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 址 :www.gzggzy.cn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协 商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审 批 及 签 证 对 外 办 证 大 厅 办 公 用 房 租 赁 采 购 项 目 项 目 类 别 : 服 务 类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2016 年 7 月 19 日
协 商 邀 请 函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中 心 ) 受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 以 下 称 采 购 人 ) 委 托, 根 据 穗 财 资 [2016]142 号 文 的 批 复 就 以 下 项 目 进 行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邀 请 广 州 建 仁 房 地 产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供 应 商 ) 进 行 协 商 本 项 目 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 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 在 广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采 购 广 州 市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审 批 及 签 证 对 外 办 证 大 厅 办 公 用 房 租 赁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公 示, 公 示 期 间 无 异 议 一 项 目 简 介 ( 一 )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审 批 及 签 证 对 外 办 证 大 厅 办 公 用 房 租 赁 采 购 项 目 ( 二 ) ( 三 ) 项 目 类 别 : 服 务 类 ( 四 ) 最 高 限 价 : 人 民 币 1154568 元 ( 五 ) 采 购 内 容 及 用 途 : 办 公 用 房 租 赁 二 报 名 及 购 买 协 商 文 件 ( 一 )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 邀 请 之 时 起 至 2016 年 8 月 1 日 23:59 ( 二 ) 报 名 方 法 : 1. 报 名 前, 供 应 商 已 办 理 交 易 中 心 供 应 商 信 用 档 案 ( 办 理 方 法 在 本 公 告 附 件 内 下 载 ); 2. 登 录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供 应 商 服 务 专 区 完 成 本 项 目 报 名 信 息 登 记 ; 3. 缴 纳 协 商 文 件 工 本 费, 为 150 元 / 套 ( 具 体 缴 纳 方 法 在 本 公 告 附 件 内 下 载 ) ( 三 ) 获 取 协 商 文 件 方 式 : 自 行 在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本 公 告 附 件 内 下 载 三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 一 )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方 式 : 在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会 员 专 区 上 传 ( 二 )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 邀 请 之 时 起 至 2016 年 8 月 2 日 9:00 ( 三 ) 响 应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2016 年 8 月 2 日 9:00 至 2016 年 8 月 2 日 10:00 ( 四 ) 协 商 时 间 :2016 年 8 月 2 日 10:00 ( 五 ) 请 供 应 商 携 带 具 有 电 子 签 章 的 CA 证 书 参 与 协 商 第 2 页 共 18 页
( 六 ) 协 商 及 递 交 样 板 地 点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润 路 447 号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太 阳 广 场 ) 四 楼 四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及 结 果 公 告 网 站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dgpo.gov.cn) 广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zg2b.gov.cn) 和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www.gzggzy.cn) 五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一 ) 采 购 人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名 称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采 购 人 地 址 : 广 州 市 府 前 路 一 号 联 系 人 : 段 新 华 联 系 电 话 :(020)83391822 ( 二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润 路 333 号 邮 编 :510630 对 外 办 公 时 间 : 工 作 日 8:30~12:00,14:00~17:30 服 务 热 线 : 1. 业 务 咨 询 :(020)28866000-0 传 真 :(020)28866414 2.CA 数 字 证 书 及 电 子 签 章 :(020)28866000 转 1 3.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部 ( 采 购 文 件 咨 询 ): 赖 俏 怡 (020)28866116 4. 政 府 采 购 交 易 部 ( 项 目 开 标 评 审 咨 询 ):(020)28866425 5. 电 子 投 标 技 术 支 持 电 话 :(020)28866000 转 3 再 转 2 15360503495 15360503496 ( 工 作 日 服 务 时 间 : 每 天 8:30-17:30) 6. 政 府 采 购 审 核 部 ( 质 疑 受 理 ):(020)28866163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2016 年 7 月 19 日 附 交 易 中 心 位 置 图 : 第 3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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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协 商 须 知 供 应 商 必 须 认 真 阅 读 协 商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等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协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没 有 对 协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可 能 导 致 其 报 价 无 效 或 被 拒 绝 一 名 词 解 释 ( 一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是 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简 称 交 易 中 心 ) 交 易 中 心 是 整 个 采 购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依 法 负 责 编 制 和 发 布 协 商 文 件, 对 协 商 文 件 拥 有 最 终 的 解 释 权 交 易 中 心 不 以 任 何 身 份 出 任 评 委 会 成 员 ( 二 ) 采 购 人 : 是 