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中 小 学 校 章 程 核 准 书 第 1 号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2015 年 6 月 24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报 我 厅 核 准 的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章 程, 经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省 属 中 小 学 校 章 程 核 准 委 员 会 评 议,2015 年 12 月 28 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第 1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核 准 核 准 书 所 附 章 程 为 最 终 文 本, 请 学 校 在 2016 年 1 月 29 日 前 向 学 校 和 社 会 公 布,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修 改 学 校 应 以 章 程 作 为 依 法 办 学 实 施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和 依 据, 按 照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的 要 求,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依 法 治 校 科 学 发 展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2016 年 1 月 25 日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章 程 序 言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是 一 所 直 属 于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的 公 办 全 日 制 完 全 中 学 学 校 始 于 1872 年 清 政 府 在 广 州 设 立 的 留 美 幼 童 英 语 先 修 班, 其 前 身 是 中 国 清 末 四 大 贡 院 之 一 的 广 东 贡 院 ;1906 年 后 成 为 两 广 优 级 师 范 学 堂 之 附 属 中 学 ;1912 年 更 名 为 广 东 高 等 师 范 学 校 附 属 中 学 ;1924 年 改 建 为 国 立 广 东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1927 年 更 名 为 国 立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1952 年 与 岭 南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华 南 联 合 大 学 附 属 中 学 广 东 文 理 学 院 附 属 中 学 合 并 组 建 为 华 南 师 范 学 院 附 属 中 学 1962 年 华 南 师 范 学 院 附 属 中 学 一 分 为 二, 校 本 部 改 名 为 广 东 实 验 学 校, 石 牌 分 校 沿 用 华 南 师 范 学 院 附 属 中 学 校 名 1968 至 1978 年, 广 东 实 验 学 校 易 名 为 广 州 市 第 六 十 中 学 1987 年, 经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学 校 定 名 为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学 校 将 1872 年 定 为 立 教 元 年 同 时, 为 纪 念 伟 大 的 革 命 先 行 者 孙 中 山 先 生 1924 年 创 办 国 立 广 东 大 学, 学 校 定 1924 年 为 建 校 元 年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实 现 办 学 目 标, 保 障 举 办 者 学 校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建 立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中 文 名 称 为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学 校 英 文 名 为 Guangdong Experimental High School 学 校 网 址 :http://www.gdsyzx.edu.cn 学 校 初 高 中 学 制 均 为 三 年 初 中 校 区 设 在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中 山 四 路 51 号 ( 学 校 法 定 注 册 地 ), 高 中 校 区 设 在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龙 溪 大 道 省 实 路 1 号 学 校 经 举 办 者 及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根 据 办 学 需 要 调 整 校 区 及 注 册 地 第 三 条 学 校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举 办 和 主 管 举 办 者 对 学 校 进 行 宏 观 指 导, 依 法 监 管, 为 学 校 提 供 办 学 经 费, 保 障 学 校 办 学 的 基 本 条 件, 支 持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保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学 校 是 非 营 利 性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享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学 校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义 务, 依 法 接 受 举 办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3
第 五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党 委 发 挥 政 治 核 心 和 监 督 作 用,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第 六 条 学 校 坚 持 适 度 规 模 办 学, 在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的 办 学 规 模 内,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经 济 社 会 与 教 育 发 展 需 求 以 及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办 学 活 动 第 七 条 学 校 以 教 育 要 面 向 现 代 化, 面 向 世 界, 面 向 未 来 为 指 针,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各 项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享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八 条 学 校 校 训 : 爱 国 团 结 求 实 创 新 办 学 理 念 : 以 人 为 本, 以 德 树 人, 以 质 立 校 办 学 特 色 : 实 验 性 创 新 性 示 范 性 学 校 文 化 : 学 生 文 化 勤 学 向 善, 团 结 奋 进 ; 教 师 文 化 爱 生 乐 教, 合 作 钻 研 ; 管 理 文 化 科 学 民 主, 务 实 高 效 第 九 条 学 校 校 徽 有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字 样, 其 构 图 主 体 是 由 G D S Y 组 成 的 火 炬, 分 别 取 自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前 四 字 汉 语 拼 音 的 首 个 字 母 G D 组 成 的 S 成 为 火 焰, 象 征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继 承 和 发 扬 光 荣 革 命 传 统 和 优 良 的 治 学 传 统 Y 为 火 把 成 书 本 形 状, 寓 意 教 书 育 人, 培 育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Y 既 像 展 开 的 书 本 又 似 飞 翔 的 雄 鹰, 象 征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腾 飞 校 徽 背 色 为 青 色, 象 征 师 生 的 生 命 活 力 和 学 校 欣 欣 向 荣 的 景 象 图 示 : 4
