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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监 狱 系 统 内 未 成 年 女 犯 状 况 分 析 以 北 京 市 为 例 何 显 兵 冯 蕾 内 容 摘 要 : 北 京 市 监 狱 系 统 收 押 未 成 年 女 犯 相 关 司 法 统 计 数 据 表 明 : 未 成 年 女 犯 绝 对 人 数 少, 年 龄 多 集 中 于 16 到 18 周 岁, 实 施 暴 力 犯 罪 的 比 例 高, 多 生 长 于 单 亲 家 庭 多 处 于 社 会 闲 散 状 态 对 关 押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调 研 表 明, 其 心 理 状 态 呈 现 出 虚 荣 心 好 胜 心 强, 敏 感 善 妒, 自 我 中 心 主 义 突 出 思 维 反 复 性 强 等 特 点 中 国 监 狱 系 统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矫 正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绩, 但 也 还 存 在 未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予 以 特 别 司 法 待 遇 与 成 年 女 犯 混 合 关 押 等 缺 陷 为 此, 有 必 要 参 考 曼 谷 规 则, 给 予 未 成 年 女 犯 特 别 司 法 待 遇 推 进 开 放 式 处 遇 逐 步 实 现 监 狱 小 型 化 社 区 化, 尽 量 将 未 成 年 犯 关 押 于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者 经 常 居 住 地 以 便 于 社 会 参 与 矫 正 关 键 词 : 中 国 ; 监 狱 系 统 ; 未 成 年 女 犯 ; 分 析 随 着 中 国 社 会 结 构 的 转 变, 女 性 参 与 社 会 活 动 的 机 会 越 来 越 多, 传 统 中 国 女 性 柔 弱 温 婉 的 形 象 已 经 渐 渐 成 为 历 史 的 背 影 伴 随 中 国 整 体 犯 罪 率 的 上 升, 女 性 犯 罪 率 也 逐 渐 上 升, 监 狱 系 统 收 押 的 女 犯 数 量 也 在 不 断 攀 升 由 于 男 女 性 别 角 色 的 差 异, 监 狱 系 统 应 当 给 予 女 犯 特 别 的 待 遇 女 犯 中 还 有 一 个 独 特 的 群 体, 即 未 成 年 女 犯 中 国 近 十 余 年 来, 学 术 界 和 实 务 界 都 比 较 关 注 未 成 年 犯 的 司 法 待 遇 但 是, 由 于 未 成 年 何 显 兵 : 西 南 科 技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法 学 博 士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恢 复 性 司 法 中 心 研 究 员 四 川 省 犯 罪 防 控 研 究 中 心 学 术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中 国 致 公 党 四 川 省 委 法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冯 蕾 : 北 京 市 女 子 监 狱 干 警 法 学 硕 士 通 信 地 址 : 四 川 省 绵 阳 市 涪 城 区 青 龙 大 道 中 段 59 号, 邮 编 :621010 E-mail:hexianbing1103@163.com. 1

女 犯 的 总 体 数 量 很 少, 很 少 有 学 者 对 此 予 以 特 别 研 究 本 文 以 北 京 市 监 狱 系 统 的 调 研 数 据 为 例, 考 察 未 成 年 女 犯 在 监 狱 系 统 中 的 基 本 状 况 及 其 司 法 待 遇, 试 图 唤 起 各 界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特 别 重 视 一 北 京 市 监 狱 系 统 在 押 未 成 年 女 犯 近 五 年 来 的 基 本 情 况 本 文 以 北 京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2009 2011 年 年 收 押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和 女 子 监 狱 2011 2013 年 收 押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为 研 究 对 象, 统 计 五 年 来 北 京 市 监 狱 系 统 关 押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基 本 情 况 1 ( 一 ) 未 成 年 女 犯 数 量 结 构 监 所 主 要 集 中 关 押 犯 罪 时 不 满 18 周 岁 且 余 刑 在 2 年 以 下 的 女 性 罪 犯 ( 见 表 1) 入 监 人 数 常 规 人 数 出 监 人 数 关 押 总 人 数 2009 年 3 人 5 人 7 人 15 人 2010 年 4 人 3 人 5 人 12 人 2011 年 6 人 5 人 2 人 13 人 2012 年 5 人 4 人 7 人 ( 其 中 出 监 16 人 6 人,1 人 转 为 成 年 犯 ) 2013 年 2 人 1 人 8 人 ( 其 中 出 监 11 人 4 人,4 人 转 为 成 年 犯 ) 1 根 据 北 京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统 一 规 划, 北 京 市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关 押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于 2011 年 调 入 女 子 监 狱, 并 由 女 子 监 狱 负 责 收 押 未 成 年 女 犯, 所 以 本 文 针 对 两 个 监 所 进 行 了 时 间 分 段 跟 踪 统 计 为 方 便 叙 述, 以 下 将 女 子 监 狱 和 未 管 所 两 个 监 所 简 称 为 监 所 2

人 数 30 25 20 15 10 5 0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年 度 共 关 押 未 成 年 女 犯 常 规 人 数 新 收 押 未 成 年 女 犯 图 1 押 犯 结 构 变 化 折 线 图 表 1 统 计 了 从 2009 年 至 2013 年 五 年 间 监 所 入 监 人 数 出 监 人 数 和 关 押 常 规 人 数 的 数 据 变 化 从 图 1 可 以 看 出, 除 了 2012 年 未 成 年 女 犯 出 现 了 出 入 监 和 关 押 总 人 数 的 小 幅 增 加 外, 未 成 年 女 犯 在 押 总 人 数 总 体 成 逐 年 下 降 趋 势, 且 常 规 关 押 人 数 逐 渐 趋 近 于 零 截 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女 子 监 狱 仅 有 未 成 年 女 犯 1 名, 其 余 未 成 年 女 犯 或 刑 满 出 监, 或 因 年 满 18 周 岁 且 余 刑 在 2 年 以 上 而 转 入 普 通 女 犯 分 监 区 ( 二 )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犯 罪 类 型 结 构 人 数 暴 力 型 犯 罪 财 产 型 犯 罪 性 犯 罪 其 它 2009 年 15 人 9 人 3 人 1 人 0 所 占 比 例 60% 20% 10% 10% 2010 年 12 人 8 人 2 人 2 人 0 所 占 比 例 70% 15% 15% 0 2011 年 13 人 9 2 0 2 3

所 占 比 例 70% 15% 0 15% 2012 年 16 人 13 2 1 0 所 占 比 例 80% 13% 7% 0 2013 年 11 人 10 1 0 0 所 占 比 例 91% 9% 0 0 表 2 未 成 年 女 犯 犯 罪 类 型 统 计 表 由 上 表 统 计 数 据 可 知, 平 均 每 年 关 押 的 未 成 年 女 性 暴 力 犯 占 关 押 总 数 的 60% 以 上, 高 居 首 位 第 二 位 是 财 产 型 犯 罪, 占 15-20% 的 比 例, 排 在 第 三 位 是 性 犯 罪, 占 10-15% 直 观 地 看, 似 乎 未 成 年 女 性 实 施 犯 罪 中 暴 力 犯 罪 比 例 较 高, 然 而 事 实 并 非 如 此, 还 必 须 结 合 中 国 刑 事 政 策 予 以 考 虑 未 成 年 女 性 实 施 非 暴 力 犯 罪, 多 被 处 以 缓 刑, 未 成 年 女 犯 一 般 在 实 施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时 才 会 被 收 押, 这 就 导 致 监 狱 收 押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犯 罪 类 型 以 暴 力 犯 罪 为 主 ( 三 ) 未 成 年 女 犯 入 监 文 化 结 构 小 学 初 中 中 专 高 中 总 人 数 2009 年 1 人 11 人 0 2 人 15 人 2010 年 0 人 10 人 1 人 1 人 12 人 2011 年 1 人 9 人 2 人 0 人 13 人 2012 年 0 人 13 人 1 人 16 人 4

2 人 2013 年 0 人 10 人 0 人 1 人 11 人 表 3 未 成 年 女 犯 文 化 程 度 统 计 表 根 据 表 3 数 据 可 知, 未 成 年 女 犯 多 为 初 中 及 以 下 学 历, 而 且 从 具 体 的 数 据 统 计 中 可 知, 即 使 是 初 中 学 历, 也 是 未 完 成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 即 初 中 未 毕 业 的 ) 的, 这 部 分 女 犯 占 当 年 未 成 年 女 犯 总 数 的 80% 以 上, 且 此 状 况 五 年 来 未 见 明 显 改 变 表 中 未 见 大 学 学 历, 这 是 因 为 未 成 年 女 犯 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下, 因 此 一 般 尚 未 进 入 大 学 就 读 ( 四 ) 未 成 年 女 犯 入 监 年 龄 结 构 14-15 岁 15-16 岁 16-17 岁 17-18 岁 总 人 数 2009 年 0 3 人 5 人 7 人 15 人 2010 年 0 4 人 5 人 3 人 12 人 2011 年 1 人 4 人 6 人 2 人 13 人 2012 年 0 人 3 人 6 人 16 人 7 人 2013 年 0 人 4 人 4 人 3 人 11 人 表 4 未 成 年 女 犯 年 龄 统 计 表 根 据 表 4 数 据 可 知, 未 成 年 女 犯 犯 罪 和 入 监 时 年 龄 大 多 集 中 在 16 至 18 岁, 时 间 对 应 多 为 初 中 毕 业 期 前 后 这 也 和 中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有 关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只 有 在 实 施 故 意 杀 人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重 伤 或 者 死 亡 等 八 种 严 重 犯 罪 才 负 刑 事 责 任 因 而 被 收 押 的 女 犯 年 龄 段 集 中 于 16 周 岁 到 18 周 岁 但 不 容 忽 视 5

