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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 财 会 聚 焦 024 两 免 三 减 半 期 间 如 何 进 行 递 延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026 对 外 投 资 收 益 或 损 失 的 会 计 处 理 与 纳 税 调 整 028 中 注 协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2013 年 度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报 名 相 关 问 题 答 记 者 问 031 财 政 部 会 计 资 格 评 价 中 心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2013 年 度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答 记 者 问 032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 试 行 ) 正 式 发 布 纳 税 筹 划 033 税 收 筹 划 与 房 产 交 易 财 务 清 算 方 式 035 企 业 间 无 偿 划 转 资 产 的 涉 税 处 理 及 例 解 学 习 交 流 038 2012 年 度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主 要 政 策 和 征 管 问 题 盘 点 ( 节 选 ) 042 2012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培 训 材 料 ( 节 选 ) 048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关 于 资 产 损 失 政 策 问 答 集 锦 049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 事 后 备 案 逾 期, 可 否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050 汇 总 纳 税 新 办 法 对 汇 算 清 缴 有 何 影 响? 052 分 析 : 房 产 企 业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几 种 常 见 错 误 053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利 息 所 得 免 征 所 得 税 实 务 解 答 054 借 入 其 他 法 人 资 金, 支 付 利 息 的 入 账 凭 据 有 哪 些? 取 得 二 级 特 别 关 注 企 业 专 用 发 票 如 何 办 理 退 税? 055 出 口 的 布 料 退 货 时 已 加 工 成 服 装 如 何 处 理? 056 未 开 发 土 地 的 土 地 使 用 税, 应 记 入 哪 个 科 目?

ENTS 商 品 调 价 如 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小 企 业 转 销 已 经 调 增 的 减 值 准 备 可 否 调 减? 057 房 产 有 条 件 销 售 退 回 业 务 营 业 税 怎 样 计 算? 实 行 公 司 制 改 造 的 企 业 与 其 改 制 后 成 立 的 新 企 业 签 订 的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印 花 税? 058 拆 迁 原 址 重 建 房 产 其 收 入 确 认 方 式 分 二 种 跨 期 应 税 服 务 发 生 退 款 后 已 缴 税 款 如 何 处 理? 059 以 前 年 度 免 税 事 项 能 否 补 充 备 案 以 进 行 补 救? 060 预 收 工 程 款 能 否 凭 合 同 等 相 关 资 料 做 暂 估 成 本 而 不 纳 税 调 整? 与 经 营 有 关 担 保 所 造 损 失 可 税 前 扣 除 期 末 根 据 实 际 汇 率 调 整 形 成 的 未 实 现 汇 兑 损 益 是 否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061 持 有 不 足 12 个 月 的 股 票 分 得 的 红 利, 税 务 如 何 处 理? 转 让 股 权 适 用 的 税 率 是 否 可 按 主 营 业 务 确 定? 轻 松 驿 站 062

政 策 快 递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衔 接 规 定 的 通 知 财 会 [2013]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铁 道 部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部 武 警 部 队 后 勤 部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以 下 简 称 73 号 令 ) 将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26 号, 以 下 简 称 26 号 令 ) 同 时 废 止 为 确 保 73 号 令 有 效 贯 彻 实 施, 实 现 新 旧 管 理 办 法 平 稳 过 渡, 现 就 有 关 衔 接 规 定 通 知 如 下, 请 遵 照 执 行 一 关 于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政 策 的 衔 接 ( 一 ) 加 快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无 纸 化 考 试 系 统 建 设 73 号 令 第 十 条 规 定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实 行 无 纸 化 考 试, 无 纸 化 考 试 题 库 由 财 政 部 统 一 组 织 建 设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铁 道 部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后 勤 部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后 勤 部 ( 以 下 简 称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 应 当 抓 紧 建 设 完 善 本 地 区 ( 部 门 系 统 ) 无 纸 化 考 试 软 件 系 统,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完 成 系 统 验 收 和 全 国 题 库 接 收 工 作, 确 保 考 试 顺 利 进 行 将 珠 算 纳 入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的 地 区 ( 部 门 系 统 ), 应 当 按 无 纸 化 考 试 要 求, 加 快 建 设 适 合 珠 算 考 试 特 点 的 考 试 软 件 系 统 珠 算 科 目 考 试 大 纲 和 考 试 要 求 由 财 政 部 另 行 发 布 ( 二 ) 明 确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有 效 过 渡 政 策 73 号 令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各 考 试 科 目 应 当 一 次 性 通 过, 是 指 申 请 人 应 一 次 性 报 考 三 门 考 试 科 目, 并 在 同 一 考 试 周 期 中 全 部 通 过,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不 滚 动 计 算 凡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实 行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单 科 成 绩 合 格 有 效 期 或 长 期 有 效 政 策 的 地 区 ( 部 门 系 统 ), 可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制 定 相 应 的 过 渡 政 策, 允 许 已 取 得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的 考 生 有 不 超 过 1 次 机 会 只 报 考 未 通 过 的 考 试 科 目, 但 过 渡 政 策 的 截 止 日 期 不 应 晚 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二 关 于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发 放 的 衔 接 ( 一 ) 明 确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领 取 时 间 73 号 令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考 试 通 过 人 员 在 考 试 结 果 公 布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到 指 定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领 取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考 试 通 过 但 尚 未 领 取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领 取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其 中, 本 地 区 ( 部 门 系 统 ) 规 定 了 证 书 领 取 期 限 的,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领 取 ; 本 地 区 ( 部 门 系 统 ) 未 规 定 证 书 领 取 期 限 的, 应 当 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前 领 取 本 条 所 指 考 试 通 过 人 员, 包 括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符 合 原 26 号 令 第 十 条 免 试 规 定, 并 已 取 得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单 科 成 绩 合 格 的 人 员 ( 二 ) 简 化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领 取 程 序 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73 号 令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简 化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领 取 程 序, 不 再 要 求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人 填 写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表 但 可 以 通 过 填 写 会 计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表 等 方 式 记 载 更 新 领 证 人 员 的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 三 ) 确 定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换 证 时 间 73 号 令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6 年 定 期 换 证 制 度, 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发 放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换 证 日 期, 但 不 应 晚 于 2019 年 7 月 1 日 ;2013 年 7 月 1 日 后 发 放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其 换 证 日 期 按 73 号 令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新 版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样 式, 由 财 政 部 另 行 发 布 三 关 于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信 息 化 管 理 的 衔 接 ( 一 ) 加 快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73 号 令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实 行 信 息 化 管 理, 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应 当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建 立 健 全 本 地 区 ( 部 门 系 统 )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二 ) 加 强 持 证 人 员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建 设 73 号 令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持 证 人 员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系 统, 及 时 记 载 更 新 持 证 人 员 下 列 信 息, 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应 当

政 策 快 递 加 强 持 证 人 员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建 设, 并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将 本 地 区 ( 部 门 系 统 ) 所 管 理 的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信 息 上 传 至 全 国 会 计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确 保 上 传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信 息 数 据 的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因 保 密 原 因 不 能 上 传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73 号 令 取 消 了 原 26 号 令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可 不 再 保 留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中 的 从 业 资 格 证 注 册 时 间 信 息 项, 开 始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时 间 信 息 项 的 确 定 办 法 由 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自 行 制 定, 一 般 应 不 早 于 全 日 制 学 历 毕 业 时 间, 且 确 定 后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 三 ) 加 快 会 计 人 员 服 务 网 站 建 设 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73 号 令 第 二 十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六 条 等 规 定,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开 通 本 地 区 ( 部 门 系 统 )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服 务 网 站, 提 供 信 息 查 询 信 息 变 更 业 务 预 约 等 功 能 会 计 从 业 人 员 网 上 信 息 查 询 条 件 应 当 至 少 同 时 录 入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和 姓 名 两 项 内 容, 查 询 显 示 信 息 应 当 至 少 包 括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首 次 发 证 日 期 换 证 日 期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归 属 管 理 机 构 继 续 教 育 以 及 奖 惩 信 息 等 内 容 已 办 理 调 出 手 续 的 持 证 人 员 信 息, 应 当 继 续 保 留 在 调 出 地 会 计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直 至 其 完 成 调 入 手 续 后 方 可 删 除 或 转 入 备 查 库 四 关 于 免 试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衔 接 73 号 令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部 分 在 能 力 上 已 经 达 到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要 求, 但 因 客 观 原 因 未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目 前 仍 在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如 何 取 得 证 书 作 了 规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应 当 到 现 工 作 单 位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申 请 各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负 责 本 地 区 ( 部 门 系 统 ) 申 请 材 料 的 核 实 和 相 关 人 员 档 案 信 息 更 新 工 作, 并 将 新 发 证 情 况 在 指 定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申 请 人 除 提 供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和 现 所 在 单 位 开 具 的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证 明 外, 还 应 至 少 满 足 如 下 一 项 条 件 : 1.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被 聘 任 为 高 级 会 计 师, 且 年 满 50 周 岁 目 前 尚 在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人 事 管 理 部 门, 或 经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或 原 人 事 部 ) 备 案 具 有 高 级 会 计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权 的 部 门 ( 或 单 位 ) 制 发 的 高 级 会 计 师 证 书 或 获 得 高 级 会 计 师 资 格 的 文 件, 以 及 现 工 作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出 具 的 聘 任 高 级 会 计 师 职 务 的 文 件 原 件 ( 或 加 盖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的 文 件 复 印 件 ); 2.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前 已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满 20 年, 且 年 满 50 周 岁 目 前 尚 在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应 当 提 供 累 计 20 年 有 本 人 签 字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报 告 等 会 计 档 案, 或 提 供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认 可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3.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证 书 目 前 尚 在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应 当 由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和 中 央 主 管 单 位 通 过 财 政 会 计 行 业 管 理 网 (www.acc.gov.cn)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查 询 功 能 予 以 核 实 曾 经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但 因 各 种 原 因 导 致 证 书 失 效 或 被 撤 销 吊 销 的, 不 适 用 73 号 令 第 三 十 六 条 五 关 于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的 衔 接 原 26 号 令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属 于 73 号 令 第 三 条 中 的 其 他 组 织, 其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应 当 按 73 号 令 进 行 管 理 财 政 部 2013 年 3 月 11 日 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关 于 调 整 纳 税 人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征 管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纳 税 人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5]20 号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通 知 ( 财 会 [2011]17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统 一 调 整 了 纳 税 人 需 要 上 报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式 样 为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规 范 纳 税 人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政 策 快 递 一 报 表 式 样 新 版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式 样 有 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类 报 表 一 般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 银 行 类 )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 担 保 类 )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 保 险 类 ) 金 融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 证 券 类 ) 等 六 大 类, 具 体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式 样 及 相 关 资 料 纳 税 人 可 以 从 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www.zjtax.gov. cn) 网 站 上 下 载 二 适 用 范 围 纳 税 人 无 论 有 无 应 税 收 入 所 得 和 其 他 应 税 项 目, 或 者 在 减 免 税 期 间, 应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制 度 要 求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并 在 规 定 的 申 报 期 限 内 上 报 主 管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实 行 定 期 定 额 征 收 增 值 税 定 额 征 收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以 及 实 行 法 定 源 泉 扣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除 外 未 使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纳 税 人 可 不 报 送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三 报 送 期 限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按 属 期 不 同 分 月 报 季 报 年 报, 企 业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 一 ) 纳 税 人 在 一 个 属 期 内 只 需 报 送 一 次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数 据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应 重 新 报 送 ( 二 )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应 根 据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限, 按 月 申 报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三 )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应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限, 按 月 或 按 季 申 报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已 在 申 报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时 按 月 申 报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的 纳 税 人 无 需 报 送 季 报 ) 查 账 征 收 和 定 率 征 收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在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期 限 内 报 送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四 报 送 方 式 根 据 国 税 机 关 综 合 征 管 软 件 等 系 统 升 级 的 需 要, 新 版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2013 年 3 月 征 收 期 正 式 启 用 纳 税 人 应 选 取 以 下 方 式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 一 ) 使 用 网 上 申 报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通 过 网 上 申 报 系 统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纸 质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应 根 据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与 纸 质 增 值 税 申 报 表 ( 或 企 业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 一 并 报 送 ( 二 ) 未 采 用 网 上 申 报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到 办 税 服 务 厅 进 行 申 报 五 法 律 责 任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公 告 规 定, 及 时 准 确 完 整 地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未 按 规 定 报 送 的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一 ) 纳 税 人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报 送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或 者 报 送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不 符 合 规 定 且 未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补 正 的,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征 管 法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 二 ) 纳 税 人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的,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征 管 法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六 本 公 告 自 二 O 一 三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特 此 公 告 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2013 年 2 月 26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12 号 为 准 确 执 行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税 收 政 策, 进 一 步 规 范 管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细 化 完 善 了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4 号,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条 款, 现 公 告 如 下 : 一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 一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申 请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时, 除 提 供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还 应 提 供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电 子 数 据 ( 二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申 请 变 更 退 ( 免 ) 税 办 法 的,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变 更 的 次 月 起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退 ( 免 ) 税 办 法 申 报 退 ( 免 ) 税 企 业 应 将 批 准 变 更 前 全 部 出 口 货 物 按 变 更 前 退

