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北 大 学 本 科 课 程 考 试 管 理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本 科 生 课 程 考 试 环 节, 强 化 考 试 管 理,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根 据 加 大 整 改 力 度,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校 发 [2005] 教 字 13 号 ) 文 件 精 神 要 求,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章 考 试 组 织 与 安 排 第 二 条 考 试 是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既 是 对 课 程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以 及 对 学 生 的 学 习 状 态 测 试 的 手 段, 又 是 对 学 校 学 风 和 教 风 的 检 查 学 校 各 级 领 导 各 部 门 都 要 高 度 重 视 考 试 工 作, 每 学 期 学 校 和 院 系 都 要 召 开 考 试 安 排 专 门 会 议 第 三 条 每 学 期 开 设 的 所 有 课 程 ( 包 括 实 验 课 程 ) 都 要 进 行 考 试 一 门 课 程 分 几 学 期 讲 授 的, 每 个 学 期 均 按 独 立 课 程 进 行 考 试 全 校 通 修 课 和 院 系 学 科 核 心 课 程 统 一 实 行 考 教 分 离 制 度, 实 行 统 一 安 排,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阅 卷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由 院 系 具 体 安 排 第 四 条 课 程 考 试 一 般 安 排 在 每 学 期 最 后 两 周 内 进 行 考 试 具 体 安 排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各 院 系 完 成, 并 于 考 试 前 一 周 公 布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一 经 确 定 公 布, 不 准 无 故 变 更 第 五 条 课 程 考 试 每 一 个 考 场 应 至 少 安 排 两 名 监 考 人 员, 其 中 该 门 考 试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应 参 加 监 考 工 作 第 六 条 各 院 系 要 做 好 考 前 考 风 考 纪 教 育 工 作, 组 织 学 生 学 习 考 试 相 关 文 件 材 料 等 在 考 试 前, 学 校 成 立 由 主 管 教 学 和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牵 头, 教 务 处 学 生 处 人 事 处 校 团 委 等 单 位 参 加 的 学 校 考 试 巡 视 组,
负 责 对 全 校 各 考 场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与 督 察 各 院 系 应 成 立 院 系 分 管 领 导 牵 头 的 考 试 巡 查 组, 负 责 检 查 规 范 本 院 系 的 考 场 秩 序 第 三 章 考 试 命 题 与 保 密 第 七 条 课 程 考 试 命 题 坚 持 严 谨 科 学 规 范 合 理 原 则, 由 各 院 系 具 体 组 织 命 题 教 师 要 严 肃 认 真 负 责, 专 业 方 向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试 题 审 核 由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定 签 字, 通 修 课 程 和 学 科 核 心 课 程 试 题 审 核 由 院 系 教 学 院 长 ( 主 任 ) 审 定 签 字 未 经 审 核 的 试 题, 不 得 进 行 印 刷 第 八 条 命 题 要 以 教 学 大 纲 为 依 据, 能 反 映 本 课 程 的 基 本 教 学 要 求 试 题 既 要 考 察 学 生 对 知 识 的 理 解 及 掌 握 情 况, 又 要 考 察 学 生 获 取 知 识 与 应 用 知 识 的 能 力, 尤 其 是 学 生 的 创 新 能 力 试 题 的 覆 盖 面 要 广, 知 识 点 分 布 要 科 学, 难 易 程 度 要 适 当, 题 型 结 构 要 合 理, 题 量 应 与 限 定 时 间 相 匹 配 第 九 条 每 门 课 程 应 同 时 命 就 A B 两 套 试 题, 其 题 量 与 难 度 应 大 致 相 同, 并 避 免 与 近 四 年 试 题 雷 同 所 有 课 程 考 试 应 建 立 试 题 库 已 建 立 试 题 库 的 课 程, 从 试 题 库 调 用 的 试 题 应 占 50% 以 上 第 十 条 考 试 形 式 一 般 以 笔 试 ( 闭 卷 或 开 卷 ) 为 主, 也 可 采 用 口 试 课 程 论 文 等 方 式 非 笔 试 方 式, 非 通 修 课, 由 教 研 室 或 课 程 组 提 出 院 系 分 管 负 责 人 审 批, 通 修 课 由 院 系 提 出 并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并 在 考 前 向 学 生 公 布 第 十 一 条 命 题 应 使 用 全 校 统 一 的 试 题 纸 试 题 表 达 要 简 练 清 晰 准 确, 试 题 内 容 必 须 打 印, 并 在 命 题 的 同 时 给 出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题 要 点 以 及 评 分 标 准