的 是, 已 满 14 周 岁 未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也 占 据 了 收 押 女 犯 的 一 定 比 例, 这 说 明 未 成 年 少 女 实 施 严 重 暴 力 犯 罪 的 绝 对 数 量 并 不 低, 应 当 引 起 政 府 的 高 度 重 视 ( 五 ) 未 成 年 女 犯 捕 前 职 业 结 构 在 校 学 生 流 失 生 辍 学 毕 业 闲 散 人 员 总 人 数 2009 年 6 人 9 人 15 人 2010 年 4 人 8 人 12 人 2011 年 3 人 10 人 13 人 2012 年 5 人 11 人 16 人 2013 年 2 人 9 人 11 人 表 5 未 成 年 女 犯 捕 前 职 业 统 计 表 未 成 年 女 犯 捕 前 多 为 辍 学 生 或 毕 业 后 闲 散 人 员, 占 总 人 数 的 60% 以 上 这 和 犯 罪 学 研 究 的 结 论 吻 合, 学 者 的 研 究 表 明, 社 会 闲 散 未 成 年 人 占 据 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相 当 高 比 例 1 ( 六 ) 未 成 年 女 犯 家 庭 结 构 家 庭 结 构 健 全 单 亲 再 婚 总 人 数 2009 年 8 人 5 人 2 人 15 人 所 占 比 例 54% 33% 13% 2010 年 6 人 5 人 1 人 12 人 所 占 比 例 50% 42% 8% 2011 年 4 人 9 人 0 13 人 1 参 见 中 央 综 治 委 预 防 青 少 年 犯 罪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中 国 青 少 年 研 究 中 心 : 预 防 闲 散 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 研 究 报 告, 中 国 档 案 出 版 社 2002 年 版, 第 10 20 页 6

所 占 比 例 31% 69% 0 2012 年 7 人 6 人 3 人 16 人 所 占 比 例 44% 38% 18% 2013 年 3 人 7 人 1 人 11 人 所 占 比 例 27% 64% 9% 表 6 未 成 年 女 犯 家 庭 结 构 统 计 表 五 年 来, 未 成 年 女 犯 家 庭 为 单 亲 和 再 婚 的 比 例 占 45%-73% 不 止, 远 远 高 于 出 身 于 健 全 家 庭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比 例 这 充 分 说 明, 缺 乏 关 爱 和 适 度 监 护, 是 未 成 年 少 女 实 施 犯 罪 的 重 要 诱 因 之 一 二 未 成 年 女 犯 犯 罪 基 本 特 点 分 析 通 过 上 述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基 本 情 况 的 数 据 统 计, 可 以 看 出, 未 成 年 女 犯 呈 现 出 与 成 年 女 犯 不 同 的 犯 罪 特 点 ( 一 ) 暴 力 型 犯 罪 居 高 不 下 并 呈 上 升 趋 势 我 们 曾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暴 力 型 犯 罪 犯 进 行 了 专 门 统 计, 统 计 结 果 显 示 : 在 押 未 成 年 女 犯 暴 力 型 罪 犯 所 占 比 例 始 终 居 高 不 下 2009 年 至 2013 年, 未 成 年 女 犯 中 暴 力 型 罪 犯 占 未 成 年 女 犯 总 数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60% 70% 70% 80% 91%( 见 图 2), 也 就 是 说, 近 五 年 来, 暴 力 型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比 例 均 在 60% 以 上, 且 呈 逐 年 上 升 趋 势 7

100% 80% 60% 40% 暴 力 型 犯 罪 比 例 20% 0%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图 2 未 成 年 女 犯 暴 力 型 犯 罪 统 计 柱 状 图 此 外, 我 们 还 曾 对 2013 年 全 年 关 押 的 13 名 未 成 年 女 犯 进 行 过 统 计, 几 乎 全 部 为 暴 力 型 犯 罪, 其 中 犯 抢 劫 罪 的 占 7 人, 约 占 关 押 总 人 数 的 54%, 故 意 伤 害 3 人, 占 23%, 强 奸 2 人, 占 15%, 其 他 1 人, 占 8% 从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调 查 表 明, 从 犯 罪 类 型 上 来 看, 目 前 未 成 年 女 犯 违 法 犯 罪 类 型 从 过 去 的 非 暴 力 型 盗 窃 罪 等 财 产 型 犯 罪 为 主 转 变 为 以 抢 劫 杀 人 强 奸 等 暴 力 型 犯 罪 方 向 发 展, 而 且 抢 劫 罪 已 成 为 未 成 年 女 性 犯 罪 人 数 最 多 的 刑 种 ( 见 图 3) 鉴 于 此,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暴 力 性 征 以 及 青 春 期 性 心 理 等 问 题, 应 作 为 我 们 开 展 教 育 矫 治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抢 劫 犯 罪 故 意 伤 害 及 杀 人 强 奸 其 它 图 3 暴 力 型 犯 罪 分 类 统 计 饼 状 图 ( 二 ) 未 成 年 女 犯 年 龄 构 成 多 集 中 在 16-17 岁 年 龄 段 8

10 9 8 7 6 5 4 3 2 1 0 14-15 岁 15-16 岁 16-17 岁 17-18 岁 2013 年 2012 年 2011 年 2010 年 2009 年 16-17 岁 这 个 年 龄 段, 是 由 未 成 年 人 向 成 年 人 过 渡 的 阶 段, 生 理 和 心 理 水 平 趋 于 成 熟 而 又 不 够 完 善 稳 定 在 这 一 时 期, 随 着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变 化, 社 会 交 往 的 扩 大 和 知 识 的 增 多, 独 立 和 自 尊 意 识 也 在 逐 步 增 强, 改 变 了 过 去 依 靠 父 母 老 师 的 依 赖 性 人 际 关 系 的 结 构 模 式, 年 龄 相 对 较 低, 自 我 约 束 差, 辨 识 力 低, 思 想 发 育 尚 未 成 熟, 情 绪 波 动 大 情 感 自 控 能 力 低, 我 们 在 实 践 中 也 发 现, 很 多 未 成 年 女 犯 犯 罪 特 别 是 抢 劫 犯 罪, 犯 罪 动 机 简 单, 几 乎 都 是 没 有 事 先 预 谋 或 有 准 确 目 标, 不 计 后 果 的 突 发 犯 罪 而 且 16 17 岁 对 应 的 正 是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制 结 束 的 初 中 毕 业 及 以 后 阶 段, 离 开 了 学 校 的 严 格 管 束, 正 是 放 松 自 我 的 时 间 这 个 年 龄 段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普 遍 文 化 程 度 偏 低, 即 使 上 学 也 是 混 在 学 校, 辍 学 流 学 退 学 的 现 象 很 常 见, 所 谓 的 初 中 学 历 水 平 也 远 远 低 于 正 常 学 生 的 学 历 水 平, 文 化 素 质 低,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或 者 几 乎 没 有 ( 三 ) 家 庭 成 长 环 境 不 良 一 是 家 庭 结 构 不 完 整 未 成 年 女 犯 45% 以 上 都 为 单 亲 和 再 婚 家 庭 9

这 种 不 完 整 的 家 庭 结 构 带 给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伤 害 巨 大, 随 着 原 有 的 来 自 父 母 双 方 的 关 爱 和 关 注 度 减 少, 生 活 的 巨 大 反 差, 使 未 成 年 人 感 到 缺 少 家 庭 的 温 暖, 长 期 处 在 缺 乏 父 母 保 护 关 爱 和 不 安 全 的 环 境 中, 极 易 遭 到 外 部 不 良 环 境 的 侵 袭, 沾 染 不 良 嗜 好, 导 致 其 越 轨 行 为 出 现 的 可 能 性 增 大 对 于 特 别 是 处 在 少 女 阶 段 的 敏 感 容 易 冲 动 容 易 受 伤 的 女 孩 子 更 容 易 产 生 心 理 问 题, 发 生 性 格 上 的 分 裂, 出 现 行 为 上 的 偏 差, 使 其 成 为 处 在 犯 罪 边 缘 的 高 危 群 体 二 是 家 庭 教 养 方 式 不 当 家 长 在 教 育 子 女 方 面 走 入 极 端, 或 溺 爱 纵 容 或 简 单 粗 暴 型 或 放 任 自 流 我 们 对 关 押 的 25 名 未 成 年 女 犯 做 过 关 于 对 家 长 教 育 方 式 方 面 的 评 价 调 查, 教 养 方 式 分 民 主 型 溺 爱 纵 容 型 简 单 粗 暴 型 放 任 自 流 型 四 种, 调 查 结 果 显 示,18% 的 未 成 年 犯 选 择 溺 爱 纵 容 型, 认 为 父 母 对 自 己 过 分 娇 惯 溺 爱, 百 般 纵 容 37% 的 未 成 年 犯 选 择 简 单 粗 暴 型, 认 为 父 母 在 管 教 自 己 时 缺 乏 耐 心 细 心, 奉 行 棍 棒 打 服 教 育, 伤 害 自 尊 心, 激 发 逆 反 对 抗 心 理 和 悲 观 自 卑 情 绪 27% 的 未 成 年 犯 选 择 放 任 型, 认 为 父 母 不 管 自 己, 放 任 自 流 或 与 父 母 关 系 恶 化, 仅 有 18%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选 择 民 主 型, 认 为 与 父 母 有 正 常 沟 通 和 交 流 三 是 家 庭 环 境 不 良 通 过 调 查, 均 发 现 未 成 年 女 犯 在 家 庭 生 活 方 面, 与 父 母 关 系 恶 化 亲 子 分 离 问 题 凸 显 ; 父 母 教 育 观 念 陈 旧, 教 育 行 为 偏 颇 一 方 面, 父 母 教 育 方 式 不 合 理, 表 现 了 重 智 轻 德 的 现 象, 将 家 庭 教 育 狭 隘 地 理 解 为 智 育, 用 成 绩 代 替 一 切, 家 庭 教 育 功 能 特 别 是 德 育 职 能 的 漠 视 和 弱 化 使 未 成 年 人 在 社 会 规 范 的 接 受 价 值 观 10