政 策 快 递 ( 免 ) 税 办 法 申 报 退 ( 免 ) 税, 变 更 后 不 得 申 报 变 更 前 出 口 货 物 退 ( 免 ) 税 原 执 行 免 退 税 办 法 的 企 业, 在 批 准 变 更 次 月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可 将 原 计 入 出 口 库 存 账 的 且 未 申 报 免 退 税 的 出 口 货 物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出 口 转 内 销 证 明 原 执 行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的 企 业, 应 将 批 准 变 更 当 月 的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汇 总 表 中 当 期 应 退 税 额 填 报 在 批 准 变 更 次 月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免 抵 退 应 退 税 额 栏 中 企 业 按 照 变 更 前 退 ( 免 ) 税 办 法 已 申 报 但 在 批 准 变 更 前 未 审 核 办 理 的 退 ( 免 ) 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其 按 照 原 退 ( 免 ) 税 办 法 单 独 审 核 审 批 办 理 对 原 执 行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的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已 按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申 报 的 退 ( 免 ) 税 应 全 部 按 规 定 审 核 通 过 后, 一 次 性 审 批 办 理 退 ( 免 ) 税 退 ( 免 ) 税 办 法 由 免 抵 退 税 变 更 为 免 退 税 的, 批 准 变 更 前 已 通 过 认 证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不 得 作 为 申 报 免 退 税 的 原 始 凭 证 ( 三 ) 出 口 企 业 申 请 注 销 出 口 退 ( 免 ) 税 认 定 资 格 但 不 需 要 注 销 税 务 登 记 的, 按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 五 ) 项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二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 一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使 用 出 口 退 税 申 报 系 统 办 理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退 ( 免 ) 税 免 税 申 报 业 务 及 申 请 开 具 相 关 证 明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及 本 公 告 中 要 求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报 送 的 电 子 数 据 应 均 通 过 出 口 退 税 申 报 系 统 生 成 报 送 在 出 口 退 税 申 报 系 统 信 息 生 成 报 送 功 能 升 级 完 成 前, 涉 及 需 报 送 的 电 子 数 据, 可 暂 报 送 纸 质 资 料 出 口 退 税 申 报 系 统 可 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免 费 下 载 或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免 费 提 供 ( 二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先 通 过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的 远 程 预 申 报 服 务 进 行 退 ( 免 ) 税 预 申 报, 在 排 除 录 入 错 误 后, 方 可 进 行 正 式 申 报 税 务 机 关 不 能 提 供 远 程 预 申 报 服 务 的, 企 业 可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预 申 报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退 ( 免 ) 税 凭 证 电 子 信 息 不 齐 的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可 进 行 正 式 退 ( 免 ) 税 申 报, 但 退 ( 免 ) 税 需 在 税 务 机 关 按 规 定 对 电 子 信 息 审 核 通 过 后 方 能 办 理 ( 三 ) 在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申 报 日 期 和 出 口 日 期 期 间, 若 海 关 调 整 商 品 代 码, 导 致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商 品 代 码 与 调 整 后 的 商 品 代 码 不 一 致 的,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按 照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列 明 的 商 品 代 码 申 报 退 ( 免 ) 税, 并 同 时 报 送 海 关 出 口 商 品 代 码 名 称 退 税 率 调 整 对 应 表 ( 附 件 1) 及 电 子 数 据 ( 四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正 式 退 ( 免 ) 税 申 报 时 须 提 供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按 明 细 申 报 表 载 明 的 申 报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五 )2013 年 5 月 1 日 以 后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 以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出 口 日 期 为 准 ), 除 下 款 规 定 以 外,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提 供 的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第 一 计 量 单 位 第 二 计 量 单 位, 及 出 口 企 业 申 报 的 计 量 单 位, 至 少 有 一 个 应 同 与 其 匹 配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的 计 量 单 位 相 符, 且 上 述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的 商 品 名 称 须 相 符, 否 则 不 得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如 属 同 一 货 物 的 多 种 零 部 件 需 要 合 并 报 关 为 同 一 商 品 名 称 的, 企 业 应 将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不 同 商 品 名 称 的 相 关 性 及 不 同 计 量 单 位 的 折 算 标 准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书 面 报 告,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后, 可 申 报 退 ( 免 ) 税 ( 六 ) 受 托 方 将 代 理 多 家 企 业 出 口 的 货 物 集 中 一 笔 报 关 出 口 的, 委 托 方 可 提 供 该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的 复 印 件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 七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出 口 并 按 会 计 规 定 做 销 售 的 货 物, 须 在 做 销 售 的 次 月 进 行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生 产 企 业 还 需 办 理 免 抵 退 税 相 关 申 报 及 消 费 税 免 税 申 报 ( 属 于 消 费 税 应 税 货 物 的 )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第 一 款 和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第 一 款 与 此 冲 突 的 规 定, 停 止 执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 一 ) 项 第 二 款 和 第 五 条 第 ( 一 ) 项 第 二 款 中 的 逾 期 是 指 超 过 次 年 4 月 30 日 前 最 后 一 个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截 止 之 日 ( 八 ) 属 于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软 件 设 计 动 漫 设 计 企 业 及 其 他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出 口 适 用 增 值 税 退 ( 免 ) 税 政 策 的 货 物, 实 行 免 抵 退 税 办 法, 按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及 本 公 告 有 关 规 定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 九 ) 生 产 企 业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时, 若 报 送 的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货 物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中 的 离 岸 价 与 相 应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离 岸 价 不 一 致 的, 应 按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填 报 出 口 货 物 离 岸 价 差 异 原 因 说 明 表 ( 附 件 2) 及 电 子 数 据

