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著 作 免 试 证 明 等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确 保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如 申 报 人 办 理 档 案 托 管 的,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与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各 自 所 掌 握 申 报 材 料 的 情 况, 分 别 对 上 述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 3 各 单 位 ( 部 门 ) 应 对 所 有 申 报 人 员 的 申 报 情 况 申 报 材 料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并 在 公 示 公 告 中 明 确 告 知 申 报 材 料 原 件 ( 电 子 档 案 ) 核 查 方 式 公 示 完 成 后, 如 果 申 报 人 申 报 情 况 及 申 报 材 料 发 生 变 更 的, 各 单 位 ( 部 门 ) 应 对 变 更 情 况 进 行 补 充 公 示 ; 4 各 单 位 ( 部 门 ) 应 认 真 按 照 评 审 程 序 审 查 组 织 审 议 推 荐, 并 出 具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对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各 单 位 ( 部 门 ) 应 在 审 议 前 组 织 进 行 面 试 答 辩, 在 审 议 答 辩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推 荐 意 见 ( 二 ) 职 改 部 门 审 核 审 查 1 各 级 职 改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建 立 诚 信 档 案 制 度, 对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个 人 单 位 列 入 失 信 档 案, 作 为 各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时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 2 在 各 级 职 改 部 门 审 核 申 报 评 审 材 料 过 程 中, 发 现 申 报 人 涉 7
, 恨. -{ 嫌 提 供 虚 假 申 报 材 料 的, 相 关 职 改 部 门 应 反 馈 申 报 人, 并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如 果 申 报 人 不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或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后 仍 无 法 证 明 的, 各 级 职 改 部 门 有 权 自 发 现 申 报 材 料 涉 嫌 造 假 当 年 起, 3 年 内 不 接 受 再 次 申 报, 如 评 审 通 过 的,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有 权 不 予 报 批 ( 三 ) 委 托 评 审 要 求 1 外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规 定 条 件 通 过 委 托 评 审 方 式 到 广 西 评 审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应 由 申 报 人 所 属 省 级 职 改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委 托 材 料, 并 经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审 核 同 意 后 推 荐 到 广 西 相 应 系 列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 2 各 地 区 ( 部 门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要 求 申 报 本 地 区 ( 部 门 ) 尚 未 组 建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应 当 参 照 委 托 评 审 程 序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五 评 审 组 织 要 求 ( ) 评 审 时 间 安 排 1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进 度 及 时 间 安 排 详 见 附 件 1; 2 请 各 系 列 ( 行 业 单 位 ) 职 改 办 根 据 评 审 进 度, 及 时 研 究 确 定 本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安 排, 并 于 4 月 底 前 连 同 将 本 系 列 评 审 部 署 文 件 报 送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备 案 ( 电 子 邮 箱 : gx-zgb@163. com),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将 通 过 广 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等 网 站 统 发 布 相 关 评 审 信 息 ; 3 中 初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时 间 由 各 市 各 部 门 自 行 安 排,