念 的 形 成 生 活 目 标 的 确 立 行 为 方 式 的 养 成 生 活 技 能 的 掌 握 和 社 会 角 色 的 培 养 等 方 面 遇 到 障 碍, 不 能 形 成 健 全 的 人 格 和 健 康 的 心 理 另 一 方 面, 与 父 母 亲 子 关 系 生 疏, 父 母 或 是 忙 于 工 作, 无 暇 顾 及 和 疏 于 管 教 或 是 父 母 失 和 失 睦 导 致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不 和 谐, 致 使 他 们 无 法 体 会 家 庭 的 温 暖 亲 人 的 关 爱 鼓 励 以 及 犯 错 误 时 无 法 得 到 及 时 的 提 醒 矫 正, 无 法 获 得 心 理 的 安 全 和 满 足, 无 法 获 得 对 家 庭 的 依 赖 感 和 安 全 感, 容 易 选 择 摆 脱 家 庭 束 缚 提 早 进 入 社 会, 从 而 使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违 法 犯 罪 的 机 会 大 大 提 高 三 在 押 未 成 年 女 犯 心 理 特 点 分 析 未 成 年 女 犯 在 具 有 与 成 年 女 犯 相 同 的 特 点 基 础 上, 还 具 有 特 殊 的 心 理 特 点 我 们 在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进 行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的 同 时, 也 对 其 心 理 状 况 作 了 相 关 统 计 通 过 卡 特 尔 16pf 人 格 测 试 和 COPA 个 性 测 试 得 出, 绝 大 多 数 罪 犯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较 差, 自 律 性 低 相 当 一 部 分 罪 犯 情 绪 不 够 稳 定, 心 理 素 质 能 力 偏 弱, 受 到 打 击 时 容 易 出 现 情 绪 波 动, 急 躁 不 安, 容 易 冲 动, 易 感 情 和 意 气 用 事, 随 心 所 欲, 缺 乏 自 我 抑 制 具 体 表 现 为 : ( 一 ) 虚 荣 心 与 好 胜 心 普 遍 较 强 从 心 理 学 上 讲,16 岁 17 岁 是 成 长 阶 段 的 第 二 逆 反 期, 是 第 二 次 认 识 自 我 的 重 要 生 理 时 期, 一 般 少 女 时 期 多 易 外 在 表 现 为 引 起 异 性 关 注 和 物 质 攀 比 上 对 于 未 成 年 女 犯 来 说, 在 入 监 前 则 突 出 表 现 在 物 质 欲 望 及 其 实 现 手 段 上, 即 不 仅 对 物 质 欲 望 的 需 求 不 切 实 际 且 追 逐 的 手 段 不 计 成 本 这 一 点 在 她 们 的 犯 罪 事 实 中 体 现 的 十 分 充 分, 当 得 不 11

到 自 己 想 要 的 东 西 时, 她 们 会 用 偷 抢 以 及 重 伤 他 人 的 方 式 轻 松 获 取 在 服 刑 过 程 中, 这 样 的 问 题 心 理 依 然 以 其 特 有 的 方 式 在 女 性 未 成 年 犯 中 表 现 突 出 部 分 未 成 犯 女 犯 受 过 去 形 成 的 畸 形 消 费 心 理 的 影 响 以 及 虚 荣 心 等 因 素 不 顾 个 人 家 庭 的 经 济 承 受 能 力 去 追 求 服 刑 中 的 轻 闲 和 安 逸, 追 求 超 物 质 享 受, 如 家 庭 富 裕 的 女 犯 会 在 采 买 中 大 肆 挥 霍, 购 买 一 些 她 们 并 不 需 要 的 东 西, 而 经 济 条 件 较 差 的 女 犯 则 会 因 为 家 庭 条 件 差 担 心 受 到 歧 视, 甚 至 是 侮 辱, 强 烈 要 求 家 属 为 其 多 存 款, 给 家 人 带 来 负 担 ( 二 ) 自 我 中 心 主 义 突 出 未 成 年 人 正 处 的 从 童 年 向 成 年 的 过 渡 时 期, 即 所 谓 的 心 理 断 乳 期 未 成 年 女 犯 多 数 自 我 意 识 较 强, 喜 欢 驾 驭 他 人, 将 自 我 价 值 凌 驾 于 他 人 之 上 入 监 前 在 父 母 的 百 般 纵 容 和 万 般 保 护 之 下, 导 致 孩 子 形 成 以 自 我 为 中 心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低 的 特 性, 这 样 的 问 题 心 理 势 必 造 成 她 们 服 刑 意 识 差, 罪 责 感 不 强, 在 家 唯 我 独 尊, 为 所 欲 为, 在 狱 内 则 表 现 为 对 人 对 事 少 有 容 忍, 缺 乏 理 解, 难 以 产 生 共 情, 对 别 人 善 意 的 意 见 建 议 常 常 抵 触 敌 视 等 等 ( 三 ) 敏 感 自 卑 善 忌 妒 这 三 种 看 似 相 互 独 立 的 心 理 在 未 成 年 女 犯 中 往 往 同 时 集 于 一 身 敏 感 是 女 孩 子 的 天 性, 未 成 年 女 犯 表 现 更 为 明 显 这 时 期 的 她 们 往 往 缺 乏 自 信, 害 怕 得 不 到 别 人 的 理 解 和 重 视, 害 怕 被 周 围 人 疏 远, 害 怕 得 不 到 所 期 待 的 东 西, 对 她 人 的 评 价 及 态 度 往 往 特 别 敏 感, 对 任 何 事 物 都 有 机 械 性 的 不 良 反 馈, 而 且 体 验 深 刻 反 映 强 烈 由 极 度 自 卑 12

过 分 的 敏 感 而 引 发 强 烈 嫉 妒 心 理 这 种 复 杂 的 心 理 在 教 育 矫 治 过 程 中 常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来 看 待, 而 不 是 对 现 象 做 孤 立 片 面 的 分 析 与 解 释 ( 四 ) 冲 动 逆 反 与 敌 视 青 春 期 本 就 是 一 个 躁 动 的 年 纪, 对 于 监 狱 中 服 刑 的 未 成 年 人 在 全 封 闭 的 军 事 化 管 理 模 式 下 生 活, 容 易 发 生 冲 动 抵 触 逆 反 与 敌 视 等 心 理 问 题 是 很 正 常 现 象 服 刑 前 的 闲 散 生 活 状 态 使 她 们 缺 乏 必 要 的 家 庭 教 养 与 约 束, 在 把 握 情 感 控 制 行 为 升 华 情 绪 等 方 面 均 呈 现 出 能 力 缺 乏 的 现 状 因 此 在 应 对 突 然 的 生 活 事 件 以 及 适 应 服 刑 生 活 等 方 面 都 有 着 或 多 或 少 的 困 扰 她 们 往 往 会 用 与 犯 罪 有 关 的 思 维 模 式 与 感 情 模 式 来 处 理 当 下 的 麻 烦, 因 此 产 生 冲 动 逆 反 与 敌 视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比 如 我 们 统 计 了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违 纪 情 况 以 违 纪 率 最 高 的 2009 年 为 例,2009 年 共 有 4 人 违 纪, 占 到 当 年 关 押 总 数 的 27% 其 中 有 3 人 受 记 大 过 处 分,1 人 受 记 过 处 分 究 其 原 因, 则 为 与 她 犯 打 架 或 不 服 干 警 管 教 ( 五 ) 思 维 反 复 性 强 情 绪 情 感 缺 乏 稳 定 性 未 成 年 女 犯 本 身 正 处 在 人 格 的 成 长 与 成 熟 阶 段, 常 常 使 人 感 到 无 从 把 握 在 日 常 的 管 理 教 育 实 践 中, 经 常 会 发 现 她 们 在 思 想 上 经 常 出 现 反 复, 缺 乏 独 立 对 生 活 事 件 做 出 正 确 判 断 与 解 释 的 能 力, 在 情 绪 情 感 方 面 起 伏 波 动 更 是 家 常 便 饭, 易 冲 动, 做 事 情 绪 化, 爱 钻 牛 角 尖, 缺 乏 基 本 的 稳 定 性 与 安 全 感 个 别 女 犯 更 是 脾 气 暴 躁, 处 理 问 题 偏 激, 抵 制 不 良 影 响 能 力 差, 思 维 容 易 产 生 片 面 性 和 表 面 性, 在 与 人 接 触 和 处 理 问 题 时 常 出 现 过 激 言 行, 而 且 也 不 接 受 干 警 公 正 文 明 的 执 法, 对 13

