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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省 直 机 关 实 施 的 事 项 (314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法 律 依 据 实 施 机 关 备 注 1 2 权 限 内 企 业 ( 含 外 商 投 资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19 指 导 外 商 投 资 方 向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346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22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 47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2007 年 ) 贵 州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2013 年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2010 年 第 6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具 体 见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贵 州 省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3 地 方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核 准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21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2 4 5 6 7 乙 级 丙 级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审 批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认 定 权 限 内 设 立 民 办 学 校 ( 含 设 立 以 捐 赠 者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作 为 校 名 的 民 办 学 校 ) 审 批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机 构 开 办 外 籍 人 员 子 女 学 校 及 中 外 ( 含 港 澳 台 )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价 格 评 估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3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8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2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8 9 10 11 12 13 或 项 目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项 目 的 决 定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6 互 联 网 信 息 和 设 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文 化 单 位 审 批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专 科 专 业 审 批 省 级 教 育 类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实 验 动 物 出 口 审 批 实 验 动 物 工 作 单 位 从 国 外 进 口 实 验 动 物 原 种 登 记 单 位 指 定 权 限 内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等 投 资 建 设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及 工 业 信 息 化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互 联 网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92 号,2000 年 9 月 20 日 公 布 ) 教 育 网 站 和 网 校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教 技 2000 5 号,2000 年 6 月 29 日 公 布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暂 行 条 例 的 通 知 ( 国 发 1988 15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号,1998 年 10 月 25 日 公 布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号,2013 年 1 月 30 日 公 布 )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10 月 31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10 月 31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国 务 院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2013 年 本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3]47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令 第 19 关 于 印 发 < 贵 州 省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暂 行 工 作 意 见 > 的 通 知 ( 黔 发 改 投 资 2004 1173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国 防 工 业 工 作 委 员 会 )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黔 委 厅 字 2010 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教 育 厅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按 照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政 府 核 准 的 投 资 项 目 目 录 ( 贵 州 省 2014 年 本 ) 的 通 知 执 行 3

14 供 电 营 业 权 限 内 监 控 化 学 15 品 经 营 使 用 处 理 批 准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销 16 售 省 级 信 息 安 全 工 程 和 政 府 投 资 的 17 信 息 化 工 程 立 项 前 审 查 三 级 国 防 计 量 技 18 术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19 全 生 产 工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20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21 进 口 核 准 权 限 内 研 制 生 产 无 线 电 发 射 设 备 22 实 效 发 射 实 验 批 准 权 限 内 无 线 电 台 ( 站 ) 及 业 余 无 线 23 电 台 ( 站 ) 设 置 使 用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96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90 监 控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化 学 工 业 部 令 第 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贵 州 省 信 息 化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防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54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贵 州 省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关 于 加 强 工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节 2010 13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业 余 无 线 电 台 管 理 办 法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22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4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24 25 26 27 权 限 内 其 他 外 国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来 华 团 体 客 商 等 外 籍 用 户 设 置 使 用 无 线 电 台 ( 站 ), 携 带 或 者 运 载 无 线 电 设 备 入 境 审 批 权 限 内 建 立 卫 星 通 信 网 和 设 置 卫 星 地 球 站 审 批 权 限 内 无 线 电 频 率 及 无 线 电 台 呼 号 指 配 食 盐 添 加 营 养 强 化 剂 或 药 物 28 食 盐 批 发 29 食 盐 准 运 30 31 食 盐 定 点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教 堂 的 设 立 变 更 合 并 分 立 终 止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建 立 卫 星 通 信 网 和 设 置 使 用 地 球 站 管 理 规 定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令 第 7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12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7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 贵 州 省 食 盐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7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食 盐 专 营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7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省 盐 务 管 理 局 省 盐 务 管 理 局 省 盐 务 管 理 局 省 盐 务 管 理 局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5

32 33 34 35 36 跨 省 举 行 超 过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容 纳 规 模 的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或 者 在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外 举 行 大 型 宗 教 活 动 审 批 宗 教 团 体 寺 观 教 堂 编 印 宗 教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或 者 其 他 宗 教 用 品 审 批 在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教 堂 内 扩 建 或 者 新 建 建 筑 物 改 变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现 有 布 局 和 功 能 审 批 权 限 内 在 华 外 国 人 集 体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临 时 地 点 审 批 权 限 内 外 国 人 携 带 用 于 宗 教 文 化 学 术 交 流 的 宗 教 用 品 入 境 或 者 权 限 内 邀 请 以 其 他 身 份 入 境 的 外 国 宗 教 教 职 人 员 讲 经 讲 道 审 批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宗 教 事 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6 关 于 印 发 宗 教 事 务 方 面 部 分 项 目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国 宗 发 2006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37 38 39 军 工 产 品 储 存 库 风 险 等 级 认 定 和 技 术 防 范 工 程 方 案 审 核 及 工 程 验 收 弩 的 制 造 销 售 进 口 运 输 使 用 审 批 公 务 用 枪 民 用 枪 支 持 枪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6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运 输 枪 支 营 业 性 射 击 场 设 立 民 用 枪 支 配 售 证 核 发 设 立 保 安 培 训 机 构 审 批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产 品 生 产 审 批 第 一 类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设 立 保 安 公 司 内 地 居 民 3 个 月 多 次 赴 澳 门 商 务 签 注 审 批 营 业 性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因 私 出 入 境 中 介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 境 外 就 业 留 学 除 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保 安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保 安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事 往 来 香 港 地 区 或 者 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66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省 公 安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50 二 级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注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人 社 部 发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2012]56 51 消 防 技 术 机 构 资 质 的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公 安 消 防 技 术 管 理 规 定 ( 公 安 部 令 第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52 枪 支 ( 弹 药 ) 携 运 证 核 发 12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82 贵 阳 边 防 检 查 站 7