政 策 快 递 ( 十 ) 从 事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生 产 企 业,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退 ( 免 ) 税 的 申 报 及 手 ( 账 ) 册 核 销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 三 ) 项 停 止 执 行 2013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企 业 已 经 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的 进 料 加 工 手 ( 账 ) 册, 按 原 办 法 办 理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进 口 料 件 申 报 手 ( 账 ) 册 核 销 ( 电 子 账 册 核 销 指 海 关 办 结 一 个 周 期 核 销 手 续 后 的 核 销 ) 1. 进 料 加 工 计 划 分 配 率 的 确 定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15 日 已 在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过 进 料 加 工 手 ( 账 ) 册 核 销 的 企 业,2013 年 度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计 划 分 配 率 为 该 期 间 税 务 机 关 已 核 销 的 全 部 手 ( 账 ) 册 的 加 权 平 均 实 际 分 配 率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在 2013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计 算 并 与 企 业 确 认 2013 年 度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计 划 分 配 率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3 年 6 月 15 日 未 在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手 ( 账 ) 册 核 销 的 企 业, 当 年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计 划 分 配 率 为 2013 年 7 月 1 日 后 首 份 进 料 加 工 手 ( 账 ) 册 的 计 划 分 配 率 企 业 应 在 首 次 申 报 2013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进 料 加 工 手 ( 账 ) 册 的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免 抵 退 税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进 料 加 工 企 业 计 划 分 配 率 备 案 表 ( 附 件 3) 及 其 电 子 数 据 2.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的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对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企 业 应 以 出 口 货 物 人 民 币 离 岸 价 扣 除 出 口 货 物 耗 用 的 保 税 进 口 料 件 金 额 的 余 额 为 增 值 税 退 ( 免 )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按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免 抵 退 税 相 关 申 报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耗 用 的 保 税 进 口 料 件 金 额 =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人 民 币 离 岸 价 进 料 加 工 计 划 分 配 率 计 算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时, 应 按 当 期 全 部 出 口 货 物 的 离 岸 价 扣 除 当 期 全 部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耗 用 的 保 税 进 口 料 件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乘 以 征 退 税 率 之 差 计 算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收 齐 有 关 凭 证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时, 以 收 齐 凭 证 的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人 民 币 离 岸 价 扣 除 其 耗 用 的 保 税 进 口 料 件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计 算 免 抵 退 税 额 3. 年 度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核 销 自 2014 年 起, 企 业 应 在 本 年 度 4 月 20 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免 抵 退 税 核 销 申 报 表 ( 附 件 4) 及 电 子 数 据, 申 请 办 理 上 年 度 海 关 已 核 销 的 进 料 加 工 手 ( 账 ) 册 项 下 的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核 销 手 续 企 业 申 请 核 销 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不 再 受 理 其 上 一 年 度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的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4 月 20 日 之 后 仍 未 申 请 核 销 的, 该 企 业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业 务,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暂 不 办 理, 待 其 申 请 核 销 后, 方 可 办 理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受 理 核 销 申 请 后, 应 通 过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系 统 提 取 海 关 联 网 监 管 加 工 贸 易 电 子 数 据 中 的 进 料 加 工 电 子 账 册 ( 电 子 化 手 册 ) 核 销 数 据 以 及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进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数 据, 计 算 生 成 进 料 加 工 手 ( 账 ) 册 实 际 分 配 率 反 馈 表 ( 附 件 5), 交 企 业 确 认 企 业 应 及 时 根 据 进 料 加 工 手 ( 账 ) 册 实 际 发 生 的 进 出 口 情 况 对 反 馈 表 中 手 ( 账 ) 册 实 际 分 配 率 进 行 核 对 经 核 对 相 符 的, 企 业 应 对 该 手 ( 账 ) 册 进 行 确 认 ; 核 对 不 相 符 的, 企 业 应 提 供 该 手 ( 账 ) 册 的 实 际 进 出 口 情 况 核 对 完 成 后, 企 业 应 在 进 料 加 工 手 ( 账 ) 册 实 际 分 配 率 反 馈 表 中 填 写 确 认 意 见 及 需 要 补 充 的 内 容, 加 盖 公 章 后 交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于 企 业 未 确 认 相 符 的 手 ( 账 ) 册, 应 提 取 海 关 联 网 监 管 加 工 贸 易 电 子 数 据 中 的 该 手 ( 账 ) 册 的 进 料 加 工 电 子 账 册 ( 电 子 化 手 册 ) 核 销 数 据 以 及 进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数 据, 反 馈 给 企 业 对 反 馈 的 数 据 缺 失 或 与 纸 质 报 关 单 不 一 致 的, 企 业 应 及 时 向 报 关 海 关 申 请 查 询, 并 根 据 该 手 ( 账 ) 册 实 际 发 生 的 进 出 口 情 况 将 缺 失 或 不 一 致 的 数 据 填 写 已 核 销 手 ( 账 ) 册 海 关 数 据 调 整 报 告 表 ( 进 口 报 关 单 / 出 口 报 关 单 ) ( 附 件 6-1, 附 件 6-2), 报 送 至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同 时 附 送 电 子 数 据 相 关 报 关 单 原 件 向 报 关 海 关 查 询 情 况 的 书 面 说 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应 将 企 业 报 送 的 已 核 销 手 ( 账 ) 册 海 关 数 据 调 整 报 告 表 电 子 数 据 读 入 出 口 退 税 审 核 系 统, 重 新 计 算 生 成 进 料 加 工 手 ( 账 ) 册 实 际 分 配 率 反 馈 表 在 企 业 对 手 ( 账 ) 册 的 实 际 分 配 率 确 认 后,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企 业 确 认 的 实 际 分 配 率 对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进 行 核 销, 并 将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免 抵 退 税 核 销 表 ( 附 件 7) 交 企 业 企 业 应 在 次 月 根 据 该 表 调 整 前 期 免 抵 退 税 额 及 不 得 免 征 和 抵 扣 税 额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完 成 年 度 核 销 后, 企 业 应 以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免 抵 退 税 核 销 表 中 的 上 年 度 已 核 销 手 ( 账 ) 册 综 合 实 际 分 配 率, 作 为 当 年 度 进 料 加 工 计 划 分 配 率 4. 企 业 申 请 注 销 或 变 更 退 ( 免 ) 税 办 法 的, 应

政 策 快 递 在 申 请 注 销 或 变 更 退 ( 免 ) 税 办 法 前 按 照 上 述 办 法 进 行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核 销 ( 十 一 ) 符 合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39 号 ) 第 九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的 生 产 企 业, 应 在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机 器 设 备 出 口 合 同 签 订 后, 报 送 先 退 税 后 核 销 资 格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8) 及 电 子 数 据,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办 理 出 口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核 销 : 1. 企 业 应 在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或 机 器 设 备 自 会 计 上 做 销 售 后, 与 其 他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一 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 在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货 物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号 栏 中 填 写 出 口 合 同 号, 业 务 类 型 栏 填 写 XTHH ), 并 附 送 下 列 资 料 : (1) 出 口 合 同 ( 复 印 件, 仅 第 一 次 申 报 时 提 供 ); (2)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复 印 件, 仅 第 一 次 申 报 时 提 供 ); (3) 出 口 销 售 明 细 账 ( 复 印 件 ); (4) 先 退 税 后 核 销 企 业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附 表 ( 附 件 9) 及 其 电 子 数 据 ; (5)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 年 度 结 束 后 至 4 月 30 日 前 报 送 ); (6) 收 款 凭 证 ( 复 印 件, 取 得 预 付 款 的 提 供 ); (7)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2. 交 通 工 具 或 机 器 设 备 报 关 出 口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企 业 应 在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按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收 齐 有 关 单 证,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办 理 已 退 ( 免 ) 税 的 核 销 ( 十 二 ) 已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的 出 口 货 物 发 生 退 运, 及 需 改 为 免 税 或 征 税 的, 应 在 上 述 情 形 发 生 的 次 月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用 负 数 申 报 冲 减 原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数 据, 并 按 现 行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 五 ) 项 与 此 冲 突 的 规 定 停 止 执 行 ( 十 三 ) 免 税 品 经 营 企 业 应 根 据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规 定 的 经 营 货 物 范 围, 填 写 免 税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退 税 备 案 表 ( 附 件 10) 并 生 成 电 子 数 据,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如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发 生 变 化, 应 在 变 化 之 日 后 的 首 个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进 行 补 充 填 报 ( 十 四 ) 用 于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的 出 口 货 物, 由 出 口 企 业 申 请 退 ( 免 ) 税 出 口 企 业 如 属 于 分 包 单 位 的, 申 请 退 ( 免 ) 税 时, 须 补 充 提 供 分 包 合 同 ( 协 议 ) 本 项 规 定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 二 ) 项 与 此 冲 突 的 规 定, 停 止 执 行 ( 十 五 ) 销 售 给 海 上 石 油 天 然 气 开 采 企 业 自 产 的 海 洋 工 程 结 构 物, 生 产 企 业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时, 应 在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货 物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的 备 注 栏 中 填 写 购 货 企 业 的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和 购 货 企 业 名 称 ( 十 六 ) 申 报 修 理 修 配 船 舶 退 ( 免 ) 税 的, 应 提 供 在 修 理 修 配 业 务 中 使 用 零 部 件 原 材 料 的 贸 易 方 式 为 一 般 贸 易 的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中 标 记 唛 码 及 备 注 栏 注 明 修 理 船 舶 或 被 修 理 船 舶 名 称 的, 以 被 修 理 船 舶 作 为 出 口 货 物 ( 十 七 ) 为 国 外 ( 地 区 ) 企 业 的 飞 机 ( 船 舶 ) 提 供 航 线 维 护 ( 航 次 维 修 ) 的 货 物 劳 务, 出 口 企 业 ( 维 修 企 业 ) 申 报 退 ( 免 ) 税 时 应 将 国 外 ( 地 区 ) 企 业 名 称 航 班 号 ( 船 名 ) 填 写 在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货 物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明 细 表 的 第 22 栏 备 注 中, 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与 被 维 修 的 国 外 ( 地 区 ) 企 业 签 订 的 维 修 合 同 ; (2) 出 口 发 票 ; (3) 国 外 ( 地 区 ) 企 业 的 航 班 机 长 或 外 轮 船 长 签 字 确 认 的 维 修 单 据 [ 须 注 明 国 外 ( 地 区 ) 企 业 名 称 和 航 班 号 ( 船 名 )] ( 十 八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发 生 的 真 实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由 于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收 齐 单 证 无 法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应 在 退 ( 免 ) 税 申 报 期 限 截 止 之 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举 证 材 料,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逐 级 上 报 省 级 国 家 税 务 局 批 准 后, 可 进 行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本 项 规 定 从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2011 年 1 月 1 日 前 发 生 的 同 样 情 形 的 出 口 货 务 劳 务, 出 口 企 业 可 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 前 按 照 本 项 规 定 办 理 退 ( 免 ) 税 申 报, 逾 期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不 再 受 理 此 类 申 报 (1) 自 然 灾 害 社 会 突 发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2)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凭 证 被 盗 抢, 或 者 因 邮 寄 丢 失 误 递 ; (3) 有 关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在 办 理 业 务 或 者 检 查 中, 扣 押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凭 证 ; (4) 买 卖 双 方 因 经 济 纠 纷, 未 能 按 时 取 得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凭 证 ;