第 十 二 条 各 院 系 应 严 格 遵 守 试 题 保 密 制 度 严 格 履 行 试 题 登 记 手 续, 每 一 环 节 交 接 都 应 有 文 字 记 录 院 系 教 务 员 凭 教 务 处 试 题 印 刷 审 批 单, 按 商 定 时 间 到 指 定 地 方 印 刷 试 题 试 题 从 命 题 审 批 印 刷 保 管 全 过 程 均 需 专 人 管 理, 严 格 保 密 如 出 现 泄 密 等 问 题, 按 西 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第 四 章 考 场 要 求 与 纪 律 第 十 三 条 监 考 人 员 必 须 是 学 校 在 岗 教 师 或 管 理 人 员, 并 要 求 认 真 负 责 穿 着 整 洁 举 止 端 庄, 并 提 前 15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做 好 考 试 有 关 准 备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考 试 正 式 开 始 前, 监 考 人 员 应 对 学 生 座 位 进 行 编 排 学 生 进 入 考 场 后, 监 考 人 员 应 指 导 学 生 按 编 排 就 座, 要 求 学 生 将 书 包 书 籍 笔 记 本 及 相 关 物 品 放 在 讲 台 或 指 定 地 方, 核 对 学 生 身 份 证 学 生 证 ( 准 考 证 )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座 好 后, 监 考 人 员 应 向 学 生 宣 布 考 场 要 求 与 纪 律, 要 求 学 生 检 查 桌 面 上 抽 屉 内 等 是 否 有 与 本 门 课 程 有 关 的 内 容 或 非 考 试 用 品, 不 得 携 带 通 讯 工 具 进 入 考 场 第 十 六 条 监 考 人 员 应 在 试 卷 发 放 前, 清 点 检 查 试 题, 如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与 教 务 处 或 院 系 教 务 员 联 系 第 十 七 条 考 试 开 始 时, 监 考 人 员 应 提 醒 学 生 在 试 卷 上 的 固 定 位 置 用 圆 珠 笔 或 钢 笔 写 清 专 业 年 级 姓 名 学 号, 并 核 对 准 确 第 十 八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监 考 人 员 要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维 持 考 场 秩 序, 不 使 用 手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不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不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 如
看 书 看 报 批 改 作 业 聊 天 等 ), 不 回 答 学 生 有 关 考 试 内 容 的 提 问 如 发 现 学 生 有 作 弊 现 象, 应 立 即 制 止 并 作 好 考 场 纪 录, 考 试 结 束 后 及 时 报 院 系 或 教 务 处, 不 得 隐 瞒 或 私 自 处 理, 否 则 按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第 十 九 条 考 试 结 束 前 15 分 钟, 监 考 人 员 应 提 醒 学 生 考 试 剩 余 时 间 考 试 结 束 时, 督 促 学 生 按 时 交 卷 试 卷 清 点 无 误 后, 封 装, 并 交 相 关 人 员 保 管 第 二 十 条 考 试 结 束 时, 监 考 人 员 须 认 真 填 写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并 交 院 系 教 务 办 公 室 归 档 并 提 供 阅 卷 时 参 考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须 提 前 10 分 钟 凭 学 生 证 ( 准 考 证 ) 身 份 证 进 入 考 场, 迟 到 超 过 30 分 钟 者, 不 得 入 场, 以 无 故 缺 考 论 处, 卷 面 成 绩 记 零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考 试 过 程 中, 学 生 必 须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指 导 与 管 理,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按 指 定 座 位 入 座, 及 时 清 理 桌 面 抽 屉 中 与 本 门 考 试 有 关 的 内 容, 并 将 所 有 非 考 试 用 物 品 放 在 指 定 区 域, 不 准 干 扰 考 场 秩 序 第 五 章 考 试 违 纪 与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考 场 上 不 听 监 考 教 师 劝 阻, 有 下 列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者, 扣 除 该 门 课 程 卷 面 成 绩 10-30 分, 并 依 据 西 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办 法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1. 有 意 将 书 包 书 籍 笔 记 本 复 习 资 料 等 非 考 试 用 品 放 在 座 位 周 围 者 ; 2. 交 头 接 耳, 左 顾 右 盼, 偷 看 他 人 试 卷 者 ;