53 临 时 入 境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对 贵 阳 市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及 全 省 重 点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审 批 省 级 社 会 团 体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省 级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权 限 内 地 方 性 基 金 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代 表 机 构 ) 成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分 所 设 立 律 师 执 业 司 法 鉴 定 人 鉴 定 机 构 审 核 登 记 香 港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居 民 申 请 在 内 地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核 准 香 港 澳 门 律 师 担 任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顾 问 核 准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57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0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决 定 贵 州 省 司 法 鉴 定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贵 阳 边 防 检 查 站 省 国 家 安 全 厅 省 民 政 厅 省 民 政 厅 省 民 政 厅 省 司 法 厅 省 司 法 厅 省 司 法 厅 省 司 法 厅 8

62 香 港 澳 门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核 准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省 司 法 厅 63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审 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和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2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财 政 厅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财 政 部 64 构 资 格 ( 乙 级 ) 认 令 第 61 省 财 政 厅 定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第 91 号 令 ) 65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分 支 机 构 ) 设 立 审 批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22 省 财 政 厅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境 外 会 计 师 事 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66 所 来 内 地 临 时 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财 政 厅 理 审 计 业 务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67 省 级 单 位 中 央 在 黔 企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人 员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审 批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7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28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省 财 政 厅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68 权 限 内 设 立 民 办 学 校 ( 含 设 立 以 捐 赠 者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作 为 校 名 的 民 办 学 校 ) 审 批 权 限 内 设 立 中 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28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69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 含 港 澳 台 与 内 地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70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 职 介 机 构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9

71 设 立 省 级 营 利 性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业 务 范 围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贵 州 省 人 才 市 场 条 例 贵 州 省 劳 动 力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72 设 立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介 绍 外 国 文 教 专 家 来 华 工 作 的 境 外 组 织 资 格 认 可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外 国 专 家 来 华 工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73 作 专 科 学 校 聘 请 外 国 专 家 单 位 资 格 认 可 及 国 务 院 履 行 出 资 人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2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职 责 企 业 以 外 的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企 业 中 等 以 下 教 目 的 决 定 国 发 2012 52 育 机 构 聘 请 外 国 专 家 资 格 认 可 74 劳 务 派 遣 许 可 劳 动 合 同 法 劳 务 派 遣 实 施 办 法 ( 人 社 部 第 19 号 令 )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 人 社 部 第 22 号 令 )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75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国 土 资 源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设 项 目 压 覆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审 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0 137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76 权 限 内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登 记 变 更 延 续 务 院 令 第 152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区 块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0 贵 州 省 矿 产 资 源 条 例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77 权 限 内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0

务 院 令 第 152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1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转 让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42 贵 州 省 矿 产 资 源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产 资 源 法 78 乙 丙 级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审 批 地 质 勘 查 资 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0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4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乙 丙 级 地 质 灾 害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29 79 危 险 性 评 估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勘 查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30 地 质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办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资 质 审 批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3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在 国 家 级 古 生 物 古 生 物 化 石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0 80 化 石 自 然 保 护 区 外 发 掘 一 般 保 护 贵 州 省 地 质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古 生 物 化 石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古 生 物 化 石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0 81 一 般 保 护 古 生 物 化 石 出 境 贵 州 省 地 质 环 境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82 乙 丙 丁 级 测 绘 单 位 资 质 审 批 贵 州 省 测 绘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规 定 ( 国 务 83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基 础 测 绘 成 果 资 料 提 供 使 用 审 批 院 令 第 46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11

84 85 86 权 限 内 拆 迁 永 久 性 测 量 标 志 或 使 永 久 性 测 量 标 志 失 去 效 能 审 批 转 移 固 体 废 物 出 省 区 域 贮 存 处 置 的 批 准 权 限 内 从 事 收 集 贮 存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活 动 和 从 事 利 用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活 动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测 绘 法 贵 州 省 测 量 标 志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证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408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87 燃 煤 火 电 厂 排 污 证 核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284 贵 州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贵 州 省 污 染 物 排 放 申 报 登 记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证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31 88 89 90 权 限 内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和 射 线 装 置 证 的 审 批 放 射 同 位 素 转 入 审 批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审 批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3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第 13 电 磁 辐 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令 第 1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12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91 92 93 94 95 96 加 工 利 用 国 家 限 制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废 五 金 电 器 废 电 线 电 缆 废 电 机 等 企 业 认 定 医 疗 使 用 的 Ⅰ 类 放 射 源 单 位 制 备 正 电 子 发 射 计 算 机 断 层 扫 描 (PET) 用 放 射 性 药 物 ( 自 用 ) 单 位 的 辐 射 安 全 证 核 发 权 限 内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审 批 建 设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核 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乙 级 暂 定 级 资 质 认 定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乙 级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3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60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158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9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202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分 级 标 准 ( 建 设 [2001]2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 3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2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1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97 98 99 超 限 高 层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审 批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一 二 级 资 质 核 准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乙 级 暂 定 级 认 定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修 改 < 房 地 产 估 价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54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建 市 [2007]230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城 市 绿 化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00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100 101 102 103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二 级 三 级 资 质 审 批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二 级 及 以 下 资 质 审 批 物 业 企 业 二 级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核 准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 建 城 (2009)157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城 市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48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77 贵 州 省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9 建 设 部 关 于 修 改 <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64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25 物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6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令 第 14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14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104 105 106 107 108 二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注 册 审 批 权 限 内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证 及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因 抢 险 防 汛 需 要 修 筑 堤 坝, 压 缩 或 者 拓 宽 河 床 的 批 准 权 限 内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和 修 复 项 目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公 路 工 程 监 理 丙 级 资 质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乙 级 和 丙 级 资 质 及 水 运 机 电 工 程 专 项 监 理 资 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 建 设 部 令 第 153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管 理 办 法 ( 建 市 (2008) 4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安 全 生 产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3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 建 质 2008 7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第 14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第 3 航 道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第 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79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令 2004 第 5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109 国 际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及 省 际 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省 道 路 运 输 局 15

