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 工 办 发 2014 26 号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关 于 转 发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关 于 印 发 <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三 年 规 划 (2014 2016 年 )>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局 ( 产 业 ) 工 会 :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制 定 下 发 了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关 于 印 发 <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三 年 规 划 (2014-2016 年 )> 的 通 知 ( 总 工 发 2014 17 号 ),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办 公 室 2014 年 5 月 28 日 1
总 工 发 2014 17 号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关 于 印 发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三 年 规 划 (2014 2016 年 )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总 工 会, 各 全 国 产 业 工 会,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工 会 联 合 会, 全 总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单 位 : 现 将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三 年 规 划 (2014 2016 年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2014 年 5 月 4 日 2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三 年 规 划 (2014 2016 年 )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对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中 加 快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作 出 了 战 略 部 署 市 场 将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政 府 将 依 法 更 好 地 发 挥 作 用, 劳 动 关 系 必 将 进 一 步 市 场 化, 也 必 然 要 充 分 法 治 化 各 级 工 会 必 须 适 应 这 一 变 化, 着 力 提 高 工 会 干 部 法 律 意 识 法 律 素 养 及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的 能 力 与 水 平,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全 面 推 进 工 会 法 治 化 建 设, 切 实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一 形 势 与 任 务 随 着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劳 动 关 系 市 场 化 的 程 度 不 断 深 化, 依 法 维 权 依 法 治 会 逐 渐 成 为 各 级 工 会 的 共 识 和 行 动,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已 初 具 规 模 截 至 2013 年 底, 全 国 各 级 总 工 会 取 得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总 计 2041 人, 具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近 500 人, 其 中 公 职 律 师 174 人, 兼 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员 3698 人 ; 全 国 省 市 总 工 会 基 本 都 已 设 立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有 工 作 人 员 总 计 1100 人, 近 40% 具 有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 在 各 类 企 业 中 有 工 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员 153.8 万 人, 工 会 劳 动 法 3
律 监 督 员 191.9 万 人 但 是, 这 与 当 前 贯 彻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适 应 劳 动 关 系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的 客 观 要 求, 以 及 职 工 群 众 依 法 理 性 维 权 的 急 迫 需 要 还 有 很 大 差 距 各 级 工 会 对 以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开 展 工 会 工 作 的 重 视 程 度 和 投 入 力 度 还 远 远 不 够,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仍 存 在 人 才 引 进 不 足 人 才 流 失 严 重 人 才 分 布 不 均 人 才 作 用 发 挥 有 限, 以 及 大 量 不 具 有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的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着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的 重 担 等 诸 多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在 依 法 治 国,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背 景 下, 工 会 法 治 化 建 设 面 临 严 峻 挑 战, 同 时 也 是 重 大 机 遇 各 级 工 会 必 须 从 全 局 和 战 略 高 度, 进 一 步 强 化 以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开 展 工 会 工 作 的 意 识, 充 分 认 识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对 于 实 现 工 会 十 六 大 提 出 的 依 法 建 会 依 法 管 会 依 法 履 职 依 法 维 权 目 标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大 力 加 以 推 进, 全 面 提 高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的 综 合 素 质, 为 新 时 期 工 会 工 作 法 治 化 建 设 奠 定 坚 实 的 组 织 基 础 和 人 才 保 障 二 总 体 目 标 拓 宽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视 野, 加 大 引 进 培 养 和 聘 用 的 力 度, 增 加 吸 引 力 和 凝 聚 力, 努 力 造 就 一 支 政 治 坚 定 素 质 过 硬 业 务 精 通 经 验 丰 富 的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在 2014 年 至 2016 年 的 三 年 期 间,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总 量 有 较 大 幅 度 增 长, 整 体 素 质 明 显 提 高, 作 用 进 一 步 发 挥, 有 利 于 优 秀 法 律 人 才 脱 颖 4