指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是 采 购 活 动 当 事 人 之 一, 负 责 项 目 的 整 体 规 划 技 术 及 服 务 方 案 可 行 性 设 计 论 证 与 实 施, 作 为 合 同 采 购 方 ( 用 户 ) 的 主 体 承 担 质 疑 回 复 履 行 合 同 验 收 与 评 价 等 义 务 ( 三 ) 供 应 商 : 是 指 从 交 易 中 心 购 买 协 商 文 件 并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四 ) 协 商 文 件 : 是 指 包 括 协 商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变 更 和 澄 清 等 一 系 列 文 件 ( 五 )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 是 指 使 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管 理 软 件 制 作 的 响 应 文 件 ( 六 ) 电 子 签 名 和 电 子 签 章 : 是 指 广 东 省 内 依 法 设 立 的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机 构 签 发 的 电 子 签 名 认 证 证 书 和 电 子 签 章, 供 应 商 应 当 到 上 述 服 务 机 构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设 立 的 办 理 点 办 理 电 子 签 名 及 电 子 签 章 与 手 写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七 ) 日 期 天 数 时 间 : 未 有 特 别 说 明 时, 均 为 公 历 日 ( 天 ) 及 北 京 时 间 ( 八 )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dgpo.gov.cn) 广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zg2b.gov.cn) 和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www.gzggzy.cn) 二 协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 一 )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交 易 中 心 可 对 协 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为 使 供 应 商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理 解 协 商 文 件 的 修 改, 交 易 中 心 可 酌 情 推 迟 报 价 时 间 ( 二 ) 更 正 文 件 为 协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系 统 将 自 动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发 送 给 供 应 商 ( 三 ) 如 更 正 文 件 有 重 新 发 布 电 子 协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应 下 载 最 新 发 布 的 电 子 协 商 文 件 制 作 响 应 文 件 第 5 页 共 18 页
三 报 价 的 费 用 ( 一 ) 不 论 协 商 的 结 果 如 何,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编 写 和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有 关 的 费 用 ( 二 )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应 向 交 易 中 心 交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 如 第 二 章 采 购 需 求 有 相 应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 收 款 银 行 帐 号 以 成 交 公 告 指 定 的 银 行 帐 号 为 准 ( 三 ) 代 理 服 务 费 根 据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粤 价 函 2013 1233 号 规 定 标 准, 以 采 购 额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如 下 表 : 采 购 额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 备 注 采 购 额 <100 万 元 1.2% 1.2% 0.8% 按 差 额 定 100 万 元 采 购 额 500 万 元 0.88% 0.64% 0.56% 500 万 元 < 采 购 额 1000 万 元 0.64% 0.36% 0.44%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1000 万 元 < 采 购 额 5000 万 元 0.4% 0.2% 0.28% 5000 万 元 < 采 购 额 10000 万 元 0.2% 0.08% 0.16% 10000 万 元 < 采 购 额 100000 万 元 0.04% 0.04% 0.04% 100000 万 元 < 采 购 额 0.008% 0.008% 0.008% 注 : 本 项 目 采 购 额 为 成 交 金 额 四 报 价 有 效 期 报 价 有 效 期 为 响 应 文 件 自 递 交 时 间 起 90 天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交 易 中 心 可 于 报 价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但 其 报 价 将 会 被 拒 绝 ;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期 的 其 权 利 与 义 务 也 相 应 延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五 响 应 文 件 的 制 作 ( 一 ) 响 应 文 件 中, 除 规 定 采 用 交 易 中 心 企 业 信 息 库 中 登 记 的 信 息 外, 其 他 内 容 均 以 电 子 文 件 编 制 如 因 不 按 要 求 编 制 而 引 起 系 统 无 法 检 索 读 取 相 关 信 息 时, 其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二 ) 供 应 商 应 使 用 交 易 中 心 提 供 的 投 标 管 理 软 件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合 成 电 子 签 名 电 子 签 章 及 加 密 打 包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不 能 进 行 压 缩 处 理 第 6 页 共 18 页
( 三 ) 如 有 对 多 个 子 项 目 报 价 的, 要 对 每 个 子 项 目 独 立 制 作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 四 )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同 一 个 项 目 或 同 一 个 子 项 目 的 内 容 拆 开 报 价, 否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 五 ) 供 应 商 须 对 协 商 文 件 的 对 应 要 求 给 予 唯 一 的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将 视 为 不 响 应 ( 六 ) 供 应 商 要 按 协 商 文 件 指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各 种 报 价, 各 报 价 应 计 算 正 确 除 在 协 商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以 人 民 币 填 报 所 有 报 价 ( 七 )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交 易 中 心 之 间 的 往 来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支 持 性 文 件 和 印 制 的 文 件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翻 译 成 中 文, 在 解 释 响 