110 111 112 113 114 际 道 路 客 运 及 班 线 经 营 外 商 投 资 道 路 运 输 业 立 项 审 批 高 速 公 路 涉 路 施 工 ( 在 高 速 公 路 及 其 连 接 线 上 增 设 或 者 改 造 道 口 因 修 建 铁 路 等 建 设 工 程 占 用 挖 掘 高 速 公 路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或 者 使 高 速 公 路 改 线 和 跨 越 穿 越 高 速 公 路 修 建 桥 梁 渡 槽 埋 设 管 道 电 缆 等 设 施 ) 车 货 总 重 120 吨 以 上 超 限 运 输 车 辆 行 驶 高 速 公 路 的 审 批 从 事 省 际 和 跨 地 区 水 路 客 货 运 输 业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业 务 及 重 要 港 口 经 营 主 要 农 作 物 杂 交 种 子 及 其 亲 本 种 子 常 规 种 原 种 种 子 主 要 林 木 良 种 种 子 的 生 产 经 营 证 核 发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外 商 投 资 道 路 运 输 业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令 2001 年 第 9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贵 州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3 贵 州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25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贵 州 省 水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交 通 部 令 第 6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62 贵 州 省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道 路 运 输 局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省 高 速 公 路 管 理 局 省 地 方 海 事 局 ( 贵 州 省 航 务 管 理 局 )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16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向 农 民 集 资 项 目 的 设 置 和 范 围 审 批 因 科 研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采 集 或 者 采 伐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天 然 种 质 资 源 批 准 享 受 中 央 和 省 级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的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场 保 护 区 和 基 因 库 处 理 受 保 护 的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批 准 培 育 新 的 畜 禽 品 种 配 套 系 进 行 中 间 试 验 批 准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经 营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企 业 设 立 审 查 饲 料 添 加 剂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核 发 草 种 生 产 证 核 发 在 省 内 运 输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的 批 准 农 民 承 担 费 用 和 劳 务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92 贵 州 省 实 施 农 民 承 担 费 用 和 劳 务 管 理 条 例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贵 州 省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畜 牧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0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09 动 物 源 性 饲 料 产 品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6 饲 料 生 产 企 业 审 查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7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09 饲 料 添 加 剂 和 添 加 剂 预 混 合 饲 料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12 年 第 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56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17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需 要 从 事 某 种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或 者 疑 似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的 批 准 复 混 肥 配 方 肥 ( 不 含 叶 面 肥 ) 精 制 有 机 肥 床 土 调 酸 剂 的 登 记 审 批 渔 业 船 员 二 级 三 级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在 草 原 上 修 建 直 接 为 草 原 保 护 和 畜 牧 业 生 产 的 工 程 设 施 使 用 七 十 公 顷 以 上 草 原 审 批 向 国 外 申 请 农 业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审 批 食 用 菌 菌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130 草 种 进 出 口 审 批 131 132 133 食 用 菌 菌 种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草 种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资 格 认 定 采 集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的 国 家 一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审 批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法 肥 料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3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草 原 法 草 原 征 占 用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6 年 第 58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13 号 公 布, 第 635 号 修 订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6 年 第 6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6 年 第 56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6 年 第 6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6 年 第 56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04 农 业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2 年 第 21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18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病 料 采 集 审 批 进 入 渔 业 部 门 管 理 的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核 心 区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观 测 调 查 活 动 审 批 执 业 兽 医 资 格 认 定 农 作 物 种 子 检 验 员 资 格 考 核 评 定 食 用 菌 菌 种 检 验 员 资 格 认 定 草 种 检 验 员 资 格 认 定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引 进 乳 用 动 物 种 用 动 物 及 其 精 液 胚 胎 种 蛋 输 入 审 批 从 国 外 引 进 种 子 苗 木 和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检 疫 审 批 权 限 内 建 设 水 工 程 规 划 审 查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0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4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自 然 保 护 区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7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农 作 物 种 子 检 验 员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5 年 第 49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6 年 第 6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草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2006 年 第 56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98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农 业 部 令 第 6 贵 州 省 植 物 检 疫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3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省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省 植 保 植 检 站 省 水 利 厅 19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权 限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及 采 沙 等 有 关 活 动 审 批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审 批 与 取 水 许 可 权 限 内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及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省 管 大 坝 坝 顶 兼 做 公 路 大 坝 管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修 建 码 头 鱼 塘 及 险 坝 改 变 运 行 方 式 审 批 权 限 内 占 用 农 灌 水 源 水 利 工 程 设 施 或 者 在 水 利 工 程 设 施 保 护 和 管 理 范 围 内 进 行 有 关 活 动 审 批 权 限 内 水 能 资 源 使 用 权 有 偿 出 让 ( 转 让 ) 审 批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格 认 定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权 限 内 水 利 基 建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 贵 州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7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许 可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贵 州 省 水 利 工 程 设 施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贵 州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办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水 利 厅 20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国 家 管 理 外 的 其 他 一 般 水 文 ( 测 ) 站 的 设 立 迁 移 以 及 建 设 影 响 水 文 监 测 环 境 工 程 审 批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因 抢 险 防 汛 需 要 修 筑 堤 坝, 压 缩 或 者 拓 宽 河 床 的 批 准 直 销 企 业 产 品 说 明 重 大 变 更 审 批 石 油 成 品 油 批 发 仓 储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审 批 典 当 行 设 立 及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变 更 机 构 名 称 注 册 资 本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迁 住 所 转 让 股 份 审 核 对 举 办 外 国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对 举 办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台 湾 地 区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6 贵 州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11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直 销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3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典 当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公 安 部 令 第 8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528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文 化 部 令 第 47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法 规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3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528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法 规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38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文 化 部 令 第 47 文 化 部 关 于 做 好 取 消 和 下 放 营 业 性 演 出 审 批 项 目 工 作 的 通 知 ( 市 文 发 2013 27 文 化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涉 台 营 业 性 演 出 审 批 工 作 的 通 知 ( 文 港 澳 台 函 2013 151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水 利 厅 省 交 通 厅 省 水 利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商 务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21