改 造 工 作 不 能 配 合, 对 监 狱 对 干 警 心 怀 不 满 ( 六 ) 心 理 认 知 偏 差 由 于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心 灵 长 期 处 在 扭 曲 状 态, 造 成 她 们 对 社 会 的 认 知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偏 差, 对 真 善 美 和 假 恶 丑 的 界 限 非 常 模 糊, 即 使 在 接 受 刑 罚 的 时 候 她 们 也 很 难 端 正 自 己 的 态 度, 很 难 纠 正 自 己 心 理 上 的 偏 差, 导 致 经 常 出 现 在 改 造 实 践 中 的 假 恶 丑 现 象, 如 : 假 改 造 假 认 罪 爱 慕 虚 荣 互 相 攀 比 服 刑 意 识 差 思 想 波 动 大, 爱 面 子, 善 妒 忌 小 心 眼 急 躁 冲 动 等 不 利 于 改 造 的 行 为 四 未 成 年 女 犯 刑 罚 执 行 法 律 规 定 和 司 法 实 践 ( 一 )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对 于 未 成 年 犯 的 改 造 工 作, 我 国 建 立 了 一 套 有 别 于 成 年 罪 犯 改 造 的 目 的 方 式 和 方 法 的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理 规 定 规 定, 对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以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为 方 针, 实 行 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的 刑 事 政 策 对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矫 正 的 核 心 价 值 理 念 是 以 保 护 代 替 管 训 以 教 养 代 替 处 罚 1 根 据 监 狱 法 以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在 监 禁 刑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中, 未 成 年 犯 除 了 享 有 法 律 赋 予 成 年 罪 犯 的 权 利, 如 人 格 权 人 身 安 全 申 诉 权 控 告 权 辩 护 权 私 人 合 法 财 产 等 权 利 外, 针 对 未 成 年 犯 的 特 性 还 有 一 些 专 门 的 规 定, 主 要 体 现 在 : 1 根 据 司 法 部 制 定 的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理 规 定 ( 司 法 部 令 第 56 号,1999 年 5 月 6 日 司 法 部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12 月 18 日 发 布 施 行 ) 第 3 条 规 定 :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贯 彻 惩 罚 和 改 造 相 结 合, 以 改 造 人 为 宗 旨 和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的 方 针, 将 未 成 年 犯 改 造 成 为 具 有 一 定 文 化 知 识 和 劳 动 技 能 的 守 法 公 民 14

1 基 本 物 质 生 活 的 保 障 在 物 质 生 活 方 面, 除 了 监 狱 法 有 明 确 规 定 罪 犯 的 生 活 费 及 医 疗 保 障 外,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理 规 定 还 有 专 门 的 规 定 如 第 47 条 规 定 : 未 成 年 犯 的 生 活, 应 当 以 保 证 其 身 体 健 康 发 育 为 最 低 标 准 第 48 条 对 其 膳 食 第 49 条 对 其 被 服 第 51 条 对 其 休 息 时 间 第 55 条 对 其 医 疗 保 障 等 都 作 了 详 尽 的 规 定 2 受 教 育 权 的 保 障 鉴 于 接 受 教 育 对 一 个 人 发 展 的 重 要 性, 监 狱 法 明 确 规 定 对 未 成 年 犯 执 行 刑 罚 应 当 以 教 育 改 造 为 主 ; 监 狱 应 当 配 合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等 教 育 机 构, 为 未 成 年 犯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司 法 部 2003 年 发 布 的 监 狱 教 育 改 造 工 作 规 定 规 定 未 成 年 犯 接 受 文 化 教 育 的 时 间 每 年 不 少 于 1000 课 时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理 规 定 第 28 条 对 未 成 年 犯 教 育 改 造 的 方 法, 第 30 条 对 教 育 规 划, 第 31 条 至 35 条 对 未 成 年 犯 实 行 教 育 设 施 师 资 力 量 课 堂 化 教 学 时 间 技 术 教 育 等 作 了 明 确 详 尽 的 规 定 3 分 押 分 管 制 度 被 拘 留 逮 捕 和 执 行 刑 罚 的 未 成 年 人 与 成 年 人 应 当 分 别 关 押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教 育 根 据 监 狱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未 成 年 犯 是 在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执 行 刑 罚 的,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是 我 国 矫 治 青 少 年 罪 犯 的 学 校 式 的 场 所 而 且 未 成 年 罪 犯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成 年 了, 只 有 剩 余 刑 期 超 过 2 年 的, 才 交 由 监 狱 执 行, 否 则 就 还 在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15

所 执 行 1 同 时, 未 成 年 犯 也 按 性 别 刑 期 犯 罪 类 型 分 别 关 押 和 管 理 2 4 管 理 机 构 或 人 员 的 专 门 化 鉴 于 未 成 年 犯 管 理 人 员 的 重 要 性,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理 规 定 第 10 11 条 中 规 定 在 执 行 中 人 民 警 察 的 配 备 比 例 上 也 高 于 成 年 犯 监 狱 和 监 区, 同 时 也 对 警 察 的 文 化 程 度 及 所 学 专 业 有 具 体 明 确 的 要 求 3 目 前 在 实 践 中 是 配 备 15 名 干 警 5 在 管 理 制 度 和 考 核 奖 惩 方 面 较 成 年 犯 宽 松 一 方 面,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理 规 定 在 未 成 年 犯 的 会 见 权 减 刑 假 释 权 物 质 生 活 保 障 权 等 各 方 面 还 作 了 优 于 成 年 罪 犯 的 规 定, 如 第 7 条 规 定 未 成 年 犯 的 教 育 改 造 费 生 活 费 应 高 于 成 年 犯 ; 第 22 条 规 定 未 成 年 犯 会 见 的 时 间 和 次 数, 可 以 比 照 成 年 犯 适 当 放 宽 ; 另 一 方 面,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人 的 减 刑 和 假 释 也 比 成 年 犯 罪 人 从 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4 和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理 规 定 5 的 规 定 第 57 1 监 狱 法 第 76 条 规 定 : 未 成 年 犯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时, 剩 余 刑 期 不 超 过 二 年 的, 仍 可 以 留 在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执 行 剩 余 刑 期 2 根 据 司 法 部 制 定 的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理 规 定 ( 司 法 部 令 第 56 号,1999 年 5 月 6 日 司 法 部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12 月 18 日 发 布 施 行 ) 第 15 条 规 定 : 对 未 成 年 男 犯 女 犯, 应 当 分 别 编 队 关 押 和 管 理 未 成 年 女 犯 由 女 性 人 民 警 察 管 理 少 数 民 族 未 成 年 犯 较 多 的, 可 单 独 编 队 关 押 和 管 理 第 16 条 规 定 :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按 照, 实 行 分 别 关 押 和 管 理 根 据 未 成 年 犯 的 改 造 表 现, 在 活 动 范 围 通 信 会 见 收 受 物 品 离 所 探 亲 考 核 奖 惩 等 方 面 给 予 不 同 的 处 遇 3 根 据 司 法 部 制 定 的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理 规 定 ( 司 法 部 令 第 56 号,1999 年 5 月 6 日 司 法 部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12 月 18 日 发 布 施 行 ) 第 10 条 规 定 :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和 管 区 的 人 民 警 察 配 备 比 例 应 当 分 别 高 于 成 年 犯 监 狱 和 监 区 第 11 条 规 定 :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的 人 民 警 察 须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其 中 具 有 法 学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等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的 应 达 到 百 分 之 四 十 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 未 成 年 犯 罪 人 认 罪 服 判, 遵 守 教 育 改 造 规 范, 积 极 学 习 文 化 和 生 产 技 能, 可 以 视 为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 确 有 悔 改 或 者 立 功 表 现 的, 应 及 时 予 以 减 刑, 减 刑 的 幅 度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间 隔 的 时 间 可 以 相 应 缩 短 ; 在 服 刑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不 致 再 危 害 社 会,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表 现 突 出 的, 可 以 作 为 特 殊 情 节 予 以 假 释 5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十 七 条 : 对 未 成 年 犯 的 减 刑 假 释, 可 以 比 照 成 年 犯 依 法 适 度 放 宽 对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未 成 年 犯, 一 般 在 执 行 一 年 六 个 月 以 上 16