政 策 快 递 (5) 由 于 企 业 办 税 人 员 伤 亡 突 发 危 重 疾 病 或 者 擅 自 离 职, 未 能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导 致 不 能 按 期 提 供 出 口 退 ( 免 ) 税 申 报 凭 证 ; (6) 由 于 企 业 向 海 关 提 出 修 改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申 请, 在 退 ( 免 ) 税 期 限 截 止 之 日 海 关 未 完 成 修 改, 导 致 不 能 按 期 提 供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三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的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申 报 ( 一 )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 七 ) 项 中 未 在 规 定 的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按 规 定 申 报 免 税 是 指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未 在 报 关 出 口 之 日 的 次 月 至 次 年 5 月 31 日 前 的 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填 报 免 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明 细 表 ( 附 件 11), 提 供 正 式 申 报 电 子 数 据,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免 税 申 报 手 续 ( 二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在 按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办 理 免 税 申 报 手 续 时, 应 将 以 下 凭 证 按 免 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明 细 表 载 明 的 申 报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留 存 企 业 备 查 : (1)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如 无 法 提 供 出 口 退 税 联 的, 可 提 供 其 他 联 次 代 替 ); (2) 出 口 发 票 ; (3) 委 托 出 口 的 货 物, 还 应 提 供 受 托 方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代 理 出 口 货 物 证 明 ; (4) 属 购 进 货 物 直 接 出 口 的, 还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进 货 凭 证 合 法 有 效 的 进 货 凭 证 包 括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及 其 他 普 通 发 票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票 据 ; (5) 以 旅 游 购 物 贸 易 方 式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暂 不 提 供 上 述 第 2 4 项 凭 证 ( 三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申 报 的 出 口 货 物 免 税 销 售 额 与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离 岸 价 不 一 致 ( 来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除 外 ) 的, 应 在 报 送 免 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明 细 表 的 同 时 报 送 出 口 货 物 离 岸 价 差 异 原 因 说 明 表 及 电 子 数 据 ( 四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已 受 理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的 退 ( 免 ) 税 申 报, 但 在 免 税 申 报 期 限 之 后 审 核 发 现 按 规 定 不 予 退 ( 免 ) 税 的 出 口 货 物, 若 符 合 免 税 条 件, 企 业 可 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不 予 退 ( 免 ) 税 的 次 月 申 报 免 税 ( 五 ) 出 口 企 业 从 事 来 料 加 工 委 托 加 工 业 务 的, 应 在 海 关 签 发 来 料 加 工 核 销 结 案 通 知 书 之 日 ( 以 结 案 日 期 为 准 ) 起 至 次 月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提 供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的 非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联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第 ( 四 ) 项 第 2 目 第 (2) 规 定 办 理 来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免 税 核 销 手 续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来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免 税 核 销 手 续 或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不 予 办 理 免 税 核 销 的, 应 按 规 定 补 缴 来 料 加 工 加 工 费 的 增 值 税 ( 六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 八 ) 项 规 定 放 弃 免 税 的,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放 弃 免 税 权 声 明 表 ( 附 件 12),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自 备 案 次 月 起 执 行 征 税 政 策,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四 有 关 单 证 证 明 办 理 委 托 出 口 货 物 发 生 退 运 的, 应 由 委 托 方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出 口 货 物 退 运 已 补 税 ( 未 退 税 ) 证 明 转 交 受 托 方, 受 托 方 凭 该 证 明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出 口 货 物 退 运 已 补 税 ( 未 退 税 ) 证 明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 三 ) 项 与 此 冲 突 的 内 容 停 止 执 行 五 其 他 补 充 规 定 ( 一 )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集 团 公 司,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在 申 请 认 定 时 应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1)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表 ( 附 件 13) 及 电 子 申 报 数 据 ; (2)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及 其 控 股 的 生 产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3)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及 其 控 股 的 生 产 企 业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表 复 印 件 ; (4)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及 其 控 股 生 产 企 业 的 章 程 复 印 件 ; (5)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报 送 的 其 他 资 料 ( 二 ) 外 贸 企 业 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 以 前 签 订 的 委 托 加 工 业 务 合 同, 如 果 在 2012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收 回 加 工 货 物 并 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 前 出 口 的, 按 2012 年 6 月 30 日 以 前 的 规 定 申 报 出 口 退 ( 免 ) 税 外 贸 企 业 须 在 2013 年 4 月 30 日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上 述 合 同 进 行 备 案 ( 三 ) 为 适 应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管 理 办 法 中 涉 及 到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的 规 定 不 再 执 行 2012 年 8 月 1 日 后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以 及 截 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 未 到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期 限 或 者 已 到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期 限 的 但 未 核 销 的 2012 年 8 月 1 日 前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在 申 报 出 口 退 10

政 策 快 递 ( 免 ) 税 免 税 时, 不 填 写 管 理 办 法 附 件 中 涉 及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的 报 表 栏 目 ( 四 )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发 现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疑 点,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按 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接 受 约 谈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情 况 报 送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业 务 自 查 表 ( 附 件 14) 或 外 贸 企 业 出 口 业 务 自 查 表 ( 附 件 15) 及 电 子 数 据 出 口 货 物 的 供 货 企 业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按 照 规 定 需 要 对 供 货 的 真 实 性 及 纳 税 情 况 进 行 核 实 的, 供 货 企 业 应 填 报 供 货 企 业 自 查 表 ( 附 件 16), 具 备 条 件 的, 应 按 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同 时 报 送 电 子 数 据 ( 五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的 出 口 业 务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该 笔 出 口 业 务 暂 不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已 办 理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按 照 所 涉 及 的 退 税 额 对 该 企 业 其 他 已 审 核 通 过 的 应 退 税 款 暂 缓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无 其 他 应 退 税 款 或 应 退 税 款 小 于 所 涉 及 退 税 额 的, 可 由 出 口 企 业 提 供 差 额 部 分 的 担 保 待 税 务 机 关 核 实 排 除 相 应 疑 点 后, 方 可 办 理 退 ( 免 ) 税 或 解 除 担 保 (1) 因 涉 嫌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被 税 务 机 关 稽 查 部 门 立 案 查 处 未 结 案 ; (2) 因 涉 嫌 出 口 走 私 被 海 关 立 案 查 处 未 结 案 ; (3)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出 口 发 票 海 运 提 单 等 出 口 单 证 的 商 品 名 称 数 量 金 额 等 内 容 与 进 口 国 家 ( 或 地 区 ) 的 进 口 报 关 数 据 不 符 ; (4) 涉 嫌 将 低 退 税 率 出 口 货 物 以 高 退 税 率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 (5) 出 口 货 物 的 供 货 企 业 存 在 涉 嫌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等 需 要 对 其 供 货 的 真 实 性 及 纳 税 情 况 进 行 核 实 的 疑 点 ( 六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购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劳 务 存 在 财 税 [2012]39 号 文 件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第 4 目 第 5 目 和 第 7 目 情 形 之 一 的, 该 批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的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其 他 货 物,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须 排 除 骗 税 疑 点 后, 方 能 办 理 退 ( 免 ) 税 ( 七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被 列 为 非 正 常 户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该 企 业 暂 不 办 理 出 口 退 税 ( 八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单 证 备 案 ( 因 出 口 货 物 的 成 交 方 式 特 性, 企 业 没 有 有 关 备 案 单 证 的 情 况 除 外 ) 的 出 口 货 物, 不 得 申 报 退 ( 免 ) 税, 适 用 免 税 政 策 已 申 报 退 ( 免 ) 税 的, 应 用 负 数 申 报 冲 减 原 申 报 ( 九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出 口 的 货 物 劳 务,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如 果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财 税 [2012]39 号 文 件 第 七 条 第 ( 一 ) 项 第 4 目 和 第 5 目 规 定, 适 用 增 值 税 征 税 政 策 查 实 属 于 偷 骗 税 的, 应 按 相 应 的 规 定 处 理 (1) 提 供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等 进 货 凭 证 为 虚 开 或 伪 造 ; (2) 提 供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是 在 供 货 企 业 税 务 登 记 被 注 销 或 被 认 定 为 非 正 常 户 之 后 开 具 ; (3) 提 供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抵 扣 联 上 的 内 容 与 供 货 企 业 记 账 联 上 的 内 容 不 符 ; (4) 提 供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载 明 的 货 物 劳 务 与 供 货 企 业 实 际 销 售 的 货 物 劳 务 不 符 ; (5) 提 供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的 金 额 与 实 际 购 进 交 易 的 金 额 不 符 ; (6) 提 供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的 货 物 名 称 数 量 与 供 货 企 业 的 发 货 单 出 库 单 及 相 关 国 内 运 输 单 据 等 凭 证 上 的 相 关 内 容 不 符, 数 量 属 合 理 损 溢 的 除 外 ; (7)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出 口 日 期 早 于 申 报 退 税 匹 配 的 进 货 凭 证 上 所 列 货 物 的 发 货 时 间 ( 供 货 企 业 发 货 时 间 ) 或 生 产 企 业 自 产 货 物 发 货 时 间 ; (8)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载 明 的 出 口 货 物 与 申 报 退 税 匹 配 的 进 货 凭 证 上 载 明 的 货 物 或 生 产 企 业 自 产 货 物 不 符 ; (9)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商 品 名 称 数 量 重 量 与 出 口 运 输 单 据 载 明 的 不 符, 数 量 重 量 属 合 理 损 溢 的 除 外 ; (10)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自 产 货 物 的, 其 生 产 设 备 工 具 不 能 生 产 该 种 货 物 ; (11) 供 货 企 业 销 售 的 自 产 货 物, 其 生 产 设 备 工 具 不 能 生 产 该 种 货 物 ; (12) 供 货 企 业 销 售 的 外 购 货 物, 其 购 进 业 务 为 虚 假 业 务 ; (13) 供 货 企 业 销 售 的 委 托 加 工 收 回 货 物, 其 委 托 加 工 业 务 为 虚 假 业 务 ; (14) 出 口 货 物 的 提 单 或 运 单 等 备 案 单 证 为 伪 造 虚 假 ; (15)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是 通 过 报 关 行 等 单 位 将 他 人 出 口 的 货 物 虚 构 为 本 企 业 出 口 货 物 的 手 段 取 得 ( 十 )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 国 家 取 消 出 口 退 税 的 货 物 除 外 ), 可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过 备 案 的 上 述 货 物, 不 进 行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的 纳 税 11