22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对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娱 乐 场 所 的 对 建 设 工 程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实 不 能 避 开 不 可 移 动 省 重 点 保 护 文 物, 需 要 实 施 原 址 保 护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和 可 移 动 文 物 修 复 资 质 审 批 权 限 内 对 由 政 府 出 资 修 缮 非 国 有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转 让 抵 押 或 者 改 变 用 途 的 对 修 复 复 制 拓 印 馆 藏 一 级 文 物 的 初 审 和 修 复 复 制 拓 印 馆 藏 二 级 文 物 和 馆 藏 三 级 文 物 的 审 批 设 置 社 会 艺 术 水 平 考 级 机 构 审 批 互 联 网 信 息 和 设 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文 化 单 位 审 批 设 立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境 外 组 织 或 个 人 在 我 省 进 行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调 查 的 审 批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8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5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贵 州 省 文 物 保 护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7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26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文 物 保 发 2005 18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7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互 联 网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92 互 联 网 文 化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文 化 部 令 51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文 化 部 令 第 4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52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法 贵 州 省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美 术 品 进 出 口 经 营 活 动 审 批 港 澳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审 批 港 澳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审 批 台 湾 地 区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审 批 考 古 发 掘 单 位 保 留 少 量 出 土 文 物 留 作 科 研 标 本 许 可 放 射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资 质 认 证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美 术 品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 文 化 部 第 29 号 令 ) 美 术 品 进 出 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文 市 发 [2009]21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文 化 部 令 第 47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法 规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38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文 化 部 令 第 47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法 规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38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文 化 部 令 第 47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法 规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38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28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文 化 部 令 第 47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法 规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38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7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关 于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0 10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放 射 卫 生 技 术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等 文 件 的 通 知 ( 卫 监 督 发 2012 25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文 化 厅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23

17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机 91 省 卫 生 和 构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关 于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计 划 生 育 构 批 准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0 104 委 员 会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177 血 站 浆 站 设 立 及 执 业 批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献 血 法 血 站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44 血 液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0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178 采 集 保 藏 携 带 运 输 和 使 用 菌 种 毒 种 和 传 染 病 检 测 样 本 的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从 事 遗 传 病 诊 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省 卫 生 和 179 产 前 诊 断 技 术 服 务 院 令 第 308 计 划 生 育 务 人 员 资 格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委 员 会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从 事 遗 传 病 诊 断 务 院 令 第 308 产 前 诊 断 以 及 涉 外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省 卫 生 和 180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的 母 428 计 划 生 育 婴 保 健 技 术 机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第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委 员 会 构 执 业 定 ( 国 发 2004 2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181 发 布 中 医 医 疗 广 告 内 容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医 药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182 医 疗 机 构 和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机 构 开 展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 33 人 类 辅 助 生 殖 技 术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14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428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第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24

定 ( 国 发 2004 2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183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的 产 品 审 批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建 设 部 卫 生 部 令 第 5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2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放 射 性 同 位 素 与 射 线 装 置 安 全 和 防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9 184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放 射 诊 疗 技 术 和 医 用 辐 射 机 构 放 射 诊 疗 管 理 规 定 ( 卫 生 部 令 第 46 放 射 诊 疗 建 设 项 目 卫 生 审 查 管 理 规 定 ( 卫 监 督 发 2012 25 关 于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0 10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185 保 健 用 品 卫 生 许 可 贵 州 省 保 健 用 品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186 消 毒 剂 消 毒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许 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27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187 省 级 医 师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贵 州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职 业 病 诊 断 与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188 职 业 病 诊 断 医 师 资 格 91 关 于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0 104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189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人 类 精 子 库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四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7 3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25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权 限 内 医 疗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医 疗 机 构 从 事 戒 毒 治 疗 业 务.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以 及 省 级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从 事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审 批 食 盐 添 加 营 养 强 化 剂 或 药 物 需 要 从 事 某 种 高 致 病 性 原 微 生 物 或 者 疑 似 高 致 病 性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活 动 的 批 准 在 省 内 运 输 高 致 病 性 病 原 微 生 物 菌 ( 毒 ) 种 或 者 样 本 的 批 准 省 级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机 构 设 立 国 家 二 级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证 核 发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特 许 猎 捕 证 审 批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毒 法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1 贵 州 省 实 施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21 香 港 和 澳 门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独 资 医 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卫 医 政 发 2010 109 台 湾 提 供 者 在 大 陆 设 立 独 资 医 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卫 医 政 发 2010 110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27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盐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1 食 盐 加 碘 消 除 碘 缺 乏 危 害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6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病 原 微 生 物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28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第 6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2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采 集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审 批 自 然 保 护 区 以 外 的 珍 贵 树 木 和 林 区 内 具 有 特 殊 价 值 的 植 物 的 采 伐 采 集 审 批 权 限 内 占 用 或 者 征 用 林 地 审 核 权 限 内 临 时 占 用 林 地 审 批 省 属 国 有 森 林 经 营 单 位 在 所 经 营 的 林 地 范 围 内 修 筑 直 接 为 林 业 生 产 的 工 程 设 施, 需 要 占 用 林 地 的 批 准 省 和 设 区 的 市 州 所 属 的 国 有 林 业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其 他 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木 材 采 伐 证 核 发 森 林 防 火 期 内 进 入 森 林 防 火 区 进 行 实 弹 演 习 爆 破 等 活 动 的 审 批 权 限 内 国 有 森 林 林 木 林 地 流 转 的 审 批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物 类 型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立 机 构 修 筑 设 施 审 批 因 教 学 科 研 确 需 在 非 疫 区 对 省 规 定 的 植 物 检 疫 对 象 进 行 科 研 的 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贵 州 省 森 林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贵 州 省 森 林 条 例 贵 州 省 林 地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贵 州 省 林 地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贵 州 省 林 地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实 施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贵 州 省 森 林 林 木 林 地 流 转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物 类 型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法 贵 州 省 < 实 施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物 类 型 自 然 保 护 区 管 理 办 法 > 细 则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省 林 业 厅 27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营 造 林 工 程 监 理 员 职 业 资 格 审 核 从 国 外 引 进 林 木 种 子 苗 木 及 其 他 繁 殖 材 料 的 检 疫 审 批 建 立 省 级 市 ( 州 ) 级 森 林 公 园 及 其 合 并 变 更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地 域 范 围 的 审 批 收 购 珍 贵 树 木 种 子 和 限 制 收 购 的 林 木 种 子 审 批 主 要 农 作 物 杂 交 种 子 及 其 亲 本 种 子 常 规 种 原 种 种 子 主 要 林 木 良 种 种 子 的 生 产 经 营 证 核 发 因 科 研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采 集 或 者 采 伐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的 天 然 种 质 资 源 批 准 林 木 种 子 检 验 员 考 核 评 定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困 难 减 免 审 批 境 外 注 册 的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质 量 管 理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劳 社 厅 发 2003 18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第 八 批 林 木 种 苗 工 等 65 个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的 通 知 ( 劳 社 厅 发 2004 1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1983 年 1 月 3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 植 物 检 疫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林 业 部 份 ) (1994 年 6 月 30 日 林 业 部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 贵 州 省 植 物 检 疫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3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贵 州 省 森 林 条 例 贵 州 省 森 林 公 园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贵 州 省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食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 农 业 部 令 第 62 贵 州 省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贵 州 省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种 子 法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7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境 外 注 册 中 资 控 股 企 业 依 据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认 定 为 居 民 企 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 82 省 林 业 厅 省 森 林 病 虫 检 疫 防 治 站 省 营 林 总 站 省 林 业 种 苗 站 省 林 业 种 苗 站 省 林 业 种 苗 站 省 林 业 种 苗 站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28