学 校 校 旗 为 长 方 形 白 色 旗 帜, 旗 面 印 有 学 校 中 文 名 称 对 外 交 流 时 所 使 用 校 旗 为 盾 形 白 色 旗 帜, 旗 面 印 有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中 国 广 州 的 中 英 文 名 称 和 校 徽 学 校 校 歌 为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校 歌 学 校 校 庆 日 设 于 每 年 11 月 的 第 三 个 星 期 日 第 十 条 学 校 育 人 目 标 : 培 养 三 高 ( 高 境 界 做 人, 高 质 量 5
学 习, 高 品 位 生 活 ) 四 优 ( 品 德 优 良, 学 业 优 秀, 能 力 优 异, 举 止 优 雅 ) 省 实 人 学 校 办 学 目 标 : 走 优 质 化 集 团 化 国 际 化 发 展 道 路, 办 国 际 知 名, 政 府 放 心, 人 民 满 意, 师 生 自 豪, 家 长 骄 傲 的 示 范 性 品 牌 学 校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的 基 本 教 学 语 言 文 字 是 汉 语 言 文 字, 推 广 使 用 全 国 通 用 的 普 通 话 和 规 范 字, 普 通 话 是 学 校 的 校 园 语 言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和 组 织 机 构 第 十 二 条 校 长 是 学 校 行 政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统 筹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及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政 策, 团 结 和 依 靠 教 职 工, 尊 重 教 育 规 律,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教 育 改 革,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完 成 上 级 下 达 的 教 育 教 学 和 其 他 各 项 任 务 ( 二 ) 制 订 学 校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学 年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检 查 和 总 结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本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简 称 教 代 会 ) 或 全 体 教 职 工 报 告 学 校 工 作 ( 三 ) 设 置 学 校 管 理 的 组 织 机 构, 选 任 各 层 次 的 管 理 干 部, 统 筹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四 ) 领 导 学 校 文 化 建 设 工 作 ( 五 ) 领 导 和 组 织 德 育 工 作 6
( 六 ) 领 导 和 组 织 教 学 工 作 ( 七 ) 领 导 和 组 织 体 育 艺 术 教 育 和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 八 ) 领 导 和 组 织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 九 ) 领 导 和 组 织 总 务 工 作 ( 十 ) 领 导 和 组 织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工 作 学 校 设 副 校 长 若 干 名, 分 管 德 育 教 学 科 研 体 卫 艺 总 务 等 工 作, 协 助 校 长 完 成 上 述 职 责 校 长 副 校 长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聘 任, 每 届 任 期 为 5 年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政 治 核 心, 履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责,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参 与 讨 论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依 法 监 督 学 校 重 大 决 议 的 执 行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二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参 与 讨 论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参 与 学 校 中 层 行 政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三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参 与 讨 论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规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协 调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7
( 四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五 ) 参 与 讨 论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 六 ) 加 强 对 年 级 党 支 部 行 政 党 支 部 离 退 休 党 支 部 分 校 党 总 支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民 主,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七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加 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 八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少 先 队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代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九 ) 加 强 学 校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育 良 好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学 校 党 委 书 记 全 面 主 持 党 委 工 作, 按 照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负 责 组 织 党 委 重 要 活 动, 督 促 检 查 党 委 决 议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协 调 党 委 与 校 长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支 持 配 合 校 长 开 展 工 作 学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协 助 党 委 书 记 开 展 工 作 党 委 书 记 党 委 副 书 记 由 全 体 党 员 选 举 产 生, 并 由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党 组 任 命, 每 届 任 期 为 8