政 策 快 递 免 税 申 报 (1) 边 境 地 区 出 口 企 业 应 在 货 物 出 口 之 前,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手 续 : 1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盖 有 单 位 公 章 且 填 写 内 容 齐 全 的 纸 质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报 关 出 口 货 物 备 案 登 记 表 ( 见 附 件 17) 及 电 子 数 据 ; 2 代 理 出 口 协 议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代 理 出 口 协 议 以 外 文 拟 定 的, 需 同 时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版 本 ;3 委 托 方 经 办 人 护 照 或 外 国 边 民 的 边 民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2) 边 境 地 区 出 口 企 业 应 在 货 物 报 关 出 口 之 日 ( 以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出 口 日 期 为 准 ) 次 月 起 至 次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代 理 报 关 备 案 核 销 手 续 : 1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盖 有 单 位 公 章 且 填 写 内 容 齐 全 的 纸 质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报 关 出 口 货 物 备 案 核 销 表 ( 见 附 件 18) 及 电 子 数 据 ; 2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出 口 退 税 专 用 联, 以 人 民 币 结 算 的 为 盖 有 海 关 验 讫 章 其 他 联 次 ) (3) 边 境 地 区 出 口 企 业 代 理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属 国 家 明 确 取 消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征 税 政 策 (4) 边 境 地 区 出 口 企 业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本 公 告 执 行 之 日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报 关 出 口 的 货 物 ( 以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的 出 口 日 期 为 准 ), 应 在 2013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提 供 本 项 第 2 目 所 列 的 资 料,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代 理 报 关 备 案 核 销 手 续 (5) 边 境 地 区 出 口 企 业 未 按 照 本 项 规 定 办 理 代 理 报 关 备 案 登 记 备 案 核 销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取 消 其 按 照 代 理 报 关 备 案 管 理 的 资 格, 并 可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十 一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出 口 财 税 [2012]39 号 文 件 第 九 条 第 ( 二 ) 项 第 6 目 所 列 货 物 的, 如 果 出 口 货 物 有 两 种 及 两 种 以 上 原 材 料 为 财 税 [2012]39 号 文 件 附 件 9 所 列 原 材 料 的, 按 主 要 原 材 料 适 用 政 策 执 行 主 要 原 材 料 是 指 出 口 货 物 材 料 成 本 中 比 例 最 高 的 原 材 料 ( 十 二 ) 输 入 特 殊 区 域 的 水 电 气, 区 内 生 产 企 业 用 于 出 租 出 让 厂 房 的, 不 得 申 报 退 税, 进 项 税 额 须 转 入 成 本 ( 十 三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可 填 报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选 择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提 醒 信 息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19),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免 费 的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提 醒 服 务 已 申 请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提 醒 服 务 的, 企 业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邮 箱 等 相 关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时, 应 及 时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按 照 国 家 制 发 的 出 口 退 ( 免 ) 税 相 关 政 策 和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业 务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的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提 醒 服 务 仅 为 出 口 企 业 和 其 他 单 位 参 考, 不 作 为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依 据 ( 十 四 )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应 于 每 年 11 月 15 日 至 30 日, 根 据 本 年 度 实 际 出 口 情 况 及 次 年 计 划 出 口 情 况,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出 口 企 业 预 计 出 口 情 况 报 告 表 ( 见 附 件 20) 及 电 子 数 据 ( 十 五 ) 管 理 办 法 及 本 公 告 中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的 资 料,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上 应 注 明 与 原 件 相 符 字 样, 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在 核 对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相 符 后, 将 原 件 退 回, 留 存 复 印 件 六 本 公 告 除 已 明 确 执 行 时 间 的 规 定 外, 其 他 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执 行, 废 止 文 件 目 录 ( 见 附 件 22) 所 列 文 件 条 款 同 时 废 止 特 此 公 告 关 单 ); 关 单 ); 附 件 : 1. 海 关 出 口 商 品 代 码 名 称 退 税 率 调 整 对 应 表 ; 2. 出 口 货 物 离 岸 价 差 异 原 因 说 明 表 ; 3. 进 料 加 工 企 业 计 划 分 配 率 备 案 表 ; 4.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免 抵 退 税 核 销 申 报 表 ; 5. 进 料 加 工 手 ( 账 ) 册 实 际 分 配 率 反 馈 表 ; 6-1. 已 核 销 手 ( 账 ) 册 海 关 数 据 调 整 报 告 表 ( 进 口 报 6-2. 已 核 销 手 ( 账 ) 册 海 关 数 据 调 整 报 告 表 ( 出 口 报 7.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免 抵 退 税 核 销 表 ; 8. 先 退 税 后 核 销 资 格 申 请 表 ; 9. 先 退 税 后 核 销 企 业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附 表 ; 10. 免 税 品 经 营 企 业 销 售 货 物 退 税 备 案 表 ; 11. 免 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明 细 表 ; 12.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放 弃 免 税 权 声 明 表 ; 13. 集 团 公 司 成 员 企 业 认 定 申 请 表 ; 14. 生 产 企 业 出 口 业 务 自 查 表 ; 15. 外 贸 企 业 出 口 业 务 自 查 表 ; 12

政 策 快 递 16. 供 货 企 业 自 查 表 ; 17.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报 关 出 口 货 物 备 案 登 记 表 ; 18.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外 国 自 然 人 报 关 出 口 货 物 备 案 核 销 表 ; 申 请 表 ; 19. 出 口 企 业 或 其 他 单 位 选 择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提 醒 信 息 20. 出 口 企 业 预 计 出 口 情 况 报 告 表 ; 21. 退 ( 免 ) 税 货 物 标 识 对 照 表 ;22. 废 止 文 件 目 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3 年 3 月 13 日 分 送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3 年 第 11 号 现 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 贯 彻 落 实 过 程 中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凡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生 效 前 已 经 签 订 搬 迁 协 议 且 尚 未 完 成 搬 迁 清 算 的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项 目, 企 业 在 重 建 或 恢 复 生 产 过 程 中 购 置 的 各 类 资 产, 可 以 作 为 搬 迁 支 出, 从 搬 迁 收 入 中 扣 除 但 购 置 的 各 类 资 产, 应 剔 除 该 搬 迁 补 偿 收 入 后, 作 为 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并 按 规 定 计 算 折 旧 或 费 用 摊 销 凡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生 效 后 签 订 搬 迁 协 议 的 政 策 性 搬 迁 项 目, 应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被 征 用 的 资 产, 采 取 资 产 置 换 的, 其 换 入 资 产 的 计 税 成 本 按 被 征 用 资 产 的 净 值, 加 上 换 入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税 费 ( 涉 及 补 价, 还 应 加 上 补 价 款 ) 计 算 确 定 三 本 公 告 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执 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第 二 十 六 条 同 时 废 止 接 P19 目 约 定 在 当 年 付 款 的 数 额 合 计 1,200 万 ( 实 际 收 到 1,000 万 元 ), 按 照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当 年 该 单 位 的 营 业 额 应 为 1,200 万 元, 扣 除 已 申 报 的 1,000 万 元, 尚 有 200 万 元 营 业 额 未 申 报 根 据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建 筑 企 业 收 到 的 营 业 款 项 与 其 当 期 营 业 额 的 口 径 也 是 不 一 致 的, 简 单 地 将 收 到 的 营 业 款 等 同 于 当 期 营 业 额 的 做 法 也 是 不 正 确 的 总 的 来 看,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对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有 较 特 殊 的 规 定, 特 别 是 针 对 提 供 建 筑 劳 务 销 售 不 动 产 等 应 税 行 为 因 此, 主 营 业 务 为 提 供 建 筑 劳 务 销 售 不 动 产 等 的 企 业, 一 般 情 况 下, 即 使 其 账 务 处 理 完 全 符 合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 实 际 上, 一 些 建 筑 企 业 的 账 务 处 理 是 不 符 合 会 计 准 则 或 会 计 制 度 要 求 的 ), 其 当 期 营 业 额 也 不 等 于 当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数 或 当 期 发 票 开 出 数 ( 特 别 是 一 些 企 业 有 未 按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开 具 发 票 的 行 为 ), 同 样 也 不 等 于 当 期 纳 税 人 所 收 到 的 营 业 款 项 数 正 常 情 况 下, 当 期 营 业 额 应 分 别 大 于 上 述 3 个 数, 如 果 等 于 或 小 于, 就 有 可 能 存 在 少 计 营 业 额 少 纳 营 业 税 的 问 题 营 业 额 正 确 的 计 算 办 法 是, 依 据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综 合 考 虑 当 期 发 票 开 具 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累 计 发 生 数 收 到 营 业 款 项 数, 按 照 孰 先 原 则, 准 确 界 定 当 期 每 一 项 经 营 行 为 每 笔 经 营 业 务 是 否 负 有 营 业 税 纳 税 义 务, 以 及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是 否 在 当 期, 如 在 当 期 就 应 计 入 营 业 额, 不 论 会 计 如 何 处 理, 综 合 计 算 的 结 果, 才 是 正 确 的 营 业 额, 才 能 避 免 纳 税 风 险 的 产 生 ( 摘 自 : 中 国 税 务 报 ) 13

政 策 解 读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税 收 政 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发 布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公 告 ), 对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24 号,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细 化 和 完 善, 现 将 公 告 内 容 解 读 如 下 : 一 公 告 制 定 的 背 景 公 告 制 定 的 背 景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一 是 管 理 办 法 下 发 后,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了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核 销 制 度 改 革, 取 消 了 用 于 申 报 退 税 的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管 理 办 法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二 是 管 理 办 法 下 发 执 行 以 来,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和 出 口 企 业 通 过 不 同 形 式 反 映 了 一 些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提 出 了 一 些 完 善 的 建 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研 究 论 证 后, 决 定 对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完 善 ; 三 是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在 研 究 优 化 出 口 退 税 流 程 加 强 出 口 退 税 管 理 等 措 施 时, 发 现 这 些 措 施 的 实 施 要 以 企 业 的 申 报 为 起 始, 需 进 一 步 细 化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二 公 告 修 改 完 善 管 理 办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针 对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核 销 制 度 改 革, 取 消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的 情 况, 废 止 了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关 申 报 表 中 外 汇 核 销 单 的 内 容 ( 二 ) 将 生 产 企 业 已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但 发 生 退 运 或 改 为 实 行 免 税 或 征 税 的 处 理 方 式, 由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本 年 度 的 采 用 负 数 冲 减 跨 年 度 的 采 用 追 回 已 退 ( 免 ) 税 款 的 方 式, 统 一 为 全 部 采 用 负 数 冲 减 的 方 式 这 样 一 方 面 便 于 操 作, 另 一 方 面 也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中 企 业 己 经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的,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冲 减 当 期 的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规 定 ( 三 ) 修 改 了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免 抵 退 税 申 报 和 手 册 核 销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告 将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统 一 改 为 实 耗 法, 并 基 于 海 关 加 工 贸 易 核 销 数 据 优 化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的 流 程 公 告 中 一 是 将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出 口 货 物 办 理 免 抵 退 税 由 原 来 五 个 环 节 简 化 为 三 个 环 节, 即 : 申 报 确 认 计 划 分 配 率 ( 这 个 环 节 每 个 企 业 只 需 进 行 一 次 ) 按 计 划 分 配 率 计 算 出 口 增 值 部 分 申 报 免 抵 退 税 对 上 年 度 海 关 已 核 销 的 手 册 统 一 进 行 核 销 并 对 前 期 数 据 进 行 调 整 ; 二 是 将 原 来 企 业 每 个 手 册 都 要 备 案 核 销, 改 为 只 在 新 办 法 实 施 初 期 办 理 一 次 备 案 年 度 内 一 次 性 核 销 ; 三 是 取 消 了 原 管 理 模 式 的 两 个 表 单 : 进 料 加 工 进 口 料 件 明 细 申 报 表 和 生 产 企 业 进 料 加 工 贸 易 免 税 证 明, 减 轻 企 业 数 据 录 入 和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比 对 的 工 作 量 ( 四 ) 完 善 了 委 托 出 口 货 物 退 运 已 补 税 ( 未 退 税 ) 证 明 的 开 具 流 程 三 公 告 对 管 理 办 法 中 部 分 内 容 进 一 步 细 化 明 确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办 理 退 ( 免 ) 税 和 免 税 申 报 的 时 限 将 退 ( 免 ) 税 申 报 逾 期 的 情 形 明 确 为 超 过 次 年 4 月 30 日 前 最 后 一 个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截 止 之 日, 将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申 报 免 税 的 情 形 明 确 为 未 在 报 关 出 口 之 日 次 月 至 次 年 5 月 31 日 前 的 各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填 报 免 税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明 细 表, 提 供 正 式 申 报 电 子 数 据,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免 税 申 报 手 续 的 ( 二 ) 进 一 步 细 化 和 明 确 了 办 理 退 ( 免 ) 税 免 税 业 务 时,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的 要 求 一 是 明 确 了 申 请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资 格 认 定 时, 应 提 供 电 子 数 据 ; 二 是 明 确 了 按 规 定 放 弃 免 税 的,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放 弃 免 税 权 声 明 表 备 案 ; 三 是 明 确 了 要 求 提 供 复 印 件 的, 应 在 复 印 件 14