而 出 健 康 成 长 的 机 制 逐 步 完 善, 成 长 环 境 进 一 步 优 化 要 将 工 会 干 部 取 得 法 学 教 育 学 历 学 位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与 提 高 依 法 维 权 实 际 能 力 实 际 成 效 相 结 合, 为 工 会 法 治 化 建 设 提 供 对 口 适 用 的 人 才 保 障 和 智 力 支 持 ( 一 ) 工 会 公 职 律 师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目 标 为 适 应 劳 动 关 系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社 会 化 的 客 观 需 要,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公 职 律 师 法 律 专 业 性 强 社 会 公 信 力 高 的 优 势, 为 各 级 工 会 做 好 法 律 参 谋 和 助 手, 代 表 工 会 与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协 调 沟 通,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协 助 工 会 与 企 业 开 展 集 体 协 商, 促 进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 代 理 职 工 参 与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处 理, 着 力 化 解 劳 动 关 系 矛 盾 各 级 工 会 应 大 力 加 强 工 会 公 职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引 进 培 养 和 聘 请 一 批 高 层 次 高 素 质 复 合 型 的 工 会 公 职 律 师 或 具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法 律 人 才 为 工 会 和 职 工 提 供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到 2016 年 底, 全 国 各 级 总 工 会 具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总 计 应 不 少 于 1000 名, 其 中, 公 职 律 师 应 不 少 于 500 名 经 济 发 达 工 会 组 织 基 础 好 的 省 市 总 工 会 至 少 有 1 名 公 职 律 师 或 具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其 他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总 工 会 参 照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具 体 目 标 由 省 ( 区 市 ) 总 工 会 确 定 ( 二 )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目 标 为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法 律 专 业 职 能 部 门 作 用, 在 参 与 政 策 法 律 制 定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开 展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参 与 劳 动 争 议 5
处 理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和 工 会 法 治 理 论 研 究 等 方 面, 为 各 级 工 会 和 广 大 职 工 群 众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法 律 服 务, 推 动 工 会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不 断 提 高 工 会 法 治 化 建 设 能 力 和 水 平, 必 须 大 力 加 强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积 极 采 取 各 种 举 措 加 大 工 会 法 律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兼 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员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员 和 劳 动 法 律 监 督 员 的 培 训 到 2016 年 底, 全 国 各 级 总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取 得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低 于 部 门 总 人 数 的 70%,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人 兼 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员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员 劳 动 法 律 监 督 员 都 应 取 得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师 资 质 企 业 工 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员 工 会 劳 动 法 律 监 督 员 队 伍 要 在 不 断 提 高 素 质 的 前 提 下 发 展, 都 应 取 得 劳 动 关 系 协 调 员 资 质 探 索 建 立 和 发 展 工 会 系 统 参 加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审 判 工 作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队 伍 ( 三 ) 工 会 法 学 学 历 教 育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目 标 为 贯 彻 落 实 工 会 十 六 大 提 出 的 依 法 建 会 依 法 管 会 依 法 履 职 依 法 维 权 要 求, 切 实 提 高 依 法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参 与 各 项 改 革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能 力, 依 法 发 动 职 工 建 立 工 会 指 导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代 表 职 工 开 展 集 体 协 商 组 织 职 工 开 展 企 业 民 主 管 理, 以 及 依 法 收 缴 使 用 工 会 经 费 和 保 护 工 会 资 产 等, 各 级 总 工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均 要 强 化 以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开 展 工 作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都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人 才 的 培 养 到 2016 年 底, 全 国 各 级 总 工 会 取 得 6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现 有 基 础 上 应 有 较 大 幅 度 增 加, 总 计 应 不 少 于 3000 名 经 济 发 达 工 会 组 织 基 础 好 的 县 级 总 工 会 至 少 有 1 名, 市 级 总 工 会 至 少 有 2 名, 省 级 总 工 会 至 少 有 5 名 取 得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其 他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总 工 会 参 照 上 述 标 准 执 行, 力 争 达 标, 具 体 目 标 由 省 ( 区 市 ) 总 工 会 确 定 目 前 尚 无 取 得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人 才 的 地 方, 三 年 内 应 当 实 现 零 的 突 破 企 业 工 会 也 要 积 极 培 养 取 得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人 才 三 主 要 举 措 ( 一 ) 大 力 加 强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重 视 工 会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引 进 和 培 养 各 级 总 工 会 应 当 根 据 现 有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状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具 体 计 划, 通 过 招 考 调 入 在 职 攻 读 学 历 学 位 聘 请 等 多 种 方 式, 积 极 引 进 和 培 养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努 力 实 现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目 标 加 大 工 会 干 部 轮 岗 交 流 力 度, 从 基 层 选 拔 培 养 优 秀 法 律 人 才,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把 工 会 现 有 法 律 人 才 配 备 到 法 律 专 业 部 门 和 维 权 工 作 岗 位 大 力 支 持 工 会 干 部 参 加 在 职 法 律 专 业 学 习, 取 得 相 应 文 凭, 鼓 励 工 会 干 部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帮 助 已 经 具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工 会 干 部 及 时 申 领 工 会 公 职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要 建 立 激 励 机 制,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最 大 限 度 吸 引 和 留 住 优 秀 人 才,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流 失, 从 根 本 上 7