5 年 第 十 四 条 有 关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建 设 重 大 合 作 项 目 重 要 资 产 处 置 以 及 重 大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等 决 策 事 项, 应 当 进 行 合 法 性 论 证, 由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第 十 五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校 最 高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研 究 处 理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体 卫 艺 总 务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参 加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由 校 长 对 讨 论 的 议 题 作 出 决 策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的 事 宜, 由 校 长 按 分 工 安 排 有 关 副 校 长 或 部 门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检 查 和 督 促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工 会 由 学 校 在 职 教 职 工 组 成 学 校 工 会 委 员 会 由 全 体 工 会 会 员 选 举 产 生, 接 受 上 级 教 育 工 会 和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按 学 校 工 会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学 校 工 会 委 员 会 委 员 每 届 任 期 为 5 年 学 校 工 会 依 法 组 织 召 开 学 校 教 代 会 教 代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听 取 校 长 工 作 报 告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学 校 工 作 计 划 学 校 教 育 改 革 方 案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听 取 有 关 财 务 预 决 算 重 大 基 建 项 目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和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并 做 出 相 应 决 议 ( 二 ) 讨 论 通 过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福 利 校 内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和 相 应 的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 三 ) 对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和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建 设 性 建 议 或 意 见 9
( 四 ) 参 与 评 议 学 校 干 部 教 代 会 每 届 任 期 5 年, 每 年 召 开 1-2 次 全 体 代 表 大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内 部 机 构 的 设 置 报 编 制 部 门 备 案 确 认, 设 立 办 公 室 教 学 处 学 生 处 体 艺 处 总 务 处 等 职 能 部 门, 在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的 领 导 下, 具 体 开 展 各 项 行 政 与 管 理 工 作 各 职 能 部 门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2-3 人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分 工 如 下 : ( 一 ) 办 公 室 负 责 学 校 行 政 事 务 党 务 人 事 档 案 计 生 宣 传 外 事 保 卫 离 退 休 会 务 等 工 作 ( 二 ) 教 学 处 主 管 学 科 组 图 书 馆 和 信 息 中 心, 负 责 课 程 教 学 教 师 培 养 教 学 科 研 科 技 教 育 教 务 考 务 学 籍 等 工 作 ( 三 ) 学 生 处 主 管 年 级 组, 负 责 德 育 学 生 发 展 指 导 宿 舍 管 理 德 育 科 研 卫 生 工 作, 协 管 团 委 学 生 会 少 先 队 社 团 医 务 室 等 工 作 ( 四 ) 体 艺 处 主 管 体 育 艺 术 教 育 体 艺 团 队 训 练 和 体 艺 科 研 工 作 ( 五 ) 总 务 处 主 管 校 园 建 设,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的 采 购 安 装 和 维 修 保 养, 财 务 管 理 和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学 校 依 据 学 校 发 展 的 需 要,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调 整 处 室 的 设 置 学 校 设 立 综 合 档 案 室, 设 专 人 管 理, 按 规 定 完 整 保 管 好 学 校 各 方 面 的 档 案 资 料 10
学 校 设 专 职 保 卫 干 部 负 责 学 校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行 政 会 议 是 校 内 党 政 工 团 等 部 门 的 有 关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联 席 会 议,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为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要 事 项,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工 作 计 划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定 学 校 行 政 会 议 由 校 长 或 副 校 长 主 持, 其 成 员 为 正 副 校 长 党 委 正 副 书 记 职 能 部 门 正 副 主 任 工 会 主 席 和 常 务 副 主 席 团 委 书 记 列 席 学 校 行 政 会 议 会 议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 1. 学 校 行 政 会 议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学 校 党 委 参 与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的 原 则 2. 学 校 行 政 会 议 由 校 长 ( 副 校 长 ) 主 持 并 按 校 长 ( 副 校 长 ) 提 出 的 议 题 逐 个 议 决 3. 学 校 行 政 会 议 倡 导 畅 所 欲 言 勇 于 开 展 批 评 和 自 我 批 评 的 作 风 4. 学 校 行 政 会 议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专 人 记 录 并 存 档 5. 参 加 学 校 行 政 会 议 的 人 员 必 须 恪 守 有 关 的 组 织 原 则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各 种 工 作 会 议 和 组 织 活 动 制 度, 有 序 地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学 习 活 动 和 会 议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省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的 校 历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务 公 开 制 度 校 务 公 开 的 基 本 内 容 11