政 策 解 读 上 注 明 与 原 件 相 符 字 样, 并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 四 是 明 确 了 用 于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项 目 的 出 口 货 物, 由 出 口 企 业 申 请 退 ( 免 ) 税 出 口 企 业 如 属 于 分 包 单 位 的, 申 请 退 ( 免 ) 税 的, 还 须 提 供 分 包 合 同 ( 协 议 ) 同 时 明 确 了 该 项 规 定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 三 ) 进 一 步 细 化 了 企 业 退 ( 免 ) 税 办 法 变 更 的 要 求 和 管 理 规 定 四 公 告 在 管 理 办 法 基 础 上 增 加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根 据 出 口 退 ( 免 ) 税 政 策 规 定, 细 化 了 有 关 出 口 退 ( 免 ) 税 管 理 规 定 1. 增 加 了 按 照 财 税 [2012]39 号 文 件 规 定 实 行 先 退 税 后 核 销 的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机 器 设 备 的 申 报 核 销 免 抵 退 税 的 具 体 办 法 2. 根 据 地 方 政 府 和 出 口 企 业 反 映 的 实 际 情 况, 公 告 补 充 了 边 境 地 区 出 口 企 业 以 边 境 小 额 贸 易 方 式 代 理 外 国 企 业 和 外 国 自 然 人 报 关 出 口 货 物 实 行 简 化 的 备 案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规 定 3. 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适 用 免 抵 退 税 管 理 办 法 企 业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18 号 ) 内 容 纳 入 公 告 ( 二 ) 增 加 了 优 化 出 口 退 税 服 务 的 有 关 规 定 1. 明 确 了 出 口 退 税 申 报 系 统 可 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免 费 下 载 或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免 费 提 供 2. 明 确 了 企 业 申 请 税 务 机 关 免 费 提 供 的 出 口 退 税 业 务 提 醒 服 务 3. 明 确 了 企 业 可 在 退 ( 免 ) 税 正 式 申 报 前 进 行 预 申 报 同 时 为 保 障 出 口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规 定 了 电 子 信 息 不 齐 的 出 口 货 物 劳 务, 也 可 进 行 退 ( 免 ) 税 正 式 申 报 4. 按 照 优 化 服 务 体 现 宽 严 相 济 管 理 的 指 导 思 想, 公 告 中 增 加 了 出 口 企 业 因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取 得 单 证 申 报 退 ( 免 ) 税, 申 请 延 期 申 报 的 适 用 情 形 和 办 理 程 序 ( 三 ) 增 加 了 规 范 企 业 办 理 出 口 退 ( 免 ) 税 免 税 业 务 的 管 理 规 定 1. 要 求 企 业 申 报 退 ( 免 ) 税 时 发 生 出 口 发 票 金 额 与 出 口 报 关 单 上 金 额 不 一 致 由 于 海 关 调 整 商 品 代 码 造 成 报 关 单 上 商 品 代 码 与 出 口 退 税 率 文 库 不 一 致 等 情 况, 需 填 报 相 关 表 格, 说 明 情 况 2. 增 加 了 退 ( 免 ) 税 免 税 申 报 的 规 范 性 要 求 要 求 退 ( 免 ) 税 免 税 申 报 时, 需 将 有 关 纸 质 资 料 按 申 报 表 顺 序 整 理 装 订 成 册, 报 送 或 留 存 备 查 3. 细 化 了 申 报 退 ( 免 ) 税 提 供 的 出 口 报 关 单 和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匹 配 规 定 4. 明 确 了 免 税 品 经 营 企 业 要 将 经 营 货 物 提 交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5. 明 确 了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退 ( 免 ) 税 发 现 疑 点, 企 业 应 按 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接 受 约 谈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情 况, 填 写 并 报 送 自 查 表 6. 明 确 了 输 入 特 殊 区 域 的 水 电 气, 区 内 生 产 企 业 用 于 出 租 出 让 厂 房 的, 不 得 申 报 退 税, 进 项 税 额 须 转 入 成 本 ( 四 ) 增 加 了 防 范 骗 取 出 口 退 ( 免 ) 税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1. 增 加 了 15 种 不 予 退 ( 免 ) 税, 适 用 增 值 税 征 税 政 策 的 情 形 公 告 中 列 举 的 15 种 不 予 退 ( 免 ) 税, 适 用 增 值 税 征 税 政 策 的 情 形, 是 对 财 税 [2012]39 号 文 件 当 中 的 退 ( 免 ) 税 申 报 凭 证 有 伪 造 或 内 容 不 实 提 供 虚 假 备 案 单 证 的 细 化 主 要 目 的 如 下 : 一 是 可 以 进 一 步 规 范 出 口 企 业 办 理 出 口 业 务 的 行 为, 提 高 遵 从 度 ; 二 是 可 以 保 障 国 家 税 款 安 全, 进 一 步 提 高 行 政 管 理 效 率 2. 规 定 了 暂 不 办 理 退 税 的 3 种 出 口 业 务 情 形 和 1 种 出 口 企 业 情 形 3. 明 确 了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退 ( 免 ) 税 发 现 疑 点, 企 业 应 按 照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的 要 求 接 受 约 谈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情 况, 填 写 并 报 送 自 查 表 4. 规 定 了 对 出 口 业 务 存 在 需 要 进 一 步 核 查 疑 点 的, 对 所 涉 及 的 退 ( 免 ) 税 采 用 暂 不 办 理 提 供 担 保 等 措 施, 从 而 保 障 国 家 退 税 款 的 安 全 五 公 告 的 执 行 时 间 公 告 除 已 明 确 执 行 时 间 的 规 定 外, 其 他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执 行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由 于 公 告 规 定 有 一 些 资 料 需 要 通 过 出 口 退 税 申 报 系 统 进 行 填 报, 因 此 在 出 口 退 税 申 报 系 统 升 级 完 善 之 前 暂 报 送 纸 质 资 料, 待 出 口 退 税 申 报 系 统 升 级 完 成 后 执 行 ( 摘 自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 15

政 策 解 读 2013 年 2 月 25 日, 时 任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局 长 肖 捷 签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第 30 号 令, 公 布 网 络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日 前, 税 务 总 局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司 负 责 人 就 办 法 的 有 关 内 容 接 受 了 记 者 的 采 访 一 问 : 办 法 出 台 的 主 要 背 景 是 什 么? 答 : 近 年 来, 随 着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推 进, 一 方 面 我 国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另 一 方 面, 经 济 活 动 中 也 出 现 一 些 复 杂 情 况, 包 括 存 在 一 些 违 法 违 规 现 象 比 如, 一 些 不 法 分 子 制 售 假 发 票, 利 用 虚 假 发 票 抵 扣 税 款 骗 取 退 税, 不 仅 严 重 侵 蚀 国 家 税 基, 干 扰 国 家 经 济 秩 序, 而 且 给 滋 生 腐 败 和 其 他 经 济 犯 罪 提 供 了 便 利, 成 为 经 济 活 动 的 一 个 顽 疾 近 几 年, 我 国 打 击 经 济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工 作 效 果 显 著, 制 售 使 用 假 发 票 违 法 活 动 受 到 一 定 遏 制 ; 但 受 虚 假 发 票 买 方 市 场 需 求 和 卖 方 市 场 高 额 利 润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发 票 违 法 犯 罪 多 发 高 发 势 头 仍 未 得 到 根 本 遏 制, 在 一 些 地 区 和 领 域 问 题 仍 然 较 为 严 重 为 有 效 惩 处 和 制 止 制 售 使 用 假 发 票 等 违 法 行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我 国 发 票 管 理, 国 务 院 2010 年 通 过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该 办 法 不 仅 加 大 了 对 发 票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而 且 为 了 建 立 打 击 假 发 票 的 长 效 机 制, 第 23 条 还 专 门 规 定 : 国 家 推 广 使 用 网 络 发 票 管 理 系 统 开 具 发 票,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这 就 是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网 络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的 背 景 网 络 发 票 探 索 是 从 2009 年 开 始 的, 主 要 是 摸 索 技 术 实 现 的 途 径 和 形 式 等 目 前 有 47 个 省 级 国 地 税 局 进 行 了 试 点, 有 283.7 万 户 纳 税 人 使 用, 开 具 网 络 发 票 15.82 亿 份, 占 机 打 发 票 约 10% 涵 盖 工 业 商 业 建 筑 安 装 房 地 产 服 务 业 等 二 问 : 何 为 网 络 发 票, 它 与 传 统 发 票 有 何 区 别, 有 什 么 优 点? 答 : 发 票 是 指 在 购 销 商 品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以 及 从 事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中, 开 具 收 取 的 收 付 款 凭 证 因 此, 发 票 首 先 是 记 录 经 济 活 动 的 商 事 凭 证 ; 同 时, 也 是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税 收 征 管 的 重 要 依 据 我 国 常 见 发 票 主 要 可 以 分 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和 普 通 发 票 两 类 普 通 发 票 只 是 一 种 收 付 款 凭 证, 而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既 是 收 支 凭 证, 又 是 纳 税 人 据 以 抵 扣 增 值 税 税 款 的 主 要 依 据 我 们 这 里 所 说 的 网 络 发 票, 目 前 主 要 是 指 的 普 通 发 票 根 据 我 国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税 务 机 关 负 责 对 发 16 票 印 制 领 购 开 具 取 得 保 管 缴 销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 在 传 统 纸 质 发 票 管 理 过 程 中, 纳 税 人 通 过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领 票 申 请, 提 供 税 务 登 记 证 件 及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以 及 发 票 专 用 章 的 印 模,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后, 发 给 发 票 领 购 簿, 到 税 务 机 关 办 税 厅 去 领 取 纸 质 发 票, 一 般 由 手 工 或 机 器 填 写 网 络 发 票 推 行 后 纳 税 人 可 以 通 过 互 联 网, 利 用 省 以 上 税 务 机 关 公 布 的 发 票 在 线 应 用 系 统 开 具 发 票, 实 现 发 票 的 在 线 开 具 查 询 购 销 等 功 能 ; 纳 税 人 开 具 网 络 发 票 后, 开 票 信 息 会 实 时 传 至 税 务 机 关 监 管 系 统, 不 仅 简 化 了 审 批 程 序, 方 便 纳 税 人 申 领 开 具 发 票, 为 纳 税 人 减 少 接 受 假 发 票 的 损 失 ; 而 且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及 时 对 开 票 数 据 进 行 查 询 统 计, 将 纳 税 人 的 发 票 信 息 与 其 纳 税 申 报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信 息 进 行 对 比, 及 时 发 现 纳 税 人 少 报 销 售 多 记 成 本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增 强 税 收 征 管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防 止 国 家 税 款 流 失 网 络 发 票 与 传 统 发 票 的 区 别, 主 要 是 具 有 成 本 低 填 开 数 据 真 实 便 于 发 票 真 伪 查 询 有 利 于 税 收 征 管 等 优 点, 并 为 进 一 步 发 展 到 电 子 发 票, 也 就 是 发 票 无 纸 化 奠 定 了 基 础 三 问 : 制 定 网 络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的 目 的 是 否 是 向 电 子 商 务 征 税? 答 : 网 络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出 台 后, 一 些 媒 体 认 为 该 办 法 主 要 针 对 电 子 商 务 的, 目 的 是 为 对 电 商 征 税 做 准 备, 征 税 后 成 本 会 转 嫁 给 网 络 购 物 的 消 费 者 这 是 一 种 误 解 网 络 发 票 是 规 范 发 票 使 用 和 税 收 征 管, 以 及 防 控 发 票 类 违 法 犯 罪 的 手 段, 而 非 针 对 网 络 购 物 和 电 子 商 务 征 税 电 子 发 票 是 指 纸 质 发 票 的 电 子 映 像 和 电 子 记 录, 是 网 络 发 票 的 电 子 形 态 或 者 说 无 纸 化 形 式 网 络 发 票 的 推 行 为 使 用 电 子 发 票 奠 定 了 基 础 从 长 远 看, 电 子 发 票 有 利 于 加 快 简 化 发 票 的 流 转 贮 存 查 验 比 对, 提 升 节 能 减 排 效 益, 降 低 纳 税 人 成 本, 强 化 税 务 发 票 管 理, 为 网 络 发 票 的 电 子 形 态 或 无 纸 化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发 展 前 景, 我 们 鼓 励 和 支 持 条 件 成 熟 的 地 区 和 行 业 试 点 电 子 发 票 ( 摘 自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