" f 且 唱 也 但 原 则 上 应 在 年 内 完 成 ( 二 ) 评 委 库 调 整 及 管 理 要 求 1 各 系 列 ( 行 业 单 位 ) 职 改 办 应 根 据 评 委 情 况 行 业 人 才 队 伍 情 况 及 评 审 管 理 需 要 等, 在 6 月 底 前 完 成 高 级 评 委 库 调 整 并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至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 2 全 区 各 系 列 ( 行 业 单 位 ) 职 改 各 市 县 职 改 部 门 应 严 格 按 照 关 于 加 强 全 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桂 职 办 (2012J 143 号 ) 和 关 于 加 强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委 库 组 建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 桂 职 办 (2014J 72 号 ) 要 求, 力 口 大 评 委 选 拔 力 度, 及 时 调 整 评 委 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加 大 评 委 培 训 力 度, 使 入 库 评 委 满 足 评 审 工 作 要 求 ; 3 各 系 列 ( 行 业 单 位 ) 各 市 县 职 改 办 应 加 强 评 委 会 监 督 管 理, 严 格 落 实 评 审 期 间 封 闭 管 理 要 求 ( 三 ) 评 审 组 织 要 求 1 各 有 独 立 评 审 权 的 市 应 做 好 相 关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交 叉 评 审 的 协 调 和 组 织 工 作, 并 服 从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的 统 筹 安 排 ; 2 落 实 集 体 评 议 制 度 各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严 格 落 实 评 委 集 体 评 议 制 度, 结 合 系 列 及 申 报 人 员 的 特 点, 研 究 确 定 统 的 评 审 标 准 及 评 议 原 则 ; 3 各 市 各 系 列 ( 行 业 单 位 ) 职 改 办 可 结 合 本 地 本 系 列 评 审 特 点, 科 学 规 范 组 织 评 审 工 作 在 中 初 级 评 审 中, 探 索 异 地 交 叉 评 审 引 入 外 部 评 委 等 评 审 组 织 方 式, 使 职 称 评 审 更 为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合 理, 切 实 提 高 评 审 质 量 和 水 平 ; 4 各 级 各 系 列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规 定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对 于 各 系 列 专 业 设 置 调 整 全 区 性 职 称 政 策 文 件 解 释 等 应 报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同 意 各 系 列 各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评 审 条 件, 降 低 评 审 要 求 实 际 工 作 中, 对 重 大 评 审 政 策 把 握 不 准 的, 各 级 各 系 列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按 管 理 权 限, 与 同 级 人 社 职 改 部 门 研 究 确 定 各 级 各 系 列 评 审 委 员 会 任 何 单 方 面 对 评 审 政 策 所 作 的 修 改 调 整 无 效,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相 应 评 审 委 员 会 自 行 承 担 ( 四 ) 评 审 结 果 的 报 送 及 审 批 1 各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所 在 市 系 列 职 改 办 应 按 照 关 于 完 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桂 职 改 [2016 J 2 号 ) 要 求, 做 好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结 果 二 次 公 示 及 管 理 工 作 在 本 系 列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完 成 并 审 核 无 误 后, 相 关 市 系 列 职 改 办 应 及 时 将 评 审 结 果 以 本 市 系 列 职 改 办 名 义 对 社 会 公 示, 并 将 公 示 信 息 及 网 站 链 接 同 时 报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 2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负 责 做 好 各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结 果 的 集 中 审 核 对 集 中 审 核 发 现 不 具 备 申 报 基 本 条 件 不 符 合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申 报 材 料 造 假 等 问 题 的,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有 权 决 定 暂 不 报 批, 并 将 存 在 问 题 及 时 反 馈 相 关 市 系 列 职 改 办 ; 3 相 关 市 系 列 职 改 办 应 负 责 做 好 二 次 公 示 异 议 及 集 中 审 核 存 在 问 题 人 员 的 调 查 处 理, 并 根 据 申 报 人 员 补 充 材 料 情 况, 形 成 10
ro-. 1.. 本 系 列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全 部 评 审 结 果 的 报 批 意 见 报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根 据 系 列 市 职 改 办 的 报 批 意 见 审 查 确 定 报 批 ; 4 中 初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结 果 原 则 上 按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报 批 程 序 进 行 审 核 报 批 ; 未 开 展 信 息 化 评 审 的 中 初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纸 质 报 批 时 须 同 时 报 送 电 子 数 据, 各 市 各 系 列 主 管 部 门 职 改 办 应 做 好 登 记 备 案, 建 