为 : 学 校 办 学 方 向 规 划 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方 面 的 重 大 事 项 ;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项 ; 涉 及 教 职 工 权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学 校 重 要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教 职 工 以 及 社 会 普 遍 关 注 的 本 校 工 作 热 点 问 题 每 学 年 做 好 学 校 自 评 报 告, 自 觉 接 受 上 级 和 社 会 对 学 校 教 育 质 量 和 办 学 效 益 的 检 查 评 估 监 督 和 指 导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建 立 民 主 评 议 干 部 制 度, 通 过 不 定 期 召 开 教 职 工 民 主 座 谈 会 无 记 名 测 评 等 方 式 评 议 干 部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民 主 党 派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学 校 充 分 保 障 民 主 党 派 和 其 他 团 体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师 生 员 工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应 该 依 法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登 记, 获 得 学 校 审 核 批 准 后 才 能 开 展 活 动 因 教 育 教 学 或 服 务 活 动, 需 要 成 立 校 内 非 社 会 团 体 的 组 织 或 设 立 与 学 校 有 关 的 报 刊 网 站 公 众 微 信 等 线 上 线 下 交 流 平 台 的, 其 组 织 者 或 设 立 者 必 须 报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或 备 案,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成 立 和 开 展 活 动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按 规 定 配 备 团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和 聘 任 少 先 队 总 辅 导 员, 学 校 支 持 并 指 导 他 们 开 展 活 动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 简 称 学 代 会 ) 是 代 表 学 生 的 群 众 组 织, 是 学 校 联 系 学 生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是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之 一, 代 表 学 生 的 利 益 权 利, 并 履 行 应 尽 的 义 务 学 代 会 在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按 照 学 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章 程 12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学 代 会 由 各 班 级 学 生 直 接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一 年, 届 满 时 进 行 换 届 选 举 学 代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听 取 学 校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 二 )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校 学 生 会 选 举 的 组 织 工 作 由 大 会 主 席 团 领 导 ( 三 ) 讨 论 应 由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三 章 德 育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把 德 育 工 作 放 在 首 位, 以 党 和 国 家 关 于 中 学 德 育 工 作 的 文 件 为 依 据, 以 中 小 学 生 守 则 和 中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为 准 则, 遵 循 学 生 身 心 发 展 规 律 和 思 想 品 德 形 成 规 律, 根 据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开 展 德 育 工 作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德 育 理 念 : 以 人 为 本, 以 德 树 人, 激 扬 生 命, 引 领 发 展 德 育 目 标 : 培 养 三 高 ( 高 境 界 做 人, 高 质 量 学 习, 高 品 位 生 活 ) 四 优 ( 品 德 优 良, 学 业 优 秀, 能 力 优 异, 举 止 优 雅 ) 省 实 人 德 育 模 式 : 价 值 导 构, 内 生 发 展 第 二 十 八 条 德 育 内 容 : 爱 国 主 义 教 育 集 体 主 义 教 育 13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教 育 理 想 教 育 道 德 教 育 劳 动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社 会 综 合 实 践 ( 军 训 学 工 学 农 社 区 服 务 ) 文 明 行 为 习 惯 的 养 成 教 育 国 际 理 解 教 育 等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中 小 学 升 降 国 旗 制 度 和 国 旗 下 讲 话 制 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德 育 工 作 校 长 负 责 制 成 立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校 级 领 导 担 任 正 副 组 长, 学 生 处 正 副 主 任, 团 委 正 副 书 记, 少 先 队 大 队 总 辅 导 员 为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年 级 组 长 班 主 任 少 先 队 中 队 辅 导 员 是 德 育 工 作 的 直 接 组 织 者 和 责 任 人 学 校 在 每 个 教 学 班 设 置 班 主 任, 负 责 各 项 班 务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对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的 教 育 和 考 核 班 主 任 负 有 协 调 本 班 各 学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职 责 各 学 科 教 师 负 有 协 助 班 主 任 做 好 学 生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的 义 务 学 校 推 行 全 员 德 育, 德 育 工 作 是 全 体 教 职 工 的 共 同 职 责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发 挥 德 育 对 学 生 成 长 的 导 向 动 力 和 保 障 作 用, 开 展 好 学 校 年 级 和 班 级 的 各 项 教 育 活 动, 通 过 党 团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和 社 会 实 践 等 多 种 途 径, 形 成 合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育 人 环 境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发 展 指 导 制 度, 对 学 生 进 行 生 活 指 导 学 业 指 导 和 生 涯 指 导,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指 导 教 师, 14
提 供 专 用 指 导 场 所, 以 培 养 学 生 健 康 的 心 理 和 健 全 的 人 格, 促 进 学 生 生 活 学 业 和 生 涯 三 方 面 的 发 展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支 持 校 内 学 生 社 团 组 织 根 据 各 自 特 点 和 任 务, 开 展 健 康 有 益 的 德 育 活 动 党 团 和 少 先 队 组 织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的 教 育 活 动, 推 动 学 生 在 政 治 上 追 求 进 步, 发 展 符 合 条 件 的 优 秀 学 生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四 章 教 学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全 面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课 程 方 案 和 学 分 要 求, 构 建 具 有 本 校 特 色 的 国 家 课 程 地 方 课 程 学 校 课 程 三 级 课 程 体 系, 编 制 学 校 课 程 方 案, 按 照 课 程 方 案 有 序 实 施 教 学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严 格 控 制 课 时 总 量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课 程 标 准 组 织 和 实 施 教 学 学 校 使 用 经 国 家 和 国 家 授 权 的 省 级 教 材 审 定 部 门 审 定 的 教 材 和 地 方 教 材, 以 及 经 学 校 批 准 使 用 的 校 本 教 材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的 相 关 规 定, 规 范 学 生 各 类 学 习 辅 导 资 料 的 采 购 和 印 发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努 力 使 全 体 学 生 掌 握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发 展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培 养 学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和 创 新 能 力 学 校 持 续 推 进 教 育 创 新 高 中 校 区 坚 持 开 设 广 东 省 创 新 人 15