政 策 解 读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所 得 税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40 号, 以 下 简 称 第 40 号 公 告 ) 自 2012 年 9 月 下 发 执 行 以 后, 各 地 在 执 行 该 文 过 程 中 反 映 了 一 些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根 据 各 地 反 映,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下 发 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现 将 该 公 告 涉 及 的 内 容 解 读 如 下 : 一 关 于 新 旧 政 策 衔 接 过 渡 问 题 40 号 公 告 发 布 后, 一 些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和 企 业 反 映, 由 于 40 号 公 告 中 规 定, 对 企 业 用 搬 迁 补 偿 收 入 购 置 新 资 产, 不 得 从 搬 迁 补 偿 收 入 中 扣 除, 对 政 府 主 导 的 政 策 性 搬 迁, 原 本 搬 迁 补 偿 就 很 拮 据, 如 果 购 置 资 产 不 允 许 扣 除, 这 将 导 致 企 业 资 金 紧 张, 影 响 企 业 搬 迁 进 度 因 此, 希 望 对 40 号 公 告 前 已 经 确 定 的 政 策 性 搬 迁 项 目, 仍 然 允 许 扣 除 购 置 资 产 后, 再 计 算 搬 迁 收 益 根 据 各 地 反 映 的 情 况, 新 公 告 就 40 号 公 告 前 已 经 确 定 的 政 策 性 搬 迁 项 目 做 了 政 策 调 整, 规 定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项 目 凡 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生 效 前 已 经 签 订 搬 迁 协 议 的, 企 业 重 建 或 恢 复 生 产 过 程 中 按 规 定 购 置 的 各 类 资 产, 可 以 作 为 搬 迁 支 出, 从 搬 迁 收 入 中 扣 除 但 购 置 的 各 类 资 产, 应 剔 除 该 搬 迁 补 偿 收 入 后, 作 为 该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数, 并 按 规 定 计 算 折 旧 或 费 用 摊 销 此 后 签 订 搬 迁 协 议 应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关 于 资 产 置 换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规 定,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凡 涉 及 土 地 置 换 的, 其 换 入 土 地 计 税 成 本 可 按 被 征 用 土 在 的 净 值, 加 上 换 入 土 地 应 支 付 的 税 费 ( 涉 及 补 价, 还 应 加 上 补 价 款 ) 计 算 确 定 对 于 其 他 资 产 置 换 如 何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该 公 告 未 作 规 定 鉴 于 土 地 置 换 与 其 他 资 产 置 换 性 质 相 同, 可 采 取 同 一 原 则 进 行 相 关 的 税 务 处 理, 因 此, 新 公 告 规 定 : 企 业 政 策 性 搬 迁 被 征 用 的 资 产, 采 取 资 产 置 换 的, 其 换 入 资 产 的 计 税 成 本 按 被 征 用 资 产 的 净 值, 加 上 换 入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税 费 ( 涉 及 补 价, 还 应 加 上 补 价 款 ) 计 算 确 定 三 关 于 执 行 时 间 问 题 本 公 告 是 对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执 行 前 的 政 策 性 搬 迁 项 目 作 出 特 殊 处 理, 因 此, 其 执 行 时 间 应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2 年 第 40 号 公 告 执 行 时 间 保 持 一 致 ( 摘 自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 接 P30 效 期 内 的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转 换 为 新 考 试 制 度 下 有 关 科 目 的 合 格 成 绩, 有 效 期 限 统 一 至 2013 年, 即 2005-2009 年 取 得 的 专 业 阶 段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有 效 期 均 统 一 至 2013 年 2009 年 按 老 考 试 制 度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当 年 未 取 得 全 部 5 个 科 目 合 格 成 绩 的, 其 2005 年 取 得 的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已 于 2010 年 失 效, 其 至 2010 年 尚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转 换 为 新 考 试 制 度 下 有 关 科 目 的 合 格 成 绩, 有 效 期 限 统 一 至 2013 年, 即 2006-2009 年 取 得 的 专 业 阶 段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有 效 期 均 统 一 至 2013 年 如 2013 年 仍 不 能 取 得 专 业 阶 段 合 格 证, 相 关 考 生 2009 年 及 以 前 年 度 取 得 的 专 业 阶 段 单 科 合 格 成 绩, 将 于 2014 年 失 效 最 后, 乘 此 机 会, 向 广 大 考 生 和 社 会 各 界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工 作 给 予 的 关 注 参 与 和 支 持,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我 们 将 不 断 深 化 对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规 律 的 认 识, 不 断 完 善 制 度 和 管 理, 强 化 对 考 生 的 服 务, 把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工 作 做 得 更 好 ( 摘 自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 17

财 税 管 理 正 值 2012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之 际, 有 财 务 人 员 询 问 : 企 业 2011 年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2012 年 及 以 后 可 否 继 续 享 受 1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税 率? 是 否 每 年 都 需 要 进 行 年 审? 一 每 年 认 定 后 才 能 享 受 优 惠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的 企 业, 自 认 定 批 准 有 效 期 当 年 开 始,3 年 内 可 申 请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该 企 业 在 2012 年 及 2013 年 是 否 可 享 受 15% 优 惠 税 率, 需 要 依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09]203 号 ) 规 定 的 条 件 逐 年 判 定 国 税 函 [2009]203 号 文 件 规 定, 认 定 ( 复 审 ) 合 格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自 认 定 ( 复 审 )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当 年 开 始, 可 申 请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企 业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后, 可 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及 其 复 印 件 和 有 关 资 料,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可 按 15% 的 税 率 进 行 所 得 税 预 缴 申 报 或 享 受 过 渡 性 税 收 优 惠 二 认 定 备 案 时 所 需 资 料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至 报 送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以 前, 已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的 企 业 应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以 下 资 料 : ( 一 )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的 说 明 ; ( 二 )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 ( 三 ) 企 业 当 年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的 比 例 说 明 ; ( 四 ) 企 业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说 明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说 明 以 上 资 料 的 计 算 填 报 口 径 参 照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未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或 虽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但 不 符 合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以 及 本 通 知 有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企 业, 不 得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优 惠 ; 已 享 受 优 惠 的, 应 追 缴 其 已 减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调 整 其 应 纳 税 额 : 1 购 销 业 务 未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作 价 ; 2 融 通 资 金 所 支 付 或 者 收 取 的 利 息 超 过 或 者 低 于 没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企 业 之 间 所 能 同 意 的 数 额, 或 者 利 率 超 过 或 者 低 于 同 类 业 务 的 正 常 利 率 ; 3 提 供 劳 务, 未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收 取 或 者 支 付 劳 务 费 用 ; 4 转 让 财 产 提 供 财 产 使 用 权 等 业 务 往 来, 未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作 价 或 者 收 取 支 付 费 用 ; 5 未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作 价 的 其 他 情 形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2002] 第 362 号 )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 纳 税 人 与 其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调 整 其 应 纳 税 额 : ( 一 ) 购 销 业 务 未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作 价 ; ( 二 ) 融 通 资 金 所 支 付 或 者 收 取 的 利 息 超 过 或 者 低 于 没 有 关 联 关 系 的 企 业 之 间 所 能 同 意 的 数 额, 或 者 利 率 超 过 或 者 低 于 同 类 业 务 的 正 常 利 率 ; ( 三 ) 提 供 劳 务, 未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收 取 或 者 支 付 劳 务 费 用 ; ( 四 ) 转 让 财 产 提 供 财 产 使 用 权 等 业 务 往 来, 未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作 价 或 者 收 取 支 付 费 用 ; ( 五 ) 未 按 照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作 价 的 其 他 情 形 ( 摘 自 : 天 津 财 税 网 ) ( 摘 自 : 中 国 税 务 报 ) 18

