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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改 革,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行 学 校 统 筹 分 级 评 审 的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院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等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第 三 条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和 学 术 梯 队 建 设 需 要,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严 格 标 准,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晋 升 第 四 条 学 校 根 据 各 学 科 师 资 队 伍 情 况 教 师 职 务 结 构 情 况 及 学 科 建 设 需 要 等 因 素, 核 定 并 下 达 各 级 各 类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指 标 第 二 章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第 五 条 思 想 政 治 条 件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二 ) 热 爱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热 心 社 会 公 益 服 务, 具 备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 三 )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操 守 和 教 学 纪 律 第 六 条 基 本 业 务 条 件 ( 一 ) 任 职 年 限 1. 正 常 申 请 评 审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应 具 备 5 年 及 以 上 任 现 职 时 间, 且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届 满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 获 得 国 内 博 士 学 位 后 任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满 2 年, 且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者 可 申 请 评 2

审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 海 外 年 薪 制 教 师 来 校 工 作 满 6 个 月, 经 考 察 合 格 者 可 直 接 评 聘 为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2.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经 3 个 月 考 察 合 格 者 可 申 请 认 定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评 审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经 2 年 考 察 合 格 者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任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满 4 年, 且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者 3.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认 定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经 考 察 合 格 者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经 1 年 考 察 合 格 者 ( 二 ) 教 学 条 件 1.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各 年 度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经 学 校 批 准 离 岗 作 访 问 学 者 或 进 修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教 师, 可 减 免 进 修 期 间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2. 近 5 年 未 出 现 三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教 学 事 故 出 现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者 延 后 一 年 申 报, 出 现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者 延 后 两 年 申 报, 出 现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者 取 消 评 审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资 格 3. 凡 申 请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应 坚 持 为 本 科 生 开 课, 并 承 担 指 导 实 践 性 教 学 导 师 小 组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三 ) 科 研 条 件 除 海 外 年 薪 制 教 师 直 接 评 聘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外, 申 请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提 交 任 现 职 以 来 本 人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3 篇, 经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专 家 匿 名 评 审 获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申 报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具 体 科 研 条 件 见 相 关 要 求 为 鼓 励 教 师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全 部 十 名 获 奖 人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五 名 获 奖 人 ) 获 得 者 可 视 为 完 成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或 国 外 B 级 论 文 1 篇 或 A 级 国 家 级 成 果 1 项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第 六 名 及 其 以 后 获 奖 人 )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全 部 十 名 获 奖 人 )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五 名 获 奖 人 ) 获 得 者 可 视 为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或 A 级 省 部 级 成 果 1 项 上 述 奖 项 以 最 高 奖 项 为 准, 不 重 复 认 定, 且 每 次 申 报 至 多 可 用 于 减 免 1 篇 论 文 3

( 四 ) 外 语 要 求 1. 申 请 评 审 校 评 学 科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职 称 外 语 高 级 考 试 ; 申 请 评 审 省 评 学 科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通 过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组 织 的 外 语 A 级 考 试 ; 申 请 评 审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职 称 外 语 中 级 考 试 2. 申 请 评 审 校 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外 语 : 在 国 外 获 博 士 学 位 者 ; 任 现 职 以 来, 经 学 校 批 准 出 国 访 学 或 进 修 1 年 以 上 者 ;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应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结 业 证 书 ;GRE 成 绩 1200 分 以 上 (2002 年 10 月 前 参 加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1800 分 以 上 ), 或 IELTS( 雅 思 ) 成 绩 6.0 分 以 上, 或 有 效 TOEFL 成 绩 80 分 以 上 (2006 年 9 月 15 日 前 参 加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550 分 以 上 ), 或 通 过 WSK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者 ; 申 报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时 外 语 水 平 达 到 要 求, 申 报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需 再 次 参 加 同 一 级 别 考 试 者 ; 独 立 出 版 译 著 1 部 (15 万 字 以 上 ),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 或 独 立 ) 并 以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为 成 果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发 表 外 文 论 文 2 篇 及 以 上 者 ;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者 ; 申 请 认 定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认 定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 达 到 免 试 年 龄 者 ( 男 满 55 周 岁 及 以 上, 女 满 50 周 岁 及 以 上 ) 3. 申 请 评 审 省 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者, 英 语 免 试 条 件 按 照 国 家 及 四 川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五 ) 计 算 机 要 求 1. 申 请 评 审 校 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者, 应 具 备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等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2. 申 请 评 审 省 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者, 按 照 国 家 及 四 川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章 校 评 学 科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第 七 条 申 请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4