才 培 养 实 验 班 钟 南 山 科 学 人 才 培 养 班 格 致 课 程 班 等, 强 化 拔 尖 创 新 人 才 的 培 养 学 校 坚 持 民 主 教 学, 尊 重 学 生 的 个 性 差 异, 因 材 施 教 第 三 十 六 条 未 经 上 级 或 校 长 批 准, 学 校 不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出 的 让 学 生 停 课 参 加 社 会 活 动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建 立 发 展 性 评 价 体 系, 实 行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与 成 长 记 录 相 结 合 的 综 合 评 价 方 式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校 分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和 教 学 处 主 任 副 主 任 负 责 管 理 日 常 教 学, 对 教 学 和 科 研 实 施 过 程 监 督 和 质 量 评 估 带 领 全 体 教 师 开 展 学 制 课 程 教 材 教 学 评 价 教 育 信 息 化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与 实 验, 不 断 推 进 教 学 的 科 学 化 和 优 质 化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科 组 是 组 织 教 学 研 究 的 基 层 单 位, 学 科 组 长 是 学 科 教 学 和 教 研 的 具 体 责 任 人 和 带 头 人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主 体 在 全 体 教 师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加 强 科 技 教 育 校 长 和 分 管 科 技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负 责 制 定 学 校 科 技 教 育 工 作 计 划 教 学 处 主 任 和 副 主 任 学 科 组 长 主 教 练 和 科 技 辅 导 员 负 责 分 层 实 施 该 计 划 学 校 建 立 科 技 教 育 主 教 练 和 科 技 辅 导 员 制 度, 争 创 学 校 科 技 教 育 特 色 品 牌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加 强 国 际 教 育, 加 强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加 强 国 际 教 育 交 流, 优 化 已 有 的 国 际 教 育 课 程 和 国 际 交 换 生 项 目, 继 续 拓 宽 国 际 教 育 内 容 及 方 式, 培 养 具 有 国 际 教 育 能 力 的 师 资, 16
培 养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和 国 际 理 解 能 力 的 学 生, 走 国 际 化 发 展 道 路 第 五 章 体 育 卫 生 艺 术 教 育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以 健 康 第 一 为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使 学 生 掌 握 体 育 基 本 知 识, 养 成 体 育 锻 炼 的 习 惯, 培 养 体 育 运 动 能 力, 提 高 运 动 技 术 水 平, 增 强 体 质,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自 觉 接 受 教 育 体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的 检 查 指 导 第 四 十 三 条 体 育 课 是 学 生 必 修 课 程, 学 校 按 国 家 的 课 程 计 划 和 课 程 标 准 及 有 关 政 策 开 设 体 育 课 体 育 锻 炼 课, 保 证 课 间 操 眼 保 健 操 和 课 外 体 育 活 动 时 间 学 校 坚 持 创 办 体 育 俱 乐 部, 推 动 师 生 积 极 参 与 体 育 活 动 体 育 科 组 负 责 组 织 教 师 上 好 体 育 课 和 体 育 锻 炼 课, 实 施 国 家 学 生 体 质 健 康 标 准 的 考 核 工 作,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运 动 队 的 训 练 和 校 内 外 竞 赛 活 动, 争 创 学 校 体 育 特 色 品 牌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学 校 体 育 场 馆 通 过 委 托 经 营 或 承 包 经 营 的 方 式, 有 条 件 向 社 会 开 放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按 照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条 例 要 求, 配 备 体 育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完 善 体 育 设 施, 执 行 管 理 和 维 修 制 度 17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颁 发 的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条 例, 建 立 和 健 全 学 校 卫 生 保 健 制 度, 改 善 学 校 卫 生 环 境 和 教 学 卫 生 条 件, 对 学 生 进 行 卫 生 健 康 教 育, 定 期 对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建 立 师 生 健 康 档 案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的 监 督 按 规 定 开 展 红 十 字 活 动 医 护 人 员 是 完 成 学 校 卫 生 工 作 任 务 的 具 体 责 任 人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颁 发 的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工 作 规 程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推 进 学 校 艺 术 教 育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等 文 件 的 要 求 开 展 艺 术 教 育, 配 备 专 职 艺 术 教 师, 配 置 艺 术 教 育 设 施 和 器 材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课 程 计 划 和 课 程 标 准 开 设 艺 术 必 修 和 选 修 课 程,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开 好 校 本 选 修 课 程 第 四 十 八 条 艺 术 科 组 负 责 组 织 教 师 上 好 艺 术 课,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艺 术 团 队 的 训 练 和 校 内 外 竞 赛 活 动, 争 创 学 校 艺 术 特 色 品 牌 第 六 章 教 职 工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由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等 组 成 学 校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和 办 学 实 际 需 要, 合 理 确 定 教 职 工 岗 位 总 量 和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执 行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专 任 教 师 持 证 上 18