判 定 为 中 国 居 民 企 业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216 217 218 除 下 放 部 分 外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登 记 权 限 内 企 业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含 台 港 澳 投 资 企 业 )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1 号 发 布,2014 年 2 月 19 日 国 务 院 令 648 号 修 改 )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628 号 修 改 )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0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全 民 所 有 制 工 业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5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49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8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乡 村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94 企 业 集 团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工 商 企 字 1998 5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资 企 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合 伙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567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授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7 关 于 对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工 商 管 理 局 等 83 个 被 授 权 局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核 准 登 记 权 予 以 确 认 的 通 知 ( 工 商 外 企 字 2004 第 4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29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219 220 221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外 国 ( 地 区 )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核 准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项 目 审 批 及 外 商 投 资 广 告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审 批 222 烟 草 广 告 审 批 223 224 225 226 固 定 形 式 印 刷 品 广 告 登 记 权 限 内 授 权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审 批 权 限 内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考 核 权 限 内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核 发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84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1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贵 州 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49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国 务 院 对 确 实 需 要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30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权 限 内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权 限 内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计 量 检 定 证 件 核 发 权 限 内 特 种 设 备 设 计 单 位 资 格 许 可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证 数 据 的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计 量 认 证 (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含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 国 家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重 要 工 业 产 品 ( 包 括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生 产 证 核 发 国 家 规 定 范 围 内 特 种 设 备 制 造 单 位 资 格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国 务 院 对 确 实 需 要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49 关 于 调 整 改 革 特 种 设 备 工 作 的 公 告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2009 年 第 67 号 公 告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0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3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订 ) 关 于 调 整 改 革 特 种 设 备 工 作 的 公 告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2009 年 第 67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批 准, 国 家 计 量 局 1987 年 2 月 1 日 发 布 ) 国 务 院 对 确 实 需 要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贵 州 省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条 例 贵 州 省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0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省 质 量 技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术 监 督 局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73 关 于 调 整 改 革 特 种 设 备 工 作 的 公 告 (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2009 年 第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31

67 号 公 告 )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设 备 监 理 单 位 乙 级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市 辖 区 设 立 广 播 电 视 站 及 中 央 驻 黔 单 位 省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设 立 有 线 广 播 电 视 站 审 批 安 装 卫 星 广 播 电 视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单 位 设 立 批 准 设 置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接 收 境 外 电 视 节 目 审 批 权 限 内 对 用 于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播 放 的 境 外 其 他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进 行 审 查 批 准 电 影 发 行 单 位 设 立 审 批 外 商 投 资 电 影 院 放 映 权 限 内 国 产 电 视 剧 拍 摄 制 作 审 核 和 完 成 片 的 审 查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广 播 电 视 站 审 批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3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管 理 规 定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3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129 贵 州 省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卫 星 电 视 广 播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管 理 规 定 > 实 施 细 则 ( 广 电 部 令 第 1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境 外 电 视 节 目 引 进 播 出 管 理 规 定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4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2 外 商 投 资 电 影 院 暂 行 规 定 ( 广 电 总 局 商 务 部 文 化 部 令 第 2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电 视 剧 内 容 管 理 规 定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6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32

242 243 244 245 电 视 剧 制 作 乙 种 许 可 证 核 发 电 影 制 片 单 位 以 外 的 单 位 独 立 从 事 电 影 摄 制 业 务 审 批 小 功 率 的 无 线 广 播 电 视 发 射 设 备 订 购 证 明 核 发 省 级 区 域 内 经 营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传 送 业 务 审 批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管 理 规 定 ( 广 电 总 局 令 第 3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246 拟 进 口 出 版 物 备 案 审 查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4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247 248 249 250 251 印 刷 或 复 制 单 位 承 接 境 外 出 版 物 境 外 委 托 印 刷 或 复 制 出 版 物 的 审 核 批 准 权 限 内 印 刷 企 业 接 受 委 托 印 刷 内 部 资 料 性 出 版 物 和 宗 教 用 品 核 准 印 刷 境 外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和 境 外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事 先 备 案 审 查 音 像 复 制 单 位 接 受 委 托 复 制 境 外 音 像 制 品 的 批 准 非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单 位 委 托 电 子 出 版 物 复 制 单 位 复 制 计 算 机 软 件 电 子 媒 体 非 卖 品 审 批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4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5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252 设 立 报 刊 记 者 站 审 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253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合 作 印 刷 企 业 和 外 商 独 资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企 业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33