解 决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短 缺 流 失 严 重 的 问 题 强 化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职 能 部 门 建 设 各 省 市 总 工 会 都 要 设 立 专 门 的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并 加 强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增 加 法 律 专 业 人 员 和 编 制,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人 员 的 整 体 法 律 素 养 和 能 力 水 平 涉 及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的 干 部 交 流 和 任 用, 要 充 分 考 虑 法 律 专 长 和 专 业 背 景, 最 大 限 度 地 为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配 备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使 其 工 作 人 员 都 具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知 识, 强 化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的 法 律 专 业 特 色 和 水 平 要 优 先 选 拔 长 期 从 事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具 备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经 验 丰 富 能 力 较 强 的 人 员 担 任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人,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都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法 律 意 识 法 律 素 养 和 能 力 水 平 县 级 总 工 会 乡 镇 工 会 和 城 市 街 道 工 会 委 员 会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工 作 需 要, 逐 步 强 化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职 能 和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二 ) 进 一 步 提 高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素 质 加 强 法 律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培 训 各 级 总 工 会 要 根 据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颁 布 实 施 和 法 律 工 作 开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具 体 的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加 强 对 工 会 干 部 的 法 律 知 识 培 训, 着 力 提 高 工 会 干 部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法 律 素 养 工 会 举 办 各 类 培 训 班 的 课 程 设 置 中 应 有 工 会 法 劳 动 法 等 法 律 知 识 的 内 容 到 2016 年 底,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接 受 法 律 业 务 知 识 培 训 累 计 时 长 不 少 于 三 个 月 ; 兼 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员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员 劳 动 法 律 监 督 员 法 律 业 务 知 识 培 训 累 计 时 长 不 少 于 一 个 月 工 会 院 校 要 着 力 8
加 大 工 会 干 部 法 律 教 育 培 训 力 度, 充 实 师 资 队 伍,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着 力 提 升 工 会 干 部 法 律 素 质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作 用 各 级 总 工 会 要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方 案, 充 分 调 动 工 会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放 手 使 用 人 尽 其 才, 鼓 励 和 支 持 他 们 运 用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积 极 参 与 法 律 政 策 制 定 集 体 协 商 劳 动 争 议 调 处 劳 动 法 律 监 督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等 各 项 工 作, 组 织 他 们 到 工 会 信 访 部 门 困 难 职 工 帮 扶 中 心 职 工 服 务 中 心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以 及 劳 动 争 议 调 处 机 构 进 行 实 践, 不 断 提 高 依 法 维 权 能 力 和 水 平 各 级 工 会 困 难 职 工 帮 扶 中 心 职 工 服 务 中 心 都 应 当 拓 展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职 能, 开 设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窗 口, 安 排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工 会 公 职 律 师 具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等 工 会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或 聘 请 律 师 定 期 值 班, 提 供 专 业 的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各 级 总 工 会 应 当 为 工 会 公 职 律 师 具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工 作 人 员 创 造 条 件, 优 先 安 排 其 代 理 职 工 工 会 的 维 权 案 件 或 处 理 相 关 法 律 事 务, 帮 助 其 参 加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的 执 业 考 核 和 年 检 对 于 取 得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也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指 派 其 承 担 一 定 的 工 会 法 律 事 务 要 积 极 宣 传 工 会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在 依 法 参 政 议 政, 维 护 职 工 权 益,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等 方 面 所 做 的 工 作 和 取 得 的 成 效, 提 高 工 会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的 自 信 心 自 豪 感 和 社 会 影 响 力 9
( 三 ) 积 极 运 用 社 会 法 律 人 才 资 源 组 建 社 会 化 职 工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团 队 各 级 总 工 会 要 加 强 与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律 师 协 会 等 有 关 方 面 的 沟 通 协 调, 研 究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创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和 条 件, 吸 引 更 多 的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从 事 和 参 与 工 会 维 权 事 业 加 强 与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等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作, 搭 建 由 工 会 负 责 运 作 的 社 会 化 职 工 法 律 服 务 平 台, 通 过 建 立 职 工 法 律 援 助 律 师 团 职 工 法 律 援 助 志 愿 团 法 律 顾 问 委 员 会 劳 动 法 学 研 究 会 等 方 式, 积 极 借 助 律 师 专 家 学 者 在 校 学 生 等 社 会 法 律 人 才 资 源 为 工 会 维 权 事 业 服 务 