岗,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岗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持 证 上 岗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施 教 职 工 全 员 聘 用 制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遵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政 策,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教 职 工 学 校 设 立 岗 位 设 置 和 人 员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按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做 好 教 职 工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职 务 ) 申 报 等 有 关 工 作 学 校 实 行 教 职 工 绩 效 工 资 制,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落 实 教 职 工 的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学 校 聘 请 外 籍 教 师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保 障 外 籍 教 师 按 规 定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福 利 待 遇 第 五 十 二 条 教 师 依 法 享 有 相 关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按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要 求 规 范 言 行, 根 据 学 校 安 排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教 师 应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保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 参 与 教 育 科 研,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实 验 改 革 ; 完 成 学 校 分 配 的 各 项 任 务 外 籍 教 师 必 须 按 聘 任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和 实 施 师 资 培 养 制 度, 搭 建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平 台, 组 织 教 师 参 与 继 续 教 育, 组 织 多 种 形 式 的 政 治 学 习 和 业 务 培 训, 支 持 教 师 参 加 各 类 进 修 培 训 和 交 流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教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工 作 态 度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成 绩 定 期 进 行 平 时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考 核 结 19
果 作 为 对 人 员 聘 用 解 聘 奖 惩 和 确 定 绩 效 工 资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各 类 表 彰 奖 励 制 度, 对 在 教 育 教 学 教 育 科 研 管 理 服 务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教 职 工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鼓 励 和 支 持 教 职 工 参 与 校 外 的 评 比 和 接 受 表 彰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对 违 反 学 校 章 程 或 规 章 制 度, 对 在 工 作 中 失 责 的 教 职 工 按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或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予 以 处 分 教 职 工 如 有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的 行 为, 需 接 受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处 理, 并 不 得 参 加 该 年 度 的 评 优 评 先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成 立 教 职 工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教 职 工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处 理 或 行 政 处 分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教 职 工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对 学 校 难 以 解 决 的 纠 纷,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提 交 仲 裁 机 构 社 会 调 解 组 织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解 决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依 法 维 护 离 退 休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法 落 实 离 退 休 教 职 工 生 活 待 遇 和 福 利 待 遇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教 职 工 参 加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以 及 对 学 校 的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或 建 议 第 七 章 学 生 第 六 十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本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20
有 本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学 生 的 学 籍 第 六 十 一 条 新 生 转 学 生 入 学, 凭 学 校 发 出 的 入 学 通 知 书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后 方 取 得 学 籍 有 关 招 生 编 班 休 学 转 学 和 学 生 档 案 资 料 的 管 理 按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文 件 及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生 除 享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权 利 外, 在 学 期 间 还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公 平 接 受 学 校 教 育,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平 等 使 用 学 校 公 共 教 育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素 质 拓 展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及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 ( 三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达 到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标 准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技 