立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三 各 市 自 治 区 各 部 门 自 治 区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职 改 办 完 成 中 初 级 职 称 审 批 程 序 后, 应 及 时 填 写 ((2016 年 度 取 得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统 计 表 )) ( 详 见 附 件 3), 于 2016 年 12 月 底 前 将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邮 箱 gx-zgb@163. com 六 其 他 评 审 相 关 问 题 ( ) 关 于 信 息 化 评 审 系 统 1 2016 年, 全 区 各 系 列, 申 报 评 审 均 统 使 用 职 称 信 息 化 评 审 管 理 系 统 ( 线 下 申 报 方 式 ) 全 区 申 报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各 系 列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结 果 报 批 应 按 照 职 称 信 息 化 评 审 管 理 系 统 的 要 求 上 报 ; 2 各 系 列 职 改 办 对 于 职 称 信 息 化 评 审 管 理 系 统 的 修 改 需 求, 应 报 经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同 意, 未 经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同 意 所 做 系 统 修 改 及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相 关 系 列 职 改 办 负 责 ; 3 职 称 信 息 化 评 审 管 理 相 关 的 软 件 下 载 咨 询 解 答 服 务 由 广 西 智 融 科 技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公 司 网 站 为 www.gxzr.com.cn ( 二 ) 关 于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问 题 11
1 范 围 及 对 象 ( 1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广 西 区 内 通 过 评 审 方 式 取 得, 达 到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期 限 ( 问 隔 三 年 )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 根 据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验 证 注 册 登 记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桂 职 办 (2015 J 116 号 ) 规 定, 除 会 计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外, 其 他 各 类 考 试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不 再 办 理 注 册 验 证 ; 会 计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验 证 根 据 会 计 系 列 职 改 办 (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会 计 管 理 处 ) 的 部 署 具 体 办 理 ; ( 2 ) 已 达 到 离 退 休 年 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证 书 不 再 办 理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外 省 及 中 区 直 单 位 评 审 取 得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以 及 政 工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注 册 验 证, 由 发 证 机 关 负 责 2 注 册 验 证 的 流 程 及 材 料 要 求 ( 1 ) 评 审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验 证, 仍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原 则 由 各 级 人 事 职 改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验 证 由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负 责,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验 证 由 各 市 区 直 各 单 位 负 责, 并 由 各 市 区 直 各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作 出 具 体 时 间 安 排 ; ( 2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的 安 排 及 要 求 各 市 职 改 办 负 责 收 集 本 辖 区 范 围 内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区 直 ( 含 中 直 驻 桂 ) 各 单 位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负 责 收 集 本 单 位 的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广 西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信 息 登 记 表 封 面 及 内 页 )) ( 见 附 件 4) 注 册 验 证 12