( 一 ) 教 学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外,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独 立 讲 授 或 主 讲 过 2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课 程 2. 至 少 开 设 一 门 新 课 程 ( 二 ) 科 研 条 件 1.55 岁 以 下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55 岁 及 以 上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和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2.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 三 ) 指 导 研 究 生 情 况 任 现 职 以 来, 独 立 指 导 过 一 届 以 上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八 条 教 学 型 教 授 的 评 审 评 审 教 学 型 教 授 主 要 适 用 于 担 任 全 校 公 共 课 学 科 基 础 课 教 学 并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的 教 师 ( 评 审 指 标 为 当 年 正 常 晋 升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总 数 的 10%-15%) 申 请 评 审 教 学 型 教 授 职 务 者,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教 学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外,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系 统 主 讲 过 2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和 硕 士 生 课 程, 近 5 年 实 际 授 课 总 课 时 应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总 课 时 的 20%( 不 包 含 折 算 工 作 量 ) 2. 授 课 效 果 优 秀, 近 5 年 来 在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次 学 生 全 员 评 教 中, 百 分 排 位 在 前 30% 以 上 的 次 数 占 总 参 评 次 数 的 2/3 以 上, 且 在 近 5 年 来 由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年 度 教 学 督 导 组 评 教 中, 排 位 在 前 20 名 以 内 1 次 以 上 3.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或 学 生 评 选 的 心 目 中 的 好 老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至 少 一 次 4.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积 极 转 变 教 学 范 式, 取 得 教 学 类 A 级 省 部 级 奖 1 项 5

( 二 )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在 国 内 B2 级 以 上 期 刊 发 表 教 学 研 究 或 教 学 改 革 论 文 2 篇 第 九 条 申 请 评 审 研 究 员 职 务 者,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科 研 条 件 1.55 岁 以 下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55 岁 及 以 上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和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2.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 二 ) 指 导 研 究 生 情 况 任 现 职 以 来, 独 立 指 导 过 一 届 以 上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四 章 校 评 学 科 副 高 级 及 以 下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第 十 条 申 请 评 审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教 学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外, 应 系 统 讲 授 过 2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积 极 改 进 课 程 教 学 范 式, 教 学 评 价 良 好 ( 二 ) 科 研 条 件 1.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和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2.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完 成 第 一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 三 ) 指 导 研 究 生 情 况 具 有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任 现 职 以 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全 过 程 协 助 培 养 过 一 届 以 上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评 审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者,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科 研 条 件 1.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6

级 论 文 2 篇 和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2.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完 成 第 一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 二 ) 指 导 研 究 生 情 况 具 有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任 现 职 以 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全 过 程 协 助 培 养 过 一 届 以 上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十 二 条 评 审 副 高 级 以 下 教 师 职 务, 由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制 定 条 件 第 五 章 其 他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不 具 备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权 的 学 科 系 列, 除 满 足 四 川 省 相 关 学 科 职 称 申 报 条 件 外,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申 报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除 外 ),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方 可 申 报 ;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方 可 申 报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方 可 申 报 ( 二 ) 申 报 研 究 员 职 务 者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除 外 ),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和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方 可 申 报 ;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以 及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方 可 申 报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方 可 申 报 ( 三 ) 申 报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除 外 ),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国 内 B2 级 论 文 1 篇 方 可 申 报 ;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方 可 申 报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完 成 第 一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方 可 申 报 ( 四 ) 申 报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者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除 外 ),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国 内 B2 级 论 文 1 篇 以 及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方 可 申 报 ;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7

育 学 科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和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方 可 申 报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完 成 第 一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方 可 申 报 第 六 章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 二 ) 任 现 职 年 限 尚 未 达 到 正 常 晋 升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所 需 任 职 年 限 ( 三 )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四 )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要 求 与 正 常 晋 升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相 关 要 求 相 同 ( 五 )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及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顶 级 期 刊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中 国 科 学 与 经 济 研 究 ) 论 文 1 篇 和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以 及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海 外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外 A 级 论 文 2 篇 和 国 外 B 级 论 文 1 篇 以 及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 六 )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及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A 级 论 文 2 篇 和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 七 )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应 能 独 立 从 事 1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教 学, 且 任 现 职 以 来 未 出 现 过 教 学 事 故 第 七 章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按 照 国 家 或 四 川 省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并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8