条 规 定 对 未 成 年 犯 的 减 刑 假 释, 可 以 比 照 成 年 犯 适 度 放 宽 ( 二 ) 未 成 年 女 犯 教 育 改 造 实 践 1 科 学 分 类, 抓 好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常 规 教 育 针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数 量 相 对 较 少 的 现 状, 进 行 科 学 分 类, 进 行 分 入 监 常 规 矫 治 出 监 教 育 等 三 个 阶 段 的 集 中 管 理 与 针 对 性 教 育 (1) 入 监 阶 段 入 监 教 育 对 象 为 入 监 三 个 月 内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此 阶 段 担 负 进 行 科 学 分 类 和 制 定 个 案 矫 治 计 划 的 重 任, 需 要 依 据 罪 犯 的 成 长 历 史 文 化 程 度 心 理 状 态 犯 罪 情 节 人 身 暴 力 倾 向 和 悔 罪 态 度 建 立 起 一 整 套 的 心 理 和 个 别 教 育 档 案, 并 依 此 制 定 个 案 矫 治 计 划, 实 施 分 类, 进 行 环 境 认 知, 认 罪 服 法 教 育 (2) 常 规 矫 治 阶 段 入 监 教 育 结 束 后 进 入 常 规 矫 治 阶 段 主 要 开 展 法 制 教 育 文 化 课 堂 教 育 与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第 一, 增 强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法 制 教 育 和 认 罪 悔 罪 的 教 育 未 成 年 女 犯 正 处 于 世 界 观 和 人 生 观 的 形 成 阶 段, 通 过 对 其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同 时 加 强 法 制 道 德 教 育, 使 她 们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和 人 生 观, 养 成 良 好 的 社 会 公 德 和 个 人 品 德 组 织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进 行 法 律 援 助, 解 决 其 自 身 存 在 的 法 律 问 题, 引 导 其 深 刻 认 识 自 己 罪 行 给 国 家 社 会 家 庭 及 其 个 人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以 即 可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对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未 成 年 犯, 一 般 在 执 行 一 年 以 上 即 可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未 成 年 犯 两 次 减 刑 的 间 隔 时 间 应 在 六 个 月 以 上 对 未 成 年 犯 有 监 狱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不 受 前 三 款 所 述 时 间 的 限 制, 及 时 提 出 减 刑 建 议 17

激 发 其 认 罪 悔 罪 和 接 受 改 造 的 自 觉 性 和 主 动 性 通 过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面 社 会 力 量 投 入 到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教 育 改 造 过 程 中, 在 对 其 社 会 帮 教 的 同 时, 加 强 对 她 们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同 时 积 极 改 善 未 成 年 女 犯 与 自 己 家 人 的 关 系, 加 强 亲 情 教 育, 发 挥 家 庭 对 她 们 的 感 召 力, 避 免 其 产 生 孤 独 感 和 被 遗 弃 感, 增 强 她 们 重 新 做 人 的 信 心 第 二, 课 堂 教 育 在 监 所 成 立 社 会 学 校 的 分 校, 依 托 社 会 学 校 的 专 业 教 师 队 伍, 教 委 的 资 金 保 障, 证 书 落 实 的 基 础 上, 参 加 规 范 的 狱 内 全 日 制 课 程 同 时 进 行 思 想 法 制 教 育, 强 化 罪 犯 的 责 任 感 和 法 制 观 念, 提 升 综 合 素 质 加 强 未 成 年 罪 犯 的 文 化 知 识 教 育, 针 对 未 成 年 罪 犯 普 遍 没 有 完 成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文 化 素 质 低 的 特 点, 监 所 加 强 对 她 们 的 基 础 文 化 教 育, 为 她 们 提 供 学 习 机 会 和 条 件, 使 她 们 在 出 监 前 拿 到 初 中 毕 业 证 书, 同 时 鼓 励 她 们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提 高 文 化 素 养 第 三, 技 术 教 育 在 监 所 建 立 社 会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的 分 校, 依 托 其 专 业 的 教 师 资 源 进 行 注 意 在 项 目 的 选 择 上 区 别 于 未 成 年 男 性 罪 犯, 必 须 根 据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独 有 特 点 开 展 加 强 未 成 年 罪 犯 的 劳 动 技 能 教 育 针 对 未 成 年 罪 犯 普 遍 存 在 没 有 劳 动 技 能 职 业 能 力 低 下 的 特 点, 监 狱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该 结 合 他 们 的 实 际 需 求, 提 供 适 合 他 们 学 习 的 劳 动 技 能 培 训, 例 如 : 服 装 裁 剪 美 容 美 发 电 脑 培 训 等, 并 通 过 统 一 考 试 取 得 社 会 承 认 的 技 术 等 级 证 书, 为 他 们 刑 释 后 就 业 打 下 一 定 基 础 (2) 出 监 教 育 阶 段 出 监 教 育 对 象 为 临 出 监 前 三 个 月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为 适 应 其 回 归 社 18

会 的 需 要, 对 其 进 行 必 要 的 出 监 教 育 外, 在 教 育 上 区 别 常 规 犯 的 教 育, 为 了 解 社 会 和 就 业 奠 定 基 础 在 生 活 中, 临 出 监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日 常 可 以 化 淡 妆, 可 以 留 长 发, 监 舍 灯 自 己 控 制 对 于 表 现 好 的 罪 犯 每 月 可 有 一 到 两 天 的 家 长 共 处 日, 消 除 其 与 家 人 的 隔 膜 感 所 里 还 定 期 组 织 其 外 出 参 观, 感 受 北 京 的 新 变 化, 提 前 适 应 社 会 环 境, 减 轻 其 心 理 压 力 同 时, 在 日 常 教 育 中 根 据 罪 犯 表 现, 累 计 技 术 教 育 积 分, 根 据 积 分 所 得 获 取 相 应 的 就 业 基 金, 外 加 习 艺 劳 动 的 报 酬 为 出 监 犯 建 立 出 监 就 业 回 归 基 金 根 据 常 规 教 育 中 技 术 教 育 的 基 础, 制 定 出 监 回 归 目 标, 与 社 会 有 关 部 门 协 调, 争 取 社 会 相 关 技 术 部 门 的 接 纳 2 结 合 未 成 年 女 犯 生 理 心 理 特 点, 开 展 特 色 管 理 教 育 经 过 以 上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生 理 心 理 特 点 分 析 可 知, 要 解 决 未 成 年 女 犯 存 在 的 自 身 缺 点 改 造 问 题 回 归 需 要 等 问 题, 就 必 须 对 其 展 开 一 系 列 针 对 性 的 管 理 教 育 措 施 具 体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类 型 : (1) 爱 心 教 育 与 责 任 感 的 培 养 针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罪 责 感 不 强 自 私 任 性 责 任 意 识 差 的 特 点, 开 展 爱 心 教 育 与 责 任 感 的 培 养 课 程 可 以 通 过 饲 养 动 物 承 担 职 任 等 方 式 开 展 (2) 社 会 交 往 能 力 教 育 这 项 教 育 主 要 是 针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在 服 刑 生 活 中 的 待 人 不 宽 容 不 愿 接 受 批 评 以 及 虚 荣 攀 比 叛 逆 等 行 为 特 征, 这 些 特 点 集 中 折 射 出 这 些 未 成 年 犯 从 过 去 生 活 经 历 中 带 来 的 做 人 处 事 能 力 差 的 问 题 所 以 这 项 教 育 主 要 包 括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人 际 交 往 能 力 及 处 事 能 力 等 三 个 方 19

面 主 要 通 过 监 狱 和 社 会 教 育 辅 导 员 开 展 专 门 的 心 理 与 教 育 课 程, 采 取 小 组 沟 通 的 方 法 对 其 进 行 针 对 性 的 教 育 (3) 静 心 训 练 主 要 针 对 脾 气 暴 躁 做 事 冲 动 的 暴 力 犯 以 及 心 胸 狭 窄 敏 感 类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监 所 定 期 组 织 她 们 进 行 静 心 训 练, 通 过 训 练 使 其 逐 步 脾 气 舒 缓 处 事 冷 静 心 胸 开 放 豁 达, 有 效 改 变 冲 动 型 女 犯 的 行 为 模 式, 培 育 敏 感 型 女 犯 的 内 在 涵 养 通 过 设 置 健 康 静 心 室, 营 造 温 馨 宽 松 的 环 境 氛 围, 帮 助 身 在 其 中 的 人 保 持 内 心 的 平 和 稳 定 在 训 练 内 容 上, 在 实 践 摸 索 出 的 较 好 方 法 是 教 授 未 成 年 女 犯 练 习 瑜 伽 通 过 瑜 伽 的 训 练, 使 未 成 年 女 犯 在 体 质 精 神 道 德 和 心 灵 方 面 修 行 锻 炼 在 训 练 中, 运 用 体 能 消 耗 法, 并 适 当 播 放 轻 音 乐, 使 罪 犯 紧 张 暴 躁 的 心 理 得 到 有 效 释 放 (4) 艺 术 审 美 教 育 此 项 教 育 主 要 针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爱 慕 虚 荣 好 攀 比 的 特 点 进 行 的 主 要 通 过 音 乐 欣 赏 形 体 训 练 等 方 式, 对 未 成 年 女 犯 进 行 艺 术 熏 陶 与 审 美 培 养, 逐 步 帮 助 她 们 建 立 起 正 确 的 审 美 观, 能 够 正 确 认 识 自 己, 明 白 什 么 是 真 正 的 美 (5) 与 兴 趣 结 合 的 技 能 教 育 未 成 年 女 犯 有 着 女 性 独 有 的 细 心 耐 性 等 特 点, 因 此 他 们 的 技 术 技 能 教 育 项 目 就 应 明 显 的 区 别 与 男 性 罪 犯 从 监 所 实 践 来 看, 干 警 们 组 织 未 成 年 女 犯 开 展 的 手 工 制 作 丝 网 花 瓷 土 花 及 利 用 废 弃 的 奶 袋 塑 料 袋 等 废 弃 物 编 织 工 艺 品 等 技 能 活 动, 不 仅 使 她 们 在 习 艺 劳 动 中 学 20