信 息 登 记 表 需 采 用 A4 纸 打 印 后, 装 订 成 册 ( 式 两 份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同 时, 将 电 子 版 发 送 到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的 邮 箱 ( gx-zgbóh63. com)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确 认 上 门 办 理 时 间 现 场 办 理, 需 携 带 信 息 登 记 表 及 对 应 人 员 的 证 书 原 件 南 宁 市 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个 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验 证 申 请, 由 所 在 市 职 改 办 汇 总 收 集 统 办 理,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不 受 理 南 宁 市 外 个 人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南 宁 市 内 确 无 单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如 需 个 人 办 理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的, 需 填 写 广 西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信 息 登 记 表 内 页 ( 不 需 要 填 写 封 面 ), 并 将 电 子 版 发 送 到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的 邮 箱 gx - zgb@163. com,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 确 认 上 门 办 理 时 间 现 场 办 理, 需 携 本 人 的 批 文 复 印 件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以 及 用 A4 纸 打 印 的 信 息 登 记 表 内 页 ( 式 两 份 ) 2016 年 5 月 1 日 -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为 各 市 职 改 办 区 直 ( 含 中 直 驻 桂 ) 各 单 位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办 理 时 间, 2016 年 7 月 1 日 - 7 月 30 日, 为 个 人 办 理 时 间, 超 出 以 上 时 间 的, 不 予 受 理 自 治 区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地 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星 湖 路 北 二 里 2 1 号 广 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南 楼 5 楼 511 室 ; 联 系 电 话 0771-5866234; 3 各 级 人 事 职 改 部 门 考 试 管 理 部 门 要 重 视 到 期 资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验 证 工 作, 按 照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登 记 办 法 ( 试 行 ))) ( 桂 职 办 ( 1998) 78 号 ) 和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 ( 桂 职 办 (1999J 47 号 ) 规 定 做 好 注 册 验 证 工 作 ( 三 ) 本 通 知 未 尽 事 宜, 应 按 照 自 治 区 现 行 有 效 的 职 称 政 策 执 行 工 作 过 程 中, 如 遇 其 他 重 大 政 策 调 整, 按 新 的 政 策 执 行 气 也 抖 ' 句 3 矗 忌 " 町 -- - - 14
~l. ;. 附 件 1 2016 年 度 广 西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进 度 及 时 间 安 排 表 时 间 步 骤 责 任 部 门 3-4 月 4-5 月 6-7 月 发 布 年 度 评 审 部 署 文 件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各 市 系 列 职 改 办 个 人 材 料 准 备 和 申 报 阶 段 申 报 个 人 单 位 审 核 推 荐 ; 各 级 各 系 列 人 事 ( 职 各 单 位 各 级 各 系 列 改 ) 部 门 汇 总 审 核 呈 报 阶 段 人 事 ( 职 改 ) 部 门 8-9 月 高 级 评 委 会 评 审 阶 段 9 月 30 日 前, 除 中 小 学 教 师 卫 生 会 计 系 列 外, 各 系 列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审, 10 月 底 前 完 成 二 次 公 示 各 市 系 列 ( 行 业 单 位 ) 职 改 办 10 月 30 日 前, 卫 生 会 计 等 系 列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审, 11 月 15 日 前 完 成 二 次 公 刁 之 10-11 月 完 成 各 高 级 评 委 会 集 中 审 核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12 月 底 前 评 审 结 果 公 布 及 制 发 证 书 说 明 1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评 审 进 度 根 据 改 革 方 案 及 具 体 工 作 部 署 确 定 其 他 系 列 女 口 边 国 家 自 治 区 重 大 职 称 改 革 或 政 策 调 整, 相 关 高 级 坪 委 会 评 审 进 度 相 应 调 整 ; 2 如 因 个 人 申 报 材 料 存 在 问 题 需 补 充 报 批 的, 相 关 评 审 结 果 公 布 及 证 书 发 放 时 间, 根 据 材 料 提 交 审 核 情 况, 相 应 )11 页 延 15
