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工 程 农 业 会 计 经 济 统 计 审 计 等 系 列 教 授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辽 人 社 职 [2016]23 号 各 市 绥 中 县 昌 图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 人 事 ) 局, 省 直 各 部 门, 省 属 各 高 校 :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全 省 职 称 工 作 安 排 意 见 的 通 知 ( 辽 人 社 发 [2016]7 号 ) 文 件 精 神, 为 做 好 2016 年 工 程 农 业 会 计 经 济 统 计 审 计 等 系 列 教 授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评 审 标 准 工 程 农 业 会 计 经 济 统 计 审 计 等 6 个 系 列 教 授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仍 按 照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做 好 2007 年 工 程 农 业 会 计 经 济 审 计 翻 译 等 系 列 教 授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辽 人 [2007]38 号 ) 要 求 进 行 二 资 格 审 查 和 评 审 办 法 ( 一 ) 资 格 初 审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继 续 实 行 个 人 申 报 民 主 评 议 单 位 推 荐 主 管 部 门 或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查 的 申 报 办 法 各 申 报 单 位 要 成 立 相 应 考 评 领 导 小 组, 采 取 单 位 领 导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人 事 干 部 考 评 专 家 等 联 审 的 方 式, 依 据 申 报 人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专 业 技 术 档 案 业 绩 成 果 1
日 常 考 核 和 实 际 贡 献 等, 对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综 合 考 评, 并 经 单 位 集 中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经 省 直 主 管 部 门 或 各 市 ( 绥 中 昌 图 县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严 格 审 核 申 报 材 料 和 单 位 推 荐 程 序, 由 审 核 人 签 字, 加 盖 印 章,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报 对 未 经 主 管 部 门 或 各 市 ( 绥 中 昌 图 县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核 的 材 料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二 ) 资 格 复 审 : 为 保 证 申 报 材 料 质 量, 报 卷 截 止 后,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将 按 照 评 审 的 标 准 和 条 件,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复 审, 凡 不 符 合 申 报 标 准 和 条 件 的 材 料, 一 律 不 得 提 交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 三 ) 评 审 办 法 :1 工 程 和 农 业 系 列 教 授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实 行 综 合 评 价 和 业 内 认 可 的 评 价 模 式 ;2 会 计 经 济 统 计 审 计 等 系 列 教 授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实 行 考 试 和 评 审 相 结 合 的 评 价 方 式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人 员 方 可 参 加 评 审, 评 审 未 通 过 人 员, 考 试 成 绩 三 年 内 有 效 ( 含 2016 年 当 年 ) 评 价 方 式 为 考 试 成 绩 和 评 审 量 化 赋 分 加 权 来 综 合 评 价 参 评 人 员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三 评 审 材 料 报 送 要 求 ( 一 )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在 国 家 人 社 部 未 出 台 具 体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政 策 之 前,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暂 按 原 有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 二 ) 申 报 人 员 须 如 实 填 报 相 关 材 料 所 提 供 的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论 文 和 科 研 成 果 等, 须 是 在 取 得 现 岗 位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获 得 的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有 关 材 料 ; 所 提 供 的 论 文, 2
须 为 经 国 家 或 省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公 开 出 版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论 文 ; 增 刊 或 编 辑 出 版 的 论 文 集 不 能 按 正 式 发 表 论 文 对 待 ( 三 ) 对 申 报 人 员 提 交 的 材 料, 其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相 应 的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认 真 审 核, 由 审 核 人 签 字, 并 逐 项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继 续 实 行 个 人 和 单 位 双 重 承 诺 制 申 报 人 员 须 在 辽 宁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表 第 九 页 备 注 栏 内 填 写 : 本 人 承 诺 :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对 因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证 件 不 实 或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后 果, 责 任 自 负,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接 受 相 关 处 罚 ; 申 报 者 所 在 单 位 须 在 个 人 承 诺 内 容 下 填 写 : 承 诺 推 荐 的 申 报 人 员 所 有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由 审 核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四 ) 继 续 实 行 学 历 认 证 论 文 计 算 机 合 格 证 书 检 索 制 度 申 报 人 员 均 要 通 过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 简 称 学 信 网, 网 址 :http://www.chsi.com.cn) 进 行 学 历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网 站 进 行 论 文 期 刊 信 息 查 询 并 打 印 查 询 页, 通 过 万 方 数 据 资 源 系 统 清 华 同 方 中 国 知 网 龙 源 网 重 庆 维 普 中 文 科 技 期 刊 数 据 库 等 主 流 数 据 库 进 行 本 人 论 文 信 息 的 检 索 ; 通 过 辽 宁 人 事 考 试 网 首 页 快 捷 通 道 中 的 计 算 机 职 称 证 书 查 询 进 行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查 询 查 询 结 果 须 加 盖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或 各 市 ( 绥 中 昌 图 县 )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印 章 ( 五 ) 申 报 人 员 需 分 别 填 写 辽 宁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表 和 辽 宁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报 评 推 荐 表 各 一 式 三 份, 破 格 晋 升 3