应 文 件 时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八 ) 供 应 商 按 协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完 整 地 填 写 和 提 供 资 料, 必 须 对 所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采 购 人 和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 核 对 原 件 ) 的 要 求 采 购 人 核 对 发 现 有 不 一 致 或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时 提 供 原 件 的, 书 面 知 会 交 易 中 心, 并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实 后 按 报 价 无 效 处 理 六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与 解 密 ( 一 ) 供 应 商 应 在 上 传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前, 在 交 易 中 心 信 息 系 统 中 完 成 项 目 报 名 ( 二 ) 交 易 中 心 不 接 受 现 场 纸 质 邮 寄 纸 质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方 式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三 ) 首 次 报 价 开 标 时 间 前, 供 应 商 将 响 应 文 件 完 整 上 传 并 保 存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信 息 系 统, 且 取 得 回 执 上 传 响 应 文 件 时, 供 应 商 须 使 用 制 作 该 响 应 文 件 的 同 一 业 务 数 字 证 书 进 行 上 传 操 作 如 遇 网 络 上 传 速 度 较 慢 情 况, 供 应 商 也 可 选 择 到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自 助 服 务 区 完 成 上 传 ( 四 )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解 密 时 间 内, 使 用 制 作 该 响 应 文 件 的 同 一 业 务 数 字 证 书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 五 ) 交 易 中 心 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造 成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损 坏 丢 失 的, 不 承 担 责 任 ( 六 ) 开 标 时 出 现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属 于 未 成 功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交 易 中 心 允 许 供 应 商 再 次 递 交, 并 酌 情 顺 延 协 商 时 间 1. 响 应 文 件 未 完 整 上 传 并 保 存 或 加 密 失 败 的 ; 第 7 页 共 18 页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要 求 进 行 电 子 签 名 和 电 子 签 章, 或 电 子 签 名 或 电 子 签 章 不 完 整 的 ; 3. 响 应 文 件 损 坏 或 格 式 不 正 确 的 七 质 疑 与 投 诉 ( 一 ) 供 应 商 认 为 协 商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原 件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交 易 中 心 提 出 质 疑,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供 应 商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是 指 : 1. 对 协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收 到 协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协 商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 二 ) 质 疑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1.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相 关 供 应 商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等 ; 2. 质 疑 项 目 及 编 号 质 疑 事 项 ; 3.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法 律 依 据 事 实 依 据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及 证 据 来 源 ; 4.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 三 ) 质 疑 函 应 当 署 名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 四 ) 供 应 商 质 疑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质 疑 内 容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恶 意 成 份 依 照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提 出 质 疑 者 必 须 同 时 提 交 相 关 确 凿 的 证 据 材 料 和 注 明 证 据 的 确 切 来 源, 证 据 来 源 必 须 合 法, 交 易 中 心 有 权 将 质 疑 函 转 发 质 疑 事 项 各 关 联 方, 请 其 作 出 解 释 说 明 对 捏 造 事 实 滥 用 维 权 扰 乱 采 购 秩 序 的 恶 意 质 疑 者, 将 上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同 时 交 易 中 心 将 在 企 业 信 用 档 案 中 予 以 记 录, 对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得 分 予 以 扣 除 ( 五 )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交 易 中 心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交 易 中 心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人 的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 六 ) 质 疑 受 理 部 门 : 政 府 采 购 审 核 部 ( 七 ) 提 交 质 疑 文 件 地 点 : 中 心 二 楼 业 务 受 理 第 4 5 号 窗 口, 质 疑 文 件 模 板 请 自 行 在 交 易 中 心 主 页 - 服 务 指 南 - 资 料 下 载 - 政 府 采 购 下 载 第 8 页 共 18 页
( 八 )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中, 交 易 中 心 对 质 疑 回 复 等 文 件 的 送 达 方 式 为 现 场 取 件 邮 寄 或 电 子 邮 件 ( 交 易 中 心 指 定 邮 箱 为 :gzshenhebu@sina.com, 该 邮 箱 仅 用 于 发 送 文 件 ) 八 签 约 采 购 人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第 二 章 采 购 需 求 有 相 应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 按 照 协 商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合 同 条 款 不 得 与 协 商 文 件 和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偏 离 九 协 商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本 协 商 文 件 由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第 9 页 共 18 页