附 件 2 2016 年 度 取 得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统 计 表 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通 过 率 转 正 定 第 二 职 称 评 申 报 人 数 通 过 人 数 等 级 单 位 性 质 (% ) 职 数 审 通 过 数 合 计 小 计 合 计 小 计 合 计 小 计 合 计 小 计 合 计 小 计 事 业 单 位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和 社 会 组 织 初 级 国 有 企 业 行 政 机 关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非 在 编 人 员 事 业 单 位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和 社 会 组 织 中 级 国 有 企 业 行 政 机 关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非 在 编 人 员 备 注 : 表 中 数 据 不 含 通 过 考 试 取 得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每 项 均 为 必 填 项, 没 有 的 应 填 写 "0" - 16
画 画... fl"o' ' 1 n:"""",_ 附 件 3 学 籍 档 案 查 档 证 明 ( 范 本 ) 立 二 ' 星 1985 年 1 呈 月 02 日 出 生, 身 份 证 号 : 45272319850802000o, 其 人 事 关 系 ( 档 案 ) 委 托 ( 由 ) 我 单 位 ( 机 构 ) 管 理, 档 案 号 为 77024 根 据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记 载 : 第 学 历 ( 学 位 ): 本 科 学 历, 主 主 学 位, 三 盟 主 年 金 三 月 毕 业 于 武 汉 科 技 大 学, 建 筑 学 专 业 第 二 学 历 ( 学 位 ): 研 究 生 学 历, 盈 主 学 位, 2011 年 月 毕 业 于 广 西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专 业 特 此 证 明 档 案 托 管 机 构 盖 章 年 月 日 j 主 : 如 存 在 多 个 学 历 ( 学 位 ) 的, 所 查 询 的 学 历 学 位 证 明 应 与 中 报 材 料 对 应 叮 I
恰... 附 件 4 I 辛 于 苦 J 叶 -J.:o LëJ. 口 马 丁 3 位 月 数 四 吨 ) 管 理 号 身 份 证 号 ' 性 姓 名 18 位 蚁 Cl 8 位 数 ) 出 生 证 书 职 称 资 格 专 年 月 级 另 IJ 系 列 ~ 粉 1 业 授 予 时 间 批 准 机 关 发 文 文 4 号 i 笨 审 日 期 送 审 人 联 系 方 式 U 1 000123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IH 19 20 :2 1 22 二 2.\ 24-25 26 201000001201 100001 张 三 4 1 这 9 对 8 毛 7 飞 06191513 - 广 诩 壮 族 自 治 中 小 中 学 高 级 梭 职 T 1987-06 国 商 古 语 文 20 12-12- 1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2015-9 怕 l 学 四 139****1111 教 师 社 会 保 障 厅 [ 2014 ] X 号
填 写 说 明 : 1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负 责 全 区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的 注 册 验 证, 本 封 面 及 表 格 只 针 对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设 计 初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注 册 验 证 相 关 事 宜 请 咨 询 发 证 机 关 2 封 面 上 审 核 编 号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审 核 人 审 核 日 期 为 自 治 区 职 改 办 填 写 项 目, 送 审 单 位 不 用 填 写 3 证 书 编 号 : 般 为 7 位 数, 采 集 信 息 时 注 意 证 书 编 号 前 面 的 "0" 是 否 有 录 入 必 录 ) 4 证 书 管 理 号 : 般 为 18 位 数, 采 集 信 息 时 注 意 填 写, 若 没 有 证 书 管 理 号 可 不 填 写 ( 非 必 录 ) 5 身 份 证 号 : 般 为 18 位 ( 系 统 会 有 提 示 ), 如 遇 到 15 位 的 尽 可 能 要 求 对 方 提 供 18 位 的 二 代 身 份 证 号, 若 非 15 或 18 位 身 份 证, 字 体 则 会 变 为 粗 体, 提 醒 录 入 人 员 进 行 修 改 ( 必 录 ) 6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 为 公 式 自 动 带 出, 不 需 要 填 写, 防 止 录 入 错 误 ( 己 有 公 式 7 证 书 级 别 : 仅 有 副 高 正 高 级 ( 必 录 ) 8 职 称 系 列 : 己 设 置 有 数 据 有 效 性, 选 择 填 写 即 可 ( 必 录 ) 9 资 格 名 称 : 如 实 填 写, 如 高 级 工 程 师 教 授 级 高 工 等 ( 必 录 ) 10 专 业 : 如 实 填 写, 如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等 ( 必 录 ) 11 授 予 时 间 : 格 式 为 "XXXX-XX", 如 1996 年 12 月 ( 必 录 ) 12 批 准 机 关 : 按 照 证 书 上 的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 必 录 ) 13 发 文 文 号 : 批 文 上 的 文 号, 请 如 实 填 写 ( 非 必 录 ) 14 送 审 日 期 : 格 式 为 "XXXX - XX-XX ", 如 2014-9-1; ( 必 录 ) 15 送 审 人 : 谁 送 审 填 写 谁 的 姓 名 ( 必 录 备 注 : 由 于 性 别 及 出 生 年 月 为 公 式 带 出, 若 各 单 位 / 各 地 市 职 改 办 在 汇 总 数 据 时 如 须 采 用 复 制 方 式 汇 总, 则 分 开 两 步 操 作 : 1 选 取 证 书 编 号 至 身 份 证 号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信 息 : 2 选 取 证 书 级 别 至 送 审 人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信 息! ' 叫 ' " 在 5 1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