人 员 另 需 填 写 辽 宁 省 破 格 人 员 审 核 表 一 式 三 份 所 填 辽 宁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报 评 推 荐 表 和 辽 宁 省 破 格 人 员 审 核 表 一 份 装 入 主 卷, 其 余 两 份 放 入 材 料 袋 中,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填 写 的 三 份 辽 宁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表 需 贴 好 照 片, 全 部 装 入 材 料 袋 中, 其 他 材 料 按 要 求 装 订 成 册, 按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申 报 评 审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人 员 亦 按 照 上 述 办 法 办 理 ( 六 ) 申 报 人 员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 获 奖 证 书 原 始 任 务 书 或 合 同 以 下 达 时 间 为 准 ; 论 文 著 作 以 正 式 出 版 时 间 为 准 ) ( 七 ) 继 续 采 取 集 中 报 卷 方 式 为 把 好 入 口 关, 保 证 按 照 标 准 程 序 时 限 做 好 申 报 受 理 工 作, 除 档 案 保 管 在 各 级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外, 不 再 受 理 个 人 报 卷, 全 部 实 行 集 中 报 卷 报 卷 时 间 为 6 月 15 日 7 月 15 日, 各 市 省 直 各 部 门 须 统 一 填 报 晋 升 教 授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单 表, 并 形 成 电 子 文 档 一 并 上 报 ( 八 ) 为 突 出 用 人 主 体 在 职 称 评 审 中 的 作 用, 有 条 件 的 申 报 单 位 要 对 本 单 位 申 报 的 同 一 专 业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推 荐 排 序, 排 序 要 注 重 能 力 贡 献 业 绩 平 时 表 现 等, 注 重 德 才 兼 备 推 荐 排 序 结 果 需 经 单 位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加 盖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公 章 上 报 工 程 系 列 机 械 石 化 冶 金 轻 工 建 材 纺 织 电 力 粮 食 电 子 工 程 ( 通 讯 半 导 体 物 理 机 电 一 体 化 自 动 化 ) 4
等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和 高 级 工 艺 美 术 师 ( 中 初 级 ) 的 评 审 工 作 与 工 程 系 列 教 授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同 步 进 行, 办 法 和 程 序 等 相 同 工 程 系 列 机 械 石 化 冶 金 轻 工 建 材 纺 织 电 力 粮 食 电 子 工 程 ( 通 讯 半 导 体 物 理 机 电 一 体 化 自 动 化 ) 等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评 审 标 准 见 附 件 报 卷 地 点 : 省 就 业 和 人 才 服 务 局 三 楼 ( 和 平 区 哈 尔 滨 路 50 号 ) 联 系 电 话 :024-22959120 024-62656856 联 系 人 : 赵 文 杰 王 明 辉 附 件 : 1. 辽 宁 省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2. 辽 宁 省 教 授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核 表 3. 晋 升 教 授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单 表 辽 宁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2016 年 4 月 日 附 件 1: 5
辽 宁 省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为 落 实 科 学 人 才 观, 客 观 公 正 评 价 工 程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鼓 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多 出 成 果 和 技 术 创 新, 支 持 辽 宁 老 工 业 基 地 振 兴,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评 审 标 准 一 适 用 范 围 本 评 审 条 件 适 用 于 在 我 省 国 有 非 国 有 企 事 业 单 位 中, 从 事 工 程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员 二 评 审 专 业 冶 金 纺 织 石 化 建 材 轻 工 工 艺 美 术 机 电 ( 电 子 电 气 ) 粮 食 电 力 等 9 个 专 业 三 申 报 及 评 审 条 件 ( 一 ) 凡 申 报 上 述 工 程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和 法 规, 且 任 职 内 年 度 考 核 综 合 结 果 均 达 到 合 格 ( 二 ) 学 历 资 历 要 求 需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学 位 ) 满 2 年, 且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并 取 得 工 程 师 资 格 满 2 年 2. 取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满 5 年, 且 从 事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并 取 得 工 程 师 资 格 满 5 年 6
3. 虽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 学 位 ), 但 取 得 工 程 师 资 格 5 年 以 上 ; 或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 学 位 ), 取 得 工 程 师 资 格 满 3 年, 在 达 到 正 常 晋 升 专 业 理 论 工 作 经 历 与 能 力 要 求 的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破 格 晋 升 高 级 工 程 师 : (1) 获 国 家 发 明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学 技 术 奖 ( 原 科 技 进 步 奖, 下 同 ) 星 火 奖 四 等 奖 以 上 及 相 当 奖 励 项 目 的 等 级 内 额 定 人 员 ; (2)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星 火 奖 新 产 品 奖 三 等 奖 以 上 及 相 当 奖 励 项 目 的 等 级 内 额 定 人 员 ; (3) 获 得 市 ( 厅 )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一 等 奖 1 项 或 二 等 奖 2 项 的 等 级 内 额 定 人 员 ( 三 ) 外 语 计 算 机 要 求 1. 申 报 高 级 工 程 师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人 员, 对 外 语 要 求 仍 然 执 行 原 省 人 事 厅 关 于 完 善 职 称 外 语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辽 人 发 [2007]11 号 ) 文 件 ; 2. 