254 可 录 光 盘 生 产 企 业 的 设 立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255 被 关 闭 光 盘 厂 生 产 线 处 理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256 加 工 贸 易 项 下 光 盘 进 出 口 审 核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16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改 变 连 续 型 电 子 出 版 物 刊 期 审 批 图 书 出 版 社 报 社 期 刊 社 电 子 出 版 物 出 版 社 配 合 本 版 出 版 物 出 版 音 像 制 品 的 审 批 从 事 出 版 物 印 刷 经 营 活 动 企 业 的 印 刷 经 营 设 立 和 变 更 审 批 音 像 电 子 出 版 物 制 作 复 制 单 位 设 立 变 更 审 批 权 限 内 出 版 物 批 发 单 位 设 立 和 变 更 审 批 地 方 对 等 交 流 互 办 单 一 国 家 电 影 展 映 活 动 审 批 地 市 级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变 更 台 标 审 批 专 门 从 事 射 击 竞 技 体 育 运 动 单 位 审 批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595 音 像 制 品 出 版 管 理 规 定 (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令 第 22 印 刷 业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15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5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27 音 像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5 出 版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4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出 版 物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商 务 部 令 第 52 电 影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2 ; 广 播 影 视 节 ( 展 ) 及 节 目 交 流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广 电 局 令 第 38 ;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27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28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广 电 局 令 第 37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 审 批 项 目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2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2 号,1996 年 7 月 5 日 公 布 ) 省 体 育 局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许 可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全 民 健 身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60 经 营 高 危 险 性 体 育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令 ( 第 17 省 体 育 局 34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乙 级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权 限 内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证 核 发 权 限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证 核 发 矿 山 救 护 队 ( 三 级 四 级 ) 资 质 认 定 权 限 内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审 批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卫 生 安 全 证 核 发 权 限 内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及 竣 工 验 收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安 全 生 产 法 安 全 生 产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2 安 全 生 产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安 全 生 产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矿 山 救 护 队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令 第 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2 关 于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0 104 2010 年 10 月 8 日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 法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96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 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令 第 20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0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74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新 改 扩 建 安 安 全 生 产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55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35

36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全 生 产 证 核 发 第 一 类 中 的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证 审 批 新 改 扩 建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 包 括 使 用 长 输 管 道 输 送 危 险 化 学 品 ) 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条 件 审 查 权 限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设 项 目 和 技 术 改 造 技 术 引 进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评 价 报 告 审 核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与 竣 工 验 收 职 业 卫 生 检 测 评 价 技 术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权 限 内 涉 外 社 会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资 格 和 项 目 审 批 出 国 旅 游 领 队 资 格 核 准 导 游 人 员 和 临 时 导 游 人 员 资 格 许 可 军 粮 供 应 资 格 认 定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非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尘 肺 病 防 治 条 例 使 用 有 毒 物 品 作 业 场 所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52 关 于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0 10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关 于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 ( 中 央 编 办 发 2010 10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453 贵 州 省 统 计 管 理 条 例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统 计 局 令 第 7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旅 游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354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8 导 游 人 员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6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28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412 国 家 粮 食 局 关 于 印 发 < 军 粮 供 应 站 资 格 认 定 办 法 > 的 通 知 ( 国 粮 [2005]182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统 计 局 省 旅 游 局 省 旅 游 局 省 粮 食 局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283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设 计 乙 级 资 质 和 监 理 乙 级 丙 级 资 质 认 定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省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60 药 品 生 产 ( 委 托 生 产 ) 企 业 和 权 药 品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省 食 品 药 284 限 内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药 品 生 产 质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14 药 品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2010 年 修 订 )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量 管 理 规 范 认 证 ( 卫 生 部 令 第 79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项 目 的 决 定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46 37

285 特 殊 药 品 286 执 业 药 师 注 册 287 权 限 内 药 用 辅 料 注 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5 药 品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7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反 兴 奋 剂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医 疗 用 毒 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 5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88 对 省 内 通 过 自 身 网 站 与 本 企 业 成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38