第 二 章 采 购 人 需 求 一 租 赁 项 目 概 况 ( 一 ) 地 址 : 越 秀 区 广 仁 路 1 号 广 仁 大 厦 5 楼 ( 二 ) 租 赁 期 :2 年 ( 三 ) 面 积 : 建 筑 面 积 697.2 平 方 米 ( 四 ) 房 屋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年 限 : 不 少 于 2 年 ( 五 ) 其 他 要 求 :1. 交 通 便 利, 邻 近 市 政 府 越 秀 区 政 府 等 政 府 机 构, 有 利 日 常 工 作 ;2. 面 积 合 适, 可 供 采 购 人 用 于 日 常 办 公 使 用, 并 能 出 具 租 赁 发 票 ;3. 必 须 为 权 属 清 晰 的 现 楼, 保 证 交 接 时 无 出 让 查 封 抵 押 担 保 等 事 项, 没 有 法 律 纠 纷, 具 备 合 法 有 效 的 权 属 证 明 ( 六 ) 场 地 租 赁 费 :48107 元 / 月 ( 七 ) 交 易 税 费 : 由 出 租 方 承 担 ( 八 ) 交 接 时 间 : 签 约 后 1 个 月 内 交 付 使 用 二 现 拟 租 赁 标 的 物 标 的 物 地 址 越 秀 区 广 仁 路 1 号 广 仁 大 厦 5 楼 拟 租 赁 面 积 (m2) 697.2 m2 三 付 款 方 式 按 季 度 付 费 ; 成 交 供 应 商 需 开 具 正 式 税 务 发 票 原 件 交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票 的 15 个 工 作 日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第 10 页 共 18 页
第 三 章 合 同 格 式 广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一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城 市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办 法 广 州 市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按 照 广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规 划 委 员 会 编 印 的 广 州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签 署 二 本 项 目 的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协 商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成 交 通 知 书 及 合 同 附 件 等 均 为 双 方 所 签 署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部 分 之 一 第 11 页 共 18 页
第 四 章 开 标 评 审 和 定 标 一 协 商 小 组 协 商 小 组 由 有 关 专 家 共 三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其 中 专 家 在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如 采 购 人 不 派 代 表 参 加 评 审, 则 评 委 会 全 部 由 专 家 组 成 如 采 购 人 要 求 自 行 组 织 协 商 小 组 的, 协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三 人 以 上 单 数 的 具 有 相 关 经 验 的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协 商 小 组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协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与 供 应 商 商 定 合 理 的 成 交 价 格 并 保 证 采 购 项 目 质 量 协 商 小 组 在 协 商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出 现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应 遵 循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除 采 购 人 自 行 组 织 协 商 小 组 外, 评 委 ( 协 商 小 组 成 员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受 到 邀 请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采 购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要 求 该 评 委 回 避 : ( 一 ) 三 年 内 曾 在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中 任 职 或 担 任 顾 问 的 ; ( 二 ) 配 偶 或 直 系 亲 属 在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中 任 职 或 担 任 顾 问 的 ; ( 三 ) 与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发 生 过 法 律 纠 纷 的 ; ( 四 ) 协 商 小 组 中, 同 一 任 职 单 位 评 委 超 过 一 名 的 ; ( 五 ) 任 职 单 位 与 采 购 人 或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存 在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的 ( 不 含 采 购 人 代 表 ); ( 六 ) 参 与 进 口 产 品 或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采 购 方 式 的 论 证 和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的 ; ( 七 ) 是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控 股 或 参 股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与 该 供 应 商 存 在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当 回 避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评 审 的 二 评 审 方 法 ( 一 ) 推 荐 成 交 供 应 商 方 法 采 用 一 轮 协 商, 两 次 报 价 形 式 进 行 协 商 小 组 按 照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价 格 合 理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供 应 商 ( 二 ) 响 应 文 件 差 异 修 正 准 则 响 应 文 件 出 现 差 异 时, 修 正 原 则 及 优 先 修 正 顺 序 如 下 : 1. 开 标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对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均 以 开 标 内 容 为 准 ; 2. 开 标 一 览 表 与 分 项 明 细 表 或 其 它 相 关 报 价 表 报 价 不 一 致 的, 均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第 12 页 共 18 页