积 极 探 索 和 规 范 工 会 购 买 法 律 服 务 制 度, 弥 补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不 足, 强 化 工 会 依 法 维 权 工 作 建 立 工 会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库 在 现 有 的 40 名 全 国 维 护 职 工 权 益 杰 出 律 师 和 100 多 名 在 评 选 活 动 中 入 围 律 师 的 基 础 上, 省 市 总 工 会 建 立 和 发 展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库, 借 助 网 络 平 台 发 布 维 护 职 工 权 益 律 师 和 法 律 工 作 者 的 信 息, 为 基 层 工 会 和 广 大 职 工 群 众 有 效 选 择 社 会 化 法 律 服 务 四 组 织 保 障 ( 一 ) 明 确 目 标 任 务, 加 强 指 导 协 调 各 级 工 会 要 把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作 为 全 会 的 重 点 工 作, 摆 上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由 一 把 手 牵 头, 分 管 领 导 同 志 负 责,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按 照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三 年 规 划 提 出 的 总 体 目 标 任 务, 地 方 各 级 总 工 会 要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研 究 10
制 定 工 作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明 确 目 标 措 施 和 工 作 步 骤, 狠 抓 工 作 落 实 要 主 动 向 党 委 汇 报 和 向 政 府 通 报 情 况, 加 强 与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律 师 协 会 等 有 关 方 面 的 沟 通 协 调, 争 取 更 多 的 资 源 和 手 段, 促 进 解 决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中 的 难 点 问 题, 给 予 有 力 支 持,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组 织 法 律 保 障 财 务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形 成 整 体 合 力, 共 同 推 进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要 加 强 政 策 研 究 和 工 作 指 导, 对 经 过 实 践 检 验 证 明 比 较 成 熟 的 经 验 和 做 法, 在 总 结 完 善 的 基 础 上 及 时 转 化 为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和 规 章 制 度 ( 二 ) 统 筹 师 资 经 费, 提 供 服 务 保 障 各 级 总 工 会 要 根 据 基 层 工 作 需 求,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采 取 菜 单 式 服 务 方 式, 选 派 理 论 水 平 高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人 员, 深 入 基 层 开 展 送 法 上 门 送 教 上 门 活 动 全 总 组 织 部 和 法 律 工 作 部 每 年 面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方 举 办 不 少 于 4 期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者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员 和 劳 动 法 律 监 督 员 等 法 律 人 才 骨 干 培 训 班 各 级 工 会 干 部 院 校 应 当 开 设 和 增 加 以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开 展 维 权 工 作 的 课 程, 重 点 培 养 一 批 从 事 工 会 法 劳 动 法 教 学 的 骨 干 教 师 和 各 级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骨 干, 由 其 负 责 面 向 基 层 面 向 企 业 开 展 相 关 法 律 知 识 的 教 学 培 训 各 级 工 会 要 为 实 施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提 供 经 费 保 障, 不 断 加 大 经 费 投 入, 并 列 入 本 级 工 会 的 经 费 预 算 对 在 职 学 习 取 得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通 过 国 家 统 11
一 司 法 考 试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工 会 干 部, 由 所 在 单 位 报 销 学 费 或 酌 情 予 以 资 助 补 贴 各 级 工 会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或 争 取 政 府 支 持 设 立 为 职 工 购 买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专 项 资 金 或 基 金, 大 力 支 持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开 展 职 工 维 权 工 作, 定 期 组 织 培 训, 及 时 支 付 办 案 经 费 和 相 关 补 贴 ( 三 ) 强 化 考 核 评 价, 建 立 机 制 规 范 各 级 总 工 会 要 建 立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和 成 效 评 价 机 制, 对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实 施 动 态 跟 踪 考 核, 定 期 检 查 与 年 度 考 核 相 结 合, 及 时 掌 握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改 进 工 作 要 制 定 考 核 标 准, 将 工 会 参 与 政 策 法 规 制 定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开 展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参 与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等 情 况 作 为 对 工 会 法 律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考 核 指 标, 对 工 作 完 成 较 好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彰, 对 工 作 态 度 消 极 不 作 为 乱 作 为 的 予 以 批 评,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全 总 将 把 取 得 法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法 学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以 及 取 得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工 会 工 作 人 员 数 量 列 为 工 会 统 计 年 报 统 计 项 目 并 作 为 工 作 考 核 的 依 据 各 级 工 会 要 把 法 律 知 识 学 习 及 处 理 法 律 事 务 情 况 作 为 对 法 律 人 才 考 核 内 容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对 于 工 会 公 职 律 师, 要 在 执 业 条 件 和 执 业 经 费 上 给 予 相 应 支 持, 并 督 促 其 严 格 按 照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参 加 执 业 年 度 考 核 对 在 维 护 职 工 权 益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的 律 师,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由 全 总 司 法 部 全 国 律 协 共 同 授 予 全 国 维 护 职 工 权 益 杰 出 12
律 师 称 号, 符 合 条 件 的 按 照 程 序 申 报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各 级 总 工 会 要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及 时 总 结 经 验, 充 分 发 挥 各 类 媒 体 的 宣 传 阵 地 作 用, 大 力 宣 传 工 会 法 律 工 作 先 进 典 型, 充 分 发 挥 先 进 典 型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办 公 室 2014 年 5 月 29 日 印 发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