员 之 外 的 其 他 企 互 联 网 药 品 交 易 审 批 暂 行 规 定 ( 国 理 局 业 进 行 互 联 网 药 食 药 监 市 2005 480 品 交 易 的 药 品 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产 企 业 药 品 批 发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企 业 和 向 个 人 消 费 者 提 供 互 联 网 药 品 交 易 审 289 批 开 办 第 二 类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审 批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0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90 变 更 国 内 药 包 材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国 内 药 包 材 生 产 企 业 变 更 地 址 称 谓 等 项 目 的 药 包 材 补 充 申 请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1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291 药 品 再 注 册 以 及 不 改 变 药 品 内 在 质 量 的 变 更 申 请 务 院 令 第 360 药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2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292 药 品 经 营 ( 批 发 ) 企 业 和 药 品 经 营 ( 批 发 )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认 证 血 液 制 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08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卫 生 部 令 第 90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2013 年 度 取 消 和 调 整 项 目 的 决 定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第 146 293 化 妆 品 生 产 企 业 卫 生 化 妆 品 卫 生 监 督 条 例 ( 卫 生 部 令 第 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医 疗 机 构 制 剂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国 医 疗 机 构 制 剂 配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13 省 食 品 药 294 制 品 种 注 册 医 疗 机 构 制 剂 配 制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品 监 督 管 及 调 剂 使 用 审 批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18 理 局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医 疗 器 械 药 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省 食 品 药 295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审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0 品 监 督 管 批 理 局 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审 查 暂 行 规 定 ( 国 食 药 监 市 2005 211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296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生 产 注 册 ( 重 新 注 册 ) 审 批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0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97 首 次 进 口 非 特 殊 用 途 化 妆 品 化 妆 品 卫 生 监 督 条 例 ( 国 务 院 批 准, 卫 生 部 令 第 3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证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40 食 品 添 加 剂 生 产 监 管 管 理 规 定 ( 国 家 质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和 检 总 局 令 第 127 省 食 品 药 含 保 健 食 298 除 下 放 外 的 食 品 保 健 食 品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46 品 监 督 管 品 生 产 许 生 产 证 核 发 保 健 食 品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理 局 可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19 食 品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2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299 互 联 网 信 息 和 设 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文 化 单 位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五 批 取 消 和 下 放 管 理 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0 21 互 联 网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292 互 联 网 药 品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令 第 9 教 育 网 站 和 网 校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 教 技 2000 5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省 文 化 厅 教 育 厅 新 闻 出 版 局 省 食 药 监 局 共 同 实 施 300 国 产 第 三 类 医 疗 器 械 不 改 变 产 品 内 在 质 量 的 变 更 申 请 医 疗 器 械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650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301 核 发 矿 长 资 格 证 302 向 国 内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赠 送 交 换 出 卖 国 家 所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5 省 能 源 局 省 档 案 局 40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档 案 的 复 制 件 的 审 批 权 限 内 携 带 运 输 邮 寄 国 有 档 案 和 对 国 家 社 会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或 应 当 保 密 的 非 国 有 档 案 及 其 复 制 件 出 境 审 批 迁 移 除 属 于 国 家 基 准 气 候 站 基 本 气 象 站 外 的 其 他 气 象 台 站 的 审 批 除 属 于 国 家 基 准 气 候 站 基 本 气 象 站 外 的 气 象 台 站 观 测 场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对 气 象 探 测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工 程 建 设 或 其 他 活 动 审 定 权 限 内 重 要 气 象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审 批 升 放 无 人 驾 驶 自 由 气 球 系 留 气 球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作 业 组 织 审 批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气 象 设 施 和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623 贵 州 省 气 象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气 象 设 施 和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623 贵 州 省 气 象 条 例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和 设 施 保 护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第 7 号 令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施 放 气 球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9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70 贵 州 省 气 象 条 例 贵 州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4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 2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48 贵 州 省 人 工 影 响 天 气 管 理 办 法 ( 省 政 府 令 第 57 贵 州 省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省 档 案 局 省 气 象 局 省 气 象 局 省 气 象 局 省 气 象 局 省 气 象 局 省 气 象 局 41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310 311 312 313 314 权 限 内 的 建 设 工 程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结 果 的 审 定 及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的 确 定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单 位 丙 级 资 质 审 批 权 限 内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人 员 执 业 资 格 核 准 权 限 内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的 设 立 与 变 更 审 批 权 限 内 互 联 网 站 从 事 登 载 新 闻 业 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23 贵 州 省 防 震 减 灾 条 例 ( 贵 州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011 第 8 号 公 告 ) 建 设 工 程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管 理 规 定 ( 中 国 地 震 局 令 第 7 贵 州 省 工 程 建 设 场 地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管 理 规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53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28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23 地 震 安 全 性 评 价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地 震 局 令 第 8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28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28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548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国 银 监 会 国 家 发 改 委 工 信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令 2010 年 第 3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0 96 号,2010 年 10 月 8 日 公 布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支 持 贵 阳 市 加 快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意 见 ( 黔 府 发 2010 15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项 目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省 地 震 局 省 地 震 局 省 地 震 局 省 金 融 办 公 室 省 人 民 政 府 新 闻 办 公 室 42

贵 州 省 省 直 机 关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事 项 (30 项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法 律 依 据 实 施 机 关 备 注 1 2 3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重 要 商 品 重 要 服 务 政 府 定 价 政 府 指 导 价 (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的 批 准, 由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与 省 发 改 委 共 同 审 核 后,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聘 请 外 籍 教 师 单 位 资 格 及 外 籍 教 师 资 格 审 核 及 接 收 外 国 留 学 生 及 港 澳 台 学 生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1999 16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分 工 问 题 的 通 知 ( 黔 府 1990 61 贵 州 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发 展 条 例 国 家 高 技 术 产 业 发 展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43 国 家 认 定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科 学 和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30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贵 州 省 价 格 条 例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定 价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03 7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高 等 学 校 接 受 外 国 留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令 第 9 中 小 学 接 受 外 国 学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育 部 令 第 4 教 育 部 国 务 院 台 办 国 务 院 港 澳 办 公 安 部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收 和 培 养 香 港 特 别 区 澳 门 地 区 及 台 湾 省 学 生 的 暂 行 规 定 > 的 通 知 ( 教 外 港 1999 22 外 国 专 家 来 黔 工 作 办 理 规 定 ( 暂 行 ) ( 贵 州 省 外 国 专 家 局 2010 年 2 月 3 日 发 布 )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省 教 育 厅 43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10 月 31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 实 验 动 物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4 实 验 动 物 生 产 使 用 认 证 ( 国 科 发 财 2001 545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省 教 育 厅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5 向 国 外 申 请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中 第 三 方 检 索 机 构 认 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资 助 向 国 外 申 请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建 2012 147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3 44 省 教 育 厅 按 照 省 经 济 和 信 6 政 府 投 资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和 工 业 信 息 化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国 防 工 业 工 作 委 员 会 )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 黔 委 厅 字 2010 3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息 化 委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扩 大 县 ( 市 特 区 ) 经 济 管 理 权 限 的 实 施 意 见 ( 黔 经 信 法 规 2012 8 执 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审 7 全 省 性 宗 教 团 体 负 责 人 审 批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府 办 发 2013 8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审 8 出 版 印 刷 出 口 发 行 圣 经 审 批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府 办 发 2013 8 9 地 方 性 宗 教 团 体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接 受 国 ( 境 ) 外 捐 款 或 者 捐 赠 宗 教 书 刊 音 像 制 品 审 批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六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2 52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3 8 省 民 族 宗 教 事 务 委 员 会 10 全 省 性 宗 教 团 体 筹 备 成 立 变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250 省 民 族 宗 教 44