第 八 章 评 聘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申 报 审 核 与 成 果 展 示 ( 一 ) 申 请 人 根 据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有 关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申 请 材 料 后 报 所 在 学 院 ( 中 心 ), 各 学 院 ( 中 心 ) 对 申 请 人 资 格 进 行 初 审 后, 将 申 请 人 材 料 报 组 织 人 事 部 ( 二 ) 组 织 人 事 部 会 同 科 研 处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等 部 门, 对 申 请 人 任 职 资 格 和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科 研 处 组 织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人 展 示 科 研 成 果, 学 院 ( 中 心 ) 组 织 本 单 位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人 展 示 科 研 成 果 第 十 六 条 组 织 论 文 匿 名 评 审 除 海 外 年 薪 制 教 师 直 接 评 聘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外,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员 须 提 交 任 现 职 以 来 本 人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3 篇,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校 外 专 家 匿 名 评 审 ( 申 请 人 在 说 明 理 由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对 同 行 专 家 提 出 回 避 请 求 ) 第 十 七 条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议 各 学 院 ( 中 心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对 本 单 位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审 查 后 提 出 推 荐 名 单, 由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申 报 条 件 进 行 评 议 ( 一 ) 对 申 请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经 评 议 后,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推 荐 名 单 并 排 序, 报 所 在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议 ( 二 ) 对 申 请 评 审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经 评 议 后,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下 达 的 本 学 院 ( 中 心 )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指 标 数,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拟 任 职 务 人 选, 经 公 示 七 天 无 异 议 后, 报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定, 由 学 校 聘 任 ( 三 ) 对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经 评 议 后,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推 荐 名 单, 报 所 在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议 ( 四 ) 对 申 请 中 级 及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人 选 进 行 评 定, 经 公 示 七 9

天 无 异 议 后, 报 学 校 备 案 和 聘 任 第 十 八 条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议 ( 一 ) 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各 学 院 ( 中 心 ) 上 报 的 申 请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下 达 的 本 学 科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指 标 数,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推 荐 名 单, 报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 二 ) 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进 行 评 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推 荐 名 单, 报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 一 )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各 学 科 组 评 议 推 荐 的 申 请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下 达 的 全 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指 标 数,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拟 任 职 务 人 选, 经 公 示 七 天 无 异 议 后, 由 学 校 聘 任 ( 二 )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各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的 拟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审 定 ( 三 )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各 学 科 组 评 议 推 荐 的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第 二 十 条 教 学 型 教 授 评 审 程 序 ( 一 ) 本 人 申 请 教 学 型 教 授 的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基 本 条 件 且 于 每 年 年 初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二 ) 审 查 资 格 学 校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三 ) 课 堂 考 核 由 学 校 教 学 型 教 授 评 审 组 随 机 抽 取 申 请 人 当 年 开 设 的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课 程 各 一 门 进 行 考 核 ( 四 ) 评 委 评 分 学 校 教 学 型 教 授 评 审 组 根 据 申 请 人 授 课 实 际 效 果 进 行 评 分, 并 报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任 现 职 以 来, 获 得 两 次 学 校 优 秀 教 师 一 等 奖 或 三 次 学 校 优 秀 教 师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等 级 奖 励 的 教 师 可 免 除 课 堂 考 核 与 评 委 评 分 环 节, 直 接 报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10

( 五 ) 学 校 评 审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下 达 的 教 学 型 教 授 职 务 指 标 数,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拟 任 职 务 人 选, 经 公 示 七 天 无 异 议 后, 由 学 校 聘 任 第 九 章 评 聘 组 织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由 学 术 水 平 高 坚 持 原 则 群 众 公 认 的 具 有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教 师 组 成 其 中, 中 青 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1/3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 对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方 案 进 行 审 定 ; 对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 对 教 学 型 教 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 对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审 定 ; 对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 受 理 复 议 申 请 ; 协 调 和 处 理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中 的 有 关 事 宜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相 关 学 科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2 人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在 民 主 推 荐 和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由 学 校 组 织 人 事 部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分 布 情 况 及 人 员 结 构 提 出 初 步 人 选 构 成 方 案, 经 学 校 研 究 后 决 定 最 终 人 选 评 审 委 员 会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届 任 期 3 年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原 则 上 按 照 一 级 学 科 分 类 设 置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 对 本 学 科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推 荐 ; 对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推 荐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由 7 名 以 上 委 员 组 成, 全 体 委 员 原 则 上 具 有 本 系 列 的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2 人 评 审 委 员 会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届 任 期 3 年 11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 评 议 推 荐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 评 议 推 荐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 评 审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 评 定 中 级 及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 协 调 和 处 理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事 宜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所 在 学 院 ( 中 心 ) 全 体 在 职 教 授 ( 研 究 员 ) 组 成, 总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7 人 ( 不 足 7 人 的, 可 由 现 有 全 体 教 授 ( 研 究 员 ) 共 同 推 荐 本 单 位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的 在 职 副 教 授 或 副 研 究 员 参 加 )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 主 任 须 由 没 有 行 政 职 务 的 人 员 担 任 ), 副 主 任 1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学 型 教 授 评 审 组 由 学 校 组 织, 设 主 席 1 人 ( 由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主 任 兼 任 ), 成 员 不 少 于 30 人 ( 由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人 各 学 院 ( 中 心 )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教 学 督 导 组 成 员 学 生 代 表 若 干 名 组 成 )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机 构 必 须 有 全 体 成 员 的 2/3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能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推 荐 或 拟 任 人 选, 同 意 票 超 过 到 会 成 员 的 2/3 为 通 过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成 成 员 与 申 请 人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或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在 评 审 该 申 请 人 职 务 时 应 回 避 第 十 章 评 审 争 议 的 处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有 关 申 诉 和 争 议 的 处 理 申 请 人 对 职 务 评 审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学 校 组 织 人 事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校 组 织 人 事 部 接 到 有 关 申 诉 后,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由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做 出 处 理 意 见,15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第 二 十 九 条 申 报 人 或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工 作 中 如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规 行 为, 经 查 实, 除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或 评 议 权 外, 依 12