3. 考 试 结 束 时, 不 听 从 监 考 老 师 的 劝 阻, 故 意 拖 延 交 卷 时 间 者 ; 4. 交 卷 后, 有 意 在 考 场 内 滞 留, 给 他 人 传 递 信 息 者 ; 5. 不 服 从 监 考 人 员 管 理,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者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者, 该 门 课 程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取 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并 依 据 西 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1. 考 试 夹 带 者 ; 2. 传 递 交 换 试 卷 及 其 答 案 者 ; 3. 经 确 认, 桌 面 墙 壁 身 体 等 地 方 有 本 人 所 写 该 门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者 ; 4. 借 机 翻 阅 书 籍 笔 记 本 或 他 人 试 卷 者 ; 5. 私 自 将 试 卷 带 离 考 场 者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者,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无 效, 取 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资 格, 并 依 据 西 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1. 请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或 代 替 他 人 考 试 者 ( 包 括 请 替 校 外 人 员 考 试 ); 2.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考 试 作 弊 累 计 达 两 次 者 ; 3. 盗 窃 试 卷 者 ; 4. 已 构 成 作 弊, 不 服 从 处 理, 纠 缠 谩 骂 威 胁 恐 吓 监 考 或 管 理 人 员 者 ; 5. 考 试 结 束 后, 诱 逼 利 诱 威 胁 任 课 教 师 或 阅 卷 教 师, 干 扰 评 卷 者 ; 6. 利 用 通 讯 工 具 作 弊 者 ;
7. 在 毕 业 论 文 中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究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者 第 二 十 六 条 利 用 其 它 手 段 作 弊 者,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根 据 上 述 二 十 三 条 二 十 四 条 或 二 十 五 条 做 出 处 理 的 学 生 如 果 对 自 己 的 处 理 有 异 议, 可 以 向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或 相 关 组 织 提 出 申 诉, 要 求 复 议 第 二 十 八 条 监 考 人 员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者, 按 西 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如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或 学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第 六 章 试 卷 评 阅 与 要 求 第 二 十 九 条 试 卷 评 阅 工 作 由 各 院 系 具 体 组 织 负 责 完 成,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原 则, 当 场 开 封 试 卷, 集 体 评 阅, 分 工 负 责, 减 少 主 观 因 素 造 成 的 偏 差 第 三 十 条 在 试 卷 评 阅 过 程 中 阅 卷 人 应 参 照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题 要 点 及 评 分 标 准 的 要 求, 认 真 细 致 得 评 阅, 保 证 评 阅 的 公 平 公 正 第 三 十 一 条 试 卷 一 律 采 用 红 色 笔 批 改 阅 卷 记 分 方 式 保 持 前 后 保 持 一 致, 得 分 点 明 确, 分 数 计 算 准 确, 卷 面 分 数 一 旦 判 定, 不 得 改 动 如 需 要 改 动, 阅 卷 老 师 应 在 旁 边 注 明 原 因 并 签 名 第 三 十 二 条 阅 卷 后, 任 课 教 师 要 认 真 填 写 学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 含 电 子 成 绩 单 ) 交 院 系 教 务 员 对 有 特 殊 原 因 的 成 绩 应 用 红 笔 注 明 考 试 违 纪 无 故 缺 考 缓 考 等 字 样, 并 签 署 评 卷 教 师 姓 名 第 三 十 三 条 试 卷 评 阅 完 后, 任 课 教 师 应 认 真 填 写 试 卷 分 析 报 告, 结 合 学 生 答 题 情 况 和 分 数 构 成, 分 析 学 生 对 知 识 点 的 掌 握 和 理 解 程 度,
分 析 试 题 难 易 程 度 覆 盖 面 题 量 等 以 及 教 学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意 见 第 三 十 四 条 评 卷 工 作 应 在 考 试 后 三 天 内 结 束 ( 全 校 统 一 考 试 课 程 在 5 天 内 交 教 务 处 ), 阅 卷 教 师 应 及 时 将 成 绩 登 记 表 报 院 系 教 务 员 第 七 章 成 绩 登 记 与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由 卷 面 成 绩 和 平 时 成 绩 两 部 分 组 成, 一 般 采 用 百 分 制 任 课 教 师 应 于 考 试 前 公 布 学 生 的 平 时 成 绩, 平 时 成 绩 的 管 理 按 照 关 于 加 强 本 科 生 课 程 平 时 学 习 成 绩 考 核 与 管 理 的 通 知 校 发 [2004] 教 字 6 号 文 件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成 绩 登 记 表 中 的 成 绩 分 数 一 