更 注 销 前 审 批 事 务 委 员 会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审 11 建 立 天 主 教 区 登 记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省 民 政 厅 府 办 发 2014 2 12 公 证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证 法 贵 州 省 公 证 条 例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省 司 法 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国 合 作 者 先 行 回 收 投 13 业 外 国 合 作 者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的 审 资 审 批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28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省 财 政 厅 批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1986 年 6 月 25 日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2004 年 8 月 28 日 修 正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14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务 院 令 第 256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管 理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42 号,2008 年 11 月 12 日 国 土 资 源 部 第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3 次 部 务 会 议 修 正 )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贵 州 省 土 地 管 理 条 例 贵 州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省 人 民 15 土 地 资 产 处 置 审 批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2000 年 9 月 22 日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政 府 实 施, 省 国 土 资 源 府 办 发 2014 2 厅 承 办 对 核 定 为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纪 念 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16 筑 物 或 者 古 建 筑 作 建 立 博 物 馆 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省 文 化 厅 管 所 或 者 辟 为 参 府 办 发 2014 2 观 旅 游 场 所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的 45

17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购 置 审 查 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与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卫 规 财 发 2004 474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办 公 厅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贵 州 省 地 厅 级 及 其 以 下 人 员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的 若 干 规 定 > 的 通 知 ( 黔 委 厅 字 2007 7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全 国 外 事 管 理 工 作 若 干 规 定 > 的 通 知 ( 中 发 2000 17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签 发 < 因 公 出 国 ( 境 ) 审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区 通 行 证 > 有 关 问 题 18 批 对 申 请 邀 请 外 国 人 来 华 的 审 的 通 知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1997 年 6 月 23 日 发 布 ) 省 外 事 办 公 室 核 审 批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从 严 控 制 在 华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的 通 知 ( 厅 字 1996 35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对 非 审 批 事 项 保 留 取 消 下 放 管 理 权 限 转 变 管 理 方 式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1 88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从 严 控 制 在 华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的 通 知 ( 厅 字 1996 19 审 核 办 理 在 黔 举 办 国 际 会 议 审 核 办 理 与 港 澳 官 方 半 官 方 往 来 活 动 和 重 要 民 间 交 往 申 请 及 审 核 办 理 授 予 境 外 人 士 荣 誉 称 号 事 项 35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关 于 处 理 内 地 与 香 港 民 间 交 往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1999 34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授 予 国 ( 境 ) 外 友 好 人 士 荣 誉 称 号 和 荣 誉 职 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03 92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省 外 事 办 公 室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大 中 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和 移 民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大 安 置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71 省 水 库 与 20 纲 及 规 划 的 审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生 态 移 民 批 审 核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局 府 办 发 2014 2 46

21 22 23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审 批 境 外 人 员 及 机 构 参 加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制 作 审 批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开 办 与 的 群 众 参 广 播 电 视 直 播 节 目 审 批 24 体 育 竞 赛 审 批 25 26 27 权 限 内 涉 外 社 会 统 计 调 查 机 构 资 格 和 项 目 审 批 地 方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审 批 中 央 及 省 级 财 政 扶 贫 项 目 资 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362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留 部 分 非 审 批 项 目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4 62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法 >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体 政 字 2004 78 全 国 体 育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令 第 3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务 院 令 第 453 贵 州 省 统 计 管 理 条 例 涉 外 调 查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统 计 局 令 第 7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事 项 的 决 定 ( 省 政 府 令 第 1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贵 州 省 扶 贫 开 发 条 例 财 政 专 项 扶 贫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财 农 2011 412 关 于 推 进 扶 贫 资 金 使 用 监 管 改 革 工 作 的 意 见 ( 黔 府 办 发 2010 77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省 体 育 局 省 统 计 局 省 统 计 局 省 扶 贫 开 发 办 公 室 47

府 办 发 2014 2 对 新 建 改 扩 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煤 炭 法 煤 矿 开 采 方 案 设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计 ( 设 计 重 大 变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28 更 ) 的 批 准 暨 对 府 办 发 2014 2 省 能 源 局 年 产 45 万 吨 及 以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关 于 加 强 煤 矿 建 设 项 上 煤 矿 联 合 试 运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审 查 与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转 的 批 准 ( 煤 安 监 监 察 2007 44 机 关 团 体 企 29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及 中 国 公 民 利 用 未 开 放 档 案 经 保 存 该 档 案 的 档 案 馆 同 意, 必 要 时 经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实 施 办 法 ( 国 家 档 案 局 令 第 5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省 档 案 局 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银 监 发 30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设 立 变 更 和 市 场 退 出 审 批 2008 23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08 113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省 直 机 关 继 续 省 金 融 办 公 室 实 施 的 非 审 批 项 目 目 录 的 通 知 ( 黔 府 办 发 2014 2 48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公 告 2014 2 号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的 实 施 意 见 和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当 前 深 化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精 神, 为 提 高 效 能, 优 化 发 展 环 境,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组 织 对 省 直 机 关 实 施 的 事 项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审 查 批 准 和 授 权, 现 予 以 公 布 机 关 日 常 监 管 事 项 内 部 工 作 流 程 内 部 管 理 事 项 涉 密 涉 军 事 项 由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办 理 因 法 律 法 规 变 动, 必 须 调 整 或 新 增 事 项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确 认 后 向 社 会 公 告 2014 年 7 月 18 日 49