财 税 管 理 在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确 定 和 营 业 额 构 成 内 容 确 定 的 情 况 下, 纳 税 人 营 业 额 的 计 算 主 要 取 决 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关 于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已 经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综 合 起 来, 建 筑 业 营 业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有 以 下 3 种 情 况 : 一 是 收 到 款 项 的 当 天 ; 二 是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 三 是 应 税 行 为 完 成 的 当 天 这 3 种 情 况, 依 照 孰 先 原 则, 哪 个 情 况 先 符 合, 纳 税 义 务 随 即 发 生, 凡 纳 税 义 务 在 当 期 的, 应 当 足 额 申 报 缴 纳 所 对 应 的 营 业 税 但 是, 一 些 建 筑 企 业 忽 视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对 营 业 额 计 算 的 影 响, 导 致 当 期 营 业 额 营 业 税 计 算 不 正 确 第 一, 只 按 当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累 计 发 生 数 计 算 并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例 : 某 建 筑 企 业 账 面 记 载 2010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累 计 发 生 数 为 1,000 万 元, 其 承 包 工 程 未 分 包, 2010 年 该 单 位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1,000 3%=30 万 元 通 过 检 查 账 簿 资 料 发 现, 该 单 位 当 期 1,000 万 元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负 有 当 期 缴 纳 营 业 税 义 务, 且 已 按 期 缴 纳, 但 该 企 业 预 收 账 款 二 级 科 目 ( 以 工 程 发 包 方 名 称 作 为 名 称, 如 预 收 账 款 / 某 公 司 ) 明 细 账 中 记 载 当 年 收 取 若 干 个 甲 方 预 付 的 工 程 款, 截 至 当 年 12 月 31 日, 累 计 200 万 元 未 结 转 收 入 未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额 按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200 万 元 预 收 账 款 收 到 的 当 天, 纳 税 义 务 即 发 生 因 此, 该 企 业 少 申 报 缴 纳 了 预 收 账 款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费 导 致 问 题 产 生 的 原 因 是 企 业 财 会 人 员 混 淆 了 会 计 准 则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与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营 业 额 的 概 念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收 入 准 则 第 十 条 规 定,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应 当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应 当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得 到 补 偿 的, 应 当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比 较 会 计 准 则 和 税 法 的 要 求 可 以 发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口 径 与 当 期 营 业 额 口 径 并 不 一 致, 因 此, 建 筑 企 业 简 单 地 把 当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等 同 于 当 期 营 业 额 的 做 法 是 错 误 的 第 二, 只 按 当 期 开 出 的 发 票 数 计 算 并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例 : 某 建 筑 企 业 账 面 记 载 2010 年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当 年 累 计 发 生 数 为 1,000 万 元, 其 承 包 工 程 未 分 包, 当 期 建 筑 劳 务 发 票 开 具 数 额 为 1,100 万 元, 企 业 按 其 2010 年 发 票 开 出 数 额 1,100 万 元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1,100 3%=33 万 元 经 检 查 其 账 簿 及 凭 证 发 现, 开 出 的 1,100 万 元 发 票 有 1,000 万 元 计 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100 万 元 计 入 预 收 账 款, 该 单 位 当 期 1,100 万 元 发 票 开 具 数 额 负 有 当 期 缴 纳 营 业 税 义 务, 且 已 按 期 缴 纳, 但 该 单 位 其 他 应 付 款 科 目 记 载 收 取 甲 方 支 付 的 一 笔 价 外 费 用 50 万 元, 记 账 凭 证 后 附 的 是 一 张 收 据 存 根 联, 根 据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五 条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此 笔 款 项 应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额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对 该 单 位 应 申 报 未 申 报 的 行 为 进 行 了 处 理 目 前, 一 些 基 层 税 务 管 理 部 门 对 营 业 税 的 日 常 管 理 采 取 以 票 控 税 的 办 法, 即 只 要 当 期 纳 税 人 开 具 的 发 票 数 额 与 当 期 申 报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相 符, 即 审 核 通 过, 无 涉 税 预 警 信 息 提 示, 一 些 企 业 财 务 人 员 因 此 错 误 地 认 为, 只 要 按 发 票 开 出 数 申 报 缴 税 就 不 会 有 问 题, 而 忽 略 了 营 业 额 的 正 确 计 算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填 开 发 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必 须 在 发 生 经 营 业 务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时 开 具 发 票 未 发 生 经 营 业 务, 一 律 不 准 开 具 发 票 将 这 一 规 定 与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及 实 施 细 则 进 行 比 较 发 现, 当 期 发 票 开 具 数 额 与 当 期 营 业 额 口 径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因 此, 建 筑 企 业 简 单 地 把 当 期 发 票 开 具 数 额 等 同 于 当 期 营 业 额 的 做 法 是 错 误 的 第 三, 只 按 当 期 收 到 的 款 项 计 算 并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例 : 某 民 营 建 筑 企 业 2010 年 账 面 记 载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当 年 累 计 发 生 数 为 1,000 万 元, 其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确 定 办 法 是, 只 有 实 际 收 到 款 项 才 计 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企 业 按 其 2010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累 计 数 1,000 万 申 报 缴 纳 营 业 税 1,000 3%=30( 万 元 ) 查 看 当 年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发 现, 该 企 业 所 有 项 转 P13 19

财 税 管 理 一 实 务 案 例 近 日, 一 家 在 华 美 国 企 业 A 咨 询,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 以 下 简 称 营 改 增 ) 后, 同 样 一 笔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为 何 要 两 次 缴 纳 增 值 税? 原 来, 这 家 企 业 主 要 业 务 是 从 国 外 采 购 大 型 机 器 设 备 组 件 和 配 件, 到 中 国 后 再 进 行 进 一 步 生 产 和 组 装 国 外 供 货 商 需 要 对 随 同 货 物 一 同 收 取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分 别 签 订 两 份 合 同 A 企 业 的 财 务 人 存 在 疑 虑 : 根 据 海 关 部 门 要 求 其 将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并 入 完 税 价 格, 但 这 样 就 会 征 收 增 值 税 可 在 对 外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时, 又 要 依 据 营 改 增 政 策 的 规 定 扣 缴 境 外 公 司 的 增 值 税 在 实 务 处 理 中 还 了 解 到, 某 企 业 在 海 关 代 征 增 值 税 之 后, 去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支 付 的 服 务 贸 易 收 益 经 常 转 移 和 部 分 资 本 项 目 对 外 支 付 税 务 证 明 ( 以 下 简 称 税 务 证 明 ) 时, 提 交 了 已 经 缴 纳 贸 易 项 下 增 值 税 的 凭 证, 税 务 机 关 并 未 强 制 要 求 再 代 扣 代 缴 增 值 税, 只 是 办 理 了 代 扣 代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基 于 此, 纳 税 人 应 如 何 正 确 地 理 解 并 适 用 税 收 政 策, 避 免 多 重 征 税 呢? 二 税 务 解 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进 口 货 物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估 价 办 法 (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02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应 当 计 入 进 口 货 物 的 完 税 价 格 : 一 是 与 进 口 货 物 有 关 ; 二 是 费 用 的 支 付 作 为 卖 方 出 口 销 售 该 货 物 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境 内 的 条 件 从 上 述 案 例 来 看,A 企 业 进 口 的 是 大 型 机 器 设 备 的 组 件 和 配 件, 两 者 之 间 有 着 必 然 的 关 系, 符 合 第 一 个 条 件 同 时,A 企 业 是 在 支 付 了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后, 境 外 的 设 备 供 应 商 才 发 货 的, 符 合 第 二 个 条 件 因 此, 海 关 要 求 A 企 业 将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并 入 完 税 价 格 并 征 收 增 值 税 并 没 有 错 同 时, 根 据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服 务 贸 易 等 项 目 对 外 支 付 提 交 税 务 证 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汇 发 [2008]64 号 ), 境 内 机 构 和 个 人 向 境 外 单 笔 支 付 等 值 3 万 美 元 以 上 ( 不 含 等 值 3 万 美 元 ) 下 列 服 务 贸 易 收 益 经 常 转 移 和 资 本 项 目 外 汇 资 金, 应 当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税 务 证 明 : 境 外 机 构 或 个 人 从 境 内 获 得 的 服 务 贸 易 收 入 ; 境 外 个 人 在 境 内 的 工 作 报 酬 境 外 机 构 或 个 人 从 境 内 获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利 润 直 接 债 务 利 息 担 保 费 等 收 益 和 经 常 转 移 项 目 收 入 ; 境 外 机 构 或 个 人 从 境 内 获 得 的 融 资 租 赁 租 金 不 动 产 的 转 让 收 入 股 权 转 让 收 益 而 且 该 文 件 所 指 的 服 务 贸 易, 包 括 运 输 旅 游 通 信 建 筑 安 装 及 劳 务 承 包 保 险 服 务 金 融 服 务 计 算 机 和 信 息 服 务 专 有 权 利 使 用 和 特 许 体 育 文 化 和 娱 乐 服 务 其 他 商 业 服 务 政 府 服 务 等 交 易 行 为 也 就 是 说, 在 非 贸 易 项 下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时, 支 付 方 需 再 次 扣 缴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增 值 税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规 定, 支 付 方 还 需 要 扣 缴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预 提 所 得 税 而 且 3 万 美 元 以 上 的 付 汇 必 须 要 向 银 行 及 外 管 局 提 供 相 关 费 用 的 完 税 证 明 方 可 支 付 如 果 进 口 的 货 物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是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或 销 售 货 物, 则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可 以 作 为 进 项 税 额 从 销 项 税 中 抵 扣, 从 增 值 税 上 看 并 不 会 造 成 公 司 的 税 负 损 失, 只 是 现 金 流 的 提 前 流 出 实 际 的 损 失 是 进 口 环 节 已 经 缴 纳 关 税 后, 在 付 汇 时 又 再 度 支 付 了 的 预 提 所 得 税 进 口 和 付 汇 的 税 款 征 缴 分 别 由 海 关 和 税 务 机 关 管 理, 两 个 机 构 都 有 征 税 权, 此 种 情 况 下 双 重 征 税 就 很 难 避 免 在 未 实 行 营 改 增 之 前, 上 述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在 实 践 中 就 一 直 存 在 同 时 征 收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和 付 汇 环 节 营 业 税 的 问 题 有 人 认 为 这 种 情 况 是 属 于 两 个 税 收 体 系, 很 难 解 决 在 营 改 增 后, 支 付 方 企 业 ( 一 般 纳 税 人 ) 应 取 得 通 用 税 款 缴 款 书 依 法 抵 扣 相 关 增 值 税 已 经 海 关 代 征 境 内 纳 税 人 的 增 值 税, 再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时, 不 需 要 代 扣 代 缴 三 总 结 那 么, 作 为 企 业, 如 何 在 营 改 增 之 后 尽 可 能 避 免 双 重 纳 税 呢? 就 上 述 案 例 来 说,A 企 业 可 以 考 虑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技 术 创 新, 发 展 高 科 技, 实 现 产 业 化 的 决 定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字 [1999]273 号 ), 适 用 增 值 税 税 收 减 免 的 优 惠 规 定 申 请 享 受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减 免 政 策 如 果 不 能 减 免,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代 扣 代 缴 的 增 值 税 与 海 关 代 征 的 增 值 税,A 企 业 如 果 可 以 抵 扣, 则 只 是 影 响 其 资 金 时 间 成 本, 但 通 常 不 能 减 免 对 方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义 务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不 考 虑 对 方 抵 免 的 情 形, 在 单 次 交 易 中, 表 现 为 税 收 成 本 的 组 成 部 分 当 然, 上 述 交 易 能 否 将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并 入 货 物 的 进 口 价 格 统 筹 考 虑, 从 而 减 少 重 复 征 税 也 值 得 思 考 ( 摘 自 : 浙 江 税 务 网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