旦 确 定, 任 何 人 不 准 擅 自 更 改 如 需 改 动, 阅 卷 老 师 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院 系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教 务 处 备 案, 由 院 系 组 织 另 请 老 师 评 阅 第 三 十 七 条 阅 卷 结 束 后, 各 院 系 教 务 员 尽 快 向 学 生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并 将 其 不 及 格 课 程 以 及 相 关 学 籍 处 理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学 生 本 人 和 家 长 第 三 十 八 条 如 果 学 生 对 自 己 成 绩 有 异 议, 有 权 向 院 系 和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反 映,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材 料, 由 教 务 处 会 同 相 关 院 系 负 责 核 实 根 据 需 要,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本 校 其 他 老 师 或 其 他 学 校 老 师 对 该 生 的 试 卷 进 行 重 新 评 阅 最 终 有 效 成 绩 按 照 核 实 或 重 新 评 阅 后 的 成 绩 计 算 第 八 章 试 卷 抽 查 与 处 理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试 卷 抽 查 制 度 抽 查 分 三 种 方 式 进 行 一 是 院 系 自 查, 各 院 系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两 周 内 对 上 学 期 试 卷 评 阅 及 试 卷 分 析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二 是 学 校 抽 查,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四 个 星 期,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对 上 一 学 期 的 试 卷 进 行 抽 查 ; 三 是 校 外 专 家 审 查, 根 据 需 要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进 行 第 四 十 条 试 卷 抽 查 范 围 包 括 全 校 所 有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考 试 试 题 试 卷 标 准 答 案 或 答 题 要 点 及 评 分 标 准 试 卷 分 析 表 学 生 成 绩 表 平 时 成 绩 原 始 记 录 考 场 情 况 登 记 表 缓 考 申 请 等 全 部 相 关 资 料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于 试 卷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由 教 务 处 人 事 处 会 同 相 关 院 系 进 一 步 调 查 核 实 一 经 查 实, 按 照 西 北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理 第 九 章 考 试 资 料 归 档 与 保 存 第 四 十 二 条 考 试 相 关 资 料 均 需 归 档 保 存 学 生 成 绩 单 毕 业 总 成 绩 单 应 采 用 全 校 统 一 格 式, 原 件 归 入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学 籍 档 案 室, 院 系 教 学 档 案 室 保 存 复 印 件, 属 永 久 性 保 存 文 件 第 四 十 三 条 各 类 考 试 相 关 资 料 的 保 存 具 体 办 法, 按 照 西 北 大 学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章 其 他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细 则 中 课 程 考 试 的 范 围 包 括 西 北 大 学 本 科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所 有 课 程, 以 及 国 家 大 学 外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和 各 类 学 生 竞 赛 等 对 于 本 细 则 部 分 条 款 不 适 合 某 些 课 程 ( 如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或 设 计 ) 的 考 核, 参 照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第 四 十 五 条 缓 考 和 重 修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西 北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文 件 执 行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自 校 长 办 公 会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同 时 废 止 西 北
大 学 考 试 管 理 条 例 校 发 [1996] 教 字 29 号 文 件 和 西 北 大 学 关 于 加 强 考 试 管 理 的 补 充 规 定 校 发 [1997] 教 字 15 号 文 件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细 则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