申 报 高 级 工 程 师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人 员, 需 取 得 省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高 级 证 书 或 参 加 国 家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两 个 模 块 考 试 合 格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人 员, 可 免 于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 四 ) 专 业 理 论 要 求 1. 系 统 掌 握 本 专 业 理 论 和 技 术, 了 解 相 关 专 业 及 计 算 机 应 用 等 专 业 知 识 ; 2.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能 够 指 导 本 专 业 中 级 7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作, 或 具 有 培 训 指 导 本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生 的 能 力 ; 3. 熟 悉 本 专 业 先 进 技 术 在 国 内 外 的 应 用 情 况, 能 够 把 国 内 外 先 进 技 术 成 果 融 汇 于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中,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 五 ) 工 作 经 历 和 能 力 要 求 需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作 为 主 要 完 成 人 参 加 完 成 国 家 省 ( 部 ) 级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或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或 参 加 完 成 省 ( 部 ) 级 科 研 课 题 2 项 以 上, 或 省 ( 部 ) 级 科 研 课 题 1 项 以 上 及 市 ( 厅 ) 级 科 研 课 题 2 项 以 上 ; 2.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业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骨 干 承 担 过 1 项 以 上 大 型 项 目 或 2 项 以 上 中 型 项 目 ; 3. 主 持 过 1 项 以 上 或 2 项 以 上 中 型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并 经 有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 4. 研 究 开 发 或 推 广 应 用 具 有 国 内 领 先 的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新 工 艺 2 项 以 上 ; 5. 组 织 制 定 本 部 门 或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等, 并 付 诸 实 施, 经 省 内 同 行 专 家 证 明 对 本 系 统 本 行 业 有 明 显 的 指 导 和 示 范 作 用 ( 六 ) 工 作 业 绩 和 成 果 要 求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获 国 家 或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星 火 奖 新 产 品 奖 及 相 当 奖 励 项 目 的 等 级 内 额 定 人 员 ; 8
2. 获 得 市 厅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1 项 或 三 等 奖 2 项 以 上 及 相 当 奖 励 项 目 的 等 级 内 额 定 人 员 ; 3. 获 得 1 项 以 上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或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国 家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应 用 后 取 得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年 创 效 益 500 万 以 上 ); 4. 在 大 型 以 上 企 业 生 产 一 线 工 作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主 持 的 创 新 技 术 成 果, 获 得 本 企 业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1 项 或 二 等 奖 2 项 以 上, 并 在 本 企 业 生 产 实 践 中 取 得 较 好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5.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先 进 工 作 者 称 号 ; 6. 作 为 主 要 起 草 人 参 加 编 写 省 部 级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规 程 或 管 理 规 定, 并 颁 布 实 施 ( 七 ) 论 文 和 著 作 要 求 需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1. 在 省 级 以 上 刊 物 上 发 表 论 文 3 篇 以 上 ; 2. 参 加 全 国 性 学 术 会 议 交 流 论 文 3 篇 以 上 或 参 加 省 级 学 术 会 议 交 流 论 文 5 篇 以 上 ; 3. 撰 写 公 开 出 版 的 著 作 教 材 5 万 字 以 上 四 其 他 事 项 ( 一 ) 本 评 审 标 准 所 规 定 的 学 历 资 历 工 作 经 历 和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和 成 果 论 文 和 著 作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要 求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 二 ) 本 评 审 标 准 涉 及 的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和 著 作, 均 为 9
任 现 职 以 来 取 得 的 不 具 备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允 许 一 步 到 位 参 加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人 员, 需 满 足 博 士 毕 业 满 2 年 或 硕 士 毕 业 满 7 年 或 本 科 毕 业 满 10 年 的 要 求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和 著 作 主 要 以 近 5 年 取 得 的 为 依 据 ( 三 ) 论 文 应 是 经 国 家 或 省 新 闻 出 版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公 开 出 版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论 文, 非 本 专 业 和 相 近 专 业 的 论 文 不 能 按 所 晋 升 职 称 系 列 或 专 业 论 文 对 待 获 奖 证 书 应 是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的 奖 励 项 目, 非 本 专 业 和 相 近 专 业 的 奖 励 项 目 不 能 按 晋 升 系 列 或 专 业 奖 励 项 目 对 待 ( 四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学 专 业 与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不 相 近 的, 需 具 有 评 审 专 业 的 继 续 教 育 证 明 ( 五 ) 本 评 审 标 准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评 审 相 关 条 件 与 本 标 准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标 准 为 准 ( 六 ) 本 评 审 标 准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负 责 解 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