会 一 技 之 长, 而 且 由 于 这 些 活 动 符 合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兴 趣 爱 好, 使 她 们 在 制 作 过 程 中 充 分 发 挥 自 身 想 象 力, 工 艺 不 断 精 熟 作 品 推 陈 出 新, 陶 冶 了 情 操, 培 养 了 节 俭 意 识, 效 果 很 好 立 足 于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自 身 特 点, 努 力 探 索 更 多 更 好 的 技 能 项 目, 在 教 授 一 技 之 长 的 同 时 提 高 她 们 的 综 合 素 质 3 未 成 年 罪 犯 的 心 理 矫 治 工 作 心 理 矫 治 工 作 能 够 帮 助 未 成 年 罪 犯 了 解 犯 罪 心 理 常 识 和 诱 发 犯 罪 的 心 理 因 素, 并 通 过 各 种 有 益 的 活 动 改 善 他 们 的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提 高 心 理 健 康 水 平 从 多 年 的 实 践 看, 未 成 年 女 犯 对 自 身 的 心 理 健 康 问 题 的 关 注 度 也 在 不 断 提 高, 这 就 需 要 监 狱 自 她 们 入 监 之 日 起 抓 好 心 理 矫 治 工 作, 使 其 更 全 面 地 认 清 自 身 犯 罪 心 理 形 成 的 过 程, 做 到 认 罪 悔 罪, 更 好 地 适 应 改 造 生 活, 并 帮 助 她 们 消 除 犯 罪 的 心 理 此 外, 在 她 们 临 近 刑 释 前, 加 强 心 理 疏 导 工 作, 使 她 们 刑 释 后 树 立 正 确 的 择 业 观 ; 面 对 歧 视, 坦 然 面 对 ; 暗 示 自 己 建 立 自 信, 克 服 自 卑 心 理 ; 学 会 理 性 控 制 自 己 的 情 绪, 增 强 社 会 的 适 应 能 力, 并 主 动 回 避 犯 罪 亚 文 化 等 负 面 影 响 凡 此 种 种, 都 将 有 助 于 未 成 年 罪 犯 学 会 自 我 调 节, 避 免 再 犯 罪 五 未 成 年 女 犯 处 遇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一 ) 分 管 分 押 制 度 没 有 很 好 地 落 实 尽 管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了 对 未 成 年 罪 犯 要 分 类 管 理 关 押, 但 执 行 不 到 位, 实 践 中 存 在 混 押 现 象 一 是 未 成 年 罪 犯 与 成 年 罪 犯 混 押, 如 一 些 地 方 未 成 年 管 教 所 关 押 的 未 成 年 女 犯 不 多, 便 将 未 成 年 女 犯 集 中 关 21

押 在 女 子 监 狱, 与 成 年 女 犯 混 押 在 一 起 二 是 未 成 年 犯 到 了 应 转 处 的 年 龄 未 能 及 时 转 处 按 照 监 狱 法 的 相 关 精 神, 未 成 年 犯 罪 年 满 18 岁 剩 余 刑 期 超 过 两 年 的, 应 及 时 转 处 到 成 年 犯 监 狱 服 刑, 但 是 一 些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没 有 认 真 照 此 办 理 ( 二 ) 对 未 成 年 犯 的 教 育 问 题 没 有 很 好 地 落 实 受 教 育 权 本 身 是 一 项 人 权, 它 是 实 现 其 他 人 权 不 可 或 缺 的 手 段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特 殊 的 生 理 心 理 因 素, 我 国 教 育 法 监 狱 法 等 也 作 了 相 关 的 规 定, 但 在 未 成 年 罪 犯 教 育 方 面 仍 然 存 在 较 多 的 问 题, 主 要 表 现 在 : (1) 教 育 经 费 的 短 缺 根 据 2003 年 1 月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监 狱 基 本 支 出 经 费 标 准 的 规 定, 罪 犯 教 育 改 造 经 费 是 每 人 每 年 180-220 元, 这 与 20 世 纪 80 年 代 每 人 每 年 60 元 的 标 准 已 经 有 了 很 大 改 善 但 是 在 教 育 中 教 育 改 造 经 费 标 准 还 是 远 远 满 足 不 了 正 常 的 教 学 需 要, 还 要 从 监 狱 其 他 经 费 中 划 拨 (2) 教 育 的 方 式 上, 相 关 法 律 也 对 罪 犯 实 施 教 育 的 方 法 作 了 规 定, 即 采 取 集 体 教 育 和 个 别 教 育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也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实 效 但 个 别 教 育 在 实 践 中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如 有 的 监 狱 警 察 对 个 别 教 育 方 式 的 理 解 有 误, 简 单 地 将 个 别 教 育 等 同 于 个 别 谈 话, 个 别 教 育 不 系 统 不 深 入, 教 育 改 造 没 有 时 间 的 保 障 等 以 及 教 育 设 施 教 育 师 资 教 育 体 制 教 育 内 容 等 方 面 都 存 在 很 大 问 题,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对 未 成 年 犯 教 育 改 造 双 重 任 务 的 完 成 ( 三 ) 接 受 文 化 教 育 的 时 间 不 能 保 证 由 于 受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有 些 监 所 未 能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在 管 理 上 存 在 劳 动 时 间 过 长 超 强 度 的 现 象, 为 了 劳 动 效 益 而 劳 动, 正 常 22

的 教 育 计 划 被 打 乱, 规 定 好 的 教 育 时 间 被 挤 占, 超 时 超 强 度 劳 动 不 利 于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健 康, 同 时 受 教 育 权 也 受 影 响 ( 四 ) 社 会 安 置 帮 教 工 作 存 在 诸 多 不 足 未 成 年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能 否 顺 利 地 融 入 社 会 正 常 生 活, 就 业 安 置 起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经 调 查,73% 的 未 成 年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处 于 无 业 或 待 业 状 态, 由 于 文 化 水 平 低 综 合 素 质 低, 无 技 术 特 长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差, 谋 生 技 能 差 尤 其 是 要 获 得 一 份 相 对 稳 定 的 工 作 十 分 困 难, 没 有 养 家 糊 口 的 能 力 如 果 街 道 办 事 处 社 区 等 有 关 部 门 也 不 能 及 时 给 予 很 好 的 帮 助 教 育 和 指 导, 他 们 在 社 会 上 立 足 会 更 加 困 难, 在 这 种 状 态 下 他 们 很 有 可 能 重 新 走 上 违 法 犯 罪 的 道 路 六 完 善 未 成 年 人 女 犯 司 法 待 遇 的 建 议 ( 一 ) 参 考 曼 谷 规 则, 给 予 未 成 年 女 犯 特 别 的 司 法 待 遇 男 女 分 别 关 押 成 年 犯 与 未 成 年 犯 分 别 关 押, 是 现 代 监 狱 最 基 本 的 分 类 关 押 方 法 考 虑 到 男 女 性 别 的 差 异, 关 押 应 当 给 予 的 司 法 待 遇 矫 正 方 案 都 应 当 有 所 差 别 目 前, 中 国 监 狱 系 统 已 经 给 予 女 犯 不 同 于 男 犯 的 司 法 待 遇, 但 是 成 年 女 犯 与 未 成 年 女 犯 之 间 未 成 年 男 犯 与 未 成 年 女 犯 之 间 也 应 当 有 所 差 异 实 践 中, 财 政 给 予 的 拨 款 对 两 者 的 区 分 并 不 明 显 即 使 同 样 是 未 成 年 人, 未 成 年 男 犯 与 未 成 年 女 犯 在 身 体 心 理 上 都 有 很 大 差 异 一 些 地 方 由 于 未 成 年 女 犯 人 数 极 少, 因 而 将 其 关 押 于 女 子 监 狱 尽 管 在 成 年 犯 与 未 成 年 犯 之 间 有 所 差 异, 但 关 押 于 同 一 机 构, 毕 竟 存 在 不 妥 当 之 处 究 其 深 层 次 原 因, 一 方 面 因 为 财 政 拨 款 的 数 量 有 限,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因 为 当 前 中 国 监 狱 机 构 庞 大, 关 押 罪 23