照 有 关 规 定 作 相 应 处 理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中 涉 及 的 学 术 期 刊 分 类 标 准 成 果 等 级 参 照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成 果 认 定 标 准 及 奖 励 办 法 ; 科 研 成 果 教 学 成 果 社 会 服 务 成 果 等 均 纳 入 综 合 成 果 认 定 范 围 ; 完 成 科 研 成 果 中 如 所 涉 及 科 研 项 目, 以 项 目 立 项 为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实 行 为 保 持 政 策 的 连 贯 性,2010 年 版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中 对 申 报 各 级 职 务 科 研 具 体 要 求 的 规 定 在 过 渡 期 内 (2013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1 月 ) 仍 然 有 效 第 三 十 二 条 过 渡 期 内, 教 师 科 研 成 果 认 定 必 须 确 定 所 参 照 的 科 研 分 类 目 录, 如 选 择 的 是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科 研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则 相 应 的 科 研 条 件 参 照 2010 年 版 职 称 办 法 的 科 研 要 求 ; 如 选 择 的 是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术 期 刊 等 级 分 类 目 录 (2013 版 ), 则 相 应 的 科 研 条 件 参 照 本 办 法 的 科 研 要 求 第 三 十 三 条 2012 年 及 以 前 入 职 的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担 任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后, 来 校 满 两 个 聘 期 且 达 到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等 条 件 即 可 申 请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第 三 十 四 条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退 出 机 制, 经 查 实 申 请 人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抄 袭 剽 窃 侵 占 他 人 成 果 科 研 项 目 结 项 未 通 过 等 情 况 的, 取 消 相 应 教 师 职 务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授 权 学 校 组 织 人 事 部 负 责 解 释 13

附 表 :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科 研 具 体 要 求 一 览 表 类 型 正 高 级 职 务 副 高 级 职 务 教 授 研 究 员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校 评 老 体 制 55 岁 以 下 55 岁 及 以 上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省 评 老 体 制 非 思 政 系 列 思 政 系 列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2 级 论 文 1 篇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2 级 论 文 1 篇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校 评 及 省 评 年 薪 制 快 速 通 道 国 内 年 薪 制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完 成 第 一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海 外 年 薪 制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国 内 国 内 顶 级 期 刊 论 文 1 篇 +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A 级 论 文 2 篇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海 外 国 外 A 级 论 文 2 篇 + 国 外 B 级 论 文 1 篇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注 :1. 综 合 成 果 包 括 科 研 成 果 教 学 成 果 与 社 会 服 务 成 果 2. 国 内 顶 级 期 刊 包 括 下 述 期 刊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中 国 科 学 与 经 济 研 究 3.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全 部 十 名 获 奖 人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五 名 获 奖 人 ) 获 得 者 可 视 为 完 成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或 国 外 B 级 论 文 1 篇 或 A 级 国 家 级 成 果 1 项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第 六 名 及 其 以 后 获 奖 人 )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全 部 十 名 获 奖 人 )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五 名 获 奖 人 ) 获 得 者 可 视 为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或 A 级 省 部 级 成 果 1 项 上 述 奖 项 以 最 高 奖 项 为 准, 不 重 复 认 定, 且 每 次 申 报 至 多 可 用 于 减 免 1 篇 论 文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