能 证 书 ; ( 四 ) 依 据 国 家 政 策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金, 公 平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荣 誉 称 号 及 奖 学 金 和 其 他 奖 励 ; ( 五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其 他 涉 及 个 人 切 身 利 益 的 事 项 ; ( 六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可 向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可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诉 或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七 )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1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生 除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义 务 外, 在 学 期 间 还 应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二 ) 尊 敬 师 长, 努 力 学 习 ; ( 三 ) 遵 守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 四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 五 ) 按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和 有 关 费 用 ; ( 六 )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教 育 设 备 和 生 活 设 施 ; ( 七 )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引 导 学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为 学 生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和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及 相 关 服 务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和 完 善 学 生 权 利 保 护 制 度,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学 校 成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学 校 为 在 学 习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特 殊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对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和 综 合 素 质 进 行 评 价, 进 行 补 考 毕 业 结 业 等 工 作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设 立 毕 业 班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加 强 毕 业 班 工 作 质 量 管 理 和 毕 业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做 好 毕 业 生 升 学 指 导 工 作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和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校 对 违 反 中 小 学 生 守 则 中 学 生 日 常 22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的 学 生 予 以 教 育 批 评 或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对 学 生 的 行 政 处 分 分 为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和 开 除 ( 开 除 仅 对 高 中 学 生 适 用 ), 由 学 生 处 报 学 校 行 政 会 议 批 准 后 实 施 ( 开 除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批 准 ) 第 七 十 条 学 生 如 有 对 学 校 和 教 职 工 的 教 育 规 劝 忠 告 警 示 置 若 罔 闻, 违 反 学 校 纪 律 要 求, 造 成 自 身 或 他 人 伤 害 事 故 的, 由 学 生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监 护 人 承 担 事 故 责 任 学 校 和 老 师 应 给 予 其 及 时 的 教 育 和 救 助 第 七 十 一 条 共 青 团 少 先 队 学 生 会 等 组 织, 应 接 受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和 学 生 处 具 体 指 导,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和 各 自 章 程, 在 学 校 全 面 贯 彻 教 育 方 针 和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鼓 励 支 持 和 保 障 学 生 参 与 学 校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通 过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等 形 式, 就 与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有 关 的 重 大 事 项 征 询 学 生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执 行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健 全 各 种 安 全 保 卫 设 施 和 制 度,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保 护 学 生 安 全 学 校 不 组 织 任 何 有 损 学 生 安 全 和 健 康 的 活 动 第 八 章 财 务 资 产 后 勤 保 障 第 七 十 四 条 学 校 坚 持 总 务 工 作 为 教 育 教 学 服 务, 为 师 生 23
生 活 服 务 的 原 则, 坚 持 质 量 和 效 益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全 面 做 好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校 执 行 中 小 学 校 园 环 境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建 设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和 卫 生 标 准 的 校 园, 原 则 上 按 学 校 总 体 规 划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校 做 好 校 园 建 设 整 体 布 局 和 规 划, 绿 化 美 化 优 化 校 园, 创 建 文 明 整 洁 安 全 的 工 作 和 学 习 环 境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基 建 和 重 大 加 建 维 修 场 馆 出 租 的 招 标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采 购 财 产 保 管 和 使 用 制 度 ; 实 行 财 产 的 责 任 化 管 理 制 度 ; 设 固 定 资 产 帐 册,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清 产 核 资 工 作 学 校 加 强 信 息 网 络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校 园 网 官 方 微 信 国 际 互 联 网 等 新 媒 体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规 定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校 执 行 中 小 学 会 计 制 度 中 小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中 小 学 公 用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等 法 规 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经 政 策, 实 行 电 算 化, 自 觉 接 受 上 级 财 务 监 督 检 查 和 审 计 实 行 校 长 任 职 期 满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第 七 十 八 条 学 校 提 高 教 育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坚 持 开 源 节 流 原 则, 执 行 会 计 年 度 的 预 算 和 决 算 的 报 告 制 度, 统 筹 使 用 教 育 经 费, 严 禁 挪 用 教 育 经 费, 严 禁 铺 张 浪 费 学 校 财 务 由 财 务 室 归 口 统 一 管 理, 任 何 部 门 不 准 设 立 小 金 库 24