准 ; 3.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的 单 价 与 对 应 的 合 计 价 不 相 符 的,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对 应 的 该 项 合 计 价 ; 4.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5.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6. 响 应 文 件 描 述 内 容 与 原 始 材 料 引 述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原 始 材 料 内 容 为 准 ; 7.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响 应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8. 对 出 现 以 上 情 况 或 因 明 显 笔 误 而 需 修 正 任 何 内 容 时, 均 以 协 商 小 组 审 定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9. 对 采 购 项 目 的 关 键 主 要 内 容, 最 后 报 价 漏 项 的, 作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处 理 三 协 商 和 评 审 程 序 ( 一 ) 公 开 首 次 报 价 由 交 易 中 心 在 电 子 开 标 系 统 自 动 提 取 响 应 文 件 并 记 录 首 次 报 价 ( 二 ) 供 应 商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凭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凭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和 身 份 证 原 件 ) 现 场 参 加 协 商, 供 应 商 作 自 我 陈 述 后, 协 商 小 组 按 照 保 证 项 目 质 量 和 物 有 所 值 价 格 合 理 的 原 则 与 供 应 商 进 行 协 商, 并 形 成 协 商 情 况 记 录 ( 三 ) 协 商 中 发 现 响 应 文 件 资 料 不 齐 或 有 欠 缺 的, 允 许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足 相 应 资 料 ( 含 带 格 式 文 件 ) ( 四 ) 协 商 小 组 对 协 商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并 记 载 在 协 商 情 况 记 录 中 ( 五 ) 协 商 结 束 后, 供 应 商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登 陆 电 子 评 审 系 统 填 写 协 商 情 况 记 录, 在 该 文 件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及 有 关 承 诺, 并 完 成 电 子 签 章 此 项 操 作 供 应 商 须 携 带 机 构 证 书 ( 含 电 子 签 章 ) 到 交 易 中 心 现 场 完 成 协 商 情 况 记 录 是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六 ) 如 协 商 小 组 没 有 对 协 商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变 动 增 加 新 的 需 求, 最 后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首 次 报 价 ( 七 ) 协 商 小 组 通 过 电 子 开 标 系 统 公 开 最 后 报 价, 供 应 商 可 离 场 ( 八 ) 协 商 小 组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审 查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 协 商 文 件 出 现 不 符 合 下 表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第 13 页 共 18 页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审 查 内 容 最 后 报 价 确 定 且 不 高 于 最 高 限 价 ; 如 协 商 小 组 没 有 对 协 商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变 动 增 加 新 的 需 求, 最 后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首 次 报 价 ; 关 键 主 要 内 容 无 报 价 漏 项 有 盖 章 签 署 要 求 的 带 格 式 文 件 已 按 要 求 盖 章 签 署 响 应 文 件 完 全 满 足 协 商 文 件 中 带 号 的 条 款 和 指 标, 与 其 他 要 求 无 重 大 偏 离 供 应 商 无 对 采 购 人 交 易 中 心 协 商 小 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施 加 影 响, 出 现 有 碍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公 正 的 情 形 未 发 现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属 于 无 效 报 价 的 情 形 报 告 ( 九 ) 协 商 小 组 按 照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价 格 合 理 的 原 则 推 荐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出 具 评 审 四 项 目 采 购 失 败 处 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将 作 采 购 失 败 处 理 : ( 一 )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 二 )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 三 ) 协 商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协 商 小 组 不 认 可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报 价 的 ; ( 四 )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或 因 情 况 变 化,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五 确 定 结 果 ( 一 ) 交 易 中 心 在 协 商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及 采 购 结 果 确 认 书 送 采 购 人 ( 二 ) 采 购 人 确 认 成 交 结 果 后, 交 易 中 心 将 成 交 结 果 在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上 公 告 ( 三 )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后,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向 交 易 中 心 缴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 如 第 二 章 采 购 需 求 有 相 应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 代 理 服 务 费 金 额 在 成 交 公 告 中 公 布 成 交 供 应 商 持 网 上 下 载 的 成 交 公 告 汇 款 证 明, 到 交 易 中 心 西 侧 建 设 银 行 专 窗 办 理 缴 费 手 续, 并 领 取 发 票, 凭 发 票 到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4 5 号 窗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 四 ) 成 交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授 予 合 同 资 格 的 唯 一 合 法 依 据 第 14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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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响 应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组 成 内 容, 请 按 顺 序 制 作, 本 章 有 提 供 格 式 文 件 的 请 按 格 式 要 求 提 交 序 号 内 容 盖 章 要 求 响 应 文 件 1 报 价 函 电 子 签 章 2 开 标 一 览 表 电 子 签 章 3 拟 租 赁 场 地 的 权 属 证 明 文 件 电 子 签 章 4 有 关 出 租 场 地 的 选 址 面 积 权 属 情 况 等 详 细 说 明 电 子 签 章 5 对 采 购 需 求 中 关 于 服 务 项 目 作 出 相 应 