犯 人 数 很 多, 通 常 都 关 押 千 人 以 上, 关 押 几 百 罪 犯 的 监 狱 一 般 都 认 为 规 模 较 小 但 是 我 们 认 为, 要 实 现 分 类 处 遇 个 别 处 遇 的 监 狱 行 刑 现 代 化, 应 当 逐 步 考 虑 监 狱 向 小 型 化 发 展, 只 有 小 型 化, 才 能 多 样 化, 也 才 能 根 据 关 押 罪 犯 的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因 材 施 教 的 个 别 处 遇 方 案 此 外, 对 于 实 践 中 未 成 年 女 犯 关 押 于 女 子 监 狱 从 而 导 致 的 未 成 年 犯 与 成 年 犯 混 管 混 押 现 象 的 现 象, 应 当 彻 底 解 决, 实 行 分 类 处 遇 为 了 避 免 现 实 中 可 能 由 于 警 力 不 足 场 所 不 足 而 致 未 成 年 犯 与 成 年 犯 的 混 管 混 押 现 象, 造 成 交 叉 感 染, 要 下 力 气 解 决 问 题, 尽 快 将 未 成 年 犯 全 部 关 押 到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 将 未 成 年 女 犯 单 独 编 队 和 单 独 管 理 要 严 禁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关 押 成 年 罪 犯, 对 于 在 关 押 中 成 年 而 剩 余 刑 期 又 在 2 年 以 上 的, 要 尽 快 转 处 同 时, 在 未 成 年 犯 中 也 要 针 对 不 同 的 犯 罪 情 况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如 对 重 刑 犯 惯 犯 与 初 偶 犯 分 押 分 管,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累 进 处 遇 制, 激 励 未 成 年 犯 改 造 的 积 极 性 ( 二 ) 着 力 推 进 开 放 式 处 遇 制 度 中 国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在 近 十 年 来 大 力 推 进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尽 可 能 对 未 成 年 犯 适 用 社 区 刑 罚, 在 这 方 面, 我 们 已 经 取 得 了 明 显 进 步 然 而, 总 有 一 些 极 其 严 重 的 罪 行 令 极 少 数 未 成 年 犯 难 以 在 最 初 适 用 缓 刑 等 非 监 禁 刑, 而 不 得 不 考 虑 将 其 关 押 于 监 狱 系 统 中 国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在 适 用 社 区 刑 罚 方 面 已 经 有 了 突 破 性 的 进 展, 但 在 监 狱 行 刑 过 程 中 推 进 开 放 式 处 遇 方 面 则 仍 然 显 得 犹 豫 不 决 裹 足 不 前 尽 管 这 与 中 国 的 行 刑 传 统 有 关, 但 我 们 认 为, 应 当 选 择 未 成 年 犯 作 为 开 放 式 处 遇 的 突 破 口, 着 力 推 进 这 不 仅 有 利 于 促 进 未 成 年 犯 的 再 社 会 化 进 程, 也 有 利 24

于 改 善 未 成 年 犯 的 司 法 待 遇 当 前, 中 国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已 经 有 零 星 的 创 新 性 做 法 例 如, 从 2002 年 9 月 起, 我 国 上 海 市 少 年 管 教 所 进 行 了 社 会 适 应 性 回 归 的 试 点 工 作 所 谓 社 会 适 应 性 回 归, 指 的 是 将 刑 期 还 有 三 个 月 左 右 的 未 成 年 犯, 在 释 放 之 前 送 往 社 会 实 践 基 地 进 行 为 期 15 天 的 社 会 实 践, 培 养 他 们 适 应 社 会 的 生 存 观 念 生 存 能 力 和 生 存 心 理, 结 束 社 会 实 践 期 后 再 回 所 服 刑 社 会 适 应 性 回 归 的 对 象 必 须 满 足 三 个 条 件 :(1) 必 须 是 离 出 所 还 有 一 个 月 刑 期 的 上 海 籍 犯 人 ;(2) 家 庭 拥 有 较 好 的 监 护 环 境 和 监 护 条 件 ;(3) 曾 获 放 假 司 法 奖 励 并 且 表 现 良 好 的 1 但 是, 这 种 做 法 仅 仅 针 对 极 少 数 即 将 出 狱 的 未 成 年 犯, 对 于 大 多 数 未 成 年 犯 来 说, 则 还 没 有 系 统 规 范 的 开 放 式 处 遇 我 们 认 为, 应 当 在 不 对 社 会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的 基 础 上, 革 新 行 刑 方 式, 在 如 下 层 面 推 进 开 放 式 处 遇 :1 推 进 监 狱 分 级, 设 立 开 放 式 监 狱 所 谓 开 放 式 监 狱, 就 是 指 以 监 外 作 业 监 外 学 习 为 主, 机 构 内 行 刑 为 辅 的 特 殊 监 狱 可 以 考 虑, 在 开 放 式 监 狱 中 受 刑 的 罪 犯,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给 予 其 监 外 就 学 监 外 作 业 的 自 由 监 狱 可 以 为 罪 犯 提 供 各 种 支 持, 帮 助 有 能 力 之 罪 犯 联 系 在 监 外 工 作 就 学 罪 犯 可 以 白 天 在 监 外 工 作 就 学, 下 班 放 学 后 回 监 狱 居 住, 或 者 在 学 习 期 间 在 外 就 读 节 假 日 期 间 在 监 内 居 住 2 尽 可 能 给 予 罪 犯 尤 其 是 未 成 犯 参 加 社 会 活 动 的 机 会 没 有 机 会 获 得 监 外 工 作 或 监 外 就 学 机 会 的 罪 犯,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安 排 其 参 加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罪 犯 在 适 当 1 杨 军 民 等 : 社 会 适 应 性 回 归 实 践 及 其 价 值 思 考 来 自 上 海 市 少 年 管 教 所 的 报 告, 载 青 少 年 犯 罪 问 题 2003 年 9 月 25

的 组 织 下, 可 以 参 与 社 区 公 共 设 施 ( 如 学 校 街 道 社 区 公 益 机 构 设 施 等 ) 的 维 护 保 洁 工 作, 或 者 其 他 能 够 利 用 自 身 特 长 技 能 从 事 社 区 公 益 服 务 活 动 ( 如 有 文 艺 特 长 的 罪 犯 可 以 组 织 社 区 居 民 的 文 艺 活 动 有 电 器 修 理 技 术 的 罪 犯 可 以 为 社 区 居 民 修 理 电 器 或 者 利 用 其 他 专 长 技 术 为 社 区 群 众 服 务 等 ) 通 过 社 区 公 益 服 务, 可 以 获 得 了 解 社 会 的 机 会, 可 以 重 新 确 立 社 区 联 系, 可 以 获 得 自 尊 自 信, 这 些 都 有 利 于 罪 犯 出 狱 后 回 归 社 会 3 返 家 探 视 制 度 监 狱 可 以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给 予 罪 犯 假 日 以 返 家 探 视 对 家 庭 环 境 良 好 的 罪 犯, 可 以 每 月 甚 至 每 周 1 3 日 假 期 返 家 探 视 ; 对 家 庭 环 境 恶 劣 需 要 罪 犯 照 顾 的, 也 可 以 考 虑 给 予 每 月 甚 至 每 周 1 3 日 的 假 期, 回 家 照 顾 抚 养 赡 养 亲 人, 处 理 家 庭 紧 急 事 务 对 于 家 庭 关 系 破 裂 或 者 无 家 可 归 的 罪 犯, 如 果 有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的 友 人 探 望, 也 可 以 考 虑 每 月 给 予 1 3 日 的 假 期 以 陪 同 友 人 完 善 的 归 假 制 度,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的 恢 复 罪 犯 与 家 庭 友 人 的 正 常 的 社 会 生 活 及 情 感 联 系, 在 出 狱 之 前 即 调 适 好 心 理 情 感 ( 三 ) 参 考 曼 谷 规 则, 逐 渐 建 立 地 市 级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曼 谷 规 则 第 26 条 规 定 : 应 当 通 过 一 切 方 式 鼓 励 和 便 利 女 性 囚 犯 和 她 们 的 家 人 接 触, 包 括 与 她 们 的 子 女 以 及 子 女 的 监 护 人 和 法 律 代 表 接 触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来 抵 消 在 远 离 她 们 家 庭 的 监 所 中 羁 押 的 女 性 所 面 临 的 不 便 条 件 该 规 则 的 意 图, 旨 在 于 避 免 机 构 行 刑 带 来 的 各 种 弊 端 中 国 监 狱 的 布 局 以 及 罪 犯 服 刑 监 狱 的 选 择, 存 在 着 重 大 弊 端 其 中 之 一 就 是 服 刑 的 罪 犯 往 往 远 离 他 们 的 家 26

庭 所 在 地, 这 直 接 导 致 罪 犯 与 社 区 的 长 期 隔 离, 社 会 帮 助 也 无 从 谈 起 很 多 家 庭 要 探 视 其 在 监 狱 内 服 刑 的 亲 人, 甚 至 要 跋 涉 数 千 公 里 在 我 们 看 来, 应 当 逐 渐 改 变 罪 犯 服 刑 监 狱 的 配 置, 更 直 白 地 说, 就 是 应 当 尽 可 能 让 罪 犯 在 其 家 庭 所 在 地 或 者 户 籍 所 在 地 监 狱 服 刑, 而 不 是 在 审 判 所 在 地 监 狱 服 刑 这 是 一 个 规 模 浩 大 的 工 程, 但 我 们 可 以 从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做 起 我 们 的 设 想 是, 尽 可 能 在 每 一 个 地 级 市 设 立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管 教 所 可 以 分 男 女 两 个 监 区 未 成 年 犯 在 定 罪 量 刑 以 后, 送 往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服 刑 这 样, 未 成 年 犯 的 家 人 不 至 于 在 幅 员 辽 阔 的 国 土 上 奔 波, 可 以 就 近 探 视, 增 加 未 成 年 犯 与 家 庭 社 区 的 联 系, 以 更 有 利 于 完 成 再 社 会 化 历 程 同 时,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应 当 办 成 开 放 式 处 遇 机 构, 根 据 服 刑 人 员 人 身 危 险 性 等 级 的 不 同 开 展 灵 活 多 样 的 开 放 式 处 遇 方 式 ( 四 ) 建 立 社 会 力 量 有 序 参 与 未 成 年 犯 矫 正 的 工 作 机 制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的 矫 正 工 作 一 直 是 机 构 内 行 刑 的 短 板 尽 管 各 地 未 管 所 都 在 尽 力 通 过 社 会 人 士 到 未 管 所 访 问 参 观 座 谈 讲 座 等 方 式 改 善 未 成 年 犯 矫 正 效 果, 但 截 止 到 目 前, 监 狱 系 统 并 没 有 如 何 组 织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监 狱 行 刑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稳 定 的 工 作 模 式 这 当 然 与 中 国 的 监 狱 行 刑 传 统 有 关, 也 与 民 众 的 监 狱 行 刑 观 念 有 关, 但 这 与 我 们 前 面 所 述 监 狱 布 局 也 有 密 切 关 系 中 国 以 前 的 监 狱 多 分 布 在 边 远 地 区,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矫 正 工 作 缺 乏 现 实 性 与 可 行 性 ; 同 时, 目 前 监 狱 关 押 的 罪 犯 与 监 狱 所 在 地 社 区 没 有 亲 密 关 系, 罪 犯 的 户 籍 所 在 地 甚 至 可 能 在 千 里 之 外 的 地 方, 监 狱 所 在 地 社 区 可 能 更 为 关 心 27