第 七 十 九 条 学 校 加 强 收 费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省 ( 市 )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项 目 和 标 准 收 取 学 杂 费 住 宿 费 和 服 务 性 收 费 等 费 用,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学 校 执 行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向 社 会 公 布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第 八 十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广 东 省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制 定 基 金 会 章 程,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会 章 程 实 施 管 理 第 九 章 学 校 与 家 庭 社 会 第 八 十 一 条 学 校 主 动 联 合 家 庭 和 社 会 的 教 育 力 量, 共 同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第 八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家 校 联 系 制 度, 举 办 家 长 学 校, 发 挥 家 长 委 员 会 作 用, 多 途 径 开 展 家 校 合 作 第 八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家 长 委 员 会 家 长 委 员 会 以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家 长 委 员 会 章 程 为 依 据, 有 序 参 与 学 校 管 理, 享 有 相 应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家 长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权 利 : ( 一 )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督 促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对 学 校 工 作 和 发 展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 二 ) 听 取 学 校 工 作 报 告, 向 学 校 咨 询, 了 解 学 校 政 务 公 开 信 息 ; ( 三 ) 将 学 生 家 长 对 学 校 工 作 的 意 见 向 学 校 反 映 ; 25
( 四 ) 在 不 干 扰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情 况 下, 在 和 学 校 取 得 联 系 的 基 础 上, 由 学 校 安 排 参 加 教 育 活 动 或 进 教 室 听 课, 了 解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家 长 委 员 会 有 如 下 义 务 : ( 一 ) 广 泛 收 集 学 生 家 长 意 见, 与 学 校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利 用 书 面 或 口 头 形 式 向 学 校 提 出 合 理 化 意 见 和 建 议, 促 进 学 校 改 进 工 作 ; ( 二 ) 团 结 学 生 家 长, 支 持 学 校 各 项 常 规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开 展, 支 持 学 校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和 创 新 ; ( 三 ) 配 合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班 主 任, 协 助 家 长 做 好 学 生 的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家 庭 教 育 水 平 ; ( 四 ) 在 家 校 联 系 上, 起 到 积 极 的 双 向 互 动 钮 带 作 用 ; ( 五 ) 不 定 期 召 开 家 长 委 员 会 联 系 会, 参 与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前 的 论 证 工 作 ; ( 六 ) 执 行 本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决 议 第 八 十 四 条 学 校 加 强 与 城 管 公 安 工 商 和 环 保 各 部 门 的 联 系, 加 强 学 校 周 边 环 境 治 安 管 理, 保 障 学 生 安 全 和 减 少 各 种 环 境 污 染 学 校 利 用 本 校 师 资 设 施 等 优 势, 努 力 为 社 区 开 展 文 化 体 育 教 育 等 公 益 活 动 提 供 方 便 第 八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广 东 实 验 中 学 校 友 会, 校 友 会 是 由 校 友 自 愿 组 成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学 校 支 持 校 友 会 依 26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校 友 会 章 程 开 展 各 项 有 利 于 学 校 发 展 的 活 动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经 学 校 教 代 会 审 议,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后, 于 学 校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实 施 第 八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如 与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条 例 政 策 纪 律 等 有 抵 触 的, 有 抵 触 的 部 分 自 动 失 效, 学 校 应 及 时 做 出 相 应 修 改 本 章 程 有 未 尽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政 策 纪 律 等 硬 性 规 定 情 形 的, 学 校 一 律 无 条 件 依 法 执 行, 并 应 及 时 做 出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学 校 各 项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有 抵 触 的, 一 律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除 章 程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之 外, 学 校 可 以 在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范 围 内, 开 展 教 育 改 革 与 探 索 章 程 修 改 应 严 格 按 照 章 程 制 定 程 序 第 八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解 释 权 在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27
公 开 方 式 : 依 申 请 公 开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