的 承 诺 电 子 签 章 6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料 电 子 签 章 以 下 信 息 从 企 业 库 自 动 提 取, 请 供 应 商 确 保 信 息 完 整 登 记 并 及 时 更 新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提 取 营 业 执 照 等 注 册 7 证 照 信 息 ; 为 自 然 人 的, 提 取 身 份 证 信 息 须 现 场 提 交 原 件 的 文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协 商 的, 协 商 时 提 交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1 明 书 ( 见 格 式 文 件 )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任 选 一 种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协 商 的, 协 商 时 提 交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2 书 ( 见 格 式 文 件 ) 及 身 份 证 原 件 致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报 价 函 我 方 确 认 收 到 贵 中 心 提 供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审 批 及 签 证 对 外 办 证 大 厅 办 公 用 房 租 赁 采 购 项 目 ( ) 的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协 商 文 件, 已 完 全 理 解 协 商 文 件 所 有 条 款, 决 定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报 价 据 此 我 方 承 诺 如 下 : 一 我 方 响 应 文 件 在 递 交 后 的 90 天 ( 日 历 天 ) 内 有 效, 如 成 交, 有 效 期 将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二 我 方 声 明 响 应 文 件 及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资 料 均 真 实 无 误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要 求, 提 供 与 报 价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数 据 或 信 息 三 我 方 如 果 成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将 保 证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履 行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最 后 报 价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并 按 照 要 求 向 贵 方 足 额 交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并 将 采 购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贵 方 归 档 四 我 方 郑 重 声 明 : 我 方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第 16 页 共 18 页
件, 并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五 我 方 保 证, 采 购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我 方 报 价 货 物 资 料 技 术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享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无 偿 使 用 权, 如 有 第 三 方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主 张, 该 责 任 由 我 方 承 担 我 方 的 报 价 已 包 含 所 有 应 向 所 有 权 人 支 付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六 我 方 在 参 与 协 商 前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协 商 文 件 和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我 方 同 意 协 商 文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放 弃 对 协 商 文 件 提 出 误 解 和 质 疑 的 一 切 权 力 七 所 有 与 本 次 协 商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发 往 下 列 地 址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职 务 : 报 价 人 (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20 年 月 日 说 明 : 本 格 式 文 件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删 改 开 标 一 览 表 总 报 价 货 币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填 报 要 求 : 1. 报 价 包 含 所 有 税 费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身 份 证 号 码 : ) 在 我 公 司 ( 或 者 企 业 单 位 ) 任 职 务, 是 我 公 司 ( 或 者 企 业 单 位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报 价 人 (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20 年 月 日 第 17 页 共 18 页
说 明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协 商 的, 协 商 时 提 交 本 证 明 书 可 使 用 上 述 格 式, 也 可 使 用 工 商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格 式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兹 授 权 ( 委 托 代 理 人 姓 名 ) 为 我 方 委 托 代 理 人, 其 权 限 是 : 办 理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组 织 的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因 公 出 国 赴 港 澳 审 批 及 签 证 对 外 办 证 大 厅 办 公 用 房 租 赁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CD2016-0065) 的 协 商 事 宜, 其 现 场 所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均 代 表 我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和 决 定, 并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内 容 具 有 不 可 撤 消 更 改 的 法 律 效 力 本 授 权 书 有 效 期 与 本 公 司 响 应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报 价 有 效 期 相 同 附 : 代 理 人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 营 业 执 照 等 ) 注 册 号 码 : 企 业 类 型 : 经 营 范 围 : 授 权 单 位 :( 单 位 公 章 ) 20 年 月 日 说 明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协 商 的, 协 商 时 提 交 本 证 明 书 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