社 区 安 全 而 不 是 罪 犯 改 造 的 质 量 监 狱 布 局 与 罪 犯 服 刑 监 狱 的 改 变 可 能 需 要 较 长 时 间, 唤 起 民 众 对 参 与 矫 正 工 作 的 热 情 也 难 以 在 短 期 内 迅 速 见 到 成 效, 但 是 中 国 文 化 传 统 中 矜 老 恤 幼 的 观 念, 在 适 当 的 舆 论 宣 传 下, 鼓 励 监 狱 所 在 地 社 区 积 极 参 与 未 成 年 犯 的 矫 正 工 作 具 有 很 大 的 操 作 空 间 目 前 监 狱 ( 包 括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 组 织 的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矫 正 工 作 基 本 上 都 是 零 星 的 展 开, 并 没 有 成 体 系, 也 不 是 常 规 性 的 工 作 究 其 原 因, 除 了 行 刑 理 念 显 得 保 守 以 外, 还 跟 监 狱 与 其 所 在 地 社 区 之 间 缺 乏 亲 密 关 系 监 狱 自 身 缺 乏 推 动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矫 正 工 作 的 专 门 机 构 密 切 相 关 由 于 中 国 的 监 狱 系 统 受 省 级 监 狱 管 理 局 垂 直 管 理, 与 地 方 政 府 包 括 地 方 司 法 机 关 之 间 联 系 并 不 紧 密 ; 社 区 不 关 心 监 狱 的 矫 正 质 量, 监 狱 对 出 狱 人 也 没 有 长 久 稳 定 的 跟 踪, 对 其 再 犯 罪 率 也 没 有 明 确 的 统 计 因 此, 长 久 来 看, 改 变 中 国 监 狱 的 布 局 建 立 监 狱 与 社 区 之 间 的 亲 密 关 系 是 提 高 监 狱 矫 正 质 量 的 根 本 策 略 ; 短 期 来 看, 要 着 力 推 进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未 成 年 犯 矫 正 工 作, 要 想 取 得 明 显 效 果, 其 出 路 只 有 一 个, 即 由 地 方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的 安 置 帮 教 科 提 前 介 入 所 在 地 监 狱 罪 犯 的 矫 正 工 作, 由 安 置 帮 教 科 负 责 组 织 社 区 资 源, 与 监 狱 进 行 合 作, 尽 可 能 做 到 社 会 志 愿 者 与 罪 犯 一 对 一 的 帮 教 结 构 这 个 工 程 非 常 浩 大, 但 我 们 认 为 如 果 能 够 从 未 成 年 犯 开 始 试 点, 逐 步 推 进, 将 能 够 取 得 较 好 的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结 语 由 于 中 国 缺 乏 完 善 的 司 法 统 计 制 度, 因 此 要 得 到 中 国 监 狱 系 统 内 28

的 女 犯 基 本 状 况 实 在 艰 难, 实 证 研 究 必 需 得 到 监 狱 系 统 的 支 持 才 也 可 能 实 现 其 预 定 目 标 幸 运 的 是, 本 文 的 写 作 得 到 了 北 京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的 支 持, 得 以 从 北 京 市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司 法 统 计 资 料 中 窥 见 中 国 监 狱 系 统 内 女 犯 的 基 本 状 况 在 中 国, 一 般 来 说, 发 达 地 区 监 狱 内 罪 犯 的 人 权 保 障 水 平 高 于 欠 发 达 地 区 ; 监 狱 内 女 犯 的 人 权 保 障 水 平 高 于 男 犯 的 人 权 保 障 水 平 ; 监 狱 内 未 成 年 犯 的 人 权 保 障 水 平 高 于 成 年 犯 的 人 权 保 障 水 平 当 然, 尽 管 由 于 区 域 差 异 导 致 本 文 中 北 京 市 监 狱 系 统 内 未 成 年 女 犯 不 能 完 全 视 为 中 国 监 狱 系 统 内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基 本 状 况, 但 由 于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矜 老 恤 幼 的 影 响, 除 了 矫 正 方 案 和 矫 正 技 术 有 所 差 异 以 外, 北 京 市 未 成 年 女 犯 的 人 权 保 障 水 平 应 该 可 以 视 为 中 国 未 成 年 女 犯 人 权 保 障 水 平 的 一 般 状 况 尽 管 国 际 文 件 集 中 关 注 监 狱 内 女 犯 的 人 权 保 障 时 间 并 不 是 很 长, 但 是 中 国 专 门 设 立 了 女 子 监 狱, 针 对 女 犯 不 同 的 生 理 心 理 特 征 实 施 不 同 于 男 犯 的 矫 正 方 案 而 且, 相 对 于 关 押 男 犯 的 监 狱, 女 子 监 狱 的 设 施 普 遍 更 好, 女 犯 的 人 权 保 障 水 平 至 少 不 低 于 男 犯 未 成 年 女 犯 是 女 犯 中 的 一 个 特 殊 群 体,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的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应 当 在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执 行 刑 罚 ; 同 时 又 规 定, 男 女 罪 犯 应 当 分 别 关 押 相 对 于 在 女 子 监 狱 关 押 未 成 年 女 犯, 我 们 认 为, 在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分 男 女 两 区 关 押 未 成 年 男 犯 和 未 成 年 女 犯 更 为 妥 当 困 扰 中 国 监 狱 行 刑 的 一 个 重 大 问 题, 就 是 监 狱 的 布 局 长 期 以 来, 中 国 监 狱 主 要 分 布 于 偏 远 地 区, 亲 友 探 视 极 为 不 便, 社 会 参 与 矫 正 更 不 用 提 中 国 政 府 在 大 约 十 年 前, 开 始 有 计 划 地 将 监 狱 重 新 布 局, 相 29

当 大 部 分 监 狱 都 走 出 边 远 地 区, 搬 到 城 市 附 近, 这 大 大 增 强 了 中 国 监 狱 行 刑 现 代 化 的 进 程, 有 力 地 推 进 了 监 狱 行 刑 社 会 化 人 道 化 但 中 国 监 狱 系 统 尚 未 解 决 的 一 个 问 题, 是 服 刑 管 辖 问 题 由 于 中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管 辖 权 一 般 是 犯 罪 行 为 地 管 辖, 因 此 法 院 定 罪 以 后 罪 犯 一 般 也 就 在 犯 罪 行 为 所 在 地 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内 监 狱 服 刑, 而 这 还 要 根 据 犯 罪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确 定 到 底 在 省 内 哪 所 监 狱 服 刑 这 从 司 法 效 率 的 角 度 来 讲 有 其 合 理 性, 但 也 存 在 严 重 弊 端 : 监 狱 关 押 的 罪 犯 与 监 狱 所 在 地 社 区 之 间 没 有 关 系, 罪 犯 既 不 是 社 区 成 员, 其 犯 罪 行 为 也 没 有 发 生 在 监 狱 所 在 地 社 区, 因 此 社 区 除 了 关 心 监 管 安 全 以 外, 对 监 狱 矫 正 漠 不 关 心, 这 就 导 致 行 刑 社 会 化 开 展 缺 乏 现 实 基 础 ; 此 外, 亲 友 探 视 也 存 在 很 大 困 难, 有 时 候 亲 友 探 视 罪 犯 甚 至 需 要 跋 山 涉 水 往 来 数 千 公 里, 这 对 于 改 善 罪 犯 心 理 结 构 重 建 罪 犯 与 其 亲 友 等 社 会 联 系 也 极 为 不 利 短 期 内 要 改 变 监 狱 的 布 局 比 较 困 难, 但 完 全 可 以 尝 试 从 未 成 年 罪 犯 做 起, 逐 步 实 现 监 狱 的 小 型 化 社 区 化 或 许 是 一 个 值 得 考 虑 的 策 略 何 显 兵 联 系 地 址 : 四 川 省 绵 阳 市 涪 城 区 青 龙 大 道 中 段 59 号, 邮 政 编 码 :621010 电 子 邮 件 :hexianbing1103@163.com. 电 话 : 86-1819001301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